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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力度,以确保人员安全、设备运行安全,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生产车间安全整改报告材料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生产车间安全整改报告材料一
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力度,以确保人员安全、设备运行安全,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一. 排查内容
1. 人身安全:车间员工劳保用品佩戴齐全,上岗前安全培训,班前会强调员工安全生产。
2. 设备安全:车间设备重大安全隐患都已排除。
3. 消防安全:车间安全警示牌完好,各处灭火器都配置齐全,灭火器状态良好。
4. 现场安全:车间杂物、碎玻璃都及时清理。
5. 交通安全:要求员工上下班骑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
1、车间部分员工安全意识薄弱,通过培训、班会进一步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2、设备点巡检工作做得还不够细,需进一步加强对设备的点巡检工作,确保车间设备的安全运行。
3、灭火器配备还不够齐全,车间现有3瓶灭火器需要补充,需要在配备与补充的已向公司申请并登记。
4、现场碎玻璃有时清理不及时,进一步加强做符合实际现场的规范。
三、燃气安全方面
根据车间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以下燃气操作流程及规范,以保证燃气安全规范的使用
1. 天然气瓶的换气操作
2. 天然气使用安全规程
3. 天然气巡检与维护
4. 天然气检漏方法以及泄漏应急处理。
以保证燃气安全规范的使用
至此,真空管车间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均已完成或申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真空管车间仍一如既往积极配合公司的安全整改工作,努力把车间安全工作做好。
真空管车间
20_年x月x日
生产车间安全整改报告材料二
为规范生产车间的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和生产流程控制,湘佳南昌办事处车间整改报告如下:
一、 车间库存管理
1、 仓库将现有成品库存品统计,整理入档。
2、 车间将现有物料库存品统计,整理入档。
3、 业务和采购参照车间和仓库现有的库存,在接到订单的时候备注库存数量。
4、 名门店下订单后按时完成车间作业,严控每天的订单完成程度。
5、 车间接到订单,发货出库要减掉库存数量并交财务及时统计。
6、 月未及时进行仓库盘点,财务进行核对入账
7、 逐步控制工时,减少加班时间。
8、 物料损耗的控制,对生产的数量到最后出货数量的核对,查找物料损耗原因。
9、 车间入库要开入库单,发货有仓库开出库单,如果出现补货现象,须开补货单,且要备注原因有主管签字,仓库方能给予补货。
二、 车间5S管理
1、车间主任负责监督车间卫生工作实施情况,负责对车间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 车间工作人员按要求做好区域清洁卫生工作。
2、整理按各设备、工具、成品、原料等车间定置规定摆放。
3、地面清洁、无灰尘、无垃圾、无污迹、无积水、无死角。
4、墙壁(角)和天花板清洁、无污染、无蛛网、无死角。
5、门窗明亮干净、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
6、照明、杀菌灯具保持清洁,无灰尘积压。
7、桌凳保持干净,物品堆放整齐。
8、水池及地下水道清洁、排水畅通、无阻塞现象。
9、楼梯通道畅通。
10、车间四周责任区内清洁、无垃圾、无烟蒂。
11、厕所、洗手处保持清洁干净、地面无积集水、墙面无污迹。
三、 检查与考核
1、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卫生工作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员工进行纠正,并计入个人每月的工作绩效考核。
2、办公室每周对生产区域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负责人:马杰、叶正辉、涂孟元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办事处
20_年x月x日
生产车间安全整改报告材料三
近来,我公司坚决落实各级领导指示精神,在各项目部深入扎实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制订防范措施,保证工项目安全稳定。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工厂安全稳定工作,对排查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这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结合各项目部实际情况,对工地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排查,对排查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特提出以下整改方案。
一、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安全隐患排查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规范临边洞口及出入口的防护。重视戴安全帽和高处作业系安全带;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密目立网、安全帽和安全带。
2、规范脚手架搭设。纠正架体与建筑结构固定的作法,设置首步固定;对架体进行立面全封闭,防止坠落伤人,保证行人的安全。
3、施工场地通道不堆物,保持畅通;工地上不准流动吸烟;材料按场布图规定场所堆物,并挂好标识排,注明规格、品种、名称;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做好标识;危险物品进库,妥善保管。
4、作好安全标志,以图象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来提醒路人注意安全。
5、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6、施工现场实施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
二、整改责任
项目部经理对隐患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全面安排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的安排。
项目部副经理负责组织人员,整改方案措施的安排落实,负责整改所需的人力、物力的调节。
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人,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在整改期限内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整改完毕负责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三、整改资金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公司财务安全费用,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2.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3.项目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4.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和监督。项目财务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整改投入迅速及时。
5.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四、整改时限
