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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的主要工作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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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的主要工作

第1篇: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

一、有关环卫方面的一些基本情况

玉山环卫绿化队成立于2000年,现有员工173人,主要负责公司辖区65万平方米的清扫保洁工作,21万平方米的绿化养护工作和小区生活垃圾的回收、公厕保洁、灭害消杀等工作任务。几年来,我们狠抓精细管理,确保优质运行,荣获了山东省卫生工作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今天,各位领导莅临的雅苑小区是我们公司管理服务区域的一部分,总占地面积43.5万平方米,其中保洁面积24万平方米,绿化面积13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了35%。在小区环境卫生配套建设方面,我们设立了13个生活垃圾回收点和部分分类垃圾回收箱,建设了2座公共厕所。通过我们几年来的精心管理,雅苑小区先后荣获国家级示范小区、全国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山东省花园式小区、中石化最佳绿化生活小区和东营市庭院绿化先进单位等称号。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做法和主要体会

为了不断提高小区的环境卫生质量,我们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严细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优化运作模式,加强了对环卫工作的监督考核。物业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环境卫生的管理。物业管理是否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从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体现出来。为此,我们坚持把环卫工作作为强化物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居民满意率的突破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不断改进和优化了运作模式。我们公司成立环卫绿化管理专业队后,使其与物业管理站形成了甲、乙方内部模拟市场运作关系,明确了甲乙方的职责权限,实行了两级监督考核。第一是物业管理部代表公司对物业管理站进行日常工作的巡视督导和检查考核,凡是应该由物业站整改或是物业站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环卫队整改的问题,直接与物业站的浮动工资挂钩。由于小区环境卫生质量状况直接牵扯到物业站的具体利益,从而增强了物业站主动整改问题和巡视督导环卫工作的主动性;第二是公司与物业站和环卫队三方结合,在三方共同认可的工作标准内,制定了物业站考核环卫绿化队的工作流程、质量标准等细则和办法,物业站与环卫队签订了服务协议书。物业站专门设立了环卫工作质量巡视督导员,每天反复检查环卫清扫和日常保洁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问题的整改。物业站把巡视检查员的督导效果纳入了内部的管理与考核中,确保了巡视检查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环卫绿化专业化管理,进一步突出了物业站的甲方地位,强化了环卫队的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使环卫专业队得以专门集中精力作好环境卫生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专业化管理的优势。

二是常规工作超常抓,提高了日常保洁质量。一般人看来,环境保洁无非是扫地、擦洗、收垃圾等极其普通的一些事情。然而,真正从事了这项工作才能明白,如果不采取一些统筹性的措施,就只能陷入“脏了扫,扫了脏”被动工作的怪圈。在日常的保洁中,我们采取的“统筹值班法”,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对保洁区域实行了分班包干,全体保洁人员每天早上7点之前对包片区域硬化带和绿化带集中清扫,7点之后直至晚上9点,包片人员轮流值班循环保洁。在划片承包区域面积的大小上,我们主要坚持以保洁人员每半小时就基本可以循环保洁一遍为标准,让保洁人员高效流动起来,确保了保洁的频度和质量。对于楼道的环境卫生,我们采取了定量包干的管理办法,通过实行“三个一”,基本实现了“三无”工作目标,即通过实行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拖扫一次、每月擦洗一次,达到了楼道内无堆积杂物、无灰尘蛛网、无乱贴乱划的标准。

三是重点问题大力抓,消除了生活垃圾的二次污染。在生活垃圾的处理上,我们实行了定时定点投放袋装化管理办法,规定居民只能在每天早上7点半之前在就近的垃圾回收点投放生活垃圾。这项工作措施在实行的当初有一定的难度,许多居民一时改变不了多年来养成的卫生习惯,乱投乱放现象比较严重。我们就采取守候、教育、感化等应对措施,集中开展了“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管理周”活动,利用宣传栏、黑板报、致居民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同时,安排专人守在垃圾回收点前,对做不到定时定点投放垃圾的居民当面引导,并把他们提出来的垃圾当面收起来,及时运送到垃圾周转站存放。时间长了,居民们也就再也不好意思随心所欲地乱投乱放了,逐步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对小区的生活垃圾,我们做到了日产日清,每天早上8点之前由保洁人员装车清运,并用清洁剂清洗垃圾点,然后安排专人喷洒消杀药,有效地减少了生活垃圾对生活环境的二次污染,减少了蚊蝇孳生。

四是特殊场所突出抓,保证了小区公厕的环境清洁。公厕作为必须的生活设施存在于小区,环境污染重,日常保洁难,一旦保洁质量上不去,就会对附近居民的生活健康造成影响。在公厕的管理上,我们采取了定人包干的管理措施,直接向管理责任人明确工作的流程和标准,每天早晨集中冲洗清洁,全天保洁,在春夏秋三个季节每天确保喷洒消杀药品,确保做到了“四无”,即无堵塞、无污渍、无蚊蝇、无异味,实现了这个易受污染的地方污染小,这种本应脏的地方不能脏的保洁目标。在爱国卫生运动中,我们在垃圾回收处、居民楼地下室、大门两侧等鼠害容易出没的地方设立了毒饵站,定期检查补充药物。经常组织各单位抽调人员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治理,及时消除随时产生的卫生死角。

在环境卫生工作中,我们边干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主要的工作体会有如下几点:

一是,提高环境卫生水平需要齐抓共管。尽管我们实行的是环卫绿化专业化管理模式,但我们在思想认识上和具体行动上从来没有认为这项工作只是环卫绿化队一家的事。物业站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巡视检查中,只要发现卫生问题,只要自己能够处理的都要主动处理;家委会工作人员和百户治保员在履行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自觉加强环境卫生的监管,随时发现垃圾随时处理,随时发现影响卫生的不文明行为随时制止,大家已经把这些工作视为自己份内事,成为自觉的意识和行动,这也是我们公司为大家提出的明确要求和岗位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特别是在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站和环卫专业队齐抓共管,拿出主要精力,投入大量人员,思想统一,目标一致,集中管理,在较短的时间内就扭转了局面。

二是,提高环境卫生水平需要居民的共同参与。小区环境质量代表了小区的文明水平,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需要广大居民共同治理和维护。为了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我们采取了强有力的宣传引导措施:一方面经常在小区宣传栏、黑板报、“心连心”信息板上宣传相关规定,列举了“十大不文明现象”,对危害性进行了分析,并用先进的事例进行积极的正面引导;另一方面,我们用实际行动加强对居民的感化教育。对个别居民破坏的环境卫生,我们及时保洁,用优美的环境影响和感染居民,使大家自觉维护,不忍心破坏环境卫生。环境影响人,环境熏陶人。目前,居民的环境意识显著增强,影响小区环境的不文明行为越来越少,而破坏小区环境的不良行为已经基本杜绝,大部分居民不但自觉爱护小区的卫生,而且主动与不文明的行为做斗争,环境卫生工作有了比较扎实和深厚的群众基础。版权所有

通过几年来的努力,我们用精细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换来了良好的信誉,不断提高了我们的美誉度,为走向市场奠定了基础。在确保行政区域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我们先后承揽了东营区委、东营区政府、油城广场、区工商局办公楼和公共事业部的环卫保洁等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2篇: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

一、集团公司前期法务工作及法务自查表的回顾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5号文中要求在所属各单位、在建项目部设立法务人员时,已经明确规定,设置法务人员的目的是:

1、对集团的法务工作起承上启下作用,起到集团与所属单位法务工作联系、中转和协调的作用。

2、保证所属单位合同会签制度的有效进行。

3、妥善管理所属单位与合同有关的各项文档资料。

4、参与所属各单位与法律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5、其它交办事宜。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14号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求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情况作一调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继法务工作的持续开展。

从各单位反馈回来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法务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统一。

对于法务工作在企业中的作用与地位,从总体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认识上,对于法务人员参预事前法律风险控制的认识并不统一,现状是:有的单位所有合同均经法务人员审核,有的单位根本没有法务人员参预,而且从总体上来讲事后救火员的定位占了主导地位。但国家经贸委、国资委立足于现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定位则是:法律顾问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法务人员是领导的法律参谋与助手。让法务人员参预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务人员对于本单位业务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务人员从这些活动中,发现法律问题,加深对法律条文的领会,进而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的办法,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全集团应将法务工作的关口从事后统一到事前上来,将法务人员从救火员统一到企业风险控制员的角色上来。

2、各单位法务工作开展程度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已经实现了对常规业务合同的法务人员参预审查的制度,但有些单位还没开始,只是有争议时就去找外聘律师处理诉讼,而内部法务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3、各单位法务人员的法律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已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具有独立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参预合同会审把关的能力,但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可能刚刚接触,对于如何开展法务工作处于迷茫状态,不清楚自己该做哪些事。

4、合同相关档案管理处于薄弱状态。

从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没有哪家单位在自查表中提及法务人员参预对合同相关档案的管理问题。各单位对于法务档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诉讼案卷上,没有把法律实务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集团公司已经发生过的一些案例说明了合同相关资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处理上的困扰,另一些案例也从反面证明了相关资料的齐备对于诉讼案件的有效处理,所带来的便利。法务人员参预档案管理,就是参预证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证据不是为了诉讼,但没有证据的支持,谈判也不会有力。

二、20**年集团公司的法务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年法务工作的主要目标,简要来说,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务人员的工作队伍,完善集团公司的基础性法务工作制度。

围绕主要目标,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展开对法务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制度规定的再完善也得靠人去执行,合同签订水平的提高靠的也是人的水平的不断提升。没有人的质量水平的提升,工作的质量水平的提升是不可想像的。所以在全集团法务人员队伍中,采用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法律培训与学习工作,也是当前一件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比如:定期集中学习、法律专项问题培训、集团法律顾问室巡查即时解答、集团报上设立法律知识园地等等。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将与有关部门商议制定一种长效的法务学习与培训制度,为法务人员法律工作水平的提升搭建一个平台。

2、在全集团各级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为辅,事后救火为补充的法务工作指导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务工作,不只是耗费企业高层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大量精力,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效果还往往不佳,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及费用支出。这种思路与现代法务工作的思想及国家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断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总结旁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防微杜渐,将这些经验与教训上升为管理的制度,上升为合同的条款,使同样事情不再发生或减少发生的概率。达到减少事后救火的发生率,为企业减损服务。

事前防范式考虑到合同订立后,风险的形成与积累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而这个过程与合同履约的过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时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进、主动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发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合同订立中未考虑到的地方,也能及时加以补救完善,从而将法律风险产生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3、探索法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评定体系。

