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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成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集团环保督察工作的相关通知内容,我公司已认真学习“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今日通报的典型案例”(四川省眉山市违法开发房地产致黑龙滩水源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经过对牌坊沟原水输水工程相关资料的梳理,对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现将我公司两处取水泵站涉及的保护水源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公司共包括两处取水泵站,分别为隆丰镇取水头部和小石河取水泵站。其中隆丰镇取水主要来自于湔江河水,该河流为小区域性河流,季节性强,每年二、三月为枯水期,七、八、九月为洪水期。小石河水源源于岷江水系蒲阳河,河水流径之地雨量充沛,水流常年不断。为避免枯水期对生产造成影响,我公司将小石河作为第二水源。双水源取水保障了我公司生产原水取水的稳定性。

二、通过查询环评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确定:隆丰镇取水泵站被列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域,小石河取水泵站被列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域。在生产运营期间,我公司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水源进行严格保护,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取水泵站所有建筑都是依据环评设计修建,未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也未增加排污量;

2.我公司净水厂内设有化验室,所产生的化验废水均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未向取水水源排放任何酸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3.我公司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未向水体排放、倾倒任何固体废弃物。

4.我公司所有危险废物均收集储存于净水厂危废暂存间内,并由专业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未向水体倾倒任何危险废弃物。

5.我公司取水泵站设有专职值班员,均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畜禽养殖场或清洗机动车辆,也未开展游泳或垂钓活动。

6.牌坊沟取水头部生活污水,按环保竣工验收要求用于农灌;小石河取水头部生活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掏至市政生活污水管网中,最终由市污水处理厂处置。

我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向保护区范围之外的水体排放任何废水、固废,保障公司经营行为不会导致水体污染。

第2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 饮用水源保护区 生态补偿

在实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过程中,常常遇到饮用水源区保护与经济发展、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环境保护相矛盾的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要处理好的要点。如果在环评中简单依据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给出建设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就会引起建设单位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重大矛盾。只有协调好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出合理合法的结论,才能够真正地使环境影响评价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某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践过程中实际遇到并很好解决的环评要点予以阐述,以期为同行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借鉴。

1 环评中建设项目与水源保护区的矛盾分析

在环评中,有些建设项目是租赁已有的合法建筑进行建设,而根据新的管理规定或调整后的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在环评可以遵循“尊重历史、满足现实”的原则予以处理,即采用允许临时占用、随时做好搬迁准备的措施予以解决,

以某酒店的建设项目环评为例。该建设项目所处位置属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当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条文和制度,对水库周边土地进行了严格规定和管理,在水源保护区内不能新建和发展有污染的工业和服务业,不能进行化肥、农药等生产和开发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该项目选址用地利用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建设方所提供的房产证,该房屋用途为:工业配套。该酒店主要从事饮食娱乐服务,根据《某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饮食、娱乐、服务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五条“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设立产生和排放废水的饮食、娱乐、服务类企业”。针对这种既位于水源保护区内、又与与城市规划不符的建设项目,在环评中应当予以否定,但是地方政府对该项目所在的建筑物又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允许经营的相关文件。为了处理好这一矛盾,在该项目环评中采取的处理措施是:(1)该项目只能在此区域内做短期发展,不宜长期发展,如遇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搬迁;(2)在生产运营期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必须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并且不能排入饮用水源水体。

2 环评中的协调发展对策

在环评中,常常遇到由于水源保护而限制地方经济发展的情况,这导致水源保护区与周边区域的经济发展存在着一定差距。以某水库为例,其周边区域目前分布的两个行政村,工业主要以电子产品组装、包装材料组装、金属制品加工、仓储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主要从事中间产品的简单加工、包装和组装等;农业以林果场和农场以及城镇周边的菜地为主;第三产业以宾馆、排挡、山庄、游乐场、健身园、旅游等为主,其他配套行业较少。水库周边地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种种条例和规章制度的限制,居民增收空间非常狭窄,物业出租和餐饮成为库区周边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截止到2010年,库区居民收入仅为某市平均水平的1/6。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水源保护区内必然会存在着一些已经建成的合法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建筑等,其目前土地利用性质可能会与城市整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冲突,而这种建筑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被改造和拆除,则可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但必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生态环保无不利影响,且必须具有饮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建设项目的布局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设置应急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最终达到当地居民的共同利益与社会整体发展目标的协调,以及水源保护区经济增长与水源保护工作的协调,从而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环评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建议措施

