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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的配比原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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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的配比原则

第1篇:会计中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配比原则 含义 应用

现阶段,企业财务管理中依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在会计核算的管理中,企业在利用配比原则进行分析的时候,通常欠缺应有的规范性和系统性,这就会造成核算结果缺乏真实性,在结算方面也会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要加强对配比原则的管理力度,切实发挥其功效。

一、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配比原则的基本含义

在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正确利用配比原则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运营情况,体现企业财务的管理效果,同时根据这些信息,可以为企业的管理者制定企业的发展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收入、成本、费用在会计核算中的分配比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会计结算的效果,只有进行均衡的配比,才可以实现预期的目的。

一般来说,配比原则的含义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的某一个时间段内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收入所联系的费用、成本之间的配比程度,或者选定的不是某一个时间段,而是针对某一个会计对象来进行的配比。无论是哪一种最终的目的就是要科学计算出企业获得的净损益值。实施配比原则的时候,主要根据受益方的利益来确定的,在核算中谁受益最多,所要承担的费用就由谁来负责。此根据的本质特点是承认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损益之间有着一定的因果联系,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因果联系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效。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一定要根据相应的配比原则来科学分辨出存在因果关联的直接成本费用,同时还要分辨出不存在直接关联的间接成本费用。在进行某一时间段的会计核算中,一般要确定损益的情况是通过将直接费用和企业的收入进行有效的配比来实现的,如果是用间接费用来确定损益的情况,则是依据与实际相符合的标准,在企业所生产的每一个产品中或者是每一阶段内的收入之间实行分摊的方式,根据收入配比的原则获得具体的损益情况。企业会计管理具体的应用中,配比原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这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关系,表现为第一点是企业生产的某一项产品的具体收入和产品在生产中的实际耗费存在着相匹配的关系;第二点是在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段内的具体收入同这一时期的具体耗费应该存在着相互匹配的关系;第三点是企业某一部门的具体收入要同此部门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耗费存在着相互匹配的关系,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在合理的会计核算的掌控范围之内。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会计核算匹配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选取适当的方式,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具体的配比方法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因果配比方式,通常也被称作是对象配比方式,具体的含义是指企业在生产运营中获得的实际的收入,要和产生这些收入的费用进行合理的配比,这样是为了更加科学准确地计算出企业进行经济交易时最终所获得的经济利润值。通常情况下,企业为了获得一定的收入,要先行垫付一些生产交易资金,在这一过程中要耗费一些人力、物力、财力,如此就产生了费用、成本、收入三者之间的因果联系,三者是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一般来说,企业获得的最终收入是一种结果,生成运营过程中的费用和成本是形成收入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得到企业经济状况的损益值,就要实行因果配比方式来评估某一项经济活动的利润价值,对其涉及的成本、费用、收入进行科学的核算。

第二种是时间配比方式,通常也被称作是期间配比方式,它的具体含义是指企业在同一个时期内对其生产运营活动的生产成本、费用、收入进行的配合对比分析,将分析的焦点集中在会计核算的某一个时间段中,也就是在一个会计期间内,认真确认其各项收入与其成本的关系,确切掌握在该时间段中的经济损益情况,为企业制定下一个时期的发展规划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

在企业财务管理的会计核算中要正确利用配比的原则,才能使其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第一步是要仔细核对企业收入的实际金额,根据直接配比原则确定出与之相关的生产成本,再根据间接配比的原则,核实企业的日常营业税额以及其他一些与企业损益情况有关的金额。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配比原则要合理应用在企业所销售的产品的业务处理中。通常情况下,进行产品的销售,要依据具体的收入水准来确认收入的金额,在此过程中,参照已经销售的产品所消耗的费用情况,对成本进行相应的结算,这样做是为了使得产品的收入与成本的费用之间的配比关系均衡化。所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依据企业具体交易的特征,对每一项交易的实质都进行认真的分析与评估,同时要根据收入确认的具体要求来执行。在一些企业中仍然存在着不合理的情况包括对已经销售的产品的成本计算不够到位,或者是把获得的相关价款归属于收入的范畴之内,这样在会计进行核算的时候,就对成本的计量准确性造成了一定的误差,也会给企业收入与成本以及费用的配比关系上造成影响,不能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经营成果,也会影响企业制定有效的发展决策。因此在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对于受到的价款可以认为是一项债务,不适宜将其归入收入的范畴内,这样就避免了影响正常的利润核算,提高了成本估计的准确性。

