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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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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1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

突出“保护” 强调“政府职责”

《非遗条例》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调查与保存、代表性项目名录、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非遗条例》立足上海保护工作实际,相较上位法(注: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在法规名称上重点突出“保护”二字,并在法规中将此主线贯穿始终。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市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科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蔡丰明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非遗条例》十分强调政府的责任,确立了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专业保护机构为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目的在于摸清家底,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情况和生存状况。对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非遗条例》对调查主体、保存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档案、数据库等重点内容予以重申。此外,《非遗条例》特别提及,“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首提生产性保护,引入“退出机制”

市非遗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高春明表示,与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比,即将实施的《非遗条例》更针对上海本地特色,涉及的内容也更加具体。“各省市情况、基础和文化积淀不同,各有特色。例如,云南等少数民族地区更多地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而上海更注重工商文明,要保护老字号。”

对此,《非遗条例》首次正式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结合上海工商业老字号众多的特征,扶持、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生产性方式保护,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大众生活。

市文广局副局长王小明也指出,上海的非遗保护更注重活态传承,但是也担心一些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利用非遗谋取私利,破坏非遗。“我们希望注重生产性保护,但也要坚持非遗的原真性。”

对此,《非遗条例》做了谨慎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写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同时,《非遗条例》还独创了“退出机制”,明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评估和限期整改情况,取消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的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明确分类保护原则,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广泛、内容丰富,形态差异较大,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非遗条例》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这也是《非遗条例》的另一大特色。

首先,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

山东省非遗保护条例最新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并予以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时提交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三条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护、保存。

第十四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占有或者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区域内世代相传;

(四)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八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区分各个领域设立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小组人数为五名以上单数。

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对初评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项目评审应当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措施;

(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项目有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

(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项目传承人。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依法使用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和有关实物、资料;

(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承人,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保存和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传承场所,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建立教学和研究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设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评审,并予以公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开展特色文化旅游和其他特色文化项目等开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规律,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

第三十八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村、镇,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命名为文化生态名村、名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二)违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和资料的;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后,未将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认定该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全额收回其获取的补助经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或者开发经营活动时,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保存,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

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

第3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

一、高度重视,部署得力

我局对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十分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组建了工作机构,明确了职责,细化了分工,各县也积极做好相关策划、组织协调和筹备工作,制定了活动方案,对辖区内的“文化遗产日”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在活动中各县把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头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精力上加大投入,创造条件,确保文化遗产日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全州各县在很短的时间内结合本地实际,拿出了各自富有特色、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为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圆满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乡镇领导对今年的“文化遗产日”也非常重视,积极给予配合,确保了“文化遗产日”的顺利开展。

二、形式多样,主题突出

今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结合“文化遗产日”主题,我局十分注重在策划、创意上下功夫,站在发展的新高度,按照“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切合实际,效果明显”的要求,围绕主题,加强立意和策划,广开思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开展了融知识性、趣味性和科学性为一体的多种形式的系列宣传活动,增强文化遗产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进一步提升了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在活动期间我们着力开展文化遗产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广泛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省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性文件和文化遗产知识。文化部门在城镇街道放置了20多块有关文化遗产和第一批国家级保护名录和省级保护名录单位的展板,内容涉及我州国家、省、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各级文物保护点,有文字介绍,有图片展示,有音像资料,并安排了专业人员进行讲解;同时在全县主要街道、文物景点设置、悬挂了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展板、标语和横幅60多条,发放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知识问答》等宣传单10000多份,工作人员对于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有关知识进行现场讲解并答疑。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演)30多场和文化遗产知识讲座10多场、吸引了大量群众的观看和参与。为增强宣传效果,福贡县还组织民间艺人到宣传现场展示传统歌舞表演,吸引了众多民众争相观看。为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宣传教育,贡山县邀请民间艺人到学校授课,对青少年进行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教育,受到了师生的欢迎。“文化遗产日”期间全州共服务群众5万多人次,整个活动进展顺利,安全有序,成效显著,取得了圆满成功。

三、影响广泛,效果良好

第4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

一、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化进程及依法保护实践

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是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实保障。为全面贯彻《非遗法》,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显得尤为迫切。

2014年,文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非遗法》的精神和原则,对部分规章进行修订完善,起草制定了与《非遗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今后一段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起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这些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表明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工作正在快速深化,并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具体实施。

依据《非遗法》中规定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三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表述, 2014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在国家层面完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各地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2014年,《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办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先后出台。截至 2014年底,我国已有 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修订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二、适应当前国情,适时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面临着变革。这种变革,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 ,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原有生活方式和传统聚落空间发生改变,藉此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文化空间及文化形态也面临着不断调适的境况。因而,城镇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极为关注的问题。