为了缓解水源区的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国内外的实用而有效的方法是“生态补偿”机制。在环评中,常常用生态补偿机制,作为重要的环保对策。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是指由生态收益方对生态保护方所进行的补偿,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政策法规、行政措施及其他相关活动,其目的是为确保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1]。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补偿:第一是对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设施、清洁卫生设施等进行补偿;第二是对保护区居民和当地政府为水源保护所作出的牺牲进行补偿,主要包括当地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补偿和农民生产损失以及移民搬迁的补充[2];此外,项目的建设单位因为占用地方的土地、林地等也需要进行生态补偿。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水源保护区区域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可发展两种经济,即生态经济和补偿经济[3]。

第一,发展生态经济,例如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以某水库为例,可以利用植物园和自然景色作为旅游景点,形成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第二,发展补偿经济,其方式包括:资金补偿、实物补偿、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补偿、政策补偿、产业补偿、转移水源保护区人口以及加大水资源征收费力度等。

4 结语

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既有的合法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建筑等,未来得及进行搬迁和置换,在环评过程中,可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允许建设项目临时建设,但是建议建设项目在前期启动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地方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关条例执行,通过对水源保护区环保措施运行效果的监测、预测和分析评价,为此类建设项目环评提供有力依据。通过生态补偿来限制水源保护区区域经济的发展,保证库区水源水质不受威胁,实现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振辞,潘增辉,樊雅丽等.城市供水水源地集中区生态补偿研究—以岗南、黄壁庄水库集水区为例[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9,7(1):22-25.

第3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关健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

1.引言

地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洲泸西县旧城镇的板桥河水库,是一件以灌溉为主,兼蓄水、防洪、水利发电、城镇供水等综合效益为一体的中型水利工程,它哺育着全县55.2%人口,维系着全县20万人的生存。水库始建于1957年12月,后经四次扩建、加固,现水库总库容7940万立方米,水面面积8000余亩,森林面积11000余亩,水库坝址本区径流面积106.7平方公里,外区引水径流面积218.8平方公里,集雨范围涉及红河泸西县、曲靖的师宗县、陆良县,主要通过板桥河方向及矣维河方向引水入库。多年来水库平均供水量达4000万立方米。板桥河水库于2002年被州政府列为水源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约2000公顷,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两部分,其中核心区面积1200公顷,缓冲区面积800公顷,作为泸西县第一大、全州第二大的饮水水源工程,承担着城市生活饮用水的重要任务,板桥河水库的供水安全和水质保证必须万无一失,为了这份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板桥河水库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开展有序,措施有效,水质状况一直稳定保持在Ⅱ类标准之内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由于库区区域大、污染总量多、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权限有限等原因,开展水源保护的难度日益增大。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水源保护权责不清、力量薄弱

目前饮用水源管理状况为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水环境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等等。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权力交叉、职责不清,造成执法上的权力重叠和权力真空,加之适合我县当前实际的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还没有出台,造成了“都相关、全无责”的状况。

2.2库区污染类型多样、总量较大

生活污染:水库周边住户主要集中在木龙、矿厂、板桥3个村委会,11个自然村,共涉及1410户农户5088人,这些村寨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多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垃圾随意堆放、就地填埋,未经处理的污水就近排人沟渠、渗坑而入库;生产污染:保护区内杂花田交错,核心区内周边村寨农户的农耕地有15.2公顷,在保护区缓冲区内周边村寨农户的农耕地有112公顷,其中半数以上为坡度在25°以上,农业生产使用的化肥、农药及除草使用的除草剂等残留物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成为主要污染源:工业污染:目前,水库上游依然有5处煤矿开采企业,1座洗煤厂,1座焦化厂的涉煤企业,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渣随意堆放造成库区面源污染以及大量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或间接排放,雨季污染物随暴雨径流进入水库,对水库水质造成一定污染。

