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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发展的潜在影响因素
(一)部分会计处理方法欠妥、脱离企业实际,不利于小企业获得融资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采购费用的规定脱离小企业实际。《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买商品的采购费用不作为采购资本,而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采购费用是在采购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应作为采购成本。而且这一规定也会影响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及其他行业企业信息的可比性。
二是关于债务重组收益的规定不符合小企业的实际。《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对于债务重组所获得的重组收益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而将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实践中,小企业一般不可能利用这一规定来夸大企业利润水平。而将此对重组收益的规定用于小企业,混淆了资本性收益和经营性收益的界限。一般而言,只有资本性收益才能记入资本公积。而对于经营性收益则应体现在当期利润中。债务重组不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可能是一项资本性业务,而应看作是一项经营活动收益,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这种让步是债务人已经确认为资产购置性质支出的减少,无论是长期资产的购置支出还是短期资产或者费用支出,都已确认为支出,或即将确认为支出,现在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可以看作是支出的减少,必须冲减支出作为当期的经营性收益,即作为营业外收入。
三是资产盘点盈亏和毁损的会计处理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账实不符。在资产盘点盈亏和毁损的会计核算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发生盈亏和毁损,不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是根据资产盘点盈亏和毁损的原因直接转入有关会计科目。虽然《小企业会计制度》在资产盘点盈亏和毁损的会计核算上比《企业会计准则》简单,但这一规定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新的账实不符。如果一家小企业发生资产毁损,但因一时难以确定毁损的原因,在此情况下按《小企业会计制度》就无法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就无法在账上减少确已损失的资产价值,其结果必然是账实无法核对相符,并由此带来会计报表上资产和利润的虚增。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与所得税法不一致,增加企业自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五条规定可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而《小企业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5502管理费用”科目的使用所规定的小企业管理费用包括:小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中未包括税法允许扣除的开办费摊销、消防、绿化、外事费等费用,无疑会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从而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发展。
(三)应付税款法加重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在所得税核算方面,《小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小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了应付税款法,而不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虽然可以简化所得税的核算,但可能会加重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应付税款法是指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所产生的影响所得税金额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将时间性差异看作永久性差异进行处理时,往往只考虑当期应调增的时间性差异,不考虑当期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从而导致企业多交所得税,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
(四)《小企业会计制度》简化会计处理后,不能正确反映企业业绩,影响小企业的正确决策《小企业会计制度》简化会计处理后,对不同企业业绩的影响有所不同,并因此造成分期损益的差异。影响企业当期或未来业绩,不利于小企业的正确决策。
一是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会影响企业业绩。《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可以不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就会因未计提减值而夸大本期业绩。但从长期来看,固定资产仍要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也要按历史成本进行摊销,又会直接导致未来业绩减少。
二是关于专门借款利息的规定会影响企业业绩。《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金额不与资本支出挂钩。这可能会导致夸大资本化金额,进而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少计当期费用。但从长远看将来会多计折旧,增加成本,减少利润。与此相类似的还有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计价等。
三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规定影响企业分期业绩。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核算时,《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因而当出现出资额小于其在受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时,会减少投资期间前面时期的投资收益,但转让投资时,又会因账面投资成本较大而使转让投资的收益减少或者损失增大。
四是关于预提费用的规定会影响企业本期业绩。《小企业会计制度》“预提费用”科目规定,当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不再摊销,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一规定,会使本期费用上升,利润下降。
(五)现金流量表的选择编制加剧小企业融资的难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这一规定无异于默许众多素质不高的小企业会计人员放弃编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共同构成会计信息系统的输出信息,全面反映某一会计主体一定时点或时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对于外部信息使
用者(银行等信贷机构)来说,现金流量信息比权责发生制下的利润信息更重要、更相关。如果不对现金流量加以反映,必然会增加银行等信贷机构的信贷风险,从而加剧小企业融资的难度。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适用范围一是明确未作出标准规定的小企业是否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仅仅对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小企业规定了标准,对于其他未作出规定的小企业是否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导致未作出标准规定的小企业对是否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无所适从,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明确。二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对象需要扩大。对于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规模企业,由于权益方面的特殊性,既无法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这类小企业的会计规范目前处于“真空”地带,没有适合自身的会计制度。因此。可将其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调整范围,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三是明确外商投资的小企业、金融行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小企业是否需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上述企业是否需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通知也并未指明其中的小企业可另行执行。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其实施。
(二)尽快明确《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具体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新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如《小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对日后事项期间涉及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按照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对于其他的发生于日后事项期间可能对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仅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要求小企业调整尚未报出的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具体会计准则时,当两者某些内容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小企业应以制度优先还是准则优先,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尽早作出明确规定。
(三)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的协同《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税收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对借款费用处理,管理费用范围,利润表的规定等方面与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无疑会增加小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影响小企业纳税申报的操作,甚至可能会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在不断增大,建议通过以下措施减少《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的差异。
一是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完善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由于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密切相关,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相对较少,其外部使用者主要是税务部门及债权人,这使小企业会计核算对外报告的职能处于从属地位。另外,很多小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者的责任连为一体。小企业的偿债能力只是债权人要了解的一部分,其投资人的偿债能力对于债权人而言也很重要。而税务部门是小企业会计信息最主要的外部使用者,所以,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符合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目标与特点,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是尽可能减少《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的时间性差异。试图找一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相一致的捷径是不现实的,只有尽可能减少时间性差异并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应尽量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对于开办费的摊销期限,除一次性摊销法外,可以增加与税法规定一致即分五年摊销的备选方法,由小企业视情况自行选择。
三是改进《小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利润表的编制要求。《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利润表的编制未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要求,仍然采用通用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所要求提供的数据很少涉及。在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时可将小企业的会计报表特别是利润表以专用报表形式――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要求来编制。这样不仅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处理原则,而且也减少了企业会计人员的重复工作。
(四)进一步改进《小企业会计制度》部分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所存在的脱离小企业实际或欠妥的部分会计处理方法,应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使《小企业会计制度》既能简化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又更符合小企业的实际,以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和实施,更好地促进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策与方案
abstract: "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the implementation promoted our country small business's healthy development. in the article through implements the question which to "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in the process exists to carry on the concrete study, and unified the system implementation proces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actual situation, proposed target-oriented solves the question countermeasure and the basic measure, was "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further smooth implementation put forward the proposal and the plan.
