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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

第1篇: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1、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对工业园区现有工业项目的管理,开展工业项目清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环评报批手续的、未批先建的项目,督促企业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已经生产的但未履行“三同时”验收的企业,督促他们完善验收手续。目前,凤凰山工业园区环保设施验收率100%,验收合格率100%,“三同时”执行率95%。

2、依法关停程阁、大楼两座轮窑厂。

3、制定了《区严防“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实施方案》,定期组织环保部门和镇办进行联合督查,无“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的现象。

4、严格控制农村工业污染工程。为了保护农村环境我区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辖区农村工业企业进行了全面监察。依法对3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实施关闭;对8家没有环保手续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补办环保手续;对2家选址不当和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企业,限期搬迁。

5、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已经全面贯通,并于2011年9月6日与市排水公司签订对接协议,现已正式投入使用。

6、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相关规定,依法征收排污费110多万元,超额完成年度制定的征收任务。

7、按时上报环境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

8、加强小锅炉的监管,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9、按规定申报黄里、桥头、油坊、鲁楼4个市级生态村,农村整治资金已拨付到位,生态村建设完成3%。

10、强化污染防治监管,推行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消除了粪便污染,提升了农村环境质量。

11、我区把保障和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对全区7眼农村饮用水水源井环境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目前,全区7眼集中式饮用水源均达到二级保护区标准,饮用水合格率达100%。

12、成立了区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做好全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确保全区在秸秆禁烧期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实现秸秆全面禁烧。

13、面向全社会开展环保宣传。一是认真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生态乡镇的创建工作。二是充分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三是通过电视、报刊、公益广告、信息进行宣传。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14、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定期巡查工作,严防辖区内污染源事故的发生。全年无任何污染事故发生。

15、未出现环保部、省厅通报批评或挂牌督办的案件。

今年1至12月份,共处理污染投诉案件40多起,处理率达100%。

第2篇: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的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功能区划定,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公众参与的平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生态和循环经济,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建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普查和环境状况调查工作,按照水量充足、水质优良、风险可控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现用、备用和规划用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或者与相邻饮用水水源地共享资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在普查基础上对城镇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确定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予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防护要求,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处理好通航、防洪等问题的前提下,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防护设施。

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的管理方式,由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污染状况等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以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协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居民的应急供水。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同一设区的市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协商不成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自治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跨设区的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时,应当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村民、居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以及供水变化等具体情况,确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的程序进行,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五百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后确定保护范围,并督促和指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化养殖场等的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五)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滥用化肥;

(六)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山采石、采矿、选冶和非疏浚性采砂;

(七)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物;

(八)严重影响水质的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九)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十)网箱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五)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六)从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倾倒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七)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

(三)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

(四)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

(五)养殖畜禽、旅游、游泳、垂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物;

(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

(三)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农药等;

(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五)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三)修建墓地、丢弃以及掩埋动物尸体等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第二十八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从事农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企业;

(二)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四)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

(六)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

(七)修建墓地;

(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监测,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监测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除发生特别严重干旱或者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应急用水外,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位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者地下水资源匮乏地区的单位,禁止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以及农村厕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渔业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林业和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递减化肥和农药用量,使用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标准的水质进行农田灌溉,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水产养殖品种和密度等,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水质净化等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的营造和管护,维持稳定水体的自净功能;在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减少面源污染、水土流失,采取生物净化、除藻曝气等措施净化水质;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加强面源治理和补给区水质净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下一级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建设,建立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备用饮用水水源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确保备用饮用水水源安全,并实现应急供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跨区域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备案。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陆路运输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法避开的,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路段加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保护区域前的路段设置预警标识、限速标志和实时监控系统。危险品运输工具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输水管网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建立供水设备维护责任制,采取防渗透、防腐蚀等措施,防止在饮用水传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或者多次污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牵头,流域、区域人民政府参加,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监(检)测能力建设,合理布局监测网点,建立监(检)测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检)测;对重点饮用水水源,应当加强监测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并实现各相关部门、公共供水企业的信息数据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水量等信息。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建立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跨界断面水质的管理,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水质标准。

跨界饮用水水源断面水质未达到规定水质标准的,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上游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上游人民政府应当上报处理结果,同时通报下游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整改落实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源名录,制定风险防控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改完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周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应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饮用水水源周边风险区域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上游连接水体设有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下游人民政府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饮用水水源周边企业,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存放场所和转运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准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或者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二级保护区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修建墓地的,处每个墓穴三千元罚款;

(二)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未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的;

(二)饮用水水源水质未按照管理规定达标又未采取整治措施的;

(三)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未划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以及综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水源污染的类型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对水源保护区要实行特别的管理措施,以使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 水质标准。水对于人类来说是重要的,所以,保护水源,人人有责!

死亡有机污染

它来源于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纸污水、农业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机质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危及鱼类的生存;还能导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能够分解有机质,维持着河流、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发黑、变臭,毒素积累,伤害人畜。

有机和无机化学药品污染

这些化学药品来源于化工厂、药厂、造纸厂、印染厂和制革厂的废水,以及建筑装修、干洗行业、化学洗剂、农用杀虫剂、除草剂等。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它们进入江河湖泊会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引起生态破坏。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磷污染

含磷洗衣粉、磷氮化肥的大量使用容易造成磷污染。磷能够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因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它还会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 磷也是鱼类甚至湖泊的杀手。大量增殖得细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气,使依赖氧气生存的鱼类死亡,随后细菌也会因缺氧而死亡,最终是湖泊老化、死亡。磷还可对热带地区的海滨水域造成与上述情况相似的水体富营养化的威胁。

石油化工洗涤剂污染

大多数家庭和餐馆大量使用的各种洗涤用品都是石油化工的产品,难以降解,排入江河中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而且会积累在水产物中,大量进入人体后会出现中毒现象。

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汞、铅、镉、镍、硒、砷、铬、铋、钒、金、铂、银等)污染 它们主要来源于采矿和冶炼过程、工业废弃物、制革废水、纺织厂废水、生活垃圾(如电池、化妆品)。这些重金属对人、畜有直接的生理毒性。

酸类(硫酸等)污染

酸类主要来源于煤矿、金属(铜、铅、锌等)矿山废弃物以及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厂。 酸类可毒害水中植物,引起鱼类和其它水中生物死亡,严重破坏溪流、池塘和湖泊的生态系统。 [1]