其次是在与让渡财产使用权有关系的业务处理中合理运用配比原则,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有关系的业务通常与企业的利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比如在金融企业中,计算资产负债表每天获得的利息收入中,也会涉及到企业生产成本、收入、费用之间的关系,在实施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金融企业通常会依据他人使用货币资金的时间以及利率的大小来计算与核对利息的收入状况,同时,所发放的贷款在这一会计期间所确认得到的利息收入应该和这一时期在办理存款时所支出的利息是相配比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让渡资产的使用权的时候,在确定使用费收入的时候,为了让结果更加地准确,可以依据相关的合同条款以及协约的规定,来确定收费的具体时间,同时选择最为有利的计算方法。和当期存在关联的未来费用,要在本期内实施预提,同所有的预付款项有关的成本费用,进行记录的前提条件的是当所有相关的收入都获得之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成本、费用、收入的合理配比。例如使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的具有投资性质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如果租金的收入是一次性获得的,就应该依据条款分摊到每一个收益期间内,算作是其他业务的收入,在当期计提的折旧或者是摊销则算作是其他业务的成本,这样就与收入形成了一种对应的关系。此外,如果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减值现象的,要做好房地产的减值准备工作,同时将其算作资产减值损失,这样也就构成了一种配比的体系。

再次是要在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有关的业务处理中合理利用配比的原则。通常来讲企业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企业在最初的核对时,一般会分成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允价值计算同时其变动被归入到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是金融负债中,另一种是利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实施后续的计量过程。那么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通常会根据公允价值超出账面余额的差额来贷记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科目,同时也会依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来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当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大部分的企业都会把该项科目与配比原则相结合起来使用,这样处理存在很多的不当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如果企业拥有该项资产当年可以进行出售处理的,可以把该项账户的余额全部结转到投资收益账户中来,这时候该账户反映的是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潜在收益。二是如果要对该项资产实施跨年处理,那么在处理资产负债表每天的财务管理时,就要将该项目的余额同时转结到本年度的利润账户中来,然后通过本年度的利润再结转到资产负债表中,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成本、收入的相互平衡。

最后是要在企业的投资收益中合理利用配比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投资收益指的是企业在特定的时期内通过投资的方式得到的经济收入,该收入要同获得此收入所付出的成本费用进行相应的配比,这样有利于对企业实际利润的科学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会计核算中使用的是成本核算方式的企业,所得到的现金股利在某种程度上是属于长期股权的投资持有时间段内所获得的,如果将此也作为是投资收益,就应该使用配比的方式来具体核算企业当期的实际营业利润。如果获得的现金股利是在非持有的时间段内获得的,就不应该作为投资收益,在具体的核算过程中就不能参与到配比原则中来,这样才可以体现配比原则的实际效用。可见通过正确的方式才能将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的功效发挥出来,从而对企业的生产运行成本、费用、收入进行科学的计算,还要注意每一环节的全面性,例如成本费用就包括制造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用等,同时要将收入与成本放在同一个时期内来计算,增强核算结果的可靠性,并为企业的经营实践提供更多的参照依据。

第2篇:会计中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比较;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两个重要概念,税务会计的最终导向是税法,税务制度实施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使纳税人依法履行自己纳税义务,财务会计核算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其最终目的是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保证企业做出科学、合理的经济决策,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两者的最终导向不同,这也使它们在原则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相较于财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原则不够明晰,也不够权威,但是其通常体现于税法中,包含了税收原则,具有较强的刚性,其好恶、取舍非常显著,如果纳税人出现违反税务会计原则的行为,必将会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惩处,但是从财务会计原则来看,就会产生许多不合理观念。我们应当对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差异进行深入分析,寻求最合理的协调办法,使它们在促进企业和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1.相关性原则。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在理念上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税务会计层面的相关性原则更多考量的是政府征税,更为关注的是在进行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税前应当扣除的费用与同期收入存在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税前所能扣除的费用应从其收入来源的性质考虑;财务会计层面的相关性原则则指的是财务信息与其直接相关者或使用者比如企业的决策有着密切关联,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将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反映出来,能够提供真实信息帮助企业做出科学决策,能够对企业进行有效评估,所以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更加关注会计信息的实用性。

2.历史成本原则。所谓历史成本原则指的是原始成本,是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在企业经济业务进行时,需要以业务发生的成本为标准进行计量计价。一直以来,历史成本原则是税法最为肯定、最为坚持的,即使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有关会计制度对历史成本原则予以弃用,税法对该原则的维护却是很坚决,强调如果企业当前资产违背了历史成本,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以相关资产潜在的增值或损失通过合理的方式对其进行确认和反映。税法之所以对历史成本原则予以肯定和坚持主要是因为对税款的征收是一种法律行为,合法性必须以全面可靠的证据为支撑。财务会计准则则恰好相反,它在许多地方都存在公允值理念,当企业出现资产与历史成本原则偏离时,可引入可收回金额或现金流量现值等公允值替代,从而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3.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确认会计要素的根本原则,主要用来确认企业费用,该原则直接受到会计选择、职业判断的影响,同时又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所得税法基本认可配比原则,纳税人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成本必须在配比同一阶段进行有效确认并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在另一方面,税法对税款的流失有严格限制,从增值税方面来说,税法对配比原则是基本上否认的。在内涵和运用方面,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具有显著差异,财务会计核算通常要对不同产品、业务、区域等生产经营成果分开进行核算,所以需要合理分类、归集、分配不同产品、业务、区域产生的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以及期间费用。而税法中,在遵循配比原则的同时还要遵循相关性原则,因而税法是根据不同项目的税收待遇进行分类配比或分项的。

