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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标:加快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综合防治能力,有效缓解及控制职业病频发势头。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与控制效果评价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比上年明显提高,确保全区不发生较大以上职业危害事故和群体性职业中毒事件。
一、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贯工作。
一是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宣传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危害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健康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告知活动。向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发放“企业职业卫生事项告知书”,将《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企业职业卫生法定义务以及职业卫生监管的相关事项等作为重点内容告知企业,帮助企业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义务,自觉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各地、各部门年内应把“企业职业卫生事项告知书”发放到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并签收备案。三是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专题学习培训。安监系统人员和行业监管人员必须率先学习掌握《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和要求,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接受教育培训,推动《职业病防治法》的落实。
二、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明确监管人员,制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性制度和操作规程,尤其要加强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车间、重点班组、重点工种、重点岗位的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建设,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严格执行职业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危害申报、检测、评价等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职工培训,做好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护意识,维护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
三、积极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职业危害申报数据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加大申报工作力度,凡是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做到应报尽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将申报工作与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行政许可、检测评价等工作结合起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申报工作,通过申报,摸清底数。同时进一步规范申报内容,促进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检测。年内,规模以上企业申报率达90%以上,专项整治企业要100%申报。
四、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
要以职业危害治理作为推进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和主要抓手,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明确的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的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将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作为治理重点,突出抓好粉尘、高毒物质、重金属等职业危害治理,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和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工作。根据近年来我区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以及调研检测的情况,今年全面开展铅酸蓄电池制造业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在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调研,全面掌握其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上,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通过整治,使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做到“八个到位”,即申报到位、检测到位、体检到位、现场防护设施运转到位、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并正确使用到位、现场警示标识及危害公示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台帐建立到位、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以及员工培训到位。推动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铅酸蓄电池制造等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依法提请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实现“治理一家,带动一批,规范一行”的整治效果。与此同时,有针对性地对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和制鞋、水泥生产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
五、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验收工作。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加强与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强企业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抓好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充分利用现有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加强教师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培训,指导安全培训机构聘请或培养业务能力强、专业对口的职业健康人才,充实师资力量;指导做好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使监管人员尽快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与防治措施等理论知识和标准规程。同时,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作业人员实行强制培训,不断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全面推动职业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七、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工作。
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力度。在抓好监管人员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学习、执法程序掌握、执法能力提高前提下,加大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靠检测评价单位和专家队伍,对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对企业的职业危害申报、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防治制度落实等方面抓好日常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八、稳步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许可证试点工作。
按照《省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督促指导木制家具制造第一批试点企业,抓紧开展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加快防尘排毒设施改造,严格许可条件和程序,力争第一季度完成试点企业申报发证工作。同时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做好许可扩面工作,尽快开展其他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许可证发放相关工作,成熟一家申请一家。通过宣传发动和指导,力争2012年年底前全区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全面展开许可证申报发证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木制家具制造企业的职业病危害。
以整治职业危害中突出问题为重点,依法规范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管理秩序,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和防护措施,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履行告知义务,提高对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治能力。促进我县职业病防治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和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各个环节进行整治。重点是“石粉厂、砖瓦厂、用气、用油、使用化学药品及产生有害气体等单位。
