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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湿地保护管理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1篇: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会上李世厅长重点谈了三个方面的意见。

第一,必须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放到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来抓。

矿业开发,首先要考虑地质环境治理,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环境保护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要一条龙监管。

近几年,自治区国各级人民政府对勘查和开采工作非常重视,累计投入勘查基金80多亿元,找矿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矿产资源开采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去年我区煤炭开采达到了9.7亿吨,占全国开采量的27.5%,居全国第一位;鄂尔多斯市去年开采达5.88亿吨,占全国开采量的17%。还有我区天然气等资源开发,在全国也占有较高的市场比重。

目前我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环境保护三大环节中,矿山环境保护还是薄弱环节,特别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面,重视还是不够。目前全区有约790平方公里,5个集中区的88处矿山需要集中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大多数企业矿山环境治理还可以,有些企业做的较差,因为环境治理如土地复垦、绿化等要增加成本,在治理方面打了折扣。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要遵循“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要开发和保护并重。我们要吸取其他煤炭大省过去只重视开采,不重视环境治理造成的水土流失、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问题的教训,管理好我区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我区是一个矿产资源大区,一定要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放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来抓好。目前,企业更注重矿产资源开采的经济效益,在政府监管方面,措施和制度更要完善,如果重视环境保护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具体工作不到位,将来势必造成资源开发后满目疮痍,这样对子孙后代,“地球家园”是最大的失职和渎职。

今天我们研究的重点是地质环境治理,同时还要把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一同重视起来。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重点,要把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这个薄弱环节补上来,切忌出现企业老板把矿开走了,留下许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让政府买单。今后矿山开采不仅要认真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写、审查,而且要看企业能否实实在在落实到位,需要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检查落实,只有实实在在地将这方面工作做好了,才能开展下步工作。内蒙古矿山地质环境工作能否做好,就在于诸位做得好不好,在于思想、方法和措施和管理是否到位。

目前,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要看到还存在治理规划滞后、监管缺位、责任缺位和企业缺乏主动性以及政府引导资金投入不足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矿山环境治理要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科学实施、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实实在在落实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尽快形成谁开发谁治理的良性循环发展格局。

在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时,还要有一些制度来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没有一些强硬的制度是不行的,一定要研究和完善这方面的制度。以后要推动限期治理制度,如局部治理不合格,就不给整个矿区临时供地,如治理工作跟不上,临时供地坚决不批。这项工作要和将来考核工作挂起钩来。在落实保证金缴纳制度方面,要提高认识,把保证金全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国土资源执法局、执法总队,今后要加大这方面的执法力度,这也是盟市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如果我们把开发与治理问题处理得非常好,拿出许多样板工程来,老百姓和地方政府的顾虑将会减少。如果矿山开采把林地和草原都毁坏了,水土流失了,没有治理措施和恢复措施,谁也有顾虑。希望同志们对开发和治理工作抓好,本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多管齐下的原则,把环境治理,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进行综合考虑。环境治理工作,监管不力就是政府的责任,治理和监管是两个主体,一是责任主体和治理主体,另一个就是监管主体,开发者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要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向深加工方面转化。

如何推动矿产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工作研究的重要问题,鄂尔多斯煤炭加工转化已经趟出一条成功的路子。自治区有色金属资源优势在全国非常明显,现在铅探明储量达2000多万吨,锌探明储量达1000多万吨,铜探明储量达500多万吨,黄金探明储量达300多万吨,位居全国前列,但深加工滞后。我们一定要把矿产资源的深加工产业链延长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的重点工作来研究,要牢牢把握这一工作重点,要研究哪些矿产资源能用于深加工,最好是就近深加工。有深加工项目的企业申请矿权应优先。目前,有关单位在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分别建立了三大加工基地,将来在资源配置方面,一定要使我们的开发主体与三大加工基地形成紧密型的一体化关系,让我区真正成为中国北方有色金属的生产基地。

李世厅长还强调:把内蒙古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切忌低门槛,让小规模的加工企业进入。

二是在政策导向方面,尽可能让资源开发企业和加工企业在“产权上、股权上”形成一体化相互参股模式。

三是要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将来矿产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配置方式进行,通过招牌挂方式进行,这个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让社会感到我们国土资源系统有公信力。

四是一定要进一步强化矿业权管理工作。

今年需要自治区处理的矿产资源纠风案件有50多起,我们要对这50多个案例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妥善处理解决。今后,要用好授予我们国土资源部门的权力,将矿权设置方面的基础工作做细、做好,避免让问题变得复杂化。

五是要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

过去由于种种原因,矿产资源开发方面没有体现大矿大开,整矿整开的格局,而是切的零七碎八。今后要继续加强整合力度,整合工作是长期的,只有整合才能实现矿产开发的最大效益。2009年,国家七个部门发了整合、规范的文件,我们要贯彻好文件精神。资源整合的首要问题是把规划做好,要进行科学规划。对自治区打造 “双百亿工程”的一些大企业,在政策方面给予优先。资源配置应该支持一些大企业,但要配置一些附加值条件,带动转化项目。要向有利于提高产业一体化,有利于提升矿业开发集中度,有利于向“双百亿”的方面倾斜。针对这些方面,探索中一些新的模式和政策办法,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细。

第三,要建立地质找矿质量的把关机制。

地质勘查工作一定要把好质量关,要从制度和法规方面强化,在组织保障上强化。现在地质调查院正在组建质量监控中心,要抓紧实施。

内蒙古近几年投入80多个亿,今后还要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投资力度,但必须要有良好的投资效益,发挥投资作用。自治区地质勘查程度较低,好多地质工作还没有做,未来找矿的潜力非常大,一定要严格规范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监控、储量评审等各个环节。

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管理一是要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要形成地质勘查质量检查制度。将来勘查方面也要讲法和执法。三是要建立质量责任倒查机制。

第2篇: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芦苇湿地;生态;保护

1 明确何为湿地

湿地具有“地球之肾”的美誉,由此其重要作用便可见一斑。从生态效益与生态系统来看,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能够充分发挥蓄水功能,对气候进行调节和改善,对物种的多样性进行有效的保护,从整体上来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

