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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扣税计算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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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扣税计算

第1篇:年终奖扣税计算范文

高校发薪之日,常会听到教职工类似的抱怨:为什么本校总是扣掉如此多的个税,而某某高校与自己有同样收入的老师却扣税甚少或不扣税?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值得思考的方面便是某高校已成功进行了个税筹划,降低了税负。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高校有无个税筹划的必要?要进行筹划,可行性方案又何在?

一、税收筹划及其合法性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为前提,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的条款,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从而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从性质上讲,税收筹划属于合法行为,因为它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法规和政策做文章,取得节税利益,具有事前筹划特点;与偷税行为的欺诈性、虚假性和事后操作性特征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个税筹划作用来看,较高水平的筹划,更有助于实现个税在合理分配社会财富中的杠杆功能。即:进行税收筹划非但合法,而且有利于健全税制、完善税法。

二、进行高校个税筹划的必要性

高校教师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课酬、学期奖和年终一次奖金等,其自然支付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按月支付(如工资);二是按学期支付(如课酬、学期奖等);三是年终一次性支付(如一次支付数月奖金、年终加薪等)。税法已对不同的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的计税办法,使扣税工作有规可循,简单明了。如果高校不关注个税筹划,一味按照自然方式支付,又会给个人税负带来什么后果呢?

(一)自然支付方式下月收入的不均性会造成个人税负的增加

譬如:某高校张教授月工资收入为2600元,6月份、12月份分别取得本学期一次性支付的课酬质量奖21000元。其应纳个税如下:月薪计税75元((2600-1600)×10%-25);6月份、12月份取得的课酬分别计税3875元(21000×25%-1375),全年共计8650元(75×12+3875 ×2)。现将其进行个税筹划,将其年内收入先汇总再平均到12个月中支付,则每月应纳个税为550元{[(2600 ×12

+21000×2)÷12-1600 ]×15%-125},全年纳税6600元(550×12),共节税2050元(8650―6600)。原因在于:个人报酬的自然支付模式很有可能造成各月个人收入的不均衡,使部分收入适用低税率,而部分收入适用极高税率,那么,一年中适用低税率收入节省的税负不足抵销适用极高税率的收入造成的高税负时,就会导致全年税负的增加。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本身就存在着不可草率逾越的“雷池”

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已是一种公认的税收优惠,原因在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此种税率选定方法显然降低了税率,进而可降低税负。那么是否利用该方式支付的个人报酬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多呢?

现再做测算:前例中张教授年末取得一次性奖金6000元,由于当月工资大于1600元,6000除以12之商为500,故适用税率为5%,速扣为0,年终奖应计税300元(6000×5%);但如果年终奖上升1元,其除以12之商500.08大于500,故选用10%税率和25速扣数,应纳个税为575.1元(6001×10%-25)。仅1元之差,却要多付275.1元(575.1-300)的个税。让我们改变其支付方式:将6001元的年终奖分月支付,每月500.083元(6001÷12),适用税率虽仍为10%(假设分月支付数加上原月工资后仍适用10%税率),但本年计税增加300.1元[(500.083× 10%-25)×12]。在这两种方式下6001元收入税负之差为275元(575.1 -300.1),原因在于年终奖计税公式“袖中藏刀”――全年只准许一次性扣除一个速扣数,导致了税额的上升。可以断定:一定的收入分月支付和年终一次支付适用税率相同时,选用后者税负增加,增加的税额恰等于该税段速扣数×11(例如本例:275=25×11)。照此推算,类似500、2000、5000……这些税率界限的12倍收入6000、24000、60000……显然成为支付一次性年终奖时不可草率逾越的“雷池”。

三、据于个税新起征点探讨个税筹划的新思路

透析以上实例,便可得出高校个税筹划的新思路:其一,按年统筹收入,分月均衡支付;其二,当年薪(即全年收入,以下同称年薪)能分为月薪和一次性年终奖支付,并且使后者适用税率低于前者一个税率段时,应做先按低税段最大额支付年终奖,其余平分到月支付的筹划;其三,难点在于当年薪再度升高打破第二种条件,要求纳税人做出要么年终奖税率不变、增加月薪支付并升高其税率,要么月薪适用税率不变而增加年终奖支付并升高其税率与月薪相平选择时,筹划时必须考虑上述“雷池”:当年终奖支付额未跨越该税段“雷池”时应做第一种选择,即年终奖按原税段最大额支付,增加额平分到月薪;相反,应做第二种选择,即月薪按原税率段最大值支付,增加额由年终奖支付。因此,个税筹划可行性方案的核心就在于先遵循新思路挖掘那一系列能引起月薪和年终奖支付所适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薪分界点,再将实际年薪对号入座,筹划出月薪和年终奖支付额并逐一计税,实现全年税负最小化。

