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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一直与政府会计一起被称为预算会计,但是其在含义上又不完全的等同于我国的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的范围非常广,是指除政府和企业以外的所有组织,按其组织形式又可以分为公立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和民间(私立)非营利组织两种。我国在1998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会计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一拆为二分为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这样关于我国非营利组织体系的发展就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观点。本文将行政单位会计归类于政府会计,将事业单位会计归类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此基础上对几种观点进行论述。
一、“二分天下”的构建
我国的会计准则应该由政府会计和企业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两种会计准则共同构成。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与企业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与分工,并且其经济成分不同,但是其服务活动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很多的相同之处,总体上共性大于个性,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随着我国经济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事业单位的收支项目和内容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并开始强调成本核算。这一变化,使国有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与政府会计核算差别逐渐增大,而与企业会计的核算差别逐渐缩小,甚至在很多方面开始趋同,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界限逐渐模糊起来了。
2.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在业务内容和管理模式上存在着相互渗透的趋势。从国有企业看,有的企业通过改革已经实现了企业化的管理。有的虽然没有改革,但是已经开始从事各种各样的经营活动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这个角度看,当今的市场经济中,除了政府部门之外就是企业组织了。而且,一部分企业现在也越来越多的从事一些非营利的活动,开始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现在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从事具有社会效益的活动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明智且重要的经营策略之一。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似或相同。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的四个会计核算基本前提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完全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原则,除收付实现制和专款专用原则外,其他原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其次,事业单位虽然不具有企业单位的“利润”会计要素,但是却将“结余”作为会计要素,从会计要素的角度来看两者不具有实质性的区别。虽然1998年的预算改革对“结余”会计要素的设立有很大的争议,但是现在理论界已普遍赞同增加“结余”要素的设想了。再次,虽然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但是非营利组织虽然不追求营利的目的可却注重资产的确认、计量以及使用效率的核算。
根据这种观点,以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各自有自己的个性和特点,但是两者不是不能调和的。两者“和二为一”既有理论的基础,在会计实务中也以证明是可行的了。
二、“分而治之”的观点
我国的事业单位数量庞大,在划分时,将国有或公立并且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即政府会计体系。至于那些私立以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考虑不纳入预算会计体系,而纳入企业会计体系。其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
1.由于私立以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财政上与政府无关,其经济活动是企业自身决定的,存在的目的也是以企业的经营前提为限的,其收入支出完全由企业自身决定,并通过企业的实施来实现,体现了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如果将其并入政府的事业单位汇总表,则在计量基础和编制方式上存在着不符之处,而且不能体现私立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意义和目的,也不能清楚明晰的体现政府会计的编制目的。
2.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私立非营利组织也正快速发展,不仅数量越来越庞大,而且近几年内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但从根本上说私立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上更接近企业会计,因为其是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由企业直接控制管理和经营,而与行政事业单位不同。如果以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标准来要求私立非营利组织则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三、“三足鼎立”体系
非营利组织会计既不应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也不应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而是自成一个体系。但是不赞成把所有的非营利组织全部都独立出来,而是把公立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纳入政府会计体系。这样就构成了一个由企业会计,预算会计(政府会计)和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共同组成的会计体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的目的不同,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济活动的。而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出资人不因其出资对组织拥有所有权,其发挥的是社会职能,目的在于按照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提供者的企望和要求提供尽可能多的管理和服务,追求的不是利润而是社会效益,两者具有本质不同。其次,非营利组织核算的不是利润而是结余,是对资产利用率和效益的考察,同时剩余的净资产也不归属与资金提供者,不核算所有者权益,而且非营利组织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与企业会计完全不同。最后,随着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其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分布的行业也越来越广泛,不能以以前存在的会计制度来核算,而是应该制定单独的制度或准则来规范其行为,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满足会计工作的特殊性。
四、借鉴
1998年之前我国的预算会计体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即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两部分构成。1998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新的预算会计制度,新的预算会计制度实施后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一拆为二分为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以上观点的构建就是在新的预算体系提出的基础上提出的,每种观点都具有其各自的优缺点,但是,还存在第四种观点与以上观点比较起来更加可取一些,即建立一个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系统与企业会计并存。可以从以下观点说明
