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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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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

第1篇: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摘要: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正在实施,但由于没有直接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改革属于“摸着石头过河”,需要边摸索、边总结。文章尝试将国内近年来有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研究文献做一系统综述,以便为专家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综述

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

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急需进行股份制改革。肖见(1998)认为,国有银行的改革深度不够、许多问题还没解决,因此,试探性地提出国有大银行也可以考虑试行股份制,以便更有力地推动其向商业银行转化。

丁宁宁(1999)指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真正的商业银行是在合法经营基础上追求利润的金融企业,而不是执行政府经济政策的工具,真正的商业银行是责任有限的股份公司,而不是特殊类型的政府独资企业。他认为,国有银行只要有一小部分股票上市,就会大大增加商业银行的性质。王琦(1999)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界定模糊,产权主体虚置,所有者不能有效行使和转让剩余索取权,而对于经营者来说,缺乏利益驱动机制,使所有者和经营者难以实现利益的激励兼容,所有者也不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难以避免“出工不出力”、“寻租”等道德风险的产生,因而他指出,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是解决当前产权制度缺陷的唯一选择。

王煦逸(2003)运用产权理论,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特性和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他认为,各种金融产品,无论是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或金融服务,都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属于私人品的范畴,而私人品只适应于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提供,商业银行也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品提供者。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私人品的产权适宜于集体产权的方式,也就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形式来提供私人品,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郑良芳(2004)比照现代金融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指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存在以下一些弊端:一是产权主体虚置,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受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管,但缺乏一个强有力的金融企业所有权代表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人代表,在内部监督银行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与收益。二是存在着政企不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均是由党政部门任命的官员,首先要听从党政部门的指令,经营中难以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政策性的不良贷款风险就难以避免。三是存在着三权不分,国有商业银行行长既是所有者的法人代表,又是经营权的代表,还代表内部职工福利要求权,存在着自身利益的相互冲突,缺乏权力制衡,最终结局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陷入被内部人控制,排斥了所有权人的外在干预。因此,他认为,要解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存在的上述种种弊端,必须推行股份制改造,以建立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真正建立三会分设、三权分开的权利制衡机制。

但是,也有一些专家学者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资本重组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张杰(2003)研究表明,国有银行之所以能在真实资本极少得到补充且不良贷款比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保持稳定,是因为国家与居民在中国特殊的改革背景下建立起了一种奇妙的资本联盟,由于在这种联盟中,国家以声誉入股且具有不可分性,因此,中国国有银行改革的可行方式是谋求改变资产结构,而不是试图重组资本结构。针对国家注资行动,张杰(2004)进一步指出,一个经济中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与采用何种银行制度弱相关,而与企业制度强相关;决定一种银行体制是否有效率的关键是其资产状况,而银行的资产状况又直接取决于微观经济部门对待银行贷款的态度与行为;国有银行制度在世界范围普遍存在,且不乏有效率运作的例证,通过人为方式降低国有银行比例以提高银行整体效率是一种逻辑误导。

林宝清(2001)也认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稳定我国金融的基石,至少在未来的8年内,四大行切不可轻言股改。其理由:一是“股改论”似是而非;二是宏观调控必须借助四大行;三是稳定区域金融需要四大行。王森(2005)则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山西票号衰亡的原因之一是外国列强通过新式金融对旧式金融侵蚀,进而达到控制经济的目的,并由此得出结论: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拓展市场业务比改善治理结构更为重要。

张羽、李黎(2005)认为:转轨经济下国有银行并非完全缺乏效率,这使得国有银行改革事实上并非像一些人所想象的那么急迫;制度变迁具有内在渐进性的逻辑,国有银行改革作为一种制度变迁也必然遵循这一基本逻辑;国有银行改革的关键是提高自身能力,而这恰恰需要时间。他们的结论是: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有其内在的渐进逻辑,期望通过一次“震荡性”疗法来完成商业化改革注定会无功而返。

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朱正元(2000)认为,重组上市是优化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的有效举措之一,但如果不遵循市场交易规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失去应有的效率,我国有许多国有上市股份企业其效率并未见好转,有部分还亏损严重,其原因就在于此。因此,他指出: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根本是目标定位问题:是按市场交易规则,改变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还是仅仅为补充资本金,在我国现有上市企业中并不明确。如果主要目标仅仅定位于补充资本金,就会形成现有的部分国有上市企业的情况,把上市仅仅当作“圈钱”的手段,就会出现“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绩差”,并进一步加剧股票市场发育和发展的扭曲。

王元龙(2001)指出,1999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这一问题之所以十分突出,一般认为,是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问题。这是因为,近年来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仍未达到国际上银行业认可的水平,短期内国有商业银行也根本不可能靠税后利润的自我积累弥补资本缺口,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负债率太高而自有资本不足、存在着大量不良贷款、财政无力追加投资,以及面临着国际竞争巨大压力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终于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或提高资本充足率仅仅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动因之一,甚至可以说是浅层次的原因,而真正的原因或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为了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其基本要求是:建立明晰的金融产权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郑良芳(2004)认为,众多的学者主张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革上市,以充实资本金,但这是一种主观愿望,并没有考虑我国弱小的股市能否承受得了。他对改革方案中的境外上市筹资也进行了利弊分析,认为有利方面是:国际资本市场能经受得起我国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冲击,能筹集到所需要的资本;不利方面是:大量的上市费用和每年股息红利回报将流入外人田,对增加我国广大投资者的收入和增加社会有效需求毫无作用。他因而指出,充实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能只靠上市,并提出了补充资本金的几种方法,包括:通过发债充实附属资本金;开办长期储蓄存款转股权的筹措资本金的新业务;开办非上市证券业务补充资本金;员工持股;大企业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相互持股以充实资本金。

三、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设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股权结构的安排主要有两种选择:一是绝对控股,即国有股份占51%以上;二是相对控股,即国有股份在50%以下。白世春(2000)认为,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宜选择“绝对控股”方式,一是因为银行毕竟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很健全情况下,国家仍然需要通过银行对经济运行进行适当干预,如果不能保持国有股份在商业银行中的控股地位,那么政府意图就很难得到体现;二是就目前国内法人的资金实力来看,要想使几家商业银行的国有股份一下子减到50%以下也不现实。

张杰(2003)研究认为,国家以其声誉“入股”,居民正好“愿者上钩”,就这样,居民存款与国家声誉相结合,共同构成了国有银行的资本金,用一个简单的代数式来表示:

E=r.D

其中,E表示资本金,r表示国家声誉,D表示居民存款。如果极端地假定国有银行没有“真正的”真实资本,则有:

若r=1;则E=D

若r=0;则E=0

他由此得出“国家退出悖论”:如果国家不控股,国家声誉便等于0,与国家声誉相伴存的居民存款便会有大量“出逃”的可能。

而王元龙(2001)则认为,如果过分强调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控股权而且是绝对控股,这与原有体制下的国有独资银行不会有很大的区别,而且很有可能再次导致旧体制的复归,政企不分、行政干预银行经营活动的状况将死灰复燃。因此,他认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不必拘泥于必须保证国家的“绝对控股”,而相对控股则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国有股权可保持在30%~50%为宜。田国强、王一江(2004)也认为,即使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只要银行的产权结构仍没有什么变化,政府占大股,经营决策权由国有大股东的人来决定,就不可能有足够强的外部监督来制约,管理体制就不可能发生大的变化,就不可能提高效率。

对于如何解决股权结构问题,实现战略投资者、政府和银行三方共赢,王琦(1999)、王元龙(2001)、郭武平(2004)都提出,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金股。其中郭武平(2004)详细地介绍了金股的概念与特性以及金股在其他国家的实践:金股是一种政府持有的没有收益权、可以对特定事项行使否决权的股份,金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份,其特殊性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金股的持有者是政府,不是非政府机构、企业或个人;第二,金股的权益主要体现为否决权,而不是收益权或其他表决权(提名管理人员等);第三,金股通常只有一股,而且没有实际经济价值,正因此又称为金股机制(goldensharemechanism);第四,金股是政府与其他股东个案(onacase—by—casebasis)商定的,无统一的法律含义和安排。

