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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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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第1篇: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福利观;劳动报酬观;规定受益制;规定缴费制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必须参加,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统筹模式。给付方式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属于混合性的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给付方式是规定缴费制。第三层次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职工个人按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种预防性储蓄安排,给付方式也是规定缴费制计划,该计划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养老金。

二、规定受益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一般来说,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当期服务成本。指由于员工在当期提供服务,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的养老金福利(预付福利负债)的增加而引起的费用。精算师把服务成本计算为当年员工赚取的新福利的现值。(2)负债利息。养老金是一项递延报酬安排,它具有货币的时间价值,事实上,养老金记录的是折现值,预计福利负债与任何折现负债一样,每年都发生利息费用。(3)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在计算发起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净成本时,特定年度累计养老金基金资产获得的收益是相关因素。因此,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应当随着累计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增减而得到调整。(4)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数。养老金计划的修订(包括开始实施)经常包括提高(很少情况是减少)员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福利的条款。因为计划是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将实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修订的,提供这些追溯过去而又涉及未来利益的前期服务成本应在未来养老金费用中分配,特别是在有关员工剩余服务年限中分配。以上费用的确认必须依靠精算师的帮助。精算师预测员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通过计算各种影响财务报表的养老金项目来提供帮助,这些项目包括养老金负债、年服务成本和计划修订的成本。总之,规定受益养老金会计高度依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和计量。

三、规定缴费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缴费制下,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和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的支付额,其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额不一致,则构成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从我国现实的情况看,由于目前企业和职工对养老保险的意识还不高,认识还不足,如果让企业直接按照规定受益制来确认养老金费用,还存在诸如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队伍建设欠缺等制约因素。笔者认为,这个课题不宜交由企业来承担,应交给国家社会保障系统的专家们去考虑。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但近几年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逐步加大,相关的制度也逐步走向规范,其中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基础,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我国应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充分考虑受益制下养老金对当前养老金缴费的影响,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和管理模式。这样就解决了企业进行受益制养老金核算难的问题,只要根据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进行缴费,按实际支付数计入养老金成本,大大简化了会计计量。我国在2007年实施的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H江薪酬》中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一规定也正预示着企业养老金的计量与向社保经办机构缴费趋同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郭光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A].科学发展观与劳动保障问题研究[C].2005

第2篇: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对小企业应当如何在《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之间作出选择进行研究,指出:小企业应当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权衡各种因素的重要程度,对两种会计制度进行权变选择。

财政部于2001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考虑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总说明中进行了如下规定,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且对于两种会计制度小企业只能选择其一执行。这无疑给小企业带来了会计制度的选择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并不存在什么优劣之分。《企业会计制度》相对复杂。需要较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与税收法规存在较大差异;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相对简单,会计人员无需太多的职业判断,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并且尽量与税法相衔接。最重要的是,《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企业,这些企业外部存在着众多的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债权人,他们需要企业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以便其进行科学的投资或信贷决策。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对向投资者、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要求较高。而《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企业,再加上小企业普遍的两权重合的治理结构以及向外部融资的困难程度。这意味着企业外部较少有投资者、债权人这样的利益相关者。自然地,对企业向投资者、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要求较低。两者的这一差异成为影响小企业进行会计制度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影响小企业进行会计制度选择的因素

影响小企业进行会计制度选择的因素,可以归纳为企业外部因素和企业内部因素两大类。

(一)外部因素

1 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对会计的影响较多地反映在筹资、投资以及现金管理等方面。资本市场活跃,意味着企业能够从资本市场获得其生存和发展的资金来源,于是有关筹资、投资等会计业务会随之增多。同时,资本市场也需要会计所提供的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方面的信息,以满足资金供应者的决策需求。因此,是否面临活跃的资本市场。将影响小企业在两种会计制度之间的选择。

2 税收因素。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所得税费用的确定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此外,是否与税法相协调,也将影响小企业的选择。

3 利益相关者因素。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莫过于政府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是否存在外部利益相关者,是影响小企业进行会计制度选择的最重要的因素。

(二)内部因素

1 企业的治理结构。各种组织形式的小企业的共同之处在于只有一个或几个业主。业主可能聘请经理人员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但更多情况下是由业主直接管理企业。这两种情况对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选择有着不同的影响。

2 企业的融资渠道。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于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渠道。内部融资是企业内部的资金积累;外部融资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融通资金,也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吸收资金。在不同的融资渠道下,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选择是不同的。

3 企业的会计目标。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所有者(多数情况下也是企业的经营者);二是税务部门;三是以银行为主的债权人。与上述三方面会计信息使用者相对应,小企业的会计目标存在三种导向:以所有者为导向、以税收为导向和以债权人为导向。在不同的目标导向下,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选择有所不同。

