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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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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1篇: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林地资源;现状;对策;安徽宣城;宣州区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发挥林业“三大效益”的载体,没有林地林业建设无从谈起。在当前社会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如何合理利用、积极保护林地资源已成为政府、林业部门和林业工作者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之一[1-2]。

1宣州区林业基本情况

宣州区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周边与江苏、浙江、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毗邻,被称之为苏、浙、沪的后花园。2010年又作为皖江经济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一主两翼”中的“两翼”的一部分,其地理位置十分优越,经济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全区林业用地面积91 510.6 hm2,其中有林地面积76 473.9 hm2,疏林地645 hm2,灌木林地7 800 hm2,未成林地3 884.4 hm2,苗圃地125 hm2,无立木林地1 085 hm2,宜林地950.3 hm2,林业辅助生产用地547 hm2,森林覆盖率31.8%,林木绿化率35.7%。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充足的林地是宣州区快速发展和经济腾飞的宝贵资源。

2宣州区林地资源开发应用现状

近年来,在周边苏、浙、沪等经济发达省市的带动下,宣州区也成为各企业的投资对象,各类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投资建厂必然引发对土地的大量需求,林地资源自然成为地方政府为企业供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4年以来宣州区林业局办理上报林地征占用手续144起,省林业厅批准征占用林地578.27 hm2,尚有部分项目正在办理。宣州区敬亭林业工作站业务辖市区边缘的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自2005年以来办理上报并经省林业厅批准林地征占用手续36起,征占用林地面积265.45 hm2。

3宣州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目前,宣州区林地资源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原因为:一是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型开发区的大量涌现,项目建设用地因使用生活区用地和农耕地使得土地有限、成本太高,现有地方转向林地资源且需求剧增。二是林地征占用先审批(需用地企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环评报告等等)后用地,与投资企业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净地(“七通一平”等)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三是管理部门和用地部门对林地管理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对林地资源保护意识缺失,不严格要求相关部门、企业依法办理林地报批手续。四是林业主管部门与土地直管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沟通不多,给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利;五是林地使用限额与地方实际林地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六是现行有关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4搞好宣州区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4.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林地的意识和责任感

要利用各种形式,采取多种手段向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林地资源的重要性,大力宣传林地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市、区、乡镇主要领导各用地企业和个人,要正确理解开发利用与林地保护之间关系,改变过去那种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形成全民爱林护林、保护林地资源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3]。

4.2科学规划,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高度制定好当地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从改善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出发,明确林业用地范围和总量,保持林业用地面积总量的动态平衡。针对林业生产周期长、产生效益慢、森林资源毁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采取具体措施,保证林业用地的稳定性和合法性。要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理顺林业、土地、矿产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要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核报批制度,切实加强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破坏严重的违法征、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及时查处,杜绝少征多用,不征擅用现象[4]。

4.3健全机构,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要建立机构,确立专人负责林地工作,充实林地管理工作力量;同时,要强化市、区林业部门的执法职能,要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不断完善规范林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占用林地补偿制度、森林植被恢复交纳制度,切实做到谁占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执法、管理水平。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发挥自身优势,承担林地管理工作的责任,做到对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查处,使林业站成为保护林地资源前沿阵地。

4.4提高林地经营水平,开发林地后备资源

各级政府政策扶持、项目推动,同时依靠科技支撑,提高林业经营者的经济收入,调动全社会增加对林业投资的兴趣,有效地增加林地后备资源。

4.5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林地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依法管理和使用林地,对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林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保证作用。当前应抓紧制定和完善一些与林地管理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办法和措施,如林地报批预审制度、公益林地审批制度、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制度等。林地征占用审批部门应定期到各地开展一些调研活动,掌握林地征占用工作的相关动态,以便于制定操作性更强的相关政策,使林地管理工作和具体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人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适应林地管理新形势的要求,从而更好地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5参考文献

[1] 潘虹,姜伟.保护林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我省林地管理工作综述[J].安徽林业,1998(1):8-9.

[2] 陈日红,余峰.浅谈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与生态林业建设[J].浙江林业科技,2001,21(4):68-70.

