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财务管理 问题 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政府正在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国务院总理在2013年7月31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由此可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又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民间非营利组织49.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 27.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基金会3 029个。然而,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也看到了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其中组织的财务管理问题就是关键问题之一,为此,笔者以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166家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调查。
一、调查情况概述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笔者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类型划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四种类型。由于不同的组织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次调查问卷的设计分为四个模块,分别为社会团体版、基金会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版和其他版。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66份,调查范围在北京、天津、湖北、山东、江苏等10个省及直辖市,采用不记名的调查方式。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不力。为了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规范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和报告制度,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开始实施。虽然制度的颁布实施已有9年之久,但是本次调查中,笔者仍发现有74个(占比44.59%)组织尚未执行该制度,这些组织集中在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部分社会团体。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不能熟练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多数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有些甚至只是简单的记记流水账。一些社会团体政府色彩浓烈,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在被调查的166个组织中,有128个(占比77.11%)组织的财务人员少于3人。这部分组织的财务人员构成较为复杂,如:有些单位是一名专职出纳、会计为兼职;有些单位会计和出纳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和出纳兼任;有些单位由于人员较少,会计和出纳均身兼数职,从事着很多与财务无关的工作;更有甚者,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同时,财务人员的职称情况以初级和仅有从业资格的为主,仅有8个(占比4.82%)组织中有高级职称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学历以专科为主,仅有4个(占比2.41%)组织中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仅有4个(占比2.41%)组织会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各种培训,其他所有组织均无定期培训。
(三)组织财务管理目标不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政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由此,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也不同于企业和政府。本次调查中,有116个(占比69.88%)组织尚未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即组织的财务工作仅限于会计核算工作,无专人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所以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心应该是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而调查人员了解到,多数组织的财务人员将财务管理工作视同会计核算工作,未能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财务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四)不同类型组织的资金来源差异较大,资金短缺现象普遍。除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较稳定外,其他组织的资金来源均呈现不稳定性的特点,其中最为不稳定的当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政府补贴的比例占其资金来源的比例很低,主要依赖于服务收入,而服务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同时,多数组织表示资金短缺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
通过表2不难发现,有一半以上的组织出现了资金短缺的情况,在对多家组织进行实地访谈后,笔者发现,组织的负责人认为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扶持不够,由此可见,我国的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依赖过多,对于扩大组织自创收入研究不足。此外,有122个(占比73.49%)组织不编制筹资计划,这也是组织资金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部分组织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制度尚未建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财务状况说明书要求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对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内容进行说明。”在本次调查中,有70个(占比42.17%)组织不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在编制预算的组织中,笔者发现预算编制也只是流于形式,多数组织并未严格执行。
(六)组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单一。《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对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组织资金的保值、增值做出规定。通过调查,各类型组织(大型基金会除外)在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方面主要方式是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微薄的利息收入,常见的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如:购买国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未被普遍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使得其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受到限制,方式较为单一。
(七)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对组织的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并进行年检。业务主管单位对组织的各项管理拥有监督和管理权,同时负责年检的初审工作。本次调查中,多数组织的负责人表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组织的重视程度一般,很少进行监督和检查,平时只是做一些口头的要求,这就导致了组织管理松散的局面。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不在政府审计的范畴之内;不属于市场经济部门,也不受工商、税务的强制性社会审计,这就导致了对该类组织财务监管的缺位。同时,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特点,财务核算中不存在利润指标,使得组织很难对其自身的运营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从而导致组织缺乏自律机制。除基金会以外,多数组织对于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对外进行披露,不利于组织自律机制的建立和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目前法律层面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将其定义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而登记管理机关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划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将宗教组织排除在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颁布实施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要切实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当务之急就是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法》,建立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其设立、运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同时应修订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机制既要确保公益事业支出的减免税地位,又要实现对组织的监控。
(二)加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宣传力度,并强制执行。为了实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管理,应对组织强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核算口径一致,便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同时,民政部门应加大制度的宣传力度,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制度培训。财政部门也应将该制度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体系中,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尽快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落到实处。
(三)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明确财务管理的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积极贯彻《会计法》的要求,负责人对组织的财务信息负责,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并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相容岗位相分离。鼓励财务人员不断提高学历水平、职称水平和业务素质。对于没有能力设置会计机构的组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民政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除组织学习《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还应强化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让财务人员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发挥财务管理的效益。
(四)扩大组织收入,解决资金困境。笔者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显著特点就是“民间性”,我们应该鼓励组织自己筹集资金,通过资本运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独立开展公益活动,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对于社会团体,应该通过不断吸纳会员、开展服务收费等扩大收入;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应该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扩大生源,提高服务收费;而对于基金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声誉,通过吸纳专业的劝募人员,不断提高社会捐赠收入,最终让民间组织真正属于“民间”。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规模较大的组织还应该积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加强财务的内部监管,防止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提高组织财务信息的质量。