具体来说,它可以被归为一种自然的景观,在很大程度上对自然进行了综合。其自身具备的生态功能不容小觑,同时为很多生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与生存环境,同时,有很多珍贵的能源矿产资料等在蕴藏在其中。从有关方面的数据整理资料来看,地球上全部的湿地资源大约占据了全部陆地资源的百分之七,我国拥有大约0.6亿hm2 的湿地资源,这其中既有纯粹的天然湿地,同时也有在人工孕育下形成的湿地。在《湿地公约》中已经对什么是湿地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解释,并不在于此环境是自然的还是人工形成的,也不关注其时间的形成,而是指一些水域,或者流动或者静止,或者是淡水或者是咸水,或者是沼泽地带、泥炭区域等。除此之外研究方向与角度不同的学者也各自给出了自己的相关定义。

2 芦苇湿地类型确定

本文以吉林省某地的芦苇湿地为例进行探讨。从类型上来看,该湿地是属于草甸沼泽型的湿地,它所形成的环境多为盐碱或者沼泽区域,其中包含了数量很多的泡沼。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存在大量的积水,空气整体非常潮湿,给泥炭了侵入提供了很好的契机,由此形成了大面积的沼泽地。因为在诸如地形条件、土质类型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而植物的种类构成也是大相径庭的。生态系统整体来看非常复杂,植物构成包括芦苇、灯芯草以及苔草等等一些种类。

3 管窥芦苇湿地功能

3.1 维护生物多样性,获取丰富产品资源

湿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区域,处于水陆交接的地带,是一个良好的缓冲区,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具备了明显的边缘效应。这种特点的存在决定了湿地成为了一个非常复杂的生态系统,由于这种高度的复杂性,不仅使其物种资源非常丰富,而且从整体上来看也是非常稳定的。虽然从整体上来看,湿地所占据的比重并不大,仅为百分之六,但是它却能够提供超过这个数字很多的生境,甚至达到了百分之二十。对于很多珍惜的濒临灭绝的水禽来说,这是一个进行栖息、迁徙、越冬以及繁殖的非常理想的环境,能够有效地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此外,湿地具有充足的水资源与养料,给水生植物的生长提高了优良的环境。从这一点来看,芦苇湿地环境的生产力是非常高的,能够生产并提供出大量的有机物质。

3.2 蓄水防洪抗旱

从地球上的淡水资源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是存储在湿地中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工农业生产过程中,大量水的获得不仅来源于地下水,也有很多是由湿地进行补给的。一些沼泽、河流、水库等存有的水都可以被拿来进行直接的使用,湿地作为一个过渡区能够将水资源进行有效的运输与储蓄。

4 加强芦苇湿地保护,构建良好生态新环境

管窥该地区的芦苇湿地保护,存在着一些诸如功能衰退、不合理利用、保护资金投入匮乏、体系不健全以及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因而做好芦苇湿地保护的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具体来说,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将芦苇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管理条例与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将其纳入到立法的议程中来,对不同部门之间的责任与管理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坚持依法管理,严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在不断的实践与探索中总结经验,对已有的保护条例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改,强化联合执法机制。

其次,要注重对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不断的完善,并做好管理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通过一些监测技术的引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对各方利益进行良好的协调,实现芦苇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一个完善的综合的监测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是必不可少的。通过这一体系作用的发挥,对该芦苇与湿地的资源与环境进行不断的整合和良好的运用,并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湿地信息资源的高效传递与资源共享。

最后,科研人员应当对芦苇湿地始终保持高度的关注,一些基础的研究工作诸如对芦苇湿地的形成、演进、分类以及分布等的规律特征,其与环境和物种保护的关系以及先进的整改技术,对已破坏或者退化湿地的重建和保护等进行研究非常重要,有利于构建良好全新的生态环境。

5 结语

综上来看,我们对芦苇湿地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巨大的功能效用等做出了具体的分析,让我们更加重视对芦苇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落实。面临当前湿地严峻的发展形势,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对芦苇湿地资源的全方位保护,维护它功效的发挥,真正落实好科学发展观,走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是我们全人类应当共同承担的重要责任。

参考文献

第3篇: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危机一个健全的生态环境意味着使其所有的生态系统、群落和物种,都保持良好的状态。但目前人口与资源,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牺牲生态和资源为代价,来获得经济的暂时发展。人类造成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破碎和退化(包括污染),以及物种的过度开发、外来物种的引入和疾病的加速传播。

1.生境破坏和消失。随着大自然自身的演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过度地从自然界获取土地、木材、食物、药材等,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和消失。生境的破坏和消失被确认为是大多数生物和微生物目前正濒于灭绝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威胁。物种大量聚集的热带雨林以每年17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温带森林也在大面积减少。目前,全球森林由76亿公顷已减少到34.4亿公顷,减少了50%还要多。湿地退化和丧失的速度更是超过了其他的生态系统。现在地球上有20%的珊瑚礁和35%的红树林丧失。

2.生境破碎。生境破碎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块大的、连续的生境不但面积减小,而且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片段的过程。生境破碎使一些中心物种由于不能迁移以觅食、、传播等而难以生存。生境破碎也可以把一个广泛分布的种群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的亚种群,每一亚种群由于受空间的局限而陷入衰落和灭绝的境地。

3.边缘效应。森林边缘对保持森林的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境破碎,森林边缘的物种构成就会发生改变,使由内部物种占据的区域进一步减少。由于温度、湿度和光照水平的变化使许多物种从片段化的森林中消除。

4.生境退化和污染。人类活动密集的干扰,会使生境中的群落和物种受到影响,而造成生境的退化。例如:珊瑚礁地区频繁的行船和潜水会恶化这个群落。人类释放的杀虫剂、化学品和污水,工厂和汽车排出的废气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污染对水质量、空气质量甚至地区气候的全面影响,不仅威胁到生物多样性,而且会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