根据项目部具体工作情况,整改时限为一个月。负责整改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整改完成情况。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应说明原因,对不按时整改或不按规定时间回复整改完成情况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预案
总体原则:抢救遇险人员和抢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是首位;控制事故灾害升级和扩大是第二位;抢救财产是第三位。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由公司经理做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公司成立以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为组员的应急小组,负责公司范围内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以便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根据事故突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在公司内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
5、事故现场要实行统一指挥,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必须积极踊跃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6、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疏散现场人员,控制事故扩大是事故发生地指挥人员首先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7、应急救援程序:
1)事故发生地的每个部门、每个人都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本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发生重伤及其他事故,公司经理及有关负责人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2-3小时内向公司领导及工程管理部报告情况。
2)发生事故要迅速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得当并对救援简况进行记录。
4)严格执行救护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避免救护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加强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对照前一阶段学教活动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场学教活动实际,特制定我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破解科学发展难题整改方案。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宏观方面
1、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认识不够,有就学习而学习的现象,不能把学教活动很好地与日常工作结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有待进一步提高。
2、在全面抓落实上没做到位,学教活动没有针对性,对上级精神领会不够,学教活动显得很被动。
3、解放思想力度不高,改革意识不强,步子不大,在促进林场经营体制改革上打不开局面,抓经济创收的办法不多,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够强。
㈡微观方面
1、学习意识不强。受企业效益的影响,大家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时间观点淡薄,有种得过且过的想法,在理论学习上不够用心,认为学与不学没什么区别,也不善于思考问题,不能理论联系实际,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对科学发展观认识模糊,没有这方面的责任意识,比较灰心。
2、学习热情不高。由于我场属于林业企业,许多政治性东西职工很难理解,特别在待遇方面与其它机关事业单位相距甚远,因此认为科学发展观虽然是一种好的方向,可似乎对我们没什么很大的作用,学习热情提不起来,甚至觉得学习是在搞形式。
3、争优创先的意识不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不牢,工作中没有新的亮点,不善于创新,不能很好地掌握方针政策,甘于平淡落后,争先创优意识弱。
4、抓经济发展的能力不强。林场的经济发展较慢,仍停留在维持工作正常运行阶段,职工增收不快,部分群众生活还很困难。林场历史遗留问题多,自身经济基础薄弱,观念较落后。在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拓宽就业渠道等方面做的还不够。
5、改革开放意识弱,思想不够解放。大家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认识不深,对上级的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理解不够深刻,掌握不够全面,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的不是十分透彻,不善于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从而在思想上产生过多顾虑,瞻前顾后,患得患失,怕出乱子,打不开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主要原因
1、学习不够,理论水平不高。在思想上没有足够认识,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新形势发展估计不准,对新形势下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不准脉,找不出症结。学习的目标不够明确,制度要求不够严格,学习的效果不是很明显。对学习的知识面不够广,量不够多,时间不够长,在企业内部缺少学习的激励机制,难以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在意识上没有学习的愿望,学习往往都是被动的,不自觉的,有时搞形式,走过场。
2、思想保守,开拓创新能力不够。面对林场改革和发展等难点问题,虽然作出了较大努力,但进展不够快,效果不够明显。这主要是思想上还存在求稳,怕出乱子的顾虑,且过多地强调客观因素,不能认真地从主观意识上去思考、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上思路不够宽,办法不够多,力度不够大,打不破旧的传统观念和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归根到底是开拓创新能力不够强。
3、对科学发展观理解片面。我场属企业性质的营林林场,现有山林70%以上为国家生态公益林,在全球环境恶化的今天,我场也未能幸免,受华星公司化工厂的影响,我场与之相邻的山场受损严重,虽经多方交涉,但未能给予解决,这对我场今后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一现象的存在,使大家对科学发展观理解不了,认为学与不学与我们林场无关,没有学习的必要。
三、整改措施
为保证我场的学教活动能取得实质性效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场党委拟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
1、继续把理论学习引向深入,深入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加快广大干部职工思想观念的进一步转变,更加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科学理论学习,着力在学深、学透上狠下功夫。
2、强化学习制度,严格按照场党委制定的学习计划进行学习,对学教活动中存在抵触的坚决给予处理,使学教活动取得实际效果,为下一步学教活动做好准备,提高认识。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结合北京**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采取自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公司经理层声明
