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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由过去单个的项目性保护逐步走向整体性保护、科学保护和依法保护的新阶段。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加强科技与文化融合,利用数字化保护,逐渐成为保护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1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状况堪忧,急需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抢救性保护。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显著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其存续状况不容乐观。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亟需采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年迈的传承人进行系统完整的抢救性记录。
记录再现和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需要应用数字化技术。过去传统的记录方式以文字、图片为主,很难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再现技艺及活动的流程与全貌。采用先进的数字化影像、3D动画、虚拟现实等技术可以逼真、有效、全面、完整地记录和保存遗产信息,加强记录内容的准确性、原真性、可复原性。形成数字化资源,还可以打破传统以口传心授为主的传承方式的单一性和模糊性,以直观生动的数字资源进行大规模传授,有利于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加强非遗保护管理工作和存储非遗资源需要应用数字化技术。此前的保护工作,尤其是普查工作聚集了大量数据和信息急需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否则难以查询利用,更无法进行资源共享。涵盖文稿、录音、录像、实物等多种介质的传统媒介占用空间大、不易复制和携带,早期以陈旧媒介方式进行存储的资料,如保存不当,很容易损坏或丢失。应用数字技术可将这些资源转化为数据,节省空间、实现大规模存储,增强复制和检索应用的便捷性。
由此可见,采用数字化保护方式是深入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数字化记录、存储和数据库管理,更有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整体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发展。
2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开展较晚,各地虽取得一定成果,但基础较薄弱,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大多处于信息整理和管理的初级阶段,尚未建立系统完整的工作模式;2、非遗数字化保护业务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严重制约了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的共享整合;3、现有数字化保护手段单一,不具备提供数据支撑的辅助决策能力,网络宣传展示渠道较少,数字化资源未得到较好展现,基于此的传播机制和科研新模式也尚未建立;4、以普查数据库为起点的非遗数据库群建设缺乏基础设施,相关IT基础平台、采集和加工处理专用设备有待加强建设。5、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兼具的复合型人才极度匮乏;6、对非遗数字化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尤其是标准规范等方面的界定不够,政策面支撑力度有限。
3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相关立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正式实行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此前,国务院、文化部及地方政府也出台过不少相关的规章条令,在这些法规文件中,对于非遗数字化保护是怎样约束和界定的呢?以下做简要梳理:
3.1 国家级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 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这是国家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必要性。
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39号):该办法第十四条指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此外,2005年国办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虽不是以国务院名义制定的行政法规,但也是以国办名义下发、用以指导各级机构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政策性公文,在正式法律出台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意见在第三部分提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3.2 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目前,已有九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性非遗保护法规条例。
云南省在2000年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我国最早出台的一部关于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第十二条指出:“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应当采用电子音像等先进技术长期保存。”这在信息化还未大规模普及的二十一世纪之初提出,具有一定开创性和前瞻性。
同样出台较早的还有2002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第十条指出:“对于征集、搜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应当进行系统的整理、归档,逐步建立信息查询系统。”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开设贵州省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网站和建立电子信息库,扩大宣传。”这是地方性法规中第一次对建立信息化系统和宣传性网站进行规定说明。
2005年18号文件的出台对全国非遗保护立法工作起到了重大的指导性作用。江苏省(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浙江省(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均参照18号文件,制定了本省非遗保护法规条例,广东省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行后颁布的本省保护条例,在以上地方性法规中均有对非遗数字化保护内容的规定及说明。
Abstract: Our country many provinces released the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his local folk literature art, and has made the good progress. However takes folk literature art big province the Hebei province actually appears bogs down. Therefore, we must protect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the advancement culture big province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Hebei”, realizes a Hebei quickly better development.