(六)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主要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当前,应继续发挥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督职能,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的力量。政府监督,即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齐抓共管,建立系统的监督机制。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公众举报机制的建立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为了提高组织自身的公信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自愿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网络、报刊等适当的方式将组织的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负责审计的中介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此双管齐下,既加强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有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
综上,笔者以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现存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与建议。但由于问卷量有限以及问卷调研的地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民间组织尚存的财务问题可能不是面面俱到,需要笔者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探究。笔者认为,通过政府、组织自身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不久的将来定能发挥“第三部门”的重要作用。X
参考文献:
1.李永敏.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研究――以台州市椒江区为例[J].会计师,2012,(1).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准则合并
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所属类别
由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的是营利组织的会计问题,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主要规范的是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会计问题,所以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出界定。具体看来,美国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专门作了界定,并制定了专门的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是专门为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会计准则的组织,在其第4号概念公告——《非营利组织 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根据与营利组织的对比,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该实体经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非营利组织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大型组织,如美国红十字会,也包括小型组织,如宗教组织、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是“志愿性”、“公益性”。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只是针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统一的会计标准,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出具体界定。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台湾会计学界使用“非营利事业”的术语(没有特别指出为民间性质),认为非营利事业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不作损益计算,不进行盈余分配;第三,事业的一切剩余财产及权益均为事业所有,在任何情况下,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个人给予特殊利益。他们还认为,非营利事业会计实务的最大特点是不作损益计算和不进行盈余分配。“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事业的组织形态,而在于创业目的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在此我们要强调一下作为组织形式的一种,非营利组织事实上有私立(即民间)和公立之分,如图1所示:
营利组织
企业组织形式
非政府非企业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
图1
民间非营利组织、政府和企业关系图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公立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部门性质相似,其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最大区别在于资金或其他资源提供者在将资源投入到组织中后依旧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从这个层面上讲大部分文献中提及的非营利组织事实上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并不包括公立非营利组织。因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的实体:(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可以看出,第一与第二个特征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区分开来。而第三个特征明确了其与公共部门的差别。
二、建立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必要性
(一)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社会活动大致可以包括三大领域,即政治活动领域、经济活动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与此相适应,人们的社会组织也可以分作三类,即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如果说政府组织是第一部门,营利组织是第二部门,那么,第三部门就是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大一统社会,政府处于绝对的控制地位,从中央到地方,从大小城市到穷乡僻壤,都有党的组织和政府机构,所有人员和一切活动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营利组织并不以营利为目标,几乎所有的经济组织都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非营利组织更无独立地位和自主权利,一切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国基本上不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当然也不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范问题。
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是政府绝对统治地位的削弱,另一方面是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和发育。虽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改革相对滞后,政府的相对控制依然很强,第三部门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和困难,但是,营利组织的独立发展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的潮流。截止2003年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的社会团体由1990年的4560家发展到14.2万家,基金会数量达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为12.4万家。
然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改革开放后的一定时期内,并没有得到较好、较快的发展,比如大量的社会团体依然是“官办”的,民间资本在其中所占的份额较少;各种类型的基金尽管开始建立,但是民间资金的吸纳和使用受到许多限制;许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福利机构等被边缘化,地位不高,重视不够,待遇不公,民间资金投入要么望而却步,要么犹豫彷徨。而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塞拉蒙教授的理论(1995),私立非营利组织有6个基本特征:(1)“正规性”,即具有正式注册登记的合法身份;(2)“民间性”,即在组织机构上与政府分离;(3)“非营利性”,即不得为其拥有者谋取利润;(4)“自治性”,即能够控制自己的活动;(5)“志愿性”,即在其活动和管理中有显著的自愿参与的成份;(6)“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按此衡量,中国目前符合这6条标准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确不多,甚至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从上述三类组织的情况来看,正规性是必备的条件,而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则就有了分野,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为了生存,有些非营利组织甚至从事某些营利性活动。至于民间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则差别更大,从明显的官方背景和政府色彩到完全的私人性质,形成一个光彩夺目的七色光谱。这是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落后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这些制度中就包括会计制度。
关键词 公共事业 财政制度 财政政策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管理,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已成为我国公共管理领域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其中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政策环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一、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民办非企业组织迅速发展,社会团体空前活跃,传统体制下财政独家供给资金、政府垄断社会事业的局面已经打破,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政府财政关系方面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共事业资金供给初步实现了多元化。事业单位除接受财政拨款外,还有为社会提供教育、科技、医疗等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收入、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社会捐赠收入等等。二是公共事业投资主体由政府一统天下转向以政府为主、多方投资并举的格局。近年来,民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机构迅速发展,既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多样化的需要, 又减轻了政府财政的负担。三是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促进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包括对向企业转制的科技型事业单位给予减免税,对向社会公益事业机构捐赠的组织和个人在所得税前按比例或全额扣除等等。四是改革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事业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与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行业财务管理规章。
但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公共服务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在公共事业机构与政府财政的关系领域,突出的问题有:
1 事业单位对政府财政资金依赖程度高,财政负担沉重。目前政府财政仍承担着国家公共事业资金供给的主要任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费支出在财政支出中仍占较大比重,民间投资还处在补充地位。
2 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过宽,超越了公共财政职能。目前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体制下的基本格局,政府财政仍然承担着相当部分应由企业、个人通过市场提供的私人物品,如非义务教育、非公共卫生支出、开发性科技费用、新闻出版等等,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公共事业服务也存在包揽过多的问题。而应由政府保证资金供给的公共物品服务,如义务教育支出等等,面临着诸多问题,成为诱发乱收费的重要原因。
3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财务监管需要加强。建国后,我国对事业单位资金的供给方式,主要采取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拔款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单位收支都纳入政府预算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包括定向补助、定额补助、差额补助或上解等形式,1996年以后主要实行差额管理。上述资金供给方式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建国初期各项社会事业百废待兴的条件下,对科教文卫等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这种资金供给方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如资金供应缺乏竞争机制,容易形成等、靠、要的思想;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财政监督乏力,浪费、截留、挪用等现象较普遍;未能有效地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等等。根据建立现代公共事业组织的需要,结合目前我国编制部门预算,需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公共事业单位资金供给方式,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促进公共事业发展。
