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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讨发言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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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讨发言材料

第1篇:法治研讨发言材料范文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围绕“明纪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表率”这一主题,严格对照纪律要求,认真检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五查五看”,深刻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身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本职工作情况的回顾,自己深深认识到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不足。

1、学习深度、广度不够。有时党建方面学习只流于表面,没有沉下心去学习,去领悟。

2、业务工作上。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缺乏创新。

3、存在满足现状的思想。

4、在工作作风上,缺乏闯劲。自满情绪,畏难情绪,带来工作责任的弱化。

二、今后努力方向及整改措施

1、培养自己良好的学风,做到善于学习,注重积累,用学到的知识指导工作。

2、勇于创新思想意识,积极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3、转变作风,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参保群众服务的意识,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4、强化执行力,用心去做事。

第2篇:法治研讨发言材料范文

想起了自己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案例:今年在给高三学生讲述岳麓版必修三《孔子与老子》一课时,针对现在全球兴起的“孔子热”,学生没有再如以往一边倒的赞扬,倒是很快形成两派:一派认为这种热潮正体现了儒学在当今世界的现实意义,是中国文化对世界的贡献;另一派则认为要理性看待这种热潮,不应过分抬高儒学。面对学生的分歧,我没有简单地给出结论,而是表扬了他们敢于思考、勇于质疑的精神,同时指出彼此的观点应建立在史实的基础上,希望他们课后能找出更多的论据来印证自己的主张,在下一节课展示给对方。对此学生非常重视,课余纷纷上网查找资料,整理成册,我把他们的成果印发给全体同学,让他们展开广泛的研讨。

在第二节课上,正反双方都推出主辩选手,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正方一辩:我方的观点是近现代以来儒学在海外声名鹊起,体现了儒学在今天的现实意义。我方论据:

1.西方学者将孔子与耶稣、释迦牟尼齐称为“世界三圣”,以赞扬孔子集古圣先贤之大成。

2.法国文化部长说:从久远的年代开始,欧洲就承认了孔子这位中国和全世界著名的思想家与哲学家。美国文化部长说:孔子的人格与他的业绩,值得受到中国和全世界人民的最高敬意。

3.1988年,75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巴黎发表宣言:“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到2500年前去汲取孔子的智慧。”2005年9月28日,全球首次举行联合祭孔,参加祭典的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教授安黛丽・霍尔说:“儒家思想的精要之语对世人可以起到警醒作用,儒家的一些价值观念正在融入世界文化的主流。”

由此可见,如今的孔夫子已经走出国门,在世界范围内拥有了相当多的粉丝,这是我们的骄傲。

针对着学生们频频点头的样子,我提出了几个问题:(1)欧洲人认识孔子最早可以追溯到什么时间,跟哪个历史事件有关?(2)诺贝尔奖获得者说要去汲取孔子的智慧,那你认为孔子的哪些思想被今天的世界所认同?这两个问题提出的主要目的是完成课标的学习要求,同时引导学生用辩证的方法看待历史问题。

反方一辩发言:

我方的观点是两千多年前形成的思想文化不能适应目前的时代要求,不应过分抬高儒学。例如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是传统文化中重要的思想遗产之一,然而,我们必须明白,在中国历史上,“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之类的“重民思想”,所体现的不过是一些具有政治参与意识的书生一厢情愿的理想而已,执权柄的统治集团所坚信的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骨子里是不会接受的。这种书生理想在“传统文化”中从来就处于很微末的地位,历来都不曾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更没有在专制体制下的制度设计中有所体现。中国历史上的“重民思想”与近代意义上的“民本思想”不同。“民本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互为关联,促成了作为近代世界进步标志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制度的基础。中国传统的“重民思想”从来没有产生类似的结果。

对反方的发言,我也提出了两个问题:(1)“重民思想”的实质是什么?(2)近代史上,促使“民本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互为关联、奠定人类民主政治和法治基础的事件是什么?引导学生不仅理解概念,还要站在世界的角度认识事物的本质。

正方二辩发言:看儒学如何在我们的近邻日本生根发芽――儒学在日本。

受中华文化熏陶的是日本,孔子的影响不亚于在中国本土。

日本民族以“有用性”为准则不断摄取与利用多元的外来文化,从而形成其民族文化。例如,儒家的“民本”思想成为自由民权思想家走上追求民主之路的桥梁;儒家的“义利之辨”成为日本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的道德支柱;儒家的“忠孝”观念为近代日本的国家和企业服务;儒家的“中庸”概念用来协调日本的现代政治等等,因此日本被称为一手论语、一手算盘的资本主义国家。

这一发言后,班上同学报以热烈掌声,看来对于中国文化能够让日本如此收纳运用,他们不无小小的得意。此后我让学生针对正方观点,提出问题,学生讨论后提出的问题是:(1)日本历史上两次大规模的对外学习的事件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影响?(2)日本大国崛起的历程能给我们什么启示。

反方二辩: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三字经》作为古代的“蒙书”,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儒家经典,近来更有人提出要让《三字经》重回课堂,但是我今天要大声告诉你们的是――《三字经》培养不出现代公民。

反方提请同学注意的是,《三字经》毕竟是封建时代的产物,其中包含有不少封建糟粕,已经不适合再让儿童学习。如“三纲者,君臣义”,就是主张对君权、父权、夫权要盲目地服从,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存在的空间,即便是其中较有积极意义的劝学部分,也无非是在宣扬“扬名声,显父母。光于前,裕于后”,把个人的飞黄腾达、光宗耀祖当成学习的惟一目的。《三字经》的最大问题,还是只强调人的道德义务,对权利根本就付之阙如。而我们建设现代国家所需要的现代公民,和传统“臣民”、“子民”最大的区别却恰恰就在于,现代公民不仅是一个义务的主体,更是一个权利的主体。所以在我看来,在《三字经》被进行一番脱胎换骨的清理之前,是不适宜进校园的。

在大家充分发言之后,我做了最后的总结:“今天,很高兴看到同学们的进步,能够不惟书,不惟师,自己收集资料,做出自己的判断,这就是历史学习的境界。至于大家的争论,其实争的是同一个问题,即如何评价孔子为代表的儒学,或者是应如何对待传统文化的问题。孔子的“仁爱、中庸、德治、有教无类、当仁不让”等思想,可以穿越千年尘埃,给当今的社会以启迪和影响,这也是他能够在今天逐渐走红全球的原因;但另一方面,儒学更多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为专制统治出谋划策,它对等级制度的维护、对人性的压抑、对思想的束缚,在明清时期就已经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所以,对以儒学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我们一定要坚持理性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万万不可全部搬来。从这一点来说,我们的近邻日本非常值得我们学习:总是向强者学习,总是有选择地学,总是学习对自己有用的东西。希望同学们以后也要勇于学习,学会学习,那我们今天的这一课就会非常有意义。下面我们来看一下2008年山东文综第27题,该题以“家庭”为切入点,考查传统儒家文化的深远影响和历史内涵的变化。

试题展示:

27.家庭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细胞。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礼记》

材料二 梁启超认为,旧中国在家庭伦理方面发展了高度的个人道德观,但……在公共道德和公民操行方面……是不够的。这样,他否定了儒教中国的狭隘忠诚和以家庭为中心的自私观念,而主张集体的民主和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

――[美]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

材料三 通过把工作转移到家庭之外,工厂也从不同的方向吸引父亲、母亲、孩子远离家庭,从而改变了传统的家庭生活模式。

――[美]杰里・本特利《新全球史》

材料四 这一运动的收获是空前的……这种社会细胞-家庭改革,对于提高人民的政治热情,挖掘潜力建设我们的祖国,是会起着重大推动作用。

――《华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1953年)

(1)中国古代强调“家齐而后国治”,这种观念的经济和思想基础是什么?

(2)根据材料二,说明当时中国社会的家庭伦理观有什么变化。结合时代背景分析变化的原因。

(3)据材料三、四,说明推动家庭变革的基本因素有哪些。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四中改革后中国家庭伦理关系有什么新变化。

(4)“父母在,不远游”的观念曾对中国传统家庭生活产生过重要影响。在现代社会中,你如何看待这一观念?

第3篇:法治研讨发言材料范文

关键词: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内涵范畴

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尚处于“史前阶段”,行政法的研究几乎为空白。1978年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研究却成了法学领域最具有活力的,这得益于政府职能的转换,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法律实践。1983年,也就是我国行政法的创建阶段,<<北京政法学院学报>>刊发了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撰写的<<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一文,此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几乎再也没有中断过,倍受学者的关注。武汉大学周佑勇教授甚至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⑴

对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新控权论、控权加平衡论、控权加服务论、行政职责本位论⑵等等。这些研究,对于深化对行政法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些观点当中,承载了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价值的考量与本质的理性探究。在行政法教材中,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也多放在“行政法的概念”一节,目的显然,为了彰显“什么是行政法”这一问题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行政法何以为行政法?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等价了“行政法理”的的命题,凡是一种基础理论,它对于学科的影响是全方位性的,这区别了我国早期行政法对行政法规范的分析。正是因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问题的重大性,使这一问题在行政学界有不少的争议。尽管理论成果众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主流的观点,也或者说没有形成流派。一元价值论强调对一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只有一个,而一元价值论受到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追问,我们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国外行政法研究的成果,而西方后现代主义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却又是全方位性的。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所关心的是多元价值,这些多元的价值本质上必须是异质的。⑶我们如果要形成真正的系统的行政法学体系,就必须对基础理论承载的方法论功能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要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探讨,必须首先认识这一问题的内涵是什么,只有了解了问题的实质,我们才能在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二行政法基础理论问题的内涵诚如以上所述,行政法基础理论对于行政法学科的影响应该是全方位的,这种全方位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法理”。笔者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至少应该回答了以下问题:

1行政法的概念,也就是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是行政法学遭遇的第一个问题,如果第一个问题不能展开,或者表述含糊的话,就很难想象对行政法学研究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表述了行政法学的价值,对实际的影响是:我们需要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或者说,我们所期望的行政法应该是怎样的?正因为对行政法学这个本质的问题很难全面或进行本质的阐述,有的学者刻意回避了行政法概念本质的表述,从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入手进行。⑷

2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决定了行政法学研究的领域以行政法母国法国为例,最初采纳的是公共权力说,但是随着行政的发展,一些行政行为很难依据这个标准纳入法律视野,以布朗戈案件为转折,狄骥建立了的公务说,随着行政职能的扩展,传统的公共权力和公务说已经不能说明整个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公共利益、新公共权力等多元标准说。对我们来说,这一问题的回答也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一个学科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每部分的内容应该涵盖哪些法律?例如,依据什么原理把行政诉讼法纳入行政法学体系?⑸行政程序法应该纳入哪一部分进行研究?如果缺乏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行政法学只能是一些杂乱材料的堆积,行政法学研究者也只能是众多法律现象的“仓库管理员”。同时,行政法学体系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能兼容将来行政行为更多的不确定性发展,将一些新的行政行为及时纳入行政法律的视野,而不必忙于修正得以建构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理论。

3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该成为行政法原则的理论支撑当今行政法学界和务实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达成了很大的共识,即行政法的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这两个原则却是建立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缺乏“本土化”的理论支持,以合法性原则为例,对这一原则的理论支持仅是宪法上的“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渊源于法治原则并以后者为基础,但法治原则属于宪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属于行政法原则”⑹。以宪法原则推演出行政法原则并没有错,但是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不像西方国家一样有着“契约论”和“自然法”的等理论的支撑,坦白说,我们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化的理念,在某种意义上,“”一词被赋予了工具性价值,单以宪法第五条来作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论支持未免显的有点势单力薄。

4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当符合行政理念的发展趋势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私法是传统上对立的两极,但随行政职能的扩张演变,笔者认为“公法私法化”已经初露倪端,仍以法国为例,在80年代以前,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方面享有较对方合同当事人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权,包括对行政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合同解除权、对方违反合同的制裁权⑺,行政机关享有超出一般民事权利的权力,表现了强行政权力色彩,而在近二十年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中,行政合同与往昔相比已经变的“面目全非”,“现在行政合同完全适用合同法(法国行政合同方面有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占用公产合同和公共采购合同——笔者注),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再享有特权,行政机关违约必须承担责任,过去实行过错责任,现在国家更多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近20多年的法国行政法发展中,公共服务部门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不要求政府拨款,做到自治自足,而且公众与国家独立存在⑻。还例如,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强制的单方性、高权性、命令性、支配性,这种传统的观念源自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权力性和不可处分性,而有学者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全面考虑,对参与型和互动型的行政理念的关注,对这种传统的观念进行了置疑,认为行政强并非绝对没有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⑼。而有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奠定了法治运行的基础,中国要真正走上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契合⑽。有学者更指出,透过市民社会的建构逐渐确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才能避免历史上反复出现的两极摆动,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⑾。

三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中的范畴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主要包括1现代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是行政法学领域的一个老问题,现代的行政已经从管理的行政向服务的行政转变,从命令的行政向合作的行政转变,从强权行政向弱权行政甚至非权力行政转变,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内在的动力推动着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有无规律可循?

