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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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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1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一、我国濒危动物的生存现状    

据估计,全世界生物物种的数量约有500万种,已经有记载的约为141. 3万种[00。在20世纪的100年中,共灭绝了23种兽类,平均每4年灭绝一种,比化石记录高出13一135倍。在近40年里,地球上动物种类灭绝的速度,已经达到正常速度的100一1000倍[}z}。其中,我国濒危兽类和鸟的种类都排在前三名。近年来,我国濒危野生动物分布日趋减少,种类数量每况愈下,处十灭绝边缘。包括金丝猴、老虎、大熊猫等54种兽类,东方白鹤、朱鹃、丹顶鹤等32种鸟类,中国小鲸、大鲸、棕黑疵蜕等15种两栖类,海龟、眼镜王蛇、扬子鳄等50种爬行类,白鳄·花鳗鲡、大鳍鱼等29种鱼类。    

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品种)具有较高的生态、伦理、美学及经济价值,对维系生态系统稳定与保护生态平衡作用明显。我国生物多样性资源十分丰富,但也是生物资源遭受破坏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十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丧失与破碎化加剧,过度利用导致其资源接近枯竭,伴随遗传多样性丧失及外来物种的入侵,加之动物自身疾病等因素,野生动物资源急剧下降,某些珍稀动物濒危或灭绝,导致生态失衡。   

二、濒危动物保护的法治水平有待提升    

国际方面,现存的有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国际法则及区域性公约明显不足。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倡议,1973年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实为“软法”,加之国际司法条件尚待完善,执法效果差异较大。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虽具法律约束力,但公约规定的发达国家补偿发展中国家保护生物资源的费用,以及国家间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等内容,由十国际社会主体基十自身现实利益的考量,致使收效甚微,同日寸国际性组织所提供的令项基金等实际效用非常有限。    

国内层面,为了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初步形成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为履行CITES制定《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配套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我国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多次执法、宣传等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环保伦理观狄隘,立法刚性不足,执法力度不够,司法制度不健全,公众法治意识有限等众多负外部性因素,导致我国的濒危动物法治保护土作力量薄弱,吹待加强。    立法方面,国家层面缺乏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仅限十珍贵、濒危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物种,覆盖面较窄且人文关怀不足,立法功利性明显,技术上未能实现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本源性考量,也没有针对珍贵、濒危物种的特别法的保障,无法理顺立法的渐进式逻辑与层次,实践中难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立法目的;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动物福利、野生动物疫病防范、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等方面的令门性法律建制尚属空白,未能构建科学完整的法律保护机制。

第2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老虎谷保护区于2002年成立,这是为在中国动物园出生的华南虎(亦称中国虎)进行重引进野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创建的一个野生保护区平台。保护区由17个倒闭的牧羊场改造而成,这些农场曾经被用于放牧至少100年的时间,因此许多地区的植被遭到了过度放牧和严重破坏。老虎谷保护区的创建人亦是拯救中国虎国际基金会的创始人,斯图尔特先生和全莉女士在这里资助建起一支国际顶尖野保执行团队,由南非科学家帕蒂・威尔金领导,包括如杰里米・安德森博士和马克・斯德尔曼思博士等自然保护人士在内,开始这项最有意义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将这一片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恢复到野生动物保护区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首先要将原有的350千米牧场围栏拆除,把零星分散的地块合并成大片完整的野生动物保护区,同时还要阻止本地人打猎,以便用最快的速度使被破坏的土地得到恢复。随着保护区土地植被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始,野生动物保护区逐渐恢复到原始状态,当然,这样的恢复工作还需要持续多年的努力。在难以进入的荒芜地区,依稀可以见到残余的废弃农场、原有围栏和外来植物。环保人士正在坚持不懈地为恢复野生保护区作出努力,华南虎的野化训练完全封闭在保护虎营地中。

占有老虎谷面积2/3的北边植被区是卡鲁粗玄岩,南边1/3植被区和保护区的东北边界区是由泥岩和砂岩构成的卡鲁群山的普福特土质构造岩圈。在这些粗玄岩构成的奇峰异石中,奥兰治河水在陡峭的峡谷中奔淌不息,自然景色十分雄伟壮观。包括海拔1200米的Gariep,海拔1479米的Driekop,和海拔1463米的Skurwekop。在Gariep河流域以外,微缓起伏的山峦溪谷形成全新的自然景观,当地平均年降雨量接近400毫米。位于老虎谷保护区下游的自然保护区的平均年降雨量达到430毫米,约有60%的雨水是在每年1~4月份,主要由雷阵雨形成的。最大降雨量一般是在雨季的3月份,而6月份是每年最干旱的月份。夏季白天天气炎热,冬季经常出现霜冻现象。一年中,老虎谷保护区约有60~70天的霜冻天气,其水份蒸发量远远超过年降水量。老虎谷保护区的植被属于草原型植被。在起伏的山坡低矮处还有一大片地势平缓的灌木丛生草原。沿着河流和峡谷,到处都是郁郁葱葱生长着的灌木林和大树林,而在奥兰治河两岸,随处可见一种在卡鲁特有的茂盛的刺槐林木。