key word: small business; 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countermeasure and plan
一、问题的提出
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条件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这次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实施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它健全和完善了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快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小企业会计制度》在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方面都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差异,它更具有清晰性、灵活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它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对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们通过最近对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制度实施过程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制度的顺利实施,导致制度执行无法到位。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试就《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若干对策。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执行的不完全确定性,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偏差
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小企业继续执行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这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来看,无可非议。虽然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既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据此而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特点如果从整体上考虑,只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了某一会计制度即可。另外从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发,也应该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因此,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已,即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但并非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就必须执行,如有条件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但问题是有的小企业本来会计基础工作就比较薄弱,人员的素质也比较低下,原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就没有执行好,换句话说原来执行过程中就存在很多困难。加上这类小企业发展的态势显示近年内企业发展规模不会有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小企业如果转换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许更适合其企业自身的特点。其价值就在于整顿和规范小企业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但这类小企业认为,只要不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就可以了。既然允许何必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呢,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仅要派员参加培训,而且制度转换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何必自己给自己找麻烦,这种认识带有一定代表性。本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就是考虑了这类企业的实际,但部分小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价值所在。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不完全确定性,就会给部分对制度认识不足的企业开了绿灯,导致《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现实价值发生偏离。
2、培训工作缺位,导致小企业对制度理解和实施力度不够
《小企业会计制度》颁布之后,为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充分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和方法,确保该制度在企业中的贯彻实施,各地财政部门举办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小企业的会计或出纳人员。通过培训,使会计人员在短时间内有的放矢地学习,提纲挈领地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充分肯定这种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培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做法对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无疑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另外,这种培训方法也是常规的做法,因为通常我国颁发新的会计制度都是需要组织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培训的。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做法如果针对财会工作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而言,也许能达到比较好的培训效果。如果针对小企业也许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原因在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或执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是小企业领导者的态度。而领导者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内容与实施价值的认识。事实上很多小企业的领导者对会计工作的职能一知半解。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小企业的领导者对财会工作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比较肤浅的认识上,他们比较关注的是盈利和税收的指标,往往忽视会计制度本身的价值。所以举办《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班,其培训对象不只是针对财会人员,也应该扩大到小企业领导者范围,只有让小企业的领导者真正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其加强经营管理价值所在时,才有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
3、小企业内在不利因素影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
(1)小企业会计机构设置过于简单,会计人员配备不全、工作不固定,分工不明确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由于小企业名目繁多,行业比较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经营规模较小,缺乏相应的决策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发挥不了应有的决策作用,业主基本上支配了企业的所有的经营活动,缺乏正常的业务报告制度,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业主个人的能力与水平。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小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甚至个别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即使是设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分工也不明确,甚至是兼职,缺乏完善的内部牵制机制。所有这些都给《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差,也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短期间内实施
众所周知,会计基础工作是做好会计核算的前提,它主要包括会计凭证格式的选择或设计、填制、取得、审核、传递与保管程序,以及会计帐簿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结帐等等。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小企业都是贪图便利,甚至看业主眼色行事,不少小企业从来就没有认真思考过如何规范地做好这些会计基础工作,而是得过且过,会计实操有一定随意性,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比如,原始凭证缺乏必要的审核程序,凭证、账簿、表格在市面上随意购买,相关政府部门硬性规定除外,很多做法都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甚至个别小企业还没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方法与制度。不难设想在这样的会计基础工作上,要求小企业认真执行和快速推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是非常困难的。
(3)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较低,也难于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准确无误地实施
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与大企业的会计人员相比,业务水平、文化层次不高,业务不精,素质普遍较低。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普遍存在两种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现象。一是学历层次比较低,无学历或改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数占绝大多数。二是年龄出现极端现象,呈现“一老一少”的局面。会计人员中的老者虽然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的积累,开展一般性的业务没有什么问题,但接受新知识能力比较差,对新制度消化慢,甚至出现消化不良的现象。会计人员中的新者,多为刚离开学校走向会计岗位的年轻人,虽然他们比较系统地学习会计专业知识,但在实操能力比较弱,特别是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缺乏会计理论基础扎实、能力强、业务熟的老会计的指导,导致在实践中会计技能提高比较慢。上述两种现象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小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制约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的实施。在调查中,个别小企业会计人员表示,他们也认真地组织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但心有余而力不足。显然在这样一支小企业会计队伍中要求做到快速、高效、准确、无误地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确有困难。即使《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中能组织实施,但实施结果也必然大打折扣。
(4)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素质较低,也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快速实施