4 企业的发展状况。企业在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对会计提出不同的要求,因此,小企业在进行会计制度选择时,还应从成长性角度考虑自身的发展状况。

5 企业原来执行的会计制度。在《小企业会计制度》颁布以前。我国的小企业分别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和原行业会计制度。原来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对于现在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选择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6 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小企业在选择会计制度时,必须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相结合,选择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会计制度。

7 企业的会计力量。企业的会计力量是指企业的会计机构状况以及会计人员的素质。显然。会计机构健全与否、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对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选择有着一定的影响。

二、小企业对会计制度的权变选择及有效性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存在着诸多影响小企业进行会计制度选择的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可能会同时发挥作用、共同施加影响,这就说明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选择问题没有一个确定而惟一的答案。对于这一问题,只能运用权变理论来解释,依靠权变思维来回答。权变思想的精髓在于“权衡利弊,随机应变”,将这一思想运用到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选择中来。意味着小企业应当权衡各种内、外影响因素,选择适合自已的会计制度。虽然影响小企业进行会计制度选择的因素很多,但不同因素对小企业的选择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小企业在进行权变选择时应当权衡各种影响因素的重要性,重点考虑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各种因素发生冲突的时候。

在对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选择最具影响的三个外部因素——资本市场、政府税收以及与企业利益相关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中,由于资本市场属于企业系统所处的外部环境,其发达程度是企业所无从选择的。另外资本市场与利益相关者因素之间又是密切相关的(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直接决定着企业外部是否存在利益相关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因此不妨将资本市场与利益相关者两个因素加以归并。而在利益相关者和政府税收两个影响因素中。小企业应重点考虑利益相关者因素。因为投资者和债权人作为企业的资源提供者,其存在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同时由于会计和税收的目的根本不同,会计不会也不必与税收完全趋同。允许会计与税收的适当分离是必要的。因此,对于小企业来说,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需要比满足政府的税收需要更为重要。

在影响小企业进行会计制度选择的内部因素中,最重要的当属企业的治理结构和融资渠道。而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两权分离亦或两权重合,资金来源是依靠内部积累亦或银行贷款。这些都直接决定了企业是否存在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另外。内部因素中的企业会计目标,归根到底也与利益相关者和政府税收因素相重合。其他的内部因素,如企业的发展状况和原来执行的会计制度,则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选择影响较小,可以次要考虑。再者,内部因素中的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会计力量属于两个可以克服的因素。比如,当重要因素决定小企业应选择《小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的生产经营又较为复杂时,尽管《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某些例外经济业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具体会计准则的存在,并不影响企业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只需对复杂经济活动按照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即可。同样地,当重要因素决定小企业应选择《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的会计力量又较为薄弱、无力操作时。由于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记账。或者招聘高素质会计人员、健全会计机构,因此并不影响企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总之,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会计力量两个因素可以放在最后予以考虑。

根据以上的分析,尽管影响小企业进行会计制度选择的因素众多,但通过归并,最终小企业可以对三个因素——是否存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企业的发展状况(即成长性)如何以及企业原来执行的是何种会计制度进行权变分析。按照上述三个因素,可以将小企业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存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成长性较好,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以上三个因素的状态都指向该小企业应选择《企业会计制度》。1、《企业会计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为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有用会计信息的需要。2、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一方面,更有利于企业从外部融通资金,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另一方面,如果先选择《小企业会计制度》,当成长为大企业时再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无疑存在着制度转换成本。3、企业原来执行的就是《企业会计制度》,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制度转换成本,应继续执行。同时,受到制度的“路径依赖”性的影响,企业也会具有选择《企业会计制度》的惯性。

(二)存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成长性较好,原执行行业会计制度

由于企业原执行的是行业会计制度,现在无论其选择《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都存在着制度转换问题,而其他两个因素如前所述都指向《企业会计制度》,因此该小企业应选择《企业会计制度》

(三)存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成长性较差,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由于存在外部利益相关者。为了更好地满足为其提供有用会计信息的需要,该小企业应选择《企业会计制度》。况且企业原来执行的就是《企业会计制度》,无需进行制度转换。同时,通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债权人。能够帮助企业更多地融通外部资金,也有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四)存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成长性较差,原执行行业会计制度

无论选择何种会计制度,都存在着制度转换问题。重要的是存在外部利益相关者,因此该小企业应选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如前所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有利于企业未来的成长。

(五)不存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成长性较好。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尽管不存在外部利益相关者,但企业较好的成长性、较大的发展空间决定了该小企业应选择《企业会计制度》。况且其原来执行的就是《企业会计制度》。