老虎谷保护区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重新引进野生动物种群管理,均以严格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条例为前提。只有少数食草动物用于食物来保护虎和其他猫科动物项目。经过野化训练后,华南虎在南非的土地上学会了躲避风雨和炙热阳光的生存技巧,更学会了迂回包抄、以逸待劳的捕食技巧。华南虎现都已具备捕食大中型食草动物的能力,由此,在过去几年里,保护区的野生动物数量和种类大幅增加。老虎谷保护区见证了大量野生动物显著增加,并自建立起即禁止毒杀像狞猫、野猫等食肉动物。在老虎谷保护区可以发现各种各样的有蹄类动物,其中一些是重引进的,还有一些是土生土长的。其中食草动物包括疣猪、大种弯角羚、大羚羊、灌木小羚羊、红小羚羊、山苇羚、水羚羊、跳羚、黑斑羚、白面羚羊、红麋羚、黑尾牛羚。食肉动物包括黑背豺、蝙蝠耳狐、野猫、黑足猫和野生猫科动物等。也有两足灵长类动物,如熊狒狒、热带草原猴子以及鸵鸟,一些跳羚和白面羚羊的躯体颜色会有改变或突变的“白色跳羚”和“白色白面羚羊”都存在于老虎谷。土生土长的土狼十分罕见,但是在保护区里生存了很多。一些野生动物(如白面羚羊,跳羚和蓝色羚羊)会成为保护区为虎野化提供的补充食物。随着这些年来保护措施的加强,两次空中进行的野生动物数量普查显示,自2004年至今老虎谷的野生动物数量大幅增加。

为了保持老虎谷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在华南虎的生活领地内,一些其他种类的动物与华南虎一起构成了老虎谷的食物链,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等自然法则在这里循环上演,华南虎在经过野化训练之后,有了一定的野外生存能力,身体、性格等开始适应野外的生活环境,也逐步现出昔日雄风,用嘶吼和狩猎使领地上几乎所有的动物臣服于华南虎,捍卫着自己在这片草原上的霸主地位,重塑“丛林之王”。

随着对华南虎研究的不断加深,野保人士对保护华南虎的认识不断趋于理性和客观。虽然野保人士认可老虎谷保护区保护华南虎的理念和举措,但也深刻理解华南虎“留学”非洲,远离故土所带来的影响。现如今,他们正以一种愈发理性和客观的视角来审视和看待老虎谷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3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决定》指出,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涉及畜牧兽医行业的有5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

删去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二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将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中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删去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删去第二款。

《兽药管理条例》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设立兽药生产企业”修改为“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删去第三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原发证机关”修改为“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原发证机关”修改为“发证机关”。

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发证机关”修改为“发证机关”。

第三十四条中的“原发证机关”修改为“发证机关”。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修改为“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原发证、批准部门”修改为“发证、批准部门”。

第4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为适应当前面临的监管执法新形势,尽快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和监管执法水平,按照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四化建设”、“三个过硬”等一系列工作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市局党组提出的未来五年“1356”工作思路,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从“传统管理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的全面转型,与时俱进,适应时代要求,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转型,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开展的“四大一重点”工作和我局具体工作实际,开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的重点指导活动,帮助基层执法人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执法办案技能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适应新形势下基层工商所工作重心转移、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能力,实现65%以上的工商所干部具备执法办案能力的目标,提高工商所干部执法办案水平,达到“四高”,即: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做到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熟悉,执法办案程序基本了解,个案处理能力基本具备,执法质量基本良好,以此切实推动基层工商所顺利地实现工作转型,为践行好“四个统一”,贯彻落实好市局“1356”工作思路以及尽快实现“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明确行政执法指导活动的范围,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科:

负责指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重庆市经纪人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

(二)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负责指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

(三)公平交易科(经济检查大队):

负责指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及《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不含商标侵权)。

(四)、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负责指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成立指导小组,负责规范行政执法指导活动的实施。

由法制、公交(经检大队)、商标广告、市场(合同、消保)、个体企业监督管理等相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指导小组。

(二)明确指导具体方式和内容。

在对指导对象执法工作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各指导对象进行实地指导:一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帮助基层执法人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执法办案技能水平。二是深入执法一线进行走访,全面了解指导对象的执法状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调研分析。三是开展座谈交流,根据调研情况为指导对象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提出对策方案,帮助其理清适应职能转型工作思路,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工作重心和工作方法的调整,以切实推动其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促进全系统执法规范工作的均衡发展和整体执法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强化行政指导责任制度。

第5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根据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为了加强木材检查站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巩固全市所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7月6—7日,我局会同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对全市9个木材检查站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基础设施、执法检查、过错追究等内容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检查,现将考核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检查考核情况

(一)领导重视,及时整改。自4月5日省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组对我市木材检查站指导检查和5月13日全市林业治理公路“三乱”和木材检查站建设现场会议后,郁南县林业局及所属有关木材检查站、腰古木材检查站领导十分重视,行动迅速,结合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整改。腰古站、宋桂站站容站貌焕然一新,管理规范,执法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二)郁南县的都城站、南江口水陆站、宋桂站、水口站48人和林业局林政执法15人的工资列入了县财政预算,做到机构、编制、工资三落实。