关键词:河北省
河北省位于华北平原、东北平原以及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交汇处,自古以来就是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杂居之地。燕赵河北,文化底蕴异常地深厚,不仅拥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拥有众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燕赵儿女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智慧结晶,也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艺术品种,如河北梆子、评剧、冀东皮影、乐亭大鼓、吴强年画、昌黎地秧歌等不仅在当地称为一宝,有的还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然而,河北省虽是民间文学艺术大省,却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强省。在当今如火如荼的经济发展热潮中,河北省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措施。而由于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权威性等特征,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找一条符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道路。
一、民间文学艺术国内保护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都能不同程度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学者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我国的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有学者提出用商标领域的法律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①也由学者主张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②
我国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的立法状况体现在:1997年,根据《著作权法》第6条之规定,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稿)》,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永久性的保护,该条例还确定了由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行使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授权的职责;2000年5月,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1年,国家文化部起草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稿)》,并正在进一步的修改之中;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5月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举行的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方法》;2004年12月1日起,四川省也开始施行《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二、河北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河北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繁多,在已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中,河北省占了39项,其中:民间文学类2项、民间音乐6项、民间舞蹈3项、传统戏剧12项、曲艺3项、杂技与竞技5项、民间美术5项、传统手工技艺1项、民俗2项。虽然,这些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不足以不能完全包括河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毫无疑问,它们是河北非物质文化杰出和典型的代表。
但是,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日益受到现代知识的蚕食。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河北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如果对河北省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进行一番实地调查了解, 你会不难这其中的问题:
(一)、政府的保护力度不够
政府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用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严重不足,不能保证保护工作顺畅的进行。例如:对武强木板年画的拯救和保护工作不容乐观,一些珍贵的年画流失到了海外,也由得散落在民间,很难收集。鉴于此,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是很难对他们进行收集和整理的。也正是由于政府投入在这方面的资金不足,严重地阻碍了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使一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抢救工作仅停留在形式上、口头上,没有真正的落实。2、对我省的民间文学艺术缺乏整体的认识,管理混乱。河北省虽然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大省,民间文学艺术多种多样,地域性也很强,但是,我省还尚未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没有一个系统明晰的记录。虽然我省已经正式发行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但也是对省内的第一批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还不起不到实质的作用。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后继乏人
目前,河北省部分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正面临着失传、灭绝的紧急状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受到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不能更好的发挥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保护作用,同时,由于现代意识对文化意识的冲击,年轻的一代热衷于西方的圣诞节、情人节、醉心于肯德基、麦当劳等,后继乏人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在当代社会里,“现代化”与“多元文化”的矛盾仍然存在。对一个民族来说,民间文学艺术是本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维系民族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如果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存在和坚持,它就会不可避免地消亡。为此,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化传承人的权利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三)、立法滞后,位阶太低
云南等省同河北省一样,都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但是河北省却没有像云南等省那样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在我省建立。虽然,目前河北省可以在《文物保护法》的框架下保护文物,但仅依此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太过笼统,且操作性也不强,再加上如果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形,将会使我省的文物保护受到严重的损失。
三、河北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一)、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要现实意义
