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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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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1篇: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东营市 社区服务体系 优化

一、目前城市社区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服务的市场化水平较低

与农村社区相比较,城市社区对于社区居民的基本需要已基本满足,社区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由于目前城市社区服务供给政府主导还比较严重,市场化程度不高,造成信息在社区服务需求方与社区服务供给方的不对称,致使社区服务产品的供给过剩与供给不足的结构性矛盾并存。

2、资金短缺、社区公共服务运行困难

社区资金的不足使社区服务的提供与改善受到严重制约。由于东营市政府财力有限,对社区服务的资金投入偏低,导致社区公共服务人员队伍素质难以提高,社区服务范围难以扩展,社区服务质量难以提高。

3、居民的社区意识淡薄

社区发展的主要力量是业主参与,居民主动参与对于解决东营区社区服务目前面临的问题和社区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不高,不但难以推进社区服务项目,对社区的长远发展也有不利影响。

4、社区服务运营模式与管理体制不健全

一是社区公共服务职责定位不清。作为社区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公共服务,对其认识缺位、功能错位直接影响着社区公共服务的建设。二是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能定位不明确。为了解决当地人口的就业,增加税源和财政收入,东营市的所辖街道办事处对其管理职能中公共服务的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宗旨有所忽略,将街道办事处所应该提供的社区公共服务转向商业性的趋势较为明显,导致社区服务结构的福利性、非盈利的基本性质有所改变。

5、社区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低

社区服务的专业化是指社区服务有专门的资金来源、专业化的队伍、专业化的组织等。目前,由于社区服务还未正式定义为一种专门的职业,因此职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尚未建立,社区服务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还很低。

影响居民人住小区的原因、影响社区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分别见表1、表2。

二、优化社区服务体系的主要措施

基于城市社区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优化东营市社区服务体系,制定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制定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就明确了优化东营市社区服务体系未来生存和发展的思路和方向,东营市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有了可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就能够兼顾发展过程中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各种经营计划、发展规划有了指导原则,优化东营区社区服务体系才能够可持续健康发展。

1、东营市社区服务体系优化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东营市社区服务体系的优化,应以东营市社区服务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为突破口,以不断满足整个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落脚点和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服务城市社区全体居民为原则,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东营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突出轻重缓急,多元化、全面化发展,制定出关于社区发展和社区服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整合社区内外各项资源,着重协调好政府、社会、社区及企业之间的关系。

(2)基本原则。第一,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本着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社区居民的满意程度为准则,社区居民的参与为动力,使社区居民在社区服务体系发展中得到实惠,在优化社区服务体系和参与和谐社区的建设过程中实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全面发展,突出重点。要整体推进社区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社区各类服务设施完善,统筹安排,健全整个社区的服务功能,着力解决其中的薄弱环节,逐步推进,循序渐进,有步骤、有计划地实现东营市社区服务体系优化的分级目标。第三,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充分调动东营市社区内学校、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社区服务体系优化建设的积极性,充分挖掘辖区内各类社区服务资源,努力营造出共驻社区、共建社区、资源共享的良好氛围。第四,实事求是,创新发展。一切从实际出发,在优化东营市社区服务体系过程中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别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结合自身实际,突破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借鉴国内外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的思路方法,突破原有社区服务体系的限制,努力创新。

2、强化社区服务基础建设

社区服务的基础建设内容包括软硬件建设两个方面。软件建设主要指的是人员配备、管理机制等;硬件建设包括设备、资金、场地、设施等。对于提升东营市社区服务基础设施而言,主要问题在于资金的匮乏。因此,加’^央相关资金的筹集力度,优化社区服务基础建设也就变得重要起来。作为社区服务基础建设的基础资金,当前从政府的支持力度来看,完全依赖东营市政府的支持不太现实,东营市政府至多在减免税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无偿提供部分用地和基本的硬件建设资金。东营市政府应当加强支持力度,同时,还要支持区域政策性金融服务结构的金融支持,如与各种基金会和东营市商业银行的合作,进而走服务养服务的模式。要提升东营市社区服务水平,对于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的依托阵地的建设不可忽视。东营市在社区建设中要重视该项工作,积极支持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成服务民众、联系社区群众、全覆盖、双向沟通的阵地,成为社区各项工作开展的载体。

3、营造浓厚的社区服务参与意识

居民对其在社区中主体地位的认可会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而这种主体地位的建立是在居民参与社区服务的建设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它对于居民民主意识的培养、居民参与意愿的增强非常有益。通过对社区服务设施的改善,使得大多数社区居民走出家门,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选择具有差异化的社区活动。

4、加快发展社区文教卫生事业服务

成立东营市和社区两级社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与协调。争取胜利油田等企业支持,形成东营市主导、多方参与的社区教育格局,为社区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平台。出台、完善法律法规,为社区教育的发展提供规范的政策依据,特别在有关收费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社区内现有的教育、文化、体育、科研等教育资源,进一步拓宽社区教育领域,做到教育资源共享。

5、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

发展社区家政服务是满足东营市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各类服务需求的必然选择。为此应从产业化发展角度大力发展东营市社区的家政服务业,要把家政服务当作未来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来开发。一要明确社区主办家政服务的主体地位,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建议东营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依托小区物业管理站成立家政服务中心。通过家政服务中心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满足居民需求,采取特许加盟、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整合相对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实现家政服务综合利用、资源共享。二要加强教育引导,提升家政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要注重加强舆论引导,正面宣传,对家政服务行业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使居民把家政服务行业看作一种受人尊敬的职业。拓宽与居民的沟通渠道,了解居民服务需求,倾听居民心声,收集可靠的供求信息,征集居民的宝贵意见及时调整培训计划,使东营市社区家政服务业这个潜在的庞大市场做到全方位地开发。三要家政服务的基本目标是实现网络化、数字化、便捷化、智能化。

第2篇: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社区建设;居民参与;现状;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132-02

社区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提出的,他在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最先使用了“社区”一词。他认为,社区是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这样的团体逐渐向异质人口组成的、由分工和契约联系起来的、缺乏感情和关系疏远的社会过渡。目前中国政府认可的城市社区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以后做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提出,从传统社区向现代社会转变,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社区共同体的消失,人们之间的情感联结日益松散。如何重构社区内居民之间的情感联系,让社区居民有参与社区建设,就成为当下社区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居民社区参与的概念及意义

参与包含多方面意义。其一体现的是公民权利。公民,既是国家的主人翁,也是社区的主人翁,凡涉及每个公民利益的公共事务或公益事业,公民都有权参与。其二体现的是一份责任,如自己的祖国处于危难之中时挺身而出,当遇到歹徒行凶时见义勇为。社区不是某个人的社区,是全体社区成员的社区,建设社区是每个社区成员责无旁贷的义务。其三体现的是一份力量。一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将使这些微不足道的力量集聚起来,形成巨大的力量。人多力量大,人多势众讲的就是这个道理。群防群控、群策群力为取得抗击非典疫情的胜利所起到的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其四体现的是智慧。如人多智广,人多主意多。其五说明的是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局之间的关系,没有个体的组成,就不可能形成整体,没有局部就无所谓全局。其六反映的是社区成员积极性发挥的程度,社区成员的精神风采。社区成员参与的越广泛、越深入,则说明社区成员的积极性越高,精神风貌越好。

二、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居民参与的现状

1.从参与主体上看, 目前在许多社区参加社区活动的主要是“一老一少一低”。“老” ,即离退休的老同志;“少”,即放了寒暑假的中小学生; “低” ,即定期到社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从分布上看,参加社区活动的主要是大多数时间都在社区的居民,而在职人员很少参加社区活动。

2.从参与内容上看, 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项目主要是娱乐健身学习等文化活动类,而涉及社区公共事务决定、公共服务项目选择等内容的政治性参与较少。

3.从参与形式上看,一方面表现为被动参与和反复参与。被动参与表现为,居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动员、劝诱、说服下参与(执行)社区管理机构业已形成决定的事项,比如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开会听取居委会或街道有关社区工作的通报、部署等。反复参与的情形,指同一批社区居民被重复动员、反复参与各种不同类型的活动,年底统计时看似参与人次很多,参与人群却有限。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居民社区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较低。

4.从参与动力上来看,人情面子是目前居民选择参与社区活动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在被动性参与的社区活动中,人情面子是社区参与的主要因素。居委会工作人员主要利用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网络,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执行性参与任务。当然,兴趣、爱好以及相关利益等都是影响社区参与的重要因素。

三、城市居民社区参与不足的成因

城市居民社区参与不足的问题已成为中国社区建设进一步发展的薄弱环节。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关联度低是导致居民社区参与不足的经济因素。现代经济学认为人都是“理性经济人”,追求效用的最大化。社区居民是否参与社区活动取决于“参与”行动所带来的效用。也就是社区居民是否参与以及是积极参与还是消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取决于其参与行为对其自身及其家庭是否有价值, 以及有价性程度的大小。而一方面,社区公共事务、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又具有“共享性” 的特点, 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

2.传统的单位意识是制约居民社区参与的文化因素。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依靠单位实现自己的一切利益,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严重依赖单位,根本没有“社区”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单位人”逐步转变为“社会人”,单位的社会职能剥离出来,居民的利益关系开始转入社区。但是这一转变过程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人们在减少对单位依赖的同时,单位情结并不会瞬间即逝,单位仍然是大多数居民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虽然社区对城市居民的重要性在提升,但目前还处于弱势,居民社区意识还比较淡薄,仍然把社区当做住地而已。

3.体制是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度不高的制度因素。中国的社区建设时间还不长,仍然处在探索阶段。社区建设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是社区建设强大的推动力。这种体制导致社区建设行政化色彩浓厚,居委会实际上成为政府的“腿”或“脚”,没有多少主动权。居民缺少参与社区建设的制度化条件,参与渠道不畅。居民也长期习惯于被动地接受政府的安排,缺乏自治参与的意识。因此,在社区建设中,目前更多的是在运用行政资源,大多数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利用,居民的主动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4.居住模式的变化是影响居民社区参与的空间因素。与以前单位院、家属区相比, 现在居民的居住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居民的动迁和流动加剧,人们逐步离开原来熟悉的生活环境,开始居住在新的陌生的社区中。从而,社区居民的异质化程度比以前大大增强,居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都有很大差异。相关调查表明:社区居民的交往程度与居民社区参与意愿呈正相关,即居民的交往程度越密切,居民的参与意愿越强。因此,目前的居住模式在客观上影响了居民之间交往,进而影响了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