(三)普遍配备了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办案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照明设备、检查标志。腰古站、都城站、南江口水陆站、环城站、宋桂站、水口站、东成站等还拥有产权的独立站房,站容站貌较好。

(四)站务公开,制度上墙。各站都能把执法工作范围、监督单位、电话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上墙。腰古站、环城站、东成站还将管理制度公布上墙。

(五)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较规范。各站都有执法文书,做到一案一档。腰古、都城、南江口站档案管理较规范。

(六)有执法检查台帐和处理台帐。

二、各木材检查站考核得分情况

检查考核组共有5人打分,各木材检查站得分的计算方法为,腰古站仅取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打分的平均分,其它站为去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各木材检查站得分如下:腰古站89.5分(市林业局)、都城站89.0分(郁南县)、南江口水陆站87.0分(郁南县)、环城站84.0分(新兴县)、宋桂站83.3分(郁南县)、水口站83.0分(郁南县)、东成站80.0分(新兴县)、龙税站77.3分(罗定市)、黄牛木站72.0分(罗定市)。

三、主要存在问题

(一)部分县(市)林业局对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认识不足,不够重视,对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整改行动缓慢,个别单位甚至对上级的工作部署置若惘闻,迟迟不行动。

(二)除了郁南县的都城、南江口水陆站、宋桂站、水口站48人的工资列入了县财政预算外,其它各站的经费、人员工资福利没有正常稳定的来源。

(三)部分木材检查站管理不到位,站容站貌、环境卫生较差,基础设施落后,与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差距较大。有的局、站对队伍管理不严,个别人员衣帽不整,甚至出现有站员在上班时间打麻将、打扑克牌等现象。大部份站没有进行每月1次的自查自纠工作,大部份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对所属的木材检查站进行每季度1次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有的木材检查站执法文书不齐全,证据材料不充分,制作、填写不规范。有的询问笔录不详细、违法事实不清楚、执法少于2人;有的无勘验记录、无相机相片;有的告知当事人权利不全面(即告知即处罚),听证滥用,有的;执法处罚程序不规范;有的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有的没有法制机构审查意见;有的用执法单位代替法制机构;有的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即林业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的审批意见。

(五)有的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案件经不起审查、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有的木材检查站的执法文书档案管理不够规范。执法检查台帐、处理台帐记录不全面,有漏记、代签等行为,有的还在继续使用旧格式表格。

四、今后工作意见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部门的执法单位,是林业在公路上的“海关”,体现着林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形象和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加强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和检查指导,使木材检查站达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现代行政执法的要求。要像郁南县那样,争取把木材检查站的人员工资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

(二)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高依法执法的水平。木材检查站检查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素质高,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文明执勤。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木材运输监督、木材检尺等业务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站长和木材检查站人员必须符合《木材检查站站长岗位规范》和《木材检查人员岗位规范》的要求,经过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岗位培训证书,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三)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各木材检查站要按照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检查站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林[20__]41号)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值班、监督、廉政、考核、奖惩、过错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木材、野生动植物运输监督规定,一律要公布上墙,要公开投诉举报单位和电话,公开木材检查执法人员的照片、证号、职责,接受群众监督。

(四)要落实整改,加快标准化建设步伐。

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对这次考核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正确对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

1、要积极筹集资金,按标准化建设要求搞好站房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和交通工具、办公用具和设立明显醒目的检查标志。

2、要按照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业务、执法水平高、适应工作需要有执法资格和证件的标准配备好站长和执法人员,对不合格的要轮岗调离,对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要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文书制作。要求:(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正确。需没收财物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如《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等;(3)依照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办理;(4)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使用和填写规范、完整;(5)使用罚没票据合法,拍卖罚没木材符合财政部门的要求;(6)进行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做到公开、公正、合法。为了规范执法文书,市局将制作一套供各地参考。

4、要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要求,严格规范木材检查站工作范围和执法行为,防止出现公路“三乱”,巩固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成果。要严格区分木材检查站与林政股、林业工作站的执法范围,木材检查站查处工作范围的违法运输木材、野生动植物案件,林政股、林业站查处砍伐“源头”和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违法案件,执法、档案、记录要分开分清,不要混在一起乱放、混管。

(五)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加大督查力度。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责任制,定期对木材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木材检查站每月自查自纠一次,县(市)林业局每季度要对木材检查站进行一次检查,市林业局每半年对全市木材检查站进行一次检查,对站容站貌建设较好、各项制度健全、模范执行公务的站或在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强化管理,严格监督,要加大管理力度。对县级林业和木材检查站因领导不力、管理不善,或因整改不力,而多次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木材检查站,市林业局将通报全市,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问题特别严重,失去监控作用的,报请市政府建议省政府撤销该站。

(六)要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实行党纪政纪处理:

1、检查人员不执行委托公务的,或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案情的,按失职论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轮岗调离木材检查站。

2、检查人员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或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依法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

第6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行政裁决说简单一点就是用行政手段解决民事争议。对行政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还可先申请行政复议。

以下为笔者在2006年清理区直42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整理的行政裁决的分类,欢迎指正!