2个人与群体在西方思想史上,我们不难发现“个人”与“群体”是许多思想家进行叙事的角度。,如共和主义阿伦特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对立,个人自由主义的旗手哈耶克关于“个人主义”与社会的对立⑿。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入题都应从这个角度入手。

3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传统的行政法观念认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现象之一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因对宪法关于为公共利益而对征用的补偿的修改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是什么?这个词汇给人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神秘,而法律要求的不能是很含糊的表述,任何很含糊的表述都会成为权利或权力滥用的借口。用法律给“公共利益”进行规范的表述已经显示它的必要性⒁。而且我们也需要全面对传统行政法观念中的公共利益于个人利益的关系进行分析,究竟是否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不可消弭的张力?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认为道德就在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他说:“道德主义者不断地谴责人性中的恶,但这只能表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多么无知。人并不恶,他们只是由其利益所驱动。道德主义的谴责自然不可能改变人性中的这种动力。需要谴责的不是人性中的恶,而是立法者的无知,因为他们总是把个人利益放在与共同利益对立的位置上。”⒂

在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问题上,应该冲破传统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对抗的这种惯性思维。我们认为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当某项为公共利益进行的行政任务因个人利益的阻碍而难以完成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其他路径完成,如果采用的路径可以完成这项任务但成本过高或者除非公民个人对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才能完成任务的话,也应该重新考量公共利益本身,公共利益是一些公共的资源,如果量化平均分配的话,公众中每个人分的的份额是否非常可观?也或者公共的利益是一种远期的利益,大部分公民个人对应该分配的这份利益不是非常急需或者近期的意义不是非常重大,这种因为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的个人却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的话,那么这种“特别牺牲”应该就是非正义的。同时,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元化价值的载体,是多元价值的聚合体,如果为了某一两种价值的实现而牺牲了其他的价值,那么这种“公共利益”也是非正义的。

4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力应该是行政权力行使的界限,对这一点,国内和国外的行政法学都给于了应有的尊重,也是当代行政法学的轴心所在。笔者以前比较赞成以行政权为核心建构行政法学体系,但是应该注重“效率”与“公平”,功利主义代表边沁把功利原理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这也应该是当代行政理念之一,同时要注意被罗尔斯所批判的功利主义对“效率”和“公平”的埋没:只痴迷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漠视弱势者的自由权遭受的恶待⒃。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利当属弱者。特别是我国在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的物质利益快速增长的时期,我们应当特别尊重非物质方面的权益。笔者认为,应该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把被行政权力侵犯的其他非人身和财产的权利纳入救济范围。

5与行政法行政法素有活宪法、小宪法、动态宪法之称,行政法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观念、制度、价值以及制度的设置对行政的发展的作用自然也应该纳入行政法学的视野,也是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同样不可回避的问题。

6本土法律资源与国外法律资源不可否认,对国外行政法的比较研究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当前我国建设的实际,要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行政法的发展现状、以及我过当前的建设实际相结合,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利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成果,也才能更好地为我过当前的法治建设把脉,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路线。

参考目录:

⑴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整和定位>>,载<<法律科学>>,1999(2)

第4篇:法治研讨发言材料范文

[论文关键词]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多元化教学方式

民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其对案例教学是极其渴望的,如目前的民事借贷和商事借贷如何区分,民事担保和商事担保应否区别等等,都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个案分析以分清现状、理清法理。但从现有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来看,其实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所以在民商法学中如何更好地应用案例教学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应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探求新的思路和出路。

一、角色定位——案例教学的实质价值

(一)案例教学的引进——对传统教学的批判

1.传统课堂教学的弊端

中国学生从踏入学校的那一刻开始至学生生涯结束,其接受的是以老师为主导的讲授式教学,即老师在讲台上绘声绘色地演讲,学生坐在下面不停地记笔记,没有思考,有的只是被灌输既有的学术观点、优秀成果;没有开拓创新,有的只是学生为了顺利通过期末考试,死记硬背知识点。这种传统的教育,教给学生的只是如何更好去接纳现成的东西,更好地应付考试,而不能带给学生一种将理论与实践、动脑与动手相结合的能力。

2.我国传统法学教学的不足

我国传统教学的不足在于其教授的学生多数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特别是在法学教学方面,对于学习民商法学的学生来说,如果只是被动接受知识,没有实践和分析能力,那么即使是学校里面的佼佼者,在毕业面对职场公共时,也只能被称为与社会脱节的法律人。毕竟书本上的东西是有限的,它也只是前人在自己的经验上总结出来的,不像现实世界内容丰富,不断变化发展。

3.国外案例教学的价值

案例教学在世界上被广泛的应用,但是各国的案例教学的具体一些细节情况显然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国,案例教学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即由学生总结案情,分析判例中隐含的规则;教授只是不断的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层层思考。而在德国,其练习课即相当于案例教学,由高级助教或者教授助手主持,由学生用学到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然后由主持人组织讨论并加以系统终结。虽然各国案例教学的细节不同,但是这种教育方法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显然是一致的。相对于传统教学,案例教学这种新型的教学,即从设问引导分析的法学思维方式的训练,或者说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适用法律的针对问题解决的模拟演练,其价值是十分明显的。传统教学所缺乏的即为案例教学的价值,亦即问题导向的开放式、发散思维基础上的总结归纳和问题解决试案的提出。

(二)案例教学的价值——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1.教学目标——理论+实践

哈佛商学院曾把案例教学界定为“这是一种教师和学生直接参与,共同对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难问题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这些案例常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它来源于实际的工商管理情景。学生在进行阅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进行全班讨论。”《教育大词典》认为“案例教学是高等学校在社会科学某些科类的专业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的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能力”。国内有学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它不仅强调教师的教,更强调学生的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

2.教学开展方式——教师+学生情景互动

法律现实主义者将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和“行为上的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就是让学生拥有书本上和行为上的法律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为主导,自己动手去查找大量资料,在资料查找过程中,进行总结,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例,充分地调动学生的思考能力。而老师则是一个提示评价的角色,在学生进入误区的时候给予必要的提示,在案例结束时做一个总结,评价学生们的观点。可见案例教学是能培养将理论与创新,动手与动脑结合的法律职业能力人才的必要武器。案例教学的价值是巨大的,但是前提是要运用的恰到好处,否则案例教学就会出现大量的问题。

二、问题透析——民商法案例教学与现实的冲撞

在我国实际的民商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教学体现出了很多的问题,其价值也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价值问题

在我国,案例教学是对传统教学批判和对国外教学经验借鉴的产物。然而我国对引进来的案例教学的定位却偏离了原有的位置。在现今,我国高校虽然认识到案例教学给法学教育带来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却没有吸取到精华,只是一种表象,其实未能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只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所讲内容,老师采用中间穿插小案例的形式来阐述问题。这种中间穿插式案例教学的确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但完全错位了案例教学的价值定位。民商法学案例教学要达到的目的,是使学生动口动手动脑,充分发挥自己的思考力,预期达到一种对话式的教学,以学生为主导,老师是一个中立的评价者。即以卓越法律人才为教学目标,多方位多角度地培养学生,从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法律实践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从知识、思维和实践三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地培养。

(二)案例教学的选材问题

案例教学,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案例。

1.案例的选择问题。如何选择一个案例,既可以引发学生的积极性,又能很好地说明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这在案例教学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在我国,相比于判例法的美国,案例来源选择受到很大局限。法院判决书显然是选择案例的绝佳途径,但我国并没有强制规定法院必须公开每一个判决;而法院公开的判决,又都是有选择性的,因此,案例来源相对有限。

2.案例与知识点的衔接问题。在我国高校的案例教学中,大多数案例来源于教课书,它们大部分是作者根据自己的思考和设计编写的,并不能很好地涵盖和深入每一个知识点。而法院的判决书,对学生来说,又是一个固定版本,学生通过判决书在得到真实案情的同时,也注意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这在无形中固定了学生的思路,使学生往往只是从法官判决的角度去理解案例背后的法理,不利于启发学生思维。

(三)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问题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在课前做大量的准备,包括根据教师选择的案例,查找相关资料,分析和总结案例。它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开拓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案例教学仍然是书面式的教学,仍然是象牙塔里的实践。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社会,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层出不穷的纠纷,难以固定的立法、修法以及适用法律等,象牙塔里的学生,在案例教学的课堂上,只是身在情景再现中。例如在模拟法庭这种案例教学中,学生们只是在课下反复地模拟排练进而在课堂上发挥。纵然有些教师很好地应用了案例教学法,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一点是,案例教学只是情景创设,纸上谈兵对学生来说依然是无实战的教学方式。

三、出路探寻——多元化教学方式的探思

在我国,案例教学本可期待的价值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因此在探寻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出路时,我们一方面应极大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价值,将其作为深化理论知识的工具;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引入美国的“诊所式”教学,作为理论与实践衔接的桥梁,以求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实践性”的卓越法律人才。

(一)“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引入

“诊所式”教学方法,顾名思义,就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进行教学,强调教师要创造条件,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法律实践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从而缩小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的距离,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和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笔者预期将“诊所式”教学作为理论与实践衔接的桥梁,即将案例教学归属于传授“书本上的法律”的教学方式,即是通过情景创设让学生学习理论与实践知识,而将“诊所式”教学作为案例教学的补充,作为传授“行为上的法律”的教学方式。

在高校中,开设“诊所式”教学课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与法律援救中心合作,高校可以将经过案例学习的大三大四或者研二的学生,送到合作的法律援救中心。在法律援救中心,学生真正地作为法律人,可以亲身接待当事人,参加案例研讨和庭审等等。并且在法律援救中心,学生将由法律事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带领学习。

2.高校自己成立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或者义务法律事务所。如武汉大学成立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在该中心服务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民告官”等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学生亲身接待咨询,回复信件和电话,诉讼,并且组织街头法律宣传教育等等。

3.与知名公司企业合作开展实习基地如与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合作。在公司企业的法务部门实习中学生可以参与公司章程制定,在一些证券公司更有机会了解实践中公司如何成功上市等。

这些课程使学生获得课堂上无法传递的知识,并充分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对学生法律道德思想情操也进行了深化和熏陶。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学生们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在“诊所式”教学中,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弱者保护中心,自愿无偿地帮助社会困难群体,并可能经常看到社会上一些不平等的事情,在这样的环境的熏陶下,学生们就会在自己的思想中不自觉添上的正义感与社会责任感。

(二)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重构

对民商法学案例教学法预期的目标是,训练学生法律思维方法,教授学生法律内容,更注重教会学生法律推理的方法,即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

1.对教师的要求

运用案例教学实施对学生的能力培养, 教师要相应地实现从传统教学中的“主讲人”到“组织引导者”这一角色的转变。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素质要求很高,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完成从划分专题选择案例提前布置任务层层设问、启发思维总结归纳等几项明确的任务,每一项都不容忽视。

(1)对于教授法学课程的教师来说,其可以按照课时,将本学期所开课程分为几个专题,针对这些专题进行系统的教授。按照相关专题,教师要选择好与专题知识点相符合的案例,案例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视听资料等,但要注意案例应有针对性、典型性和疑难性。教师将选择好的案例和资料,提前交给学生预习准备,并应有硬性的要求,如要求每个学生写案例分析报告,或者就该专题的某个方面写出自己理解思考的小论文。

(2)在课堂中,教师应将案例作为理论知识深化的工具,研究分析完案例后,学生必定要从该案例中收获很多。教师在课堂中处于引导作用,可以提前将学生分成小组形式,课上,让每个小组代表作课前预习思考的汇报发言。然后,老师可以就理论知识背景做个简短介绍。再针对学生的思考发言提出层层深入的问题,并让每位学生都参与问题讨论。每个问题最后教师都可以做一下有关此问题的前沿观点介绍。

