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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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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规定

第1篇:公路安全保护规定范文

abstract: through analyzing the safety of road-involved project of high pressure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main measures on risk control i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关键词: 高压燃气管道;涉路工程;主要风险;防控措施

key words: high pressure gas pipelines;road-involved project;key risk;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e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099-02

1 高压燃气输送管道主要风险特征和风险事件

1.1 管道运输是五种运输方式之一,输送介质为天然气。高压燃气管线具有压力高(高压a2.5

1.2 主要危险特性:

1.2.1 易燃:天然气中主要成分为甲烷,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其闪点很低,为-190℃,在空气中只要很小的点火能量就会闪光燃烧,而且燃烧速率很快,是燃烧危险性很大的介质。

1.2.2 易爆:天然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爆炸下限较低(3.6%-6.5%v),由于本燃气管线设计压力高,一旦发生泄漏,短时间内会有大量天然气扩散泄漏到空气中,在特定条件下,在泄漏源周围有可能形成爆炸性天然气团,遇到火源时将发生造成爆炸和大范围的火灾。

1.2.3 天然气泄漏形成可燃气云。燃气爆炸燃烧产生爆炸冲击波和大量热辐射,会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威胁,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由天然气泄漏速率以及暴露时间等参数所决定。如浙江省某一输送压力3.5mpa,管线直径800mm的天然气管道因受挤压变形后出现管道破裂,导致天然气泄漏后遇火种发生爆燃,其爆炸抛射的泥块达到306m,爆炸火球的辐射热将距离泄漏点62m的树木被引燃,距离泄漏点93m的枯草也被点燃。

2 高压燃气管道涉路工程主要风险分析

2.1 对公路设施的影响 穿越或跨越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或施工保护措施不到位、施工组织不合理,会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破坏,常发生的风险事件有:路基破坏、路面塌陷或起拱,损坏桥涵、排水设施、通讯、电力或其它附属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结构破坏或功能丧失(或降低),公路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降低,将直接危及车辆和乘员的安全,还可能引发其它安全事故。

燃气输送工程具有压力高、输气量大、易燃易爆的特点,发生严重安全事件会直接摧毁公路、桥梁或立交等设施。

2.2 对交通的影响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公路附近燃气管道一旦出现泄漏,又遇明火,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发生燃气泄漏,无论是否引起了火灾或爆炸,都要立即封闭交通,直至隐患完全消除。

2.3 对后期管理、运营、改扩建的影响 涉路工程易对公路后期运营管理产生外来干扰,或因改扩建带来部门间行政纠纷。根据以往典型案例,常发生的事件有:涉路公用设施的维护、检修、改建等影响公路的正常运营,严重时会中断交通;发生公路或涉路公用设施一方改、扩建时,谁迁出,谁补偿的问题;出现权利(用地权等)和责任(如一方发生事故引起另一方损失)纠纷的问题;第三方破坏责任的问题等等。

总结以上分析,高压燃气管道敷设在人口稠密地区、敏感或重要建筑物附近,如果发生事故易造成严重的灾害性后果,除人员伤亡和直接的经济损失外,还会造成极坏的社会与政治影响。

3 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3.1 设计上追求本质安全 从设计源头上追求本质安全,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可靠的工艺设计,从材料选用、设备选型、控制手段等多方面进行严格筛选,并贯穿到从管道设计、设备材料选用、施工、检验、生产、维护到更新改造的全过程。

提高管道及构件的强度、严密性和韧性,确保管线系统的安全,从而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证;采用更先进的焊接工艺、更可靠的防腐材料,使钢管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使用年限大大延长;设置爆管保护系统,根据高压输气

管道的压力突变,及时关闭上下游电液联动球阀;设置监控系统, 提高可控性。

3.2 执行安全保护距离 主要通过控制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在一定范围之外,以此来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这种模式为各种条例、规章和标准、规范广泛采用,处理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间相互关系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减少了纠纷,实际操作简单方便。

目前各部委或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保护距离及各种设施交叉的规定,已经比较系统、完善,为我们处理涉路工程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实施中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