2.3库区水质富营养化风险较大

水库内养殖鱼类是为了进行生态保护,但部分群众根据传统观念认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水库内偷捕理所应当,虽然进行劝说、教育,但是偷钓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如果被偷捕的鱼数量大、种类集中,将严重破坏水库生态养殖和生态平衡,造成水库自净能力减弱,加之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固定废物、化肥和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任意堆放和乱倾倒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致使水体朝富营养化方向发展,水库中氮磷累积较易引起藻类爆发,导致水库水质恶化。

2.4资金投入来源单一

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安排专项资金长期投入。目前,政府尚未安排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水库管理所日常的维护管理费用开支是唯一的保护经费来源,导致了保护资金严重不足的状况。

3.水源地保护管理实践与措施建议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县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打造我县“高原至美·花荟泸西”现代高原花园城市建设的基础。为了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让其更好地造福于泸西人民,本人建议从下几方面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3.1理顺水资源保护工作体系

一要加大对《泸西县板桥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泸西县板桥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修定,使之成为操作性强、措施可行的地方性规定,切实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到正常、有序的轨道上来。

二要进一步明晰权责,建立饮用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水利部门统一管理水源;环保部门加强项目管理,严格环保审批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林业部门做好水库周边现有森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工作;市城建、国土、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三要完善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落实水源保护工作责任主体,加强上游水源保护的协调工作。

3.2实施库区污染综合治理

一要逐步减少库区污染源。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加强库区的森林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对现有的煤矿企业实行技术改造,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工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逐步实现“生态农业”,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倡使用有机肥料,推行科学施肥施药,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实施上游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通过坡改梯、水土保持林建设等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二要建设防污治污设施。对库区周围村庄、厂房生活区内的群众生活基础设施进行必要改造,兴建生态厕所、因地制宜地实行垃圾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在水面径流上游设置阻拦坝,控制污染物注入水库内。

三要积极探索利用生态修复技术保护水质措施,加快对水库渔业开发与水质保护专题研究,进一步采用生态养殖,按照科学合理的放养思路,合理分析、严格控制水库鱼种放养的规格、比例和密度,使水库内形成相对较平衡的生物链,充分利用生物链来控制浮游藻类的过度繁衍,预防水库富营养化发生。

四要加大执法监管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提高环保的执法效率,加大环保的执法力度,严格行政执法,坚决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水源地的行为,为水源地水质净化提供坚强保障。

3.3严格加强水质监测力度,确保水源安全

进一步加强对水库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水源地的水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

3.4建立水源应急机制,防控突发事件

构建科学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建立完善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和水厂应急“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有效应对饮用水水质污染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3.6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建议县政府将水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完善长效投入机制,强化经费保障;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办法,引导水源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生产方式,逐步减少污染排放。

4.结束语

切实保护好水源地水质不仅关系民生,更具有战略意义,只有从这个高度来认识水源保护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既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工作,才能保护好板桥河水源地的水质,保障水源地供水安全。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施细则》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云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06号)

第4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一、北六塘河水源地建设

北六塘河上起穿淮沭新河的六塘河地涵,下至盐河,经盐东控制入灌河出海,全长58.8km,流域面积794km2,承担着六塘河地涵上游淮泗河等6条支河排涝任务,是一条集供水、灌溉、排涝、航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利用河道。水质介于Ⅱ、Ⅲ类标准之间的北六塘河于2009年1月被省政府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该县于2010年5月建成第一座地表水水厂,从而彻底结束了多年以来一直单一饮用地下水的历史。但北六塘河至今仍承接着上游淮安、宿迁等市的排水,大量工农业面源污染、沿岸居民生产生活污水对北六塘河的水质造成极大威胁,每年至少要受到3~4次严重污染,地表水厂被迫关闭,每次污染都需要经江苏省水利厅及时调水冲污15~20天,地表水厂才能恢复供水。按照“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水量充足、水生态良好,实现‘一个保障’‘两个达标’‘三个没有’‘四个到位’”的总体要求,灌南县累计投资3.15亿元,重点实施了六项工程,目前工程已基本实施完成。

