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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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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

第1篇: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范文

一、会计科目设置上的差异

(一)删掉了一些会计科目

由于新准则对资产采用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此新准则将旧制度中“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会计科目删掉了;同时还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的会计科目也删掉了,如“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待转资产价值”、“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

(二)新增了一些会计科目

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近,新准则增加了一些会计科目,如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周转材料、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利息、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科目。

(三)更换了一些会计科目的名称

为了便于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转换,节约转换成本。新准则将旧制度中的会计科目名称改了,如“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科目、“原材料”科目改为“材料”科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应付利润”科目改为“应付股利”科目,“营业费用”科目改为“销售费用”科目等。

(四)合并和拆分了一些会计科目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统一,更清析的提供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新准则将旧制度中的“应付工资”科目与“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应交税金”科目与“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为“应交税费” 科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合并为“营业收入”科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与“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合并为“营业成本”科目;同时将旧制度中的“应收股息” 拆分为“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两个科目。

二、会计确认、计量上的差异

(一)资产确认、计量上的差异

1、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要求不同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本质是预期能为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小企业的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与旧制度不同,具体差异如下:

旧制度只允许对小企业的部分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即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和存货三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新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就意味当资产发生减值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新旧制度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要求不同,对不同时期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产生影响也不同。

2、存货发出计价方法选择的范围不同

旧制度规定,小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而新准则将后进先出法取消了,其目的是防止小企业运用此方法人为的调节利润,同时也是与《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保持一致。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不同

旧制度规定,小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新准则规定,小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从而简化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

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考虑的因素不同

小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考虑的因素有三个,一是应计折旧成本;二是预计使用寿命;三是预计净残值。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是小企业计提折旧的核心问题。新准则强调在合理确定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时,应考虑税法的规定,此规定与旧制度不同。新规定缩小了会计与税法的差距,同时也减少了会计计税时的纳税调整,更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税。

(二)利息确认、计量上的差异

小企业对外筹集资金,主要是向银行借款。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如何确认和计量,二者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旧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从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起至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利息计算采用实际利率。

而新准则规定,利息计算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这一新规定降低了利息计算的复杂性,也减少了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三)资本公积确认、计量上的差异

旧制度规定,小企业资本公积主要包括资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其他资本公积等四项内容。而新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部分。两者核算内容上不一致,其主要是接受捐赠的资产的收益处理不同。关于接受捐赠的资产的收益旧制度是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而新准则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两者处理的方法不同,对小企业不同时期的利润影响也就不同。

(四)收入确认、计量的差异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对于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旧制度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而新准则在确认收入时,是以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同时对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如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采用托收承付方式时,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时,以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等。这一变化减少了小企业会计人员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也缩小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五)费用确认、计量上的差异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新准则与旧制度在费用确认、计量的口径上存在差异,如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旧制度只核算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而新准则将旧制度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费用列入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此做法更加全面、系统地揭示了小企业应纳的税费及附加情况,更利于信息使用。

三、财务报告上的差异

(一)财务报告的内容不同

旧制度规定,小企业财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对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制度中没做硬性规定,只是规定小企业可以按需要来编。

而新准则规定,小企业主要的财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但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同时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

(二)利润表提供的信息不同

旧制度规定,小企业利润表分为四层,即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各层计算项目没有细目。而新准则规定,小企业利润表分为三层,即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主要费用和支出要求列示细目。如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要详细列示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项目;营业外支出项目要求细列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项目。项目列示细化便于分析和决策。

综上所述,新准则和旧制度在会计核算确认、计量和报告上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分析探其核算之差异,握其核算之精华,对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顺利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有着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①小企业会计制度研究组.《小企业会计制度》讲解[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②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第2篇: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范文

关键词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会计和税收是两大不同的领域,由于两者核算目的、核算依据不同,对企业发生的收益、费用和损失等的确认就产生了一定差异。笔者拟对《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中一些的处理做出相应比较。

1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的比较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对外捐赠,按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A)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税务处理:

借:所得税(B)

贷:应交税--应交所得税(B)

B=[税法规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余额)-发生的相关费用+A-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现行税率

2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的比较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年末再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相关资产(A) 贷:待转资产价值 (A)

税务处理:

借:待转资产价值(A) 贷:资本公积(补平)、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B)

B=(A-亏损)×现行税率

注:亏损包括当期亏损及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内的亏损;

3 关于企业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的比较

3.1 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处理无调整事项

3.2 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

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因报告年度的财务报告尚未对外报出,故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收入、成本;纳税调整则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而定。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借:递延税款(A)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A)

A=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务处理:

借:所得税(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B)

B=(本年利润-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递延税款(A)

C=(本年利润-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4 关于企业计提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等的比较(以固定资产为例,假定不存在其它调整事项)

4.1 提取减值准备的当期

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定期对各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时可予以扣除;而税法则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要遵循据实扣除原则,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应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2 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期间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故在此期间只存在折旧额的差异。税务处理如下: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利润+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3 准备转回的当期