5.外来物种的引入。由于在新的生境中缺少外来物种的自然捕食者、有害物和寄生虫。所以会打破这一生境的生态平衡,而使物种结构遭到破坏,导致某些物种的消失。

6.物种的灭绝。环境破坏最严重的一面就是物种的灭绝。一旦某一物种灭绝,其DNA中所蕴藏的特有的遗传信息和其所拥有的特征组合将永远丢失,它的种群将不可能存在,它所生活的群落将变得贫乏,且其所具有的对人类的潜在价值将永远不会被认识。现今由人类引起的物种灭绝速度是物种自然更替速度的几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例如:20世纪初有野生老虎10万只,现在仅存野生老虎3200-3500只左右。里海虎1950年灭绝。我国特有的华南虎也已多年不见踪迹。

二、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国地处东亚,包括寒温带、温带、亚热带和热带的范围,加之地质、地貌和土壤的变化,生物物种的类型十分丰富,也具有许多独特之处,像湿润亚热带和青藏高原就是其它区域所没有的。我国的生态区共有19个,其中陆地生态区12个,淡水生态区6个,海洋生态区1个。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一般特点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概括起来有下列特点:

1.物种高度丰富,特有属、种繁多。目前我国有高等植物3.28万种,动物10.45万种,其中许多为我国特有、孑遗种、经济价值高的种。

2.区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国大部分地区已上升为陆地,第四纪冰期又未遭大陆冰川的影响,所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保存着白垩纪、第三纪的古老残遗成分。

3.栽培植物、家养动物及其野生亲缘的种质资源异常丰富。中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因而中国的栽培植物、家养动物丰富程度在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

4.生态系统丰富多彩。就生态系统来说,中国具有陆生生态系统各种类型,且每种陆生生态系统都包含多种气候型和土壤型。据统计,全国陆地生态系统共27个大类,460个类型。其中:森林16大类,185个类型;草地4大类,56个类型;荒漠7大类,79个类型;湿地、淡水域5个类型;海洋6个大类,30个类型。

5.空间格局繁复多样。中国地域辽阔,地势起伏多山,气候复杂多变。从北到南,由不同气候带引起不同的植被类型。从东到西,随着降水量的减少,发生不少同属不同种的物种替代。以上特点,说明中国生物多样性在全球所处的独特地位。

(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

1.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物种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就地保护成绩显著,迁地保护得到较大的发展。到2012年底,我国已建立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五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达2407个(其中林业直管2150个),总面积1.45亿公顷。就湿地保护来说,目前全世界有国际重要湿地1886块,中国有41块。我国野生动植物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移地保存也得到较快发展,全国已建动物园(动物展区)、野生动物园240多个,植物园(树木园)234个。

3.重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国先后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防止荒漠化工程”和“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这几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中国所面临的生态危机

我国目前面临着生态危机:森林大面积消失、土地沙漠化扩大、水土严重流失、湿地不断退化、自然灾害频发、物种加速灭绝、严重干旱缺水、全球气候变暖。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曾经经历了大面积毁林开荒的过程,致使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度下降。虽然近几年建造了大量的人工林,但是仍面临着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等问题,成、过熟林只占森林面积的14.3%。我国森林覆盖率为20.36%,比全球平均数低近10个百分点。人均森林面积不足世界的1/4,人均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的1/7。我国木材对外依存度高达44.8%,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沙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8.1%。石漠化土地12万平方公里,盐渍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90%的天然草原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而且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在扩展,草场沙化严重。由于人类的捕杀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加速了物种的灭绝。综上所述,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而在当今以人为主导的社会文化体系中,只有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动和意识,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因此,建立健全法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条约的加入对我国立法的推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都认识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概念。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了多个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约和政府间协定。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海洋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国际捕鲸公约》及《中日候鸟协定》、《中澳候鸟协定》等。诸多的公约和国家间的协定,对保护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进程。

(二)我国物种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比较早的国家,1950­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我国的《宪法》和《刑法》(1979年《刑法》第130条)中对物种的保护也有描述。但随后很长的时间立法工作处于停顿的阶段。党的后,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防沙治沙法》、《草原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在立法的同时,1987年我国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1994年在《21世纪议程》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了规范。

(三)我国物种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名列濒危物种最多的国家之一,­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非常突出。笔者从事多年物种保护的工作,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进行探讨。

1.立法体系庞杂、立法效力低下、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我国立法比较分散,­有专门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还有许多“规定”、“办法”和“通知”,­如《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等。立法位阶,­有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林业部,­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联合的法规,­导致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参差不齐。此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很显然,­我国关于物种保护的立法体系十分庞杂,­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同时,各种“规定”、“办法”和“通知”的出现也反映出我国浓厚的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行政管理色彩。

2.立法目的滞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开发,导致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发。人类的环境立法理念开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态利益优先理念已经体现到立法中。而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还受到经济利益优先理念的制约。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可以看出,­我们保护动物的目的重点落在合理利用而非生物多样性保护上,­没有凸显出物种保护的重要性。

3.物种保护的不坚决性。由于立法目的与经济利益妥协,­必然导致法律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应当”、“可以”等比较模糊的词语,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措辞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缺乏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4.物种保护的不全面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的范围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这是对经济发展的一种妥协性立法,­缺乏物种保护的前瞻性思维,体现了人类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5.对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是个很广泛的概念,­但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对生存环境的破坏仅限于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得受保护的栖息地概念模糊而且范围有限。

6.执法不力、司法不严。“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传统思想深植于中国人的心中,且立法本身存在缺陷。传统思想和立法缺陷相结合,­使执法不力、司法不严成为目前物种保护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7.执法后期的处理存在盲点。案件查获的各种违法品的处理,在法律上看似规定明确,但由于执法部门繁杂,部门利益无法协调,致使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大都是行政权自由裁量之下进行“处理”。因此,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后续行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很有必要。

四、一些认识及建议

(一)对问题产生原因的认识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念淡薄。

2.经济利益方面的因素。人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视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体制上的缺陷。我国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牵扯部门繁多,管理分散。另外资金投入缺口大。