四、城市居民社区参与是搞好社区建设的关键

社区参与是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基础,是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途径。面对当前城市社区居民参与不理想的状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提升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路径选择。首先, 政府部门和相关社区组织要坚持重视理念、注重过程和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来发展居民的社区参与。一是要始终重视参与的理念。作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社区组织,要在日常工作中逐步累积社会资本,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调动居民的参与积极性。二是要注重过程,不要急于求成。居民只有在参与过程中才能得到主体意识的教育,才能逐步提高参与的兴趣和能力。三是要区别对待,尊重差异和个性。应针对不同的社区结构,不同的参与类型,来开展工作。面对老人社区、青年社区、老公房社区、高档商品房社区等不同层次居民的参与要求,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社区组织可以围绕参与动力、参与平台和参与意识等方面提升居民社区参与。

2.增强居民社区参与的动力。从利益关联和情感认同两方面来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积极参与社区活动。通过制度安排,社区能够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服务,让居民利益社区化,使居民的利益通过社区得以实现。利益的驱动力是巨大的,当居民意识到自身利益与社区利益紧密结合,参与社区建设有利于其利益实现时,就会增强参与社区事务的欲望和动力。在居民对社区的依赖程度增强后,会产生强烈的社区归属感,在情感上认同社区。正如“社区是我家” 这一口号所表达的,居民生活在这个社区里心情愉悦,对社区产生了浓厚的感情,不愿意搬离所在的社区。

3.搭建居民社区参与的平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社区组织通过搭建更多的参与平台,促进社区内居民之间的交流、沟通,增强其社区意识。可以建立以下几种参与平台:

社区议事平台。运用简报、广播、视频、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让居民了解社区的基本状况,年轻人多的社区,还可以建立网上社区论坛,就实事项目、共同关心的议题,如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充分与社区居民协商、沟通、征求意见,对合理化建议及时采纳,并将议事结果及时反馈,用参与成效来强化参与意识,发挥居民的积极主动性。

社区服务平台,社区在摸清资源和需求(如社区内居民拥有的技术能力、服务意向、服务需要等)的基础上,提供各项优质的、符合社区实际和社区居民需求的服务项目,解决居民的“急、难、愁”问题,逐步形成社区服务和社区参与的氛围和传统。

4.健全居民社区参与的机制。虽然社区参与是基层的活动,但也需要建立和完善居民社区参与的机制和渠道,使社区参与规范化、制度化。目前,很多社区参与活动无章可循,社区组织之间也缺乏合作,导致社区参与活动无法长期坚持下去,临时性组织参与的成本较高,对居民的吸引力也较弱。因此,要完善社区参与的制度化环境,继续健全现有的“三会制度”,即听证会、评议会和协调会,提高社区参与的规范化程度。

第3篇: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范文

一、我区社区建设工作成果

(一)基础设施投入加大,服务环境明显改良。

按照锡发[20**]22号、锡发[20**]39号、锡办发[20**]22号、锡办发[20**]78号和锡办发[20**]79号等文件的要求,区、镇、社区(村)各级都相继加大了对社区为改善基础设施的多元化专项投入,通过“四个一批”(即规划布置新建一批、资源共享整合一批、加层扩建解决一批、房产置换落实一批)的办法,分别按村(1000-1500平方米)和社区(800-1000平方米)的标准,对集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为一体的社区服务中心用房进行了新建和改扩建,至**年底,建成总面积达13.5万平方米,总投资1.15亿元(其中区财政已拨出740万元专款,用于对达标单位给予一次性以奖代拨补贴)。社区基础设施的改良,使社区工作环境日益完备,社区服务和活动条件明显改善。

(二)政策体系基本构成,服务机制逐步建立。

**年按锡办发[20**]93号推进的服务进社区活动,实现了区级部门、镇(街)和社区(村)服务工作的对接、联动和双向考核。部门社区服务工作指引的制定实施、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操作指南的上墙公示、工作流程的编划明晰,服务卡片的广告化发放,均为社区实行优化便捷服务、实现长效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平台作用初步发挥,服务功能有效拓展。

按区内业已形成的区、镇、社区(村)三级联动服务机制,建成的社区服务中心总体上已利用各自设立的“厅、站、室、校、场、栏”等,因地制宜地开展了相应的社区管理、服务和相关活动,基本展示了服务进社区活动确定的公共服务的信息采集、项目受理、咨询代办等社区服务的规定动作,并在便民利民服务项目上,套路多样,各施拳脚。同时在社区活动中通过整合和利用人才、场地、器材、项目等资源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体活动、彰显各自特色,营造了氛围,凝聚了人心。

(四)工作指引贯穿主线,服务项目形式多元。

以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构成的十四个主要业务指导部门,都针对各自服务重心前移下靠的操略,制订出台和汇编了服务进社区实施方案与工作指引,基本为社区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业务运作渠道和操作方式。各社区(村)亦以服务进社区服务活动为抓手,结合自身优势设立多种类型的服务项目,为民提供相应的社区服务。其中以黄土塘村、廊下村为代表的村民论坛,张泾社区的“相约星期四”活动,东湖塘社区的少儿书画沙龙,青虹路社区的乒乓球协会,人民路社区的器、乐、演、唱,桑达园社区的花卉制作,宛山村的电子触屏服务指南,春江花园社区的电信“1890”便民利民服务声讯热线,寨门村、锡通社区等居家养老服务站所等,均在服务项目和型式上引成了特色品牌,展示了亮丽的风景。

(五)考核举措双向落实,服务效能得以体现。

按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的《20**年度服务进社区活动考核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考核对象、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运用的要求,实行了区直政府部门、镇(街)、社区(村)三个层面的分级考核,落实了对各自推进服务进社区活动中的工作措施、推进力度、目标任务等进行相互监督、考核评估的工作举措,确立了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务实的考核标准,实现了上下结合、横向互动的双向考核,并把考核结果纳入到最终作为评定区直政府部门、镇(街)机关工作绩效、社会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和社区(村)和谐社区建设考评体系之中。措施的得力,使社区服务工作效能得以有效地体现。

二、我区社区建设工作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为社区服务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我区专门建立了区镇(街)相应的协调指导部门,并调整成立了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单位也扩大到28个,同时建立完善了区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2、完善政策文件,深化服务管理机制。

我区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锡发[20**]39号)、《关于开展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锡办发[20**]79号)和《关于在全区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锡办发[20**]78号)、《关于开展服务进社区活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锡办发[20**]93号)、《20**年度服务进社区活动考核办法》(锡社指发[20**]3号)等一系列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文件,为推进社区服务建设提供实施依据。

3、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加大社区服务建设推进力度。

今年,我区先后多次召开了“服务进社区活动”的专题推进会议,由28个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商榷,制定了我区“服务进社区”活动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任务,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具体实施工作的阶段部署,加强了部门与部门、部门与社区之间的横向沟通与上下联动,进一步加大了社区服务建设的整体协调与推进力度。

4、以社区工作指引为抓手,理顺政府部门和社区的工作关系,明确职责。

将目前已进入社区的工作进行调查梳理,界定政府部门与社区的职能,理顺社区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指引,明确工作职责与标准,扩大了工作指引的制订范围,目前已有劳动保障局、综治办、民政局、卫生局、计生局等14个部门制订了社区工作指引和实施方案,同时,我局还率先开展了“民政干部服务进社区”的系列活动,并将民政服务的各项工作条例、文件政策、办事须知、工作流程编印成《社区民政服务操作指南》和《社区建设工作手册》印发给每个社区,规范了社区服务形式和程序。

5、以政府花钱购买服务的方式,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根据锡办发[20**]93号、锡社指发[20**]3号文件精神,大力拓展服务项目和内容,通过经费安排引导社区承接部门管理服务工作,对于达到工作指引起要求,并通过考核的,按照每人10元的标准给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既推进了公共财政向农村覆盖,贯彻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又有力地调动了社区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了文体、教育、卫生、综治等社区公开服务的深入开展。

6、整合市场优质资源,开展便民利民服务。

我区在春江花园社区开展了打造了数字化服务平台的试点建设,通过设置“1890”社区服务热线,与辖区内各服务网点进行联结,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快捷的服务。这种做法,既整合了社区的优质服务资源,又大大方便了社区居民,还充分发挥了社区服务中心平台的服务功能和整合功能。对于暂时其它社区,通过在各社区服务窗口办理登记联系或发送便民利民联系卡等形式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价廉、快捷便利的中介、家政、水气换送、电器维修、法律咨询、管道疏竣、锁匙启修、机船票订购等便民代办服务。

7、激发居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开展自助互助服务。

通过开展党员“五双”活动、村(居)民论坛、积极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激发居民群众互帮互助的参与热情。

8、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和社区双向考核互动机制。

按锡社指发[20**]3号规定的考核内容,年终将对相关部门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情况进行评议,为各部门加强和完善社区工作提供参考,建立起政府部门和基层社区之间的双向互动机制。

三、我区社区建设工作经验

推进社区建设,是篇大文章。它关系着在新世纪我们将以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来管理社区这个复杂的社会肌体;关系着如何进一步发挥社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关系着在社区管理中如何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社区建设的地位和作用,并在实践中探寻出一条适应中国国情的社区建设之路。

(一)从社区组织的性质和特点看,社区建设是联系广大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其根本性质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随着基层社会事务的增多,应鼓励和支持这种基层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它对于行政组织的职能具有转替性和辅,在党和政府与广大

居民群众之间起着不可替代的联结和沟通作用。

(二)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看,社区建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新体制的重要条件。

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也需要社区发挥作用。还有,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他们不仅关注社区的发展,参与社区的活动,而且对社区的服务和管理、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多个方面提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推动社区建设,拓展社区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广大城市和农村居民的迫切要求。由此可见,社区建设是应运而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新体制的重要条件。

