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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右心室心肌梗死发生率低,80%由右冠状动脉主干血栓闭塞引起,仅20%由左冠状动脉回旋支血栓闭塞所致,因为右心室与左心室下壁、后壁常由一支冠状动脉供血,故急性右心室心肌梗死常合。并下壁和后壁心肌梗死,很少单独发生。急性右心室心肌梗死患者1例,报告如下。
病历资料
患者,男,45岁。无明显诱因出现上腹部疼痛12小时来诊,不伴有恶心、呕吐、腹泻,在院外治疗无明显好转,门诊疑心肌梗死收住入院。既往无高血压、糖尿病史。体格检查:一般状况尚可,体温36.7℃,心率78bpm,血压149/110mmHg,心律齐,未闻及器质性杂音,腹部平软,无压痛,肝、脾未触及,四肢无异常。12导联常规心电图:窦性心率,心率69bpm,肢导联无明显异常,V1导联呈rS形,ST段弓背样上抬0.4mV,与T波融合呈单向曲线,V2呈RS形,V3~V6呈Rs形,ST段无缺血性改变,TV2~V6增高。加做右胸附加导联,V2R~V5R呈rS形,ST段呈弓背上抬0.2~0.45mV,STV2R与T波融合形成单向曲线,TV3R~V6R终末部浅倒置,V5R、V6R呈Qr形。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肌酶:谷草转氨酶109U/L,肌酸磷酸激酶863U/L,肌酸磷酸激酶同工酶141U/L,α羟丁酸脱氢酶269U/L,乳酸脱氢酶325U/L,肌钙蛋白(定量)。经抗凝,抗血小板,扩冠,改善心肌缺血等药物治疗病情好转。出院时复查心电图:窦性心律,心率88bpm,V2R呈QS形,V3R~V6R呈Qr形,ST段降至0.1mV,V3R~V6R基本恢复正常,TV2R-V6R倒置加深,余肢导联、胸导联无异常改变。
图2 出院时心电图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为依据,按照省国土厅要求,结合市经济社会实际状况,开展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工作。
二、主要任务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加快调查进度,提高调查质量,保持第二次土地调查利用数据和图件的现势性,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需要提供基础数据。着力解决土地变更调查体制、机制、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的问题,加快国土资源的信息化管理进程,实现土地调查信息互联互通、同步更新和成果共享,提高土地调查信息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全省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一)研究农村土地变更调查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共同责任机制。
1.通过对各相关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函的方式开展土地调查成果应用需求调研,利用各部门的调查资料拓宽土地调查信息来源渠道。
2.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建立以市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相关部门联动的共同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各相关部门达成共识,初步形成国土资源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3.在国土部门内部建立以地籍管理科为主,利用、耕保、规划、矿产、土地整理中心、土地监察和各乡镇国土资源分局参加的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常设机构,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各科室的职责和分工。
(二)研究农村土地变更调查机制,建立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各项制度。
1.建立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共同责任制:
(1)建立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每半年一次的农村土地变更调查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涉及农村土地变更调查的各项情况,协调解决各类相关问题。
(2)建立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信息通报制度:在各部门设立农村土地变更调查信息员,明确信息员联系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以便及时共享各相关部门的资料。
2.在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建立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各项制度:
(1)建立农村土地变更调查信息通报制度:各相关科室按月报的方式向地籍科提供各类农村土地变更调查信息,由地籍科对信息确认并及时进行变更。
(2)建立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实时动态监测制度:与各乡镇分局做好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各处的变化情况,有变化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证本周内变更并登记,月末结清本月变更情况,达到时时在监测,时时在变更的目标。
(3)健全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年度汇总统计分析制度:利用年度变更统计台帐,将年度变更情况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互相对比、核实并形成分析报告,做到实地、图纸、数据库、台帐的一致,在土地变更中做到不重、不漏。
(4)建立严格的土地变更调查监督、检查制度:将土地变更调查监督、检查制度纳入到年度各项目标责任制当中,对虚报、瞒报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5)建立严格的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由调查人员整理乡镇上报资料,外业调查人员与测量人员共同对有变化地块进行实地测量,绘制草图,建立台帐,并由双方人员共同自检,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将自检结果上报地籍科。
(6)建立严格的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资料保密和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在调查部门内部由专人管理档案,实行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严禁发生泄密事件,杜绝非法使用行为。
(三)研究切实可行的农村土地变更调查技术标准,在调查中规范农村土地变更调查技术程序。
1.建立从收集信息、外业调查、内业汇总、数据库变更、审核验收、网络上报的农村土地变更调查程序,测算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量。
2.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基础上,研究应用新技术,利用连续运行的CORS系统,结合双频RTK、GPS,灵活采用多种方法实现实时高精度数据采集,提高野外调查的工作效率和调查精度。
3.抓好农村土地变更调查电子数据的管理,严格数据录入程序,保证数据录入质量;设定数据访问权限,实行分级访问及访问审批制度;定期对电子数据进行安全检查,保存系统日志,进行数据备份。
4.利用省厅统一软件,初步建立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的县级数据中心,并在应用中对软件开发提出用户需求;利用数据库对比分析本次农村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之间的差异,研究数据衔接办法,促进成果应用。
三、技术路线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围绕农村土地变更调查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在有关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全面开展土地调查成果应用需求调研,明确职能分工和工作流程,拓宽信息来源渠道,探索并建立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各项制度。综合运用测绘、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形成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农村土地变更调查技术流程,对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地块跟踪监测,时时调查农村土地地类、面积、权属和利用状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农村土地调查和基本农田调查数据库,始终保持土地调查成果图件、数据与实地一致。建立县级数据中心,利用省政府专网网络平成与省国土厅广域网连接,应用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及数据交换系统,实现原始数据和变更数据网络上报、信息共享,形成“省、市(州)、县”三级网络互联互通。
