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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第八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九条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根据全国及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设立相应监测点。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避免重复,部分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
第十一条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监测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承担并完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对下级监测成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职责: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拟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对全国性、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承担国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省组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国家、流域及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对列入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保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
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长期定位观测,整编监测数据,编报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成果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年报制度,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底前。
下级监测机构向上级监测机构报告本年度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成果。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向当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报告。
年报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成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监测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省级监测公告前经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
监测公告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水土保持情况及效益等。
国家水土保持公告每五年一次,重点省、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成果根据实际需要。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整合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分别为第五条法律法规,本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权管理水事事务职能的组织,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水保执法主体资格,是县人民政府法定的水保行政机关。
2、执法的权限和责任是否明确。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设定的执法依据,我局水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的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其内设股室职能权限、责任明确。
3、行政执法层级是否精简到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水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未设置水保监督大队,现由水保综合股兼职,负责全县的水保行政执法工作,不存在多级重复执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活动的程序,即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采取的步骤、方式、次序,是行政执法主体产生、变更或消灭有效行政执法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我们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行政执法程序,建立了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并严格按照水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行政,防止和杜绝行政乱执法。
5、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否规范。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执行。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现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责任相对应,坚决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树立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形象。
6、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全面落实。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体方案》,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保法》等水法律法规及省水利厅《省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市水利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在水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察规范化建设、以“五完善、五到位、五规范、五健全”为目标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考核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建立了案件审批、评议考核、错案追究、执法巡查等制度,主要制度上墙公布,并设立了举报电话,做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收费标准“四公开”。法律文书书写规范,材料齐全,适用法律正确,执法案卷、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及时立卷归档。
二、存在的问题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发水保项目以《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国家和流域(区域)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投资,规模治理。
第五条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实行中央、流域、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
第六条农发水保项目按项目区申请立项,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7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领导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四)所在地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
(五)有资金配套能力,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第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规划。
农发水保项目根据规划分期实施,每个项目实施期为三年。