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得以恢复时,转回的各项减值准备应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因价值恢复而增加的这部分利润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总额。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准备科目(A)

贷:营业外支出等(C) 累计折旧A-C

A≤原计提的准备金额

C=(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正常账面价值的孰低者-现账面价值)与A的孰低者

A-C≤不考虑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考虑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递延税款(B)

A=(会计利润-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4 准备转回后的年份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后,应当按照转回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折旧额,故此期间只存在折旧额的差异。税务处理同4.2。

4.5 资产发生永久性减值的年份

对于发生永久性减值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款的核算是一致的,只是对全额计提的准备和折旧差异确认的时间不同会产生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6 处置已计提减值的资产的年份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的处置损益应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损益与按照税法确认的损益差异与折旧差异可作为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5 关于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比较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而税法不确认这部分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

会计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应享受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A)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成本(A)

借:投资收益 A/N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A/N

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成本(B)

贷:资本公积——股本投资准备(B)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C)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

C=(会计利润+A/N)×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递延税款(D)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

第3篇: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范文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关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鼓励提前执行,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小企业会计准则》一方面站稳自己的“准则”定位,甩掉过去的旧制度,接轨现时的《企业会计准则》,例如允许符合条件的存货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取消存货发出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增加生物资产会计处理,增加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明确应付职工薪酬概念,删除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利润”层次,外币资本投资不得再采用合同约定汇率等;另一方面拿捏“小”的分寸,定准外部信息使用者从而减少纳税调整降低纳税成本,简化会计实务处理,从而压缩职业判断空间提升可操作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为那些纠结于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小企业建造了一个解压阀,为明天有可能成长为大企业的小企业搭建了一座通往《企业会计准则》的桥梁。《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即将终结此前《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尴尬。据调查,常熟地区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足40%,忻州市属小企业有近2/3沿用行业会计制度。前车之鉴,《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明确执行时间、重视宣传培训、做好新旧衔接等方面均有明确之举,外在执行环境的优化和内在企业需求的冲动也保证《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

笔者想说的不止于此。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幕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即使没有台词,也是为各方所参考和重视的。关注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forSMEs,2009)之间的关系,是不可或缺的功课,此其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取代《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宣告了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比翼齐飞的中国特色将最终湮没于会计准则一枝独秀的国际洪流。会计制度退出历史舞台的时间表,是因果逻辑的反射,此其二。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小企业的界定、准则制定模式以及与完整版会计准则的关系等方面,均与IFRSforSMEs的辙印保持一致,映射出我们向IFRS持续趋同的承诺。(1)IASB所谓的中小企业是指没有公众受托责任的主体,至于以年销售额、雇员人数等指标来衡量企业规模的定量标准则留给各国自己决定。在我国这个定量标准是2011年6月由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规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界定小企业的“责任+规模”标准中,规模为表责任为里。(2)IASB采取分体模式单独为中小企业制定独立成卷的会计准则,以现行的IFRSs完整版作为制定中小企业IFRSs的逻辑起点,从财务报表编制和表达框架中汲取基本概念,从现行IFRSs中提炼原则和指南,以使用者需要为筛以成本效益考虑为槛,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我国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时秉持相同的理念,明确小企业会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税务部门和银行,在靠拢《企业会计准则》与简化会计实务之间寻找“准则”与“小”之间的最佳平衡点。(3)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IFRSforSMEs在处理与完整版会计准则的关系时,都奉“一花一叶一世界”为圭臬,即企业要么使用小企业准则要么使用完整版准则,不可对某些事项的处理选择完整版准则而其余事项仍使用小企业准则。当然对小企业准则未作规范的交易或事项可以参照完整版准则处理。我国还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防其任意调整会计政策,这比IFRSforSMEs更严苛。

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有五块,一是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二是2006年以前的旧准则(除新准则适用范围外的企业仍沿用);三是《企业会计制度》(2000)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四是1993年开始实施的行业会计制度(适于不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五是行业会计核算办法(适于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各行业的具体核算)。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8年起,中央国企、城市商业银行等非上市金融机构及部分地方国企开始执行新准则;2009~2010年,准则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预计3~5年在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取代《小企业会计制度》,吹响了全面清理会计制度的号角。预期到2015年左右,随着各种会计制度的渐次退出,随着IASB关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尘埃落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全面取代会计制度。

第4篇: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范文

企业的社会职能是创造财富,它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但企业也可能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兴办非营利性机构。而非营利组织往往也会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举办企业性组织,这就使原本分工十分明确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在我国,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允许并鼓励非营利组织将技术产业化,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因此有些业务明显带有营利目的。而有些企业也开办学校、、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从而使企业的某些业务又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相互交叉融合,使两者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两套会计准则“殊途同归”的趋势已初露端倪。本文通过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两大会计准则体系并存的,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论证我国两套会计准则合并的可行性。