(六)不存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成长性较好,原执行行业会计制度

无论选择何种会计制度,都存在着制度转换问题。重要的是企业成长性较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此尽管不存在外部利益相关者,该小企业也应选择《企业会计制度》。

(七)不存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成长性较差,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尽管不存在外部利益相关者,而且企业的成长性较差。但由于其原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因此为了避免制度转换成本。该小企业仍应选择《企业会计制度》。

(八)不存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成长性较差,原执行行业会计制度

由于不存在外部利益相关者,企业的成长性又较差。并且直接跨越到难度较大的《企业会计制度》会带来高的制度转换成本,因此该小企业应选择《小企业会计制度》。

综上所述,考虑到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是否存在外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是小企业在进行会计制度选择时应考虑的首要因素。企业的成长性是次一级考虑因素,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则是再次一级考虑因素。总之。小企业对会计制度权变选择的有效性就在于灵活,小企业应在对各种影响因素仔细权衡的基础之上,从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角度选择适宜的会计制度。

三、新会计准则实施与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选择

第3篇: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 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 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 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 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 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 purpose 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 ),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 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从会计准则的结构来看,ias、sfas、ssap都是按每个专题分别制定,不分层次结构的,制度的设计以具体规则为基础,具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我国会计准则从纵向上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通用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制度设计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掌握尺度。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事实上,保险业有其特殊性,其相当多的确认计量(如保险负债)依赖会计假设,若不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极易成为盈余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实现准则和制度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互动关系。以准则确立原则,以制度规定具体操作;准则要相对稳定,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要相对灵活;准则和制度中相同内容的规定必须一致。

主要参考文献

第4篇: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 金融改革;会计制度;评价

一、金融改革的回顾与金融会计的演进

(一)30年来金融改革的基本回顾

党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30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大致经历了重塑金融体系、启动金融改革和攻坚与扩大对外开放三个时期。

重塑金融体系时期(1978-1992)。这一时期,初步奠定了我国金融业三足鼎立局面。1979年4月,国务院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使我国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1983年9月,国务院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该项决定,打破了人民银行大一统银行体制,由此催生了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在内四家国有专业银行和一批新型商业银行。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开业。

启动金融改革与加强法制建设时期(1993-2001)。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由此拉开了银行业商业化改革的序幕。此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陆续颁布与实施。随着1992年10月移交证券业监管权,保险业监管权也于1998年11月由人民银行移交新成立的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攻坚与扩大对外开放时期(2001-至今)。为化解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积聚的金融业巨额不良资产和处置严重违规经营以及资不抵债金融机构,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包括行政关闭、不良资产剥离、注资、债转股、中央银行再贷款、中央财政直接偿付等多种政策措施。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完成 “三步曲”基础上实现整体上市。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结束,金融业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和逐渐“走出去”。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法律上最终奠定了“一行三会”对金融分业监管体制。2004年1月,国务院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金融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由单一的国家银行体制发展到了由“一行三会”调控和监管,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多种融资渠道并存、功能互补和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使我国的金融体制初步形成市场化框架。金融宏观调控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直接到间接、从无法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型。

(二)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会计规范的演进

随着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产生会计信息的依据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推动了相关会计制度的不断革新变化。金融业改革不仅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而且也使会计核算逐步走上国际化的道路。

构建金融会计与进行适度性改革时期(1978-1991)。1987年4月,人民银行依据《会计法》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了《全国银行业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现了我国金融会计制度零的突破,奠定了中央银行管理金融财务会计的主体地位。该制度统一了银行会计科目、账务处理程序和记账方法,允许各总行从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中进行选择和比照该制度制定各行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分行业会计制度和探索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时期(1992-2000)。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要求,财政部于1992年11月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在银行会计制度基础上,1993年3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结合两则要求,联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为满足证券公司和保险企业会计核算需求,此后不久,财政部又分别颁布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推动金融企业会计与企业会计接轨时期(2001-2005)。随着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建立健全统一会计制度的呼声日高。为此,财政部在2000年末至2001年先后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性,根据修改后的《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重新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要求上市金融机构遵循。该制度在分析总结我国金融企业,特别是上市金融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完善,并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真正实现了对接。

建立统一会计规范体系和实现国际接轨时期(2006-至今)。为履行入世承诺,财政部于2006年2月修订和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其中包括首次的金融会计准则。这些制度公布后,将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宣告了我国分所有制性质、分行业、按会计主体规定会计核算和披露方式将成为过去,实现了金融会计和一般企业会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二、对30年来金融会计规范建设的基本评价