2014年“文化遗产日”围绕“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的主题,文化部举办了一系列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展示活动。 2014年 6月,文化部主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的“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新农村建设社区代表等围绕“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进行深入、广泛地讨论,并就《文化部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提纲)》展开讨论。基于湖北武汉江欣苑社区在城镇化进程中新农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例,会议认为,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但不是根本性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基本规律认知和把握的理论研究成果、相关指导政策的制定和及时出台,能够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

2014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为保证文化部《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编制工作顺利推进,受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了 “‘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此课题通过全面、客观地梳理、总结“十二五”时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提供了学术支持和决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就“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向纵深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及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力度等问题提出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进程

(一)推进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通过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2014年,国务院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此次评审工作,首次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提高了对申报文本、图片以及录像片的相关技术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了申报程序。 153个新入选项目和 153个扩展项目中,包括许多反映中华传统美德、与传统农耕文明和民众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加突出了《非遗法》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意义。

(二)强化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的监管机制

项目保护单位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和核心机构。文化部为了强化对保护单位履职尽责和绩效的监管力度,定期根据各项目保护单位的履职尽责能力、条件和绩效等因素对项目保护单位进行适时调整和重新认定。

2014年3月,文化部了《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决定对鼓舞(花钹大鼓 )等12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加上 2013年调整和重新认定的 433家项目保护单位,目前文化部已调整和重新认定了 554家项目保护单位,标志着我国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动态化管理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

(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方式全面推进,不断深化

1.抢救性保护全面实施

抢救性保护方式主要针对由于主观和客观、内部和外部等因素,致使面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 2014年,文化部继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承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业务标准(试用稿)和技术标准(草案)已经制定完成。为推动两项标准的实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启动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等。制定的《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各地纷纷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如:内蒙古积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双百工程”和文化艺术长廊建设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艺技能抢救项目》;江苏省结合省级以上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和高龄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实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性项目抢救性记录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研究工作;河南省组织实施了“河南省稀有剧种抢救工程”,通过对稀有剧种表演团体的生存状况、剧目生产和演出状况、经费和硬件设施状况等方面进行细致调研,基本摸清了当前河南省稀有剧种的生存现状,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收集了大量剧本和道具等珍贵实物,推进了河南省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2.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立项程序,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经验

整体性保护方式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传承和发展离不开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其实践者的生产生活方式、情感交流体验和精神追求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基本规律,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目前,文化部以划定特定区域,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 2014年,文化部批复设立了格萨尔文化 (果洛 )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渝东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 (鄂西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目前,共设立了 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自2007年文化部批准设立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来,经过 7年的探索实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思路、模式和具体措施进行梳理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014年10月,文化部在山东省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论坛”,论坛围绕着“加强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促进区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的主题,通过专家发言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代表的经验介绍,共同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有效途径。

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既要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要重视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村镇、重要文物等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兼顾到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具体体现之一, 2014年,住建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的指导意见》,评审了两批共 600个中国传统村落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通过 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其中 18个予以补助。目前,文化部会同住建部等部门共同评审了第三批中国传统村落 994个,三批共计 255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正通过多渠道、多层面不断地深化实践。

3.深化生产性保护,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内在活力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的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2014年,生产性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无论是政府、学界,还是传承人都更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活态传承。 2014年10月,由文化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在山东省济南市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以“非遗:我们的生活方式”为主题,展示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突出了生产性保护工作成果。

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育民、惠民、富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探索和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活态传承。 2014年,文化部命名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59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单位入选。至此,文化部共命名了两批100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进一步推动生产性保护, 2014年1月,文化部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政法司、改革办赴江西、贵州、云南开展实地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初步的优惠政策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通过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内在动力。以山东省为例,截至目前,山东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户达到 39170多个, 2014年营业收入 196.26亿元,利税 30.11亿元,从业人员达到 265万余人。

4.推进和完善数字化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及数字化保护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2014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论证和修订工作。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10个分类为基础制定的相关标准,为全面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

各地在数字化保护工作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工作,如安徽省在 2013年度完成 6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的基础上, 2014年继续与文化部信息共享工程安徽分中心合作,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采录工作。目前,安徽省已经完成 2014年度 3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工作的拍摄任务和专题片脚本的撰写任务。

四、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需要场所等基础设施提供保障,但是之前一直没有得到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但目前面临一定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选并给予了支持,以改善其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设施条件。经组织专家评审,发展改革委将 96个建设项目纳入“十二五”时期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并下拨了 2014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2.099亿元,对河北、山西、、内蒙古等 21个省区的 3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与传播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种国际活动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交流中占据重要位置。 4月在北京举行的 “2014年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年”、9月在陕西举行的“首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重要的国际文化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活动被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文化交流内容。南京“青奥会”期间,中国文化小屋在“青奥村”内最早对外开放,屋内不仅有剪纸、篆刻、泥人面塑、戏剧脸谱绘制等现场展示,还有古筝演奏、京剧演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北京 APEC会议期间,主办方在人民大会堂、颐和园、首都博物馆等都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台。 2014年,在中国文化“走出去”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太极拳、书法培训受到欢迎,中国传统年节、民俗活动得到了广泛传播。 2014年6月25日,第48届“美国史密森民俗节”在华盛顿开幕。中国首次以主宾国身份参加并举办“中国:传统与生活的艺术”主题活动,超过 100万民众到场参观。这是近年来中国举办的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民俗艺术对外交流活动。 108位民间艺术家作品的集中展示,让美国观众领略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亚太中心 ”)在 2014年通过在境内、境外举办培训、研修班以及国际会议等,加强了我国与亚太地区各国的交流。 2014年,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撰写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报告》基础上,亚太中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信息与网络中心合作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报告》,这是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为宣传和推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经验”做出的切实努力。

