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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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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

第1篇: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比较

一、资产比较

(一)应收和预付款项

两准则关于应收账款的规范基本相同,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条件确认,当资产减值损失发生时采用直接转销法,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不计提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采用备抵法,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二)存货

其一,盘盈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盘盈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其二,生产用固定资产日常修理、维护、领用存货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记入“制造费用”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其三,减值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时,则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投资

1.短期投资。其一,使用的会计科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使用“短期投资”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使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二,初始计量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取得短期投资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短期投资,取得资产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其三,后续计量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小企业持有短期投资期间获得的收益。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作任何处理。而《企业会计准则》不仅确认应收股利或利息,同时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其四,资产处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只需按照出售短期投资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而《企业会计准则》除了上述处理之外,还需要将持有期间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2.长期债券投资。其一,运用科目及明细科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通过“长期债券投资”核算,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下设有面值和溢折价二级明细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下设成本和利息调整二级明细科目。其二,投资收益计算方法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收益是根据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投资收益则是根据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三,减值损失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计提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减值准备。

3.长期股权投资。其一,初始计量方法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而《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二级明细科目。初始计量需要区分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其二,后续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两准则成本法核算一致。其三,处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涉及此类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转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并且在权益法下,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其他权益变动也应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其四,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损失金额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条件一致,损失直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不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准则》下,要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

两准则都要求以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其差异主要表现在:

1.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的截止日期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截止到竣工结算前;而《企业会计准则》下,截止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同时,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和范围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在竣工结算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发生在资本化期间的有关借款费用应该资本化,并且资本化金额的计算需要区分一般借款和专门借款。

2.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不同。首先,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和年限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有最低限制。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年限。其次,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税法规定的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再次,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生产车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记入“制造费用”科目,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3.固定资产清查盘亏净损失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属于经营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如属于非常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下,不需要区分原因,全部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理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盈净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批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五)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后续计量中,两准则均要求摊销额按照不同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且摊销起止点相同。其差异主要表现在:其一,减值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准则》要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其二,摊销方法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能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且按照不短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年限平均法等,但对于不能可靠估计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可以不摊销,但每期末要进行减值测试。其三,无形资产出售会计处理不同,尽管两个准则均将处置净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但不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仅需结转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而《企业会计准则》则需结转相应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金额。

二、负债比较

(一)负债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长期借款等,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负债及政府补助、职工薪酬等准则的规范基本相同。但小企业的流动负债不包括应付债券、预计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非流动负债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借款按未来应付金额入账,持有期间按银行利率计息,借款费用资本化为固定资产办理竣工结算时之前;长期应付款按未来应付金额入账,持有期间不计息;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非流动负债的入账价值为按实际利率折算后的现值计算,负债期间按实际利率计息并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借款费用在非正常停工期间不予资本化,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点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三、所有者权益比较

(一)实收资本

两准则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的计量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没有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二)资本公积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资本公积”科目只设“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明细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在 “资本公积”科目下,除设“资本(或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之外,还设“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四、收入比较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1.收入确认时点和设置的科目有别。《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于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时确认收入,同时不设置“发出商品”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收入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并要求在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对已发出商品的成本,应从“库存商品”转入“发出商品”科目。

2.销售退回处理有别。对于非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两准则会计处理相同。但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和成本。

(二)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首先,《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形做出相关处理;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其次,对于建造合同收入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确认合同预计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确认。

五、费用比较

(一)管理费用

首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以直接转销法核算的应收款项发生的坏账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则采用备抵法,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该坏账损失。其次,《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生产为目的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计入“制造费用”;而《企业会计准则》则计入“管理费用”。再次,《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则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二)财务费用

对于利息支出或利息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通过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而《企业会计准则》则通过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计算。

(三)销售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销售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及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述费用计入存货成本中,不计入销售费用。

六、利润比较

(一)利润构成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润是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也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但不要求提供每股收益的指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和每股收益。

(二)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1.营业外收入。首先,对存货盘盈,《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企业会计准则》冲减“管理费用”。其次,对固定资产盘盈,《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终转入年初留存收益。最后,对在建工程试运转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而《企业会计准则》冲减“在建工程”。

2.营业外支出。主要区别表现在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的处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将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损失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则不需区分原因,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费用;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费用。