4.法制上的因素。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问题。

5.观念上的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大部分公众的动物福利观念启蒙晚,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1.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保护地建设体系和野生动植物种及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2.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发展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止沙漠化和荒漠化规划等。生态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强制性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3.完善和加强我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生物多样性问题呼唤新的、卓有成效的法律体系的诞生。必须将经济利益优先的思想转变到生态利益优先上。包括对生态安全战略地位的明确,国家主导责任的定位,以及稳定和持续投入的保证等,以确保我国的资源安全。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增加财政投入。­在保护机构之间要形成监督机制,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

5.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监管,联合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采取高压态势,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生态安全。

第4篇: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一、地下水超采的危害

(一)地下水超采造成地面沉降

由于连年超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易造成地面沉降。超采范围之内的岩土层地下水释放,土层被压密,厚度降低,引起其上部岩土体沉降,上覆土层因自重和疏水向下移动、弯曲变形,一直发展到地表,引起地面变形,使建筑物倾斜、墙体开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二)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衰减并伴随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超采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岩溶塌陷,破坏上覆第四系隔水层,地表污水及劣质潜水通过塌陷段渗入;第二,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水位降低,水量减少,同时水在地下净化时间变短,此外,水位降低和地下水漏斗的扩展则增加了地下水接受补给的范围以至于超出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实际就是扩大了受污染面积。这些原因都会造成水质变化。

(三)对于沿海地区,造成海水入侵,地下淡水盐碱化

一般情况下,陆地含水层的淡水水位比海水水位高,但经过长期大量抽取陆地淡含水层,会使其地下淡水水位低于海水水位,导致海水通过透水层(弱透水层)渗入陆地淡含水层中,这种现象称为海水入侵。它使地下淡水盐碱化,从而破坏地下水资源。

二、防治地下水超采的方法

(一)在政策和法规上

行政管理方面,建立统一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实行规划开发,统一合理调度,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水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在资金支持上,完善投入补偿机制。多方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法制管理方面,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规,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地下水管理条例。

(二)在地下水开采管理上

1.分区控制开采地下水。根据地下水超采造成危害的程度的预测评估,并考虑地下水资源的恢复、补给能力,将地下水开采管理划分为禁采区、限采区和控采区或不同的保护区,进行分区开采。

2.加强地下水信息监控管理。进一步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和地面沉降的检测,改进监测手段,如采用GPS技术,实现CPS监测与分层监测标组监测自动化,提高监测成果的时效性和服务水平。

3.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加强水循环利用等方法,减少对地下水的开采。充分利用雨水灌溉,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增设人工增雨作业点,灌溉季节增加有效降雨,工业生产和民用中尽量多的利用中水。合理利用中水、雨水,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以恢复和养蓄地下水,改善水文地质环境。

此外,还可以加强生态治理、加强地下水污染治理,通过拦蓄工程、湿地工程等,提升水体自我降解和生物降解能力。

(三)在地下水超采造成的各种地质问题防治方法研究上

1.加强对大范围地面沉降的研究。在第七届国际地面沉降学术研讨会(2005)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小苏讲话:“各个地区都根据自身实际,开展了深入和系统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并逐步形成和推进了区域联动。”在测量学上应加强对城市大范围进行地表沉降测量的研究,结合水文数据,对地下水超采形成地面沉降的研究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2.对于地下水超采的治理办法可以采用回灌方法,恢复养蓄地下水。因地制宜开展地下水人工回灌。人工回灌是防治地面沉降的有效手段之一,且方法简单,并能起到蓄水储能的综合效果,但需水量大。应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进行回灌。

3.沿海地区海水入侵的防治方法。采取的措施有:在供水井与海水之间打一排井,利用抽水造成水位低槽,或用注水方法形成水力屏障;在有利地质条件下,也可修建地下防水堤,这些方法,均可起到防止海水入侵的效果。应加强对这些工程地质方法在处理海水入侵中的研究。

三、防止地下水超采措施

(一)加大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每年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集中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水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提高公众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认识,使《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本地地下水管理保护的政策文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保护的制度体系

《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从完善执法体系,依法治水,依法取水,依法用水的角度出发,建立并完善地下水管理保护体系,从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水资源费征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使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切实搞好地下水资源规划和评价

应根据目前地下水资源开发的现状,并考虑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求增加的客观事实,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展新一轮地下水调查评价,切实搞好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完整、科学的全区地下水资源规划体系,促使地下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四)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工作,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

要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布设地下水位、水量、水质观测井开展监测;对城市重要的工业、生活、城镇集中水源地取水口、重点排污口安装远程监控设施,进行数据传输的控制,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自动监测系统,运用微机技术定期分析监测资料,监测区的水情预报和预测,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防治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五)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合理调整地下水开采井布局

要根据地下水保护重点及开采现状,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在禁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现有的开采井要逐年进行关闭;在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对开发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对地下水超采区,要按照行业用水定额,对取水单位逐步削减取水量,逐步恢复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

(六)完善地下水计量设施,为科学计量、准确收费提供科学依据

第5篇: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地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游览、休闲以及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第六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在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或者使用森林公园名称。

第十一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7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串在65%以上;

(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四)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市州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80公顷以上。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100公顷以上,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应当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市州级、县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图表、照片、音像制品等视听资料;

(二)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件;

(三)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市州级森林公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县级森林公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具备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需要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变更合同或者协议;

(二)地域范围调整的图纸。

森林公园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准予决定: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符合所定级别森林公园相对应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第十五条 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当由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其中涉及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应当征求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设立后,由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在森林公园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批准。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和建设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要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和森林资源。需经有关部门验收的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内的居民新建、改建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新建住宅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建设。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保护森林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公园内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重点景区和景点周围,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设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森林公园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严重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对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大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鉴定,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并挂牌宣传。

第二十七条 在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需要采集动植物标本的,应当征求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向森林公园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和活动方案,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场景设施需长期保留的,其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环保、卫生等相关手续,按照森林公园的统一规划经营,并服从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管理。

经营者应当与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在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其经营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游览路线、卫生、环保设施、森林防火、安全警示等标识。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对危害安全、影响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燃料、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用标识。