第2篇: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现代林业生产;林业保护 ;关系探讨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175

随着时代的不断演变,林业资源保护方面的问题日益突显。人们逐渐意识到实现林业生产、林业保护平衡的重要性,林业资源受到破坏,经济效益、生态效益都会不断降低,破坏林业开发、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使彼此间的矛盾日益激化。换句话说,林业生产、林业保护之间属于相辅相成、相互依规的关系,需要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不断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生态保护的和谐发展。

1 现代林业生产和林业保护的关系

就林业资源而言,森林资源、林地资源是其核心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保护大气、土壤等资源具有的生态多样性,充分发挥具有的自然屏障作用。但在现代林业生产过程中,林业资源保护至关重要,主要是因为人类的生存、发展和保护林业资源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森林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环境资源,也是人类获取基础性物质保障。但在新时代下,各种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还处于未知阶段,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站在长远、可持续的角度来考虑森林资源的发展,要认识到砍伐森林资源的严重后果,破坏生态平衡,也极可能会损坏不同物种的基因材料。为此,在现代林业生产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保护、开发相互协调的原则,在获取最大化经济效益时,也具有一定的生态效益。还要与时俱进,转变错误的传统理念,保护森林资源,要意识到保护才是发展经济的必经之路。

2 林业生产中林业保护策略

2.1 需要加大林业保护法律知识宣传力度

在保护林业资源的过程中,林业部门需要通过多样化的渠道,比如,媒体、网络,宣传林业法律知识,转变人们已有的理念,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认识林业法律知识,增强自身保护林业资源的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者,更需要具备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更好地认识林业保护,引起高度的重视。相关部门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林地使用策略,充分发挥林地使用权在林地保护、开发中的作用。还要以地区特点为媒介,对那些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予以必要的惩罚,使相关人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能够正确使用林地资源。

2.2 健全林业法律机制、评价机制

在森林法、相关法律法规中,林业生产的法律建设充分展现了林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但当下我国已有的林业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不具有一定的完整性,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可以应用到林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中。林业生态保护程度不够,在具体条例中,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对应的法律责任、履行程序不够严谨,存在很多漏洞,履行条例模糊化。面对这种情况下,需要采取可行的对策,不断优化完善已有的法律制度、评价制度,要站在客观的角度,正确衡量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两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解决两者间存在的矛盾,使林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更具其合法性、长久性、可行性,使林业资源得到更好地保护,更好地发挥自身具有的作用。

2.3 优化利用科技,促进林业发展

在新时代下,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科技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林业生产过程中,需要以林业生态为基点,优化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为我国林业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有力的支撑力量。在林业生产过程中,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保护森林资源,使林业生产发展更具可持续性、科技性。还需要开展一系列的科技理论研究工作,邀请一些资深专家、教授,对林业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化的培训,专业的指导,不断提高不同类型林业产品的科技含量。进而培育出更多、更具经济价值的林业科技产品,使现代林业生产能够走上更高端层次发展的道路,林业生产、林业保护能够协调发展,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

3 结 语

现代林业生产和林业保护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在保护林业资源的过程中,需要树立正确的经济价值观,从宏观、微观的角度,合理调整两者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不断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避免遭到人为的破坏,实现林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林业产品国内外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3篇: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生产建设的基础和生态建设的主体。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正确处理好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依法治林,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及《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保护林地的自觉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乡镇和部门工作责任

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应事先由县林业局派员实地勘查用地情况,提出用地意见。县林业局要加强林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严格执法。对工程建设用地,要提前介入,主动做好前置审核工作,帮助用地单位依法、及时做好征占用林地的报批工作,以保障和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

县国土资源局要在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县林业局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凡用地单位或个人未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而征占用林地的,应对其建设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县发改委、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审查林地征占用报批手续时,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三、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总量控制

为切实保护我县生态环境,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与使用林地总量控制。从严控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小)区以及生态公益林和城镇周围的风景林林地的征占用,严格按法律法规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其它林地的征占用,依法严格执行审核、补偿及使用林地许可制度。杜绝林地化整为零报批,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先占后批,越权审批和随意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的行为发生。对未经审核批准而征占用林地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规范林地征占用办理程序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年度在年初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县林业局汇总后,分乡镇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审定。在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由县林业局审核后,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占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执行:(1)提出用地申请。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县林业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用地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项目批准文件、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相关补偿协议。如实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等申报材料。(2)现场查验。由基层林业工作站进行现场查验,县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核查,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3)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标准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4)审批。根据用地性质及规模,按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项目用地手续由县林业局审核、审批,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5)其它。用地单位或个人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征占用有蓄积的林地,还必须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征收,具体如下:(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等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7)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但对不在规划范围内、不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的,除按上述规定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五、理顺林地管理机制

县林业局是代表县人民政府管理林地征占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县域内所有林地征占用的管理工作。县林业局应积极为用地单位、组织或个人编制申报材料,按规定上报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负责办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批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2公顷以内)的审批。对县域内发生的林地征占用行为,应及时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对非法侵占公益林5亩以内、其它林地10亩以内的乱征滥占林地案进行查处,对超出公益林5亩、其它林地10亩以上的乱征滥占林地案件依法移送森林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县森林公安局应严格执法,积极配合县林业局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公益林5亩、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乱征滥占林地案件依法从严查处。