公司经理层及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公司经理办公会授权综合管理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进行评价。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及****两公司内部控制实施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内部控制实施与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内控实施与评价工作,其成员由公司资产运营部、综合办公室、财务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共同参与组成。公司综合管理部(综合办公室)为内控实施与评价工作牵头单位。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评价范围占公司总资产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重大投资等事项。
(一)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
1、组织架构
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经理办公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确保了公司经理办公会操作规范、运作有效。公司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分层级管理的内控组织架构体系。各职能机构根据管理职责制定了的工作制度,形成了一整套完整、合规、有效运行的制度体系。
2、发展战略
认真贯彻两公司依据“十三五”发展规划制定的发展方向,继续落实“两个一体化”战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公司下一步的工作:
启动沿海战略:继黄骅实现实际推动和宁波合作调查工作的全面启动,我们的设想是:2017年沧州**参股,完善调研浙江***项目,2018年争取实现入股浙江***;2019年争取实现天津基地合资,总体要求是每个项目年产值不少于10亿元,并具备上市条件。
和谐、合理地安置好职工:因为停产造成公司冗员,将在2017年彻底得到合理、人性化的安置,我们将比照**化工厂的相关条件把职工的未来安排好。我们将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办事。
打造**的工匠精神:继续大力宣传公司里埋头苦干的一大批优秀优秀职工,“让好人不吃亏,让老实人不吃亏,让努力工作的人不吃亏”成为全体员工的共识。
继续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及6s管理工作:继续进行企业内控体系管理升级工作,通过贯彻6s管理体系,达到为公司转型升级和异地建设、京外布局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继续加大科研体系建设:借助于****中央研究院的平台,积极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不断开发新产品、拓展新业务;加快新产品的投放速度,为企业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继续巩固“三个中心一个盘活”战略:继续做好资产盘活与利用工作,巩固成果,为公司发展、职工队伍稳定添砖加瓦。
3、人力资源
公司建立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员工培训、考核、薪酬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公司制订了《劳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薪酬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通过人力资源的调配管理办法,充分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公司运营水平。在员工招聘、管理、使用、辞退与辞职等方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合同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培训方面,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在每年年初制定当年培训计划,按培训计划实施各项培训。在薪酬、考核、晋升等各方面,设置了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员工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年功工资、月奖和年度奖励等部分构成。检查中发现员工培训记录不够及时准确,提出口头整改。
4、资金活动
公司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了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格按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资金收付。严格执行对款项收付的稽核及审查,货款的支付均需填制付款申请单报批后支付。同时注重对票据、印章等和货币资金有关事项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和银行对账,确保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事项发生。
5、财务报告
为了规范财务报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合法,公司制定了《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明确了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处理等流程。公司健全了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披露和分析利用各环节的授权批准制度,通过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会计记录的编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同时从根本上防范了编造虚假交易,虚构收入、费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程序,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了公司财务活动按章有序地进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也为公司进行重大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6、全面预算
公司制定了《预算管理办法》、《预算审计制度》、《预算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明确公司预算管理机构、职责、编制依据、审批程序、预算执行、预算考核等方面管理内容。在预算编制方面,公司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编制年度预算,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情况,综合考虑预算期内宏观经济政策变动、市场环境、行业趋势、公司竞争能力变化等因素对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上期预算执行情况,充分预计预算期内公司资源状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自身环境的变化,以历史资料、定额制定与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作为预算编制依据来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同时根据经营业务的具体实施情况,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适当调整, 以使预算更加符合实际情况。通过预算管理,对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的资源进行分配、考核和控制,减少预算的盲目性,增强预算的可行性,使公司预算更符合战略发展的需要,更能有效保证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7、资产管理