悬浮物污染

土壤流失、向河流倾倒垃圾都会造成大量悬浮物。这些悬浮物大大降低了水质,增加了净化水的难度和成本。

第3篇: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0016502

1岫岩县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危害

改革开放以来,岫岩县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民的生产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很大改变。但在发展的同时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农村环境正在逐步地以隐蔽或公开的方式遭受破坏,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严重影响了农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长期以来,农民的环境意识较差,由于多年的生活习惯,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人畜粪便、各种生活污水往往任意排放,污水横流,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水和粪尿也是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生活、生产垃圾得不到集中处理,大部分都倾倒堆积在河道两旁,严重威胁了饮用水质的安全,危害极大。

1.1生活垃圾产生的危害

生活垃圾露天乱堆乱放,臭气冲天,蚊蝇孽生,污染物严重污染空气并侵占大量土地,对农田破坏严重,垃圾内所含水分和淋入垃圾中的雨水产生的渗滤液,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1.2生活污水产生的危害

生活污水乱倒现象十分普遍,长此以往,使不少农村水环境受到了日趋严重的污染,导致水体水质变差,甚至影响水体功能,还污染土壤,导致土壤出现酸碱化、盐碱化等。

1.3畜禽养殖污染产生的危害

农村禽畜养殖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污染源,不仅污染土壤、污染水质、污染空气,还传播疾病,破坏环境,成为岫岩县农村亟待解决的又一大环境难题。

2岫岩县农村生态环境实施综合整治的建议

自2010年起,为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岫岩县开展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3年示范工程,总投资7324.05万元,共涉及15个乡镇(经济区)57个行政村,从饮用水源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大方面着手,设立了水源警示牌,修建了饮用水井防护栏、污水集中管网、氧化塘、污水排放沟、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箱(点)、垃圾转运站、户用沼气设施,建设有机肥厂,对废弃矿山进行植被恢复等综合整治工程,进一步清理水源、清理田园、清理家园。通过3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具有综合性、复杂性、艰巨性特点的长期工程,单靠哪一个部门都难以完成这项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此建议如下。

2.1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农业源污染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范畴,其重点是推进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

(1)开展摸底调查,建立污染源档案,并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计划。

(2)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治旧控新,生态养殖,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有效规范规模化养殖场的建设,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在基础条件好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畜禽养殖治理试点工作,建设防雨防渗储糞场、污水沉淀池、有机肥厂,从源头解决岫岩县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对农村环境的影响。

2.2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

(1)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宣传和农村垃圾减量化知识普及,使农民群众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的生活陋习,增强参与意识,让村民意识到环境问题人人有责。

(2)职能部门制定可行方案。有关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对农村垃圾污染现象不可熟视无睹,要制定相应治污措施。比如:在行政村全部建立“农户收集,镇村清运,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新机制,也可以把环卫管理职能延伸到农村,纳入统一管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在乡村建立垃圾箱(点)、垃圾中转站或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垃圾处理厂,对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及堆肥处理,确保群众有地方倒垃圾,有设备运出垃圾,有经费保障工作运转,使乡村垃圾问题得到根本改善。

2.3实施村屯居民区绿化美化

开展“创绿色家园,建秀美农村”活动,根据各乡镇、村屯不同地域的具体条件,探索不同的绿化模式,实现一村一品、一街一景,全力打造一批特色村和示范村。

(1)坚持乔、灌、花、草相结合,对村屯四周及街路、巷路、房前屋后、庭院进行统一规划,做到乔灌相间、高矮结合、错落有致,体现层次立体感。

(2)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建设一批别具特色的小果园、小花园、小药园、小游园。

(3)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村屯周围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形成树木围屯、林带环村的绿化网络,并利用空闲地或垃圾区规划建设一批风景独特的“绿化区”和优美实用的“文化休闲广场”。

2.4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1)发展生态农业,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施药、综合利用秸秆还田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绿肥等,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推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控制农业源污染。

(2)规范畜禽养殖,加强对水源地上游各类大小养殖户的监督管理力度,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整改的严肃整改,该治理的尽快治理,以杜绝其对水源地的污染。

(3)严把污染防控关,坚持环保第一审批权,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不得上马任何可能带来水源污染的项目。

第4篇: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一、*水资源基本情况

*地势南高北低,三面为沙漠包围,国土面积6.64万平方公里,全区国地面积全部属于黄河流域,黄河干流横贯北部,流程397公里。中部有清水河、苦水河等黄河一级支流,南部有泾河、葫芦河、祖厉河等二级支流。

*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多年平均年降水量289毫米,年蒸发量1250毫米,平均干旱指数达4.3。当地地表水资源量9.49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30.73亿立方米,扣除地表水与地下水重复资源量28.59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为11.63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21.53亿立方米。平原区地下水与地表水不重复的资源量1.5亿立方米,加上国家分配的黄河水指标可耗用40亿立方米,水资源可利用总量41.50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为696立方米。

按自然地理分为北部引黄灌区、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北部引黄灌区面积占25%,当地水资源总量3.69亿立方米;中部干旱区面积占42%,当地水资源总量2.14亿立方米;南部山区面积占33%,当地水资源总量5.8亿立方米。引黄灌区由于引黄灌溉便利,用水总量占全区的90%以上。中部干旱带由于干旱少雨,土地荒漠化和沙化严重,人均占有当地可利用水量仅51立方米,资源型、水质型和工程型缺水并存。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法规健全

自治区党委、政府把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为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从法律法规上保障管理力度。面对水资源的枯竭,自治区相继出台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印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河流及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同时加大了水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在出台的《*节约用水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爱伊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川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为了合理优化配置水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银川市通过建设黄河水厂,利用黄河水替代工业企业自备井地下水,实现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自去年以来,银川市对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打桩界定,设立了水源地保护警示牌。

(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并重

一是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完成了《自治区水资源综合规划》9项专题报告,开展了《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完成了《*经济生态系统水资源合理配置研究》、《*地表水功能区划》等报告。

二是加强水源地保护和建设。自治区政府十分重视城乡饮水安全问题,积极加强水资源地保护和建设,并把开展以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作为10件为民办实事之首,进行了一些系列保障饮水安全专项活动。提出了保护措施,要求在2007年底前取缔了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2008年底前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排污口。组织人员普查登记了全区195个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理“关口”前移。目前全区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基本符合标准。本着“优化优用”的原则,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秩序,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利用现有水利工程体系,实施多水源联合调度和优化调度,保证城乡供水水量和水质,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不准开采地下水。