一、我国会计准则构成的特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进展顺利,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惯例相协调。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起步相对较晚,有些方面滞后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与国际会计惯例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迄今为止,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以“会计准则”。命名的会计规范只有一个,即《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但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各自对会计准则适用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因而以“会计制度”命名的会计规范也应属于会计准则的范围。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已初步形成“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我国的会计准则可分为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三个部分。

2.两大准则体系相分离。基于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适用的范围不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具体各有特点,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独立。

3.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列。西方国家一般以会计准则规范会计主体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行为,同时以公司法、税法等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财务行为。而我国则分别制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规则),规范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行为。

4.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我国采用的是“准则+制度”的规范模式: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主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行为,非股份制企业主要以会计制度规范;政府会计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以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

二、两大准则体系合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将企业会计与政府会计划开来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不可能承担政府职能,政府也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企业与政府的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不同,业务性质和范围也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但是把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单独制定一套“基本会计准则”,则值得商榷,两大准则体系合并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大部分内容雷同。例如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结构、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等,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完全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绝大部分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会计。

2.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作为一个会计要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并未将“结余”作为会计要素,但在会计制度中又规定设置了“结余分配”“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示了“结余‘’和”结余分配“项目。从会计要素角度看,”结余“与”利润“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而在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时,是否设”结余“要素就有很大争议。,预算会计界已普遍赞同把原来的五个要素改为六个要素(即增加”结余“要素)的设想。

3.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与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性质相同,但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却采用了类似于“科目汇总表”的结构形式,将所有科目按照“资产部类”和“负债部类”左右顺序排列,编制时只要把报告日的各科目余额直接填入即可。另外,非营利组织由于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一般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因而只有通过编制现金流量表才能反映其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但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规定。

4.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除少数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仍由政府财政供给以外,绝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将逐渐取消财政拨款,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真正的自负盈亏。按照这种思路,非营利组织实行自负盈亏后,有些业务性质与企业相同,其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要求与企业不会有大的差别。但现行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的计量方法却不同于企业,如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不反映净值,不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等。

5.以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为依据,现已经了16个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据此可以推断,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结构基本定型,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相互协调。而政府会计除了非营利组织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外,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都采用原来的“会计制度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还只停留在基本会计准则的层次上,至今尚未制订具体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是否具有与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同等的指导功能尚未明确。

6.非营利组织准则虽然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度,但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仍然设置了与会计基本相同的应收、应付科目,对一些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的收支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可见,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实际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另外,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的处理程序、内部成本核算等都企业会计进行处理。

以上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共性远远多于个性,两者“合二而一”,既有基础,也已在会计实务中证明是可行的。

三、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把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非营利组织)看作“准企业”,因而,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合并趋势并不是在我国体制改革中产生的特有现象,在西方国家这种趋势也明显存在。下面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主要以美国为例,说明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过程和趋势。

在美国,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州和地方政府及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而联邦政府及其公立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准则及核算制度则由会计总署制订。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原先制订的会计准则只适用于各类企业,后来才把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订权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过来,并把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结合制订。此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有关的专业学会就制定并了一系列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公告和指南。这些公告和指南起到了会计准则的作用,但存在许多会计实务上的操作,于是各界纷纷要求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提出:根据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论财务概念第一辑: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所指出的各项所做的考察,本委员会断定,没有必要为任何特定类别的会计个体探讨其专一的概念体系。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和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和报告概念体系的基础。一旦完成,这一概念体系将适应一切会计个体,而又同时适当地照顾到仅仅适用于某类会计个体的任何与众不同的概念和报告目的。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既适应于企业,也适应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要素》,并撤销了1979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仅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关于某些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会计报告的意见公告》(孙芳城等,2001)。

近几年,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也注意到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合并的趋势,要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唯一合法机构,为合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提供保证。财务会计基金会明确提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各类非营利组织——无论私立还是政府举办的——均应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要求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孟利凡,1997)。此外,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报表概念》和澳大利亚会计基金会公布的第四号《会计概念公告》中所规定的财务报表要素也同时适用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宋常,1999)。至此说明,西方各国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趋势已十分明显。

综上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基本一致,尤其是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原则、方法、报表体系结构等,更接近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因此,只要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作适当的补充完善,并对个别特殊问题另作专门描述,即可成为对制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具体准则或制度都有指导作用的基本会计准则。当然,这是一项较为庞大的系统工程,要真正实现两者合一,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充分论证。

主要参考

孙芳城、李孝林、张国康、孔庆林。2001.比较财务会计学。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417

孟凡利。1997.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第l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2

第5篇: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范文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

中小企业具有经营规模较小、管理组织不规范、经济活动相对简单、管理主体和产权主体统一、管理效率较低等特点。中小企业的这些管理特点导致其会计基础薄弱、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会计信息使用者较少、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核算不规范等会计问题。中小企业的这些环境特点对提高《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效果来说是不利的。