随着传播力度的提升和国际交流的深化,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了良好形象,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中国文化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不仅得到了巩固和提升,同时,也推动了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社会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所有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与传承者,只有紧紧依靠社会民众的参与,提升文化自觉意识,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保护格局,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2014年6月,中国艺术研究院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办了第三届“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暨“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颁奖仪式,为获得“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的60位传承人颁奖;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马 (中国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获得首次设立的“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这一奖项的设立,是为了表彰为支持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了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比如,浙江省在 2014年成立了“浙江省企业家振兴民族文化促进会”;河北省与新浪网共同主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探寻之旅”团体自驾游活动,吸纳了车友、文化名人和媒体人参与其中,探访了全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川省成立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进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坚持创新意识,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

研究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各种理论问题,总结其传承规律,寻求符合其内在发展规律的有效保护措施和方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出的一项急迫任务。

2014年,为调动传承人参与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规律和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14年12月25日,受文化部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召开“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评审工作会议”。此次评审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及专家提名的候选机构中评选出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议机构 10个,这个过程体现了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的密切结合。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重视也逐渐凸显, 2014年7月,为充分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密集的优势,江苏省文化厅命名了南京大学等14家单位为首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青海省也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八、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级人才培养

2014年,我国在传承工作方面继续推行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传统的传承体系进行有效补充与发展。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增设了硕士学位“传统技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研究方向,聘请多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作为导师。今年,再次《2014年招收 2015级攻读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拟继续招收“传统技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方向的研究生。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采用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与地方文化部门合作,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提供学术教学,地方负责提供教学场所和组织学员的方式,为地方着力培养一支依法科学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 2014年9月1日至 4日,中国艺术研究院和自治区文化厅在拉萨主办 “2014春雨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培训班”,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选派 7名专家赴藏对自治区内7地(市)、74县(市、区)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区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管理人员和部分传承人等近一百二十人进行授课。

(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为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意识到发掘专家学者的智力资源的重要性,以多种形式促成专家与传承人的联系。 2014年,这种合作方式得到进一步加强。如江苏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与贵州省雷山县积极探索校地合作,由美院师生赴雷山考察,在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调研后,设计出苗族银饰、苗族服饰等作品提供给雷山地区的传承人,由传承人制作出成品。这种合作不仅让师生们汲取了创作灵感,提高了传承人的积极性,也让苗族文化走出了大山;林芝地区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一个由设计师组成的学术团队,为林芝地区传统工艺项目提供了既具有国际视野又不失文化情怀的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支持,采用公司加农户的形式,使当地民众在不脱离日常生活的状态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生产,自主性很强,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紧密结合。

(四)采取传承人认定新举措,完善传承体系

2014年,一些地区推出了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 2014年12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公布的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群体名单中, 10个代表性传承团体、 18个代表性传承群体首次得到官方认可。这是国内率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由个体概念扩展至团体和群体的一次地区性实践,这种遵循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探索

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取得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以传统农业文明为基础孕育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在新的形势下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城镇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是我国未来几十年社会发展的目标。但是,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如何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如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是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提出并倡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始,也深刻地认识到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主要依靠心传口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我国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了不少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法,也带给人们一些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完善尚需加强,以避免聚落空间变迁造成有些项目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等。在保护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过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文化内涵的传承。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开自身存在的文化土壤,这种保护便是无源之水。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索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各种保护实践方法,更好地实现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化建设并不是不可协调的。新问题、新困难的不断出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推进城镇化。要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使优秀传统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融入现代元素的同时,更要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因此,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入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为符合新型聚落格局的文化空间建构发挥作用;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发挥作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前形势,一方面需要抢救整理,化无形资源为有形资源;一方面要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并保护最适应其生存发展的文化土壤,以焕发其鲜活的生命力。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该适时推进《非遗法》的修订完善,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行为后果,以及执法主体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要建立起《非遗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并加强执法检查和普法工作。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完善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和配套。如与涉及传统医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原材料供应的珍稀物种保护和珍贵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门法律衔接配套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队伍需不断壮大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及章程自 2006年制定出来,至今已有 8 年。委员会中已有部分成员去世,也有一些委员因年龄和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扩充专家库储备、优化专家知识结构,并重视补充新鲜血液促进专家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员会智库职能非常必要且紧迫。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加强对保护理念、方式、措施的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保护工作的推进和深化,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要适时调整。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认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内在动力,重视立法保护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的纲领性和保障性意义,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事实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和辛勤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已逐步形成,它与行之有效的保护实践相得益彰,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不断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由于文化冲突带来的复杂局势,并力求在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为维续人类文化多样性,增进世界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欣赏发挥更好的作用。