1.任何社会组织形式和团体都具有其目的性,目的不同其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模式就不同。私立非营利组织存在的目的不同于企业,目的在于按照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提供者的企望和要求提供尽可能多的管理和服务。这反应了其本质特征,与政府部门的本质相近,但是却有很大的差异,所以虽然私立非营利组织不能和政府会计相合并统称为政府会计,但是可以将其统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私立非营利组织也进行一些经济业务的往来,可以实现部分收支平衡,但是其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与企业会计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而且不存在所有者权益项目,所以不能与企业会计合并。另外私立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可以合并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3.从会计原则上看,私立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大多数是由出资人提供的,其使用也大多根据出资人的意愿进行,具有专款专项的特征,与企业会计完全不同。而政府会计的资金在配给时就已经规定了其用途,且不能更改,这与私立非营利组织又不同。
4.在我国公立非营利组织一直都归属与政府会计体系,将其分离出去会打乱我国多年来建立起来的预算管理体制,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
五、结语
综上所述,非营利组织在会计目标、会计基础、会计核算、会计计量等方面都与政府会计和企业会计各有不同,以上几种观点的构建就是建立在这种不同之上的。只是不同的观点其所侧重点不同,对未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的展望也不同,不过不管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以后会向什么方向发展,都可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构建体系来应用。对于我国非营利组织体系构建的研究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完善和提高而趋于成熟。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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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财供应者不图回报、其剩余资财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的组织或单位,主要有公立非营利组织和民间私立非营利组织两种,具体包括社会团体、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一)非营利组织专用基金会计模式从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分析,每一类“基金”都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或支出、基金余额。每一种基金各自形成一套自动平衡账户,优点是可以达到控制和检查限定资源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政的要求,缺点是基金种类多会使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都比较复杂,各基金之间的转账也比较复杂,且各项基金不能调剂使用,使单位财力形成浪费。我国不宜照搬国外的基金会计模式,而应结合我国过去专用基金核算经验,吸收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精髓,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专用基金会计模式。国有非营利组织和私立非营利组织都具有公共事业和产业的双重属性,均可采用专用基金会计模式,考虑到各自偏重的属性不同,所设置的基金种类也应不同。每一专用基金并非是独立的会计主体,每一个非营利组织才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和报告主体。采取这种会计模式,既发挥了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长处,又没有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繁琐。
非营利组织会计中的净资产一般由各种基金余额构成,将基金作为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体,充分体现了基金提供者的意愿,也体现了非营利组织在资源管理上的重要特点――专款专用。但是,非营利组织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必须以其掌管的全部基金为一个整体加以报告。
(二)非营利组织基金会计模式构建的基本思路 按照《会计法》和《预算法》的要求,借鉴外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改革的实践,制定基金会计准则或制度,以规范基金会计核算,实现非营利组织的基金会计模式。实现这一目标,可分两步完成:一是以法规制度规范基金会计,即在现有预算会计模式运行下,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对基金从管理和核算两个方面予以规范,明确基金的种类、原则、基金会计要素、会计基础、核算程序和方法、基金会计报表的编制等内容。目前采用这种模式比较符合实际,关于核算主体问题,可将基金作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大会计主体”下的“小会计主体”来处理。二是以准则规范基金会计。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探讨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走向市场,其资金来源已日趋多元化,自筹资金在其资金来源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我国所有非营利组织仍统一执行由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这种对各类非营利组织不加区分的会计制度,已不适应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需要。美国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尽管原则上执行FASB的会计准则,但FASB至今并未为其制定一套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会计准则,在美国,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显然分属于两大会计体系,但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归属于哪个会计体系或者是否应当独立成为一个会计体系也成了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问题也有一些争论。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归属于预算会计(政府会计)体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一直属于预算会计体系,如果分离出去,会打乱中国多年来建立起来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非营利组织也需要“自负盈亏”,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效益指标将越来越重要,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也将逐渐从以核算预算执行情况为主转向全面核算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经济效益为主。企业会计中的诸多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收入实现原则等也将越来越多地适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会计将逐渐向企业会计靠拢,而不是向预算会计靠拢。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应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 非营利组织会计既不应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也不应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而应自成一体系。该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以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区别于企业,又以其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而区别于政府。非营利组织会计需要核算的是收支结余而不是利润,是净资产而不是所有者权益;同时,非营利组织会计也需要采用资本保持概念,需要进行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另外,非营利组织存在着众多的行业,应当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以满足其会计工作特殊性的需要。