三、主要任务
1、开展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普查。从今年8月份起,各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危害普查工作,切实履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责任,全面辩识职业危害项目,认真填写《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职业危害专项整治验收表》和《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汇总表》,及时、如实地向乡安监所申报备案。
2、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履行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尽快建立职业危害快速反应体系,加工宣传,培训力度,搞好应急预案演练,把专项整治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好,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权益。
3、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落实告知义务。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卫生专题教育,对在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培训计划,考试成绩要单独归档。二要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的规定,设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和标识。三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和确认制度,将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制作成格式化的《职业危害告知卡》,并经该岗位操作人员本人签名确认,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四要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报告送阅确认制度,保证当事人的职业健康知情权。
4、改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各生产企业要针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对造成职业病及职业危害超标原因,目前采取的措施,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目前取得的效果及最终预期的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检查。要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和用品上加工投入,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依法给予抚恤费,医疗费等各项职业病待遇。
5、被列为重点整治的企业要在9月30日前,将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检测结果,报乡安监所。
四、整治步聚
1、动员部署阶段。乡政府成立了由乡长李开成挂帅,副乡长范圣涛具体负责,安监所、卫生院、工会和农电站等单位参与组成的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
2、企业自查阶段。各生产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改善条件,加强防护,取得职业卫生检测合格报告。按照整治工作的要求和《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企业自检表》的各项目,进行对照检查,全面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企业自查报告于9月底前完成,并报乡安监所。
3、集体整治阶段。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涉及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并督促用人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将整治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乡安监所。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每个星期一的上午8点半钟在安监所召开过堂会,通报职业危害监管情况和整治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切实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机制。
1、安监所职责
(1)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2)指导、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2、卫生院职责
(1)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检查,规范职业的预防,保健。
(2)负责对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3、工会职责
(1)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
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原则,强化工作职责,严格实施考核,真正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好落实,做到有效控制职业危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
(一)完成职能划转。各区要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健康监管职能作为当前职业健康监管的重要工作。抓好职业健康监管“防、治、保”三个环节的工作,其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人社会保障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维护由工会组织负责。要加快职能划转进度,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将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调整到位,形成责权匹配、运转有效的职业健康监管机制。
(二)健全监管机构。要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监管有机构、管理有专人、工作有制度、执法有装备。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研究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和联合执法,构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为此,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以下5项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制定和实施本单位职业安全规章制度、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防范措施,保障本单位职业安全经费投入,加强职业健康培训。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要建立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警示标志及危害告知卡悬挂、设置管理制度,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
(四)职业危害检测监控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要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要建立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严禁未经职业健康体检人员上岗,严格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职业禁忌管理。
三、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
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一)规范职业危害申报和基础档案建设。要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全面摸清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建立健全辖区内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档案,并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目标,提高申报质量及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率。
(二)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且为劳动力密集的企业,督促其限期进行技术工艺、设施设备改造,减少、控制和消除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防止职业危害发生;对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制品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依法关闭。
(三)强化职业健康执法检查。要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突出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防护设施和用品配备使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危害申报和警示告知、宣传教育培训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对不符合职业健康管理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到期未整改和整改未到位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处罚。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基层基础工作
1、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继续落实总局第48号令的规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大申报工作推进的力度,各镇(场)和有关部门年度申报任务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