罗 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5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18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各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蕴含着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又是地域历史文化发展的重要见证和载体,为后人留存了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促进文化新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深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区的文化生态发生着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传承后继乏人,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意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明、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三)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区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工作任务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在充分利用已有普查工作成效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影像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把普查成果汇集成册,以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和传承参考。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辖区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科技的运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经区政府授权的公共文化单位等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展示,有条件的街道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七)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本、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开展传习活动,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文化机构等已有的研究成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专业人才的培养。有条件的街道,可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保护以口传心授为主的传承方式,结合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八)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要研究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在已经开展普查的基础上,可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处于濒危状态、且工作基础较好的项目作为单项保护试点,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标准和保护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且较为集中的区域,也可探索实施综合保护试点。通过试点,积极总结符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的经验和办法。

四、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九)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进一步充实调整区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委员会下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统一协调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评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指导;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工商、民族宗教、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科技、旅游、体育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6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

榆林市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陕北榆林这座历史性文明古城,不仅拥有着数不胜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拥有大量的体育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无形文化蕴含着陕北人民特有的精神价值、文化意识、思维方式等,它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它是非常有价值的文化资源,它是促进榆林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文化源泉,它是陕北文化发展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榆林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2011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育史分会主办了“中国首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大会”,大会探讨了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大计,并就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现状、保护与传承、开发与传播、教育与人才培养、战略与策略等专题进行了交流。相继各地区也纷纷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特别是陕西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榆林,也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加强这一问题的发掘、研究、保护工作,以此来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传承,从而发挥体育非物质文化的积极作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语言表述、口头传说、民间艺术表演、社会节庆、礼仪风俗、传统手工艺技能等[1],国家也出台了《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已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针对性,同时还可以发掘未开发,未列入名录的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提高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很有必要,探讨造成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境的原因及对其实施有效保护对策进行理论剖析。

2榆林地区在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对保护工作的认识浅薄

现代生活中,大多数人把目光投到奥运会、亚运会等体育竞技比赛中。就连体育工作者也不例外,更何况非专业的民间艺人意识不到我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命运的消亡。包括我省好多学校及相关体育部门都把精力放在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人还在关注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在当前,还有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因此保护态度轻蔑,相关人士缺乏保护责任意识,更谈不到使命感。

2.2民族性地域性造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难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过程中易受社会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内容形式上也逐步发生显著变化。由于相同的民俗在不同地区以不同的方式展现,不同的时代也会以不尽相同的形式发展,因此,民族文化的区别已成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3类型多样性增加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地域性,直接造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表现形式中的多样性。这一特征在榆林地区尤为突出,如民间秧歌(踢场子)、靖边跑驴、横山老腰鼓、舞龙灯、舞狮子、抬灯官、腰鼓、鼓舞等。

3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人们已经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研究人类发展的重大意义,目前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在不断增加,例如增加资金投入,设定法律法规等。体育非物质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分支,也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政府部门均对陕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予以重视,设立相关机构,制定法律法规,整理书面材料等。但实际上,保护和挖掘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今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3.1尽快出台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

为了能更好的保护当地的非物质文化,国内某些地区根据当地文化特色颁布适合地区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律条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进入立法程序,望相关部门能够出台和完善有关法律,使其能尽早的实施。有学者认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知识产权范围,不仅对保护非物质文化产生重大作用,还可在不久的将来减少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冲突”。除了设置法律保障,政府还应补充其它相关保护措施。政府部门也应该大力参与传统知识的保护活动。针对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陕北秧歌等的保护采取相应措施,聚集民间文化艺人保障非物质文化的基础和发展实力;在劳动保障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文化艺人一定的生活补助,提供较为稳定的生存环境和一定的文化知识补充让他们认识到非物质文化的价值从而更好地投入到非物质文化的建设和传承中[2-3]。

3.2媒体应加大对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及推广

体育文化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发展观念。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发展轨迹必然也要顺应历史与时展的步伐,对于榆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必然也要发生转变,媒体应给陕北文化一个展示的平台。如在榆林电视台上设顶一档节目,专门介绍榆林本地的民俗文化,普及传统文化知识让人们感受当地文化特色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也可以采用征集非物质文化爱好者走访调查、查阅资料、考证历史档案等,通过大量的实践活动,整理发掘榆林地区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形成文本目录。大力宣传将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进行广泛传播。