(一)个税筹划方案及其可行性、最佳性分析

遵循上述逻辑,笔者已测算出了那一系列年薪分界点(公式见注释),并设计出了一套个税筹划方案(见下页表)供大家参考。下面先借助张教授年薪来验证其可行性。其年薪79201元(2600×12+21000×2+6001),位居表中第7行年薪段,故可做如下筹划:先将24000元收入作为一次性年终奖支付,其余收入55201元(79201-24000)均作月薪4600.08元(55201÷ 12)支付,筹划后全年计税6275.12元{[(4600.08-1600) ×15%-125]×12+(24000×10%-25)},比前例自然方式支付计税9225.1元[75×12+3875×2 +(6001

×10%-25)]节税近2950元。

那么6275.12元是否是年薪79201元的最佳税额呢?不妨另做测试:

方案一:降低月薪适用税率,按3600元筹划,其他收入36001元作为年终奖,那么全年计税为7375.15元{[(3600-1600)×10%-25]×12+(36001×15%- 125)},大于6275.12元筹划税额。

方案二:降低一次性年终奖适用低税率,按6000元筹划,其他收入均为月薪6100.08元支付,则全年应付个税为6721.94元{[(6001.08-1600)×15%-125]×12+(6000×5%)},也大于6275.12元筹划税额。当然,打破平衡原则的自然支付方式更不在对比之列。

(二)个税筹划方案的实施

以上的测试已从理论上证实了税筹方案的可行性,但其实施还必须充分考虑高校个人报酬支付的具体程序及意外情况,找到实施的有效途径:

⒈ 改变高校个人报酬自然支付方式,实现均衡性支付,要求相关部门做如下协调:

(1)人事部门应熟悉相关政策,在考虑常规性调薪、内部调动、一次性年终奖等诸多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尽可能精确地提供每一职工下一年度全年的工薪预计数。

(2)教务部门同二级学院应联手强化课程建设并实现预先性统筹,责任到人,在新的年度到来前将课酬及最佳质量考核奖预计数上报至财务。财务以最佳考核奖进行个税筹划,目的在于鼓励教师取得优良成绩和最高报酬。

(3)财务部门在“暂存款”下设置“应付工资”二级科目并设定院系往来号。收到人事、教务部门上报收入后,先合并算出每位教师的年薪,分月列支时记“暂存款――应付工资”贷方;再将个人年薪在表中对号入座,找出月薪和年终奖支付额,实际支付时依次记入“暂存款――应付工资”借方。

⒉ 协调教学年度,肩挑两个自然年度造成的课酬支付周期与年薪计税周期的不一致。原因在于:如果周期不一致,一是很难将一学年的课酬及质量奖金在自然年度末准确地一分为二;二是要在本学年第一学期末就要做出位于下一自然年度后半年的新学年教学计划更是纸上谈兵。协调的方法很简单,仅需在计税时将年薪的起止点做一变通,始于7月而止于下年度6月。

⒊ 个人偶然性和超预算范围的一次性收入的发生可能导致原有筹划的失效,主要包括个人的稿酬、科研奖、非普调类工资上调以及其他奖项。对于此类收入应先辨认其是否属于上述方案的年薪范畴,并做如下处理:

(1)范畴外的收入应按个税的其他税目计税,如稿费、出版费、科研立项奖按稿筹计税。

(2)范畴内的收入应做分析再支付:其一,税法对此未做出特殊规定的,应先测算:假若将该项收入增加到年末一次奖金中或平分后增加到本年度剩余月份月薪中支付,不会引起税率增加,那么按增后的年终奖或月薪支付;否则重做筹划:首先需按注释中“年薪额分段”的计算公式重新计算“年薪额分界点”,但公式中的12月应改为“本年剩余月份数”;其二,税法已做出特殊规定的,例如:一次性补发数月工资、一次性补发数月奖金等,可将筹划后增加的个税额同按税法规定计税额比较,择低税负方式支付。