2、推进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安全隐患录入企业实现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全覆盖。各镇(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和指导力度,确保填报及时、准确、完整。年底前,完成全县职业病危害普查信息录入以及资料统计、分析、汇总、上报。
3、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按照《省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列入三年活动计划的重点企业2015年必须全部达标。各镇(场)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重点企业对照基础建设活动的基本要求进行整改,并逐步扩大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覆盖面,力争所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全部参与基础建设活动。
二、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4、做好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继续做好企业职业卫生法定事项“告知”和“承诺”工作,力争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专题宣传活动,将宣传重点放到基层、企业和劳动者,确保从业人员知晓防治知识,提高防治意识。继续将职业卫生内容纳入到安全生产培训之中,规模以上企业和职业危害重点行业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要全覆盖,督促企业加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
5、开展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好健康监护工作。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6、健全职业卫生制度和档案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企业要建立完整、准确、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与利用,切实提高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7、规范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要求,企业要对照规范进行自查,完善告知内容,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
三、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
8、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扎实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升年”活动,采取明查暗访、专家检查的方式,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和存在薄弱环节、突出问题的企业开展严格执法。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治理企业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词】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0.前言
近些年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高速的发展,但是煤矿行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却远远的落后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步伐,频繁的发生一系列的重大恶性煤矿事故,职业病人数不断增长。煤矿行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不良现状,一方面对煤矿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另一方面也给我国带来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
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有高温高湿、粉尘、噪声、毒物以及振动等五大类,其中危害最大的就是粉尘,粉尘所引发的尘肺病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病最多的一种职业病,并且我国同时也是尘肺病人数最多的一个国家。造成尘肺病发病率一直居高不下的直接原因主要包括:(1)粉尘浓度不合标准,作业环境普遍较差;(2)与粉尘相接触的人员数量较多,患病总人数相对较大。由此可知,我国相关部门必须高度的重视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1.煤矿职业危害分析
我国发病率最高的职业病就是尘肺病,并且我国同样也是当今世界上尘肺病人数最多的一个国家,而尘肺病主要产生于各个厂矿企业中。在我国的煤矿企业的作业过程当中,几乎每一个环节都伴随着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不良气象条件、有毒有害气体、有害物理因素以及水质等诸多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导致了作业人员在不同程度上患有职业中毒、噪声聋、煤工尘肺、矽肺等职业疾病,在这些职业病中,尘肺病所占比重最大,煤工尘肺和矽肺是最为主要的尘肺病。相关数据分析有效的表明,煤矿行业的尘肺病发病工龄正在逐渐的缩短,其中最小的发病年龄是20岁,发病平均年龄为41岁左右。
2.我国煤矿行业职业危害的问题
2.1作业场地缺乏对有害物质的监测
由于我国的很多煤矿企业受到了眼前利益的驱动,这些煤矿企业都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检测人员和测尘设备当中,目前煤矿粉尘的作业场地的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在对待作业场地的有害物质方面,一方面,煤矿企业担心测尘不合标准而受到惩处,另一方面,煤矿企业不愿将财务投入到防尘措施上,所以,企业往往以消极的态度来面对有害物质的监测工作。除此之外,由于很多企业的技术服务保障体制尚且不够健全,已经建立的有害物质检测中心站,也由于收费偏高、路途过远而对煤矿的定期鉴定和检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最终无法促使企业进行有害物质的监测。
2.2企业缺乏对职业危害防治机构的重视
虽然大型的国有煤矿企业设置有职防工作人员和职防管理机构,并且已经建立了所需的管理制度,然而仍然存在着防治职业危害的技术人才短缺,监测、检定设备老化或不足,管理水平低下等诸多问题,职业危害防治基础工作非常薄弱。此外,多数的地方煤矿企业尚未设置专门防治职业病的相关机构,无法正常的将防治职业病危害工作展开。
2.3职业病统计缺乏全面性和准确性
现阶段,很多煤矿企业都没有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更没有相关的统计数据;煤矿企业出现中毒伤亡等事故,通常仅仅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但是并不将其作为职业病的病理报告;职业病报表仅仅报送了主要职业病,但是对于一些治疗较为简单的法定职业病,煤矿企业通常认为无碍健康,不需要进行报告及诊断。
3.防治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的有效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止体制
我国的各个煤矿企业应当积极的建立和健全防毒、防尘以及粉尘监测等仪器仪表及设施的使用维修管理、工作环境的卫生安全检查、职业病及防治职业危害工程项目的分析、统计和上报等一系列的防治煤矿职业危害的工作制度,从根本上避免职业病的产生。
3.2强化防治监察环节
相关煤矿监察机构应当把煤矿作业场地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卫生设施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作业场地危害因素的评价和监测情况;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法规以及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情况等具体内容作为日常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粉尘、有毒物质的超标,既没有个体劳动保护,又没有相应治理措施的企业,必须尽快的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加以整改,严重者应予以停产整治或者关闭;对于违反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法规、法律的行为和出现的职业危害事故,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3.3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安全监察技术体系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的建立以及完善职业卫生安全监察技术体系,最大限度的发挥与利用职业病防治院所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以实现资源的共享。企业应当切实的根据当地的实际状况,积极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加以合理的整合,进而逐步的形成完善和健全的职业卫生安全监察技术体系,为煤矿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咨询,对煤矿企业的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诸多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的评价与监测,为煤矿企业的职业卫生监察、监督以及危害事故的处理和调查提供科学合理的技术服务。
3.4加强对企业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以及主要负责人员应当积极的参加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企业应当定期的对在职人员进行相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在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基本常识;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危害事故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治职业危害的知识。通过正规且严格的系统性培训,提高在职人员防治职业危害的技能以及意识。
4.结束语
控制与预防煤矿行业的职业危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性工作,所以,防治尘肺病的关键因素就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机制,规范煤矿企业的行为,加强政府的监察功能和监督功能,调动广大群众乃至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强化整个社会的防治意识,才可以有效的遏制尘肺病的发病率。 [科]
【参考文献】
[1]李伟敏.对我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思考[J].中国煤炭,2005(4).