第4篇: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范文

一、提高认识,把社区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2002年3月,经省市政府批准,东山撤镇设立街道办事处,6月份正式挂牌。由镇进入街道,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体制和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意味着东山已全面融入城市。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认真实践的课题。面对刚刚由村转为社区、镇转为街道,我们各级干部对如何开展社区建设还几乎是一片空白。鉴于这一情况,我们提出以“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富民工程”为工作主线,把社区建设摆上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

1、加强宣传,形成合力。一是统一干部思想。我们通过层层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和外出参观学习等形式,让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到:加快社区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执政为民的要求;是实现富民强街、提升社区居民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的需要;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强化城市基层政权建设的必然,从而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加快社区建设的要求上来。与此同时,我们多次邀请市民政局和xx市先进社区的领导来作专题宣讲报告,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诠释社区建设的内涵,提高大家的理性认识。此外,我们分批组织街道和社区干部到xx先进社区和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吉林省四平市参观,让大家走进社区,亲身体验和感悟社区建设,启发思路,开阔眼界,为建设社区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宣传社区居民。社区建设必须立足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动员社区居民的参与,是社区建设的生命力之所在。为此,我们发放了致《社区居民一封信》,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利用宣传栏宣传社区建设的意义、目标和创建工作计划等,把广大社区居民的目光吸引到社区创建上来,逐步确立了“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全新理念,赢得了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三是宣传驻区单位。通过分层次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形式,宣传社区创建的共同责任,征求驻区单位意见,争取对社区建设的支持。明月集团无尝提供场地让社区建设活动中心;区劳动局帮助东山社区率先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站;xx造币厂与章村社区共建宣传栏,充分发挥了整合资源、共建文明社区的效应。通过开展有效的宣传工作,形成了各级干部重视、驻区单位支持、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2、加强领导,强化考核。街道专门成立了以办事处主任挂帅,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宣传、民政、财政、计生、司法、文化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各社区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网络,为推进社区创建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与此同时,街道明确了创建目标,即利用2年时间,全部建成xx市示范社区。为此,街道专门制定了社区建设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工资奖金挂钩,与年终评比挂钩,与干部的选拔任用挂钩,调动了社区干部抓创建工作的积极性。

3、典型引路,强力推进。外港社区基础条件较好,加之居民的文明程度相对较高,社区相对集中,人居环境比较优越,社区建设易见成效。为此,我们以外港社区为试点,首先在点上取得社区建设的成功经验,然后,在全街道加以推广。为促进面上创建工作有序推进,我们坚持每月一次现场推进会,在实践中发现典型,塑造典型,推广典型,从而不断提升社区建设水平。章村社区为改善社区人居环境,在全街道率先建成农民公园和休闲广场,免费为居民开放;东山社区建设首家社区就业培训学校;岔路社区培植了一所家政培训学校;龙西社区建成一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外港社区建成600平方米的社区活动中心。正是这些典型,引领着社区建设不断向着更高的层次迈进。

二、紧扣目标,推进社区建设快速发展

立足社区创建目标,我们以美化社区环境、维护社区治安、发展社区服务、推进社区自治、繁荣社区文化为重点,遵循以人为本、服务群众,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开拓进取、努力创新的基本原则,着力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快社区建设。

1、抓阵地建设,构筑社区创建工作的平台。一是健全网络。各社区按照地域性、认同感等构成要素,将9个社区合理划分为61个居民小组,初步形成街道、社区、居民小组三级网络。与此同时,成立了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计生、社区治安六个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健全的工作网络。二是加快基础实施建设。去年累计投入近600百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每个社区都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活动中心。此外,各社区还建成了“一点、两栏、三站、五室”,即一个全民健身点;宣传栏、公示栏;社区服务站、劳动和社会保障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教育培训室、调解室、警务室。三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各工作委员会制度以及党建制度全部规范上墙,并且还建立了“居务、事务、财务”公开制度。各项制度的建立,使社区工作步入有序运行的轨道。社区每季度一次“三公开”已成惯例,每年进行一次社区干部向居民代表述职,重大事项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已成为社区工作必经的程序,社区居民自治得到充分体现,推进了基层民主建设。

2、抓社区服务,增强社区工作的亲和力。我们立足“四个面向”,大力培育社区服务组织,开展各项社区服务。建立了治安巡逻队、社区专业服务队、社区卫生保洁队,全街道已有志愿者队伍近2000人。形成了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去年以来,我们把社区服务和推进富民工程相结合,把服务重点放在弱势群体和下岗失业人员上,共投入近20多万元用于困难家庭和弱势群体帮扶工作,投入近100万元用于发放居民养老金。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共培训500人次,推荐就业580人,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此外,街道各职能部门纷纷将工作重心下移,有的还建立了社区服务窗口。现已建立了社区治安服务窗口,实现了警务进社区,并配备了90名社区保安人员,街道财政每年安排70万元用于社区警务建设;建立了计生服务窗口,配备了30名计生信息员;建立了社区窗口,直接受理居民的来信来访。日臻完善的社区服务,让人们充分享受到社区服务带来的便利,增强了认同感。

3、抓文化建设,提升文明程度。我们把建设学习型社区融入社区创建之中,不断提升社区居民的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一是狠抓老年教育工作。街道成立了老年大学,开设了10多个专业,现有学员达200多人,满足了老年人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同时还建立了社区老年学校,开设了24个班,学员达500人,老年学校已成为老年人终身学习的课堂、文化娱乐的场所。二是开展健身活动。现已建成20多个室内外健身点,并且定期开展健身活动。章村社区还把健身点和环境、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投入近300万元建设了免费农民公园和体闲广场,不仅为居民提供了文化娱乐健身的场所,而且塑造了现代文明社区的新形象。三是大力开展文艺表演活动。去年以来,由社区组织的文艺表演活动多达30余场次。此外,街道结合迎接“十六大”,举行了文艺演出和首届社区文艺汇演,丰富了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

三、提升标杆,实现社区创建工作新突破

对照创建省示范街道和省级示范社区的标准,今年以来我们坚持围绕中心、以人为本、服务居民、重在建设的方向,进一步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同创共建,努力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生态环境优美、社会秩序井然、社区服务完善、文化生活丰富、综合效益显著、道德风尚良好、社区居民放心的现代文明社区。在推进过程中,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创建工作计划,继续采取社区建设现场推进会的形式,落实关键举措,营造创建工作的强大声势,进一步放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效应,提升创建水平,争创省级示范街道和一个省级文明社区、三个市示范社区。重点在四个方面求突破:

1、在强化阵地建设上求突破。我们以章村社区为试点,一次规划到位,分批组织实施,高起点建设好居民小组活动场所,年内实现50%以上的社区小组建成办工和活动中心,并且统一挂牌,统一标识。同时,街道投入200万元,正在新建1000平方米功能齐全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12月底即将投入使用,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各类服务,进一步扩大社区工作的影响力。此外,新建中前社区综合大楼,力争建成全市一流的社区服务中心。

2、在社区环境建设上求突破。环境建设的水平,是社区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我们把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人居生态环境作为创建文明社区的根本任务来抓。以创建绿色人居环境社区为载体,一方面注重社区的绿化,结合绿色江宁工程建设,实现绿化布局均衡,绿化工作达标;另一方面要发挥街道市容监察中队的作用,主动争取区市容局的支持,上下联动,加强市容卫生的整治。以道路、小区市容卫生整治为突破口,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实现区域景观良好,环境整洁有序。目前,市容整治工作初显成效,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第5篇: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范文

城乡一体化管理成为必然趋势

城镇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走向,也是一种必然趋势。然而,对城镇化的理解,则需要超越传统城镇化的范畴。传统城镇化模式主要是人口向城镇的聚集,伴随着城镇的发展,农村走向衰落和终结。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关键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而不是仅仅依靠大城市或小城镇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城乡分治的格局。而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在制度安排,所以新型城镇化的主要途径是要通过制度创新,逐步消除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目前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为村民自治,这一制度是在1982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逐步在全国农村推进,并得以不断完善。某种意义上说,村民自治制度是继制解体后乡村治理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创新。村民自治制度发展至今,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因而也成为当前政府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社会管理体制。

村民自治在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组织乡村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城乡分治的二元体制框架下设计的。从该制度的法理内容来看,村民自治主要是为了达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从制度实施的现实来看,村民自治实际上在执行着管理乡村基层社会经济的职能。一方面村委会在村级集体经济和集体产权管理中发挥着领导功能,另一方面又承担着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然而,由于村并没有独立的财政来源,所以无法实现真正的村自治。要让城镇化的推进与农村发展协调统一起来,就需要在城乡一体化的框架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就是将村民自治纳入到城乡一体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体系之中。

首先,目前村民自治组织所承担的基层公共管理的功能需要纳入统一的公共管理体制之中。在地市一级的行政辖区内,按照城乡一体化和基本民生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统一配置交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水利、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并实施统一管理。打破城市与农村分离的财政体系,将农村公共领域里各项投入,编入到城乡一体的公共财政预算体系之中。对于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及公共管理的支出,可由地方政府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的扶持。

其次,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让村民自治组织逐步退出管理村集体土地和村级经济。为了深化村民经济活动的独立自主性,避免因集体产权模糊而引发和激化农村社会矛盾,乡村在经济管理方面必须推进集体产权的确权改革,也就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或其它集体产权加以细化,将具体权责范围明晰到农民个体之上。并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集体产权交易机制,使农民个体的产权收益更加明确。

此外,按照城乡一体化方式,建设和完善乡村基层社会生活领域里的村民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可以参照城市居委会建设模式,由村民直接选举,组织的运行经费纳入到统一的财政支出之中,以确保村民自治得以普遍地、统一地、正常地运行。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主要致力于服务村民生活。

将村民自治作为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去加以发展和完善,是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说是新形势下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一项制度改革与创新,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体制将为城乡均衡、和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当前农村与城市之间最突出的差别问题就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它社会生活条件的落后,而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仅仅靠农民自我建设和中央支农资金支持,其效率很有限。