4.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会计的对权责发生制的应用特点有两个方面,首先是财务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实现具有一定确定性,其次是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从根本上保证纳税人能够支付税款。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但是在税法中并不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是权责发生制为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以其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为前提。总体来说,税务会计对权责发生制原则持着肯定态度,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权责发生制可能会存在大量估算,在某种情况下税法还是会对其持有保留态度。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当会计工作与相关法律形式不一致,可按照交易形式进行工作,会计核算标准不以法律形式为主。在财务会计原则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不仅需要依靠法律行事,还必须以经济交易项目的实质和相关经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依据。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认同具有一定限度。

二、加强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

不管是在名称、内容还是目标方面,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都存在较大差异,那么两者的原则必然也会有不同之处,我们应当在遵循两者根本目标的前提下合理处理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两者之间的协调性,从而真正降低企业成本,规避纳税风险,提升企业整体经济管理水平。笔者认为,在当前实施的税制改革中,应积极吸收正确合理的财务会计原则,对企业会计收益和税收收益的差距进行规范和控制,尽量缩小两者差异,另一方面,加强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在税务会计原则中应积极吸收财务会计原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尽量优化企业结构,将两者原则的协调性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结语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最终导向不同,它们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差异性必然存在,这就使两者的相关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有显著差异。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企业的经济工作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我们应当在不违背两者原则的前提下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积极推进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混合模式,尽量缩小它们之间的差异性,使它们更加符合我国当前国情,更加顺应国际化发展潮流的会计关系模式。

参考文献:

[1]程亚玲.对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0(2):25.

第3篇:会计中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原则;成本法;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而持有的、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种类不同,其核算方法也不同。即使同一种核算方法在不同的情况下,也有不同的账务处理。这种情况使很多会计工作者和学者不能正确和熟练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要想做好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学习工作,除了实践以外,还应掌握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背后所反映的会计思想,体现的会计原则。这样才能从本质上做好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以不变应万变。

一般会计原则是具体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的标准。一般会计原则可分为三类:即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在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中,主要体现这三类原则当中的以下几点会计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

依据对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类型。作为起修正作用的重要性原则决定了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根据投资份额占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股份的不同而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即认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50%以上即认为是控制,此时会计核算采用成本法;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50%时,即认为是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此时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但新准则同时又规定,若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反映的会计核算原则

(一)历史成本原则――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如有变动,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调整账面价值。按照此原则,企业的资产应以取得时所花费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和计价的基础。根据此原则,在成本法下以支付的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其账务处理示例如下:

例1:A公司购买B公司股票,每股购买价格为5.1元,购买了100万股,又支付了3万元的税费。则初始投资成本应为

5.1×1 000 000+30 000=5 13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5 130 000

贷:银行存款 5 130 000

(二)配比原则――长期股权投资中应收股利的账务处理

配比原则是指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配比。这一原则是以会计分期为前提的。当确定某一会计期间已经实现收入之后,就必须确定与该收入有关的已经发生了的成本和费用,这样才能完整地反映特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从而有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的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

在长期股权投资不同时点,对应收股利的确认和计量尤其体现了这一原则。

1.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时的价格包含已经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续例1:如果购买价格5.1元中含有B企业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0.1元股利的处理。A企业在2007年2月15日购买B企业的股票,B企业已在1月15日宣告分派股利,每股0.1元,以2月28日股东名册为准。

0.1元股利是B企业2006年赚取的收益,所以B企业将这部分股利加入到A企业的购买价格里。根据配比原则,0.1元的股利A企业不能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能作为投资收益,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5.1-0.1)×1 000 000+30 000=5 03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5 030 000

应收股利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130 000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股利 100 000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有两种不同情况。

(1)股利分派日与股票购买日相近

例2:A企业向B企业投资,2007年2月15日购买B企业股票,B企业2007年2月28日宣告分派股利。根据配比原则,因为B企业发放的是2006年的股利,这部分经济利益的流入与A企业投入B企业的资本无关,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2月15日A企业在购买股票时未支付这部分款项,所以应该冲减投资成本。此时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2)股利分派日与股票购买日相远

例3:2006年1月1日,A对B投资。2006年12月31日B企业宣告净利润10万元(A企业不做账务处理),2007年1月15日宣告分派6万元的股利。根据配比原则,因为2007年宣告分派的股利是2006年赚取的收益,应确认为投资收益。此时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虽然两种情况下账务处理不同: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但其反映的会计核算原则是一致的,都体现了配比原则。