卢新国(2009)通过调查研究后认为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面较低,执行效果不理想。在891个有效样本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仅有451户,占总体的50.62%。在已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中,还存在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交叉执行、部分执行的情况。有的企业认为行业会计制度能结合行业特点,处理经济业务更合理,仍继续执行行业会计制度;有的企业将多种制度进行“拼盘”,科目设置部分按行业会计制度,部分按《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则遵循《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简化原则;有的企业为避免纳税调整,直接依据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税法没有规定时再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局限性

其一,《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其中“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不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根据我国2003年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营规模较小”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工业企业:员工人数3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或资产总额低于4000万元;建筑业:员工人数6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或资产总额低于4000万元;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职工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1000万元,批发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邮政业职工人数4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4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其他服务业:职工人数100~2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1000万元。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而非必须执行,企业可以选择执行,有能力的企业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很多中小企业为避免以后成长为大企业而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度转换成本,拒绝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而是依旧遵循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或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另一方面,当初制定《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经济环境现已发生重大变化,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需要调整。

其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思想和原则上的局限性。《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2000年版《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简化和删除形成的。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逐渐被弃置。《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思想和原则上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未来会计改革趋势有较大差异。(1)在表述思路方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原则为基础,以确认、计量和披露为主线;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以规则为基础,以会计科目使用和报表项目填列为线索。(2)在会计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进行了定义,给出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定义会计要素,没有给出确认标准。(3)在会计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放弃了历史成本原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仍以账面价值和成本计量为主。(4)在收益决定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引入资产/负债观,用“综合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对投资人利润分配-接受的追加投资”来计算收益;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以收入/费用为基础,用“收入-费用=利润”来计算收益。(5)在财务报告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2009年放弃了损益表,引入了综合收益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在2009年将利润表改造为综合收益表,尽管名称仍称为利润表,但实质上却是综合收益表的内容;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仍按传统的利润表编制。

其三,《小企业会计制度》内容上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1)中小企业可能存在的部分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纳入《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涉及企业合并、租赁、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商誉、股份支付、或有事项、建造合同、政府补助、研发支出、养老金、辞退福利、外币折算、合并财务报表,而这些业务很多中小企业可能会涉及到。(2)《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部分会计处理方法值得商榷。如,《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要求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的,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重新确定折旧率或摊销额,增加本期和以后各期的费用。但对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减值问题则未明确处理方法。又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一般以实际成本计量,而不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与企业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金融工具的特征是不相符的。(3)《企业会计准则》淡化了月份,强调年度,放弃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难懂的项目。凡当年度受益的费用,不论支付发生在哪个月,都直接费用化,不需要跨月摊配,只有跨年度的费用,才需要跨期分配。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仍然保留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要求按月份摊配费用。

三、制定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超过1亿户,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中小企业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75%以上的城镇就业。另据国家统计局分布的数据,我国2010年度货物进出口总额29728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34.7%。其中,出口15779亿美元,增长31.3%;进口13948亿美元,增长38.7%。在进出口贸易中,中小企业贡献着近70%的市场份额。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企业正越来越快地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在2010年度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APEC)中小企业峰会上,专家们呼吁说,“走出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中小企业走出去比大型企业更具灵活性和竞争精神,应积极鼓励和推动中小企业走出去。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比较突出的是应对反倾销诉讼问题。金融危机背景下,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使中国近来遭受反倾销诉讼迅速增加。反倾销能否成功应诉的关键是会计问题,应诉企业如果能够提供按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会计准则准备的会计数据,成功应诉的几率则可以大幅度提高。

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需要良好的制度支持,需要按照国际惯例行事,其中,会计标准和报告语言的国际趋同至关重要。因此,基于国际趋同背景,制定我国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9年7月了《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MEs)。该准则是一套独立的准则,遵循与整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相同的概念框架,其会计原则是根据整套IFRS简化而成。这项准则不仅能够促进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全面提升中小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的自信心,而且为那些将来可能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筹集资金而必须采纳全套IFRS的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同时也为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全球趋同的基础。

四、制定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构想

其一,基于国际趋同,制定我国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思路可由全套企业会计准则精简形成,也可采取对IFRS-SMEs本土化的制定思路。IFRS-SMEs的适用范围、规范目标、制定思路、基本内容等对我国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将IFRS-SMEs本土化的制定思路应是一种更优选择。在本土化过程中,应考虑税收法规要求,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纳税申报需要,同时兼顾中小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如,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可取消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依据税法口径确认和计量收入、费用等;费用按性质分类法归集,等。