第4篇: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规定,我国将农用地分为5类27种,即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5种; 园地包括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5种;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溉林地、疏林地、半成材造林地、迹地、苗圃6种;牧草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 工草地3种;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用地等8种。而我国的《土地登记规则》 对农用地的登记是以二级类为准,即按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五种来进行登记,其使用权经登记后受法律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规 定:省、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体的80%以上。即除非农建设用地预留地外,基本农田占90%以上,也就是说目前的耕地面积中的绝大部 分都是基本农田,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联户承包责任制,按照确定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广大农村对耕地改变用途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是将耕地中的望天田、旱地改 为各种名目的园地,如果园(苹果、梨、枣、杏、核桃、板栗等)、桑园等;二是将耕地中的望天田、旱地等改为苗圃、培育各种树苗;三是在耕地中挖塘养鱼;四 是将耕地改为各种场地,这主要是一些临时用地,如砖厂、堆料场、停车场、间歇性集市等;五是在耕地中建设各种名目的畜禽养殖小区,如生猪养殖基地、奶牛繁 殖基地、肉鸡饲养基地等;六是在耕地中挖砂出售等;七是将耕地出租给他人搞各种非农建设。八是将耕地出租给他人取土烧砖等,所有这些,都违背了《土地管理 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和我国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违反的法规

    如果说将耕地改变用途为园林、林地等还不致破坏土地的耕作条件,那么,挖塘养鱼、毁田挖沙等则属于破坏耕地的行为,而将耕地改变用途为各种场地、养殖用地等则很可能无法复垦,从某种程度上说,已构成了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由此确立了耕 地用途管制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 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九条规定了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犯。

    具体来讲,对于在耕地中挖塘养鱼,将耕地改为各种场地,在耕地中挖砂出售,将耕地出租给他人做非农建设,在耕地中取土烧砖等,其行为违反了《土 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法 律规范;也同时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承包方有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 害的义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 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法律要求。

    至于将耕地改为各种名目的果园,在耕地建设各种畜禽养殖小区,将耕地改为苗圃,其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发包方应与承包 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且必须注明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质量等级、承运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等。这些都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 确定的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植或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的规定。

    四、引发的思考

    目前,农民改变农用地用途的现状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改变用途行为,土地承包法禁止的改变用途行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用途向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用途的改变,这值得我们从事土地管理和农业管理的人士深思。

    建设用地范畴的界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用地,是指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造成原土地生态利用条件难以恢复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 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就其定义本身而言,具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造成耕地难以恢复的特点。现在的禽畜养 殖基地和设施农业用地,产业化程度高,不仅投资大,而且科技含量高,涉及到照明、采光、取暖、卫生、防疫等各个方面,既有固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且造成了 耕作层的破坏,这些用地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假如它们属于农用地范畴,那么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用地也是生产农产品,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岂非也应当属于农用 地范畴。

    需要明确的是,《土地分类》中将畜禽饲养地归入其他农用地,是指在进行土地登记时现状为畜禽饲养地的情形,并非可以此为据,随意将耕地改变为畜禽饲养地。如果以畜禽饲养地属于其他农用地而将耕地任意占用,那么耕地管制制度将名存实亡。

    对农用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用地的不完全所有者,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作为发包方对农用 地进行发包,并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农用地的用途、违约责任等事项。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用地的所有权将如何体现?这就造成从法律角度对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一种歧视,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不公平待遇。退一步讲,即使农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弱化为非绝对性的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 有排他性的土地产权,也不能以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这一诉求去排斥集体所有权的有效行使和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

    土地登记的统一性问题。无论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都属于国家的土地资源,都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 会分工越来越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会更加严格,现行土地登记规则所确定的农用地登记以二级类为准、建设用地登记以三级类为准的模式,笔者认为已不适应不 断发展与完善的经济体制的要求,也不适应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耕地保护现实的需要,应该统一口径,以三级类登记为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土地用途 管制制度。

    对农用地之间改变用途的执法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用地所有者,对农用地具有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用地的保 护和利用监管不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对承包户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不仅要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这就需要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只有对改变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改变用途的严格执法,才能实现耕 地总量不减少。

    五、提出的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在《农业法》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承担的耕地保护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评 等定级定产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农户不但要承担改变耕地用途违约责任,而且要承担因改变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的法 律责任,增加造成数量减少、等级下降的处罚和质量提高的奖励制度,提高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在《土地管理法》或《农业法》中增加农业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土地分类应更加科学化。土地分类是土地登记的基础,既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对应增加农业建设用地,将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养殖基地(示 范小区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人工开挖的坑塘养殖及其设施用地、晒谷场硬化用地等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地,纳入农业建设用 地的范畴,使其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园地、林地具有明显的区别,从而推进农用地内部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