荆新,会计学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1979~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本科生,获学士学位。1983~1986年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生,师从我国著名财务学家王庆成教授,获硕士学位。1990~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生,师从我国著名会计学家阎达五教授,获博士学位。1986年起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3~1994年兼任为德勤国际会计公司研究员兼译员,参与财政部企业具体会计准则研究起草工作。1994~1997年兼任为财政部预算会计改革研究组成员,参与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起草研究工作。1995~1996年作为高级研究学者在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访问,主要研究美国财务会计概念体系。1996~2000年在美国、中国台湾的六所大学讲学,介绍中国会计教育、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预算会计改革。现兼任中国会计学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
荆新教授学术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会计理论与准则、财务理论与模型、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等。1986年由阎达五教授指导并发表的《中国企业会计原则体系的探讨》一文,提出企业财务会计原则和企业管理会计原则体系的设想,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原则体系可有根本原则、一般原则、具体原则三个层次构成,并详细阐述了各层次的具体内容,被选入中国会计学会《1986年会计论文选》,并被列入中国会计学会1989年编印的《近年来我国会计原则研究文献索引》。荆新教授在我国会计准则的研究与设计过程中,与阎达五教授一起于1992年初步形成特殊业务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的基本思路,1993年进一步提出具体会计准则分为“通用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准则和特殊经营方式准则”四种类型,并作了基本界定,1994年在《试论特殊会计准则―兼论会计准则体系及立项》一文中更为明确提出,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可以设计为“一般通用会计准则”和“特殊专用会计准则”两个系列,分别简称为“一般(或通用)会计准则”和“特殊(或专用)会计准则”,从而构成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的基本机构。
荆新教授长期研究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先后发表了《中国预算会计准则结构设计》、《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思考》、《预算会计的发展趋势与机遇》、《试论基金会计》等学术论文,其博士学位论文《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理论框架》,首次提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理论,受到以杨纪琬教授为主席的答辩委员会的高度评价。1998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理论框架》(独立专著)获北京市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000年“建立全国事业单位新型会计体系与政策研究”(研究项目)获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
在教学中,荆新教授注意将知识融会贯通,不仅教学生学会,还教学生会学,鼓励学生形成自己的思想、观点。在他的课堂上,信息容量大,学生主动提问、热烈辩论已成为习惯。荆新教授不仅注重智的传授,还注意德的培养,要求他所指导的学生尊重师长,与人为善,博采众长,厚积薄发;强调培养学生的思考方式;注重论文选题要有创意,有现实意义和长期价值;鼓励自己指导的研究生广泛与其他导师接触,吸收各种观点和思维方法,博采众长以丰富自己;强调论文要理论联系实际,要求研究生深入实际,系统掌握科研方法,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给研究生的实践和调查提供条件。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定义
按照美国会计理论界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提出的标准,凡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的,均应归属于政府单位与非营利组织,并应遵循有关的会计规则:(1)资财供应者提供的各种资源既不指望返还,也不期望取得经济利益上的回报;(2)对外提供服务或商品不以营利或获取某种营利等价物作为目的;(3)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卖或一旦清算可以分享一份剩余资财的明确的所有者利益。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财供应者不图回报,其剩余资财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的单位。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形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非营利组织逐步走向市场,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已逐步由行政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目前,推行全额预算管理的非营利组织正在向差额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转化,差额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在向自收自支管理非营利组织转化,而有条件的自收自支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过渡到企业化管理。
上述变化对非营利组织会计研究提出了新的任务,而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明确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可归纳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内部管理。
根据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地,在一些单位中,一部分有着西方政府会计的性质,有很大一部分与西方的非政府会计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相同,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实际和未来的发展,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具体化,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向社会信息使用者提供反映单位资产的规模、构成、流动性,负债的规模、构成、偿债能力,净资产的规模、构成及其变动情况方面的信息,用来评价财务状况。
2、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单位收入、支出及支出差额的形成、数额方面信息,以及评价收支情况及业务活动的效率。
3、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事业单位现金流入、流出及其增减变动净额方面的信息,以于预计现金流量前景和持续运作的能力。
4、向出资人和捐资人提供净资产及其变动情况、对出资和捐资使用情况的专门信息,以助于他们作出是否继续出资或捐资的决策和评价净资产的保全情况、持续服务的能力以及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