其二,界定中小企业标准,明确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IASB在其相关条文中没有明确指出如何界定中小企业,而是由各个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自行界定。从IASB定义IFRS-SMEs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并不是资产或者收入低于某一标准的主体,而是指无需向公众承担信息披露责任的会计主体,即没有公开发行权益性或债务性证券来融资的企业。根据IASB界定的IFRS-SMEs的适用范围,我国可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定义为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企业:没有公开披露会计信息责任的非上市公司;经营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具体标准可另行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两套独立的准则体系,企业不能“混合搭配”两套准则体系的要求,不能在两套准则之间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地方执行。另外,按照IFRS-SMEs规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不适用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其三,明确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定位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目标。中小企业具有经营规模较小、管理组织不规范、经济活动简单、经营方式灵活、融资能力较差、利用资本市场有限、管理效率较低等特点。这些特点会影响到中小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目标。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较少,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多为纳税申报或银行融资需要,这与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决策有用论”和“受托责任观”的财务报告目标有所不同。因此,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必须简明实用、易于操作,符合中小企业会计主体的特点,在不违背会计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尽量与税法规定相协调。

其四,梳理中小企业业务和国际化经营趋势,明确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IFRS-SMEs主要通过五种方式简化中小企业的会计要求:删减通常与中小企业不相关的主题;取消整套IFRS允许的某些会计处理方法;简化确认和计量要求;删减与中小企业不相关的披露事项;压缩和简化准则中的语言和解释。我国在将IFRS-SMEs本土化的过程中,应全面系统地梳理和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业务类别、经营特点、管理要求和国际化趋势等,设置制定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明确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与结构。对于IFRS-SMEs没有,我国中小企业不会涉及,未来发展也不需要的主题,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也不应涉及,如每股收益、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为减少会计职业判断,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将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降到最低程度,如取消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后续模式,不允许资本化研发支出及借款费用等;根据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点和要求,可适当简化确认和计量原则,如持有待售资产不必单列,取消每年度复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残值、使用寿命和折旧或摊销方法的要求等;由于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涉及的会计职业判断和可选择性较少,因此,附注披露可以简化。

其五,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IFRS-SMEs以原则为基础(Principal-based)制定,注重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多数情况下只对交易和事项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涉及会计职业判断,对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要求较高,考虑到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会计人员职业素质普遍不高的现实情况,为提高实务中会计准则应用的一致性,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需要提供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应对一些核心概念、重点难点和关键性问题给出解释,详细描述其具体操作方法,在涉及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时,应列示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必要时给出相应的例释。

参考文献:

[1]卢新国:《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分析及对策》,《会计研究》2009第12期。

[2]孙光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与模式选择》,《会计研究》2009年第2期。

[3]刘永泽、孙光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界定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07年第11期。

第6篇: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范文

关键词:会计制度 小企业 利弊

一、小会计会计准则的优势

1.有利于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小企业会计准则》减少税会差异,与税法高度一致。在税收规范上,采取了和税法更为趋同的计量规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均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资产的转让呆账和损失、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从而基本上消除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大大简化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有利于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

2.有助于小企业更好的满足金融机构信贷需求。金融机构主要是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它们更希望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提供财务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理念、框架结构、计价方法、核算原则等都充分考虑了金融机构等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的了解小企业的资金动态,满足其信贷需求。

3.有利于简化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由于小企业规模小,融资渠道也相对单一,这种特点在一度程度上决定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是应对税务部门以及银行贷款等机构审查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比较而言,使得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大量简化,其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缩小了职业判断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约会计核算成本。

4.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益。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会计核算程序以及会计科目的设置,职业判断空间也由此缩小,在一定程度上与税收法规也相对协调,比较显著的就是简化了融资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简化了借款费用的核算,所以这些简化,使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的核算时间大为减少,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应对企业的内部监控和财务决策,能够在减少会计核算成本的基础之上,提高会计分析和预测以及决策效益。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劣势

1.增加了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小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小企业向第三方的长期以及短期贷款,向第三介入合法化,会导致融资混乱。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来看,其规定小企业可以不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委托贷款和无形资产以及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如果上述的长期资产发生了减值的事实,就会造成未计提减值的现象,从而本期业绩也会夸大。又如,《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财务报告仅必须包含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及报表附注等要素,小企业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以备融资需要,而债权人往往更关注企业的资金流情况,从而也会增加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2.加重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为了达到简化小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手续,一般情况下,小企业都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所得税,这也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虽然在手续上,所得税的核算得以简化,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却有所出入。 一个比较明显的事实就是导致企业多缴所得税。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时只注重检查企业是否少缴税,一般不考虑企业是否会多缴税,再加上当前税收征收的政策大多是“补税必罚”,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部门都很重视当期发生的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另一方面由于前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在当时是按永久性差异处理的,没有递延税款的记录,导致后期无法转销,即使企业凭备查登记簿记录进行转销,也难以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即使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申请与审批的时间也会很长。

3.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小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的适用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规模较小且不对外筹集资金的小型企业。其中“不对外筹集资金”的可以理解为除向商业银行贷款外,不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或股票的小型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严格规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小型企业,假如有发行股票或者企业债券的需要,需要转为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准进行相关的操作;如果因企业本身的规模发生变化,使得其连续三年或者三年以上都不符合小企业的规模的,也应该转为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准进行相关的财务操作。会计制度的转换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由于小企业的会计基础非常薄弱、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也不高,因此会计制度的转换成本很大,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完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几点建议