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来看,某项会计信息在会计报告中是被详尽、充分的披露还是被简要、粗略的列示主要是看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是否有利人们做出满意的决策。某些对大企业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信息,可能在小企业里显得毫不意义。由于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合使得小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基本不存在,由于融资方式的独特性,从而使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与大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别,小企业的股东、税收部门、银行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这些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程度不高。尤其是小企业的经营者,本身经营素质就比较低,大多对企业实行粗放经营,除了关心盈利指标外,并不要求企业会计提供更多的信息,由此,造成小企业会计信息不全面、不准确。这也给《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增加了难度。
三、解决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现存问题的对策与方案
1、要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确定新的培训思路
目前,各地普遍是组织小企业会计人员系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我们不否定这种培训对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作用,但效果仍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正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一些企业执行中受阻,更重要的是小企业业主的意识。虽然有个别小企业业主不愿意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但他们的认识更多的是停留在对《小企业会计制度》比较肤浅的认识上,即对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有什么好处一知半解。为什么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更是迷惑不解。因此来自小企业主的障碍主要还是认识上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在提高小企业业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自觉性上下功夫,一个比较有效的做法就是加强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即组织小企业业主系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和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要有所侧重。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重在业务上培训,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重要说明《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价值,即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改善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小企业经济效益有什么好处。如果采取双管齐下的培训方法,我们相信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无疑会起到更好促进作用。
2.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相应的高素质人才咨询队伍,深入小企业会计部门第一线,帮助小企业正确选择适宜的会计制度
如前所述,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小企业受到自身素质的限制,在选择企业会计制度时,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连自己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自身都说不清楚,错误地认识只要不犯法,按规定执行会计制度就可以了,这是天大的误会,当然也并不排除人为的装糊涂。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市县镇)应组织相应的高素质人才咨询队伍,深入小企业会计部门第一线,给小企业财会部门把把脉,帮助小企业正确选择适宜的会计制度,特别对不适宜选择《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应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劝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必要时,强制性要求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3.消除小企业内在的不利因素,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1)加强小企业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的建设,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差,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短期间内实施。因此,要加快《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的实施,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规范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因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即使组织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也不容易到位或发生执行上的偏差。为此,小企业应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依据,针对小企业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要设计合理的会计记录程序,要完善严密的凭证制度,要建立严格的日常核对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规范组织与实施。
(2)重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养,加快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提供合格的人才保证
小企业要适应时展的步伐,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解决小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低,业务工作不适应的问题。为此小企业要自觉组织学习,小企业会计人员更应自觉学习,不断充电。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使小企业会计人员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具有扎实的会计知识、娴熟的会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使小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从较高层次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做到充分了解该制度的内容、理解、掌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相关规定,用以指导、规范会计实务工作,提高会计业务能力,并提高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自觉性,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3)构建完善的控制环境,设置合理的会计机构,严格划分不相容职务,设置适宜工作岗位,为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提供运行机制
控制环境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其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观念、方式及风格,组织结构,管理控制方法,内部审计及外部影响等等。构建良好的控制环境有利于小企业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小企业会计发展需要的会计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并为小企业改善会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小企业会计机构,并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不相容职务,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根据小企业的特点,会计核算宜采用集中核算的方式,即由会计机构统一办理;钱账分管、出纳不得兼任往来账户的核算工作;业务较少的企业一般可设会计主管兼总账会计、明细账会计兼稽核、出纳三个岗位。只有会计机构设置合理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问题,才能提供《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良好运行机制。
(4)转变小企业业主的观念,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清除不必在的障碍
如前所述,小企业业主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认识不到位,对会计工作重视不够。目前很多小企业的业主的法律和管理意识不强,重销售轻管理、重税收轻会计现象非常严重。很多业主对会计方面的知识、政策、法规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这已严重地阻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因此各政府部门一定要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宣传,使小企业业主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引起他们对会计工作的高度重视,让他们认识到不但要学会“赚钱”,更要学会怎么去“省钱”,统筹地“用钱”,使会计管理工作为更好地创造效益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
综上所述,《小企业会计制度》虽然颁布并实施一年多了,但由于制度执行的不完全确定性、培训工作缺位、小企业内在不利因素的存在等原因,致使《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执行难度较大。但一套新制度的执行,总会存在一些问题。只要我们本着科学、合理、审慎的态度,从不同层面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一定能起到显著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田金玉,赵颜峰. 构建和谐会计环境 推进《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j〕.中国农业会计.2005(6)
〔2〕徐金仙.《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过程若干问题的探讨—执行环境、实施效果、建议〔j〕.会计之友(下).2006(2)
关键词:核算原则科目资产现价计提准备
一、《企业会计制度》体现了会计核算与市场价值的统一
1992年财政部颁布了《工业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又相继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目前,国家大型企业《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停用,中小型企业两种制度并存。因为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创造的GDP占全国GDP总量的60%,上缴国税占全国税收金额的50%,全国有2/3的就业岗位在中小型企业,65%的专利、75%的技术创新、80%的新产品开发都在中小型企业。因此中小型企业对会计制度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基本面。
《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设置更趋合理,会计核算依据更注重与市场变化的一致性。在科目设置上,《工业企业会计制度》重于法律形式,《企业会计制度》则重于经济交易实质。例如:企业长期待摊费用,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列入“递延资产”科目,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取消了这一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科目设置更趋合理。