公司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新增、日常购置、内部调拨、维修保养、处置等工作流程和授权审批事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固定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负责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 通过采取职责分工、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止实物资产的失窃、毁损和重大流失。
8、合同管理
公司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了合同管理的机构和职能,合同的审批、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等管理内容。 公司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工作,形成了上下一体相互配合的法律工作组织体系。为促进公司依法依规运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奠定了基础。
9、内部信息的传递
公司建立了内部信息传递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信息传递、公文信息传递、财务信息传递、会议信息传递等业务操作。强化内部报告信息集成和共享,确保内部信息传递及时、渠道通畅。公司定期召开经理办公会、调度会研究、总结和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党群系统定期召开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工会研讨会,推动信息交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信息系统,以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人员(包括财务会计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公司管理层提供了适当的人力、财力以保障整个信息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
公司制定了《保密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保密机制等,并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各种信息,未发生违反规定的事项。
10、企业文化
公司制定了《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公司经理办公会是公司企业文化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确定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审批公司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对涉及企业文化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公司十分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经过长期的文化积淀,逐步形成了“团结、关爱、进取、拼搏”的企业文化体系。公司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文化学习、宣传、培训等活动,让企业文化理念扎根在基层,在公司内形成了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开拓创新的工作氛围。公司领导班子带领干部职工凝神聚力坚守企业生存发展的阵地,攻坚克难不断提高科技驱动和产业调整升级,精心筹划实施未来发展前景,为企业生存发展和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公司参与编辑**化工厂建设发展的《往事并不如烟》画册和文集,共同追忆创业拼搏的岁月,激发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的正能量。
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调整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职工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保证了队伍的稳定。**两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调研企业发展大计,从《涅槃》、《重生》、《坚守》、《突围》、《腾飞》到《轻资产化京外布局在企业合作中的探索与尝试》,为公司生存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是公司领导班子带领广大干部职工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担当负责的真实写照,是我们企业文化不断升华的硕果,作为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根植于大家内心的宝贵精神财富。
2016年5月集团公司工会对**公司的“职工之家”进行了验收和现场授牌。**两公司在企业发展的进程中,始终坚持在拼搏中坚守,在创新中坚守,在阳光中坚守,紧紧依靠广大职工群众,狠抓工会组织建设,以“职工之家”的形式不断增添文化阵地。
11、社会责任
本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保和职业健康工作,2016年度,公司深入贯彻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强化精益管理,通过加强培训、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提高执行力等手段,有效预防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年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安全与生产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了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了公司的安全稳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提出我公司环境保护宗旨:推行清洁生产、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
狠抓安全、环保、消防、为调整转型和异地建设提供保障:面对**化工厂区域搬迁工作的迫近,政府对我们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我们唯有不断加强安全、环保、治安的管理,全力确保各项安全,才能为企业的生存赢得话语权。
本公司以确保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创造和谐的劳工关系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积极维护员工的权益和职业安全和健康。
(二)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
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近几年来国家和行业颁发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重大投资