第5篇: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林木采伐 林地管理 措施

我国的林业发展起步较晚,在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还没有建立完善系统的管理制度。很多林区的林木采伐不合理,在林地管理上,管理保护措施贯彻不到位,管理工作不够全面,这些不利于林业的健康发展。制约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壮大。需要我们认真研究,逐步完善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措施。

一、 我国森林资源概况

根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普查情况来看,我国的森林面积为1.75亿公顷,天然林面积为1.16亿公顷,人造林面积为5326万公顷,森林覆盖率约为18.21%,距离世界平均水平31%的差距还很大。我国仍然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森林增长任务艰巨。必须继续执行采伐限额制度,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二、 我国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林木采伐存在的问题

我国林木的采伐管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采伐前的调查设计不到位。很多林区缺少采伐前的精准调查、设计,基本都是走下过程,采伐方案质量低下,无法指导实际作业。有的甚至根本没有采伐设计,使得林木采伐作业无章可循,管理混乱,采伐经常会超出限额等现象发生;其次,采伐过程管理不严格。在林木采伐中经常出现采伐指标挪用,采伐片区随意,甚至采伐树木品种调换等情况,丈量时压尺情况严重等一系列管理不到位出现的完全可以避免的问题;最后,过度采伐基本成为常态。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林业管理者片面地追求眼下的经济利益,在采伐作业中基本都会有意地超额完成任务,这种采伐常态打破了限额采伐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壁垒。长年累月下来,使得森林资源过度消耗,不仅不利于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带来无穷后患。

(二) 林地管理存在的的问题

1、 林地管理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现阶段对林地管理的主要法律是《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而且由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步调不协调的情况,出现问题时还有扯皮推诿的现象发生。虽然各地政府部门也有出台一些有关林地管理的行政条例,但往往只是象征性的涉及到林地管理领域,没有深化林地管理的章程建设。总的来说现阶段林地管理的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很多林业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出现了管理工作的法律真空,对林业发展颇为不利。

2、 林地管理建档工作不到位

从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来看,我国林地管理在建档工作上非常欠缺。相关部门没有建立健全林地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很多林地资源没有建立配套的档案,或者档案更新不及时,档案内容不够全面。多数现有的档案只是形成一个管理框架,没有具体有用的内容,在工作需要时经常无档案资料可查,对林地管理工作开展形成了明显的阻力。

3、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建设用地不断地扩张,开发商把目光投向了一些林业用地,有些地方的林地管理部门无视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想法设法地把林地改变成其他用途。有的未批先建,有的甚至强征强用,疯狂地侵蚀林地资源,给林地管理带来的影响极坏,严重制约着林业的健康发展。

三、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 林木采伐的有效措施

针对我国目前林木采伐的种种乱象,我们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整改。首先,应严格落实采伐前的调查、设计工作,必须摸清所有待伐林区的树木生长情况,质量、数量情况,然后精准设计出实际可用的采伐方案;其次,要加强采伐过程管理。在采伐作业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管理人员应给采伐工人清楚地交底,避免出现伐错、超额的情况,当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特别是待采伐林区的树木还未成材的情况,要及时通知设计人员,具体了解情况后再做定夺;最后,要全面杜绝过度采伐。在采伐工作中要优化管理方式,进行合理的经济林采伐,有必要的生态采伐,要做到采伐与造林工作相适应,保证森林资源的长期增长态势。

(二) 林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1、 建立健全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坚决落实依法治林。在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过程中,应充分突出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主体地位,确定森林管理工作的主导与辅助行政部门,严厉打击侵占、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2、 建立工作问责制度,全面清除林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病。针对我国林地管理建档情况混乱的实际情况,亟需全面贯彻工作问责机制,层层问责,查处问题的根源,对工作中不作为,没担当的公职人员及时清除,要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使林地管理工作高效、高质量。

3、 加强林地保护意识,禁止任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林业相关的主管部门要加大林地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森林资源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人们保护林地的责任感。让所有人对侵占,改变林地的行为说不,形成全社会爱林护林的良好氛围,保护好宝贵的森林资源。

结束语

我国目前的林木采伐过度,林地管理混乱的现象仍然存在,但随着全世界对生态保护意识的增强,人们已经逐步意识到了对森林保护的重要性,我国的林业发展水平还有待继续提高,林木采伐、林地管理工作还面临巨大的挑战。

参考文献:

第6篇: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增强做好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林地(包括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和辅助生产林地)既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林业生产建设的基础和生态建设的主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县林地征占用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少数单位和个人非法乱征乱占、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林地管理的形势还相当严峻。为此,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站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高度,把林地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提高认识,增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坚决把林地保护工作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制度

根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使用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占用或征用林地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等各项建设工程,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林地权属证明、使用林地可研报告、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等材料,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凡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采矿证,其他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对因违法审批、越权审批等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纪政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统筹做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全县林地征占用工作实行统筹管理,由分管林业的副县长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协调机构,加强部门配合,规范林地使用审批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在进行工程前期项目可研、项目建议时,凡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邀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认真做好对森林资源的影响评价;国土、水利、交通、建设、计划等相关部门要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坚持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珍惜和保护森林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忱服务,支持经济建设。对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现场勘验,认真审查资料,依法履行林地管理职责;对县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处理,认真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办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的协调工作,并争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支持,最大限度地在林地手续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征收上给予方便和优惠。

第7篇: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目前我国森林资源相对比较匮乏,再则由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我国人均林地面积远低于发达国家的人均林地面积。我国的经济发展给我国森林资源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破坏,商业开采、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沙漠侵蚀等人为或非人为因素让我国当前的森林资源与森林生态系统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对我国的森林资源进行保护迫在眉睫。我国森林资源的增长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高速步伐,这也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当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国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紧抓环境保护,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植被绿化,巩固我国林业改革的辉煌成果。本文就当前我国森林植被的现状做以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森林资源保护措施,对保护我国森林资源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

1.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

首先,森林资源总量偏低。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我国的森林覆盖率的全球排名是139位,只有全球平均水平的2/3。人均森林面积0.145公顷,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人均森林蓄积量10.151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7。其次,森林资源质量较差。我国森林资源不但覆盖率和人均占有率不及全球平均水平,并且我国森林植被资源质量较差,乔木林每公顷蓄积量85.88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8%,平均胸径仅13.3厘米,人工乔木林每公顷蓄积量仅49.01立方米。其三,林地保护压力较大。目前我国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虽然有所减少,但占用林地面积的做法仍然普遍存在。第七次林地清查依然依然有831.73万公顷,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377.00万公顷,征占用林地有所增加,部分林地资源烧荒垦荒现象仍非常严重。其四,造林难度不断增大。北方防风固沙工程在不断开展,但随着环境的恶化,沙地造林成本增加的同时还没有在实际意义上增加林地面积,并且我国现有宜林地质量好的仅占13%,质量差的占52%;全国宜林地60%分布在内蒙古和西北地区。今后全国森林覆盖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最后,林业资源增长较慢。我国森立资源目前存在管理难的窘境,使得林业资源投资不少,但是效果甚微。我国林业资源管理从造林到森林的后期管理与保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由于片面的追求造林数,使得造林质量并不好,造林效果很难体现,尤其在沙漠边缘地带形成造林、沙化、再造林的现象,不但使造林成本增加,并且使得造林的效果也不理想。虽然造林绿化面积看似很大,但森林覆盖率却增长甚微。在主伐和抚育采伐中普遍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等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致使珍贵树种、大径级林木日益减少,森林质量不断下降,生态功能日趋减弱。

2.森林资源保护的建议及有效措施

首先,强化森林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是强化造林、弱化管理,目前对森林植被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工作非常严峻,保护和发展我国当前森林资源是林业工作者的核心任务。虽然,我国的林地转非林地转化率在不断下降,但形式不容乐观。更有个别的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法制意识淡薄,对我国森林资源进行非法买卖或改建,这种以牺牲森林资源进而中饱私囊的现象确实存在,因此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工作应放到实际的工作当中去,严禁以改革和发展为名,行违法破坏森林资源之实,让林业发展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各项林业事业才能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其次,坚决杜绝林地的非法征用与买卖。我国对林地征用或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在征占林地资源时,有着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对我国林业资源的保护,在克服审批过程随意性和盲目性的同时,还要坚决杜绝对森林资源的私自买卖,从法律层面立法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强化占用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缴库和使用管理,凡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坚决打击林地私有买卖行为,加强对林业产权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对公共林业资源进行合理保护,杜绝非法的林业资源买卖行为,同时倡导和巩固退更换林的工作,认真做好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工作,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争议地区采伐林木和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也不准发放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者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其三,对林业资源的使用与消耗进行有效管制。林业资源最重要的保护手段就是禁制乱砍滥伐,对森林采伐的企业或个人,要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有效管制,对申请办理采伐的企业或个人应严格把关,对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企业和个人应该给予严肃处理,涉及领导责任的必须予以追究。要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制度,采伐者必须携带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伐区作业。要强化林木采伐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大森林采伐检查力度,严把伐区调查设计、拨交和验收关,坚决制止超范围、超强度采伐林木。林业执法机关要对林业资源加大管理力度,加大对林业采伐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掌控林业资源的使用和消耗,对非法的采伐机构予以取缔,对合法的业主给予积极的保护。林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林木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方面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清理本地区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与《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违背的规定,必须立即纠正、废止。其四,加大森林保护的执法与宣传力度。我国林业资源的保护力度有待完善,这就需要政府加大严抓森林资源保护的执法与宣传力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单位的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其工作条件,提高其执法能力。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严格执行违反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对违法开采者要严厉打击。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将处理结果,在报纸、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警示广大干部群众。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意识。