注释

①表中“年薪额分段”的计算公式:当税率L2=L1时,分界点Ri=(工薪所得九级税率第i税率段应税所得的界限+1600)×12

+第i税率段对应的年终奖各年应税所界限;当税率L2=L1-1时,分界点Ri=(工薪所得九级税率第i税率段应税所得的界限+1600)×12+第i-1税率段对应的年终奖各年应税所界限;当税率L2=L1-2时,分界点R从54700、125200、374200、959200…… 界限数中对号选择。

②其中: 54700、125200、374200、959200 收入界限均为在界定本来已比工薪计税率低一个级别年终奖计税率,在年薪额提高时,是选择方案一:月薪计税率再次升高,年终奖税率不变,还是选择方案二:年终奖税率提高,同月薪水计税率相等方案决策时要界定的一个年薪额。现拿54700元为例计算其由来:可设该年薪额为R,

方案一,一年内共应交纳个税A1={[(R-6000)/12-1600] ×15%-125}×12 + (6000×5%)

方案二,一年内共应交纳个税A2={[(R-24000)/12-1600] ×10%-25}×12 + (24000×10%-25)

令A1=A2,求得R=54700元

由于如本文所述年终一次奖计税潜在的“雷池效应”,故年薪额不超过该数先采用方案一。

第2篇:年终奖扣税计算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企业责任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管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由于《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层次高,修订程序复杂,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收入分配,几乎每年都是“两会”代表关注的热点话题。但冷静分析,每年“两会”代表关注的重点是工资、薪金所得,热议的只是减除标准提高而已,对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征管完善、企业责任方面提案不多,商议不够。笔者拟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的企业责任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概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其特点是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办法。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是月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如个人交纳的“五金一险”、再统一减除3 500元后计算出纳税所得,按纳税所得额大小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纳税所得不超1 500元部分适用3%最低税率,月纳税所得超80 000元部分适用45%的最高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5 000元部分适用5%的最低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10万元部分适用35%的最高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已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对稿酬所得,只征收70%的税额,对一次劳务性报酬2万元以内按20%征收,超过2万元至5万元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万元部分为40%。

为鼓励科学发明、支持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照顾某些纳税人的实际困难,《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所得项目,制定了免税、减税的优惠规定。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没有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以及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及税务机关征收手段的限制,自行申报纳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支付单位源泉扣缴仍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办法。

二、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扣缴中的责任分析

(一)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1.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业、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企业作为经济单位的主体,更应该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主体。企业在对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时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额时不论何种方式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时,也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企业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企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法人代表、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有偷税或者抗税行为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处以罚款(罚金)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当然,税法也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扣缴的税款,付给企业2%的手续费,由企业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二)企业在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中的其他责任

法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是不可分割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规定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离不开权力的保障。法律规定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义务人的角度说,虽然纳税人是最终义务人,但对法律选择企业代表税务机关行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权不能更改,何况作为企业的职工,与企业对比,后者明显处于弱势。这就要求企业,特别是企业财会人员在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时,也要让纳税人缴纳明白税,尽量少缴税,不缴“冤枉税”,主动替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纳税人承担一定的责任。笔者认为企业在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应承担的责任有:

1.企业财会人员持续学习新税务知识的责任。这项责任是要求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至少要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所赋的权利相匹配。个人所得税有11类,几乎每一类个人所得企业都有代扣税义务,对某一企业来说,也许只有一项或几项需要扣税,并且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但从财会人员业务能力上讲应该样样精通,至少不应让纳税人缴纳“冤枉税”。

