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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基础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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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基础准则

第1篇: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比较

一、资产比较

(一)应收和预付款项

两准则关于应收账款的规范基本相同,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条件确认,当资产减值损失发生时采用直接转销法,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不计提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采用备抵法,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二)存货

其一,盘盈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盘盈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其二,生产用固定资产日常修理、维护、领用存货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记入“制造费用”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其三,减值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时,则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投资

1.短期投资。其一,使用的会计科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使用“短期投资”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使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二,初始计量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取得短期投资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短期投资,取得资产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其三,后续计量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小企业持有短期投资期间获得的收益。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作任何处理。而《企业会计准则》不仅确认应收股利或利息,同时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其四,资产处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只需按照出售短期投资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而《企业会计准则》除了上述处理之外,还需要将持有期间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2.长期债券投资。其一,运用科目及明细科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通过“长期债券投资”核算,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下设有面值和溢折价二级明细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下设成本和利息调整二级明细科目。其二,投资收益计算方法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收益是根据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投资收益则是根据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三,减值损失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计提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减值准备。

3.长期股权投资。其一,初始计量方法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而《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二级明细科目。初始计量需要区分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其二,后续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两准则成本法核算一致。其三,处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涉及此类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转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并且在权益法下,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其他权益变动也应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其四,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损失金额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条件一致,损失直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不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准则》下,要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

两准则都要求以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其差异主要表现在:

1.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的截止日期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截止到竣工结算前;而《企业会计准则》下,截止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同时,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和范围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在竣工结算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发生在资本化期间的有关借款费用应该资本化,并且资本化金额的计算需要区分一般借款和专门借款。

2.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不同。首先,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和年限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有最低限制。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年限。其次,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税法规定的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再次,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生产车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记入“制造费用”科目,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3.固定资产清查盘亏净损失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属于经营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如属于非常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下,不需要区分原因,全部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理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盈净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批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五)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后续计量中,两准则均要求摊销额按照不同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且摊销起止点相同。其差异主要表现在:其一,减值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准则》要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其二,摊销方法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能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且按照不短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年限平均法等,但对于不能可靠估计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可以不摊销,但每期末要进行减值测试。其三,无形资产出售会计处理不同,尽管两个准则均将处置净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但不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仅需结转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而《企业会计准则》则需结转相应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金额。

二、负债比较

(一)负债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长期借款等,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负债及政府补助、职工薪酬等准则的规范基本相同。但小企业的流动负债不包括应付债券、预计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非流动负债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借款按未来应付金额入账,持有期间按银行利率计息,借款费用资本化为固定资产办理竣工结算时之前;长期应付款按未来应付金额入账,持有期间不计息;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非流动负债的入账价值为按实际利率折算后的现值计算,负债期间按实际利率计息并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借款费用在非正常停工期间不予资本化,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点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三、所有者权益比较

(一)实收资本

两准则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的计量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没有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二)资本公积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资本公积”科目只设“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明细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在 “资本公积”科目下,除设“资本(或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之外,还设“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四、收入比较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1.收入确认时点和设置的科目有别。《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于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时确认收入,同时不设置“发出商品”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收入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并要求在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对已发出商品的成本,应从“库存商品”转入“发出商品”科目。

2.销售退回处理有别。对于非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两准则会计处理相同。但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和成本。

(二)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首先,《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形做出相关处理;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其次,对于建造合同收入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确认合同预计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确认。

五、费用比较

(一)管理费用

首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以直接转销法核算的应收款项发生的坏账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则采用备抵法,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该坏账损失。其次,《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生产为目的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计入“制造费用”;而《企业会计准则》则计入“管理费用”。再次,《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则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二)财务费用

对于利息支出或利息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通过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而《企业会计准则》则通过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计算。

(三)销售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销售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及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述费用计入存货成本中,不计入销售费用。

六、利润比较

(一)利润构成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润是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也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但不要求提供每股收益的指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和每股收益。

(二)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1.营业外收入。首先,对存货盘盈,《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企业会计准则》冲减“管理费用”。其次,对固定资产盘盈,《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终转入年初留存收益。最后,对在建工程试运转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而《企业会计准则》冲减“在建工程”。

2.营业外支出。主要区别表现在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的处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将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损失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则不需区分原因,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费用;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费用。

(四)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首先,对非货币性资产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下则要求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其次,递延收益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计入营业外收入:第一,小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第二,小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上述条件未满足前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递延收益的核算是需要按期分摊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七、财务报表比较

(一)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由报表本身及其附注两部分构成。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二)资产负债表

首先,项目详略程度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中重要的项目需要列示明细项目。如“存货”项目,不仅要列示“存货”总额,还需分别列示其中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而《企业会计准则》只需列示“存货”项目。其次,简化分析列示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示将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性资产及负债,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该项规定。再次,突出重点项目列示。《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不仅列示固定资产的原价,还需列示累计折旧额以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便更全面地反映小企业的资产原貌;而《企业会计准则》只列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利润表

首先,小企业缴纳的税金的列示。《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下,需全面列示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只需列示“营业税金及附加”。其次,《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期间费用需要列示主要的明细项目。比如销售费用项目,在列示“销售费用”总额的同时,还需列示其中的商品维护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也不例外;而《企业会计准则》只是要求列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总额。