(一)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又如《渔业法》第1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又如《草原法》第十六条规定,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二)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五十四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第五十五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

(三)对损害赔偿的裁决

如《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经营或者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种子检验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并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第三十九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在劣质林内采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可以并处罚款。

又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又如《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倍偿损失。

又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的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

(四)对补偿性纠纷的裁决。

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五)对民间纠纷的裁决

如《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第三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第十五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7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一是进一步推进了机构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的职能,今年,我市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成立了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该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职能以及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设。为了保证我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进行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咨询有关专家,制定了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已有实验室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将实验室建设面积扩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为了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工作能力,选派了8名技术人员参加了技术培训,人员培训率达57%。

二、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保经费的投入,确保海洋环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年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累计达到1043.2万元。其中,赛区的海洋浮标系统建设投入573.2万元,海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投入350万元,海洋环境监测经费投入120万元。海洋浮标系统主要包括三套浮标系统、一套波流测量系统和一套常规单要素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上添置了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在监测上主要的投入为:海洋环境监测经费38.5万元,渔业环境监测经费11.5万元,赛区海洋水文、水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前期经费35万元,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建区监测、调查经费10万元,海洋环境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调研的经费5万元,各区(市)海洋及渔业环境监测经费约20万元。

三、我市开展的环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规划、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1、进一步完善了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市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制法规。起草并送审了《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的编写工作、完成了《市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办法》、《市湾海域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规划来规范和指导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我市海洋环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与渔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结合市海洋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在市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委托中国海洋大学拟定了《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方案》。准备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海洋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为手段,进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环境管理的对策研究,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3、制定了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为了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因养殖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年市重点制定了《市无公害食品日本对虾生态养殖技术规范》、《市无公害食品刺参池塘养殖技术规范》、《市无公害食品菲律宾蛤仔底播增养殖技术规范》等10个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了已有的现行标准。

(二)认真组织落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护区等方面的工作

1、建设了海洋水文、水质监测暨预报系统,准确提供了海洋环境预报信息

为了保证年赛的顺利举办,满足国际帆联关于赛对海洋水文的专业需求和对水质的要求,市积极组织开展赛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数据通信系统改造扩容和“波浪骑士”浮标的电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麦岛海洋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改造,进行了通讯试验。自年月日起每天小麦岛监测站的部分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并应委的要求,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和残奥会期间同步向委提供小麦岛监测站逐时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工作全面加强

为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对政府、公众等各方面的服务作用,今年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主要工作有: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海水浴场的海洋环境状况,暑期在新闻媒体、浴场显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场的现场监测数据;向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报送了12篇海洋环保信息;筹建了市海洋与渔业网海洋环保专栏,专栏内将定期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类信息,目前该网站已投入试运行,市民可以上网查看;在各类报纸上了20多篇市的海洋环保信息;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了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开展奥运会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安排等内容的大量海洋环保工作信息。

3、强化了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随着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的实施,对涉海工程项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对7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初审、审批,对在建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开展了施工期监测,实施了对涉海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年,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获市政府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建立推动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展了大公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保护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的环境和资源。开展对保护区的资源环境调查,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开始选划长吻虫珍稀动物保护区和湾特别保护区。

5、海洋标准计量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关于海洋方面的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公布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进一步强化了海洋执法监督和巡查力度

加强了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的力度,认真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海工程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和监督检查,建立起了海洋与渔业环境监视举报信息网和联动共管机制,重点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我们今年开展了保护海洋国土“蓝箭专项执法行动”,有效地保护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在“海盾”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出了多起围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沿海一线的乱圈、乱占等违法养殖行为,对与市海洋功能区划相抵触和违规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的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打击,爆破清理了在前海一线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鲍(参)池。通过执法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树立了海洋执法部门依法管海的权威,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厉打击了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了我市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物栖息地。在海砂执法检查中,我们坚持长期检查和阶段性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从严打击。自开展示范工作以来,共查处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为。

2、强化了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我们开展了赤潮防灾减灾和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并实施了《市赤潮监控方案》,建立了市赤潮监视信息网,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为避免赤潮对年赛带来不利影响,我市编制并开始实施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赤潮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反应预案等内容。

3、进一步强化了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力度

我市已经建立了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新建了常规、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实验室,先后开展了近岸海域养殖区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养殖产品药残监测和贝类残毒监控等工作,初步发挥了监测机构为赛区服务的职能。制定并实施《年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海水浴场泳期环境监测预报、湾底部重点底播养殖功能区等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小麦岛污水处理厂、碱厂、团岛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视性监测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监测,重点加强对奥运帆船赛区的监测,目前,各项监测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年市近岸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也已编制完成。

4、如期了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以年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为依据,对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完成了年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工作,并进行了,同时将质量公报上报了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进一步了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了保证。