1.简化会计处理与贯彻重要性原则并举。简化会计处理、降低会计核算成本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但简化会计处理的前提应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如果能够在简化会计处理的同时有力地贯彻重要性原则,就可以避免重大的影响事项因简化而遗漏,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例如,对于明显存在重大减值的长期资产,就应该根据重要性原则而计提减值准备,而不是一味地适用简化原则不计提减值准备。同理对于达到重要性水平的股权投资差额也应该进行摊销。

2.进一步协调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进一步协调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可以降低小企业的纳税幅度,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例如,《小企业会计准则》有规定,在税前列支的企业正常管理所产生的费用中,未包括税法所允许的扣除的消防和绿化以及外事费等费用,可以通过在修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一定协同。

3.豁免由《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为《企业会计制度》。可以豁免由《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为《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追溯调整的规定由于小企业会计基础非常薄弱、会计资料可能不完整,进行追溯调整不仅难度大,而且调整后的金额也不一定正确,因此可以通过豁免追溯调整来降低会计制度转换的成本,以促进小企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卢新国.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分析及对策[J].会计研究,2009,12:47-54+96-97.

第7篇: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范文

一、IASB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历史背景

近年来,各国逐渐认识到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及中小企业会计的特殊性,中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有别于大企业会计信息需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并没有声明其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IAS)仅适用于或者主要适用于在公开资本市场上交易的上市公司,结果许多发达国家和某些较小的新兴经济发展中国家在所有企业均使用国际会计准则。虽然实践证明并不是所有中小企业在执行上存在着困难,但也有一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实施国际会计准则的成本太高,以致于出现背离国际会计准则执行不严、实施质量不高等迹象。

鉴于中小企业会计的特殊性,在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于2000年7月日内瓦召开的第17次会议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向大会提交了题为《中小企业会计》的讨论稿。2001年9月,ISAR在日内瓦召开的第18次会议上,各国专家围绕制定中小企业会计指南的指导思想、必要性基本框架、中小企业的分层标准、国际会计准则的取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2002年10月,ISAR在日内瓦召开的第19次会议上,主要讨论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工作组针对现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综合考虑其他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的会计标准的基础,制定了一套适用于普遍意义的经济业务的报告模型。这样作为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者的IASB,成为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最佳选择。可见,中小企业会计问题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高度重视,对于IASB来说制定一套单一的高质量、可理解和可执行的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势在必行。

二、IASB取得的成果与进展

通过IASB的不懈努力,在中小企业会计项目上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在一些原则性问题达成共识的同时,实务操作领域也有所突破。

(一)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拟建与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银行、金融公司、中小企业主、职业经理人以及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应制定一套单一的,降低中小企业财务报告负担的高质量、可理解和可执行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IASB将采取以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逻辑起点,按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定,建立在与国际财务会计准则同一概念框架基础上,保留其中的原则性部分的方法来解决。IASB将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并不运用国际财务准则的大部分内容,单独集结方便理解和使用;每一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前均包含目标和内容概要;按国际会计准则(I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常委会解释的组织和编码。

(二)中小企业定义的范围界定IASB明确表示,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体,应由各国监管机构和准则制定者来决定,其当前任务是为中小企业确定一个清晰的定义,明确规定一组使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体。IASB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中小企业作出界定:一是不划定数量规模标准;二是公众受托责任;三是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畴――所有非公众会计责任主体。

(三)IASB简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原则性要求鉴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某些是针对公众公司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定需求,而对于非公众企业不必披露该方面的信息。另外,IASB已决定在不改变确认和计量原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对确认和计量原则有选择性地简化,这也是中小企业准则制定的关键所在。因此,IASB强调将在综合考虑使用者需求及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使其不影响使用者的决策的同时也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IASB对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IASB认为,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不能选择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规定的方法,也不允许其选择对某些事项按照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对其他事项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进行。

三、IASB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我国的启示

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对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建设工作更是当务之急。我国作为[ASB成员,需要制定一套具有“本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尽快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一)健全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我国在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上,不同部门出于不同目的、在不同时期作出的界定也不尽相同。2005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了国务院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即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看出我国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没有遵循IASB所考虑的是否具有公众受托责任等定性标准,而是直接概括出财务会计上真正存在特殊会计需求的小企业的本质特征。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进一步国际化,应考虑我国中小企业的定性界定标准,这也是符合同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二)吸收扩大中小企业相关利益者参与,制定公正公平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以及《小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大部分过程是对外保密的,在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前,只有制定者了解制定情况,其应用者和执行者广大事务者的参与则甚少,甚至在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反馈回来的意见处理结果过程也不公开。而IASB在原来已组建的中小企业项目咨询专家组的基础上,进一步吸收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参与,从而有效地增加该准则制定的透明度与可行性。鉴于此,在我国启动一套准则制定过程中确保能充分地吸收、采纳各方意见的公开公平的准则制定程序,增加制定过程的公开性,吸收更多的小企业相关利益者参与制定及修正,进行反馈意见的交流,将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理论与实务。