三是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从2005年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行动》以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专项行动,形成了区、市、县三级联查行动,水利、环保、监察、经委等多部门联合行动工作机制。银川市实施了清洁能源行动计划,石嘴山市实施了碧水蓝天工程,吴忠市大力整治造纸废水,固原市加快治理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中卫市积极推进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2007年全区cod排放量为13.7万吨,比上年削减2.07%。

四是实施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提高雨洪水资源利用率。以提高防洪能力,提高水资源效率及城市品位为主要目标,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整治靓化了唐徕渠穿银川市城区段。通过建设艾依河(青铜峡河西总排干)实施防洪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使防洪工程、排水工程与湿地保护系统联用,地表水综合利用与地下水有效补偿相结合,实现洪水、沟水、湿地资源化,变害为利,既变污染排水为清污分离,又有效利用了城市排水及雨洪水资源,恢复了湖泊湿地,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

五是健全取水许可制度,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至2007年底,全区发放取水许可证1100多户。2008年8月1日出台了《*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对20多个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水资源论证,新上项目水资源论证达到100%。

六是强化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水环境监测部门于2008年6月4日深夜进行了*水环境历史上的第一次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和暴雨洪水测报应急综合演练。演练单位反应迅速、上报信息及时、数据准确,为今后实战中,做到为领导决策和相关部门及时提供信息,降低水污染危害和损失打下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七是建立预警机制。建立了突发性水污染月报制度和快速反应应急机制,颁布了《自治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制定了《*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决定》,大大提高了处理*重大污染事件快速反应能力。

(三)节约用水管理发展快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启动试点建设。自治区专门成立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完成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节水型社会试点期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先期开展了综合试点工作,一是启动了灵武市、平罗县两个县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二是首府银川市开展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三是启动了中卫市、海源县和灵武市三个节水型灌区示范区建设;四是启动了银川市城市水资源实时监测与管理系统;五是初步完成了三个水权转换试点项目。

2、以水权转换为突破口,建立水资源高效利用模式。按照黄委会批复的《*黄河水权转换总体规划》,一是制定了《*黄河水权转换实施意见》、《*黄河水权转换实施细则》和《*水权转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二是将初始水权指标按生产、生活和生态三大部门分配至各县市和灌区;三是加快试点项目节水工程建设,完成黄委会批复的三个水权转换试点项目,合同资金1.51亿元,并建成宁东供水工程向马莲台、灵州电厂和甲醇项目提供,有力支持了宁东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四是开展了水权转换相关配套技术政策和专题研究,提高水权转换的科技含量;五是初步形成了“农业综合节水—水权有偿转换—工业高效用水”的水资源高效利用模式。

3、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力度,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截至2007年,建成和正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15座,基本覆盖沿黄各市县,设计总处理能力68.5万吨/日,全区综合污水处理能力、集污管道总长、污水处理问量,2005年底比2000年分别增长633.3%、64.53%、215.8%。污水处理率达到62.4%,减少了污水直接排放黄河,使得黄河水质逐年好转,大武口电厂“上大压小”项目利用污水处理厂中水替代了原地下水源,有效保护节约了地下水资源。

4、改革水价和水费收取制度,促进各行各业节约用水。深化农村水费改革试点工作,实行“三位一体”的水管体制,“三费合一”的水价机制和“一费开票到户、一票收费到户”的水费收缴方式,自流灌区成立协会860家,注册率85%。2007年调整引黄自流灌区水价,农业用水由试点前的每立方米1.95分提高到2.45分,企事业用水水价整体标准比试点前提高了3-5倍,为每立方米2元,其中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1元,水资源费征收率达到90%以上;银川市、石嘴山市推行了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的超定额加价政策,特殊行业超定额每立方米达到8.50元,有效地促进了各行业节约用水。

5、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田间节水。采取“以奖代补”政策,每年财政拿出近2000万元资金,调动全区开展声势浩大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了灌排设施整治、中低产田改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治理、设施农业供水工程建设和高效节水补灌等重点建设项目。

6、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完善节水型社会体制保障。全区共成立了17个水务局,5个地级市全部成立了水务局;相继成立宁东、太阳山、宁西水务公司,积极推进城市、工业和农业的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石嘴山市初步实现了工业、农业和生活统一供水,并实行供水、用水和排水的一体化管理;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在3个水管单位开展了改革试点。

7、健全节水科技支撑,推进自主创新。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制度设计与专题研究》、《*水权转换价格体系研究》、《水权转换项目区节水监测分析》、《中石油*石化分公司工业综合节水示范》及《全区工业用水与节水研究》、《*城镇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资源化研究》等节水型社会建设课题研究。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共同成立“*节水型社会建设研究中心”,为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与试点提供系统的科技支撑。

三、几点启示和想法

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关键是要把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运用到我们的工作实践中去,转变为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以与时俱进的思维方式、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不断创新的工作方法、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努力开创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在思想认识上,要转变观念,按照市委“专业、认真、务实”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科学调度、优化利用、合理开采、节流与开源并重、依法行政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科技投入,继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积极开展各项水资源项目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对水资源管理工作重点投入,为科学研究、优化调度、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做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性、完善性、永续利用性的工作,做好水资源开发、保护,湿地利用,城市环境绿化的长远发展规划。

(三)管理和保护并重,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我市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主要存在的威胁是水质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资源型水资源的补给是我市被动性接受的,难以操控,今后的水资源潜力重点应放在城市节水和防止水质型缺水方面。怎样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生态绿化工作,是水利及环保、城建、绿化、环卫等部门的共同责任,应共同做好我市经济发展、生态绿化、资源和人文建设、城市规划联合协调执法机制,其中水资源管理重点做好水资源论证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5篇: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影响;防治对策;泾川县