三、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反映的会计核算原则

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通常对长期股权投资而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权益法下,会计核算主要反映了以下几点会计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以公允价值计量初始投资成本

客观性原则也称真实性原则,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企业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了防止某些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差额调节利润,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规模和利润水平,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用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反映其所占有该企业的份额,并规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其账务处理示例如下:

例4:A企业以300万元对B企业进行投资,占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30%,对B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权。投资时,B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2 600万元,负债总额为1 400万元。则A企业占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

(2 600-1 400)×30%=1 200×30%=360(万元)

由于其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小于应享有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60万元,则应将其差额6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 6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0万元

在上例中,如果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则A企业应该享有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900×30%=270(万元)

由于A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大于应享有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70万元,则不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这样就避免了一些“股权投资差额”较大的上市公司利用分期摊销差额来调节利润,减小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简洁、客观真实。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长期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权益法强调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即它们在会计上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后未分派股利的情况下,因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增加了,所以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利润或亏损时确认入账,而不需等到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股利时才入账,这一做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能及时、真实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就不能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应将它视为控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因而应是部分收回在附属公司的投资。

例5:A向B投资35万元,年末B企业获利10万元,A占30%股份,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万元

贷:投资收益 3万元

如果年末B企业为亏损,应做相反分录。

如果下一年B企业分派股利6万元,因A占30%,所以分得1.8万元股利

借:应收股利 1.8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万元

(三)及时性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比如:受资企业资本公积变动了,投资企业的投资也随之调整。这一点体现了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信息应当及时提供的会计原则。

续例5:B企业资本公积增加20万元,A企业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损益变动 6(20×3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万元

(四)配比原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根据配比原则,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时,都是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续例5:A企业以40万元将此股权卖出,其他条件如上叙述。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5+3-1.8+6=42.2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万元

投资收益 2.2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万元

――损益调整 1.2万元

――其他损益变动 6万元

如果是以50万元卖出,就有投资收益=50-42.2=7.8 万元,会计分录同上。需要注意的是,还应同时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谨慎性原则――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期末应该进行减值测试,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如果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应该计提减值准备。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计提减值准备这一要求,恰恰是谨慎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两种核算方法的异同

通过上述两种不同方法的示例分析,可以看出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异同点。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首先成本法和权益法下“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核算都体现了客观性、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其次是两种方法对投资收益核算都体现了配比原则。具体而言:对于被投资企业宣告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前实现的盈余会计处理,体现了收入和成本配比,在确认投资收益时的时限要求则体现了时间配比。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因此只设置一个科目核算其投资成本;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因而设置了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其投资成本和损益及变动。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会随之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戴明德.财务会计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4篇:会计中的配比原则范文

1.谨慎性原则的优点

面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谨慎性原则要求人们在会计操作上做出谨慎的反映和处理,以保护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增强企业的防御能力。会计制度及新准则对会计实务的规范和要求,在很多方面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不高估计资产或者收益,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其有效地挤去了企业资产和利润中的水分,遏制了企业虚增资产和利润的做法,体现了公平、公允原则。谨慎性原则提供的会计信息相对稳健、可靠并反映经营风险,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准确的决策,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同时对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可以预计企业未来损失,预防经营风险,体现了资本保全制度,充分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存在矛盾

(1)谨慎性原则与可靠性原则的矛盾。可靠性原则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谨慎性原则却强调预计可能发生但还未发生的损失与费用,具有主观随意性,两者明显相矛盾。

(2)谨慎性原则与配比性原则的矛盾。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谨慎性原则要求在当期确认可能将要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发生的收入和收益,在当期没有相应的成本和收入与之配比,两者客观存在冲突。

(3)谨慎性原则与可比性、一致性原则的矛盾。 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一致性原则要求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保持一致,一经采用不得任意变更,并应一贯予以使用。谨慎性原则对于会计信息的口径和处理方法没有要求,允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而变化,会计信息很大程度上失去可比性,因而与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发生分歧。

二、谨慎性原则的完善和提高

在当今充满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面临着各式各样的市场风险,这些不确定的风险需要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但是如果滥用谨慎性原则,则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客观公正性则难以得到保证。如何完善并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会计领域。

1.从企业运用原则角度

企业在运用谨慎性原则的过程中,要注意缓解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调节好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关系。在众多会计原则中,真实性、可靠性原则居于首列,真实性、可靠性原则是制约谨慎性原则应用的前提,谨慎性原则必须在维护真实性、可靠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当谨慎性原则与配比原则相矛盾时,应根据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定,不确定性较高时,优先运用谨慎性原则,以确保资本保全;不确定性较低或不存在时,则优先考虑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会计实务操作中,为了尽量减少谨慎性原则应用与其他会计原则冲突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的影响,企业可以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前提、条件进行约束,约束条件和运用顺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确定。