(四)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首先,对非货币性资产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下则要求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其次,递延收益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计入营业外收入:第一,小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第二,小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上述条件未满足前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递延收益的核算是需要按期分摊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七、财务报表比较

(一)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由报表本身及其附注两部分构成。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二)资产负债表

首先,项目详略程度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中重要的项目需要列示明细项目。如“存货”项目,不仅要列示“存货”总额,还需分别列示其中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而《企业会计准则》只需列示“存货”项目。其次,简化分析列示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示将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性资产及负债,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该项规定。再次,突出重点项目列示。《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不仅列示固定资产的原价,还需列示累计折旧额以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便更全面地反映小企业的资产原貌;而《企业会计准则》只列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利润表

首先,小企业缴纳的税金的列示。《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下,需全面列示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只需列示“营业税金及附加”。其次,《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期间费用需要列示主要的明细项目。比如销售费用项目,在列示“销售费用”总额的同时,还需列示其中的商品维护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也不例外;而《企业会计准则》只是要求列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总额。

第2篇: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1.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规范统一

新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指出: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大致上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企业类型,同时准则要求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新准则明确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使得准则更加规范、统一。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三类企业不得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前二类不得采用是因为这些企业的会计信息存在社会公众的需求,必须精确核算、详细披露;小企业属于集团内的母公司或者是子公司,其会计报表需要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报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因此,集团内的小企业也要执行和集团公司相同的《企业会计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还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就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未作规范的(例如,股份支付、关联方交易、每股收益等)处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协调

小企业的会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税务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协调,对于外部报表使用者而言,该特点有利于有关部门降低核查、管理成本;对于小企业而言,有利于形成准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便于外部了解企业的状况,从而能更有利于其实现外部融资,缓解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困境。

2.1在资产的确认上与税法相协调

2.1.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一律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这与税法的原则之一——明确性相一致。

2.1.2《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有损失据实列支,这与税法上的对于减值准备的处理相同,即减值准备一律不得税前扣除,有利于小企业准确的核算资产的减值损失,减少会计失真以及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

2.1.3对于坏账准备的处理,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采用了直接转销法,不计提坏账准备。

2.1.4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相关处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也要求与税法保持基本一致。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应该考虑税法的规定,采用了与所得税法相同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会计处理的方法;同时折旧的范围也与税法相同,即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2.2在收入的确认上与税法相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3在利得的确认上与税法相协调

2.3.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不区分对被投资企业有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均采用成本法核算,从而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计量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

2.3.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仅核算资本溢价部分。而旧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四个部分。较之旧准则,新准则向税法趋同,减少了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小企业如发生外币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等时,应根据其性质来源,计入盈余公积或当期损益。因为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部分,所以,不再有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小企业的利得都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3. 简化了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3.1从会计要素的计量上看:

资产方面,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正如前文所述,按历史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简化做法,减轻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降低了企业的成本。短期投资不采用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对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不采用实际利率法,减少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在约定的付息日之前不计提利息收入,而是在约定的付息日计提利息,无需按月、季、年计提利息,简化了会计核算,有利于小企业贯彻实施。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小企业可以不用在编制合并报表,另外,采用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有利于保持其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的一致。出租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简化了会计核算。

负债方面,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不再采用实际利率法。

所有者权益方面,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部分。

收入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将混合销售行为拆分为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有利于明确不同税收的征税对象,减少会税差异。

3.2从会计报表方面看: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的简化。如取消了三组流入流出小计、投资和筹资两组的其他流入和流出、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等项目。

综上所述,《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统一适用范围、与税法相协调、简化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符合我国小企业实际以及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现状。

参考文献:

[1] 王秀敏.浅析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财会月刊,2011.4(89).

[2] 耿建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阅读和理解.财会学习,2012.1(19).