泾川县地处黄土高原沟壑区,县域总面积1409.3km2。经过50多年的治理,全县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82.4%,被誉为“生态建设一面旗”“甘肃省实现绿化第一县”“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等。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跳板和政策支持。紧随西部资源开发的脚步,泾川县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已经全面展开。几年的勘探开发,虽然助推了全县经济的发展,但也对本来就比较脆弱的县域生态环境和采油区的水资源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破坏。2016年下半年,泾川县水保局抽组4名水保监察人员,携带测量仪器、照相机等,对近年来全县石油勘探开设的所有井场进行了监督检查,结果显示,采油区环保措施和水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人为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状况堪忧,直接威胁着区域内群众的生产生活,动摇了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1石油勘探开发区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县域内目前共有石油井场242个,井位360个,其中正在运行的井位196个,废弃或者封闭的井位107个,已经复耕的井位16个,正在钻井作业的井位41个。

1.1废水、油泥处置不当,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石油钻探过程中,钻井排放的废水、岩屑及泥浆处置不规范,随意排放;在进行采油操作的过程中,管线破裂、设施故障及修井喷油等,导致原油泄露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井场无视地下水污染将含油废水未经处理达标就直接排入注水井,对地下水造成潜在污染;有的井场将大量脱油水通过渗坑下渗或就近随意排放,造成局部严重污染;有的井场将现场清理出的油泥随意转移处置,扩大了污染范围。

1.2水土流失严重,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除复耕的16个井位外,其他344个井位涉及的226个井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水土流失,尤以丰台镇西头王村,玉都镇郭马村、星火村,党原镇高寨村等山区井场水土流失最为严重。如玉都镇康家村境内布设的HH94P4井场,由于无集雨坑,采油队开挖水沟把井场产生的径流直接排入沟道,造成沟岸坍塌,植被毁坏。党原镇高寨村境内布设的HH36P13井场,在场地平整过程中将弃土推入沟道中,导致沟坡大面积植被被压埋,弃置在沟坡上的虚土成了新的水土流失源。

2石油勘探开发中生态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

(1)石油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法规落实不到位,环评工作滞后。在石油开采过程中,未能严格落实开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未制定或未按要求落实相关的污染防治方案,特别是污染前控工作不到位,后续污染治理措施也没有及时跟进,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难度加大。(2)石油企业只看重经济效益和眼前利益,重生产、轻环保的问题依然存在,缺乏中长期的环境保护规划,在勘探开发过程中,由于前期投入不足,环保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对固体废弃物处置和污水处理不规范,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随意堆弃,污水随意排放,造成地表污染。(3)石油开发进程中企业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致使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起来难度很大,加之石油企业从钻探到采油各生产环节对污染防治工作责任界定不够明晰,各环节之间污染防治工作严重脱节,治理主体相互推卸责任,污染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

2.2重点饮用水源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

(1)石油勘探开发未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部分井场布设位置触及或越过饮用水源地保护红线。如王村镇百泉、章村,汭丰镇郑家沟等主要水源保护区周围,有的井场甚至距水源保护区不足5km。(2)局部地区地下水水位急剧下降,浅层地下水受到破坏,北部塬区地下水已不同程度受到潜在污染。

2.3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242个井场中只有92个进行了简单治理,整修了场地边埂,在边埂内栽植了刺槐,处撒了一些草籽,但出苗率和成活率都不高,水土流失仍然存在。其他井场落实水保方案较差,井场内没有蓄水设施或蓄水设施太小,降雨后场地产生的径流较大,常冲毁场地边埂致大量水土外泄。有的井场在场地平整中将土推出井场外,但由于没有修筑挡土墙或拦渣墙,造成沟坡大面积植被被压埋,石油企业也没有及时对地进行植被恢复,降雨时虚土被雨水冲刷带走,从而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3生态环境保护的防治对策

在今后的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认真贯彻《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坚持一手抓资源开发,一手抓环境保护,切实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重点治理威胁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污染源和水土流失重点区域,促使油田区域的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现提出如下防治对策。

3.1扎实开展石油开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石油开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针对石油企业、地方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全方位的宣传警示教育活动,鼓励群众举报投诉环保违法行为,切实增强干群参与环保、投身环保的自觉性;分级分批对石油企业、职能部门和乡镇的相关人员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进一步扩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覆盖面,切实提升石油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探索“油田生产发展、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良好、社会平安和谐”的文明发展、绿色发展道路,努力实现开发与治理并重、效益与生态共赢的目标。

3.2全面落实石油开发环境保护各项措施

(1)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石油企业在勘探开发工作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遵守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企业管理部门要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影响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对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提出治理方案,明确石油开发各环节的防治责任主体,以便石油企业从钻探到采油各生产环节同步落实相关防污和治理措施,使固体废弃物集中安全填埋、污水达标排放,使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及时治理,防止新的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的发生发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2)严格控制石油开发取水、用水。石油企业在石油开发取水、用水等相关环节,必须对其开采黄土潜水进行有效控制,防止过度开采,生产用水应当尽可能选取地表水和承压水,从而有效保障地下水源的安全。

3.3切实落实石油开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1)县政府要进一步增加石油开发污染源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在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健全考核奖惩机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落实环保责任不力的企业和部门,采取问责、处罚等措施,推动石油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步进行。(2)石油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运行机制建设,形成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切实落实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职责,有效解决石油开发与生态保护、治理各环节脱节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石油钻探、开采全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石油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向着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向发展。

3.4构建完善的石油开发污染防治预警系统

(1)县政府要加快制订石油开发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随时跟踪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既定防治措施,防止污染蔓延。同时,制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及时对石油探采区污染土壤进行生态修复,切实解决石油开发污染问题。(2)全面落实企地共建工程,由石油企业负责,联合地方政府构建红河油田地下水监控体系,全面监控整个油区的地下水位、水质,以便第一时间发现水污染问题,并及时处置到位,防止危害扩大。

3.5建立健全石油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对石油开发企业征收相应的生态补偿费,并将该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使石油开发项目真正富国富民。

3.6持续加大石油开发环境监管力度

第6篇: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蓬勃发展。农村水电不仅成为广大贫困山区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强大推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而且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水电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在一些地方显露出来:一是农村水电开发同当地农民利益脱节。农民不能从农村水电开发中得到直接的好处,既不能分享经济收益,又用不上廉价电。电站周围的山区农民仍然使用高价商品电,除了电灯之外别的电器用不起;二是农村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脱节。开发商开发农村水电主要是向电网卖电,获取商业利益,电网买进后再加价卖出,农民更加用不起电,不能实现以电代柴,当地农民生活燃料仍然靠砍柴烧柴,环境、生态难以改善;三是留下了影响稳定、和谐的隐患。农村水电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稀有资源,但在这些地方常被开发商无偿或以极低的价格占有进行开发,当地农民却无钱无资源自己开发或参与开发农村水电,常造成矛盾,有时还很尖锐,成为当地不稳定因素。