四、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方案存在的问题艾仁智(2005)认为,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中行和建行的股份制改革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从投资者来说,他们都有一个共同和绝对控股的投资机构———汇金公司,汇金公司代表国家对两大行注资,持有中行100%和建行85.23%的股份,这一方面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使两行股权结构不合理,且单一和绝对的股权结构是无法进行市场交易的,而无法进行交易的产权不是事实上的产权,是残缺的;另一方面,汇金公司既然代表国家出资,它只是财政的代表,还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其次,汇金公司在两行的改制过程中,都占绝对控股地位,而其本身又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如何平衡国家利益与银行的市场化运做之间的矛盾?最后,谁来监管汇金公司?因为汇金公司在两大行的绝对控股地位,势必会对其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对汇金公司的决策行为、投资行为、运营行为等方面的监管就变得尤为重要。

李贡敏(2005)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困境分析后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表现在国有银行商业性和政策性的双重性质导致其目标的多元化:盈利与政策性金融共同存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统一体中,具有存在必要性的政策性金融是造成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最主要的原因,而巨额不良贷款又是构成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逻辑起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导致政府对金融剩余控制力的下降,将造成政策性金融融资困难,而实证表明,国有银行政策性金融只能唯一的依存于国有银行制度体系,正是目前政策性金融的不可承接性,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陷入困境。

张杰(2004)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既有改革思路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国有银行的改革目标已经明确无误,而国家与国有银行自身也在朝着这个目标努力,可最终除了付出巨额的改革成本、重组和派生出一些在概念上符合改革要求的机构之外,为什么我们总是感到离那个目标不是更近,而是更远了呢!他因而提出质疑:国有银行改革的既有思路是否出了问题。

五、结语

高度垄断的国有银行确实在运营上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受政府效用函数干扰太大,不能充分体现效率和利润最大化的市场规则,从而导致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与效率低下,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是必然的。从改革的历程看,由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的对四大专业银行的改革,到90年代中期完成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造,再到2005年试行股份制,历时二十余年,符合渐进式改革的理念,并非一些学者所言的是要“毕其功于一役”,而且股份制改革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循序渐进,完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也许还需要耗时多年,中途还可能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挫折,但不能由此断言是改革的思路和路径发生了错误。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也的确面临诸多挑战、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股权结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产权多元化,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真正的金融企业,但如果改革一味追求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可能会超越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和整体制度安排的现实条件,而如果过分强调国家的控股权,则又可能由于政府“一股独大”导致原有体制的复归,重蹈我国证券市场上许多国家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覆辙,改革的结果也只是“形似”,而不能做到“神似”。解决股权结构问题的较好方法就是在改革中引入如前所述的金股机制,在国有股份中设立金股,政府仍然可以拥有绝对的控股权,但要改变行使权利的范围和方式、放弃部分表决权,这样既可以保证国家绝对控股的地位,又可以让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干预日常决策,但可以相机选择行使否决权。引入金股机制的结果,不仅可以使银行拥有了更大的自治权,实现真正的公司治理,又可以使战略投资者能在股份比例较少的情况下获得相对较大的表决权,有利于吸引战略投资者。

此外,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实现预期目标,不只是单纯地通过内部改制就可以完成的,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需要适宜的环境与良好的秩序,比如相对宽松的经济环境、清晰的政府职责定位、完善的市场及有序的竞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独立有效的银行监管等等,因此,改革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王煦逸.从产权理论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34-39.

2.郑良芳.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设想与建议.经济研究参考,2004(,5).

3.张杰.中国国有银行的资本金谜团.经济研究,2003(,1):30-36.

4.张杰.注资与国有银行改革:一个金融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经济研究,2004(,6):4-14.

5.林宝清.国有四大银行不可轻言股改.金融研究,2001(,4):24-31.

6.王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改善治理结构还是拓展市场业务.金融研究,2005(,6).

7.张羽,李黎.中国国有银行改革的渐进逻辑.金融论坛,2005(,5):17-23.

8.王元龙.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研究.金融研究,2001(,1):87-96.

9.白世春.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初步设想.金融研究,2000(,11):116-121.

10.田国强,王一江.外资银行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经济学动态,2004(,11):45-48.

11.郭武平.金股:国有银行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有效途径.金融研究,2004(,8):78-84.

第2篇: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中国的信贷市场份额商度集中于四大国有银行,中型银行(本文指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份额很低,小银行(特别是民营小银行)极不发达。

根据2000年的数据,中国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为116406.9亿元,四大商业银行占84.6%,其他商业银行比例为13%,外资银行只占2.4%。当然,随着业务经营范围管制的放松和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如果我们将其他商业银行理解为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果把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理解为小型金融机构,他们的力量更加弱小。

在银行体系方面,美国银行有8000多个,大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全国性的银行,例如花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这些银行也是大的跨国银行,影响遍及全球。第二层次是跨地区银行,例如美洲银行、富利特银行。第三层次是地区银行。这类银行数量很多,一般都在某一州开展业务。为当地大的企业和大城市的居民服务。第四层次是社区银行。这类银行有几千家。主要为某一小城镇或大城市的某一社区的小业主和居民服务。这四类银行形成自然的分工。都有自己特定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工具,使社会不同层次的企业和居民都能得到相应的金融支持,从而使经济活动在不同层面上都能有效的开展。

中国银行业的区域结构很不合理。作为第一层次的全国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开发银行,与美国相比有两大区别。一是中国全国性银行的资产集中度太高,集中了全国银行资产额的80%多(美国全国性银行只占全国银行资产额的40%,但服务的范围却不对称,广大农村,小城镇以及大城市的小企业都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服务;二是中国没有跨国银行。中国银行虽然在国外有一些分支结构,但基本上是为中国进出口企业和当地华人服务的小机构,不能叫做跨国银行。

作为第二层次的地区超级银行,如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同美国同类银行相比,也有两个主要区别。一是美国地区超级银行一般都在某些地区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而中国的这几家跨地区中等银行在任何地区的市场份额都很小,对任何地区都无大的影响力。二是美国的地区超级银行,一般都有相当的跨国业务,而中国的上述银行都是纯国内银行。作为第三层次的地区银行,在中国非常薄弱。美国基本每州都有在当地颇有影响的地区银行,中国只有少数省有省级地区银行,如广东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和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辖市由城市信用社改组的城市商业银行。与美国相比,中国地区银行数量很少,规模很小,没有形成气候。作为最后一个层次的社区银行,从严格意义上讲,在中国还没有。

综上所述,中国银行业产业结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了信贷市场的极大份额,竞争还不充分,中型银行比较弱小,小型银行极不发达。这种状况会造成银行业集中度过高,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的信贷市场环境。金融业是一个有机联系、互相补充的多样性生态系统,既需要大中小型商业银行,也需要面向社区中小企业和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

二、中型银行的壮大有利于银行业竞争和效率的提高

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中中型银行的市场份额非常小,这使得中型银行没有力量对大型银行形成真正的挑战,使大银行得以长期维持低效运行的状况而没有改革的压力。笔者认为,中型银行的壮大是提升银行业竞争和效率的关键。

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应该是梯度传递的有序竞争,才能衍生出一个富有竞争和产业组织效率的信贷市场。小银行在市场上除了和同等规模的银行全面直接竞争外,还会部分地和中型银行直接竞争,但由于实力有限却无法给大银行造成实质性竞争压力;中型银行在业务上除了和同等规模的银行全面地直接竞争以外,还会部分地与大银行和小银行两边都发生直接竞争:大银行在业务上除了和同等规模的银行全面展开直接竞争外,还部分地会和中型银行直接竞争,而不屑于争夺小银行的客户。

三、做大做强中型银行的政策建议

1、实施做大做强中型银行的战略。

大力支持中型银行做大做强战略的实施将带动和加快银行业改革和产业组织效率提升。做大做强中型银行是提高中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的关键。这一步棋下好了,可以将银行改革的全局“盘活”。鼓励现有的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中型银行做大做强,将会较快地打破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主导的寡头型市场结构,加速整个银行业的竞争和改革,带动中国银行产业效率的提升,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2、银行业对民间投资者要全方位、多层次开放。