5、开展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了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其中2名技术人员获得了省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内审员资质,并组织多人参加了培训;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与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实行边监测边建设边发展的原则,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和监测中心来开展。与省计量认证委员会签订了计量认证咨询合同,由对方指导进行计量认证申请工作,正在积极申请进行我市海洋环境检测、渔业养殖水质的监(检)测和水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控能力的计量认证资质,

(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海洋与渔业法律意识,保护海洋环境。在“两会”召开之际和“海洋节”开幕前夕,我们通过日报、招商周刊等新闻媒体,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大力发展高效渔业、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等为标题,分别以6个整版的篇幅进行报道,宣传效果明显。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和深入基层召开环保知识宣讲现场会等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我们还多次在开展海洋和渔业环境监测时,邀请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向群众直观、详细地介绍监测的方法、过程,以及环境监测对海水养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保意识。

(五)积极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领域

1、开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整治恢复工程项目

根据历年对湾东岸碱业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结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治理湾东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单位进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议,力求通过“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恢复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2、建立了我市范围内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

自去年开始筹建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委托海洋大学编制了《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评审,并通过了评审;协调了市环保局、市规划局、海事局、部队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获得了相关单位的支持;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市长办公会,并获得了市领导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省政府批准”的要求,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省政府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获得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月日市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建立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为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面积61.81平方公里。文昌鱼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该保护区申报工作的完成,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始,成为我市范围内(包括陆地)建立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

四、我市积极开展开创性工作

1、推进了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建设

为做好赛区海洋环境保障工作,市政府和国家海洋局积极磋商,于今年月日,在国际新闻中心签署了《共同开展奥运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安排》。通过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大赛场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和整治,为使承办一届最出色的赛,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总体目标将产生积极作用。这是全国沿海地方政府首次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协议签署后,为保证该项合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又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体方案进行了认真地论证,编制并上报了《赛场及邻近海域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实施方案》,准备在国家海洋局和市政府同意后,尽早组织实施。

2、在国内首次开展了大面积赤潮的监测、科研及防治项目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环境质量,杜绝赤潮的发生,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单位编制和上报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准备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监控的基础上,整合和优化我市赤潮研究、监控资源和力量,联合开展“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该项目目前已经立项。

我们针对目前近海赤潮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赛场及邻近海域布设37个站位,进行了大面积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水环境、沉积物环境、生物环境指标。据此,我们编制了《奥运帆船赛区及邻近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浮山湾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专题报告。

另外,我们还强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地对赛区的重点区域实施了不间断的监视和监测,并对近岸海域发生的两起赤潮现象进行了应急跟踪监测监视,对赤潮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3、开展赛区海洋监测预报系统建设项目,建成我国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第8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福利壁垒贸易壁垒OIE标准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正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条新的“流行语”。在国际上,动物福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贸易议题。动物福利的出现,一方面可以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国家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就构成了一道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忽视,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相关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将会遭遇巨大障碍。

一、动物福利的起源与发展

动物福利活动最初是由一些关心动物福利的民间人士和动物保护团体倡导并发展起来的。在18世纪末,英国功利主义哲学JeremyBentham首先提到动物的福利问题,认为动物福利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动物也能感受到痛苦。1822年,理查德·马丁(Martin)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即《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相关法案。1866年由美国外交官亨利·伯格(HenryBergh)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ASP—CA),并推动纽约州通过了美国的第一个动物福利法:《反虐待法》。其后的一段时间里,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动物福利保护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在道德伦理方面强调我们应该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20世纪60年代后,因为西方国家农业的发展已经满足了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公众开始转而关注生产活动中对动物福利的影响。1965年的英国政府发表的“BrambellRepo~”报告就是公众对动物福利关注的集中反映。其后,各国学者纷纷研究动物福利间题:Moberg(1987)和Barnett(1987)认为生理指标应该在评估动物福利上起主要作用;Mcglone(1993)同样认为生理指标优于行为指标,因为它们更客观而且更少一些人为倾向性;Duncan(1993,1996)建议动物福利应该和动物感受而不是它们的生理或别的指标相联系。

目前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动物有“五项基本福利”:(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与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4)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比如,对猪的动物福利国际法规规定: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在宰杀时,应当使用高压电快速击中致命部位,使其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以减少宰杀的痛苦,并且必须隔离屠宰,以防被其他猪看到而产生恐惧感。不少欧美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

二、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特点

(一)合理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把动物仅仅当作人生存的资源发展到保护动物最后提升到了福利保护的地位,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观念的进步。于是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订动物福利法规。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世贸组织又规定允许成员方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因此,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外衣,而且还能获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

(二)歧视性和隐蔽性

动物福利条款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动物福利标准都是发达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强者制定标准,对弱者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的畜禽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动物福利标准的实施即使是非歧视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体动物及动物制品一视同仁,也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构成障碍。经济实力是基础,发展中国家如果温饱问题都还没解决,如何讲“动物福利支出”,此外,以自己国家的动物法案为屏障,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还涉及社会道德问题,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合法外衣,而且极易博取公众的同情和社会舆论支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实施领域的广泛性

