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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的收入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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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的收入准则

第1篇:会计新的收入准则范文

【摘要】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已经开始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2007年一季度的财务报告。从已经披露的1252家上市公司的季报来看,业绩增长幅度非常明显。这既有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的因素,也有新会计准则的影响。本文试图从新准则对会计信息的主要影响和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舞弊有效的遏制这两个方面进行相关分析。

截止到2007年4月30日,沪深两市有1252家公司披露了2007年一季度季报。根据统计,1252家公司中,共有1075家公司实现盈利,盈利公司占到85.9%,成为绝对主流。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总额双双出现增长。净利润增长更是远超营业收入的增幅,一举达到98.5%,差不多翻了一番。上市公司的加权平均每股收益达到0.099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达到3.32%,相比上年同期的0.0558元和1.39%,均出现显著增长。

一、新准则对会计信息的主要影响

上市公司大面积业绩良好的现象是以前从没有过的。其中当然不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的因素。但从上市公司整体情况来看,新会计准则带来的影响还是很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务豁免计入收入

按旧会计准则,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将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对利润没有影响。但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典型案例如*ST长控,它是今年一季报每股收益的冠军,每股收益为4.73元。在其一季度2.87亿元净利润中,2.85亿元来自债务豁免。因为今年1月至3月,该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宜宾市国资公司、宜宾中元造纸等进行债务和解,其2.85亿元债务被豁免,从而使企业一季度利润有了巨幅提高。

(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旧会计准则将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而长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新准则将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而金融资产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于其公允价值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利润。这就是那些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今年一季度收益明显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典型案例是中国人寿,它一季度实现净利润88.87亿元,每股收益0.31元。这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作为营业收入进入利润表的部分共39.06亿元,占一季度净利润的44%。作为中国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中国人寿参股中信证券,并巨资参与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战略配售,这些股票价格飙升使公司账面利润大幅增长。

(三)分期收款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旧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按照合同或约定的收款时间及金额逐期确认收入。新会计准则变更为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典型案例如中工国际公司,将各项目尚未进入收款期但已完成的工程量按新准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因此预计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在1300%-1400%之间,每股收益0.34元至0.36元。但新会计准则仅改变了公司收入确认的时点,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及2007年业绩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预计2007年全年业绩比2006年度增长30%以内。

(四)取消股权投资差额

旧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不再需要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直接确认为商誉,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提高相关企业的净利润。

典型案例国电电力,今年一季度完成每股收益0.118元,净利润同比增长52%。业绩大增除了发电量同比增长外,按新准则不再摊销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也是重要原因。

二、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舞弊有效的遏制

(一)严格规定存货计价方法

新的会计准则对存货计价方法做了严格的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这样严格限定方法的选定,将使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这种调节利润的途径被彻底堵死。新准则实施后,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成本,反映的都是实际历史成本,消除了人为调节因素,使存货成本的计价更加可靠。

(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新的会计准则允许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计入损益,允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16项资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计入损益。但与旧准则不同的是,这两项都需要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当年的利润构成,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要求谨慎使用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运用、计量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 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都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新的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但“公允价值”极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

因此,新准则要求公允价值要“持续可靠取得”,而不是“估估而已”。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定,使用要谨慎,公允价值要想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上市公司管理层蓄意造假、会计审计人员失去职业道德与证券市场监管失灵,而事实上这三个条件不可能同时具备。

(四)剔除资产中的虚拟资产

根据新的资产定义,只有那些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才能够作为资产进行核算,待处理的资产或者损失不能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中。比如:开办费、待摊费用等虚拟资产要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中剔除。

(五)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受到制约

第2篇:会计新的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克拉尼斯基定律;新会计准则;税法;差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准则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在税法上,我国也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分离是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产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本文将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作为研究对象,对两者差异进行探讨。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理论基础

基于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稳定性、统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在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规定上,政府征税与投资人在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下所要求的会计制度的对立必然产生。此外,一定的经济体制也决定了两种制度差异存在的必然性。

美国税制中著名的克拉尼斯基定律指出:“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这条定律充分揭示了大多数国家税制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因。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则采取防范措施。