第2篇: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

2017年是我国经济结构化改革中的重要一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及市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不断完善,国内经济发展增速放缓成为了当前宏观环境中的大趋势。经济发展的放缓给企业发展带来了更大的竞争压力,从2016年开始各个产业并购整合逐渐开始加速。2016年全面发生企业并购案例数量3013起,平均个案并购金额约为7.82亿元人民币。2017年后,在经济转型升级带来的发展机遇和背景下,企业的合并和整合将成为行业发展中的一大重点。在企业并购环节中,财务会计处理措施对保障企业并购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并购内容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及发展环境下,我国各行业中企业并购的现象在逐渐增多。目前,随着各行业间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大,一些经营不善、管理机制不灵活等问题的企业,逐步走上了衰败和破产的道路。企业并购作为企业资本运营的重要手段,对实现各行业经济良性发展,推进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中企业模式转型、社会资本集中和产业结构升级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讲,企业并购一般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型并购三种,在并购实施过程中企业通过现金支付、债务承担、股权交换等多种方式完成相关的并购手续。由于行业发展不均衡、各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复杂性和企业并购资金的不断上涨等因素,企业并购过程中会计处理相关工作难度在不断加大。2014年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合并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整改,通过对会计处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给企业并购工作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指导。

二、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措施

(一)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情况,即企业在合并前后受到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且控制时间通常在一年及一年以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多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各子公司或是母子公司之间的企业合并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合并过程中可以采用以当前企业账面价值为基础的股权联合完成企业之间的合并工作。企业合并过程并未发生实际的交易和购买,且联合后的企业仍作为单独主体继续经营。因此,在会计处理工作上,在财务报表汇总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只需同合并企业采用一致的财会政策进行汇报即可;且合并企业按被合并企业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后参与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与权益联营之间的交易结果。在实际企业合并会计处理过程中,对并购发生时企业净资产价值、股本及股票面值、留存利润、资本公积等账户进行制表和汇总。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对通过权益结合法实现企业合并并取得长期股权控制的合并案例,采取由合并方通过支付现金、转让资产或承担负债等方式实现合并对价,并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资本。同时,若该初始资本同合并方支付的现金、转让资产及承担债务在账面价值上存在差额,则差额部分应通过调整被合并方资本公积方式进行冲减;若被合并方资本公积不足以用于冲减,则应调整期留存收益。同以往会计准则中将被合并方投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定相比,新会计准则中对权益结合法更加倾向于并购双方企业经济效益的共享和经营责任及风险的共同承担。在会计处理上的规定更为明确,实现了被合并方企业并购后被并购方以原账面价值入账的计量方法。

(二)购买法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采用的权益结合法不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工作一般采用的是购买法的企业并购方式。购买法指的是企业在实施并购过程中由并购企业以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用于收购被并购企业资产。在企业并购中采用购买法一般是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两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进行的以公平交易为手段的企业合并行为。在交易过程中,首先并购企业会对目标方的各项资产情况及负债情况的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并按照公允价值及企业的实际资产价格记录进行企业资产的收购。在会计处理上,购买法一般采用的是企业资产购置的相关处理程序,其核算中心集中在对交易成本核算上。在核算过程中,应按照交易发生日被并购企业放弃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即可直接归入购买成本,并按照收购成本进行核算。其中包括交易发生日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及负债的实际价值。当购买成本同被合并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出现差额是,该差额部分应确认为商誉,并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摊销。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是购买法下企业并购中的重要问题。企业并购发生时,当以现金方式购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购买方企业向被购买方企业实际支付的,包括手续费、各项税费等相关费用在内的全部价款记做企业并购中的初始投资成本。关于合并过程中由购买方式产生的税费问题,根据最近颁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并购满足具有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高于85%的情况时,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合并企业的递延纳税。

三、关于提高企业并购会计处理能力的对策

(一)理清企业的并购战略近年来,国内经济发展增速放缓和供给侧结构改革工作不断创造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局面。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企业发展与并购的案例和金额在不断增长。因此,为了满足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做好企业并购相关工作成为了当前企业管理改革工作中的一大重点。为了能够确保并购的成功,要将企业的会计处理工作同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通过对被并购方企业资产价格范围、并购成本、并购风险、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企业并购预期财务效应等进行严格的审查,保证财务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有效性,才能实现并购后的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同时,在并购过程中通过会计处理对双方企业之间的股权和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并结合当前企业的管理模式和营销策略,才能真正发挥企业并购整合对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企业并购会计处理制度体系随着企业并购案例的增多和企业资产并购活动的增加,为了保障财务部门在并购会计处理工作中财务信息质量、真实性和有效性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企业应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并购会计处理制度体系。在相关制度体系中,企业应根据自身并购活动的特殊需求,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对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购活动进行严格的区分,并对并购活动中的会计处理方法、流程、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保证并购会计处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在会计处理制度中,还应加强企业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会计信息及财务资料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防止企业并购过程中、贪墨舞弊等事件的发生。

(三)及时更新企业并购中的会计处理办法网络通讯和电子科技的普及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企业财务信息化的发展。会计处理方式在财务信息化背景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满足企业并购活动中会计处理工作的需求,企业应加大对财务会计处理电算化系统中并购相关模块的建设。通过采用现代化的财务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企业并购过程中复杂的财务资料和会计内容化繁为简,并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内容对并购会计处理方法中不适用的地方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满足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并购的需求,从而实现企业并购会计处理能力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张娥,李一鸥.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8):146-147.