科目设置的合理性是由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决定的,而这个基本原则的科学性,在于它符合了市场经济交易的实质。譬如:企业在筹建时期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否认有部分属于资产,也有一部分不属于资产。如果按着《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列“递延资产”科目使资产数额虚升,使本应该在会计当期摊销的费用当作资产长期分摊。因此,将这类经济交易划为资产有失公允,而《企业会计制度》的核算原则就做了这样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由此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更注重符合市场经济交易的实质。
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中期的设置,使会计报表及时地反映投资的市场价值的变化,使企业决策者能更好的管理过程预期
《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会计中期的概念,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没有中期的概念,核算和报表只反映初始投资成本,不反映现市值的变化,投资者往往只能在报表的附注中了解市值的变化。因不是规范的要求,附注的数据往往不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的价格,投资者无法根据会计报表的数据做好过程控制,因此,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会计中期,作为一项规范要求,中期报表必须准确反映投资市场现值,把期末关口前移可有效的为决策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使决策者能更好的做好过程管理。
三、《企业会计制度》的计提准备制,使会计核算更符合市场的变化而更科学
1.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使会计报表反映了短期投资值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投资者完成投资后其资产随着市场的价格的起伏或增值或减值。《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只做初始成本的反映,不反映市场的变化。因此,会计报表与市场脱节,是计划经济思维的产物。《企业会计制度》以计提投资跌价准备金的方式反映了这一市场变化,它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列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中期和期末的会计报表及时反映了市场的变化的曲线,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2.新增委托贷款科目及利息的计提减值准备,是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结果。
根据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化企业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委托贷款是其中之一。在会计核算上《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委托贷款的内容,并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冲减资产反映净值,该科目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3.《企业会计制度》完善了计提坏账准备的外延,更符合市场经济化的实际,使坏帐处理更加科学。
企业的坏账按原有的会计制度,只限于应收款范畴。随着经济市场化的深入,企业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收取了预付款后无能力供货成为经常发生的事。预付款回收无望也成为坏账的原因之一。《企业会计制度》根据市场这一现实将这类应付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列入计提坏账准备范围。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原来的按制度规定计提变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确定的方法为按照以往经验及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并在坏账核算上取消了直接转销法。这样通过会计制度的改变,使企业坏帐得以及时处理而能及时反映资产的净值。
4.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规定反映了企业流动资产在市场中的真实性。
企业存货在流动资产及全部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其价值的准确反映直接关系到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只反映其初始成本,不反映其发生的毁损、陈旧或跌价减值。《企业会计制度》则对存货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减值作了反映。它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会计报表及时的反映了存货在市场中的现值。
5.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反映了投资回收效果。
为了使投资者了解投资的回收效果和真实价值,根据投资回收的情况《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四、《企业会计制度》对购建固定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更完善
对于购建固定资产借款发生利息的资本化,《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交付前可化为资产,之后即为费用。但是对经常遇到的资本化的准确分摊、资本化暂停都没有明确规定,为会计核算带来混乱。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准确分摊计算方法,并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且连续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就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直至购建重新开始,这样就使购建固定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更完善。
五、《企业会计制度》避免了债权人豁免债务的核算给企业信息失实提供的口实
债权是企业的流动资产,其债权豁免债务应是资产核算范畴。以往的会计制度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列入“营业外收入”,有可能成为部分企业粉饰企业经营业绩、提供虚假信息的借口。为此,《企业会计制度》将其列入“资本公积”进行核算,为债权正本清源,从而避免了债权人豁免债务的核算给企业信息失实提供的口实。
六、《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了符合我国现实的资产处理及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批权限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是以国有企业为主的经济体制制定的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的处理权在国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目前全国中小型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并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或是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资产属于个人或股东,受物权法保护。所以《企业会计制度》依据这个现实将上述事项的批准权限改为,经股东大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符合物权法的要求,《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和落实体现了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七、《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内容涵盖了市场经济下企业新的交易内容
1.我国加入了WTO以后,企业的金融业务也逐步与国际接轨而趋于多种多样,交易内容的增加要求会计核算内容与之相适应。于是《企业会计制度》应运而生增加了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专项应付款、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企业形式所有者权益、建造合同收入、补贴收入、会计调整、外币业务、关联方交易等核算内容,这些都是《工业企业为会计制度》所没有的,《企业会计制度》弥补了这一不足。
2.《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投资的权益的核算更适应市场化的要求。《企业会计制度》使投资收益更加明确,完善了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核算,调增应交税金明细项目,调整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明细项目,改变了收入确认方法和计量,调整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结转并明确了涉及所得税的核算。核算内容的进一步完善使制度对市场化的适应性大大增强。
参考文献:
一、资金方面
(一)新《企业会计制度》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扩大了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范围与提取比例,而旧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中没有考虑资产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个至关重要的经济属性,使一些不符和资产定义或者已经丧失价值的项目都作为资产核算和报告,而资产价值的减损又得不到恰当的反映,最终必然导致会计信息背离经济事实。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另外在提取比例上也不再规定硬性的提取比例。这在一定程序上防止了企业高估资产虚增利润。
(二)从对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处理上,新《企业会计制度》与旧行业会计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资产的真实性。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企业在以后的会计期间收益的,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而旧的行业会计制度则无此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另外在对开办费的处理上,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开业当月一次性计入损益,而旧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从开业的当月起在不少于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因为就拿开办费来讲,实际上只是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不是实际的资产,也不会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产生收益。
二、负债方面
在新《企业会计制度》中进一步明确了或有负债在会计核算中的地位,在核算中涉及符合新《企业会计制度》中或有负债确认条件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要作为一项负债反映,这与旧的行业会计制度相比更加符合谨慎性原则,更能指导投资者做出合理的选择,因为或有负债在将来很可能变为企业的一项真实的债务,造成资产的流出。同时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不再运用公允值的概念,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一些不符和我国国情的规定进行了修正。
三、收入方面
新《企业会计制度》与旧的行业会计制度相比在收入的确认上更加注重谨慎性原则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
如:当企业所提供的劳务不能可靠的估计时,新《企业会计制度》就明确规定了收入的确认额不能超过预计可能得到补偿的已发生成本额,并且规定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时,应将预计损失计入当时费用,另外对于企业发生的或有收入,在此项收入来实现前不得作为收入处理。所有这些新规定对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来讲都是非常必要的。
四、成本、费用方面