1.饮用水水源建设工程

通过加强对灌南县北六塘河饮用水水源地的支撑力度,从水资源调度和配置方面,保障北六塘河饮用水水源地在不同工况下的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到97%以上,将从根本上解决灌南县水源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该项工程建设已得到江苏省水利厅的批复,可通过及时调度确保北六塘河的水量。

2.取水口整治工程

投资300万元实施取水口安全防护工程。对取水口两岸保护区采取绿化、护岸的方式,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稳定,保护取水口不受行洪排涝影响。

3.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

一是实施物理隔离工程,维修加固沿河两岸局部不完整堤防,防止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保护区;在渔涝桥上及渔涝桥至宁连高速河岸两侧投资30万元设置高1.8m、长13km的防护网,防止人类活动等对水源地保护管理带来隐患。二是实施生物隔离工程,在河道两侧栽植树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水质状况。三是实施警示标志工程,在水源地陆域边界设立警示标牌、分界牌,将水源地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对各级保护区提出设置相应的保护要求。

4.沿线沟塘浅滩整理工程

拆除河滩埂坝、填埋沟塘43个,开挖土方8.73万m3,有效沟通河流水系,防止富营养化塘水污染水质。

5.备用水源地建设工程

通过建设硕项湖备用水源地,构建灌南县城饮用水水源“一用一备”供水保障体系。同时,通过疏浚整治引水河道、新建取水泵站等引水配套设施,实现备用水源地与自来水厂的有效接入,做到水源保障运行可靠。目前该工程已基本实施完成,累计投资达2.5亿元。

6.水量水质监测和水源地监控工程

通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站点建设,安装在线水质监测系统和取水口视频设施,实现监控措施到位,可有效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为信息共享和全天候在线监控提供技术支撑。该工程已于2013年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硕项湖备用水源地建设

2011年下半年,县政府委托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灌南县备用水源方案研究》,并于2012年2月下旬在南京召开了专家咨询会。结合灌南县实际情况研究设计了四个备用水源方案,经过综合比选,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利用硕项湖作为备用水源是首选方案,也是切实可行的。2012年5月18日,江苏省发改委下发了《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灌南县城区供水硕项湖备用水源地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批复同意灌南县建设城区供水硕项湖备用水源地工程。2012年11月,灌南县启动硕项湖备用水源地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33.3km2,总库容322万m3,可保障城区40万人口20天的供水需求。经过两年的建设,湖区开挖已竣工并蓄水,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基本完工。该项目建成后,从根本上解决了县城区居民饮用水源单一以及水源受上游市县污染制约的现状,扭转了灌南县作为洪水走廊形成的“客水穿境过,好水留不住”的窘境。

三、启动建设东西两大水厂

灌南县结合区域供水规划,委托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灌南县城市给水专项规划》,分别以北六塘河、硕项湖和通榆河作为水源,规划建设东西两大水厂,即硕项湖水厂、田楼水厂两大水厂,全部实现全县区域供水。

1.硕项湖自来水厂

硕项湖自来水厂位于灌南县中西部、硕项湖东湖区南岸,占地面积约12km2,以硕项湖水源为主,工程总投资2.26亿元,一期工程日供水10万t。为加快这一民生工程的实施,灌南县委、县政府正加速推进工程建设,抽调精兵强将,专门成立水务集团公司,统揽全局、协调各方、集思广益、创新思维方式,解决施工技术难题;各施工单位组织人力24h轮流作业;参建各方团结协作,用“5+2”“白加黑”的工作节奏全力奋战。硕项湖自来水厂承担着保障县城及周边地区40多万居民饮水安全的重任,水厂建成后,将通过129km输出管网,向新安等8个乡镇以及开发区提供优质饮用水。

2.田楼水厂

为全面解决全县居民饮水安全问题,灌南县采取双管齐下的方法,同步推进田楼水厂工程。田楼水厂位于灌南县东北部,占地面积7.3km2,设计规模为12万t/d(一期6万t),项目总投资1.74亿元。水厂自通榆河抽取原水,新沂河南偏泓作为备用水源,经过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后,向堆沟港等东北部三镇两区30万群众提供合格的饮用水。