[2]刘来军.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探讨[J].山东煤炭科技,2008(1).
1结果
1.1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该用人单位尚未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必须要有近期计划和远期规划,用人单位应及时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规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制定规划前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全面了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种类、浓度(强度)及危害后果,了解有关防护设施的运行和效能,了解职工健康情况。在制订防治规划的基础上,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技术要求、经费投入、实施步骤、时间进度、验收方案等内容,并应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并每年对防治规划进行评估。1.2工作场所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该用人单位制订、颁布了一系列与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员工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员工康复管理细则、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等。为各岗位制订了相应的操作规程,指出了各岗位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了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每位劳动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可减少或消除职业病的发生。为保证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用人单位应不定期地对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监督。1.3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该用人单位指派各部门及班组的安健环管理人员对员工进行过有关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在网上办公系统中有所记录。但用人单位应尽快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及对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还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卫生知识,告知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指导劳动者如何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劳动者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4]。用人单位每年应制订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劳动者能及时了解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有利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每一次培训结束后,应详细记录培训的内容、参加人员的种类、人数及考核结果,并应归档。1.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情况用人单位在《员工职业健康管理标准》中规定了每年度对工作现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职业病危害的监测点;每年度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监测结果作为职业病危害治理的依据;由专人负责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声和毒物等)的监测。记录监测结果,每季度进行分析。上述制度符合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但尚未制订对粉尘、噪声、化学毒物定期监测的计划。1.5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情况通过现场职业卫生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在部分工作场所设置了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如:在送风机旁设置了“请戴耳塞,当心噪声”的标识;在磨煤机旁设置了”必须戴防护口罩”的标识。但某些警示标识不规范,如在酸碱罐区设置配戴防护口罩的标识,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5],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如主厂房、灰库、脱硫车间设置粉尘、噪声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污水深度处理站、工业废水处理间、主厂房、脱硝氨区设置毒物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放高毒物质氨的精处理加药间和脱硝氨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在酸碱罐区设置黄色警示线;并应明示应急疏散路线,在发生事故时指导作业人员逃生。1.6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施及演练情况该用人单位制订了《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其中明确了应急原则、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个部门的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应急保障、应急预案演练、宣传与培训等内容。在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公司级和部门级专项应急预案,针对各种不同类别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氨系统泄漏应急预案》、《酸泄漏应急预案》、《烧碱泄漏应急预案》、《气体或烟熏中毒的紧急预案》、《中暑的紧急预案》等。在制定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用人单位配备了部分应急救援设备,如在化学水处理站配备有防毒面具、防酸服和现场急救药箱等,在部分酸碱罐区布置有酸雾吸收器、防酸用沙、围堰、泄险区、应急药箱、喷淋装置及洗眼器,在集中控制室配备有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脱硝氨区配有2个防毒面具、1个氨气报警器、2套防护服及2副护目镜等。用人单位还应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配备,如在工业废水处理间酸碱罐区设置围堰和应急药箱;精处理酸碱罐区加设应急药箱和泄险区;氨加药间增设围堰、应急药箱、喷淋装置及洗眼器;污水深度处理酸碱罐区加设应急药箱;脱硝氨区增设喷淋装置及洗眼器。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施的数量和性能是否能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进行救援,减少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此外,在主厂房、精处理加药间应设置应急救援通道。该公司曾组织过氨系统泄漏应急演练,但仅有照片及简短的宣传文字记录。该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的演练,应对演练过程进行记录,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考核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应变抢险、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设备定期进行性能检查。该公司内设置卫生所,配备有2名医师和1名护士,并配有一定的应急医疗器械和药品。应与当地有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确保发生事故时员工能得到有效救治。1.7职业病危害申报及告知情况该用人单位在《员工职业健康管理标准》中规定:收到职业病危害监测报告3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监督部门备案;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但用人单位应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还应在厂区的宣传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点等位置定期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该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严重程度和该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1.8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纳入NOSA五星安全管理系统中,未单独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及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整理后,自成体系,统一编目并保存,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确保职业卫生档案的完整、有序[6]。1.9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该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投入了一定的资金,自该发电工程投产运行以来,购置了防噪声耳塞、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并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议用人单位每年制订相应的计划,列出各项职业卫生经费的预算,从而为防治职业病提供资金保障。