四、农村土地变更调查的主要内容
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查清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间全市农村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等变化状况,更新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做到图件、数据、实地相一致。
(一)查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重点查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由利用科、耕保科、规划科、土地监察大队等相关科室将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包括本年度“以租代征”)的用地批件及成果图件移交一份至地籍科。地籍科按照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二)查清非建设用地变化情况。通过实地调查,查清本年度建设用地以外的其它地类的变化情况,重点查清新增耕地的来源情况。
1.对开发、复垦、整理土地的调查。土地变更调查中,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将未利用地或其它土地变为耕地的,应由土地整理中心将验收后的文件及图件资料提交给地籍科,由地籍科实地复核后录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对于农民自主开发或整理出的耕地,应由乡镇分局工作人员调查后上报地籍科,按照变更调查的程序进行变更统计。
2.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调查。土地变更调查中,因种植效益原因由耕地改为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的,为农业结构调整范畴,反之也属农业结构调整。此项调查应先由农业、牧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将农业结构调整土地的变更信息提供给地籍科,并应提供相关批件,地籍科按照实际土地现状依据变更调查的程序进行变更调查,该项用地的调查属可调整地类的调查,应按可调整地类调查、汇总。
3.生态退耕用地的调查。土地变更调查中因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应由农业、牧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将态退耕土地的变更信息提供给地籍科,并应提供相关批件,地籍科按照实际土地现状依据变更调查的程序进行变更调查,该项用地的调查属可调整地类的调查,应按可调整地类调查、汇总。
4.关于灾毁耕地调查。对于水冲、沙压、山崩、泥石流、沟蚀、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三年内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应由乡镇国土分局了解实际情况后上报地籍科,地籍科按照变更程序调查、汇总,并在《分析报告》中进行说明。
5.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调查。对于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认定后,作为补充耕地的园地,由整理部门将资料上报地籍科,地籍科按照变更程序调查、汇总。该项用地的调查属可调整地类的调查,应按可调整地类调查、汇总。
6.对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调查。除因突发性灾毁外,原则上不允许将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由于长期气候等因素,土地利用现状属实,且较大面积确需变更的,须在变更调查工作开展前,由相关部门向国土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包括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拟变更地类统计表、相关部门论证意见及有关情况说明等,经州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纳入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
7.“七项单独标注”用地的调查。根据《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补充规定》第四章的要求,对《规定》中“七项单独标注”的用地进行单独标注统计。
五、工作步骤与进度安排
(一)2010年6月,准备阶段:制定本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厅审核,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人员培训。
1.制定方案。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实施方案》并报省厅审核。
2.成立试点领导小组。根据省国土厅要求,成立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工作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工作。(办公室由外业调查组,数据测量组,内业数据组组成)
3.收集资料。根据联席会议或信息通报制度收集各相关部门和国土部门内部的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数据及外业调查记录手簿等相关资料;有关退耕还林的图件(设计图、验收图等)、数据(计划数、完成数、验收数)、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及实际用途,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成果验收等资料(图件、数据、报告等)以及农业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等相关资料;最新的行政权属界线资料、各类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用地批准文件等。
(二)2010年7月,调研阶段:向各相关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函,明确本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形成工作机制。
1.对各有关部门及局内部相关科室发放征求意见函,全面开展土地调查成果应用需求调研;
2.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会议)
3.明确国土资源局为主,林业、农业、水利、畜牧、民政、交通、统计等各部门协助的共同责任制。
4.明确本部门内的职责和分工,乡镇一级建立以各乡镇国土分局为主,各村村民委员会等为辅助的联动责任制。
5.建立村级土地利用现状挂图、台帐统计制度,实行土地变化的动态监测。
6.建立内部日常工作制度。乡镇分局每七天巡查一次及时测量,整理资料上报变化情况,达到周清,月结,季度上报。
7.土地变更调查办公室根据上报资料汇总分析变更调查数据。
(三)2010年8月—2011年4月,实施阶段:全面开展市的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工作,建立县级数据中心,完成与省厅广域网连接。
1.外业准备工作。制定外业调查方案,准备外业调查相关工具;研究不同情况下测绘技术问题;制作外业调绘工作底图;选择一个乡(镇)开展试点,结合试点工作对参与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作业人员熟悉调查技术规程、掌握调查工作方法。
2.地类核实、调查。根据上报资料,对新增审批项目导致地类变化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对有变化的地块进行实地测量并采集数据,对图斑变化情况,采用不同方法进行测量,对测量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各类方法的可行性。
3.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按外业调查记录内容要求,将外业调查内容记入调查记录表,填写字迹必须清晰。
4.内业整理。
(1)利用外业调查数据,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要求,更新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2)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3)利用管理软件完成面积量算、汇总各类土地面积、建立相关台帐。
(四)2011年5月—6月,总结阶段:对本次调查的成果进行自检,待自检后由省技术指导小组对本次调查的成果进行验收,同时建立省、州、市(县)互联互通的土地调查信息同步更新和成果共享机制。
六、文字报告编写
编写完成《市有关部门需求调研报告》;《市国土资源管理需求调研报告》;《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工作报告》;《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技术报告》;《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制度研究报告》;《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分析报告》。