2.对学生的要求

案例教学其价值最终体现来源学生对其参与的的积极性。因此案例教学对学生的要求很高。

(1)课前预习,学生要阅读上文中教师交给的相关资料,然而学生却不是简单地进行阅读,要在阅读材料案例中,不停地思考,发现疑问,然后带着这种阅读的成果,在课上与老师同学进行交流探讨。那么这样一个阅读思考和探讨的过程就形成一个理论深化过程。

(2)对于在课堂中,学生的积极表现,是使课堂不至于冷场的前提。提高学生课上发言的积极性,除了从学生兴趣入手外,应该制定严格的成绩评定制度,即将课堂表现作为学生成绩的主要评定标准,可以将课堂表现列为70%,考试成绩列为30%,甚至不用考试将课堂表现列为80%,平时的案例报告或者小论文列为20%。这样一来,学生就没有偷懒的机会,同时也给那些害羞不善表达的同学一定的动力。

(三)构建多元化教学方法的几点问题

1.引入“诊所式”教学出现的问题。

“诊所式”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来源。但在实行“诊所式”教学时不可避免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经费问题。在“诊所式”教学的基地,学生开展的是义务法律帮助,没有任何的收入来源,如何维持基地运行,经费来源是个重要问题。现有已开办“诊所式”教学的学校,解决经费的来源除了学校自己拨款,主要是与国际学校开展合作项目,得到国际支援。因此,今后在开办“诊所式”教学时,除了以上两种方式,国家应当予以支持,这是一种法学教学的改革,旨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毫无疑问,政府应予以财政上的支持。

(2)师资来源问题。“诊所式”教学虽然类似于放羊式的教学但是也不能缺乏老师的指导。但是在高校中,一般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教师是很少的,而教师的科研任务很重,加上教学任务,就很难再分身从事“诊所式”教学基地的指导任务。所以可以考虑从律师事务所招聘一些兼职实践导师,主要从事在幕后给予学生指导的工作。甚者高校和公司企业合作开办实习基地,从而是整个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成为学生的实践导师。

2.实施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构建案例教学,首先就需要对高校传统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即高校“进门”难,“出门”容易现象的改变。这一现象导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进入大学后的学生,出现懈怠迷茫,甚至只想混个文凭,使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的动力。这个问题必将导致,在课堂教学中,经常出现冷场,学生积极性不高的现象。上述案例教学其价值实现,就必须依靠活跃的课堂气氛。因此高校将“出门”的门槛拉高,将课堂上表现作为成绩评定标准,如果学生不积极应对,课前不做大量准备,那么他就会挂科,而将挂科与毕业的标准挂上钩,挂上一门课学生就毕不了业,这样就会督促学生努力配合老师搞好学习。再者大班教学问题,要发挥案例教学的实质意义,小班教学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这就对高校师资力量提出了考验,而在中国法学教育出现尴尬境地的今天,相应的缩小法学教育的招生数量,不失为一个良策。

第5篇:法治研讨发言材料范文

关键词:大学课程;知识;能力;悟道;制度保障

2014年8月26―29日,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与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联合举办第二届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经过校赛、省赛的层层选拔,来自32个省市(包括新疆兵团)的96位选手,分为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础学科、自然科学应用学科三个小组,逐鹿于武汉华中农业大学。笔者获得了人文社会科学小组第一名的佳绩。

而今,参赛时的紧张、兴奋早已褪去,但对教学的体悟与感触,却如潮水般奔涌激荡,久不能复。参赛之前凭着对教师职业的敬重与担当所累积的一些碎片化的教学经验,在赛事训练与赛后教学中,砥砺、升华,渐成一幅清晰的教学蓝图。

承载蓝图的主轴,就是教学理念。

一、授业、解惑,是否为大学课程的全部?

在省赛颁奖仪式上,浙江大学本科生院常务副院长陆国栋教授的一句话,可谓醍醐灌顶:“什么才是好的大学课程?”

这个问题,笔者此前从未清晰地向自己提出。虽然在以往的教学时光里,作为教师的自己,也曾无数次追问“你能给学生带来什么?”一场行政法知识的盛宴?说来惭愧,在知识爆炸的时代,就连自己,也不敢宣称行政法知识的全面掌握,又如何能确保学生得到事无巨细的传授?更何况,从无法律人以熟记条文或教材见长于职场,优胜劣汰中,胜出的,永远是活用知识、妥善解决纠纷的法律职业群体。因此,笔者的行政法课程讲授,重在塑造行政法律思维、训练学生解析行政纠纷的能力,而不是围绕教材的刻板宣讲。教材不是课程资源的中心,它只是课堂学习材料的一部分。因为现代教学再不可能是单向的传输过程,而是教师和学生围绕文本互动生发出的多种意义的一种活动[1]。

为了实现这两项教学目标,整个行政法课程离不开三种教学方法:精致的规范分析、互动的案例讨论与专业的学理支撑。

规范分析是思考的起点与归宿。作为法学院的本科生,他/她必须首先围绕着现行法律制度展开分析,才能避免外学科知识与法学知识的篡位,并迅速地进入法律职业人的共同话语体系。2014年10月24日,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界泰斗王泽鉴教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做报告时,曾经批评:“大陆学生上课都不带法条”,其所关切的即为规范分析方法的重要性。当然,大陆法学院学生不带法条已非普遍现象,至少在笔者任教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已成淘汰式。

案例讨论,强调开放与论证过程,以提问引发思考,以误区作为警戒,以论辩展现多元。本科生的社会经验相对缺乏,学习时容易死记硬背相关知识点,缺乏灵活运用能力。因此,课堂讲授应借助案例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充分领会法学作为实践科学的特性,在解决行政纠纷的过程中培养法感。需要注意的是,案例教学的重心,不在于以生动的事实描述抓人眼球,而在于反复训练法律适用的三段论思维。

学理探究,意在引导思考的深度与精度,并借助延伸阅读和课后思考,巧妙地联结教材与专著、拓展课内至课外。本科法学教育中,学生往往重技能而轻学理。殊不知,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不仅是进一步展开法学研究的基石,亦对个案处理技艺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教学过程中应通过对比分析、理论分析,不断向学生展现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与行政纠纷个案处理的内在联系,不仅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更激发学生课外进一步学习的热情。

与此同时,为配合上述教学方法,需要打破传统的期末定终局的测评方式,采取过程结果式评价模式──平时课堂的开放讨论占期末总成绩的30%,期末考试占70%。一开始,总会遇到学生羞于发言的尴尬。对此,笔者摸索出了一个小窍门:尽量记住班上每一位同学的名字,努力回想起每一位同学曾经的回答。这对于教师并非易事,尤其遇到大班上课的情形。所以,笔者会在每次课前花十分钟复习学生名单,重温上次提问情形。尽管这加重了教学负担,但每当熟练地叫出学生的名字,并有针对性地点评他(她)相较于前一次回答取得的进步时,学生的眼里流露出的是被尊重、被关注的惊喜目光,之后的课堂讨论也会更加主动和积极。至于课程期末考试,采用的是开卷的案例分析形式,学生可以携带任何法典、教材、论文,但必须在给定的两个小时时间内解决案例列出的所有问题。这就要求学生虽不必对法律规范倒背如流,却需对行政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与基本安排驾轻就熟,更为重要的,是灵活运用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的技能,分析个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合法性或正当性判断。如此,就将知识的掌握与能力的训练,妥善地整合为一体,突破了传统知识灌输式教学的禁锢。

二、学生悟道,方是大学课程的真谛

然而,这是否是一门大学课程的全部任务?

浙江大学老校长竺可桢曾经说过,“有两个问题应该自己问问:第一,来浙大做什么?第二,将来毕业后要做什么样的人?”这个面向学生的发问,在笔者看来,恰是对教师的明责:在授业、解惑之上,言传身教“自谋修养、意志锻炼和情绪裁节”[2],方是大学课程之真谛。就行政法学课程本身而言,若仅停留在要件提炼与个案适用,至多只能培养具有超群技艺的法律工匠;但一所一流大学法学院致力于塑造的,是具有法治反思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因此,如何将对法治的思考带进教学设计,启迪学生把脉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成为隐藏于课程讲授背后的“道”。只有谙熟于此“道”中的人本关怀与正义价值,方能于“授业”、“解惑”上真正有所作为。而在悟“道”过程之中,自然会辨析正义之本质,探索公共之福祉,诘问自身之价值。如此种种,均将学生引向“什么是我的支点”的人生追问,从而使课堂不仅成为知的殿堂,更为德的指南。

所谓“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这古往今来备受推崇的教学最高境界,正是自己心中理想的大学课程,亦是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重要的评分标准。

按照本次竞赛的规则,参赛选手只有完成自己的参赛环节后,方能观摩其他选手的比赛。第十位的出场顺序,虽令笔者遗憾错失许多优秀选手的授课,却仍为笔者留出了领略十多位同仁风采的机缘。作为一项全国性的赛事,每组32名参赛选手均顶着省赛第一名的光环,并肩负着展现本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素养的重任。两相竞合之下,决定了本届赛事的才辩无双、精彩纷呈。当大多数选手的授课均如风行水上、自然酣畅之时,教学仪态与教学语言实则已秋色平分、轩轾难辨。但若认真揣摩授课过程,仍能于细微之处见仲伯:教学策略是平铺直叙还是奇势迭出?教学内容是一目了然还是辞简理博?教学思想是一定之论还是不拘一格?这看似教学技巧的差异,却彰显了大学课程的应有底蕴:破除陈规,追求创新;摒弃浅白,青睐博广;避免灌输,旨在启迪。

在这里,笔者不得不提到两位让笔者印象深刻的选手。一位是教外语的女老师。一上场,她便气定神闲,展现了其他选手难以匹敌的泰然自若;整个授课过程,更是一气呵成,几无磕绊。但她最终的分数却并不十分理想。另一位是讲授《史记》的男老师。尽管与之前的女老师相比,他的教姿教态略逊一筹,但他的课程既安排了对“司马迁欣赏司马相如吗?”这一问题的开放式讨论,亦给出了自己的三点论据。更为重要的是,他强调学术交流的平等性,欢迎同学质疑他的论证过程。最终他拔得当天上午的头筹。两位选手虽各有千秋,但最终的结果却让笔者不得不细细推敲评委老师的用意:那位女老师的授课虽安排了互动式提问,但所提问题,主要围绕着阅读材料的英文理解本身;而男老师的课堂,展现了具体观点背后的学术争鸣与开放的学术讨论氛围。相较之下,后者在知识传授之外,似乎更能引导学生活用史学研究方法,端正学术研究的态度。

思量至此,笔者不禁感慨评委老师的良苦用心,并重新体会组委会评分规则的立意。大学是这样一处所在,在这里,凭着国家和社会的认可,一段特定的时光被专门腾出来尽最大可能地培养最清晰的自我意识。人们出于寻求真理的唯一目的而群居于此[3]。组委会旨在明晰,能够引导学生悟道的教学,才是好的大学课程。

三、好的大学课程,离不开制度保障

带着这份感悟,笔者以参赛时精心准备的20次课件为基础,重新设计了本学期的“行政法”课程。一个学期的教学活动下来,笔者明显感觉到,课程的知识点讲授更为连贯,思维训练更加全面,思想启迪更为高远。赛前两个多月全身心的投入,收获的,是更多学生的蜕变与成长。许多学生写来邮件点赞。一位中国政法大学短期交换生的上课体会,更是深刻地诠释了升级后的教学理念可能产生的无穷影响:“有一句话这样说,总有一种人的存在,让你对你自己付出的努力与现状感到惭愧。而我觉得一个老师最大的人格魅力也就是在她的感染下,学生内心真实地生出一种想要变好的深切的渴望。我有过这种渴望,在你上上周的那次课中。”这封邮件,让笔者由衷地体会到作为教师的力量与幸福。

说来非常惭愧,若不是这场赛事,笔者不可能有完整的两个多月时间,全情投身于教学之中。放眼当下,全国高校在各种排名与指标考核的驱动之下,将发表高层次论文、获批高层级课题、荣膺高层面奖项作为高校发展的重中之重。职称晋升的压力、业界评价的标准,逼迫着大多数青年教师将目光更多地聚焦于科研。