充分说明家宝同志批示的针对性、必要性和具有的重要意义。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家宝批示,实现农村水电与农民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走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首先对农村水电资源的条件与优势谈以下看法。

我国幅员辽阔,河流众多,径流总量丰沛,地形复杂多样,地势落差大,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根据最新水能资源复查结果,我国单站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资源经济可开发量为1.28多亿千瓦,居世界第一位。我国农村水电资源点多面广,除上海市外,遍及30个省(区、市)1600多个山区县,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70%左右集中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尚未开发的农村水电资源还有近8000万千瓦,可建小水电站7-8万座之多,年发电量3000亿千瓦时左右,相当于4个三峡水电站的电力电量,可直接惠及贫困山区亿万农民。

西部大开发地区(含广西、内蒙和湘西、恩施、延边)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8694.7万千瓦,占全国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总量的67.7%;中部地区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2082.2万千瓦,占总量的16.2%;东部地区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2069.2万千瓦,占总量的16.1%。在流域分布上,长江流域农村水电资源最为丰富,其次为珠江、黄河流域。

第7篇: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式供水水厂和规划建设水厂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除县城自来水厂取水口至与建德交界处富春江水域的保护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外,其他范围的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为主、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办法。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集中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减少分散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对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要予以公示,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县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在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1、*县城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1)*县城第一自来水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江滨四弄—清渚江口。

陆域: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清渚江口—富春江大坝。

陆域:二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200米。

(2)*县城新自来水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取水口下游500米至清渚江口。

陆域: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清渚江口—富春江大坝

陆域:二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200米。

2、富春江水库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富春江大坝—冷水(6700米)。

陆域:沿江两岸纵深100米。

3、分水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分水江水利枢纽工程水库大坝至保安溪入口。

陆域: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保安溪以上库区水域。

陆域:二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200米。

4、横村镇大坑水库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整个大坑水库水域。

陆域:水库沿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水域。

陆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陆域。

5、瑶琳镇坞口水库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整个坞口水库水域。

陆域:水库沿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水域。

陆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陆域。

6、窄溪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以地下水水源取水口为中心,周围50米的陆域及水域。

二级保护区:

以地下水水源取水口为中心,周围50—200米的陆域及水域。

7、凤川狮家山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以地下水水源取水口为中心,周围50米的陆域及水域。

二级保护区:

以地下水水源取水口为中心,周围50—200米的陆域及水域。

8、深澳遮风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整个遮风塘水库水域。

陆域:水库沿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水域。

陆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陆域。

9、旧县寺坞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整个寺坞坑水库水域。

陆域:水库沿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水域。

陆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陆域。

二、备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1、肖岭水库备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整个水库水域。

陆域:水库沿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水库集雨范围全部水域。

陆域:水库集雨范围全部陆域。

2、江南镇备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窄溪大桥—舒湾村。

陆域: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舒湾村—柴埠。

陆域:二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200米。

3、横村镇备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小后岭排涝口至潘家桥。

陆域: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潘家桥至元川。

陆域:二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200米。

4、旧县娘岭坞水库备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整个水库水域。

陆域:水库沿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水库集雨范围全部水域。

陆域:水库集雨范围全部陆域。

第八条新建或迁建自来水厂,需移动取水口时,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制订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保障应急供水,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环保局: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责: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划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牵头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县建设局:负责全县饮用水供水企业许可的行业管理;负责县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负责县城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供水设施的管理;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发现饮用水源污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三)县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四)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对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督促检查河道采砂工作,河道采砂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和县政府有关协调机构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水污染纠纷;将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相结合。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饮用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协调平衡工作;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六)县经贸局:指导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重点行业调整方案,从根本上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排污与饮用水源保护问题;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屠宰场的清理工作。

(七)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八)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九)县城管办:负责对县城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十)县交通局:负责对港区、船舶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通航秩序、通航环境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查处船舶违反饮用水源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牵头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码头清查处理工作。

(十一)县农业局:负责种植业、畜禽等动物养殖业、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等动物养殖场的清理工作。

(十二)县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地的管理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三)县财政局: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方案时要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资金,确保投入到位;研究建立流域、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十四)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旅游项目开发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五)县工商分局: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必须进行并联审批,未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六)县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十七)县供电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查处工作,对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需关闭企业采取强制断电措施。

(十八)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条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在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设立装卸生活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

(七)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八)禁止破坏饮用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九)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十)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十一)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十二)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三)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十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五)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和网箱养殖;

(十六)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在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设置码头;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从事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六)禁止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污染饮用水源的船舶停泊;

(七)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船舶通行。

第十三条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按照第三条确定的职责划分由县环保局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第十四条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批准,各乡镇、街道、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按生活饮用水源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开工建设供水设施后,必须停止违反生活饮用水源管理要求的活动,拆除有关设施。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根据当地实际负责组织建设本辖区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自来水厂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的;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码头未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的;

(六)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风景区(点)未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七)违反第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

(八)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或停业、关闭。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8篇: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论文摘要:从中线水源质量现状出发.分析了水资源保护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阐明了水源地的水环境监测与保护的重要性,进而从宏观上提出了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切实保证中线水源质量的措施及对策。

1地理及自然环境

1.1地理位置

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分布于湖北、河南两省境内,行政区域隶属于两省6个县市,水域面积750km,其中湖北省境内约占水库面积的50%,其回水长度汉江177km,丹江83km。

1.2自然环境

丹江口水库为防洪、发电、灌溉、航运及水产的综合性水库,由汉江和丹江组成,简称汉库和丹库。丹江口水库总的趋势由西北向东面倾斜,地处亚热带,气候温和,雨量丰沛,多年平均降水量约为lO00mm,其中5~10月份占70%~80%,多年平均入库水量为395亿m,正常蓄水位时库容为175亿m,水量较为丰富。

