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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财务管理;政府行为
一、问题提出
在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坚持农户合作者为行为主体,与此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辅助效用,及采用政府适度干预下以农户合作者为主体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经过该组织运行30年可以看出,其在改进单个农户参与市场活动中呈现高交易成本及实现收益较少现象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缺陷性,造成组织运行过程中财务管理混乱现象。
一财务收支无计划,预决算管理不规范;二货币资金管理较混乱,资金筹集渠道单一,资金短缺严重,收支失衡,支大于收,非生产性开支过大;三债权及债务化解迫在眉睫;四财务审批不规范及收支结报管理问题多;五财务会计制度运行混乱。六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七财务预测机制不健全,对外投资论证不充分等。这些种种都造成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运行效率降低,阻碍农民收益的最大价值实现。
二、农业产业组织中政府行为边界
1.政府对行为主体的干预以不侵犯其要素资源的产权为限。企业家是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决策主体、投资主体,又是利益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政府除了保障市场健康运作外,还可以多种方式影响主体的行为:一是宣传引导。二是政策扶持。
2.政府对组织过程的干预以不介入组织行为主体的经营决策为限。政府官员为追求政绩,鼓励政府部门兴办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组织,并将其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和业绩考核集中在自己手里,从而形成新的政企不分,官办和官民合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在决策上依赖于政府,将直接影响到合作组织发展的独立性。同时由于政府官员并不一定能够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因而直接参与行为主体的决策,不仅侵犯行为主体的经营权,而且容易造成决策失误。
3.政府对组织环境的干预以不打破交易市场化机制为限。市场环境是组织环境的最重要内容。农业市场运行中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这是由农产品的特性决定的。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的生产与储备具有保障国家安全的公共服务性,流通过程中产品供给弹性大、需求弹性小,农业生产者通过市场交换所能得到的收入只是农产品生产与储备这种活动所带来的利益的一部分,因而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确保农民利益和食品安全,政府适度干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市场缺陷,如实行最低的价格保护制度、农业生产直接补贴制度等,都有利于稳定粮食价格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但同时政府干预也可能引发“政府失效”。
三、政府营造良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财务管理环境可行性措施
1.政府应为一个新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成立或项目选择进行产业业环境、资源禀赋等分析,避免农户盲目投资,降低其风险,即瞄准目标,一击即中。
2.政府应加强资金支持,保证其充足资金流。如可以对绿色低碳产业因其社会收益大于企业效益而进行直接补贴,鼓励其发展;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运行专项基金;建立农业企业信息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贴息、中介组织担保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适度扩大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等;组建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等,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间接融资体系,为组织良好运行提供多渠道的融资体系。
3.政府提供财务过程服务。职能定位主要在于实时监督与审计。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供实时服务,查看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其资金运用是否合理、利益分配是否兼备相关利益主体权益等,提出相应解决办法及建议供行为主体采纳,弥补其自身在财务管理标准化运作过程中知识的缺陷,帮助其营造规范化财务管理作业习惯。
4.政府提供后台服务。各乡镇部门根据自身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建立一个专业服务部门为行为主体提供财务服务。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已非常成熟的行为主体,可为其会计工作人员给予专业知识培训,了解会计准则及法律规范的变动等,防止出现操作性失误;对正处于刚成立期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由于其专业会计人员的缺失,为其提供全程财务管理专业服务,包括专业财务报表编写、行为主体运营表现分析等,防止其出现理事长担任多职,职责混乱现象,使其财务管理更能清晰准确体现行为主体发展现状。
5.政府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及操作规范化标准化说明,规范产权关系,其是进行盈利分配及权责界定基础。这就有利于规范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财务管理环境,保证整个财务管理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护各方利益,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结论
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这一专业模式正处于不断探索阶段,对其在财务管理运作方面出现的问题,本文在明确政府行为边界基础上,提出政府营造良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财务管理环境措施具有切实可行之处,有利于组织内部财务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提升;有利于避免组织内部一人独大、职能混乱现象发生;有利于实现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参考文献:
[1]庞晓鹏:中国农村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