七、提交农村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一)图件成果。
1.由土地利用数据库系统输出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县、乡(镇)、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数据库成果。
1.县、乡(镇)、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数据;
2.土地权属面积统计数据;
3.外业调查原始数据,外业调查手簿。
(三)文字成果(含电子版)。
1.《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技术方案》
3.《市有关部门需求调研报告》;
4.《市国土资源管理需求调研报告》;
5.《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工作报告》;
6.《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技术报告》;
7.《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制度研究报告》;
8.《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分析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与宣传。
1.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一项技术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的基础调查工作,应有强有力的领导支持和技术保证。为此成立市土地利用农村土地变更调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协调各方面关系,落实农村土地变更调查经费。领导小组下设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实施。
2.制定土地变更调查宣传工作方案,在报刊、广播、电视和局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宣传报道。
(二)经费保障。本次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所需资金总数达50万元。在省拨付试点经费10万元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争取以充足的资金保证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质量保障。
1.农村土地变更调查检查验收分两步:一是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工作检查验收,二是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内业即数据库更新检查验收。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工作需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内业数据库建设工作。
【论文摘要】盈余管理就是企业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调整或控制,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上市公司通过会计估计的变更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并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这种现象在中国资本市场屡见不鲜。本文对此进行实例分析,提出政策建议,以杜绝管理层利用会计估计变更进行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是目前国外经济学和会计学广泛研究的课题。对盈余管理的概念,会计学界存在着诸多不同意见,从以下两个权威性的定义可以看出盈余管理的基本涵义。
一是美国会计学家斯考特(William·K·Scott)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在GAAP‘GENERALLYACCEPTEDACCOUNTINGPRINCIPLES’的缩写,翻译为公认的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二是美国会计学家凯瑟琳·雪珀(KathehneSchipPer)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
根据以上两个权威性的定义可以看出,盈余管理主要具备这样一些涵义:第一,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它包括董事会和经理成员。尽管董事会和经理成员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并不完全一致,但他们对企业会计政策和对外报告盈余都有重大影响,企业盈余信息的披露由他们各自作用的合力所决定。第二,盈余管理的客体是企业对外报告的盈余信息(即会计收益)。在雪珀的定义中,盈余管理不仅仅指对会计收益的调整和控制,而且包括对其他会计信息的披露的管理,但是对会计收益以外的财务数据的操纵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它所具有的经济后果相对而言要小得多。如果将其纳入盈余管理的范畴,反而会影响对盈余管理本质的把握。第三,盈余管理的方法是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综合运用会计和非会计手段来实现对会计收益的控制和调整,它主要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收入的确认,交易时间的改变,合并范围的变化等。第四,盈余管理的目的是盈余管理主体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中又包括管理人员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董事会成员所代表的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综上所述,盈余管理就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GAAP(或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以满足利润管制为目的的盈余管理是我国上市公司最普遍的行为之一。会计估计变更行为是会计政策选择的核心内容之一。会计估计的变更通常与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尤其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经营形势严峻,微观主体的经营或多或少会发生一些困难,企业的应收账款可能会无法收回,坏账因此会相应增加。
上市公司定期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时候,如果会计估计设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就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或变更。因此,会计估计变更是周期性财务报表编制的必然产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外部信息使用人很难判断是否属于公司特定的盈余管理行为。
会计估计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延长或缩短以及计提坏账准备比例的变更。在2008年年报拉开序幕之际,笔者已经关注到变更会计估计的上市公司,如一汽夏利(SZ.000927)、济南钢铁(SH.600022)、胜利股份(SZ.000407)、ST华发(SZ.000020)、合加资源(SZ.000826)等等。比较典型的是广宇发展(SZ.000537)。这家上市公司修改了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期末余额百分比法及个别认定相结合的方法修订为账龄分析法与个别认定法。由于此项会计估计的变更,导致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少1.7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减少1.72亿元。为此,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值得注意的是,从披露的审计报告附表可以看出,该公司5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26.22%。审计报告明确指出:该审计报告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仅是处于职业判断,会计估计变更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那么,公司在内部控制或经营上的深层次的问题人们是无法获知的。显然,公司现在的管理层想把前几年被掩盖的问题暴露。为此,根据监管要求,该上市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并且采取了网络投票方式,从公开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看到,参加投票的前十名股东中有六名股东投了反对票。