2.从会计人员本身出发

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恰当有助于实现资本保全,有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否则就有可能成为企业进行盈利调控的工具。能否把握好谨慎性的尺度非常关键,这就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拥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判断力,力求诚信为本,实事求是,避免主观随意性。不确定性决定着谨慎性原则的必然存在,判断谨慎性原则的使用程度,关键就是对不确定性的计量和判断。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估计和谨慎性原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中,要具备客观公正的职业判断力和熟练的业务操作水平。因此,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培养良好的诚信和责任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决策能力,为更好地运用会计谨慎性原则奠定基础及提供支撑。

第5篇:会计中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比较;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当前二者的原则问题逐渐成为学科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如何进行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区分对于二者的协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概述

税务会计主要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认延伸。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影响,企业的税务会计并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比,是以税法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和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财务会计主要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财务会计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有利的作用。

二、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当前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原则主要有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配比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历史成本原则主要是是指原始成本,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应该以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取得成本为标准进行计量计价。采用历史成本委员的主要目的就是人为资产负债表的目的不在于以市场价格表示企业资产的现状,而在于通过资本投入与资产形成的对比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财务会计原则中,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是较为认同的,税务会计中对于历史成本原则是比较坚持的,当企业的资产违背历史成本时,“必须以有关的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应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和确认为前提。”但是在财务会计中并不是这样的,如果企业的历史成本出现偏离时,将会以公允价值代替,否则将会认为报表的使用者就可能是被误导。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权责发生制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财务收入与实际费用的实现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二是权责发生制度中需要充分考虑支付能力保障纳税人能够支付税款。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的,但是税务会计中却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度的结合,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度的要求,企业的会计处理必须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发生为前提。

(三)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相关性原则主要是指当前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能够充分提供真实的信息。与企业相关的信息对于今后进行会计信息的评估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真实有效的信息可以对企业进行有效地评估,同时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对于满足当前用户的需要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配比原则的比较

配比原则主要是指在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中企业的收入与相关的成本形成一定的配比,同一阶段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必须在同一阶段内进行有效地确认。配比原则作为会计要素确认的要求之一,主要是用于企业利润的确定。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作为财务会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企业应该按照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相应的经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并不是仅仅按照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在会计工作与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企业应该按照交易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不能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标准。

三、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

随着企业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企业经济管理中问题逐渐增加。如何进行企业经济的规范化管理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作为企业的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原则,二者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这对于企业的经济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

税务会计准则与财务会计准则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不同之处,应该进一步加强二者之间的协调,促进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财务会计准则需要积极与税务会计进行协调。企业的会计工作中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会计收益和税收收益差距的调整办法,尽量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简化企业税款的计算方法。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可以按照税务法律的规定采取会计方法进行核算。另一方面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积极协调。税务会计原则中可以积极借鉴会计原则中的要求,积极采用财务会计原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对于税收监管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加强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

(二)加强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

企业的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有一定的不同,在实际的工作运行中需要积极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别,更好地促进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企业可以可以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通过税务筹划不仅仅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额,同时税务筹划过程中对企业的经济运行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合理进行企业经济项目的进行,这对于促进企业的结构化调整,减少企业的管理中的经济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有一定的差异,由于税法的目标与会计工作的目标并不一致,二者在企业的经济管理中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但是二者的差异对于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何更好地促进二者的协调性,促进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在今后的企业管理中应该进一步寻求协调性,为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减少障碍,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会计中的配比原则范文

    一、纯益性课税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纯益性课税原则,是指对企业的纯收益征税,这种纯收益在税收上即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最大的特点,就是它不是对企业的收入征税,而是对其纯收益征税,近似于对企业的利润征税,这区别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所以,企业所得税最具有量能负担的特征,它不影响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不伤及税本,具有“良税”的美称。

    我国现行税制的某些规定没有根据此原则进行规范。例如,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的做法,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也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违背了所得税纯益性课税的原则。不少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大于800元或96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对超过标准的工资作为企业收益征税,实际上是对社会总产品(c+V+M)中的V部分也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课税的结果会造成有一部分税款属于是没有物资保证的虚假税款。因为这部分对工资的征税,实际上已被分配给职工用于个人消费了,不是企业的纯利润。所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应尽快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合理工资,应允许按照实际发放数额在税前扣除。

    二、税法优先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基础,在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不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结果纳税。

    从世界各国的所得税法来看,都与会计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税法都是独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较为详细;而会计制度则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准则性的规定。我国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较为简单,仅有20条内容,是一部不完备、不成熟、可操作性不强的税法,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所得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依赖。笔者建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不能按“简税制”的原则进行改革,而是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完善税法,强化税制的可操作性,根据所得税的特征设计税法。当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以提高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三、以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

    国外的公司所得税。往往允许纳税人在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中作出选择。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只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的。所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是实际上,从对企业所得的课税角度考虑,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是不够的。因为一旦确定应纳税额,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税款缴纳入库,所以要考虑纳税人的现实支付能力:当纳税人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没有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不征收税款入库。