这确实有些反讽。本应以教书育人为主业的高校,曾几何时,疏离了她的本业?其实,教学上的付出,并不都是悄然无声息。只是,“教育是农业”,投入多、产出缓,以教师有限之精力,似乎只能科研先行。然而,科研与教学,就真的势如水火,难以两全?作为体制内的一员,笔者与许多老师一样,受到两年一评聘、三年一签约的科研考核压力;作为浙江省地方立法专家库、浙江省政府立法专家库等团队成员,即便是个人发表在权威期刊上的作品,也需接受来自实践的检验。最初,笔者也曾经困惑,如何分配自己的时间,妥善处理三者关系?但对周边优秀师长的观察,很快打消了笔者的疑虑:实务本就是科研问题意识的来源;科研的产出若能指导实践,恰体现了法律学科的社会价值;而源于实务的科研,既具备易于学生理解的生活性,又能展现科研指导实践的魅力,可轻松激发学生学理探讨的热情,与此同时,以浅显之语言讲解深刻之理论,有助于梳理清晰的研究脉络,反哺科研。如此周而反复,就能形成教学、科研、实务的良性循环。教学科研协同的意义在于把科研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优势,当最新的科研进展激荡学生心灵,当最有效的科研方法启迪学生思维,当学生从‘学习者’转变为‘探究者’,创新就成为对学习的最好诠释,人才培养的个人含义也就相当丰富了[4]。一如本次教学竞赛组委会于开幕式介绍评委席时的措词,此次评委席中的许多老师,就兼长于教学科研甚至行政工作。他们正是在以自己的成功经验和感悟心得,引导与鼓励一种教研相长、蕴藏深厚学理功底甚至人生态度的教学境界。

只是,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倡导的“悟道为上”的教学理念,若期待从参赛的96位选手推广至全国高校逾百万教师队伍,就不能仅依赖个体的经验复制。作为一位浙大人,笔者时常感怀,在笔者的身边,有那么多的同事,可以不计回报地主动组织学生读书评论、畅谈人生,无惧繁复地将学生的困惑与疏漏整理成专题共享研讨。但他们的付出,并没能化约为现实体制的绩效。是的,从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而言,要求绩效似乎有些世俗化了教师职业。但身为法律人,笔者深知,远离制度配套的师德宣扬,终难形成规模化的教学改革之势。

“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倘若高校评估体制与社会关注导向能更多地倾向于教学工作,必能引导更多的高校教师投身于志在让学生“悟道”的教育事业,才能早日让大学回归其本业!

参考文献:

[1] 陆国栋,周金期,金娟琴,留岚兰. 从“制器”到“成人”的系列核心课程建设[J].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3):85-94.

[2] 梅贻琦. 大学一解[J]. 清华学报,(1941)1:1-12.

[3] [德]卡尔・雅斯贝尔斯. 大学之理念[M]. 邱立波译.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第6篇:法治研讨发言材料范文

经济法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提高教师队伍的业务水平等.为此,所选取的案例应具备两个特点:一要与教学内容相符合;二要贴近学生生活,接地气.精选案例、丰富教学形式、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有机融合这三种途径能够有效地实施案例教学法.

关键词:

应用型人才;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有效途径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作为经济与管理类专业必修的一门核心课程,经济法在高职高专院校中具备较强的实践性、综合性和应用性等特点.经济法集经济知识与法律知识于一体,对于培养兼具法律和经济知识技能的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宏观角度来说,学好经济法有助于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习惯,更好地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从实用角度来说,学好经济法有助于学生顺利通过诸如会计证考试、会计师考试、经济师考试等各种从业资格考试,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由此可见,经济法的教学效果至关重要.为此,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教学.以往大多采用理论讲授法,尽管也能收获一定的效果,但是案例教学法和前者相比较而言,效果略胜一筹.案例教学法能够增强学生的吸收效果,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较大地提高经济法的教学效果,较好地实现学习经济法的各项目标.目前不少高校已经尝试在教学实践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学生普遍反映良好.为此,应积极总结案例教学法的实践经验,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模式下深入推进案例教学法实施.

1案例教学法的重要作用

案例教学法是个舶来品,发起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哈佛大学,一经传入中国就受到了热烈的欢迎和追捧,极大地提高了我国教育教学的效果.案例教学法又称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为教材,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各种方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从而达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最初传入我国时更多地被用在医学、工商管理等领域,近年来逐步在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开展.总结已有的教学实践经验,案例教学法对于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传统的讲授法采用满堂灌输的方式,即“填鸭式”,枯燥、单调,学生被动听课,教师主动热情,学生的主体地位丧失,学习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且“讲授法这一教学方法对于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财经管理类专业学生而言却是不合适的”[2].案例教学法则用生动形象的例子改变了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因其注重师生间互动、全员参与、教师主导、学生主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也因此被调动.积极参与课堂教学,讨论案例、发表见解、开展辩论,学生之间互相启发,合作交流,共同学习.教师和学生均在此过程中有所提高、有所进步、有所满足,由此达到了“教学相长”的境界.

1.2有助于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应用型人才在当今社会需要具备多种综合能力,诸如智商、情商、知识、沟通、表达等做人、做事、做学问诸多因素.首先,案例教学法能够提高学生的语言能力和思辨能力.在案例教学中,学生通过讨论、辩论、发言等形式锻炼了口头表达能力和语言组织能力,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案情的层层展开锻炼了逻辑理性思维,提高了思辨能力.其次,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高职高专经济与管理类专业学生由于既缺乏法律基础知识,又缺少社会实践经验,因而很难理解所学的知识,学以致用更难.经济法的案例是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一个案例往往反映了经济生活中的诸多方面,能够帮助学生了解经济法知识是如何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也能帮助学生形象地理解经济法知识,对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事半功倍的事情.最后,案例教学法也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案例教学法相对于传统的讲授法而言是一种动态、开放型的教学模式.学生通过课前搜案例、课上讨论案例、课下总结案例,发现问题,提出疑问,寻找答案,这一过程极大地锻炼了自主学习能力,使学生获得了满足感和成就感.

1.3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沟通协作能力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懂法的从事经济领域工作的应用型人才.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不仅在于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沟通协作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学会与他人合作共事是应用型人才事业取得成功的必备条件.案例教学法为锻炼学生的沟通协作能力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在案例教学中,当一个案例展示以后,学生需要通过分组讨论、相互交流的方式来寻找案例所涉问题的解决之道,如此循环反复,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逐渐掌握了合作交流的技巧,取长补短,集思广益,逐渐学会了尊重他人,倾听他人,包容他人,采纳别人意见,慢慢地提高了沟通协作能力.

1.4有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传统的教授法可能仅仅需要几本教科书就足够了,然而案例教学法却对教师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想要成功地开展一节案例教学,除了对案例本身了如指掌外,还需要在与案例相关的前前后后程序上下功夫.案例教学的过程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案例教学法对于案例的挑选和使用是非常严格的.教师不仅要储备丰富的经济和法律理论知识,还要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储备大量的案例材料,有能力对案例进行高质量地甄选.课前教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不断更新知识,拓宽视野,参加社会实践,积累社会经验,用“一碗水”满足学生所需的“一滴水”.在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熟练地掌握案例所涉及的经济和法律知识以及知识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熟练地驾驭课堂,正确地引导和点评.这些无疑对于教师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来说都是很大地锻炼和提升.

2案例的特点

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模式下,案例教学法对于案例本身的选择和使用是非常挑剔的.这关系到能否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总的来说,案例的选取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来源于生活,来源于社会,投大学生“所好”.

2.1与教学内容相符合在教学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尴尬的现象,案例本身形象、生动,吸引人,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可是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与课堂教学内容不大相符,联系不密切,学生就会感觉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想要了解的知识点反而不能理解,案例讨论完以后,想要学习的知识点没有学到,反而增加了其他知识点的迷惑和不解,弄巧成拙,适得其反,教学目标很难达到,教学效果也颇受影响.因此,所选取的案例必须紧密结合理论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与所要学习的知识点关联紧密,有针对性,有目的性.案例的使用要能达到明确的教学目标.

2.2贴近学生生活,接地气经济法的理论知识对于既没有法律基础又没有社会经验的经管类专业学生来说是“高大上”,学生感到高深莫测,不能理解,不能接受,与自己的生活空间距离太远,甚至排斥、拒绝、厌恶.如今的大学生多是90后,甚至00后,思想新潮,喜欢新鲜事物,对于时下流行的事物接受得快,如果选取的案例年代久远,不入时,不入世,那么就提不起学生的兴趣,达不到理想的效果,事倍功半.然而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却能够走进学生的心里,激发学生的兴趣,引起学生的共鸣.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有很深的体会.学生普遍反映经济法“很难”“不懂”.笔者坚持长期使用简单易懂、贴近生活的案例进行教学以后,学生反馈不错,“能明白了”“没那么难了”.例如,“美味鸡爪”“卤猪蹄”等是很多大学生喜爱的零食.可是最近关于过期冷冻“鸡爪”“猪蹄”的话题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人们新一轮的担忧.有的冷冻食品生产日期甚至在四五年前.“美味鸡爪”的零食还敢吃吗?这样的案例一经使用就引起了学生浓厚的兴趣.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作了一期这样的节目“冻品走私大案追踪”,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可以通过多媒体把视频播放给学生看.在播放视频之前,让学生带着这样的两个问题进入情境,“本案例反映了什么样的经济信息?”“本案例反映了怎样的法律信息?”看完视频以后,教师围绕着这两个问题慢慢地引导学生将书本知识与社会生活结合起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自己分析案例、讨论案例、提出疑问、寻找答案,教会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热烈讨论,争相发表观点,收到了较好的课堂效果.类似这样的案例有很多,还能够帮助学生养成关注身边的经济法现象和事例的良好习惯,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3有效实施案例教学的途径

3.1精选案例,做好案例的搜集与取舍与经济法相关的案例数不胜数,如何在众多的案例中选取适合教学的、适合学生实际的,这并不容易.教师平时要做个有心人,业余时间做好案例的搜集整理工作,哪些案例可以用,哪些案例不适合用.报纸、电视、网络等都是有效的手段.中央电视台的《经济半小时》《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经济与法》等栏目都是非常好的案例来源.身边的事情更是很好的素材.注意选取简单的、有代表性、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案例,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学生耳熟能详的案例,课堂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商标争夺大战”案例能够使学生对于《商标法》这一节的知识较好地领会和掌握.王老吉和加多宝都是学生日常生活中熟悉的饮料品牌,对于学生来说,喝哪一个品牌的饮料纯属喜好,而对于企业来说,则是关于利益、信誉、名誉甚至输赢等的大事.两个品牌为什么会“打起来”?首先,这样的案例一经使用就使学生能够很快进入状态,融入课堂气氛当中,不至于感到茫然陌生.其次,本案涉及的“王老吉”商标到底归谁所有?“王老吉”商标本是广药集团的,加多宝集团是该商标的被许可人,经过十多年的精心培育与巨额营销,“王老吉”商标从价值寥寥飙至千亿之巨,此时,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可否无条件收回商标许可?商标在许可使用期间因被许可人的宣传推广所产生的增值价值,应如何分配?王老吉应如何应对此次商标大战,以实现更好的发展?教师可设计诸如此类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针对性强的问题,环环相扣,步步推进,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3.2丰富案例教学法的形式案例教学法可以采用的形式有很多,例如课堂讨论法、教学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旁听庭审等等.教师要根据教学的内容,灵活采用不同的形式开展教学[3].其中,教学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和旁听庭审这3种形式更有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值得花大力气做实做好.1)课堂讨论法.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灵活地设计课堂讨论案例环节.在讨论前教师要把问题抛出,让学生带着问题展开讨论,问题的设计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层层推进,引导学生思考,教师要娴熟地驾驭课堂,把控讨论的时间和方向,不能让学生跑题,离开了教学目标,最后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收场,圆满地结束课堂讨论,完成教学目标.2)旁听庭审法.这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很好的形式.相对于坐在教室里学习,学生更喜欢到户外、校外通过亲身体验获取知识.为了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教师通过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适合学生的、典型的简单案例,能够让学生了解法律诉讼的真实过程,增加社会阅历,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需要强调的是,旁听结束后,教师一定要及时组织学生进行座谈研讨,让学生对所见、所听、所想充分发表见解,联系书本知识表达看法,教师总结点评,这样能够真正起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更好地实施旁听庭审活动,经济法课程可以借鉴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课模式,积极建立校外实践基地,拓宽实践渠道,与校外实践基地搭建长期合作关系,在校内外的通力合作下努力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铺平道路.3)教学模拟法庭.旁听庭审是第一步,模拟法庭是第二步.模拟法庭更能凸显人才的应用型能力.在旁听庭审活动开展以后,教师可适时组织教学模拟法庭活动.这个活动比较难以开展,无论对于教师还是学生来说都是能力的大考验.但是活动一旦举办成功,会给师生带来很大的锻炼和提升.因此,无论有多么费时费力费事,都值得认真去准备、去做好.模拟法庭给学生以实践的角色,让学生通过模拟亲身经历案件诉讼,强烈的融入感和角色参与感给学生以震撼,能够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知识点,同时又能够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思辨能力.其中,教师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场地的选择、案例的选取、角色的分配、台词的设计、学生的辅导、过程的把控、时间的掌握和场面的维持等等都离不开教师的精心指导和辛苦付出.4)法律咨询.由于学生的知识所限,真正到社会上为老百姓进行法律咨询不太现实.但是,教师可以设计模拟法律咨询活动.这种活动能够给学生带来很大的满足感,让学生感到“英雄有用武之地”.这同样也需要角色扮演.一些学生扮演法律工作者,一些学生扮演有法律疑难问题的人,在教师的引导下有秩序地开展法律咨询模拟教学.当然咨询的法律知识都来源于经济法课本,不能脱离课本,天马行空,否则的话不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脱离课本、脱离大纲的法律咨询活动会很不讨好,可能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实践证明,这种形式颇受学生的欢迎.它能够很好地检测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3.3案例教学法与理论讲授法有机融合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理论讲授法各具优势,各有千秋.案例教学法虽然灵活生动,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利用案例教学法,“正确处理理论知识和案例教学的关系,关键是一要处理好所选案例与经济法原理之间的关系,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案例的特殊性与原理的普遍性之间的关系”[4],而对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还是需要学生死记硬背,才能夯实基础.另外,理论讲授法能够使知识点形成系统化,有条理,有逻辑性,这也是案例教学法所不能完全实现的.因此,不能过分强调案例教学法,而忽略了理论讲授法.理论统领案例,案例支撑理论.应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特点,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适时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以在最大程度上提高经济法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以更有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随着经济法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案例教学法因其改善了传统的教学方法,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果,培养和提高了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增强了学生的法治意识,提升了师生的人才培养意识,在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经济法人才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经济法教师的青睐和学生的普遍欢迎.为此,教师应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完善案例教学法,以推动经济法教学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淑芬.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实施环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J].教育探索,2008(4):56-57.