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客体目前主要针对活体动物的进口。但有向其它与动物和动物制品有关的领域和上下游产业施加影响的趋势,与动物制品有关的行业,如:餐饮业、化妆品业、医药业、服装业等都有可能受到冲击和波及。由于目前有关动物福利的呼声和抗议活动越来越多。一些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如: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公司迫于国际供货的养殖场采取措施,改善动物的养殖环境,不得采用强迫进食等虐待动物的措施,否则将停止进货。

(四)复杂性和争议性

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动物保护,又涉及到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道德、伦理有关。动物福利问题有它合理生的一面,但如果以“动物福利”名义来设置贸易壁垒并用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上面,那么将有可能使出口国人民本来就很低下的生活条件日益恶化,这种在人类的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优先考虑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乃至“精神需求”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不公正,而且这种变相的贸易保护,可能会造成人道主义的灾难。因此,动物福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具有很大争议性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其中一个方面孤立地看待这个问题,则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诸多负面影响。

三、动物福利壁垒的利用方式

(一)利用WTO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限制进口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反倾销措施协议》关于动物福利以一般例外等形式出现。发达国家利用这些规定以一般例外措施、卫生检疫、技术性与非技术性壁垒、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的形式,限制进口。欧盟和美国目前正在考虑用不可诉的动物福利保护补贴。

(二)用国际兽医局OIE标准限制进口

国际兽医局的OIE标准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基本要求。发达国家利用这些标准来限制我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达~gJlOIE所规定的标准,否则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也无法向WTO提出贸易纠纷仲裁。

(三)用国内动物福利法限制进口

发达国家对于动物福利一般都有国内立法。这些动物福利法成为限制对外国产品进口的借口。要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内动物福利标准,如果外国产品在生产、加工或者屠宰过程中受到虐待,低于国内的动物福利法所规定的标准,就不准进口。

四、我国动物福利现状

(一)公众意识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公众的动物福利意识仍普遍淡薄,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及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人们通常以动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对待动物,例如“活猪注水”等残忍对待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还被人们认为是不足为奇的,最近几年动物福利已逐渐引起各行各业人们的关注,很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自发而生,动物福利意识有所提高。12004年在武汉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建成的一座38只恒河猴慰灵碑。旨在纪念在抗非典疫苗和药物实验中为人类健康献身的动物。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福利意识水平在提高,但总体上仍远滞后于发达国家。

(二)动物福利立法进程需继续推进

我国除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完善的动物福利立法外,其他地区针对动物福利立法还相当滞后,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法律。然而在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立法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动物,不但对列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珍稀动物要依法保护。对于一般动物,特别是那些人工饲养的禽畜,也要给予“动物福利”。最近几年,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开始出现针对动物福利的条款,~N2004年12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的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实验动物进行伦理审查”。正在修订和准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将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内容写入法案中,但和国际动物福利立法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急需完善。

(三)禽畜产业动物福利实施细则不完善

由于动物福利公众意识淡薄及没有相关法律保护,使得我国禽畜产业的动物福利在饲养、运输、宰杀方面的实施细则令人堪忧,达不到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我国目前畜禽产业饲养密度大动物生活条件差,运输条件选不到要求。粗暴屠宰等现象普通存在。作为食品被批量生产出来的各类动物的生存状态急剧恶化。同时动物异地运输特别是长途运输量越来越大,这样生产出来的畜禽产品不仅直接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而且很难经得起国际市场越来越严格的检验。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经不起风浪的冲击,严重影响了我国畜禽产品在国外市场占有率,而且对其他动物相关产品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五、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一)对我国养殖业出口的影响

欧美等发达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要求保证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生活舒适、避免肉体疼痛和精神恐惧以及享有表达天性等方面的自由,即使在贸易运输的过程当中,也要求每只动物与同类伙伴在一起,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笼舍清洁,饮食和空气充足、新鲜,屠宰这些动物时要单独进行,以免影响其他动物受到刺激和惊吓。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农产品的一个重要标准。

2002年,欧盟国家的一个畜牧产品进口商曾经造访黑龙江省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准备大量购买一批活体肉鸡,但是,这笔生意最终因该公司“不够宽敞、舒适的鸡舍”而流产。

(二)对我国中药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中药的生产大国,传统的中医药学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其独特的原理和神奇的疗效世人皆知。但是,现在许多中药的制药方法却遭到批评和抵制,如活熊取胆。由于是活熊取胆汁,这个过程势必给熊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恐惧,往往会使熊惨叫不已。虽然熊胆汁在中药用药里疗效显著,但是,这种令熊痛苦不堪的取汁方法却遭遇了不少的批评。又如,我国某著名品牌的龟鳖丸在国外销售时也曾遭遇国外消费者的抵制。原因是该厂在介绍其采用的生产技术时,提到要将野生龟鳖冷冻到零下192℃,这样制成的药品更容易为人体所吸收,比直接食用龟鳖的效果要好很多,但这种制药方法在国外却遭到了强烈抗议和抵制,影响其制品在海外的销售。我国中药的疗效世人皆知,但中药的出口却屡屡碰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药动物的福利没有得到保障。