从成本费用来看,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别并不很大,只是新《企业会计制度》较旧的行业会计制度来讲,对成本费用的内容项目的划分上更加严格,对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范围上扩大了些。例如:提取各项坏账准备,企业出售住房的损失等。所有这些都对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固定资产;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定义固定资产时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在实际应用时却仍存在差异。例如,在增值税法规定中的固定资产与企业会计法则中的固定资产内涵不同等。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是其最终目的的不同,其所遵守的原则也有所区别。这些差异必然会导致二者在处理问题中存在的差异。了解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差异,利于企业金融工作的开展,本文将对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内容进行分析与阐述。
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在固定资产中存在差异的原因
1、会计制度的谨慎性原则和税法据实扣除的原则差异
金融企业在处理不确定因素时,应具备职业判断精神,具有一定的谨慎性,充分考虑到各种风险与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收益,也不低估费用或者负债情况。主要体现在对各种不是资产所作的计提减值准备,企业根据会计制度中计提的资产来减少准备金,减少了企业的收益,而会计根据其谨慎性的原则所提取的减值准备金,在税法的原则中是不能再税前扣除的。因为税法中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也就是任何费用或者损失的产生除非确实是真是发生的,如果在无法确认的情况下申报扣除有可能被认为是偷税。企业各种计提减值的准备,主要是根据其职业判断所作的估计,而这种估计并不是真实发生的,因此税法中是不允许扣除的。
2、会计的重视实质原则与税法的法定性原则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新的会计核算总则,该项原则规定了,当交易的实质与法律形式有差别时,会计人员应根据实质情况而不是法律形式而进行核算及反映。而税法中则遵循的是法定性原则,因此二者之间在企业利润总额及纳税额之间产生了差异。例如,企业的各项计提减值资产除了在国家税法规定外,不能再税前扣除,而企业在处理待处理的财产损失时,经过企业申报后、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税前列支。在处理这些差异时,我国主要是采取会计制度与税收分离的工作方式,也就是在实际工作时,当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则不一致时,核算时以会计制度为准,纳税时再做相关调整。
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1、获取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差异
1.1对购置及自建的固定资产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最重要差异就是对固定资产试生产中的处理方式不同,但是自行购置或者建设的财产则不需要调试即可用到的固定资产,在税法与会计制度中则是规定一致。另外,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由外商投资的企业,由于采购国内的设备而退还的增值税款,直接抵退了固定资产入账的价值。但是在我国《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中,则规定当企业获得国家性的财政补贴时,应该并入到实际收到该笔补贴收入的年度所得税中。因此这部分补贴应该作为一笔收入而缴纳所得税,这是一个重要差异。
1.2融资租赁而产生的固定资产:
在税法中,依照这部分资产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金额,再加上保险费、运输费、调试费及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的利息与汇兑损益等的价值。而企业会计制度则是从合同生效日开始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及最低租赁付款值中较低的一方,作为入账的标准。加入融资租赁的资产在企业的总资产总额中小于或等于30%,在租赁日生效起,企业即根据最低的租赁付款数额,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俄价值。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考虑到计价的合理,而税法则更注重会计管理与会计实践的折现。
1.3通过批准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在税法中,对经过批准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还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般是按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形式处理,也就是将其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但是在会计制度中,则是按照单位账面上的价值以及运输费、保险费、调试安装费等附加费用作为原值,二者之间有所区别,要注意调整。
2、对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差异
2.1提取范围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除了已经提出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还有规定可单独估价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之外,企业中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包括没有使用、不需要使用的固定资产,但其中不包括经过更新改造或者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
在税法制度中,对于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固定资产,在原则上则是其与取得的收入无关,不得计提折旧。
2.2折旧提取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中,可采用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这就提取方式,但是税法中则采取直线折旧的原则方法计算折旧费用,在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中,不能使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而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则是采取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综合法,具体方法以企业的规定为准,同时应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一旦税务机关发现有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条件,则立刻调整纳税方式。
2.3折旧年限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折旧年限的规定相对宽松,主要对企业中的固定资产的目录、分类方式、每一类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年、估测净残值、折旧方式等,都应编订成册,再通过固定大会或者董事会等相关管理机构的批准,再根据法律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在税收中,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有明确规定,例如房屋及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以及轮船、火车之外的运输工具(轮船火车的折旧年限为10年)、生产工具等为5年。
2.4固定资产残值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残值的确认仅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经理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即可生效,而税收制度中,为了避免企业随意减少残值的比例,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的额度,在企业计算可以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值时,将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统一定为5%。
3、有关固定资产改良及维修费用的差异
有关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这一点在税法及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基本一致,都是按照固定资产原本账面的价值,再加上由于扩建、改建等形式而发生的支出费用,再减去在扩建及改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作为最终的入账价值。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可计入到成本费用中,若数额过大可采取两年内分期 摊销的方式,但是在税法中则要求企业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支出应在当期扣除。如果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支出尚未提足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对固定资产的维修满足了支出的标准,那么所产生的费用应列入到资本性支出中,不能再税前一次扣清,应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三、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影响及对策
1、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在企业的金融工作中,会计应遵守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处理账务,在纳税时则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于二者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差异,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及税收的遵从成本。由于一些差异比较复杂,转换时计算繁琐、调整困难,造成一些纳税人无意识中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可能发生少缴税款或者漏税行为,将会面临罚款的风险。
从企业的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可知,缴纳税款的金额远超过企业会计的利润,为金融企业带来了严重的赋税压力,持续发展的经营能力得到考验,其竞争力也会受到影响。
2、对税务部门产生的影响
由于存在的政策差异,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税法与企业会计之间的差异而发生偷税漏税或者逃避纳税的行为,这就为税收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税务部门为了确保按时、足额的收取税款,以防止税款的流失,必然要加大监管的li力度,这在无形中增加了税务部门征税的成本,再加上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巨大差异,对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是不小的考验。
3、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调节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企业的金融工作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展,那么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会产生一定影响。税收是以会计信息作为基础,而会计提供的信息也是纳税的重要依据。因此,税法不能独立于会计原则而存在。同时,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的目的有所区别,它们之间的差异性不可能完全消失,只能控制其差异不能盲目扩大,并开展适当的调节工作。
目前,我国政策已开展了对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之间的调节。对企业中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及抵债资产的减值准备,税法应承认会计准则的数据;对于企业中的捐赠支出,应考虑与其他行业一样实施税前扣除的标准;对企业计提的三项费用和工资允许税前扣除。