1、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民族精神延续的重要内容,大传统赋予民族的是精神和思想,是“父亲文化”,以民间文学艺术为主要内容的小传统赋予民族的则是情感和血肉,是“母亲文化”。民间文学艺术集中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才智,它激活了民族主体文化,并与之一道构成了民族传统。因此,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有利于增强各族人民之间的情感,进而增强民族团结和民族凝聚力,有利于推进文化大省的建设,实现河北的快速发展和飞跃。
2、全面的收集、整理并保护、传承好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对于宣传河北,开放河北,提高河北的知名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我省这些极为丰富、极为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深受国内外人士的欢迎和喜爱,这给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人们认识河北,了解河北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使河北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知名度大大的提高。
3、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现代社会进步的潜动力。民间文学艺术是文化科学创新之源是每一个民族的母体文化。民间文学艺术是传统文化的“根”,是发展民族文化之魂,是当代文化、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创新之源。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弘扬是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必经之路,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是民族自尊心的一种重要体现。当世界确认中国和平崛起的时候,我们的文化自信有了新的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正处于艰难的但又充满希望的解构与重建过程中。建设好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是弘扬民族精神,增进民族认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复兴中华民族的必经之路。
(二)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途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文学艺术种类消亡的紧急状态说明了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笔者认为,我省应尽快制定《河北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根据河北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特点,从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如用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商标、地理标志等方面的法律来保护。关于该条例的大概框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
1、立法目的
对河北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目标是通过全国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使河北极为丰富和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发扬。
2、保护的原则
(1)综合保护原则。河北你、民间文学艺术的内容极为广泛,对它的保护要采取综合的手段。如可以用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等。同时,也应结合每个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形态,考虑具体的与之相对应的保护方式,进而达到对其全方位的保护。
(2)最优保护原则。当对同一种的民间文学艺术形态有多种保护方式时,就出现了保护方式的冲突或重叠,为了减少保护成本和提高保护效率,我们就应该选择用最优的方式。例如,对一种河北民间文学艺术形态的保护,可以用专利权对其进行保护,也可以用商业秘密对其保护,但是,如果不公开该项民间文学艺术对其保护更为有利时,我们则应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
目前,《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列入省人大2007年重点立法调研项目。省文化厅将进一步协助省人大及省政府法制办做好调研工作,推动《条例》的早日出台,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打造法制保障平台。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化保护方式。
参考文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问题;改进措施与对策
我国是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是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之一。五千多年的农耕文化发展历史以及五十六个民族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的文化生态,彰显了我国的民间艺术资源是十分丰富多彩的,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很多种类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有接近87万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七万多项被国家或省、地市或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收录,其中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就达到了1028项,进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7109多项,进入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达到18000多项,进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更是达到了53000多项。先后建立了徽州、闽南、四川羌族等10个文化生态保护的实验区,有专题博物馆520多座,民俗博物馆197座。怎么样去保护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我们必须准确对待的一个重大课题。
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成为了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在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名列第一位的就是的我国昆曲。日本的“能乐”同时也进入这个名录,当时日本新闻媒体把“能乐”进入非遗名录当成一个非常大的荣誉进行了整篇幅的报道,甚至用了通栏的大标题,而当时我国所有的新闻媒体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却都只是用一个很小很小的篇幅。这就说明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没有一个足够的认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社会对文化传统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议题也成为了焦点。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然还是处在初级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级政府对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还不够深入。由于政府部门的长期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了对种类繁多和文化历史悠久的民间艺术的存在种类、整体状况、数量以及消失状况的认识不清,还缺乏更广泛和深入的了解。