从公路交通安全性角度考虑,禁止从事危害公路安全或占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行为,涉路工程应当遵守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埋地燃气管线虽然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但如与高速路平行敷设管道长度超过一定长度,高速路改扩建压覆管道将导致无法进行巡检(燃气管道日常例行巡检非常重要),因此与高速路平行敷设段应按建筑控制区范围50米控制,穿越、跨越、平行敷设长度较短的可不按此控制。

4 结论

如上所述,管道输送的是高压易燃易爆的燃气,发生泄漏,短时间会有大量天然气迅速泄漏到空气中,当天然气和空气的混合物处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明火、静电等点火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则可能发生爆炸。这时的影响范围非常大,瞬间会形成高温气体,造成强的热辐射和冲击波,造成灾害性的后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易燃易爆品的储运制定专门保护条款,禁止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国省县道公路用地界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有关公路安全保护距离条款的制定有较强的科学性,一般情况下应据此操作。在许多工程案例中,因管带走廊实际地形和建筑物的限制,以及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考虑,偏重于采用安全程度高的材料设备而突破安全保护距离的限制。

必须严格要求进行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涉路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编写,确保涉路工程安全可靠;涉路工程实施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有关权利责任、改扩建迁出及补偿问题、第三方破坏的防范、日常管理维护的协调配合机制等等;公路管理部门建立相关资料档案,长期保存。

参考文献:

[1]李伟.涉路工程安全评价问题研究[j].公路交通科技,2007.

[2]刘暄亚,许晓元,纪超.中国会议城市中高压燃气管道泄漏、火灾事故风险分析,2012.11.

[3]章友俊,彭栋木.道路设计与电力架空线路的关系[j].市政技术,2005.

[4]于京春,解东来等.城镇燃气管网风险评估研究进展及建议.煤气与热力,2007.

[5]何晓鸣,郑权.公路建设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协调发展的研究[j].武汉工业学院学报,2006.

[6]刘宗仁.天然气管道工程浅谈[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8(09).

第2篇:公路安全保护规定范文

一、砂石集散地(砂石料场、重点工程施工场所)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经批准但不履行合法装载义务的砂石料场,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自行整顿;未经批准的非法砂石料场要自行关闭,拒不执行者,依法强制取缔;对违规收料的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合法砂石料场申请开设平交道口,应当首先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合法装载协议。未经批准,各砂石料场不得擅自开设公路平交道口,对于非法开设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砂石,不得阻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超限超载检测,服从交通、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对违法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根据路面查处的超限运输车辆信息,倒查源头装载砂石料场、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责任。

六、全面清理整顿非封闭式收费公路货车包缴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改装、无牌无照或证照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3篇:公路安全保护规定范文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二一五年度学法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直各单位、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二、参加学习人员范围

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三、学习时间

(一)自学时间

1、领导干部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50学时。

2、一般工作人员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70学时。

3、行政执法人员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集体学习由局法制科统一组织。

四、学习内容和达到标准

(一)学习内容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宪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

2、2015年度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基本规范及模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制作基本规范及模版》。

4、上级部门下达的学习任务。

(二)达到标准

通过学习,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了解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公务员的权力和义务,公务员的录用与考核,公务员的培训、交流与回避,公务员的职务升级与辞职、辞退;熟知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和实施程序;熟记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种类和实施程序;熟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熟记法律责任;熟知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了解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内容、被监督执法行为、监督程序、监督处理和监督责任;熟记《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执法程序,了解特别行为程序;了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等。

五、学习要求和监督检查

(一)学习人员应做好学习笔记,每人不少于五千字。局学法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学习笔记进行检查。

第4篇:公路安全保护规定范文

1、城市供水管线(包括引水管道、输水管道、沿线水厂、计量站、调压池、倒虹、管桥、路涵、阀井、标志桩及其供电通讯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对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确保城市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的安全畅通是全市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2、城市供水管线管理维护必须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在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等部门要大力协助供水企业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3、城市供水管线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维修中若涉及单位和群众的补偿,要按照“先维修,后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城市供水管线中线两侧各5米(市区为1.0米)范围内为供水管线安全保护范围。严禁在供水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审批、规划建设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以及挖掘、取土、打井、钻采、埋坟、爆破、开沙、采石或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已有建(构)筑物应逐步迁移搬迁至安全保护范围以外。