3.3增强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研究机构的能动性

民族民间体育艺术家协会,拥有众多民间高手。我们可以举办一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对有表演天赋、热爱民间秧歌、靖边跑驴、横山老腰鼓、舞龙灯、舞狮子、抬灯官、腰鼓、鼓舞等的人进行集中化的、针对性的指导、训练;也可以与其它地区联合举办体育非物质文化座谈会,从而切磋互进;共谋发展;还可以组织本区域文化爱好者与专业研究人员赴发达地区实地参观学习,从而寻求发展本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的措施和方法。

3.4社会各界应广泛参与,积极响应

广大群众是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主力军,积极引导各区域群众传承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鼓励他们结合时展潮流,完善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使得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时俱进,世代相传。除此外,学校对学生的疏导也将成为陕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渠道,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是由文化部、旅游局、民委等部门在实施,建议陕西省文化部、旅游局、民委等部门联合陕西省教育厅、体育局共同将陕北秧歌、安塞腰鼓等民间体育艺术文化向学校推广,使其纳入到学校体育课堂教学中。

4结论

第7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化遗产包括:

(一)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可移动文物,与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及水系、地貌等文化景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三条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传承发展”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文物局负责本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古城办、规划、财政、建设、国土、园林、教育、房管、公安、宗教、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建立市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可用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的经费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长。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第七条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物、文化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各类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和控制要求,报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名录的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筑、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本体、环境风貌的建设活动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必须经市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级别,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损害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整治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人)须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文物的保养、维修和安全。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健全保护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监督、指导管理使用单位(人)做好保护及档案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组织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科学合理地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改变其原使用用途,变更使用范围。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作其他用途的,经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实施考古前置制度,在下列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必须提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一)由市、县(市、区)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内;

(二)地下文物埋藏区外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建立藏品档案,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展示中心等。

第二十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影像拍摄的,拍摄单位须提前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修复、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单位,须经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文物等级报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实施情况,对不能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传承人。

对认真履行传承义务的项目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考核,并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擅自施工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他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工程,未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强行施工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或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方案,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

(七)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

(八)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8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民族世代相传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让我们见证了历史,得到了宝贵的文化资源。满族剪纸作为民间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其的传承与保护是刻不容缓的。本文针对满族剪纸的传承与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教育传承与保护上提出意见以及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满族剪纸 传承 保护

中圄分类号:J5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5)04-0100-02

一 满族剪纸的保护现状

1 申报情况

辽宁省的剪纸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我省有五个城市列入其中,它们是鞍山的“岫岩满族剪纸”、锦州的“医巫闾山满族剪纸”、抚顺的“新宾满族剪纸”、朝阳的“建平满族剪纸”、大连的“庄河满族”,以上均收入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

2 濒危状况

剪纸艺术是一门口传心授的技艺,在传承中极其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社会现代化的进程已经影响了剪纸艺术的发展,所以人作为传承的载体,对剪纸艺术的传承与发展是关键。老一辈的传承人在消亡,能够继承这门技艺的人寥寥无几,而新一代的青年更愿意接受现代的文化,对于民族民俗的文化艺术却缺少传承和创新的责任,甚至于对传统的民俗文化失去兴趣或相知甚少,如果想把继承创新满族剪纸艺术的希望寄托在现代青年的身上,恐怕他们现在还担不起重任。

而对于传承人也有其担心之处,其一,一些传承人缺少创新的意识,不注重自我的艺术修养和技艺的提高。其二,传承人的徒弟虽多,但能独当一面的接班人却寥寥可数,继承人的队伍中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其三,老旧的思想观念也是一些传承人不肯突破的枷锁,他们的民族色彩浓重,这也导致了传承人的缺失。

二 满族剪纸的教育传承方式研究

国家的培育对民间文化遗产的传承至关重要,它涉及的是幼儿到青年这一十分重要的群体,他们关系到民族未来的发展。从我们现在的教育体系来看,对于民族文化遗产的历史与现状带有盲目的鄙视及缺少理性的关注色彩,并没有完全正确地摆正其位置。所以满族剪纸想要传承发展下去,应该把民间文化加入到公众活动,尤其是青少年教育的活动,社会的进步需要知识的发展,把满族剪纸引入学校,进入课堂,不是要把剪纸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是把剪纸当作一门传统技艺去学习去继承。

1 普及教育

孩子即是中华文化的继承者,也是民族传统的传承者。反观现如今,孩子们从小受到的教育就与民族文化相脱节,这也造成了一批疏离本民族文化的群体。随着现代学校教育,使孩子们日渐远离原本属于民族的东西,直接影响了他们对民族文化的了解,所以把民间剪纸艺术引入中小学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可以在中小学设立剪纸兴趣班,聘请当地民间艺人到校内指导,加强学生对民族文化的了解,让青少年了解、认识、热爱剪纸艺术。而如何加强青少年对民间剪纸艺术的保护意识与自我责任感,可以提出具体的活动方式,例如,对满族剪纸的考察与社会实践。同时可以开展选修课辅导学生上网学习、讨论、包括直接动手实践的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现在的中学往往只重视学习,而忽略了美术教育中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历史,应改变课堂的学习模式,提倡学生主动参与、研究、动手,设置一些考查课、欣赏课、理论研讨和实践课等,培养锻炼青少年收集信息的能力、新知识的接受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及遇事的处理能力。