    笔者认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经营所得的一般情况,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对企业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等非营业收入,可以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对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为方便计税,应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

    四、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其对应支出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只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没有提出或明确配比原则的适用与否,造成了税法对会计原则的依赖。实际上,税法上的配比原则的内涵,与会计上配比原则的内涵是有区别的,因为会计上的收入没有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别,也没有超过纳税年度逾期不允许扣除的规定。

    另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这一规定实际上不符合配比原则。因为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是全部准予扣除,根据配比原则,与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只是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这一点很重要。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配比原则,完善此项规定。

    五、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界限,在纳税申报时,单独申报资本收益的原则。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即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资本收益是指企业的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其中,投资所得是投资者凭借资本所有权从有关投资项目中分得的股息、红利、利润、利息等收益;资本利得是企业销售或交换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有价证券、商誉、专利权、特许权等资本性资产所实现的收益。

    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税收处理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营业收益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一般的税率征税。第二,资本收益是企业特殊的非生产经营所得,为鼓励投资和资本的流动,国际上一般是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作特殊的税收处理。对投资所得,一般适用免税法或抵免法;对资本利得,如果企业持有某项资本性资产超过一定期限,—般适用低税率征税。第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亏损,在税收上可以用以后年度的营业收益来弥补。第四,企业的投资损失和资本性资产处置损失,其税收处理从理论上讲应用资本收益来弥补,以防止企业避税。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在适用税率等税收处理上没有加以区别,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考虑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借鉴国际经验对投资所得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资本利得按低税率征税、对营业亏损和资本性损失分开进行税务处理。

    六、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纳税能力。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所有与申报纳税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必须已经实际发生,要保证收入与支出的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对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企业不能以估计或预计数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各项预提费用、准备金等,因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七、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亏损与损失的内容都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虚假申报,将以偷税论处。真实性是所得课税的前提条件,这尤其表现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形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很大漏洞,就是虚假发票和虚假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包括假发票真开、真发票假开、虚报人员工资、虚报物料消耗等等。另外,设立假账、少计收入、多计亏损、虚报财产损失等现象也广泛存在。所以。履行真实性原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需要加强的重要方面。

    八、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即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性原则,第一,与取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买卖国债的支出等;第二,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的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第三,属于个人消费,陛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应税收入的非相关性支出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目前还较为普遍,在减少非相关性扣除上还大有潜力可挖。

    九、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当非关联方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价格进行交易时,最终谈判结果一般是市场公允价格。然而,当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增加合理纳税调整的反避税条款。

第7篇:会计中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医院会计制度 会计一般性原则

一、引言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共有十三条:真实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用性、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清晰性、权责发生制、配比性、实际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谨慎性、重要性原则。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实施,运行已有近10年了,随着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制定及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一系列企业会计规章的陆续颁布,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对这些原则的运用越来越显出其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医院会计实务处理现状

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是事业单位属性,很少以企业的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只计算实际收入和支出,所以,无法搞清楚医院的利润是事实。一些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不符合上述原则,导致处理实际的会计业务不恰当,财务状况也就不能得到真实、全面、客观的反映,甚至一些医院管理层为了追求报表的“美观”,暗示、授意甚至指使会计人员利用成本费用调节收支结余、表现为虚盈实亏或实盈虚亏, 这就很可能给医院持续健康运行和发展带来隐患。

1、固定资产的计量违背可比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及真实性原则

固定资产从购置到报废一直以计提修购基金的形式直接增加专用基金,专用基金和固定基金均属于净资产,医院对其拥有充分的使用权。固定基金一般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相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变,故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也不会引起固定基金的减少。而计提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时,又相应增加了专用基金,这就使医院的净资产既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又包括提取的修购基金,造成重复计算和虚增,使净资产信息失真。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修购基金,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相反,运用“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却可以人为地改变医院的成本,随意调节利润。医院会计制度只对医疗设备的折旧年限作了规定,未对房屋、建筑等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残值估计、提取减值准备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修购基金计提比例和使用的随意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相背离,行业内核算口径不一致,会计信息无可比性。不能反映医院固定资产真实价值的核算方法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也违背了可比性原则、真实性原则。

2、应收医疗款中的坏账核算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及配比原则

应收医疗款是指应向门诊病人和出院病人收取而未收的医药费用,此处特指医院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结算的医保病人医药费。目前医保病人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小比例的自负部分,统筹部分的医药费由医院先行垫付,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先扣除违规款,留5%~10%考核金后,推迟一个月或数月再返还,即医院对医保病人提供了医疗服务,却并不能确保经济利益就一定能流入医院。这给医院带来了资金占用的压力,由各种原因形成的医疗结算扣款,也给医院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其中的违规款是永久扣款,符合坏账概念,但没有进行坏账核算。在处理结回的医药费时,对违规款的会计核算是借记“医疗支出”科目,贷记“应收医疗款”科目处理,这样做增加了本期支出,导致利润减少。如果违规款数额大,对本期利润则影响较大,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因为该项费用不应由本期负担。