第3篇: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

关键词:应付税款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年12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允许企业计算所得税时,用应付税款法计算所得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各大中小企业到底该选择何种方式计算所得税,我们不妨做一下比较,再进行选择。

一、二者概念区别

应付税款法,是指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不需要确认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因此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需要设置两个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的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为: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中概念中所指的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根据该差额对未来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额金额,在其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时,需要设置四个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的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二者账务处理区别

下面我们以同一案例为例,用这两种方法计算所得税,总结各自的利弊。

A公司2007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2007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1)2007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5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转贴于

(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5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本期取得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成本为8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市价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违反环保法规定应支付罚款25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75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原账面价值2075万元。

2008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4555万元,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1)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20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原账面价值4200万元。

(2)本期取得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675万元。

(3)对售后产品保修,预计负债250万元。

(一)若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账务处理

1、2007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土纳税调整项目金额=3000+150+500-400+250+75=3575(万元)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575×25%=893.75(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893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937500

借:本年利润8937500

贷:所得税费用8937500

2、2008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土纳税调整项目金额=4555+200+290-675+250=4620(万元)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620×25%=1155(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115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1550000

借:本年利润11550000

贷:所得税费用11550000

(二)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账务处理

该公司2007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金额及计税基础如表19-3所示单位:万元

1、2007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0+150+500-400+250+75=3575(万元)

应交所得税=3575×25%=893.75(万元)

2、2007年度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225×25%=56.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400×25%=100(万元)

递延所得税=100-56.25=43.75(万元)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893.75+43.75=937.5(万元),确认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9375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56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937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000

该公司2008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金额及计税基础如表19-3所示单位:万元

(1)2008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4555+200+290-675+250=4620(万元)

应交所得税=4620×25%=1155(万元)

(2)2008年度递延所得税

①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675×25%=168.75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100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68.75

②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740×25%=185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56.25

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128.75

递延所得税=68.75-128.75=-60(万元)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1155-60=1095(万元),确认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109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28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155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687500

三、总结各自利弊

可以看出,应付税款法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完全受税法规定的影响,核算比较简单,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本期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但现实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高,通常采用“应付税款法”。

而对于一些大中型企业,则应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尤其是上市公司要与国际接轨,必须采用这种方法。因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侧重于暂时性差异,对差异的处理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能够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断繁荣,企业重组、并购和股份制改造大量涌现,资产重估业务必将日益增多,这必将引起许多暂时性差异的发生。而且,资产负债表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门别类地处理与披露,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的合理性还是从实践上的实用性来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都具有优越性。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存在某些不足,例如一些暂时性差异在原差异尚未全部转回的情况下,又产生了新的差异,很难分清差异的属性,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其合理性不足,这些问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地研究讨论解决,但无论怎样,它毕竟是我国会计与国际接轨的产物,是我国会计发展创新的一个方向。所以使用者在选择哪种核算方法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的情况和各种方法的特点,确定相关方法,使之既能符合国家政策,又能节省企业资源。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第4篇: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准则;会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183-02

2006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该准则立足中国的实际国情,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对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

新准则首先提出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划分,即“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除此之外则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具体运用

国际会计准则逐渐淡化了权益结合法,而我国在现有国情的基础上,仍然保留了权益结合法,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1)假设前提不同。购买法的前提是:企业合并是一个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合并后,经济资源流出方获得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则丧失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简而言之,购买法强调的是经济行为是“交易”。权益结合法的前提是:企业合并是权益的结合而不是购买。其实质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所有股东联合起来控制他们全部的净资产,以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企业主体的风险和收益,是原企业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联合。一言以蔽之,权益结合法强调的经济行为是“联合”。

(2)运用环境不同。新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处理。同时明确界定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概念。

①对于同一控制,新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可以看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合并各方受同一方控制,合并前后没有本质的变化,相关的账务处理金额及报表金额以合并前原账面价值为基础。

②对于非同一控制,新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特征是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前提下,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股份或净资产的行为。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

(3)具体处理方法不同。新准则明确指出对于符合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①权益结合法,即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对价与合并中取得的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在权益结合法下,将企业看成是一种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购买交易。

②合并成本的确认。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③合并费用的处理。合并方为进行合并所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券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④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单列项目反映;合并的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4)购买法,即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购买法视合并行为为购买行为,注重合并完成日资产、负债的实际价值。

①合并成本的确定。合并成本以购买方所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量。②合并差额的处理。合并差额分三种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其一,购买方已持有的对被购买方的投资,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二,在购买日,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其三,在购买日,购买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③合并费用处理。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费用应当冲减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无溢价收入或溢价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冲减留存收益。

④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企业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中包括的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可确认为商誉或者当期损益列示。

2 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准则在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做了严格的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但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在应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2.1 权益结合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权益结合法所要求的分不清购买方的企业合并在现实中很少存在,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股权交换合并都会有主合并企业,合并后占股东多数的一方支配并购后的企业实体,即便两个实力相当的企业进行真正的股权联营,这种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更加恰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分不清购买方的企业合并,可以认为产生新的经济会计实体。