5、公路、电力、排水、通讯、厂矿、机关、乡村等单位及个人确需在供水管线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挖掘或横穿供水管线的,事先应探明地下设施,并征得供水企业同意,签定协议和施工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中造成供水中断或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补救并赔偿损失,施工结束后,按要求恢复原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严禁擅自开启供水管线上的井盖、井阀。

7、严禁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车辆在管道或管桥顶部行驶。

8、严励打击偷盗、拆毁供水管线附属设施上的井室、钢筋、井盖板、标志桩和通讯、供电等设施以及偷水行为。

9、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保护城市供水管线,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检举揭发破坏行为,抓获犯罪分子,保护和协助抢修城市供水管线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5篇:公路安全保护规定范文

2、城市供水管线管理维护必须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在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等部门要大力协助供水企业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3、城市供水管线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维修中若涉及单位和群众的补偿,要按照“先维修,后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城市供水管线中线两侧各5米(市区为1.0米)范围内为供水管线安全保护范围。严禁在供水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审批、规划建设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以及挖掘、取土、打井、钻采、埋坟、爆破、开沙、采石或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已有建(构)筑物应逐步迁移搬迁至安全保护范围以外。

5、公路、电力、排水、通讯、厂矿、机关、乡村等单位及个人确需在供水管线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挖掘或横穿供水管线的,事先应探明地下设施,并征得供水企业同意,签定协议和施工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中造成供水中断或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补救并赔偿损失,施工结束后,按要求恢复原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严禁擅自开启供水管线上的井盖、井阀。

7、严禁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车辆在管道或管桥顶部行驶。

8、严励打击偷盗、拆毁供水管线附属设施上的井室、钢筋、井盖板、标志桩和通讯、供电等设施以及偷水行为。

9、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公路安全保护规定范文

为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管道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石油天然气是国家具有战略意义的能源和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作为能源运输动脉,其保护工作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因此,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和管道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常抓不懈,防患未然。目前,我市区域内共有西气东输豫北支线、榆济线等石油天然气管道干线、支线12条,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年10月1日《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违法违章占压现象、盗油盗气、毁坏设施等犯罪行为依然存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意识还不够强,执法力度还不够大。为确保我市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管道企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长治久安,为创建平安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理清思路,明确管道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大胆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管道保护良好格局,为石油天然气管道这一能源“大动脉”的安全运行构筑起坚固的防线。

(二)总体目标。积极解决管道违法占压等历史遗留问题,坚决遏制新的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重特大恶性事故发生率为零。

三、健全组织,成立管道保护工作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全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能源办具体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和监管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四、区分责任,形成管道保护工作齐抓共管局面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

市发改委: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市监察局: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并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公安局:处理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它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市财政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建设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在石油天然气管道控制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采矿、探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办理临时用地、新征土地报批手续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的规定。

市环保局:严把国家大气、水质、土壤等相关环境数据监测关,预防事故发生,遏制污染扩散,保护生态环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解决高速公路、县乡公路与油气管线相遇问题,实施公路安保工程,避免路面损毁危及管线安全。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解决水利基础设施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违法占压等问题,特别是油气管道事故发生后配合有关部门防止水污染。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违法占压等问题。

市林业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解决林业种植、林业产品加工产业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违章占压等问题。

市规划局:在审查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的规定。

市安监局:加大《安全生产法》执法工作力度,监督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质监局:监管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压力管道)产品、附件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做好上述管道产品、附件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计量器具的定期校验工作。

市工商局:清理整顿油气市场,打击盗窃国家油气及相关设施在市场销售行为,依法取缔销赃窝点。

市公路局:负责公路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解决干线公路与油气管线相遇问题,实施公路安保工程,避免路面损毁危及管线安全。

有关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长是本区域内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行政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管道保护工作具体规定,制定并实施本级政府管道保护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管道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政府其它部门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相关企业责任

管道企业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内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巡护、巡检、抽检防护机制;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进一步加强管道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远程监控系统,确保系统完好和正常运行。积极采用“人防、物防、技防、信息防”多重防护手段,建立管道综合防护机制。全面落实防范措施,切实提高管道防护水平。对桥涵、隧道、阀站、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地段,组织专人进行防护。