没有考核就没有促进的动力,也只有考核才能做到使更适合法务工作的人进入到法务工作的岗位上来。集团高层、董事会办公室及集团人事部将深入探讨法务人员考核的模式,逐步建立法务人才梯队管理的制度,比如:年度法务工作评优工作、法务人员会签底稿及会签质量评比工作。集团将结合法务人员考核工作的展开,促进法务人员法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4、建立合同会签制度。

合同会签制度是事前防范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合同会签制度也是集团公司高层一直以来所强调和遵循的,其目的是集合企业各部门的智力,找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从而提升合同签约的水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争端的解决,立脚点还是合同的规定,事实上,国家的法律体系再完善,也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都规定进去,特别是在民商经济活动中,法律更倾向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上升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种现状决定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决定了合同的履行,决定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法律工作实际上也就成了企业的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同会签制度就是要通过会签的形式,使企业对外赢利行为和成本支出行为得到最有利于企业的安排,使企业利益最大化,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可能多地争取对我集团公司的有利条款。法与商是结伴而行的,商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法行为,合同会签质量不是一个部门的事,但法务人员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5、建立合同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份合同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甚至合同是否得到执行,是否被修改废止,是否经历过价格调整,产生经济利益的纠纷责任在何方等等一切问题的解决,无不是与合同档案的管理密切相关的。

合同档案就是合同从开始订立直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书面材料、往来信函、对问题的解释性说明、会议纪要、鉴定文件、视听资料等等。这些资料不是可有可无的,平时不注意收集,到用时就会非常后悔,比如,要证明杭萧钢构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就得证明,我们此前提供的一切修改意见均未被采纳,而这个就有赖于先前合同缔约谈判中所形成的修改合同的各类文字材料,如果没这些事东西,格式合同这一点,就无法证明。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对于当事人双方对某一问题的理解产生不一致时,法院将按照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加以认定和裁断。

第3篇: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

一、集团公司前期法务工作及法务自查表的回顾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5号文中要求在所属各单位、在建项目部设立法务人员时,已经明确规定,设置法务人员的目的是:

1、对集团的法务工作起承上启下作用,起到集团与所属单位法务工作联系、中转和协调的作用。

2、保证所属单位合同会签制度的有效进行。

3、妥善管理所属单位与合同有关的各项文档资料。

4、参与所属各单位与法律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5、其它交办事宜。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14号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求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情况作一调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继法务工作的持续开展。

从各单位反馈回来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法务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统一。

对于法务工作在企业中的作用与地位,从总体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认识上,对于法务人员参预事前法律风险控制的认识并不统一,现状是:有的单位所有合同均经法务人员审核,有的单位根本没有法务人员参预,而且从总体上来讲事后救火员的定位占了主导地位。但国家经贸委、国资委立足于现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定位则是:法律顾问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法务人员是领导的法律参谋与助手。让法务人员参预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务人员对于本单位业务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务人员从这些活动中,发现法律问题,加深对法律条文的领会,进而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的办法,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全集团应将法务工作的关口从事后统一到事前上来,将法务人员从救火员统一到企业风险控制员的角色上来。

2、各单位法务工作开展程度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已经实现了对常规业务合同的法务人员参预审查的制度,但有些单位还没开始,只是有争议时就去找外聘律师处理诉讼,而内部法务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3、各单位法务人员的法律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已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具有独立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参预合同会审把关的能力,但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可能刚刚接触,对于如何开展法务工作处于迷茫状态,不清楚自己该做哪些事。

4、合同相关档案管理处于薄弱状态。

从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没有哪家单位在自查表中提及法务人员参预对合同相关档案的管理问题。各单位对于法务档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诉讼案卷上,没有把法律实务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集团公司已经发生过的一些案例说明了合同相关资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处理上的困扰,另一些案例也从反面证明了相关资料的齐备对于诉讼案件的有效处理,所带来的便利。法务人员参预档案管理,就是参预证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证据不是为了诉讼,但没有证据的支持,谈判也不会有力。

二、20**年集团公司的法务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年法务工作的主要目标,简要来说,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务人员的工作队伍,完善集团公司的基础性法务工作制度。

围绕主要目标,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展开对法务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制度规定的再完善也得靠人去执行,合同签订水平的提高靠的也是人的水平的不断提升。没有人的质量水平的提升,工作的质量水平的提升是不可想像的。所以在全集团法务人员队伍中,采用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法律培训与学习工作,也是当前一件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比如:定期集中学习、法律专项问题培训、集团法律顾问室巡查即时解答、集团报上设立法律知识园地等等。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将与有关部门商议制定一种长效的法务学习与培训制度,为法务人员法律工作水平的提升搭建一个平台。

2、在全集团各级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为辅,事后救火为补充的法务工作指导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务工作,不只是耗费企业高层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大量精力,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效果还往往不佳,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及费用支出。这种思路与现代法务工作的思想及国家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断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总结旁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防微杜渐,将这些经验与教训上升为管理的制度,上升为合同的条款,使同样事情不再发生或减少发生的概率。达到减少事后救火的发生率,为企业减损服务。

事前防范式考虑到合同订立后,风险的形成与积累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而这个过程与合同履约的过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时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进、主动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发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合同订立中未考虑到的地方,也能及时加以补救完善,从而将法律风险产生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3、探索法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评定体系。

没有考核就没有促进的动力,也只有考核才能做到使更适合法务工作的人进入到法务工作的岗位上来。集团高层、董事会办公室及集团人事部将深入探讨法务人员考核的模式,逐步建立法务人才梯队管理的制度,比如:年度法务工作评优工作、法务人员会签底稿及会签质量评比工作。集团将结合法务人员考核工作的展开,促进法务人员法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4、建立合同会签制度。