在税法实践中,政府征税是强制的、无偿的和固定的,它不考虑市场风险和成本补偿,政府关心的是足额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政府职能需要;而投资人取得的投资回报是市场经营的客观结果,具有风险性和波动性。基于成本补偿的需要,投资人往往从谨慎的角度高估成本,低估收入。正是政府征税和投资人取得投资报酬的根本差异,决定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分离的必然性。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1.收入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新的收入准则将收入划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具体说来,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由原准则的四项增加为五项,主要是将原收入准则的最后一条“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细化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条。新的收入准则对年底还没有完工的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原则由原准则的三个条件发展为四个条件。我国所得税法律或法规未明确规定收入实现的条件,仅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法规中,规定了相关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归纳以上税法的规定可见,税法确认收入强调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是否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力,而并不要求“交易中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就与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另外,税法对收入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这些规定也与新的收入准则明显不同。比如,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房地产企业在收款时就要确认为收入交税。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2.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该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国际会计准则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不可以转回的。除了税法例外的规定,我国税法不允许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时,对计入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在纳税申报时应该进行调整。新会计准则不允许对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仅允许在处置资产时,对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转销。税法允许对转销的资产减值准备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对公允价值的使用。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而税法强调历史成本,只有在历史成本不可获得的情况下,才使用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

4.存货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只能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记账。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际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

5.非货币易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非货币易准则区分非货币易是否具有商业交易实质。不具有商业交易实质的,非货币易按照账面价值计价,不确认损益;具有商业交易实质的,非货币易按照公允价值计价,确认损益。而税法一律按公允价值计价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确认损益。但税法对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交易另有规定。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果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如果在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总额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6.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是一项新的准则,这项准则对政府补助收入的处理与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将政府补助收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对这两种政府补助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新会计准则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而税法规定是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全部立即确认为收入。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新会计准则区分是补偿过去的费用还是将来的费用,如为前者,新会计准则在收到政府补助收入时立即确认为收入,这就与税法的处理一样;如为后者,新会计准则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将来再与发生的费用进行配比,税法则在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确认为收入计算纳税。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

1.影响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从我国会计与税收规范的性质看,税收是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同时,会计准则也具有同税收制度一样的法律地位。两者过度分离,无疑会破坏法律规范的严肃性。例如,会计制度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提减值准备等,从企业核算利润的角度上来看合理合法的,而税法却不予认可。

2.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比如,对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并且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而税法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全额确认为企业成本费用,这样就会造成国家税源的流失。

3.造成征、纳税成本的提高。凡是会计准则中规定应确认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不应确认收入或费用,凡是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应确认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应确认收入或费用,在申报纳税时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多,调整的项目就多。调整的项目过多,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工作就变得更加复杂、繁琐,从而提高了征、纳税成本。同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在与税务部门的博弈中利用各种差异项目千方百计地进行避税,甚至偷税、漏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征收工作顺利完成,税务部门不得不增加征税成本。总之,过度的分离对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来说都意味着麻烦、负担,工作量增加,工作效率下降,成本上升。

4.征、纳税双方容易引起争执,并且难以仲裁。如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法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更难仲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企业会计准则新旧对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企业会计准则研究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特殊业务分册[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第3篇:会计新的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准则;资本法;收益法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01.005

1掌握及运用新准则的必要性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主要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即: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无论享受哪项政府补助,都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指定用途,正确核算资金的来源,把握资金的运用,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对原制度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会计核算口径、核算基础、处理方法等方面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提出新的要求,由于有些行业政府补助资金业务发生的较少,部分财会人员对新的准则了解的不够,往往在业务处理上发生许多差错,致使不能更好运用和享受税收及财政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准确掌握新准则,正确运用新准则,对企业加强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是非常必要的。

2新准则会计处理变化和影响

旧准则规定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有些采用收益法,有些采用资本法,有些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定额补助要求会计计入补贴收入,就属所谓的收益法;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将形成资产,会计处理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就属所谓的资本法。新准则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金额计入收益(“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

2.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摊,分次计入以后会计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收到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2.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以下两方面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新准则会计处理的变化

案例:20*1年5月1日,某企业申报的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得到批复,该项目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为60万元,用于购买相关仪器设备,20*1年7月1日企业收到政府拨入的专项款60万元,20*1年12月30日购置安装完工交付使用,该设备使用期为10年。

3.1旧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20*1年7月1日企业收到政府拨入的专项款时:

借:银行存款6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60万元

设备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60万元(不需安装)

贷:银行存款60万元

20*1年12月30日购置交付使用时:

借:专项应付款60万元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60万元

3.2新准则下会计处理

20*1年7月1日企业收到政府拨入的专项款时:

借:银行存款60万元

贷:递延收益60万元

设备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60万元(不需安装)

贷:银行存款60万元

20*1年12月30日购置交付使用,从20*2年1月起在该设备使用期内,按月分配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5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5000元