管道企业对外要主动协调油气管道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技防、人防、物防等各项措施,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四防”工作,确保油气管道的安全运行;要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保护法》,增强管道沿线群众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积极推行乡(办)包片、村包段、人包线及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三包三定”工作责任制,充分调动管道沿线村庄、乡镇(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和群众参与管道保护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四到位”。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形成人人关心管道保护、主动参与平安管道建设的良好局面。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是地方政府和管道企业的共同责任,要严格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管道的安全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一定要措施得力,监管到位;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性。

五、完善制度,建立管道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管责任制,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政府和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管道安全联合督导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督导制。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探索监督管理工作措施和办法,对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及应急预案“五落实”,对问题较多的管段下发《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分期、分批解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把监督管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实现我市管道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我市管道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责任追究,建立管道保护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7篇:公路安全保护规定范文

关键词:天然气 安全管理 技术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1 天然气安全概述

天然气是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其爆炸极限是5.3~15%,属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其安全事故以天然气燃烧、爆燃和爆炸产生的高温辐射、冲击波等为破坏方式。发生天然气事故的基本条件是天然气泄漏且已达到燃爆极限和存在点火源。致天然气意外泄漏的原因很多,如燃气用具质量差或

使用不当,管道超期运行,管道腐蚀,供气压力不达标,野蛮施工致管道破裂,自然灾害等,人为破坏也是导致泄漏发生的原因之一。

2 天然气管道的环境安全技术

城市燃气的种类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等。鉴于天然气是一种相对安全的清洁能源,随着当今对环保要求提高,天然气在城市中的迅速增长,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天然气成为城市燃气的主要气源,形成了全国乃至跨国的供气网络。因此,保证燃气管道的环境安全至关重要的。下面我们分条介绍:

2.1 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2.1.1 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0.7米以内和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在中心线两侧各0.7 米~6.5 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种植深根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及危险化学品,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2.1.2 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6.5 米以内种植深根植物以及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6.5 米以内和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在中心线两侧各6.5米~50 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及危险化学品,修建养殖场、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2.1.3 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50 米以内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中心线两侧各50 米~500 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

2.1.4 未按国家和本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管道设施两侧规定的距离内敷设其它管道设施;

2.1.5 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2.2 涉及河道的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要求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管道设施,由管道设施权属企业与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涉及航道的,还需征求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

2.3 安全保护范围外的作业要求

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进行爆破、打桩、修筑大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施工,可能损坏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应由建设单位与相关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2.4 禁止的解除

对于所禁止的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作业,如确需进行作业,需经规划、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与相关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并对管道设施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进行。

2.5 违法占压物的拆除

对占压管道设施上的违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规划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2.6 备案

施工避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确实需要管道设施改道的、搬迁或者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管道设施权属企业订立协议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将协议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2.7 施工征询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征询地下管道设施的情况及施工保护要求,并组织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2.8 维修和抢险

发生管道设施事故时,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迅速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涉及道路交通的,需同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 天然气的使用安全技术

(1)加臭处理技术和楼栋调压器设备。天然气中臭味剂加入量一般按照标准条件下的数值来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增减臭味剂用量,加臭点选择在降压后的燃气低压输配管道上,多在配气站推荐选用四氢噻酚等新型臭味剂;设置楼栋调压器要根据长期实测值确定所覆盖的楼栋数及用户数,而不能随意减配。

(2)管网断裂保护。我国未强制安装管网逐级断裂自动保护设备,但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使用燃气管道止回阀、用户设施管道的防断裂泄漏安全阀等安全保护装置,以提高安全等级。

(3)从近年的事故现场勘查得出,用户天然气设施封闭在家庭装修内是十分危险的,嵌入式灶具和橡皮软管的广泛使用使隐患加剧。用户设施可以采用暗埋、暗封等方式,但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提出的最低技术要求。