合同会签制度是事前防范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合同会签制度也是集团公司高层一直以来所强调和遵循的,其目的是集合企业各部门的智力,找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从而提升合同签约的水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争端的解决,立脚点还是合同的规定,事实上,国家的法律体系再完善,也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都规定进去,特别是在民商经济活动中,法律更倾向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上升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种现状决定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决定了合同的履行,决定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法律工作实际上也就成了企业的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同会签制度就是要通过会签的形式,使企业对外赢利行为和成本支出行为得到最有利于企业的安排,使企业利益最大化,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可能多地争取对我集团公司的有利条款。法与商是结伴而行的,商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法行为,合同会签质量不是一个部门的事,但法务人员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5、建立合同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份合同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甚至合同是否得到执行,是否被修改废止,是否经历过价格调整,产生经济利益的纠纷责任在何方等等一切问题的解决,无不是与合同档案的管理密切相关的。

合同档案就是合同从开始订立直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书面材料、往来信函、对问题的解释性说明、会议纪要、鉴定文件、视听资料等等。这些资料不是可有可无的,平时不注意收集,到用时就会非常后悔,比如,要证明杭萧钢构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就得证明,我们此前提供的一切修改意见均未被采纳,而这个就有赖于先前合同缔约谈判中所形成的修改合同的各类文字材料,如果没这些事东西,格式合同这一点,就无法证明。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对于当事人双方对某一问题的理解产生不一致时,法院将按照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加以认定和裁断。

第4篇: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

法务会计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国家。在处理经济业务纠纷时,出现了许多令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难以判断的会计事实,单凭其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已难以合理的解决相关问题,需要求助专业的会计技术人员,法务会计正是适应这一需求而出现的。它既不同于一般的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工作,因其主要涉及会计和法律的特殊领域,因而被称之为“法务会计”。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1)法务会计发展的必然性。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日趋复杂,市场经济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单纯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与会计、审计工作相关,法制观念的强化要求加强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沟通。在经济纠纷中,需要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的完美结合,来满足社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2)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现状。一是法务会计理论尚不完善。和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相比,法务会计至今还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框架。理论的偏差,使得法务会计学者们的研究方向有很大不同,现有的理论研究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造成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难以满足知识经济时代对法务会计实践的需求。二是法务会计人才缺乏,据报道,在美国前100家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有近60%的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法务会计已跻身国外最热门的行业之列,在美国的人才需求排行榜上排名第一。然而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在现实生活中,缺乏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复合型人才,阻碍了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发展。

三、法务会计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5篇: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

1.学历教育方面。虽然从表面上看目前国内法务会计教育进行得如火如荼,但实际上我国法务会计学历教育刚刚起步,各高校对于法务会计的学科归属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学校对于在法学专业还是会计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有不同的见解。而且,高校在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上各自为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以课程体系为例,各高校的课程设置五花八门,大多是法学课程和会计、审计课程的简单相加,在法务会计的基础课程和核心课程上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而且大部分高校不重视法务会计的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极大地影响了法会会计学历教育的发展。

2.非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法务会计非学历教育仅有中国政法大学面向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的培训课程以及与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数量少、规模小、影响力不足,很难适应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在法务会计的发展中,理论研究举足轻重,不仅可以为相关学科的发展注入新的内容,而且可以给法务会计的实践做出理论指引,推动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当前,应当着重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成立研究组织。就全国范围而言,可以成立全国性的法务会计学会,积极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的学术研讨和交流,形成相对固定和不断扩大的法务会计学术研究队伍,提高法务会计的影响力。在高校或科研机构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中心或研究小组,增加法务会计研究的人力、物力投入。第二,深化研究内容。在法务会计的研究内容上,必须改变目前大量研究浮于表面的情况,全面深入地对法务会计的内涵、外延及技术方法进行研究。充分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研究的成果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

(二)发展法务会计教育

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是推动法务会计发展的基本途径。发展法务会计教育应当从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两方面入手。

1.学历教育。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给高等教育提出了新话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应借鉴国际法务会计教育的经验,瞄准国际法务会计的前沿,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培养多层次的、复合型的法务会计人才。

(1)本科生教育:本科生教育主要是培养精通法务会计理论知识、熟悉法务会计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他们将成为法务会计的生力军。科学可行的本科生教育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目前,法务会计专业并未被国家教育部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这一方面会让学生感到困惑,影响其对未来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也难以形成相对统一的模式。因此,囿于法学和会计学的单纯学科局限性,亟待开辟由法学与会计学学科交叉融合而成的新的专业来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设置法务会计专业乃大势所趋。二是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目前法学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和会计学本科或财务管理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进行专业招生存在一定的问题,学生往往在法律、会计两方面的知识都有所涉猎,但都只学到皮毛,难以深入掌握法务会计的精髓,不能胜任法务会计职业的要求。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未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背景下,较为可行的是开设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是复合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验区,是学校开展教学改革和特色教育的重要途径,应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试点,开发法务会计特色课程,加强师资力量及教材、实践基地等配套设施建设,真正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务会计人才。三是双学位教育。学生主修法学或者会计学专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会计学或法学),毕业时授予法学和管理学两个学位。

