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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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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准则

第1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purpose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ofStandardAccountingPractice,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ofRecommendedPractice,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第2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一、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1.服务对象和目的差异

公认会计准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以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法定会计准则更注重从法律的观点来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财务报告的目标着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测。

公认会计准则为兼顾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任何一张报表都不能偏废。法定会计准则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方面,法定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与目的决定了它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侧重。只要保险企业具有偿付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并不是那么关心保险企业当期是否盈利,利润表在法定会计体系中只能居于从属地位。

2.风险认识的差异

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要求和关心的重点不同,这些要求与关注点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则是不相容的。为了能够兼顾这些要求,公认会计准则在对待风险时只能在总体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为了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进行债务偿付时有一个足额的缓冲,同时也为了使保险监管机构更好地免除监管责任,在不必考虑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险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定会计准则时往往会采取一种十分稳健的态度。

由于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对待风险态度的不同,对于资产、负债、收入与成本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二者之间往往会有较大的差异。就结果而论,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小,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大,相应地,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小。

3.会计假设差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保险法定会计准则是以“清算假设”为基础,即假设保险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种原因停止销售新保单,兑付所有现有保单责任,监管机关要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假设”的前提下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第一,有些资产项目在实际清算时,是不具备偿付能力或清算价值的,例如递延资产、预付费用或清算价值极低的小型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二,在公认会计准则的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他基本假设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一定差异。

保险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价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常常受到质疑。法定会计准则为确保保单持有人权益未来能够得到足够的偿付,必须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内容予以保守、谨慎地评估。因此,法定会计准则抛开持续经营假设,将保险公司暂时视为处于“清算状态”而对资产和负债状况予以评估,由此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清偿现有负债的能力。

4.会计基础的差异

会计的计价基础一般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保险企业在公认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而法定会计准则采用混合会计基础,即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年末采取权责发生制进行决算。其原因如下:

其一,保险公司一般以现金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相应地保费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予以确认。

其二,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要运用很深的精算知识,普通的会计人员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险公司平时不可能对每张保单进行详细的计算、记录,只有到年末时,通过精算师的计算后才予以记账。

二、建立保险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国外对保险行业的规范一般形成了两套准则,即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法定会计准则(SAP)。而我国对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从1993年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到1995年颁并实施的《保险法》以及1999年又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但至今仍未出台一套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因此,建立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已刻不容缓。

1.中国保险业在经历保险市场高速发展时期的过程中,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暴露

虽然,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规定,但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时以上法规有些过于陈旧,没有考虑保险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其保守与稳健程度无法与我国当前保险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实施保险会计准则一方面有助于落实以上法规并实现跟踪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弥补两法规的不足。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股份制上市保险公司必将越来越多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这样有利于不同投资者相互比较。但是保险公司应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偿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偿付能力则是股东权益,这就存在分配经营利润与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利润不被过度分配以维护偿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险会计准则。

3.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涌入,我国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也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的监管水平与做法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之配合,这才能管好外资保险公司,也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

三、保险会计运行模式构建

1.主辅相成模式

在主辅相成模式下,会计核算日常按公认会计准则运行,只在会计期末按法定会计准则对按公认会计准则核算的结果做出一些调整以填制特定的监管报表,或附加保险监管方面更详细的特殊会计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认会计准则为主,以法定会计准则为辅。运行主辅相成模式的国家有美国。

2.合二为一模式

合二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险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会计准则。如日本等国。

3.二者并行模式

即保险监管者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认会计准则的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企业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国。

四、监管当局的任务

1.保险会计准则是专属于保险业的会计规范,因此需体现出保险业的行业特征

其基本特征有经营对象的无形性,偿还金额与对象的不确定性,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广泛的社会性等。为了使这些特征在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一方面,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避免重蹈他们的覆辙;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研究,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

2.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需要精算师的参与才能完成

保险会计核算对象的保费收入、保险成本、责任准备金以及利润等,都与保险精算密切相关。尤其是责任准备金,其大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而这最具技术性也最为关键的部分却受制于精算。因此,建立保险会计准则需重视精算在保险会计中的地位与作用。

3.加强相关法规的健全

第3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1月29日,中国人寿(601628)业绩预告称,预计2009年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50%以上。3月9日,国寿又发出一份预增修正公告,称净利润同比增长200%以上。

财政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就像一针“增肥剂”,释放了保险公司多计提的责任准备金,从而增厚了利润,但这更多是财务影响。

增厚有因 未超预期

对于中国人寿前后两次的业绩预报的差异原因,中国人寿在公告中如是说明,“2010年2月26日,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变更境内财务报告会计政策。根据董事会确定的会计政策,本公司对2009年年度业绩进行了进一步测算,得到上述相关数据。”

按照财政部2008年8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2009年12月颁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三大保险净资产和净利润都会受到影响。

对各保险公司会计报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基本不变,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略有下降。

统计口径变化下,保费收入规模可能会有所下降,但并不意味着实际业务规模的减少,对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对高利率保单,提高其准备金提取比例,对低利率保单,降低其首年准备金提取比例,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有一定程度减少,净资产、利润总额会有一定程度增加。

对中国人寿而言,由于新会计准则实行了市场化的评估利率,释放了保险公司多计提的责任准备金从而增加了利润。

对于国寿业绩暴增,除受新会计准则影响外,海通证券给出更为冷静的分析,认为中国人寿业绩预增并没超预期,2009年全年沪深300上涨了96.71%,资本市场向好是国寿业绩大增的主要原因。