(4)灶具和连接具使用。根据特定燃气的燃烧速度选用灶具燃烧器,灶具的火焰才易稳定,使用才安全。采用离子感应式熄火保护装置的嵌入式灶具,可防止燃气从灶具大量泄漏。另外,连接燃气具的橡胶软管易老化漏气,而新流行的铝塑复合管和波纹金属软管质地硬,建议采用规范卡具,使用压紧螺帽固定,规范室内连接方式。

(5)家用天然气燃气报警装置。日前市场相关产品的种类有:I C卡燃气表自关断产品、家用燃气管道自动断气电磁阀、燃气报警器和采用机电一体化技术具有上述功能的相关产品等。有的家用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采用G S R电磁阀先进工艺,系家用燃气泄漏控制(报警)器设计配套的低压脉冲电磁阀,能确保在燃气泄漏达到或超过安全浓度时,在声光报警并自动启动排气设施的基础上再自动快速切断气源,从而最可靠地避免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这些设备笔者认为,我们

必须将其列入新建住宅必备设施。

4、天然气安全管理优化措施目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对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规定包括:燃气工程建设、配运营、燃气使用、抢修和事故应急处置四个方面,规定了由城建、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天然气经营单位和用户行为自律进行安全管理的模式。而天然气安全管理存在以下局限:4.1经营单位管理的局限性一是因天然气经营单位的规模普遍偏小,用户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足,培训不到位;二是管网及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更新和新技术改造缺少资金;三是难以对用户的安全违法行为实施惩处。因此,天然气经营单位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用户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供气管道及附件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对出现的故障和存在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做到设施设备不带病工作,在燃气干管保护范围内无占管、压管现象;严格执行安全专项资金提取和使用规定,确保职工安全培训和安全投入;针对用户的特点改进安全用气的宣传方式。4.2用户自我安全防范的局限性一是鉴于天然气用户安全知识水平不高,燃气安全意识和事故处置能力不强的现状,科学安全用气难以保证;二是老、幼等人群用气没有安全措施;三是燃气具产品和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四是家居装修不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天然气安全管理环节中,用户是最弱的一环,安全意识和事故处置能力不强,一旦发生事故,又最容易被伤害。因此,天然气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包括::管道、灶具等设备设施安全;报警器、通风等防护装置有效使用;特殊人员的重点监护;供气质量监督和事故快速反应等,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处置能力,选用本质安全化程度高的燃气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以预防和减少天然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4.3 地下管网的安全监测问题

目前,地下长输高压管线已有内部通球(智能球)监测,但是对于城市中低压燃气管线,还没有内部监测要求。由于内外腐蚀、地表应力变化等造成的管线损坏还处于不可控状态。因此当前必须做好中低压管线的巡线监察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发现泄漏,及时开展泄漏应急救援,防范事故扩大。5.结束语

总而言之,发展城镇天然气是我国能源消费调整的重要战略,用气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天然气作为民用燃料已进入千家万户,这使得天然气使用的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因此,必须对天然气的使用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本文分析了当前天然气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探讨了提高小城镇天然气系统妥全性的管理措施和相关妥全技术措施。

参考文献

[1]章中远:国外输气管道建设成都《大然气与石油》2000(12)P1-10

第8篇:公路安全保护规定范文

第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条 建立健全了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网络,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在营业场所明示。

第三条 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台帐记录。对新进员工,先培训教育,后上岗。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 配备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均符合有关规定。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维修派专人负责。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了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附近。定期对举升设备、校正设备、烤漆房等易发生生产事故的设施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做好检修记录。

第六条 落实专人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自查自纠,主要负责人每月到作业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第七条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等已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八条 建立健全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维修前、维修中、修竣后的质量检验规定。对汽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检验合格后,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第九条 按许可证核定的许可项目承修机动车辆,不超范围经营。不承修已修公路安全环保承诺书

报废的机动车,不擅自改装机动车。对维修配件实行入库检验制度,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凡涉及汽车安全部件的维修,均加强检验或检测。

第十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上报。

承诺单位:(盖章)

第9篇:公路安全保护规定范文

确保公路运行安全畅通,为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遏制公路桥梁安全事故频发势头。根据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号)和月日省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保护公路桥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规范运输市场、保护公路桥梁安全为目的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合、强化宣传、着眼长效”总体工作方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区范围内开展保护公路桥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黄岩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畅通、安全的公路运输环境。