3.区域供水管道工程

在建设两大水厂的同时,灌南县还投资4.2亿元,启动了区域供水管道工程建设。灌南县的区域供水范围包括全县11个乡镇及化工园、船舶园等,主管道总长约200km,2015年规划建设162km,分东西两大片区实施,确保年底将东片区管道铺设至田楼镇等并完成试压,西片区管道铺设至新集镇、百禄镇并完成试压,创造条件将西片管道向开发区、李集乡、孟兴庄镇、汤沟镇延伸。

四、健全机制保障

一是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建立水利、建设、环保及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等市县、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情调度、水质监测、调度运行等工作进行会商。实行无缝对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对接、第一时间处置。二是加强水质常态监测。建立健全环保、城建、水利三部门水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大水源地监测频次,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工作,做到管理人员常态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三是注重水量调控调度。根据各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水情调度方案,及时与省市水利部门汇报沟通,采取定时、定量补充和常态供水等方法,确保全县各水源地水量满足用水需求。在切实做好水情调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预警与事件分级机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确保供水安全。

五、对保证饮水安全常态化的思考

第5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源水质保护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库上游的阿什河、二道河子、黄泥河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8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8公里的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二道河子、黄泥河二级保护区水域堤防两侧外1公里范围,无堤防地段,按10年一遇洪水水面线水域以外1公里范围确定。

准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22.5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11.4公里的水域。准保护区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水库汇水面积。

第九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第十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时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在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开矿、采石;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六)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三)设置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堆放场所;

(十四)设置贮存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沟渠等场所;

(十五)利用污水进行灌溉;

(十六)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对已经建成的工业企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二条准保护区内现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在水体清洗船舶、车辆,在水体附近进行畜禽规模养殖;

(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建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

(五)毒鱼、电鱼、炸鱼;

(六)围水造田;

(七)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污染水体的;

(八)可能对水体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对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水利工程管理、供水和防汛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使用牲畜;

(五)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六)挖沙、取土,建立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七)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下水;

(八)可能危害水源保护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林木采伐。抚育采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水区域内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集水区域内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水源保护区内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并立即向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民推广使用农家有机肥和低残留、低毒性的环保型化肥和农药,扶持和推广种植有机农业产品,建立生态农业示范区,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第三章水源枢纽工程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

第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水源枢纽工程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电站、升压站、供水洞、水文观测站、水库综合楼、坝下交通桥、库区公路及附属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

本条例所称输水管线设施包括自水库输水口至哈三水厂全长96公里的地下输水管线、井室、井室护坡、加压站、输电线路、输水管线溢流管等。

第二十条大坝背水坡从坝角线起外延1500米,坝端两侧各外延100米范围内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设施;

(二)爆破、打井、取土、挖沙、埋坟、挖沟、筑坝、设障、建造建筑物、放牧、垦种;

(三)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泄洪闸门和相关设施;

(四)搬动护坡石、堵塞观测井;

(五)外来车辆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

(六)其他危害水源枢纽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水库输水洞出口和溢洪道出口至下游10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捕鱼、游泳、划船等水上活动。

第二十三条输水管线两侧各10米及附属设施周边10米的范围内为水源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

在水源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可能影响输水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源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的水源枢纽工程和输水管线设施的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等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水源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由水源保护管理机构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其附着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七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水源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水源宣传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水源宣传牌。

第二十八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巡查制度,发现影响水源保护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应当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合理控制水源保护区内的人口规模。

第三十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库度汛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调度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工程的调度运用,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一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源供应计划,合理调配水源下泄流量,优先保证城市供水,兼顾水库下游农业灌溉等其他用水需求。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将制定的水源供应计划及时通报下游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水利工程管理、供水和防汛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建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或者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整治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源保护区内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开矿或者采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堆放场所,或者设置贮存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沟渠等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污水进行灌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清洗船舶、车辆,或者在水体附近进行畜禽规模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二级保护区内毒鱼、电鱼或者炸鱼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使用工具和捕获的鱼,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二级保护区内围水造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污染水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治理,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在一级保护区内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使用牲畜,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挖沙、取土,建立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或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下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餐饮、露营或者野炊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游泳或者垂钓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爆破、打井、取土、挖沙、埋坟、挖沟、筑坝、设障或者建造建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放牧、垦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内爆破、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可能影响输水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泄洪闸门和相关设施,或者搬动水源枢纽工程护坡石、堵塞观测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外来车辆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车辆。