5、提供单位预算与计划、业务活动种类、规模及发展情况的信息以利于会计信息者评价业务活动的成绩和进行社会、经济的决策分析。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认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认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采用应计制确认。对某些收入,如财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政府间补助收入和下级上缴收入等,以及某些支出,如退休养老金等,应采用应计制确认。
2.应确认或有负债。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非营利组织将会面临许多潜在的债务问题,确认或有负债迫在眉睫。
3.应确认尚未到期的债务。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只确认当期实际收支的债务,对尚未到期的债务(包括政府债券和国外借款等)均未予以确认,这不利于强化非营利组织的受托责任,也不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国家债务情况。4.应确认属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利。非营利组织会计对许多属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利均未予以确认、记录和报告,如上级政府应补助款、下级政府应上缴款、我国政府在国际组织中的权益,以及权益属于国家而委托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国有资产产权等。国有资产产权及其变动情况尤其应在非营利组织会计中予以记录和报告,这是保护国有资产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问题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核算中,大多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支,这一核算基础虽能正确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但不能为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全面改革已经启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设想,非营利组织“除教育单位和极少数需要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外,其他单位每年减少财政拨款1/3,争取三年基本达到自负盈亏”。可以预计,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近三年内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市场观念、竞争观念做益观念等将全面进入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也将由以考核预算收支为主的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逐渐转向以考核经济效益为主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
对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措施的思考分析
一、文献综述
会计一般分为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由于广义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政府和狭义的非营利组织,所以后者在国外又称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一般包括预算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概念虽然没有权威表达,未曾出现在我国正式文件中,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所以并不妨碍对其研究。
本文借鉴了前人研究成果,但不同之处在于,本文是在我国新医院会计制度推出的前提下,借鉴新医院会计制度的经验提出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措施,更具现实意义。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必要性
(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前景
非营利组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也在不断发展,收入的多渠道,支出的多用途,使得业务越来越多元化。另外受托责任进一步强化,向绩效型、服务型趋势转变,都必然促使非营利组织会计进行改革。
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所以无法照搬企业的会计处理模式;有人提议效仿西方国家,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本文觉得不太妥当,因为我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自1998年预算会计改革以后,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筹资渠道更广泛,甚至一部分可以收支相抵,所以非营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的差别将越来越明显;随着公立非营利组织越来越走向市场,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在会计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间的差别会越来越小,因此建立单独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十分必要的,也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
(二)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的问题
财务报告存在问题。财务报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会计方面。首先,没有提供现金流量表,无法反映现金变动、货币资金周转、投融资产生的偿债能力、变现能力等实际情况;其次,资产负债表中左方列示资产和支出,右方列示负债、净资产和收入,动态要素(收入、支出)通过静态报表反映,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其次,财务报告并未包含审计报告,不仅影响了财务报告信息的公允性和可信度,而且无法客观反映非营利组织的受托责任。
3、会计核算基础存在问题。目前,事业单位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业务,只能反映现金交易信息,很多信息比如当期发生尚未用现金支付部分,非现金收支情况等都得不到反映,影响成本耗费、财政支出的计算。
(三)全球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影响
许多发达国家都在进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改革,比如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扩展到资产负债各方面,定期修订会计制度等。在改革动力的影响下,我国当然应紧跟趋势,同时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非营利组织会计。
三、新医院会计制度介绍及改进之处
(一)新医院会计制度介绍
(二)新医院会计制度较旧会计制度的改进之处
财务报表体系更完整。财务报表涵盖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医疗收入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及三张成本报表,已与企业会计报表比较相似。
3、医院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方面的突破。新出台的《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被认为是医院财务报告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突破,它主要从内部控制(包含采购、付款、收款、销售等环节)和风险评估角度规范审计,便于在审计财务报表时即时发现问题,便于加快内外监督体系的形成,推进医疗机构的改革。
4、完全引入权责发生制。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新医院会计制度则规定:“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突破明显。 四、对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展望
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应从典型的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着手,积累经验,循序渐进。医院作为代表性的单位,新医院会计制度的出台必然能提供丰富的经验。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可以从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借鉴的经验