二、整治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重点

全区已通车的下列六类公路、桥梁:

1、大型及特殊结构桥梁;

2、交通流量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行驶较为集中的桥梁;

3、在用的各类拱桥(双曲拱、钢架拱、石拱桥、系杆拱)和小铰缝空心板梁桥;

4、使用年限超过10年和设计荷载标准低的桥梁;

5、经复查检测,技术状况为三类以上的桥梁;

6、高路堤、深路堑及地质、地形条件复杂路段的公路、桥梁。

(二)主要任务

一有效地打击不法分子破坏公路桥梁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二要使广大车主、司机、货主和企业职工群众普遍深受教育,要查处一批恶意超限超载案件。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按照规定装载,依法行驶公路的自觉性;三要从思想上、工作上、制度上查找漏洞,制定有力措施,完善各种制度,建立健全治超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月日--月日):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月日至月日)。各单位要对保护公路桥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召开动员会,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公开整治活动目标、内容,大力营造活动氛围。同时通过报纸、网络、媒体等渠道,积极宣传此次活动目的和意义。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月日至月日)。各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坚持惩防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月日至月日)。各部门应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和经验,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的措施和途径,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10月31日前上报区治超办。联系电话:。

四、职责分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发[]号)精神,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乡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管养的乡、村道公路的桥梁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确定每一座桥梁的承载标准,并按照国标要求在10月底前设置完成限载标志。对技术状况检测认定为五类的桥梁,联合区公安、交通部门及时封闭交通,并做好绕道行驶指示标志和向社会告知工作。

2、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及在桥梁上下游两侧的非法挖沙等影响桥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交通部门

1、全面排查,完善公路、桥梁限载措施。根据《黄岩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公路管养责任主体,公路管理机构应抽调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县道及以上公路桥梁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确定每一座桥梁的承载标准,并按照国标要求在10月底前设置完成限载标志。对技术状况检测认定为五类的桥梁,联合区公安部门及时封闭交通,并做好绕道行驶指示标志和向社会告知工作。

2、公路管理机构应联合公安交警等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对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管理维护,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依法处罚、收取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和卸载等工作。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从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的行为。

4、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三)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员的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4、依法严厉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经贸部门

加强对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的本地区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

(五)工商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六)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和监督检查;检查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或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及零配件的违法行为。

(七)安监部门

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发货环节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物价部门

指导和监督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九)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纠风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一)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围绕“合法装载运输,保护桥梁安全”的宣传主题,结合工作重点,制作有关典型案例、重点企业和货源集中地的专题报道,促进合法装载观念深入人心。

五、工作要求

信息共享。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的信息报送工作,加强沟通。专项整治工作中遇突发事件,各单位应实时逐级向上汇报,确保上下信息互通。治超站应定期将违章运输车辆信息抄送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相关信息认真进行梳理,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职责对相关车辆作出处理。

健全组织。各治超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协调,主动配合,认真开展联合行动,减少隐患,遏制事故,保证公路桥梁基础设施安全。区治超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沟通、督促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成立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组织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督察,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务求实效。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合作

二)联合查处。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超限的违法运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拒绝检查、强行冲关、聚众闹事、暴力抗法行为和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行为,要联手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治超工作正常进行。公安部门要与104国道黄岩超限运输检测站建立联动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支援警力。

不间断开展巡查,公路路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涵的管理。104国道黄岩超限运输检测站继续实行24小时工作制。对驶入重点公路、桥梁的货车加强检测,坚决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55吨以上、超限100%以上的车辆驶上桥梁。同时坚持严管重罚,对所有经检测确认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先卸载,后处罚。未经卸载并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放行。擅自放行未卸载超限超载车辆、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的坚决依法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规范装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源地等场站的监管

三)源头管理。对货主和站场故意指使或纵容车辆超限超载的要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要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超限超载车辆的上路率,减轻路面治超压力。

严肃纪律。统一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安部门一律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455号)标准进行认定

四)规范执法。并据此纠正超限超载行为。严格纪律,公平、公正执法。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严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招呼。各管委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及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运输车辆的管理与监督,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