第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保护的意识落后,技术、资金严重缺乏,没有正确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意识落后的几个表现:一是忽视或轻视民间文化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文物取代了文化遗产,致使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重视;三是认为某些民间艺术的消失是客观必然,可以任其自生自灭,没必要保护;四是个别人认为目前我国的国力还是很有限的,可以等经济再发达一些以后进行保护。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的培养和教育。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文化精神,它的独特性与现代社会产生的文化是截然不同的
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多数都是没有形成文字记载的口耳相传,常常是转瞬即逝的而且是不可再生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流失或者是消亡了,基本上都是无法恢复或再生。目前在我国一些依靠口授或者是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很多很多的传统民间技艺也濒临消亡,很多具有一定文化价值或者历史价值的珍贵实物或者是资料不是遭到毁弃就是流失到了国外,时常发生过度开发或随意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很多很多的民间艺术和传统技能都后继无人,面临了马上就要失传局面;一些少数民族特有文字、独特的语言和民间习俗正在迅速地消亡;严重短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研究专业人员,例如一些地方戏剧、民间戏曲正在走向在衰落。古琴、岔曲已经濒临绝灭。
3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工作的建议
目前在我国主要是行政保护也就是公法保护模式,像《文物保护法》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及福建、贵州、云南等省颁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增加了私权保护的内容,确立了以公法保护为主、私法保护为辅的具体制度。
第一,加强组织管理。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合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施行规划管理,确立管理制度,鼓励专项资金和多渠道筹。
第二,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促进研究与保护利用的结合。可以设立专项课题等鼓励多学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
第三,设立民俗文化保护机构和保护区以及专门展示及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搜集、整理成果用影视、文字图片等形式加以保存,通过网络实现资源的整合共享。鼓励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师传、家传、社会传承等方式,把一些珍贵的民间艺术和民俗文化发扬光大,并得到科学保护与传承。
第四,大力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与弘扬工作。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体工具形象具体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通过手工产品、艺术品、商品等物化载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推向全社会。
第五,分发挥民俗文化的特色优势,塑造各具特色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移式保护。
第六,加强立法保护,把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以法律来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要从法律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七,在发扬本民族优秀文化的同时,更要学习世界的先进文化。吸收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尽快建立完善的保护和申报制度。
4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见证,也具有重要价值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关系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及国家的文化安全。充分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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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婷.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探析[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黄山市2007年文化建设考核要求,为逐步建立起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县级名录体系,推进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基础上,开展我县首批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公布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
1.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包括作为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等。
2.文化空间,指按照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
(二)申报项目应注重下列标准
1.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
3.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4.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
(三)制定有切实可行的保护计划
二、申报文本
1.申报文本要突出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学的求实态度,在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之后,突出项目的特征和个性化特点。
2.文本结构简洁明了,内容紧凑,主题鲜明,避免出现文字表述过长、过大、过满和大而化之的现象。
三、附件材料
1.证明材料包括当地党委政府制定的项目保护条例、规划、文件等;专家学者、历史人物对项目的评价、论述;有关项目的历史文献以及该项目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得到过的奖励、产生过的重大影响等。
2.有关申报项目的图片、文件和文献资料
四、申报程序
基本程序:乡镇申报——专家组评审——县政府审定并予公布。县文化局负责对各乡镇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组织评审工作。
五、申报要求
申报、公布我县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一项战略性基础工作,对推进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挖掘、保护和传承都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此项申报工作列入乡镇2007年文化建设考核内容。
一、加强绩效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省、州、县级非遗项目传承人绩效考核,我馆于1月份认真组织开展了2019年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考评会议暨传承人座谈会,将在册的63名省、州、县级传承人进行集中考核,考核合格后发放传承补助经费(省级8000元/人/年,州级2000元/人/年,县级1000元/人/年)共12.7万元,并签订下一年目标责任书。
二、加快田野调查,完善资料收集。
截至2019年6月30日,我馆共组织业务人员分赴阿猛镇石板房村、阿猛镇顶丘村、者腊乡那夺村、盘龙乡响水龙村、干河乡沙松冲村、干河乡红舍克村、江那镇邑勒村、江那镇脚侧竜村、稼依镇小石桥村等20余个村寨,走访50余人,开展田野调查,挖掘调查了10项非遗资源,完成调查报告10篇,图片100余张,音视频资料10余G。