[2]刘晓善.财经管理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9(10):137-138.

[3]邓乐.浅谈案例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6):107-108.

第7篇:法治研讨发言材料范文

关键词:量刑程序量刑事实证明模式

量刑,作为刑事审判活动作用于犯罪人的直接着力点,在一定程度上,量刑的适当与否,较之定罪更能形象地体现刑罚的报应与特殊预防目的。⑴“量刑适当与否,是衡量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它直接影响刑罚积极功能的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关系到国民对刑事审判的尊重、信赖或贬抑轻蔑。”⑵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中相继提出,“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自此,包括量刑程序在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成为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试点活动。⑶至今,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已经开展一年有余,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改革模式⑷,即:相对独立模式、集中模式和隔离模式。⑸

量刑程序应当采用哪一种模式,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不论在法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关于这三种模式优劣的比较,法学界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讨论,目前,法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应当在刑事审判中凸显量刑程序;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在查清犯罪事实后,应该把主要审判精力放在量刑方面;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应当在审判中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有效隔离,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问题之后,再解决其量刑问题。⑹

因而,在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而治之的前提下,未来量刑程序能否运转良好,取决于量刑事实在量刑程序中如何适用,这关系到量刑程序改革能否取得成效。在量刑程序中如何确立一种有别于定罪程序的证明模式,以避免量刑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其事关量刑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是量刑程序改革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正如有研究者指出,“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⑺本文拟从对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现有观点的梳理切入,分析影响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的可能因素,在此基础上论证我国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的选择,并对可能的两种质疑予以简短的回应。

一、量刑证明模式概述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模式,根据大陆法系的区分,有“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两种模式。⑻一般认为,对于实体法事实,应该采用严格证明模式;对于程序法事实,应该采用自由证明模式。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域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对于严格证明法则的内涵及其适用方面的探讨已较为深入。⑼随着对“重实体轻程序”这一观念的反思,有研究者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视刑事证明问题。⑽伴随着量刑程序改革的开展,“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做法开始受到研究者的质疑,有研究者则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角度来探讨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证明模式。⑾量刑证明模式的选择,关系到量刑证据规则的确定,最终影响量刑程序的目标追求能否达到以及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能否实现。

(一)关于证明模式的观点

有研究者主张,在量刑程序中,除死刑案件外,对量刑事实可采用“自由证明模式”,不需要限定证据的形式,在证明标准方面达到高度盖然性或者优势证据要求即可。⑿也有研究者主张对量刑事实可采用“自由证明模式”,但是对于罪重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罪轻事实的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⒀还有研究者认为,量刑程序中具体采用何种证明模式应该根据具体的量刑事实而定,其主张:第一,对于在证明过程中无法与定罪事实相分离的量刑事实以及法定减免或加重的量刑事实必须进行严格证明;第二,狭义量刑事实、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允许进行自由证明。第三,属于定罪事实本身的量刑事实,对于某些犯罪情节应采取谨慎的自由证明。⒁日本法学界的通说认为,⒂“量刑情节只通过自由证明即可。但是,倾向于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节需要严格证明。”⒃我国台湾法学界在量刑情节是适用严格证明还是自由证明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有以为法律上刑罚加重减免原因之事实,以经严格证明为必要;其加重减免为法院裁量之事项者,则以经自由的证明为已足者”。⒄

从上述观点来看,在量刑程序中采用何种证明模式,与被证明的对象有关,即量刑事实对被告人或犯罪人是否有利。然而,溯本于“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这两种模式,一般认为,其重要区别在于:⒅对于刑事诉讼中作为定罪、量刑基础的实体法事实,必须采用“严格证明”模式;而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事实,可以采用“自由证明”模式。由此看来,根据传统的诉讼证明模式难以得出量刑程序中量刑事实的证明可以适用“自由证明”模式这一结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范围界定,实际上是对于作为证明对象的要证事实是适用严格证明还是自由证明的划分”。⒆有研究者认为,界定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范围有:其一,不影响实体公正;其二,有利于被告人。⒇量刑程序中,对于量刑事实的证明,应该采用何种证明模式,或者兼采,需要根据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目标来定,需要根据划分“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这两种模式的目的来判断。

(二)影响证明模式的因素

如果司法裁判者既能回到过去,知晓具体犯罪行为人的动机、行为方式,又能预见未来,感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会再犯,那么司法证明将成为一项容易的差事,司法将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纵一个坏人,司法的精细化和刑罚的个体化将不再是梦想。然而现实却是,作为普通之人,司法者没有穿越时空的特殊本领,对过去发生的犯罪行为,只能通过现有犯罪证据材料去还原;对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只能通过现有量刑事实去预测。基于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变量,在一定程度上,预测未来比还原过去更为复杂和困难。尽管存在司法认识的模糊性这一客观困难,但是基于司法裁判的明确性,裁判者又必须对犯罪人宣告明确的刑罚方式和期限。“司法活动总要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基础,总要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策。”(21)在刑罚特殊预防、恢复性司法理念彰显的当下,影响量刑事实证明模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刑罚目的之实现(22)

诚如前文所述,刑罚的目的已经从朴素的报应论转向预防论,随后又转向报应与预防的折中论。在恢复性司法理念兴起的今天,刑罚的目的又演变为报应与特殊预防并重。因此,在量刑程序中,量刑事实所运用的最终结果,即具体的量刑结论要符合刑罚的报应与特殊预防并重这一目的。现行刑事法律关于刑罚报应的

规定,一般体现的是法律层次的报应,但同时也隐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判,通过法律报应表现出一定的道德层次的报应。也即,具体的量刑结论,不仅要尊重法律报应所追求的罪刑均衡的形式标准,还要尊重道德评判所追求的罪刑均衡的实质标准。

刑罚之预防目的,经历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阶段。在前法治时期,一般预防表现出两大特点:即重刑主义和行刑表现主义,量刑的重心就放在重刑威慑和行刑威慑两个方面,量刑可以畸重和残忍。(23)由于一般预防威慑机制的成效并非是建立在重刑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刑罚的必然性基础之上,重刑并不能强调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必然联系,反而会侵犯人权,有违人道主义。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刑罚的预防目的主要体现在特殊预防方面,其实现的途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特殊预防的理念下,量刑要针对具体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防止其再犯为目的。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恢复性司法的手段,对能够教育矫正的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对不能教育矫正的犯罪人就将之与社会隔离,剥夺其再犯能力。”(24)因此有研究者指出,“刑罚的轻重不能仅仅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事实,而应该以犯罪人的人格、恶性及的强弱为标准对犯罪人进行分类,并据此实行刑罚个别化。”(25)

如《德国刑法典》第46条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应权衡对犯罪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况,特别应注意下列事项: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行为所表露的思想和行为时的意图,违反义务的程度,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结果,行为人的履历、人身和经济情况及行为后的态度,尤其是行为人为了补救损害所作的努力。(26)《意大利刑法典》第133条规定,法官量刑在斟酌犯罪行为情状的同时,要斟酌犯罪人下列个人之情况:犯罪的原因和犯罪人的特点;刑事处罚前科,尤其是犯罪人在犯罪前的品行和生活;犯罪时的品行或犯罪后的品行;犯罪人所处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环境。(27)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条规定,应当考虑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其他情节,并以有利于抑制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28)我国在未成年人量刑方面,规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29)因此,要科学地衡量具体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法官需要尽可能地获得与犯罪人有关的信息,除了需要查明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之外,还需要查明犯罪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犯罪后的表现等。法官获得的犯罪人信息越全面,据此做出的量刑判决就越有针对性。(30)

2.现实情况之考量

由于司法者不能回到过去亲自去感知犯罪行为的发生经过,因此,在事实证明中,通过证据来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只能成为司法者和法学界希望达到的一个理想状态。在现实面前,基于司法认识的模糊性和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司法者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法律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要求。同理,作为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的选择,也不能脱离司法实际,而追求那些不切实际的梦想。

从司法证明被划分为严格证明模式和自由证明模式之初,人们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司法权之滥用,立法规定对实体法事实要通过严格证明后,方可以作为定罪、量刑之基础。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对诉讼中证明的对象都通过严格证明的方式加以证明,当然是一个理想的选择。然而,在使用严密规则限制国家权力的背后,却是诉讼证明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成本。

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看似矛盾的价值追求之间,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证明模式如何取舍,一定要慎重。对于程序法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模式,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对于程序问题,应该朝着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只要达到大致可信的心证程度或者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的程度即可,这样有利于人权的维护;(31)其二,有利于明确诉讼的主要争点,集中关注实体法上之定罪事实的调查与认定。诚如有研究者指出,对于不属于认定被告有罪无罪事实,如程序上侦查中的作为,是不需要达到严格证明程度的,如果硬要达到这种程度,那只会造成极度的诉讼浪费和不经济。(32)因此,清楚区分哪些情况下适用严格证明模式,哪些情况下适用自由证明模式,这对量刑乃至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量刑证明模式确定

从刑罚目的的实现和诉讼证明现实情况来看,对于量刑程序中证明模式的选择,应该视具体量刑事实而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根据不同的区分标准,可以把量刑事实做不同的分类。(33)根据量刑事实形成的时间,可以将量刑事实划分为罪前事实(如累犯、前科等),罪中事实(如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和罪后事实(如自首、立功等);根据量刑事实对犯罪人是否有利,又可以将其划分为罪重事实(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等)和罪轻事实(如从犯、预备犯等);根据量刑事实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还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量刑事实(如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时怀孕等)和酌定量刑事实(如犯罪人一贯表现、犯罪后表现等)。(34)本文以量刑事实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作为确定量刑证明模式的标准,即法定量刑事实的证明采用严格证明模式,酌定量刑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模式。(35)

(一)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

对于法定量刑事实,采用严格证明模式,相比较采用自由证明模式而言,其优势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要求,刑事判决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对证据的形式、收集、审查做了具体规定。(36)既然刑事实体法已经将这些常见的量刑事实类型化,并在法律条文中加以确定,那么在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这些事实的证明就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严格证明的要求。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之一的量刑程序,作为案件事实之一的量刑事实,当然也不能例外。法定量刑事实不仅体现了刑罚的报应目的,而且其中的罪重事实和罪轻事实也体现出刑罚特殊预防,刑罚个别化之追求。按照严格证明模式认定案件量刑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量刑判决,不仅可以提升判决的公众认可度,而且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诚如有研究者指出,“只有通过做出能被普遍接受的关于争议事实的裁定,一种法律制度才能确保其长期得到有关公众的尊敬。”(37)