3.结语

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迫在眉睫,这是造福子孙的头等大事,因此我们再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上要更加切实的落到实处。对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进行非法采伐与买卖的,要依靠相关法律进行严厉打击。深切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强化以林富民的思想,让林地资源为百姓造福,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强森林质量,努力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当前林业资源匮乏的局面,维护国家林业生态资源的安全与稳定。

【参考文献】

[1]王文.安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现状与对策[J].中国林业.1999.11.

[2]何怡.森林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探析[J].林业建设,2008.10.(时间:2012-01-05).

[3]李梅等.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导论[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第8篇: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威胁因素;保护对策;安徽

中图分类号:Q16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1-4942(2013)11-0134-03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把生物多样性提到了与和平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目前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地球上已知物种的25%已消失,20%~30%还有消失的危险,现在植物以每天1种的速度消失[1]。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是不可逆的,对人类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全球共同的呼声。

安徽省跨暖温带、北亚热带、中亚热带3个气候带,兼跨长江、淮河、新安江3大流域,境内山丘、平原、湖泊镶嵌交错,自然景观具有高度的异质性,蕴育了丰富的生物资源。但近几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导致自然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也在迅速减少,严重威胁安徽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 安徽省生物多样性的现状与问题

1.1 安徽省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的现状

1.1.1 生态系统功能不断退化 安徽省境内的淮河、巢湖等淡水生态系统受到威胁,部分重要湿地退化。内河湖泊的物种及其栖息地不断丧失,淡水渔业资源大量减少。安徽省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至今围湖造田达1 667平方公里,占原湖泊面积的32.3%,而同期天然阔叶林面积由近1.2万平方公里减少到9 100多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则由全省总面积的7%上升到20%。

1.1.2 物种濒危程度加剧 据估计,安徽现有384种野生物种正处于濒危状态,占全省同类物种总数的3.2%;其中脊椎动物210 种,濒危比率达28.3%,大大高于全国的7.7%和世界10%的濒危程度。安徽的野生扬子鳄、丹顶鹤、白冠长尾雉、香果树等珍稀物种若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可能会在50年内灭绝。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下降趋势明显。

1.1.3 遗传资源不断丧失和流失 一些农作物野生近缘种的生存环境遭受破坏,栖息地丧失,如野生稻原有分布点中的60%~70%已经消失或萎缩。部分珍贵和特有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畜、禽、鱼等种质资源流失严重,一些地方传统和稀有品种资源丧失,如曾经遍布安徽的华南虎已灭绝,野生扬子鳄、白豚(即下加鱼) 和大灵猫也面临类似的命运。

1.2 安徽省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2.1 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和政策体系尚不完善,生物物种资源家底不清,调查和编目任务繁重,生物多样性监测和预警体系尚未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投入不足,管护水平有待提高,基础科研能力较弱,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新问题的能力不足,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尚需进一步提高。

1.2.2 经济社会发展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城镇化、工业化加速使物种栖息地受到威胁,生态系统承受的压力增加。生物资源过度利用和无序开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加剧。环境污染对水生和河岸生物多样性及物种栖息地造成影响。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增加了生物安全的压力。生物燃料的生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形成新的威胁。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有待评估。

2 安徽省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因素分析

2.1 环境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

环境污染指的是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由于经济的粗放式高速发展,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和生活污水严重破坏了安徽省的自然环境,致使动植物遭受巨大伤害。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的使用在带来农业丰收的同时,也使农业污染越来越严重,尤其对那些周围无林地的湖泊更是雪上加霜。由于缺少林地的净化,农业污染源导致湖泊富营养化加快,例如五大淡水之一的巢湖每年接纳化肥约20万吨,致使N、P严重超标,成为重富营养化湖泊。