(十六)在水库输水洞口和溢洪道出口至下游1000米范围内从事捕鱼、游泳或者划船等水上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移动、占用、损毁界标、警示标志或者保护水源宣传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水体污染的;

(二)保护措施不当,造成水源枢纽工程或者输水管线设施损坏的;

(三)对水源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巡查不到位,发生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的;

第6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和有效利用有限的水资源,确保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视水情,增强水危机意识

我市是一个资源型缺水、工程型缺水、水质型缺水较为典型的城市,是全国50个最严重缺水城市之一,水资源形势不容乐观。全市人均、亩均水资源量分别为585立方米、868立方米,分别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8.84%、23.5%。究其原因:一是不傍大江大河,境内缺乏大型骨干水利工程,水资源总量及工程调控能力有限;二是中小河流受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大多污染严重,部分河段水质已丧失或基本丧失使用功能;三是年降雨量时空分布不均,区域内降雨分布规律从西北向东南递减,降雨主要集中在夏季且大多以洪水形式流失。特别是遇特大干旱或连续干旱,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给我市城镇人畜饮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带来较大困难。缺水已严重制约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水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水危机意识,把水资源的保护、管理、配置、调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做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优化配置,合理调度使用有限的水资源

水资源的配置与调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水资源配置和调度中要本着“城乡一体、突出重点、兼顾面上”和“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优化配置,合理调度。各级水务(水利)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水资源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的职责,特别是针对特大干旱、水利工程蓄水严重不足、可调水量明显减少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需水预测,制定调水方案,重点保证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兼顾农业用水。一是强化用水管理。在应急期间,对事关城区生活、生产用水的水库、南郊水库群各水库、位置重要的小(一)型水库及釜溪河、旭水河、威远河各主要堰闸的放水、用水调度一律由市水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余中小型水库工程由区县水务(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二是保证重点用水需求。要把握重点,实行以水定产,积极推行分类分质供水,认真协调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矛盾,确保优质水源重点用于城市居民生活。三是整合现有水资源,实行境内与境外水资源的优化组合。要主动与省级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衔接,协调与威远县的用水矛盾,最大限度保证我市用水需求。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只有唯一取水水源和饮用水水源地并可能受到污染事故影响的区(县)城区,要早作规划,争取尽快在3年时间内建成备用水源。

三、强化监管,积极抓好水资源管理与水环境保护

强化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是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水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力度。一是要严格执行水资源取水许可及有偿使用制度。对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限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实施计量取水,并严格按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同时要严格取水许可审批,逐步削减河道自备水源取水量,对重大涉水项目确需新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必须首先进行水资源论证评估后,才能申请办理取水许可。二是要强化水功能区保护。特别是对旭水河、釜溪河、镇溪河等事关城区生活、生产后备水源及生态用水补充水源的重要河段,要进一步落实水功能区保护措施,界定保留区和保护区范围,设立明显界标,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排污口,限制排污总量,严禁向河道管护范围乱倒生活及工业垃圾。三是要抓好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在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肥水养鱼和网箱养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要限期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水源涵养,防止水土流失,禁止从事与水源保护及供水无关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特别是对在已划定的8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从事化肥养鱼、肥水养鱼、网箱养鱼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取缔。同时,要积极引导、支持养鱼户从事无污染、无公害养殖,普及和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切实保护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水源水质的监控管理,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常规和应急监测设备,提高监测质量。环保部门要做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对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月报监测工作,对划定的8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半年报监测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季报和月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环保、水务(水利)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异常变化情况,必须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水务(水利)部门要强化对集中式供水水厂(站)的监管,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应责令停止使用。

四、抓好维护,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各级水务(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抓好输水渠(管)的维护管理,认真整治水毁老化渠(管)道,搞好防渗防漏处理。市水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水库前10公里渠道进行分段巡查、重点把守,严防偷水、擅自放水的行为发生,同时尽快完成渠道的整治;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过细检查输水管网、制水设施,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供排水畅通;各区县政府和市、区(县)水务(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上下联动、相互支持,着手开展供水安全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特别是对在、长葫两大供水系统及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偷水、非法取水、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省供水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触及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惩,切实维护供水安全秩序。