第二,有助于提高量刑的可预见性。在法治社会中,不仅是否犯罪需要有可预见性,而且量刑也应该具有可预见性。在一定程度上,量刑可预见性的意义要高于定罪可预见性。因为是否定罪对行为人利益的影响,反倒不如具体刑罚方式,刑罚的程度更为直接。因此,公民应该能够预见某一犯罪行为可能遭受的刑罚,并据此设定或约束自己的行为。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诉讼中关于罪轻、罪重的具体量刑事实就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是人们可以知晓的。我国《刑法》关于法定量刑事实的规定,有助于人们事前预见到其适用的结果,从而提高量刑的可预见性,进而有助于

刑罚目的的实现。而在自由证明模式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显然会降低量刑的可预见性。对于量刑事实法定化的意义,有研究者认为,裁决“必须依照那些既能统一实施又能被公众接受的规则”,这些实体法规则“只有经由法典、制定法或判例的确认并在相应的教科书中定型,才能达到被公众接受的具体化要求。同样,法院在认定事实问题时所适用的全部规则也应该在程序法中满足这种要求。”(38)

第三,有助于保障量刑的公正性。量刑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量刑均衡,也就是针对量刑事实类似的案件,其具体量刑结论应该相似,不能出现量刑失衡的现象。要保障量刑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人员在使用量刑证据和审查量刑证据时,就要遵守统一的规则,不应该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点也是我国法院系统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初衷,(39)其改革过程中制定的“量刑指南”,即是把法定量刑事实分类化、精细化,从而约束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在此方面,有研究者指出,“程序法中的任何随意性或自由,都会给不受规则约束的事实裁判者那无法预见的自由裁量权留下某些特定问题,而这在本质上就和给相似案件中的不同当事人以不同的实体法解释一样是不公正的。”(40)由此可见,在法定量刑事实证明方面,严格证明模式比自由证明模式能够更有效地保障量刑公正。

此外,还需要明确两点。其一,重刑达不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一味地主张轻刑,只要是罪轻的量刑事实,一律采用有利于犯罪人的标准,也同样达不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虽然“刑法犯罪的价目表”这一用语未必恰当,但是在违法利益面前,量刑过重,“过分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把惩罚的作用拔高到不适当的地位,其结果必然导致为惩罚而惩罚的错误倾向,从而使刑罚的适用陷入报复主义的泥潭。”(41)量刑过轻,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犯罪行为的发生。诚如马克思所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42)因此,刑罚个别化的前提是罪刑相适应。其二,就刑罚所追求的报应与特殊预防两大目的而言,这二者在刑罚目的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齐驱并驾的,而是有着主次之分。“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刑罚权的发动,其本性必然是功利的,因而特殊预防理应成为刑罚目的的主要方面,而为了保证这种功利目的最终不致被否定,由奠基于公正基石上的报应对特殊预防进行制约也就成了必然的逻辑选择。”(43)只有坚持刑罚目的报应与特殊预防的辩证统一,才会有公正而有效的量刑。

(二)符合量刑的特殊要求

如前文所述,司法活动要以一定的社会价值为基础,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策。在提倡刑罚特殊预防、恢复性司法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对于酌定量刑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模式,相比较采用严格证明模式而言,其优势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益于实现量刑的个别化。从酌定量刑事实的内容来看,一般认为其主要表现为:犯罪人一贯表现、前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时间和空间、犯罪后的态度等情形。(44)这些酌定量刑事实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法定量刑事实比较重视,但容易忽视酌定量刑事实,而往往是这些酌定的量刑事实更能体现犯罪人具体的人身危险性。由于犯罪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和外界环境对其造成不同影响,酌定量刑事实在具体犯罪行为中表现各异,难以定型化。尽管人们在惩治犯罪方面积攒了大量经验,但仍难以对这些酌定量刑事实进行科学归类。

因此,在刑事实体法尚难以对酌定量刑事实进行类型化规定的情况下,要从诉讼的角度对这些酌定量刑事实进行严格证明,更是勉为其难。但司法实践却表明,这些酌定量刑事实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又不得不加以考虑。基于司法认识的模糊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量刑事实的严格证明尚且耗时费力,仍然存在认识的灰色地带,那么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酌定量刑事实的证明其难度可想而知。对于酌定量刑事实采用自由证明的模式,不仅有诉讼经济的考虑,更是出于量刑个别化的考虑,尽量扩大有利于被告人之事实资料的适用机会,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促进其回归社会。毕竟,“刑法中的刑罚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45)因为“自由证明允许采纳不具严格形式与证据能力的资料,故更多有利于被告人的资料——无论这些资料是由被告人主动提出还是由法官依职权获得——才可能被作为程序性裁判之参考;一旦适用严格证明,这些资料则会被大量排除。”(46)

第二,有益于量刑操作的精细化。对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既可以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同样也可以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在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还没有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就存在不同的适用结果。以犯罪的时间为例,被告人在上、下班高峰期进行抢劫的,即可以基于其在公开场合公然抢劫,认定其气焰嚣张、社会影响恶劣,对其从重量刑;又可以基于在人多的场合,被害人获得救助的可能性更大,同时被告人逃脱的可能性更小,所造成的危害不大,对其从轻量刑。因此,对于这些尚未纳入法律、司法解释的酌定量刑情节,应该允许法官在量刑实践中不断累积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进而总结出相关规律。如我国《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量刑情形的总结过程那样。

立法总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定的量刑事实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于刑法条文的规定中,而是结合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类型化而来,经过科学的论证之后才写入刑法条文。作为酌定量刑事实,通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验的总结,不断地进行类型化探索,在经过科学检验之后,为其转为法定量刑事实铺平道路,从而有益于量刑经验的精细化。如若采用严格证明模式,则阻断了酌定量刑事实转向法定量刑事实的可能性,不仅这些酌定量刑事实难以反映在具体量刑结论中,而且不利于量刑经验的总结,有违量刑程序改革所追求量刑均衡、量刑公正的初衷。

(三)契合司法的实际情况

第一,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刑法》条文具体规定,司法解释对作为量刑事实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查明以及证明分别作出了近似于严格证明模式和自由证明模式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据此,可以推论,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定量刑情节,法院在量刑的过程中必须要加以调查、核实,这是强制适用的规定,没有变通的余地。这一点同样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即关于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查证,应当严格证明。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相关司法解释则允许法院自由裁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

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符合我国量刑的实践。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于2009年在淄博、芜湖等地就我国量刑现状进行的调研结果,研究人员发现,刑事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都特别重视。研究人员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凡是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年龄、身份、累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在案卷中体现为特定的证据材料。刑警、检察官和刑事审判法官在接受访谈时也坦承,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在诉讼过程中会特别留意,并且要达到事实清楚的程度。这一点在收回的问卷中得到验证。96.2%的参与人认为,涉及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明,应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明程度,则有67.8%的参与人认为达到存在的可能性较大即可。(47)据此可以推断,我国量刑实践中,基本上践行着对法定量刑情节采用严格证明的模式,对酌定量刑情节采用自由证明的模式。

三、结语:对两种可能质疑的回应

据报道,量刑规范化工作将在全国法院正式推行。(48)不论是在推行过程中采取相对独立式的量刑程序,还是采取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量刑问题都将作为审判的重要内容予以审理,量刑程序中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认定均涉及证明模式的选择。针对“法定量刑事实采用严格证明模式,对酌定量刑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模式”这一论点,可能有以下两种质疑,简要予以回应。

(一)“水土不服”论

一般认为,独立的量刑程序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以英、美等国为代表。其对量刑事实的证明并不存在“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之分。而在区分“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两种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德、法等国为代表,其又没有独立的量刑程序。因而,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即使本文所主张的量刑事实证明模式得以运用,也难免水土不服。对此,本文作如下回应。

第一,量刑事实的证明有其独立性。在英、美等国的审判中,量刑事实的证明虽然并不存在“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之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研究者指出,“量刑中法官考虑的是应该怎么做,进入法官视野的信息量大,证据资格和证明标准要求也较低。在美国许多州,量刑中法官的信息来源几乎没有限制。”(49)在德、法等国,尽管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并不区分,但是与量刑有关的证据仍然作为庭审的主要内容,其对量刑事实的查明程序主要有被告人出庭、法庭调查、归纳量刑问题、休庭评议、量刑宣判等环节,特别是针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50)因此,量刑事实的证明模式与量刑程序是否独立无关,两大法系对量刑事实的证明过程“貌离”而“神合”。

第二,量刑事实的证明已运用于实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量刑的情节、证据与定罪的情节、证据,在开庭时几乎是混合在一起提出的。虽然没有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做刻意的区分,但司法实践已经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主要事实与非主要事实的区分,对主要事实采严格证明,对非主要事实采自由证明。(51)因而,量刑事实的证明模式选择问题不容回避。诚如前文所述,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在刑事审判中凸显量刑程序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既然要重视,并突出量刑程序,那么惟一能够充实该程序的则是量刑事实的调查和认证,而要使量刑事实的证明科学化,量刑规范化,就需要对司法实践中的现有做法进行校正,对量刑事实作进一步划分,在此基础上确定不同的证明模式。

(二)“有利于被告人”论

对于量刑程序的证明模式的选择,目前法学界一种代表性观点是“有利于被告人”论,即量刑事实证明模式的选择以对被告人是否有利来确定,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事实,应采用严格证明模式,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对于被告人有利的量刑事实,则可采用自由证明模式,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程度即可。该观点有其合理之处。然而,对于量刑程序中的事实证明,采用该观点却有以下不妥之处。

第一,该原则有适用的前提条件。“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作为指导刑事司法的原则,是指犯罪事实存在与否在证据上尚有合理怀疑时,则本乎刑罚解释谦抑性的作用,应为有利于被告之推定。(52)因此,该原则使用的前提是量刑事实存在疑问,它“并不强迫要将每一对被告有利之证据,在没有特别证据可证明其为正确或不正确时,均要视为成立。法官对被告所主张者之正确或不正确,可依据证据调查的综合结果,以自由心证决定之。”(53)该原则“只与事实之认定有关,而不适用于法律之解释。”(54)但近来不知何故,一些学者将该原则“存疑时”三字舍弃而表述为“有利于被告人”,“导致在任何场合不分青红否认适用该原则者有之,在任何场合不辨皂白提倡适用该原则者有之。”(55)对于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刑法规范的理解,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不能简单地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56)从而寻求最恰当、合理的解释,实现量刑的公平与公正。

第二,该原则不适用于共同犯罪。表面上看来,该论点对被告人有利,其实不然,因为该主张仅对单独犯罪的被告人有利。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有多名被告人,依照司法实践,一般要对同一案件的多名被告人进行主、从犯的区分。在甲、乙共同犯罪一案中,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疑问,如果依此论点,对被告人有利的处理是将甲、乙两人都认定为从犯,而这又犯了案件中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逻辑错误;如若将其中一人认定为从犯,另一人认定为主犯,则对被认定为主犯的那人不利。两人共同犯罪案件关于主、从犯的认定尚且如此,那么该论点在多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中运用的困境可想而知。

第三,该原则的比较优势不明显。该论点的优势在于,对于被告人有利的量刑事实,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这对身陷囹圄的被告人及其取证和证明能力有限的辩护人而言,无疑减轻了证明的难度。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该论点所涉及的多是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矫正难易等方面的量刑事实。根据是否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这些量刑事实可以划入酌定量刑事实的类别,对于酌定量刑事实的证明,采用自由证明的模式,“自由证明的证据是否在法庭上出示,出示以后用什么方式调查,由法院裁量。”(57)对证据的能力、形式不做严格规定。一方面满足了其对量刑信息的大量需求,另一方面满足了其对证明标准的较低要求。

人民群众对于量刑公正的紧迫要求,使得我们不能在量刑程序改革问题上踯躅前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大幕的拉开,标志着我国量刑程序改革进入了一个“没有退路”的阶段,唯有继续前行,否则量刑改革将徒具其表。而这一切都需要有缜密和完善的理论来保障和支持。量刑事实证明模式的确定,直接影响到量刑事实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二者关系到量刑改革能否取得实效。因此,量刑事实的证明模式的确定在量刑改革中起到承上启下的联接作用,也为进一步探讨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奠定基础。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关于刑罚目的,研究者的观点不尽相同,其具体观点评析可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02~524页。