短期利好 长期利空

“中国人寿的混合合同较多,根据新会计准则需要拆分,拆分后公司的保费收入会出现一定规模的下降。”

一位市场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新会计准则,公司的准备金会释放20%,从而推高公司利润。

从产品结构上看,公司的首日费用率提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利润。

短期来看,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前来投资,公司现金流增加,因此说短期来看公司出现利好。”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利润=收入-赔付-准备金-费用。

但从长远来看,这未必是利好,“公司的利润增加,需要缴纳的税金就会相应增加,这是实实在在的支出,必定会减少公司资产,所以从长远来看,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中国人寿而言应该是个利空。”

这与海通证券的观点不谋而合。他认为中国人寿绝对估值水平明显高于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公司估值存在较大压力,2010年随着结构调整效应消失,一年新业务价值增速可能放慢;公司目前权益仓位最高,在2010年股市震荡加大的环境下,投资收益可能难有表现。

在东方证券保险行业资深分析师王小罡看来,此次新会计准则下的利润调整,对中国人寿的盈利总体而言是正面的。

“2009年之前的利润评估十分谨慎,因此调整后并不影响其价值报告,对其今后的业绩影响基本上是正面的。

当然,今后国寿的A股股价走势更多的是取决于A股市场,影响股价的因素太多了。”中国平安则因为2008年的基数太低,2009年的调整达到了1500%之巨。

“保费口径调整对中国人寿的净资产和净利润都没有影响,只影响其保费,可以说,此次调整是完全无所谓的调整,从估值方面看可以无视。

事实上,按照我们的预期,平安的净资产会有个10%左右的下滑,国寿则会有个30%~40%的上升。”王小罡说。

准则差异 不改价值内涵

对三大保险股而言,财政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短期就像一针“增肥剂”,但长期并不影响公司的内涵价值。

根据新会计准则,投连险和万能险的部分保费将计入保险存款,而非保费收入,这对那些长期重点发展传统型和分红型产品的公司更为有利,以万能险和投连险为主的公司则将受较大影响。

像平安,万能险占比较大,占业务总量的四成左右,新会计准则对其保费收入形成一定程度的压制,预计减少30%~40%。

广发证券研究员曹恒乾也认为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是有正面影响的。它扭转了新单亏损的局面,使保险公司的利润与分拆后的寿险保费收入成正比。

曹认为,旧准则在某些方面不能够正确反映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在报表上往往会看到保费收入越多而利润反倒减少的尴尬情况,新准则对保险公司的这一情况作了修正。

国泰君安分析师认为虽然会计准则统计口径差异只是一个财务问题,不会从实质上影响公司的内涵价值和业务开展,但会导致保险公司今后的盈利波动增大。

57家A+H上市公司,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利润差异明显,特别是保险公司。

截至2008年底,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两家上市保险公司的A、H报告净利润差异达-108亿元,占57家同时A、H上市公司累计净利润差异额的83%。

第4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一直是影响会计制度国际趋同的主要因素。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国家选择了递延匹配原则的会计计量模式,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所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却选择了资产负债原则这一会计计量模式。我国在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渐实施之前一直采用的是递延匹配会计模式,但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合同会计规范基本上改由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资产负债原则。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出台之前,递延匹配法一直是各个国家保险合同会计计量采用的基本原则。递延匹配法根据传统会计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险合同的成本和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配比,予以确定利润。递延匹配法强调谨慎与稳健的会计原则,很好地保护了保险合同债权人的利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自2001年重新改组以来,致力于建立一套国际上通用的企业会计制度,用于帮助投资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这一基本理念动摇了原先保险合同会计所采用的递延匹配这一根本,因为债权人与投资者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和价值选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始考虑采用何种模型方法可以更好地帮助投资者了解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和投资价值。在此背景下,资产负债法这一会计模型开始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资产负债法的运用原理源于资产负债表,通过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和资产与负债的变化情况确认保险公司的期间收益。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的确认必须严格依照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与负债确认的统一标准,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项目不能够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而且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所反映的收入和费用根据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计量的变化而定,利润是基于资产负债科目对损益类科目的影响变化而确定的。

尽管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目标明确地致力于一套以资产负债基本原则为指导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但是基于保险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仍然被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实施。2004年3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一阶段成果。

该成果以资产负债法为导向,主要规范保险合同会计的基本原则和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一定的修改。第一阶段成果并没有针对保险合同会计具体确认与计量作详细规定,这些规范将作为保险合同第二阶段成果于2011年公布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汾为两个阶段实施,客观上对各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的差异预留了伏笔,许多国家(比如美国、德国)仍然执行以递延匹配原则为指导的保险合同会计,而有些国家地区比如欧盟上市公司、中国)的保险企业则根据资产负债法原则为指导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信息。

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第二阶段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成果中能否不折不扣地执行资产负债法这一基本原则,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变数。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资产负债法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基础上,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会计信息的波动性,相对于递延匹配法原则而言不能很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在金融危机这一诱因下人们更多地关注财务报表的风险预警和信息传递能力,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如何实现国际趋同,又一次成为学界关注与争论的焦点。

二、递延匹配法与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计量(一)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合同的确认与利润实现

