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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投标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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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投标书

第1篇:污水处理投标书范文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今年全县招标工程有医院迁建项目污水处理工程、邯长铁路平改立道路段工程、17个乡镇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共完成招标项目99个,总投资2.65亿元,节约资金2561万元,缩短工期256天,节约资金率达到了9.6%,应公开招标率达100%,清单招标率达100%,招标率100%。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今年最后一个月工作重点为我县农村面貌提升改造工程、将军岭西岗山绿化工程、14年15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圪糟山至连泉道路建设工程等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我办将统筹安排好招标进度,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工作措施

1、“阳光操作、资源共享、规范管理”

一是集中进场(招标交易中心大厅),全面监控。二是统一监管。从招标文件审核、公告、评标专家抽取,到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实行全程监管。三是在重大项目开标评标定标时邀请县四套班子(至少各一名县领导)参加开标会,监察局不少于2名同志全过程参与招投标,同时邀请5--10名各界代表参加(包括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中所占的份额小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限一人,避免了招标人的倾向性,保证了评标的公正性。四是邀请电视台向社会公布本次招标的全过程,以利于全社会的监督。

2、履行法律程序,严格把关。

我们主要严把了三个关口:招标前期,从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特别要求财政性投资项目,要在招标前到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招标,凡是达到以上要求的才能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招标中期,一是招投标公告、二是投标报名、三是资格预审。但凡发现投标人有挂靠、借资质、串标、陪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则记录在案,并在网上公示曝光,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招标后期,项目开工后,与投标书对应检查中标单位确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成员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完善了招标后期工作。

3、探索方法,科学、公正、合理评标。

通过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有效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增加商务标的分值权重,取消各种业绩加分,技术简单工程,枝术标仅作符合性评审,减少评标人为因素;保证了评标工作更加客观、公正。

4、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

招投标产权办人员虽少,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制定了内部工作纪律、道德规范,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即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新闻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同时,我们还坚持了“六个公开”即:公开招标信息、公开招标程序、公开招标文书、公开定标原则、公开评标过程、公开中标结果。

三、存在问题

1、招投标产权办目前仅有4人,人员少,工作量大,疲于应付全县工程招标工作,对各乡镇项目缺乏督导检查及招标后期工作缺乏应有的跟踪检查。

2、鉴于有些项目季节性强、开工时间紧(如绿化项目、重点项目),在投标人认同的情况下,我们采取了缩短时间,提前开标的措施,因而与招投标法的要求有点违背。

四、今后工作打算

第2篇:污水处理投标书范文

(项目编号:16wsk140)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8-0011-04

期的水环境治理资金不足,严重影响到水环境治理的可持续推进,大量的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使得政府财政支出捉襟见肘,建设投资不足制约着温州水利建设的发展。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典范,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融资模式,近年在国内风生水起。PPP 项目融资模式,可以使社会资本更多地参与到水环境治理项目中,吸收私营部门在投资和建设中更加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符合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方针。PPP 融资模式公私双方形成互利合作的长期目标,能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据温州市发改委统计,截至2016年8月,温州共推出3批104个PPP项目,总投资达到2 300亿元。其中签约落地19个,范围涵盖市政、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多个与民生关联较强的领域。目前温州市列入国家、省PPP项目库数量居前位,2015年全市分别有8个、17个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第一批、第二批PPP项目库,入库项目数位列浙江省第一。有27个PPP项目列入省发改委第一批PPP项目库,总投资1 285亿元,分别占全省的23.3%和30.5%,项目数和总投资均居全省首位。有8个项目列入省财政厅第二批PPP项目库,数量居全省第三。同时,已建立一批PPP咨询服务机构库,助力PPP项目实施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

一、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的优势分析

(一)应用优势分析

作为公共产品的水资源原则上是由政府买单,是一项公共建设服务。但是,政府财政资金有限,水环境治理遇到资金瓶颈,而大量的社会资本又找不到投资方向。通过水环境治理建设PPP项目模式,将社会资本与水环境治理进行有效对接,显现以下优势:

1.有效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实现资金的效益最大化。水环境治理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数额大、投资周期长、投资收益回报慢,加之地方政府债务高居不下,没有足够的财力保证治理投入。水环境治理公共需求强烈,为解决公共需求与资金之间的矛盾,公共部门需要在项目整个生命周期适当环节引入多元化的PPP模式,以加快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满足公共需求。通过引入私人资本进入到水环境治理领域,将私人资本天生的竞争属性带入到垄断领域,利用竞争机制给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运营等环节带去创新的动力。利用私人资本专业的资源整合能力和强大的创新能力,提供质量更高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此基础上又能提供许多创造性的增值服务,给项目带来了更多增值收入的机会。

2.降低项目建设运营的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对于私人资本而言,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其资本的天性。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通过引入私人资本可以充分利用私人资本逐利性这一特性,将建设、运营管理的某些环节交由私人资本,赋予其极大的自主性,激励私人资本制定最有效率的建设方案、运营管理制度,降低一般建设费用,以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在PPP模式下,在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私人部门为了实现投资的最大收益,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私人部门必定会具有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的内在动力。同时,私人资本所具有的技术、经营管理、人才等优势能够为其目标的达成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风险分担比较优势分析