⑵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7页。

⑶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改革的历程,参见李玉萍:《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法学家》2010年第2期。

⑷量刑程序的具体模式,将对量刑的证明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定罪程序的具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定罪证明采用严格证明模式还是自由证明模式那样。量刑程序的具体模式对量刑程序证明模式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同样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基于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日益分离的倾向,本文主要从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的角度展开论述。

⑸也有研究者根据这三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将其归纳为:交错量刑模式、集中量刑模式、独立量刑模式。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⑹此结论的得出得益于以下文章:陈卫东:《论隔离式量刑程序改革》,《法学家》2010年第2期;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简乐伟:《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理想模式》,《政法论丛》2009年第6期;李昌林、陈川陵:《量刑程序改革的三个关键问题初探》,《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⑺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⑻这对概念最初是由德国学者迪恩茨于1926年提出,之后由德国传至日本,由小野清一郎在论述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过程中对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作了较大的发展。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241页。也有研究者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证明模式演变的考察,将这对概念称为“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参见何家弘:《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法学家》2005年第4期。

⑼关于此方面的论述,可参见何家弘:《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再认识与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王维:《论严格证明及其相关问题》,《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刘卉:《论严格证明对死刑复核的司法控制》,《学术交流》2009年第7期。

⑽参见林钰雄、杨云骅、赖浩敏:《严格证明的映射:自由证明法则及其运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竺常赞:《刑事诉讼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规则的构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⑾康怀宇:《比较法视野中的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之证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⑿关于此方面的论述,可参见樊崇义:《量刑程序与证据》,《南都学坛》2009年第4期;汪建成:《量刑程序中需要转变的几个观念》,《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⒀参见李玉萍:《量刑事实证明初论》,《证据科学》2009年第1期。

⒁参见前引⑾。

⒂目前,日本法学界关于量刑事实采用何种证明模式,有自由证明说、严格证明说以及折中说。同上。

⒃[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⒄沈德咏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05页。

⒅关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区别的具体论述,可参见前引⑾。

⒆参见陈卫东、谢佑平主编:《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1页。

⒇参见竺常赞:《刑事诉讼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规则的构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1)何家弘:《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法学家》2005年第4期。

(22)刑罚目的是一个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刑罚目的对量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量刑要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量刑任务在于选择适当的宣告刑,以期达到刑罚目的。关于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影响,可参见韩轶:《论刑罚目的与量刑原则》,《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李川:《论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公安学刊》2008年第5期。

(23)李川:《论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公安学刊》2008年第5期。

(24)参见前引⑵,第398页。

(25)张文、刘艳红、甘怡群:《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页。

(26)《德国刑法典》(2002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27)《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页。

(28)《日本刑法典》(第2版),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页。

(2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30)参见汪建成:《量刑程序中需要转变的几个观念》,《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31)林钰雄、杨云骅、赖浩敏:《严格证明的映射:自由证明法则及其运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32)同上。

(33)关于量刑事实的其他分类,可参见前引⒀。

(34)关于法定量刑事实和酌定量刑事实的具体类型,可参见前引⑵,第435—438页。

(35)非法证据是否属于量刑事实,如果是,应归入法定量刑事实,还是酌定量刑事实,这是一个兼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研究课题。理论界普遍认为在定罪程序中应当排除非法证据,但对非法证据能否作为量刑证据在量刑程序中使用,这一针对性的研究较少。目前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在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而治之的情况下,非法证据可以作为量刑证据使用,参见汪建成:《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另一种观点则主张,非法证据不能在量刑中使用,不然有可能会回溯至定罪程序,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同虚设。即使在非法证据排除和独立量刑程序已经获得广泛适用的美国,对于非法证据能否在量刑程序中使用,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关于非法证据与量刑程序之间关系的讨论,也即对量刑程序的证据规则的讨论,应当提上日程。量刑程序中是否需要不同于定罪程序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量刑程序中是否适用,笔者将另行撰文论证,本文不再涉

及。

(36)参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章关于证据规定的法律条文。

(37)[英]乔纳森·科恩:《证明的自由》,何家弘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38)同上。

(39)关于我国法院系统量刑改革的缘起,参见前引⑶。

(40)前引(37)。

(41)前引⑴,第498页。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58页。

(43)前引⑴,第524页。

(44)参见前引⑵,第437—438页。

(45)林山田:《刑罚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1页。

(46)前引⑾。

(47)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于2009年5月至9月分别在上述两地针对刑警、检察官、刑事审判法官、被告人或服刑人进行了部分访谈和整体问卷调查的方式,就当地的量刑情况进行了调研。刑警、检察官和刑事审判法官参与了法定量刑情节及酌定量刑情节证明标准的问卷调查。

(48)参见张先明:《量刑规范化即将全面试行》,《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日,第1版。

(49)R.PeterAnderson在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李玉萍:《规范和公正:量刑改革的不懈目标——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综述》,《人民法院报》2008年10月29日,第5版。

(50)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149页;《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257页。

(51)司法实践中,一种较为典型的做法是,将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视为主要事实,而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视为非主要事实。参见罗治华、凌旭:《证明案件非主要事实的疑点证据如何认定》,《中国审判》2007年第10期。

(52)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大学法律系1998年版,第44页。

(53)[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54)同上,第128页。

(55)参见张明楷:《“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1期。

第8篇:法治研讨发言材料范文

树立新的教育、教学观、质量观,坚持正确的教学原则,依据知识和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维度把握课程目标。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训练为主线,会学、善学为宗旨;坚持正面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各科课堂教师教学范文汇总资料,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语文

1、要突出语文学科工具性与人文性统一的特点,按照语文本身的规律和学生学习语文的规律进行教学。

2、汉语拼音教学要以声母、韵母和拼音方法为重点。要按计划进行教学,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汉语拼音的学习任务。

3、识字一般随课文进行。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四个结合、一个加强:要在语言环境中识字,把字的音、形、义结合起来;引导学生通过观察图画和实物,联系生活实际,把识字和认识事物结合起来;学过的字力求在语言训练中反复运用,把识字和听、说、读、写结合起来;在识字的过程中重视笔顺、笔画的指导,把识字和写字结合起来。加强识字方法的渗透,能借助汉字特点自主识字,逐步养成查字典的好习惯。活化识字方法,激发学生的识字兴趣,多识字。

4、阅读教学,一般地说,可以按照从整体到部分再到整体的顺序进行教学。安排教学环节要从整体着眼进行词、句、段的教学;注意词与句,句与段,段与篇的联系。要重视读书,以读为本,采用多种朗读形式在读中理解,读中感悟,读中创新。恰当结合读、思、议、练,进行有效教学。

5、口语交际最基本的要求是:言之有理,言之有情,言之有物,言之有序,言之有文。说话要说普通话,力求发言准确,吐字清晰,运用恰当的语调,注意句子停顿,控制说话速度,使口头表达的语调、语速等自然合度,大方得体。与此同时,还要讲得生动、形象、活泼,让别人愿意听。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口齿清楚。要说普通话,声音宏亮,口齿清楚,发音吐字正确,语气连贯,表达清楚。

②中心明确。明确说话中心,围绕中心进行说话;善于抓住关键性的概念,有的放矢地展开话题和准确贴切地答话:合乎逻辑地论述问题,发表见解。

③层次清楚。“说话”有头有尾,主旨鲜明,重点突出,思路清晰严密,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这样,才能言之有序,有利于阐明己见,说服对方。

④感情真挚。说话时姿态自然,大方得体,有表情地说话。并处理好语调高低,节奏快慢,语气轻重,或激昂低沉、或委婉深沉、或风趣幽默,感情真挚。

⑤能认真倾听别人的谈话,了解主要内容,并能就不理解的地方向人请教,就不同的意见与人商讨。

⑥能清楚明白地讲述见闻,并说出自己的感受和想法。

⑦由表达的信心,能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用语言打动人。

⑧与人交谈,态度自然大方,有礼貌。

1、作文指导从内容入手,引导学生学会在观察中积极思考,从日常生活中,从博览中和活动中学习,选择作文内容;引导学生把从阅读中学到的基本功运用到自己作文中去。教师要从实际出发,可选择观察、分析客观事物的指导;审题的指导;立意选材的指导;编写作文提纲的指导;遣词造句的指导。注重训练重点的落实,无论是习作的内容、方法、精彩之处都是老师进行习作教学的着力点。

2、讲评作文要根据本次作文的训练重点和学生作文的实际情况,可交叉使用综合讲评、专题讲评、重点讲评、训练讲评、对比讲评、择优讲评、修改讲评等方式方法,提倡学生自我评价、学生相互评价、重视自我修改作文能力的培养。形成习作反思的习惯。

教学

1、教学要做到目标明确,环节齐全,教具、学具提前准备。教法有创新,有效教学落得实。

2、选择恰当的课型,安排合理有效的课堂结构。

①新授课课堂教学的基本环节要有:知识准备、情境创设、揭示课题、学习新课、练习设计、课堂总结。在“合作学习新课”的环节中,要突出重点环节,思路要清晰,层次要清楚,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思维过程,自我发现、探求规律。对新授知识力争达到当堂理解、消化和巩固。

②练习课的课堂基本环节要有:提示课题,宣布练习的主要内容,学生独立自主练习、评讲、总结。“练习”环节是练习课的主要部分,内容包括:师生共同通过实践解决教材中的重点问题,学生中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鼓励学生创造优秀解法;培养学生解题能力。

③复习课应有教案。进行系统性复习,要关注“旧知复现、梳理归纳、质疑解析、反复练习、积极评价”等环节,并结合平时单元训练目标和学生的实际,突出重、难点,针对性强,效果显著。

3、每堂课的练习设计要有层次,要有针对性,要体现坡度。练习要突出重点、难点,形式要多样。课堂作业力求学生当堂独立完成,书写规范整洁,对学困生要当面辅导。

4、教学要主动地、有意识地收集反馈信息,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根据实际调整教学,加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强适度的拓展训练,为学生的发展奠定基础。

5、板书字迹工整,算式、横式、竖式以及方程等的写法均依教材的格式板书。板书布局要合理、美观。

英语

1、英语课课堂教学的重点应放在培养学生进行交流的能力,培养学生对英语良好的兴趣和积极的态度上。创建以活动课为主的教学模式。

2、教师要培养学生学习英语的自信心,鼓励学生大胆地使用英语,对他们学习过程中的失误和错误采取宽容的态度。

3、课堂教学多用英语组织,语言音调正确、清楚规范、语速适当。配以眼神、表情和形体语言,形象生动地描述和讲解。

4、字母教学是英语起始教学中的重要内容,应按照字母表顺序教字母为主。但应在学生掌握一定的口语之后进行,这样可以把字母和很多内容结合起来学习。

5、语音教学一开始就要注意按照真实交际中的语音语调习惯进行学习,坚持长期正确输入。

6、词汇教学严格地说不是通过记忆来学习的,而应在动态真实的语言环境中通过听、说、读、写等方式的语言运用来掌握,坚持以词汇运用的学习为主。

7、语法知识讲解中,要讲语法知识的语用目的和语境要求。举例时,要给出语义真实、语境真实、语用真实的例句,在语法练习中,应减少机械训练,加强语用训练,练习中的英语要尽可能规范地道。

道德与法治

1、品德课的课堂教学应以“提高道德认识,培养道德情感,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行动认可,指导道德行为,做到遵纪守法”为基本的教学任务,以“引趣——知文——明理——激情——导行——总结”为基本教学环节,其中“明理”与“导行”是品德课的主要环节,要把“理”、“行”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任务和环节的重点可依据教材内容和课型的不同而有所侧重。

2、引趣环节可依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灵活选用情景渲染、生动演示、问题引入、承上启下、开门见山、典型案例、生活故事等手段,巧妙提出本节课的教学内容,激发学生学习新课的兴趣。注意不能用时过长,喧宾夺主。

3、认知环节要引导学生自读教材,理解内容,对课文不必过多分析、讲解,教师可视具体内容扩充增补内容。

4、明理环节要坚持“观点正确,说理明白”的原则,以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可以“就事论理”,也可以“寓理于情”,依据不同学生的年龄特点,深入浅出地讲明道德观点。

5、激情环节要坚持“以情感人,情理交融”的原则,教师要有真情实感,要依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通过多种手段,有效地激发学生道德情感。