由于新的政府补助准则重新界定了适用范围,在确认和计量方面进行了统一,将相关的政府补助均反映在当期的损益上,不再体现在权益上,按照合理基础将政府补助确认为收益。

3.3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第4篇:会计新的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实施;会计信息;质量;影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通知,宣布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的内容涵盖了目前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多个方面,在对资产的确认以及计量、披露等方面更贴近国际惯例,同时,新准则也明确规定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这对提高各类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新准则实施后的会计信息质量也面临严峻的考验。在2007年财政部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就发现少数企业存在严重的会计造假行为,具体表现在:一是随意调节收入成本粉饰业绩。如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从而在不同年度间调节利润,随意增减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调节折旧费用,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不同的计量模式确定公允价值,非法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减值损失等。二是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如通过母公司豁免大额债务或者进行大额捐赠等手段,直接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帮助上市公司扭亏为盈。三是通过虚构经济业务进行系统造假。有的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相串通,通过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进行系统造假,虚构业务收入,导致财务报表虚盈实亏。以上诸多现象,都与新准则的宗旨相背离,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阻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既有企业对准则理解有偏差、判断不准确、执行不到位的客观原因,也有少数企业利用会计准则操纵利润、虚构交易等会计造假的主观故意。为此,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必须深入分析新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为投资人、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合理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1 “新准则”实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积极影响

1.1 优化了会计信息环境,有效防范会计信息的系统失真:

会计信息内部环境主要有组织制度和人员素质。一个信赖度高的内部控制环境是形成可靠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基础。新准则的实施,改变了原有的的会计处理流程,从而也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程序、制度和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新准则体系建立内控制度体系,实施更符合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内控流程;另外,实施新准则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从而促进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层次的整体提高。

1.2 提高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合理决策:

信息使用者需要依据明晰的、客观反映市场变化的信息以便合理决策。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从而使会计信息能及时反映企业资产变动背后的经营风险,资产的质和量更可靠。同时,企业为了提供这种动态的信息,必然会建立一套及时的风险预警系统以支持公允价值的使用。会计信息使用者则可以通过风险预警系统获得比较全面的、客观的会计信息,从而合理决策。

1.3 强化了税收筹划的理财功能,促进宏观经济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管理。

新准则在收入确认、资产计价、公允价值使用、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等许多方面与税收规定产生差异,企业需分析判断两者的差异,一方面,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正确计算会计收益,另一方面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纳税。企业无论根据利润表的收入和支出确认所得税,还是按照资产负债表确认每一资产与负债的计算基础,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都需要合法的税收管理为基础,这就强化了税收的理财功能,也促使宏观经济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

2 新准则实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考验

第5篇:会计新的收入准则范文

一、税务稽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间差异的成因

与国际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于*年率先在上市公司执行,并将于2008年在全国所有企业全面推行。新会计准则用国际化的语言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扩大了与我国税法之间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税务稽查人员充分做好税务稽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透析二者的关系。而笔者认为透析二者的关系首要环节就是找准作为税务稽查主要依据的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间差异的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税法和会计准则虽然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规范内容不同。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3.发展速度不同。因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迅速,新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了“国际化”。而税法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中国特色。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是会计原则与税收法规基本准则间的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权责发生制、一贯性已被删除)等一系列规范会计核算信息质量的准则,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及合理性等原则。经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者在原则上的差异。

(1)谨慎性原则。一是新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8项准备。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等规定提取的除坏帐准备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作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税前纳税调整。二是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完全一致。新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例如对在建工程运行收入的处理上,新准则规定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税法则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2)重要性原则。新准则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例如会计准则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是会计计量和税收法规会计计量的差异。计量主要包括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两大部分。资产计价是反映企业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而经过一段时期对资产的变动状况和结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确认。比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会计上该资产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这时该项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就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根据稳健性要求,要求企业计提8项减值准备。这说明新准则在资产的计量属性上对传统的历史成本进行了修正,而税法则不允许除坏账准备外的7项减值准备在税前列支,也就是在应税所得额的确认上严格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三是会计政策和税收法规会计政策的差异。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例如,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批准后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纳税时需作税前纳税调整。

三、税务稽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与思考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由于税法的相对滞后,因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某些差异亟待税法予以协调和统一。例如,职工薪酬中的工资薪金部分,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计税工资制,今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2006]137号文件提高计税工资标准至1600元,其实“工资薪金”属于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没有必要也不能长期搞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这对企业发展不利,也显失公平。对于企业经营中所耗费的材料部分,从来就没有“计税材料”的概念。所以,税法应该废除计税工资制,彻底实行全面扣除制度。

(二)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会计是税收的基础,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对税收有所反映和影响。尤其是站在税务稽查的角度,新会计准则下的纳税技巧与纳税筹划问题更应该引起税务稽查的高度重视。