(2)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他们将来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工作。当本科教育达到一定规模,法务会计学科体系、课程设置等较为完善时,应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

2.在职教育。由于法务会计应用的广泛性,单靠学历教育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是不够的,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来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我国可以大力开展面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职人员的法务会计培训,根据不同职业现有知识结构的特点,选取其他不为他们所熟悉的领域作为培训重点,以形成符合法务会计职业需求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提高他们法务会计方面的职业能力。

(三)完善制度建设

推动法务会计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虽然我国目前有《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审计准则》等,但是有关法务会计的专门制度仍是空白。为了促进法务会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起一套系统的规章制度,如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制度、法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制度、法务会计人员参与诉讼的制度等。

(四)推进法务会计实践活动

第6篇: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

××县地处××省××市西北部,面积2285平方公里,总人口25万。县法院现有法官干警51名,设四个人民法庭。近年来,我们在县委强力推动和上级法院有力指导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探索推行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建立了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在制度设计中,着眼于定纷止争、维稳促和,积极构架能动调解体系。2008年,全县共发生各类矛盾纠纷2766件,其中法院参与、指导各级组织化解矛盾纠纷1927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839件,只占全部矛盾纠纷的32%。不但解决了许多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可能解决不了、解决不好或解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而且从源头上消除了一大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全县、进京非正常访、赴省集体访较上年分别下降67%、67%和74%。平安建设知晓率和公众安全感满意率分别由2007年全省的第49位、第51位上升到第4位,第19位。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得到了最高法院、××省委、××高院和××市委等领导同志的肯定。《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日报》等多家媒体分别做了报道,全国90多家法院到我院交流工作,我院工作报告连续3年在县人代会上全票通过,县委3次做出向法院学习的决定。

一、立足解决现实问题,更新理念,建立能动司法模式

一个时期以来,我们的司法工作为诸多现实难题所困扰:涉诉化而难解;执行案件屡清屡积;服务发展大局效能不高;法官群众工作能力不强;违法违纪时有发生等等,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影响法院形象,群众殷切期盼和强烈要求解决这些问题。为此,我们问计于民,结合实际,大力更新并倡导以司法为民要主动、服务大局要推动、联系群众要互动、化解纠纷要联动为内容的能动司法理念。建立了“目标四为民、理念四转变、方式四联动、审理四结合、机制四能动、保障四强化、监督四到位、效果四统一”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实行了“一村一法官”能动调解工作机制,走出了一条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结合、司法职责与社会责任共担、审判执行与综治维稳相融、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对接的能动化解矛盾纠纷新路子,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法庭之外、诉讼之前。

二、立足多元化解纠纷,法院引导,建立“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

我们在对全县农村2005-2007年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法官+参审员+调解员”的模式,建立“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上的村,每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参审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下的村,四至七个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其余每村设立一个法务中心,受法务庭指导。参审员由村党支部推荐经县法院审委会考查合格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产生,调解员由村调委会从调委会成员中推荐产生。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160名参审员,县法院聘请了358名调解员,作为法务庭和法务中心的主力军。全县已设立法务庭38个,法务中心128个。法务庭法官在办好审理执行案件的同时,最大限度的沉到法务庭和法务中心指导工作。我们将法务庭法官、参审员、调解员的照片、姓名、电话公布在法务庭公示栏内,方便群众和法务庭工作人员联系。法务庭和法务中心在调解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采取了三条措施。

(一)建立五项制度,让法官深入群众、指导调解。一是实行法官夜谈制度和下访制度。填写《带案下访、夜访情况登记表》,每月进行专项督查。2008年,法务庭法官共收集民情、民意、民生信息和建议630条,帮助群众解决各类问题330件。二是法务庭的法官坚持审判工作“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活动。通过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借助群众促进案件调解。三是建立“法官说法日”制度。法务庭法官兼任联系村中小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对群众和中小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提高群众对调解工作的认同度,化解矛盾于无形。2008年,共进行法制宣传教育214次,受教育群众达39700多人次。四是实行为民服务代办制。法务庭法官为群众办理立案等与法律有关的服务,在服务中赢得群众信任,提高调解效率。五是推行法务庭法官向村民代表述职述廉述效制度。法务庭法官每半年就履行职责情况向联系村村民进行述职述廉述效,并将矛盾纠纷调解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和评判。2008年已有11名法官17次向群众述职述廉述效。

(二)开展四项活动,让群众参与司法、推动调解。一是开展公民参与司法“四个一”活动,借助群众力量促调解。由法务庭法官组织实施,倡导群众每年参与一次纠纷调解,旁听一次案件审理,参加一次法制宣传,了解一部与己有关的法律法规。调动群众参与司法的热情,进而主动参与纠纷调解。二是开展征询旁听群众对案件裁判意见活动,借助舆论力量促调解。法务庭法官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开庭,邀请旁听群众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有效地促成了一些案件的调解解决。2008年,我院共对110件案件开展了征询意见和建议工作,累计有2700人旁听,提出意见和建议81条,其中被采纳的有37条,采纳率为45.7%,旁听群众参与案件调解109件,促成调解97件。三是开展“平安和谐使者”评选活动,借助社会力量促调解。对表现突出的干部和群众,授予“平安和谐使者”称号,协助法务庭法官调解案件。今年共评选“平安和谐使者”28名,参与调解纠纷344件。四是开展无诉讼村(社区)创建活动,借助基层力量促调解。法务庭法官积极指导参审员、调解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2008年,全县有33个村实现了无诉讼村目标。