作为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

新型城镇化也是社会生活方式现代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生活领域的重要变迁集中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所谓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实际上也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自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属性和特征之一,自治并不等同于民主。传统的乡村社会也有自治,传统乡村自治通常是在乡村精英如族长和宗教权威的主导下运行的,此种自治虽保证了村庄的相对独立性,但其实并未实现村民的自主性,而且也因过于强调村庄内部自治导致村庄封闭性增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自然需要从传统自治向现代自治转型,与现代乡村社会生活方式保持一致。乡村是人类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场域,伴随着社会变迁发展与城市化,一部分乡村人口迁移至城镇居住和生活。从迁移理论来看,人们从乡村向城镇的迁移行为,主要受两种力量的作用:一是乡村的推力作用,二是城镇的拉力作用。推力作用机制就是乡村中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不利条件或因素,拉力作用机制主要是城市优越于乡村的社会条件及因素。不过,从人类社会城镇化的整个过程来看,城镇化并不只是乡村人口向城镇的迁移和聚集。城镇化同样还包括乡村的城镇化,而乡村城镇化实际上就是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城市化与现代化。

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城镇化,既需要有乡村生活物质环境和条件的改善,同时也需要营造现代的人文环境,即农村居民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民主化是社会生活领域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因为在生活中,具有自主性的个体完全能够支配而且应该由个人来支配其自身的生活性事务,所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乡村基层社会生活中,不仅是可能的,而且非常重要。

作为乡村民主化的社会生活方式,村民自治就是要不断推进和完善基层社会生活领域的民主。首先,通过民主选举选择出多数村民所信任的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能就是组织协调乡村基层社会生活及社会秩序,即为不断改善乡村社会生活环境而服务。推进乡村基层民主选举,其重要意义还在于在基层社会形成民主生活的社会风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社会基础。让广大村民参与到与其生活相关的基层选举之中,可以培养人们的民主精神、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从而在乡村社会生活领域形成民主化的风尚和环境。其次,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也将主要在社会生活领域得以体现,即乡村居民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对自己生活中的事务能够自主决策、能参与村庄内部生活中的共同事务的决策。村民自治组织的形成应该是为实现这些目标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而不是让村委会来实现自治。因而民主决策不能局限在村民自治组织之中,而需要拓展为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这一原则和制度就是要促进村民个人独立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独立自主做出自己的合法行为选择。当村庄成为人们自主生活的社会空间时,一方面广大村民的个体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会被调动起来、激发起来,为乡村发展提供动力来源。另一方面,村民在社会生活中民主决策范围的不断拓展,也将促进乡村社会的进一步开放。只有当村民独立自主支配其生产要素或资源配置时,农村的要素市场才能发育、发展起来;只有农村市场发展起来了,农村才会进一步开放;农村只有走向开放,才会有新鲜的“血液”进入农村,农村才会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未来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将主要是乡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民主化。由于村庄主要是社会生活的空间而不是政治单位或行政单位,因而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应该走向社会管理领域,即乡村民主管理的范围主要在社会性事务或生活性事务之内。目前村民自治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在于政社不分、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不分。制度设计赋予村民自治过多且模糊的功能,致使乡村基层政权建设与社会建设、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混同在一起,由此影响到村民自治的社会效益。如果让村民自治回归到民主管理乡村基层社会的生活性事务,其职能也就走向专门化、单一化,村民自治组织的权责会更加对称、更加明晰,有利于其在基层社会生活民主化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加有效、更为积极的功能。

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村民在平常生活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而且民主监督主要是在村庄及村民内部对共同生活的事务和社会行为的相互监督。由于当前的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着管理集体土地和集体产权收益的职能,以及组织和管理村级经济的功能,所以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针对村委会的,即村民对自治组织的监督。村民之所以要对村委会实行监督,村委会之所以要公开村务接受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表明村级自治组织拥有了较大权力,成为一种类似权力机关的组织,而与法律所界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相一致。所以,当村民自治组织逐步去权力化,村民就不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监督村委会,村委会也就可以真正代表村民履行社会监督职责,在构建基层良好社会风尚、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更为积极的功能。

作为一种现代生活方式,村民自治需要通过相互监督和行为自律来达到生活的理性化,并由此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村民自治一方面使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也就需要提高个体的社会性,以使社会关系得以协调。个体社会性的提高必须通过法律及规范来规制个体的行为选择,并通过社会监督机制促使个人遵循法律和规范。由于村民自治组织是广大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能很好地反映和代表村民意见,因而充分发挥其对基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教育功能,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基层社会。

走向社区建设

在新型城镇化及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乡村将依然是居民居住和生活的重要社会空间,乡村的变迁与发展将主要体现为村庄的社会生活环境越来越接近于、越来越类似于城镇社区生活环境。要达到这一目标,乡村在社会管理上就需要朝着社区建设与管理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作为乡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村民自治要走向社区建设,与社区管理统一起来。

在社会学意义上,传统的村落尽管也属于一种社区,严格地说是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community),这一共同体主要是基于血缘和地缘而形成的,即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和长期居住生活在共同场域的居民而构成的社会共同体。传统乡村社区的存在和维续主要依靠熟悉的社会关系纽带、礼俗规范以及认同边界,因而容易在村庄内部形成自治格局,但同时也容易使社区封闭起来。现代意义的乡村社区建设则是在开放的社会推进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建设,即在不同社会关系的个体及群体之间建构社会共识、规范和秩序。

从发展的角度看,更好地治理乡村社会生活空间,关键是要解决制约乡村发展的三个问题:一是村庄的封闭性,二是乡村人口的单向外流,三是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就目前的村民自治状况而言,难以解决这三个基本问题,甚至有些自治策略和措施,虽对扩大乡村基层民主有促进作用,但对乡村发展问题还可能具有强化和固化作用。因此,村民自治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根据乡村发展的实际深化改革和创新。

首先,村庄的封闭性使得乡村发展只能按照自然循环的方式发展,即通过村庄内部人口一代一代地自然更替,维持着乡村的存续。由于封闭的乡村难以让新生力量进入,因而乡村发展最多不过是村庄内部面貌的更新,而难以与社会转型保持协调。未来的村民自治需要改变乡村治理策略和治理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村民自治必须超越传统村庄自治理念,走向现代社区建设。通过乡村社区建设,一方面可以发挥基层社会力量更好建设和管理乡村社会;另一方面在新的生活共同体构建过程中促进乡村与外部世界的联系,让更为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乡村建设和发展之中,从而可以把乡村建设成与城市社区相类似的社会生活空间。

其次,乡村人口的单向外流,导致乡村建设与发展的基础越来越不稳定、发展的后劲越来越匮乏,由此也可能导致乡村社会逐步走向衰落,乃至有大量的村庄因此而走向终结。尽管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乡村人口的外流是一种趋势,流动也是农民的自主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些村庄的衰落和终结是理所当然的结局。乡村人口向外净流出的格局是在二元体制和二元社会经济下发生的,由于城镇生产和生活方式已走向现代化,而乡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依然维持在传统落后的状态,农民自然会不断地走出乡村、流向城市。如果城乡差别过大、城乡二元体制存在,这种乡村人口净外流的问题就难以得到真正解决。因此,要缓解和改善目前乡村单向外流局面,必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乡村社区得以更好的建设与发展,乡村社区生活方式同样达到现代化水平;二是乡村社会是充分开放的,即乡村市场必须充分发展。要让村落社区不仅发展成为“本村人”共同生活的社会空间,更是市场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再次,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城镇化,其共同目标都是促进发展,其中自然也包括乡村的发展。如果只有城市扩张和发展,而乡村不断走向衰落和终结,那么这一发展过程很难说是协调的和良性的发展。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将是解决乡村发展的持续性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大趋势。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相应的社会管理体制作保障,在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即把村民自治的乡村社会管理转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就是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来建设和管理乡村社会,即参照现代城市的社会管理体系和模式来管理和发展乡村社会。目前城市社会的基层管理体制已基本从居委会管理体制转向社区管理,社区建设与管理体制实现了基层社会管理的专门化和社会化,大大提高了社区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效率,对促进社区生活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同样,在农村推进村民自治向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的转变,也将会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效率,对不断改善农村社会生活环境发挥重要推动作用。伴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乡村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也就会得以持续地发展。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城镇化背景下乡村自治的理想选择,通过农村社区建设,可以更好地改变人们固有的城乡差别观念,形成城乡融合与一体化的新理念,树立建设新农村的信心,重新构建乡村社会认同体系。此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点在于建立起新型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通过新的社区管理模式,使乡村得以更好地建设与发展。由此打破传统村落边界的封闭以及旧体制的束缚,把乡村建设成为一个更加开放、更有活力的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6篇: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范文

一、大连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尚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大连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一)覆盖范围不均衡。“低水平、广覆盖”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大连在实际改革过程中一直秉承此原则,不过在覆盖面逐步扩大的同时,出现了覆盖范围不均衡的状况。首先,从地域上看,市内覆盖率较高,而庄河、瓦房店、普兰店、长海县等外县市区覆盖率很低,还不足50%。主要原因在于外县市区企业经营困难,面临改组改制的工作繁重,职工归宿没有着落,社会保障工作暂时搁置或进展缓慢。从单位性质上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三资企业参保率较高,基本能达到100%,但个体私营企业参保率较低,参保率仅为60%~70%。主要原因在于个体私营业主为节省成本不愿为员工参保,而员工为保住饭碗不敢有参保的要求,再加上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变动频繁,统计上又不能灵活跟进,进而出现社保的空白地带。社会保障覆盖不均,一方面不能满足社会保障制度“广覆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劳动力的合理、正常流动,阻碍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基金支付压力较大。以养老保险为例,目前大连养老保险资金收支逆差矛盾日益突出。该资金缺口约为6.6亿元,其中的3/8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但余下的5/8就成了名副其实的“缺口”,进而使养老金的支付面临巨大压力。而且,从未来发展看,大连养老保险基金也将面临支付压力。有关研究预测表明,至2028年大连累计赤字大约在215亿元左右,而且是较为乐观的估计。此外,虽然大连目前失业保险资金年收缴额为3亿元,基本上能够满足当期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但随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高峰期的到来,失业人员会急剧增加,失业保险资金也必将出现一定的缺口。