水环境治理项目通过引入 PPP 模式,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达成协议合约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水环境治理项目,各自发挥自身具备的优势,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能够解决水环境治理项目投资不足、风险各自承担、项目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公私合作双方能够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形成互利的共同目标,参与各方虽然不能达到自身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在总收入最大的前提下,参与各方达到“投入-产出”的最佳比,这符合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运营的宗旨。水环境治理项目引入PPP公私合作建设运营模式,公私双方实现协同管理,项目总风险水平比公私双方单独投资有所降低。事实上,公共部门在政策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而私人部门则在降低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公私双方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各风险在公私部门间实现最优对应后,整个 PPP 项目就达到了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

二、水环境治理中PPP模式的运用

(一)PPP模式在水环境治理中的运作形式

将PPP模式应用于水环境治理,其典型模式有:托管运营、BOT(建设-运营-移交)和 TOT(转让-运营-移交)三种。

1.托管运营模式。在保证水环境治理项目所有权公有的前提下,通过管理合同和服务合同形式委托私人部门参与设施的运营。管理合同可以减少政府对项目日常管理中的干预,民营企业在设施管理中更加具有自,完全把水环境治理项目运营中的权利和责任委托交给私人部门。服务合同主要是从社会资本方吸取一些成熟的技术和专业经验,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在管理合同模式和市场机制的保障下,民营企业是纯粹的运营主体,使得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管理合同模式中,政府在运营期间的支出和服务费相对稳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经营风险较小,收益率较低。管理合同模式因为只是将项目运营管理外包给专业部门,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建设资金短缺的困难。

2.BOT 模式。BOT,是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组成的项目公司自行筹集项目资金,按照政府意愿及要求建设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合同存续期内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由投资者负责,可以通过一定的费用收取,来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水环境治理运用BOT模式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对政府而言,BOT项目最大的好处在于吸引社会资本,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政府通过将“特许经营权”出让给企业,让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带来的收益,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以污水处理费或者财政补贴来分期支付资金,减少了财政支出。对企业而言,由于有政府污水处理费或财政补贴做担保,降低了BOT项目的风险而且投资回报稳定,也为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增加了可靠性。表面上,BOT 项目由于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民营企业成本的收回及利润的取得来源于对居民和政府的收费,水环境治理项目的总成本会增加。但由于民营企业固有的优势,能提高项目建设、运营效率,达到降低成本的效果。所以说 BOT 项目实际成本增加与否是政府和私营部门两个部门共同作用的结果。事实上,与其他几个模式相比,无论是环境基础设施的投入还是运营成本,私I企业都要比公共部门低。

3.TOT 模式。TOT模式,指的是由政府建设水环境治理设施后,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然后以公开招标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出让特许经营权及相关资产,社会投资者在得到相关设施所有权和获得特许经营权之后,成立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在合同期内,该公司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的权力和责任,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的利润则是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来实现。在合同期届满后,投资公司将水环境治理设施无偿地转交给政府部门,结束双方合作。从根本来讲,TOT 模式是民营企业承租水环境治理设施,一次性向政府支付租金,再通过自身的经营管理,向政府和公众收取费用,在租赁期满,将设施移交给政府的一种形式。TOT 模式下,政府不仅可以全部回收设施建设投入的资金,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运营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经营公司而言,中标接手的是已经全部建设好并且能够正常经营的项目,不存在建设期面临的风险,虽然 TOT 模式下的投资回报率会比 BOT 模式要低,但仍具有较大吸引力。TOT 模式的关键在于设施出让前的资产评估,计算出恰当的投资回报率,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暗地里向社会资本输送利益。

(二)水环境治理中PPP项目实施过程

一个水环境治理PPP项目自立项到合作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整个实施过程需经历立项、招投标、谈判、履约四个阶段。

1.立项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根据水环境治理需求计划列出拟建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私人资本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兴趣,向政府提出以PPP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政府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各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2.招、投标阶段。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PPP方式建设,则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机构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3.谈判阶段。选定几个备选的投标人后,政府委托的招标人要依次同他们进行谈判。商讨政府和PPP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4.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合同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A段和移交阶段。PPP项目公司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PPP项目公司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风险分担和规避

PPP项目投资金额大,时间长,不同项目间的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PPP的风险也较大。风险的把控有两种途径:规避或分担。规避指通过一定的防护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分担指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下损失的分配方案。PPP项目中对风险的把控,是合同的重要内容,通行做法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一)风险分担

风险类型及分担比例见表1。

(二)风险规避

1.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正确认识风险的存在,提高对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提高项目的针对性,采取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化解技术和资金风险。加强和完善项目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选好施工单位,化解工程风险和外部协作条件风险。实施工程监理制度,化解技术、资金和工程风险;完善工程管理制度,用严格的制度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2.利用保险等措施规避风险。社会资本方应当充分妥善利用保险应对措施分解风险。建设灵活的调价机制解决边界经营条件风险、最低需求及其他非社会资本经营可控风险。最低需求量的风险不是按预测数量直接加以考虑的,应当考虑社会资本方应当化解一定的需求下降风险,故最低需求量按预测量的70%加以计算。

