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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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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1篇:旅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范文

一、我县旅游发展现状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局能够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旅游发展,深化完善重要旅游区域规划,着力推进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加大等级景区创建力度,努力提升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档次,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想方设法克服因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因素,全力加快我县旅游经济的提升和跨越。规划先导,依托产业,创建品牌。我县在整合旅游资源,丰富旅游要素,全面推动区域旅游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始终能以规划为先导,整体谋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做好前期旅游规划。依托传统区域产业的发展,努力挖掘和培育旅游资源,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结合地域优势,成功创建旅游特色品牌,为后续发展增强后劲。2008年全县接待国内外旅游者581876人次,比2001年的3.15万人次增长18倍多,年均增长53.68%;旅游总收入39590.91万元,比2001年的1349万元增长29倍多,年均增长65.71%。其中接待入境旅游者27305人次,比2001年的1516人次增长18倍多,旅游外汇收入1015.12万美元。旅游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和带动了当地其它产业的发展,作为“朝阳产业”和“最具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旅游业正显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目前我县旅游发展存在困难和不足

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了我县旅游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不足: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旅游经济经营情况有所下滑,游客数量明显减少;二是一些旅游景区、旅游项目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融资困难;三是旅游产品促销和市场开发水平不高;四是旅游景区、旅游产品、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管理的标准化建设不够。

三、几点建议和对策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建议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财政投入,推进旅游项目建设,提升旅游业的产业地位,整合旅游六大要素,拉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丰富旅游产品和旅游活动,推进实现既要“外部的投入拉动”又要“内在的经费拉动”双轮驱动式的增长方式,推进区域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进而继续保持全县旅游业呈现出又好又快发展态势。

1、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深化“以人为本”发展理念。坚持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提高人们旅游生活质量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旅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游客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为目标,不断丰富和优化旅游产品,尤其是要继续努力打造“旅游景区精品、文化旅游名品、度假休闲新品”,同时,也要总结大众化旅游产品,要为广大游客和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美、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更加安全的旅游环境;要着力解决好与广大旅游者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紧密相关的问题,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游客的满意度,让游客和人民群众享受“进得来、玩得起、想再来”的旅游生活。

2、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拓宽旅游业发展的新思路。一是注重旅游与区域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整合区域旅游资源,提升旅游文化内涵,打造区域旅游品牌和特色旅游。二是注重城乡旅游协调发展,积极发展农牧家乐旅游、工业旅游等旅游项目。三是注重区域旅游共同发展,积极发展区域旅游互补和联动,利用我县有利的交通优势,积极打造人流、物流平台,为红河州旅游大市场做好服务。充分利用我县的自然风光、民俗风情等资源,大力引项目、引资金、引创意,不断改善旅游业基础条件,提高景区规划、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把旅游业打造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第2篇:旅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范文

(一)我国发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优势分析

最初,我国发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社会价值与社会效益都较高,这与森林地质环境的特殊性有关。人们在满足基本的温饱消费需求以后,对自身精神层面以及身体健康的关注度较以往有所提高,因此,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开发就迎合了人们的此类需求。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看到的是,在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森林生态旅游管理不善,参与生态旅游项目的人数与日俱增,这就给原本寂静的森林环境带来了较大的负担,如果保护好环境则利大于弊。

1.发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社会价值较高。

随着我国各地方旅游项目建设的开展,地方旅游事业蓬勃发展。总体来看,发展地方旅游事业是带动我国区域经济向好的重要策略之一,更是吸引外部资金注入,促进森林产业以及相关城市、村镇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由此看来,发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社会价值极为明显,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当前我国森林生态旅游进行得如火如荼了。

2.发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经济效益明显。

在种植了大片森林植被的地质环境中,人们能够体验到平时城市氛围中所体会不到的畅觉,来此地游玩的游客们不仅可以呼吸到含有高浓度的负氧离子的清新空气,还可以欣赏到生机盎然的秀美景色,尽情地享受森林生态旅游所带来的块乐,释放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所造成的身心压力。当感受到大自然的熏陶之后,游客还可以品尝到自然对人类的馈赠佳品——用来自森林环境中的食材所制作的饭点等,这是我国在开发森林生态旅游项目时所考虑的重点环节。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若想要更好地发展我国地方森林生态旅游事业以及林业经济,则要从重点旅游项目进行突破,突出森林生态旅游的特点,将绿色旅游、绿色健康食品等卖点与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结合起来。与此同时,要在旅游事业的带动下以及政府政策的指引下,积极促进地方林业产业发展转型,从而改善该地区整体的社会环境及经济发展状况,用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发展来吸引更多的旅游者来此观光洽谈。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实际状况

从我国现阶段的旅游产业项目的发展与管理情况来看,森林生态旅游正在迅速占据旅游产业发展市场的核心,同时,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管理也是当前旅游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1.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森林资源配置的领域当中,森林物种提供木材的功能逐步消退,随之而来的是,森林环境改善及为公众提供休憩的功能正在逐步被加强,人们乐于在森林负氧离子的环境中呼吸新鲜空气。森林生态旅游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已成为世界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林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我们看到,在大量的森林资源被消耗与破坏的状况下,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一个难题。森林生态环境每况愈下,一次次的自然灾害的发生给世人敲响了警钟,是时候采取措施来强化森林生态旅游管理了。以我国东北某地区的森林生态保护区的日常管理为例来看森林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情况。在该地区,由于每天都有大量的游客来到森林环境中,偶尔会出现林地中滥砍滥伐的现象,同时,人们非法买卖“山货”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就给森林资源的科学化管理造成影响,也给当地人们赖以生存的林业资源的维护带来负担。在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了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以后,此种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由此可见,森林生态旅游还需当地政府以及旅游项目管理者加强管理。

2.森林生态环境每况愈下。

由于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森林环境中生物种群数量的下降,给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给森林地质环境中的整个生态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巨大。这种后果的产生,引发人们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反思——这是由于人类对旅游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理解不够清晰所造成的,其中也不乏人类贪婪的本性所致。我国某些地区进行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过程中,在缺乏科学化指导的前提下,滥用森林资源,甚至造成了诸多不可再生资源的绝迹,给森林生态环境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相对而言,对森林生态旅游环境造成最大伤害的参与主体是旅游群体。在我国,每年都有大批游客来到森林中享受绿色的生态环境,但他们没有注意到,他们离开时留下大量的生活垃圾,对于森林生态环境是一种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可以说,一个旅游者就代表着一个“污染源”,再加上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开发不可能没有旅店、餐馆的建设,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原本良性的森林生态环境被改建得面目全非,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森林旅游景区自然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程度也日趋严重。森林动植物生存空间受到严重侵扰,一些珍贵的、稀少的森林动植物数量不断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的边缘。因此,加强森林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己成为大势所趋。生态旅游,特别是森林生态旅游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较短,森林生态旅游管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不足和问题。

二、基于参与主体的森林生态旅游管理分析

在我国,对于地区旅游项目发展建设而言,首先需要国家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加大对区域化旅游开发项目的投入力度,允许各方主体参与项目的实际运作,并且,要出台与之配套的指导意见与政策文件,以便于基层执行者以及各参与主体遵照并严格实施。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各地方的森林生态旅游管理需得到加强。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社会林业种植管理、旅游项目开发管理以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强化森林生态旅游管理的实际效能,还给人们一个健康的森林环境。

