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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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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制度

第1篇:社会治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资本;政府质量;市场化程度;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5)12-0045-08

当下中国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和环境风险积聚增长,探寻有效的环境公共治理模式成为解决当下中国环境问题症结的关键“药方”[1]。国外的理论研究已经指出社会资本在环境治理中能够“担当大任”,事实上,由社会资本所驱动的社区治理、民间治理等自发式环境集体行动在国外早已盛行,并产生了极为明显的效果。但是,在中国,相应的环境集体行动数量少、规模小、影响微乎其微,反倒是一系列的环境倒逼了政府环境治理行为和模式。进一步来看,近年来各地区环境群体性抗议事件成急剧增长态势,但是从实际的效果来看,有的群体性抗议事件催生了政府逐步的改善环境治理方式,有效的提升了环境治理绩效;而有的群体性抗议事件逐渐的演变成冲突性,在威胁社会稳定的同时,反而并没有及时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那么,这背后差异的原因又是什么?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中国的社会资本到底有多少、是否能够影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环境治理,其背后的影响机制是什么?本文以中国日趋加剧和受关注的环境问题为研究对象,从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视角,探讨中国语境下社会资本是如何影响到环境治理的

,提出并验证社会资本制度环境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关系的基本假说,并提出以社会资本机制促进环境治理的相关建议。

1研究基础与逻辑起点

1.1社会资本界定及其度量

社会资本概念及其研究范式的提出是当今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领域内容和方法上的重要突破,社会资本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一起构建了新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理论模型,并广泛地渗透到增长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环境资源经济学等各个学科分支当中。基于对以往研究的回顾和总结[2-5],社会资本不外乎包括四种形式:一是信任关系;二是互惠与交换;三是共同规则、准则和认同;四是沟通、网络与组织。

社会资本并不像实物资本那么容易发现、看出及测定[6],对于局外人而言实物资本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相比之下,社会资本几乎是完全不可见的,除非认真努力地去调查人们用以组织自己的方法及那些指导其行为的权力义务。

1.2社会资本、制度环境与环境治理

越来越多的证据说明社会资本对增长、公平、贫困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有重要影响[7]。许多环境问题,如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减少、污染都可以被称之为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困境[8]。尽管环境集体行动迫切需要,但是并不会自发对环境公共产品需求做出响应。之前的研究已经指出有两类因素在集体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好的制度和高水平的社会资本。事实上许多好制度可能属于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受到社会资本的影响。在环境治理中,社会资本可以通过共享信息、协调行动和集体决策三种机制影响到环境治理行为的交易成本,进而决定着环境治理集体行动的成败。这三类机制在个体、社区、地区和国家层面均能够发挥相应的作用。

在共享信息上,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信息的丰裕程度和对称程度决定着环境集体行动能否实施和成功完成[9]。环境集体行动的参与主体往往会根据所掌握的信息程度来选择行动的策略,一旦缺乏必要的信息或者知晓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其参与环境集体行动的概率将会大大降低,而且作为一项策略互动行为,还将蔓延式的影响到其他参与者的决策。沟通、网络和组织通常可以有效的传播信息、扩大信息的覆盖面,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大大提高环境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在协调行动上,在环境集体行动的过程中,行为主体并不会根据事先所设定的程序按部就班的参与行动,而是会在参与过程中根据信息的变化来不断的调整集体行动策略,不可避免的是在调整的过程中利益冲突会不断的涌现,此时,如果社会资本相对充足,比如拥有较强的信任关系、互惠机制以及公平有效的“游戏规则”,参与者之间冲突的可能性不仅会自发的降低,而且还会在其他社会资本的“干预”下得到进一步的缓解。在集体决策上,集体决策是公共物品供给和市场外部性管理的必要条件,环境集体行动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不断集体决策的过程,集体决策的过程往往也是意见达成一致的过程,意见一致的过程不仅受到决策规则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决策主体信任、互惠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信任关系、互惠、社会准则和沟通网络组织等社会资本都能够直接的影响到环境治理行为及其绩效。

假说1:总体上看,社会资本有利于环境治理。

1.3制度环境(政府和市场)和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

一个地区的社会资本越多并不总是意味其收益就越大,社会资本本身还存在着一个最优区间或者水平,社会资本必须与所处(依赖)的制度环境相契合。在现有的研究中,绝大多数将社会资本看作是一个褒义词,但是,从当今社会制度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社会资本中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要素在其中。如社会关系往往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形成政治上的裙带关系,在中国特有的政治和社会结构中,社会关系网络往往会嵌入到政治治理的等级结构中,使得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相结合,并进一步加剧腐败和不平等,继而影响到社会一般的信任水平[10]。不可否定的是,其中一些要素在制度不健全的历史时期中替代性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好比是非正式制度在正式制度缺失的条件下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各地区环境结果迥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所在地区社会资本过度或者社会资本不足所造成,如由于社会信任水平的下降、互惠机制的缺乏以及社会组织网络(互联网络)的推波助澜(恶意传播谣言、网络大V),打破一种和平式的抗议诉求,直接演变为群体性冲突或者加剧群体间的不信任,非但没有解决环境问题,反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进一步恶化了原有的社会资本基础。因此,我们提出第2个假说:

假说2: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之间可能存在着非线性关系,并不是社会资本越高、环境治理的效果越好,环境资本存在着一个适度水平;

推而广之,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的影响不仅受制于其自身的社会资本水平,而且还会受到所在地区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的影响。一方面,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资本的水平,较高的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有利于培育社会资本,抑制社会资本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影响着社会资本的环境效应,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必须依托于所处的环境,政府环境和市场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然,需要指出的,政府质量和市场程度可以直接的影响和作用到环境治理,本文所探讨的重点是这两类因素如何影响到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

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往往能够有效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民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产品和要素市场相对发展、中介组织和法律相对健全[11],这些都有利于培育、形成和积累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水平更高的地区,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相对较高、社会鸿沟相对较小、社会凝聚力较高、社会环境相对优越,公共服务还可以通过影响经济增长、人力资本积累而促进社会资本的形成与发展[12]。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当下中国少部分地区的环境上升为社会冲突还与所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和政府质量密切相关,尤其是后者,由于政府效率低下、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不均等,再加之与公众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和信息传递机制,会进一步加剧社会资本不足或过度所带来的各类弊端。对此,我们提出假说3:

假说3: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受制于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政府质量越高,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越大;市场化程度越高,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亦越大。

2社会资本测度

2.1度量方法:MIMIC模型

MIMIC模型的特性在于同时具有因的指标(cause indicators)与果的指标(effect indicators)。因的指标在SEM中即为外因潜在变量的测量指标,果的指标为内因潜在变量的测量指标,该模型可以得到所有因的指标和果的指标对潜在变量的影响程度。