(三)实行三级联动,让社会各界支持司法、配合调解。一是实行三级联系制。通过法务庭联系村级(社区)综治维稳组织配合调解,通过人民法庭联系乡镇组织配合调解,通过县法院联系县级组织配合调解,并通过三级诉前调解联席会,合理分流纠纷,形成多元衔接、摸排防控、纵横交融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二是实行三级调解制。法务庭法官把调解工作向村(社区)扩展和延伸,规定村民小组至少调解三次才能上交法务中心;法务中心调解三次才能上交法务庭;法务庭调解三次才能到人民法庭或县法院立案,进入诉讼调解。三是实行三调联动制。法务庭法官根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要求,积极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互动,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和引导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基础作用和行政调解专门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立足确保工作实效,加强领导,建全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委四次专题研究,就试点和推广工作两次发文,成立了一村一法官管理中心。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县参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使参审员工作名正言顺、有章可循。县政府财政每月给每个参审员发放50元补助,对法务庭和法务中心的物质装备建设给予了充分保障。

(二)加强责任考核。制定了《公序良俗引入审判工作制度》和《旁听群众意见引入审判工作制度》,指导参审员、调解员和法官在矛盾纠纷调处中实行伦理、情理、法理“三理注入”。实行了《法务庭工作考核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定了“三个一”工作法,要求法官一年之内,三分之一的时间在法院坐堂问案,三分之一的时间驻法务庭理案,三分之一的时间学习充电,确保法官有足够的时间到基层工作。县综治委将法院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2008年,我院诉讼案件调解率达到了75.7%,指导庭外调解率达到89.2%。

第7篇: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

1996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中首次正式使用了“知识经济”这个概念,并对“知识经济”下了明确的定义,即“知识经济压症立在知识和经验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生活都进入一个崭新的境界使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更加迅猛地发展,并将促进整个社会逐步完善法制化。在人类社会和经济这一历史性的巨变之中,整个工业经济时代的会计必然要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因而也就必须相应的考虑其创新问题。面对法制化社会所带来的挑战,法务会计应运而生。根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 1996年的跟踪调查结果显示,从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就是会计领域的“法务会计”(《参考消息》1996年11月 15日)。

诸多经济案件的发生、审判事例使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要回答什么是虚假不实的会计信息,什么是违反新《会计法》的行为,什么是会计法律责任,为什么在证券市场中有人要求会计信息失误的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并非易事。而在法律纠纷中,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精神,所有当事人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不能由某一方做出简单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法律上的会计解释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由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和法律的专业知识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做出合理的专业党走。本文探讨了法务会计学科对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并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对高等教育如何培养大批法务会计人才的若干设想。

一、法务会计学科对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法务会计是会计人员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证据,进行解释,以查明案情(主要指经济案件)的会计活动。法务会计的兴起,对传统财会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说,法务会计学科对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有:

(-)标语专业知识。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必须具有一系列的技能.才能有效的进行财务调查。这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而且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具有这些技巧,法务会计人员就能够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以及白领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舞弊或者民事案件中的财务损失进行量化。因此,法务会计的专业技术至少应包含以下七类:

1.会计、审计知识:法务会计学科首先是会计的一个分支,因此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自是理所当然的必要条件。

2.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务会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及知识。这就要求会计师确认“警戒标志”,并与舞弊相关的信息联系起来,作为其经验基础。

3.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务会计又是法学的分支,法律知识当然必不可少,尤其是证据学的知识,这样才能确保所有的报告都能上交法庭并有效。

4.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法务会计的另一项技术就是对人的因素的理解。根据舞弊理论,舞弊的产生,其关键因素是人的因素,法务会计可以根据自身的战力,理解进行白白的个人的动机和品质

5.调查的精神状态和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法务会计必须具有调查者的眼光,侦探的坚韧以及确认舞弊标志的能力。这些能力必须符合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和有效性。

6.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法务会计最重要的一个职能就是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从业者应该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的交流技巧。

7.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伴随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计算机犯罪技术也在同步发展。这要求法务会计人员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

法务会计人员在具有上述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结合丰田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就可以做到对不同行业、不同地位、不同时期的会计实践的变化情况了如指掌,从而有效提高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

(二)高尚的职业道德。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在行使其职能时保持客观、公允、真实、合理、合法。这就要求其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田说的洞察力。除此以外,自律、保密、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合理收费、公平竞争等方面也是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素质。

(三)独立敬业精神。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也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为了保密,从业者不能与他人商讨、磋商目前正委托解决的具体问题,也不能与解决同一问题的其他执业者商讨同一问题,以免从业者之间互相因资历、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人格感染力的影响,而影响他人证明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

敬业精神是防止粗心大意,或浅尝辄止而造成实质性错误的关键。敬业精神不单纯表现在思想认识上的深度,更重要的是反映在每一个执业步骤和操作上是否完整、细致。从业者不能凭经验推断或统计抽样等常规审计方法去完成执行程序,也不能凭百分比的可信反而放弃未检验的资料。

二、高校教育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战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需求层次的提高,我们的高等会计教育目标如何定位?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化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以信息和知识为主体的产业——知识产业(亦称第四产业)更加引人注目,而教育作为知识产业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将凸显其重要性。教育不仅包括普通的、正规的大中小学教育,还应包括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不仅要有学历教育,还要实行终身教育;要从教育的单一性向教育的个性和多样性发展,培养不同层次、具有多种能力的人才。因此,面向21世纪的大学本科会计教育目标应该是培养熟练牢握会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具较多相关知识的应用型、通用型专业人才。