(三)重视成本效益原则IASB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逻辑起点定位在现有的概念框架及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之上。对概念框架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任何修订必须服从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目标,制定任何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均须评估用户的需求及其成本效益,这就需在满足用户需求和减轻报告负担之间进行平衡。财务报告信息的编制与传递是需要成本的,信息披露的成本会随着信息披露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以致于削弱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应充分考虑对中小企业确认与计量要求进行简化,同时简化披露与呈报要求,但不能以牺牲会计职业判断为代价。

第8篇: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范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一、框架不同

《小企业会计制度》包括五个部分和附录,五部分分别是总说明、会计科目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小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十章和附录,十章分别是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

二、会计科目的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分为5类,共66个科目,其中资产类32个、负债类12个、所有者权益类5个、成本类5个、损益类12个。《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分为5类,共60个科目,其中资产类28个、负债类13个、所有者权益类5个、成本类2个、损益类12个。在科目的设置上,准则比制度增加了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会计科目,同时把制度下的低值易耗品归到准则下的周转材料科目;减少了坏账准备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在负债里面把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统一归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来核算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同时增加递延收益会计科目来核算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三、会计核算内容的变化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账务处理大量简化,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对短期投资不再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存货也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应收账款类的账户不再提取坏账准备,而是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对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只要求在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而不再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去计算;对债券的折价或溢价简单采用直线法去摊销。

2.《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要依对被投资企业是否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有无重大影响等情况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无论是什么情况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制度要求企业采用两种方法核算所得税,但是准则只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3.在制度下小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在计算和缴纳时,是通过“管理费用”和“应交税费”账户的;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是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账户。

4.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处理变化也很大。其一是不能估计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制度规定是不能短于10年,而准则规定不应超过十年;其二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制度规定相关的研发费用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期间费用,而准则是通过研发支出科目来核算的;最后一个是无形资产的摊销,制度下是直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无形资产”而准则下是借记“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

5.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规定的变化比较大。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规范主要有: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存货盘盈、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和接受捐赠、汇兑收益、已作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又收回、政府补助收入收到后,与其支出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同步计入营业外收入。制度下的营业外收入没有包括汇兑收益、盘盈的存货及租金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规范主要有:存货的盘亏、损毁、报废损失除非正常损失、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和债券投资损失、赞助和捐赠支出、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制度下对罚款罚金规定没有那么详细的规定。

四、会计账务处理的变化举例

1.企业存货的盘盈盘亏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2.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制度和准则的处理也不同

3.因现行的准则企业不计提坏账准备,当应收账款收不回来,发生坏账损失的处理也不同

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符合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得小企业会计的行为更加简化、规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有利于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9篇: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范文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问题;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6. 004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6- 0006- 03

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于2011年颁布,并要求小企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同时废止了2004年6月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基于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将许多业务进行了简化处理,并尽可能地与税法规定相趋同。

2013年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第一年,课题组对于其执行情况在菏泽市八县两区的小企业中做了调研。

1 《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1.1 缺乏有效监管,执行准则的范围较窄

菏泽市全市(含县区)共51 970家小企业,其中按照规定2013年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仅有11 623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数量仅为22.37%,执行比例相对偏低。未准备实施的企业数量高达20 461家,所占比例为39.37%,加上拟准备实施的企业,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的企业比例为77.63%,占到了菏泽市小企业总数的近4/5。执行的力度远远不够。且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大简化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核算相对复杂的工业制造企业受益颇多,因而制造业企业的执行比例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要更高些。

1.2 被动执行准则,导致执行不规范

在已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中,80%以上都存在将《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甚至《企业会计准则》混合并用的情况。许多小企业仍然保留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部分会计科目以及会计处理方法。

1.2.1 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

据调查,菏泽市64.92%的小企业仍然在使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但其中近一半的小企业却又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把原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应当交纳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以及排污费等都转入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反映。还有个别小企业仍在使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以及“营业费用”等会计科目。另有79.57%的小企业仍然保留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其分别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流动负债”项目。

1.2.2 会计核算内容不规范

会计核算内容方面也存在着《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交叉并用的现象。有62.87%的小企业发生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排污费没有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还在“管理费用”中核算,但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申报平台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网上服务大厅系统,其利润表也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调整,在编制小企业利润表时小企业不得不将其调整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

2 《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现状的原因分析

2.1 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菏泽市小企业的会计主管人员73.54%在40~50岁之间,其中67.20%毕业于菏泽市财经学校,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和专业能力,但是学习新知识的能力和动力普遍较差。一般会计人员学历多为专科及以下,其中高中所占比重高达42.4%。