2 高校教育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研究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益重视,中国的传统民间剪纸艺术也再一次被重视,同时社会各界也在积极探索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高校作为文化传承的继承载体,大学生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是义不容辞的,而大学教育的最终目的也是为社会发展、信息服务提供相应的人才。将剪纸艺术引入高校,在高校教育上既可以提高大学生的民族精神,锻炼意志品格,还可以激发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审美意识。将剪纸艺术引进高校,大学生可采用海报、展板、报刊、网络等形式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及保护与传承的目的通过校园文化进行推广宣传;也可在校园文化中把剪纸作品进行展出或在图书馆进行剪纸作品的展示;还可在校园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讲座,邀请专业剪纸艺术家前来或学生们报名参加,调动积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是纸上谈兵,举办一两次活动、讲座就可以完成的,是需要进入社会去探索、亲身去感悟的。作为高校生已有自我的主观意识,有比较专业的知识,这是大学生的优势,所以高校可以利用寒暑假时间展开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社会实践。可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单人实践或团队实践。实践的内容即可以针对非遗进行推广宣传,进行收集资料,也可学习与传承相关内容。而实践的结果可以以报告的形式进行汇报,也可以表演等生动的形式汇报。同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归档这样耗时、耗力的工作来说,可以动员全国各地的学生进行拉网式普查,即可省时省力,也可让大学生在这其中学到相对的知识,互惠互利。各高校可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部门进行合作,让大学生进入社会活动,在亲身体验的同时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3 社会教育

满族剪纸艺术已淡出现代社会,而如何让社会主体重新关注它,重新建立剪纸受众群体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校园无疑是让传统艺术发展最好的地方,但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社会这个大的群体也是剪纸艺术发展下去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全国各地的政府文化部门应该大力支持当地培养剪纸艺人,引导大众回归审美方向。

(1)建立社区兴趣班

在社会这样庞大的群体中绝不缺乏对剪纸艺术的爱好者及感兴趣的人群。针对这样的群体,政府可以在社区内开设剪纸培训班,把在社会中对剪纸有兴趣的群体归拢起来。社会办的培训班如果想要长远的发展,就要学会抓住他们的好奇心,进行专业的引导,可开展普及型和系统性两种培训班,从文化历史、艺术特色等基础知识开始激发他们的兴趣,引起重视;在此基础上进入系统班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学习,对于天赋高的重点培养,使其可以成为民间剪纸艺术家。

(2)增建公共文化艺术馆

剪纸艺术的发展是需要相互交流切磋的,所以为他们提供相对应的交流场所是必须的,政府应考虑增建公共文化艺术馆。时代的变迁,现代人的单元房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流,不似以往街坊邻居可以经常炕上、院里常交流,这也使人们的心理空间在变小。建设公共文化馆可以为剪纸艺术提供一个固定的场所,可每月或节日在此举行剪纸艺术交流展览会,鼓励全民参加,调动剪纸艺人的创作欲望,用交流激发创作灵感,回归生活,让剪纸艺术重新引导大众审美取向。

同时,政府文化部门可以建立剪纸的小型博物馆,把优秀的剪纸作品收入其中,尤其是具有强烈民族特色的,从过去流传下来的作品给予收藏与保护,让更多的社会群体可以欣赏到民族的传统民俗文化。

三 满族剪纸的保护方法建议

1 确立保护的思想

(1)加强立法保护

法律可以保护满族剪纸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就是根本的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亡,可人们却没有树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立法保护刻不容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儿戏,是我们肩负的重任,是要子孙后代传共同去努力完成的。想要这项工程实施好,走得远,眼前的应急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见识的法律和政策作为坚强的后盾去约束和保障。”

因此,辽宁省相关部门应针对满族剪纸的现状制定更为具体的保护条例。根据历史、地域、文化价值等制定保护、抢救程序,明确知识产权,为非遗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另外,韩国在保护法别强调奖惩措施,我省在设立保护条例时,也应增加这一条文。适当的奖励可以增强社会各界人士的保护意识,而适当的惩罚则可约束那些试图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

(2)建立科学的管理机构

“科学的管理机构可以促使满族剪纸的长远发展,其可以在各部门间协调以及切实落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等。”在辽宁满族剪纸收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传目录后,相关部门就建立了研究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心,但因缺乏经验,保护措施不科学、系统,保护工作成效不显著,因此,如何以科学化、专业化的方式保护与传承下去,建立更全面的管理机构是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是组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或组织者等进行培训工作。