从以上分析可知,法务会计工作决定了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是一种复合性人才,除会计、审计、法律相关知识外还应广泛涉猎证据学、逻辑学、社会学、心理学、美学等素质教育学科,这些知识将有利于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时,通过分析舞弊者的犯罪心理、社会背景等,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再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相关知识为推理结论寻求强有力的证据,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从而出色地完成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的重要贡献就是对争端进行量化,并将复杂的财务会计事项舞弊和数字资料翻译成一般外行能够理解的术语。

面对知识经济到来的中国会计市场的挑战,我们现在的高等会计教育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努力培养出21世纪我国急需的法务会计人才。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分三步走,最终达到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体系的目的:

第一步,从现在起用十年左右的时间,鼓励会计学专业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律双学位。如果没有法学专业,可以采取鼓励学生在学习会计专业的同时,积极参加法学类专业的自学考试,或在会计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适当增加有关法学方面的课程或法律与会计结合的课程,如法理学、民法通则、法律伦理、司法会计等,或在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法学双学位。

第二步,从本世纪初到40年代,在继续上述工作的同时,在高校会计学硕士的研究方向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方向,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构架。初步建立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度,规范法务会计工作,给法务会计工作指明目标和方向,给法务会计工作提供客观的尺度。制定法务会计准则(包括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法务会计具体工作准则和法务会计报告准则),促使法务会计人员谨慎工作,并检查、监督工作质量。最终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使我国具有较多的中高级会计人员。

第三步,21世纪40年代以后,我国已具有较强的法务会计师资力量,可以将一些重点院校的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转向法务会计,同时建立法务会计博士学位。进一步完善法务会师资格考试制度。

建立法务会计面向社会服务规范。法务会计工作在会计工作中的特殊地位以及法务会计人员所下结论的重要性决定了建立法务会计面向社会服务的规范。笔者初步考虑,认为该规范应至少包含以下四方面的规定:一是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务会计服务机构必须经过主管该项工作的行政部门批准;二是从业者必须取得执业资格;三是委托和受理的规范;四是法务会计面向社会服务的收费规范。

第8篇: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

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学科,法务会计是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以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通过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法律纠纷的会计证据实施搜集、专业判断并对会计事件进行专业鉴定,进而根据搜集的证据、专业判断和专业鉴定的结果发表专家性意见及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一种中介活动,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蓬勃发展起来,并且在诉讼领域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我国在 20 世纪末期,一方面,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在诉讼程序中如何认定同财产报告信息的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有关的责任、证据,从而形成法院审判中法官确定诉讼结果的支持证据这一事项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很多涉及会计职业的专业判断,大大超出了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的专业胜任范围,同时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使得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非常繁重。

在这种情况下,198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通过了《关于检查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并且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1990 年 10 月 15 日,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长春市司法会计鉴定所,它的建立标志着“法务会计”在中国的世纪诞生。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领域研究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内涵和领域。

诉讼支持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在诉讼日益增多的年代,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领域的诉讼支持业务也迅速增长。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会计服务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或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从而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它是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也就是说,法务会计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

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领域非常广泛,最初阶段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提供的服务和建议主要用于经济损失量化的问题,现在已经发展到进行复杂的调查和分析,甚至建立诉讼战略等层面。常见的需要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支持的领域包括:舞弊的民事补救、股东纠纷、商业估值、保险索赔、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索赔、违约、产品责任、建筑索赔、版权事物、法庭任命、损失判决、所得税纠纷、不正当或正当的解雇等。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领域内的研究现状。

法务会计在诉讼实践中的应用方式与一国的诉讼模式密切相关。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应设立了处理财会专门问题的会计鉴定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务会计人员充当会计鉴定人(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会计专家证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因此,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指派或聘请,处于中立地位(即独立于当事人各方),其提供的专家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鉴定人通常应出庭宣读和说明鉴定意见或结论,并接受法官、各方当事人或其人的质疑,但一般没有质证权。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在不同诉讼中所提供的支持是不同的,在同一诉讼的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可以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两个大的方面。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应用。

在我国,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为主的证据收集模式,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及其程序保障则未设专门规定。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客观性问题。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

2.必要性问题。所谓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

3.及时性问题。及时性就是说收集证据一定要讲求时效,早比晚好。如果收集证据不及时,当事人就可能因举证时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败诉。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审判中证据认定的应用。

法务会计是一项会计咨询服务,为案件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所得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当前我国法务会计的主要任务:

1.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犯罪中,如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罪等,需要对涉案的会计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科学鉴定结论,为司法诉讼、审判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提供科学证据。

2.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经济纠纷中,需要法务会计对会计事项进行分析鉴定,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3.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企事业单位在做出重大决策时,有相关法务会计人员参与,就会了解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以避免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企事业单位利益。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应用。

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由于我国尚无专门的证据法,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以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身份提供诉讼支持。

1.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依法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2.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专家证人的主要权利有两个:一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二是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结论性意见,除足以反驳外,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与鉴定人不同的是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仅是阐释和说明,帮助委托人弄清专业问题,找出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与对方专家或当事人质证,最终目的是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达到对专业知识的厘清,形成有利于委托人的判断。

四、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与改进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