由上可见,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存在是必然,但是通过一定手段的调节,既能满足我国税收法规与国际化接轨,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又利于奠定企业的基础,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真正做到内外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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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确实无法支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将其计入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2.接受货币性捐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接受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3.接受非货币性捐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接受非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准备,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均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基本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获得的试车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价值冲减基建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上述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
5.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应按产品成本价结转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应按产品售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会计制度规定作为费用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罚没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因违反、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以及被没收的财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 向非机构借款费用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支付关联方借款利息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内资企业工资、薪金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资、薪金计入相应的费用,除工程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从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外,其他生产、管理、销售人员工资均据实计入当期各项费用。而税法规定,如果公司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经费支出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14%、1.5%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当期各项费用。而税法规定,上述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则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超过规定的计提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捐赠支出超出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捐赠支出均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另有规定),超出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均不准予税前扣除。
7.业务招待费超出标准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据实列支管理费用。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出标准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营业费用。而税法规定,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无限期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场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占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出比例的广告支出可在无限期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0.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9.赞助支出。《制度》规定,赞助支出属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广告性的赞助支出的税前列支办法参照广告费的办法,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0.佣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佣金支出计入营业费用。而税法规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的佣金才能税前列支:(1)有合法真实的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1.担保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担保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自己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还清贷款而由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12.权益法核算联营企业损失。《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符合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对联营企业投资,如果联营企业出现经营损失,公司应按其占联营企业的份额和联营企业的损失,所享有的损失计入投资损失。而税法规定,联营企业的亏损应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不能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因此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3.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用,应当在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性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税法规定,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平均摊销,多摊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4.固定资产折旧超出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折旧年限、折旧,并按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各方备案就可以实施。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计算,并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逐级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会计折旧超出税法允许计提折旧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值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和预计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计提折旧不能进行税前列支。
按会计制度规定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1.公司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2.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符合权益法核算条件的按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和被投资企业的利润计算出应享有利润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上述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3.三废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用三废形成的收益计入当期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4.技术转让收入未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技术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规定进行技术转让,或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按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短期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差异
(一)企业持有短期投资期间所得利息或现金股利的账务处理差异
新旧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持有短期投资(股票、债券)期间获得的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或利息外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是否作为短期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这一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表现在:
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持有短期投资期间收到的除去在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之外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直接作为收到当期的投资收益处理。相应的账务处理为: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上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相同,公司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利息,直接计入当期实现的投资收益。相应的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
3、新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现金股利、利息等收益,不确认投资收益,而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相应的账务处理为:企业在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对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之外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
(二)企业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实现的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差异
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不要求企业在持有短期投资期间对短期投资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因此,在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时,企业只需按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收到款项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公司在待有短期投资期间应对短期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同时调整当期投资收益。公司在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时,按实际成本转账,但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务处理时,只需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科目;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对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予以调整,当期投资收益的净额。