(2)权益结合法往往成为企业期末操纵利润的手段。我国合并会计准则规定,权益结合法下的企业合并,合并的利润表不仅要包括合并后的利润,而且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这样,权益结合法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期末操纵利润、优化业绩的手段,企业有可能在年底为了美化企业自身业绩,大规模进行合并,将当年度经营较好的企业利润带入上市公司报表中。

2.2 购买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买法,而购买法下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公允价值以及商誉。公允价值和商誉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问题。

(1)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比较差,这往往能够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仍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整个市场目前尚无法准确提供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可以利用重估支付对价资产的价值,购买企业可以直接将公允价值以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从而提高利润。

(2)合并中商誉的确定以及减值测试方面的问题。购买法下购买价格与所占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就是合并商誉。然而,仍然存在一个问题,换股合并下购并企业换出股票的价值难以确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就并不准确,因此,合并商誉的数额未必准确。

3 解决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由于这两种方法都有操纵利润的嫌疑,因此在具体运用时应该做出科学的、系统的规范及措施,来应对新准则中的一些潜在问题,应该在运用过程中采取措施积极解决。

(1)对权益结合法的运用要加以严格限制,规定其适用条件,减少准则的弹性空间。应该进一步完善合并会计规范体系,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予以规范。

(2)要充分考虑到当前经济社会的时代特征,对企业某些资产评估应当以准则或条文等形式进行书面的明确规定,尤其是对技术型、知识型等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进行特殊规定。

(3)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应保持独立关系,同时,对购买法的运用,要进一步确定企业合并行为是否改变了各股东在原有实体中的表决权和股权,确定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标准以及有关商誉的摊销问题。

(4)为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了避免管理层操纵利润,必须合理确定公允价值。所以要制定更加严格的规范准则的监督体系,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5)加快完善评估机构体系。因为在理论上,购买法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优于权益结合法的,但购买法的计价基础是以公允价值来计量的,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比历史计量复杂,技术上的操作也比较困难,难以获取的数据和操作的工艺可能反而会是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失去相关性,也失去可靠性,因而,当客观条件不具备时,过多地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能会得不偿失。为避免“公允价值”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需要一个较为完善的评估机构体系。

综上所述,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形势下,企业合并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购买法相对于权益结合法而言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其原理也更符合一般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但是,在我国目前产权市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仍不失为明智之举,它对少数企业合并而言仍有其合理与实用的一面,并且权益结合法有在我国的存在也有深刻的多方面的因素。最后,随着产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资产评估业的不断发展,公允价值的准确性也会逐步提高,因此,应当鼓励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参考文献

[1]国家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彭卯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J].财经论坛,2008,(11).

[3]国家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王喜珠.试论新准则下购买法与权益法结合法的应用[J].职业圈,2007,(4).

[5]何杏杏.关于我国合并报表理论的现实选择探讨[J].财经界(下月刊),2006,(4).

[6]唐磊.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08,(6).

[7]周凤.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之差异比较[J].会计之友,2009,(3).

[8]郭小芬.企业合并中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比较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4).

[9]申山宏.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处理方法的选择[J].商业会计,2007,(7).

[10]周凤.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几点思考[J].农业会计,2008,(9).

第5篇: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

一、资产盘盈和盘亏的处理――新增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关于资产的盘盈和盘亏,小企业会计准则新增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进行核算。

(一)库存现金的盘盈和盘亏

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以“制度”代替)规定: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时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或“现金”等,按实际短缺的金额扣除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金额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现现金溢余,应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超过应付给有关单位或人员的部分,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以“准则”代替)规定: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现金短缺,按实际短缺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本科目;属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处理时,分别转入“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

(二)存货的盘盈和盘亏

制度规定:存货盘亏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或“其他应收款”,贷记“存货”,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存货盘盈盘亏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查实,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记入“营业外收入”。

(三)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

制度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经查实批准盘亏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固定资产记入“营业外收入”。

(四)工程物资的盘盈和盘亏的处理

制度规定: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的赔偿部分,工程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支。

准则规定工程物资的盘盈和盘亏需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根据处理意见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的赔偿部分,工程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资产减值的处理――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关于资产减值,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最大变化就是不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应收款项的坏账处理

1.应收票据:制度规定小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2.应收账款: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准则规定: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其他应收款: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及转回等,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准则规定确认其他应收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存货的减值

制度规定期末时存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其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以原计提的金额为限。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管理费用”。

准则规定存货不计提跌价准备,当存货发生损失时确认,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本科目。

(三)对外投资的减值

1.短期投资减值的处理

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短期投资的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准则规定短期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损失发生时直接冲减本科目。

2.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

制度规定:小企业应该在期末时,应将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可收回金额比较,账面余额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计提减值准备。

准则规定: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确认损失的条件时,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另外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可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下收到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投资收益,权益法下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资产账务处理的其他差异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

1.应收票据

制度规定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准则规定,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或到期不能收回应收票据,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收股利

制度规定: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准则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3.其他应收款

制度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小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准则规定小企业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4.预付账款

制度规定预付工程款计入“在建工程”。

准则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工程款等。预付工程款在“预付账款”中核算。

(二)存货和固定资产

1.存货

制度专门设有“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小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准则取消了低值易耗品科目,在“周转材料”中核算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