4 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所需要的配套财政税收政策还不完善。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还需要相关财政政策的支持。
第一,对公共事业组织本身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法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机构的减免税政策,但从现行税收制度分析,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有:(1)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界定,与对上述单位普遍开征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协调。(2)现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法人制度不完善,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发挥应有效果。(3)有的税收政策还不够详细、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公共事业机构捐赠的税收政策。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看,我国对捐赠的税收优惠比较宽泛,有利于鼓励向社会公益机构捐赠,促进各项公共事业发展,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1)没有区分公益性和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根据国际税法惯例,对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不应给予税收优惠。(2)对可接受捐赠的机构没有具体界定,难以区分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3)对部分机构捐赠给予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不一定有利于鼓励经常性捐赠,也不利于体现对各类公共事业机构的公平待遇。
第三,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定价问题。随着对一部分公共事业服务实行市场化、民营化改革,公共服务的定价难度大大增加,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更加复杂。政府不仅要根据公共服务需求、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制定政府的公共定价政策,而且还要明确公共定价的程序、方式、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在这一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5 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财政政策措施,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改革任务仍十分繁重。突出的矛盾有:(1)政事不分、行政化管理的基本格局没有突破。事业单位对政府依赖性强,有关业务活动仍受政府直接干预。(2)事企不分,其行为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不完全吻合。一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土地以及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从事经营性活动,收益除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外主要用于职工福利支出;有些单位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且屡禁不止;有的事业单位的公益与经营性活动界限不清,等等。(3)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公共服务效率低下。有的教学、科研机构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国有企业、党政机构的分流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
二、构建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
根据公共财政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内在联系,结合我国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与政府财政的关系,构建中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主要体现在:
(一)以公共需要为准则,重新界定公共事业类别,建立法定分类体系,实施相应的财政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是否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事业单位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逐步废除这一制度。其出路是以公共财政理论为指导, 对现行事业单位制度进行重新整合,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等公共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务包括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直接供给,如国防、法律制度等等,而准公共物品则主要通过设立或资助公共事业机构来提供。公共事业组织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类: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知情权;披露
一、非营利组织发展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一)非营利组织的涵义
非营利组织,是指依法注册登记,从事非营利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一定策划给你读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将其界定为非营利组织。实践中,我国将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三大类。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
自1988年起,我国非营利组织开始进入官方统计范围,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也产生了很大社会影响,发展增长速度也很快。
一是非营利组织数量迅速增长。如下表所示,2011年,社会团体的数量为46.16万个,是2001年的2.19倍多。其中:社会团体为25.5万个,是2011年的1.97倍;民办非企业数量为20.4万个,是2001年的2.48倍;基金会数量为0.26万个,是2003年的2.74倍。
2001-2011年我国非营利组织数量增长变化 单位:万个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社会团体 12.9 13.3 14.2 15.3 17.1 19.2 21.2 23 23.9 24.5 25.5
民办非企业 8.2 11.1 12.4 13.5 14.8 16.1 17.4 18.2 19 19.8 20.4
基金会 0.095 0.089 0.0975 0.11 0.13 0.16 0.18 0.22 0.26
合计 21.1 24.4 26.69 28.89 31.99 35.41 38.73 41.36 43.08 44.52 46.16
(数据来源:民政部历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整理而得)
二是非营利组织社会影响日益增大。以2011年为例,当年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599.3万人,形成固定资产1885.0亿元,非营利组织的价值增值为660.0亿元,占第三产业价值增加值的比重为0.32%;接收社会捐赠393.6亿元。社会组织无论是在接受就业人员,还是为社会创造价值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财务信息有效披露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必要
非营利组织所掌握的资源主要来自于社会公众的捐赠,其财务信息应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一方面有效的财务信息披露,将使组织内的会员了解内部财务信息有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并可以获取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运作效率和效果的资料,进而做出增资或退会等决策。另一方面有效的财务信息披露可以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所捐资金的用途和去向。社会公众虽然自愿提供资产、放弃利益索取权,但仍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捐赠的资产是否得到了恰当的利用,以此做出是否追加捐赠等决策。财务信息的充分披露可以对潜在会员和潜在捐赠人提供决策激励。如果信息可靠而且社会反响较好,就可提高公众对组织的信任度,从而吸纳新会员、吸引新捐赠人,为组织带来更多的营运资金。财务信息披露还可以向现实或潜在的相关经济利益主体提供基于管理而产生的经济信息,使他们了解,并做出是否进一步与其加强经济交往的决策。
(二)财务信息披露应是反映非营利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
任何一个社会化组织都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由于享受免税政策和接受资助,使其必然应接受国家和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一方面,是用别人的钱来开展公益活动,它所承担的是公众的信任;如果信任缺失,将面临筹资困境,甚至丧失存在的资格。公众做出捐赠决策前,会对募集资金的动机和运用资金的能力进行考察,即不仅要考虑该组织会不会遵循诚信原则,自觉提供公众所期待的公益服务,还要考虑该组织能否利用所募集到的资源,通过正确的决策和行动实现捐赠人的愿望。而财务信息披露则可反映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消除公众对其的不信任或不完全信任。另一方面,在组织的经营活动中,服务的接受者不一定需要支付全部服务费用,而组织的资助者却可能没有得到组织的服务,经济利益的非对称性正是“公益性”的核心。这种复杂的联系通过财务信息的对外披露,可以得到较充分的揭示。因而,反映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是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主要目标,即考查是否贯彻了它自身的服务宗旨,是否有助于组织使命的完成。
三、制约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有效披露的因素
(一)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不足
一方面,由于非营利组织不存在一个明确意义上的产权所有者,只有一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且捐赠者没有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尽管受益人最终拥有剩余索取权,但其本身作为虚拟主体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产权所有者的缺位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需求的内在动力不足。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理解存在差异,需求重点也各不相同,从而导致了需求者的弱势,不向企业财务信息那样倍受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关注,由于需求引导供给,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给,需求的弱势地位必然会导致供给的不足,因而使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可有可无,不披露也没有相应责任追究。
(二)受制于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成本
财务信息的处理与提供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包括搜集、处理、审计、传输信息的成本,以及对已披露信息的质询进行处理和答复的成本。财务信息的提供者会从自身的角度权衡财务信息披露的成本和效益。目前,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慈普不足”的现象,尽管世界各国的非营利组织都在积极拓宽取得资金的渠道,但仍不可避免地压缩不必要的开支,以尽可能多地将筹集到的资金投向慈善事业,基于此,非营利组织往往不断压缩财务信息披露成本。作为财务信息的生产与提供者,非营利组织会尽量降低财务信息的供给成本,提高财务信息的供给收益,但这必将导致财务信息质量的降低。同时,出于控制成本的目的,非营利组织管理当局往往会选择尽量少披露甚至不披露财务信息,财务信息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披露,这也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缺少相应的制度规定
尽管我国非营利组织为数众多且处于快速发展中,但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如《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行政法规层次,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层次,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对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登记制度及监督机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应遵循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这些法规还不够完善,普遍缺少对财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非营利对财务信息的披露的重视程度远远小于企业。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不适用于那些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下属组织、社区公益组织、农村非营利组织等,致使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缺乏法律保障,从而影响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经济决策的财务信息。
(四)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缺少监管