1. 在我国对于民事案件主要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法院针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不受理且不主动受理。而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少涉及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其业务还停留在审计、验资等传统业务领域和少量的税务筹划等业务中,仅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机构的授权下初步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从事了相关业务,但由于公信力原因,不仅业务量少,权威性也受质疑,并且业务范围过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影响了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判断结果的准确性。

2.法务会计准则、资格认证制度、鉴定制度、诉讼支持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等基本空白,传统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法务会计还没有涉及,对于如何认定信息的虚假问题、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判定、帮助当事人计算赔偿范围与损失以及对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认定等既没有相关的鉴定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行为准则作为指导,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既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也没有确立基本的遵循原则,现有的一些规定和作法基本建立在自发的传统习惯之上,已远远背离了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给司法实践带来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公民的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正当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部分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成本制度的缺陷恶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了全社会的诉讼成本总量;申请执行案件增加,执行程序耗费的社会成本急剧上升;正常的社会秩序未得到有效保护,司法机关形象受损。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支持中的改进。

首先,我们应提高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认知度、推进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理论研究、增强法务会计专家支持诉讼的能力、拓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业务领域、统一法务会计技术鉴定标准、明确执行诉讼支持业务的法务会计专家的法律责任、构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等,从理论上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详细论述,紧密联系实际,采用多学科的方法,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进行了详细分类,并对法务会计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提供的主要服务的具体内容、现存问题及改进意见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推进法务会计事业更好的发展。

第9篇: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

论文摘要:法务会计是伴随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从业人员通过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和技能,最终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调查获取的有关财务证据资料,用以解决涉法经济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法学等多门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新型跨学科复合学科。目前国际范围内法务会计发展均呈良性态势,出现了相关的研究组织和业务结构及业务精熟的从业人员。由于起步较晚,加之市场经济法律环境不很完善、理论研究和业务开展发展缓慢等原因,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不很理想。本文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角度,汲取国外经验,对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业务及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发展较为系统地提出了三点建议。

自 "红光实业"开创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的先河, 接着"银广夏"财务舞弊案、"东锅事件"及蓝田股份、嘉宝实业等公司的财务舞弊案件先后发生,这就越来越凸显法务会计的市场要求和现实意义。在我国,法务会计近几年有所突破,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的来说还是存在许多不足。如对国外相关观点的学习整理以及对会计制度构建研究不深入、学科体系尚未最终形成、实践运用的系统研究仍然缺乏等。本论文提出三点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不断完善法务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和机构

虽然新颁布的《会计法》对新世纪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规范,但其他与法务会计有关的如证据法、企业会计法等法律制度并不完整。法务会计是社会主义法制市场经济中调节各种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使法务会计在执行业务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即为法务会计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在国际上其他国家均设有有许多法务会计组织和机构,如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法务和诉讼服务委员会(FLS Committee),为促进法务会计的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相关的组织却只有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对而言并不够细化到具体地指导法务会计业务,更谈不上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因此,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将与法务会计业务开展有关的组织机构完善起来,使从业人员在业务开展上既能自觉接受管理、指导、监督,又能公平、自由地交流工作方法、操作规则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达到提高服务质量,减少从业风险,拓宽业务范围等目的。

二、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同时,加强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素质提高

理论研究是一门学科不断成长和持续焕发活力稳步健康发展的源头。作为新生的极具前途的法务会计专业,更应当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理论研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参考国外的经验,基础理论研究的任务应当主要由专业机构或大学来承担,这是因为专业机构和大学能够集中优秀的专家学者一起研讨和掌握专业最新最前沿的基础理论动态。而实践理论研究的任务则应当主要由各会计事务所(或相当机构)承担,这是因为实践理论主要是具体技术(如检查技术、鉴定技术等)在法务会计在业务开展中的运用,而会计事务所(或相当机构)是实施这些具体技术的最终主体,相对而言更具有实践优势。但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实践理论的研究成果都应当在学术研讨会、专业刊物等平台公开,使之得到广泛的交流,促进法务会计理论的发展。

法务会计的发展归根结底还是要为市场经济经济活动服务,因此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势在必行。相比传统会计,法务会计的从业人员要求更高--不但要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而且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证据规则知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鉴于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匮乏的现状,可以在院校学历教育上加大对会计学和法学的交叉培训,打好后备人才的基础。同时,在有经济或法律专业特色的高等院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借鉴国外同等学历的教育机制系统地培养法务会计的基本从业人员。再次,可以在现有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等相关专业人士中开展业务培训,针对性地补足薄弱和发挥特色,"快速"地解决市场经济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需求问题。另外,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不能无原则赞成客户的立场,而应提供独立的法务会计服务,遵循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不可忽视的是,人才培养方案都应当建立在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完备的基础上--比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全国(或国际)统一的资格考试以获得从业资格。

三、大力拓展法务会计业务范围的同时,促进业务实践有序、规范。

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具有业务范围不够宽阔的缺点。就国内实际情况而言,目前开展得较为突出的业务主要有:税务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但仍以税务会计为主。社会公证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等则需待社会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完善后逐步开展。要拓展上述业务,除了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外,还应当建立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由于法务会计业务的开展牵涉诸多机构部门,因此还要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恰当处理其关系。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增强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继而促使法务会计的业务开展有序、规范。

参考文献:

[1]张苏彤:《高级法务会计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陈慧慧:"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和前景",载《中国工会财会》 2004年04期 。

[3]罗鹏:"论法务会计发展的问题与对策",载《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