(一)参与主体

社会林业项目开发、森林利益主体、生态旅游管理层、游客等等都可以被认定为森林生态旅游管理的参与主体,因其中各方与森林生态环境管理都是息息相关的。

(二)参与主体影响下的森林生态旅游管理的实际状况

对于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开发及其发展而言,创新旅游发展体制建设、解决项目资金投入问题是我国地方森林生态保护部门及政府机构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的问题。从我国森林生态旅游管理的执行状况来看,各环节的推动不仅依赖政府政策的支持以及大批旅游建设投入资金的支撑,而且,还需要科学合理的开发策略来推进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运作。随着国家经济的转暖,森林生态旅游项目迅速发展起来,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从事旅游项目运作的机构都打着“森林生态旅游”的旗号来招揽游客。从实践来看,强化参与主体影响下的森林生态旅游管理极其必要,国家有关部门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来提高管理效能。

(三)应更好地完善参与主体的森林生态旅游管理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区所开发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发展态势较为迅猛,为地方经济的腾飞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在实践过程中,旅游项目的经营不仅依赖当地文化及特色建设以及森林资源的利用状况,而且还要看政府对其发展的投入力度是否足以支撑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运作。由此可见,对于森林生态旅游综合管理而言,仅凭社会当中任何一方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各参与主体来共同配合。从具体的情况来看,首先,我国当前急需构建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基于国家政府机关、旅游项目管理部门、社会利益机构等参与主体的森林生态旅游管理制度;其次,各参与主体要履行各自的权责与义务,明确各自的管理目标;最后,需要在全社会宣传森林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操作模式,借助舆论来强化人民群众对于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促使其在参与森林生态旅游项目时能够严以律己,从不丢垃圾,不攀折树木、花草,不猎杀森林保护动物等细节做起,积极参与到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队伍中来。

(四)应强化森林生态旅游管理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

目前,人们逐渐意识到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发展的背景及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却未能明确生态旅游项目与自然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这就造成了我国某些地区森林生态旅游管理缺失,进而影响该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社会价值的提升。从根本上来看,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的开发初衷良好,是人与自然界最佳的交流方式。一段时期以来,森林生态旅游吸引了绝大多数爱好旅游的群众参与其中,获得愉悦的感受,森林生态旅游甚至是全世界人民所关心的一个共同话题,拉近了人与人、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距离。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森林生态环境本应有其独立的发展空间,但由于人类对它的索求,造成了森林生态功能的紊乱,最终受到牵连的终归是人类乃至生物界本身。

三、结束语

第3篇:旅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范文

论文关键词:钦州,旅游文化,资源,问题,对策

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全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以一定的物质基础为前提的,其内容随社会物质的生产而发展,具有很大的内涵性,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质上是一种文化的变迁。文化与旅游密切关联,旅游活动的每个过程与内容,都与文化发生密切接触,可以说有旅游必定要有文化,文化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

一、钦州市旅游文化建设必然性的理性分析

1845年,英国的托马斯·库克成立了世界第一家包括食、住、行、游等旅游活动在内的旅行社,标志着近代旅游业的诞生。旅游业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实践作用,使旅游业发展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旅游产业的发展出现的诸多新的特征。文化将成为21世纪旅游的灵魂,旅游文化建设在旅游经济发展中的理论及实践作用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与研究。

(一)旅游文化建设是旅游文化实践应用研究的必然

国内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旅游文化,20世纪80年代主要研究旅游文化的理论,涉及旅游文化概念的界定、旅游文化研究的必要性、中国传统旅游文化的挖掘、旅游文化学科体系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旅游文化的研究则显示出与旅游产业结合、与旅游教育结合的显著特点,反映出旅游文化研究的应用性特点。旅游文化的研究理论体系逐渐完善,旅游文化实践应用的研究在国内部分旅游经济发展中取得成功,如北京的胡同文化、山东曲阜“孔子文化节”等传统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促进北京、曲阜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实践表明“凡举旅游业昌盛之国,莫不以旅游文化取胜”。世界上旅游业发达的国家十分重视旅游文化的建设,通过实施“文化经济”的战略,使旅游文化与现代旅游业紧密结合,创造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奥地利的旅游活动与施特劳斯等音乐大师密切相关;法国巴黎街道的名称具有法兰西民族的历史文化内涵;意大利每年对文化性旅游业收缴增值税是保护费用的27.5倍。据美国旅游部门1997年6月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文化旅游是美国旅游中“增长最快的项目”,仅纽约市的文化活动就产生了近100亿美元的经济效益,文化旅游的发展带动了美国30多个州竞相开拓文化旅游项目。

(二)旅游文化建设是满足旅游需求的必然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旅游需求属于高层次的需求,旅游者追求物质享受的同时,更注重精神方面的享受。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旅游者的文化背景对旅游需求影响较大。据统计:在美国人中,27%的人每年要把数十亿美元花在文化旅游上。另外,日本人来华旅游的兴趣分类大体是:了解中国历史文化、古迹的占49%,体察民俗风情的占22%,观赏文艺美术的占7%,品尝风味佳肴的占17.5%,其它的占4.5%。吸引国际游客的主要不是观光型的旅游产品,而是具有我国独特的文化魅力的文化旅游产品。据1996年中国国内旅游抽样调查数据表明:旅游者大专及以上人员占31.9%,中专及高中占35.8%,初中占22.1%,且与往年相比,大专以上人员出游的比重呈显著上升趋势。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方面取得巨大的成就,大学生入学率逐年增加,大学教育平民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晰。国家重视职业教育,完善各种培训机构,国民的文化修养与文化素质普遍提升。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旅游者文化素质的提高,无论是国际旅游者,还是国内旅游者,旅游需求中文化的成分会越来越高。

(三)旅游文化建设是钦州旅游经济蛙跳发展的必然

钦州位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中心地带,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沿城市。区位优势有利于钦州在旅游区域经济格局中定位发展,有利于旅游客源市场的开拓、旅游区域经济的联动,有利于将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经济产业优势。近几年来,钦州市委、市政府围绕大旅游的发展目标,加强对景区、景点和旅游线路为重点的项目建设,延伸、调整和优化旅游产品,不断建设、完善旅游产品体系和目的地体系,全市旅游业得到了快速发展。2007年11月28日,钦州市成功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钦州市旅

表.1钦州市旅游核心企业一览表(2009年)

旅游景区

旅游饭店

旅行社

    4A级3个、3A级2个、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1个、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1个、广西工业旅游示范点2个、广西农业旅游示范点7个

五星级旅游饭店1家、三星级旅游饭店8家、二星级旅游饭店7家

第4篇:旅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主题公园;项目管理;项目营销管理

一、主题公园的基本概况

主题公园的定义。主题公园(theme park),是根据某个特定的主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多层次活动设置方式,集诸多娱乐活动、休闲要素和服务接待设施于一体的现代旅游目的地。是为了满足旅游者多样化休闲娱乐需求和选择而建造的一种具有创意性活动方式的现代旅游场所。

主题公园的起源。主题公园起源于荷兰,后来兴盛于美国。华特·迪士尼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兴建的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大型主题公园——迪士尼乐园,于1955年7月17日正式开幕。迪士尼乐园将迪士尼电影场景和动画技巧结合机械设备,将主题贯穿各个游戏项目。由于能够让游客有前所未有的体验,结果即风靡了美国,再传到全世界各地。

二、我国主题公园的项目营销管理

已有的文献资料中,沈望舒表示,在不专业也不职业的状态下只注重数量和规模建设,其败必然[3]。李九全、杨金华通过统计分析1997~2006年探讨我国主题公园存在问题的24 篇论文,发现这些问题都反映了项目管理的不足或缺失[4]。董观志强调加强主题公园经营管理层面的操作性问题的研究[5]。李萌认为主题公园保持生命力的基本保障在于实施精细化管理[6]。为更好推进主题公园项目管理的深入打下基础,提升我国主题公园管理绩效,本文主要就我国主题公园的营销管理方面进行探讨。