2.固定资产

制度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没有明确做出关于改扩建处理规定的,使用过程中的修理费用一般计入当期费用。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资本化,与资产支出数挂钩。

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利息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三)无形资产

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制度没有相关规定。

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关研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无法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应在期末时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而不进行摊销。

准则规定: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小企业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体现了与税法趋同的思想。

(四)长期待摊费用

制度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计入当期损益。

准则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负债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准则第四十七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第五十二条: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其中持有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具体账务处理变化如下。

(一)短期借款

制度规定应付票据到期,如小企业无力支付票款,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关于银行收票据与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关系未涉及。

准则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小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应付利息日,按照短期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不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贷“应收票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二)应付账款

制度规定小企业如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或是被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款项,应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准则规定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应付职工薪酬

制度未涉及非货币性支出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非货币性支出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例:以自产产品、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视同销售。按照其销售价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应交税费

制度规定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所得税,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属于增值税的,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准则规定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所有者权益账务处理变化

(一)资本公积

制度规定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只包括资本溢价。并明确规定了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二)盈余公积

制度规定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准则规定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六、收入,支出账务处理变化

(一)收入的确认条件

制度规定小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同时满足收入的四个确认条件。

准则规定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并根据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规定了7种收入确认的时点,比如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不符合会计上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如果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还应当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退回的处理

制度规定销售退回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不进行账务处理。(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发生销货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按照应冲减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变化

制度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准则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四)期间费用的账务处理

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核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存货盘盈盘亏、存货跌价准备等。而准则将这些项目分别计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核算。

制度规定财务费用核算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准则规定小企业发生的汇兑收益,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营业外支出

制度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准则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六)所得税费用

第6篇: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国有企业 会计处理 影响

一、基本准则的重要变化及其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大内容为基本准则,基本准则不同于具体准则,它是准则中的标准,对国家颁布的各项具体的会计准则的制定起到了统领作用,也就是说新会计准则属于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宪法”。它主要规范会计的所要实现的目标、最初的基本假设、信息和质量具体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求等等。与九二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在它所能应用到范围、会计的的会计目标、一般原则、财务会计报告的内涵和会计要素的定义等许多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财务会计报告的内涵、会计目标及会计要素计量的变化对我国的国有企业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一)会计目标和财务会计报告内涵的变化及影响

变化: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我国对会计基本目标的表述是“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这个目标过于宽泛,缺乏指导性。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据此,新会计准则目标修改成这样“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为报告更加有价值,能够使用人提供有用而且可靠的会计信息的目标,新准则修改了财务报告的内涵,强调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扩大了附注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其影响: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为了满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公众以及投资者等对会计信息的的巨大需求,要求扩大我国国有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必须说明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对影响使用者无法正确理解电网企业会计信息,不能正确了解投资决策的某些表外信息,必须加以说明,这一点使得附注中向公众披露的信息量也比以前更大了,同时,这也将导致工作量也更大。

(二)会计要素计量的变化及影响

变化:对会计计量属性在新会计准则中做出了一些调整,明确企业在将符合条件的会计要素入账并列于会计报表和附注时,大多数采用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计量等,必须保证所确定的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且可靠计量。因为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在这个新准则中在公允价值的使用这方面与国际上的会计准则相比仍然在许多方面有所保留,这个准则中主要在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兼并还有债务重组等方面采用。其主要影响:在新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对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国有企业例如(电网企业)的当期利润将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在旧会计准则中,例如非货币交易,其产生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金。如今,如果按照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非货币易如果满足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要求则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换算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一个差额,这个差额是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这样一来,交易当期的利润就受到影响。在实际的应用中,公允价值还存在着可操作性等方面的问题,这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修复和完善,使我国的会计准则更好地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二、具体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其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体系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为具体会计准则,这些具体准则有三十八项,按内容大致可分为:报告准则、一般业务准则以及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三大类。其中报告准则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报告类的准则,如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列表等;一般业务准则规范所有企业都适用的的计量和确认要求,包括会计政策、存货等准则项目;特定业务准则规范特殊行业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新的会计准相对旧会计标准准则有许多变化,它的颁布和实施,使国有企业做出相应的改变,对国有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化及影响

变化:我们知道,在旧会计准则中我们是用“后进先出”的方法来处理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而在新会计准则中是用规定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和个别计价法等来确定实际成本。这些变化的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相同的。其影响:新存货准则为更加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其对“后进先出”法的取消,从而使存货储备非常多而且价格不断上涨的国有企业,成本将降低且利润将上升;反之,对存货储备较多而且价格一路下跌的国有企业,成本将上升且利润将下降。电信企业绝大多数都属于国有企业,但因电信球儿存货储备一般都非常低,所以这一变化对当期利润基本没有影响。

(二)借款费用准则的变化及影响

变化:新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准则放大了其允许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其中包括需要经过周期非常长的时间的生产或者构建才能达到我们开始预定的可销售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允许的借款范围,除了特意借款的一部分资金外,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那部分资产而占用的一半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金额的计算方法有所差别。其影响有:因为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导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对于像机械制造业和造船业这种生产周期很长的行业,允许这些行业将用于存货借款费用和生产借款费用资本化,这样将会导致它们的当期成本降低,同时,还能提高会计利润。对于我国的电网企业,由于不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构建就能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因此,新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准则的改变对电网企业没造成到多大的影响。但是由于这一准则的改变,即可资本化扩大到一般借款费用,在国家电网企业工程建设中常常会动用流动资金借款,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工程造价的费用,从而降低在工程建设在建期间费用的利息,使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利润增加。