(三)管理效率较为低下,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大连社会保障管理机制改革仍处于改革摸索时期。在管理主体上,仍然存在着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问题;在管理内容上,现行社会保险统筹把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保险金分开管理,纵横划分为小块,无法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难以发挥保险基金的调节作用;在基金监管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同时,具体的实施办法尚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如何解决实施个人账户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存在“空账”和已经按规定缴费的个人账户因资金被挪用而无法积累的问题;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的“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之间的比例关系;如何约束医疗保险费用使用主体(医院)的行为,控制医疗保险费用上涨等。

(四)人口变动对社会保障提出严峻挑战。目前,大连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65%,按照国际上有关人口老龄化标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或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则该国或地区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行列。人口老龄化将使家庭和社会用于养老的资源和费用大大增加,社会养老保障的负担加重,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今后愈加突出。同时,有关测算结果显示,大连15~60岁劳动年龄人口将持续保持在400万人以上,其中25~60岁劳动年龄人口340~380万人,2015年将达到就业高峰,就业压力巨大,劳动力供给过剩和就业岗位相对不足,导致城镇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劳动就业问题将会从一定程度上困扰大连社会经济发展,成为突出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之一。

二、完善大连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策建议

在今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大连应以辽宁省的社保改革目标为主要导向,综合分析市情和改革大趋势,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市情,适应大连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范围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水平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以做实个人账户为重点,构筑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能否妥善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大连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就是尽快做实个人账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账结合”。一是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历史欠账。采取以财政补贴和变现国有资产方式直接注入资金,同时适当采取发行福利彩票、实现养老基金增值等方式逐步填补“空账”;二是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管理,防止账户资金外流。在账户核算上,要按会计核算形式管理,做好“实账”运转的基础性工作;在基金管理上,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严格分开,严格控制个人账户基金被挤占、挪用现象。此外,应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发挥其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二)深化医、药、卫体制改革,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在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上,目前我国规定社会统筹部分为缴费基数的4.2%,个人账户部分为缴费基数的3.8%,社会统筹部分略高于个人账户。从基金支付需求的角度来看,社会统筹的未来支付压力较大,将难以充分发挥统筹账户互助共济的作用。大连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可以考虑尝试在目前的基础上,适当加大社会统筹的比例,进而增强其“互助共济、风险分担”的能力。在基金管理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及支付环节内部审计的同时,还应建立外部监督检查制度。比如,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三方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此外,还应下大力气解决医药生产与流通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种类的审批,把发展重点放到基本医疗保险能够负担的基本药品的生产和使用上来;通过价格机制和基本药品目录、诊疗标准的实施,控制高费用的医疗卫生服务,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高档进口药品、进口医疗器械的重复引进;严厉整顿医药、医疗市场环节的非法行为,以法治药、以法治医,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以促进再就业为目标,加快失业保险体系建设。应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发放,实现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一是加强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和职工缴费的自觉性;二是明确征缴指标,分解落实到人;三是加大制约稽查力度,促进收缴,坚持“滞纳金”制度;四是发挥“四级网络”作用,逐步实现对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在再就业工作中,突出“一个前提,一个重点”,即以转变择业观念为前提,以做好再就业培训为重点。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多种媒介,使人们树立新的就业观念,鼓励下岗失业人员根据自身的技能条件和市场需要,抓住一切就业机会,尽快实现再就业。通过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考察,我们发现在他们身上呈现出“三多”的特征,即年龄偏大、学历较低、素质较低。对于下岗失业者来说,经济上、物质上的帮助固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在知识上、技能上的帮助。为此,应逐渐加大再就业培训、技术指导方面的投入,如由失业保险基金出资建立一大批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者提供及时的就业信息、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供养一大批职业指导员开展对失业者的指导。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考虑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投资者开办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在他们能够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时,给予贷款、担保、资助等方面的帮助,以平抑失业率的上升。

(四)扶助弱势群体,打造新型城市社区。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低线,在进一步完善大连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兜好”社会保障的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弱势群体面临的各种问题。首先,应做好享受低保待遇者的资格审查,保证最低生活保障金真正用于生活有困难的家庭和居民,防止“骗保”行为的发生,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其次,在资金筹集上可尝试采取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形式,如发行福利彩票、组织低保户进行低成本的生产经营,以扩充保障资金来源,不断提升保障水平。在保障方式上,应不断创新救助形式和救助内容,实行医疗费、供热费、住房费、水电费、子女学杂费等专项救助,以确保贫困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7篇: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范文

1我国公共图书馆的现状及其与发达国家的对比

在英、法、美等发达国家,每个社区居民步行到社区图书馆距离通常不超过10分钟,它们承担着社区活动中心的角色。据西班牙《国家报》2002年11月2日的文章《发达国家图书馆概览》报道:

英国共有5000多家公共图书馆,平均每1.2万居民就有一所图书馆,60%的居民经常去所在区的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共有藏书1.28亿册,2001年共借出书籍4.8亿册次。

法国的省市图书馆的费用每年为1.9亿欧元,国家图书馆另计。其国家图书馆的预算每年为2.1亿欧元,提供3700个读者座位,雇佣1900人,共有藏书1100万册。法国共有市立图书馆2795家,雇佣22748人,藏书近9700万册;其中33%是儿童读物。市立图书馆注册读者为650万人,其中38%为低龄者。另外还有覆盖农村地区的97家省立图书馆。

美国共有9000个公共图书馆,由市或地方政府提供资金,几乎所有的图书馆都有自己的网页,而且运营良好。美国《图书馆杂志》最近进行的民意调查表明,丹佛(科罗拉多州)、哥伦布(俄亥俄州)和波特兰(俄勒冈州)拥有最好的三家图书馆。在纽约,仅一个皇后区就有62个通借通还的图书分馆,每个分馆都是独立的建筑物,内有数十排书架和成排的电脑,是社区居民最爱去的地方。对比发达国家,我国的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的发展相差甚远。全国几座大的公共图书馆2002年的购书经费和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请见表1、表2。

表1我国部分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2002年)

中国科学院图书馆1.25亿元

国家图书馆1.15亿元

上海图书馆8000万元

南京图书馆1400万元

首都图书馆1200万元

浙江图书馆800万元

辽宁图书馆650万元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582.4万元

广州图书馆(2001年)645万元

资料来源: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根据《2001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及文化部最新统计数据整理。

表2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

全国平均47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广东平均69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广州平均63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香港平均10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资料来源: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根据《2001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及文化部最新统计数据整理。

目前,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已意识到制定一个独立的《图书馆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图书馆立法,建立和健全图书馆法律体系对于确立和巩固图书馆在信息服务业中的重要地位具有极大的作用。

2图书馆法的概念

图书馆法是国家为协调社会需求与图书馆的关系,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经国家权力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定和认可的、调整国家在发展图书馆事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通常来说,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看,图书馆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所制定与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图书馆的基本法、部门法和单行法;又如,1850年英国的《公共图书馆法》,1956年美国的《图书馆服务法》等。而广义上的图书馆法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外,还包括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条例、章程、决议、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它应该是以图书馆基本法为主体、部门法与职能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相配套所组成的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2.1图书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图书馆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分明、信赏违罚的行为规则,即规范。图书馆法是对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规范,这决定了它只具有指示性的作用,不可能面面俱到,具体实施办法则是由相配套的具体法律规范来实现。

2.2图书馆法律规范体系

不同国家的图书馆专门法,其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与现代图书馆专门法体现的本职精神是一致的,即体现现代图书馆观念。其主要包括图书馆的服务性、图书馆的民主性、图书馆的免费制及图书馆员的专业性。从国外图书馆立法过程看,多数国家是先有职能法、专门法,然后才有图书馆基本法,再以基本法为依据订立相应的具体实施规则。而在实际上,更多是在订立的专门法中侧重于公共图书馆的专门法来发挥基本法的作用。总之,核心是依靠图书馆法,明确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运营的基本原则,确立现代图书馆观念。

3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

3.1图书馆法是保证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专门的行业法规

继美国于184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英国也于1850年颁布了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大大加快了欧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其文化、科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据介绍,目前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250多部图书馆法规,全世界有1/3的国家有图书馆立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颁布单行的规章性图书馆条例以来,深圳、上海、北京先后进行了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费不足、管理体制陈旧

、业务队伍缺乏等制约图书馆发展的重要问题,保证了社区图书馆的配置。但上升到国家的层面,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国家级图书馆条例。很多地方的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在规划建设上缺乏科学标准,存在着无序状态。这一切都亟待通过立法来予以保障。

3.2图书馆经费需要图书馆法作法律保障

经费是事业发展的基础,法律手段是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措施,它规定国家、社会对图书馆发展的责任,确保图书馆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尤其是保护了图书馆经费的来源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等。

3.3图书馆立法是读者需求与图书馆发展的需要

面对知识更新和信息产业的迅速崛起,人们对图书馆的利用率和需求值更高,这与图书馆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图书馆事业要健康顺利发展,就得依靠图书馆法来进行保障。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法实在是当务之急。据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工程已经在2001年4月正式启动。我国图书馆法的编制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图书馆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编写,以期少走弯路,大力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4图书馆立法所应规范的主要内容

4.1图书馆设置与体制

图书馆法首先应该对图书馆的设置体制做出规范:国家文化部设置国家图书馆;各级政府设置公共图书馆;机关团体或法人单位设置专门图书馆;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图书馆。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对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明确了图书馆的设置体制,实际上是明确了图书馆的最终责任者。“谁设置,谁投入”是图书馆活动的基本原则。设置主体拥有管理图书馆的权利,也要向图书馆投入经费、配备人员、设施等,承担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营的责任。

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是图书馆社会形象的集中体现,是公众认识和理解图书馆的主要渠道。因此,法律应该对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系统的服务网络建设做出基本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和分布,并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确定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二是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网点建设应该纳入地方发展、城镇与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前者说的是建设图书馆服务网的依据,后者说的是图书馆服务网的实现途径。这两点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