(三)对我国水产业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世界第一位的水产养殖大国。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水产品产量为4855万吨。尽管我国水产品具有比较大的出口潜力,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美国、欧盟等国家的诸多有关规定和法令。欧盟多个国家,如德国、英国等就对屠宰动物有严格要求,其中包括卖鱼者不能将活鱼直接卖给顾客,由商家把鱼放进电箱里快速杀死后才能出售。美国的“濒危物种法案”将龟列为保护对象之一,禁止所有不符合TED(海龟隔离器,装于海虾拖网颈部,便于误人拖网的海龟逃生)装备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进入美国市场。美国从1995年至今仍禁止进口我国的虾类产品,原因是美国认为我国的一些渔船上没有海龟逃生装置。2002年的“食人鲳”事件同样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食人鲳”是属于“黑名单”物种,但国际动物保护组织要求我国有关方面必须对“食人鲳”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利用自己的影响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

六、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紧推进动物福利立法

应紧跟国际形势,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外动物福利的相关法规。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如美国就有“动物福利法案”;英国有“猪福利法案”;欧盟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规;除欧美之外,亚洲的新、马、泰和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在上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和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的动物福利法规。

(二)积极椎广和宣传动物福利标准

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动物福利要求,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并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认可,成为国际级别上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政府应加大对动物福利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中国人了解国际贸易壁垒动态,提供动物出口改进的方向和目标,推动相关养殖技术的进步。

(三)改变传统生产作业方式。提倡健康养殖

动物福利壁垒会给出口企业短期内带来成本增加甚至是禁止陛壁垒等负面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企业生产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赢得长久的竞争优势。动物是为人服务的,但关键是怎么服务。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企业应改变传统对待动物的观念和作业方式,从自身条件出发,进行人道的畜养和屠宰,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

(四)从国情出发。加强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动物制品的标准、监测、监督三大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食物链质量安全控制常常出现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动物经营者很少考虑动物的福利,而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我国动物福利标准定得太低显然是不行的,但如果定得过高,又脱离了我国实际,加重经营者的负担,因此,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与国际接轨的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制度监测和监管力度,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

第9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论文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 立法 法律制度

随着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入,自然保护区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主要手段,也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和环境保护事业的标志。广东省肇庆市的鼎湖山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自此以后,截止2008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538个,保护区总面积约14894.3万公顷。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03个,面积9120.3万公顷,分别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和总面积的11.9%和61.2%。有28处自然保护区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有20多处保护区成为世界自然遗产地组成部分。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现状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趋于完善。199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建立现行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形成以《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家立法为基本法,地方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保护区,我国已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一)自然保护区的国家立法

从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立法来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关于自然保护区的专门立法,其中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专门以自然保护区为调整对象的立法。它们构成了我国国家层次上的自然保护区专门立法;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许多法律、法规,应该说这些法律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是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二)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地方法规、规章

目前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立法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四部委的部门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三是针对特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省级重点自然保护区而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办法》,如福建省的《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四是地方行政规章。总体上来看,我国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我国缔结的自然保护区条约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积极参与各种国际保护行动,签订了多项国际公约、多边协定和双边协定,主要有:(1)国际公约:1985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1992年的《湿地公约》、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1981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双边协定:《中日候鸟保护协定》、《中澳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关于大熊猫繁殖合作研究备忘录》;(3)与周边国家的协定:《中蒙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建立中、蒙、俄共同自然保护区的协定》。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然保护区立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制定了专以自然保护区为调整对象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制度向体系化的方向发展,正在趋向于形成一个以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自然保护区法》为基础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3)自然保护区立法发展不够完善,有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4)地方性自然保护区立法飞速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立法位阶较低

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资源等多种自然要素,这些要素都有国家的专门立法进行调整,这就造成在对上述自然要素进行管理时,一方面要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接受以其他调整对象为主的自然资源方面法律的调整。而实践中,一旦在上述自然要素方面发生纠纷和矛盾,就很有可能出现因《自然保护区条例》低位阶的法规而不能与《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高位阶的法律相对接和协调的局面,使得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目标难以实现。因此,为了解决由于现行自然保护区立法位阶较低,不能较好的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的问题,需要更高层次的自然保护区立法专门立法加以应对。

(二)《自然保护区条例》缺乏可操作性

各个自然保护区均有特殊的保护对象、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随着自然保护区事业的迅速发展,保护区的保护对象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和复合型,不同的保护对象往往需要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律来加以调整,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对自然保护区的高效管理。而全国统一的自然保护区立法只能给予原则性指导,不能适用所有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需求。而在《自然保护区法》做出基本制度设计的前提下,“一区一法”的立法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但到目前为止,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一区一法”的专门立法程度还很低,使得许多自然保护区在管理过程中面临着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的支持。以至形成了一些问题由于找不道相关法律依据而无从管理的局面,这就成为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障碍。因此加强“一区一法”的立法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立法思路和理念落后