3、管理费用核算不符合真实性原则

管理费用作为医院的一项期间费用,内容、含义相当广泛,除了医院管理部门的费用外,还包括为医疗、药剂、管理等部门的间接费用。目前行业间简单地按医疗支出与药品支出9∶1的比例分摊,势必影响医疗收支、药品收支情况,影响医院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使报表使用者无法得知管理费用在支出中所占的比例。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医疗支出与药品支出的比例会发生变化,重新核算其比例关系势在必行。医院为固定资产建设、购买大型设备而进行融资,产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没有体现配比性原则。事实上“管理费用”科目是个筐,其他科目所不能反映的内容都在往里装。

4、医疗纠纷处理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随着大众自我保护意识及对医疗卫生保健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各级医院面临的医疗纠纷呈陡增之势,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纠纷久拖不决,有的持续一年以上。目前,纠纷发生后,不管处理时间多长,都于支付赔偿款时,借记“医疗支出”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处理,直接记入支出,导致收入与支出不匹配,财务风险加大。一旦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巨大的经济赔偿必然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从而使医院财务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恶化,同时也不利于反映当期成本支出。

5、会计报表不符合清晰性原则

《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和“基本情况表”,从不同侧面反映医院财务状况。但由于上述原因,现行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记录不准确清晰,不便于理解和利用。医院经济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现金流量大、周转速度快,最能反映现金流动情况的“现金流量表”却不在要求之内。现金流量表可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价医院的经营成果、评价医院收益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差额及其原因、医院期初现金与期末现金的差异变动原因。

三、对策与建议

1、固定资产核算增设“累计折旧”科目

医疗设备、器材等固定资产大多属于高科技产品,具有价值高、更新快、数量大的特点,是医院重要的资源,需要保值增值。这必然要求会计核算对其从形成到使用耗费再到报废的全过程进行合理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借鉴企业固定资产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核算方式,以正确反映医院固定资产的净值,在会计核算上应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以计提的折旧基金取代修购基金。正确划分资产界限,统一计提折旧年限,在计提折旧时将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其预计净残值的余额,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内,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进行摊销,将每月应摊销的折旧价值作为费用计入有关的成本或支出中,从相应的收入中得以补偿,体现配比原则。

2、正确核销应收医疗款中的坏账

随着全民医保的实行,医保病人形成的应收医疗款会越来越多,加强医保管理,及时整理汇总上报资料,审核后及时督促医保资金回笼到账,尽可能减少医院流动资金占用,并要重点分析医保费用超支产生的原因及对策,逐步减少扣款费用的数额。医保扣款是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核定的违规款,属于医院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是医院发生的坏账损失,它在发生时应按一定程序予以确认,在核算时应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医疗款”处理。对于一些长期挂账无法收回的数额较大的呆账、坏账,在不影响当期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应直接从支出中予以冲销,体现谨慎性原则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3、细化管理费用的归集、分配

面对医疗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各级医院都在尝试利用银行贷款。建议借鉴企业会计规定,引进“财务费用”科目,把原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和在“其他收入”中核算的存款利息收入统一归集到“财务费用”一级科目中核算,贷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时,利息要进行资本化处理。改变按受益部门职工人数分配人员经费的办法,采用按人员比例和收入比例相结合、复合的管理费用分摊办法,合理分配管理费用在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中的比例,为真实的利润核算打下良好基础。

4、医疗纠纷按或有负债处理

医院纠纷的发生频率逐年增高,以经济补偿为目的,而且赔偿范围和数额也越来越大,构成了新的医院财务风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概念。即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第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第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第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照谨慎性原则,医院会计应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增加“预计负债”科目,用于计提医院医疗纠纷赔偿准备金。该科目贷方反映提取的医疗纠纷赔偿准备金,借方反映医疗纠纷赔偿的支付数额,期末余额一般应在贷方,表示“医疗纠纷赔偿准备金”的结余数,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应综合考虑上年实际发生赔偿额度和今年业务收入,确定提取比例,增强医院财务抗风险的能力。

5、补充完善现医院会计报表体系

高效的管理取决于优质的会计信息,会计报表则集中体现会计信息,现医院会计报表体系亟需补充“现金流量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结合医疗行业特点,灵活设置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项目,以体现医疗行业的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总体反映医院收益质量及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对医院整体财务状况作出客观评价。修订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总表列报内容,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下方增设“累计折旧”科目,在负债方增设“预计负债”科目,在收入支出总表增设“财务费用”科目,以保证提供给报表使用人清晰准确的会计核算结果。

【参考文献】

[1] 陈宇峰:影响医院会计报表真实性的因素分析[J].中国卫生资源,2009(1).