项目营销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收集与处理,项目市场调研,项目可行性研究及项目评估。由此,应用于我国主题公园的项目营销也必然不可忽视每一个步骤,才是我国主题公园取得长效发展的出路。

1)主题公园项目信息收集与处理。通过资料收集充分了解一个地方自身的资源、市场、规模、选址、定位、工程、组织、产品、服务、消费等问题,构建动态更新、不断完善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有利于主题公园的主题定位,进而进行相关产品设计,最终形成工程建设策划。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处理,将文化资源进行形态、内容、功能上的转换和创新,使之成为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并纳入知识产权管理范围,同时尽可能地避免危及文化安全、歪曲历史、臆造文化、篡改经典、违背原真、戕害生态等负面影响。

2)主题公园项目市场调研。市场调研主要是从专业角度多方征集与主题公园选址、主题、设施、游憩项目等有关的创意方案并进行筛选。在市场调研中也要遵循项目管理的一般过程如图1,可以提高市场调研的科学性,收集资料的准确性。

图1 项目管理过程示意图启动:主要是明确调研的意义、目标,组建调研项目团队,形成初步的调研策划;计划:主要是根据初步策划,计划调研的范围、方式、类型、工具、进度、预算资金等;实施:主要是优选调研渠道,大量收集资源、环境、消费市场、竞争对手、相关产品与服务、相关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对信息进行归纳、分析、编辑和录入;控制:主要是密切关注调研进展,保持项目内外信息交流畅通,并按照项目指挥中枢的指令及时调整调研行为;收尾:主要是完善、提交调研报告,并按照动态更新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将调研信息系统转入主题公园的知识系统。

3)主题公园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在前期资料收集、详细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项目所做的技术、经济、财务、社会、组织、环境、法律、风险、外部协作等方面的可行性评估论证和方案比较,分析几种方案的优缺点并决定最终方案,侧重于在资金一定的情况下,研究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是否能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后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操作性。主题公园项目的审批、招商、机构设置、对外合作、银行融资、社会投资等,均依赖于经过专门机构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源自社会力量的可行性研究,也会对主题公园项目的进程产生影响。

4)主题公园项目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需求;基础设施建设和选址;项目建设规模;资源状况;项目所需的公用基础设施;设备选型和技术方案;对环境的影响和保护措施;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人力资源;资金预计;资金筹措;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其他内容,包括不足之处、潜在风险等。重点考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市场需求及发展方向、项目的影响、资金情况等。

三、我国主题公园的项目营销策略

主题公园开园只是产品实现(即交付使用)的标志如何实现主题公园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就如何实现主题公园可持续发展,本文提出两条相关的营销策略:

(一)提高重游率

喜新厌旧、口味多变、难以捉摸的游乐消费市场,决定了如何提高主题公园的重游率,是现代主题公园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主题公园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

第一,设备不断更新。正如迪斯尼的著名口号——永远建不完的迪斯尼,及其长期坚持采用的“三三制”——每年淘汰1/3的硬件设备、新增1/3的新概念项目,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有效的传播手段。发展商必须将主题公园新的旅游内容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及时传递给潜在消费者,提高主题公园的曝光率,加深其在潜在消费者心中的印象,扩展知名度、激发潜在消费者的好奇心,从而拉动消费。例如迪斯尼乐园每一个新的主题产生,其广告宣传可谓铺天盖地,轰炸式地宣传,以保持其对消费者的持久魅力。

第三,灵活价格策略。可以针对主题公园所在地的经济消费水平和客流的淡旺季波动情况,进行灵活定价,以提高重游率。

第四,准确市场定位。在营销上全力争取细分市场客源,与此同时,为防止新兴建的主题公园分流客源,在新主题公园的主题选择、旅游项目设计上也有意识地加强客源市场针对性。

(二)打造完整的产业链

世界上成功的主题公园主要盈利点是娱乐、餐饮、住宿等设施项目,门票收入只作为日常维护费用。主题公园的收入结构中,门票收入只占20~30%,其他经营收入占大头,主要靠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吸引游客,在获得门票收入的同时,通过出售具备知识产权特点的旅游纪念品获得二次盈利,又由于旅游纪念品的发售进一步扩大品牌的影响力,这一盈利模式具备一种顽强的生命力。因此重新规划盈利模式才能成功转型并获得出路。

主题公园的另一个成功盈利模式是“主题公园产业化发展”,即打造主题公园产业链,把主题旅游与主题房地产结合起来,再加上主题商业,突破了单一的旅游或房地产的概念,把关联产业相联合,互为依托,相互促进。地产、商业和公园的景观可以互为借用,三者的规划互为呼应,成为一个融居住、娱乐、商业等要素于一体的比较完善的人居系统。此外,还推动了度假设施及旅行社、歌舞演艺、策划设计、动画、网游、主题消费品等与主题公园相关联的其他产业的综合发展,以发挥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光文.中国主题公园的多维度项目管理[J].企业经济,2011(10).

[2] BRYMAN A E.The Disneyization of Society[M].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04:198202.

[3] 沈望舒.中国主题公园沉浮论[J].城市问题,2009(10).

[4] 李九全,杨金华.信息时代下国内主题公园的管理创新[J].经济地理,2007(3).

[5] 董观志,李立志.近十年来国内主题公园研究综述[J].商业研究,2006(4).

第5篇:旅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范文

1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发展条件

1.1自然资源条件

文章研究对象为环珠峰地区,其地理位置以珠穆朗玛峰为核心,通过G318、G219交通线路为贯穿,覆盖江孜、亚东、桑珠孜等数十余个县区,覆盖面积约为2500公里。该区域地理位置包含数量众多的顶级旅游资源,市场吸引力极强,但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区域内生态环境逐渐变得脆弱,亟须进行生态修复和保护。区域地理地势环境南北走高、地理环境多元化,自然景观丰富,诞生了珠穆朗玛峰等独特的自然景观资源。同时,在地壳板块的不断运动下,该地区地热资源丰富,当地约有三个地热资源带上述资源共同形成了独特的高原地热景观资源。同时,该区域河流资源丰富,河流资源的源头一般为冰川融水与地下水补给,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河流水系,是中国高原湖泊资源分布最为集中的地区,此外,该地区植被资源分布广泛,诸多植被分布以高原草原与荒漠植被分布为主,珍稀植物众多,丰富多元的生态环境资源是环珠峰地区发展生态旅游的重要保障。

1.2生态政策保障

旅游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生态文明、乡村振兴等政策成为国家战略,环珠峰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现已逐步迈向现代化。第七次发展研究会议要求高原地区要立足长远发展成为国际生态文明旅游高地。诸如此类政策的实施,使环珠峰生态旅游逐渐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

2生态旅游发展的一般模式

中国首个生态旅游产业博览会于1995年在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举办,会议中首次对中国旅游市场发展过程中有关生态旅游方向进行阐述。1999年,中国旅游局提出“99生态环境游”的生态旅游发展目标。2009年,中国迎来了生态旅游年,生态旅游产业逐步成熟。与此同时,国内学界从不同视角展开对生态旅游发展理念的研究。如郑群明等对生态文明的特征、模式与路径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杨桂华、王跃华等人立足旅游开发思路、资源开发成本、资源开发流程等不同视角阐述了生态旅游产业的综合开发模式。牛亚菲提出生态旅游产业战略定位的差异性会产生不同的资源保护性开发思路,一般而言资源保护性开发可通过社区参与、环境教育、生态补偿等途径进行,如表1所示。模式;农户间协作模式;农庄自主参与模式。而立足生态旅游产业不同发展节点分析,生态旅游可分为独立式发展、引导式发展及开发式发展等不同模式。