MIMIC模型的结构决定了可测变量的选取将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本测度的准确性与可靠性。MIMIC模型本身只是提供了一个在合理选取指标变量之后测度社会资本的有效手段,至于如何选取指标变量更多的要依赖于社会资本理论形成和变化原因以及社会资本的综合影响,而且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使得指标的选取还必须立足于样本地区的实际。现有研究已经指出社会互动、文化传统、社会现代化转型、第三部门和政府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影响[13]。对此,我们选取了如下指标分别作为社会资本潜在变量的原因变量与指标变量,将12个指标分为四类:选择营商环境、全球化、收入差距来度量信任关系,使用就业状况、财政福利来度量互惠,利用财政风险和契约状况反映社会准则、规则和约束,选择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社会流通、信息共享和社会沟通来表示沟通、网络与组织。

2.2数据与测度结果

本文将社会资本作为隐变量,并充分考虑影响社会资本的原因,如全球化、收入差距、就业状况、财政福利、财政风险、社会组织和社会沟通等因素;并以营商环境、契约状况、社会服务、社会流通和社会共享作为指标变量,建立MIMIC模型,来测算社会资本的相对规模。

我们首先考虑一个封闭经济中的社会资本,从模型的最一般形式切入(不纳入全球化因素),逐步剔除统计不显著的指标变量和原因变量,根据卡方检验得到的概率值,近似误差均方根(RMSEA),调整后的拟合优度(AGFI)、标准化残差均方根(SRMR)等检验值,综合考虑并确定模型,并根据增删变量来调整模型的拟合度,选出最适变量结构。根据原因变量的估计系数,我们进一步计算得到18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2004-2011年的社会资本,由于我们主要测算所在地区社会资本相对总量,宏观层面的社会资本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稳定性,本文无意测算社会资本的人均水平。

从2004-2011年,全国平均社会资本分别为0.017 675,0.017 261,0.017 551,0.018 018,0.019 496,0.022 297,0.025 436和0.029 265,呈现出较稳定的上升趋势,从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的社会资本总量最高,西部地区其次,中部地区最后。

3模型、变量和数据

3.1模型设置与变量选择

在借鉴Hari et al.[14]和Papyrakis[15]等跨国和分地区面板数据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了社会资本的平方项,观察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是否存在着非线性关系。构建如下的基本模型:

其中,被解释变量EPI表示环境治理绩效指数,考虑到环境治理绩效的综合性,在参照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主要从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三个角度进行合成,具体包括环境污染指数(PI)、污染治理指数(PCI)和绿化指数(GI), 其中污染排放由人均工业废水排放量、人均SO2排放量和人均工业烟尘排放量构成,污染治理指标则由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SO2硫去除率、工业烟尘去除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环境治理投资等7个二级指标构成,绿化指数则由绿化率表征。采用主成分方法合成环境治理绩效指数,首先对各项二级指标分别作标准化处理,然后逐级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为各个二级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分别得到污染排放指数(倒数化处理)、污染处理指数和绿化指数,最后再次采用主成分方法为上述三个指数赋予相应的权重,最终得到环境治理绩效指数。

社会资本(SCI)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社会资本还可以分解为社会信任关系(ST),社会互惠(SM),社会准则规则和约束(SN),以及社会沟通、网络和社会组织(SCM)四类,社会信任关系、社会互惠,社会准则、规则和约束以及社会沟通、网络和社会组织同样采用主成分方法测算得到。X为引入到模型中的其他控制变量所组成的向量集,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口密度、教育和对外开放以及气温和降雨。为了进一步考察社会资本所处的制度环境对其环境治理效应的影响,本文的实证策略做如下安排:

在模型(1)的基础上引入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两个指标,得到:

本文中,按照各地区2004-2011年平均政府质量指数和平均市场化程度指数将186个城市划分为政府质量较高地区和政府质量较低地区、市场化较高地区和市场化较低地区。但是简单的按照自变量的相关标准对样本进行分组,难以准确的反映各种门槛变量对差异的影响。在非线性计量经济模型发展的背景下,新发展出一种新的门限面板回归模型(threshold-old panel regression,TPR),该方法针对上述两种分组方法的局限性进行了改进,不需要给定非线性方程的形式,门槛值及其个数完全由样本数据内生决定,同时提供了一个渐进分布理论来建立待估计参数的置信区间,运用Bootstrap方法来估计门槛值的统计显著性。

对于政府质量指数的度量,本文借鉴了现有文献的做法并考虑到地级市层面数据的可得性,主要从税收负担、公共品供给和产权保护3个维度来刻画地级市政府质量[16],用本年应交增值税/(本年应交增值税+利润总额)来度量所在地区的税收负担,使用文化、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来反映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并以产权保护作为地方政府所履行的职能。在市场化程度指数的度量上,使用民营化、特定行业就业和市场化指数来进行度量,民营化用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就业人数占总人口比重度量,特定行业主要是指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以及信息技术行业,最后我们使用了樊纲[11]所提供的分省市场化指数,并假定一个省内部各地级市共享该省的市场化指数。

3.2考虑内生问题的稳健性检验与方法选择

在关注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时,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模型本身所存在的内生性风险。在系统GMM方法中还将引入上述部分论证的外生工具变量共同组成工具变量集合。一方面,我们需要根据Sargan检验和差分误差项的序列相关检验来判断工具变量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进一步选择Wind-meiger所提出的改进的有限样本标准差估计实现对两步估计标准误的纠正,使SYS-GMM的两步稳健估计比一般估计更为有效。再加之SYS-GMM方法比较适用于时间跨度小而截面单位较多的面板数据,本文所选择的8年186个城市的面板数据恰好符合其特性。

3.3数据样本

本文选取了口径更为稳定一致的2004-2011年为研究的时间区间和其中的186座城市,共计得到1488个观察样本,原始数据主要来自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樊纲编辑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

4实证结果汇报

4.1基本结果

4.1.1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

表1汇报的静态面板数据模型的固定效应方法的回归结果。与假设1预期完全一致,社会资本可以有效的改善环境治理、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和绩效。具体说来,表1的模型(1)和模型(2)报告的是社会资本对环境污染影响的回归结果,社会资本与环境污染的关系显著为负,当社会资本水平每提高1%时,环境污染可能会降低0.28%,当引入社会资本平方项后发现,二次项系数为正,说明社会资本与环境污染之间可能会存在着U型关系,社会资本的拐点值为0.074 2,当社会资本没有超过0.074 2时,社会资本可以有效的抑制污染,当跨过该拐点后,社会资本对环境污染的抑制作用会趋近于零并可能还会加剧环境污染。模型(3)和(4)报告的是社会资本与污染处理关系的回归结果,我们发现,社会资本一次项系数为正,二次项系数为负,这表明,在一定的社会资本水平范围内,社会资本可以有效的激励和促进污染治理,社会资本与污染治理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倒U型关系,社会资本的拐点值为0.078 8,即过度的社会资本可能并不利于环境污染治理。模型(5)和(6)显示的是社会资本与城市绿化之间的关系,依然发现,社会资本与城市绿化指数之间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倒U型关系,社会资本拐点值为0.133,明显高于环境污染和污染处理回归中的社会资本拐点,这表明,社会资本在城市生态绿化方面可以发挥相对更为重要的作用。最后,在上述三类环境指标的基础上合成得到环境治理绩效指数,如模型(7)和(8)所示,社会资本可以有效的通过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和生态环境建设来实现环境治理绩效的提升,当社会资本水平提高1个百分点时,环境治理绩效指数会显著的提高0.538 2%,引入社会资本二次项后,其系数为负,虽然不显著,但是通过前面三个指标的综合判断,可以认为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倒U型关系,社会资本的拐点为0.054 8。