2讨论
该发电工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制定了《员工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及各岗位操作规程,但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管理制度不够全面。因此该用人单位应在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后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应制定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进一步细化《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中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的相关规定。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制度的落实,对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作者:温亚男 张意 吴文红 章轶哲 缪庆 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经费落实情况此次调查的个体企业中,64.7%和62.2%的个体企业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专项经费,但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企业所占比例较低。不同行业落实情况见(表略)。粉尘危害申报与监测情况分析发现,个体企业粉尘危害申报率为47.4%,其中轻工企业的申报率最高,达到71.4%。机械企业的粉尘监测制度和专人负责监测的落实情况较差,。2010年473家有粉尘危害的个体企业粉尘监测点数为985个,合格点数为374个(38.0%)。矿山行业粉尘监测点合格率为58.6%,其他分别为:轻工行业26.5%,危化行业22.4%,建材行业33.9%,机械行业23.6%,冶金行业36.1%。职业健康检查落实情况分析表明,50%的个体企业落实了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时有职业健康检查的占24.3%。在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的占42.3%。不同行业企业职业健康检查落实情况(表略)。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培训情况调查表明,个体企业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和落实粉尘危害告知的比率分别为34.4%、28.1%和37.8%。其中冶金行业接近60.0%的企业落实了危害告知及设置警示标识和公告栏,轻工行业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和警示标识的企业比率分别为21.4%和22.9%。个体企业管理人员接受过职业危害培训的仅占28.7%。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培训情况较差,不同行业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表略)粉尘危害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本次调查的个体企业粉尘危害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达到75.7%,但按规定发放防护用品情况落实较差(28.5%),且防护用品的使用率较低(21.1%),个体防护用品采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占81.7%,
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个体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2]。但是大量涌现出的个体企业存在涵盖行业种类多、分布广泛、工艺流程简单等特点,职业卫生状况不容乐观。工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中,粉尘危害最为严重[3]。此次调查针对唐山市目前存在粉尘危害的个体企业的特点和管理现状等职业卫生问题,旨在为职业卫生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依据。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相关法律也明确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4]。该调查结果显示,矿山、危化及冶金企业管理机构落实较好,建材、轻工、机械企业落实较差,仅有64.7%的企业设置了职业健康管理机构;70.0%以上的个体企业没有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这给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带来困难。调查的个体企业中有完善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仅占20.9%,其中机械行业只占7.3%。落实了职业危害告知、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和警示标识的企业不到40%。由于缺乏管理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使其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且落实不到位,导致企业不能及时监督、检测和控制职业危害。
粉尘的日常检测数据是了解工作场所粉尘危害程度和评价防尘措施效果的依据。此次调查发现,接近90%的个体企业对粉尘危害没有进行日常监测,其中危化行业的企业监测情况较好(30.8%),矿山和机械行业有日常监测的企业不足10%。2010年473家有粉尘危害的个体企业粉尘监测合格率仅为38.0%,其中危化行业最低,仅22.4%。作业人员长期接触较高浓度的粉尘不但可能患尘肺病,还可能发生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必须做好粉尘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粉尘监测档案,为评价粉尘危害控制效果和预测粉尘对健康影响提供可靠数据。降低作业环境粉尘浓度是减少和消除粉尘危害的关键。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个体企业有防尘设施,但是对设施的定期维护率并不高。这样不能保证除尘和降尘效果。良好的防护用品对接尘工人健康的保护起到不可忽略的作用,一级防尘口罩阻尘率能达到99%以上[5]。
本次调查发现,经常使用防护用品仅有21.1%。可能由于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佩戴不舒服、不方便,工人对粉尘危害认识不足以及企业个人防护用品提供和发放不足。因此,采用舒适、高效、经济的防尘用品是提高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率的有效方法,也是个人防护用品应用发展的趋势[6]。另外,加强宣传教育和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也不失为提高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率的一个好方法。健康监护是发现职业禁忌证和及早发现粉尘危害的必要手段。此次调查企业中,落实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企业的比率分别为54.3%和49.3%,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的企业仅占24.3%。用人单位应该按要求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这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而且也给工人离岗后出现的职业病纠纷提供参考数据。做好职业健康教育,让从业人员充分认识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哪些职业危害因素及如何防护,也是预防职业危害的重要措施。调查发现,大部分个体企业忽视对工人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有完整健康教育培训档案的企业占20.7%。只有提高了工人对职业危害的认识程度,增加了工人的自我防护意识,才能有效减少各类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为此,有关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在建立用人单位职业防治长效机制方面进行了探索和研究,最终归纳出“11126职业病防治方案”: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一个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组织):制定一个全面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两个档案;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管理等六项制度。
两年来,按照该方案对用人单位进行培训,其职业病防治工作都有所增强,普遍反映“11126职业病防治方案”符合实际、操作性强,防治效果切实可靠,现将这一方案介绍如下。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应由单位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安全卫生机构负责人及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组成。职业卫生人员应当包括各个层次和级别,如车间或较大班组工作人员。
组成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现状,控制方法,单位的负责人应遵守职业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每个成员都要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是用人单位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必须要有近期计划和远期规划,将防治职业病的阶段目标和总体设置纳入到计划中去。制定计划前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全面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种类,浓度(强度)及危害后果,了解有关防护设施的运行效能,了解职工健康,发病情况。