经营者应当对经营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 鼓励森林公园培育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草相结合,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群落,丰富生物多样性,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三十四条 森林公园可以收取门票,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森林公园可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三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生态承载力、安全等因素确定游客接待容量。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方案。

第三十六条 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花草;

(二)乱扔垃圾;

(三)采挖花草、树根(兜);

(四)污损、损坏林木及其标识、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蜡纸烛、在非吸烟区吸烟;

(六)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乱拉乱接电源线;

(七)新建、改建坟墓;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导游工作,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设立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

(一)主要景区的林地被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二)未依法变更隶属关系或者流转经营权的;

(三)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森林资源义务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森林公园设立的意义设立国家公园,其主要的意义和作用大致可概括为三大方向:

经过一百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国家公园已经成为一项具有世界性和全人类性的自然文化保护运动,并形成了一系列逐步推进的保护思想和保护模式。

我国国家公园的建设类型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另外,还有国家级的湿地保护区、国家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等。

第6篇: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化学工业园;环保;环境

中图分类号:F287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园区特别是化学工业园区发展很快,对我国的经济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作为现代 化工产业集聚载体的化工园区,其规划具有不同于一般城市或者开发区的理念与手法。比如其功能定位方面,必须考虑现代化工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协调发展和环境兼容性,在空间组织方面,现代化化工园区必须具有不同于一般工业园区的空间集散理念和手法等等。科学规划化工园区,对积极推进化工业的发展,实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经济的增长,推动所在区域的城市化、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化学工业存在着很大的环境安全风险, 因为化学 工业企业的生产原料或产品为各类化学品, 一旦发生泄漏就会产生一连串的连锁反应, 对企业员工及周围环境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因此, 做好化学工业园环保,提升工业园工作环境,对化学工业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化学工业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1.化学工业区的发展现状及分类

近年来,我国化学工业区的建设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在沿海、沿江的一些地区利用自身航运、交通、水源、环境的优势,大力实施园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分布在南京、上海、广东等地,如:南京化学工业园、广东茂名石化工业区、上海化学工业区、珠海石化工业区、北京精细化工区、中国精细化工区、福建泉港石油化工区、河北沧州临港化学工业园、等等。这些化学工业园区的建立很快的促进了我国化学工业的发展,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化学工园区一般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大型石油化工区、精细化工区、城市搬迁型。

大型石油化工区是指一类园区规模大,以产业和产品链的衔接为纽带,与国际化工园区接轨并采用国际化的经营理念和开放式的管理模式,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如南京化工园区、福建泉港化学工业园、惠州化工园区、上海化学工业区等。

精细化工区一般为中小型园区,以精细或专用化学品以及非大宗合成材料为主,大多各具特色。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区主要围绕特种有机原料、材料进行开发,常熟国际氟化工业区主要开发氟化工产品,常州化工开发区主要开发ABS、PVC 等产品,泰兴化工区主要开发烧碱、氯、聚丙稀等系列产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化工区主要开发合成材料等。

城市搬迁型是指将原来分散在城区的老化工企业,集中搬迁到规划建设的化工园区,以满足城市发展规划。这些园区的建设,既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也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如合肥化工园区、天津开发区化学工业区、沧州临港化学工业园等

2.化学工园区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新建的化学工业园区大部分是成功的,但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反思的问题。

2.1环保理念较低

国家与省市级有规模的化学工业区只占一小部分,而占大部分以上的化学工业园由于规模效益问题,环境和公共设施发展相对滞后。在这些地方,随着化工区内企业的大量投产,区内整体环境与生态问题开始突显:因为在园区筹建规划时,经济发展和市场化导向使人们往往受投资方主导,忽略乃至牺牲区内生态环境,如湿地水源、山体植被的保护,忽略区域中有限土地的合理规划使用,造成目前区内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

2.2 环境监管不规范

政府对工业区的环境管理只是当地环保部门的职责延伸,缺乏专门从工业区整体规划需要的区域性管理模式。尽管自1986年起经国务院批准,一些化工区开始制定与环境管理相关的条例,如苏州新加坡工业园制定的《危险废弃物污染控制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但这毕竟是个别现象,所涉及的环境问题也不全面。对土地、资源保护、动植物、景观、渔业等方面,开发区更缺乏一个总体的环保规划。

2.3企业尚缺乏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

目前区内企业所建的应急池和围堰,是根据通常情况下所需消防尾水的容量和部分储罐泄漏设计的, 如果出现重特大事故, 围堰和应急池将容量不够, 应急处置能力将捉襟见肘。

2.4应急物资及人员素质尚待提高。

由于应急物资因企业而异, 很难提出具体的要求, 因此企业在各类应急物资的配备上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同时, 企业往往是对部分负责安全环保的员工进行了相关的培训, 但事故的发生随时都有可能, 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必须能够完成应急处置, 这方面尚有不足。

3.化学工业园环保的改善措施

要进一步加强化学工业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应进一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要首先控制污染源, 以减少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的扩散、蔓延的范围, 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采取一切有效措施, 避免人员伤亡,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 避免遗留后患。

3.2改善化学工业园的环境

不仅要提高园区绿化覆盖率, 完善防护林、绿化隔离带的建设,还要规划足够面积的滩涂湿地, 强化构建人工-自然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沿江水域湿地保护与修复重建。另外,进一步净化化工园区的尾水、减缓园区废水对附近河水生态系统的胁迫压力、控制岸边污染带的扩散范围、改善河水生生态环境质量; 对被占用或破坏的湿地, 应给予修复重建。

3.3建立定期完善的培训系统

设施再先进, 措施再完善, 具体操作还得靠人。企业员工对环境安全的意识高低、对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直接决定能否有效处置环境应急事件。针对环境事件, 一是要组织企业法或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正规的环境安全培训。二是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的环境安全培训。三是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对应急事件进行集中演练, 只有这样才能有备无患。