(三)债务重组的变化及影响

变化:新会计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范围仅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在旧准则中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少偿还负债,还可能导致债务人豁免,就会计准则中都将计入资本公积,而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新规则有所改变,把确认债务重组损益的这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或收入。其影响:由于新准则将产生的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所以执行新准则后,进行债务重组将增加债务人当期利润。有一些国有企业无力偿还债务,但如果能获得债务部分或者全部豁免,在当期利润表中就会直接反映此利润,从而可极大地提升其收益水平。例如:某企业有200万元的债务,而现在能以120万元的现金清偿,这样有80万元的利得应计入当期损益,使当期利润增加。但这对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如国家电网影响不大。

(四)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变化及其影响

变化:现行准则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存在一些问题,概括的讲有规则不够系统、规定不够具体、内容不够全面、披露不够充分、实施不够广泛等方面。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做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仅限子公司、联营公司、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合营的长期股权等,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下除外,如存货跌价准备在原来计提的跌价金额内是可以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的减记金额如果计提条件发生逆转后也可转回。 其影响:其中的禁止性规定使国有企业在很多方面有很大的改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禁止转回的规定,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大大的简化了,而且在此过程中也对企业提出了要求,要求企业更加慎重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另外新会计准的要求更高,更为严格的在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所要求的条件上把关,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强烈要求发生减值,例如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或者企业很可能倒闭时,企业才能计提减值准备。本准则实施后,将不会有利用减值准备转回而迅速改善财务状况的现象,使得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五)投资性房地产的变化及其影响

变化:在旧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被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这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而新准则体系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与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加以区别,从而更加清晰地反映了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在后续计量方面,新准则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成本计量时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而且以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账面价值做出调整,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将计入当期的损益。其影响有: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出投资性房地产,在允许价值计量模式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对于有些电网企业,他们拥有早些年购入投资性房地产,由于近年来物业升值渐长,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必将最大限度的提高其当期净利润,可如果采用成本模式计量,那么利润不会产生多少影响。

(六)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处理的变化及其影响

变化:九二年颁布旧版准则规定,在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则企业的最初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的那个单位的账面净资产的份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然而在新会计准中取消了这种差额的核算。每个一个企业都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如果这个初始资本大于公允价值份额(即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就不会调节,相反,当前者小于后者时,则两者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时那期损益,而且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会得到调节。此变化造成的影响有:取消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对国有企业如中国电信的当期利润可能会产生影响。因此在第一次执行新准则时,必须全额冲销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最初留存受益。对过去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全面一次性冲销,会减少国有企业如电信企业的期初未分配的利润,往后每年不再需分摊出销,在执行准则之后这样就会增加原来应当摊销的年度每年当期的利润。

(七)财务报表列报的变化及其影响

变化:旧准则对于不同行业,包括一般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财务报表的组成和内容有较大不同,而且是散见于相关会计制度。新准则统一了各行业财务报表的编报要求,同时又兼顾了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涵盖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类型,对财务报表格式、内容以及附注披露要求等作了详细规范。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负债表、等报告及附注,一般的小型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还是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其影响:新准则要求企业将公司各项指标纳入报表列报范围,增加了企业的透明度和企业评估的简便性,这一规定将使企业效率提高,间接增加企业利润。

(八)套期保值的变化及其影响

变化:旧准则没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严格分类,而新准则要求企业按套期关系不同将套期保值业务区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然后再根据其分类进行会计处理。其影响:由于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施行前,国内企业可选择的套期工具较少,套期业务开展并不普遍,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的实施并无明显影响。对于金融业和那些参加大宗商品期货交易的企业而言,如果采用新准则方法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抵消结果,在同一财务报表期间的损益中予以确认、处理,并不会对企业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产生明显的影响。长期看来,套期保值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影响还是极为广泛与深刻的,它改变了我国企业传统的财务会计核算基础,较好地解决了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有利于真实反映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结果。

参考文献:

[1]贺志东.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8

第7篇: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总体而言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此基础上确认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该方法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在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关键是确认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二、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

    (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项目的金额,如固定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

    (二)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取得时的计税成本-资产持有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该余额代表的是按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取得时的计税成本一般为资产取得时支付的成本,和会计上的初始确认价值一般情况下相同;资产持有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系在资产持有期间,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该项资产已经税前扣除的累积金额,如按照税法规定累计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

    (三)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项目,其确认与偿还不影响企业的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某些负债项目,如计提的对关联方担保损失、违法罚款支出、职工薪酬超过税法准予扣除限额等,系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永久性差异,计提当期税法不予扣除,未来期间支付时仍不予扣除,即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但某些负债项目,从费用中预提确认时税法并不允许扣除,而在实际发生时准予扣除,即其账面价值等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故其计税基础为0。