递延匹配法是指根据权责发生制将保费收入和保险赔付支出以实际发生的影响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匹配,根据会计分期原则将一定时期的收入和该时期的费用进行匹配。它强调了谨慎性这一原则,保险资产的计量并不是整个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的全部,而是匹配法则下的部分保险金,从而实现了资产的低价原则;而相对于保险负债,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既包括未来为了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必要支出,也包括特定风险下的巨灾保证金和均衡准备金,实现了负债的高价原则。

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时并不立即确认为收入,而是将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期间归置,属于会计年度内的保费确认为收入,不属于当期会计年度的保费进行未到期递延,确认为负债。如果递延的保费不足以满足预期的保险赔付成本保险公司需要确认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在取得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成本也将进行递延,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予以摊销,将其同保费收入一起在合同期内配比。

采用递延匹配法的保险会计制度一般将保险合同按照期限的长短进行区分。对于短期的保险合同,由于该类保险合同假定风险平均于保险期间,并且保险期间短暂,所以营业收入的递延上没有必要进行平均化设计,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承担的过程一般形成同步对应关系。对于长期的保险合同,由于该类合同保险期间长,投保人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保费,递延匹配通常对保费进行平均化设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平均确认分期保费收入。由于长期保险合同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平均按期确认长期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客观上造成了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的不对称性,为了反映风险的聚集递延匹配法下不仅允许保险公司针对长期保险合同未来赔付与责任提取长期保险准备金,而且还必须针对特定的保险合同或者风险类型提取巨灾保证金和均衡准备金。

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公司的利润只有在一个会计期间内通过对保险营业支出和保险营业收入的确认得以动态实现。保险企业取得保费收入后扣除掉相应的赔款和给付支出,然后还必须扣除各项保险准备金后才得出承保利润。值得一提的是在递延匹配法下对保险准备金的计算主要依靠估计,保险合同准备金与未来实际赔付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果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存过多,则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当期利润降低,在以后的会计区间递延后形成秘密准备金。由于秘密准备金无法在利润表上予以反映,因此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确定是否准确,影响着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利润是否准确和具备说服力。

(二)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合同的确认与利润实现

资产负债法以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计量的变化来定义收入和费用,与财务报表各要素定义的逻辑关系相一致。保险公司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定义遵循企业会计制度概念框架下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只要符合某项要素的定义,便可以确认和计量这一要素。

保险资产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净合约权利。净合约权利是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所形成的,由保险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将给保险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保险合同在符合上述保险合同净合约权利的定义同0寸,如果其成本和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才能确认为保险资产。在资产负债法下由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取得成本(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不应该确认为资产。

保险资产反映的是保费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的流入,只要保险公司能够预期保费收入将流入企业,不管它的期间归属如何,也不管它是否已经支付,都必须确认为保险资产。有的保险合同下保留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到期后可以选择是否延长的权力,在这样的保险合同下保险公司只有在确认保险合同将给投保人带来好处并且投保人十分有可能选择延长保险合同下才能对延长后的保险合同资产进行确认。

保险负债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是基于保险合同所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保险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的界定对保险公司而言意义非常重大,因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征决定了保险合同具备一定普通意义上的未来承诺的特征。现时义务不同于未来的承诺,它是产生于过去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项的在当前条件下已经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因此不能够确认为负债。只要保险合同未来承诺的特征是基于现时的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这一特征便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负债的确认。如果基于保险合同的现时义务的履行造成与净合约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出企业,并且未来可能流出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则保险公司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负债。

保险负债表示保险公司剩余理赔和合同下的风险的价值,包括所有直接和间接保险合同成本而不是未到期保费的递延。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由不确定性转变为确定性而从风险中解脱,从而得以确认收益和损失。由于巨灾和均衡准备金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所以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制度不允许计提相关的准备金。

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公司的利润可以得以静态实现。在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合同签订时,便需要确认相关的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同时相应确认收益和费用。这使得资产负债法下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保险公司便有可能产生初始损益和利润,不过这一初始利润一般需要在会计期间到期日前再次通过负债充足性测试的方法予以修正。资产负债法下的利润通过不同时期资产负债表的变化得出,根据会计的恒等式由资产减去负债得到所有者权益,如果所有者权益比上一会计年度增加,则表示保险公司该年度获得盈余;如果所有者权益较上一会计年度有所减少,则所减少部分为保险公司的年度亏损。

三、我国保险会计的现状与特征(一)我国保险会计的现状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保险行业推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业成为我国第一个率先不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全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行业。

新《企业会计准则》虽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为了与目标相协调,新准则直接提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重新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定义,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新准则第一次在我国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要求,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使会计记录由静态转为动态,提升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而且,新准则规范了新的会计业务,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和股份支付等,彻底改变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点,通过表外金融资产、负债的表内化,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地评价公司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另外,新准则规范了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等重要的会计事项;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报告等比以往更加严格具体的披露要求,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更为透明的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与保险公司最为密切相关的是第25项具体准则《保险合同》与第26项基本准则《再保险合同》这两项准则具体规范了源自保险合同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普遍认为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合同会计计量遵循的是资产负债法这一基本原则。实际上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原来保险会计规范基础上进行改革,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湘关规范为模板,吸收了部分美国保险合同会计的相关规范,使得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既包含了资产负债法的基本特点,同时也保留了递延匹配法下的若干特征。通过上文对两种不同会计计量模式的分析,下文将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若干特征。