[3] 乔元芳.略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改革.新会计,2011.11(6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第3篇: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 标的售价分成合同;建造合同;土地一级开发

标的售价分成合同是指合同(甲、乙)双方就生产和开发合同标的订立的,按标的售价的一定比例分成的合同。由于该种合同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所以其会计核算可以在多种会计政策中选择。

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进行处理

标的售价分成合同也是合同(甲、乙)双方就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中的建造合同概念。尽管从合同类型上看,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划分的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类合同之一,但仍然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进行处理。

标的售价分成合同的合同收入是按照合同标的售价分成计算的,合同标的售价取决于合同标的完工后出售的市场价格,合同收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标的完工出售前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处理时,应按照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例如,某城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与当地政府签订了一份《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接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委托,对环湖东路沿线土地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本次合同标的总面积约1. 8万亩,其中建设用地面积990万平方米,折合为14 865亩,土地一级开发的期限自2006年5月30日至2009年5月30日,共为3年。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全部由公司筹措和支付。土地开发完成后,交由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转让价款按3∶7的比例在政府和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公司按时完成了土地开发,交由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挂牌拍卖,土地拍卖价格为200万元/亩,2009年8月30日完成了土地拍卖工作。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收到了市政府划拨的分成价款。开发期间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如表1。

公司在2006―2008年土地开发期间无法预计土地拍卖价格,合同总收入无法估计,但根据当时的市场土地拍卖价格估算合同成本是能够收回的。所以,2006―2008年土地开发期间按实际开发成本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2009年按分成价款确认合同收入,按实际开发成本确认合同费用。公司营业税费率15%,所得税税率25%。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2006―2009年土地开发期间归集发生的开发成本

时间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80 000380 000 380 000100 000

贷:银行存款等 280 000 380 000 380 000100 000

2.2006―2008年土地开发期间按实际开发成本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时间 2006年2007年2008年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 000380 000 3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80 000380 000 380 000

3.2009年按分成价款确认合同收入,按实际开发成本确认合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941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 041 100

4.2009年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款和冲账

借:应收账款 2 081 100

贷:工程结算 2 081 100

借:银行存款2 081 100

贷:应收账款2 081 100

借:工程结算2 081 1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 14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941 100

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后编制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如表2、表3。

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进行处理

标的售价分成合同是合同(甲、乙)双方就生产和开发合同标的订立的,按标的售价的一定比例分成的合同,就其概念来看,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中第四点规定的共同控制经营。所以,可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经营。在共同控制经营下,每一合营方归集本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同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合营产生的收入。共同控制经营的合营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确认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及共同控制经营产生收入的份额。”

仍以上述某城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为例。该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时,2006―2008年土地开发期间只归集发生的开发成本,不确认收入;2009年完成土地开发,交由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挂牌拍卖,结转开发成本为开发商品;挂牌拍卖成功,收到了市政府划拨的分成价款确认营业收入,并结转营业成本。具体主要会计处理如下:

1.2006―2009年土地开发期间归集发生的开发成本

时间2006年2007年 2008年2009年

借:开发成本 280 000 380 000 380 000 100 000

贷:银行存款等 280 000 380 000 380 000 100 000

2.2009年完成土地开发,交由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挂牌拍卖

借:开发商品 1140 000

贷:开发成本1140 000

3.2009年挂牌拍卖成功,收到了市政府划拨的分成价款

借:银行存款2 081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81 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 140 000

贷:开发商品1 140 000

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编制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如表4、表5。

标的售价分成合同的会计核算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各年度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完全一致,但合同执行完成后总的核算结果是相同的。所以,合同主体各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一种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并保持一致性。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4篇: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

增值税是对销售和进口应税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新准则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是指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一)对销项税额的影响

销项税额按计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对销项税额影响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其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的范围。《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些视同销售的行为,相当一部分属于非货币换行为,按非货币换准则规定,凡具有商业实质的,按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计量,与税法要求相同;凡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按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计量,与税法要求不同。另外,准则还特别强调,“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2.销售额的构成。税法规定,价外费用应作为计税销售额,但收入准则没有规定可以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对于商业折扣,收入准则要求“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金额”,但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商业折扣才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

3.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准则规定,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税法主要按照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对进项税额的影响

按税法规定,进项税额的扣除分凭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扣除与计算扣除。对进项税额影响的主要准则仍然是上述三项准则。其主要影响:一是外购存货,不再区分工业与商业,其运费均计入采购成本,但进项税额仍应与买价分别确定抵扣;二是非货币换和债务重组取得存货,如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进项税额的确定与税法要求基本一致,如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进项税额的确定与税法要求不相一致。