4.1.2不同类型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

进一步将社会资本分解为社会信任关系,社会互惠,社会准则、规则和约束,社会沟通、网络和组织,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基础上,考察各类形式的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及其差异,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我们发现,四种类型的社会资本在不同的显著性水平上促进了环境治理绩效的提升,具体说来,当四种类型的社会资本均提高1个百分点时,环境治理绩效分别提升0.26%、0.19%、0.21%和0.57%,单纯的从社会资本的内部构成来看,相比较社会互惠和社会准则规则约束而言,社会沟通、网络和组织以及社会信任关系对环境治理绩效的促进作用更大。不同类型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类型社会资本的特征及其与环境公共事务的耦合度所决定。

4.2社会资本、制度环境与环境治理

首先在原有基准模型的基础上引入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指数两个因素,发现(如有需要,回归结果作者可提供,下同),社会资本系数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但依然显著为正,同时还发现,社会资本的二次项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依然呈现出倒U型关系,与原有基准模型略有不同的是,社会资本的拐点值进一步增加,达到0.062 1,这似乎表明,政府质量因素和市场化程度因素可以有效的延缓社会资本拐点的到来,进一步延长最优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的区间和范围。与社会资本类似,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均存在着倒U型关系,分别引入了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的平方项,发现,二次型系数均为负,这意味着,单纯依靠政府机制、市场机制或社会机制,都难以独立有效的推进环境治理,任何一种机制作用的发挥都有赖于另外两种机制所提供的条件,尤其对社会资本而言,更依赖与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所提供的环境,这是由社会机制所处的相对较弱的地位所决定的。

为了进一步准确的判断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是否会受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制度环境因素的影响。我们将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分别依次设定为门限变量,通过观察门限值上下样本的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影响的差异,来更为贴切的反映制度环境的影响。首先,我们进行门槛效果检验来确定门槛个数。我们依次设置了不存在门槛、一个门槛和两个门槛进行估计,得到F统计值和采用Bootsrap方法得到的P值,结果发现,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变量的单一门槛均通过1%显著性检验,而在双重门槛检验中,两项门槛变量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存在着单一门槛效应。接下来进一步确定具体的门槛值,根据门限回归的结果,我们发现,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的门槛值分别为0.196和0.215,具体说来,当政府质量低于0.196时,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系数为0.094,而当政府质量跨过0.196时,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系数则上升到0.189,增加了1倍;当市场化程度低于0.215时,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系数为0.114,当市场化程度高于0.215时,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率绩效的影响系数则稳步增加到0.153。这表明,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确实是影响到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的重要因素。在此,我们还进一步比较了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作用于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程度的差异,根据前文的统计分析发现,平均政府质量指数为0.278,平均市场化程度指数为0.244,并且政府质量的核密度分布相较于市场化程度明显右移,但是尽管如此,政府质量的门槛值依然低于市场化程度的门槛值,这似乎说明,改善政府质量所带来的社会资本边际环境治理效应更高。在进行门限回归之前,我们还进一步按照各地区平均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将样本分为两等分,即政府质量较高地区和政府质量较低地区、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和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并进一步比较了四类地区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尽管四类地区的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均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倒U型关系,但是政府质量较高地区的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系数明显大于政府质量较低地区,且两地区的社会资本拐点分别为0.108和0.054;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的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系数明显大于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且两地区的社会资本拐点分别为0.098和0.056。

4.3稳健性检验

4.3.1引入工具变量

考虑到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我们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的工具变量并采用考虑动态效应的系统GMM方法进行估计,结论与前文结论基本一致。

通过上述部分的分析可以得到社会资本的拐点值,接下来有必要、也有可能进一步找到相对于环境治理率绩效的社会资本相对不足地区、社会资本相对适度地区和社会相对过度地区。所测算的拐点值为0.062和0.077,分别将其作为社会资本相对不足地区和相对适度地区、相对适度地区与相对过度地区的划分标准。选择这两个值,主要是基于这两个模型的拟合优度较高,且都控制了制度环境变量的影响,同时部分的考虑了内生性问题。从年均比重来看,社会资本相对不足地区占到85.15%,社会资本相对适度地区和社会资本相对过度地区的比重仅为7.39%和7.46%,在环境治理上,绝大部分城市面临着社会机制不全的困境,而目前中国环境治理困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社会资本不足起着重要“作用”,比如公众参与环保行动目前仍处于传统模式阶段,这是一种非常有限的末端参与。社会资本分布的趋势来看,社会资本相对不足城市的数量和比重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这类城市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社会资本相对适度城市的数量和比重则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上升趋势。针对社会资本不同类型地区而言,各自侧重点和关注点应该有所差异,对于社会资本相对不足的中西部地区而言,重点应该放在努力增加社会资本上,最大限度发挥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社会资本相对适度的东部中等城市,应该同时兼顾社会资本和其他制度因素的同步推进,通过完善制度环境进一步拓展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的区间范围;对于社会资本相对过度的地区而言,应该将重点放在制度环境的改进上,在短期内,这一地区社会资本的容量和环境治理效应已经到了瓶颈期,现有的制度环境难以满足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发挥的需要,因此,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在更高的政府制度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上实现与社会资本有机对接。可以解释的是,东中西部地区同时出现环境的内在机制是存在差异的,中西部地区更主要源于社会资本的不足,即社会群体间尤其是公众与企业和政府间缺乏足够的信任,再加之沟通机制不畅,企业缺乏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社会规范和约束机制,使得这些地区的出现;而东部地区环境出现则可能是社会资本相对过度尤其是所处的制度环境难以满足社会资本的“需要”所引发,以厦门PX项目事件和启东事件为例,两地区均处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两类事件均是由上马环境污染项目所引起的,由于两地区社会资本相对充分,使得社会公众在污染危害尚未严重发生之前就采取相应的集体行动进行反馈,如厦门PX项目建成之初,105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合签名“关于厦门沧海PX项目迁址的提案”,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之后随着事态的蔓延以及公众急速关注,当地政府较为迅速的开启多轮座谈沟通,进行了二次环评、公众投票和项目迁址,最后以平稳方式解决了这一危机;而启东事件自始至终,当地政府并未充分重视,而民众的利益诉求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逝,反而在集聚和反弹,直至最后演变为大规模。这两起事件恰恰说明:社会资本水平并不是越大越好,特别是当所处的制度环境尤其是政府部门难以满足社会资本的“需求”时,社会资本反而会引致环境治理的低效;但是如果政府部门努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自身的运行效率,引导和沟通机制顺畅,那么即使社会资本水平相对较高,反而会更有利于提升环境治理绩效。