2.帮助纳税人合理避税的责任。表面上看,个人所得税应是个人承担的一个税种,合理避税应该纳入个人纳税筹划的范畴,其实不然。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是代扣代缴的税种,纳税义务人没有避税的空间和手段,同时个人所得税相对比较复杂,一般员工也没有能力筹划。相反企业及财会人员在这方面占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许多避税办法企业操作起来自然合理合法。如个人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标准本身就来自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再如一些小微企业在多分红还是多发工资上可以进行选择,提供公车使用还是定额发放车补都很有研究,住房公积金足额缴纳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企业员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企业帮助员工合理避税,是企业关爱职工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应尽的责任。目前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很多,相关学者建议文章也不少,企业只要合理使用,确能达到依法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责任。虽然个人所得税制定权、解释权不在企业,但企业仍有具体的宣传解释责任。如平时多发工资、少发年终奖,合理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企业给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和商业健康保险,这些涉及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方案不仅受企业薪酬计划的约束,同时或多或少也涉及到职工所得税缴纳问题。如果企业有心替职工少缴税考虑,必须在职工对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处理方面进行必要的宣传解释。

4.公平或减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呼吁责任。从纳税义务人的角度说,企业是代表税务机关在行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权,这就表明企业有义务转达基层职工的呼声和建议,从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看,企业更能理解也更能反映职工在公平或减税方面的诉求。当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比一般在岗职工工资高达一倍以上,工资收入不用缴纳一分钱个人所得税,个别“走穴”演职人员一首歌要价数十万元,合同约定必须为税后收入,个税由承办单位负担。而一些所谓“白领”人员,加班加点成家常便饭,但这部分通过加班加点完成超量工作获得的收入无任何税收优惠,一些“蓝领”职工,平时工资只发生活费,有的甚至“五险一金”都不愿足额缴,但年终一笔补差工资却要按年终奖金计缴个人所得税。这些遭众人“吐槽”的政策企业应该多加呼吁,争取早日解决。

三、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责任缺失的表现

上面我们分析了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家明确规定的责任,二是企业应主动承担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四重四轻”:

(一)重国家受托责任担当,轻职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企业作为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法律约定每月向国地税部门申报流转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并按期足额缴纳。特别是网上申报后,电脑系统会根据企业申报的基础资料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并自动比对,发现数据勾稽错误会自动提醒要求更正。所以企业如果在报告期内想少缴税或均衡纳税,必须在基础数据录入前做好纳税数据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会人员事前对报告期所缴税金进行匡算,防止超出税金预算。而对个人所得税,因为钱是纳税人出的,企业只是代扣代缴,所以企业及企业财会人员一般只作为税务部门委托的任务去完成,企业领导很少像其他税种一样关心缴多缴少,要不要均衡缴纳,有没有多缴甚至错缴,在这方面会感觉到企业对职工、中小职工股东合法权益缺少应尽的关爱和保护。

(二)重管理层纳税筹划,轻职工及中小职工股东的合法避税

企业管理层也是企业的员工,并且绝大部分会在企业领取相对的高额报酬,有的还享受分红。财会人员是企业高管或一般管理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对他们也明显不利。这样,企业财会人员在参与企业薪酬计划制定或执行中会随时关注少数高管及自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平时领导们的“五险一金”是否要缴足,年终奖是一次发放还是并入平时预发一部分,现金分红发多少,薪酬中要不要考虑分红因素,毕竟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高管及中层管理人员影响更大,必须事先筹划。在管理层纳税筹划及职工合法避税的天平上,一般向前者倾斜,况且一般职工比较重视眼前利益,重视“现实”,企业也往往让职工到手的现金多一点,尽量压缩“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而对一般职工来说,即使因企业纳税筹划不到位或错误造成职工多缴税,总认为是国家法律造成的,很少向企业及财会人员维权。

(三)重非法避税,轻依法纳税筹划

这方面在中小企业比较普遍。有的企业财会人员为了少缴个税向企业领导出歪点子,通过隐瞒或截留收入(如房租、废次品收入、回扣提成收入)、虚开费用发票报支来支付高层人员的薪酬或私下搞不对称分红,用账外支付等不正当手段来违法规避个人所得税。而对如用足税前列支政策、巧用一年一次的年终奖金优惠个人所得税办法等筹划较少,对业务用车发放加油卡、业务用通讯费用发放电话卡、提供免费午餐等办法考虑较少,而是一味采用“费用包干”的“懒政”办法。当然,随着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逐步完善,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企业及个人偷税风险也越来越大。