(二)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计量的若干特征

首先,保险会计的规范主体实现由保险公司向保险合同的转变。中国自2007年度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打破了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界限,将金融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统一通过《企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先前保险公司都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内,保险会计所遵循的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8~2001)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2006)都是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内容除保险合同以外,还包括会计要素、股权投资和财务列报等方方面面。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将保险公司纳入其规范体系,其中的第25项具体准则《保险合同》与第26项基本准则《再保险合同》成为保险行业特别会计规范,保险公司其他会计规范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具体准则。中国的这一做法基本实现了保险会计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保险合同成为保险会计的规范主体。

其次,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以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的定义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各要素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第7条的规定,保费收入必须满足保险合同成立并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险公司并且该保险合同的成本或者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这些条件下才能进行会计确认。只有符合某项要素的定义,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保险公司才能对保险合同资产与保险负债进行确认。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以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便必须按照资产和负债的相关确认条件在会计上予以确认,利润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便得以静态实现,为了修正企业的静态利润值,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第1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对保险负债进行充足性测试,并且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资产、保险负债以及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等规范,都体现了资产负债法的基本要求。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部分会计规范仍然保留了递延匹配法的特征。首先是保险合同的分类,本文第二部分已经论述了递延匹配法客观上要求对保险合同予以分类,这是递延匹配法下会计处理的基本前提。《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将保险合同分类为寿险合同与非寿险合同,准则中对这两类保险合同概念的表述实际上等同于以递延匹配原则为基础制定的美国保险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分类的概念内涵。递延匹配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应收保费和预收保费的确认与计量受合同期限的长短有所不同。长期保险合同的应收保费和预收保费的界定以期收为原则,趸收为例外。短期保险合同的应收保费和预收保费的界定以趸收为原则,期收为例外。我国目前的保险会计规范中针对不同的保险合同,规定了不同的保险资产与负债的会计确认方式和种类,从而使得当前的保险会计制度仍然体现了递延匹配法的显著特点。另外,保险准备金的设置和划分延续了我国旧会计制度中对递延匹配法的运用。资产负债法下无论是通过现时转出价值还是现时购进价值所得出的保险负债,都蕴含着未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所必需承担的净合约义务的价值,即针对保险事故的赔付准备,因此也无需界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无需针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区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设置针对非寿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针对寿险合同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对原有会计规范的延续,因此也带有明显递延匹配会计原则的烙印。

四、国际趋同对我国保险会计的挑战与建议(一)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评价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计量选择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配以美国递延匹配法模式下的部分会计计量方法为补充。因此对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评价,必须首先分析资产负债法和递延匹配法各自的优点与缺点。

资产负债法代表的是目前国际上保险会计趋同计量模式的主流观点,通过对保险合同和保险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帮助投资者、公众与监管者一目了然地根据资产负债表直观了解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需要像递延匹配法原则下那样解读财务报表关于成本递延,收益匹配等相关隐含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法的计量强调的是公允价值模式,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避免了递延匹配法下可能造成的秘密储备金聚敛等现象,更好地保证了投资人的投资利益。

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确认和报表列示更为简单和统一,便于会计资料使用人(投资人、投保人、监管者和公众等)阅读和了解相关的信息。首先资产负债法下对保险合同的分类变得毫无意义,因为所有保险合同不再根据递延匹配原则进行会计分期处理,长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都按照市场价值的方法进行评估确定。这也是国际会计准则的保险合同会计没有对保险合同作进一步分类的主要原因。另外资产负债法下根据市场公允价值所得出的保险负债,都蕴含着未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所必需承担的净合约义务的价值,因此也无需对保险准备金做诸如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等划分。

不过资产负债法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会造成保险公司各年度运营情况波动性大,保险公司年度利润对宏观环境与金融市场的依赖性增强,投保人在经济运营良好的年度不仅拥有充实的赔付保障,而且部分人寿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可以获得更丰厚的投资回报;但是在经济运营欠佳的年度则可能由于保险公司各项资产与负债根据市场价值评估出现缩水状况,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下降,投保人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保险合同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计量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因为保险合同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交易,所以也不存在可供参考的第三方价格,对保险合同资产负债的计量因此只能通过运用特定的模型,根据保险合同所产生的现金流和保险合同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贴现值等因素予以确定。