6、导行环节要坚持“针对性和实践性”的原则,把对学生道德行为和遵纪守法的指导落到实处。要联系学生的实际,激发学生的行为动机,提出恰当的行为要求,教给学生行为的方法。教师要成为学生行为的楷模。

7、总结环节要以道德观点、法治意识、情感倾向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进行简要总结,以求学生形成清晰明确的认识。

8、重视实践环节,要求学生做到“知行”统一。

美术

1、课前教师必须准备好教具、范画,并要求学生准备好学具。

2、教师要按照绘画、欣赏、工艺、手工等不同课型,采用不同的教法。绘画课要在淡化技法的基础上,渗透技法;欣赏课不仅要突出艺术作品的时代背景与表现的主题内容及方法,充分揭示作品的艺术美,更要学生学会欣赏的方法;工艺课和手工课型要突出引导学生掌握制作的方法与步骤等。

3、在各类课型中要激发学生热爱生活和大自然,鼓励学生的创新欲望,创作富有个人特色的美术作品。积极培养学生的美术素养。

4、教师要认真正确地进行讲授与示范。板书设计科学美观,突出美术课的特点。

5、结合美术课的特点,通过观察、欣赏、操作、创作等,生动活泼地进行人文教育与艺术教育,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审美能力及创新能力。

6、教师在课堂上要加强巡回指导,面向全体学生的同时,更要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重视典型示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7、重视对学生使用、整理和保养用具的指导,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与卫生习惯。

       音乐

1、注意把思想教育和活泼乐观的感情渗透到音乐教学之中。激发学生热爱祖国、热爱民族艺术的思想感情,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及对音乐的浓厚兴趣。

2、教唱歌曲,教师要范唱、领唱,培养学生正确的歌唱姿势和呼吸方法。通过学生在演唱歌曲的实践中,学习自然圆润地发声,清晰地咬字、吐字,应注重教学内容的趣味性和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寓教于乐。

3、欣赏课要引导学生欣赏优秀的儿童歌曲、民族器乐曲和国内外优秀音乐作品等,激发学生在体验的过程中,感受和理解速度、力度、节奏、节拍、音色等音乐要素在音乐表现中的作用,培养学生感受、鉴赏音乐的能力,提高学生的音乐素质。

4、教师必须根据教学目标、教材内容,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在器乐教学中,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具体实际,采取多种方法;在激发学生兴趣的基础上,学生了解不同器乐演奏的姿势和方法;在指导学生齐奏、独奏、伴奏及合奏等的过程中,让学生认识和感受器乐演奏形式的多样性及丰富的表现力。

5、教师要引导学生在学习音乐的体验活动中,使学生获得浅显的音乐基础知识及简单的音乐技能,使其具有认识简单乐谱的能力。

体育

1、教师课前应准备好器械与器材,优化、美化场地,认真仔细地检查器械、器材,保证安全适用。

2、教师应着运动装上课,精神饱满。预备铃响后,教师应立即站在规定位置组织学生,等待上课,并检查学生着装,不得将有碍运动和易引起伤害事故的物品带入场地。同时,还有询问个别有特殊情况学生的身体状况。

3、上课铃响后,体育委员报告人数,师生互相问好,教师宣布本课教学目标和要求。

4、教师应严格按课时计划上课。在教学中要做到讲解准确,示范动作标准无误,教学手段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组织严密,教法合理,根据学生生理、心理特征,合理安排运动生理负荷和练习密度,充分体现面向全体、全面发展的原则,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不允许“放羊式”教学,不允许学生随意离开场地,加强巡回辅导及保护与帮助,杜绝体育创伤事故的发生。

6、教师手势、口令、术语准确有力,声音宏亮,口哨运用适时,富有节奏感,能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7、结合教学内容注意对学生情感意志的培养,培养学生勇敢、顽强的精神和严守纪律、自觉锻炼的习惯,打下良好的身体素质基础。

8、教师应对本节课情况进行讲评和小结,并布置课外体育练习作业。

9、下课后,教师应整理场地,带领学生清理和归还器材。

科学

1、教师在课前必须准备好教具和分组实验器材,事先安排学生带上观察或实验的材料。

2、要按照科学课的一般教学环节——导入新课、学习新课、巩固应用、布置作业来安排教学活动。

3、导入新课环节,教师要从有趣的自然现象、小实验或问题引入,将学生带入科学探究的情境之中,从而激起学生强烈的兴趣,好奇心和求知欲,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习惯。

4、学习新课环节,教师要采用观察、实验、操作为主的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以及现代化教学手段,指导学生在亲自动手实验操作,认真观察分析现象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研讨,去主动获取知识,真正体现“合作学习、自主探究”的教改新观念。

5、巩固应用环节,教师要引导学生通过联系生产、生活实际,以及科技新成就,对新学知识灵活运用,达到巩固和扩展新知识的目的,不断培养学生的科学饲养和创新精神。

6、布置作业环节,教师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把课内的探究活动延伸到课外,或在新学知识的基础上去探究,发现新的知识。

7、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做到演示实验操作规范、准确、熟练,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学生实验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务必要安全可靠、有效呈现。下课时要叮嘱学生整理好实验仪器、代号自己的物品,安全有序地离开。

信息技术

1、信息技术课的课堂教学的重点应放在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培养学生对现代技术的兴趣和积极的态度上,创建以自主实践为主的教学模式。

2、教师要鼓励学生大胆地使用计算机,对他们学习过程中的失误和错误采取宽容的态度,容许学生尝试操作。

3、在多媒体网络教室上课,课堂教学多用直观教学,示范操作,学生演示,作品转播,实践操作,实时监看,遥控辅导等教学手段。

4、正确的指法是信息技术起始教学中的重要内容,应按照标准的姿势为主,从小养成良好的上机习惯,坚持长期正确输入。

5、信息技术教学一开始就要注意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进行学习,要赏识学生的所作所为,鼓励学生多动手操作,广泛应用所学知识。

6、信息技术教学严格地说不是通过记忆来学习的,而应在真实的感受中通过听、看、练、想等方式的结合运用来学习掌握知识为主。

7、信息技术教学注重让学生掌握多种操作方法,多进行操作,注重操作的实效性。

8、教师要尽可能地运用网络教室,发挥计算机老师的特长,充分利用各种网络资源教好信息技术。

二、备课制度

教学是课堂创生与开发的过程,是师生交往、积极主动、共同发展的过程。备课是一项深入细致的教学准备工作,包括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收集相关信息材料,了解学生,研究教法、学法,拟定课时计划,准备教具并指导学生准备学具等。

备课的基本要求:

1、 认真学习课程标准,深入钻研教材,掌握教材的前后联系,了解教材的编排意图,确定具体的教学目标、要求。突出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2、 了解学生原有的知识基础、兴趣爱好、思想状况和学习水平。

3、 在掌握教材、了解学生的基础上,按照教学原则精心设计教学过程,采取符合学生实际接受能力的教法和学法,备好教学用具。

4、 围绕教学目标制订学期计划、单元计划和课时计划。学期计划要在掌握教材重点、难点和教学目标的基础上,确定教学进度,确定知识和能力、方法和过程以及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一体的教学目标要求,确定考察时间与方法;单元计划要求课时划分合理,质量要求明确,有单元教学要点和时间安排;课时计划要突出教学过程,便于教学,一般除有目的要求、教学重点难点外,还要精心设计好教法、学法、提问、练习、作业、板书以及评价方法。关注如何与学生沟通和交流,如何指导学生会学,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与思维习惯。

5、 教师要按课时制订教学计划,一般应保持两周以上的储备课,课前必须备好教学用具,不得使用旧教案或以参考资料代替教案,不备课不得上课。

6、 教学设计坚持以个人钻研为主,加强集体研究,提倡电子备课,尝试师生合作备课,鼓励不同教法的实验与创新。提倡二次备课、多次备课,通过修改教案,积极改变教法,不断创新,提高备课质量。

7、 教案的繁简程度可因教材和教师而有所区别,年轻教师要备详案,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可备简案。

8、 要积极、主动地与学生、家长、同事、学校领导进行交流和沟通,能对自己的教育观念、教学行为进行多元反思,制定改进计划,形成课后反思。

三、教师上课制度

上课的基本要求:

1、任课教师应在上课前做好施教准备,不得迟到或中途离开课堂,课堂上不能做任何与教学无关的事情。有良好的课堂常规,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辱骂学生,不大声训斥学生,不冷落学生,不羞辱、嘲笑学生,不随意当众批评学生,不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上课。

2、教学思想端正,坚持教学原则。按照课程标准执教,三维目标科学、具体、明确,发展目标有所体现,教材处理恰当。

3、知识正确,概念清楚,容量适当,条理清晰,重点、难点突出,课堂气氛活跃,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充分。

4、讲解、提问、练习及作业布置要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力争人人参与,建立健康、有序、和谐的课堂氛围。

5、注意新旧知识的联系,知识与能力的关系。要发挥教材的思想教育作用。

6、让学生动手、动口、动脑,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大胆质疑,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启发学生独立思维,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并适时进行评价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7、教师教学要使用普通话。语言清晰、准确、生动,教态自然大方、和蔼可亲,板书工整简明、条理清楚,使用规范字。

8、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教材内容的需要,恰当选用教具、学具或其他现代化技术手段(包括网络环境)辅助教学,操作规范熟练。注重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注意常规教学手段的使用。

9、下课前应对本节课所学内容进行归纳、小结。

10、有适量的课堂作业时间,做到按时下课。

四、作业布置和批改的要求

作业布置与批改。作业一般分为课堂作业与课后作业(或家庭作业)。课堂作业有巩固性练习和检查性练习,提倡布置活动性、实践性的课后作业。

作业布置和批改的要求:

1、作业要依据课程标准、教材内容与教学目标精心设计,有利于“三维”目标达成。作业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课堂作业力求当堂完成;一、二年级不留书面课后作业,三、四年级书面课后作业总量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书面课后作业总量应控制在1小时以内。

2、作业布置要力求全面,书面练习与口头练习兼顾,听、说与读、写兼顾,单项练习与综合练习兼顾,课内活动与课外观察、阅读、实践、智能活动兼顾。

3、作业布置要因材施教,灵活多样。课后作业一般应以必做题为主,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适当增加选做题。

4、作业要有明确的格式和要求,书面作业书写工整、规范。

5、作业批改要及时、准确,使用统一符号。课堂作业要全收全改,课后作业原则上坚持全批全改,对完成作业有困难的学生要坚持面批面改。教师要有作业批改记录。

6、学校领导要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作业的量与批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作业批改符号:

作业批改要及时、准确,使用统一符号,使用优、良、中、差等级,注上问题原因,评语要中肯,要有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①“√”对号; ②“√”半对号; ③“×”错号;

④“”订正; ⑤“|”别字; ⑥“∨”漏字;

⑦“…?”疑问号,表示意思不明确或有其它问题;

⑧“?( )”表示要详细地写出来;

⑨“”复原号,写在文字下面;

⑩“。。。。。。。。”表示好的句子,划在句子下面。

五、课外辅导。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伸。课外辅导是在承认个体差异的前提下,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获得发展。

课外辅导的要求:

1、积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优秀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要鼓励他们发挥特长,不断提高学习兴趣和自学能力;对有困难的学生,要满腔热情,分析原因,从提高学生兴趣或抓学习常规入手,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与良好的学习习惯。通过个别指导或有计划地补课,帮助他们在学习上取得进步,并对他们的特长予以鼓励和培养。

2、辅导要纳入教师的教学计划和教研计划,做到认真、及时、具体、经常。辅导书面作业,辅导动手实践;辅导学生掌握知识;辅导学生自学方法,培养他们的学习能力。

3、课外辅导要安排在学生自习或课外活动时间进行,不得妨碍其他学科教学;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教材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不得借故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和经济负担。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综合实践课课堂教学规范

1、综合实践活动课要体现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生成性、自主性等基本特点,转变以书本知识传递为主的传统理念,突出学生的自主实践。

2、综合实践活动课要强调超越教材、课堂和学校的局限、在活动时空上向自然环境、学生的生活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延伸,密切学生与自然、与社会、与生活的联系。应结合学生的经验和社区背景创造地开发与实施综合实践,通过对课程的自主设计,创设一种生动有效地课堂教学活动。

3、教师应根据相应的课程资源,大胆进行校本教材的开发与实施,进行课程资源的重组,体现学校的特色,满足学生个体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