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水平还比较低,尚无法提供满足使用者需求的全面、系统、完整的财务信息。尽管《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要求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账目应当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同时向社会公众和捐赠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内容过于模糊、笼统,没有对何时提供信息、如何提供信息、提供什么信息以及为谁提供信息等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无法为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提供有效的规范指导。另一方面,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不力。由于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主体比较庞杂,监督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了实际上无监督主体的局面。
如果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力度到位,红十字会“郭美美炫富事件”就可能不会发生,也不会使社会公对“红十会”的资金使用有所置疑。
四、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措施分析
(一)用法律制度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
1.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调整。目前,我国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其中一些法规颁布时间较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法律规范逐渐表现出一些不适应。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以更好地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运作与监督管理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使非营利组织从设立、运作到注销都处于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之内,从而规范非营利组织运作全过程。
2.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等进行强制性规定,评价信息披露质量,并惩罚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从实践来看,现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会计信息披露管理的制度需求,建议进一步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通过制订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透明度,提升其公信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构建外部监督与约束机制
应加大政府有关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力度。加强政府监督是规范经济秩序、保证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措施。
1.国家职能部门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工商部门的监管,严格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过程,对从业人员、场地、投入资金等进行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提高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质量。二是加强物价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应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成本,上报物价部门,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准确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费标准。三是加强财政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检查包括对财务人员专业资格的检查,对财务部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组织负责人执行会计法情况的检查等,从而对财务信息全过程严格把关。四是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包括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加强税务稽查,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改进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征管工作。
2.构建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监督的机制。:一是舆论监督机制,主要指大众传播媒介的监督,其作用主要是为政府规制机构和司法机构提供信息来源,并影响公众的态度和行为,从而对非营利组织资金的募集渠道及募集资金量产生影响。二是捐款者监督机制,这可以通过一些制度化的渠道予以实行,如一些政府部门、评估机构和非营利组织通过自身建立的投诉热线以及互联网等渠道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三是客户监督机制,即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对组织的监督。应进一步强化客户需求的评估机制,服务提供方式设计中的客户参与等机制。此外,还应引入外部财务监管力量。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其管理者应主动邀请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力量的介入,向非营利组织提出独立审计的要求,为非营利组织建立一个完善的审计制度,并将这种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审计作用。
3.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制度。由于政府督的能力有限,而且当政府管制力度过大时容易限制遵纪守法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因此,为弥补政府监督机制的不足,一种替代的形式就是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制度,这种方式的监督往往比政府监督更为有效。而且,与政府监督相比,第三方评估制度的优势在于,它不仅不会限制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相反,这种评估机制还会淘汰不良的非营利组织,促进非营利组织更好地发展,如企业中的一些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等。
(三)降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成本
1.政府和监督部门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财务信息披露平台
政府和监督部门可以给非营利提供一些信息披露的免费媒介,比如指定某种报刊或建立信息披露网站,非营利组织可以免费组织的重要财务和其它信息。还可以给信息披露的非营利组织补偿一定的成本费用,消除他们因信息披露而增加成本费用的顾虑。
2.采取财务信息披露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为了提高非营利组织对财务信息披露的积极性,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制定一些激励和惩罚措施。对按时、按质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非营利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资质奖励和精神激励,政府和媒体免费为这些宣传,提高在公众面前的知名度和可信度,对不按时披露财务信息的非营利组织给予一定行政和经济处罚,甚至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注释:
①根据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的统计口径,我国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三大类。
②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2011》。
参考文献:
[1]郭云升.从受托责任观视角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J].会计师,2009(05).
[2]熊年春.论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及其完善[J].财政监督,2011(35).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可行性
2004年8月1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
(一)会计目标
《制度》总则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督者等)的需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这些供应者应该对资财的管理、使用、处置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会计核算基础
《制度》总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等,这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会计计量基础
《制度》第八条规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按历史成本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决定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
(四)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核算,只需要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制度规定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资产和受托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需要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对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再进一步区分。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四、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和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一致的,它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产业属性。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建设滞后,会计制度的选择混乱。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的部分科研项目进行财政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行政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都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五、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式颁布实施后,民办学校是否都实行该会计制度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合采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但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行为的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习惯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教育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事业,因而从事教育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之一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合理”两字将回报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由此可见,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方式,与企业股东的分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在报表中准确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确表示,就使报表明了清晰,这样也可使民办学校能更准确核算,也便于民办学校的横向对比。因此,会计制度适用的主要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学校,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六、制度的完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学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问题,但从长远看,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依然要依靠颁布相关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和解决。
该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局限性,相关专业人士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提出了建议:在不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一个“举办者投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各举办者投入的出资额及其变动情况。这些建设性的建议在完善制度方面对于填补空白,协调差异可以起到基本规范作用,是可取的。
参考文献:
1、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J].会计研究,2004(9).