(一)金融会计规范建设在经过30年的探索实现了两次飞跃和后来居上

30年来,中国金融会计改革是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背景下逐步发展的。在1978至1991年间,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理论探索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实施,我国金融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法体系。而自1992年开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经济体系的逐渐接轨,金融会计业务处理规范也逐渐向国际惯例靠拢。从30年来我国金融业会计演进的轨迹看,可以清楚地看到起步、初步接轨、第一次飞跃和第二次飞跃的演进过程。如果说《全国银行业统一会计基本制度》是金融会计规范建设起步阶段的重要标志,那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在1993年联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就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第一次对各类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进行了统一规范,而是启动了金融企业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初步接轨。

2001年重新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顺应了企业会计改革的潮流,逐步把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纳入到企业会计核算改革的整体框架之中,基本实现了同类金融会计事项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核算的一致性,是金融企业会计核算与企业会计核算接轨的第一次飞跃。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则是接轨后的再次飞跃。它意味着在面向市场经济前提下,我国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同类业务在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统一。新会计准则的推行,标志着金融企业不再滞后于非金融企业,而是同步实施,并将范围扩展到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行业领域,同时也考虑到了在企业的普遍适用性。

(二)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

30年来我国金融会计的演进,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与经济体制变迁和金融改革是一个互动的过程,经济体制变迁的模式与路径决定了会计演进的模式与路径。回顾30年来我国金融会计改革,完成了两个历史性转变:从计划经济时代习惯于统一会计制度逐步过渡到将制度制定权还政于企业,从习惯于规制导向向原则导向转变,在会计思想完成了由“工具论”向“管理论”的转变。通过金融企业会计改革,一方面为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综合改革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有效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以及境内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

经济体制改革,开辟了会计实务发展的新领域。围绕这些新兴领域,产生了诸如企业兼并与资产重组会计、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企业租赁会计以及金融工具会计等新问题。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使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会计实务逐步得到规范。2006年2月的新会计准则,是继1993年会计准则改革和2000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后新的里程碑。它是我国会计标准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背景下颁布的。不仅填补了我国金融会计标准的空白,而且是会计理念、会计计量技术的重大转变。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为社会相关各方评价金融企业经营业绩与风险提供更准确的依据,同时也对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监管者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作出评价的中介机构的职业技能、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展望与进一步完善金融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金融改革展望

进入2008年以来,在全球经济整体增速放缓、通货膨胀压力上升、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的前提下,各经济体面临保持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的两难选择。美国次贷危机对国际经济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不断加剧。在全球经济增长急速放缓和通胀抬头以及我国经济日益溶入世界经济体系大背景下,我国经济也出现了周期性波动,金融业改革任重道远。面对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变动,我国金融业要准确把握金融市场变动,努力确保金融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全面提升金融业整体竞争力。

一是要进一步巩固和继续深化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机制建设,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对已完成改制上市的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法人治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对未完成改制的,要稳步有序推进改革。二是要着力解决制约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制约、产品制约、市场制约和监管的不协调。要从宏观政策层面突破这些瓶颈制约,鼓励金融创新,积极培育“相互融合”的金融市场体系,逐步改变金融市场分割的局面和增加农村金融市场有效供给以及健全金融调控和强化金融业监管的“无缝链接”,防止监管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发生。三是要主动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面对国际国内竞争加剧的压力,金融机构应主动实施经营模式、增长方式的战略转型,全面调整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客户结构、营销渠道,实现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分别由以规模扩张为主、以依赖传统业务为主向以质量效益为主、以多元化、综合化转变,努力把金融机构建设成为治理良好、资本充足、内控严密和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

(二)充分估计新会计准则对金融业的影响,主动寻求应对之策

一是充分估量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复杂性与长期影响。与其他会计准则相比,金融企业会计准则更加复杂。这种复杂性源自现代金融的复杂性和会计准则本身的严密与复杂。既涉及大量金融工具专业术语的理解,又包括新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理论和方法产生的挑战以及如何有效解决新型业务处理问题。二是充分考量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审慎评估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会计业务处理遵循着两种不同的会计规范:一种是2001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另一种是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从发展趋势看,企业会计准则有逐步取代企业会计制度的趋势。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中,中国银监会在全面评估各银行业机构基础条件基础上,从有利于银行业机构建立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部管理流程、信息处理系统和提高执行质量的角度,提出了有序推进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在各类银行业机构应用的时间表。三是全面学习和理解新会计准则体系,务求掌握这些新规则的精髓和各准则之间的横向联系,以提高职业判断能力。由于新准则实施将对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整个经营管理体系带来影响,不仅财会人员应学习新会计准则,而且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在内的非财务人员也要认真学习。通过学习,加深理解和提高运用能力以及强化对国际会计准则与新型业务的研究,正确处理借鉴与创新的关系,促进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四是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减少新会计准则的运行成本。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将对金融业财务报表的设计及其分类产生重大影响。从国际视野看,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相关金融业监管组织之间的协调日趋密切。从学习国际经验出发,我国金融业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间的协调,避免金融企业为满足各方要求而不得不实行双轨制,从而加大新会计准则运行的成本。

【参考文献】

[1] 夏博辉. 论我国金融会计制度建设的三个阶段,2008,http:/省略.