第八条农发水保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项目区为单元,由省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小流域(或单坝)为单元,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并须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概(估)算,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执行。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报送水利部,经水利部审批后立项。未按要求联合申报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水利部在立项审批前,组织流域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其评估意见作为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与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评估建立责任制。评估人员应对项目区选择的合理性、防治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等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施工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阶段,须按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的要求,落实群众投劳承诺。凡是投劳不符合有关规定、投劳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立项。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部按照超过国家农发办当年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10-20%的比例,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各省项目实施的综合考核情况,会同流域机构提出下年度备选项目。在国家农发办下达下一年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总指标20个工作日内,在保证续建项目的基础上,从备选项目中择优选项,向国家农发办申报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同时附报项目评估审定情况。
第十五条农发水保项目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情况,以及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编报、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水利部,抄送流域机构,同时附送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六条水利部会同流域机构对省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3个月内报国家农发办批复。
水利部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汇总计划,批复项目分省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水利部批复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逐级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抄送省财政部门和水利部。
第十八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编制本辖区农发水保项目总体规划;制定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设计审批和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年度实施计划申报、竣工项目验收,以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农发水保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以中央财政投资为主的种苗、淤地坝和坡面水系工程、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应推行招标投标制。承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能力。严禁转包和分包。
群众施工的工程,应加强施工组织、劳力安排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农发水保项目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质,由项目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落实群众投劳。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的要求,实行施工前和竣工自验后公示,并作为监督检查与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且属布局、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调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应开展效益监测工作。监测工作须由有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成果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因地制宜地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加强技术培训,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办理产权登记,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的投资机制和“集中投入、奖优罚劣”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多渠道筹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等。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原则上为:省级不低于80%,地(市)和县20%以下,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省(区、市)自定。国家级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原则上取消县级配套,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级承担。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将根据情况调减下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封禁治理、苗圃建设;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用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费用,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幼林管护费分别按财政资金总额的2%、2%、7.5%和2%控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财政资金使用报账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检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农发水保项目验收包括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或下一期农发水保项目中央财政投资的依据。
年度验收工作由省(或委托地级)水利水保部门会同省(或地级)财政部门组织,在县级水利水保部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的验收,对单项工程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年度自验报告。年度验收按项目对各项措施进行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得少于20%,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做出评价,提出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在项目实施三年期满后,由水利部组织竣工验收,地方财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竣工验收结束,应提出验收总结报告并对分省分项目做出评价。
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自验报告和省级水利水保部门年度验收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四十条水利部在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项目,组织开展验收项目考评,并按考评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一条流域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农发水保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验收,并将检查、抽验情况报送水利部。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向水利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项目档案应有专人管理,按文书、财务、工程三大类,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十三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掌握到县级,县级掌握到乡级,乡级掌握到村,基础资料到户。
第四十四条省水利水保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含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抄送流域机构,并附年度验收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