【关键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差异扶持;政策探索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2015年度重点课题“引进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政策设计研究”(项目编号:2015EA08)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5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7)04-0046-0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的政策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这是新形势下国家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重大政策。分类管理是前提,差异化扶持是手段,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是目的。也就是说,将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性质确定民办学校类型,在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扶持,突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持的政策导向,引导民办学校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的公益性教育产品和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一、实行分类管理是落实差异化扶持政策的基点
目前国家民办教育政策有三大重点,分类管理、财政资助以及落实办学自,其中“分类管理”最为核心,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实行分类管理,就是要把民办教育重新弄得眉目清晰一些,再给予差异化扶持。要做到分类管理,应解决为什么要“分”、怎么“分”、“分”的依据三个问题。
1. 为什么要分
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5.5万所,专任教师300万人,在校学生4301.9万人。在校生在相应学段的占比约为:学前教育53%、小学7%、初中11%、中职11%、普通高中10%、高等教育23%。民办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已成为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这么庞大的一个办学主体,由于政策法规的缘由,其法人属性一直处于模糊地带,并因此衍生出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又规定,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现实中,民办学校属于非国有资产举办,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而民办学校一般属于非经营性的,不应该登记为企业法人。这种非公办、非企业的“两非”组织属性,并没有真正明确民办学校的身份。
政策的抵牾,造成的后果是没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政策,无法落实与公办学校享有的“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有的方面执行了企业法人的政策,如教师养老保险一般执行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的方面执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政策,如融资贷款中资产不得抵押;有的方面又制定了专门的办法,如《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感觉随意性比较大。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这种模糊的法人属性,成为束缚民办教育发展的绳索。民办学校既无法享受公办学校享有的税收、土地划拨、财政补贴等优惠,又要像企业一样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这样就不可避免地抑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分类管理是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也是私立教育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现实中,许多民办学校举办者有不同诉求,民办学校发展也呈现不同的趋势,有的学校完成了办学积累,走上了捐资办学之路;有的发展得相当成熟,初步体现了向“公益性”回归;有的还处于滚动发展阶段,尚未脱离生存危机。只有在分类登记、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分别就财政支持、税费优惠、土地政策和投资回报等改革要素制定配套政策,形成科学合理、有区分度的政策体系,才能使各办学主体各得其所。
再者,目前新建的民办学校比较少,实行分类管理主要针对先前多年积累下来的民办学校。当时国家为了弥补公办教育不足,以比较模糊的法律界定民办教育。现在整个教育和产业进行结构性转型,如果不清晰界定民办教育的类别,则前进的路将会没有路标。
2. 怎么分
一般说来,对民办学校,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性质,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分别执行相关政策,接受相应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般确定为营利性,如要选择非营利性的,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确定。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没有特殊理由,一般不予更改。这就改变了过去民办学校既享受不到公办学校的优惠政策,又要按企业缴纳相应税费的问题。
这样分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构建民办学校差别化扶持的政策体系,满足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和多样化需求。二是有利于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管理。过去,由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不少教育培训机构在实际运营中,有的变相获取利润,教育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般被确定为营利性,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企业法人,改变过去民办教育机构营利和非营利混淆的现状,他们可以光明正大地获取利润。三是有利于对教育信息咨询公司进行有效监管。通过分类登记,把一直从事非法违规办学的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扶正”为正规的教育培训机构。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如果要申请举办营利性的教育培机构,可以在办理教育行政许可后,重新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企业法人,依法理直气壮地开展经营性教育培训活动。
在分类登记的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政策突破。一是选择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在登记中,社会资产的剥离及管理存在困难。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退出办学时,其资产属于社会所有。因此,选择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办理“民非”变更为“企业”的法人手续时,如何切割社会部分的资产,成为一个难以决断的问题,需要政策突破。二是民办学校原始累计投入错综复杂,如何对其产权进行明晰,是个复杂的过程,也涉及举办者的切身利益,需要一项灵活又不失原则的操作细则。三是如何完善民办学校对外投资的财务规范,规避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需要合理确定政府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管的界限。
3. 分的依据
区分民办教育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是民办教育制度建设的逻辑起点。判断民办学校营利性与否,主要看办学结余资金或净资产的归属。结余资金或净资产全部或部分归属投资者所有,就是营利性学校;归学校法人所有,全部用于教育事业或类似的公益事业,就是非营利性学校。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学校,都要回归教育的公益性属性。
公益性是教育的基本属性。教育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是这类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无论是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课程内容、师资标准、教育质量标准、教育评价方式等都一样;区别在于举办主体不同,公办学校由政府出资举办,民办学校由社会出资举办。举办主体不同,不会改变教育的公益性。同时,无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都不改变教育属于公共产品的属性,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没有矛盾。因此,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满足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和多样化需求。
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的新形势,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前提是必须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根据民办学校分类性质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
分类管理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根目录”性质的问题。将民办教育分类,是为了在公共资源配置、队伍建设、招生收费、产权明晰、投资融资、财务管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配套有区分度的政策体系。由此,对非营利的民办学校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提升,对营利的民办学校给予更多办学空间。
1. 财政扶持
对非营利性学校,财政可按学校不同的类别,以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等多种形式给予资助;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给予办学效益的专项奖励和教师的社保补助,但是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体现。对因政府投资不足需要向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学位的,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财政保障政策。