(四)重工资薪金扣税筹划,轻其他纳税所得扣税安排

客观地讲,中小企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是工薪所得,资本利得也有所涉及,其他项目相对较少,但也有涉及。实际工作中诸如临工支出,是去税务部门开临工发票还是抄工资表发放?有的高管在多处领取报酬、会计也在多个单位兼职,企业是按工薪所得扣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税?有的组建团队带资承包项目,承包收入中既有人力收入也有利息收入,在支付方式上有的直接支付给个人,有的支付给第三方甚至兼而有之,企业临时向职工股东借资支付的利息甚至带有分红性质,这些计税办法都是值得筹划的课题。

四、强化企业扣税责任的途径及办法

(一)强化企业涉税人才建设

近年来,中小企业税务申报工作越来越受重视,为完成每月的税务申报,一些中小企业专门聘任兼职会计或记账公司帮助企业建账,上网申报税务报表,可见企业涉税人才的重要性。当前企业涉税人才比较多,一般财会人员对税金均有所了解,对网上基础数据录入、申报比较在行,但对企业全套税种的征收及适应税务政策较快变化的人才较少,能合理避税、纳税筹划的人才更少,为此,企业有必要在这方面加强培养。当前一是要培养善于学习、接受新知识能力强的新型会计税务双精通人才,二是税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一年一度的年终汇算清缴、会计继续教育增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面的内容,形式上可以委托高校、会计协会培训,也可以网上自学,通过计分形式达到强制学习的目的。

(二)强化企业节税避税研究

所谓节税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及合乎税法意图的前提下,为减轻税负而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的税务谋划与对策,也称纳税筹划。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实际工作中,我们有必要在对待个人所得税税种上像其他税种一样积极探索节税方案,用足避税手段,打好政策模棱两可的“球”,杜绝偷税行为的发生。在具体实际业务中有这样几方面可以考虑:

1.在工资薪金所得中用足税前扣除项目、按月均衡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优惠等政策,争取较低税率缴税。如“五险一金”基数在符合企业薪酬计划、职工承受能力范围内尽量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允许每人每月2 400元争取用足。季度奖、半年奖尽量均衡到月度发放或并入年度奖发放。因为年度奖优惠政策一年只允许使用一次。但由于年终奖计算办法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按其商数(结果)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从数学原理上讲并未能真正体现级差性质,这也要求单位财务人员必须事先计算出年终奖适用税率的临界点,力争避免“多发一元少拿一千”情况的发生。

2.注意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的合法转换。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七档,当税率等于20%时有的项目就有可能进行转换选择,这在小企业比较好处理。如股本分级明显、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的小企业,多分红还是多发工资是可选择的,多发工资少分红,少发工资多分红。再如企业向职工个人临时借资付息,利息是可以约定的,利息中可以考虑个人过高的工资收入或分红等因素。

3.打好个税政策中模棱两可的“球”。如公务用车补贴、职工实物福利、单位旅游等,如采取发现金包干办法,就有可能涉税,而改由企业直接承担,只要账务处理好,一般就不会要求缴纳个税。

(三)强化企业在个税问题上的对上争取

个人所得税确有许多不尽合理的地方,企业对上反映的建议可能在一段时间、在某一企业不一定见效,但从长远看税务部门肯定会逐步纠正、日臻完善。笔者认为当前有几个方面是应提醒税务决策部门考虑的:

1.职工工薪税前所得是否考虑改为税后所得。即由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虽然我国当前法律规定难突破、国外也可能是个人缴纳的,但在我国税务代扣代缴实务中已有必要。主要理由一是工薪所得税前扣除项目职工个人不能作主。如社保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高的允许达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的允许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而实质上可以说绝大部分企业除遵守“限高”和“托底”规定外,一般不会以实发数作基数去缴纳,即使政府部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也做不到,而企业职工只能按企业决定的基数去配套缴纳。二是企业员工并不是个税方面的专家。如遇到上面所提的“多发一元工资多缴千元税问题”,职工只能怪税务政策,很难追究企业会计责任。这种自己的钱自己不能完全作主,更不能“任性”支配,还不如干脆将税前所得改为税后工资来得直观。