我局接到市局通知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水利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有关工程项目法人细化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把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排查工作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力度,扎实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白树海为组长,书记侯占俊、及有关主管局长为副组长,重点工程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了专职排查队伍。排查小组由组长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出漏洞。
三、周密组织,全力推进
我局为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水利部的排查方案对本单位负责解决的问题进行分解,研究提出更具体的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到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人员,做到责任、措施、工作、管理、监督“五个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个落实”。
我局此次排查工作的重点为20__年以来实施的水土保持、农村安全饮水、及汤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我局的工程在建设中严格按照规划实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标准,勘测设计工作均达到设计规范的要求、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科学合理,不存在“报大建小”问题。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严格遵守程序、从未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问题。水土保持工程由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勘测设计。20__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张家口市星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项目的前期勘测设计工作,对各项目村进行实地勘测设计,根据国家在水利工程方面的标准、规程及规范编制了实施方案,并得到批复(张发改农经[20__]5号)。汤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邯郸设计院负责工程的初设及技施设计,由河北省二院负责审查,报水利厅备案。
20__年4月,汤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工建设,由于原水库兴建于1958年的特殊年代,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早日发挥水库防洪、供水、灌溉效益,建设处与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单位协商,对个别设计进行重大变更。1、原设计泄槽宽24米,而挑流鼻坎下游原导流墙宽20.16米,若按初设批复意见修建溢洪道泄槽,挑流鼻坎下游原导流墙势必会阻挡溢洪道正常泄洪,经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讨论,经设计单位计算,溢洪道宽度由24米渐变为20.16米。2、原设计由于测量时库区有水,造成测量数据不准确,且无当时建库时设计和竣工资料,上游坝坡断面依据常规经验定,导致初设与现状不符。20__年4月汤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工,放空水库后发现上下游均设有马道,且下游坡脚干砌石排水棱体坏损严重,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现场勘查,一致认为保留大坝现状上下游马道,对大坝稳定更有利;排水棱体淤积严重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本次变更维持原大坝断面现状不变,保留上下游坝坡马道,大坝上游护坡浆砌石坡脚高程由118米抬高到上游马道高程120.8米,下游设宽7米的马道,翻修排水棱体。3、原初步设计防汛道路为10厘米厚c20沥青混凝土路面,通往水库的道路位于汤泉河左侧,距__县县城约4公里。20__年在汤泉河的右侧修建__至温泉的旅游公路,路面比左岸的道路宽阔,旅游公路距汤泉水库坝顶最近距离为1.2 公里,同时考虑到汤泉水库本次除险加固后坝顶宽4米,不利于大型机械施工作业,防汛道路施工质量不能得到保障,加之20__年国内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快,给汤泉水库的建设带来了困难。鉴于以上原因,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开会讨论,将原设计路面改为15厘米的c25素混 凝土路面。防汛道路由原来的自水库沿汤泉河左岸修至__县县城改为自水库修至汤泉河右岸的旅游公路。
(二)招标投标活动
水土保持工程:由于21世纪水保项目双山寨项目区、沟门项目区为20__年批复项目,批复较早,08、09年工程属于续建工程,在工程建设中仍采用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鉴于水土保持工程的特殊性,治理任务较小,没有实行招标投标活动。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由于工程范围比较分散,各工程区治理任务较小,没有实行招投标活动。
汤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__年4月7日在张家口市__县路泉大酒店进行公开招投标。本次招标由招标人委托持有招标合法资质的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经过评标委员会评比,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和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为中标单位。
(三)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21世纪首水项目县水务局为法人单位,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法人单位为__县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站,均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机构,配备足额人员;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项目分别与河北环京水利水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政泰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配备了监理工程师、监理及旁站监理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监理,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项目、21世纪首水项目从规划、设计到批复,计划、施工图纸、合同,来文来函以及县委、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等全部立卷归档,设专人管理、设专柜存放;在竣工验收前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苗木具备检疫证、合格证、标签三证齐全,苗木标准均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工程开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安全教育和培训。
汤泉水库根据国务院、水利部有关组建项目法人的规定组建了汤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并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明确了项目法人、内设机构、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下设技术保障组、安全监督组、综合协调及后勤保障组、财务组,并制定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汤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了“建设监理制”。监理招标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由河北省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中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承担监理工作,并派出具有专业资格和一定经验的总监、副总监及专业监理人员,每个监理人员均做到了持证上岗,且到岗情况良好。
对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我县成立了“__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并在水务局下设 “__县农村饮水项目办公室”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进行管理。在工程建设当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相关合同。在工程经审批开工后,我局派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进驻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与施工单位建立了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严格把好质量关,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生产安全,保证工程高标准、高质量、无事故施工。
(四)物资采购和预算资金安排使用管理