2. 税费优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市场机制自负盈亏,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5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予以返还地方所得部分。
3. 土地供给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来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政府应当给出资者以合理的补偿。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对土地价值要进行评估,出让金可以由举办方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留作国有债权保留。
4. 招生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备案制,并通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把收费纳入民办学校信息公开范围,实行阳光收费。
5. 金融信贷
民办学校的收费权、办学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都可以用于质押,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非教学设施可用作抵押,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施可作抵押。
6. 会计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7. 回报奖励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三、落实差异化扶持政策需要解决敏感性问题
要使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政策落地生根,必须稳妥解决投资者关心的教师社保、产权收益、筹资融资等敏感性问题,使各种利益主体各得其所,各种能量充分释放。
1. 创新教师保障机制
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双轨制”一直是困扰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老大难”。目前,公办学校老师属国家事业单位编制,民办学校老师则为企业员工,民办学校老师购买的是企业养老保险,比公办学校老师购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高且退休后工资差别很大。
一位民办教师,在养老保险方面,参加企业社会保险跟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有很大不同?简单算一笔账: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一个老师参保缴费满20年后退休,养老金能拿到你退休前工资的36%;参加事业单位保险,同为20年后退休,养老金能拿到你退休前工资的70%以上。如果缴纳30年后退休,按企业保险的能拿44%,按事业保险的几乎是100%,两者相差一倍以上。
然而,受制于民办学校的身份,现实中民办教育举办者为教师办理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很难。要突破这个难题,改变这种局面,一方面需要国家层面加快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办学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另一方面也需要破解公民办学校人事制度的“双轨”制,尽早实现作为学校教师的制度性“并轨”,消除公民办学校教师的制度性不平等政策。也就是说,按照教师的职业身份而非其所供职单位的属性来提供社会保障。不管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教师不论在哪一种类型的学校教书,都享受事业单位教师的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师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具体做法可为:凡取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⒓尤耸麓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学校教师,均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困难救助等待遇;并提高教师在职期间缴费标准,退休后由社保基金单轨支付退休金,确保实现退休待遇的一致。
关键词:事业单位;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一、事业单位简介及其类型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机关直接举办,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从事卫生、文化、科技、教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最近几年,我国的事业单位发展十分迅速,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摒弃了传统的“铁饭碗”“大锅饭”的思想,引入了现代化企业管理理念。但由于我国事业单位长期受到传统制度的影响,对事业单位中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并不熟悉,给事业单位的财务处理带来不少麻烦,基于此,本文围绕事业单位涉税业务会计处理作出探讨。
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资助程度划分,我国的事业单位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统一为财政全额拨款,包括社会福利事业、学校等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收入在政府部分补助之外,还依靠自身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取得相应收入。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收支和企业在经营方式上基本一样,在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面,基本和企业一样。笔者所处的事业单位属于总工会下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是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和艺术培训,同时兼有些像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二、事业单位涉税业务处理
1.关于税收、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原则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税收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规定计算纳税。按照该办法的要求,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遵循的原则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实行权责发生制,由于事业单位的多样性和会计、税务人员对具体经济业务事项的判断及理解程度不同,难免会造成事业单位与税务机关对同一经济业务的不同认识和处理意见。
例如某企业委托某事业单位承办2015年的元旦、春节文化活动项目,2014年12月20日该企业转入活动费10万元,按事业会计制度的收付实现制要求,应将10万元作为2014年度收入入账,但在核算该事业单位2014年企业所得税时,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不应作为2014年收入,该项收入应作为2015年收入,核算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在遵循会计制度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减少其与税法的差异和纳税调整事项,确立税务会计准则在会计制度体系的优先地位。
2.出租不动产收入
目前很多事业单位通过房屋出租获得收入,在《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房产的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经营用”并产生了经营性收益,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税等。除此之外,如果还需要按照签订的合同租金缴纳0.1%的印花税。
例如:2014年3月,某事业单位出租给某公司占地100平方米的门面房,在签订租赁合同中规定:租期4年,租金为10万元/年,共计40万元。另外,该地段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5元。
计算结果如下:营业税=1000000*5%=5000元
房产税=100000*12%=12000元
城市维护建筑税=5000*7%=350元
教育费附加=5000*3%=150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100*5=500元
印花税=4000000*0.1%=400元
a.在收到房屋租金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100000
b.各项税金计提时
借:相关支出科目 18400
贷:应缴税费――房产税12000
营业税5000
城镇土地使用税500
印花税400
城市维护建设税350
教育费附加150
c.缴纳各项税金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房产税12000
营业税5000
城镇土地使用税500
印花税400
城市维护建设税350
教育费附加150
贷:银行存款 18400
如果事业单位不对外出租,自用土地和房产就不需要在缴纳这些税务。
3.销售不动产收入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在对不需要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销售时,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如果事业单位销售的房屋、土地不动产发生增值,还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增值税。
例如:某事业单位将一处不用的楼房进行销售,该楼房建造时花费200万,6成新,现在楼房发生增值,市面上相同的楼房价格为500万,最后事业单位以400万元价格卖出。
所需缴纳费用如下:营业税=4000000*5%=200000元
教育费附加费用=200000*3%=6000元
城市维护建筑税费用=200000*6%=14000元
房屋评估价格费用为5000000*0.6=3000000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0000+2200000=32200000元
楼房增值额为40000000-32200000=7800000元
增值率为7800000/3200000=24.2%.