3.4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化学工业园区有关管理部门及所有企业都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 从技术、工艺、管理方法等方面加强对园区内企业风险防范措施建设的管理, 检查、监督园区内各企业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防泄漏措施, 以及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每个企业每个责任人都能识别潜在的危险、有毒因素,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每天检查、维护各种潜在风险源, 杜绝事故发生, 并能掌握风险事故应急与减缓措施, 在事故发生时, 可以及时控制、消除并尽可能将其影响降至最低。

3.5建立应急监控和报警系统

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关键在于及时发现, 及时 采取措施。如果失去了稍纵即逝的机会, 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 建立完善的监控和报警系统十分重要。应在化学工业园内设立环境安全监控中心, 重要生产区、罐区、雨水排口设立监控 探头, 并安装浓度超标报警器, 与监控中心相连。一旦出现意外情况, 可以使得相关人员及时发现, 及时通知企业, 及时调动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灾情。

4.结论

总之,化学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发展前景广阔。但面对目前这些环保问题,应努力探索出一条更有效的化学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之路,做好化学工业园环保,提升工业园工作环境。这些问题的改善,不仅使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也在一方面提高了化学工业企业在国内外竞争中竞争力,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同时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路超君,罗宏,吕连宏.化学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管理中的公众参与[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0(02)

第7篇: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问题;环境保护工程

由于我国人口不断增多,对于水源的需求也日益加大,但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的范围不断延伸,水源地的建设越来越困难。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是供给我国居民用水的重要资源,其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是保障饮水安全的重要举措,需加强管理。但是当前湖库型水源地存在着水质恶劣、水位下降及水利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水源质量越来越差,面对这些现象,我国已经逐步意识到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完善的必要性,开始计划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措施。笔者通过浅析当前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情况,对构建环境保护工程提出个人看法。

1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的现状问题分析

1.1立法明确、缺乏实施。水源地环境保护本应是政府职责所在,但是通过实际情况发现,虽然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地有明确保护措施,就这些条例而言,指导性意见措施非常完善,但是就实际运行机制而言,并未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议也未有成效。这种“光说不做”的现状是当今饮用水水源地缺乏合理保护的最大障碍,导致人们无视法律条文,不重视对水源地进行保护。

1.2水源地功能退化。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作为供给内陆水资源的重要渠道,不仅需要满足人们生活用水,还需满足周边地区农业及工业用水,大大加剧了水源地的供给压力,使水源地循环效率降低,水量骤减。并且由于城市化范围的扩大,城市污染、垃圾堆放、下水排放等现状都极大地影响了水源质量,给水源地造成了污染,导致现今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功能较为脆弱,难以自行修复。

1.3管理机制不完善。水源地的保护应该具有统一规划及整体管理条例,但是我国当前水源地是经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部门间独立性强,各部门都对其做出了完善意见,导致在保护过程中易出现意见不一的现象,并且各部门资源整合性差,导致在管理过程中效率低下。

1.4突发状况解决不清。湖库型水源地易出现突发污染现象,但是目前环境保护对于该方面的防止未有深入,导致一旦发生突发污染,会影响区域用水,给经济发展造成影响。所以,对于突发现象的预测与解决计划等方面需要进行提前分析,构建水源地预警机制。通过对于环境变化实时监测,可以避免突况下不能及时出现应急情况。

2提升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措施

2.1生态工程保护。加强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建设,首先要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需要进行围栏护理,避免周边水域受到人为活动影响。同时对于河道适时清理淤泥,河内种植水生植物,优化水体。并在周边地区建设生态湿地与绿色屏障,保护水源地内生物的多样性,完善水源地生态平衡,以此优化水质。此外,加强水源地林地建设也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程,将湖库分区域进行规划,多样树种、多样草种有效结合构建绿化生态网,是保持水源地区域内绿化工程的重中之重。并且周边城乡绿化设施也应不断完善,不仅要使水源地内的水体不受污染,更要保证城乡水体的质量,才是有效进行环境保护工程的手段。通过对生态保护及绿化面积的工程建设,可以达到涵养水源、优化水质的效果,从而提升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力度。

2.2法律力度实际实施作用加大。立法项目的明确是有效开展环境保护工程的前提,面对当今各部门对于水源地的规划措施,说明对于水源地的保护已有充分掌握,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应该联合进行水源地的合理保护,将环境保护工程科学合理的实施出来。首先,应该树立群策群力的意识,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本就是多部门联合实施,那么应该总结多方位的建议与意见,结合大家观点做出合理环保规划;其次,实施过程中,应该不断宣传水源地环境保护建设的重要意义,不仅对工作人员做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更要对周边群众、企业做出合理引导,利用群众的力量扩大环保渠道,让更多人意识到保护水源的必要性;最后,对于破坏水源地的群众或企业,采取有效的惩罚力度,并对这种破坏行为的后果明确告知人们,将合理避错进行实际开展工作。通过将法律规定进行项目规划并明确实际应用的措施,是有效提升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的方法,可以实现水源地水质的提升。

2.3完善预警机制,通过预估完善环境保护工程。对于水源地应该分片建立布控设施,实时监测,有效分析各片水体的质量情况,预估其污染能力对于整个湖库的影响,针对较大问题做出评估表,明确各项指标的解决措施。

3案例分析

某城乡交界处水库,建立15年左右,上流域林地面积广泛,近期进行检测过程中,发现水质受损。一是由于上流域工厂多,造成污染严重,二是受人类活动影响大,居民生活用水排放不合理,并且农业生产时,大量农药残留物随地表及地下水流入水源地,影响水质;三是对林业的开发,造成生物多样性减少,林地涵养水源能力下降。由于在水源地周围出现的各种问题,政府决定优化水域,构建环境保护工程。该地区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中,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第一,围栏护林,对于林区的乱砍乱伐现象,政府首先对其开展了保护措施。通过对周边居民与企业进行法律知识引导,发动群众的力量共同保护林区发展,同时也降低了周边人们活动对林区的影响。此外,政府加大林区规划建设,对于林区其他树种科学种植,丰富林区多样性。同时,构建水源地周边防护林,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水质优化,政府加大经济资金投入,对水域内种植水生植物,优化水体,并设立防护网,对于湖库水源区明确警戒线范围,违反规定者给予一定经济处罚。第三,政府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在城乡地区公布栏张贴公告,说明水源地受破坏的严重后果,警醒人们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同时发放保护水源地的宣传手册、环保袋,利用实际宣传提升人们的参与性,有效保护水源地建设。