2.2 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遭到破坏

水利水电、围湖造田、航道航运等工程建设破坏了水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及其生存环境,造成大量物种的生存空间被挤占、洄游通道被切断、产卵场遭到破坏。如巢湖拒江倒灌后,鲫鱼、触科鱼类、马口鱼、胭脂鱼、铜鱼在湖区已属罕见[2]。

由于大面积的森林采伐、自然灾害、修路架桥、开发旅游等原因,安徽省原生的天然林不断遭到蚕食和破坏,其面积已不超过2 667平方公里,严重影响了野生动植物的正常生长和森林群落的演替。同时,许多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断岛屿化和片断化,造成一些珍贵野生动物数量锐减,如20世纪30~40年代安徽沿江南岸的支流湖泊随处可见的扬子鳄,目前野生种群数量不足200条,且被分割在六个县(区),近亲繁殖导致其变异性下降,处在灭绝的边缘。

2.3 生物资源被过度利用

尽管安徽省采取了一系列的资源保护管理措施,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思想依然存在,乱捕滥猎现象普遍。另外,由于长期重捕轻养,许多湖泊经济鱼类捕获量明显下降,鱼类资源锐减又影响食鱼鸟类和兽类的食物来源,从而影响到整个生物链的稳定性。

2.4 生物入侵

生物入侵是指某种生物从外地自然传入或人为引种后,成为野生状态,并对本地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现象。这些入侵种由于生存环境和食物链发生改变,在缺乏天敌制约的情况下泛滥成灾。某个生物种群数量急剧增加时,就会改变食物链各能量营养级的组成,使生态系统的平衡遭到破坏。空心莲子草和凤眼莲分别于20世纪30~50年代在安徽作为猪饲料广泛种植,后因农民不再将其当作猪饲料而逸为野生,由于其繁殖速度极快,造成了堵塞河道、阻碍排灌航运及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等危害。

3 保护安徽省生物多样性的对策

根据安徽省现有的地情、民情和经济发展状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

3.1 建立明确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标是通过不减少基因和物种多样性、不毁坏重要生境和生态系统的方式,来保护和利用生物资源,以保证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发展[3]。保护生物多样性有三个基本组分:挽救生物多样性,研究生物多样性和持续、合理地利用生物多样性。安徽省在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时,可以从以上三个方面入手,建立明确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确保目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还要制定短期、中长期的实施规划,有目的、有策略地进行保护工作。

3.2 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中就包括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安徽省应进一步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力度,让人们了解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强化人们的生物保护意识,提高民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另外,应根据本省实际,加快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提高人们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意识。

3.3 主体功能区划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结合

根据安徽省不同地区的资源情况、生态状况、环境容量、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全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合理划定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优化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将安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地区和关键物种列入禁止开发区,使区域经济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齐头并进,有机结合。

3.4 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力度

严格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执法,确保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努力做好源头控制。要重点加强淮河、巢湖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道路、港口、水库等破坏生态项目的监督管理;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水平,积极降低酸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3.5 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建设自然保护区是实施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重要措施。目前,安徽省的自然保护区数量、面积比重相对全国而言十分滞后。应进一步加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建立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空间布局,扩大自然保护区的规模,力争将所有的国家级重点保护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力度。

3.6 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风险评估体系

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价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努力实现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特别是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关键物种、特有物种、指标物种以及外来物种的监测,全面、及时地掌握全省生物多样性动态信息。建立完善、准确的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对全省境内不同区域的物种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问题,依据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3.7 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投入

必须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提高安徽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研水平和管护能力。

参 考 文 献:

[1] 马克平.试论生物多样性的概念[J]. 生物多样性,1993,1(1):20-22.

第9篇: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林政资源管理;林业;生态建设

在现代社会中,全球生态危机在不断的加剧,我国生态问题也尤为突出,生态承载力较低制约了经济社会科学的发展。林业是生态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内容,其具有森林生态建设、荒漠生态治理、湿地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的责任,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促进现代林业的生态建设,实现林业生态体系的恢复及重建,将林业生态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能够对现代生态及环境中的问题有效治理。在生态系统中,林业资源尤为重要,其对生态系统平衡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要想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就要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系统进行保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林政资源管理要在森林资源采伐及运输等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通过加强林政资源管理,有效提高现代化林业生态建设的效率。

1现代林业生态建设中的问题

目前,林业生态建设具有一定的成效,但是还是存在部分问题,主要包括:

1.1林业资源分布问题

据相关研究表示,目前我国森林蓄积量及人均森林面积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层次较低,并且在地域分布方面,森林覆盖率远远比世界平均水平要低。所以,在总量中,我国森林资源的占有率比世界平均水平要低。而且,我国林业资源分布胶不均匀,集中分布区域主要为西南和东北区域。