三、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对外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重视,我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普及,一是在墨山广场播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录音广播,发放宣传资料;二是深入阿舍乡斗南村、平远镇大新村、者腊乡批洒村、维摩乡白沙坡村、江那镇窑上村等6个省、州级非遗项目传承基地,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发放有关宣传资料,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省州县级非遗项目储备,下半年我馆将积极整理相关资料,按时立项申报。
一是继续做好省级项目《棒棒灯》、《彝族弦子舞》申报国家级非遗保护的相关后续工作;
二是将整理遴选出的6项非遗资源即传统医药:付氏草药热敷疗法;传统体育:砚山民间传统武术;传统技艺:青砖瓦制作;传统民俗:回族圣诞节;传统音乐:唢呐演奏、洞泾音乐,拟申报为2019年县级保护项目;
三是将报批州文化和旅游局同意的壮族尝新节、彝族草马节、砚山民间武术、苗族膼芦笙、回族牛干巴制作共5项县级非遗保护项目,继续申报为2019年州级非遗保护项目。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团体性、公共性等特征,各国普遍重视通过行政立法运用公权力为本国或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技术服务或指导、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财政资助等,具体包括三种立法模式。
1.统一立法模式
统一立法模式,即由统一法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行政法保护。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政府于 1950年 5月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和韩国1962年1月出台的《文化财保护法》。
2.分别立法模式
分别立法模式,即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多部单行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保护。例如英国分别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民间文艺、民俗及历史古城等不同层次保护对象进行立法,并对保护办法、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都给予详尽的规定。法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充分结合,并以分别立法的模式建立起来。
3.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规范渗透到其他私法规范(如知识产权法或其他民事法律)中,而不采用单独立法形式。采用此种立法模式多被发展中国家所采纳,如2002年印度颁布了《生物多样性法》,突尼斯制定《文学艺术版权法》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行政法律保护模式。1997年国务院制定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规定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证制度,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为工艺美术大师创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要求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统筹规划、妥善安排。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要求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地方政府要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2005年 12月国务院再次颁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基本方针,并进一步提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保护等具体工作目标。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近年来也开始通过立法授权或制定地方性规范文件统一协调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例如云南、贵州、福建等地省级政府根据授权负责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北京市政府2006年出台《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等地方规章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职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由此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观念、知识、技能等方式表现出来人类智力或精神成果,与知识产权存在天然联系: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这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着人类活动不断积累和创新,而激励人们创造性智力活动正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宗旨;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与无形性也与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完全契合。基于此种逻辑,部分国家或地区通过制定或修改知识产权法律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突尼斯1966年制定(1994年修订)《文学艺术产权法》,明确对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此后发展中国家有40多个国家采取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模式,发达国家有澳大利亚、美国、日本、新西兰、瑞士、法国以及欧盟成员国等认为现行知识产权法适用于非物质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977年制定(1999年修订)的《班吉协定》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的区域化,《伯尔尼公约》1967年修改后将“民间文学艺术”当作作者身份不明的特殊作品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归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尽管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应具体规定,但对诸如刺绣、民歌、昆曲等民间艺术形式由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共识。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商标法》也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尤其是传承人明确、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1988年天津著名的泥塑“泥人张”获得了商标注册,1998年少林寺注册了“少林”“少林寺”商标,1999年景德镇陶瓷协会向国家成功申请注册“景德镇”陶瓷证明商标,2004年6月国家商标总局核准铜梁县“铜梁火龙”商标等。
结语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多样性、综合性特征,不同国家选择与本国现实国情、法律传统相适应的法律保护机制,从而呈现出行政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两种法律保护形式。需要指出的是两种法律保护机制仅仅是对不同国家立法模式的理论分类,实践中各国都会综合运用两种法律保护机制,只是在运用程序和表现形式等方面存有差异。
一、“火流星”历史源流及发展脉络
火流星,当地又称“火流秀”、“风火流星”,关于它的起源,当地老人也知之甚少,“火流星”传承人谢双喜和吴福海两位老人曾说道“不清楚这东西从哪儿传来,只依稀记得老人们说,清道光年间有个和尚来到赵陵铺,靠表演这个化缘,由此赵陵铺村民就学会了。还有一种说法,说这是500年前一个道士发明的。”这些口头流传,可以作为研究“火流星”口述史重要来源,但仅靠口头简单相传是缺乏历史依据的。因此关于考证“火流星”的发展脉络,我们应从客观历史表征角度分析。