五、立足抗旱,切实抓好蓄水保水工作

冬提春灌、蓄水保水是解决农业灌溉的主要措施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以蓄水保水为主要内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引导、支持、帮助农村群众抓好田坎捶糊维护、塘堰清淤整治、渠道防渗处理;抓好机电提灌站的维修改造,并组织好农村群众、专业抗旱服务队伍,开展堵溪截流,提水入塘入库。特别是在临近江河的乡镇,要尽最大努力拦截和提取过境水源,留足育苗保栽用水,为春耕生产做好水源准备。同时,继续实施集中式供水工程及红层找水打井工程建设。要抓好集中式供水水源储备,尽量减少或限制农灌用水,以保证农村群众有足够的饮用水源。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对口支农活动,组织抗旱保栽和蓄水保水调研指导工作组、服务队深入田间地头指导抗旱工作,帮助搞好工程规划、项目定点,解决资金、技术、设备上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农业抗灾夺丰收。

六、厉行节约,努力打造节水型社会

水资源的配置与调度,要以节水为先,走以节约促管理、以管理促开发的新路子。各级各部门要以创建节约型社会为契机,转变用水方式,积极探索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要重点抓好“十一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水指标的实现。当前,要抓好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机关、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的试点工作,为构建城乡一体、水权明确、以水定产、配置优化、水价合理、用水高效、中水回用、技术先进、制度完备的节水型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要严格核定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引导和支持各用水企业(单位)认真搞好水平衡测试,加大耗水设备技改力度,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努力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要积极抓好灌区用水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推行农业末级渠系用水计量管理,着力解决农业大水漫灌问题,提高农业用水灌溉效率。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行业用水定额要严格按照省水利厅、省质监局《关于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进行考核。对超定额计划用水实行加价收费,超定额用水10%以内的,加价5%;超定额用水10-30%,加价10%;超定额用水30%以上的,加价20%,严重缺水区域可在此基础上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收费纳入当地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它行业用水的差价;城市绿化、市政设施、消防等公用行业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七、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管理机制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及实施方案,加快改革进程,积极引资进入水利工程建设和经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社会化生产、市场化经营,着力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城市供排水及污水处理企业改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政企、政资分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要深化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全面实行管理岗位和主要操作工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标准化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坚持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合理利用水资源与有效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建设节水设施与健全节水制度相结合、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通过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有计划、有步骤的调整水价。一是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用5-8年时间将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略有盈利的水平;二是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尽快使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时达到保本水平,运行3年内达到微利水平。凡污水处理费标准短期内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地区,由各级政府结合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其最低收费标准不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地区,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三是合理市整供水价格,用4-5年内使城市供水价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利润水平,以确保城市供水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7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建设施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建设施供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设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或者附带向周边单位、城镇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市自建设施供水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建设施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自建设施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用基岩水的自建供水设施、申报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建供水设施和位于中心城区的自建供水设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他的自建供水设施,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水许可的实施程序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建供水设施取水许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符合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三)不得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禁止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新建自建供水设施。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因群众生活饮用需要增加取水量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严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区、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特定区域新建自建供水设施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

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确需开采的,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经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自建设施供水开凿水源井,应当向受理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凿井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凿井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将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业灌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取水许可和用水指标,经批准后分类计量并按照自建供水设施进行管理。

第十条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供水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自建供水设施,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保证以正常水压不间断供水;

(二)有水质消毒设备,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有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群、嗅味、浑浊度的水质检测能力,建立对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制度,按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四)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和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建设施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有关检测结果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三条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采取措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停水通告,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停止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四条 供生活饮用的自建设施供水浅层水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和承压水水源井半径3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建筑项目;

(二)堆放垃圾等废弃物;

(三)挖砂,取土,挖设渗坑、渗井,铺设污水渠道、管道;

(四)其他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内的自建设施供水,按照全市供水规划逐步由公共供水替代。

由公共供水替代的原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量,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十七条 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报废的,水源井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水源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生变更的,自建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