保险会计计量在递延匹配法下通过成本递延和利润匹配的方式,解决了保险成本不确定性对保险公司利润确定所带来的难题。递延匹配法根据保险合同的实际保费收入为基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成本与费用进行期间归置,辅以各项保险准备金的计提保证保险公司在未来发生保险事件下充分的偿付能力,减少了保险公司会计信息的不稳健型,减少了保险公司通过会计报表操控利润的风险性。递延匹配会计制度因为其稳健性和可操作性,很好地保护了保险合同债权人的利益。不过由于递延匹配法更加强调谨慎性原则,造成保险资产低价计量和保险负债高价计量的非对称性,保险公司秘密储备金增加,投资人利益普遍低于保险公司运营真正的投资回报水平,保险监管部门与公众解读保险公司递延匹配法下会计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保险会计计量模式致力于满足投资人、投保人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通过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资产负债法进一步公允体现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力求还投资人应有投资回报的本来面目,更好地保证投资人利益,帮助投资人、监管者和社会公众更为客观公正地解读保险会计信息。但是现行制度对资产负债法的运用并不彻底,许多保险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并不是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是采用原先递延匹配法原则下的各项方法确认保险准备金,通过谨慎计量的方法保证投保人的利益。确切地讲这种模式是保证投资人利益与投保人利益的一种中间模式,是为目前国际上针对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国际趋同路径目标不明状况下而采用的一种过渡模式。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公认会计制度(GenerallyAccepiedAccountingprincpesGAAP)框架下的会计制度,从本质上与监管层面上的法定会计制度(S_OT八ccomtingPrncPlesSA)T着根本区别。国际趋同背景下未来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将会进一步朝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负债法模式发展,这种发展趋势客观上对我国刚实施不久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提出新的挑战,为未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国际趋同背景下保险合同会计的改革预留伏笔。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保险合同会计发展趋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二阶段的制定仍然处在讨论阶段。2007年5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相关的讨论文稿。该文稿同样以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针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模型的选择等提出探讨。预计这一讨论文稿会在2010年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二阶段成果初稿的形式予以,并将于2011年开始生效实施。

在现有的讨论中占据主流观点的是关于运用保险合同的现时转出价值(Cunentextvajue)和现时购入价值(Currentenryvajue膜型来评估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

保险合同的现时转出价值以产品销售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上的第三方为取得保险合同的净合约权利(保费收入)所愿意支出的价值确定保险资产,根据市场上的第三方为接受保险合同的净合约义务(保险赔付)而要求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价值确定保险负债。保险合同的现时购入价值以成本采购市场为导向,根据保险公司在市场上为了向第三方(其它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合同的净合约权利所愿意支出的价值确定保险资产,根据保险公司在市场上为了接受第三方(其它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而要求其它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价值确定保险负债。

由于保险事件具有随机性,所以对保险合同的现时转出价值和现时购入价值的期望值只能根据保险事件的发生概率进行测算概率的估算和实际发生概率之间难免存在偏差。为了减少偏差,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中还考虑了风险校准系数,用于帮助公允价值的计算更加贴近保险合同本身的实际价值。风险校准系数的确定根据市场的风险偏好而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观点,风险校准系数所调整的风险不仅包括单一的风险,还包括投资组合下可以相互之间进行风险平衡的多样性风险。此外由于保险公司风险经营过程中还会向投保人提供理财、咨询等服务,现时转出价值和现时购入价值的计算还允许运用服务边际系数进一步修正保险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以求获得更加精确的公允价值。

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资产负债法确定为理论基础,但是资产负债法与递延匹配法之争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二阶段的制定过程中的讨论并没有停止。2009年7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每月资讯中显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讨论针对短期保险合同索赔前设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通过改变先前允许保险公司计提未到期准备金的做法,强制性地要求保险公司通过针对尚未索赔的短期保险合同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做法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经济信息。这一讨论的观点实际上是递延匹配法下针对短期保险合同常见的一种准备金记提方法,为目前中国、德国和美国等多数国家所采用。尽管这一讨论能否付诸实施仍未定论,不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通过官方渠道这一观点起码向外界传递一个信息,即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国际趋同中不排除在以资产负债法为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借鉴部分递延匹配法的会计方法。这种做法也是与当前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实践相吻合的。

(三)国际趋同下完善我国保险会计的若干建议

首先,加强资产负债法模式下保险合同计量的研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采用递延匹配法原则对保险合同会计进行计量,所以关于递延匹配原则下的会计计量研究较多;但是基于资产负债法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对而言研究成果较少。我国现有关于资产负债法的研究都是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一阶段成果以后才陆续开展,而且大部分研究都停留在对已公布的资产负债法原则下保险合同会计政策的分析和评估,真正对资产负债法基本理论和相关会计要求的研究少之又少。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一直将资产负债法作为其制定保险合同会计的理论基础,为了更好地应对国际会计趋同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学界当前应该加强对资产负债法模式下保险合同计量各项要求的基础性研究,从而为以后我国保险会计在国际趋同下的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其次,审慎评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各项研究成果。因为现行各国的保险实务中主要都运用递延匹配法下的会计计量模式,资产负债法的研究在现实中会遭遇很多难题,可供借鉴研究的成果寥寥无几。正因为如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所的各项研究成果(比如现时转出价值、现时购入价值、风险边际和服务边际等等)成为现有研究资产负债法的重要资料和理论基础。不过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有的各项研究成果,由于保险合同的公允价值确定缺乏现实的第三方市场可供借鉴,所以各种计量模式都是建立在模型运用的基础上。因此,我们有必要审慎地评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各项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情况与特征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从而更好地帮助我国保险公司评估国际会计趋同所带来的各项影响,并且尽可能规避各项讨论模型对保险业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5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主要通过设立会计核算中心来实现,按照集中程度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全国大集中管理”,即单独设置隶属于总公司的会计核算中心,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机构核算”原则,集中全系统所有的资金收付和会计核算作业。各级分支机构在严格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把原始凭证扫描件通过集中统一的会计作业平台发送到总公司的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相关资金拨付、账务处理;第二种是“省级集中管理”,即在各省级分公司设置会计核算中心,比照“全国大集中管理”的管理原则,集中全省所有的资金收付和会计核算作业,总公司会计管理部门仅负责业务指导与监督。两种方式集中度有所不同,效果不尽相同,但目标一致,都较好地解决了独立性、规范性、真实性及时效性等问题。