1.“火流星”起源
追溯“火流星”历史,并非起源于“和尚、道士的发明”,历史是否存在已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曾作为媒介传播者将“火流星”延承下去,这一点是肯定的。“火”自古以来便是人类崇拜和向往的对象,在远古社会,火的出现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因此“火流星”原始涵义应解释为人类对火的一种崇拜形式,并逐渐演变为祭祀习俗,如“祭炊火和燃野火”等。此外关于火的起源,还可以解释为在原始社会,人类生产力水平低,生产工具简陋条件下,随时都会面临死亡的危险,这其中便包括野兽的袭击。众所周知,野兽是惧怕火的,因此火还可以用来驱逐野兽,久之,人类对火的崇拜油然而生,并逐渐演变为火的祭祀活动。以上是对“火流星”文化表征层面认识,而如今“火流星”表演模式是如何形成的呢?试用比较手法对赵陵铺“火流星”与晋阳“风火流星”做简要对比分析,以得出结论,如下:
关于“火流星”表演形式,赵陵铺模式为“一条约一米半长的绳子,两头各拴一个拳头大小的铁笼,里边装上点着的木炭,把铁笼扣好,表演者抓住绳子的中间,慢慢悠起来,越悠越快。火借风力,木炭燃烧,暗夜里划出道道美丽的弧线,点点炭星随风洒落”,而在山西晋阳地区也有一种名为“风火流星”的民俗体育项目,其表演形式为“一根一米多长绳索链接两个特制铁丝网笼而成。网笼里装满燃烧的木炭,看起来不起眼的道具在老艺人的手里挥舞,色彩斑斓,煞是好看”,对比两者之间定义可知,赵陵铺“火流星”与晋阳“风火流星”实为同一种民俗活动,皆用一根一米多长绳子,两端各栓铁网笼,其中置碳,点之,舞动,呈现出灿烂多彩的景观。由两种分布不同地域却同一种民间项目可推证,两者之间绝非都是“源”,要么为平行发展,要么属源流关系,不会出现两种源头。晋阳“风火流星”在探讨其起源时解释为明末清初,从民间杂技或武术表演中发展而来,其创始人为韩荣华。而赵陵铺“火流星”解释为清道光年间和尚或五百年前道士发明,那么清道光年间是从公元1782~1850年,以最早1782年算,距今(以最晚计公元2016年止)总共224年,如为此种情况则晋阳“风火流星”早于赵陵铺“火流星”,为源与流的关系;五百年前道士发明时间推算可至明正德年间,属明代中后期,与晋阳“风火流星”又属行发展关系。但是“火流星”具体时间、确切地点、详细人物都无详细记载,再加之起源道光年间和尚与起源五百年前道士这本身就有相悖之处,因此通过以上例证分析至少我们可以得出赵陵铺“火流星”并不是简单的起源道光年间和尚和五百年前道士说法,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明清时期,“火流星”这一民俗活动就已在石家庄赵陵铺传播开来,并融合当地风土民俗,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火流星”。
2.“火流星”发展脉络
“火流星”从起源到发展,再经完善,最终定型,基本可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远古人类旧石器时代出现火的运用开始,除用于驱逐野兽外,还可以驱寒保暖、照明、烧火做饭等功用,随着火的广泛使用,人类对火开始出现崇拜以及祭祀活动,如火神祝融一例,此时已进入第二阶段,将单纯用火转变为精神层次拜火。此后随着民俗活动的增多和相互融合,对火的崇拜演变为一种民间表演艺术,此时以社火形式出现,此时为第三阶段。社火是由古老祭祀活动发展而来,是聚民间各类表演艺术于一炉的庆典活动,而“火流星”则成为“一门融杂技、武术、锣鼓为一体的民间社火表演艺术,它是对火的一种崇拜表现形式,将拜火融入民间文化活动和祭祀活动中”,是社火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可以起到强身健体、娱乐身心的作用。推测此阶段“火流星”形式与口头相传的道光年间和尚和五百年前道士同处一期。进入21世纪以来,“火流星”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成为极具燕赵本土特色民间艺术活动,并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的保护,此为第四阶段。
二、“火流星”非遗文化特征
“火流星”作为一项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其特征与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人类的创造力”,“火流星”具有自身独特文化表现形式,又属《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的传统体育、游艺、杂技项,其发展演变与历史发展规律相一致,反映出人类文明智慧的结晶。结合“火流星”独有文化形式与《公约》、《条例》立法原则,总结其非遗文化遗产特征,如下:
1.非物质性。“火流星”与具有固定形态、独立发挥自身价值的如古代遗址、古代建筑等相比,它的传承模式需要借助于人,通过人的表演传播形式表现其文化价值,它是一种技艺类活动,从这一点来看,它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非物质的文化遗产。
2.不可再生性。“火流星”是人类历史时期特定环境的产物,因此它的产生具有不可复制,不会随人类意识行为臆造,如煤、石油、水等不可再生资源一样,如不以保护传承,则有失传的危险。据“火流星”传承人吴福海介绍:20世纪50年代后,“火流星”鲜有人知晓,目前火流星继承人仅9人,其中6人平均年龄70岁左右,另3人则为“90后”,由此见,“火流星”作为一种不可再生非遗文化,应得到重视和保护。
3.灵活性。我国文化遗产分为物质与非物质,而像佛塔、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以随意搬动、变动的,具有固定性。而“火流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人的媒介形式表现,具有灵活性,可以依人体不同运动组合而表演出各种精彩的动作。
4.地域性。虽然“火流星”起源并非赵陵铺,但传播至此后,依托燕赵地区丰富的文化底蕴和劳动人民智慧结晶,与“火流星”本身特性结合,依据本地风土人情,发展成为现在极具燕赵文化特色的民间技艺活动。
5.健身性。“火流星”是一项民俗体育运动,通过技艺表演形式表现出来,将一米多长两端燃有火炭的绳子舞动起来,提升臂力及全身灵活性,还可以有“虎口吐艳”、“火环飞舞”、“仰首五环”等多个招式,达到强身健体功效。
6.娱乐性。“火流星”一般以节日庆典、代表演出、庙会等时间出现,如赵陵铺“火流星”表演一般在年后正月里举办。笔者曾在赵陵铺赵一街村生活过,当时每年逢正月,便会在赵一街小区广场举行表演活动,不仅有火流星还有秧歌、唱歌、吹唢呐等等,给人们带来欢声笑语和视觉上的享受。近年来,“火流星”作为石家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实现走出赵陵铺,在市区各地举办表演活动,让更多人民群众从中得以欢乐。
7.全民性。作为一种具有民间特色活动,有着广泛的群众参与基础,据谢双喜老人回忆道:当年整个赵陵铺人人都会玩,无论十几岁孩童,还是年过古稀老人,都对此有极厚兴趣。在笔者早年,家里老娘以及弟弟都会表演“火流星”,当时还是表演队成员之一,每次见他们一老一少在家里玩的不亦乐乎,很是欢喜。因此“火流星”是一项人人参与的全民性民俗活动。
三、“火流星”非遗文化保护措施
赵陵铺“火流星”民俗活动,在20世纪50年代后,曾一度面临淡漠、失传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随着现代化建设,传统民俗活动难以与其接轨,难以适应新的环境,出现断链局面,原有村落、活动场所也随现代化建设需要而消失。其次现代娱乐活动多样性,年轻人对此传统民俗活动不屑一顾,甚至有抵触情绪存在。再次传播人群呈现老龄化,后继无人,出现窘迫局面。最后当地政府对“火流星”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相应的保护机制和资金投入。因此面对此种情形,我们应该坚持《文物保护法》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做好对“火流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发展工作,实现全方位、多角度、时空性保护。为切实保证“火流星”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试从以下几方面保护措施出发:
1.加强地方政府投资力度及法律保护措施,积极申报非遗保护项目,将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序列。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赵陵铺“火流星”民俗活动得到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在社区建立专门演练场所、购置器材,还通过《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法律手段,积极有效的保护这一活动。并在2013年,“火流星”被列为石家庄市第五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火流星”非遗保护初见成效。
2.提升宣传力度,通过多媒体渠道如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形式,加大人们对“火流星”的深度认识。通过网络媒体迅速传播力度,可以使“火流星”再次走进人们视野,对这一本土民俗活动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3.举办“火流星”民俗演出活动,组建培训班,举办文化论坛,实现全民参与。开展文艺演出,可以使这一民俗活动真正实现“走出去”效果,通过视觉上的感知让更多的人了解,近年来,赵陵铺“火流星”表演队先后在水上公园、文化广场、郊县举办表演活动,得到人们一致称赞。通过举办培训班、文化论坛形式,让老艺人将这一文化传承下去,可以避免技艺传承的断链,培养“90后”、“00后”新生代力量,全民参与,使“火流星”这一民俗活动延承下去。