2 设立满族民间剪纸文化抢救、保护资金,开发监制文化产业

资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保证。只有资金足够充足,保护与传承的工作才能延伸下去。所以辽宁省应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取得政府、文化部门的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捐赠、赞助、投资在满族剪纸相关产业上。在此基础上设立剪纸文化抢救、保护基金,对剪纸艺术有杰出贡献的人士进行赞助和表彰,鼓励民间剪纸艺人、团队走出国门参赛、参展,提供国际交流的机会。

时代在变迁,中华民族的传统民间剪纸艺术却遭受现代化的冲击,迅速萎缩。我们应顺应时代变化,以不变应万变,通过合理开发剪纸的文化产业,来满足现代人们的需要,这也是无形中保护满族剪纸的重要途径之一。一个强大的国家不但经济强大,文化产业也应是评判一个国家强大的标准。文化产业想要强大,需要政府无条件地给予支持才能得以继承与发展。满族剪纸作为民间的技艺可以融入到旅游经济中,同时开创到创意文化产业中来,变换形式地发展下去。

(1)宣传

辽宁省文化部门也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将满族民间剪纸有系统地纳人各地博物馆、艺术馆、民俗文化旅游胜地的陈列窗口,使其为宣传地方文化服务。

(2)与旅游相结合推进满族剪纸的开发

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迅速,人们在节假日时多选择去旅游放松。正因如此,把剪纸元素添加在景区设计中不为是一个好的发展方式,比如广告牌上、宣传册上、制作纪念品等。同时景区可以打造剪纸一条街,这里可以展示具有满族风情特色的剪纸,供人们参观、购买。街内剪纸艺人可现场制作剪纸,有兴趣的游客可在剪纸艺人的指导下动手一试,让游客亲身体验剪纸的乐趣,用这样的方式把剪纸与旅游结合在一起,互为帮助。同时建立满族民间剪纸文化网络系统,为喜欢、爱好满族剪纸的群体提供一个互联网的交流方式。

3 应用数字化手段保护

现代社会科技发展迅速,把剪纸艺术与数字化文化遗传相结合运用是保护剪纸的必然选择。例如,美国数字图书馆中的“美国记忆”项目,把历史文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数字化,供观众在线浏览信息,其独特的功能设计赢得每年3亿美元的收入。

第9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苏稽古镇;古镇保护;旅游开发

近年来,随着乐山城市的快速发展,处于城区边缘的苏稽古镇已悄然纳入乐山中心城区建设范围。苏稽古镇保护与乐山城市和谐发展已成为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的重要课题。苏稽古镇虽历史悠久,文化厚重,但其保护与旅游开发尚处于初始阶段。苏稽古镇虽名声在外,历史遗迹众多,但却未被列入历史文化名镇,就其原因主要是历史遗迹保护不佳,许多遗迹仅有记载而已,现状却荡然无存。本文通过对苏稽古镇现状旅游资源的分析,在苏稽古镇保护和旅游开发方面,提出几点建议和策略。

1.苏稽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中存在问题

(1)乐山城区发展与古镇传统形态、景观风貌保护的矛盾。

随着乐山城区发展,苏稽古镇与乐山城区渐渐连成一片。古镇周边土地价值倍增,开发建设强度逐年加大,高楼拔地而起,古镇传统形态、周边景观环境正在遭到破坏。古镇内老街建筑物年久失修,生活设施短缺,已不符合现代生活的要求。不少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随意改建、搭建,近年修建的住宅建筑多为平顶,其外观与传统民居很不协调,严重影响了传统历史街区的景观风貌。古镇周边地区建筑高度没有经过控制,缺乏良好的外部空间轮廓和景观风貌。

(2)古镇原真性受到破坏,旅游资源亟待保护。

随着乐山城市的发展,古镇原住居民大量外迁,致使古镇旅游人文环境的原真性面临丧失的危险,古镇文化传统面临失传,古镇保护问题日益凸现。当地居民对于文物的保护意识不强,随意改建、重建现象突出,致使很多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古遗存受到损坏。古镇原有建筑多为木结构,街道狭窄,消防安全隐患严重。

(3)资金欠缺,古镇旅游缺乏必要的配套设施和管理。

苏稽城镇发展主要集中在新城区,古镇区域发展相对滞后。古镇道路交通,给、排水等基础设施条件差,公共建设不配套,古镇缺乏完善的旅游接待设施,镇内旅游吃、住、行条件都较差,致使旅游规模上不去,知名度和效益均受影响。另外,古镇缺乏必要的配套保障措施和制度,尤其是管理制度、服务保障、建设规划和公民环保意识等方面的制度还很缺乏,由此导致古镇保护和发展投入不足,一些古遗址、古民居、碑刻等破损严重,亟需维修。