中型银行的做大作强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要鼓励民间的资金投资银行业,鼓励银行间的重组和兼并,支持帮助中小型民营银行的建立和发展。2003年十六届三种全会文件以及2005年10月召开的五中全会文件都已明确提出,要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而目前为止全国意义的民营银行只有一家,这值得我们深思。银行业要能相对自由的进入和退出才能保证在足够的竞争中产生有效率和竞争力的银行。微观层面银行有良好的经营效率才能保证宏观层面信贷资金乃至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3、鼓励小型银行(特别是民营小型银行、社区银行)的发展。

当前中国银行产业生态结构存在重大缺陷,小型银行(特别是民营小型银行、社区银行)极不发达已经严重影响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的解决。要鼓励民间资金进入这一领域。另外,可以考虑将现存的各类信用合作社拆分、改组为小型社区银行和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各类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不宜按照目前的趋势全部引导其向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其绝大多数仍应定位为面向社区中小企业和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这也是其在未来的金融业竞争中唯一的生存之道。因为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不会涉足其毫无优势可言的社区关系型融资的领域。但中国的信用社必须尽快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区银行和合作制金融组织。

4、提高国家对整个银行业的监管能力和水平,防范并尽快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鉴于目前中国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国内脆弱的金触体系特别是国有银行体系,所以防范外资银行大量涌入的风险其最根本的立足点应放在国内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上。银行业开放使外资银行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安全运行将直接影响到中国的金融安全,因而,要不失时机地转变监管重心,强化对外资银行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

第3篇: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一、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必须标本兼治

虽然我国的不良资产规模巨大,而可用以解决问题的资源——财政收入则相对薄弱,但是凭借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增强的国力,处置现有不良资产并对银行核销坏账和重新注资,是完全可以做到的。问题在于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归根结底是由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无效率的体制产生的。而且还因为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银行和国有企业远不具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追求和行为方式,加上体系和执法力度又都存在缺陷而使问题更加严重。只要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旧的不良资产在付出巨额成本得到清理以后,新的不良资产还会重新产生,国有企业和银行的问题仍然不能解决。这种情况决定了不良资产的清理必须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也就是说,处理已有不良资产的着眼点是防止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将清理不良资产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银行商业化的改革结合起来,强化对工商企业和银行的财务预算约束,转变其运营机制。

为了有效地处理银行现有不良资产,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经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司,其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由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它所具有的功能和经营业务与普通商业银行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投资银行的资产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债券发行、管理咨询、参与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的功能。资产管理公司在实现上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努力促使工商企业和国有银行在改革产权制度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和改善资产质量。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

在过去几年中,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大多采取在各级政府主持下破产、兼并的办法,这较之于继续给经营不善或根本无存在价值的企业输血是一个进步,然而这种做法仍然无法防止企业在主管机构的支持下乘机逃废债务,造成银行资产的大量损失。但如果对所有的不良资产都采用拍卖、核销的办法来处理,则国家财政将难以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将银行的债权转为它们对负债企业的股权,可能是一种能够保全银行资产及争取使银行和企业双活的选择。

一般来说,负债企业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形成的资产净值状况和当前经营状况都有严重问题的企业。对于这样的企业应当实行破产清盘,同时核销债权;第二类是当前经营出现亏损,资产净值仍为正数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如果申请破产,便有恶意逃废债务的嫌疑;第三类是经营尚可,有潜力,但由于债务负担重,财务出现问题的企业。这一类企业最具备实行债转股的条件。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状况,采用不同的来处置它所接手的银行不良资产。哪些企业可以采用债转股的办法,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公司来决定。

债转股意味着由银行和企业分担资产损失的责任。同破产和兼并相比较,债转股对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着后者作为持股者必须督促企业改变经营机制,将“预算软约束”变为“预算硬约束”。

三、实施债转股应注意的问题

199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为了完成国有企业3年基本解困的目标和化解银行不良资产过多的风险,加大了实施债转股的力度。所谓债转股,主要是将国有商业银行持有的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对国有企业的部分不良债权转变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银行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对相应不良债务企业的股权,从而取得对企业不良债务进行清理的权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凭借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运用资本市场工具,以其比银行更专业、更有效率或更强制性的措施对所持股企业进行债务资产重组。那些不良负债转为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的企业,命运各不相同,其生死衰荣取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重组选择及运作成败。从总体上看,资产重组企业受到债转股措施的援助和激励,其资产负债不良状况应当得到扭转,使持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收益,从而对回补和改善银行资产提供支持,使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得以减弱、化解。债转股后,银行与企业仍然是一种信贷关系。因此,银行需要在合适的时机出售股权。银行股权出售的方式包括:一是企业购回;二是银行向公众(企业、居民、外资等)出售。若企业是上市企业,显然就按市场股价出售;企业没有上市,则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企业净资产,得出银行所持股权价值后再出售。

(一)债转股的意义。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说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对银行而言,不良资产的剥离,解开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枷锁,释放了商业银行已经积聚了多年的经营力量,它们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样,国有企业在“债转股”改革下,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代银行债权人的角色而成为持股人,还本付息的负担陡然减轻。就此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相应的“债转股”措施,为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创造了一个发展的小环境。债转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二是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三是震动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债权转股权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利益,将给国有企业带来债务负担减轻、效益上升的明显效果,从而对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问题带来可能有利的。

(二)实施债转股的条件。债权转股权,并不是所有的不良债权都可以转化为股权。银行应坚持个案处理原则,即对于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一集团公司的每家企业是否进行债转股都应逐一考核。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是我国近年来在建设过程家未注入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对这些企业债转股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解决在国民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和特大型企业的;二是支持近年来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企业尽早投产并产生效益,促进产业升级;三是促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有条件的企业扭亏和转制。

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有五个基本条件:一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外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四是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五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债转股不是将企业的债务转变为国家资本金,更不是一笔勾销。五个条件中,第五个条件是要害,说明债转股的目的仍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配套工作。实施债转股应做好以下配套工作:1.中央银行应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对有多家银行贷款的企业按同一比例进行债转股;2.强制债转股企业必须以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3.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债转股所涉及的企业股权变更等报批手续上的便利;4.适当的税收优惠;5.对于银行持有的股权,允许银行在企业清算破产时优先受偿。

(四)债转股的风险。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这是最大的后顾之忧。道德风险的来源:1.由于允许债转股,可能导致企业认为拖欠银行债务没什么大不了的,反正能债转股,连有能力归还银行贷款的企业也不还了,竭力赖债将之变为投资,而后不思进取,使银行股权降值。现在不少企业不仅表现为债务逾期,甚至已发展为不付欠息。这样的情况会对信用、行为规范造成损害。2.经办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以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可能把一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转成股权。3.有的政府部门协助企业舞弊将债权变股权,致使银行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

第4篇: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中间业务 研究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广义上讲“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它包括两大类: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和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我国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中间业务最基本的性质就是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的时候不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出现,即并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参与,这是中间业务同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最根本的区别。至今,中间业务已经成为与传统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了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注。

中间业务在国际金融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美国、日本、英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益比重均在40%左右,美国花旗银行收入的80%则来自于中间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城市商业银行走过了10多年的路程,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一员,但是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这一比例不足3%。因此加快发展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已经势在必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中国银监会的2010年报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数量达到147家,共有从业人员20.66万名;农村商业银行85家,从业人员9.67万名;农村合作银行223家,从业人员8.11万名;农信社2646家,从业人员55.09万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69家,营业网点19.6万个,从业人员299.1万人。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起步比较晚,中间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的比重比较底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一般在20%左右,而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要达到30%~40%左右。银监会统计数据标明,截止2009年末,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376.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不良贷款率远远低于34.23%的历史最高水平,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继续保持“双降”的态势;截至2011年底,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为99845亿元,同比增长27.1%,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比例为9.0%,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这一比例不足3%,但客观地说,城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情况普遍不理想。

二、城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SWOT分析

为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整体市场环境和未来发展模式,必须深刻研究城市商业的发展形势,在对城市商业银行优势(Strengh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等因素进行动态分析中,即用SWOT分析法对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形势进行研究。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优势