第5篇: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经济将更多地融入到经济全球化之中,保险业最终也将同世界保险业接轨。下面以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为例,说明在OECD成员国里,保险准备金的基本原理及其相关的财税政策。保险公司的业务表现为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其实质就是风险的承担者和媒介物,这些风险由包括在保险公司收入中的保险费提供资金的支持,因此,在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下,提取各项保险准备金最能代表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特点,准备金的正确核算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保险准备金的提取直接关系到保险的损益情况,从而关系到税收的核算。

1.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UPR)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纯保费责任准备金,有时也称为Unexpired Premium Reserve,它指的是年内承保的业务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保险期限未满而在下一年度仍有效,需从保费中提取的用于支付未来保险赔款的一定金额。将一部分到期或应收的投保人投入的保险费从目前的会计年度延迟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以使保险费收入和风险发生的时间相配比。这种准备金计算假定赔偿请求在合同期间内均衡发生或者不能用历史数据预测。

2.未到期风险准备金(Unexpired Risk Reserve/URR)一般地,URR是为了抵偿在计算日有效合同产生的风险,必须分配给下一年或以后年度的保险费金额。在欧共体,它是指如果会计或统计数据显示以后可能不足以抵偿风险和该财政年度之后的风险管理,补充UPR的备抵款。

URR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指在评估日,保险人为了抵抗未来风险(包括保险赔款和费用支出),第二种是指代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 Reserve for Unexpired Risk/AURR),表示在前种含义下的URR超过UPR的那部分准备金。实际上,URR也可能会比UPR要小,因为考虑到延期获得成本(Deferred Acquisition Cost)是作为保险公司的资产,能够冲抵部分的未赚保费准备金。所以只有当URR大于UPR时,才需要提取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

在某些情况下,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用来确保保险费收入不足以支付未来赔偿责任时的支付。在这个意义上,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有效地保证了预期的未来赔偿,并且也将使得税收能够延期缴纳。

3.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 Claims Reserve/OCR)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核算时,为已报告但尚未支付赔款的理赔案件而计提的赔款准备。这时未决赔款准备金也可被称为Reserve for Notified(or Reported)Outstanding Claims或Loss Reserve.有两类已发生尚未赔偿的损失,一种是赔偿请求损失准备金,是指以案例为基础针对某一个案例而报告和计算的损失,其数额是对每项赔偿损失进行单独估计而有可能支付金额;另一种是承担的而非报告的损失准备金(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Reserve),是指在会计年度末已经发生但没有报告的赔偿请求,这些赔偿请求需要根据历史数据对其进行准确估计,在预计中要考虑回收、代偿及任何残值,IBNR将包括尚未收到的赔偿和要花费时间证实的赔偿。

目前,规范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中《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自成体系,财务制度规范确认与计量,会计制度规范记录与报告;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融合了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这三个制度之间除了规范对象不同外,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方面也有所不同,采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后,会计核算方式的差异也带来了一些纳税方面的问题,现就相关政策的差异介绍如下: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将赔款准备金分为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分别对应上述的第一层含义的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 Claims Reserve/OCR)和IBNR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 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并且按照此计提标准来确定税前扣除金额。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未明确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及比例。从监管部门监管及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对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采取据实计提的方法,已发生未报告采取精算的方法计提。

(二)未期到责任准备金 对应上述的未赚保险准备金(UPR),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并按规定比例准予税前抵扣。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未来风险时,需要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即第二部分提到的未到期风险准备金URR),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不要求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三)资产减值准备 对应上述的投资损失准备金,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只要求计提坏账准备及呆账准备,并规定了计提标准;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对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四)长期责任准备金 是指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按业务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的准备金,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相符;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计算的结果入账。从国际惯例来看,有长险化为按短期险核算的趋势,即长期责任准备金按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计提,同时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在当期结算损益。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迫切需要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而提高准备金的管理水平,是增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重要方面。鉴于国际的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便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允许计提理赔费用准备金,在税前全额列支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IBNR)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规定的赔款准备金仅指未来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准备,而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仅包括赔款或者给付金额是不够的,还应包括与其相关的费用,在美国会计准则60号也明确规定:在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同时要计提理赔费用准备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未明确这一问题;目前税法中也未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因此,从国际惯例及权责配比角度来看,建议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及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明确如下:未决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及相关的理赔费用所计提的赔款准备,未决赔款准备金据实计提,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提取的赔款及理赔费用准备,有条件的公司应按照精算的结果计提。由于目前税法规定对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赔款支出4%税前扣除与实际精算结果有差距,因而建议准予可对已发生报告赔款准备金税前全额抵扣。