下面从几个角度谈谈税务稽查应注意的新会计准则下的纳税技巧:

1.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倾向。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比原来更多的会计政策,企业在纳税时,应该考虑新准则中的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企业很有可能选择有益于纳税和节税的会计政策及其政策组合,税务稽查就应该把握此过程的切入点。

2.会计计量属性影响税收。新会计准则提出五种计量模式,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实现了计量基础的多元化。

计量属性从两方面影响税收:其一,计量属性影响流转税。公允价值的计量金额直接作为计缴流转税的税基。其二,计量属性影响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缴是以所得额为计税基础的,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该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影响并反映在所得税方面。在新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税务稽查要注意的是此方面差异会引发的偷漏税现象,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损益处理,税务稽查基于对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易的双方均应视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市场价格作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同时,按照换出资产的计税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

3.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让人耳目一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让人耳目一新的变化,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务稽查、纳税人申报纳税产生重大影响,税务稽查更应关注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上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进行的税前调整。

第6篇:会计新的收入准则范文

一、新旧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业务处理的区别

1、概念定义不同。新准则中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界定为特殊事项范畴,明确了该商品货款具有融资的性质,表明了分期收款实际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了企业信贷。而在旧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属于一般销售形式,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计入销售收入,并配比结转销售成本,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显现融资业务的性质。

2、确认条件不同。在新会计准则中对分期收款业务确认一共规定了五条基本原则,比旧会计准则增加了一条,其中最大变化的是对收入计量确认条件的规定。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收入的金额要能够可靠的计量,既分期收款业务只要能够公允的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款,就可以确认并计量为当期收入,该公允价值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按照将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商品销售现在的价格计算确定的;而旧会计准则没有规定这一条,没有考虑公允价值因素,更没有考虑时间价值因素,规定只要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就可以分期确认为收入。

3、计量标准不同。新会计准则中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按照销售总额的现值计量收入,合同金额(剔除未确认融资收益)全部在当期实现了收入,并计入了当期损益,具有权责发生制的性质。而在旧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是不考虑现值因素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分期计入各年度损益,具有收付实现制的性质。

二、新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可能存在的问题

1、可能存在违背会计计量基础。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的确认、计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对收入的确认原则是:只要权利转移(既商品已经移交)和责任转移(即主要风险移交),就可以确认为当期收入。而收款时间长短是和单位的信用政策相关的,属于商品折扣范畴,而不是折让。所以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在销售时点只确认收入现值而不是合同销售金额值得商榷。

2、影响财务报表列报中利润分布状况。我国大部分企业对损益表采用多步式方法列报,这种列报方法相对于单步式列报方法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对各个步段形成的利润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报表使用人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更利于企业内部分段考核的制定。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按收入现值确认收入,可能使单位营业毛率虚低,甚至出现负毛率的现象,不利于企业的年度对比分析。有可能在销售量和单价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由于采用的销售政策不同而造成收入较大差距,或对比年度成本费用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而毛利和净利却形成较大的差距。同时由于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没有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当期虽然扣除了未确认融资收益,但仍然按总合同价款计入当期收入,分期收款时间越长,收款的风险就越大,形成的坏账可能就越大,容易造成单位为实现短期利益,而放宽信用政策,造成未来无法收回款项,而形成巨额亏损,为单位潜亏埋下伏笔。

3、和新税法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新税法存在税务差异,并可能导致税收流失。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表明新税法仍采用的是旧准则的相关规定。这种差异在所得税核算的递延法中,极易造成纳税调整无法转回,最终导致企业少缴所得税的情况发生。

三、对新会计准则中对分期收款业务处理的改进思考

根据以上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的规定各有优缺点,笔者认为应整合新、旧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缺点,最大限度发挥会计准则对企业运营的引导作用。为此,提出以下改进思考。

1、结合概念规定,完善会计核算方法。新准则中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明确了融资性质,实际具有财务上信用政策的属性,在业务处理时全部分期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并冲减财务费用过于笼统。所以,应结合具体性质区别对待,对不具有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当期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保留住旧会计准则的处理办法。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这样更能体现公允性,体现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办法。

2、在摊销方法上要区别对待。实际利率计算过于繁杂,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实际利率法,而对于一般的企业,完全可以让企业去选择是执行直线法摊销还是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一方面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更灵活,另一方面也符合会计准则中重要性的精神。

第7篇:会计新的收入准则范文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双双推陈出新,给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带来了新的重大变化,这也为我们的研究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本文正是基于此背景,将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作为研究对象,针对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更新,对二者的差异进行详细探讨。