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按照《国债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市《关于国债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的通知》,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项列帐”管理。由县级财政国债资金专户储存,并实行资金报账制。在资金使用及拨付上,项目建设单位首先要提供治理区国债资金报帐费用清单、国债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国债资金报帐提款申请书及国债项目劳务折算清单,而后由发改、财政、主管农业项目领导、主管财政领导签字,再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由于严格按照国有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程序规范、管理科学,多年来从未出现任何差错,不存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严格按照项目的投资概预算执行,无超概算问题,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了刀刃上,极大地发挥了投资效益。
(五)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的从未出现未公示的情况。
(六)监督整改和案件查办
关键词:强化规划;改革管理;改变方式;质量管理;验收结算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进行,我国国力不断强大,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增加,尤其水利建设资金年年增长。如何搞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最小的投入,发挥最大的效益,这就是摆在我们水利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政府规划职能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组建专门的《水利规划》机构,严格界定《水利规划》工作内容、规划标准和工作深度,提高质量。将《水利规划》纳入地方政府法制化建设轨道。对《水利规划》进行补充、完善、修改要与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同步进行。对《水利规划》中的建设规划项目,严格区分为常规建设规划项目和非常规建设规划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建设规划项目的规模进行分级管理。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常规建设规划项目(江河整治、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农村人畜饮水、水土保持、水利发电、水环境的保护、城市供水)制定长远规划,规划应具体明确工程的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任务、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安全标准、针对流域或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征用及移民搬迁计划、土石料场粗查、投资估算、经济评价。
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对常规建设规划项目,取消对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任务、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价等内容的审查。对工程建设规模、安全标准、土地征用及移民搬迁计划、投资估算等内容,行政审批部门对照《水利规划》中相对应的建设规划项目的结论和指标对拟建的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不再真对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在工程建设规划中对不确定因素较大的非常规建设规划项目(采矿加工筛选、高耗水工业等用水大户),真对其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工程项目,按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按现有的审批程序严格管理。
《水利规划》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备案,列出《水利规划》中建设规划项目的项目清单、项目基本情况或简介并编码上网公布,对《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报告》的修改、补充、及调整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工作夯实基础。
2、改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按本地区近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不应再安排和审查人畜饮水安全、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商品粮基地、综合农业开发、土地整治、发改、移民等工程项目。被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中的常规建设规划项目,必须是《水利规划》中上网公布的清单项目,减少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决策的随意性,提高《水利规划》的权威性。
3、改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
对《水利规划》中的建设规划项目,依据建设规划项目的规模、工程等级化分为中央项目、省级项目和地方项目,进行分级管理。
(1)对工程规模巨大、工程等级较高、建设管理复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持原有的建设管理程序。
(2)对工程规模小、工程等级较低、数量众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市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改变和创新工程建设的管理办法。
(3)对于由市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负责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将现有的勘察设计委托模式和施工招投标模式改变为水利工程建设竟标模式,将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多个建设环节捆绑在一起,在市场需求牵引下自由组合形成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引入市场竟争机制,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含勘察、设计、施工费)的形式,采用最低报价法竟标。取消或减少政府在微观事物上管的过多、过细又难以管好的职能。真正把政府的主要精力转移到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上来。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统一、标准的工程建设市场。在充分的市场竟争环境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在不违返法律、法规、规范和《水利规划》中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建设规模、安全标准、使用年限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约束的前提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自主设计、自主施工,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市场主体)采用新计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极积性。在激烈的竟争、严格监管环境下,使建设工程项目报价更低、设计更加合理、安全更加可靠。
强化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建立全额或高额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取消市场建设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设备、资金、业绩、诚信、能力的审查,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取消或减少人为控制的主观因素,强化制度保障的客观因素。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保障能力,
4、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管
强化政府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监管职能,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和《施工质量监督站》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审查和监督工作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自主确定勘察项目、勘察内容和工作深度,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满足性负完全责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勘察成果和设计规范对工程设计的安全性、耐久性、满足性进行审查。
审核设计是否满足《水利规划》要求的设计任务、工程规模、防洪标准、设计使用年限、永久占地指标、当地建筑材料(质量、储量、位置、分布范围)。