虽然股东大会通过了此项议案,但是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情况显示了股东们对会计估计变更的质疑。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在对会计估计的变更方面给管理层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准则》规定: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的更多经验以及未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对会计估计的变更的定义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与其经济效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笔者认为:盈余管理并不是一个贬义词,给管理层预留此空间也未尝不可,关键是看盈余管理的目的。从财务报表稳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一下对公司、对股东也是有利的。但是如果管理层不诚信,采用盈余管理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则是资本市场所不允许的。例如净利润低于奖金方案的下限,管理者就有可能进一步降低净利润。这样,下一年度得到奖金的概率就会增加。相反,如果净利润高于奖金方案的上限,管理者在计算报告利润时就会尽量去除超过上限的部分,因为这部分利润得不到奖金。只有当净利润在奖金方案的上限和下限之间时,管理者才会有增加报告利润的动机。此外,管理者在卸任之前通常会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调增报告利润,以获取最后一次高额奖金。同样,业绩较差的企业管理者在任期将到时,为防止或推迟被解雇,也会利用盈余管理来粉饰真实业绩。但是,一旦管理者的变动得到确定,管理者便可能降低当期利润,以增加未来盈利的可能性。在实行承包制的企业中,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以达到获取个人利益的目的的可能性更大。管理者报酬与会计利润挂钩的制度原本是用来消除股东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信任危机”,但实施的结果却事与愿违,非但没有消除危机,反而加深了危机。最终的结果是管理者通过盈余管理获取了巨大的私人利益,而股东、底层雇员却成了名副其实的受害者。
现在又值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年报之时,笔者建议对会计估计的变更监管要求增加以下内容,以便投资者增强判断能力,进而判断出哪些属于恰当的会计估计的变更,而哪些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不当。新晨
建议一:增强会计估计的信息披露内容。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应用指南指出:会计估计的变更需要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备。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第五章披露中并未作出要求,笔者建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明确要求在会计附注披露中增加该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
建议二:明确会计估计的审批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规定上市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2.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3.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但是,具体到哪些需要董事会批准,那些需要经理层批准并未明确规定,而且对未来影响数的判断基本是未经审计的,这样就会容易产生猫腻。
建议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往往含糊其辞,如金融危机、未来的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影响、原预计使用年限与实际存在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等,笔者建议在会计估计变更次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上一年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盈利情况影响的说明。
建议四:增加准则执行的监督环节,增强外部监管者的职业判断能力,准确判断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动机,并对盈余管理行为起到制约作用。外部审计师必须把信息的完整性放在首位,不允许以追求效率为借口,采用忽视效果的审计方法以取代必要的审计程序。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指出,错误包括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和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而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则属于舞弊行为。笔者认为:会计估计变更中的异常现象更值得人们认真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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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基本的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条 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条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第七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
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八)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十一)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十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十三)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十四)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本条(五)和(十)项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第九条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十一条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二)项或者第十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一)项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国际工程需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工程对工期、质量、效能要求非常严格,任何一项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都将面临高额罚款风险,费鲁工程合同罚款总额为合同额的15%,合1885万欧元。如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研读合同,把握对工程有利的索赔点、索赔事件,规避罚款风险、获得额外费用的补偿,成了国际工程风险管控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借助费鲁工程索赔工作经验,浅谈国际工程索赔管理。
关键词:
国际工程索赔工作实践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0 引言
费鲁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受地质缺陷、不可抗力事件、业主因素影响,工期延误6个月。根据合同,1#机组合同发电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实际发电日期为2013年4月24日,工期延误6个月。通过索赔,1#机组发电工期索赔6个月,与合同工期吻痕,彻底规避了延期罚款的风险,做到诚信履约。
除过地质缺陷、不可抗力事件外,由于工程师指令或者原合同未定义的项目需要实施而产生了多个工程变更项目,项目部以此为切入点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中期索赔业主同意费用补偿751万欧元,占合同总额的6%。
1 索赔报告框架
以《马里费鲁水电站工程变更报告》为例,简要阐述索赔报告组成部分:
1)第一章-总论:包括前言、当事人、工程内容、合同金额、主要信息、合同文件、工程变更事件总结、承包商声明8部分组成;
2)第二章-合同条款摘要:索赔报告中涉及的合同条款,按原合同语言摘录;
