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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慈善组织;会计法规体系;设想
一、我国的慈善组织及其运行模式
(一)慈善组织的概念
由于《慈善法》尚未出台,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慈善事业”及“慈善组织”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根据《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广泛开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资产和劳动,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的活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慈善事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安老助孤、扶助残疾人及社区福利等的非营利的活动,是公益事业的组成部分。“慈善组织”是指以慈善事业为主的组织,包括公立慈善组织、民间慈善组织,如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培训学校、福利院等。
(二)慈善组织的运行模式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运行体现管理模式社会化、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形成了国家、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和管理的格局,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运作模式:
1.公办公营,即政府出资、政府机构经营。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街道、镇等都有直接投资举办的各种公益福利性质的机构,其体制属于事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由国家编委核定和国家财政负担。这种“慈善组织”是中国特有的模式。
2.公办民营,即政府出资、民间机构经营。政府主管部门采取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由一些有管理经验、服务质量比较好的民间慈善机构经营。如温州市红景天养老院,由街道开办,公开招聘经营管理人员。中标方在满足五保、特困老人入住(政府给予补贴)的前提下,招收交纳费用的老人入住,享受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所有优惠政策。期间,经营者以租金形式向主管部门上交部分利润。
3.民办公营,即民间组织出资、运行模式行政化。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民间慈善组织都具有很强的官方色彩,从慈善组织的创办、领导者、框架体系、组织行为及价值取向等无不与各级政府密切联系。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大型民间慈善组织。这些慈善组织名义上属于民间性质,但其“民间”性主要体现在运作资金的来源上,政府通过这种形式筹集来自民间的资金,然后进行统一分配,实际上承担和履行着政府的部分职能,是政府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体系的“财源补充”。
4.民办民营,即民间组织投资、民间组织经营。这类组织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部门,具有自愿性、民间性、社会性等特征。民间慈善组织可以协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有效弥补。目前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已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兴力量。
5.混合模式,即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联合经营。近年来,各级政府一方面不断增加对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投入,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改制、承包、租赁、合伙联营、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鼓励、吸收各类资金投资社会福利事业。
二、慈善组织会计的相关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
(一)慈善组织的会计法规体系现状
慈善组织会计属于非企业会计,目前慈善组织按所有制成份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
公办的慈善组织(或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行1997年5月28日颁布、1998年1月1日起试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有:2004年6月27日颁布并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2005年4月15日、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0月22日、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
民办的慈善组织,可进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法人登记,执行2004年8月18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法规有: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2年12月28日、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3月5日、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8日、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二)慈善组织会计的国际惯例
在西方国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其会计体系也越来越复杂。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分为公立组织和私立组织,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进行会计规范。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制定和,属于政府会计的范畴;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公告构成了美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的框架体系,主要有:(1)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4号《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
(2)财务会计准则第93号《非营利组织折旧的确认》;(3)财务会计准则第99号《非营利组织折旧确认准则生效日期的推延》;(4)财务会计准则第116号《接受捐赠和捐赠的会计处理》;(5)财务会计准则第117号《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6)财务会计准则第124号《非营利组织的投资会计》;(7)财务会计准则第136号《其他组织将募集或持有的捐赠资产转交给非营利组织或慈善信托机构》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1)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不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回报的资金;(2)该实体经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润;(3)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非营利组织既包括大型组织,如美国红十字会,也包括小型组织,如宗教组织、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等。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看,指的是私立非营利组织,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比较接近,但有两点不同:第一,美国的私立非营利组织大部分为慈善组织,从数量和规模看,美国的慈善组织整体规模宏大,资金实力雄厚,民众参与程度非常高,形成了政府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组织三足鼎立的格局。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广泛,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慈善组织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第二,美国的慈善组织都是私立的,且其运行可以独立于政府之外,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运作,而我国的慈善组织与政府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我国慈善组织会计的困境
(一)会计主体身份混乱,交叉重复,甚至缺失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界线不清。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各种法规都没有具体界定哪些机构才算是“非营利性”的,造成“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间难以区分。比如养老机构是应归属于社会福利机构还是归属于老龄产业,并没有法律依据,各地理解不同,处理各异,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存在企业登记、民非企登记和事业单位登记三种登记办法。
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区分不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主要区别在资金的来源上,公办的慈善组织资金来源于国家,是国有资产,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否则就是民非企登记。这种按所有制划分的法人登记制度在慈善组织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法人登记有多重选择,既可以作事业法人登记,也可以作民非企登记,没有统一的标准。
3.“双重管理制”造成许多慈善组织无法合理登记。相当部分慈善组织因找不到主管单位而无法进行民非企登记,只能作企业登记,有的干脆不作登记。
(二)会计制度不统一,运用混乱,规范不到位
慈善组织现行的会计制度是按所有制和行业类别来划分的,这种会计法规制定导向的定位已经不适应慈善组织的发展了。由于慈善组织运作模式多样化,冲破了行业界限、地域界限及所有制界限,慈善组织已经无法从现有的会计制度体系中准确找到其适用的会计制度。如政府与民间机构共同出资兴办的慈善组织,应该执行哪种会计制度,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的操作是:视登记性质而定,作事业单位登记的,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民非企登记的,适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
此外,目前的会计规范满足不了慈善组织的需要。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慈善组织的会计制度,慈善组织发生的会计事项只能从其他相关的会计制度中去寻找处理办法。一方面不系统,另一方面有疏漏。比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把捐赠收入作“其他收入”的会计处理办法与慈善组织资金来源很大部分是捐赠收入的特征不相符合。又比如特殊教育机构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里找不到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违背“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同样是慈善组织,由于注册身份不同,执行不同的会计规范,造成相互之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一是会计目标不一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二是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物资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引进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此外,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基础、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会计报表的内容及其组成内容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说,类别相同的组织,不应当允许同样的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否则,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计核算的统一性无法保证。