2.将按年计算、按月预缴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扩大到所有企业。目前这种征收办法已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运洋捕捞业实施,理由是这三个行业因受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实际上许多企业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平时只发生活费或少量薪酬,年终才进行总结算,企业高管、律师、注册会计师,往往是一个项目完成或年终考核后才进行分配,这也会导致可能多缴个税问题。再如农民工工资,一般会按天计算,但包工头平时只发生活费,主要原因是建设方并不是每月支付工程费用,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一些农民工个人自律能力差,平时多发多用,年终无钱带回家过年。为此建议按年计算、按月预缴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扩大到所有企业,免得企业未能月度均衡发放工资让职工多缴个税。同时针对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的实际,建议个税结算年度调整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这样每年春节前的全年收入都可以计入个人所得,也免得使用年终奖金优惠办法而伤脑筋。

3.简化工资薪金七档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五档税率。建议统一改为20%征收,这样与其他个人所得税率一致。对维持生计费用仍按月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可能更合理一点)内允许扣除,对“五险一金”因各企业及不同职工之间扣除金额不一,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干脆不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原来这部分扣除费用通过提高维持生计费用扣除弥补(如提高到5 000元),对个人年总收入超12万元部分另行提高税率以调节过高收入的分配。同时个人税率今后可以向企业所得税率25%的目标看齐,以利个人、企业所得税统一标准。当然这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过渡的问题,必须综合评估研究。

4.企业向个人借款与银行同档存款利息(或理财产品利息)部分应免征个税。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已是事实。向银行贷款手续多条件苛刻,不仅利率高,而且还要承受担保公司的盘剥。向股东个人或其他个人借款(不是集资)即使利息低于银行同档利息或理财产品利息还要代扣20%的利息税,迫使个人不愿将资金借给企业使用,除非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希望各级政府急企业所急,多渠道帮助企业融资,消除阻碍民间融资的税务政策。

综上所述,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个人所得税又受企业多方面制肘,与企业劳动者利益相联,关乎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有责任承担好。J

参考文献:

[1]于金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35):195-196.

[2]石坚.坚持个人所得税制混合模式改革的方向[N].中国税务报,2013-3-6.

第3篇:年终奖扣税计算范文

就是在这一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对钢铁行业“迅速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势头。”而学者对此的预测观点是“国进民退”大幕开启。

无疑,铁本成为了政府宏观调控最显眼的“叛逆者”。2004年2月,新华社一则“非法用地”内参让铁本卷入漩涡,4月,铁本项目被叫停,戴国芳被警方带走。随后由国家九大部委组成的调查组进驻铁本,“越权审批、违规征地、骗取贷款、违反贷款审批和偷税漏税”的五大问题被揪出。经过“马拉松式”的审判后,2009年4月,戴国芳被冠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刑5年。

当然,铁本也被卖了。它在估值价上打了两个八折后,被常州本地一家并不知名的企业以7.108亿元的价格拍走,整个过程不到十分钟。

戴国芳从此被视为中国经济体制变革一个不可忽视的人。

如今曾经身陷囹圄的他重新创业,号称计划投资100亿元建设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目标是建成国内规模最大的镍铁合金生产企业。

商人赵本山

若说当今中国的娱乐人物谁最“金贵”,那必是赵本山。在其他明星皆以代言费、出场费和房产投资等论年收入、上排行榜时,赵本山却安坐在自己的太师椅里,环顾着文化、广告、影视剧、办学和煤炭经营等组成的“本山帝国”。10亿元的身家、30亿元资产的金钱帝国,足以令同侪望尘莫及。

“微博之夜”新浪卸磨杀驴?

1月14日新浪2012“微博之夜”,各路明星大号粉墨登场,一场令很多草根大号心惊肉跳的惊险剧也同时上演。

当晚9时许,许单单发微博:“听说,‘冷笑话精选’的微博账号被新浪删除了?新浪开始整顿草根大号?”微博客服出言解释,称是“由于系统问题部分用户微博页面异常,目前技术人员已经紧急修复”。随后传言四起,称这是新浪微博用删号来威胁草根大号与官方签约广告营销分成。

2013年,新浪要开始卸磨杀驴了吗?