(二)允许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采取24分之1法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PR)

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不要求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七条第十一点要求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同时美国会计准则60中也规定,当保费不足时,首先应冲转尚未摊销的递延保单获取成本,冲销后如仍不足以弥补预计的损失,则需要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实际上,未来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费收入的调整项,保单风险发生变化后,尤其在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未来风险时,为稳键性起见,保险公司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并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设明细核算,但计提的保费责任准备金应限于预计的亏损。

(三)允许保险公司税前列支巨灾准备金(即前述的大灾难损失准备金)

巨灾风险的特点是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不发生,一旦发生,损失规模就很大,其实际损失规模必然大于当年保险人的损失预期,严重冲击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中小型保险公司,或区域性保险公司,甚至全国性保险公司都难以承受这种损失。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多洪水,多火灾的国家,所面临的风险一直较大,但我国现阶段对于一些巨大的灾害不能保,也不敢保,即使有些灾害承保了,条件也是相当苛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巨灾准备金”,也降低了我国保险公司应付突发灾害和巨灾的能力。比如9·11事件的发生,对于世界几大保险公司所造成的损失都在6—9亿美元,可谓损失巨大,但由于他们都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所以无碍大局。但如果这一次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对中国保险公司来讲,哪一家都难以承受。有鉴于此,政府应允许建立巨灾准备金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支持巨灾准备金的迅速积累,应付可能发生的巨灾责任。

(四)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保险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金、贷款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为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另外,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资产减值准备是保险公司实实在在的损失,因此建议允许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额予以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2.冯健身主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及讲解》,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第6篇: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确实无法支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将其计入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2.接受货币性捐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接受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3.接受非货币性捐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接受非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准备,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均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基本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获得的试车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价值冲减基建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上述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

5.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应按产品成本价结转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应按产品售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会计制度规定作为费用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罚没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因违反、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以及被没收的财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 向非机构借款费用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支付关联方借款利息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内资企业工资、薪金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资、薪金计入相应的费用,除工程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从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外,其他生产、管理、销售人员工资均据实计入当期各项费用。而税法规定,如果公司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经费支出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14%、1.5%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当期各项费用。而税法规定,上述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则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超过规定的计提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捐赠支出超出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捐赠支出均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另有规定),超出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均不准予税前扣除。

7.业务招待费超出标准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据实列支管理费用。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出标准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营业费用。而税法规定,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无限期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场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占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出比例的广告支出可在无限期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0.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9.赞助支出。《制度》规定,赞助支出属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广告性的赞助支出的税前列支办法参照广告费的办法,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0.佣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佣金支出计入营业费用。而税法规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的佣金才能税前列支:(1)有合法真实的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1.担保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担保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自己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还清贷款而由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12.权益法核算联营企业损失。《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符合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对联营企业投资,如果联营企业出现经营损失,公司应按其占联营企业的份额和联营企业的损失,所享有的损失计入投资损失。而税法规定,联营企业的亏损应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不能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因此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3.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用,应当在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性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税法规定,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平均摊销,多摊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4.固定资产折旧超出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折旧年限、折旧,并按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各方备案就可以实施。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计算,并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逐级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会计折旧超出税法允许计提折旧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值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和预计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计提折旧不能进行税前列支。

按会计制度规定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1.公司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2.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符合权益法核算条件的按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和被投资企业的利润计算出应享有利润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上述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3.三废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用三废形成的收益计入当期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4.技术转让收入未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技术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规定进行技术转让,或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按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7篇: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积极推动 IASC从1997年开始实施战略改组,并于2001年3月正式完成改组并开始运作。新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全球性会计准则的制定者作为自身的新定位,工作目标为制定一套全球趋同的会计准则,从而由原来的追求会计准则国际协调转变为追求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发生了实质性的重大转变。IASB重组成立后,一方面,致力于修订先前的国际会计准则(IAS),提高其质量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另一方面,根据需要继续制定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迄今为止,IASB又陆续了9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极大地提高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质量。在此基础上,IASB积极与欧盟、美国等国家或组织协调,推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欧盟提供实质性支持 欧盟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及推广采取了积极支持的态度,并受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高度评价。2002年6月7日,欧洲委员会部长级理事会通过了 “关于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的第1606号(2002)决议”。决议中要求欧盟的7000多家上市公司(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从2005年起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这一决议正式成为欧洲的法律,并在各成员国中实施,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2005年1月1日起,欧盟在27个成员国的上市公司中全面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B认为欧盟的第1606号(2002)决议充分显示其在推广IAS方面发挥了很好的带头作用,并对其他国家产生了积极影响,决议的实施也被作为IASB在推进一套全球接受、强制性准则进程中的“分水岭”事件。