3)第三章及以后章节-索赔事件描述:每个索赔事件列一章节,每个索赔事件中包括总结、合同引证、事实描述、承包商权利的基础、额外费用的计算、支持性文件和资料六部分组成。
2 索赔流程
索赔工作流程如下:
主要流程说明:
1)索赔意向:一旦发生某个承包商认为具有索赔意义的事件,立即给业主发函,说明事件过程,阐述可能造成的影响,为以后的索赔埋下伏笔;
2)索赔准备:每个索赔事件收集资料、备案,以便在某个合适的时机统一进行谈判;
3)合同谈判:根据索赔意向与业主多次进行谈判,摸清业主的底线;
4)提交索赔报告:向业主提交索赔报告;
5)索赔谈判:就索赔报告,双方互相交换意见,承包商根据业主对于索赔费用及工期的补偿是否满意,若满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若不满意,需交由合同规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6)合同调解/法庭裁决:就索赔工作若不能与业主达成一致,首先由合同规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双方到合同规定的国际法庭,由法庭进行裁决。
3 费鲁索赔事件描述
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发生了承包商无法预见的工程变更,有些是价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的变更,有些是因承包商无法预见的地质缺陷导致的工程变更,有些是业主和/或工程师指示的变更,这些工程变更构成了额外工程。
除了工程变更,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地质缺陷、不可抗力等事件,对工程工期造成延误,增加了施工费用。以下是费鲁工程索赔事件的概述:
1)厂房和前池地质缺陷的处理:不良质地开挖造成的工期延误,增加开挖、抽水、垫层混凝土施工等费用;
2)尾水平台保护的索赔处理:合同外增加项目,增加开挖、混凝土费用
3)引水渠岩石裂隙地质缺陷处理索赔:断裂带,增加开挖、混凝土费用
4)引水渠及进水口底板增加排水孔的费用索赔:合同外项目,增加排水孔施工费用
5)引水渠渠顶地质缺陷处理:地质缺陷,增加混凝土费用
6)厂房轴线偏移的处理:工程变更,增加开挖及混凝土费用
7)厂房进水口检修闸门及门库费用:工程变更,增加闸门及混凝土费用
8)渠首左岸防护平台石渣回填费用:合同外项目,增加回填费用
9)弃渣运距变更补偿索赔:工程变更,增加弃渣运距费用
10)电网稳定性研究:争议项目,增加设计费用
11)2012年3月马里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工期延误,增加应急费用
12)2012年8月15日费鲁特大暴雨影响:超标暴雨,工期延误,增加抽水费用
13)下游尾水围堰垮塌:地质缺陷,工期延误,增加围堰施工费用
4 索赔立项
索赔是合同的延伸,它源于合同,一个索赔事件的成功大致要经过以下发展阶段:
1)合同探索阶段: 将合同与工程现状进行比对,与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单独提炼出来,进行专题分析,寻找可能产生索赔的切入点;
2)项目实施阶段:在合同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工程师指令造成合同的变更,及时掌握变更指令的证据(会议纪要、往来信件等),一定要确定指令的有效性,作为后期变更索赔的依据。从变更事件的发生到结束,整个过程资料收集必须齐全,收集的资料包括变更指令、施工部位、施工资源投入、工程量、施工照片、发票等;
3)项目后期查漏:有些索赔事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并不明显,在合同后期,要组织项目中层以上人员开专题讨论会,讨论可能的索赔事件;
4)不可抗力事件:凡合同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都会对工程造成影响,要特别重视这类事件,这是索赔工作中最容易获得补偿的部分。对于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一旦发生,要立即给业主发函,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依据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阶段,所有从事的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工作,及时给业主发函告知业主,所有这些工作原始资料整理必须齐备。
5 索赔报告的提交
一般选择在工程中后期,即将到达工程重大合同履约节点时提出索赔意向,先与业主讨论,达成基本共识后,再将索赔报告整理上报业主。
一份完整的索赔报告包括报告、附件资料、证明文件等,一旦与业主达成共识,尽快上报索赔报告,以免发生变故。
6 索赔谈判
在索赔资料提交后,有一个与业主的谈判过程,谈判原则为:抓大放小、避免罚款。在谈判中,证据充足的事件要紧抓不放;对于模棱两可的事件,费用又比较低的情况下,可以让步;对于重大罚款事件需积极争取避免罚款,尽量提供证据证明罚款事件的产生不是承包商的责任。
一旦索赔与业主达成共识,立即要求业主向银行申请费用,尽快跟业主签订补充协议,以便获得最终支付。
尽量利用原合同资金余量,提前获得一部分索赔支付。费鲁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除溢流堰工程为单价项目外,其余工程均为总价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赶工,优化了溢流堰施工方案,这样溢流堰工程量较原合同有所减少。项目部紧抓这一点,向业主提出溢流堰围堰费用及分水闸开挖费用两项费用补偿方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迫使业主利用溢流堰剩余结算款提前支付以上两项索赔费用,共计72万欧元。
7结语
在国际工程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经营理念日渐成熟,工程索赔也成了工程风险管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合同、熟悉合同,对索赔事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对不可抗力、工程变更等重大事件要有强烈的索赔意识。只有这样,工程索赔工作才能有所成效。
费鲁工程的索赔结果比较成功,但过程非常艰辛。任何一项索赔工作,从索赔立项到最终支付都经历了许多周折,都需要项目商务团队付出艰辛的努力。这就要求工程索赔必须持之以恒、任重而道远,没有捷径可以选择。
参考文献:
一、内部控制效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审计师变更的概念
1.内部控制效率的概念
企业为了使企业制定的目标计划能够顺利完成,使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达到预期的目标,并利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的回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而进行内部控制,而在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时,所体现的控制成效即为内部控制效率,企业的内部控制效率越高,就越能维护财产的安全,越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念
由于企业对内部的控制越来越重要,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因此,企业逐渐的开始进行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到目前为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了企业必要要做的一件事情。而何谓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关专家也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企业的管理层以相关的规范标准为前提,合理的对企业内部的控制情况进行评价,并且通过一定的方法形式将自身的控制情况传递给大众的一个过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可以分为四类,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部分、管理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其中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部分的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
3.审计师变更的概念
企业向审计师提供内部控制信息,审计师就这些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给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审计师的变更通常情况下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现象,如审计企业本年度的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该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是同一家事务所的时候,就是审计师的变更。其中根据审计师变更的影响因素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自愿性审计师变更、审计师辞聘以及强制性审计师变更三种。
二、内部控制效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审计师变更