按照相关增值税中的规定,增值税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应缴税率为30%,因此增值税为7800000*30%=2340000元。
涉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费――营业税200000元
城市维护建筑税14000
教育税附加 6000
增值税 234000
贷:银行存款 454000
三、总结语
对于产生涉税收入的事业单位应遵从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虽然在目前事业单位中,在税收征缴上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需要事业单位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同时更要培养一部分优秀的财务会计专业人才,切实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参考文献:
Abstract: According to financial management problems in current privat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this paper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 supervision, improve financial disclosure information, thereby increasing the openness and transparency of privat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operate in a certain extent, promoting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organization.
关键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公开透明;对策
Key words: privat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financial management;open and transparent;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9-0126-02
0 引言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中,事业单位具有国有属性,多是由财政拨款,对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情况下都是由民间出资举办,并且是专门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于缺失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在民间非营利组织飞速发展的同时,财务方面频频出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民众的危机感。因此,需要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活动加大管理力度,对组织的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价,提高公众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度,进一步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持续、有序的发展。
1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不存在商业性质,其资源提供者无偿地向该组织投入相应的资源而不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1],这导致捐赠者、管理者和受益人都不太重视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其中财务管理方面的混乱状况尤为突出。
1.1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条例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规范,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缺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法”这样高层次的法规。相较之下,规范企业的法律法规既有规范登记管理行为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又有范企业运作的《公司法》,体系比较完整。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民间非营利组织从成立、登记、运作到注销整个活动过程没有被纳入一个完整、紧密的体系当中,许多问题都存在不衔接、不统一的现象。另外,没有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专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章制度虽然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内,但实际上还是针对企业制定的,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来说,规范作用不强,缺乏针对性。参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内控制度,但制定、执行、监督环节都有脱节现象,操作性不够强,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
1.2 财务信息披露不全面,缺乏透明度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四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需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但实际上,仅有10.5%的非营利组织例如青基会等在无特殊情况下会做年度财务报告[2]。目前,披露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信息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通常情况下,资产的数量、负债的比例、折旧是多少与净资产的增量等共同构成制度规定披露的会计信息,然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不能通过这些信息而体现。在资源分配使用的信息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比较缺乏,对于资源提供者来说,虽然对经济利益的回报没有提出要求,但是关注资源的投向、使用等情况。为此,民间非营利组织需要对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借助会计的预测、决策和控制职能[3],对财务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作用,进而获取更大的社会效益。
1.3 自律机制和审计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督不力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而言,财产物资的所有权属于组织本身。由于组织所有者权益的特殊性,没有利润指标,工作不与绩效挂钩,权责利没有明确到个人,组织内部权责利区分不明确,不便于自我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益性,使其没有进行强制有效的政府审计的基础,导致很少有民间非营利组织年终进行外部审计,大多只进行内部审计或者无严格审计。而且,管理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主要是年检报告,但年检报告的内容不能反映组织全面的财务状况。此外,外部监督的缺失造成了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质上进行营利性活动,逃避纳税。
2 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
2.1 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立法体系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内控在本质上与企业是一致的,应该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具体指引,这样就能针对性的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另外,要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立法层次,要在更高的法律层面上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组织形式、权利与义务、内部控制、人员保障、经费来源以及与政府、社会的关系等加以明确和规范,打好组织健康运作、更好的服务社会的基础。
2.2 健全财务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只提供了一些框架式的说明,实际操作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应增加一些详细的解释说明和案例,明确界定各个项目的内容,并规范各会计科目的内容、使用和核算方法,使各种业务处理清晰明了;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信息披露时,应适当包括固定资产明细、借款明细、接受捐赠明细、费用支出明细等,并对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以及主要项目做解释,以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充分深入了解财务报表主表的相关内容和项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并保存会计账目,形成“追溯反馈机制”,使款项的捐赠者能够有账可查,能及时了解到捐款的用途去向,防止款项“莫名失踪”。另外,鼓励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并推广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来进行财务信息管理。XBRL是国际上将会计准则与计算机语言相结合,可用于财务信息交换的最新公认标准和技术。它是基于互联网、跨平台操作,专门用于财务报告编制、披露和使用的计算机语言,将现实数据集成并最大化利用,使数据透明,资料共享,可以直接为捐赠者、监管者及其他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
2.3 建立有力的内外监督体系
为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能健康持续的发展,保障其实现社会公共责任,就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既要加强组织的自我约束,也离不开有力的外部监督。组织应将工作与绩效挂钩,进行绩效评估,建立稳定的自律机制;实现外部的有效监督,需要政府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通过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构建一个政府、社会和组织互动的透明平台,使民间非营利组织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度,更好地进行社会公益活动。
3 结语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帮助社会剩余资源的宏观调控,解决紧迫与严重的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民间非营利组的迅速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诚信问题、社会公益性越来越受到社会民众的关注。为了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公益性,必须改善组织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S].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信息披露 政府管制 理论依据 现实路径
建立有效可行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非营利组织信息的透明度,是提升非营利组织公信力和增强其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中,信息披露首先选择自愿性,这是组织的非营利和公益属性决定的。然而,披露成本的存在和决策层的激励不足,会导致自愿性披露受阻,为了保护捐赠人和受益对象的利益,监管者的管制成了信息披露的保障。所谓政府管制,就是政府行政机关以强制力为后盾对被管制者活动进行管理和限制。具体到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管制,主要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强制性规定,对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惩罚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等一系列活动。基于此,本文探讨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政府管制的理论依据及现实路径。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政府管制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是指一个人对其进行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消费机会的一类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征。公共产品理论认为,所有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无需付出代价,公共产品的供给方无法将生产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正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使得公共产品生产者不愿提供公共产品,因为得不到相应的费用补偿,故他们对满足公共产品需求的供应缺乏积极性。公共产品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总是供不应求,因此,公共产品通常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实施管制和保护。