1.2自然条件问题

现代部分交通便利、土层深厚、水肥优越及满足林业生长需求的地区大部分都得到了良好的保护和开发使用,但是具有发展潜力和便于使用的林地主要在岩石和土壤条件不佳的区域,此区域生态环境较为恶劣,并且分布在地理位置较为偏远的地区,部分土地因为地貌和地质的因素导致严重缺土和缺水,自然条件较为恶劣,想要改造成为林业生产用地较为困难。

1.3林业生态保护意识问题

我国生态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落后,部分内容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及形式的发展理念,并且部分公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存在传统观念,法制意识较为薄弱,部分人并没有生态环保观念。还有部分人重视经济利益,忽视法律法规,不顾及国家及集体的社会利益,并没有生态环境保护的观念和意识【1】。

2林政资源管理和现代林业生态建设的关系

生态系统建设和发展都要以林业资源作为支撑,林业资源在生态系统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使生态系统健康的稳定发展,就要实现林业资源的保护,从而有效提高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及稳定性,从而使林业资源建设的发展能够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及社会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所以就要对林业资源保护,从而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提高环保力度。林政资源管理主要负责森林资源的监测管理工作。创建完善的森林资源档案,负责相关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是林业生态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如果对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有所忽视,对林业生态建设的力度就会影响。

3林政资源管理在林业生态建设的作用

林政资源管理和现代林业生态建设具有直接的联系,实现林政资源管理和林业生态建设有效结合,能够促进现代林业生态建设的步伐。

3.1促进林政资源管理及林业生态的建设

要想实现林政资源管理及林业生态的建设,相关部门要完善管理机构。每个林业建设基层区域都要创建基层林业工作站,通过林业工作站实现当地资源的保护、林业生态的建设和宣传及科技推广的监督,重发发挥林政资源管理在林业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并且林业政府部门还要对乡镇林业站进行重视,提高流动巡查的力度,通过创新性林业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现代林业资源管理的规范。实现林业生态建设管理队伍的创建,要从林业生态建设的实际工作实现,创建执法较为严格的管理队伍。每个行政区域部门都要对林政资源观念传播进行重视,并且创新资金投入的渠道,促进林政工作的稳定发展。最重要的一点为,国家领证部门要创建基层执法队伍,有效提高管理人员思想政治水平,并且还要提高组织纪律的严格性,招纳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工作道德的工作人员。主要优化林政资源管理队伍和林业生态建设管理队伍,才能够有效实现林业生态建设目标,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执法力度【2】。

3.2使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

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较为迅速,并且林业建设科学技术水平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重视林业生态建设改革,促进林业生态建设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林业生态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也要有效加强,实现林业生态管理的民主化,规范林业生态管理过程中的权利运行,从而提高林业生态建设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现代林业生态建设不断发展的现社会中,就要进一步提高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效率,使用先进的管理设备和技术,提高林业生态管理工作。在现代林业生态管理中融入计算机软件和系统,从而实现林业生态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3.3实现林业法律规定的完善和创建

在林政资源管理方面,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法规,并且涉及了多种领域和行业。随着林业生态建设不断加快,传统法律法规已经满足不了现代林业生态建设需求,林权管理、自然保护区管护、湿地保护等方面的问题都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案,从而提高了林政管理工作的难度,使林政部门和社会、环境具有多种矛盾。现代社会中的林业生态建设越来越重要,提高林业生态资源管理水平是创建林业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所以,国家林政资源管理部门就要重视林业生态法律法规的建设,使专门的工作人员到林业生态建设中进行深入的实践,从而找到林业生态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引导,从而使工作人员能够根据有效法律实现林业活动管理,有效提高林业资源的使用率。

3.4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使林业资源管理实现林业生态建设的促进,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努力。目前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欠缺,对林业生态建设质量和效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林政部门及生态建设机构就要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现工作人员林业生态培训,使其能够意识到生态建设的重要性,使用合适有效的方法进行工作。并且还要实现人才招聘的优化,选择最为合适的林业生态建设工作人员,优化林政资源管理和林业生态建设工作人员结构,从而有效提高工作的整体水平【3】。

4结语

通过本文表示,在林业生态建设过程中实现林地资源和林木资源的保护是尤为重要的,要通过相应的改革提高林业生态资源的持续发展,并且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提高林业生态管理技术水平。加强执法力度和水平,实现执法常态化管理。并且还要对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高林政管理工作和林业生态资源建设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强,王敬.林政资源管理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作用[J].现代园艺,2017(4):155-155.

[2]陈鹏.浅谈林政资源管理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作用[J].中国林业产业,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