新准则对消费税的影响

消费税是对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一次性征税办法。计征方式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与从量计征三种。影响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其影响内容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类似。

1.销售范围。总体上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比增值税还要大一些,增值税没有中间产品的征税问题,但按照消费税规定,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其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征税。而按收入准则规定,这种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能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

2.销售额的构成。按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商品收入,一般可理解为体现了公允价值的要求,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征税时,消费税规定一般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市场平均价格计税,但对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收入确认条件。与增值税一样,消费税法也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具体规定了各种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这些规定与收入准则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不同。

新准则对营业税的影响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从价计征方法。

(一)提供应税劳务

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及服务业务的劳务。影响营业税应税劳务部分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其主要影响如下:

1.提供一般劳务。收入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强调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成本。按营业税规定,有关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金额的确定方法,与收入准则的规定不同。

2.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准则要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其中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税法对这方面的收入确定,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3.建造合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方法,与收入准则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方法基本相同;建造合同准则对合同收入内容的规定,与营业税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精神相似。但营业税税法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以及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规定与建造合同准则大不相同。

4.租赁。租赁准则规定,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如果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营业税税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租赁收入的确定方法。

5.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同时该准则还对收入金额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再保险合同准则对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了大致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规定。营业税税法对初保险收入的计税依据、征免税划分作了具体规定;对分保险规定免税。

(二)转让无形资产

影响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前者影响的是土地使用权,后者影响的是其他无形资产。这两项准则中涉及的有关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三)销售不动产

影响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前者影响的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商品销售收入,后者影响的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处置收入。

新准则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除以上几个主要税种,新会计准则对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也产生影响。

1.新准则对房产税的影响外。影响房产税的新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前者影响的是自用房产的计税依据,后者影响的是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

2.新准则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前者影响的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后者影响的是个人股息、红利的计税依据。

第5篇: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核算实务;应用

在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比较严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严重缺失。失真的会计报表,严重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将通过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基本准则的变化以及变化之后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来说明企业应该以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为准绳,进行会计核算。

一、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中的应用

原企业会计准则中后进先出法是发出存货的一种计价方法,企业为了体现谨慎性都曾采用过后进先出法 。这样尽管符合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但企业因为市场变化带来的利润或亏损将影响库存,所以不利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将大打折扣。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终止使用后进先出法,提升了客观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更有利于实现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准确反映,满足了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

具体来说,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在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时,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计提有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原准则中,企业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时可以选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次摊销法。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分次摊销法,不能再通过待摊费用列支以后分期摊入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这样,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改变,多计提或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几率。

二、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中的应用

会计上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很多,一类是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另一类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我国历来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是有严格规定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也应该有相应的调整。如果不做调整,原方法必然不能反映出其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方式,据此提供的会计信息很可能就不够真实、准确。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企业应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利于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信息。

三、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的应用

对于资产减值准备,旧的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一个专门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进行具体规定,而是在各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体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有一个专门的《资产减值》准则主要对长期资产减值进行规范外,对流动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生物资产等则由其他具体准则进行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后,《企业会计制度》不再执行,原会计制度对减值准备的规定将废止。

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对八个资产项目可以计提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资产减值准备。由于会计准则的变化,增减了部分资产项目,计提减值的资产项目名称也就有了相应的变化。上述8项资产减值准备中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因核算科目变化删除外,其他7项减值准备继续保留,新增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或单独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未担保—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另外还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等2项可以核算资产减值的新增科目。新增加的10项资产减值准备或损失核算科目只是因会计核算科目改变从原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中分离变化而来,其实核算内容没有实质的变化。因此新会计准则有了17个科目可以核算资产减值准备或损失,几乎涵盖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非现金类资产。这样,一方面避免了资产虚增,一方面也使财务会计报告能提供更加真实的会计信息,避免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可能。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都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费用减少资产,减少当期利润。如果少计或不计减值准备就会减少当期费用,增加资产,从而虚增当期利润。不同资产项目的减值准备在提取时所计入的损益类科目各不相同。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为例,在过去的会计制度中无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有多高,即使固定资产价值已大幅度下跌,只要固定资产是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并按规定计提折旧,会计报表中反映的固定资产余额远远不同于现在的价值。如果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应预先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出来,计入营业外支出,这样,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的余额更能反映其现在的状况。