1.内部控制效率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
目前对企业内部控制效率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国内外已经有了很多的研究。据有关研究表明,内部效率过低会对公司的财务产生不利的影响,审计师出于对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选择逃避审计的风险[1]。企业合理有效进行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准确无误并且与实际情况相符,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审计师不需要逃避审计风险,自然企业内部的审计师变更现象也会相应的减少。而当企业未能对企业内部进行有效的控制,内部控制效率不高,对于会计信息的采集、整理重视度不够,造成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对企业的财产安全进行有效的保护,最终导致的结果是财务风险不断的提高,企业就会出现审计师变更的现象[2]。除此之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比如利用何种方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如何使企业的经营活动顺利的展开,以及企业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等,企业的领导与外部审计师所处的立场不同,需要考虑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同,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就会产生分歧,在双方分歧较大的情况下,企业为了维护形象、加强管理控制等的原因,会对企业外部的审计师进行调整更换。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采集、整理企业的财务信息,确保财务信息的高准确率,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内部的控制工作,尽可能的使审计的风险降低,提高企业的控制效率,进而减少审计师变更的现象发生。由此可知,企业内部的控制效率越低,审计师变更越频繁,反之,企业内部的控制效率越高,审计师变更就越少。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际上是指企业将与自身内部控制有关的信息公布给大众的一种行为[3]。企业尽可能的将自身内部控制的信息详细地传送给审计师,以此来获得审计师对企业的信任。目前有很多的企业通过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与审计师进行沟通,审计师会根据企业披露的信息,向企业提出利于经营活动的意见,对于某些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来说,审计师通过具体的分析研究,分析出合理的鉴证报告,为企业走出财务困境提供有效的帮助。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所传递控制信息越有效,审计师评估的控制风险就会越小,减少了评估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阶段,从而节省了审计的时间和成本,向企业索取的审计费用也就相应的减少。企业更愿意用最低的成本来获取最有效的评估,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中和了审计师和企业之间的分歧和矛盾,进而减少了审计师的变更。
3.内部控制效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审计师变更
企业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起到加强企业管理、维护企业的财产安全的作用,同时企业为了达到一定阶段的目标任务,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需要加强内部控制,企业的经济效益有了很大的提高,将会使企业更愿意披露自己的内部控制信息[4]。据有关专家指出,要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的高效率,则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效率进行有效的监督,这项监督工作应该是长时间的、持续的监督,而不是短暂的监督,如何对内部控制效率进行有效的监督,则需要确立一个有效的实施办法,专家指出,仔细的研究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情况是监督内部控制效率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规范,要求企业必须要对企业内部的控制信息进行披露,并且还规定了相应的披露标准,对某些主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企业加以鼓励。企业提高内部的控制效率,会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更加完善,对企业的财产安全、经营管理等都有很大的帮助,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降低审计风险,此时审计师的变更的现象也会变少[5]。相反的,如果企业未能对自身进行有效的控制,内部控制效率低下,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就会缺乏完整性,不能向大众就企业的财务信息等与审计相关的内容进行一个很好的传递,审计师无法向企业提供一个有效的审计意见,加深了审计师与企业双方之间的矛盾与分歧,导致了审计师审计风险的提高,提高了审计师的变更率,进而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发展。
三、结束语
Abstract: This paper states regulations of the engineering change in the rul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ntity bill of calculating price of 2013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2013 quantity bill of calculating price or specification), and analyzes the positive effects that some specifications have on the contract execution on cost control.
关键词: 工程变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浮动率
Key words: engineering change;adjust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ice;bill of quantities;integrated unit price;floating rate of price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2-0057-02
0 引言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民法通则对合同效力做出了规定。规范明确工程价款调整的15种情况发生时,首先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然后分别对15种情况合同无约定,发生后如何调整工程价款做了规定。工程变更是这15种引起工程价款调整的情况之一。
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变化共分四个方面: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导致的措施项目费调整;③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的变化的价款调整;④工程变更删减工程的利润补偿。下面进行详细介绍四个方面引起变化的规范做法,以及工程变更的时效规定。
1 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图1)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对比08清单规范,明确规定报价浮动率,好处是:报价浮动率使得变更导致的新增工作的价格也具有招标时引入竞争机制获得的价格优惠。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导致的措施项目费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规范的相应规定确定单价的规定。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 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的变化的价款调整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比较08清单计价规范,该条规定是对不平衡报价的一种控制。对于高报价项目(P0P1×(1+15%)情况)给予15%单价奖励,但前提是低报价项目与奖励合计结果不超过原清单报价P0。