(四)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失调,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
慈善组织分别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非企、基金会等多种管理,在单行法规中分散体现了有关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的规定,具体有:《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但这些条款都是粗线条的,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而且每种组织又都有各自适用的法律,相互不衔接,导致缺乏操作性,监督机制失调,财务、会计监管力度非常薄弱,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
(五)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影响慈善事业国际化进程
慈善文化具有很强的世界性特征,我国的慈善事业也直接参与了国际交往,许多慈善组织接受来自国外(包括外国政府、大型基金会、海外中国企业、跨国公司和个人捐赠等)的捐赠,比如1998年,中华慈善总会加入了“国际联合劝募协会”。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物资中,有近80%来自国外和港台,只有20%多一点来自国内。此外,还有一些国外机构、个人向中国慈善组织寻求合作,有的甚至希望能在中国举办慈善组织。但由于我国慈善法律法规的滞后,慈善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的不相协调,我国慈善事业的国际化只停留在接受捐赠的层面上,其他方面尚未开展起来。
四、建立慈善组织会计体系的设想
(一)统一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
为改变我国目前慈善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的混乱状态,应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会计规范模式,即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一套统一的适用于所有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其规范的范围既包括公立慈善组织,也包括民间慈善组织。统一的会计规范,不仅可以保证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可以使我国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国际可比性,有利于国际会计的协调。
(二)制定适用于慈善组织的会计准则体系
慈善组织会计归属于非营利组织会计范畴。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种类繁多,包括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寺院等,这些组织业务特征不一,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环保、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各个领域,不能只由单个会计制度来规范其会计行为。可以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的框架体系,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同时以具体准则的形式来规范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特征组织的会计行为,形成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三大会计准则体系。
在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虑各种非营利组织的共性和个性的差异。对于普遍适用的会计核算要求和方法,会计准则应作出统一规定,如《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会计》、《非营利组织投资会计》等,但在规定具体要求和方法时应对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规定,对某些规定还可以标明仅适用于哪些非营利组织或标明对哪些非营利组织不适用等。
针对慈善组织的特点,可以特殊业务具体准则的形式来制定相关的处理规范,如《接受捐赠和捐赠的会计处理》;《受托责任会计》;《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等,在财务报告准则中还应规定公立慈善组织要定期向国资委报送相关会计信息,以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国有资源的利用情况。
(三)完善慈善组织会计配套的法律规范
慈善组织会计规范体系中除了慈善组织会计准则外还应有一个比它高一层次的相关法律体系(类似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各类商法和税法、会计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是慈善组织会计制度得以正确执行的法律保障。现行的相关法规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可见没有专门的慈善组织的相关法规,亟待立法:
1.制定《非营利组织法》。对各类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性质、事业特点、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组织结构、活动要求等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使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其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2.制定《慈善法》。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以及法律责任等行为,为慈善组织会计准则的施行保驾护航。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S].2004.
[2] 财预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S].1997.
[3]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S].1998.
[4]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S].2004.
[5] 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S].2004.
[6]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S].1998.
[7] 王庆成.我国非企业会计组成体系的构建[J].会计研究,2004(4).
2004年8月,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没有适用的会计制度的问题。在该制度的贯彻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应该执行《制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部应该针对类似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带有营利性质的非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
《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上述定义和《企业会计制度》如出一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问题所在。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仅仅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要素。费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制度》无疑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中指出了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或发生的,而其内容却包括了一些非业务活动的项目,如收入中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显然有欠严密。
笔者赞同从广义角度定义收入和费用。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只来源于收入和费用,导致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才是收入和费用概念的本质,而与其来源渠道无关。因此可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修订如下: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三、关于借款费用的内容及其资本化条件
《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两点不足:
一是在借款费用的内容中没有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将“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借款费用的内容之一,虽然可以理解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减溢价或折价摊销之后的实际利息,但制度之间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会计人员的误解。建议单独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这样表述: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
二是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欠妥当。辅助费用(如借款的手续费)一般是在取得专门借款之前发生的,大多数都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始资本化条件,从而使辅助费用实际上几乎不能资本化,《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取消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只要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四、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制度》规定所有的资产减值损失都应记入“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原则,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和《企业会计制度》一样分别对待,否则便不能分清损失的内容。也就是说,应将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将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冲减“投资收益”,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记入“其他费用”。
五、关于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协调
在会计规范体系中,非营利组织中的公有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两种制度在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导致同属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与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资产负债表格式也存在很大差异。
【关键词】 民办非企业单位; 合理回报; 实收资本; 开办资金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本文主要参考江苏省民办高校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探讨,而对于民办高校的定性、产权问题与财务会计工作密切相关,首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思考,对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修订提出建议。
一、关于民办高校的定性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规范和指导我国民办学校办学管理的根本法律。笔者认为对民办高校的定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目前民办高校的定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国的公办学校的性质都是事业单位,民办高校相对于公办高校而言只是投资主体不同,从事的事业是一样的,为社会建设事业培养人才。如果将人才比作产品,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培养的人才都属社会公共产品,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民办高校定性为民办事业单位。目前将民办高校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确定的定性,只是明确不是企业单位,没有明确是什么单位,由于这种不确定的定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便,比如:
1.在融资方面,民办高校贷款必须要有担保,事业单位可以用收费权质押,民办学校因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享受事业单位政策,不能用收费权质押;企业单位可以用本企业财产抵押,民办学校不是企业单位,不能用学校的财产抵押,处于两边都靠不上的尴尬地位。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11月3日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这仅仅是一个地方政府的意见,我国的国有银行和一些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都是受总行的垂直领导,不会按一个地方政府的意见办事。而且,这个《意见》贯彻执行的力度有限,从法律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此,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民办学校融资办法。
2.在教职工的待遇方面,民办高校的教职工按企业人员交纳养老保险,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工资收入只相当于公办高校同类人员的一半甚至更低;在评定职称等方面也不能与公办高校相提并论。因此,民办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很困难,相反民办高校自己培养的人才,当他们具有了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相应的资质以后,向公办学校流动,这对原本师资薄弱的民办高校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民办高校的财产权问题
民办高校的产权现状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开办初期注册登记时就有明确的投资主体,明确的投资金额,这种类型的民办高校产权比较明晰。
2.在开办初期没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学校的举办者是从事高等教育多年的老同志,组织一帮人将学校办起来了,没有明确的投资金额,学校是靠收取的学费滚动发展起来的。这种类型的民办高校产权就不好界定。
3.学校的举办者在开办初期是租用校舍,举办者和教职工集资用于日常教学经费支出,在招收两届学生以后,中途引进部分资金,在引进资金到账之前也没有对学校前一阶段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含糊不清。结果引进的资金算投资,举办者和教职工的集资款不算投资,经过十多年的滚动发展,学校具有了相当规模,举办者和投资对产权问题产生争议,这类争议现行法律、法规很难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中规定:“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2007年2月3日教育部的第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规定:“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认定,是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而不是投资者享有法人财产权。
近几年讨论很热烈的一个话题――产权明晰,讨论至今还没有弄清楚投资教育事业与投资企业的区别,投资教育事业的投资者是否享有学校的产权,国家划拨的教学用地、给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的产权归属没有弄清楚。
三、对投资者的回报问题
(一)对投资者回报存在以下几种状况
1.学校产权明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每年给投资者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也能及时按规定作投资分配的账务处理。
2.投资者办学目的很明确就是回报社会。
3.投资者直接参与学校管理,控制了学校的财权,收到学费以后就转移大量资金挪作他用,也不作投资回报处理,挂往来账,这类学校的投资者拿走的资金远大于规定的投资回报。
4.投资者不能控制学校的财权,产权又不明晰,投资者不仅要求回报,还要享有产权,对产权问题纠缠不清,举办者、投资者、管理者三者之间矛盾比较多,甚至影响学校的发展。
(二)投资回报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净收益的分配。净收益可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投资成本补偿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计提事业基金后的净收益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净收益为零或负数的,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
(三)对投资者合理回报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举办者、投资者与管理者在投资回报问题上也存在分歧。
1.对净收益的理解分歧。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支出有日常教学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分歧在于本年度基本建设支出是否可以与本年度收入相抵。
有的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在建校初期只投入少量资金,学校的基本建设是靠贷款进行的,如果将基本建设支出与收入相抵就不会有结余。
2.计提投资回报的时间分歧。一种意见坚持认为,投资款到学校账户就要计提,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有了净收益才能计提。
3.多数学校没有按规定对已经支出的投资回报做账务处理。其中一个原因是投资者不愿缴纳所得税。另一个原因是为学校提供贷款的银行不同意民办学校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进行收益分配。学校一方面考虑对投资者合理补偿,另一方面考虑资金运转,故将投资回报作借款处理。
四、现行制度存在问题(仅对江苏省民办高校)
(一)“实收资本”科目与注册资金的矛盾
目前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证书名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的名称是:开办资金,即注册资金而不是注册资本。
注册资金与注册资本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法人单位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数额体现,是反映法人单位实有资产的多少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随法人单位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当法人单位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实收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总和,注册资本是反映的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非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由于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是开办资金不是实收资本,不能使用“实收资本”科目。若使用“实收资本”科目,容易给人造成错觉,认为投资者享有学校的产权,学校资产的增值、办学积累、整个学校资产都是投资者的。
(二)净资产类科目的匹配问题
目前江苏省民办高校对开办资金是用“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净资产类科目由“实收资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净收益分配”科目组成。笔者愚见“实收资本”科目适用于营利性企业单位,其他几个科目适用于事业单位。“实收资本”科目与“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等科目不匹配。
五、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些民办高校采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各民办高校在选择会计制度上不一致,建议国家财政部能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会计工作。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于2002年6月6日颁布、实施了《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是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文件,结合江苏省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在全国来讲是比较领先的。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进行折旧核算,并规定学校按学年收取的学费收入,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三分之一作为当年的教育事业收入,三分之二作为下年度教育事业收入,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本文在参考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建议以“开办资金”科目替代“实收资本”科目,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
民办高校办学主体多样,资金来源多元,在“实收资本”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建议“实收资本”科目改为“开办资金”科目。净资产类科目由“开办资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净收益分配”等科目组成。
随着学校的发展,开办资金可以追加,投资者追加投资也行,用学校的积累追加也行。建议“开办资金”下设“投资基金”“发展基金”两个二级科目,“投资基金”按具体投资人分设明细科目,归投资者所有,作为取得投资回报和学校撤销时退还本金的依据。“发展基金”归学校所有。通过对学校净资产的划分,规范投资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
(二)对净收益分配的建议
建议在符合净收益分配的前提下,作如下分配:
1.计提30%的发展基金(作为追加开办资金),在“净收益分配”科目下增设“结转开办基金”二级科目。
2.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
3.剩余部分转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三)正确区分和核算绿化支出中的经常性支出和资产性支出
绿化养护支出是每个学校都有的经常性支出,是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绿化工程或绿地进行除草、施肥、修剪、养护等支出,在费用发生时列入事业支出科目下的物业费支出明细科目。
绿化景点工程支出是学校规划的景观区域,委托园林施工单位设计、施工的景点工程支出,支出金额相对较大,一般有几十万至上百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景点里都有一些艺术造型、名贵花木,名贵花木在生长过程中也会升值,应该按资本性支出列支。因为民办高校征用土地的费用是列入无形资产核算的,按使用年限摊销,在资产负债表上逐年递减,由于绿化景点的美化使土地升值,日常一般不作资产评估,故资产负债表上不能反映学校资产的真实状况,建议将完工交付使用的绿化工程支出列入“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生态资产”核算。
(四)建议固定资产分为七大类
《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八章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其他固定资产。”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建议参照2009年8月10日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应用软件;其他固定资产。”
(五)建议对固定资产折旧作明细规定
为了正确反映民办高校资产状况,为不同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建议对固定资产折旧作出明细规定,以便于操作。
1.对于正常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可按原制度规定执行。
2.建议下列固定资产可以不计提折旧:(1)对列入固定资产的文物;(2)人工湖;(3)石头堆砌的假山;(4)名贵树木。
(六)建议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
从加强资产管理的要求考虑,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对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对“低值易耗品”按五五摊销法进入教学成本,能更准确地核算教学成本,更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资产状况。
(七)建议研究民办高校投资的退出制度
应该肯定民办高校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贡献,但是,随着生源不断减少,有些民办高校面临生存困难,还有一些民办高校虽然没有生存危险,但是内部矛盾很多,影响学校的发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一个民办高校投资退出制度或投资撤出补偿办法,让真心热爱教育事业、不计较投资回报的举办者、投资者留下来,为我国的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反之,劝其退出投资。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S].2002.