公司制订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制度管理办法》以规范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制度明确了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工、投资行为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执行程序及投资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公司经理办公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对外投资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为决策提供建议,公司资产运营部是公司投资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投资工作的管理,收集、整理对外投资材料的申报材料,完成论证前的准备工作。公司对重大投资决策规定了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确定了具体的审批权限。上述程序的执行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预期的投资回报起到了保障作用。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个别访谈、审阅制度和流程文档、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并结合内控自检的结果,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出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 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 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 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 财务报告过程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虽未达到重大缺
陷标准,但影响财务报告达到合理、准确的目标。
(3)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认定标准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 国有企业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② 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
③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④ 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⑤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⑥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⑦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 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②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重要缺陷;
③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④其他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3)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
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六、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年度内部控制检查、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控制缺陷均按期整改,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针对上个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于“相关制度不存在”和“相关制度不完整”类缺陷,责任部门已编写完善的相关制度,明确组织职责和操作流程;对于“相关制度不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类缺陷,责任部门已修订更新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确保相应制度流程满足实际开展需要。
七、整改措施
(一)内部评价提示的缺陷整改
1财务管理方面
(1)我公司内控流程规定每日库存现金的限额不超过5000元,出纳人员对库存现金日清月结,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签字。现已整改完毕。
(2)我公司根据内控流程的规定,每月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填制《部门资金计划表》,部门审核后报总会计师符合并提交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资金计划使用资金,对于超出资金计划外的支出,根据实际情况报总经理批准。此项整改方案我公司已经在2016年5月开始实施。
(3)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要求,我单位已将一部分财务档案归档至专门的财务室保管,此项整改完毕。
2、 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人才资源需求之前是文字版的申请,现改成人力资源需求申请
表。《公司岗位描述及人员编制调整表》没合并,为分开表,填写的是调动通知单和岗位职责说明书,现将两表合并成《公司岗位描述及人员编制调整表》
3、资产管理方面
(1)完善资产管理流程图,固定资产的取得增加了两个表:《固定资产领用表》,《固定资产登记表》。
(2)通过自检,我们发现应该补充完善和明确资产鉴定小组人员,明确责任。我们相应做出补充完善两公司资产鉴定小组的决定。
4、内控自查发现的缺陷
(1)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我公司内控制度中缺少企业文化评估制度、对外捐赠管理规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的问题,检查结束后,我公司立即制定了《企业文化评估制度》、《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并将其充实到制度汇编中。
(2)内控检查中揭示的企业没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公司的现状,目前处于调整转型时期,人员变动很大,暂时不具备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条件。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整体而言,公司已经建立起规范、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各项内控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本公司认为,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内部控制度是健全的,内部控制运行阶段的执行是有效的。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九、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没有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以构建完善以确保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为根本,以执法监督和综合管理为手段,深入开展“农资保质”、“清新居室”、“平安六一”、“家电下乡”、“能源效率标识”等专项执法行动,全力保障食品、特种设备、健康安全类消费品三大安全。全年共出动3300多人次,检查企业1200多家次,立案查处24件,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制定食品及相关产品2009年度巡查计划和监督抽查计划,突出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原材料、出厂检验、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关键控制点等环节的监管,累计巡查企业253家次,抽查327个批次样品,已出报告206个批次,合格179个批次,批次合格率为86.89%。严格实施年审,年审取证企业54家,22家食品生产企业按期换证,换证率达100%,新增取证企业11家。