二、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成效

截至目前,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实施了会计集中核算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加强了会计核算与监督的独立性,为规范会计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与经营机构适度分离,解决了会计人员“顶得住站不住,站得住顶不住”的问题,有助于会计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二是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监督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因管理链条长可能导致的财务风险。如,财务审批与会计监督适度分离,财务审批权仍由各机构行使,但会计监督职能由核算中心行使。会计核算中心有权对各分支机构的收支项目进行审核,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机构财务管理的随意性,能有效控制业务和管理成本;再如,会计资料的存放管理与所核算的机构分离,便于形成会计数据的防火墙;三是规范了会计操作,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和时效。会计核算中心集中专业化的会计人员,建立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严格按照准则和制度规定组织会计核算,操作流程规范顺畅,经办复核机制健全,实现了“简单重复性工作,专业标准化操作”;四是从根本上改变了资金的分散管理状态,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取消了大量各级分支机构自设的银行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开设必要的银行账户,统一资金调度和管理;五是有效节约了运营成本,节省了人力、物力,初步实现了集约化、集成化、远程化管理。

三、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虽然保险公司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不同程度地提升了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但仍存在需要关注和完善的问题:

(一)服务效率与服务对象需求之间的矛盾保险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营销服务范畴,且保险业属于资金、人力密集型产业。保险公司的营销团队、业务管理团队都植根于基层,紧盯市场和消费者。业务的开展往往依赖大量财务资源的投入,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大量、频繁的业务收支和费用支出,对会计服务的时效性要求非常高。而会计核算中心都集中在省级或总公司层面作业,如果岗位流程设计不当,会计处理标准不统一,会计人员配置不足或编制待遇不合理,会极大地影响服务效率,进而影响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在财会合一模式下,各级机构的财务部门集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等职能于一身,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种模式密切了财务与会计的联系,便于沟通协调工作,会计记录及时、直接,减少了信息传递,提高了工作效率。设立会计核算中心后,会计核算及资金结算工作全部转移到会计核算中心;机构财务部门则保留相应的财务管理权限。二者虽然在业务上存在指导与协作关系,但编制、运作一般是独立的,如果职责清分不科学、不合理,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容易造成会计核算中心与机构财务部门之间的矛盾,乃至形成管理盲区,预算监控及时性、有效性难以保证,最终导致整体财务管理效率降低。

(三)会计集中核算难以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可靠、完整一是核算的原始单据来源于远程的业务前端,会计核算中心无法直接审核经济事项与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只能从形式上判定凭证的合理合法与否;二是核算人员脱离实际业务,不了解各机构的业务细节,且一个核算人员同时要负责多家机构的账务处理,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的难度过大,容易导致会计监督流于形式,会计信息失真,并带来新的财务风险隐患。

四、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体制,规范优化作业流程首先要做好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的顶层设计。保险公司应建立统一的会计组织结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科目体系以及会计政策与处理方法,这是保证会计核算中心专业化高效运作的前提。其次要科学界定会计核算中心与各级机构财务部门的职能与工作范围,并完善相关沟通协调机制。会计核算中心应充分履行一般会计职责,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真实、完整地记录公司经营活动的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为各级管理层财务分析与决策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充分履行管理会计职责,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与财务监督职能作用。应保持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及资产管理的有机协调运作。最后要建立标准的业务流程。保险公司实施集中会计核算之后,会计核算将变成一个“工厂化、流水线”的作业过程。要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把原有的会计核算业务建成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并持续优化,以保证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顺利运行,切实提高会计服务效率。

(二)加强高素质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学习。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知识更新速度很快。近年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而国际会计准则还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职业素养与职业判断能力,准确处理各种会计事项,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比。二是加大会计人员队伍的梯队建设,注重培养各类型、各层次会计人员,使之与岗位匹配,并不断提高其实操能力。简单重复性的工作,由初级会计人员处理;审核和监督工作必须由具备一定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会计人员完成。这样既能满足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性要求,又避免资源浪费。三是加强人文关怀,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应结合核算中心工作易量化的特点,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各岗位员工的绩效考核,同时注重提高会计人员的待遇。

第6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额外赔付。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二)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

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某一产品可以提供销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销售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量增加,利润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来看,会计核算的结果也要揭示上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经济后果。如果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核算的结果将出现“悖论”,即业务快速增长的公司,其利润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销售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利润反而大幅增加。可见,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快速增长通常在报表上表现为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了股东对公司价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资源控制在公司经理人手中,客观上助长了内部人对公司资源的控制。一般业务快速增长时期往往也是对资本需求的饥渴期,但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这一时期的报表利润表现却极为不佳,甚至大幅亏损,制约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筹资活动。而一旦该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对资本不再渴求时,财务业绩却表现较佳。在公司管理层追求资本规模的动机下,反而助长了其不良动机,这将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三)新准则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风险,经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移的再保险称为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又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也使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其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高损失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利润。正因为财务再保险具有一般再保险所不具备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滥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账面虚增利润。财务再保险可以达到“粉饰报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操纵利润,最终给HIH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要求。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新晨

(二)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

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笔者建议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

第7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保险业从此打开了通往世界保险市场的大门。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加入世贸组织不仅要面对保险市场竞争所提出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对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把握与认同。因此,了解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设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当务之急。

    1.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着.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3]戴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险研究》,2004年05期.