3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模式的选择

依托上文中对生态旅游发展模式特点,参考环珠峰地区实际自然资源概况进行分析,文章总结出满足环珠峰地区实际需求的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思路。

3.1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综合开发模式

现阶段旅游产业市场竞争形势严峻,环珠峰地区旅游产业知名程度高,对游客市场吸引力强,但该地区旅游发展经验欠缺,地理位置较为偏僻;同时,该地区社会经济结构还不完善,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环保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快生态旅游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开发要严格按照生态发展战略,加大对旅游资源保护力度;对于该地区生态旅游产业的设计实施、运作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主动开展环境动态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产业监管水平,设计适宜的生态旅游综合开发方案。其次,发挥新媒体平台对信息传播的便利性,积极向民众宣传高原生态文明的必要性,立足“合理旅游资源开发,优化旅游项目建设,加强资源存量优化”发展思路,利用现代化生态管理工具,对产业规划进行现代化科学管理,使生态环保举措精准落实。

3.2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发展的多目标模式

与传统旅游相比,生态旅游最大特征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性和社区经济的受益性。但环珠峰地区存在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环保经费支出紧张等问题。在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当地生态旅游产业可以积极建设具有当地特色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生态环境教育体系,设立环境脆弱专项保护资金等举措应对环保经费短缺的问题。生态环境教育举措不仅能够树立生态旅游相关利益者的环保意识,促进环保举措的积极落实,还能有助于深入开发生态旅游市场,促进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产品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生态旅游客源的稳定提高。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不能仅仅局限于社区参与、生态补偿或环境教育等单一目标模式,要树立多种举措并存的系统化目标发展模式。

3.3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经营主体模式

立足环珠峰地区自然资源结构与生态旅游目标分析,该地区的生态旅游发展思路适宜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社区投入、旅游协会参与”的综合性运作模式,政府部门积极发挥产业引导作用,企业作为产业主体与当地农牧民等社区群体一道参与到产业的运作管理中去,当地旅游协会等组织起到指导参与的作用。此举不仅能够发挥出不同参与主体在旅游产业之间的影响优势,规避了该地区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管理经验匮乏等困境,实现产业利益最大化,还带动当地区域经济的发展,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与藏区文化价值,强化当地居民的荣誉感与幸福感,提高环保意识,使生态旅游产业得以可持续发展。

3.4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发展的阶段模式

自发和自主式生态旅游发展思路所强调的生态主体不鲜明,供需关系不明确,在短周期内旅游产业或许会带来一定的发展,但终究难以满足旅游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引发资源过度开发,甚至是破坏生态环境的局面。所以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应立足长远利益,实现产业跨越式发展。在战略规划设计预先挑选发展潜力较强的景区资源,立足长远进行开发。发挥政府对产业引导作用,积极抓住产业发展机遇,科学规划、打造主题、规模设计、发掘特色,实现生态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防止旅游发展进入产业模式落后、环保资金不足等矛盾,规避环珠峰地区生态资源低水平开发乱象,提高当地生态旅游资源环保成效。

4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实施策略

4.1科学规划,建设和谐高效的环珠峰生态旅游地系统

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产业的开发要设计科学的生态旅游战略规划,遵循生态学、旅游学、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规律,对环珠峰地区旅游资源、环境总量、旅游市场结构进行科学调研和综合评价。首先是设计规划富有当地特色的生态旅游景观、构建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和相关活动。构建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产业项目应充分考虑社区行为与旅游活动的融合,构建各方因素和谐发展的生态旅游体系。其次是合理调配生态旅游产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需求,促使环珠峰地区旅游消费者、社区居民、投资企业及协会组织均能凭借生态旅游产业实现价值累积,形成产业良性循环,以期实现各方主体和谐共处、产业发展高效的现代化生态旅游产业体系。

4.2因地制宜,发展有地方特色的环珠峰生态旅游

中国地域幅员辽阔,自然生态环境层次结构多元化,环珠峰地区具有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和文化特色,其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条件优越,受此影响生态旅游发展因素差异性较强,产业发展模式也独具特色。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产业战略规划应当顺应当地市场需求,当地区域旅游规划要遵循不同环境特点,选择适合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的思路模式。如将生态文化融入环珠峰地区旅游产业链,吃、住、游、购、娱等旅游要素产业环节体现独特的环珠峰生态文化。

4.3突出特色,打造环珠峰生态旅游精品

环珠峰地区受到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管理经验匮乏的约束,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逐渐进入瓶颈期,急需外部力量的推进。但是在短期经济利益的趋势下,外部投资行为可能会引发生态环境破坏、景区资源严重商业化、同质化等问题,缺乏特色的旅游产业资源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所以环珠峰地区生态旅游发展应合理调整好“内部资源”与“外部力量”之间的关系,发挥生态、经济、社会三大因素价值最大化。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的出发点应立足产业资源特色与产业发展机遇,积极迎合市场需求,科学设定旅游产品开发方向与产品市场定位。旅游开发过程要确保生态资源的生态性与真实性,对于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应与自然资源环境互补协调,凸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打造独特的藏民族民俗品牌,提升旅游产品竞争优势。对于生态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应坚持以生态环境为总基调,首先确保生态环境资源不被破坏;其次打造地方特色,规避外来文化、商业文化、庸俗文化及城镇建设文化对藏族民俗自然文化的冲击,合理建设生态化配套设施,打造环珠峰生态旅游精品品牌。

4.4注重社区参与,保持环珠峰生态旅游发展的持续动力

环珠峰地区社区居民、民族团体是中华民族重要的一员,也是藏族文化的开拓者与传承者,更是生态旅游产业积极发展的推动者,所以社区参与将是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途径,社区主体的参与推动是实现生态旅游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综上所述环珠峰地区的生态旅游发展要构建政府部门主导,企业及社区合作参与的发展模式,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生态旅游发展的积极性,确保每一位社区居民都能为产业发展献计献策、推动产业项目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强化自然资源保护。提高当地居民参与生态旅游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和谐的积极性,为当地生态旅游发展提供活力。

4.5加强监测管理,保护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基础

生态环境是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组成因素,也是环珠峰地区发展生态旅游产业的优势因素。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过程要立足生态资源保护的目的,积极顺应旅游市场环境需求,不断降低产业发展为当地生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产业发展以前,要立足生态旅游环境资源对景区生态进行分析评价,掌握各生态组成单位的敏感问题及人类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在产业运作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对生态旅游项目的环境监管工作,努力构建生态环境动态监控体系,在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设立监测点,采取跟踪监测反馈的方式对旅游开发行为进行规范,以期实现生态环境产业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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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群明,钟林生.参与式乡村旅游开发模式探讨[J].旅游学刊,2004,(19).