四、PPP模式下水环境治理项目绩效考核

水环境治理PPP项目中,严谨可行的绩效考核制度,是政府方维护公众利益、监督企业切实履行对应职责和义务的必要手段。

(一)绩效考核方案设计要点

1.明确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水环境治理绩效合同服务一般应同时对项目合作范围内的水质、水量、防洪标准、设施设备维养、水体视觉卫生,以及水域岸线管理等常规内容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可结合项目特征和特殊需求设置其他考核项。其中,水质和水量标准应充分结合地域、时间和地方需求等个性化因素。针对每个考核项应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和考核得分标准,这是整个绩效考核方案设计的重点也是难点所在。

2.应将常规考核与临时考核相结合。考核方法上,可将常规考核与临时考核相结合,以及将技术考核与公众反馈相结合是两条应坚持的基本考核方式。此外,对于流域治理,还应考虑设置监控点与监控断面相结合以及干流考核与支流考核相结合。

3.要注重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绩效考核不是目的,而是依据和手段。一来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与按效付费相关联,是按效付费的依据。二来关联比例确定应体现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原则,是实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有效手段。需注意的是:考核周期内的政府付费既可全部也可部分与绩效考核结果关联,具体应视治理客观难度确定,而不是“一刀切”。绩效指标评价将影响政府补助金额。

(二)绩效考核指标设计

绩效指标考核体系见表2。

PPP是水环境治理的有效模式,能够将水环境、水生态、水经济、水文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也使政府转变角色,从重投资、重建设转变为重购买服务、重过程监管,不仅是“招商”,更是“招智”。尽管PPP受到了广泛的推祟,但PPP模式能否在推动环保企业去更广泛、更深层次地参与到社会的投资中发挥作用,仍有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X

参考文献:

[1]周正祥.新常态下PPP模式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软科学,2015,(09).

[2]郑巧凤.温州市瓯江口新区土地开发PPP模式研究[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15,(08).

[3]张蓓佳.新常态下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新方向:与PPP模式的集成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06).

[4]赵宝庆.水污染防治项目PPP模式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5]王仙君.PPP模式下水务行业投资的风险及其管控[J].经营与管理,2016,(01).

第3篇:污水处理投标书范文

一、土建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

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区4栋宿舍、生产厂房(不包括钢结构安装)、办公楼、污水处理站、油罐区、锅炉房等共15个单项工程。业主希望及早投产并实现效益。土方工程先招标,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标,限定总工期为半年,共27周,跨越一个夏季和冬季。

由于工期紧,招标过程很短,从发标书到收标仅10天时间。招标图纸设计较粗,没有施工详图,钢筋混凝土结构没有配筋图。

工程量表由业主提出目录,工作量由投标人计算并报单价,最终评标核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要求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调整独立计算。

共有10家我国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第一次收到投标书后,发现各企业都用国内的概预算定额分项和计算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全单价,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使投标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难。故业主退回投标文件,要求重新报价。这时有5家退出竞争。这样经过四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标报价,才勉强符合要求。A方最终决定我国某承包公司B(以下简称B方)中标。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1,200,000元)。

二、合同条件分析

本工程合同条件选择是在投标报价之后,由A方与B方议定。A方坚持用ICE,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坚持使用我国的示范文本。但A方认为示范文本不完备,不符合国际惯例,可执行性差。最后由A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ICE的内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几个条款。1995年6月23日A方提出合同条件,6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条件相关的内容如下:

1.合同在中国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2.合同文本用英文编写,并翻译成中文,双方同意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

3.A方的责任和权力:

(l)A方任命A方的现场经理和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2)B方的设备一经进入施工现场即被认为是为本工程专用。没有A方代表的同意,B方不得将它们移出工地。

(3)A方负责提供道路、场地,并将水电管路接到工地。A方提供2个75千伏安发电机供B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B方购买,A方负责费用。发电机的运行费用由B方承担。施工用水电费用由B方承担,按照实际使用量和规定的单价在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价格的调整必须在A方代表签字的书面变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增加和减少工作量必须按照投标报价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

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则B方在接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书面通知A方代表,由A方代表作出确认,并且在双方商讨变更的价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实施变更,否则A方对变更不予付款。

(5)如果发现有由于B方负责的材料、设备、工艺所引起的质量缺陷,A方发出指令心方应尽快按合同修正这些缺陷,并承担费用。

(6)本工程执行英国规范,由A方提供一本相关的英国规范给B方。A方及A方代表出于任何考虑都有权指令B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4.B方的责任和权力:

(1)若发现施工详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2)B方负责现场以外的场地、道路的许可证及相关费用。(其他略)

5.合同价格: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造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它己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费和应由B方承担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2)付款方式:

①签订合同时,A方付给B方400万元备料款。

②每月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额帐单。在接到B方帐单后,A方代表7天内作出审查并支付。

③A方保留合同价的5%作为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方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B方,待保修期结束且没有工程缺陷后,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6.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共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

(2)若工程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A方向B方奖励20万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奖励1万元。若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拖延的第一周违约金为20万元,在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一周以后,每超过一天,B方赔偿5000元。

(3)若在施工期间发生超过14天的阴雨或冰冻天气,或由于A方责任引起的干扰,A方给予B方以延长工期的权力。若发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导致工期延误,B方应立即通知A方代表,提出工期顺延要求,A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

7.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1)若B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A方有权指令B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责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费用由B方承担。

(2)如果B方破产,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发生财务危机,A方有权解除合同。

(3)A方认为B方不能安全、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己无力胜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务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则可指令B方停工,并由B方承担停工责任。若B方拒不执行A方指令,则A方有权终止对B方的雇用。

8.争执的解决:

本合同的争执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力提请仲裁。若A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上海;若B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新加坡。(其他略)

三、合同实施状况

本工程土方工程从1995年5月11日开始,7月中旬结束,则土建施工队伍7月份就进场(比土建施工合同进场日期提前)。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

1.在当年八月份出现较长时间的阴雨天气;

2.A方发出许多工程变更指令;

3.B方施工组织失误、资金投人不够、工程难度超过预先的设想;

4.B方施工质量差,被业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

造成施工进度的拖延、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现场的混乱。

原计划工程于1996年1月结束并投入使用,但实际上,到1996年2月下旬,即工程开工后的31周,还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没有完成。此时业主以如下理由终止了和B方的原合同关系:

l.B方施工质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规定,又无力整改;

2.工期拖延而又无力弥补;

3.使用过多无资历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现场出现多级分包;

将原属于B方工程范围内的一些未开始的分项工程删除,并另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并催促B方尽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

1996年5月,工程仍未竣工,A方仍以上面三个理由指令B方停止合同工作,终止合同工程,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在工程过程中B方提出近1200万的索赔要求,在工程过程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双方经过几轮会谈,在10个月后,最终业主仅赔偿B方30万元。

本工程无论从A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记取。

四、B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B方受到很大损失,不仅经济上亏本很大,而且工期拖延,被A方逐出现场,对企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这个工程的教训是深刻的。

1.从根本上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图纸比较粗略,做标期短,地形和地质条件复杂,所使用的合同条件和规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对B方来说,几个重大风险集中起来,失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1996年7月,工程结束时B方提出实际工程量的决算价格为1882万元(不包括许多索赔)。经过长达近十个月的商谈,A方最终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决算价格为1416万元人民币。双方结算的差异主要在于:

(1)本工程招标图纸较粗略,而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给出工作量,由B方计算工程量,而B方计算的数字都很低。例如,图纸缺少钢筋配筋图,承包商报价时预算402t钢筋,而按后来颁发的详细的施工图核算应为约720t。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又增加了290t,即整个实际用量约1010t。由于为固定总价合同,A方认为详细的施工图用量与B方报价之差318t(即720t一402t),合计价格100多万元是B方报价的失误,或为获得工程而作出的让步,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补偿。

(2)B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误。例如:

在工程施工中B方现场人员发现缺少住宅楼的基础图纸,再审查报价发现漏报了住宅楼的基础价格约30万人民币。分析责任时,B方的预算员坚持认为,在招标文件中A方漏发了基础图,而A方代表坚持是B方的预算师把基础图弄丢了。由于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B方最终承担了这个损失。这个问题实质上是B方自己的责任,他应该:

①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对招标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将图纸和图纸目录进行校对,如果发现有缺少,应要求A方补充;

②在制定施工方案或作报价时仍应该能发现图纸的缺少,这时仍可以向业主索要,或自己出钱复印,这样可以避免损失。

2.报价的失误。B方报价按照我国国内的定额和取费标准,但没有考虑到合同的具体要求,合同条件对B方责任的规定,英国规范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例如:

(1)开工后,A方代表指令B方按照工程规范的要求为A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建造临时设施。办公室地面要有防潮层和地砖,厕所按现场人数设位,要有高位水箱、化粪池,并贴瓷砖,这大大超出B方的预算。

(2)A方要求B方有安全措施,包括设立急救室、医务设备,施工人员在工地上应配备专用防钉鞋、防灰镜、防雨具,这方面的花费都在报价中没有考虑到。

(3)由于施工工地在一个国道西侧,弃土须堆到国道东侧,这样必须切断该国道。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申请切断国道许可、设告示栏、运土过程中安全措施、施工后修复国道等各种费用,而B方报价中未考虑到这些费用。B方向A方提出索赔,但为A方反驳,因为合同已规定这是B方责任,应由B方支付费用。

当然,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出合同条件,而在确定承包商中标后才提出合同条件。这是不对的,违反惯例。这也容易造成承包商报价的失误。