1.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隶属于地方政府是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共同点,城市商业银行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同样也受着政府的干预。城市商业银行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指导下,始终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为己任,牢牢把握“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镇居民”的市场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坚持以质效发展为核心,强调效益立行和资产强行,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防控、市场营销、绩效评价、资源配置四大长效体系,实现了自身业务与地方经济的共同发展。

2.管理容易,应对力灵活。城市商业银行机构较小,人员较少,管理扁平化,管理链条较短,高度灵活、决策快速,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相对较为容易,而且能够更容易、更灵活地调整,以应对市场的变化。

3.经营策略创新。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在经营策略上有所创新,走特色化道路,把中小企业作为主要的客户,把大企业客户集中到总行营业部办理,并且对不同的商体客户进行不同的分类,建立相应的企业特色支行、城市居民客户支行、农户客户支行专门服务对应的特色客户,摸索探讨行之有效的服务操作模式,使每家支行都成为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

4.中间业务投入低,风险小,较为灵活。中间业务主要是依托银行自身在技术、人才、信息、机构和设备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几乎不占用较多的银行资金,为客户办理各种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和佣金,所以中间业务的投入低,风险小,较为灵活。

(二)城市商业银行的劣势

1.经营风险高。城市商业银行脱胎于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地方具有根深蒂固的联系,对地方政府依赖性较强,因此具有一些固定的缺陷,经营风险一般高于大中型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只集中于小部分地区,因此资产组合缺乏分散性,客户集中度和贷款集中度较高,此外经营地域的集中式的城市商业银行对临沂的经济发展以及支柱产业的波动较为敏感。

2.城市商业银行的客户主要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资产质量存在隐患。城市商业银行虽然能够通过风险定价来追求合理的风险调整后的回报,但中小企业抵御经济波动的能力弱,城市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从而对资本金要求较高。

3.网点和分支机构相对较少,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存在的沉淀效应明显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大部分股份制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较大。中间业务量占总收入的比重较低,品种和收入相对单一,自身创新动力不足。城市商业银行的规模比较小,城市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较少,缺乏规模经济效应。

4.城市商业银行内部对中间业务的重视不够。城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只占较小的比重,对中间业务的重视远远地低于对资产负债的重视,把它置于次要地位,经常服务于存贷款业务。甚至有些小的城市商业银行几乎不开展中间业务,甚至把中间业务作为一种优惠顾客的手段。

(三)城市商业银行的机会

1.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具有较强地方的金融机构所在的城市,渗透率远远高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分享到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金融资产配置日益多样化,人民对银行传统的需要呈现出下降趋势,增加了对传统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的需求。城市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对现有的资源进行补充、重组和充分利用,可以满足不同层次金融消费者的需求。

2.城市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是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这是中国经济最具活力、发展速度最快的部分,为城市商业银行获取较高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创造了条件。

3.城市商业银行和当地政府以及企业保持良好地政银、政企关系。熟悉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具备贴近企业的信息优势,管理机制灵活,激励机制日趋市场化,能够不管扩大在当地的市场份额。

4.科技的发展推动着城市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随着信息化的发展,金融产品也逐渐的网络化,电子银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城市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手段。

(四)城市商业银行的威胁

和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巨大的威胁和劣势。

1.品牌不突出。由于城市商业银行是城市银行和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相比,品牌和声誉认同度较低。

2.网点覆盖率较低。由于较长时间收到监管政策的限制,城市商业银行只在较少的城市有分行,相比国有银行而言规模不大。

3.专业人员匮乏,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由于城市商业银行可能会在经济并不是很发达的中小城市,所以很多专业人员不愿意到城市商业银行就业,多以目前很多城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从业人员数量较少,人员结构也不合理,高素质专业人员明显缺乏。从业人员对中间业务的重视程度不高,而且很多城市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不能为银行和员工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员工对此类业务缺乏一定的积极性。

三、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具体策略

一是目前城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科技含量不高,没有竞争力。而且,城市商业银行与国有银行相比,网店资源也比较落后,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更应该重视电子化建设,包括大力发展电子支付系统,加大与网上银行用户的互动,大规模拓展新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未来银行间的竞争将是科技力量的竞争。科技的进步、技术的领先将使银行在未来的竞争中去的优势。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要打破过去传统的概念和运作方式,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逐步实现中间业务自动化、综合管理信息化和客户服务全面化。城市商业银行要结合所服务的特定的地方金融市场,加强利用信息科技的能力,促进业务经营及管理的创新。围绕提高区域市场需求响应的快速性、决策信息的高效性以及科技管理模式的合理性,进行产品、服务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将信息技术与特定顾客服务、风险控制系统、综合经营管理等建设有效相结合,为实现有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支持。

二是加快实现中间业务经营的多元化,目前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种类丰富,据统计,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所使用过的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如美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的范围包括传统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等,它们既可以从事货币市场业务,也可从事商业票据贴现及资本市场业务。与经历中间业务创新浪潮后的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相比,目前,城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仍以传统的结算、汇兑、收付等业务品种为主,咨询类、代客理财等新兴、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品种较少,金融衍生类工具基本空白。要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应该积极进行中间业务的产品创新,丰富中间业务的品种、提高产品附加值。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显的狭窄,因此我国要加快新业务的市场和产品的开发。城市商业银行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人才和客户优势积极发展非股票交易的综合化银行业务,开发诸如代保管有价单证、首饰、贵重物品,投融资顾问,代办理财,代办租赁电话银行等及其他满足市民需求的中间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个人银行业务和与资本市场有关的综合化银行业务;除此之外,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从专业化走向多元化、全能化,从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

三是依靠于地方政府是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共同点,城市商业银行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同样也受着政府的干预。中间业务的发展不仅是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新的发展契机,而且还是城市商业银行现代化的标志,是金融理论创新的具体表现。因此推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需要中间业务作为必要的催化剂,而中间业务的长远发展也离不开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已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城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提供法律支持,方政府的支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有效监管是文件发展的保证。地方政府在临商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职责是为临商银行发展壮大创造良好地内外部环境,在内部帮助其化解风险,在外部帮助其壮大实力;规范政府自身在内的经济主体,避免各种变异行为,避免对临商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各种干预。

四是完善中间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城市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跨业务条线的,既有公司业务的中间业务,也有零售业务、小企业业务和资金业务的中间业务。在专业化经营的条件下,如何协调和统一银行整体中间业务的发展使城市商业银行要解决的问题。为推动中间业务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统一的中间业务统筹协调机构,统一制定中间业务的发展目标和新产品开发战略,开展中间业务统筹协调工作。在中间业务的绩效考核和利益分配方面,中间业务收入要在中间业务统筹协调机构和所属业务条线管理部门之间进行双边计价,提高相关部门发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此外,城市商业银行还要健全中间业务风险内控和监管制度,加强对中间业务的内部稽核和监督,坚持业务拓展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简历中间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范中间业务操作风险,加强中间业务的培训,提高中间业务的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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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跃祥.唐洋军《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

[4]R.D.Ireland,M.A.Hitt&D.Vaidyanath.2002.Alliance management as a source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Journal of Management,28:41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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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志成: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第5篇: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拥有比较健全发达的银行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渊源各不相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通过研究美国、英国、这两个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风险监管的经验,对我国建立符合新开放时期的现代化银行监管制度是不无裨益的。

1、英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1)比率风险监管体系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所谓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监管措施、价值评估的综合体系,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FSA参照COMELB指标和COM指标对银行进行风险初步测评。COMELB指标包括资本、资产、市场风险、盈利、债务、业务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组织、管理三个方面。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如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成立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信用领域进行检查;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及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等。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2)习惯法

在立法方面,尽管在欧共体各国的中央银行中,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较差,但它却在银行监督方面比之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在英国,法律常由“习惯法”替代,金融管理机构与信贷机构间的关系更多地使用“道义劝说”或“君子协定”原则来理顺,而不是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方式。70年代以来,英国已正式结束了银行业的“自我管制”状态,代之以用法律的形式对银行实施管制,外国银行机构也不例外。“1979年银行法”生效后,管理走向正规化,但是对大型银行的管理仍沿用传统方法,很少采取强制性措施。目前英国管制外国银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87年银行法》、1971年《竞争和信用管制条例》等。