一、适用范围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各自的适用范围都进行了明确的条文规定:①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②企业所得税法总则第一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基本原则差异

1.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企业会计对待权责发生制的态度是严格遵循的,企业所得税法在肯定权责发生制的同时,持有一定的保留态度。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在某些方面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在某些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实质内容不符合税法精神,有偷税的动机,那么税法依然不予认定。新所得税法不能根据财务人员专业判断的结果作为计税依据,必须更多地考虑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维护税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3.谨慎性原则

由于谨慎性原则的产生,企业会计准则中才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法从防止税收收入流失,保证国家税源完整的角度出发,基于反避税的立场,不认可谨慎性原则。税法和会计在谨慎性原则上的矛盾是无法调和的,从而也产生了纳税调整的概念。

4.重要性原则

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考虑交易或事项的重要程度,根据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会计准则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三、会计计量差异

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有一个显著的变化点就是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新会计准则在继续坚持历史成本计量的基础之上,在“债务重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非货币资产交换”、“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等准则中开始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所得税法不认可公允价值。

四、会计要素处理差异

会计要素是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会计要素按照其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下面将逐一对这六个要素在会计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之间的差异进行介绍,着重介绍资产和收入的差异点。

1.资产类处理差异

(1)固定资产处理差异

在对固定资产的界定与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逐渐减小,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将已出租的建筑物归入投资性房地产,所以企业所得税中的固定资产范围相对较大。

在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①外购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价值基本相符,但企业会计准则对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购入固定资产另有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区分对待;

在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上,差异主要反映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减值方面。

在对固定资产的减值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而企业所得税法不承认没有实际发生的减值,所以不予确认。

(2)无形资产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而税法上没有对商誉有此规定。

外购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上用现值计价,而税法上以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及其他支出计价,反映为终值。

(3)投资资产处理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为企业合并方式及非企业合并方式;企业合并方式下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中,主要的差异反映在权益法核算下,当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会计上经过复核之后,规定将投资成本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计入到当期损益,而税法上对此差额不予认定,只按购买价款核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成本,所以在纳税调整时应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依据谨慎性原则,依然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样,税法上不对此进行确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存货处理差异

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投资投入和盘盈存货的计量上:①投资投入的存货,会计上一般按照合同和协议的约定价值确定,而税法上将其列入非现金支付类,按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②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按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但经报批后可以冲减当期管理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将其纳入其他收入范围之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和税法的计量完全相反。

(5)投资性房地产处理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增了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投资性房地产,用来规范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范围中的房屋和建筑物归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纳入无形资产。

该准则还涉及到了投资性房地产和非投资性房地产之间的转换问题。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时,会计准则规定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按照成本计量,所以需调整纳税所得,同时补提折旧。

2.收入类核算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以下差异:

(1)税法界定的收入范围要比会计的大。

(2)税法中有“视同销售”的概念,而会计没有。

(3)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还出现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而会计上没有此概念出现。

3.成本费用类扣除差异

对于会计上存在的某些支出,税法上是不能够给予认定的,下面将具体对扣除项目的差异进行分析。

(1)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它耗费。成本作为企业实际支出的主体部分,但并非企业所获取的增值部分,所以对于以增值或者利润所得部分征税的企业所得税来说,成本是必须进行计算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成本概念与会计中的概念有所不同。企业会计中包括的成本主要是对象化的费用,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等。而企业所得税中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相对于会计来说,企业所得税中成本的范围更广。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二者收入分类的基础不同,企业会计着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而税法收入主要考虑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

(2)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作为单独的一项具体准则来说明规范;同样,作为扣除项目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对工资支出进行了详细界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工资薪金的界定的范围远远大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界定。

(3)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它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发生额却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准备金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相比前准则,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原来的八项减值准备扩大到只要资产发生了减值行为都可以计提减值准备。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界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4.其它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扣除项目做出了规定。

五、实例分析方法的选择

通过以上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收入、成本及费用扣除方面的差异分析,可以对两者在各自领域核算和计量的方法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但是对于二者如何联系在一起没有一个清楚的说明。此实例分析将着重解决这一个问题。

站在会计的角度,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取得资产、负债时确认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对于二者之间的差额区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下面的公式确定利润表中所反映的所得税费用:

①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②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会计上不仅仅只是单纯的把实应缴纳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而是充分考虑到会计账面价值和税法计税基础的差异,以递延所得税的形式同时给予反映。

这种对于所得税的计量方法可以比喻为“在会计层面上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站在税法的角度,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部门也要根据企业的会计记录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企业应缴所得税。这个征税调整的过程同样也可以称为“在税法层面上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它们之间的衔接者及载体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3张主表和20张附表,在新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以清晰的看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①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亏损弥补-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纳税额-允许扣除的捐赠-加计扣除额