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引入权责发生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逐步引入,也利于随时纠正改革中的偏差。可以根据时机的成熟,慢慢扩展到更多的非经营业务,从医院扩展到更多的事业单位,最后实行统一的权责发生制。
3、逐步向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方向发展。其他非营利组织应积累医院会计制度的经验,逐步推出类似的财务报告审计指引文件,加强风险评估的审计,用统一的制度引导审计工作向财务审计、绩效审计方向发展。
(二)在未来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加强内部控制。首先,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内部会计控制上,还要注意内部管理控制;其次,要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内部控制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完善内控体系,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
3、加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随着会计改革,核算业务多元化,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高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跟上会计改革的步伐,加强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4、大力开展国际间会计工作的交流。国外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起步早,某些先进的做法和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积极地加强国际间会计工作的交流,必定能为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工作带来新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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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算会计; 政府会计; 特点; 改革
一、我国预算会计的现状及特点
社会会计通常分为企业会计(营利组织会计)和非企业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两大体系,其中非企业会计在我国通常称为预算会计。预算会计是核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的专业会计。我国的预算会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当于国外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是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与企业会计的核算成本费用、以经营盈亏为核算中心的特征相比较,目前我国预算会计体系所具有的特点主要有:一是组织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非营利性;二是适应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核算内容主要包括预算资金的收、支、余超,反映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单位报告相关有用的财务信息;三是为了如实反映各期预算收支及平衡货币收支,会计核算基础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收支确认原则,但对于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可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四是为了保证各项财政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用途使用,要求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即要求各类资金使用时遵循限制性原则。
二、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近些年“财政三大改革”即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的不断实施,要求预算会计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和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未能进行较大改革,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日益突显出来。
(一)会计体系不规范,难以提供丰富的政府财务信息资料
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三部分。在体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预算会计体系等同于政府财务会计体系,在核算预算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非全面性地)反映资产和负债的有关情况,其结果是一方面难以提供财政预算管理所需全部信息,另一方面又难以满足各个方面对政府财务信息的各种需求。在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单一的预算会计体系已不能充分满足政府多重性的会计目标。政府运营的目的不同于企业,不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而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政府还要使预算执行合规,对政府与部门的成本和效益进行绩效评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的不断完善,单一的预算会计体系和单一的财务会计体系都难以满足各方面管理的需要,应建立政府预算会计体系和财务会计体系来分别承担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各自的职责。
(二)核算内容不全面,不利于防范财政风险
一是对于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不能全面真实体现。按现行制度的规定,政府部门增加的各项资产均列入当年支出,尤其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仅按原值进行反映,没有折旧提取的核算,不利于对国有资产的全面监督管理。二是对于政府的负债情况无法全面准确记录、反映。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下,对于实际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政府债券、社保基金缺口以及由于各种情况下政府提供担保产生的或有负债等内容,没有办法在报表中全面体现出来,其结果是,一方面夸大了财政资源,不能客观、公正地考核各级政府的经营业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强化政府的财政及财务风险意识,给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埋下许多隐患。
(三)核算基础较落后,阻碍了财政相关改革的进行
我国现行预算会计的记账基础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比较简单,通常只对货币收支及时记录,优点突出:有利于加强现金的管理、防止预算超支。但其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一是难以对预算资金运用效果进行有效分析,不能满足当前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改革的需要;二是财务成果容易被人为操纵,采用收付实现制,难以将收支配比,有关人员可将款项的收付时间任意在各期调整,使得账面数与实际数不一致,在为相应支出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相应方便条件的同时,也不利于国家对财政信息的分析和进行决策。
三、我国预算会计改革的对策
目前,我国预算会计改革设想主要有:建立新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改革预算会计核算基础;增加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种类等等。但是,很多的设想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相关改革内容还必须进行必要的专题研究,以便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在此,笔者仅就以下三个主要方面,结合实际运作,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操作构想。