世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发展的指导思想经历了从“严格保护”到“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下的“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变迁,正从单纯的“隔离保护式”保护转向“兼顾资源可持续利用、兼顾周边社区发展的综合管理模式”演变。而在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立法中,仍是“严格管理”的立法思路,以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管理思路和理念并没有得以确立。从《条例》第1条规定可以看出该法的立法目的仅突出对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而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并没有涉及,未能体现自然保护区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多元目标和最终价值追求。另外,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的自然保护区分类技术标准也体现了这种“严格保护”管理思路。分类标准仅按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的生态学和生物学特性来进行,这种分类没有区分不同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对象的特性,未能将保护与管理目标相结合,而是把所有自然保护区进行同一的“严格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在今后自然保护区立法中需要从根本上转变立法思路,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四)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权力配置不合理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1、22条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立与职责做出了规定。这种管理体制的权力配置从表面上看是十分全面的,既分散又集中。在发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与综合管理的作用的同时,又能发挥各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专长。但实际上这种模式的设计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权力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首先,我国自然保护区虽然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相应条款中对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和义务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未能界定“综合管理”的内涵,造成了实际上的职责不明。另外,对综合管理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监督与协作的关系没有进行表述,这就使得综合管理部门对具体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缺乏约束力。其次,在《条例》第21、22、23条虽然分别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立、主要职责及管理经费来源做出了规定。但《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定位不清,一方面赋予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权,另一方面又赋予经营权。使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成为了集行政权、经营权于一身机构,这种职能设置往往会对其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不良影响。最终形成了法律上的不明确,进而导致实践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性质的错位。

(五)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

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途径就是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但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并不够健全,成为许多管理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

1.土地权属处理规定过于简单。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第14条和《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中。但相关立法的规定法律层级过低,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并缺乏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再加上没有针对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建立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的专有处理模式。使得由于土地问题导致的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及居民的利益冲突不断,给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造成了困难局面。

2.缺乏资金投入管理机制。自然保护区经费短缺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对自然保护区的经费来源规定不足所致。实践中,自然保护区的经费组成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政府财政拨款,包括国家主管部门给予的保护区基建费、专项事业费补助;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保护区所给予的基建费、人头事业费和专项业务补助费三项,但这笔拨款数量上非常有限;二是经营创收,一些条件较好的自然保护区主要靠自身的经营性创收来解决资金问题,但对于自身条件有限的自然保护区,则不可能通过经营获得大量的资金;三是银行贷款,但是这部分资金大多用于基本建设建设;四是社会投资和国外资助,在投入中所占的比例不高。因此,必须重视自然保护区资金问题,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建立明确的、稳定的资金渠道和机制。

3.缺乏公众参与的机制。《自然保护区条例》第7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权,第9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获得政府给予奖励的权利。两个法条仅规定了检举权、控告权和受奖励的权利,却对参与决策、管理的权利没有规定。而在一些自然保护区的实践中,公众参与是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四、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完善的对策

(一)制定统一的《自然保护区法》

要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法治建设,首先必须健全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健全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的关键一环就是在《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基础上,以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长效发展机制,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为基本原则来制定《自然保护区法》,使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地位从目前的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使之能与其他相关环境法律相协调,发挥好自然保护区基本法的作用。以保护区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保护区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资金投入体制、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基本制度。同时,针对不同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一区一法”立法工作,增强保护区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得自然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形成科学完善的体系。

(二)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

我国已经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均应以其为指导。在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立法中应改变“严格管理”的立法思路,确立“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体现自然保护区的多元目标和最终价值追求。同时,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使整个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从“严格保护”的立法思路调整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思路上来。

(三)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我国采用的是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自然保护区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是公共属性;二是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因此,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既要充分考虑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又要考虑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的特性。在设置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时要注意考虑强化综合管理部门权限的问题同时也要加强与分部门管理权限相协调,这样才能避免制度设计缺陷造成的矛盾。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明确环境监管部门在管理体制中的地位,理顺同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明确“综合管理”的内涵。环保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两大重要职责:一是对其他主管部门监督,二是协调各分部门利益。因此,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权力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具体来说在设计制度时可以在环保部门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跨行政区划的自然保护区协调机制,打破部门界限、行政区划界限,使管理机构在保护区范围内获得统一的管理权、行政执法权,使其保护职能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相符合。通过将国家级保护区的经费纳入中央的预算并,并由统一的管理部门专款拨款等措施弱化保护区对地方政府的依赖,进而增强其管理权限和独立性,最终实现强化环保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第二,明确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和权限,目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兼具行政执法、管理、经营等多种职能,是一个同时具有行政、事业、企业等多职能的特别机构。针对这一现状,应以立法的方式剥离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经营权,明确其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

(四)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1.完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机制。土地管理是建立、管理自然保护区的首要问题。而我国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现状表明我国确立具体的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处理机制已经势在必行。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处理机制的建立可以在立法层面上得到解决,除了完善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损失赔偿标准外,最为重要是的要引入管理协议制度。管理协议制度既可以使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无法获得土地权利的区域获得管理权限,对自然保护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又能协调自然保护区与周边居民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