2、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

(1)双重评估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状况和流动性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在美国通货监理署(OCC)现行的监管体系中,骆驼评级和风险评级是两个并行的体系,他们一起构成风险监管的整体方法,二者之间有一些区别。camels是对历史形成的存量也就是运行结果进行评价,风险监管(评级)是对经营过程的控制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前者出现的背景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后者主要针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var(valueatrisk)风险测定方法

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重视对过程控制的评价。(3)争取实现统一立法

在立法方面,当前各国银行目睹并经历了不断加剧的银行国际化分支运作,银行界也在呼唤着实施统一的国际化资本法规,以维持一个健康的国际银行操作环境。美国的立法机构已经单边制定了两个法规,即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规》(IBA)和1991年的《外国银行的强化监控法规》。《国际银行法规》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其目的在于让大量的外国银行受到类似于美国国内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并减少人为的不必要的银行机构间的竞争。

二、巴塞尔协议体系给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带来的影响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该协议设定了资本充足率。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加上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监管等。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此次协议被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包括欧洲银行界在内的国际银行界对新资本协议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有关风险的范围在协议中不断扩充: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进而又涵盖了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其他风险。这是监管当局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的必要应对,是走向全面而准确监管的步伐。

作为国际银行界的监管准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风险管理提出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为将来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监管指明了方向。内部评级法比标准法更能敏感地反映信用风险,但同时也意味着商业银行要在资产组合层面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并相应地进行经济资本配置。欧洲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将在新协议影响下面临不同的选择路径。这种选择也将对未来若干年内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概括而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推出为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框架标准,为银行业风险有效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协议及其补充文件倡导的原则和方法对银行业的监管方向有着深远的影响,规范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并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指导蓝本和实践框架。

三、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准入制度,选择资本雄厚,经营业绩、资产状况良好,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具有丰富管理经验、良好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具有先进的IT技术和国际网络优势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高素质的外资银行大都资金雄厚,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管理先进、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强,能够做到稳健经营。且资信较好,能遵守法规,注重公平竞争,重视自身市场形象。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充分考虑中外资银行的差别。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金融体系构建进程,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在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和监管某些选择方面,要根据各个银行所处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同时,在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的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不再仅限于信用风险,而是要迎接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来自各方的考验。因此,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应具有预见性,充分考虑到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为未来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留有足够空间,不至于使监管法规陷入被动的境地。

第三,加强科学的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化研究。外部监管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由对抗型向协作型的转变,是银行监管的趋势。银行内部风险模型的建立不仅是银行自身经营的必要,也是确保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第四,完善与健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法规。参考国际监管经验可以看到先进的监管体制离不开成熟的法规的配合。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专门性规范。面对开放时期可能的外资银行数量激增,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参考文献】

[1]王卫东:现代银行全面风险管理[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章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田应奎:现代金融有效监管的国际比较[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

第6篇: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扶贫贷款;国际经验

一、小额信贷的起源和发展

小额信贷是信贷机构向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主要是低收入客户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服务方式,也是扶贫的重要手段。小额信贷在上世纪70年端于孟加拉国,是满足穷人信贷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贷款对象仅限于穷人,额度很小,无需抵押。自创立以来,小额信贷受到了穷人的热烈欢迎,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小额信贷发展演化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从70年代的农户小额贷款发展到80年代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进一步发展到90年代追求商业可持续发展和贷款覆盖率为目标的小额贷款,目前,多元化模式的小额信贷正逐步融入金融体系。

小额信贷的迅速发展反映了对过去金融扶贫方式存在问题的反思。以往,贫困人口被视为不具信用,同时考虑到较高的操作成本及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对低收入阶层提供贷款服务。为弥补这种对贫困人口金融服务的空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及国际发展机构协助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通过其发放大量低息的农业、扶贫贷款。由于指导思想、政策和项目执行机构存在问题,加上对吸收存款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这类金融机构的扶贫效果往往不如人意。

小额信贷的产生改变了原来由政府发给贫困户补贴信贷的模式,引入市场机制,由金融机构按市场运作。和传统的政府贴息贷款项目相比,小额信贷已显示出巨大的优势:第一,高还款率。成功小额信贷项目的平均还款率在90%以上;第二,高入户率。小额贷款能保证100%的贷款最终达到农户手中;第三,贷款对象是弱势群体,是对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的补充和完善;第四,市场化运作;第五,重视针对贫困妇女的服务。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手段已在世界上愈来愈多的国家实践。数以千计的小额信贷项目力图把金融服务推进到那些以往得不到此类服务的贫民阶层中去。在世界各地实行的小额信贷模式有多种,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孟加拉的格莱明乡村银行(GRAMEENBANK),印尼的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BRI-UD),及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BANCOSOL)。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正式的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以及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从发展金融市场来看,低收入阶层、微型企业为扩展金融服务提供了很大的潜在市场。如果能找到比较好的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金融风险的方法,小额信贷机构就可以把金融服务推广到穷人中的一部分,并能维持其本身的正常经营及利润。从微型企业的发展来看,小额信贷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一部分初始资金,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长期的金融服务。从扶贫来看,存款服务可以帮助穷人增加储蓄,从而克服资金不足及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当穷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后,贷款服务则可以帮助他们发展生产,从而最终摆脱贫困。

二、多元化的小额信贷发展模式

小额信贷发源于非正规金融组织。小额信贷项目发展与银行有两种方式的联系:第一种类型是由于小额信贷项目的开展,从小规模的项目逐步成为独立机构,进而发展成为正规的金融机构,例如孟加拉“格莱明乡村银行”和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第二种类型为正规的国有银行引入小额信贷项目,逐步服务于大量中低收入客户,实现正规金融机构中设立专门的小额信贷部门,并按市场机制运作,可以盈利。如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在东欧的试点;改革后的蒙古农业银行等。目前,世界各国的小额信贷模式千差万别,以各种方式存在,包括非政府组织、合作组织和正规金融机构等。

1.非政府组织模式:格莱明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的例子。格莱明乡村银行创建于1974年,80年代在政府支持下转化为一个独立的银行,但其实质上仍为非政府组织。到2003年末,格莱明已经拥有1195个营业所、1.2万名员工,并覆盖了312万贫困农户,存款余额2.27亿美元,贷款余额2.74亿美元,基本贷款年利率20%,贷款回收率99.06%,净利润1100万美元。值得一提的是:格莱明为摆脱依赖补贴的负面形象自1998年起不再接受政府和国际机构援助资金的注入,还针对客户需求和同行竞争压力,开始发放额度较大的中小型企业贷款。格莱明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户组织,要求同一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贷款小组,相互帮助选择项目,相互监督项目实施,相互承担还贷责任;在小组基础上建立中心,作为进行贷款交易和技术培训的场所;无抵押的、短期的小额信贷,但要求农户分期还款,定期参加中心活动。对于遵守银行纪律、在项目成功基础上按时还款的农户,实行连续放款政策。经营机构本身实行商业化管理,特别是以工作量核定为中心的成本核算。

2.正规金融机构模式: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BRI—UD)和泰国(BAAC)是正规金融机构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下设地区人民银行、基层银行和独立营业中心。独立营业中心是基本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可以自主决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机构内部建立激励机制。独立营业中心实行独立核算,每年经营利润的10%在第二年分配给员工。实行商业贷款利率以覆盖成本(年利率32%);如果借款者在6个月内都按时还款,银行将每月返回本金的5%作为奖励;储蓄利率根据存款额确定,存款越多,利率越高。这种政策使BRI吸收了印尼农村约3300万农户手中的小额游资,储蓄成为其主要的贷款本金来源。严格分离银行的社会服务职能和盈利职能。银行不承担对农户的培训、教育等义务。BRI-UD高利率和鼓励储蓄的政策,使金融机构实现了财务上的可持续性。