第6篇:旅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范文

《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7月25日提请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为凸显重庆旅游特色,发挥重庆旅游优势,条例草案对邮轮旅游、温泉旅游、乡村旅游等重庆特色旅游方式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旅游资源所在地的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鼓励和支持依法对温泉资源的保护、开发和永续利用,发展养生、休闲、度假、医疗等旅游项目等。

据重庆市旅游局副局长秦定波介绍,20xx年,重庆市已建成并正常营业的温泉旅游项目33个,接待游客483.4万人次,目前全市已挂牌五星级邮轮22艘,拥有五星级标准邮轮3艘,20xx年接待游客45.01万人次。

此外,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反映强烈的强制购物、随意转团并团、不文明旅游等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修订草案中也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规范。

近年来,重庆乡村旅游蓬勃发展,拥有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14个,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7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8个、示范点23个。

下面是草案的全文:

《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本市组织到市外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等重大问题。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旅游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实现旅游业信息化,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按照标准,推进全域旅游。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旅游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旅游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

新建或者改造景区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完善景区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照明、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消防、安全、医疗、环卫、停车、自驾车房车营地及无障碍等设施,提高景区的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本市实行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活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将旅游形象推广纳入城市形象推广战略。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扩大旅游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院校与旅游企业合作,发展重点特色专业,设立培训基地,培养和引进旅游人才。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培训,组织开展旅游服务规范、标准、技能的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智慧旅游建设,建立智慧旅游服务、形象推广和监管体系。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统计、旅游信息收集和体系,准确及时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提供旅游公共信息咨询服务,及时旅游高峰期主要景区的游客流量、游客限流措施、交通、气象、住宿等旅游信息;对境内外景区发生的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警示信息。

第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网络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网络旅游综合交易服务。

景区应当逐步提供免费无线网络接入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工业和信息、农业、商业、金融、保险、房地产、交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创新文化旅游、温泉旅游、邮轮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自驾旅游、健康旅游等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和会展、博览交易、科技交流、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民族节庆、民族民间文化等活动,开展旅游宣传营销,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自然资源、民风民俗等,开发乡村和农业观光等旅游项目,推进乡村旅游发展。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特色化发展,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发展本地特色旅游。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对温泉资源的保护、开发和永续利用,发展温泉养生、休闲、度假、医疗等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本市旅游资源的特点和市场需要,研究开发、升级换代、推广销售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促进旅游购物业发展。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互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旅游规划,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四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旅游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并依照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相关部门在审批、核准时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治理修复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用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确定的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毁损景观、妨碍游览。

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创建绿色环保旅游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倡导低碳、环保旅游。

第二十六条 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第二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和旅游项目库,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有旅游资源和景区可以实行特许经营权制度。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或者长期以简单开发方式圈占旅游资源的,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应当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等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旅游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有权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未按约定提品和服务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全日制学校学生等特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收集和提供无障碍旅游信息,为残疾人旅游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应当文明旅游、诚信旅游,不得实施不文明行为。

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遵守旅游经营者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旅游者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从事旅游服务的交通工具和营运线路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的客运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职业道德。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准确地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旅游信息。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二)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三)强买强卖,提供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规定提供服务;

(五)使用未取得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

(六)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

(七)出租交通工具给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开展旅行社业务;

(八)组织或者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或者活动;

(九)擅自泄露或者公开旅游者个人信息;

(十)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参照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事项:

(一)因航空、铁路、船舶等交通运营的延误、取消等原因影响行程的处理;

(二)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合同履行的处理;

(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的除外。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但旅游者要求安排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并签订补充协议。

安排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二)事先向旅游者明示约定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同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荐未向社会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失效、变质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负责退(换)商品;如不能退(换)货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旅游商品的经营者追偿。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将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旅行社转团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并团的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因组织旅游活动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组织出境旅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因其他旅行社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经营者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未约定的,由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

第四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或者接受其他旅行社的委托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具有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的相应业务经营资质;

(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销售的内容和形式、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投诉受理机制、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三)向旅游者明示委托关系。

社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应当使用委托社的合同和印章,出具委托社的发票,并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社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一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及投诉受理渠道等信息;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产品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旅行社从事网络旅游经营的,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

网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供应商。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合同,收取旅游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发票。

第四十二条 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等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该网站应当与旅游政务网链接。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及服务网点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超越设立社的经营范围;设立社应当与其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以设立分社的形式转让。旅行社服务网点属于设立社的分支机构,其业务范围仅限于向旅游者提供招徕、咨询。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的经营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不得以挂靠等形式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旅游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五条 市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保持景区的环境整洁、美观,景区内及其主要出入口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摊点服务人员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第四十七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中文和外国文字指示标志牌及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十八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景区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并同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选购;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

第四十九条 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关旅游执业活动。旅游从业人员不得超越资格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等级的标识和称谓。

导游、领队执业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等级标识,携带委派旅行社的团队行程单。

景区可以配置专职讲解员,但不得拒绝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

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聘用的导游、领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导游行业协会或者旅行社为导游、领队执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与导游、领队订立临时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

(二)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

(五)殴打、谩骂或者以其它形式侮辱旅游者;

(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游途中甩团、甩客;

(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内河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和邮轮码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旅游者邮轮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礼仪规范、投诉电话等内容。

发生邮轮延误、不能靠港、变更停靠港等情况的,相关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信息,告知解决方案,对旅游者进行解释、劝导,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除旅游合同约定以及因航运管理或者人身安全保障需要外,内河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不得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码头下船活动。

旅游者在内河邮轮旅游活动中或者在发生、解决纠纷时,不得影响航运、港口与码头经营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相关经营者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创建市级旅游度假区,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机构向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市级旅游度假区等级。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五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和交通、商业、公安、消防、卫生计生、质监、安监、食药监、风景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设施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验收合格的旅游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与救援机制。

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旅游安全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开展救援。

第五十七条 景区开放前,景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对景区应当具备的开放条件进行评估,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设置监控系统和分流系统;在旅游旺季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游客中心以及景区入口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

旅游者数量达到最大承载量80%时,景区应当启动交通调控、入口调控等措施控制旅游者流量,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五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或者景区内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说明或者设立警示标志,包括项目和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防范措施、不宜参加人群、安全应急方案等。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防范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和设施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设备、设施,应当经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六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及时向旅游、安监、公安、卫生计生、外事、侨务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报告,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六十二条 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或者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组织登山、穿越等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

发生旅游意外事故,产生旅游事故救援费用的,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应当承担实际产生的救援费用。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项目等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最低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当年本地工伤保险最低保险金额。

旅行社应当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执法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执法机构负责旅游投诉受理、质量监督和市场执法等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开发建设规划、生态环保、社会治安、食品卫生、产品质量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设施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旅游投诉制度,市、区县(自治县)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者。旅游投诉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告知投诉者。

第六十六条 本市实行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将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市实行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由旅行社、景区、旅游饭店、温泉旅游企业、内河邮轮以及导游等单位或者个人自愿申请,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作虚假宣传的;

(二)强买强卖,提供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的;

(三)使用未取得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的。

有关部门执法活动中,发现旅游经营者违规或者服务质量未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建议授予其质量等级的机构降低或者取消其质量等级,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公告。

第六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经营者出租交通工具给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开展旅行社业务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在景区内或者主要出入口擅自摆摊设点的,由景区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的;

(二) 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

第七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旅游管理中失职、渎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者违法收费、检查的;

(四)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五)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它社会资源。