审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法律、法规、条例要求。
对审查后的工程设计资料和施工图纸进行盖章确认。
施工质量监督《施工质量监督站》基础隐蔽工程开挖以后,审查工程地质条件是否与施工图相符,如有出入,应作设计变更,并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审查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应对自身的勘察成果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设计变更负责。
5、工程验收与结算的必要条件
(1)准备验收与结算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水利规划》中上网公布的清单项目,强化《水利规划》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减少地方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决策的随意性。
(2)准备验收与结算的工程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必须出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强化设计审查责任。《施工质量监督站》
(3)国家应制定出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强化监督职能,落实监督程序、责任。加强各级《施工质量监督站》的标准化建设,对人员素质、必备仪器设备、交通车辆、规章制度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质量监督站》坚决取剔。
(4)施工建设合同是结算必备的条件,详细的施工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
第三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安监、国土资源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工作的安全监管。严格程序。
第五条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的方针。鼓励矿产资源勘查中先进技术的研究运用。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除国家战略性、公益性项目外。本市境内新设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均实行有偿出让。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矿产资源收储机构。依法收储矿业权(含探矿权、采矿权)同时根据市、县区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适时以公开出让方式适量投放市场。对通过收回、收购或直接委托勘查评估所形成的矿产资源实施管理。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采矿活动。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法人。探矿权人必须在当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除外)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一条探矿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时。并将核查结果逐级上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接到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
一)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
二)资料是否齐全。否具备资质条件;
三)否缴清探矿权价款及其它规费;
四)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
五)申请区块范围内及周边矿权设置情况;
六)申请区块范围内重要工程。大型设施、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等情况。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委托地勘单位进行勘查工作的必须履行勘查合同。禁止只签合同而由投资人自行实施勘查施工的行为。
第十三条严格探矿权备案制度。探矿权人依法取得探矿权后。提交开工报告、勘查设计及主要附图。必须向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在开工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方案进行勘查工作。办理环保、水土保持、林地占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在5年内必须完成从普查、详查到勘探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提交资源储量报告。勘查周期可延长到7年。期不能划定矿区范围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不再延续,转入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开采。对大中型矿床。予以注销。经转让取得的探矿权,其勘查时间连续计算。
已取得的探矿权。期仍不能划定矿区范围、转入开发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予以注销。也必须遵守前款规定;凡已经超过或将要达到规定期限的给予2年过渡期。
第十六条探矿权每次延续必须根据工作情况集中找矿靶区。缩小面积应不少于延续前探矿权面积的1/缩小勘查面积。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年度勘查投入参照市场行情。按照勘查工作实物工作量核算。勘查资金投入第一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5万元。从第三年度开始每年每平方公里不低于20万元。第二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0万元。
如实反映年度勘查工作资金投入。探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的探矿权人必须同时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和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阶段性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已通过年检的探矿权年度报告。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其勘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生产探矿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规范要求编制勘查设计。报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
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二)需要委托勘查单位从事生产勘查的勘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勘探设计进行施工。
三)矿山企业必须每半年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生产勘查工程的进展情况。生产勘查工作结束。
四)生产勘查探明增加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在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总体设计中未包括的矿山企业应在办理新增储量登记后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补充和修改。方能进行开采。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
承担生产勘查的勘查单位。不得在探矿过程中进行任何采矿活动。不得将探矿工程再转包他人。
第二十条加强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探矿权人必须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四)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五)年初开工报告复印件;
六)勘查工作总结。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勘查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到勘查作业区现场进行调查。对提交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从取得到转入开发只准转让一次。探矿权转让实行预审制度。逐级审查、审核、审批,申请资料由探矿权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凡未通过预审的一律不受理其探矿权转让申请。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收购储备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转让原则上要求整体进行,不得分割转让。探矿权人未提交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应勘查阶段的地质报告、未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投入资金不足及不符合其它相关规定的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合作勘查矿产资源。原控股股东和探矿权人名称均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探矿权人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