[2]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S].2002.
卫生部《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民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述法规明确了我国现代医疗机构不再全部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医院,民办的医疗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被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的运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时不易确定。
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科学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和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3、对于收费价格管理要求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4、税收政策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明确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财产转让、培训、对外投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关键词公共事业财政制度财政政策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管理,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已成为我国公共管理领域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其中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政策环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一、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民办非企业组织迅速发展,社会团体空前活跃,传统体制下财政独家供给资金、政府垄断社会事业的局面已经打破,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政府财政关系方面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共事业资金供给初步实现了多元化。事业单位除接受财政拨款外,还有为社会提供教育、科技、医疗等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收入、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社会捐赠收入等等。论文百事通二是公共事业投资主体由政府一统天下转向以政府为主、多方投资并举的格局。近年来,民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机构迅速发展,既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多样化的需要,又减轻了政府财政的负担。三是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促进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包括对向企业转制的科技型事业单位给予减免税,对向社会公益事业机构捐赠的组织和个人在所得税前按比例或全额扣除等等。四是改革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事业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与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行业财务管理规章。
但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公共服务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在公共事业机构与政府财政的关系领域,突出的问题有:
1事业单位对政府财政资金依赖程度高,财政负担沉重。目前政府财政仍承担着国家公共事业资金供给的主要任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费支出在财政支出中仍占较大比重,民间投资还处在补充地位。
2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过宽,超越了公共财政职能。目前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体制下的基本格局,政府财政仍然承担着相当部分应由企业、个人通过市场提供的私人物品,如非义务教育、非公共卫生支出、开发性科技费用、新闻出版等等,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公共事业服务也存在包揽过多的问题。而应由政府保证资金供给的公共物品服务,如义务教育支出等等,面临着诸多问题,成为诱发乱收费的重要原因。
3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财务监管需要加强。建国后,我国对事业单位资金的供给方式,主要采取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拔款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单位收支都纳入政府预算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包括定向补助、定额补助、差额补助或上解等形式,1996年以后主要实行差额管理。上述资金供给方式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建国初期各项社会事业百废待兴的条件下,对科教文卫等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这种资金供给方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如资金供应缺乏竞争机制,容易形成等、靠、要的思想;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财政监督乏力,浪费、截留、挪用等现象较普遍;未能有效地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等等。根据建立现代公共事业组织的需要,结合目前我国编制部门预算,需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公共事业单位资金供给方式,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促进公共事业发展。
4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所需要的配套财政税收政策还不完善。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还需要相关财政政策的支持。
第一,对公共事业组织本身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法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机构的减免税政策,但从现行税收制度分析,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有:(1)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界定,与对上述单位普遍开征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协调。(2)现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法人制度不完善,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发挥应有效果。(3)有的税收政策还不够详细、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公共事业机构捐赠的税收政策。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看,我国对捐赠的税收优惠比较宽泛,有利于鼓励向社会公益机构捐赠,促进各项公共事业发展,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1)没有区分公益性和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根据国际税法惯例,对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不应给予税收优惠。(2)对可接受捐赠的机构没有具体界定,难以区分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3)对部分机构捐赠给予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不一定有利于鼓励经常性捐赠,也不利于体现对各类公共事业机构的公平待遇。
第三,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定价问题。随着对一部分公共事业服务实行市场化、民营化改革,公共服务的定价难度大大增加,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更加复杂。政府不仅要根据公共服务需求、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制定政府的公共定价政策,而且还要明确公共定价的程序、方式、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在这一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5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财政政策措施,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改革任务仍十分繁重。突出的矛盾有:(1)政事不分、行政化管理的基本格局没有突破。事业单位对政府依赖性强,有关业务活动仍受政府直接干预。(2)事企不分,其行为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不完全吻合。一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土地以及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从事经营性活动,收益除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外主要用于职工福利支出;有些单位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且屡禁不止;有的事业单位的公益与经营性活动界限不清,等等。(3)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公共服务效率低下。有的教学、科研机构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国有企业、党政机构的分流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
二、构建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
根据公共财政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内在联系,结合我国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与政府财政的关系,构建中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主要体现在:
(一)以公共需要为准则,重新界定公共事业类别,建立法定分类体系,实施相应的财政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是否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事业单位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逐步废除这一制度。其出路是以公共财政理论为指导,对现行事业单位制度进行重新整合,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等公共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务包括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直接供给,如国防、法律制度等等,而准公共物品则主要通过设立或资助公共事业机构来提供。公共事业组织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类:
第一,按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性质,可划分为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准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和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提供的服务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是纯公共物品服务,如公共图书馆等;准公益公共事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既具有一般私人物品的特点,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如高等院校等;而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是接受政府委托,在提供公共物品服务的同时又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这种划分的实际意义,首先,明确公共事业组织、政府机构和企业的边界,对现行事业单位体制重新进行分解和归类。应由政府承担责任的,由财政供给资金;而属于企业性质的,逐步推向市场。其次,明确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由财政保障其资金需要,同时也鼓励民间机构兴办此类组织,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而准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政府根据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只承担部分资金供给任务;对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则严格控制,谁委托就由谁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按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领域,参照联合国的标准和一些国际学者的分类,结合我国国情,可将公共事业组织分为公共教育事业组织、公共科技事业组织、公共卫生事业组织、公共文化事业组织、环境保护事业组织、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组织、宗教活动组织、商会和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公共事业组织等等。
第三,按法人性质,可将公共事业组织分为社团法人和公共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性社团法人和互社团法人;公共企业法人可分为纯政策性公共企业和以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为主的公共企业。在公共事业管理中,凡享受政府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的公共事业机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以保障有关优惠政策真正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述公共事业组织的业务性质和法人制度为主要标准,建立我国科学合理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分类体系,为政府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
(二)改革财政资金的供给方式,推动公共事业组织健康成长。
公共事业机构提供的服务,有的不能进入市场交换,不能以货币方式体现其的价值;有的只能部分进入市场,但其收费与成本支出之间是不对称的。公共资金的供给方式要保证事业组织发展的资金需要,努力调动其积极性,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服务。
1建立竞争性拨款机制。某些公共事业发展资金不一定直接拨付给具体单位,可采用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使用机构,如国家重大课题研究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投资等等。通过竞争性拨款机制,引导公共事业机构努力实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政策目标,严格遵守公共财政制度,千方百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
2建立公共事业财政补贴制度。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事业机构,不一定全由政府举办,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兴办的这类机构,经审核凡符合政府所制定的公共事业组织标准者,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既支持有关事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又不形成财政拖累。公共事业财政补贴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目前公共事业组织主要依靠政府举办、国家财政负担沉重、效率不高的状况,在各类公共事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公共服务。
3建立激励性财政资金供给制度。对一些纯公益性的公共事业机构,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可主要根据其为社会提供的业务量,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如参观人数、读者满意度、污染指数等,确定财政资金供给量,以调动公共事业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即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公共事业组织定员、定额的核定,以及定员、定额的调整,要科学地反映各类公共事业组织所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体现与社会公共需要的均衡,政府保证其所需要的公共资金,从而激励公共事业组织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在资金供给制度安排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尽快建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组织的业绩评价体系,比较准确地反映其公共服务的效果,以决定政府财政供给的规模与结构。
4强化公共事业组织零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供给方式的灵活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公共事业服务需求的规模、结构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有些公共服务需求增加了,就需要增加政府财政资金支持,而有的公共服务需求缩小了,就不需要维持原有的支出规模。因此,要通过公共事业组织零基预算管理,每年审查有关公共事业组织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编制预算、供给资金,及时调整公共事业组织支出的规模与结构,既保证社会公共需要,又减少公共事业组织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
(三)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优化公共事业组织成长环境
1对公共事业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公共事业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1)实行公共事业机构免税资格核准制度。即公共事业机构是否具有免税资格,要由税务机关核准。从国外的公共事业机构的情况看,有自动具有免税资格和税务机关核准其资格两种情况,自动具有免税资格一般指公共事业机构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即具有免税资格。我国目前还处在体制转轨时期,实行税务机关核准制度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2)坚持免税公共事业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只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事业机构,才能给予减免税收优惠,公共事业机构来自与公益事业无关的收入要依法纳税。在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上存在营利与非营利活动并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以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为标准,才能正确界定是否给予减免税。(3)要求免税的公共事业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公共事业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就能保证免税收入用于其宗旨所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其财产为法人占有,机构终止或解散时财产归政府所有或转移到其他公共事业机构,防止免税收入形成的资产落入私人手中。(4)根据我国公共事业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现行税制中有关公共事业机构减免税的政策进行调整修改,使之更加详细、清晰,即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又防范产生税收漏洞。
2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政策。对向公共事业机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规范:(1)明确对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不予减免税,只对公益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减免税,以保证各项捐赠为公众利益服务。(2)对捐赠给予减免税优惠的公共事业机构进行具体界定,要求接受捐赠的公共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免税资格,具有公益性的特征、范围等。(3)对公共事业机构捐赠实行限额扣除,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如按应纳税额的10%或应纳税所得额的50%扣除。