第7篇:旅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范文

一、桂林旅游业发展现状

(一)桂林的生态旅游资源桂林坐落于广西的北部,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自然资源。桂林作为世界著名的旅游胜地,不但因其自然环境价值,还在于它的历史文化价值。我国自古就有“桂林山水甲天下”之说,这座美丽的城市依山傍水,风景秀丽,以“山清、水秀、洞奇、石美”而闻名于天下。并且这里有着丰富的喀斯特地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溶洞景观。同时桂林作为一个拥有着悠久历史的文化古城,充满着浓厚的人文气息,华夏五千的璀璨文明都曾在这里留下了历史的印记,并且与这里旖旎秀丽的自然风光孕育出了淳朴、勤劳、善良的民族风情。桂林的山青水秀与民族风情二者交相辉映,浑然一体,共同打造出一个人间的旅游天堂,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前来感受桂林风情。桂林位于广西北部,位于喀斯特岩溶盆地的中部,这座美丽的城市,有着极其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它以甲天下的山水为依托,以桂林市城区为核心,辐射12县的生态旅游区,有山青、水秀、洞奇、石美的共性,又有高大、雄、险、幽的特色,发展潜力巨大,深受国内外游人的青睐。发源于华南第一峰--猫儿山的漓江,水碧,风景如画;花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原始森林充满神秘色彩;城市绿肺般的会仙湿地及桂柳古运河以及人与自然协和一体的奇观--龙脊梯田等。奇丽的自然山水与桂林的民俗、民居、民族歌舞、民族服饰以及民族文化孕育了桂林的民族风情,人文与自然相结合,形成了桂林充满色彩和强烈吸引力的生态旅游景观。

(二)桂林市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桂林的环境质量和旅游资源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桂林市的旅游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旅游行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总值也直线飙升。但是不能否认在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在发展过程中能,人们过多的关注于经济效益,往往忽视了对旅游环境的保护,造成旅游资源的破坏和旅游环境质量的下降。近年来桂林旅游景区垃圾成堆的现象十分普遍,原始森林白色污染严重,使原有的旅游价值丧失殆尽。且由于近年来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工业发展带来的三废使桂林的河流受到了严重的污染,空气质量也有所下降。而且在旅游景区大兴土木建设酒店等等,破坏了桂林的原始生态环境。这些都使得桂林旅游业的自然环境资源受到严重的破坏,对旅游业的长远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质量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近年国家有关政策和快速发展的经济为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使旅游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由此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人们总把旅游业的发展视为一种经济活动,偏重追求其经济效益,而相对忽略了旅游对环境的影响。造成我市旅游资源受的破坏、旅游区环境质量下降的问题日益突出。旅游对环境尤其是自然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不仅会阻碍旅游业本身的持续发展,而且也会带来相关的负效益。例如:我市漓江支流的小东江、南溪河、桃花江等普遍存在水质污染问题,尤其是部分河流还穿越市内著名景区,严重影响了桂林市旅游形象。近三年来,随着新城市建设的开展,机动车辆的增加,桂林市的空气质量也正逐年下降,主要污染物指标已名列全区前列,环境保护问题刻不容缓。

(三)在保护环基础上开展生态体验式旅游的必要性“桂林山水甲天下”,自发展旅游业以来,桂林就成为了闻名世界的旅游胜地,是游客心中向往的神圣的天堂,但是近几年从桂林旅游业的发展形势来看,情况不容乐观。以往游客来到桂林市区都会因美景逗留数日,但是现在大部分游客经常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在桂林市只是暂时歇歇脚,而后就去了县域旅游景区。可见桂林市由游客的聚集地成了游客的集散地,而桂林县域的旅游业却正在悄然崛起,究其原因,更多的是市区环境污染加重,景区旅游资源破坏严重造成的。因此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开展旅游业已经显得十分重要了。从桂林开始发展旅游业开始,就一直采用“桂林山水甲天下”来进行城市旅游的宣传,可近年来桂林市区已从游客目的的转变为游客集散地,游客在市区的停留时间逐渐缩短,县域旅游强势崛起,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游客在选择旅游目的的同时,也是在对优美自然环境的选择。近年来桂林市政府出于保护漓江的目的,正逐步将市行政中心职能从主城区西迁至临桂,也是为更好的为游客提供游览空间,以达到建设旅游胜地的目的。因此,当前开展老城区的环境保护与整治工作将传统观光游升级为生态体验式旅游显得十分重要。

(四)桂林发展环保、生态体验旅游项目的可行性根据实际情况显示,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桂林市逐渐开展治理市内水利环境的工作,通过“两江四湖”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使得桂林市的自然生态环境有了明显的好转,对桂林市旅游业进一步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今年的游客接待量同去年相比大幅度上涨,旅游业创造的经济价值也直线飙升,对周围县域旅游业的发展也产生强有力的带动作用。从政府角度来讲,创造绿色生态城市是桂林市基本的出发点,自《桂林市城市总规划》颁布后,我们以其为指导又制定了《桂林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将桂林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轨道中,并通过制定“一带两江三楔四线”布局结构,合理分配各类园林绿地,将生态环境中的各个要素紧密联系,协调发展。并且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号召,大力加强对桂林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为打造桂林五位一体的生态格局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为桂林市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实际案例来看,近年来,桂林市政府逐步开展对市内水体环境的治理工作,“两江四湖”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为桂林旅游抹上了浓黑重彩的一笔,2014年游客接待量同比增长40%,此外,其二期工程通过疏浚桃花江、建设两岸生态乡村旅游的模式也取得了成功。因此,将此模式继续扩大至城市周边将有力地增强桂林市旅游的竞争力。从政策层面来讲,桂林市以创建绿色生态城市为出发点,以国务院批准的《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编制了《桂林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到了城市总体规划中,该规划确定了“一带两江三楔四线”的系统布局结构,使各类园林绿地合理分布,紧密联系。其中,“一带”是指漓江城市段建设滨水绿带,形成绿色廊道,把城市其他绿地串联起来。“两江”指在小东江、桃花江沿岸开辟规模不等的园林绿地,形成城市中心东西两翼的两条绿色风景带。“三楔”即七星-尧山组团绿楔、西山-芦笛组团绿楔、黑山-龙泉组团绿楔,从三个方深入主城,并实现城市与周边自然环境的有机结合。“四线”即城市周边的尧山景区背景线、龙泉景区背景线、芦笛景区背景线、桂海景区背景线,这四条城市背景线构筑了郊野景观。

二、通过保护自然环境增强旅游竞争力途径的探究

(一)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凸显生态宜居环境优势1、要使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发展旅游经济的前提条件,明确旅游资源保护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采取相应的地方政策给予实质性的保护。2、适当控制旅游资源,特别是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规模,增加旅游的文化、科技含量,以缓解环境压力。上工业项目要与治污防污工程同步进行,防止先污染再治理。3、强化环境管理,以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标,相对集中布局,搞好功能区划分,对污染源集中控制,严禁污染项目从城市向农村转移。加快城郊村镇基础设施建设,防止生活污水不、垃圾直接污染土壤和水源。4、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应用推行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充分考虑旅游环境容量和承载力,防止过度开发和短期行为,对环境的破坏。桂林虽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但环境脆弱度高,旅游承受能力有限。我市是以旅游为主导的区域经济实体,只有旅游资源健康发展,才能使旅游产品获得依托,最终促成旅游业的循环健康发展。

(二)桂林地区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主要原则1、桂林地区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的有机协调,使当代人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旅游资源利用,造福子孙后代。2、桂林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应遵循“保护性开发”的原则。党的十报告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理念。”桂林生态旅游开发要遵循“保护性开发”原则,积极推行电动旅游汽车、燃气旅游汽车。鼓励桂林旅游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和低能耗技术。在桂林景区建设中培育一批低能耗景区。推进漓江游船能源系统改造工程,漓江游船动力系统改造为电力发动机或混合动力发动机。在桂林旅游乡村建设中,努力打造原生态的文明乡村。3、桂林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应遵循“特色性开发”原则。旅游资源贵在稀有,其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与众不同的独特之处,即特色。有特色,才有吸引力;有特色,才有竞争力。特色正是旅游资源的灵魂所在。