第8篇:会计中的配比原则范文

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由于税务会计有自己的特点,其基本前提也应有其特殊性。

1.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某些垂直领导的行业,如铁路、银行,由铁道部、各总行集中纳税,其基层单位是会计主体,但不是纳税主体。又如,对稿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其纳税人(即稿酬收入者)并非会计主体,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作为代扣(或代收、付)代缴义务人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开的。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基本前提,应侧重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和应用纳税主体。

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要继续缴纳。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基础所在。以折旧为例,它意味着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时候,人们总是假定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为转回暂时性的纳税利益而经营并获得收益。

3.货币时间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等。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纳税最迟,也说明了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4.纳税会计期间。纳税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或月。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各国纳税年度规定的具体起止时间有所不同,一般有日历年度、非日历年度、财政年度和营业年度。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但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采用和改变纳税年度的办法,并且遵循税法中所作出的关于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类型的各种限制性规定。

5.年度会计核算。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即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比如在“所得税跨期摊配”中应用递延法时,由于强调原始递延税款差异对税额的影响而不强调转回差异对税额的影响,因此,它与未来税率没有关联性。当暂时性差异以后转回时,按暂时性差异产生时递延的同一数额调整所得税费用,从而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更多的可稽核性,以揭示税款分配的影响额。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或墓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第一,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第三,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性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其墓本含义是: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由此可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包含:①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②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③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或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就应该有划分两种收益的原则和具体的划分标准。这一原则在美、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非常详尽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有待明确。

4.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也就是说,所得税费用与导致纳税义务的税前会计收益相配比(在同期报告),而不管税款支付的时间性。这样,由于所得税费用随同相关的会计收益在同一期间确认,从配比原则的两个特征——时间一致性和因果性来看,所得税的跨期摊配方法也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第9篇:会计中的配比原则范文

【关键词】会计;工作;谨慎性;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应用的两面性

1.谨慎性原则的优点

面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谨慎性原则要求人们在会计操作上做出谨慎的反映和处理,以保护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增强企业的防御能力。会计制度及新准则对会计实务的规范和要求,在很多方面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不高估计资产或者收益,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其有效地挤去了企业资产和利润中的水分,遏制了企业虚增资产和利润的做法,体现了公平、公允原则。谨慎性原则提供的会计信息相对稳健、可靠并反映经营风险,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准确的决策,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同时对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可以预计企业未来损失,预防经营风险,体现了资本保全制度,充分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存在矛盾

(1)谨慎性原则与可靠性原则的矛盾。可靠性原则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谨慎性原则却强调预计可能发生但还未发生的损失与费用,具有主观随意性,两者明显相矛盾。

(2)谨慎性原则与配比性原则的矛盾。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谨慎性原则要求在当期确认可能将要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发生的收入和收益,在当期没有相应的成本和收入与之配比,两者客观存在冲突。

(3)谨慎性原则与可比性、一致性原则的矛盾。 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一致性原则要求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保持一致,一经采用不得任意变更,并应一贯予以使用。谨慎性原则对于会计信息的口径和处理方法没有要求,允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而变化,会计信息很大程度上失去可比性,因而与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发生分歧。

二、谨慎性原则的完善和提高

在当今充满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面临着各式各样的市场风险,这些不确定的风险需要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但是如果滥用谨慎性原则,则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客观公正性则难以得到保证。如何完善并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会计领域。

1.从企业运用原则角度

企业在运用谨慎性原则的过程中,要注意缓解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调节好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关系。在众多会计原则中,真实性、可靠性原则居于首列,真实性、可靠性原则是制约谨慎性原则应用的前提,谨慎性原则必须在维护真实性、可靠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当谨慎性原则与配比原则相矛盾时,应根据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定,不确定性较高时,优先运用谨慎性原则,以确保资本保全;不确定性较低或不存在时,则优先考虑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会计实务操作中,为了尽量减少谨慎性原则应用与其他会计原则冲突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的影响,企业可以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前提、条件进行约束,约束条件和运用顺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确定。

2.从会计人员本身出发

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恰当有助于实现资本保全,有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否则就有可能成为企业进行盈利调控的工具。能否把握好谨慎性的尺度非常关键,这就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拥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判断力,力求诚信为本,实事求是,避免主观随意性。不确定性决定着谨慎性原则的必然存在,判断谨慎性原则的使用程度,关键就是对不确定性的计量和判断。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估计和谨慎性原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中,要具备客观公正的职业判断力和熟练的业务操作水平。因此,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培养良好的诚信和责任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决策能力,为更好地运用会计谨慎性原则奠定基础及提供支撑。

三、结论与认识

我们确定了谨慎性原则的产生是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谨慎性原则的存在是必然的。不确定性存在于会计的各个方面,要想判断谨慎性原则的运用程度,关键就是对不确定性的判断和计量的把握了。合理使用谨慎性原则,不高估资产,不低估负债,把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估计风险和损失,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不仅可以使企业更好地运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让经营者能做出更好的决策,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