2水环境状况

2.1水环境质量

(1)丹江口水库的主要水源为汉江和丹江及主要支流,而汉江来水量占总来水量的75%以上,汉江全长1577km,干百年来给人们提供了丰富的优质水资源,根据30多年来水质监测资料的分析,特别是对近10年来的水质监测资料分析表明,汉江上游(丹江口水库以上)的水质除个别项目个别汀段超过地丧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外,其余都达到了II}类以上标准,I~III类水河长占90.3%,丹江I~III类水河长占93.2%。

(2)目前丹江口水库是丹江口市的生活饮用水源以及河南、湖北两省的部分工业、农业灌溉用水。根据近年监测资料进行水质评价,丹江口水库水质达I~II类的监测断面占86%,HI类的监测断面占10%,IV类的监测断面占4%,可以看出总体水质是优良的。丹江口水库是亚洲第一大人工湖,巨大的库容有超强的自净能力,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理想水源地。

2.2水环境监测

(1)承担丹江口水库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是长江委汉江水环境监测中心。从1958年丹江口水库动工兴建开始,为了研究水利工程对水环境的影响,长江委就在汉江中上游的各个江段开展水质监测分析,1967年丹江口水库开始蓄水后及时增加了坝上等断面的水质监测分析。为了调查水污染情况,先后多次对水库流域内8个县市进行了污染源调查,收集了大量的污染源基本资料。另外为了了解水库蓄水后的水质变化和底质情况,进行了3次普查采样分析,从入库站白河至大坝下游老河口,从丹江荆紫关至大坝,在汉江和丹江干流以及污染较大的8条支流进行了监测分析。现如今长江委在丹江口水库内已设置了十八个水质监测断面,分析项目达50余项,由于丹江口水库涉及三个省,又开展了省界监测任务。每月向国家提供水环境监测资料,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及向国家提供“全国水环境状况通报”信息。

(2)为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需要,特别是丹江口水库水环境现状评价以及环保设计工作的需要,近年来,重点开展了南水北调中线渠首陶岔的水环境监测,对水库周边及其支流进行了多次大范围的水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价工作,并开展了库区的生物监测,从而进一步摸清了水库流域的水环境现状。几十年来汉江水环境监测中心做了大量的水质调查、监测以及评价工作,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的水质状况分析积累了详实可靠的水环境资料,为水源地水质保护及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2.3存在的问题

(1)点源污染增多,对库区造成潜在的威胁。

根据多年来监测资料表明,丹江口水库因其水量丰富、库容量大、稀释自净能力强,多年来水库水质一致处于I~II类标准,但随着近年来地方工业的发展,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不断增多,一些库区支流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对库区造成了污染的隐患,比如库区支流神定河,其上游即是因汽车工业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城市十堰市,她是丹江口水库坝上流域最大的工业城市,占库区污染负荷的70%左右,虽然近年工业废水污染问题有所缓解,但根据监测结果,神定河目前的主要污染物氨氮、COD、BOD、粪大肠菌群等超标,这说明生活污水的污染仍严重,市区70%的城市污水由神定河排出流入汉江,成为丹江口水库最大的污染源之一,虽然人库水量比例很小,但其径污比很大,且有污染加重的可能;再比如支流老灌河,在丰水期水量大时,污染较轻,但进入枯期,水质污染明显加重,水质都达到了Ⅳ~V类。

地方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屡禁不止,这与地方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由于丹江口水库上游及周边大多为山区,交通不便,人们环保意识淡薄,致使污染事故经常发生,比如2000年汉江上游旬河及丹江上游铁河的氰化物倾入事故等等,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2)水资源管理缺乏统一、有效的运行机制。

目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已经开始,作为水源区丹江口水库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却存在着各自为政的状况,水库及上游涉及河南、湖北及陕西三个省,水资源管理、监测部门重叠,监测断面重叠,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甚至出现了省与省间的矛盾,地方与地方间的矛盾以及系统与系统间的矛盾,由于没有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协调,发生污染事故时,缺乏应付突发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不能满足现代化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缺乏以国家利益为前提的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机制。

(3)水环境监测布局不合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丹江口水库范围大,面积广,静库面积达750km,有主要支流20余条,现在有一些水域监测是空白,不能满足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需要,同时对水库全流域进行水资源评价时,则代表性不足,不能做出准确的评价;有一些水域监测又重叠,各地方、部门的监测方法、监测能力差异较大,很难做出科学有效的评价,一方面造成浪费,另一方面不能对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水事纠纷等问题有效的解决,所以没有真正起到对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作用。

3水资源保护的措施及对策

3.1依法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由于丹江口水库控制流域面积范围大,各地方、部门着眼于本地区利益,很难顾及全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虽然近年来各地方在南水北调水源区的水资源保护上认识得到了一些提高,但涉及地方利益时,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重经济,重效益,轻环保的思想,光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是一个显著的特点。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流域机构,在行使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时,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我国新《水法》已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明确规定了流域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了流域管理,既然国家已明确了法律地位,流域机构就要承担起责任,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管理工作纳入更具体的、科学的、以国家利益为前提的统一管理轨道。因此,结合丹江口水库的特点,现在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制定保护水源区的相关法规,比如制定“南水北调水源区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措施,从政策上、行政上来约束影响水环境的行为,制定法规是为了有法可依,所以,流域机构要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并强化法律责任,确保一库清水向北流。

3.2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

(1)应采取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流域与区域、省与地方、f:游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统一协调的水资源保护机制,具体可成立一个流域机构与各有关地方行政部门组成的“水源区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水源公司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定期进行会商,对以前的监测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经验交流,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部署。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

(2)流域水资源保护部门对丹江口水库及主要支流实行控制,进行定期常规监测及眢界监测,对水库上游干流及主要支流的入库口设置重点监测断面,按照各河段具体情况制定出水质保护目标,根据河流上游来水量、排污口排污量以及水质标准制定出水库的纳污总量,进行宏观总量控制,对各主要支流及排污口进行监督监测,发现超标,则利用协调委员会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3)地方水资源监测部门要加强对进入各级支流的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进行水质水量的控制监测,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完成,对达不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河流及水域,要通告其上游城镇,对达不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单位,要通告其主管领导,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未达到标准的,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3、3加强入库河流监测,控制水污染