口罩:最意外的热销

1月11至12日,北京地区共有3828个人在淘宝和天猫购买口罩,两天内成交量为6920笔。数据显示,其中不少人购买的是50片大包装,保守估计,按每笔购买2~3个计算,淘宝加天猫北京地区日均口罩成交量在1万个以上。口罩成为1月最意外的热销品。

无人可挡的“两桶油”

近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向主管部门建议差别化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将石油暴利税起征点从55美元桶上调至70美元/桶。分析师认为,上缴税费降低将使两大油企少缴405亿元税额,其盈利空间会随之扩大。

地球人已经无法阻止“两桶油”了!

百度入非洲

据《Fast Company》的消息,百度将和法国电信运营商(非洲很多地区电信业务都由西方国家运营,例如法国的Orange和德国的 Vodafon)合作,在非洲的低端智能手机上预装百度浏览器。这批预装百度浏览器的法国电信合约机将有可能首先在埃及推出。目前法国电信在非洲拥有近8000万用户,这对百度来说将会是一片巨大的蓝海。这也意味着百度这个中国互联网的巨头,已经开始成为世界的一部分。

国美谋局快递业

“国美入股全峰快递基本谈定。”1月14日,全峰快递高管对外透露。一位知情人士称,双方初步洽谈的结果是国美出资3亿元收购全峰快递30%的股份,初期出资1亿元,其余资金分期到位。

“国美入股全峰快递是一桩双赢的生意。”业内人士认为,加盟制的全峰快递,攻城略地急需大量资金;而国美的双品牌电商战略,也急需要良好的配送系统。

万通身陷商业地产泥淖

2012年12月22日,万通地产公告称,已于21日与天津融创置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3.48亿元的交易对价将持有的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23.5%的股权转让给对方。不久前的10月29日,万通地产又以4.2亿元的交易对价将持有的天津和信100%股权中近49%的股权转让给昆山博远万智投资中心。

近期公布的2012年三季度报表显示,万通地产现金流仅为7.1亿元,较2011年同期的11.9亿元下降40%。分析人士认为,不排除万通地产是在借出售子公司股权来改善现金流的可能。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公司2012年下半年在土地市场密集拿地不同,2012年全年万通地产都没有拿地,业界人士怀疑万通地产已身陷商业地产,资金链出现问题,无力室地。

第4篇:年终奖扣税计算范文

通过税务筹划,加强企业税务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利益,提升企业形象,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得先机。在筹资融资阶段,施工企业负债性质的筹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能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权性质的筹资所产生的股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性质的筹资就有节税优势。在经营管理阶段,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会直接影响纳税,虽然折旧总额是一定的,但是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会直接影响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利润。在投资管理阶段,施工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投资项目和企业组织模式时,都会涉及税务管理。譬如选择税率较低的地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鼓励的西部等地区,会享受到税收优惠;选择投资项目时,应尽量选择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的投资项目,避免国家明确限制的项目,因为这样在税收支出上有很大的差异;在选择企业组织模式时,是应该选择联营企业还是合营企业、分公司还是子公司,这些都十分有讲究,因为不同组织模式的企业所适用的税率是完全不同的。施工企业的生产地点分散,需要面对的税务机关很多,各地税务执法人员的水平及对政策理解的不同,都会影响着企业的税务管理。施工企业税务管理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税务日常管理,二是税企沟通,三是税务筹划。税务日常管理时,从税种看涉及最大的就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两大税种是税务管理中争议最多的地方。1、政策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综合上述政策,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完工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包括预收款),基数为收到的款项;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数为结算总价减去实际已经收到的款项,亦即实际收到款项时缴纳营业税,基数即实际收到的款项。2、诉求。结合政策,笔者认为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基数征收营业税较为合理,其余两种方法均有不妥。如果以工程结算单为基数,那么当工程最后一期计量发生负结算时,之前多征收的税款退回的操作难度大;同样如果工程计算和预收款都考虑,存在重复计税问题,加重企业税收负担。上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计税基数的争议问题,随着营改增的实施会得到彻底解决。3、营改增后纳税义务时间是这么规定的:一是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购买方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即便是尚未向销售方支付款项,但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这时如果强调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会造成税款征收上的脱节,即销售方还没开始纳税,购买方却开始将税务机关未征收到的税款进行抵扣。

二、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环节

此外,由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于商事凭证,征税原则应当保持一致,所以,为避免此类税款征收脱节现象发生,财税[2013]3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提供应税服务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为: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1、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156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如下新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以上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仅指建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且也不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

三、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