(一)构建“三位一体”政府会计体系,满足政府及部门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的需要
在西方会计中,政府会计通常包括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个子系统。预算会计体系和财务会计体系双轨运行模式是当前西方国家在政府会计体系建设方面的普遍做法,是国际政府会计发展的趋势。两个会计体系既相互协调,又泾渭分明,可各自按照自身规律设置会计要素和会计系统,通过各自系统对政府财政资金等内容进行核算、反映,发挥各自的优势,提供政府管理所需的不同方面会计信息,满足各方面的分析和决策需要。
具体来看,政府会计系统中的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应是互为补充的关系,两者各具功能,既不能混为一体,也不能相互替代。针对我国当前的国情,预算会计体系可以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对各级政府的预算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以满足预算管理和决策的需要。预算会计在核算时,首先在总账上可设置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三个总分类科目,其次在明细分类账上可按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财务会计体系则应根据情况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借鉴企业会计的一些理念、方式,对政府和部门的各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和绩效水平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满足政府及部门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的需要。
另外,为了进行政府会计的成本核算和分析(目前,预算会计中只有事业单位进行了简单的、不完整的内部成本核算),反映政府耗用资源的情况以及提供政府运营活动相关成本费用的信息,我国政府会计体系除包括预算会计、财务会计两个子系统外,还应加上成本会计子系统,最终构建较为完善的“三位一体”政府会计体系,三者各司其职,共同完成政府会计有关的核算、监督和控制任务,为建立良好的公共治理环境提供支持。
(二)制定和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约束政府会计行为
按照国际惯例,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应该包括一个基本准则、若干个具体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层次。首先,制定统一的政府会计基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的政府部门及政府单位。基本准则主要用来规范政府会计目标、基本假设、基本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等方面。政府基本准则是“准则的准则”,地位高于政府具体会计准则,在整个政府会计准则中,处于统领位置,对具体会计准则具有指引、提供理论依据的作用。其次,制定具体会计准则,具体又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三部分。基本准则所确定的概念框架,应该贯穿于具体准则中,具体准则要服从于基本准则。针对中国的国情,结合国际公立单位会计准则,借鉴企业会计准则框架,政府基本会计准则只能有一个,而具体会计准则可有多个,具体准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投资;二是债权债务;三是其他非现金财务资源;四是会计报告等。另外,还应研究制定部分体现行业特色的相关特殊业务或特殊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如预算业务调整准则、贷款转贷业务准则、成本核算业务准则等。再次,要分析我国的国情和习惯性做法,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设立模式,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中还要制定应用指南,主要是对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细化和说明,从而对一些操作性层面的内容作出示范性指导,主要包括会计科目设置、会计分录的编制和报表填制等。
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应是“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的三层结构,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同时也便于准则的实施和推广。政府会计准则在约束政府会计行为的同时,也为建立政府会计体系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证。
(三)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为我国新的政府会计标准的建立奠定良好基础
政府会计中的预算会计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这种做法目前在我国较为成熟,现在主要探讨政府会计中财务会计的核算基础问题。从国外的相关政府财务会计改革经验看,在核算基础方面,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其在会计核算中既进行成本核算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报告也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编报,如编制“政府损益表”、“财务情况表”等,以全面反映政府的资源以及资源的利用效率等情况。二是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如美国、英国。具体的做法是一般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而对一些特殊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新的医院、高校会计制度改革措施,其会计确认基础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我国改革后的政府会计体系中的财务会计也应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直接采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可能有些难度,可先将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即主要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引入企业会计的有关原则和核算方法。一方面,加强对政府资产的核算管理,提高政府资产的使用效率。要在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的同时,确认和计量政府的其他长期资产如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进行相应的政府运营成本的核算。另一方面,要全面确认和计量政府的各种显性和隐性负债,减少政府财政、财务风险,要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养老金、贷款担保所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其他中长期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
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引入,可以对政府会计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确认和计量,对政府受托责任、财务状况以及运营成本进行准确反映。这也是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普遍做法,可为我国新的政府会计标准的建立奠定良好基础。
总之,推行政府会计改革是当前我国财政、会计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面临的挑战是多方面的,既要研究理论层面问题,又要解决技术方面的难题,还要更新管理理念。要高度重视发达国家政府会计发展改革动态,在学习和借鉴其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同时,认真研究我国的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体系。另外,还要做好相关改革配套措施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如政府会计信息系统的开发和运用等,以保障改革顺利推进。在改革的具体步骤上,要考虑政府会计改革可能带来的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可先进行试点,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再采取渐进的方式稳步推开。
【参考文献】
[1] Earl R.Wilson.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28-136.