3.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紧密联系模式:印度国有开发银行—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NABARD)是将非正规农户互助组(SHG)与正规金融业务结合起来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该模式开始于1991年,NABARD通过其员工和合作伙伴(亦称互助促进机构,指基层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户合作组织/准政府机构)对由15-20名妇女组成的农户互助组进行社会动员和建组培训工作,农户互助组内部先进行储蓄和贷款活动(俗称轮转基金,类似国内的“会”),NABARD验收后直接或通过基层商业银行间接向农户互助组发放贷款。NABARD对提供社会中介和金融中介服务的合作伙伴提供能力建设和员工培训支持,并对基层商业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在2002-2003财政年度,NABARD共向26万新成立的农户互助组提供约1.6亿美元的新增贷款。截至2003年3月,NABARD已累计对国内1160万贫困家庭提供贷款,覆盖全国近20%的贫困家庭。

4.社区合作银行模式和村银行模式:社区合作银行(又称信用联盟)是完全由社员管理、自助式的金融机构。它由特定的群体或机构组织管理。合作银行是一个民主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合作社。由所有社员拥有并管理,每个社员有一票的投票权来选举合作社的负责人。

村银行是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FINCA)开创的一种提供小额信贷的组织形式,它采用经济民主化的方式运作,提供市场利率的贷款是其主要业务。村银行与社区合作银行的区别在于村银行不是一人一票,可以一人多票。村银行小组就是由10-50人组成的互助小组,小组成员每周或每两周开一次会,小组会为自己提供三种基本服务:(1)提供小额自我就业贷款来开办或扩大自己的生意;(2)提供一种储蓄激励和一种积累储蓄的方法;(3)建立一个提供互助帮助并鼓励自立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系统。村银行小组的成员相互担保彼此的贷款并在组织内部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国家级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模式:孟加拉国批发式小额信贷机构PKSF独具特色,是一个成功的自主性批发小额信贷机构,受到了国际小额信贷产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推崇。为了集中管理国内外捐助机构和政府的扶贫资金,并推动小额信贷机构的持续发展,孟加拉政府于1990年设立了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PKSF),该基金会注册为非盈利性股份制公司,注册资金1.7亿美元,由国内外赠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组成,其董事会成员由7名独立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主席和其中2名成员由政府推荐,另外4名成员由15人组成的理事会推选(格莱明乡村银行总裁尤诺斯教授就是董事之一)。PKSF仅对符合其标准的合作机构提供能力建设和免于担保的小额信贷批发业务。截至2003年底,PKSF已接纳189家合作机构,通过他们为213万贫困农户提供了1.65亿美元的小额贷款。PKSF通过现场调查,审计和提交会计报表对合作机构实行监督,并帮助其制定长期发展规划。PKSF这一国家级小额信贷批发基金的设立,促进了小额信贷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的推广,推动小额信贷机构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也大幅度减少了国际和国内用于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设计成本。正是由于存在一个有效竞争的小额信贷市场,PKSF的合作机构才能不断创新,提高效率,PKSF自身的持续发展也得到相应保证。

三、小额信贷成功的经验

成功的商业可持续小额信贷机构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项目具有可持续性,二是项目有一定的覆盖率。所谓可持续性是指小额信贷从信贷操作中取得的收入能够抵补其操作费用、资金成本、贷款损失、通货膨胀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减少,同时还能够有项目扩展的盈余资金。所谓覆盖率就是项目服务于特定的人群比例。

事实上,只有那种符合客户需要的,根据他们的特点所设计的金融业务才能持续。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只有通过金融创新才能实现,也就是要建立减少金融风险、降低操作成本的制度,确保高的贷款偿还率;同时贷款利率能补偿成本和风险。成功的小额信贷机构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来持续地扩展为穷人服务的金融市场。大部分的小额信贷机构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的组合来降低贷款的风险:小的贷款规模,通常起始于50美元;短的贷款期限,大抵适合于3-12个月的周期;奖励按时还款以将来有权使用更高的额度;必需的存款保证金,与借款数额成比例;定期的小组会议;逾期还款处罚,例如收费,拒绝给予更高的贷款额度;培训借款者金融和商业经营方面的技能;反映风险因素的利率。在评估贷款申请时,根据申请人的资产,或申请项目预计的现金流,或申请人的信用。就放款的方法,有对个人放款,对小组放款,或在村级建立代办机构或二级信用机构。就金融产品而言,提供比较灵活的满足借款人需要和存款人需要的产品。

缺乏正式的抵押品,如土地和房屋,这是贫困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障碍。小额信贷是以非传统的方式处理抵押担保和风险方面的关键问题。当商业银行放贷时,借款人通常需要提供抵押品。穷人没有有价值的抵押品,这使得他们被排除在商业信贷市场之外。小额信贷机构依靠抵押品的替代形式进行贷款。社会担保是最常见的替代方式,并且被用于村银行模式和小组联保型借贷。通常对抵押的替代为组成连带小组。建立小组并承担本小组成员还款责任是给成员贷款的条件,小组成员相互担保各自的贷款。这种方法的实现能使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和连带责任的作用。小组往往有5-8个人。逐步增加贷款额是抵押的另一种替代。在下一贷款周期能获得更多贷款的保证,有利于鼓励还贷。此外,以低收入阶层为目标群体的小额信贷项目多采用直接担保形式或小组联保和直接担保相结合的形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动产抵押形式也是一些小额信贷机构采取的办法。

四、中国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为了帮助中国政府解决扶贫贴息贷款到户率低和还款率低的问题,一些国际机构和国内非政府组织开始探索引入小额信贷,以使贫困农户更容易获得金融服务。随后,越来越多的国际多边和双边援助机构对小额信贷产生兴趣并投入可观的资金开展试点项目。政府扶贫部门也逐渐认识到小额信贷在扶贫中的有效作用,把部分扶贫资金以小额信贷的方式投放给贫困农户。目前,我国从事小额信贷主要有以下机构:国际发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小额信贷项目、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一般由农行、扶贫办及扶贫社操作)和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业务。非政府组织、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均是单一项目型模式,资金主要依靠外部供给,不具备持续性。小额信贷从业人员多为兼职,小额信贷经营没有组织机构的保证。在管理机制上无法创新,只是在形式上照搬了国际上的做法。

随着小额信贷在中国多年试验,客观上提出了中国如何建立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的体系问题。农村信用社在经历了垒大户的挫折以后,重新进行了市场定位,把小额信贷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但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仍有许多地方需借鉴国际最佳实践。

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和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业务都是补贴型的小额信贷,与国际小额信贷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如果金融机构不是自发开展小额信贷,也就无法创新。此外,农村信用社从事小额信贷已开始对一些操作相对规范的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构成竞争的压力。由于农村信用社可得到中央银行的贴息支农再贷款,成本较低,贷款利率也远低于国外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小额信贷,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户借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还国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小额信贷等现象。

第7篇: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巴塞尔协议

金融全球化不可避免地会对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银行业务的跨国化增强了经营风险,也增大了监管的需要。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按照入世承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中国银行业将经历一个艰难而充满希望的调整阶段。但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有待进一步完善。如何改善和加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控制外资银行带来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摆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面前需要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国际外资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拥有比较健全发达的银行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渊源各不相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通过研究美国、英国、这两个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风险监管的经验,对我国建立符合新开放时期的现代化银行监管制度是不无裨益的。

1、英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1)比率风险监管体系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所谓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监管措施、价值评估的综合体系,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FSA参照COMELB指标和COM指标对银行进行风险初步测评。COMELB指标包括资本、资产、市场风险、盈利、债务、业务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组织、管理三个方面。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如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成立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信用领域进行检查;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及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等。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2)习惯法

在立法方面,尽管在欧共体各国的中央银行中,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较差,但它却在银行监督方面比之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在英国,法律常由“习惯法”替代,金融管理机构与信贷机构间的关系更多地使用“道义劝说”或“君子协定”原则来理顺,而不是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方式。70年代以来,英国已正式结束了银行业的“自我管制”状态,代之以用法律的形式对银行实施管制,外国银行机构也不例外。“1979年银行法”生效后,管理走向正规化,但是对大型银行的管理仍沿用传统方法,很少采取强制性措施。目前英国管制外国银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87年银行法》、1971年《竞争和信用管制条例》等。