4.结合当地本土文化特色,吸收外来文化因素,对“火流星”活动加以适当改造,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特性。目前,“火流星”表演形式已有十几种,如“虎口吐艳”、“火环飞舞”等,为了实现视觉效果及娱乐感,加入新的表演因素,使这一活动更能持久延续,实现与民同乐、强身健体功用。
5.建立“火流星”小型展览室,建立网上文化平台,并且借助地域优势开发相关衍生手工艺品,实现产业化管理模式。举办展览活动,展出老照片及火流星表演工具、服饰等,以达到社会教育目的,依托展览活动,开发网络平台,建立专门网站进行宣传教育,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赵陵铺地域“赵佗文化”优势制作精美手工艺品,如钥匙链、水杯、贴纸、摆件、“火流星”模型等,达成现代产业化管理。
四、结语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化遗产包括:
(一)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可移动文物,与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及水系、地貌等文化景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三条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传承发展”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文物局负责本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古城办、规划、财政、建设、国土、园林、教育、房管、公安、宗教、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建立市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可用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的经费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长。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第七条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物、文化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各类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和控制要求,报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名录的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筑、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本体、环境风貌的建设活动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必须经市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级别,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损害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整治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人)须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文物的保养、维修和安全。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健全保护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监督、指导管理使用单位(人)做好保护及档案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组织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科学合理地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改变其原使用用途,变更使用范围。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作其他用途的,经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实施考古前置制度,在下列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必须提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一)由市、县(市、区)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内;
(二)地下文物埋藏区外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建立藏品档案,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展示中心等。
第二十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影像拍摄的,拍摄单位须提前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修复、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单位,须经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文物等级报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实施情况,对不能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传承人。
对认真履行传承义务的项目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考核,并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擅自施工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他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工程,未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强行施工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或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方案,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
(七)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
(八)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苍山洱海地区是历史上残国西南地区两个极其重要的交通要道之一,也是“茶马古道”与“蜀身毒道”的交汇地。南诏大理国时期的疆域北至藏区,东抵四川、蛊州边界,内通中原,南通东南亚,一直是西南丝绸之路的枢纽,是汉文化、青藏文化、海洋文化等多种文化的交汇地带。由于青藏高原与云贵高原在此交接,高山大川的阻隔,使大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的避难所。
云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省。大理白旗自治州有白、汉、彝、回等13个民族,大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具有典型的区域性和差异性,是西南高原盆地农耕民族文化特色十分鲜明的区域。目前,大理州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9项,传承人5名;拥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0多项,省级传承人69名;州级保护名录273项,全州有8个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大理三月街荣膺“节庆中华最佳文化传承奖”。2011年1月,大理被国家文化部正式认定为“全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保护。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从2010年起至2020年,共10年,分3个阶段保护实施,届时保护工作将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美国探险家洛克曾经说过,“当我行走到大理时,便不想再前行了。”透过“风花雪月”的美景,透过这片四季无寒暑宜居乐士,发现的眼睛,思考的脚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程,我们惊喜过,感动过,兴奋过,泪流过,最终手牵手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