(二)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要求开凿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三)农业灌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未经许可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向周边单位、居民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自建供水设施,未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者毁坏向周边单位、居民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卫生、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 月1 日起施行。

自建设施供水管理使供水设施达到优质、高效、低成本及安全供水的非工程措施。在全面满足用户水量、水质和水压要求下,做到节约水资源,经济合理地使用各项设施,及时维修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组织状态。

供水设施主要有:

①水泵机组及电气设备。

②输水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③取水、输水、净水、配水调节构筑物及各种机械设备。

④观测及检验仪表。

第8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水源地污染必须依法整治,为在全市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重点整治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服从水资源调度指令、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源活动等水事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无取水许可证而向城市供水管网、乡镇驻地、工业园区和企业供水的;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

3、城市主要供水水源管理单位执行水资源调度指令不到位的;

4、未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或者违法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

5、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法取水的;

6、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以及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7、供水、需水单位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违规计量、违规收取水费,扰乱供需水市场秩序的。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或者虚报瞒报、不按实际取水量足额缴纳的;

2、应征未征或者未足额征收的;

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

4、水资源费征收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5、其它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规定的。

(三)水资源保护方面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养殖、建筑等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3、未经许可在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0年8月份开始,至2010年11月25日结束。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根据实际,认真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印发材料等形式,部署整治行动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并将整治内容和自查自纠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取用水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法规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取水行为,全面启动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至8月31日)。根据方案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本辖区内违法取水、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违法企业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取用水单位要按照整治内容认真查找取用水是否办理许可证、是否按审批要求取水和退水、是否超计划用水、是否改变取水水源及用途、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及运行正常、是否依法及时并按标准和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符合取水条件需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10日)。采取进厂到户的方式,在对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个自备井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取用水等行为逐个依法立案查处。在整治行动中,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污染水源案件、屡查屡犯的典型违法取水案件,要进行挂牌督办,组织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0日)。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水资源违法行为登记备案并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尤其是“挂牌督办”案件进行落实,坚决依法办理。

(五)总结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5日)。各责任单位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工作总结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总结,经批准后上报。

四、责任分工

(一)市水利局负责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与督办,并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

(二)市人民法院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三)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水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市发改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取用水建设项目立项进行把关审核;负责做好水资源费、水费征计标准的监督及超计划加价水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

(六)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费的专项整治工作。

(七)市城建局负责对城市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监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设备。

(八)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对建成区内违法取水工程的相关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九)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水资源费缴纳或征收的审计检查监督工作。

(十)市广电局负责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一)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的经营单位的名称、法人、地址等有关资料。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做好全市水环境状况监督检查,对水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十三)市政公用事业总公司负责提供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法人、地址及其他有关情况;负责对城市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水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的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协调和开展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建立相应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务求实效。

(二)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打击违法行为。要成立联合执法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抗拒执法、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依法严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情况报告等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对在整治行动中消极应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农药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农药管理体制

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

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场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第5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农药登记许可制度改革

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第7条第1款)

除农药生产企业、国外出口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允许转让登记资料(登记证禁止转让)

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

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6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国内企业:经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农业部;

国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证有效期5年。

加强农药市场秩序监管

完善假农药定义

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

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

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失去使用效能。

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

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

规范委托生产行为

委托人: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受托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双罚:委托人、受托人均要处罚。

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

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出厂检验制度:附具合格证;

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加强农药标签管理

农药标签应当按农业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相关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

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条件:人员、场所和设施、制度;

有效期:5年;

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采购查验制度:包装+标签+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再需质量检验;

采购台账制度:保存2年以上;

销售台账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购买人,保存2年以上;

推荐说明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询问病虫害情况(必要时实地查看)+科学推荐+正确说明;

经营隔离制度:卫生用农药分柜销售,其他农药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机构;

农药进出口证明制度:依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内容: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

期限:保存2年以上。

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

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

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

要求: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建立农药召回制度

召回l件: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

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规定

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

组织机关:农业部;

评审单位: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退出措施: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

对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

主体: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

费用承担: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列支。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增加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罚款:按货值金额计算;

吊证。

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欺诈获证不受理制度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处罚,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对违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行为: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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