政策制定更加透明
在公开选聘通知发出后,业内专业人士都对财政部借“外脑”之举表示认同。2015年底,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成立之际,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就指出,要健全技术支持机制,其中之一就是要抓紧研究制定咨询专家聘用及管理办法,选聘和组建政府会计咨询专家队伍,积极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同时,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成立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时,就明确其目的是要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的技术支持作用,科学、公开、民主地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并有效实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目前,两份选聘通知都明确,财政部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后择优聘任。对于这些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财政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同时,通知明确了聘期为两年,两年后将依据情况决定是续聘还是解聘。
政策适用性更强
政府制定政策,最担心的是政策与实际脱节。有了咨询专家之后,情况将发生改变。两份公开选拔通知中都明确了“聘任条件”,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要求聘任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和研究能力,能够承担企业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咨询工作”“具有一定外语基础,熟悉国际会计发展动态”。政府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还进一步明确了专业胜任能力条件,分别针对政府会计理论界专家、行政事业单位专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专家提出了要求。从这些要求来看,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学术界专家和实务界专家。专业人士参与政策制定,意味着将会提前介入其中,除了对政策制定带来好处,还有利于政策的“落地”。
政府和企业两个会计准则委员会都明确了选聘专家们的权利。如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明确咨询委员有7项权利,包括对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专业问题提出建议;参加咨询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并提出咨询意见;获得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相关研究报告、出版物;获得其他咨询委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咨询意见或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等。
「关键词民问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会计处理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这一制度的,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将起到积极作用(陆建桥,2004)。本文拟对该制度中规范的,关于捐赠、政府补助、受托业务、文物文化资产、资产减值会计、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收人的确认、费用的确认与列报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者特殊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的背景、理由及其意义,作一阐述。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所以,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而第二种观点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选用的,也是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所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这些受托业务有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总量中还占有不小的份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资产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显然,受托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捐赠资产,并拥有了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在受托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同时,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在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受托业务视同捐赠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业务而获得受托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但是,在对受托交易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受托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将受托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主张不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事项,即对于受托交易事项,既不予确认和计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交易事项,可以不予确认和计量,但是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受托交易事项是不够的,因为受托交易资产一旦进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属于已经被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资源,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义务将该资产转交给受赠人。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受托资产和受托负债,以全面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这样也有助于在会计报表中综合反映其业务开展情况。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资产和受托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进而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品和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或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从实务情况来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应该讲,上述文物文化资产是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因此从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加强这些组织的资产管理的角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或等目的的文物、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资产那样的损耗,所以,我国《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为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和计量,以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价值情况。尤其是捐赠人、债权人等资金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方便其如实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基于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人当期费用。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既没有所有权属于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也没有针对出资者的分配,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来源基本上都为其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对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与有明显不同。
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自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人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进行分类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判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有多少属于其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属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从国际上看,西方成熟市场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但是分类方式则略有不同。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英国则将净资产仅仅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在制度中很难对“永久限定性”和“暂时限定性”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我国现行有关合同、协议等法规中,也没有这些术语,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可资。