    (四)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开办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其发生当期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视同期末账面价值为0,税法规定应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期末的计税摊余金额为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五)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产生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如某项资产,假如期末账面价值为8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即在确定未来收回该项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金额为1000万元,会计账面扣除金额为800万元,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随着该资产的收回会抵减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及相应的应交所得税66万元(200×33%)。通俗地说,收回该项资产的未来期间会计利润总额抵扣该项差异200万元(假如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后方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在该项差异产生的当期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66万元。负债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负债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如企业预提产品售后保修费用200万元,在预提当期税法不予税前扣除,在未来期间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故该项负债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200万元,即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66万元(200×33%)。

    (六)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产生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如某项资产,假如期末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计税基础为800万元,即在确定未来收回该项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金额为800万元,会计账面扣除金额为1000万元,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随着该资产的收回会增加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和应交所得税66万元(200×33%),通俗地说,收回该项资产的未来会计期间利润总额调整增加该项差异200万元(假如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后方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该项差异产生的当期,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66万元。从实务上分析,若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意味着未来偿还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应为负数,此案例笔者目前尚未发现,也许以后会产生。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及所得税费用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并非所有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均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确认须注意如下:

    1、企业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如企业融资租入某项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其初始入账价值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的较低者;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付款总额,这二者差额,在该资产取得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故不予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确认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2、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2)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暂时性差异,主要产生于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应予承担的亏损额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在持有期间不发生变化除非增加或减少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在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显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应予承担的亏损部分在可预见的未来被投资单位不会发生相反方向的转回即盈利,那么投资企业不予确认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包括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予以转回。

    5、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是并非对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下列情形需予特别注意:

    1、商誉的初始确认,其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商誉系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其计税基础为0,从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会进一步增加商誉的账面价值,产生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账面价值的变化不断循环。

    2、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3、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1)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该暂时性差异,主要产生于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发生净利润,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应予享有的部分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其计税成本保持不变,如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40%股权、适用所得税税率33%,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15%,则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40万元(100×40%),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增加4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8.47万元([100÷(1-15%)]×40% ×(33%-15%))。当投资企业与其他投资者约定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不予分配时,则不应确认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须在附注中披露。

    此外,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无论相关的暂时性差异转会期间如何,均不予折现。在首次执行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以现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执行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些暂时性差异预计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转回的,应当按照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即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其中:当期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当期应交所得税,账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该公式余额若为正数,则产生递延所得税费用,若为负数,则产生递延所得税收益。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分三种情况:

    1、一般情况应当计入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为,若"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按其差额,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若"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按其差额,借: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账务处理比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递延所得税,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反映,不计入当期的利润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项目中反映,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较期初账面价值减少100万元,则形成本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导致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33万元(100×33%),应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3万元,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3万元;如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本期增加1000万元,投资企业持股比例30%,则长期股权投资增加300万元,形成本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0万元,导致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99万元(300×33%),应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99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99万元,企业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项目中应反映-66万元(-99+33)。

    3、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合并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如甲企业支付3600万元在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乙企业,合并日乙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5000万元(账面价值4500万元)、负债的公允价值2000万元(账面价值18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3000万元(账面价值27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项合并系免税改组,故如果不考虑甲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则甲企业应确认合并的商誉价值为600万元(合并成本3600万元-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3000万元),但事实上应当确认该项合并中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65万元((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5000万元-计税基础4500万元)×33%)和递延所得税资产66万元((负债的公允价值2000万元-计税基础1800万元)×33%),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当调增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价值99万元(165万元-66万元)。

    总之,新所得税准则规定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同于原会计制度的应付税款法(即以当期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的全部所得税费用)和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将当期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递延所得税的借项或贷项反映),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和范围与时间性差异不同,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在确认收入、费用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如上述企业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企业合并时取得的资产与负债、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等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均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范围;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一定均等于当期的时间性差异额。故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确认与计量的影响不同,我们必须全面、准确掌握新所得税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参考文献:

第8篇: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

关键词:国际会计准则;中小型企业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7-0024-02

中小型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资料显示,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中小型企业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扮演者不可替代的角色。而在中国会计准则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今天,探讨中小型企业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会计处理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在此展开分析。

在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下,处理与中小型企业相关的会计事项是一件略显复杂的事情。这是因为国际上暂不存在统一的关于中小型企业的定义。没有一个单独的定义可以概括不同国家下的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程度。总体说来,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等。不同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的定义存在差异。例如,美国规定雇佣人员不超过500人为中小型企业。而英国对中小型企业的定义则更加复杂,对公司的管理经营制度,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等都有要求。定义尚未统一,无疑增加了跨国中小型企业的财务的对比难度。此外,中小型企业还存在这会计准则的使用不具备连续性的问题,一旦中小型企业想上市,需要从自身使用的会计准则转换到IFRS体系下的会计准则,同时要修订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工程。

中小型企业与上市公司在经营特点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区别。IFRS FOR SMEs(IFRS体系下关于中小型企业会计准则)与FULL IFRS(完整的IFRS体系,主要与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有关)之间存在着什么异同呢?这要从IFRS FOR SMEs的构建方法来谈。IFRS在发展关于中小型企业的会计处理准则时,主要采取了一下四种方法:第一,采用GAAP FOR SMEs的会计准则,在国家与国家之间逐步发展趋同。IFRS则专注于对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发展。第二,主流IFRS的准则中,列出所有中小型企业不要遵守的准则并归纳成为目录;第三,重新引进一套体系,里面包括所有FULL IFRS中关于中小型企业会计处理准则;第四,由于IFRS FOR SMEs是建立在FULL IFRS之上,是FULL IFRS体系的一个简化。所以可选取在FULL IFRS体系下,中小型企业报表使用者关心的话题,以话题为指引来构建IFRS FOR SMEs的体系。除了框架体系外,IFRS FOR SMEs中具体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以下与FULL IFRS不同之处。