4.3.2更换样本与指标

为了进一步证明本文结论的可靠性,根据数据的可得性和适用性,我们在已有的186座样本城市中,筛选出93座城市,筛选标准是这些城市均列入环境保护部公布PM10、SO2、NO2数据的113个大中城市中,同时将样本的因变量替换成PM10、SO2、NO2变量,来考察社会资本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分别采用门限回归、考虑工具变量的SYS-GMM方法进行检验,时间区间为2004-2010年,得到的结论与前文基本一致。

5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环境问题为研究对象,提出了社会资本、制度环境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关系的三个基本假说,我们研究发现:社会资本总体上有利于环境治理,尤以社会信任和社会沟通(网络和组织)的效应最为明显;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之间呈现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社会资本存在着一个适度水平;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受制于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两种因素,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越高,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越大,同时,改善政府质量所带来的社会资本边际环境治理效应更高;从年均比重来看,社会资本相对不足地区占到85.15%,社会资本相对适度地区和社会资本相对过度地区的比重仅为7.39%和7.46%,目前中国环境治理困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绝大部分城市面临着社会资本不足所导致的社会机制不全的困境。

本文结论对现阶段中国环境治理机制的设计具有较强的启示意义:一是重视社会机制尤其是社会资本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持续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缩小收入差距、提升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以及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对于积累社会资本、发挥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具有重要意义;二是重视制度环境在形塑和提升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中的作用,良好的政府质量和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可以强化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拓展和延伸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的广度和深度;三是重视社会资本与制度环境的匹配与衔接。对社会资本不同类型地区而言,各自侧重点和关注点应该有所差异,对于社会资本相对不足的中西部地区而言,重点应该放在努力增加社会资本上,社会资本相对适度的东部中等城市,应该同时兼顾社会资本和其他制度因素的同步推进,对于社会资本相对过度的地区而言,应该将重点放在制度环境的改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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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extent to which social capital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policy i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proposition. Increasing evidences suggest that social capital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 for growth, justice, poverty and environment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paper takes increasingly intensified environmental issues as the study object,puts forward three basic hypotheses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capital,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erformance,adopts structural equation of MIMIC method to estimate the social capital level of more than 186 prefecturelevel cities. At the macro level from 2004 to 2011,and empirically

investigates the impact of social capital to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and

the non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capital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system heterogeneity. The study found that social capital is conducive to the overal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capital exerts the most obvious effects to social trust and social communication. 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China’s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dilemma. Most of the cities are facing social mechanisms of social capital shortage caused by incomplete plight. It’s not true that the greater the social capital level the better it is; especially when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demand’ of social capital, social capital will lead to the inefficiency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f governments make efforts to enhance the level of public services and their operation efficiency, guiding and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are open,

and it is matched with social capital,it will be more conducive to improv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This paper recommends tha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social mechanisms, especially to the role of social capital in the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exert the role of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 and market mechanisms in shaping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promote cohesion and matching of social capital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Different focuses should var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regions in term of social capital. The middle and western region that is comparatively short of social capital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ncreasing social capital.

Mediumsized cities in eastern region with relatively moderate social capital

should both consider the progress of social capital and other institutional factors.

第2篇:社会治理制度范文

在此发展背景下,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依法治国,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如果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在新常态下运行不当,极易出现秩序失范,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模式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应发挥积极作用。针对社会组织的自身特点,应该加快社会组织发展,即强化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着力培育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机制与科学模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处理好政社关系,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在我国社会组织广泛发展的背后,有着政治、经济与社会等方面的促发原因。通过对各种社会组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特点。同时,现行的管理制度在应对社会组织大量出现时存在诸多缺失。对此,需要从理念与制度两方面着手改革现行的管理制度,形成社会组织良性发展与国家有力监管的新模式。

一、社会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基本途径

为现代社会管理提供一定的整合平台与管理途径,是保障现代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当前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中,社会组织面临法律体系薄弱、监管体制落后、社会支持不够、缺乏活动资金等问题,需要当地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健全法律体系、改革管理体制与模式、丰富扶持政策、拓展资金渠道等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与方法,以促进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的科学发展。适应新形势,亟需加强社会管理模式创新,而社会组织模式建设创新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要从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法制创新以及工作举措创新着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建设模式创新的发展之路。大多数社会组织将自身的功能限制在文化、健身与娱乐等领域和本社区范围内,其组织化协调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解决社会组织功能封闭问题,拓展社会组织功能,需要建构组织化协调机制。在外部环境上,要营造公共领域创造出有效连接社会与政府的方式。在内在动力上,需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模式的创新问题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冲破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社会工作管理格局,全新塑造“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管理新模式。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激发公共意识、扩大社会参与,加强政府与公众沟通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成为社会管理新格局中的多元主体之一。因此,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快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的创新、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角色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小政府、大社会”、“强政府、大服务”逐渐成为政府改革的基本方向。与此同时,社会力量的成长也推动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从国家主导型向国家与社会合作型转变,社会治理不再是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进行,而是不断转向由非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参与进来的合作治理模式,社会治理不再是政府独揽,而是不断转向与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合作共赢。目前通过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建立监督管理体制等一系列措施,探索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模式。

三、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管理体制创新问题

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与社会服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对于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而言,增强其自主性、独立性是关键。注重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重点培育公益类、服务类社会组织,营造社会组织发展良好环境。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和网上社会组织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及违法活动,保障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传统的重登记、轻管理的行政监管体制是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针对由此导致的社会组织活力不够、政社不分,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能力较弱等问题,改革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四、逐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新模式的创新发展

探索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以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为了申请便利,应简化申请程序,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是,成立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3篇:社会治理制度范文

一、纵向合作维度下政社之间的权力结构

社会管理权力由政府向社会组织分散化配置,其理论前提是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互补关系,希望建立一种以“公共权力――制度化利益”为特征的合作制度,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制度化合作,化解现代社会由于组织化与分工化所带来的结构性冲突,超越传统自由主义所倡导的“竞争性均衡”,实现制度化利益整合的“合作性均衡”。即国家与社会并不对立,两者之间也不存在内在冲突,从而在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关系。

(一)内生型依附权力结构

这种权力结构是指政府部门主导成立社会组织,并通过为其提供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的各种资源而建立起来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在学术研究中,这样的组织一般被称为官办社会组织,或被称作政府的“白手套”。内生型依附权力结构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在组织的产生方式和存在形式方面,一般由政府部门“自上而下”推动成立;

第二,在管理方式方面,政府基本上都是把这类社会组织当成下属单位来进行管理;

第三,这些组织因不同程度地承担其所属的政府部门的部分职能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同时,这些社会组织也会不同程度地承担相应社会组织职能;

第四,在人力资源、组织项目、开展活动或者活动资金来源方面,这些组织也都几乎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拨款或项目支持。