目前丹江口水库的各主要支流,有的还没有开展监测,有的由各地方水利部门监测,有的是流域机构监测,有的是环保部门监测,甚至有的监测断面重叠,一个监测断面几家在监测,检测信息互相封闭,这都不利于水污染的防治,更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加强入库河流的水质监测,就是要科学地规划,合理的布局,严格控制进入各级支流的废污水总量,切实当好水资源保护的耳目。丹江口水库是我国水质最好的水库之一,但它也承载着一定的污染压力,主要是支流及上游河流。因此必须加强入库支流的水质监测,对神定河、老灌河、旬河等进行常规水质监测,支流神定河的径流量虽不大,但她是十堰市的一条排污河,十堰市保护南水北调水源地的重点就是神定河的治理,现在治污的重点正在转向生活污水和农业污染,2002年十堰市的环境统计显示,神定河年排放污水3800万吨,其中工业废水为1600万吨,生活污水2200万吨,目前正在建设神定河污水处理厂,在2005年完工后的总设计能力是l6万吨/日:老灌河也是一条污染较大的河流,这些河流都需要进行常规监测,以确保进入库区的水达到国家地表水标准。

3.4建立水环境预警预报系统

为了确保持续优质的水源,不仅要及时地获取水源区内各监测站点的水质监测信息,而且要对未来的水质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预报,这样才能保证水源区的水质,为此,就需要建立水源区水环境预警预报系统。

(1)充分利用流域机构具有水质水量的优势,水质水量并重。根据上游水资源量及水质分布情况,一方面对水量做出预报,另一方面对各监测站点的水环境检测信息统一分析、统一评价,并进行变化趋势研究,统一分析研究各支流对工业、城市废污水、农田灌溉退水等进入水源区时,会对水源区的水环境质量带来多大的影响,对未来做出预测。这样也能避免地方利益保护之嫌,通盘考虑,协调全流域的水资源保护。

(2)为了及时掌握水源区水环境状况的动态变化,水源区内各机构的监测站点,可象水文测验一样向流域机构及时提供水环境监测信息,此为公益性的工作,流域机构作技术上的指导,这样根据各种监测信息,统一分析、评价水质成果,减小点源污染及面源污染,最后根据对未来做出的分析成果,定期发出“南水北调水源区水环境状况通告”,及时地与各地区、各部门进行沟通,对于未达标的水域及河流,监督各地方、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对水源区水环境污染的隐患。

4结语

第9篇: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苏州科技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摘要:结合太湖流域的跨区域性,认为该区域的生态补偿在理论和现实方面均存在需要突破的难点问题,如缺乏跨区域的生态补偿理论,区域间存在利益冲突、补偿责任、补偿标准、模式的界定等.从当前现状出发,提出应先界定好跨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解决一些跨区域流域内的科技难题,为科学建立生态补偿方法打下基础,最后提出了一些生态补偿政策方面的建议如:建立一个跨区域的生态补偿管理平台;加快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建设等.

关键词 :生态补偿;跨区域;补偿机制;太湖流域

中图分类号:X1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150-03

无论是在研究还是在管理与实践层面,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在近年来都成为国内一个不断升温的热点问题[1].而大型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在国内外大量的生态补偿实践中,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的具体“形象”总是不断变化,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各级政府、区域和国家等,在不同层面的生态补偿中均承担着不同的“角色”[2].太湖流域处于长江三角洲的南部,在行政区划上分别属于安徽、浙江、江苏和上海四个行政区域,要有效保护太湖流域的生态环境,该流域所具有的“跨区域”性就成为实践生态补偿的一个难点问题.

1 太湖流域生态补偿的跨区域性难点解析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一般还是由政府主导,如果在单个行政区域内的生态补偿,因为牵涉的利益相关方较少,可以较好的实行有效的生态补偿,如江苏省苏州市内的阳澄湖流域,因为该流域全部在苏州市境内,因此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关于该流域的生态补偿,涉及到相关利益方时,得以得到有效的协调管理,能够确保阳澄湖的生态保护,而太湖流域在空间上跨度较大,涉及三省一市,而三省一市的经济发展并不太均衡,上游地区亟需发展经济,很有可能造成生态的污染,下游地区将太湖作为水源地,又需要确保水质的安全,在利益上是有一定的矛盾,因此需要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仔细研究因为流域的跨区域性所导致的生态补偿的困境,从而来破解这个难题.

1.1 跨区域生态补偿理论的不足

成功的实践需要理论的支撑,目前大型流域在生态补偿问题上裹足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跨区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存在不足.地理学和生态学,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已经解决了一般意义上的生态补偿的理论问题,也就是有关于人地关系的一般理论[3].但由于中主体的多样性,使得我们运用外部效应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生态资本等理论无法为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提供足够的理论的支撑.流域内各区域间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之间究竟有何种相互作用关系和影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

1.2 区域间经济利益冲突的现实存在

毋庸讳言,当前生态环境的恶化时困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可以说保护生态环境已经取得了共识.但是一个跨区域的流域,其中既存在不同的行政区域,也存在业已形成的区域定位,如上游区域一般划定为“生态功能区”或者“水源涵养区”,各种功能区的定位现实中已经将这些区域限定为禁止开发区域,一定程度上是剥夺了当地的发展权利.为了保护整个流域的生态,政府部门强令某一个区域不得发展对生态有损的经济事务,从整个流域的角度看,这是正确的,但显然这对处于该区域的人士不公平的.牵涉到多个行政区域间的生态保护则更复杂,据媒体报道,鄱阳湖流域涉及五个省,虽然江西省一直在呼吁建立一个完整的鄱阳湖保护规划,但其他省份则还有疑虑,显然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是:流域内各区域之间在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方面是有利益冲突的.因此,如何统筹各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如何协调好流域内各区域间的利益关系,对于跨区域的生态补偿至关重要.

1.3 跨区域补偿责任问题

在流域内生态补偿问题上,一般来讲由下游区域向上游区域支付生态补偿是一个很明显的道理,但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下,如何让下游向上游支付生态补偿、如何解决下游支付补偿的积极性问题却是一个难点问题.在已经存在实践探索中,这方面的所谓补偿责任由谁承担一般是有政府间进行协调,或者硬性的进行强制规定.如浙江省的德清县,就由政府强制性关闭该地区上游的污染企业,然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勇于上游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对所关停企业的补偿.江苏省苏州市关于阳澄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门出台《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要求市和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将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资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改善阳澄湖水环境质量[4].这两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点是所保护的区域共属于同一个行政区域,如果涉及到跨区域,要解决下游支付生态补偿的积极性,上游保护生态的主动性,理清、协调好各区域间的利益很重要.