4 工程变更删减工程的利润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此条规定,对删减工程给承包商带来的利润损失给予补偿,同时也是控制发包人对工程删减的一项约束。但合理的利润补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最好是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利润补偿的办法或额度。
5 工程变更(价款调增)的时效规定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6 结语
清单计价规范,对清单计价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签定,有助于清单计价工程当事人更好的承发包、预结算,但参与各方必须重视清单计价规范的仔细研读、正确运用,才能更好地促进工程健康顺利的推进,才能更好地运用规范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关键词]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管理
1工程变更概述
(1)工程变更的含义。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必要条件。
(2)工程变更的分类。①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②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①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②承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③设计变更事项。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其他变更的程序。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
(3)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①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②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一是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二是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三是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一是为严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必须明确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除非确实需要,才能根据工程变更分级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严格遵循部、省各有关规定。二是各级工程变更设计的管理与审批必须以确实需要、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工程进展、节约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兼顾建设各方利益等为基本原则。三是工程变更项目不得将同一工程细化分解成多次、多项小额工程变更设计上报审批。四是在工程变更设计过程中,不得相互串通作弊,不得通过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批,杜绝工程变更设计中的各项腐败行为。五是提出变更设计申请时,必须随附完整的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即申请报告、变更理由、原始记录、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造价计划书等。六是对于工程变更设计,驻地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好第一关,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数据、资料严格审查所提工程变更理由的充分性与变更的必要性,合理、准确地做好工程变更的核实、计量与估价,切实做到公平、合理并按规定程序正确受理。七是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的审批应规定严格的时间周期,一般在7~15天内批复。八是工程变更设计经审查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复下达工程变更令,承包人应按变更令及批准下达的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并相应增减有关工程费用。
4工程变更的造价控制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各类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域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区域内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办学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在办学场所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含同意办学的备案批复,下同)不得用作除开展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必须通过媒体(报刊)办理遗失公告,15天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报告、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招生广告(简章)管理
第七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前置备案制度。各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前15天报审批机关备案。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经备案后,在教育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本区教育机构跨地区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持有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审批机关审核后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外省教育机构来我区招生宣传,需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手续,报招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范围。凡教育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自主散发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材料等都属于备案范围。
第九条所有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息服务网站(或网页),并公布招生广告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主要内容: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教育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招生对象(范围),教学地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地点,联系人、电话等。
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不能含糊其词,更不能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社会及受培训者的嫌疑。对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备案后擅自更改广告内容,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和电子文档;
(四)涉及有收费项目的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外省办学机构需出具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正式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章办学分立
第十二条因教学需要,允许在同一区域设立教学点,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十三条不得跨区域(如:区外教育机构到本区域办学的)设置教学点。需按设置新的教育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分立手续和条件。
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一)举办者提交学校分立的报告;
(二)新办学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租用场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协议),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新注册办学地址,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实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办学分立登记表。