(三)美国开始寻求全面协调 随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进程的加快,美国的态度也由消极转为积极应对。2002年9月18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IASB签订了诺沃克协议,正式启动了两大准则体系趋同的进程。2006年2月27日,FASB与IASB联合了“IFRS与美国GAAP在2006-2008年的趋同路线图”。在路线图中,FASB与IASB再次申明其共同目标是为世界资本市场建立高质量的、通用的会计准则,并对2002年签订诺沃克协议中提出的目标和原则进行了细化。2007年1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今后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采用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也可以采用IFRS。这显示美国日益重视IFRS,在开展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方面也迈出了关键性的步伐。

(四)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给予充分肯定 2005年2月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下属的技术委员会于《关于2005年制定和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告》,建议其成员允许跨国公司使用IFRS发行证券和上市,并以IFRS来协调、披露或解释国家或地区间遇到的相关重大会计问题。对一些国家允许使用IFRS,但要求根据本国会计准则进行报表调整的行为,公告鼓励这些国家基于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考虑是否还有必要坚持进行这种报表调整。

二、我国积极主动开展会计国际协调

第8篇: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or="#0000ff">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其次,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它以经营特定风险为前提,以集合大量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进行保险赔付,风险的无形性决定保险产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无法准确预知事故发生概率和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险产品的经营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更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执行普通企业会计制度而没有兼顾行业特点,其会计数据将无法满足基本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也无法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险运营资金链有别于传统制造行业。对于传统制造业,资金链表现为先支后收,即成本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保险运营的逆向性表现在先收后支,保险产品定价在先,成本即保险理赔发生在后,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利润过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业所适用的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并不适用于保险企业,为了正确评估保险公司的运营,不仅需要对保险会计进行详尽的披露,而且必须单独界定保险企业财务指标,增加赔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标。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所适用的会计规则必须有别于一般企业。保险规则既要考虑会计的一般特点,又必须充分体现保险业的特殊性;既要考虑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保护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顾保险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既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现行的发展特点,又要兼顾国际会计制度的趋同性。

三、保险属性对保险会计规则的影响

尽管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认知,但是极少有学者关注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本文将影响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主要保险属性归类为4性,即时间关联性、利润射幸性、产品无形性和大数平衡性。该部分重点分析以上四类保险属性,并结合其特点分析其对会计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响。

(一)时间关联性

时间关联性是影响保险业会计制度最主要的保险属性,其表现为保单的出售一般都横跨一定的时间,公司运营的优劣与时间的关联十分密切。这一关联性引出了会计学上的两大基本问题,即保险公司资产账户投资科目类的确认和负债类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保险公司在签署保单的同时向保户收取保险金,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对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赔付。从收取保费到支付理赔之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该部分保费收入进行再投资,通过同业拆借或者购买金融工具等形式获取收益。保险公司的投资类科目成为保险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场上大量的人寿产品引进了投资的概念,许多保险公司出售投资连接账户人寿保险中包含了保户有权利参与分红的投资,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科学合理地反映这一部分保户投资,成为保险会计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是我国目前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重点,这也是保险经营时间关联性使然。尽管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都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年度。因此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报表上有必要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需要相应的时间,保险会计年度报表为了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有必要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的保险赔付计提准备金。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该类合同的有效期间往往超过一年,收入补偿和发生成本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对该类合同计提责任准备金是会计制度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保险赔付,从而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服务。

(二)利润射幸性

利润射幸性是指保险公司的利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影响,保险行业利润周期的震幅很大,随机性很强。利润射幸性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会计计量方法的特殊性,即会计确认和计量必须运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设,保险会计必须与精算密切联系。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保险会计中凸显了精算的重要性,实现精算与会计的资源共享。此外,利润射幸性引发了保险会计中对巨灾准备等会计问题的探讨,针对目前众多学者对巨灾准备确认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的分歧,利润射幸性的会计要素界定成为未来解决这一分歧的主要途径。

(三)产品无形性

产品无形性是指保险商品的构成要素在很多情况下是抽象和不可见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凭借外在的直观感受获得对保险商品品质的准确判断。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保险会计的披露制度远远复杂于其他行业。

保险公司产品的无形性加强了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很难简单地从会计信息中获得保险公司相关风险评估、产品定价等详细信息。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获得有效的信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较其他行业财务报表而言必须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以识别和解释承保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和相关风险。除此以外相关的信息还必须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四)大数平衡性