也可以看作为是从会计利润进行调节:

②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本文分别运用规范研究和实例研究的方法,从文字和数据两个角度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点进行了详细深入的探析。在这些差异中有些是已然存在的,有些是由于准则和税法规定的更改而新产生的。但是纵观此次会计和税法的双双改革,最显著的差异点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1)公允价值计量所带来的差异;(2)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差异;(3)成本费用扣除带来的差异。

虽然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在着差异,提高了征税主体的征税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但是对于两者之间适当、适度的分离应表示赞同,但不能绝对化。会计和税法的相对分离不仅可以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企业投资者、银行等对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要求,在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同时,既不影响国家税收,又可避免因虚增的会计信息给企业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会计和税法制定上,应当互相借鉴,互相学习,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在政策的制定中,对那些影响程度不大的差异点,可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进行协调统一,对于那些不能取消的差异点,可以对征税人员和企业的会计人员进行差异点知识的普及,尽可能的降低纳税核算的成本。

参考文献:

[1]聂顺江.论会计准则和税法适当分离的必要性[J].财会研究,1998,p17-18.

[2]陈毓圭.论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法诸关系[J].会计研究,1992.p12-18.

[3]曹欲晓.税法为何与会计制度产生差异[J].工作研究,2000.p27-29.

[4]盖地.论会计与所得税关系[J].现代财经,2000,p9-11.

[5]李冰煜.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差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湖南大学,2007.

第8篇:会计新的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纳税;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2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对比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会计政策发生新变化

在我国新的《会计准则》里,要对某一项特定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而每一种会计政策都会导致该业务在会计上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进而影响到纳税。比如,新《会计准则》在存货计价上取消了原有的后进先出法,其理由是该计价方法无法真实反映出企业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但是从理论上来看,如果企业将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的项目改变采用诸如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其它计价方法的时候,如果企业的存货比较多,其存货的周转率又比较低,就可能会使得毛利率与利润出现不正常的波动。并且假如当期市场正处于通货膨胀的状态下,那么当期利润一定比实际情况偏高,而偏高的利润一定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此外,新《会计准则》在对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也做出了较大的改变,按照新的要求,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与折旧年限等关键指标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核,当某一项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同原有估值出现偏差的时候,允许企业对其净残值与折旧年限等指标予以调整。

(二)计量基础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新《会计准则》里出现了一些新的计量基础,比如现值、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等五种计量属性,我国的会计计量基础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这种多样化的计量基础一定会影响到企业每一期的损益情况。而引入公允价值这个概念正恰恰是新《会计准则》里的最大亮点之一。并且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的资产交换、金融工具与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进行合并等情况都可以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三)所得税出现了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在所得税处理上,将旧《会计准则》所采用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与应付税款法完全废止不用,而采用了在国际上通用的以资产负债表为载体的债务法。与原来的方法相比,债务法要求在具体处理时引入暂时性差异这个概念,而原来的处理方法则是引入时间性与永久性之间的差异性概念。由此可以得知,按照新《会计准则》确定的所得税费用必然是包含了当期与递延两种所得税费用。并且在新《会计准则》体系逐步全面实施以后,随着企业合并等会计核算业务的不断增加,企业基于会计处理方法而必将产生更多的暂时性差异。

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出现的变化,将通过财务报表反应出来,并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纳税。

(一)长期股权投资方法对纳税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中,在投资分类标准、长期股权计算等与投资有关的问题上做了一定的调整。主要表现为增加了成本法的范畴,比如,将之前以权益法来计算的部分项目调整为以成本法计算。这一改变将使得我国企业进行合理避税或者节税。

(二)借款费资本化对纳税的影响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企业借款进行了资本化处理。一方面,可以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实际资本情况,但是也带来了应缴所得税增加的负担。

(三)公允价值对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采用这一概念可以公允地反映出负债与资产等状况,但该公允价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增加或者减小,呈现出不稳定的态势,作用于企业财务报表也会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产生影响。更应当注意到的是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假如在风险投资类的房地产项目中采用公允价值,那么不可以计提摊销与折旧,这必将增加这类企业的纳税压力。

(四)存货计价对纳税的影响

我国在新《会计准则》中废除了后进先出计价法。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企业的存货比较多,那么在采用先进先出或者其他计价方法的情况下,一定会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产生影响,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五)资产减值范围与方法对纳税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减值的准备范围做了增加处理。比如对于建造合同、生产类的生物资产与投资类的房地产等等,都可以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进行减值准备,而在做出了减值准备之后,除了对于一些特殊资产的处理以外,一般都不允许取回。因此企业在进行资产减值处理的时候必须要慎重。