3.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过于薄弱,施工人员没有合同的概念,不了解国际工程的惯例和合同的要求,仍按照国内通常的方法施工、处理与业主的关系。例如:

(1)对A方代表的指令不积极执行,作“冷处理”,造成英方代表许多误解,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例如,B方按图纸规定对内墙用纸筋灰粉刷,A方代表(英国人)到现场一看,认为用草和石灰粉刷,质量不能保证,指令暂停工程。B方代表及A方的其他中方管理人员向他说明纸筋灰在中国用得较多,质量能保证。A方代表要求暂停粉刷,先粉刷一间,让他确认一下,如果确实可行,再继续施工。但B方对A方代表的指令没有贯彻,粉刷工程小组虽然已经听到A方代表的指令,但仍按原计划继续粉刷纸筋灰。几天后粉刷工程即将结束,A方代表再到现场一看,发现自己指令未得到贯彻,非常生气,拒绝接收纸筋灰粉刷工程,要求全部铲除,重粉水泥砂浆。因为图纸规定使用纸筋灰,B方就此提出费用索赔,包括:

①已粉好的纸筋灰工程的费用;

②返工清理;

③两种粉刷价差索赔。

但A方代表仅认可两种粉刷的价差索赔,而对返工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因为他已下达停工指令,继续施工的损失应由B方承担。而且A方代表感到B方代表对他不尊重。所以导致后期在很多方面双方关系非常紧张。

(2)施工现场几乎没有书面记录。本工程变更很多,由于缺少记录,造成许多工程款无法如数索赔。

例如在施工现场有三个很大的水塘,设计前勘察人员未走到水塘处,地形图上有明显的等高线,但未注明是水塘。承包商现场考察时也未注意到水塘。施工后发现水塘,按工程要求必须清除淤泥,并要回填,B方提出6600立方米的淤泥外运量、费用133,000元索赔要求,认为招标文件中未标明水塘,则应作为新增工程分项处理。A方工程师认为,对此合同双方都有责任:A方未在图上标明,提供了不详细的信息;而B方未认真考察现场。最终A方还是同意这项补偿。但B方在施工现场没有任何记录、照片,没有任何经A方代表认可的证明材料,例如土方外运多少、运到何处、回填多少、从何处取土。最终A方仅承认60,000元的赔偿。

(3)B方的工程报价及结算人员与施工现场脱节,现场没有估价师,每月B方派工作量统计员到现场与业主结算,他只按图纸和原工程量清单结算,而忽视现场的记录和工程变更,与现场B方代表较少沟通。

(4)合同规定,A的任何变更指令必须再次由A方代表书面确认,并双方商谈价格后再执行,承包商才能获得付款。而在现场,承包商为业主完成了许多额外工作和工程变更,但没有注意到业主的书面确认,也没有和业主商谈补偿费用,也没有现场的任何书面记录,导致许多附加工程款项无法获得补偿。A方代表对他的同事说:“中国人怎么只知干活不要钱。”“结算师每月进入现场一次,像郊游似的,工程怎么能盈利呢?”

(5)业主出于安全的考虑,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四周增加围墙。当然这是合同内的附加工程。业主提出了基本要求:围墙高2米,上部为压顶,花墙,下部为实心一砖墙,再下面为条型大放脚基础,再下为道渣垫层。业主要求承包商以延长米报价,所报单价包括所有材料、土方工程。承包商的估算师未到现场详细调查,仅按照正常的地平以上2米高,下为大放脚和道渣,正常土质的挖基槽计算费用,而忽视了当地为丘陵地带,而且有许多藕塘和稻田,淤泥很多,施工难度极大。结果实际土方量、道渣的用量和砌砖工程量大大超过预算。由于按延长米报价,业主不予补偿。

(6)由于本工程仓促上马,所以变更很多。业主代表为了控制投资,在开工后再次强调,承包商收到变更指令或变更图纸,必须在7天内报业主批准(即为确认),并双方商定变更价格,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变更,否则业主对变更不予支付。这一条应该说对承包商是有利的。但施工中B方代表在收到书面指令后不去让业主确认,不去谈价格(因为预算员不在施工现场),而本工程的变更又特别多,所以大量的工程变更费用都未能拿到。

4.承包商工程质量差,工作不努力,拖拉,缺少责任心,使A方代表对B方失去信任和信心。例如开工后,像我国许多国内工程一样,施工现场出现了许多未经业主代表批准的分包商,以及多级分包现象。这些分包商分包关系复杂,A方代表甚至B方代表都难以控制。他们工作没有热情,施工质量差,工地上协调困难,造成混乱。这在任何国际工程中都是不能允许的。

在相当一部分墙体工程中,由于施工质量太差,高低不平,无法通过验收。A方代表指令加厚粉刷,为了保证质量,要求B方在墙面上加钢丝网,而不给B方以费用补偿。这不仅大大增加了B方的开支,而且A方对工程不满意。