(二)工具型互惠权力结构

这种权力结构是指社会组织具有专业能力或者其他方面的相对优势,政府具有掌握大量社会资源的优势,双方从各自需要出发而结成的一种交换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此种条件下的互惠是 “工具性”的,也就是双方仅以一定程度上的资源交换来达成这种互动关系,如果任何一方认为自身不能从与对方的互动中获益,那么这种关系就可能会终结,或者会转换成其他形式而存在。这种权力结构的主要特点有:

第一,在组织的产生方式和存在形式方面,此种权力结构下的社会组织几乎都成立于政府出台相应支持政策之后,绝大部分都是由民间个人创办,在专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规模较小。

第二,在管理方式方面,虽然双方的权力对比是非常不平衡的,但是双方一般都能通过合同契约的方式进行互动。除此之外,有关政府部门还会通过各种形式,诸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社会工作者协会等,对这些社会组织进行间接的管理和引导。

第三,在具体职能方面,政府将需要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以项目外包等方式放到公开市场上,而有关的社会组织则凭借自身在相关领域内的专业知识、资源和能力等提供服务,政府按照其服务完成情况支付费用或给予补贴、资金资助等。

第四,在人力资源、组织项目、开展活动或者活动资金来源方面,双方是基于合同契约的市场交换关系。这表明政府是承认社会组织具有自身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资源,政府和社会应该合理的分工,按照各自的比较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愿意为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或给予资助。这种权力结构存在的问题是,政府仍然是社会资源的绝对掌控者和主导者,由于政府对于社会组织可能存在偏见以及社会组织自身的一些客观问题,使得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实质上不可能处于完全平等。

(三)压力型竞争权力结构

具体来说,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宏观层面上,社会组织基于自身对社会问题的认知对有关政策进行批评,并通过舆论传播等途径在客观上对政府形成一定程度的压力。在微观层面,虽然可能不会直接和政府形成竞争关系,但是因为部分官办社会组织也承担一些具体的公共服务任务,所以其他社会组织就可能与之发生竞争关系。这种权力结构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社会组织方面来看,这种权力结构下的社会组织成立较早,已在相关领域内工作较长时间,具有较为丰富的与政府往来合作的经验。

第二,此类组织具有较为稳定的资源筹集渠道,即使在短期内失去政府购买项目或相关资助,也能够找到资源支撑自身的发展。

第三,从政府方面看,这些组织往往可能会因为被认为与既有的一些组织(多为政府主导成立的官办社会组织) 功能重合而导致其注册困难甚至不能注册。

第四,此类组织往往会因为公开发表一些对于政府不利的言论而成为政府眼中的重点关注对象,所以在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中会被多加关注。

(四)低认同疏离权力结构

这种权力结构反映了社会组织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与政府处于不同程度的脱离状态。处于此类关系中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那些从事非营利事务,但是却未能在民政成功注册而采取工商注册的社会组织。

二、纵向合作维度下对政府工具的理性选择

(一)基础保障型工具

基础保障型工具是指政府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基础性的条件,将资金或场所、设备等给予原本没有这一资源的社会组织,以提高社会组织的资金充裕程度或为其发展提供基本的保障条件。这类工具包括放松管制、建立法规、提供基础设施等。

(二)市场配置型工具

市场化工具是政府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社会组织提供间接支持的一种方式。这类工具包括政府购买、凭单制、贷款担保、税收优惠、政府保险、颁发许可证等。如政府购买,政府划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扶持社会组织的发育,从而通过政府购买引导社会组织的项目活动等的设计方向,使其与国家宏观战略部署步调相一致,并在基本面上控制各种类型项目的数量和范围。如税收优惠,这是指对部分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相关活动的开展和项目的创立。反之,如不给予某些社会组织或活动税收优惠,不仅将使部分社会组织遭受损失,发展受挫。所以,这种工具同时也是一种倡导及反对型政策信号的传递。

(三)引领支持型工具

这种工具是政府承担引领者、倡导者或协作者的角色,以社会化的方式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这类工具包括伙伴关系、信息传播、组建联盟、奖赏鼓励等。

第4篇:社会治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责任; 财务治理;治理结构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进行各项活动时,不能仅仅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而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应该包括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经营者利益、企业员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其他内外部关系人利益。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改善企业的财务治理结构,这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我国企业财务治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不少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发展而来,公司财务治理尚不完善,尚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的不对称性。企业内部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与偷懒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在财务方面主要表现有:经理人员运用股东对其经营决策不得干涉的要求,通过增加在职消费或与其他人进行合谋行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

此外,很多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内部与外部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例如:大股东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掩盖真实经营状况而做假账,或以公司机密等为借口进行不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公司股票价格严重背离企业实际价值,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财务决策。

2.监督和激励机制的不完备。由于董事会与经理人员的关系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则是一种信托关系,三者之间的利益追求往往是不一致的。股东虽然持有公司的股票,但大型公司的股权是相对分散的,每个股东只持有公司总体股份的很少份额,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备或者监督收益与监督成本不对称,而可能引致搭便车行为,使股东很难监督经理人员的行为。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财务治理的促进作用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财务治理的影响就是使企业更加注重多边治理及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通过财权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形成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治理机制与财务治理环境良性互动,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以股东为主导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模式要求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工人代表,政府代表,债权人代表等,让他们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去,从而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企业财务决策科学化。

1.股东的财务治理。当企业出现经营危机或经理层产生侵害出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监事会加以制止、通过股东会更换管理层,转移股权或抛售股票退出企业的方式,实现财权配置与财务治理的主导作用。

2.债权人的财务治理。债务契约提供了约束经理人员支付未来现金流的工具,它也减少了经理人员随意支出可获现金流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成本。通过明确债务契约中债权人的权利,采用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吸纳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等方式,可使债权人由一个局外人,真正变成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决策和控制的局内人,使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3.经营者的财务治理。对经理人员实行股票期权制。即允许经理人员在若干年后,按现价获得企业的一部分股权,经理人员的收益取决于股权的未来价格与现价的差额,这就迫使企业的经营者不断努力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企业市场价值越大,其自身的价值也越大。

4.员工的财务治理。员工参与公司财务治理,既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和民主理念向公司内部延伸的结果,也是缓和劳资冲突提高公司组织效率的需要。员工可通过建立员工董事制度和广大员工积极参与的企业文化控制机制影响财务决策权。当企业经营业绩下降或经营者发生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时,员工可采取一定措施,如要求董事会更换经理、修订财务预算、监督和罢免经理人员等,以保证公司稳定发展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政府的财务治理。政府一般通过立法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如制定会计法规、准则及财务制度等,加强上市资格审查、增强公司信息披露、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等。政府还直接参与对公司的税务检查、工商检查以及委托市场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等,以督促公司完善财务治理。

6.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治理。其他利益相关者,如顾客、合作者和社区等的财务治理主要是通过财务监控权的市场分享体系等外部市场来实现,顾客拒绝购买公司产品,合作者中止进一步合作,社区通过法律提出环保要求等,均可以对公司财务治理和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三、从社会责任角度出发的财务治理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必须关注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和利益,让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到公司的财务治理结构中来。但其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条件下的公司财务治理的结构具有动态性特征。

股东单边治理条件下的财务管理目标一定,就是要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带来最大化的财富,即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企业的财务治理结构稳定。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要考虑基于谈判的利益相关者间的合作与冲突。合作由社会信任度、合作盈余水平决定,而冲突又由要素市场的竞争压力、时间偏好及风险态度所决定,这些因素的变化必然引起利益相关者谈判能力的变化,从而形成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利益格局并决定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与冲突水平,这要求有不同的财务治理结构与之相适应。

参考文献:

[1] 王雄元:论利益相关者责任与公司财务治理.会计研究,2004.3.