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而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绝大部分非流动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具体包括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8项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冲回,其他9项资产减值准备或损失可以冲回。这表明,新的资产减值准则通过禁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转回来遏制企业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来调节利润,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企业利用这种手法调节利润将会越来越难。

四、 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中的应用

第6篇: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收入准则 征求意见稿 对比 建议

一、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 14、CAS 15的部分内容对比

收入是会计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收入准则也是会计的重要准则。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并定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为此,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基本框架为总则、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衔接规定、附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我国2006年颁布的现行CAS 14(五章十九条)和现行的CAS 15(六章二十八条)的规定,变化较大。首先是准则制定的理念从“收入费用观”变为了“资产负债观”,即由规则导向型的收入费用观变为了原则导向型的资产负债观;其次是准则的框架变为了财务报告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基本环节;再次是收入确认标准以控制权的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最后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确认收入代替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收入。由于这四个重要方面的变化,导致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产生一系列的变化,具体列表分析见下页表1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 14、CAS 15的部分内容对比。

二、对现阶段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

准则制定委员会应继续就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根据我国的国情,向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者、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国资委等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继续进行充分调研,考察原准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准则的顺利实施。

(二)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要继续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就要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以及实施情况,使得收入准则修订后能顺利实施,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我国收入准则的修订,将准则的应用指南等一并归入准则。

(三)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积极应对收入准则的变化

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要认真研读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评估准则对具体行业的影响,积极应对。具体地说,企业要进行新修订准则与原准则对行业的影响对比分析,可以鼓励部分企业提前实施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认真总结实施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并积极反馈给准则制定委员会,以利于准则制定委员会充分掌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收入准则的修订。

(四)税法的修订与完善

毫无疑问,随着新修订收入准则的实施,税法的相关条款不能滞后于准则的修订,税法的相关条款要不断跟进、完善,以利于税务人员实际操作,防止税源流失,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税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要积极反映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税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

(五)会计人员提前认真学习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无疑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与实施,积极学习我国会计准则,认真执行会计准则,将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积极反映,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供准则制定委员会参考。

参考文献:

[1]王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评析与前瞻――以金融工具、合并报表和收入准则为例[J].会计研究,2012,(4).

[2]IASB/FASB. Feedback summary from comment letters and outreach,2012

[3]IASB/FASB.IFRS 15.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2014.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S].2015.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S].2015.

[6]李现宗,张启.收入准则的国际变化及我国的应对[J].会计之友,2015,(19).

[7]宣和.新收入国际准则:全新的框架[J].会计研究,2014,(7).

[8]杜晓旭.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准则对油气行业预期影响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10]潘上永,张会莉.IASB收入确认新模型及其影响[J].财会月刊,2014,(8上).

[11]唐滢滢,汪祥耀.IFRS 15“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解析及启示[J].财会通讯(综合), 2014,(9).

[12]方竺乾,马晓萍,任世驰.收入国际会计准则变化探析[C].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2014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

[13]陈镜宇,韦彩霞.收入会计准则国际变革与趋同[J].财会通讯,2014,(7上).

第7篇: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实际利率法,应用

一、实际利率法的概念及其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新会计准则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六个准则,实际利率法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二、实际利率法应用的范例

实际利率法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借款费用、收入等多个章节中运用,本文仅通过其在金融资产中应用的典型案例来分析实际利率法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例:2000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00元(含交易费用)购入乙公司5年期债券,面值1250万元,票面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即每年支付59元),本金最后一次支付。甲公司将乙公司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且不考虑所得税、减值损失等因素。甲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先计算债券的实际利率:设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r,则可列出如下等式:

59×(P\A,r,5)=1000(万元)

利用插值法得出折现率r=10%(计算过程略),由此可编制表1。

*数字四舍五入取整数 **数字尾数调整

根据上述数据,甲公司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0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

贷:银行存款1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50

(2)2000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59 借:银行存款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1贷:应收利息59

贷:投资收益 100

2001年12月31日到2003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的会计处理同2000年12月31日。

(3)2004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到票面利息和本金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9