投标前A方提供了一本适用于本工程的英国规范,但B方工程人员从未读过,施工后这本规范找不到了,而B方人员根深蒂固的概念是按图施工,结果造成许多返工。

例如在施工图上将消防管道与电线管道放于同一管道沟中,中间没有任何隔离,B方按图施工,完成后,A方代表拒绝验收,因为:某毛纺厂建设工程,由英国某纺织企业出资85%,中国某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出资15%成立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A方),总投资约为1800万美元,总建筑面积22610平方米,其中土建总投资为3000多万元人民币。该厂位于丘陵地区,原有许多农田及藕塘,高低起伏不平,近旁有一国道。土方工作量很大,厂房基础采用搅拌桩和振动桩约8000多根,主厂房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生产工艺设备和钢结构由英国进口,设计单位为某省纺织工业设计院。

一、土建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

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区4栋宿舍、生产厂房(不包括钢结构安装)、办公楼、污水处理站、油罐区、锅炉房等共15个单项工程。业主希望及早投产并实现效益。土方工程先招标,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标,限定总工期为半年,共27周,跨越一个夏季和冬季。

由于工期紧,招标过程很短,从发标书到收标仅10天时间。招标图纸设计较粗,没有施工详图,钢筋混凝土结构没有配筋图。

工程量表由业主提出目录,工作量由投标人计算并报单价,最终评标核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要求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调整独立计算。

共有10家我国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第一次收到投标书后,发现各企业都用国内的概预算定额分项和计算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全单价,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使投标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难。故业主退回投标文件,要求重新报价。这时有5家退出竞争。这样经过四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标报价,才勉强符合要求。A方最终决定我国某承包公司B(以下简称B方)中标。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1,200,000元)。

二、合同条件分析

本工程合同条件选择是在投标报价之后,由A方与B方议定。A方坚持用ICE,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坚持使用我国的示范文本。但A方认为示范文本不完备,不符合国际惯例,可执行性差。最后由A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ICE的内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几个条款。1995年6月23日A方提出合同条件,6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条件相关的内容如下:

1.合同在中国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2.合同文本用英文编写,并翻译成中文,双方同意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

3.A方的责任和权力:

(l)A方任命A方的现场经理和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2)B方的设备一经进入施工现场即被认为是为本工程专用。没有A方代表的同意,B方不得将它们移出工地。

(3)A方负责提供道路、场地,并将水电管路接到工地。A方提供2个75千伏安发电机供B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B方购买,A方负责费用。发电机的运行费用由B方承担。施工用水电费用由B方承担,按照实际使用量和规定的单价在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价格的调整必须在A方代表签字的书面变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增加和减少工作量必须按照投标报价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

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则B方在接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书面通知A方代表,由A方代表作出确认,并且在双方商讨变更的价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实施变更,否则A方对变更不予付款。

(5)如果发现有由于B方负责的材料、设备、工艺所引起的质量缺陷,A方发出指令心方应尽快按合同修正这些缺陷,并承担费用。

(6)本工程执行英国规范,由A方提供一本相关的英国规范给B方。A方及A方代表出于任何考虑都有权指令B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4.B方的责任和权力:

(1)若发现施工详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2)B方负责现场以外的场地、道路的许可证及相关费用。(其他略)

5.合同价格: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造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它己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费和应由B方承担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2)付款方式:

①签订合同时,A方付给B方400万元备料款。

②每月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额帐单。在接到B方帐单后,A方代表7天内作出审查并支付。

③A方保留合同价的5%作为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方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B方,待保修期结束且没有工程缺陷后,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6.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共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

(2)若工程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A方向B方奖励20万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奖励1万元。若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拖延的第一周违约金为20万元,在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一周以后,每超过一天,B方赔偿5000元。

(3)若在施工期间发生超过14天的阴雨或冰冻天气,或由于A方责任引起的干扰,A方给予B方以延长工期的权力。若发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导致工期延误,B方应立即通知A方代表,提出工期顺延要求,A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

7.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1)若B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A方有权指令B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责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费用由B方承担。

(2)如果B方破产,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发生财务危机,A方有权解除合同。

(3)A方认为B方不能安全、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己无力胜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务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则可指令B方停工,并由B方承担停工责任。若B方拒不执行A方指令,则A方有权终止对B方的雇用。

8.争执的解决:

本合同的争执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力提请仲裁。若A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上海;若B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新加坡。(其他略)

三、合同实施状况

本工程土方工程从1995年5月11日开始,7月中旬结束,则土建施工队伍7月份就进场(比土建施工合同进场日期提前)。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

1.在当年八月份出现较长时间的阴雨天气;

2.A方发出许多工程变更指令;

3.B方施工组织失误、资金投人不够、工程难度超过预先的设想;

4.B方施工质量差,被业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

造成施工进度的拖延、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现场的混乱。

原计划工程于1996年1月结束并投入使用,但实际上,到1996年2月下旬,即工程开工后的31周,还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没有完成。此时业主以如下理由终止了和B方的原合同关系:

l.B方施工质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规定,又无力整改;

2.工期拖延而又无力弥补;

3.使用过多无资历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现场出现多级分包;