4结束语

水是人们生命中不可或缺的财富,而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居民用水的重要来源,必须要确保其水体的循环性与可持续发展,面对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存在的立法、管理、保护措施等问题,必须要不断构建生态保护与优化水源的机制,促进水源地的合理发展,以此为人们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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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一、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情况

1.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

各省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控制指标体系,严把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地区实行限批、禁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政策。推动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河南、安徽、山东均专门印发《关于做好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意见)》。江苏推进各类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组织开展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0余项不同类型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安徽省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全省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山东加快推进水权水市场制度建设,选择部分市、县作为试点,组建了省、市、县三级水权交易服务平台。

2.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河南、安徽、山东省加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征收标准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山东省2016年上半年全省17市完成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调整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建立差别化的水资源费征收体系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3.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四省均公布了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并制定了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规划(治理方案),对加强地下水保护、超采区综合治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河南省印发了《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了南水北调中线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2015年共压采地下水6485万m3,封停自备井525眼。安徽省对未经批准和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进行摸查,并拟定封井压采工作方案,2015年共封闭自备井61眼,压采地下水150.26万m3。江苏省建立地下水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严格地下水取水审批,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明确提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组织开展地下水压采和超采区综合整治,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依法关停,查处私自打井等违法水行为。

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落实情况

1.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推进水价制度改革。四省设区的省辖市均全面推行了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政策和工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强高耗水行业管理,河南、江苏、山东均公布了高耗水工艺和设备淘汰和限制发展目录,要求加快淘汰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建设节水型企业。安徽省开展“百家企业节水行动”,以火电、钢铁等高耗水或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将190家企业纳入行动名录。江苏省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对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

2.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开展用水定额制定/修订工作。江苏省修订了《江苏省工业、城市生活和服务用水定额》,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山东省修订了《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用水定额第1部分: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等57类重点工业产品》等。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依据用水定额科学核定取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对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户落实“年计划、月调度、季考核”的要求。

3.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河南2015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为23.38%,较2014年降低6%。江苏全省改造供水管网1700多千米,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降至11.9%。山东2015年全省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4.1%,比2014年降低了0.6%。加快实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安徽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20万亩。山东先后实施了50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全省各类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600万亩。

4.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

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和重点行业节水型企业创建。河南、安徽、江苏省直机关分别有60个、61个、59个建成节水型单位,均超过总数的50%。河南、江苏省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行业4个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分别达到80%、100%。山东省共有12批800多家企业(单位)被命名为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安徽省中水回用暂不征收水资源费,采矿疏干排水再利用的从低征收。江苏全省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提高到12%。山东省优先配置使用非常规水,充分利用海水资源,鼓励大型电厂、钢铁厂等趋海布局。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情况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完善水功能区监管制度,河南省编制了《河南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安徽省印发了《安徽省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暂行办法》等,江苏省印发了《江苏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山东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四省均实现了对国家、省级水功能区实现全覆盖监测。推进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河南、江苏、山东全省设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1.6%、93%。95.5%,河南、江苏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84.3%、82%,安徽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1%以上。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和监测,河南省建立完善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审批进入水行政服务大厅。安徽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同意和审批。江苏省把建设人工湿地等尾水深度处理设施作为审批入河排污口的必要条件。山东完成了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测报告。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和管理。四省全面完成了国家重要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公布了省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划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江苏省基本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任务。山东省开展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并分类划定了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完善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河南18个省辖市全部有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3个全国重要饮用水源地都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县级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11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全部编制了应急预案。推进城镇备用水源建设,河南省2个单水源供水的市级以上城市均有备用水源,安徽省16个设区的市中有11个建有备用水源,六安等5个无备用水源的市于2016年底建成备用水源,江苏省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实现“双源”供水或建设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

3.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推进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四省有26个市(县)纳入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其中济南、苏州、许昌市已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验收,同时有61个市(县、区)纳入省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开展河流健康评估。河南启动了南湾水库河湖健康评估试点工作。安徽对派河等7条(个)河湖开展健康评估,巢湖健康状况报告。江苏连续6年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工作,涉及河道18条、湖泊11个。山东完成了南四湖健康评估,探索水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安徽实施了新安江流域新一轮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和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江苏将水源地等15类生态红线区域纳入补偿范围。

四、其他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各省、市、县均出台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考核体系。从2014年起,各省开始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评价依据。江苏将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指标列入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山东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作为全省保留的26个考核事项之一继续实行,在省委对17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作为唯一涉水指标,在总分1000分中占30分。

2.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各省均完成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一期建设任务,并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技术评估,省级平台逐步投入使用。开展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核定,分级建立了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名录,并对重点取用水户实行远程实时在线监控。河南、江苏、山东第一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用水量占全省用水量(不含农业和生态用水)的44.3%、25.3%、22%。安徽省将年取地表水100万m3以上、地下水30万m3以上的取水监测点纳入省级监控范围,全省非农业用水量监控率达87.9%。

3.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

各省全面落实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职能,河南、江苏、山东省辖市均设有节约用水办公室。安徽省超过50%的设区市成立了节水管理机构,其他地区实行节水与水资源管理机构合并办公。健全水资源管理长效投入机制,河南坚持财政资金固定投入,并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规定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出不少于支出总额的90%。安徽明确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保障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需求,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另行安排。山东健全完善水资源管理长效稳定投入机制,明确了省级水资源管理经费来源。

4.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各省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2012年以来,河南先后出台了《河南省用水总量控制预警管理办法》《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等20余件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安徽省颁布了《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关于规范全省取水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江苏出台了《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山东出台了《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1部地方性法规、3部政府规章及若干规范性文件。