(六)债务重组对纳税的影响

在债务重组准则中,企业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支出与收益等项目会影响到企业纳税。假如存在重组支出项目,按照准则的规定,债务人必须将该笔重组支出计入应付费用。由于应付费用中计入的重组费用是还没有实际产生的支出,因此企业也就无法确定经过重组后所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因而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基数。

(七)收入准则对纳税的影响

收入准则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除了已经实现的货币收入以外,其它的交易、期权或者现金以外的资产配股,以及在投资与债务重组的过程中所销售的产品等都不适用该准则。该准则所针对的范围只是基于产品销售、抵债所获得的实际货币类资产。鉴于该准则与我国现行税法之间的衔接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何明确统一准则与税法之间的收入范围,也将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

(八)建造合同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必须在工程完工以后采用百分比法来计算建造合同的资产负债,并确定该合同的收益与费用。但是会计准则关于建造合同的一些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法里还处于不受到支持的地位,所以,要准确地预测建造合同的实际效果仍然比较困难。

三、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则

在企业作出决策要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时候,企业需要分析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如果是设立海外企业,还应当比对国家间的汇率差异与拟设企业的税收类型等,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合适的注册地点,最终形成完整的投资方案与未来可行的税收方案。这是因为我国在一些地区实行了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综合分析各种减税政策,准备条件以便能够充分享受到这些优惠,最大程度上为企业节税。也就是说企业的投资在税收方面应当遵循税收最小化的原则,以便实现企业流出资本的最小化。同时,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环节,都应当做好税收筹划而不是只关注于某一个环节(比如销售环节)。企业的财务部门必须从实际经营情况出发,将减少资金流出作为处理会计账目的根本目的,从而选择一种最为有利的资本核算方式,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交易手段来降低企业的纳税基数,以便实现企业的节税目的,也就是说既要做到企业少交税,还要做到不偷税漏税,避免出现税收风险。要实现以上目的,就必须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采用的会计政策要合适。这里的会计政策指的是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原则与核算方法。从理论上来说,对于某一个会计项目,如果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分别核算,最终所得到的利润与费用等结果通常是存在差异的。通常情况下,税务部门是按照现行有效的税法来确定企业的纳税额度的,而往往有些地方税法规定的并不具体,这就留给企业很大的操作空间。所以,企业就能够在很多的细节上做功课,让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尽量降到最低。

二是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企业能够从其实际经营情况出发,采取各种手段控制一些交易活动,比如控制某一项交易的发生时间等等,实现企业的当期税收最小化。但是做的后果是很难把握合适的“度”,稍微不小心就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资产使用费、合作投资、委托投资、资产置换与托管经营等不同的手段都是企业经常采用的控制交易的手段,也是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经常借用的方式。当前很多的企业已经发展到集团化的阶段,在母公司下面还有很多的子公司、孙子公司,假如这些公司间存在交易,由于交易各方适用的税率与政策可能存在着不同,就可以按照税收较低的交易公司的纳税标准进行财务处理,转移利益到享有税收优惠或者税率较低的公司。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企业应当在国家法规允许的幅度内进行税收策划,即少缴了税款,又不违法。

(二)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措施

1.长期股权投资类可采用的措施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经常会采用长期股权投资的理财方式来实现。此类投资能够给享有股权的企业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也是企业一种重要的收入,同样也是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里必须要计算的一个组成部分。

新《会计准则》在调整了企业投资的分类方式以外,还调整了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当某一个企业在计划投资股权的时候,通常会按照其持有的股份以及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度来考虑应对策略。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的财务处理有权益法与成本法两种方式可以采用。由于两种方式在收益的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因此会影响到收益的缴税额。我国新的《会计准则》明确扩大了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项目范围,相应缩小了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范围。这种调整事实上是对企业非常有利的,因为企业在实现其当期净利润的时候,不需要做任何的账务处理,只有在企业进行资金(利润)的分配的时候,才会按照各个持股企业所占份额来确认每一个持股企业的投资收益,继而依法确认应缴所得税。

2.关于收入的税收筹划对策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所销售的商品必须在满足了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以计入收入。但是我国现行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收入的时候,对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新《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会计准则》侧重于商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与货款的实际结算时间,但是税法侧重于购销合同与商品凭证的交付。从这种差异可以得知,每一种销售方式所对应的纳税义务在发生时间的确定上是不一致的,因此,企业只要具备了税法上规定的可以确认为收入的条件,该笔收入就必定要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在实践中,很多的企业通过见款开票的方式推迟收入确认时间,以便推迟企业纳税的时间,这其中常采用的方式有代销与分期收款,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实现延缓纳税的目的。