将原属于B方工程范围内的一些未开始的分项工程删除,并另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并催促B方尽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

1996年5月,工程仍未竣工,A方仍以上面三个理由指令B方停止合同工作,终止合同工程,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在工程过程中B方提出近1200万的索赔要求,在工程过程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双方经过几轮会谈,在10个月后,最终业主仅赔偿B方30万元。

本工程无论从A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记取。

四、B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B方受到很大损失,不仅经济上亏本很大,而且工期拖延,被A方逐出现场,对企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这个工程的教训是深刻的。

1.从根本上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图纸比较粗略,做标期短,地形和地质条件复杂,所使用的合同条件和规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对B方来说,几个重大风险集中起来,失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1996年7月,工程结束时B方提出实际工程量的决算价格为1882万元(不包括许多索赔)。经过长达近十个月的商谈,A方最终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决算价格为1416万元人民币。双方结算的差异主要在于:

(1)本工程招标图纸较粗略,而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给出工作量,由B方计算工程量,而B方计算的数字都很低。例如,图纸缺少钢筋配筋图,承包商报价时预算402t钢筋,而按后来颁发的详细的施工图核算应为约720t。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又增加了290t,即整个实际用量约1010t。由于为固定总价合同,A方认为详细的施工图用量与B方报价之差318t(即720t一402t),合计价格100多万元是B方报价的失误,或为获得工程而作出的让步,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补偿。

(2)B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误。例如:

在工程施工中B方现场人员发现缺少住宅楼的基础图纸,再审查报价发现漏报了住宅楼的基础价格约30万人民币。分析责任时,B方的预算员坚持认为,在招标文件中A方漏发了基础图,而A方代表坚持是B方的预算师把基础图弄丢了。由于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B方最终承担了这个损失。这个问题实质上是B方自己的责任,他应该:

①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对招标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将图纸和图纸目录进行校对,如果发现有缺少,应要求A方补充;

②在制定施工方案或作报价时仍应该能发现图纸的缺少,这时仍可以向业主索要,或自己出钱复印,这样可以避免损失。

2.报价的失误。B方报价按照我国国内的定额和取费标准,但没有考虑到合同的具体要求,合同条件对B方责任的规定,英国规范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例如:

(1)开工后,A方代表指令B方按照工程规范的要求为A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建造临时设施。办公室地面要有防潮层和地砖,厕所按现场人数设位,要有高位水箱、化粪池,并贴瓷砖,这大大超出B方的预算。

(2)A方要求B方有安全措施,包括设立急救室、医务设备,施工人员在工地上应配备专用防钉鞋、防灰镜、防雨具,这方面的花费都在报价中没有考虑到。

(3)由于施工工地在一个国道西侧,弃土须堆到国道东侧,这样必须切断该国道。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申请切断国道许可、设告示栏、运土过程中安全措施、施工后修复国道等各种费用,而B方报价中未考虑到这些费用。B方向A方提出索赔,但为A方反驳,因为合同已规定这是B方责任,应由B方支付费用。

当然,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出合同条件,而在确定承包商中标后才提出合同条件。这是不对的,违反惯例。这也容易造成承包商报价的失误。

3.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过于薄弱,施工人员没有合同的概念,不了解国际工程的惯例和合同的要求,仍按照国内通常的方法施工、处理与业主的关系。例如:

(1)对A方代表的指令不积极执行,作“冷处理”,造成英方代表许多误解,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例如,B方按图纸规定对内墙用纸筋灰粉刷,A方代表(英国人)到现场一看,认为用草和石灰粉刷,质量不能保证,指令暂停工程。B方代表及A方的其他中方管理人员向他说明纸筋灰在中国用得较多,质量能保证。A方代表要求暂停粉刷,先粉刷一间,让他确认一下,如果确实可行,再继续施工。但B方对A方代表的指令没有贯彻,粉刷工程小组虽然已经听到A方代表的指令,但仍按原计划继续粉刷纸筋灰。几天后粉刷工程即将结束,A方代表再到现场一看,发现自己指令未得到贯彻,非常生气,拒绝接收纸筋灰粉刷工程,要求全部铲除,重粉水泥砂浆。因为图纸规定使用纸筋灰,B方就此提出费用索赔,包括:

①已粉好的纸筋灰工程的费用;

②返工清理;

③两种粉刷价差索赔。

但A方代表仅认可两种粉刷的价差索赔,而对返工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因为他已下达停工指令,继续施工的损失应由B方承担。而且A方代表感到B方代表对他不尊重。所以导致后期在很多方面双方关系非常紧张。

(2)施工现场几乎没有书面记录。本工程变更很多,由于缺少记录,造成许多工程款无法如数索赔。

例如在施工现场有三个很大的水塘,设计前勘察人员未走到水塘处,地形图上有明显的等高线,但未注明是水塘。承包商现场考察时也未注意到水塘。施工后发现水塘,按工程要求必须清除淤泥,并要回填,B方提出6600立方米的淤泥外运量、费用133,000元索赔要求,认为招标文件中未标明水塘,则应作为新增工程分项处理。A方工程师认为,对此合同双方都有责任:A方未在图上标明,提供了不详细的信息;而B方未认真考察现场。最终A方还是同意这项补偿。但B方在施工现场没有任何记录、照片,没有任何经A方代表认可的证明材料,例如土方外运多少、运到何处、回填多少、从何处取土。最终A方仅承认60,000元的赔偿。