第8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 会计准则 特点 保险业 影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体系”),同时要求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各项专业核算办法。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了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着眼于提高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价值相关的会计信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新企业会计准则初步做到了与国际核算准则趋同,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又一次新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 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得到正式建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分析

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新准则作为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成为今后财务报告编制的主要基础

新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吸取了发达国家对于复杂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经验,但并不是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单复制,而是充分考虑了中国转型经济的特点。新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使企业财务报告的内涵与外延大大延伸,从而可以大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体现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理念,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2.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为公允、更为相关

会计信息质量的取向,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报告要求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体系,除继续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外,还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应当遵循公允列报的要求,使财务报表反映企业所有重大的交易或者事项。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加价值相关的信息,更大程度地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据了解,财政部为此多次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讨论相关问题。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

3.凸现了更明显的国际化趋势

此次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各会计准则的实质内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很明显的国际趋同性。如,关于金融资产的四项分类与相应计量,源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变以往表外披露为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可以采用套期会计方法,但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当然,会计国际趋同不等于相同,而应当考虑各国特殊的国情,做到、趋同化异,其结果是减少分歧并对一些明显的差异有更清晰的理解。

4.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中国特色

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不等于相同。在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保持了“中国特色”。如:关联交易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原来对国有企业即政府所有的企业是豁免披露的,不作为关联方,但是后来把豁免取消了。在中国,我们不可能按照国际做法去做。如果把国有企业都作为关联方,它们之间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既不现实也没有意义。这样处理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工作量,重要的是,掩盖了真正关联交易的事实。再如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关于已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新准则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规定对于已经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这与国际准则形成了实质性差异。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会计行为,提高了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为保险业走向国际奠定了基础。但新会计准则体系也同时对保险业提出了挑战,对保险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增加了风险管理难度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随着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业的风险管理难度也逐步增加。新会计准则体系将保险会计核算与复杂的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环境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保险市场环境变化都将通过会计信息反映出来,这对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严格了保费收入确认条件

新会计准则要求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之一为: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这对于保险公司确认保费收入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只有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双方签订的合同才是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而是承担的其他风险或者是没有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则不是保险合同。

3.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首先,新会计准则体系对资产减值准备正确计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准则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其可回收金额,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进行减值测试。同时,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除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下,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4.对保险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的谨慎性,并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以掌握的有关资料为依据,选择恰当的方法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确认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

5.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变革所带来的影响

随着目前我国保险业集团化运作的进一步推进,合并财务报表要保险业财务报告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 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使是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对保险公司合并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对于以上影响,保险公司应通过加强公司会计人员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会计准则的精神实质;加强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对公司各项会计信息的披露做到及时的监控,使之成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风险的一把利器;更新、系统级新的财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具有较强信息查询和数据分析能力的信息技术系统,并在对数据分析汇总的基础上,随时把握公司经营管理的总体状况,使会计工作做到信息化、快捷化、高效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政府会计研究报告.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刘谊廖莹毅: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改革:OECD国家的经验及启示.会计研究,2004

第9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一、保监会两则处罚引发的思考

2013年7月某保险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受到保监会的处罚,理由是保监会对该保险公司检查发现,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该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福利津贴及员工补贴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涉及金额2 430 525.42元。同样,2013年12月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因“违规冲减手续费”被保监会处罚。起因是该公司分别在2011年和2012年直接在财务系统中手工冲减或调整手续费支出,导致财务业务数据不一致。两家公司受到处罚都是因为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出现了问题,这也让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了质疑。

会计信息是政府、投资者及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分析、控制、决策的基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息息相关。与传统行业不同,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企业因关系到国家的金融稳定而受到政府机构的特别关注。保监会作为保险公司的监管单位,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已成为常态。例如,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有赖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如果保险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真实,极易使监管部门做出误判而形成金融隐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对于像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至关重要。

二、影响保险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分析

(一)会计制度缺陷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保险公司业务具有特殊性,其保险产品的销售一般采用制,保险公司与业务人员签订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此,保险公司给业务人员的奖励该如何入账,一直存在争议。各保险公司甚至同一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根据发票性质计入“公杂费”或“差旅费”中,有的根据业务性质计入“佣金支出”,也有的计入了“营业费用――其他”。这正是没有明确的会计制度规范造成的结果。

再者,保险公司在新会计准则推出前一直采用行业会计制度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行业会计制度往往对行业内的公司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第一则案例中,对于职工薪酬的错误处理就是该保险公司沿用旧的会计制度造成的。该保险公司也终因“财务数据不真实”受到保监会的处罚。

(二)系统缺陷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保险公司系统庞杂,可能存在的系统缺陷给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带来了挑战。保险公司业务收支类的会计信息均来自“核心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是集业务、运营、财务等为一体的一个综合性业务操作平台。“核心业务系统”自身的复杂性以及操作人员的多样性往往使得系统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保险公司各种复杂的保全业务很容易引起会计信息的错误。

另外,在ERP系统环境下,财务数据大部分由相应的业务系统传入,如果系统管控不严或存在人为干涉的情况,在财务系统中处理本应由业务系统传入的数据将产生财务系统数据与业务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在第二则案例中,该保险公司两次“放开财务系统手工记账权限”对手续费进行人为操作,“导致财务业务数据不一致”而受到保监会的处罚。对于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数据与业务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保监会特别关注,在对保险公司的开业验收过程中将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的对接作为验收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近年来保监会也将财务业务数据的一致性作为保监会检查的重点内容。