以奶制品使用相关产品、水产品、豆制品等产品作为重点产品,以石塘、松门、箬横等地作为重点区域,召开106家企业参加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动员会,邀请专家为企业宣贯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完善相关台帐记录,着力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违法添加物快速溯源、市场准入机制,共收回企业自查自纠报告141份、企业食品添加剂申报表138份,并清理29家企业36项标准。二是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特种设备数量、企业规模、行业影响力和近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在各镇(街道)选择3-5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试点,并以分区域、分行业的形式,联合安监部门先后在松门镇、石塘镇等13个镇(街道)的46家试点示范企业召开氨制冷行业、船舶修造行业等18次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现场会,促进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重新调整37家特种设备安全重点监控单位,并与各重点监控单位签订《2009年度特种设备重点监管单位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深化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陆续启动起重吊装作业、压力管道元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等专项整治行动。先后4次向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通报了1412台超期为检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目前已落实整改1382台,整改率达97.87%。结合节前安全大检查,对“土锅炉”、大型游乐设备、客运索道、船舶修造企业以及重点监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共检查企业283家。深入开展无证使用、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无证上岗等专项执法检查,共查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161台,超期未检设备8台,人员无证上岗9家,拆除使用非法特种设备1台,切实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结合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深入开展特种设备万人培训活动,以分行业、分区域形式先后安排10次培训,受训人员共2011人。三是强化其他健康安全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结合*实际,确定水泵、电机、空压机、电动工具产品为重点监管目录,实施ABC分类管理,并对水泵、空压机行业开展质量分析,组织人员进行巡查,累计巡查企业150多家。针对省级定检和*市级专项检查及外省、市移交的不合格产品,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帮助企业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及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水泵产品监管,举办160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的产品质量分析会,邀请检测人员对近年来水泵不合格项目,结合实物对照标准分析讲解,提出解决和防止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对策和措施,指导企业改进工艺、提高质量意识、提升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大获证企业的专项检查、抽查、日常巡查力度,生产许可证企业方面,累计巡查430家、年审214家、上报换领证66家;CCC认证产品方面,协助CQC*分中心召开“*地区工厂检查说明会”,会同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对全市100多家食品农产品认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完成72家20*年已初步建立质量诚信制度企业的抽查工作,先后在223家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水泵和鞋类两大块状产业企业开展质量诚信自律活动。完成394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的建档工作,并及时录入*企业质量信用系统。
二、围绕保增长,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充分依托*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这一平台,以实施名牌和标准化战略为抓手,使质量品牌工作从部门行为进一步上升为政府行为,推动三次产业转型升级。全年共申报16个*名牌产品、15个*名牌产品;钱江摩托参与起草的8个国家标准、中马园林主导起草的2个国家标准已批准,新增旅游行业协会标准4个、企业联盟标准2个。一是深入开展块状产业质量提升活动,致力提升工业产业层次。通过抓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完成16家出口欧盟的水泵企业标准需求信息调查、联盟标准制订备案、检测平台建设及联盟标准推广实施,督促指导新界泵业开展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潜水泵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大元泵业的“高效环保型井用潜水电泵”被列为省级质量赶超项目。深入开展“49”示范企业活动,督促质量管理示范企业新界泵业、能源计量管理示范企业大福泵业、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示范企业东音泵业、产品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利欧泵业抓好各项目标的落实和完善。进一步发挥技术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全年共登记各类标准261项,办理采标确认119家企业155项,制鞋行业块状产业质量提升被省局立项,3家企业参与创建省级标准创新型企业活动,新增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10家。先后帮助13家企业建立计量检测体系,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活动的深入开展,目前,申报各级名牌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了计量检测体系。为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完善*出口企业数据库,及时做好应对技术壁垒相关工作,先后6次对78家企业通报预警信息。二是突出*市特色产业,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建议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局,统筹协调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联合农林、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开展农业地方规范制修订活动,对全市53个农业标准规范进行清理,其中废止39项,修改复审备案14项;《无公害南美白对虾标准化养殖推广示范》、《高橙标准化推广示范》等2个项目获已通过省级验收,《*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推广示范》被省有关部门列入2010年培育计划;积极推荐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起草的《可口革囊星虫池塘养殖技术规范》申报省地方标准重点项目。三是立足*实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协助旅游部门制订《旅游推荐单位标准规范(餐饮、住宿、购物、休闲娱乐)》,有力地提升了旅游行业素质、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新增条码成员65家,复审96家;积极加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宣传,宣传推广食品等11大类预包装重要产品实行强制附码制度。同时,深化“计量惠民”活动,对119家企事业单位的1738台(件)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基本实现了民生计量“四个全覆盖”和“四个百分百”的工作目标。加强强检计量器具的备案登记,受理97家单位1123台(件)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登记,建立了14项21种2204台(件)强检计量器具档案。