贷:投资收益118

借:银行存款59借:银行存款1250

贷:应收利息59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

假定在2002年1月1日,甲公司预计本金的一半(即625元)将会在该年末收回,而其余的一半本金将于2004年末付清。遇到这种情况时,甲公司应当调整2002年初的摊余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时采用最初确定的实际利率。

据此,调整表1中相关数据后如表2所示。

*1139=684×(P\F,10%,1)+30×(P\F,10%,2)+655×(P\F,10%,3(四舍五入)

**114=1139×10%(四舍五入)

***30=625×4.72%(四舍五入)

根据上述调整,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调整期初摊余成本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3

贷:投资收益53

(2)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回本金等

借:应收利息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5

贷:投资收益 114

借:银行存款 59贷:应收利息 59

借:银行存款 62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625

(3)2003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30借:银行存款3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7贷:应收利息30

贷:投资收益57

(4)2004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回本金等

借:应收利息3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30

贷:投资收益 60

借:银行存款30借:银行存款625

贷:应收利息30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625

假定甲公司购买的债券不是分次付息,而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利息不是以复利计算。此时,甲公司所购买的债券的实际利率r,可以计算如下:

(59+59+59+59+59+1250)×(P\F,r,5)=1000(元),

由此得出r≈9.05%

据此,调整表1中相关数据后如表3所示。

*考虑了计算过程中出现的尾差2.85元。

根据上述数据,甲公司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0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

贷:银行存款1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

(2)2000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31.5

贷:投资收益90.5

2001年12月31日到2003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同2000年12月31日。

(3)2004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到本金和名义利息等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 借:银行存款1545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71.83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

贷:投资收益 130.83-应计利息295

在会计实务中,实际利率法的广泛应用,是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各会计期末的摊余成本以及各会计期间的实际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但实际利率法也有其自身的缺点,即计算起来较繁琐。

参考文献

第8篇: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会计核算 问题 对策

房地产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它既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者,又是房地产商品的经营者。新准则中新增了涉及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适时分析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改进现有的会计核算方法,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

一、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由于房地产的开发产品具有单件性,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经营程度高,同时由于房地产企业除了土地和房屋开发外,还要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经营业务内容十分复杂,其经营活动的特殊情况和管理要求使得其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特殊性。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具体准则

新准则体系中涉及房地产核算及处理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这些准则分别规范了房地产企业的存货与固定资产管理、减值计提、收入确认、租赁业务等。与房地产直接相关、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前者侧重投资性房地产的规范,后者强调代建房地产的规范。其中第3号准则对企业持有的房地产类别进行了分类规范,并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第15号准则主要规范企业代建的房地产,是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准则,两者均给我国房地产企业带来了较大影响。

(二)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复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标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商品的销售主要是自行开发并销售,由于其开发的房地产商品周期长,耗资大,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方式。房地产企业进行预售时,企业仅仅与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商品房还没有完成建造,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同时,新准则对不同房地产类型进行明细划分,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进行分类确认,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不规范

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资金投入相对集中,通常会利用债务资本筹集开发资金。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但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这4个条件时,才能予以资本化。但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很难准确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即使能确定,房地产公司长期未开发的土地储备所包含的借款费用也不能再资本化,若将其计入财务费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期利润。

(四)预售方式下流转税费用核算不合理

当前,房地产企业对预售方式下流转税费进行处理时,一般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可见,房地产企业一般未充分考虑收入与费用的配比。

(五)房地产企业商品成本与售价不配比

房地产企业一般采用简单的平均成本法,但由于房地产建设周期较长,其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且楼层、朝向、结构不同的楼房,其售价相差较大,使得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发生大量成本支出,但收入很少,使得商品成本与售价不配比,经营成果不真实。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对策

(一)完善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

1.明确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范围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包括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也包括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的房地产。房地产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也在“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但出售自用的房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行为除外。

2.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

房地产商品销售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4个环节。由于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是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所收到预售房地产款,只能作为暂收款、预收款处理,不能确认为收入。只有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房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经验收后,客户对房屋的结构、面积、付款方式均已确认,买卖双方办妥房屋移交手续;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即只能等到商品房全部完工并交付购房者后,再从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房地产企业在某些促销方式下达成的交易,必须判断其真正的交易实质,如售后回租、售后回购方式的房地产销售。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核算