3、新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持有短期投资期间应对短期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在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计算当期的投资收益时,要同时结转该项投资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务处理时,按实际收到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差异
(一)关于是否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差异
新旧企业会计制度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方面的差异在于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是否对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不要求企业在持有期间对长期股权投资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处置时也不需考虑长期投资减值因素,直接按处置时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即可;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制度则明确要求企业在持有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处置时需考虑长期投资减值因素,结转该项投资对应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余额,以正确计算处置该项长期投资的收益。账务处理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长期投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余额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时取得的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差异
对于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制度》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两者都未考虑“清算股利”的相应,而新企业会计制度则对此作了规定: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账务处理上,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长期债权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差异
相对而言,新旧企业会计制度在这一方面的差异较小。《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以调整企业持有债券期间各期的真实利息收益。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溢价部分,贷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企业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不考虑减值准备,也较少考虑企业中途处置长期债权投资的情形,因此只需在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规定:
1、企业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当新会计准则出台之后,从企业层面上看,执行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意味着这两项制度将逐步退出中国企业会计核算的历史舞台。因此在企业层面上来说,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将由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构成。
基于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保留原有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对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有益补充,不仅有利于降低小企业会计活动的交易费用,而且还有利于降低新会计准则制定、实施的交易费用,增强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经济效用。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交易费用;新会计准则
一、交易费用理论与会计制度之间的联系
根据科斯第一定理如果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成立,会计制度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为既然不管产权归谁,资源配置都会实现最优,那么,原有产权主体的产权即使被别人剥夺,也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比如,企业某一利益关系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债权人)的信息获取权为零,只要为达成信息获取这一交易过程的成本为零,他就可通过反复试验多种方式的交易(诸如谈判、收回投资自己经营、提供信息转让费等),以确立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信息“买卖”方式,从而使资源总体呈最优配置。由此可见,作又保护产权、反映企业产权关系的会计制度,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前提假设下,也就失去其特定的存在意义。但事实上,现实世界是一个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任何一项交易都或多或少需要一定的易用,因此,科斯定理实际上从交易费用与产权制度的关系上反证出会计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
根据科斯第二定理,究竟制定何种会计准则,选择的依据是交易费用的高低。就特定意义而言,会计具有管理功能,会计活动是一种管理性活动,也是一种交易,即管理交易。会计制度是规范会计活动的,因而会计活动就是在会计制度这一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活动,会计活动的成本就是交易费用。不同的会计制度下,会计活动的交易费用也不相同,应该选择使会计活动的费用相对最低、最有益于企业经营管理的会计制度。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在物价涨落幅度不大、对企业经营不至构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是采用更为精确地反映物价变动的会计方法,抑或不予反映;或者,当物价变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具有一定的影响时,是完全采用新的方法全面加以反映,还是在原有的会计方法之外补充提供一些物价变动影响的信息,其选择主要取决于各自的交易费用(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的高低。同样,对折旧、存货计价等多种会计方法,都存在着类似的选择问题。
而科斯第三定理则告诉我们,会计准则本身的制定、实施也是有成本的,因而这种制度成本的高低,成为我们选择制定何种制度、如何制定以及如何实施等的依据。比如,在确定选择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是指导性的还是强制性的,就需要综合考虑这两类制度各自制度成本的高低。一般而言,强制性原则由于其强制执行性,制定与实施的成本相对较低;反之指导性制度的权威性来自其科学性,执行又要借助多方监督,其制定与实施的成本相对较高。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强制性原则也因为其强制执行性,因而其实施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的可能性及可能的影响相对较大;相应地,指导性制度的权威性建立在会计制度的科学性之上,所以它的实施产生负面效应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并且指导性制度更易于修订,而强制性制度的程序本身限制了对会计制度做出及时修订。一般来说,在经济环境稳定、经济业务变化不大的总体条件下,选择强制性原则,制度成本相对较低;反过来,在经济环境充满活力、变化大,经济业务类型多且不断创新的总体环境下,选择指导性推则,制度成本相对较低。
二、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于小企业会计的影响分析
在会计学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是针对会计实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原则为导向,后者以规则为导向。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一般领域采用会计准则来规范会计工作是大势所趋。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也是采用了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来规范会计工作。
但由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等具体国情的制约,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全面制定及推行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从而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长期平行并存的局面。
直到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执行新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模式才被“终结”,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
然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除基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包括小企业)以外,其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主要针对的企业依然是大中型企业而非规模以下的小企业。依据国家四部委核定标准划分的小企业(除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小企业)仍可继续执行原先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而无需强制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预见在新会计准则全面施行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企业层面主要将由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构成。
三、 新会计准则环境下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交易费用分析
从企业层面来看,规模以下企业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后,企业的会计核算强度小、会计核算难度低,所需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也不高,企业会计岗位亦无需分工很细,会计人员的劳务支出相应较少,使得企业在会计核算成本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然而,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本制度只适用于国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当上述企业开始对外筹集资金(即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或经营规模扩大后,将不能再使用该制度,需要进行制度的转换,即要用《企业会计制度》替换《小企业会计制度》(今后将是新会计准则)。因此,对于那些将要突破小企业性质的企业来讲,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暂时的,以后必然面临《小企业会计制度》向《企业会计制度》(今后将是新会计准则)的转换。而进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转换时,需要做一系列复杂的处理工作,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将可能涉及到会计的追溯调整,从而削弱前期制度选择所带来的优势,增加企业当前的转换成本。
另外,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还规定,即使那些符合那些《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也并非一定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样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制度》(今后将是新会计准则)。
那么当企业面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诸多限制以及今后制度变革风险的情况下,将会如何处理制度选择问题呢?《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前景将会何去何从呢?