(四)分立后的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3.教育机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的变更方案;
4.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5.变更登记表;
6.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变更报告;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还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3.变更办学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4.变更登记表;
5.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出,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经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新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意见;
5.变更登记表;
6.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交变更校长(负责人)的报告;
2.新拟任校长(负责人)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报告;
2.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租用场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协议),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凡变更注册地址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变更登记表。
4.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为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秩序和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校园和校舍。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教育机构在六个月时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视作新的办学机构的审批。
第十六条凡经过变更项目的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办学。
(一)根据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教育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教育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十九条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注销登记。
由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办学,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注销。
终止办学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终止办学申请书;
(二)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终止办学会议纪要书。
(三)财务清算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上交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按民办教育机构终止通知书要求办理其他注销手续。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教育机构组织中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根据民办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按年度提留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具体实施办法按《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执行,风险基金用于教育机构发生风险时,支付债务;发展基金用于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公办学校及财政性拨款教育培训机构的资产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在收费时,应将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应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可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自愿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退学申请必须注明退学人的姓名、学习报名日期、交费日期、交费金额、所学专业、退学理由、本人签名,如未成年学生,还需要有其合法监护人的签名。
第二十九条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二)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和实际使用的教材资料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培训费和其余教材资料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退费。
(三)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培训费、住宿费。
(四)在正常教育学习活动中,学校开学后,学员自行要求退学的,按同类公办学校的学员自行要求退学办法处理。
(五)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劝退或作开除学籍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章督导(年度检查)公示制度
第三十条实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教育督导检查公示制度。检查结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经督导检查,教育机构在一年内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视为停办。
第三十二条不接受督导检查,或者连续两次教学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教育机构,按停办处理。
第三十三条停办手续参照终止办学办理。
第三十四条凡是在办学过程中因违规行为而被取消办学资格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办学,如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办学。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按规定补办办学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许可手续,经告知仍不停止办学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取缔。
第三十六条教育机构年度检查。
(一)并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按时上交报告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材料和平时考察情况,年检情况通报,公布年检合格学校名单。
第三十七条对年检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限期半年整改):
(一)举办者资格、校长、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决策机构、学校章程不规范、不健全或出现纠纷较多,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的;
(三)违规招生广告(简章)的;
(四)变更事宜未经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的;
(五)未提交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六)规定期间内未参加年检或因故半年内不能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
凡暂缓办理年检手续的民办学校,在为办理年检手续之前,不得招生和进行招生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