第5篇:社会治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法律制度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在各个国家实施的程度、实际的覆盖率以及具体的实施时间都各有不同,这就导致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具体状况也有所不同,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各个国家社会保险所包含的项目不同,而各个项目的资金又直接与社会保险基金相挂钩。在我国,根据风险的不同,社会保险涉及到了多个不同的项目,而每一个项目又都会积累一笔数额巨大的基金,把这些基金综合起来也就是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对这些基金该如何管理就成为了一大难题。在当前情况下,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通货膨胀的双重压力,这对于社会保险基金来说,不仅意味着其支出压力在不断增大,而且还面临着基金贬值的风险,我们既不能让社会保险基金长久的累积,也不能让社会保险基金流而不积,所以选择一个正确的管理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内外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结合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具体运行状况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保障国民在年老、失业、患病、生育以及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帮助而成立的基金。[1]这个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以及企业职工的缴费、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国家补贴等。而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由于其存在诸多优点的原因迅速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推广和运用。所谓的信托管理就是指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具体到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其实就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通过委托人选任受托人的方式来管理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就是利用信托原理并通过信托制度设计来实现管理。[2]

(一)国外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1.美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1939年,美国通过了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修正案,实际上也就是正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本质就是信托,并且出台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这部法律是美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标志性立法。美国将社会保险基金视为公共信托,其具体的管理运行要由《社会保障法》以及《信托法》来共同规范。[3]另外,《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自1974年颁布以来虽然历经多次修改,但仍然坚持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尤其是对受托人的要求从未脱离最初的制度框架,在其中详细规定了受托人责任、禁止交易、违反受托人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

2.英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信托制度最初的创设就来自于英国,而且在德国人创设社会保障制度后,英国也很快的进行了吸收借鉴,因而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托与社会保障制度在英国这片土壤上自然而然的得到了结合,这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社会保险基金信托中的养老金信托。在英国,养老金信托立法呈现出体系化、全面化、精细化的特点。对养老金信托的管理不仅依靠于传统的养老金法案,更多的还要信托法以及税法的帮助,其中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英国养老金的设立必须采用信托方式。在英国,养老金监管特别强调信托,其将信托法作为养老金监管的基本法律。在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其采用审慎人规则,具体说来就是并没有对基金的投资进行过多的干预,大部分时候的监管都集中于投资决策环节,要求受托人要尽到忠实、勤勉等义务。英国的养老金信托重视对受益人权益保护,在其受托人中往往就包括受益人所选的代表,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受托人针对信托财产作出某项运作时受益人都享受充分的知情权,而且在法律上为其行使诉权提供了途径。另外,英国又为社会保险基金信托进行专门而有限制性的税收优惠,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受托人进行规范与管理完善。

(二)我国有必要对社会保险基金信托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就如同国民的钱袋子一样,故其管理必须体现出安全性和增值性这两大性能。对于安全性而言,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企业和国民的缴费,相当于国民把钱交给国家来进行集中管理,以便共济性的抵御各种风险因素。因此,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必须要保障基金的安全,保证其不被挪用和侵蚀;对于增值性而言,这就要求基金管理者不仅要扮演好守护基金的角色,而且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实现基金的保值以及增值。这就要求基金的管理者要善于运用一系列管理以及投资方式来实现基金增值,在管理方面就需要从源头上节约成本,并在具体运作中提高效率,而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信托制度相结合则可以顺利的实现这两大性能。信托从产生时起就具有避税的天然优势,而减少税收征收恰恰能够做到节约成本,通过信托的方式来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一方面国家可能针对信托制度会实行一定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信托的当事人也可以充分利用信托的天然优势,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实现降低税负。信托制度可以实现社保基金在管理上更加专业化,在该制度中充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者角色的就是受托人,在受托人的选任上要遵从委托人的意愿,通常情况下受托人都由熟悉市场经济、国家政治以及法律法规的人来担任,而且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以实现信托目的,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己任,要切实履行忠实、勤勉等义务。这样的设计就足够显示出了采用信托方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充分体现管理的专业性、精细化以及利益最大化。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色彩浓重,缺乏市场导向性

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国,其通过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措施来化解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这种做法最突出的特点即是国家行政力量在制度设计与推行中扮演中坚力量。其后,世界上各个国家纷纷效仿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不过在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包括但是不限于资金的筹集、运营、监管等程序中政府行政力量干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相对较晚,社会保险制度自1951年起才慢慢开始建立起来,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历程来看,政府在其中担当重要推动力量,社会保险的各个环节都有政府的全程参与。单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性质而言,该制度运行的核心就是把政府作为主要责任主体而形成的强制性事业,要依靠政府介入才能推动其发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数额巨大的基金,对其管理不能简单的束缚于政府权力之下,要将其解放出来,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参与竞争。在现实中,一方面我们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总是认为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地方财政收入在不断下降的同时却要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务。[4]另一方面,我们的政府却又不能很好的做到简政放权,对于社会保险基金来说,我们的政府应该在兼顾其公共性质之余,充分的考虑其所具有的经济属性,让其回归市场。这样不仅能够达到让政府减负目的,而且能够大大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效率。

(二)统筹层次过低,不利于集中化管理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目前仍然处于一个较低层次,各个具体社会保险项目统筹层次不一,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也指出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但是这仅仅是针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其他保险项目却没有提及到全国统筹层次。而且从总体上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停留在市、县一级统筹。[5]这样的统筹层次就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险各项基金处于碎片化的状态,与之相对应的基金管理必然也处于间断、混乱状态,由于大部分基金处在地方政府管控之中,各个地方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导致中央根本无法出台统一的管理制度。这样的管理状态一方面带来了基金管理成本上的增加,另一方面也导致腐败容易滋生。

(三)基金结余量大,收益率较低

我国社会保险各个项目基金的结余量十分庞大,而且每年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面对如此之大的社会保险基金,如何保证其保值增值就显得很困难,但是这又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者必须要注重的一点。从我国目前的管理状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虽然结余量大,但其实每年的收益率都不高,这一方面说明目前我国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并未形成一个保值增值的机制,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尤其是投资运营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四)基金管理立法滞后,碎片化现象突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就研究领域及部门划分而言当属社会法范畴,但当前我国在这方面多为经济学、管理学方面的研究,在法学层面上进行研究的较少,能够综合经济学视角、管理学视角,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学专业视角加以整合研究就更为少有,由此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要的就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碎片化现象突出。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基金管理规定,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各个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都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缺乏独立性,而且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及文件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以上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我们应该尽快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规范来对其进行管理,防止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进一步扩大化。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于国内起步较早,而且英美法系国家信托制度发达,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发达的国家大都将社会保险基金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这一方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