4.2经费、馆舍、设备

这些事项的责任主体都是图书馆的设置者,包括各级政府,而不是图书馆。

从经费而言,总的原则应该是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或图书馆的设置主体的财政预算,确保图书馆的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从理论上说,“列入财政预算”是对图书馆经费的一个基本保证,因为预算项目具有法律权威性。

图书馆经费除正常预算调拨外,对新增经费也应作出规定:图书馆的设置主体应确保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随资源价格上涨而及时增加;国家设立图书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并明确专项基金以国家拨款为主。

设立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是国家对发展图书馆事业支持的体现,对地方各级政府也起一种示范的引导作用,同时又使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了一种有效调控全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经济手段。目前国家已经设立了“出版发展专项基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基金”等,所以,以制定图书馆法为契机建立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有现行有效的政策和事实为依据。

4.3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是图书馆建设的目标。“国际图联”在1976年提出了“出版物世界共享”的规划,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8年将这一规划纳入该组织的计划之内,并再次重申了“实现全球文献资源共享”的思想。由于我国图书馆分为公共、科研和院校三大体系,导致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缺少联系,互不协调。因此,通过立法规划同一地区或全国的图书馆建设,要统一分类法,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4.4知识产权保护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及的很简单,仅规定了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其所收藏的作品属“合理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在图书馆的复制,大都是满足读者需求的复制。英国、日本等国均用法律规定了图书馆影印品须付版权费。因此,在我国的图书馆建设中,就需要立法对图书馆工作中的版权问题做出规范,既能够合理引用文献,也能维护版权权益,以与国际管理接轨,扩大国际交流和促进资源共享。

4.5图书馆服务与利用者权益保障

第8篇: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范文

人们在城市里寻找出路,人们在社区里慰藉灵魂。对于社区中的居民来说,他们关心的不仅仅是社区的节能低碳,更加注重的是社区所具有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人们倡导“低碳、低压、低调”的生活态度,同样也渴望能生活在一个“低碳、低压、低调”的社区环境中。

本文的创新点为探究可持续社区的建设模式中,不仅仅是注重社区的节能、资源的可持续,更加注重如何以社区的主体—即居民为出发点,探究使社区具有归属感和凝聚力的建设策略,来实现社区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

关键词:可持续社区;低碳;低压;低调

中图分类号:TU984.11+1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沙里宁在《城市,它的发展、衰败与未来》中提出了将城市比喻成有机生命体,在显微镜下看到了两种现象:一种是很多个体细胞,另一种是由很多细胞相互协调组成的蜂窝状结缔组织。在生物学中,细胞液是细胞的生存环境,细胞液浓度过高,会造成细胞干瘪失水而亡。渗透压过高,导致细胞大量吸水膨胀以致细胞壁破裂。代谢强度过高,细胞会因养料的过度损耗而亡。从细胞对“高”生存环境的不适应来看,目前社区的不和谐也是因为社区处于“高碳、高压、高调”的环境中。

2、研究背景

人类正处于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十分迅猛,城市化急剧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住宅产业的腾飞,各种类型社区层出不穷,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区的“量”能够满足城市化的发展,但是在“质”的方面却让人堪忧。这些社区单方面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却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能源的可持续,忽视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的需要,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自我心灵的和谐。从而造成现在社区的“高碳、高压、高调”的现实氛围。

3、可持续社区的解读

3.1 社区的概念及发展

社区最早是由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表示由一种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存在着一种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团体。

提出从社会学角度指的是生活在一定地域内的社会共同体。从建筑和城市规划的角度出发,可以定义为:一定规模的人遵从社会学的法律规范、通过设计的组织方式定居说形成的日常生活意义上心里归属的范围。

希腊学者萨迪斯在《人类聚居学》中将社区分为6级(如左图所示)。

3.2 可持续发展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可持续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3.3 可持续社区

3.2.1 可持续社区的概念

牛顿有句名言:如果说我比别人看的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对于可持续社区的定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侧重点,城市生态学侧重社区的“生态”;建筑学城市规划学侧重社区的“绿色节能”;社会科学侧重社区的“归属感、凝聚力”;经济学侧重社区的“经济可循环”;殊途同归,都是力图通过经济的、社会的、技术的、文化的手段来创造可持续社区。笔者通过总结得出可持续社区是个“低碳、低压、低调”的社区,如下图所示。

4 探究可持续社区的建设

4.1 “低碳”建设—节能社区

4.1.1建设“低碳”的建筑

就世界范围来看,建筑消耗了人类所使用自然资源总量的近50%,能源总量的40%。环境建筑学时代,英国学者肯特提出:我们后代关心的是我们带给他们的建筑师改善或破坏了生活质量和环境,而不是关心带给他们的建筑是后现代还是解构主义。

对于低碳建筑的探索,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运用生态学、建筑科学描述建筑与其他因素的关系,使建筑和环境成为一个有机的结合体。如选址上,尽量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形和气候等外在条件;建筑组合错位相设,提高通风的效果;调整建筑的位置和朝向,夏天能够有效减少日晒,冬天得到较多的热量;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等多级绿化系统;根据植物的习性,在住宅附近进行不同植物的搭配,达到夏天遮阴,冬天隔风的效果等等。

4.1.2 鼓励“绿色”的出行方式

4.1.2.1 社区交通系统规划的发展

从佩里提出“邻里单位”,到“雷德朋”体系的规划实施,都显示出了在建设社区的交通系统中的“人车分离”的思想。1963年布恰南提出了“布恰南报告”提出了将路面与路牙齐平,通过树木、停车区等等障碍物的设置来降低汽车的速度,实现汽车、自行车与步行者共用道路路面的“人车混行”的思想。以TND模式来规划社区,将整体化道路设计和土地混合使用相结合,居民较少的交通结合步行就能实现住宅区、商业区和工作点的往来,区内的道路是相互连通的步行网络,步行道旁设有行道树,为步行者提供舒适惬意的氛围。精明增长提出了混合的土地利用,减少对小汽车的依赖。

4.1.2.2 实行绿色交通建设的措施

社区内部以及社区与外部之间地块的衔接尽量使用步行道。如果说社区内的广场、绿化和小品是脉络中的穴位,那么步行道就是连接各个穴位的毛细血管。步行系统的建设要具有趣味性和人性化的特点。在步行道设计方面,要多揣摩居民对生活环境的需求心理,对路幅宽度、路面铺装等进行细化。因地制宜放置路旁的休闲设施、小品,使得步行空间舒适有趣味。另外社区步行道的选择也要考虑步行道两旁的建筑高度。 视距与建筑的高度的比值为2时,是步行者最佳的空间感受。

4.1.3 建设循环型社区

循环型社区,就是要将循环经济理念延伸到消费领域—即居民生活之中,在保障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前提下,资源与能源减量使用,高效利用,已达到“节水、节能、节材、节地”,废弃物分类回收并得到初步处理,居民的消费 观念发生根本性转变,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深圳梅山苑社区针对城市中热岛效应,温室效应等明显的问题,开展屋顶绿化和屋顶种经济作物。建设了一个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通过在人工建造的湿地上选铺、栽特定的填料与植物,以生物无害化等处理方式来净化、降解生活中的污水的杂质,并将处理后的水回收用于小区绿化和灌溉。

4.2 “低压”建设—活力社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高效率的要求和快节奏的生活,人们的精神状态长期处于紧绷状态。心理的不和谐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淡漠、内心焦躁不安。“低压”社区的建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来,“低压”就是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通过对社区的功能、形式、元素和文化等多样性的方面提出建设措施,来促进人们进行交流和释放压力。营造一个有活力的社区。

4.2.1 营造混合的社区功能

一个健全的城市应该表现为各种流动形态的相互交织,社区作为城市的细胞,也应该各种生活形态、各种流动形态的载体。“社会—空间”统一是社区的特征,社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整合是社区发展的最高形式。因此,在社区中“同质社区异质化”就成为了解决社区单一的有效途径。

混合型社区是指在社区内部除了满足人们居住的需要外,还有数量较多的其他城市功能,功能是整合的。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就提出了“多样性”和“功能混合”的必要性:地区以及其尽可能多的内部区域的主要功能必须要对于一个,最好对于两个。这些功能必须要确保人流的存在,不管是按照不同的日程出门的人,还是因不同的目的来到此处的人,他们应该能够使用很多共同设施。

北京当代MOMA就是一个小型的混合功能建筑群体,由九栋塔楼组成,塔楼与塔楼之间是由空中连廊一一联系。一栋为酒店,其余为公寓。公共空间为三部分:底层是店铺、餐厅。中间为公共花园和5座山丘,高层为空中连廊,有酒吧、健身房、咖啡厅、画廊等等。但是这个群体的功能还是有所欠缺,如果将其中的一栋建筑用作商业办公,那么将会使这个混合社区实现工作生活娱乐一体化,将带来经济和环境的巨大收益。

北京当代MOMA(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4.2.2营造丰富的社区文化

吴文藻先生认为:文化的简单定义,可以说是某一社区内的居住所形成的生活方式,也可以说是一个民族应付环境—物质的、象征的、社会的和精神的环境—的总成绩。文化和社区不能割裂,社区是培养文化的土壤,社区的结构依赖于文化的制约,文化的孕育和传承又体现在社区的社会活动和生活工作之中。

在社区中,有四种文化层次:环境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环境文化即维护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结合,是社区的表象文化。行为文化,也叫活动文化,指的是在社区中由社区人员共同通过学习、娱乐、生活等等共同的活动而形成的文化。在社区中,通过营造良好的环境文化和行为文化来构建良好的物质秩序,人性中的好的方面激发出来,从而抑制坏的反面的成长。从而形成良好的精神秩序即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

4.2.3营造多样的社区形态

著名建筑大师罗伯特.文丘里在《向拉斯维加斯学习》中提到反对“少就是多”的现代主义简约派的设计理念。他认为狭窄的街道、霓虹灯、广告牌、快餐店的商标造型正好反映了人们对世俗趣味和市井文化的追求。