(3)B方的工程报价及结算人员与施工现场脱节,现场没有估价师,每月B方派工作量统计员到现场与业主结算,他只按图纸和原工程量清单结算,而忽视现场的记录和工程变更,与现场B方代表较少沟通。

(4)合同规定,A的任何变更指令必须再次由A方代表书面确认,并双方商谈价格后再执行,承包商才能获得付款。而在现场,承包商为业主完成了许多额外工作和工程变更,但没有注意到业主的书面确认,也没有和业主商谈补偿费用,也没有现场的任何书面记录,导致许多附加工程款项无法获得补偿。A方代表对他的同事说:“中国人怎么只知干活不要钱。”“结算师每月进入现场一次,像郊游似的,工程怎么能盈利呢?”

(5)业主出于安全的考虑,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四周增加围墙。当然这是合同内的附加工程。业主提出了基本要求:围墙高2米,上部为压顶,花墙,下部为实心一砖墙,再下面为条型大放脚基础,再下为道渣垫层。业主要求承包商以延长米报价,所报单价包括所有材料、土方工程。承包商的估算师未到现场详细调查,仅按照正常的地平以上2米高,下为大放脚和道渣,正常土质的挖基槽计算费用,而忽视了当地为丘陵地带,而且有许多藕塘和稻田,淤泥很多,施工难度极大。结果实际土方量、道渣的用量和砌砖工程量大大超过预算。由于按延长米报价,业主不予补偿。

(6)由于本工程仓促上马,所以变更很多。业主代表为了控制投资,在开工后再次强调,承包商收到变更指令或变更图纸,必须在7天内报业主批准(即为确认),并双方商定变更价格,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变更,否则业主对变更不予支付。这一条应该说对承包商是有利的。但施工中B方代表在收到书面指令后不去让业主确认,不去谈价格(因为预算员不在施工现场),而本工程的变更又特别多,所以大量的工程变更费用都未能拿到。

4.承包商工程质量差,工作不努力,拖拉,缺少责任心,使A方代表对B方失去信任和信心。例如开工后,像我国许多国内工程一样,施工现场出现了许多未经业主代表批准的分包商,以及多级分包现象。这些分包商分包关系复杂,A方代表甚至B方代表都难以控制。他们工作没有热情,施工质量差,工地上协调困难,造成混乱。这在任何国际工程中都是不能允许的。

在相当一部分墙体工程中,由于施工质量太差,高低不平,无法通过验收。A方代表指令加厚粉刷,为了保证质量,要求B方在墙面上加钢丝网,而不给B方以费用补偿。这不仅大大增加了B方的开支,而且A方对工程不满意。

投标前A方提供了一本适用于本工程的英国规范,但B方工程人员从未读过,施工后这本规范找不到了,而B方人员根深蒂固的概念是按图施工,结果造成许多返工。

例如在施工图上将消防管道与电线管道放于同一管道沟中,中间没有任何隔离,B方按图施工,完成后,A方代表拒绝验收,因为:(1)这样做极不安全,违反了A方所提供的工程规范。

(2)即使施工图上是两管放在一齐,是错的,但合同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

所以A方代表指令B方返工,将两管隔离,而不给B方任何补偿。

五、A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A方也受到很大损失,表现在:

1.工期拖延。原合同工期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但实际工程到1996年9月尚未完成,严重影响了投资计划的实现。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工作一直拖到1997年4月。

2.质量很差。如主厂房地坑防水砂浆粉刷后漏水;许多地方混凝土工程跑模;混凝土板浇捣不密实出现孔洞,柱子倾斜;由于内墙砌筑不平,造成粉刷太厚,表面开裂等。

3.由于承包商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业主不得不终止与B方的合同,而将剩余的工程再发包,请另外的承包商来完成。这给业主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工程施工现场造成很大的混乱。

4.当然A方的合同管理也有许多教训值得记取:

(1)本工程初期,A方的总经理制定项目总目标,作合同总策划。但他是搞经营出身的,没有工程背景,仅按市场状况作计划,急切地想上马这个项目,想压缩工期,所以将计划期、做标期、设计期、施工准备期缩短,这是违反客观规律的,结果欲速则不达,不仅未提前,反而大大延长了工期。

(2)由于项目仓促上马,设计和计划不完备,工程中业主的指令所造成的变更太多,地质条件又十分复杂,不应该用固定总价合同。这个合同的选型出错,打倒了承包商,当然也损害了工程的整体目标。

(3)如果要尽快上马这个项目,应采用承包商所熟悉的合同条件。而本工程采用承包商不熟悉的英文合同文本、英国规范,对承包商风险太大,工程不可能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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