根据传统经济学中的生产者行为理论及规模报酬理论,作为理性的市场经济个体,企业必将寻求最优规模及利润最大。之所以现在处于小企业状态,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产品市场上需求较少,只能采用小规模经营方式。这种成因下的小企业将长期保持其性质不变;二是正在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还未达到最优规模,有发展余地,未来将突破小企业的性质成长为大中型企业,而目前处于小企业状态。前者属于自然垄断且规模较的企业,可以简称为稳定型的小企业;后者尚处企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可以简称为发展型的小企业。而根据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我们又可将发展型的小企业分为:处于成长期、有望迅速发展的扩张期小企业和处于初创期、至少需要两年以上时间才能步入中型企业行列的初创期小企业。
基于上述分类,依据科斯第二定理,笔者得出:稳定型和初创期的小企业,能够长期处于较小的经营规模,其会计活动具有前述典型的小企业会计特征,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能够使其会计活动的交易费用相对较低,从而有益于企业经营管理;成长期的小企业会计活动具有向大中型企业会计核算形式转变的趋势,考虑到制度转换成本等因素,从企业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今后将是新会计准则),从而使企业长期会计活动的交易费用相对较低,有益于企业长期的经营管理。
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2004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3年我国有196222个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其中小企业为172591个,占企业总数的88%左右。并且依据经验数据,我们不难推测其中大部分小企业的成长将是比较艰难的,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将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依靠自身资金谋求发展,并保持相对较小的经营规模之下。因此,勿庸置疑,初创期小企业将是小企业中的主流企业。因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存续对促进我国规模以下企业经济的发展有其长期的价值和意义。
而科斯第三定理则告诉我们,会计准则本身的制定、实施也是有成本的。因而,从另一方面来说,保留原有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新会计准则制定的难度,而且可以减少新会计准则实施的费用。
综上所述,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保留原有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对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有益补充,不仅有利于降低小企业会计活动的交易费用,而且还有利益于降低新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交易费用,增强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经济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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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求,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保障其核算和监督职能,我国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保障税收、稳定经济、规范小企业管理行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健全会计标准体系等方面都存在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保障措施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些小企业的发展也非常迅速。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离不开数量众多的小企业,这些小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股力量。加强对小企业的发展,就是加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力量。对于扩大社会就业、提高国家的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创建新型的国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小企业经济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1.1 《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背景
1)要加强小企业的管理,使小企业快速的发展,需要为小企业提供制度保障,因此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
随着小企业的发展,其力量越来越大,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种力量。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更需要加强对小企业的管理,促进他的发展,这是关系社会和民生的重大战略任务,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出台一些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
2)税收征管的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需要一项制度来做保障,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这一保障。
因为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税务部门对他大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一般的企业,税务部门对一般企业采用的是查账征税。所以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来加强税收的征管,实现税负的公平。同时,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不是依据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同样是因为小企业财务报表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银行的监管部门认为,要提高小企业的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使他成为商业银行贷款的重要依据,就更需要会计准则提供制度保障。
3)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健全企业会计标准的体系,需要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来做保障。
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大多数企业中实施,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而在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其中有些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小企业的业务特点和管理的要求。会计人员对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感到无所依据,急切需要制定一部小企业会计准则来适应小企业特点。
4)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也是借鉴和吸收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内容,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
1.2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1123” 。第一形成一个体系,第二统一一个范畴,第三服务两个对象,第四协调三大关系。
1.3 《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意义。
会计准则的实施,加强了小企业的内部管理,相关人员办事有据可循,使小企业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加强了小企业的税收征管,使小企业的税负更趋向于公平;加强了小企业的贷款的管理,改善了他们的融资环境,降低了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的经济秩序、遵循了自然规律的发展,使政府的经济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维护了社会公平与效率,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2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不同之处
2.1 两者规范的目标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其次也规范了会计主体的披露问题。小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主要是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首先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才能有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
2.2 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在性质方面有很大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而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的范围较广泛,适用于所有的企业。
2.3 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
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是规范目标的不同所决定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定性”的规定,也就是对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问题。例如在准则中有这样的词语:该项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记到哪一个会计科目,应该会计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非常具体,可见,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会计准则规定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而会计制度具体规定的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
2.4 两者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可操作性强弱程度的不同问题,对会计人员自己的判断能力要求非常高,要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用知识解决问题,而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比较低,没有什么特殊要求。
2.5 两者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属于同一层次的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制约着小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其层次关系是这样的:会计法属于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第二层次,第三层次是会计准则,第四层次是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
3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1)有些会计处理方法不妥当,没有结合实际的情况,对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方面不利。
(2)《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能正确反映企业成绩,会误导企业管理者做出不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企业当期的成绩,甚至有可能影响未来,不利于小企业的正确决策。
(3)与大型的企业相比较,从规模、资金、政府的支持的程度等方面看,在竞争中都处于弱势,小企业的生存压力很大。
(4)小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利,进行违规操作,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能解决这些缺陷,要规范小企业,必先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
4 总结
小企业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财务机构设置不太合理,人员素质偏低,基础工作薄弱,因此,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为小企业的发展而提供的,是小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可缺少的力量,我门应该大力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发展小企业对于扩大就业、提供就业的机会、提高经济的迅速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还有经济效益的提高,社会的和谐稳定也离不开小企业的发展。因此,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从会计信息方面看,增强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财政部门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
《小企业会计准则》从我国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与我国税法保持了协调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有序的衔接,是为我国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企业会计标准。这项准则的实施,有效地促进我国小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