在社区中,形态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建筑形态的多样性、街道空间的多样性以及交往空间的多样性。

4.2.3.1营造多样的建筑形态

多样的建筑形态,是社区活力的外在表现。单一的建筑形态,难免给人一种单调、乏味的感觉。在社区的建筑中,既要追求“同质”又要“同中求异”。追求“同质”,即社区中的建筑不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要讲究同种风格、同种类型。类型就是建筑的深层结构,房屋住宅就从房屋类型学进行排列、组合、重建。“同中求异”就是在外形或者细部设计上,给每栋建筑以细微差别,来满足社区建筑的多样性。如滨海城的设计,认为只有多样化的作品才能真正地实现多样化的社区。丹尼和茨伯格制定了在这个 社区使用的特定的建筑类型,这些建筑类型适用于当地的地理气候和当地的风俗地域文化。在住宅的细部装饰性设计上,则“同种求异”,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社区:社区内没有完全相同的住宅,但是住宅与住宅之间是和谐的。

4.2.3.2营造多样的街道形态

在《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中所述:当我们想到某个城市时,首先出现在脑海里的就是街道,街道有生气,城市就有生气,街道沉闷城市也就沉闷。街道是客观评价一个城市的标志,社区作为城市的细胞,街道的空间形态的多样性也是社区有活力的源泉。

在社区的街道空间设计中,要避免直线型的通过式道路,在路边营造凹凸空间,或者沿着道路两侧开辟商店橱窗,人们在行走的同时能够欣赏橱窗里边服装或者各种工艺品,使得步行更加愉快。在进入社区的两侧林荫道,可以摆放些供人逗留的小品、座椅等等。

4.2.3.2营造多样的交流空间

环境行为学指出,人、行为、环境是个有机的完整体系,人是主体,人们在不同的环境下会做出不同的行为,当然人的行为也会改变塑造环境。“我们塑造环境,环境塑造了我们”。在社区中,交往双方交际有两种不同形式:一个是小范围的、以偶遇为起点的自然交往模式;另一个是较大范围内,目的性较强的主题交往形式。

小范围的,偶遇式的交往方式是发生在习惯性的交通路线附近,人们在行走的路上匆匆遇到,短暂的寒暄之后就各自离开,这个对于交流的空间形态要求是比较低的,唯一的要求是交通路线附近的环境是宜人的,人们愿意步行,愿意在其间行走而增加面对面的接触的机会。

较大范围的目的性较强的社区交往空间一般发生社区比较大的空间,如广场、公园、健身活动场地等等,通过营造舒适的交流和活动空间就是非常必要的,爱德华.霍尔在《隐匿的尺度》的一书中提到了不同形式的习惯距离:亲密距离(0~45㎝)、个人距离(0.45~1.30m)、社会距离(1.30~3.75m)、社会距离(大于3.75m)。因此在社区交往空间的营造中,要塑造各种交往场合:私密空间、半公共空间和公共空间。

私密空间半公共空间 公共空间(图片来源:百度)

4.2.4 营造多元的社区元素

一个社区的元素包括很多:人群、地域、生活服务基本设施、景观环境等等。建设元素多样性的社区就是满足:混合型社区、满足不同年龄阶段的生活服务基本设施以及随四季不同的丰富的景观环境。

4.2.4.1 人群的混合

英国的的贝丁顿社区,它是一个提倡“生活不需有车”的社区,其对社区的房产进行了有效分配:三分之一的房产用于公共商业设施,如图书馆,zed吧及游乐场所。三分之一用于出租,出租给在社区附近上班的员工。三分之一以传统出售的方式上市销售。公租房的分配不仅使社区的交通以自行车和公共交通为主,而且使不同层次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居住在一起,通过公共设施的共享使大家能够得到沟通,使人们感受到了一直所寻求的“归属感”和“亲切感”。

4.2.4.2配置满足不同需求的生活服务设施

生活服务设施的多样性表现在不同年龄阶段对于社区的基本设施的要求是不同的:从老年人的心理、生理等方面出发,来创造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的多样性;年轻人的生活服务设施则更倾向于锻炼和竞技;儿童生活服务设施方面,国外对于儿童的空间利益展开了研究,并提出了“亲儿童城市计划”(child-friendl city)。在此计划中,提出了儿童对于社区建设的公共参与,并且也提出了儿童游戏场地应该纳入到早起的规划决策,而非仅存在于环境设计之中。

4.2.4.3创造优美的社区景观

在社区中,通过景观环境的多样性也能增添社区的活力,在园林种植方面,将社区建成繁花似锦的春天,绿荫暗香的夏天,霜叶似火的秋天,翠绿常延的冬天,以生态园林为依据,创造出复层结构,保持植物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稳定与持久。总而言之,景观的多样性应注重点、线、面的结合。

4.3“低调”建设—品位社区

营造低调的社区,也是营造一个简单、自然、谦虚的品位社区。

4.3.1 营造具有协调感的建筑色彩

建设“低调社区”,体现在住宅颜色的品位。社区住宅立面的颜色也要遵循“”的原则,即社区内的住宅尽量为同一色调,避免过度的对比而产生不和谐的感觉,同时也要

使各个社区的色彩有一定的区别度。相邻地段可以适当地插人缓冲性的色彩环境。在选择社区建筑色彩之前,应该调查周围环境甚至整个城市的色彩,然后将色卡与这些分析结果进行对照,来选择相应的色彩。

4.3.2 营造具有地域性的社区风格

低调,就是坚持人本身最本质的风格,在社区中,社区的风格应该结合我国固有的传

统人居风格,以中国传统的建筑元素来打造有品位的社区。如上海万科第五园,是中式别墅社区,其内部的建筑风格和氛围的营造,可以为我们所借鉴。社区中尽显传统村落在空间上的主要构成元素:宅屋、店铺、祠堂、书院、牌坊、影壁、戏台、街巷、池塘,以及传统园林的构成元素:塔(第五园标志塔)、亭(合院中的对弈亭)、台、榭、桥(拱桥、下沉桥、曲桥、天桥)、廊、径、石(叠石)、水、植物。小区布局按照徽州古村落的排列布局,村落依水而建,体现宁静、安逸的生活方式。

4.3.2 营造具有生命力的社区

李奥波的经典之作《沙乡年鉴》提出“大地伦理”,认为社区不仅仅是生活在里面的居民,将其扩展为包含无情世界的草木、山水、动物等的“生物社区”。在这个社区内,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组成了一个有情与无情交融共舞的生命共同体。在社区中,通过对环境的营造来加强人与其他生物的对话,例如在社区一角开辟一块地,让居民种植蔬菜瓜果,或者在社区的水体里饲养小生物,塑造有生命力的社区。

5、结语

美国社会学家马斯洛的“需求等级”学说,揭示了人们的五个需求: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归属感需求、被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当社区满足了人们的低层次的需求如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人们于是开始期望满足更高层次的需求。在建设可持续社区的过程中,偏重于通过通过技术、经济、交通等等手段来实现生态环保、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不能来解决人们日益增长的爱和归属感的需求,被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对环境的描述、对情调生活的营造来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自我心灵的和谐,从而来建设可持续社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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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持续社区的设计理念和方法研究 马健《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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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钢结构住宅产业化是房地产的必由之路 王仕统 中华建筑报,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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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仇拥军,现代居住区绿化景观设计基本原则,中国城市林业空间[J].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7

12、社会空间形态与邻里交往, 曹鄂《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硕士学位论文》2011,12

13、城市社区的社会可持续性与形态研究,汪思彤《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06

作者简介:

李铌(1965-),女,湖南临乡人,博士,副教授,硕导,城乡规划系副主任,研究方向:城市住区与城市设计;单位:中南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邮编:410075

第9篇: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范文

第一节相关概念的概述

一、物业管理

“物业”一词由英语“property”引译而来,是单元性房地产的称谓。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物业是指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物业管理的概念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二、物业管理纠纷

纠纷一般是指争执的事情。它存在于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各个领域,只要有人的存在,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物业管理纠纷的当事人有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物业管理纠纷是我国目前新出现的法律纠纷,但它并不是一种法律纠纷类型,只是其纠纷的内容涉及物业管理而巳。可以说物业管理纠纷是兼有民事物业管理纠纷的概念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物业管理纠纷的当事人有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物业管理纠纷是我国目前新出现的法律纠纷,但它并不是一种法律纠纷类型,只是其纠纷的内容涉及物业管理而巳。可以说物业管理纠纷是兼有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的法律纠纷。

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

按纠纷所属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的差异,可以将物业管理纠纷划分为四大类

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大部分属于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服务合同纠纷(违约纠纷)、侵权纠纷、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

二、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正确地说是经济管理和协作纠纷。指存在经济组织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的个人与其所在经济组织之间、下级组织与其上级组织之间或者依法依合同结成经济协作性隶属关系的不同经济组织之间,基于经济利益关系和组织管理职责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民事纠纷的广义包括经济纠纷,其狭义仅指不存在社会活动组织隶属关系的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纠纷。

三、行政纠纷

狭义的行政纠纷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争执及连带利益(如行政赔偿)争执,广义还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规范的争执。在物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有在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

四、刑事纠纷

刑事纠纷是指个人和法人单位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而引起的纠纷。有些物业管理纠纷首先表现为民事经济纠纷或行政纠纷,但由于未得到及时的解决或未得到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就很容易使当事人矛盾冲突尖锐化、剧烈化,使纠纷扩大化,演变成刑事纠纷,这样也就使物业管理纠纷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

第三节物业管理纠纷的特点

一、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数量激增

物业管理纠纷几乎涉及到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而且在物业管理各个阶段,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如在物业开发设计阶段涉及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等;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涉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在日常物业管理阶段,既涉及工商、税务、物价、房管、规划、园林绿化等政府主管部门,又涉及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市政等单位,还涉及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物业管理的主体。因此在物业管理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出多发性的特点。

二、物业管理纠纷的涉众性

物业管理是为千家万户提供安居乐业的保证,物业管理集分散的社会分工于一体。在物业管理三大服务中,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涉及全体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区域内绝大多数业主、使用人的利益,因此,有时所发生的物业管理问题,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纠纷,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往往会引起业主们的集体争执或者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集体诉讼。