探矿权人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但探矿权人名称未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合作勘查矿产资源。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合作勘查矿产资源。原控股股东和探矿权人名称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将相应变更事项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探矿权人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其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储量及建设规模应符合采矿权市场准入条件和矿产资源整合要求。
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经初步核查后,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备案、报送开工报告和勘查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二)未完成规定的年度勘查投入;
三)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四)不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从事规定矿种勘查工作的有越界勘查行为。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行为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或者以工程承包、变更法人代表、合作勘查等形式变相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的
六)不按时参加探矿权年度检查。不按规定时限申请延续登记的
七)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有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1设计变更的概念
设计变更是指水利施工工程初步设计经过审批之后,在水利施工工程招标阶段、水利施工图设计和水利施工阶段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改变。这种改变包括水利施工工程任务、规模、水利施工工程等级、建筑物级别、水利施工工程布置方案、水利施工工程结构型式和结构尺寸、水利施工工程设备型号和数量、水利施工工程施工方案等内容,水利施工工程子项目增加或减少等。引起设计变更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施工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质等自然基础资料的变化,或者是水利施工工程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或环境要求的变化等,或是多种因素并存。
1.2水利施工中设计变更的特点
水利建设施工工程本身具有的类别多样、规模差别大、涉及面广等特点,决定了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具有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影响因素多等特点。水利施工工程涉及水库施工工程、堤防施工工程、引调水施工工程、灌溉施工工程、城市供水施工工程、河道治理施工工程、堤防施工工程、水土保持施工工程等,不同施工工程建设内容差别大,涉及设计变更的主要因子不同,对质量、投资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水利施工工程划分为大中小型,施工方式和管理模式不同,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手段也不同。大中型水利施工工程具有规模大、投资高、周期长、设计复杂等特点,施工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在建设过程中常常由于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类型、施工工程地质条件以及施工方法等变化影响,较易发生设计变更。
1.3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现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非常重视施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管理,积极加强设计质量管理,严格设计变更的各个环节,规范设计变更管理程序,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但是由于缺乏水利施工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明确界定标准和相应管理办法,设计变更的约束机制不够,目前设计变更管理上还存在着不足。有的建设项目利用设计变更改变施工工程规模或增加建设项目,违背规划设计原则;有的建设项目利用优化设计改变或减少建设内容,“报大建小”,缩减地方配套资金,作为一般设计变更处理,躲避原审批单位对设计变更合理性和经济性的审查,给施工工程安全带来了隐患;有些建设项目以施工工期要求和度汛为由,不及时履行施工工程的设计变更报批手续,造成既成事实。2000年颁布的《建设施工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建设施工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但是对于重大修改的界定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和明确水利施工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标准。
2设计变更的划分研究
水利施工工程建设存在着各种设计变更,包括施工工程开发任务和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等各方面,对施工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和效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加强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施工工程安全和质量,同时尽量减少对施工工程施工和进度的影响,简化审查、审批程序,应对设计变更审查、审批采取分级管理模式。实行分级管理,首先要根据水利施工工程特点,对设计变更类型进行划分,针对不同类型设计变更采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2.1水利施工中设计变更类型划分应遵循的原则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类型划分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要与施工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相匹配,充分发挥不同管理层次的作用,体现不同管理层次的责任和权力,降低设计变更的管理成本,促进施工工程建设进度。
2)设计变更类型划分应主要考虑设计变更对施工工程功能和效益、施工工程投资和工期、施工工程运行安全和施工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影响程度。对施工工程影响较大的应由原审查审批机构批复,影响很小的则可将批复权限放在项目管理机构。
3)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主要针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施工工程特点,小型水利施工工程情况复杂,建设体制多样,可参考大中型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原则专项制定分类和管理办法。
2.2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按照2.1中的划分原则,为便于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将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划分。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工程建设过程在施工工程开发任务、施工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施工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施工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2.3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
经调查可知,典型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情况和对施工工程建设影响,以《水利水电施工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专业划分为主线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概念明确,结构清晰,可以适用各种水利施工工程。主要考虑设计标准、规模是否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方案是否影响到施工工程安全、工期和后期正常运用,投资去除政策性、物价因素是否超过一定额度。征地移民等其他非施工工程变化影响可单独界定设计变更。界定指标主要包括:水文,地质,施工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总体布局、施工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机电及金属结构,施工工程投资六项。
3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的措施
3.1强化勘测设计质量意识