为开发房地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与项目成本之间存在直接联系,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和费用配比原则,应将其划归开发间接费用的范畴,并构成房地产项目成本的一部分。对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的核算应充分考虑配比原则,将未完工的且成本累计发生额大于本项目预收款的各房地产项目确定为分摊借款费用的成本对象,在减去存款利息或临时投资带来的收益后,按实际占用资金计算计入建设项目的成本。各项目应分摊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总额存款利息临时投资带来的收益)×(该工程项目账面累计余额该项目预收款)/Σ(各工程项目账面累计余额各项目预收款),从而将未完工的且成本累计发生额大于本项目预收款的各房地产项目确定为分摊借款费用的成本对象。

(三)完善房地产企业预售方式下流转税费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所收到的均为预售房地产款,一律不确认收入,其款项暂记入“预收账款”科目;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账款”转为“主营业务收入”。若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收入确认时,再将该部分收入应负担的税费转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营业税”科目,将更能有利于实现收入和税费的配比,也有利于公允、恰当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对报表项目作进一步的财务分析。

(四)完善房地产企业成本结转核算

1.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般开发项目,可按每一独立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也可按每一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且开工、竣工时间相近并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群体开发建设项目,可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不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的同一项施工工程,以该工程项目和各自施工部分为核算对象;对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按分期开发项目的开发区域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2.引入“权重差异法”

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引入“权重差异法”,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验对各楼层确定一个成本权重,按总成本和可销售总建筑面积计算加权后的平均成本,以销售楼层的权重乘以平均成本得出单位面积的销售成本,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房地产企业核算高层建筑时遇到的收入与成本差异大的问题。

3.引入“计划销售价格”

当开发的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时,根据成本、地段、朝向等因素制定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有助于销售收入与成本之间实现合理配比。如开发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实际售价成本率法,季度前两个月按分类明细账记载当月实际销售额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当期成本结转数,对销售房屋只登记数量,待季末将未销售房的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从而用倒挤的方法得出销售成本;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用计划售价成本率法,销售成本按单元设置账户的房号直接对号入座结转,按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归类设户的,可按销售面积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得出销售成本,即始终按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进行结转。

主要参考文献:

[1]周卫清.试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和对策[J].天津经济,2008(10).

第9篇: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 会计准则; 投资者; 实施影响

一、引言

会计准则作为资本市场的规则之一,其本质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对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贺建刚、刘峰,2006),它对于完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一个重要保证条件(葛家澍,2002),而能否获取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首次实施后,财政部高度重视其在上市公司的执行情况,已连续三年成立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工作组,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式,对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以及企业相关财务数据的变化进行监督和分析,足见国家对这次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后上市公司执行情况的重视程度。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其实施过程中,收益确认计量观、会计计量属性以及财务报告的目标等传统的会计理念都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这些影响以会计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进而又对上市公司投资者产生重要影响。为此,本文通过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关于收益确认计量观、会计计量属性和财务报告目标发生的变化及其特点,探寻这些变化对投资者的影响机理与原因。

二、收益确认计量观的转变对投资者的影响

从收益的确认与计量角度来看,现行会计准则在其实施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由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收入费用观认为,企业的收益应该通过计算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差额确定,会计确认与计量应该以利润表为中心;而资产负债观则认为应该基于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变动来计算收益,会计确认与计量应该更加关注资产负债表。现行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具体体现在所得税的计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借款费用中符合资本化条件部分可予以资本化,将弃置费用确认为预计负债等诸多方面。

现行会计准则实施中会计收益计量观由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逐渐引导投资者从单纯关注被投资单位的收入费用情况向更加关注企业的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转变,促使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收入费用观强调利润表在企业财务报告体系中的首要地位。然而,由于利润表存在着收入与费用计量的口径不同、不能反映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等诸多局限性,投资者对利润表的过度重视会使企业更倾向于追逐短期的利益,这也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主要动机。而资产负债观本着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的理念,使得企业的收益中既包含了当期已实现的利润,又包含了当期未实现的利润,是一个“全面收益”的范畴。“全面收益”能够更真实、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使投资者进行决策时能够获取更充分、更适当的信息,提高投资的收益水平。