1.相较于FULL IFRS,IFRS FOR SMEs对其报表事项披露的要求减少。由于中小型企业报表使用者往往不要求过细的财务分析。同时,中小型企业的战略目标也与上市公司有区别。它们偏向于是自己的公司能够存活和稳定发展下去,而不是上市公司偏向的追逐股东财富最大化。再者,因为中小型企业不是现代管理理论下的公司,一些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理论”问题在中小型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不明显。这系列原因也是导致下面我将分析到的中小型企业的准则差异。

2.金融工具的确认与处理差异。IFRS FOR SMEs准则取消了FULL IFRS准则中关于持有到期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除不可转化的投资与在公开市场交易的不可回收的普通股和优先股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公允价值能够可能计量的金融资产之外,其余的金融工具一律用实际利率法按其摊余成本入账,并且定期测试此类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变动损失。

3.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确定。IFPS FOR SMEs规定,一旦商誉和其它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不能可靠计量,统一假设为十年期的使用期限。这一点与FULL IFRS的处理存在着区别。

4.其余的一些差异,如IFRS FOR SMEs不要求中小型企业对EPS进行披露,不要求中小型企业中期财务报表与业务细分报告。总体说来,中小型企业可以不遵守90%以上的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IFRS准则,减轻了中小型企业

(下转第27页)

(上接第24页)

的会计负担。但是同时要注意,如果任何一个中小型公司选择了IFRS FOR SMEs与FULL IFRS其中的任意一个,那么整个公司的所有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这个准则框架下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不能任意在其中转换。

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中小型企业的会计准则发展是为了应对来自新兴经济体的呼声,它们急需一个更加严格和统一的会计准则来应用于具有自身经营特点的中小型企业。从未来发展要求来看,IFRS FOR SMEs不仅要提高报表使用者对不同中小型企业报表的可比性,还要增强报表的可靠性,提高报表使用者的信心。同时也要降低报表准备的各项成本,达到其自身发展与生存的目的。

[1]龚丽华.基于国际比较视角探析《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J].黑龙江对外贸易,2011年第2期。

第9篇: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

【关键词】 小企业; 资产损失; 处理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微型企业可参照执行。此举标志着我国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于小微型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建成。

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清查基准日前,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资产发生盘亏、毁损、报废、变质、死亡、被盗等损失;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及其他资产损失等。

一、小企业资产损失税前申报与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小企业资产损失税前申报

小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小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小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小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小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二、小企业资产损失具体账务处理

(一)货币资产损失

1.现金和银行存款损失

报经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实际损失),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实际损失)。已经批准后,借记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营业外支出——货币资金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

2.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

小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以及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不超过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报经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实际坏账损失),贷记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实际坏账损失)。已经批准后,借记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营业外支出——坏账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1.存货损失

小企业存货损失包括盘亏和报废、毁损、变质以及被盗等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中数额较大的(指占小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1)正常损失的存货,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报经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计税成本损失),贷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计税成本损失)。已经批准后,借记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应付账款(应向供货单位索赔额)、原材料等科目(残料价值)、营业外支出——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非正常损失是指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损失等。

报经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价税合计损失),贷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进价损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损失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已经批准后,借记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原材料等科目(残料价值)、营业外支出——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报经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合计损失),贷记在产品或产成品(不含进项税额的成本损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耗用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已经批准后,借记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原材料等科目(残料价值)、营业外支出——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

2.固定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被盗损失

报经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累计折旧(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额),贷记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原价)。已经批准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残料价值)、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出售、对外投资损失

报经批准前,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累计折旧(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额),贷记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该项固定资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清理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或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或原材料(取得出售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取得出售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借记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已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该科目余额)。

3.在建工程损失会计处理

报经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该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贷记在建工程(该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已经批准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残料价值)、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小企业发生的工程物资损失,比照存货损失进行处理。

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农、林、牧、渔业)

报经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其差额)、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该项生产性生物资产已计提折旧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该项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该项生产性生物资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已经批准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

5.无形资产损失

报经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其差额)、银行存款(取得出售无形资产价款)、累计摊销(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支付的相关税费)、银行存款(按支付的其他费用)、无形资产(按其成本)。已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

(三)投资损失

小企业发生的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1.债权投资损失

报经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按其差额)、银行存款(可收回的金额),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按其账面余额)。已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

2.股权投资损失

报经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按其差额)、银行存款(可收回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其账面余额)。已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

(四)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指小企业抵押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对外担保损失等。抵押损失指小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而使其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损失。委托贷款损失指小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的损失;比照投资损失进行处理。对外担保损失指小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过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无法追回的金额而带给担保人的损失;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既为小企业带来了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实现国际准则趋同、会计操作相对简化、审计标准客观公允、健全贷款风险评估、有效促进税负公平等多重利好,也为小企业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质量、建立良好的会计秩序奠定了基础;全面而正确地把握资产损失账务处理,对加强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小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财会[2011]17号.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