2、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

(1)双重评估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状况和流动性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在美国通货监理署(OCC)现行的监管体系中,骆驼评级和风险评级是两个并行的体系,他们一起构成风险监管的整体方法,二者之间有一些区别。camels是对历史形成的存量也就是运行结果进行评价,风险监管(评级)是对经营过程的控制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前者出现的背景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后者主要针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var(valueatrisk)风险测定方法

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重视对过程控制的评价。(3)争取实现统一立法

在立法方面,当前各国银行目睹并经历了不断加剧的银行国际化分支运作,银行界也在呼唤着实施统一的国际化资本法规,以维持一个健康的国际银行操作环境。美国的立法机构已经单边制定了两个法规,即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规》(IBA)和1991年的《外国银行的强化监控法规》。《国际银行法规》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其目的在于让大量的外国银行受到类似于美国国内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并减少人为的不必要的银行机构间的竞争。

二、巴塞尔协议体系给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带来的影响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该协议设定了资本充足率。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加上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监管等。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此次协议被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包括欧洲银行界在内的国际银行界对新资本协议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有关风险的范围在协议中不断扩充: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进而又涵盖了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其他风险。这是监管当局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的必要应对,是走向全面而准确监管的步伐。

作为国际银行界的监管准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风险管理提出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为将来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监管指明了方向。内部评级法比标准法更能敏感地反映信用风险,但同时也意味着商业银行要在资产组合层面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并相应地进行经济资本配置。欧洲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将在新协议影响下面临不同的选择路径。这种选择也将对未来若干年内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概括而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推出为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框架标准,为银行业风险有效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协议及其补充文件倡导的原则和方法对银行业的监管方向有着深远的影响,规范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并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指导蓝本和实践框架。

三、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准入制度,选择资本雄厚,经营业绩、资产状况良好,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具有丰富管理经验、良好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具有先进的IT技术和国际网络优势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高素质的外资银行大都资金雄厚,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管理先进、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强,能够做到稳健经营。且资信较好,能遵守法规,注重公平竞争,重视自身市场形象。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充分考虑中外资银行的差别。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金融体系构建进程,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在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和监管某些选择方面,要根据各个银行所处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同时,在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的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不再仅限于信用风险,而是要迎接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来自各方的考验。因此,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应具有预见性,充分考虑到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为未来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留有足够空间,不至于使监管法规陷入被动的境地。

第8篇: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评级 政策支持 评级应用

中图分类号:F8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10-052-04

近年来,印度经济快速增长令全球瞩目,中小企业发挥了重要的“引擎”作用,涌现出众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印度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得益于政府强有力的扶持,信用评级就是其中一大特色。通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难题,提升了中小企业透明度,根据信用质量能够更好地区分不同中小企业,增加了银行贷款投入,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成长发展,其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

一、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

(一)印度中小企业概况

中小企业在印度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对工业生产、外贸出口、吸纳就业和创造企业家贡献突出。印度中小企业划分为微、小、中三种类型,中小微工业部(MSME)2010-2011年度报告显示,全国共有中小微企业2980万家,产值占制造业的45%,出口占全国40%,从业人员6950万。中小企业是非常有活力的产业,但由于先天不足,发展中面临许多困难,特别是难以及时、足额获得所需资金,印度中小企业贷款不到银行总贷款余额的9%。

(二)政府支持组织架构

印度政府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1999年设立小规模工业和农业及乡村工业部,经过分设后于2007年合并为中小微工业部,负责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通过下属组织开发项目并实施。2006年,印度政府出台微、小、中企业发展法案(MSMED),将中小企业范畴延伸至服务业。

印度储备银行(RBI)在全功能的中央银行职能之外,还通过三种措施扮演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开发性”角色:(1)许可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50万卢比以下无抵押贷款,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250万卢比。(2)要求银行优化网点布局,满足地区中小企业需要。(3)制定和银行对中小企业服务最低标准以及信贷投入要求。

印度国家小产业公司(NSIC)是中小微工业部下属组织,通过实施为中小企业定制的系列项目和工程,促进、扶助和培育小工业以及相关的产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和优势地位,2009-2010财政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105.6亿卢比。

印度小产业发展银行(SIDBI)根据法令于1990年设立,资本、资产规模列全球发展性银行第25位,为金融机构提供再融资,以较低的利率提供中小企业贷款,此外还为净值一千万卢比以下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第一代企业家创业。

(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政策

世界银行一项跨国研究表明,贷款人宁愿掌握借款人更多的信用信息,而非坚持要求抵押,凸显了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性。2005年,印度财政部长在议会宣布了促进中小企业贷款投入的一揽子政策(Policy Package),印度央行(即印度储备银行,RBI)向各公有银行发出通告,要求采用透明的评级体系,将中小企业贷款成本与信用等级挂钩,使中小企业贷款成本更加合理,贷款每年增长20%以上,由“常设咨询委员会”进行检查和督促。

印度小工业部批准了NSIC与印度银行协会及评级机构的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性能表现和信用评级服务(Performance and Credit Rating Scheme),政府鼓励企业参与评级,为首次参评的小企业补贴75%的评级费用,最高4000卢比。NSIC认可7家独立的专业评级公司(后增至8家),企业自主选择评级公司,银行参考评级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贷款以及贷款条件。SIDBI与印度信用信息局(CIBIL)联合建立中小企业评级公司(SMERA),与印度银行协会采集共同风险数据,建立基于IT的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评估、监控系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入中小企业的信贷量。各评级机构纷纷给予中小企业评级费用优惠,折扣达到5%-12%。

二、评级机构及中小企业评级

(一)印度主要评级公司

在印度评级市场,除国际著名的邓白氏(D&B)、惠誉(Fitch)分支机构外,还有6家主要信用评级公司。CRISIL是印度最大的评级公司,世界排名第4,从事评级、研究、风险和政策咨询服务20余年,标准普尔(S&P’s)为大股东,评级产品丰富,评级数量最多,市场份额超过50%。CARE是印度第2大评级公司,由金融机构于1993年发起设立,3家国有银行拥有60%以上股份。SMERA由SIDBI、邓白氏和印度11家大银行于2005年发起设立,是印度第一家专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公司。ICRA成立于1991年,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和金融服务公司发起,穆迪(Moody’s)是最大股东。Onicra提供个人、公司和中小微型企业信用评级与信用评分服务。BWR(BrickWork Rating)成立于2007年,也提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

(二)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方法

信用评级的对象通常是大企业,有国际公认的成熟技术和方法。中小企业具有独特性,影响中小企业信用质量的因素与大企业明显不同,各因素权重也有所区别,因此中小企业评级需要采用特定的方法,以SMERA制造业中小企业评级为例,共考察六个方面。(1)行业风险。中小企业所在行业在评级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决定企业盈利水平的关键因素。(2)经营风险。企业经营行为和管理中可能导致客户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单个产品依赖/替代性、定价灵活度)、经营效率(竞争能力如生产成本、市场地位,关系到企业保持和提高市场份额的能力,实施差异化定价)(3)管理风险。评估企业管理质量,因大部分中小企业由1-2人经营管理,故而企业主教育水平、职业经验、经营策略需重点关注。一是企业主诚信度、品质和偿还意愿,包括历史借款和偿还记录,管理者对企业的兴趣大小、良好企业的门槛等;二是偿付能力,包括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价值等;三是财务能力,即企业技术、管理、财务等产生盈利和企业获得成功的能力。(4)财务风险。分析财务指标和经审计的报表,进行比率、趋势分析,考察财务披露、表外项目及其对盈利能力的影响;深入分析资金来源、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流动性投资的可得性,未利用的信用额度,集团公司的财务能力,市场声誉,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从不同渠道融资的经验和能力;企业以前经营情况,财务透明度水平,未来计划,未来现金流的可行性。(5)新项目风险。了解新项目的规模和特点,重点关注不相关的多元化扩张,时间、成本及极端情况下完不成的情形,建设、融资、经营、市场,新项目的合理性,已有项目实施经验,团队经验和质量,技术提供商,实施计划,项目水平,成本比较,融资安排,原材料,市场前景等。(6)其他因素。环保控制证书,补贴和销售税的影响,记账方法变更,未消化的折旧和经营损失,资产保险状况,异常收入和损失,银行报表分析,记账标准遵守情况,管理的变化,新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影响,行业重要的进展变化,法律风险,汇率波动等等。