实施方案应着重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应用,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明确经费投入和实施时间,以预防、消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针对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是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效办法,具体应包括:
1、深入调研,搞清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性质和危害程度。
2、事故应急的现场措施,如: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通风装置,预备事故抢险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具。
3、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医疗救护措施,储备针对事故急救伤员所需的有效抢救药品、器械。
5、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考核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应变抢险、自救互救能力,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抢险个人防护用品、工具、药品、器械,及时更换失效的药品和损坏的器械。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1、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业史、相应作业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2)职业健康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评价。
2、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业史、相应作业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职业病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情况 (4)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繁杂的工作,涉及的内容较多,对于控制和预防职业病是至关重要的。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培训制度。(1)用人单位有关负责有及职业卫生人员定期培训和学习,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及对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卫生知识,告知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两头及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3)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对劳动者进行遇险时应掌握的自救知识培训。(5)劳动者培训考核合格,经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认可,方可上岗作业。
2、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职业病危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与其他场所分开。(2)使用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应急通风设施。(3)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获救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业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措施等内容。(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公示。(6)职业病防护措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并有相关责任人进行维护。(7)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配发齐全,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上岗操作。(8)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作业,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履行。(9)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检查;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经常(每日1—2次)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特殊情况应跟班检查指导。对查出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 见,责成专人落实,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理,检查及检查结果要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对从事业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按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2)用人单位应当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用。(4)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职业病患者应积极进行治疗,恢复后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5)职业健康检查应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严格按规定周期进行,不得抽查瞒检。(6)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其档案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1)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4)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停止职业病危害作业,经治理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举报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5项等规定,劳动者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机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3款、第36条第6项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的告之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行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健康检查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第1款等规定,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之劳动者。
防护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第36条第4项等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品。
领取岗位津贴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第4款等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知情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1款、第22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急救措施等内容。
环境改善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2l条、第36条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材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善工作条件。
培训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1项、31条2款项等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议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7项规定,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调离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第2款、第50条第3款等规定,对在职业病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
救治康复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2款、第50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享受社会保障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51条等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