(三)基层会计人员素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保险公司一般采用总分支机构形式的组织结构,且分支机构遍布各市县。由于地区性教育资源的差异往往造成其分支机构会计人员素质千差万别。现如今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后援中心”对会计账务集中处理,即便如此,基层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账务处理虽然集中了,但账务处理的发起、检查、核对以及账务的清理都要依赖基层财务人员。另外,面对大量“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包括业务系统传入的财务数据、保险公司总部统一计提的保险准备金、统一计提的营业税金等),分支机构的会计人员往往有些“懵”。因此,提高基层会计人员的素质对保险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三、保险公司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途径

(一)完善会计制度,为会计信息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1.建立公司会计制度体系

国家虽然制定了《准则》及指南等相关制度,但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毕竟有不同的特点,业务也千差万别。因此,企业需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的会计制度。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考虑。一是根据《准则》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二是根据《准则》指南及附录制定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规则》,三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等。《企业会计制度》用于明确会计六要素的定义及核算范围;《会计核算规则》应明确保险公司涉及会计科目的具体账务处理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则对会计账、证、表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则为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通过以上层次分明的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各项制度的完善及制度间的协调补充,为实际会计业务的操作提供了标准。

2.及时修订公司相关会计制度

制度、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需要定期检视其会计制度,在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经济业务时要及时对相关的制度进行调整或补充。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由会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实行问责制。同时,为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各保险公司总部可授权其分支机构根据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相信完善的会计制度必然能大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加强会计系统监控,为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技术保证

强大的会计系统对财务管理的变革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起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由于系统操作上的不可逆性,系统缺陷往往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会计系统监控。

1.系统上线前应进行全面的测试

保险公司系统开发如涉及到财务部分的,应有有经验的财务人员参与,系统上线前的测试应有基层财务人员参与,同时,在系统测试过程中应考虑到实际可能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并一一加以测试,防止系统设计缺陷的产生。系统应在充分测试通过后再正式上线,避免项目盲目上马造成难以挽回的结果。

2.系统上线后应保持时时监控

为保证业务系统传入财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应定期做好两个系统间数据的核对。如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手续费支出”科目,财务人员可按月提取业务系统和总账系统“手续费支出”的发生额,核对两个系统此科目的一致性。同时,应维护系统操作的严肃性,防止人为对数据进行调整。如果发现系统间数据的差异,应避免直接在财务系统中调整数据。正确的做法是,查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后,在业务系统中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从而保证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3.利用内部审计加强会计系统的审查与评价

人们往往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系统产生的数据都是真实可靠的。其实不然,抛去人为因素对系统的影响,如今的系统越来越强大、越来越复杂,系统本身可能存在的缺陷往往不为人们所知。令人欣喜的是国家已开始重视信息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2013年颁发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03号――信息系统审计》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可根据信息系统的特性进行穿行测试,追踪交易在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相信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一定能及时修正系统缺陷,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三)加强基层会计人员的培养,为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人才保证

完善的会计制度、先进的系统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奠定了基础,要真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还需要使各项会计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会计制度的落实需要基层会计人员的广泛参与,加强基层会计人员的培养,将为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人才保证。对基层会计人员的培养,可以从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着手。

1.会计人员的指导

指导就是要把公司的各项会计制度给机构财务人员讲清楚并明确制度操作标准及相关流程。有了明确的标准和流程,一方面机构有了日常财务操作的工作指引,另一方面也便于上级机构进行监督考核。指导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手把手的“传帮带”、可以是现场培训或网络视频培训、亦可以是机构财务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等。同时,指导要及时,对于发现的问题、新出台的规定等都应在第一时间向下属机构和人员传达。

2.会计人员的监督

监督是指对会计人员所做工作的复核和检查。“复核”是一种很好的监督方式,可以是上级对下级复核也可以是后手岗位对前手岗位的复核等。通过复核可降低会计处理的差错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现场检查除可以检查下属机构账务处理情况外还可以检查实物档案等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现场检查前需制定检查要点并明确检查的项目及其衡量标准,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可现场给予机构指导,检查后还要形成检查报告并要求机构限期整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所有机构都采用现场检查往往很难实现,但保险公司的会计系统一般比较发达。这时,保险公司可采用非现场检查的方式,通过调取下属机构账套的形式对其进行检查。这种方式与现场检查相比更快捷,还能第一时间掌握机构的账务处理情况并给予考核和指导。非现场检查可设置“重点科目检查项目表”,对会计重点科目进行监控。比如现金、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不能存在借方余额,预收保费、应付佣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能有贷方余额等,还可以对重点科目间的勾稽关系进行检查,如“营业费用――职工工资”的借方发生金额应等于“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的贷方发生额、“营业费用――待摊费用摊销”的借方发生金额应等于“待摊费用”的贷方发生额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可以通过视频培训等方式对下属机构进行指导。

3.会计人员的考核

考核就是要建立会计人员的评价和奖惩机制。保险公司可制定《机构财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等制度从会计核算、基础管理、档案管理等多方面对会计人员加以考核评价。考核可按月度、季度或年度进行,考核对象应具体到基层岗位。考核结果应和年终奖等挂钩,并对表现优秀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以便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