二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判断净资产的使用属于永久限定性的,还是暂时限定性的,从而会导致实务中对于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分类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谓永久限定实际上也是相对的,出资人等可能改变或撤消对资产的限定。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
所谓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无论从美国等国的会计准则,还是有关国际准则来看,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与企业相同交易一致的确认原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一收入》和我国的收入会计准则等。对于非交换交易(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则一般按照交易的资源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资产或者减少了负债(即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净资产)来确认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人,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项目、业务或者服务种类比较多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将成本信息与相关收入信息相比较,更好地考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绩效。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比如区分捐赠和受托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分别净资产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主要参考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
1.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会计目标定位不明确。事业单位的会计目标应该满足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但我国事业单位现行的会计目标在确定信息使用者的范围和对财务信息的规定上均定位不够全面。一方面,事业单位对信息使用者的范围限定过小,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对提供信息的要求规定过窄。
1.2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企业相差很大,而且由于不同类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式的不同,各事业单位所用的科目设置也千差万别。科目设置混乱在我国的事业单位中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不规范的科目设置,使得账务混乱不清,不能全面为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
1.3会计归属不确定。事业单位会计的归属是事业单位会计的定位问题。我国事业单位按资金管理方式划分有财政全额拨款制、差额拨款制和自收自支制三种形式。财政全额拨款制下的事业单位会计基本上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然而差额拨款制和自收自支制这两种事业单位的会计,有的归属于预算会计,有的归属企业会计。即使同一事业单位会计,不同会计人员由于其职业习惯不同,选择的会计归属也不同,最终导致事业单位会计归属不确定,不利于会计使用者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评价,影响了事业单位间的可比性。
1.4会计报表体系存在缺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格式采用的是“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平衡原理。它实际上是会计科目余额平衡表,不仅报表内容与其名称不吻合,而且与收支表的关系显得重复累赘,不利于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分析。另外,事业单位不编制现金流量表,特别是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表中的收支不能反映现金收支的真实情况,致使出资者及管理部门不能了解事业单位的现金流量情况。
1.5固定资产的制度规定存在缺陷。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科目同时核算,导致在资产负债表上存在虚增资产及净资产的问题。同时,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固定基金并未随着其价值的转移或消耗而作增减变化,不能客观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也无法为评估固定资产的残值和转让价值提供依据。
2.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措施
2.1增强会计目标的界定。我国对会计目标的认识深受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影响,存在“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之争。会计目标的设定既要考虑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又要认识到会计自身的实际;既要看到会计技术性的一面,又要认识到会计的社会性。因此,事业单位的会计目标应设定为“如实反映”。所谓“如实反映”就是客观、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的事项和情况的经济实质。若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能如实反映事业单位情况的信息,那么这将不仅有助于预测事业单位未来现金流的数量、时间和不确定性,进而有助于决策,而且有助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利益相关者监督决策需要如实反映事业单位情况的会计信息。此外,如实反映的会计信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能充分发挥好会计在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协调各方利益方面的职能。
2.2深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除一些带有社会公共需要性质的部分事业单位被保留,大部分事业单位将被推向市场。事业单位,应该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趋势,深化事业单位会计的改革。具体说,对于继续需要依靠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而言,可继续使用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不断使其完善;而对于进一步走向市场、与财政脱钩的事业单位来说,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一些核算原则和处理方法将不再适用,代替它们的将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一些一般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深化事业单位会计改革是完善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的重大举措,从以国家财政为主体的会计改革体制,转变为以事业单位为主体的会计管理体制,使事业单位成为会计核算的主体,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需求。
2.3明确事业单位会计的地位。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不同的资金管理方式,导致采取不同的会计体系,使得事业单位之间会计信息无法进行比较,而且使得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时的选择自由度过大,进而侵蚀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为了完善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首要问题是明确事业单位的归属问题,具体适用于企业会计体系还是预算会计体系。只有明确了其归属问题,再按照相应的会计体系进行核算,才能真实和完整地体现事业单位中的会计信息。
2.4变革会计报表形式。对于会计报表存在的缺陷可以进行如不弥补:首先,去掉此表中的收入、支出两大类,使之只存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大类账户,这样就不存在时点报表包含时期内容的情况。其次,在资产类中增加“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这样,当发生“结转自筹基建”业务时,借:“结转自筹基建”,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贷:“固定基金”;在竣工结算后,全额冲回以上在建工程,同时按实际竣工值增加固定资产值。这样就可以保持报表总资产的正确性和真实性。最后,在收入、支出报表中增加“事业结余”、“上年事业结余”及“累计事业结余”栏,使之与资产负债表中的“事业结余”相对应。
2.5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突出中国特色。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我国将来必会有相当多的非营利性组织特别是事业单位进入国际领域,寻求国际市场,如国外共同出资组建、合作经营、发展国际会员,在海外主办展览、会议或培训,与国外非营利组织推广共同的政策,或为共同的目标进行研究,等等,甚至变成一个国际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的国际化一定会带来其会计的国际化,因此,在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中可以吸取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加快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的完善。同时,我国的会计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异,制定我国的《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除了要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成熟的会计准则,还要综合考虑我国的会计环境。我国的特色主要体现在经济相对落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以及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会计目标还必须兼顾国家宏观调控管理的需要。所以,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的改革也应走中国特色与国际化相互协调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陈共德.推进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刻不容缓[J].中国总会计师,2005,(23).
[2]葛劭芳.论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发展[J].现代商业,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