3完善公共事业服务定价的政策体系。各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机构,在向城乡居民提供服务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以补偿其成本支出。由于其非营利性和接受了政府财政资金及社会捐赠,收费标准即公共服务定价必须受到政府管制。凡接受了政府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的公共事业服务定价,由各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要点包括:(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公共事业服务定价政策决策程序中,建立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如举行价格听证会、公示、投诉等,充分反映公众意见,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服务质量。(2)成本补偿。即收费加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可补偿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消耗。在政府财力许可的范围内,有些服务可免费或低于成本收费。(3)激励原则。在不违反非营利性宗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公共事业服务定价需要一定的激励机制,以调动公共事业机构及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公共事业发展。
(四)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事业单位制度改革进程,构建中国现代公共事业管理制度
关键词:街道 财务管理 现金 预算 内审
近年来,上海市随着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网络模式日趋成熟,街道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职能,预算的经费也逐年递增,已经迈入亿元预算层次。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的要求,迫切需要街道转变思想,加强预算编制的精细化和执行的有效性,加强资金的管控,从而达到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 街道财务管理工作的特点
由于街道的办公场所比较分散,街道下辖的科室、居委会较多,各种职能各异,需要不同的管理模式,财务核算困难。加之由于历史原因,街道下辖的各类单位比较多,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单位、工会单位、企业单位。各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各异,核算方式各异,如行政、事业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民办非企业、小企业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不计提折旧,民办非企业、小企业计提折旧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加大了街道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
二、 街道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如何规范的做好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使用资金,是对全体人员的要求。目前的情况是,尽管经费逐年增加,但街道的各级工作人员并没有转变思维模式,没有树立预算意识,在经费的使用过程中,处于粗放、无序的状态,缺乏合理性、有效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低、浪费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现金管理失控
由于原来支付手段比较有限,街道大量的业务采用现金结算,甚至5万元以上的业务支出也用现金支付,严重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失控,带来的直接后果,有可能虚列支出,违法套现。
现金管理失控产生的根源是多种多样的,如:支付方式比较少,只有支票和银行转账两种选择,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现金管理的意识淡薄,部分职工认为通过现金结算和报销更为方便,忽视了银行转账对财务风险的控制作用;企图通过现金报销套现等。
(二)假发票泛滥
街道已经成为假发票的重灾区。经自查,部分街道一年的假发票超过1千张,假发票占全部有效发票的7%。分析假发票产生的原因包括:业务是真实的,但是部分不法商家为了偷税漏税,提供虚假发票,使街道被动的成为受害者;财务核查发票的手段落后,无法有效分辨虚假发票。税务局以前没有提供专门的服务,无法从专业角度得到结论,出纳人员都是凭经验,通过手摸、眼睛观察,凭发票水印和质感判断,往往无法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与报销人员发生争执;报销人员为了特殊目的,故意购买使用假发票等。
(三)部门预算流于形式
街道近些年实行全口径预算,部分人员部门利益严重,预算观念淡薄,故意做大预算,扩大对资金的需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经费使用和变更极为随意。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是:思维模式僵化,没有预算概念。觉得做预算是缚住自己的手脚、难为自己,对预算工作有抵触心理;各自为政,没有集体观念,尽量多的争取资金,在使用上千方百计使预算执行到位;对资金的使用没有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长此以往,也使严格按工作需求申报资金,如实使用资金的科室慢慢学会铺张浪费、大手大脚,影响社会风气,败坏机关形象。
(四)内审缺失
作为街道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设立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往往由纪监室、财务科、办公室人员兼职,没有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在重要的资金流转环节,比如固定资产的采购环节、各类工程开工到验收环节、财务报销环节、预算的执行环节等都缺乏监督。产生此种现象的根源有:领导层面不重视,认为街道已经运行很好,不需要内部控制;相关科室不重视,觉得设立专职内审人员,是监督自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不能得心应手的工作。
(五)固定资产重购置、轻管理、轻报废
街道原来的管理模式在购置环节,财务科严格把关,各类手续齐全。日常管理环节,凭着财务科账面记载数量,定期组织盘点,这种模式在街道资产量少的时候,可以简单易行,随着街道的固定资产数量的增加和价值的增长,这种手工盘点和核对的模式,远远无法有效开展工作,时间一长甚至无法进行有效盘点。因为无法做好有效日常管理,报废环节无法实施。迫切需要街道转变管理模式,采用新的方式核算和盘点。
三、 完善街道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进行财务管理的改革是非常困难的,街道点多面广,业务复杂繁多,客观上核算困难。新的制度与职工的固有观念发生冲突。部分职工对新的管理模式不适应,牢骚满腹,仅靠财务人员的力量难以有效推动,需要在街道各个层面反复宣传、教育,树立新的财务观念,采取新的对策。
(一)加强现金管理,控制超限额现金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超限额现金的使用,强制超限额的现金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等方式结算。
(二)严格核查发票,堵塞虚假发票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强化各科室对虚假发票的识别,报销前先自行上网核查发票的真假,严禁使用虚假发票。财务人员加强对报销凭证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加强部门预算编制,开展预算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严格审定部门预算,要求各科室对次年的工作安排和需要的资金,提出详细的书面说明。由街道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审核,经过多次反复陈述和讨论,最后确定项目的资金需求。次年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此基础上,针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执行的有效性评估,对科室资金使用效率考核。
(四)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设立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分两个阶段开展工作:
事后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参与街道的固定资产采购、各类工程验收、财务报销、预算的执行等资金流动的各个环节中,并对各个环节的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合理性监督,建立良好的质疑和反馈制度。
事前监督和同步监督。在事后监督的基础上,内部审计工作前移,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固定资产管理需分四个阶段实施:
静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街道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清理工作,重点针对房屋、车辆、办公设备类固定资产清点。完善资产管理的流程,确定各职能科室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能,规范资产购置、使用、调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对报废、调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报批手续进行处理和核销,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完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解决了资产管理混沌不清的状态。
动态管理。引进一套网络版的固定资产系统,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该系统结合条形码技术,赋予每个实物唯一的二维条码标签,形成责任追究机制。同时,明确资产进入常态化管理,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信息系统化。解决了资产管理滞后的状况。
实时管理。从固定资产购入到报废的生命周期中,对固定资产跟踪管理,分析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处置报废、报损的资产。并可以实时查询资产的状况,为资产管理提供全方位的决策依据。解决资产管理中闲置浪费和资产流失问题。
精细管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随时了解闲置资产的状况,对于闲置资产能有效的调配使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为预算管理的绩效考核打下基础。
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效合理的使用财政资金,即是对纳税人负责,是预算公开的要求;又能反映单位内部管理的状况和水平,是内部控制不可回避的问题。合理有效的管理和使用资金,需要全体职工提高认识,树立守土有则、节约资金的意识,进而为街道开展绩效考核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宗信.浅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财务与管理,2010,(9):47-48
关键词:民办高校;会计制度;选择