三、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模式构建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形成一个全面具体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立法大多为部门规章,有些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稳定一国国民情绪的最低制度设计而言,这在法律位阶上明显过低。虽然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尴尬,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知道,在该法中并没有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进行专门有效的规定,而且在其中诸多的授权性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解决。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都是由多部法律来共同规范。我国虽然出台了《信托法》,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将诸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范基金管理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视为《信托法》的特别法。因此,在具体的信托管理关系构建中,要以《信托法》为基本法,配套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来用于具体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构建起一个条理清晰的法律架构。

(二)选任适格的受托人,构建严格的责权机制

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是否成功的关键之一就在于受托人的选任上,在选择受托人时要充分的考虑胜任性以及适格性,一个好的受托人必然能够为信托财产利益最大化提供帮助。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信托制度发达的英国,还是社会保障完善的美国,它们无一例外的都对受托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包含选任方面,也包含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制。因而我国在对受托人进行相关规定时,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诸于受托人要充分保障受益人的知情权得到确实落实、受托人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受托人违反义务承担的责任以及构建受托人资格禁止等制度。

(三)改变基金信托管理监管规则

任何一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都离不开监管,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监管而言,根据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可以看出监管关键在于受托人的内部治理,而受托人内部治理的前提又是在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审慎人规则。该规则在坚持传统信托上对于受托人义务规定的前提下,不再过多的干预资产组合以及持有上限。着重在投资决策环节进行监管,这样的规则能够灵活的应对复杂市场经济,有利于让基金真正的回归市场。另外,我们的立法要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司法处置权,对于违反基金信托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不仅符合我国当前基金管理改革的路径,而且与国际经验相吻合,是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社会全体参与的结果,需要社会全体的信仰。[6]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要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让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在安全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实现保值增值效能。信托管理能够让社会保险基金真正的实现市场化、规范化运作,从长远来看,必然会让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更加合理化、有序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

[1]彭丽萍.社会保障基金信托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1.

[2]余雪明.比较退休基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1.

[3]程晓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8.

[4]储涛.基于扩大地方财源为视角的地方税体系完善[J].邢台学院学报,2015(3):92-94.

[5]郑功成.全国统筹:优化养老保险制度的治本之计[N].光明日报,2013-7-23(15).

第6篇:社会治理制度范文

关于“基因”的探讨:社会制度

社会制度的具体延伸是进入整个社会系统的,确切的说,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平利益的表达,不是“精英”公众的社会制度,更不是有钱人的社会制度,它关乎的是最普通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社会制度有必要坚持在现行框架下推进改革的基本取向。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三:首先,社会制度的直接功能是解除国民的后顾之忧,这种制度自产生发展至今就是建立在政府信用、连续稳定的基础之上的。其次,社会制度改革以来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与方针,既考虑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责任分担,又较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故此需要肯定。其三,新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非新制度自身造成,而是历史因素及其他现实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因此,更加需要有效的舆论在具体层面实施渗透。

社会制度是实现社会平衡必不可少的手段,这在以往人类社会的经历中可以得出答案。社会制度的社会平衡机制是具体的,公众可以看得见、摸得着,与公众最切身的利益直接关联。正因为如此,社会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其具体实施的每一个步骤、环节均会使得公众密切关注。现代社会中,公众不再会经常受到蒙蔽。信息系统给社会每一个成员提供了接触社会、参与社会进程、结合自身利益诉求发展的可能,“他们将抓住这一机会不断地给社会施加监控的压力。”对社会制度中的很多问题,这一监督显然是具体的、显见的。

关于“端粒酶”的作用:舆论对社会制度的影响

就社会制度的出现和运行来说,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如右图所示:

当将某种新的社会制度置于社会的现实时,其一开始并不完全表现为社会人的欣然接受,反而可能会引发焦躁、盲目、不安甚至逆反的社会心理,正如心理学家勒温提出的,与“生活空间函数”所展示出来的情景一样,是一种“脆弱的平静心态”。上述的心理反应可能在一个平台中被集中展示出来,而这个平台是社会中自然形成的舆论。

另外一种情况是:通过社会硬性力量设置的社会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亨廷顿所说的社会挫折感。走向现代化的社会制度为了保障其确立,最初往往使用社会动员来展示未来的美好,造就“需求的形成”,而实际的经济发展无论如何不可能像展示的那样迅速到来和十全十美,造成“需求的不满足”,两者的差距便产生社会挫折感。应该说这是一种无法完全避免的现象,但其中的社会动员是一种重要的舆论形式,适度性把握得好,可以减弱舆论的情绪化,形成适度的而非激进的激励力量。

通过上述论证可以看到:舆论已经显示出了其对社会制度的有效影响,这种具有考察基点的现象恰如“端粒酶”对基因的影响。

对于这一问题的论证当然不能只停留在找到考察的基点,关键问题是如何充分发挥舆论的力量来保障社会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模式。

让“端粒酶”发挥作用:舆论对社会制度的驱动与调节思路

通过媒介对舆论的形成与发展的控制抑或是引导,对于社会制度的确立与推行提供可靠的观念一致性上的支撑,同时确保在方向上的正确性,《周易》告知人们一个简单的道理:方向永远比速度更重要。因此让端粒酶发挥作用即形成了一个体系:大众传播媒介――舆论――社会制度,而这一体系的成立也随即生成了相关的思路:

思路一:制度确立,观念先行。对于具体的个人和无组织的群体来说,得出深刻的见解是较为困难的,他们的观念实际上是社会提供的。“由于真正的环境总起来说太大、太复杂,变化得太快,难于直接去了解它。……我们必须先把它设想为一个较简单的模式,我们才能掌握它。”如果在公众需要对舆论客体做出判断而又难以确切表达的时候,大众传播媒介及时提供简单明确而又为公众接受的价值判断或道德选择,往往会使那些含有哲理的简单话语很快深入人心,自然而然地为舆论框定了发展方向。

思路二:制度形成,思想保障。社会制度的理念以态度的形式确立在公众的思维体系中时,具体的社会制度推行便不再显得那么困难了。公众会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因为在他们的观念体系中认为这就是应该的,是符合他们的思维惯性的。而如前所述,最好的确立公众态度的方式不是宣传,不是说教,应该是自然的舆论生成。这更符合公众的认知习惯,会更有效地进行社会参与。

社会制度与社会和谐存在着一种正相关关系。就像市场机制天然地追求效率一样,社会制度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社会制度关乎民生、民态,由社会公众的实际利益延伸为一种普遍的共识性态度,产生较为一致和方向性明确的意见――舆论,构建精神世界的平衡与物质世界的平衡总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思路三:制度完善,民意评价。现代社会的发展使人们更加紧密地将自己和社会联系在一起,正是利益的高度关注,迫使公众冷静地思考和面对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制度,也因此而出现理性的舆论讨论。此时,如果大众传播媒介能够给予充分的关注和引导,一些良性的基因便会注入社会制度本体的发展中,对于构建平衡与和谐大有裨益。尤其是对民意表达的刚性机制舆论监督来说,更应该具体而冷静地面对。

第7篇:社会治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一个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

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3、桂世勋.我国城镇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模式研究[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4(4).