我在大理等你。
延续文化血脉 守望精神家园
当今世界,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已经形成共识,云南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属罕见。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是云南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的文化成果,体现了云南各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想象力和审美意识,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深层文化基因,是深深扎根于云南红土高原的民族之根。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民族血脉的传承,关系精神家园的守望,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云南省以开展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为基础、以建立名录体系和扶持传承人为核心、以实现原生地保护和动态传承为目的,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00年5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率先颁布了全国第一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条例》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工作方针、内容和范围、各级政府的职责、保护与抢救、推荐与认定、交易与出境、保障措施、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提供了法律依据。2003年以来,在国家文化部的支持下,云南省率先启动井大力实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程,全面开展资源普查,初步摸清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状况,建立了分级分类保护名录体系。云南省现有经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名录8590项,其中国家级保护名录75项,省级保护名录217项,州(市)级保护名录2881项,县(区)级保护名录5417项;“傣族剪纸”和“格萨尔王”两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明确保护对象,纳入依法管理、科学保护的范畴,为全省各民族保护了一大批珍贵的文化基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无形活态文化,其保护的首要问题是传承。保护传承的主体是人,传承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者和承接者,通过他们口传心授和行为示范,各民族的文化传统才能相沿至今。因此,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使其传承久远,传承人便成为问题的关键。云南省已建立起四级传承人认定体系,有经各级文化部门命名的3542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其中国家级传承人51名,省级传承人824名,州(市)级传承人970名,县(区)级传承人1697名。通过加大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帮助传承1人提高生活水平和改善传承条件,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调动传承人带徒传艺保护的积极性。
云南省的保护名录中有56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寨被列为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由于历史的、自然的原因,特别是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经济发展滞后、受外界影响较小的民族地区,较多地保存了民族文化的传统,如生产生活方式、风俗、礼仪、建筑以及自然环境等。设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是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变化的当今形势下,有效地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一种乡村发展模式。其宗旨就是要努力实现文化生态的多样性保护,原则是实行原生地的保护,以文化拥有者即村民的自觉保护为主体,注重传统文化保护并吸收现代文明,重视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努力实现文化与生态、社会、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今年1月,大理白族自治州被公布为国家级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大理作为云南西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历史悠久,山川秀美,人文荟萃,文化遗产资源丰厚,是名符其实的“文献名邦”。在大理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通过全州文化和文物干部的共同努力,大理州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在博物馆建设、文物建筑维修、考古发掘和历史文化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文化产业发展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大理实施“文化立州、旅游兴州”的发展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特别是全民族文化自觉的提高,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大好,充满机遇和挑战。文化遗产事业是为保留中华民族的记忆,维护中华民族的根基,守望共有的精神家园,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前景光明。
保护文化遗产 存续美丽大理
大理是誉享中外的“文献名邦”,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中国唯一的白族自治州,以白族为代表的民族风情,以南诏、大理国为代表的历史文化,以苍山洱海为代表的自然风光闻名于天下。物质文化遗产星罗棋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异彩纷呈。
近年来大理一直在积极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大理苍山洱海区域为中心,辐射全州12个县市行政区域,其中根据大理文化不同的表现形式又划分为8个重点保护区域,将分类、分区进行保护,形成对大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动态的、整体性的保护,从而站在全国的层面上,总结保护经验,探索保护路子。
日前,文化部专家已经通过评审,大理州被文化部正式公布为“全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部专家评审组认为,大理白族自治州内涵丰富,生态鲜活,独具特色;从生态文化的两个组成部分即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来考证,大理的自然生态景观与民族文化生态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相辅相成,形成大理文化的整体特征,符合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基本要求;同时,大理州领导高度重视,保护机制完善,保护措施得力,申报的规划纲要具体可行,已具备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条件。
大理历届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得到全州350多万各族人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2010年成立大理州文化遗产局,全州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已经建立起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