1 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民办高校的财务制度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一些民办高校往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有个别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这样,就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2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运用对民办高校的意义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其次,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新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要求如实和及时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有利于举办者和管理者及时掌握财务状况,实现财务管理的合理化和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民办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其会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有利于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外部监督和管理,提升民办高校在社会的诚信度,促进民办高校规范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3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高校的操作及运用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继续发挥民办高校原有的有效的财务制约机制,实行财务监督机制,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资源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等优势,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账务调整和账务衔接。
3.1 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改变为权责发生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收应付制,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时间基础。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基础,就是确定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的划分原则。这有助于加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如: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一般按学年收取学费,而相关支出却在上一年度预先发生或在下一年度发生,在收付实现制下,以实际收付货币资金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入账时间,造成当期的收支不配比,不能真实反映民办高校当年的收支结余,因此,引进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正确核算教育成本确定民办高校结余的前提条件。
3.2 固定资产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相应地调整
《高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账务处理中不提折旧,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值,并且,如果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来源,可能会虚增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等会计信息。而固定资产作为重要的物质资源必然要求会计提供其可带来未来效益的情况,客观上要求按照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予以核算和报告。这样应将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历史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入帐,并将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折损价值通过计提折旧予以反映,从而提供固定资产现有价值及净资产的真实信息。因此,首先将固定资产支出从以前年度的经费支出调整为资本性的支出,将原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已入以前年度的“事业结余”账,按成本核算的要求予以调整,同时冲减“固定基金”和“事业结余”账。其次,新增“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其中“累计折旧”会计科目的明细项目与“固定资产”明细项目相对应,主要是便于各类资产价值的清晰化,将原修购基金的账面金额调整为累计折旧;最后,在固定资产清查后,按期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计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完成固定资产的账务调整,调账后,净资产总额不变。
3.3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
结合民办高校性质,对各会计要素进行设置和相应的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于资产类帐户和负债类帐户,按照新会计制度设置账户,分析结转入如相应的帐户;对于净资产类帐户,在“非限制净资产”科目下增加 “投入资本”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投资者资产投入,以明晰产权;对于收入类帐户,设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和其他收入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对于支出类账户,设置反映教育成本核算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目,增加了业务活动成本“会计科目”和“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完成新旧会计制度的账务衔接。
3.4 按照新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安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民办高校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1)资产负债表;(2)业务活动表;(3)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改变原来的会计等式“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为“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编制,使之名副其实,综合反应民办高校财务状况,调整后,会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总额与调整前保持一致;编制反映盈亏及其分配的业务活动表,相当于企业的“损益表”,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盈亏状况;增加设置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现金流量。
(一)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按照民政部下发的《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结合年检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分期分批完成章程修订工作,建立健全了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体系。通过规范章程,帮助社会组织树立自律意识、完善自律机制,从制度上促进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了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制定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鼓励向社会披露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增强了社会组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
(三)提供优质服务。动员全区社会组织深入开展了用真情回报社会的多种形势的奉献活动,激发社会组织开展了公益性社会活动的热情,采取制定诚信公约、诚信倡议等方式,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向社会展示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扩大社会影响,从而强化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
(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会计制度。通过培训等形式,帮助社会组织按照《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
(五)完善社会监督制度。严格执行《省社会组织行为失信惩戒制度》,坚决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设立了举报电话,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监管,发动群众举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完善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体系。
二、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大力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活动
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根据社会组织活动的性质,业务特点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分步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按照上级及领导要求,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积极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回报社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引导、鼓励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量力而行,树立一批信用典型,带动全区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整体推进。逐步建立社会组织信用档案,接受社会查询,实现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规范化,信息查询快速化。
三、广泛动员,营造氛围,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度
从社会组织自律建设,增强社会组织综合素质上着手,加强与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协作,争取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深入调研论证,大胆试点,探索增强社会组织综合素质,提高社会组织信用的有效机制。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知识水平和专业管理技能。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测评制度,不断促使社会组织适应形势发展提高自身能力。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预算资金
中图分类号:C912;F2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3.4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117-03