三、围绕保民生,深入推进“十小”整规工作
注重把“十小”整规工作与保障民生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块状重点行业整治相结合,从而使“十小”行业整规工作成为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创业的有效载体。截止11月份,全市16个镇(街道)全面开展“十小”行业整规工作,摸排出的8980家“十小”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已完成整规8317家,整规率达93.22%,牵头整规的72家食品加工小作坊,已整规69家,整规率达95.83%。主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领导到位。市政府高度重视“十小”行业整规工作,并作为全年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3月上旬,协助市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市长到会作动员报告,对“十小”行业整规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建议市委、市政府将“十小”行业整规工作列入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其中对镇(街道)考核列入加扣分项目,对各有关部门考核列入个性实绩项目。协助市政府与各镇(街道)签订《“十小”行业整规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线负责。为进一步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建议市政府分别于7月份和9月份先后2次召开“十小”行业整规工作推进会,通过实地考察、典型发言,促使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入推进整规工作。鉴于镇(街道)人事调整,督促各镇(街道)重新建立健全“十小”行业整规工作领导机构。二是协调到位。积极履行市“十小”办职责,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2009年*市“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十小”行业整规工作7项制度,建立健全整规工作月报、主题宣传等相关制度,每月组织召开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参加的工作例会,通报各地、各个行业的整规工作进展情况,交流整规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共同破解整规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部署近阶段的工作重点,切实形成各部门各负其责又紧密协作的良好局面。为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的指导,专门抽调各有关部门人员,由各牵头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带队,组成8个联系指导组,实行划片联系、蹲点指导,切实帮助联系镇(街道)解决“十小”行业整规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为及时了解全市各镇(街道)面上的进展情况,今年以来,先后5次牵头组织对全市各镇(街道)开展督查,通过实地检查“十小”行业单位,听取各镇(街道)“十小”行业整规工作汇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三是规范到位。总结推广石塘镇水产品加工小作坊工作经验,通过召开整规动员会、与镇(街道)开展底数“双确认”、健全数据库、实行“四框一盒”管理等工作,采取先易后难的整规方法,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工作。同时,通过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查等形式进行有效监管,规定每年每家食品加工小作坊巡查次数和监督抽查不少于2次,重点检查原材料进货控制、生产过程管理、产品销售等环节执行情况,并逐步引导条件较好的小作坊通过改造提升。目前,已有2家食品加工小作坊通过整合提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家食品加工小作坊已上报申证材料,另有5家食品加工小作坊正在积极改造中。四是宣传到位。紧紧围绕“3·15”、“安全月”、“质量月”等主题宣传活动,结合新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宣贯活动,通过召开宣贯会、街头咨询、现场解答等形式,共培训相关从业人员1000多人,并逐步使“十小”行业整规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十小”行业整规工作信息平台作用,经常性邀请相关媒体对整规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今年以来,共被各级媒体上刊登(录用)报道80多篇。
四、围绕促转型,努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关键词 “双师型”教师;生产性实训基地;生产性教学产品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6)05-0022-02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教育部对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指示,辽宁工程职业学院紧紧依托行业、企业办学,致力加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使学生在真实的企业工作环境中从事生产性实训,开发生产性教学产品,实现社会企业与职业院校共赢。学院电气工程系教师团队针对学院电类几大专业,与周边涉电企业及毕业生就业企业联合起来,展开深度合作,开展“基于‘校企合作开发教学产品’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开发生产性教学产品,创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工业控制世赛基地,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也遇到诸多问题。
1 电气工程系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遇到的关键问题
生产性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模式不健全 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主要的目的是方便学生实习实训,并通过这样的实习实训,使刚出校门的毕业生对企业的工作岗位及企业对员工的职业素养要求有真实的、全面的了解并能完全适应,实现学校与企业、实习和工作无缝对接。因而要求职业院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具有生产性、多样性、灵动性、可操作性,要求职业院校的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模式合理、健全,能适应各个企业、各个岗位的不同要求。