非营利组织相关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当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布以后,现实的、潜在的利益相关者等,均可免费获取相关信息,并享受其带来的相关利益;而且某个用户对信息的使用并不会降低其他用户对其使用的效用。由于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非营利组织的最优选择是少花钱、少披露,缺乏向外部进行充分、有效信息披露的动力。这样就使得非营利组织信息和其他任何公共物品一样,会产生供应不足的现象,从而引起市场失灵。为解决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不充分问题,对其信息披露进行管制是不得不考虑的措施。
(二)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按照现代契约理论,企业被认为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组合,契约的关系人如投资者、管理者、债权人、债务人等被假设为理性人,投资者(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管理者(人)经营。在这种契约关系下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委托人与人利益的不一致性,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可能会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处于企业外部,并不直接参与组织的日常经营,所以他们很难监督管理者。从契约关系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管理者没有主动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动机,相反的,他们更乐意保持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是不一样的,两者存在着利益冲突。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关系。
对于非营利组织,也可视为一组正式和非正式契约的组合:捐赠者、会员等作为契约的缔结方,与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了防止组织内部“偷懒”和“贪污”等行为的发生,外界的资金提供者在与管理层达成的协议中会要求其生产并披露会计等相关信息,尽管这种信息不以净收益等指标为重点。与企业类似,虽然原则上应为信息生产直接订立合同,但在实际中往往因为不同缔约方的信息偏好不同,很难达成一致的协议,即使可行,也会因谈判成本太高而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政府加强管制,以准则的形式来规范能满足大多数外部信息需求的信息披露行为便成为必要。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和获取信息需要成本,使社会成员之间的信息差别日益扩大,这种日益扩大的差别意味着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处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分布之中,亦即市场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而在交易双方占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为了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隐瞒相关信息,选择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从而发生信息不对称理论中的两个核心内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逆向选择又称为不利选择,是指掌握信息较多的一方利用相对方对信息的无知而隐瞒相关信息,获取额外利益。败德行为也称为道德风险,是指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自身利益而故意隐藏相关信息,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行为。
为解决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委托人有两种方法:一是委托人本人或者委托人的代表对人进行信息搜集并评价。这种方式存在两大困难:面临专业知识门槛的问题;面临时间精力有限的问题。所以,解决委托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披露管制就有了出现的必要。而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它降低了监督的交易费用,因而又使得它有了存在的可能。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管制也可以制止由于信息披露的垄断性而带来的信息质量低劣的弊端。
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样存在于非营利组织中,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所掌握的信息远远要多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所掌握的信息,而且利益相关者很难发现管理者是否存在欺骗行为,从而使管理者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并依据自己的偏好来决定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及项目资助。显然,管理者的偏好与理事会的偏好、利益相关者的偏好之间肯定存在不一致性,这最终会导致公益资源的浪费,降低公益事业的效率。因而,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管制,强制要求非营利组织进行信息披露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信息的不对称性所带来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政府管制的现实路径
(一)制定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管制的法律规范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管制的法律规范是政府管制机关为了提高组织运营过程中的透明度,规范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行为而进行管理、监督所依据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一套针对本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管制的法律规范,最健全的是美国,如《示范非营利法人》、《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联邦税收法》、《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等,分别从不同层次对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有所规定。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涉及到信息披露的基本对象、基本程序、基本内容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转贴于
当然,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大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够完善和具体,缺少具体配套制度,实际操作性也不强,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直接披露非营利组织相关信息
政府管制机关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除了通过制定并执行法律法规强制要求非营利组织公布信息,还会将对非营利组织的检查等情况进行披露,从而保证非营利组织的信息供给。这一点在法律规范文件上也有规定,如《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完成年度检查后,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第十二条)。政府管制机关披露的信息包括宏观层面信息与微观层面信息。宏观层面信息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总体或部分总体情况的信息;微观信息是指每个非营利组织的年度报告、年检结果等信息。
在政府直接披露信息过程中,所披露信息的内容和力度是必须关注的两个重要问题。就目前状况看,我国政府管制机关除了注重财务信息披露,更应注重非财务信息披露,同时对非营利组织信息直接披露的力度也有待加强。
(三)分析与评价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质量
信息披露的质量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质量,信息披露就只能是走形式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质量的分析与评价是政府管制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政府管制机关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质量的分析与评价可以依据定量和定性两方面标准来进行。从定量(或数量)标准来看,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应该是充分披露、持续披露、有限度地扩展披露。从定性方面来看,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应尽量达到及时、有用、可靠、可理解等要求。
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上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标准制度主要蕴含于年检制度之中。因此,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要求就是对非营利组织年度检查的基本要求。尽管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年检的内容、程序的规定体现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基本要求,但这些法规和规章大都没有在法条中作明文表述,或者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因此,我国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四)惩罚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作为制度和规则的建立和维护者,政府管制机关可以通过法规、制度的制定、实施来影响与决定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过程中行为模式的选择。基于中国国情,在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政府应当设定严格的和可实施的惩罚机制,严厉惩罚信息不透明的组织。事实上,这样才可以使得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向规范行为转变。
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是以规范与完善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为前提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各有侧重,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完善的重点应为补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当非营利组织提供报告中的文件因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或者及时性,而给国家、捐助人、受益人等主体利益造成损失的,非营利组织及其主管、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为了加大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的造假成本,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对信息造假者尤其是非营利组织直接负责人施以刑事责任,以打击和遏制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等犯罪行为,维护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秩序。
参考文献
1.陈岳堂.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及其治理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
2.程昔武.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