水利施工工程勘测设计工作是施工工程建设的龙头,是保证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工程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源头。勘测设计单位应切实加强设计质量意识,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首先,要提高前期工作质量,确保合理的勘测设计周期,确保正常的资金和技术力量投入,保证勘测设计深度,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方案论证,避免设计缺项、漏项。其次要加强与业主、建设各方的协调沟通,严格执行施工工程强制性标准,坚持设计原则,强化安全意识,避免人为的设计变更。
3.2制定水利施工中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重大设计变更对施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等都具有重要影响,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利施工工程实际,对设计变更类型进行划分,研究相关管理程序,明确各部门责任,尽快提出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促进前期工作质量提高,制定严格的基建管理程序,更好地适应水利施工工程建设的需要。
一、 主要管理措施
1、 建立适应“大建设”体系要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省公司建设部技术经济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电网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管理、竣工结算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标准和办法;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造价职能管理;负责35kV~220kV(规模以下)电网项目初设审批和工程结算监督;负责定额站业务管理;负责所属技经专家队伍的专业管理;归口指导公司所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业务工作。
1.2、省经研院作为省公司层面的技术支撑和业务实施机构,由省公司直接管理,业务上接受国网经研院指导,相关工作由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和建设部进行归口管理。省经研院作为省公司规划设计技术支撑单位,对市经研所提供技术指导。
2 实行全寿命、全过程、全要素和全方位的工程造价管理
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涉及电网输变电工程全寿命、全过程、全要素和全方位的造价管理,触及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把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内。
2.1可研估算阶段,省公司层面主要参与并配合做好所辖工程可研估算、财务经济评价分析的编制上报;参与内部预评审等管理工作。建设管理单位配合做好可研阶段的收资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对土地征用费、环境及水土保持费以及主要设备价格和大宗材料价格等对工程投资影响较大的费用进行市场调研、现场核实、论证比较和预审后提交省公司。
2.2设计阶段,省公司贯彻执行国网公司初设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国网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省公司初步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组织220kV及以上项目初步设计评审计划编制、上报和预评审工作;组织110kV及以下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及批复;组织500kV及以下项目初步设计系统方案复核(一次方案、二次方案);
2.3招标阶段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省公司层面负责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的审定;负责最高控制价或标底限价的审核;参与制定省公司有关招标标准管理规定。建设管理单位采用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参与最高控制价或标底的审核;采用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参与最高控制价或标底的审核,负责在工程定标后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中标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书文件;负责清单编制基础资料的收集。
2.4施工阶段,省公司指导、检查、监督业主项目部的基建合同管理工作,并利用激励机制和制度对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奖惩;监督、指导业主项目部对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监督、指导业主项目部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并对业主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负责审批其他重大设计变更;负责向国网公司上报改变了初步设计原则意见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合同条款执行,对合同的执行进行过程管理,及时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审核施工承包商报送的进度款支付申请,上报项目用款计划,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工程竣工后,参与合同结算;质保期满后,审核施工承包商提交的质保支付金申请;汇总、上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商的合同履约情况;根据设计变更审定技术方案,审核设计变更费用变动预算,并判断设计变更费用变动预算金额是否已达到重大设计变更标准;负责在监理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变更申请;负责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审核设计变更费用预算;负责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月审核、编制《工程设计变更汇总表》。
2.5竣工结算阶段,省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审核确认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组织开展所辖220kV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 监督、 检查、 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项目部的工程结算工作;配合国网开展的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申报备案工作。 建设管理单位制订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并完成结算审价;完成勘测设计费、监理费及其他费用的结算;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并上报;根据省公司建设部的批复意见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申请调概或动用预备费所需的基础资料和分析材料;依据省公司批复的调概意见在ERP系统内调整概算金额;负责在ERP系统内进行固定资产转资工作。
2.6竣工决算及工程造价分析阶段,省公司建设部配合省公司财务部门工程决算管理;协助省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工程决算编制管理办法,统一决算编制格式、编制深度;积累竣工决算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省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确定造价分析样本的选取原则、分析的深度、报告的时效性;造价分析报告。建设管理单位建设部(项目管理中心)配合本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完成工程财务决算、审计以及财务稽核工作;负责在竣工结算完成后提供所辖工程造价分析基础资料;配合省公司建设部或其指定的咨询机构开展造价分析工作,配合编制工程造价分析报告。
3 实行重点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3.1规范初步设计评审工作。组织制定初步设计评审工作手册,明确初步设计评审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流程规范;加强评审计划管理和月度通报制度;落实国网公司初步设计深度管理要求,未达到评审条件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不予评审,并在同业对标和综合评价中严格考核;开展初步设计评审质量典型案例剖析,集中查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中的质量和管理问题,提出建立评审工作评价和质量反馈机制等改进措施。
3.2加强工程造价过程管控。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基础,以建设过程工程量管理为抓手,严格规范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通过加强过程造价控制,推进分部结算,使工程结算重心前移,提高工程结算质量效率。以工程投产时间节点为依据,制定月度工程结算计划,严格考核结算按期完成率;全面应用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和结算编制软件;加大与财务、审计沟通协调力度,准确掌握工程结算实际完成情况;组织开展220kV规模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建设管理单位进一步加强工程结算规范化管理。