3.关于折旧核算的税收筹划对策

企业之所以采用折旧核算,是因为折旧核算可以进行税款抵扣,所以很多的企业都将折旧核算作为税收筹划的重中之重来处理。从理论上来看,折旧核算处理有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两个关键要素,同时由于无论是折旧年限还是折旧方法是不会对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累计折旧额与应税额产生任何影响的,但是折旧的分期与每一期的分摊额多少都将直接对企业的当期成本与利润产生影响,因此分期与分摊额可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纳税额。我国在新《会计准则》里规定了多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允许企业在固定资产的实现方式同预期目标出现偏差的时候进行适当的调整。

4.关于存货的税收筹划对策

当前新《会计准则》为企业提供了加权平均法与先进先出法两种存货计价方法。从理论上来看,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其得到的存货的成本与销售数额也必然不同,因此必须制定合理可行的存货计划来调整企业的应税收益。在物价出现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来增加企业的当期销售成本,这也就在事实上降低了当期应纳所得税额。而在物价变化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就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以便企业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为平均的水平上,避免让企业出现突然的大额资金支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税法并不支持企业按照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任意改变存货的计价方法。

四、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给企业的会计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促使企业不断创新税收筹划。企业必须要适应新准则,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强化理解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以便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税收方案,在确保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同时,也能够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让企业缴纳的税金降低到最大限度,也就是说,在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够非常好地履行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总之,尊重规则并充分利用规则,这就是我们对待新《会计准则》的正确态度。

参考文献:

[1]李玉红,王秋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所得税影响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02):93.

第9篇:会计新的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准则 固定资产 财税处理

在固定资产的处置中,除固定资产盘亏是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其余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损赠、抵债、调拨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财政部2006年11月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不再像准则一样全部按账面价值分别转入“营业外收(支)(出售、报废、捐赠)”、“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应付账款(抵债)”、“资本公积(调拨)”等科目,对一些特殊事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的科目。由此将产生会计与税法上新的差异。

一、所得税处理流程

1.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实际是2个过程,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为交易价格。

新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的使用的销售价值――“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所指的利得包括的科目――“营业外收入”账户,不再像旧准则一样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这样,新准则下以固定资产抵债,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倾向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性资产交换》。该规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才确认损益,而且,采用公允价值法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新准则采用2种计量基础:①公允价值:必须符合“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2个条件。②账面价值:上述2个条件均不符合。

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并将交易收益计入了“利得”――“营业外收入――非货易收益”账户,不像旧准则一样由于采用账面价值而产生所得税方面的财税差异。所以,在新准则下换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价值一样,以固定资产投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新准则采用账面价值法,一律不确认交易收益。而税法规定,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视为同销售,其销售价值可参照同类资产或相近资产的价格来定,并且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因此,这种情况下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3.财产损失的处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第13号令)的主要特色是缩小了审批范围,即正常损失(出售、毁损和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当年直接操作、非政党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需审批当年扣除。对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企业会计制度将财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

4.资产减值准备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除部分企业可以计提0.5%坏账准备外,企业在会计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的计提以及处置的冲锁的减值准备,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营业税处理流程

原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新准则规定:企业销售不动产、对外投资、进行易货交易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抵债等,都应视为销售和其相关的业务按照新准则进行处理。

例,2008年,某内资企业A以其房屋投资兴办联营企业B,提出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累计折旧1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5万元,账面价值为8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为10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假设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后参加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企业所得税率为33%。

会计处理:

1.先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80万元

累计折旧 15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万元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元(公允价值)

贷:固定资产清理20万元

营业外收入80万元

A企业以不动产投资,新准则和税法规定一致,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该项固定资产投资虽视同销售,但不交营业税。应纳企业所得税=(100-80-5)×33%=4.95万元(5万元减值准备税法不予认可,企业转出固定资产时应调减纳税所得额)。

从以上财部分析可知:会计上确认的影响本年利润的的利得是80万元,税法上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为15万元。

三、增值税处理流程

纳税人销售动产应缴纳增值税。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或对外投资,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例,某企业转入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0.5,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000万元

累计折旧5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300 000万元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万元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11730.7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6万元

4.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示交增值税11730.77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5865.38万元

银行存款5865.38万元

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减半后的差额记入“补贴收入“,新准则的156个新会计科目中,取消了该科目,将其减半的增值税记入”利得“――”营业外收入“中/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1730.76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730.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