(三)对开发桂林地区生态旅游资源的建议据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桂林在旅游业的发展凸显不平衡,市区和县域出现脱节的现象。相比较而言,桂林市的旅游业发展比较迅猛,但是旅游资源的破坏程度较大,发展潜力受阻;而桂林县域旅游业的发展虽然相对较慢,但是完好的保留了更多的旅游资源,环境污染较小,旅游价值较高,发展潜力无限。因此,我们应该将市区和县域统一起来,协调发展,坚持以市区带动县域的发展模式,在加大对市区旅游资源保护的同时,还要适当开发县域的旅游资源。同时还要坚持旅游资源开发的三原则,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坚持持续开发,将社会、生态、经济效益协调发展,同时还要与当地的特色相结合,使桂林的旅游风光在旅游届别具一格。桂林市生态旅游资源存在城区与县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总体上来说受城镇规模景响较大,小城镇对自然生态破坏较小,如阳朔的自然生态景观就明显强过桂林市区,同样的山水,但县城的景观明显山更青水更绿。因此,地方政府应把握宏观发展方向,包括经济发展方向、市域经济发展平衡、旅游发展方向等,在具体的项目建设中要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原则,经济效益和市场为导向,兼顾政府、开发商、当地居民利益,做好利益协调工作,严格按照持可续发展理论及生态旅游的理论进行旅游项目的建设和开发。对于开发商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另外在进行景点设计上也应保持自然的原始韵味,保护当地的传统文化,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总结

第8篇:旅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范文

(一)县域经济与县域旅游经济

县域旅游是旅游从大城市向县域深化的产物,反映了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一个动向,是在以县级行政区划的地理空间内,为游客提供旅游体验的各种社会与经济活动的集合,是较小尺度、特定的区域旅游,是区域旅游在行政区划意义上的一种层次分级形式。县域旅游经济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域内,利用当地旅游资源的优势,发挥旅游业的比较优势,以旅游带动或配合联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一种开放的、功能完备的特色区域经济。旅游业作为一种关联性大、带动性强的产业,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优化县域产业结构、增加县域居民收入、改善县域人居环境和促进县域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作用突出,旅游业也因其高贡献率在县域地方政府成为壮大县域经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手段,对带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县域旅游经济在县域经济中的地位愈加突出。

(二)民族县域旅游经济

民族县域是指少数民族自治,并与周围地区在民族构成上有较大差别的行政区域。广义的民族县域经济是指民族自治县经济及少数民族聚居县(民族自治区或自治州内少数民族人数占所在县域总人口数的30%以上的县域)经济。民族县域旅游经济则是以民族县域为区域范围的旅游经济系统。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而言,目前最亟待激发县域经济活力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民族地区,民族地区县域经济的发展程度,同时也决定着我国整体县域经济的进步程度。但由于自然、历史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相对滞后,抑制了城市化发展的进程。这就促使民族县域成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单元。由于大部分民族县域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丰富的旅游资源,为其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创造了较佳的条件。因此,基于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先天不足的情况,旅游业常常被民族县域作为“活县”、“兴县”的重要手段。自我国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旅游业逐步成长为民族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民族县域旅游经济已被各方广泛关注。

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县域旅游发展概况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肃南县”)地处甘肃省河西走廊中部、祁连山北麓,整个区域横跨河西五市,由三块不连片的地域构成,同甘肃、青海两省15个市县区接壤,是全国唯一、甘肃独有的裕固族自治县。境内旅游资源丰富,集自然景观、历史古迹、民族风情等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于一体,县域旅游经济发展优势较明显。该县旅游业起步于1992年,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尤其是近年来全县上下高度重视,将“旅游活县”作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五大战略”之一,将旅游业作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培育。该县依托祁连山风光、石窟艺术、丹霞地貌、民族风情四大优势旅游资源,加大重点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加强产业融合,精心打造县域旅游精品。“十一五”期间,全县旅游经济持续增长,实现旅游综合收入3.8亿元,接待国外游客2.1万人次,国内游客221.67万人次,与“十五”期间相比,旅游综合收入与旅游人次分别增长了6.6%与7.3%。“十二五”期间该县将以建设旅游文化特色县为目标,继续把旅游业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和扶持。

三、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县域旅游市场营销现状

旅游市场营销是促进县域旅游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加速县域旅游经济发展的引擎。虽然肃南县域旅游经济不论是在管理水平、旅游市场拓展,还是在项目建设、产业规模上,都在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目前发展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在旅游市场营销层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肃南县域旅游经济的发展。

(一)旅游营销整体水平依然较低

肃南县近年来已认识到旅游市场营销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以往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方式从不同程度营销四大县域旅游精品,尝试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在2010年旅游综合收入首次突破亿元大关,对肃南县域旅游业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虽然该水平较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客源市场依然培育不足,与丝绸之路、兰州及全国旅游大市场的旅游市场联动不够,在外界缺少知名度,与已形成的旅游产品品质应发挥的效应相比,仍处于较低营销水平。且与邻近区县市营销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在整个张掖市乃至河西走廊区域旅游市场份额中所占比重较低。

(二)县域旅游市场细分、定位欠佳

任何一个旅游地在选择目标市场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细分市场的规模与发展潜力。就肃南县而言,部分景区(点)资源品位相对较高,但多处于祁连山腹地,交通不便、“旅长游短”,加之受到配套设施与经营管理水平的制约,肃南县旅游营销缺乏对县域旅游目的地旅游市场需求的认真研究,不能很好地从旅游市场需求中细分出各级旅游目标市场,对旅游市场的准确定位欠缺,因此较难把握对旅游市场采取适销对路的营销,难以取得卓有成效的营销效益。

(三)旅游促销手段与力度有限

目前,肃南县已强化了新闻媒体宣传,已在《张掖日报》、酒泉和嘉峪关电视台等媒体定期刊登、播放旅游宣传信息,并更新制作了《魅力肃南•裕固花乡》旅游专题宣传片,修编了《肃南旅游景区导游词》,形成一定的媒体造势。同时,整合资金扩大广告宣传力度,印制发放了旅游宣传画册、折页,并在兰州中川机场、高速公路等公共场所设置了大型广告宣传牌。同时借助“湿地之夏•金张掖旅游文化艺术节”等节会平台推介肃南旅游。但是,肃南县网络促销工作比较滞后,虽然设有旅游门户网,但管理水平不高,网站内容相对单一,虽然将旅游六要素融入在内,但未能及时更新与管理,且无电子商店、旅游网络互动等新兴系统;虽然举办或承办了一些节事活动,但活动规模较小,组织水平有待大幅提升,尚未达到较高水平的促销力度。

(四)旅游产品结构层次较低,功能要素不配套

目前,相比其他地区而言,肃南县旅游资源仍然处在初级开发阶段,县域旅游正在转型升级。精品旅游资源开发程度较低,未能充分地将肃南独有的山川、河流、草原、沙漠等自然景观与民族特色、历史遗存等人文景观有机整合。产品间缺乏紧密联系,难以形成合力。如对裕固族、藏族、蒙古族等境内主要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挖掘不深,游客参与性、体验性强的旅游项目较少等。同时,各大旅游生产要素配套不足,尚未形成高效能的产业结构与高延伸度的产业链,未能延伸形成完整的产品体系与相配套的旅游功能,致使人均消费低,对推动农牧区经济和增加农牧民收益效果不明显。综合而言,旅游产品、产业结构有较大的优化提升空间。