五、存在问题

水资源管理法规尚待加强水资源管理有些工作及制度创新因缺乏上位法支持,推行难度较大,迫切需要国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水资源管理能力仍需强化各地水资源管理能力存在着技术保障不足、监控能力比较薄弱等问题。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虽已建成,但推广应用亟需加强。水资源管理区域不平衡部分市、县还存在差距,基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有待加大,管理队伍素质和水平也需提高。水资源管理方式存在差距对照国家简政放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对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等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合并,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管。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1.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

在已有法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节约用水、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监管、水源地保护等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2.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

实施全民节水行动计划,深化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建设,推进“水效领跑者行动”。加强国家级、省级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重点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

3.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

继续加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加快推进二期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水资源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技术培训,提升队伍业务素质和水平。

4.加强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强化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审批等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5.完善落实水资源考核机制

第9篇: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长江口;泥沙资源;需求分析;可持续利用

中图分类号:TV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6)08-0046-03

长江口是我国最大的河口,长江输沙量巨大,由它塑造的三角洲不仅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独特的学术研究价值。泥沙是河口海岸自然调整中的关键问题,众多学者做了大量研究,主要集中在河口泥沙对流域水沙通量变化的响应、泥沙粒度特征对泥沙动力的响应、河口水沙混合特征、悬沙输运模拟以及河床演变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受上游水利工程拦沙、水土保持等因素综合影响,长江来沙量不断减少,上海市滩涂圈围供需砂矛盾日益突出,研究长江口泥沙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为此,本文在分析上海市圈围造地工程用砂需求和长江口可利用砂源的基础上,探讨长江口泥沙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方案,为上海市滩涂圈围造地工程合理利用泥沙资源提供技术支撑,对支撑河口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实际意义。

1 长江口泥沙资源供需分析

长江口和杭州湾的泥沙主要来自长江流域,近年来由于上游水土保持和水利工程的影响,导致大通站输沙量呈显著递减趋势,平均每年下降约630.3万吨;但是长江流域每年仍然以一定数量向河口地区源源不断地输沙。

1.1 泥沙资源需求分析

根据2008年国务院批准的《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至2020年长江口滩涂开发总规模为81.01万亩,其中近期62.42万亩,远期18.59万亩;湿地保护和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多促淤少圈围,先促淤后圈围的原则。随着规划的深入推进,目前尚未完成的工程有崇明北沿、横沙东滩、南汇东滩促淤圈围。

根据《上海市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十二五”规划》:至2015年,上海市促淤28万亩,圈围成陆19万亩(其中农用地11万亩);展望至2020年,预计可实现圈围成陆农用地不少于22万亩。截止2013年底,“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良好,共促淤17.78万亩,主要分布在南汇东滩、崇明北沿、杭州湾等区域;圈围11.39万亩,主要分布在横沙东滩、崇明北沿、浦东机场外侧等区域。

长江口泥沙资源主要用于滩涂圈围造地工程。根据《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和《上海市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预计未来上海市可滩涂圈围造地工程将主要分布崇明北沿、横沙东滩、南汇东滩、金山龙泉港东西两侧等区域,可成陆面积用地在42.3万亩以上(图1),需砂量巨大。

根据工程实践,长江口滩涂圈围造地工程一般采用先促淤、后圈围、再吹填的实施方式,对砂量的需求主要在圈围造地阶段,包括筑堤砂和围区吹填砂两部分。根据相关规划、工程区详细地形以及工程区水文、泥沙、地质等基本建设条件,初步拟定可圈围工程总体平面布置方案,结合可圈围成陆区域的土地用途,计算得出上海市未来可滩涂促淤圈围工程总需砂量约8.7亿方,其中筑堤用砂约0.8亿方,吹填用砂7.9亿方,具体计算方法见文献[17]。筑堤用砂需要优质砂源(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大于50%,粘粒(粒径小于0.005mm)含量小于10%),吹填用砂一般对砂质无特殊要求。崇明北沿、横沙东滩、南汇东滩等圈围土地主要为农用地,围区吹填对砂质无特殊要求,可充分利用细颗粒泥沙。龙泉港两侧等圈围造地主要作为建设用地,需根据具体用地项目要求,考虑围区吹填对砂质的要求。

1.2 泥沙资源供给分析

长江口水域浅层可采的优质砂源经过多年开采开发,资源也已相当有限。收集近十多年来长江口和杭州湾北部500多个砂源勘察钻孔资料[17](50个钻孔孔深大于50m,235个钻孔孔深20~50m,229个钻孔孔深10~20m),对长江口的可利用砂源进行统计分析。长江口可采优质砂源主要位于江亚南沙沙尾、青草沙水库北侧、崇明东滩-浅滩边部、南汇嘴、横沙浅滩和北港下段主槽等区域,可采砂源范围和储量有限。特别是部分砂源区周边河势复杂、与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相距较近,须特别关注采砂影响。此外,结合泥沙资源需求区域分布,优质砂源与需求区域还存在明显的空间分布不均衡(图2);崇明北沿和横沙东滩等圈围工程附近有优质砂源,但南汇东滩以及龙泉港两侧圈围工程附近明显缺少足够优质砂源。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08年修订)》确定长江干流河道上海段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为2200万吨(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不包括河道、航道整治中疏浚的砂石弃料利用量),砂源可供给量有限。今后长江河道必将继续实施许可总量限制制度,进一步加强泥沙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十分重要。

与此同时,北槽深水航道每年产生疏浚土资源超过6000万方,北槽中下段航道至横沙东滩促淤圈围区平均运距仅10km左右,是横沙东滩圈围工程的良好吹填砂来源。为提高疏浚土的利用水平,建议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引导各方积极利用长江口航道疏浚土;同时加强疏浚土吹泥上滩工艺的优化和新技术研发,进一步降低疏浚土造地利用的成本。

2 泥沙资源合理利用方案

长江口砂土资源紧张,而优质砂资源更是稀缺,为了合理利用长江口泥沙资源,确保泥沙资源的利用不影响河势稳定、防洪(潮)安全、通航安全、沿江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以及满足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议按照科学论证、优砂优用、就近用砂、保护环境等原则,统一管理长江口泥沙资源,减少宝贵的泥沙资源的浪费,使泥沙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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