前几年,实训实习基地没有融入企业的管理机制和企业对员工的具体要求,更没有针对岗位群的实践技能要求、产品工艺和企业文化要求。近几年,通过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反馈,教师到学生实习企业及铁岭周边相关企业调研,了解企业的岗位需求,企业对员工知识技能需求,对产品工艺和企业文化、管理的需求,开始着手请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入校,开发生产性教学产品,创建生产性实训基地,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运行管理模式问题。需要大量的既有企业工作管理能力,又能胜任理论、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岗位建立健全生产性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模式,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内容不完善 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开发生产性教学产品是实践实训教学的核心。建设内容的完善,又是核心的核心。综观国内外职业教育的典范,德国的职业教育当属典范中的典范。辽宁工程职业学院与德国基夫霍恩第二职业学校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意识到“双元制”教学是提高职业教育水平努力的方向。考虑到国家体制不同,要创建适合我国体制的、行之有效的“双元制”――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推进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
要实现这一目标,首要任务是要丰富、完善生产性实训基地内容,实现全方位“产学研”“工学”结合,实现学生校内即可真正顶岗实习,实现校企无缝对接,学生零距离就业。目前,学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研究的主要内容有:1)校企合作方式;2)基地运行管理具体模式。缺少专业对应性、内容完善具体性及评估、考核、奖励机制,不能完成职业性与教育性的有机结合。
2 “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在推进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校内生产性教学产品的开发,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设,是职业院校实现毕业生与企业就业岗位需求无缝对接的重要平台,也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培训基地。而“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推进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硬件基础和软件保障。
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健全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模式,夯实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硬件基础 派部分教师轮流到企业做技术支持和实习指导,将理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打造成合格的企业员工。从搜集资料、数据开始,分析辽宁省高职院校学生及辽宁工程职业学院电气自动化、楼宇智能化、风能动力技术专业学生就业需求和岗位现状,提出针对各专业不同性质、各企业不同类型的整改方案,创建校企合作新的运行管理模式,兼顾企业岗位群对知识技能、企业对员工职业素养的具体要求和教学实际。
针对企业经营市场化、阶段化的特点,建立健全与企业长期合作、持续发展的相关机制。积极主动和大型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如与青岛海尔集团合作,成立海尔班。以大型企业技术力量和技能要求为主导,校内“双师型”教师为主讲,企业岗位需求和学院教学要求并行。学院“双师型”教师协同企业技术人员联合研讨,将大企业的生产产品分解出适合学院教学条件,又能满足企业要求的小环节,以教学产品形式丰富实习实训教学活动,提高学院教师的实习实训教学能力、实际生产的工艺水平,为学院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吸引技术力量不很雄厚、设备场地不很完善的中小企业进校,如铁岭市电梯服务中心。借助学院的生产实训设备和“双师型”教师,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完成企业技术更新和产品更新,建立利益共同体,既为学院实习生提供了良好的实习实训条件,又为企业创造了更大的利润,也为学院创下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实习实训设备;促进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和建设,使教师开拓视野,创新教学设计思路,拓展教学项目和模式,开发教学产品,为学院培养适合就业岗位的高职业素养、高实践操作技能的综合型人才提供了过硬的硬件保障。
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内容,坚固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软件保障 一方面,借鉴德国基夫霍恩职业学校的“双元制”办学经验,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岗位,选择经营模式、内容、生产的产品与院校相匹配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将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成为“校中厂”,创设实际工厂工作氛围,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优势,使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具有学院教学、企业生产双重功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元制”――“老师即师傅,学生即徒弟”的真刀真枪的实践教学。
另一方面,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企业需求确定教学内容,设计教学项目模块,开发教学产品,结合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培养目标选择教学内容,以教学产品合格率以及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来考核和评价教学及学生学习水平,构建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特色的校企紧密结合、产教深度融合、突出实战和应用的办学模式,依托企业、贴近需求,加强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提出教学内容整改措施;强化职业能力培养,形成一套完善的、充分体现职业技能培养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机制,丰富和完善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内容,坚固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软件保障。
3 结语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实现职业教育与企业深度融合、职业院校毕业学生与企业就业岗位零距离的软件保障,是推进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桥梁。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教学能力和职业素养,推进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创造辽宁工程职业学院新的辉煌,将是今后一直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袁超,赵艳辉.浅谈高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运行的问题与对策[J].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院报,2015(7):100-10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