(五)缺乏现代旅游市场营销理念

由于肃南县旅游开发时间较短,旅游发展不成熟,且受到交通、信息等资源的限制,对旅游市场营销的认识不能与时俱进,甚至出现短视行为,旅游市场营销理念仍停留在传统营销理念上,对随经济社会环境变化而催生的现念理解不透彻,不能贯穿于实际营销之中。例如旅游生态营销理念、绿色营销理念、旅游服务营销理念、旅游关系营销理念、旅游知识营销理念等。因此,目前肃南县在县域旅游市场营销中思维不开阔、手段不灵活,不能很好地适应商品经济与现代市场环境的变化。

四、民族县域旅游视野下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市场营销对策

针对肃南县域旅游市场营销现状,笔者认为应以民族县域旅游经济为突破口,结合该县县域旅游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县域旅游视野下的旅游市场营销策略,以期促进该县县域旅游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度挖掘旅游资源,打造县域旅游特色品牌

旅游产品是旅游营销的基础,其设计与开发关系到营销的成败。合力整合并深度挖掘旅游资源,拓展旅游产品,打造品牌旅游产品是肃南县域旅游营销中的重要环节。基于肃南县域旅市场分析及旅游产品现状,该县应积极探索特色化、精品化的产品开发之路,实施多元化、有重点的开发战略。培育和形成一批有特色、互补性强、高质量的民族县域旅游精品,以精品带动其他旅游资源的开发与整合。以山水为体、文化为魂,最终打造“山水肃南•裕固家园”这一县域旅游品牌,凸显县域生态地位,宣传中国裕固族,借助品牌效应,提升县域旅游形象。具体而言,一要深入挖掘文化内涵,突出丝绸之路文化、裕固文化、祁连玉文化等三大文化主题,融合观光、休闲度假、宗教朝觐、科考、探险等旅游形式于一体,包装一批独具肃南民族特色与县域特点的文化旅游产品,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积极筹划节、会、赛、展、演等特色旅游活动,打造一系列精品民族文化旅游线路,并整合提升中华裕固风情走廊、祁连玉文化产业园、马蹄寺风景名胜区、文殊寺风景区等若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景区。二要借助祁连雪山、沙漠、丹霞地貌奇观、绿洲草原等能够代表地域景观特色及具有垄断性的自然资源,整合生态旅游、体育旅游、探险旅游、科考旅游、红色旅游等特种旅游形态,融入并突出体验性,设计开发具有肃南县域特色的集生态、民俗风情、体育、探险于一体的体验旅游项目,如积极探索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开展漂流、沙漠探密、祁连主峰探险、峡谷攀岩、自行车越野、野外骑马骑牛、山地滑雪、滑草、滑翔等活动,实现由单一的观光旅游向复合体验旅游转型升级,以满足不同市场的需求。

(二)做精市场细分,准确市场定位

旅游市场特别是细分市场是旅游业的生命力,开展肃南县域旅游市场细分调查、做好目标市场选择、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在旅游市场营销中颇具重要性。就肃南县域旅游发展现状而言,目前其国内游的一级客源市场为兰州、嘉峪关、金昌、玉门、张掖、武威、酒泉等省内周边城市,主要为河西走廊所在县市;二级客源市场为省内其他地区及青海、新疆、宁夏、内蒙古、陕西等周边省份、西部地区;三级客源市场为省外其他城市与地区,主要为东部沿海地区;入境游的一级客源市场为香港、澳门、台湾、匈牙利;二级客源市场为日本、韩国、欧美国家;三级客源市场为东南亚国家。肃南县应综合考虑县域旅游自身实力及整个河西走廊的市场定位,重点巩固与发展一级市场,积极开发与保持二级市场,逐步拓展三级市场。应突出祁连山美景、裕固风情与石窟艺术三位一体的独特资源优势,以马蹄寺、金塔寺、文殊寺的石窟绝品,肃南独有的裕固风情大力拓展日、韩、美文化旅游市场;将匈牙利、中亚作为突破口以带动欧洲旅游市场;依托壮美的祁连山风光、草原美景、丹霞地貌激活兰州、金昌、武威、嘉峪关、玉门、酒泉、张掖等周边区域的度假避暑和冬季市场;省际过境市场则可作为主要目标市场的补充。此外,还需认真分析山水观光、休闲度假、科考探险、宗教朝觐、生态宜居等专项市场需求,同时加大对份额不断扩大的自驾游市场的关注度。

(三)加强宣传促销,促进旅游形象对外传播

就目前旅游营销态势而言,宣传、促销依然是让大众了解旅游相关信息的有效途径。尤其是目前肃南县域旅游品牌知名度不高、旅游资源受众面狭窄、客源市场不足,强有力的宣传促销不可或缺,但需要在传统促销方式的基础上有所创新。除采用电视、电台、报纸、宣教资料、广告牌等传统方式开展促销外,肃南县亟需拓展并强化如下促销方式:一是节事促销。一方面,要组织旅游企业积极参加兰洽会、深圳文博会、西安旅交会、甘肃省旅游纪念品展销会等大型节会活动,借助大平台推介肃南县域旅游;另一方面,要办好中国裕固族民族风情节暨国际祁连玉文化旅游博览会、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各类宗教文化节会以及各乡镇旅游文化艺术节等各类节会,以节事活动促进旅游宣传推介。二是网络促销。要借助网络平台,完善肃南旅游门户网,并与新华网等各大网站对接,推进资源共享与效益优化。三是人员促销。每一位肃南本地居民以及到过肃南的旅游者均是肃南县域旅游最生动的促销者,要高度重视口碑营销。总之,要按照“面向全国、重在周边”的思路,整合新闻宣传、广告投放、展览推介、节事活动、电子商务等宣传促销手段,联合县域旅游各行业、各部门,强化集约营销力度,建立并形成有重点、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促销机制,扩大市场覆盖面。

(四)构建县域旅游营销信息平台,全方位服务于受众

旅游营销信息平台是建立旅游业各组成要素联系的桥梁,是区域旅游信息服务、形象宣传和产品促销有效的现代化手段。肃南县要在智慧旅游大背景下,构建一体化的市场营销系统,以互联网为平台、信息技术为手段进行宣传、咨询服务、交易等营销活动,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咨询系统、网上预订服务系统、电子货币交易系统、可视图文系统、救援系统、网上广告宣传、旅游电子商店、网上旅游推介会、网上招商、旅游微博(博客)互动系统等。要尽快统一营销系统,以科技的力量提升县域旅游整体形象,构建全国性的旅游信息化营销网络,形成旅游企业与游客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提升肃南县域旅游业知名度与美誉度。

(五)综合运用各类营销理念,顺应转型需求

在转型时期的旅游市场营销过程中,肃南县要不断推陈出新,探索新的旅游营销理念及方式。要借鉴其他地区成功案例,综合考虑旅游主体、客体、中介体特点,从营销1.0、2.0层次向更高层次升级,引入新的各级营销理念。诸如,引入旅游关系营销,县域旅游企业要强调尽力满足旅游者需求,并与之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跟踪策略,建立完善及时的市场反馈机制,提高旅游者忠诚度;引入旅游体验营销,通过塑造感官及思维、情感体验,吸引旅游者注意力,引起其共鸣与思维认同,为旅游者创造全面的体验,为旅游产品找到新的附加值与生存空间;引入旅游生态营销,旅游企业要优先考虑生态环境,制定绿色营销战略,开发绿色产品,努力创建县域旅游绿色品牌,树立绿色形象,实施绿色服务等,同时积极引导员工创造绿色企业与社会。

(六)加强区域联合,发挥联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