1.4 跨区域补偿标准、方式的问题

流域中,各区域之间关于生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如何确定,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有关流域中上、下游对于补偿标准的认识肯定不同,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各自的理解也不同.目前国内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一些探索:政府主导下的所谓“水权“交易.浙江省东阳市以两亿元的价格一次性将横锦水库每年五千万立方的用水权转让给义乌市且保证水质,而义乌市则向供水方支付每立方0.1元的综合管理费.该案例中东阳市、义乌市均属于金华市管辖,所以在财政资金上可以统一协调.还有财政统一补偿:辽宁省由省级财政每年出资1.5亿元,用于对东部水源涵养区的生态补偿.补偿资金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受影响的乡镇级政府运转.江苏省则出台了《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方案主要对太湖流域江苏段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3个因子进行控制,化学需氧量补偿金按治理成本的3倍、氨氮和总磷补偿金按治理成本的5倍进行核定[5].江苏省的方案的通过,对太湖流域江苏段内的上下游行政区域的领导干部都念上了紧箍咒,是生态补偿从理念到实践的一个先行探索.

目前来看,国内尚未有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方面的成功例子,也说明在跨区域生态补偿方面,这两个要素是需要继续探讨和尝试的.

2 太湖流域生态补偿的跨区域性难点的破解

2.1 界定跨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

流域内各行政区域之间在经济上具有合作和竞争关系,比如关于某些产业、某些工业园区的争夺等,在经济上这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而各行政区域之间关于生态环境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则会成为整个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阻碍.行政区域具有清晰明了的边界,同时这种边界也是利益的边界,而区域内的政府部门是这个边界内的决策者,掌握各类资源,显然应该成为区域内生态补偿的主体.

太湖流域在行政区划上分属江、浙、沪、皖三省一市,联系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机制实际情况,显然利益相关方应为该三省一市,并应该由上述利益相关方的共同上级部门参与协调(如国务院所属部委),或者充分利用已经存在的长三角地区联席会议机制,这样能够尽可能保证各方履行各自的义务与责任,能够实质上确定各方未来横向转移支付的方式和方法.

2.2 突破几个关键性科技难题

流域的生态补偿,如前文所述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中出现了上下游、补偿方法、补偿标准等的一些规定,而这些规则的制定需要一些科学知识的支持,所以关于太湖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还有一些关键性的科技难题需要突破:

一是太湖流域内应该如何进行生态功能分区,这是界定各个主体责任重要依据.应该从太湖流域的自然状况、湖泊地质、地理情况、湖泊水的来源等进行分析研究;二是从环境治理的角度,研究出应该以哪些影响因素来制定生态补偿的标准,如江苏省内的太湖生态补偿就是以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这三个因素进行控制的,那么结合最新的环保方面、化学方面的研究,或者加入一些太湖流域急需解决的重点污染因素等,和补偿资金计算有关的治理费,应该采用哪些方法测算比较合理,要结合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综合考虑和研究;三是补偿方法如何实施及其后续效果的监测如何执行,这两个问题,均需要用科学的方法,比如水质的测定,测定的区域,水的样本如何择取等,关于对补偿方法实施后对太湖流域水体生态如何监控、评价,也需要相应的科学支撑;四是还需要评价实施生态补偿方法后,各区域内相关的企业发展、经济等方面的变化,为后续修正生态补偿方案做有效的准备依据.上述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生态补偿的量化研究.

也就是说,要做好太湖流域的跨区域生态补偿方案,突破这个跨区域的难点,需要认真研究已经不仅是要不要补偿,而是应该研究怎么补偿,将补偿方案要放到各个区域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中来.

2.3 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度建议

要形成有效的跨区域的生态补偿制度,首要的就是区域内的各级政府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由于太湖流域横跨几个区域,涉及多个省级政府,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共担责任的机制.在我国的现状区域制度下——强势的地方政府和地方经济、激烈的区域竞争和显著的区域发展差距,使这一问题表现的更为显著[6].

目前,生态环境的保护,不管是从政府层面还是民间层面,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建立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模式,不仅仅对保护太湖流域的水生态有很积极的意义,甚至对我国其他地区的江河湖海的生态保护具有示范意义.因此,在考虑太湖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的方法时,应该从现实出发,从全面、妥善的角度考虑制定相应、合适的生态补偿政策:

第一:因为太湖流域的跨区域性特点,需要一个超区域的平台,建议以水利部所辖的太湖流域管理局为管理平台.在此类平台上,太湖流域的各利益相关方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从而可以更完善的构建一个可持续的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方法.太湖局应当成为这样的协商平台,有利于各利益相关者充分讨论、平等协商,制定出各方均能接受的生态补偿方法.

第二:加快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建设.目前国内有些省份已经有了较完备的地方生态补偿办法及相应法制,应尽快学习、吸收这些成功案例的做法,联系太湖流域的实际情况,全面考虑其所存在的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出台相应的生态补偿方面的法规,从而可以使跨区域水生态补偿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有利于在在执行生态补偿方法时,建立相应的督导机制,促进各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3 结语

在保护生态环境这个问题上,应该说大家在遭遇了雾霾、沙尘暴、水源被污染、无法天天享受“APEC蓝天”等生态恶化的后果后,已经没有意义,当前的重要问题就是研究如何更好的保护啊生态环境,而生态补偿这一从经济学角度提炼出的解决思路也被大家所认可,针对太湖流域这种跨区域的大型湖泊,如何做好生态补偿,克服跨区域这一障碍,是需要得到重视了.

因此,从如何做好跨区域的生态补偿出发,梳理因为一个流域内存在多个区域而产生的一些难点,并且想办法破解这些难点.从现实出发,未来应该形成一个“跨区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热潮,并且将这种生态补偿与各区域的经济发展通盘考虑,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生态环境保护方法,应尽可能构建可持续的、对经济影响小甚至是对产业升级有推动作用、能够有效影响整个流域内各区域产业布局的方法.

参考文献:

〔1〕秦艳红,康慕谊.国内外生态补偿现状及其完善措施[J].自然资源学报,2007,22(4):557-567.

〔2〕王昱,丁四保,王荣成.区域生态补偿的理论与实践需求及其制度障碍[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7):74-80.

〔3〕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14(2):36-39.

〔4〕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订)[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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