三、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的复杂性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案件所涉及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委会,也有物业服务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服务公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物业管理纠纷具有易发性

物业管理服务大都直接面对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业主或使用人的生活或工作。其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直接决定了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同时就目前在物业管理中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水平的优劣很难用较为精确的量化指标给予制定和评价。再加之物业管理中的供给主体、需求主体从各自考虑问题的角度出发,很难对服务质量好坏有较为一致的认定。因此很容易导致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供求双方对服务质量好坏的争执。

第二章、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

在我国,物业管理纠纷通说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互之间在物业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活动中,因对一项与物业有关或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权利义务有相互矛盾(对立、对抗)的主张和请求,而发生的具有财产性质的争执”。现代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生行业,在我国将近二十年的历史,发展势头迅猛。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初是物业管理的起步阶段,9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是我国物业管理的快速成长阶段,那么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是稳中求进。1981年3月10日,我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诞生,标志着我国对物业管理的探索与尝试的开始。物业管理这种集高度统一的管理、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市场化经营为一体的管理模式在我国一出现,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有着十分美好的发展前景。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进入了高效,法制、规范的高速发展新时期。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房地产管理模式,在观念上、体制上、操作上都存在着与现代物业管理不相适应的地方。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物业管理日益成为社会各界认识和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之一。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许多人对物业管理的模式还比较陌生,观念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再加上相应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物业管理行为尚不规范,物业管理纠纷层出不穷。

第三章、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依据

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

物业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业管理在我国城市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普遍,而人们对物业管理这样一种新生事物认识还不够全面,从而使得物业管理的纠纷越来越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1.房地产项目开发时留下隐患在现有的物业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开发商遗留下来的问题造成的。许多物业纠纷是由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以及无法兑现当初售楼时对购房人的承诺,并采取卖了房子就走人的错误做法,于是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便转嫁成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业主往往因为房子质量或其他购房中产生的问题而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从而引起纠纷。

2.物业服务企业的优质服务不到位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起步较晚,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水平较低,专业物业管理人员较少、素质较低,造成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不到位。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人们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于是在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需求渴望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现状之间便产生各种纠纷。

3.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不到位物业管理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到1993年开始才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来调整物业管理,2003年才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于物业管理的实际发展。而物业管理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也较多,往往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使得政出多门,责任相互推诿,从而使行政管理工作做不到位,导致纠纷产生。

4.业主对物业消费认识不足,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一方面由于受传统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一些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有一种抵触性情绪;另一方面,‘一些业主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也是义务主体,总是希望尽可能少地缴纳服务费而得到更高质量、更高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从而导致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大量纠纷的频繁产生;其次,业主缺乏法律知识,在订立各种服务合同时不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那么在履行合同时就会产生纠纷。个别业主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但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故意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导致纠纷产生。

5.有些纠纷当事人确有困难这主要体现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纠纷上,有些业主确实是因为经济紧张,但物业公司收不来物业费就不能开展正常工作,这样就容易使双方争执不下,产生纠纷。总而言之,造成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但是,就具体的某一个纠纷案例而言,主要的原因可能只会有一两个。因此,在处理物业管理的纠纷时,应当实事求是地针对具体原因找出合理妥当的解决办法,从而保证民心稳定和行业的发展。

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原则

对物业管理纠纷,无论是人民调解组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关、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时,还是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时,都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规和政策的原则中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所谓“严格执行”含两层意思:凡是法规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应照文严格执行;凡是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同样的,就应严格按照法规政策的原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公正地作出处理或裁决。

(二)保护合法产权、债权的原则合法的产权通常有房地产权证为凭据,合法的债权通常有合同为凭据。只要谁能举证证明自己是某项产权或某项债权的合法属主且查证属实,就应当予以确认和给予法律保护。产权和债权是民事经济活动的两项维系经济利益的基本权利,是民事经济社会活动关系的重要权利纽结,关系社会经济运行秩序,历来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

(三)法律政策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物业管理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牵涉面广,引发原因多样。因而在具体处理纠纷时,既要严格依法处理,也要奉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事实,兼顾社会妥当效果。对于以往已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裁判,若确实有失误,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精神,依法予以纠正。

(四)及时原则多数物业管理纠纷最初都是轻微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及时,矛盾极易扩大、激化,所以及时将物业管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时原则应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受理应当及时;其次,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再次,处理决定应当及时。

(五)便民原则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应当随时考虑到当事人的便利,便民原则应表现在申诉或投诉的便利。有关单位应在小区设立申诉或投诉接待站,使当事人可就近要求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不因申诉或投诉无门,以致纠纷长期存在,日益激化,影响安定。解决纠纷过程中时间、精力和财力的节约,这也是实际的便民措施,以较少的投入,高效率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在时间、精力和财力上没有浪费。

(六)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必须从团结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包括必须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必须有利于管理,方便生活;承担责任

方式适当,使责任人心服口服。,此外,贯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坚持纠纷处理的法定程序原则也应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应坚持的重要原则。

第四章、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原则

一、以人为本: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思考

以人为本,既是一种对最广大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地位的肯定,又是一种价值取向,还是一种思维方式,它是时展的要求、历史进步的结论。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们的需求是不断更新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满足了“住”这一基本需求后,又产生了“住得舒适”的新需求,这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满足居民的新需求,当物业公司满足不了居民的需求的时候,物业纠纷就产生了。社区建设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高质量的生活需求和全面发展,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在于人和为了人。所以,我们在构建物业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人为本。

二、合作共赢:基于利益集团理论的思考

随着外部社会结构的不断复杂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利益集团都不可能独立完成任何事情,它需要与其它领域的集团进行合作,在合作过程中通过博弈达到“共赢”。城市社区组织结构体系是一个开放、有序、具有多元主体的系统,这就意昧着任何一个组成部分或主体的变动和发展,都会带来其它部分的变化,也会给与之相联系的外界环境带来影响。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也需要各个利益主体相互妥协、相互合作来实现的,社区内各利益主体之间不应该是敌对的关系,而应该是社会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的关系,在实现自身基本利益的同时,也考虑一下别人的利益,做出一定妥协,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共同增长,最终达到各利益主体的共赢。

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

我国物业纠纷的解决机制应包含“骨架”和“筋脉”两部分,这两部分是紧密结合、互相支撑的关系,其中“骨架”确定了纠纷发生后的基本解决途径,“筋脉”则为各种解决途径的有效实现提供保障。二者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缺一不可。

一、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的“骨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六章,关于争议的解决的第三十四条有五类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协调;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参考上述法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应有一个梯级层次:沟通协商→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物业管理纠纷发生以后,如果全部都寻求法律途径的话,由于我国物业管理纠纷数量激增,就目前的法院的现实情况来看,是无法承担这么重的负荷的,而且会浪费许多法律资源。我们如果按上面那个层次来处理纠纷,会节约许多社会资源,也会提高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的“筋脉”

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的“筋脉”主要指建立起各种机制,比如培训机制、竞争机制、沟通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监管机制、预防机制、保险机制、评估机制等等,为骨架“筋脉”的保障作用则贯穿于“骨架”的始终。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将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使业主、物业公司受益,也使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节实现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的途径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非常广泛,从我国民事立法有关规定和实践来看,主要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总的说来,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可分为两类: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前述方式除诉讼外,都属于非诉讼方式。

一、协商

协商是物业管理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就有关纠纷的解决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协商无须第三者参与斡旋、调停、仲裁或裁判,这种方式简便易行,省时、省力、省钱,是一种理想状态的解决方式,关键是在运用过程中要注意合法性和自愿性。单纯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属于典型的“私了”,通过协商“私了”是有条件的,在条件不具备时,往往难以达成合意,且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力,约束力不足,具有不确定性。

二、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调解可以视为协商的延伸,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中立第三方(调解人)的参与。调解分诉讼外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等)和诉讼内调解(司法调鳃)。从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出发,本部分内容重点介绍民间调解,而行政调解和诉讼内调解分别在行政处理和诉讼方式中介绍。调解具有如下特点:

(1)调解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参与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调解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关(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2)调解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3)调解具有程序的简便性和处理的灵活性与合理性。纠纷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友善的基础上弄清事实、分清责任、达成协议,应该说这是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最理想方式。

三、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是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途径,它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强以及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物业管理行政机关对当地物业管理行业情况最熟悉,掌握当地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便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妥善处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理的形式广泛多样,主要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等。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投诉和受理为了解决物业管理的各种纠纷,我国建立相应的投诉、受理制度。物业管理纠纷的投诉是指业主委员会、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等行为,而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的上级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反映。物业管理纠纷的投诉受理,是指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接受投诉后的处理程序。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有利于维护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也有利于物业管理业健康发展。这一制度已经纳入到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在特定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具有行政性质。行政机关主持的纠纷调解,与民间调解比较,具有依靠专家判断、对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权威性和影响力、效率高、成本低以及可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积累政策经验等优势。

(三)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是指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所作的处分或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向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复议,维持、变更或撤销、部分撤销原处理决定。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中,上级房地产管理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对下级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复查,维持正确、合法的行政决定,纠正和撤销不合法的、不适当的行政决定,这种复查过程,就是实施监督的过程。这样做,有利于房地产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贯彻国家的物业管理政策,正确实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四、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事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仲裁这一方式有自愿的一面,也有强制的一面。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责任,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有以下特点:(1)以双方自愿为前提;(2)仲裁的范围一般为民商事纠纷;(3)仲裁有极大的灵活性与便利性;(4)仲裁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诉讼

诉讼是指受害人、案件的其他当事人或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上诉或申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主要是民事诉讼。司法救济作为纠纷解决最终的和最有效的途径有其特有的优点,人民法院作为惟一的审判机关,其程序规范严密,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所以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诉讼外手段难以解决时,最终还是要选择司法救济。人民法院的审判,也首先适用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大部分属于民事案件,在审理中也首先应当适用调解,在调解中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统称为诉讼外调解)所不同的是,法院调解为诉讼内调解,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并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它与司法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