4、张岳.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第8篇:社会治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图书馆治理;公共图书馆

中图分类号:V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2-0180-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在文化事业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已经被列入今年文化体制改革的工作重点,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点任务之一。以此为标志,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建立以理事会制度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经由一个理论问题变成了实践问题

1 我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现状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议题的逐年推进,进入21世纪以后,图书馆理事会制度也在我国得到关注,一些科研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开始尝试建立理事会,对图书馆管理进行改革。

2006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率先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并制定了该理事会章程,确立了理事会监管决策的职能。而在公共图书馆领域,2010年深圳图书馆理事会成立,2012广州图书馆理事会成立,2013年深圳宝安区图书馆理事会成立,均通过会议制定图书馆章程,规定了理事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明确由理事会负责确定图书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图书馆重大事项决策权和议事权,理事长由行政主办单位分管领导或图书馆长担任,理事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图书馆法定代表人、图书馆员工代表构成。

可见,我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公共图书馆领域更是鲜有尝试,但随着全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入推进,明确要求图书馆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公共图书馆实际的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成为现阶段各级各类公共图书馆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2 现阶段我国公共图书馆实行理事会制度将面临的挑战

2.1 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公共图书馆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管理、财政保障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而从国外成熟的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来看,其理事会制度的顺利运行都是由成熟的法律体系为支撑的。以美国伊利诺伊州为例,在该州《服务公众:伊利诺伊州公共图书馆标准》中明确规定:“图书馆由一个理事会管理;理事会任命一名取得资格认证的人做管理者;理事会拥有控制图书馆所有财产以及资金的合理之处权力。”法律保障的缺失将导致我国的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在构建、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将极大地制约图书馆理事会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2.2 公共图书馆举办资金的单一性与理事会制度的冲突

我国公共图书馆由政府全额投资举办,因此政府是公共图书馆产权的唯一投资者和所有者,一直以来在图书人、财、物和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虽然图书馆理事会成员的组成是多元的,但是真正掌握资源的仍然只有政府,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使所有理事成员享有同样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2.3 国内缺乏符合法人治理要求的相对成熟的制度范本

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在国内是一个新生事物,只有少数图书馆在试点实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从这些试点实施的单位来看,由于公共图书馆具有事业单位的独特性质,在借鉴和引进发源于西方的理事会制度时,面临着诸多困惑和难题,至今没有相对成熟的制度设计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在各级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构建中既要摸着石头过河,更要注重中央的顶层设计,在破解难题中不断创新思路、积累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理事会制度在我国的新发展。

3 当前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治理结构建设和类型

在理事会制度治理结构中,理事会类型选择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反映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决策层于执行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理事会人员结构和理事会选择什么样的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直接影响理事会于执行层的权利比重。

我们从当前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理事会的职能划分,大概可分为决策型理事会、咨询型理事会、决策监督型理事会、议事与决策型理事会等模式。“咨询型”理事会类似于外部咨询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利用其专业知识参与事业单位发展战略的制定,对其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判断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决策型理事会”其责权类似于公司董事会,是事业单位最高权利机构,对组织发展规划及重大事件负有决策权。“决策监督型”理事则在决策型理事会行使的职能基础上,对组织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执行层的执行状况等负有监督权。(具体案例分析请见附表《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治理结构建设和类型分析》)

4 结合自身实际,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理事会定位

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法人治理、建立理事会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现在虽有发达地区成功的经验、先行先试的做法,但对于任何一个公共图书馆而言并没有全盘复制的可能性,因为形式上的完备不等同于实施上的有效,仅仅搭建起理事会的框架不等同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全面建立,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寻突破的方向、解决的办法。

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开始步入积极推广,广泛尝试的阶段,各地区图书馆纷纷成立理事会,图书馆届正式开启了法人治理的新纪元。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需要进行全面而周密的制度设计,需要政府配套制度的支持,也必将受到政府与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特别是政府职能转变进程的影响。从调研的结果来看,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之初的阶段,理事会被赋予的权利角色更多是咨询者,只能建言献策、扮演的只是咨询机构、智囊团角色,暂时还无法独立提出决策议案和独立进行决策论证。相反地,理事们可以通过自身的优势,为审议图书馆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等建言献策,更好地推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搭建起法人治理结构是筹建图书馆理事会的首要任务。由于我们还处于试点和探索时期,各方认识未充分到位,配套制度未有效衔接,法制建设也未给予有力保障,因此从当前实际出发,将咨询型理事会作为一种过渡形态,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渐转变为决策型或决策监督型理事会,亦不失为一种实事求是之举。

参考文献

[1] 肖容梅.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初探[J].公共图书馆,2008(2)

第9篇:社会治理制度范文

一、分离范围、方式和时间。

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市州、县(市)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企业与当地政府商定。森林公安及林业检察院、法院分离问题,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5〕42号)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社会职能主要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与全省国企改制工作同步进行。具体分离办法由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

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分离移交工作的总体时间要求是:**5年10月31日前完成调查摸底、经费测算、确认人员和资产等工作;**5年12月31日前完成签订协议、组织交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6年3月进行检查验收。

二、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资产及人员移交原则。

(一)资产移交。

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职能单位移交当地政府时,按照资产整体无偿划转的原则,以**4年企业财务决算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社会职能单位使用的资产不得改作他用,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

(二)人员移交。

1.**4年12月31日在册人员,符合相应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及**5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经当地市州、县(市)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

2.中小学未撤销,但暂时没有学生的在册中小学教师,经当地市州、县(市)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移交后由当地政府在教育系统内分配安置。

3.中小学非教学人员原则上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移交。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中小学教职工和公检法机构人员,由企业通过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给予妥善安置。

4.中小学退休教师(含中小学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5.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移交经费负担办法。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所需经费,以**4年度企业实际补助金额(扣除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在**5年至**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承担,过渡期后补助基数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具体办法如下:

(一)过渡期内(以企业完成改制为界限),改制前由企业承担,改制后由省财政全额补助。过渡期后,核定的补助基数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二)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新增支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涉及中小学教师调整待遇标准补助问题,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5〕35号)规定的负担办法执行。

四、职责分工及要求。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是全省国企改革重要任务之一,各市州、县(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顺利完成移交任务。

(一)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搞好与地方政府和分离企业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省经委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指导,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做好企业、地方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核定移交补助经费、移交资产数额等,并具体办理补助资金拨付及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分离单位资产划转手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分离单位资产划转手续,由省国资委负责办理);省直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任务的部门,要认真摸清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移交工作方案,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组织所监管企业做好移交前各项准备和交接中有关工作;教育、公安、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教职工、公检法机构人员有关职(执)业资格认证、人员编制、劳动保险等审核确认和移交等相关工作,研究解决移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