中小企业评级具有鲜明特点:(1)进行行业划分。中小企业所在行业对企业经营好坏具有直接影响,因此评级要基于行业标准,参照其他具有同一产品线的同业公司条件。(2)考察企业规模。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必然不利,要以规模为基础对中小企业分类,使中小企业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其他相似的中小企业进行合理比较,确立相对信用水平。(3)关注企业主信用。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往往与企业主个人行为高度关联,将企业主个人状况纳入考察,可以提高中小企业未来偿债行为的可预测性。除定量指标外,定性指标在中小企业评级中也占有重要位置。

(三)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划分

采用有别于大企业信用等级的符号表示,评级公司既有自己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标识(表1),也有与NSIC合作进行性能表现与信用评级的等级符号。

经中小企业认可,所有信用评级结果通过评级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开。

三、中小企业评级结果的应用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用

虽然中小企业评级不是参与政府项目的前提条件,但信用评级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有效的“筛选器”,为政府项目实施选择适当的候选对象,如信用担保基金计划、技术升级计划、信用相关资本补贴计划、高效能源与绿色能源计划,信用卡项目、贷款项目等,都离不开信用评级。NSIC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过程中,对获得评级的公司给予优惠利率,SE 1A级企业享受1%的折扣,SE 1B或SE 2A级企业享受0.5%的折扣。 SIDBI通过分支机构或与其他银行合作,对SMERA 1级客户利率降低1%,2和3级客户降低0.5%。

(二)银行监管当局的应用

印度央行为监管需要而使用外部评级结果。RBI规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根据信用等级赋予企业贷款对应风险权重,250万卢比以上的贷款须取得评级机构的评级,1亿卢比以上的贷款如未评级,一律采用150%风险权重(Basel II规定未评级权重为100%);对非银行金融机构(NBFC)开展业务规定信用资质要求,未评级的不能向公众吸收超过1亿卢比存款;规定企业发行商业票据最低信用级别要求,发行额度与信用等级挂钩;商业银行向央行融资时,抵押品须满足相应的信用等级要求。

(三)商业银行应用评级结果

银行对外部评级结果的应用是根本性和决定性的。在印度,银行与评级机构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MOU)的方式开展深度合作,通常一家银行同时与多家评级公司合作,而一家评级公司往往与数十家银行合作,合作在银行总部层次进行。中小企业评级结果在银行领域的应用面十分广泛,印度有国有银行20家、邦属银行6家、合作银行近70家、外国银行30余家,几乎每个评级公司的合作银行都包括所有重要银行,具有高度的覆盖性。

银行高度认可外部评级结果,将其作为评价信贷风险的基准,为信用良好企业提供优惠的借款条件,如更少的抵押要求,简化的贷款程序,更快发放贷款等。CRISIL的中小企业评级平稳地嵌入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决策之中, 30多家银行认可评级结果并将其作为内部授信评估过程的一部分,13家银行对高信用等级企业提供最高1.25%的利率优惠;SMERA与29家银行签订了协议,11家银行机构对获得较好信用评级的企业给予商业好处,银行将外部评级模型与内部模型进行映射,从其评级过程和参数中获得改进;Onicra与超过25家银行建立工作关系,银行为公司评级的客户提供最高 1%的利率优惠;其他主要银行也给予贷款利率折扣(表3)。

四、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成效

(一)评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2005年以来,印度信用评级市场发展迅速,中小企业评级成为一种趋势。NSIC公司2009-2010年度报告显示,仅在性能表现和信用评级项目下,就有7531 户小企业获得评级,而上年度该数据为5011户。2005-2010年初,CRISIL完成1万户中小企业评级,一年后增加到2万户,SMERA、Onicra 评级中小企业均超过1万户,邓白氏(D&B)完成75000家企业的风险评估,其中85%是中小微型企业。评级为信用市场带来了重要的结构性变迁,中小企业经受了信用标准和最佳实践的洗礼,信息透明性和公开披露意识深入人心。印度已成为亚洲第三大评级市场,仅次于日本和韩国。

(二)有效推动了中小企业成长

外部评级是可信赖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资格认定,通过全面评估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并以简明、直观的信用等级符号呈现,增强了中小企业信息透明性,消除了交易中的不确定因素,达到更好的价格发现。好的中小企业获得了优良“信誉资产”,能够以优惠的条件获得银行贷款,降低了融资成本;一般的中小企业通过外部评级信用揭示,使银行能够准确度量风险、合理定价,本来无法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也取得了融资发展的机会(图1)。外部评级还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自我提升的平台,有针对性地改进自身不足;高信用等级展示了实力,提高了中小企业知名度,有助于广泛选择合作伙伴,从借款人、客户、供应商处取得信用支持,获得更多商机。CRISIL报告显示,过去两年中银行对评级企业的贷款支持增长了30%,中小企业仅在利息支出方面就节约了17.5亿卢比的成本(研究表明,贷款利率提高1%,中小企业利润平均下降14%),信用评级为中小企业带来了实际的好处,超过40% 的企业选择继续申请评级。根据印度中小微工业部资料,2009-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速度达到10.4%。

(三)扩大了银行贷款规模

在世界范围内,中小企业信贷已变得有利可图,银行纷纷拓展中小企业业务,以求占得市场先机,外部评级为之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外部评级提供中立的、第三方、无偏的借款人评估,银行掌握了较为充分的信息,有利于更好地筛选企业,降低信贷评估成本,准确进行风险定价,提供吸引客户的贷款条件,缩短处理时间,节省人力资源,提高信贷工作效率,拓展更多的客户,扩大了放贷人基础。外部评级还可使银行快速定位优质大客户,提供关于借款人的早期预警信号,了解客户潜在风险以实现平稳退出,更好地管理信贷组合。

五、印度中小企业评级的经验和启示

(一)建立完整的全国性支持体系

印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大环境较好。中央政府推动引导,颁布法令支持中小企业成长,政府、央行、NSIC、SIDBI等机构协调配合,中央财政补贴,合理划分企业,进行信贷考核,政府带头提供信用激励,构成了完整的全国性中小企业支持体系,有效地连接了市场供求双方,自上而下的顺畅体制是成功的基础保障。

(二)培育市场对评级的旺盛需求

企业有参与评级的强烈需求。中小企业渴求资金,银行对信息有明确要求,驱使企业获得信用等级。政府补贴评级费用使中小企业能够“付得起”,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初次参评的积极性。信用评级带来的实际好处使企业愿意自费继续评级,形成良性循环。

银行应用外部信用评级源自受到的压力。一是资本监管压力,印度央行实施Basel II协议,规定银行先行采用标准法计算信用风险,待批准后方可采用内部法,这一制度安排举足轻重,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倒逼银行主动采用外部评级。二是防范风险的要求,央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进行考核,银行有动力采用外部评级深入了解客户,防范信用风险,保证贷款质量。三是经营效率压力,要想扩大业务规模,必须提高贷款效率、发展更多客户,从成本效益出发,银行有“信用评估外包”的需要。

(三)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评级产品

印度主要的评级公司均有国际征信评级巨头背景,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有较好的基础数据库,开发了针对性的评级模型和方法,不同评级公司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产品线较为丰富。评级产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印度央行认证评级公司作为实施Basel II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通过认证的机构表明其方法和产品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抬升了评级公司信誉度,使其产品更易为市场所接受,带动效应十分明显。

(四)评级机构与银行联系十分密切

印度评级机构的资本构成大多有银行的背景。评级公司源于银行的需要而设立,产品能够更好地满足银行对评级的要求;银行和评级公司成为利益共同体,银行渴望降低成本,因而具有自发使用外部评级的内在动力。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评级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是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的前提和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