一、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1、非营利性
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通过为社会提品和服务以实现社会效益为目的。但是这里所说的非营利性不仅仅指不存在利润指标,非营利组织的经营项目往往受到限制,其经营项目同样必须符合组织的宗旨。比如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另外,非营利组织的盈余和财产不得私分,必须用于符合宗旨的业务活动。国有事业单位如此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是如此规定。尽管2004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而对出资人所取得的回报还是作了严格的限制。
一个企业的有效性是通过其产出是否达到组织目标来判断的,而组织效率的高低则由投入产出比来衡量。在企业中,利润的高低可以同时用来衡量组织的效益和效率;而非营利组织通常缺少这样的一个整体指标,这就严重地妨碍了管理的系统性。
(1)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多元化给决策带来困难。利润指标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了单一标准。当企业面临多种替代方案时,决策人员必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哪个方案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当然,决策分析并非如此简单,还要考虑其他各种要素。但是,利润确实是企业决策的核心。而非营利组织一般不具备这种整体目标,相反,其目标常常是分散的、多元化的,管理人员经常难以就各种目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达成共识。
(2)非营利组织的产出很难进行测量。利润指标可以直接衡量企业的产出。但是,非营利组织的投入产出一般难以直接准确地加以测量,因为它们很难确定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组织实现自己的目标。例如,学校可以聘请一位知名的教授,医院可以聘请一位名医,但是他们究竟能为组织做出多少贡献是难以衡量的。
(3)非营利组织不便于进行分权控制。由于企业目标明确,而且每个管理人员的业绩都可以根据其创造的利润多少加以评价,因此,高层管理人员可以将许多决策权下放给中下层管理人员。而非营利组织的目标通常是多元化的,绩效又难以测量,因此,许多重要的决策就不宜下放给中下层管理人员。当组织出现某一问题时,基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将问题逐级上报;而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也不一定能及时地付诸实施。这就容易形成官僚机构的作风,降低组织的效率。
(4)非营利组织的业绩很难进行比较。当企业都是以利润作为目标时,我们就可以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比较。例如,将百货商店与汽车制造厂进行对比,看谁的利润增长速度更高?这样,不管企业之间在行业、规模、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的差别有多大,彼此之间都可以围绕利润进行比较。但非营利组织之间却难以做到这一点。只有当它们具有相同的职能时才可以比较。
2、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公立非营利组织也即国有事业单位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免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则要缴交营业税。民办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免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学校从事的是培训项目的业务收入,则根据收入额要缴纳营业税。然而,在同一非营利组织的内部,这种界限是很难明确界定的,因此,这些组织会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
3、不排斥企业化管理
1998年国家取消事业单位的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3种预算管理方式,转而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出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参照了企业版本。从这些制度的改革可以看出,国家提倡事业单位尽可能做到经费自给,鼓励事业单位面向市场开展业务活动,通过有偿服务,取得收入来满足业务活动的支出需要,实行企业化管理。
非营利组织有效经营管理也不排斥营利行为,非营利组织的有效经营管理,恰恰需要引入营利精神和商业行为。政府部门和公益组织的服务对象并非是不可划分的社会整体。撇开社会政府的阶级倾向不论,政府对公众政策的微调通常会影响某一社会群体。公益组织的服务对象就更加容易明确。因此,在实施任一政策计划和公益活动时,目标人群的利益应该也可以被突出。由于营利性的管理和某些商业手段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大有裨益,因此,它完全可用于针对特定人群的服务。其次,政府预算拨款和慈善机构捐赠资金有限,且发放时间不定,完全依靠这些资金建设公益事业的计划往往会因力不从心而流产。自谋财源、开发营利项目以弥补公益支出,已成为非营利组织的普遍趋势。另外,政府部门和公益组织往住缺乏透明度,社会对它们的日常工作缺少有效监督,绩效评价也缺乏客观标准,特别是难以体现在财务数据上。将营利性组织的一些经营管理方法应用于非营利组织,将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提升政府和公益组织的廉洁度和公众信赖感。
4、业务收入并不一定是主要的资金来源
非营利组织则不是完全依靠市场来维持生存和发展。有些非营利组织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销售收入,如地方医院主要通过向病人收取医疗费和药费来维持经营;私立学校的主要收入是学生上缴的学费;研究机构通过与外界进行项目合作研究来获得经费。像这些非营利组织,其生存与发展取决于市场,更多地依赖于业务收入。但是,其他非营利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则不是其从事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比如我国林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依靠财政拨款作为主要的经费来源从事森林保护、防疫、绿化等公共管理事务。
5、非营利组织的责、权、利难以界定
对营利组织而言,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管理的权力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所赋予的,总经理要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考核管理层的业绩可以以利润等指标作为依据。但是,对非营利组织来说,这种责、权、利却难以界定。这是因为其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一般是由组织任命或者是由于出资而被任命,所以机构负责人对组织的影响力相对较弱。再者,非营利组织不以利润指标来评价业绩和经营状况,组织的效率和有效性难以定量考核。
二、国外非营利组织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区别
1、制度规范模式与准则规范模式的不同
在我国,财政部作为主管政府和事业单位会计的官方机构,一直采取“制度规范”而不是“准则规范”的模式对预算会计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而许多国家由权威的(不一定是官方的)会计组织制定和关于公共部门的准则规范,用以指导和规范公共部门会计和报告,改进公共部门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我国现行预算会计的“制度规范”按照组织类别分别制定与实施,划分为3个不同层次: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准则规范模式不同,3个层次的模式只是对于特定的组织类别具有约束力,对其他分支的组织类别并不具备约束力。与“制度规范”相比,准则规范具有更好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也更能与企业会计和报告传统做法相一致。在实践中“制度规范”很难做出适应性的调整,制度规范总是跟不上变化,导致制度规范缺乏灵活性。
2、投入资金来源的渠道不同
在国外的非营利组织中,市场化运作的非营利组织资金主要从社会取得,国内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绝大部分从政府财政预算取得。总之,其绝大部分财务资金是从出售货品或提供劳务以外的其他渠道取得。而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多,资金来源渠道也多。
3、资金管理与资金运用的不同
在国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普遍采用项目管理、管理及基金会计核算管理。我国事业单位从1997年开始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在资金运用方面,国外非营利组织资金采用项目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的方法,能够保证资金运用于特定用途的公益事业,并严格控制人员经费的支出。我国事业单位的经费运用既有用于公益事业,又有用于代替政府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还有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在支出结构中,人员经费所占的比例较大。
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活动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活动是非营利组织以现金收支为主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预算资金收支活动
预算资金收支活动是事业单位的重要财务活动。预算单位通过编制预算、实施预算、完成预算资金的收支活动。事业单位的预算规定了预算资金用于什么项目,每个规定的项目支出的金额是多少,定员定额的标准是多少。
2、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
1996年9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预算外资金不是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会计改革将事业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改为统一核算和综合平衡。因此,预算外资金的取得与使用所产生的资金收支,便构成了非营利组织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
3、经营活动
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是相对的,例如:应用性研究成果可以转化为盈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搞“创收”。现行制度将事业单位活动区分为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两大类。
民间非营利组织则更多地涉及经营活动,其成本费用的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利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而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也发生了某些趋同。比如:某些非营利组织要像企业一样编报收益表和成本费用报表,反映了非营利组织业务领域的拓展和管理方式变化的趋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