大数定理是保险运营的基础法则。大数平衡性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风险在内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险总赔付相对于保费总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数平衡性给保险会计提出的挑战是,如何在保险会计中使用单一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

保险的大数平衡性为会计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提供了可能。单一评估法是指对会计要素的计量采用单独分开计价(比如针对每个保险合同或者每个风险的评估),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简易的方式对多个合同或者多个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计价。保险会计中综合运用了这两种方式,比如我国保险公司当前适用的会计制度中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中综合运用了整体测算、按产品大类测算和按照个别产品测算等多种方式。保险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产品品种计算应补提的整体准备金差额,也可以选择按照产品大类分别计算各产品大类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或者按照个别产品分别计算各产品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大数平衡性客观上增加了保险会计计量方式的选择性。

四、由保险属性确立保险会计规则的意义

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适用于生物资产、保险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特殊行业的会计规则,这主要是由各行业的特殊行业属性使然。尽管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基本的趋同,但是现行的会计制度仍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少差异,趋同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9篇: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回顾

1992年底,我国颁布了“两则”,随后出台了相应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和分行业财务制度,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会计改革这一重大举措,适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企业会计实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及会计原则,促进了企业会计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耦合。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统一了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行(以下简称“两法”)。“两则”和“两法”的实施使我国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的差异。据统计,除内、外资企业在工薪支出、业务招待费等项目的差异之外,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达到40个左右,由于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尚不完整,当时采用了“纳税调整”模式,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从此,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独立化倾向初步显现,两者分离的序幕已经拉开。

2001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替代了《股份制有限公司制度》。2002年1月1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新的会计制度代替了分行业会计制度和分行业财务制度,基本上消除了不同行业会计制度的差别,取消了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满足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标志着我国会计与国际基本接轨。2000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开始执行,意味着我国独立的税务会计已具雏形,企业所得税由“纳税调整体系”过渡到“独立纳税体系”。至此,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趋势已经确立。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最终表现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究其原因,主要是两者所处的立场和视角不同(税务会计是从政府角度,而财务会计是从企业角度)、对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概念界定和划分原则不一致所造成的。

(一)两者分离的现状。我国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会计收益与应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收益包括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应税收入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等。据统计,会计收益与应税收入的口径与内容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项目多达30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已计入应税收入但未计入会计收益的差异项目;二是已计入会计收益但未计入应税收入的差异项目。

第二,会计费用与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之间的差异。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费用包括营业支出(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可将其归纳为三类:一是允许全额扣除的,如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二是允许部分扣除(亦可称为限制性支出),如工薪支出、业务招待费等;三是不允许扣除的费用(亦可称为禁止性支出),如贿赂支出、非公益性损赠支出等。后两类与会计费用之间会产生差异。

(二)两者过度分离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项目过多,加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许多规定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和WTO不协调,因此,可以断定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过度分离的现象。

1、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的存在难以体现公平原则,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所得税制度,在费用列支标准、税前扣除项目及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均有很大差异,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不同、税负不均,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WTO相比甚远,也不利于内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2、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过度使用谨慎性原则的现象,为企业人为调节利润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准备计提由4项增加到8项,其理由是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首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已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又允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真可谓“慎之又慎”;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好比是给未出生的胎儿买了人寿保险,等等。另外,新会计制度在上市公司实行以来,利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关联交易与计提减值准备相配合的手法人为调节上市公司年报利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舞弊行为屡见不鲜。因此,一味强调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而不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过度使用谨慎性原则,无疑会给企业人为调节利润提供较大的空间,实在是弊大于利。

3、税法对财务制度的强化及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罚的加重与税收宏观调控功能不匹配。我国已经取消了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中处处可见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的影踪,如对企业工薪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公益性损赠规定的开支标准等,项目繁多,计算繁琐,实际上是对企业财务制度的强化。虽然税收有利于保障政府财政收入的功能,但过多过细的对企业费用列支标准的规定往往事与愿违,并不能保障这一功能的顺利实现,与税收宏观调控的功能也不匹配。

4、两者的过度分离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难度。由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过多,使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短、任务重、难度大,极其复杂繁琐,给税务部门造成了很大压力,也提高了所得税征收成本。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在与税务部门的博弈中利用各种差异项目千方百计进行偷税、逃税、避税,也令税务部门防不胜防,十分棘手。

三、实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的建议

为了实现我国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保持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协调,有必要改进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

(一)改进企业所得税制度

1、改进税前扣除项目中限制性项目的标准和禁止性项目的范围。取消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企业的工薪支出采用外资企业现行办法较为可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应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改进相协调;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列支标准应尽可能简化;取消对公益性捐赠的限制,允许企业将其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允许企业将因违法违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消除内、外资企业间应税所得计算的差异,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改进企业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