财政部在2008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明确要求企业在利润表的“净利润”项目下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同时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具体金额,以反映企业当期实现的全面收益。利润表的这一变化打破了传统收益的披露模式,更加直观地反映出资产负债观下所确认收益的种类、金额及其构成情况,便于投资者获取与全面收益有关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由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能够使投资者更加关注企业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资产负债观克服了收入费用观的缺点,防止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超前超额分配利润等短期行为,更有助于投资者对企业进行长期的可持续的投资决策,获取更加长远的利益。

三、公允价值的运用对投资者的影响

公允价值的运用是现行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和自愿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在我国,公允价值曾经被允许在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但由于大量出现上市公司借助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使得公允价值最终被限制使用。近年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的普遍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完善与发展以及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公允价值的再次运用已成为大势所趋。

公允价值是市场中交易双方公平交易下所确定的价格。采用公允价值属性对符合条件的资产、负债进行计量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这些资产、负债当前的市场价值,这为投资者评估企业价值、把握投资机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现行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公允价值被应用于金融工具的计量、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具体业务。这些业务的共同特点在于,其价值或金额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波动幅度较大。以金融工具为例,企业持有的金融工具多为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衍生产品等,它们的历史成本已经无法真实反映金融资产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公允价值反映了金融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和及时性,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相比更能满足投资者决策的需要。从2007年上市公司首次执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看,由执行现行会计准则引起的企业年初股东权益变化中,增幅最大的项目便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这两类金融资产应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年初股东权益。经统计,这一项目所产生的差额涉及454家上市公司,共调增年初股东权益795.04亿元,占2007年1月1日按旧准则编制的股东权益总额的1.92%,占期初股东权益净增加金额的比例为79.29%(如表1①所示)。

由此可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会提供截然不同的会计信息。毋庸置疑的是,在2007年我国股市整体大幅上涨的背景下,采用公允价值对公司持有的上述资产进行计量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进而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价值。而如果采用历史成本或其他计量属性,则会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很大的影响。

单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本身来看,其在实务中准确的获取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一旦利用不当,公允价值中就会含有大量人为估计的因素,甚至被舞弊和造假所利用,这些信息一旦被投资者所获取,投资者的利益就很可能受到损害,早期对公允价值的禁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此。因此,现行会计准则对于其实施过程中公允价值的应用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要求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符合特定的前提条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只有在会计要素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才能采用其它计量属性。各项使用公允价值的具体准则也严格限制了其适用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允价值的“公允”表达,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利润的操纵,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以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为例,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在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具有活跃房地产市场”、“企业能够对其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等特定条件时才允许使用公允价值。准则同时还规定: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不得再将其转换为成本模式。这种做法使得企业在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过程中变得格外谨慎(具体情况如表2③所示),从而有效地挤掉了公允价值中的“水分”,同时也杜绝了利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转换调节利润的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四、财务报告目标转变对投资者的影响

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是两种不同的财务报告目标。受托责任观认为,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资源的所有者如实反映受托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应该主要反映企业历史的、客观的信息,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决策有用观则认为,财务报告目标在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其核心是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前,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一直强调受托责任观。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和会计信息使用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使得原有的财务报告目标已经不能满足投资者决策的需要。现行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完善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提高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特别是投资者的地位。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财务报告的目标在受托责任的基础上,还必须同时满足决策有用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38项具体准则中,30项确认计量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与该准则有关的信息,8项报告类准则直接对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告作出要求。这表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将保护投资者利益、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信息需求放在重要位置。这将使投资者获取更多有助于投资决策的会计信息,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和持续性。

从辽宁省部分企业的总会计师对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反馈情况来看,在被调查的总会计师中,有84.62%的总会计师认为,现行会计准则所提供的信息对于外部投资的决策有很大用处。另外有78.57%的总会计师认为,现行会计准则的实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具体情况如图1、图2所示。④

五、结语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已有四年的时间。四年来,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我国实现了平稳的过渡,得到了有效的实施,经济效果也得到了明显的体现。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摒弃了原有会计准则中的一些弊端,它的实施大大改善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更加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同时,现行会计准则也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应该注意到,现行会计准则的实施也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值得进一步去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贺建刚,刘峰.司法体系、会计准则导向与投资者保护:一项案例研究[j].会计研究,2006(11).

[2] 葛家澍.关于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几个问题[j].会计研究,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