(4)旅游开发滞后,旅游策划需加强

苏稽古镇旅游开发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古镇旅游以接待零星散客为主,统一的旅游市场尚未形成,旅游景点散,不能形成有效的观光游览产品,旅游形象定位尚不明确,旅游条件亟待改善。

2.苏稽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对策

2.1 古镇保护对策

(1)自然环境保护

在自然环境方面,实施整体环境保护,保护好峨眉河水系的生态环境以及西侧狄坪山的绿化环境。空间格局上延续“一桥连两端”的整体空间格局与传统机理和风貌,保护峨眉河岸古树名木、 埠头以及独具特色的石桥。

保护好古镇自然环境应从旅游者、当地居民和企业入手。首先,增强保护意识,制订古镇环境保护条例。对综合开发的小镇要将吃、住、娱、停车场等设施放置在古镇的核心保护区之外,对保护区以内的经营者要规范其行为,严禁污染源的出现。其次,设符合古镇格调的垃圾箱,严禁生活垃圾向峨眉河倾倒;建立完善的排污系统,防止生活污水向峨眉河水系排放,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第三,改变古镇传统的能源结构,逐步摒弃不利于环保的生活方式,改柴禾、木材、煤等燃料为少污染的清洁型能源。

(2)历史建筑保护

峨眉河上的古石桥,是古镇发展的历史见证,同时承担着重要的南北沟通功能,应加强古石桥本体和周边风貌的保护。

古镇内分布有19处历史建筑与337栋传统风貌建筑。历史建筑不得拆除,以修缮为主,适当进行改善,要求做到“修旧如故,以存其真”。传统风貌建筑也不得随意拆除,以改善和保留为主,历史建筑改善时应维持原有建筑风格特征,可以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对室内进行空间优化和设施配备。必要新建一些新建筑时,必须与古镇原有风格相协调,最好是仿古建筑,不能新旧风格建筑混杂,破坏古镇风貌,要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原则。在对古镇进行保护和修善的同时,也要注意古镇内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自来水、电、排污管道等服务设施要进入古镇,让古镇的游客和居民能享受到现代化生活的质量,一切线管均应埋入地下,不要与古镇建筑风格相左。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是传承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苏稽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苏稽香油米花糖制作技艺和跷脚牛肉汤锅习俗。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从两方面做起:一是保护物,一方面是有效的、多种方式的保存遗产原物,另一方面针对传统技艺在制作过程中,将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品”以“有形化”的方式记录或保存下来,主要包括文字记录、照片、影像等。二是将保护重心直接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身上,可建立传承人培训体制,保证这些遗产的原真性,鼓励艺人收徒授艺,进行民间艺术传承活动。

(4)保护宣传与政策措施

在保护管理方面,苏稽镇政府应成立古镇保护委员会,协调各方面的事务,全方位保护古镇,大到旅游安全,小到增加古镇的必要文字说明,不仅保护自然环境,也保护社会环境。全面制订古镇保护条例,调查摸清古镇的现有资源,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划定保护范围,标注保护层次;整顿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塑造古镇旅游的良好形象。

2.2 古镇旅游开发对策

(1)科学规划,创新开发思路

古镇旅游发展规划应政府主导、专家领衔、公众参与。规划重点加强古镇区域及古迹遗址保护与开发、环境治理、社区居民参与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古镇旅游资源开发要抓住其独有的特色,对最具代表性的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和发掘整理,以形成特有的建筑风格,要有创新,要有典型性。通过整合历史文化资源,把古镇建设成为集中展示嘉州风土人情、节庆文化、民居建筑、宗教文化、民族民间工艺、餐饮小吃等地方传统文化的“活化博物馆”。

(2)挖掘地域文化,塑造古镇旅游形象

要塑造苏稽古镇特色鲜明的旅游形象,需充分其挖掘地域文化,找准定位。苏稽古镇有着千年历史,沉淀了丰富的民俗文化。提到苏稽古镇,大家会想到古石桥、古榕树、翘脚牛肉和米花糖等。因此,在古镇旅游形象定位上应以乐山——峨眉山旅游文化为大背景,结合古镇“山、水、桥、树、城”自然资源,地理区位和特有的饮食文化,形成“峨眉山朝拜始驿,嘉州美食文化古镇”的旅游形象定位。

(3)加强旅游产品开发,扩大对外宣传

根据古镇旅游资源本身的特点和旅游者的心理需求,古镇旅游产品可设计出观光、休闲度假、科学考察等内容多样的旅游产品,融娱乐性、参与性、知识性与文化性为一体,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旅游者,高品位地开发利用古镇资源的旅游价值。

科学营销,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保持古镇对游客的吸引力,维持和延续古镇的生命周期,促进古镇旅游的发展。通过邀请专家学者开展相关研讨会,举办有关节庆活动等事宜,配合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市场营销,扩大古镇名气,提升旅游资源品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