根据调查,只有12.89%的小企业通过招聘方式录用会计主管人员,一般会计人员招聘比例稍高,为53.47%,但62.82%的会计人员与投资者之间存在或近或远的亲属关系。他们文化水平一般不高,只是参加过短期的会计基础培训班,对会计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对于小企业应当遵循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了解不够透彻,甚至不知道企业目前执行的到底是哪种制度或准则。且小企业64.54%的一般会计人员为兼职,没有足够的精力及时更新会计知识。

再加上我国从1992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后陆续颁布了1993年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和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和2011年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这些准则和制度的陆续出台和颁布,适用范围不同,具体规定和处理也不尽相同,让业务水平不高的会计人员感觉无所适从。许多会计人员甚至将这些内容混在一起,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准则或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使得部分小企业对业务的处理五花八门。

2.2 会计人员学习渠道较窄,学习内容针对性较差

小企业人员紧缺,许多小企业都存在会计人员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导致他们在繁忙的工作中无暇抽出时间学习。且小企业一般不组织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集中学习或培训,会计人员对于相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学习和掌握主要渠道是每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面授和网上学习两种。2013年菏泽市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小企业会计准则、营业税改增值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问题4大部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只占到了1/4。2013年菏泽市企业会计人员网上学习中《小企业会计准则》部分学时为14个小时,能够学习的知识还是十分有限的。且网上听课这种学习方式带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质,许多学员仅仅为了挂够一定学时参加考试,并没有认真学习相关内容。为了推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2012年菏泽市财政局曾组织对下属县区的小企业会计人员专门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培训和学习,部分小企业会计人员没有参加,且培训时间较短,收效一般。

会计人员在继续教育学习时没有对小企业和大中企业进行区分,学习的内容包括不仅有《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有《企业会计准则》,这些准则在某些方面会计处理规定不尽相同,容易导致会计人员尤其是小企业会计人员混淆,从而错误地处理会计事项。

2.3 新准则部分规定不完善

小企业会计人员在操作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同《企业会计准则》看齐,删掉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其本意是基于“资产负债观”,将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项目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出去。由于待摊费用一旦发生,一般不能收回,无法变现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而预提费用虽然未来期间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但尚未形成企业的现时义务,也不符合负债的定义。

《小企业会计准则》删掉“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后,对于原来在这两个科目中核算的业务并没有规定在哪几个会计科目中进行反映。这方面业务规定的缺失,使得小企业会计人员不知如何处理。为了核算这两部分内容,许多小企业都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下面增设明细科目,将企业发生的需要由本期和以后期间共同负担的费用计入“其他应收款”,将本期没有发生支出但需要确认的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但这种处理也有不妥之处。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分别替代“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同样还是将这些业务列作了资产或负债,与资产负债观相背离。

2.4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缺乏监管

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对小企业账簿资料的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而检查侧重于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虚列费用支出等偷逃税款的行为,对于小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不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

小企业会计信息另一个使用者就是银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小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供会计资料。但银行对小企业账簿资料的审查主要是看小企业资产结构、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经营活动产生现金的能力等,通过对小企业账簿资料的分析判断其偿债能力的大小,且一般主要审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有关报表数据,也不审查其是否执行了《小企业会计准则》。

由于缺乏对《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管,许多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执行部分规定,采用多种准则或制度进行会计处理等不规范现象。

3 加强《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对策建议

3.1 提高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

目前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条件中没有对学历做出限制,初中或高中毕业甚至小学毕业的人员简单经过一两个月的培训,2013年7月1日起,只要通过《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电算化》三科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就可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从事会计工作。但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真正学懂会计知识,并非易事。因此,建议增加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中对学历加以限制的条件。可以规定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方可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其中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以不受专业限制。报考条件的提高,一定程度上也能提高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从而提高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

3.2 对小企业会计人员加强学习教育

加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力度,可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小企业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小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考试,根据成绩进行奖惩,并以此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成绩的一部分。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分别对不同的企业设置不同的学习内容。目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无论是网上学习还是面授教育,只是将企业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区分开来分别进行学习和考试,而没有对企业进行分类。建议将企业会计进一步细分,分成大中企业、小企业,大中企业会计重点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则重点学习《小企业会计准则》,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同时增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增加考试的难度,使得继续教育不流于形式。

3.3 完善《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职业判断能力不强,建议对各项处理规定尽可能细致些。如增加对原制度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处理的有关规定。目前小企业现行的将这两部分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做法,仍然是将其作为资产、负债来确认,违背了“资产负债观”,违背了准则删掉“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的初衷。已经发生的支出既然已无法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就应当直接将其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不必再确认为资产,而没有发生的支出由于不符合负债的确认的条件,可以不予确认,等到发生时再确认为当期的费用。

3.4 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小企业的会计账簿资料进行检查,以督促小企业认真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小企业在会计处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并监督其改正,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面和正确执行。对于拒绝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小企业以及对相关会计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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