3.3加强竣工结算管理工作。
(1)江苏公司电网项目投运前,省经研院、市公司建设部(项目管理中心)及时组织尾工会议,对电网项目费用进行全口径的梳理,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所有相关事项的处理方案,确定电网项目结算闭环时间,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结算。
(2)电网项目竣工验收后规定时间内,发展策划部门负责提交相关前期费用结算清单,属地市公司建设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提交土地征用、拆迁、赔偿补偿、证照办理等属地化费用结算书,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物资结算清单,监理、设计单位分别提供监理、设计费用结算清单。
(1.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8;
2.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南 郑州 450002)
【摘要】依据公路建设项目特点,分析了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从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难量化、环境影响的局限性、环境监理、环境监测指标体系等方面分析了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是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1]。但是,公路建设项目具有建设距离长、项目占地多、建设周期长、内容变更多等特点,就环境影响而言,其建设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期间相比,也存在诸多变化。本文就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特点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几方面应对措施及建议。
1公路建设项目特点
1.1工程建设周期长
公路项目环评一般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受项目环境特点、工程征地、地质条件、管理要求以及项目总体设计、施工方案等众多因素影响,往往要历时几年,导致项目线路选择、工程内容、环保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会出现不同程度变更,以及由此变化而引发的新的环境影响问题。
1.2工程建设以生态影响为主[2]
公路属于线性工程,是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施工占用大量土地,填方和挖方施工,主要对公路沿线两侧的环境造成影响。一方面造成地表植被或构筑物破坏,导致水土流失、生境破坏、景观破碎程度加深等,影响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大面积的挖方填方施工,会引起岩体土体移动、变形和破坏,增加了地质脆弱带边坡的不稳定性,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
1.3公路交通环境影响范围广
公路项目突出特点表现在建设工期长、影响范围广,涉及的生态系统复杂多样、环境敏感目标多,加上公路项目污染源具有流动性,污染源强度会随着地形、生态环境状况的不同而不同,涉及到包括生态、生物、物理和化学等方面的影响。
1.4环保措施落实难度大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在可行性阶段完成,项目线路选择、工程内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会出现不同程度变更,致使公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工程概况会发生很大程度的变化,给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带来一定的难度。
2公路建设项目验收调查存在的问题
2.1施工期环境影响定量化难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造成的环境影响是公路竣工验收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的影响如动植物生境破坏、景观割裂、水土流失、水环境污染、大气环境污染等影响广泛,是公路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直接原因。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须进行环境现状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但是大部分公路施工期未对施工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致使公路竣工验收时只能通过各种调查方式或公众参与方式对施工期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调查,做定性的调查,定性调查并不能真实、确切地反映施工期的环境影响。
2.2环境影响尚未全部显现[3]
通常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期间,多数项目现状车流量达不到运营初期设计值,各敏感点噪声影响尚不明显,一般能够满足标准要求,建设单位不会对环评及批复所要求的降噪措施及时实施,而营运期一旦全线贯通,车流量将会迅速增加,若敏感点噪声出现超标,将难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公路项目对生态的影响是一种长期的累积影响,环保验收时公路项目试运营时间短,对野生动物的阻隔影响还未显露,措施有效性难以验证,而环保验收进行的野外调查本身也有局限性。
2.3施工期环境监理落实不够
公路项目施工对沿线环境的扰动影响较大,为确保设计、施工期环保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多数公路建设项目仅能提供施工期环保总结报告,关于环境监理的内容缺乏针对性,未真正起到现场监管的作用,难以作为项目通过环保验收的依据。
2.4与环评单位缺乏信息交流
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是验证环境影响评价的预测结果,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上的2个重要环节,环评单位与验收调查单位之间应保持一定的信息交流。目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与环评单位信息交流还不够,有时不能及时解决验收调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5无完整的环境监测指标体系
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内容涉及到区域生态环境调查、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调查、水土保持调查、景观影响调查、交通噪声影响调查、水环境影响调查、大气环境影响调查等。目前并没有完整的指标体系来反映公路验收调查状况,因此没有完整的环境监测指标体系来反映公路建设与环境系统之间的关系。
3对策及建议
3.1加强施工期管理和环境监测
加强施工期管理和施工期的环境监测。施工期环境监测主要对施工期的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声影响进行监测,通过数据采集来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以便于施工期环境管理有的放矢。通过施工期的监测数据可以看出公路建设施工期各种环境保护措施的效果,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调查的有效性。
3.2实施跟踪监测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鉴于部分公路项目存在噪声、生态影响尚未全部显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1)环保验收阶段要预留敏感点声屏障位置和隔声降噪资金,营运期加强噪声跟踪监测和环保监督工作,一旦敏感点出现超标,及时采取或增补降噪措施;(2)对于长期累积的生态影响,应落实生态监测计划,在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3~5年内,委托专业单位适时开展生态累积影响后评价,对于后评价中发现的生态问题,提出相应补救措施。
3.3推进环境监理、完善全程管理体系[4]
建议完善现有环保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监理的合法性。在现阶段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拙上,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公路行业环境监理的技术规范和现场工作指南,完善技术指标体系,明确环境监理单位的相关职责。一定要构建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到环保验收、后评价的全程环境管理体系。
3.4加强环评与验收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
为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效性,应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在设计中应满足竣工验收时达标的要求,环保措施设计中应满足污染物监测采样的要求,生态环境本底值的调查、监测应涵盖环保验收的范围。反之,验收调查中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也应及时反映到日后的环评报告中。协调好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验收之间的关系,就能够保证二者之间的顺利交接,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全面提高有效性。
3.5验收调查技术方法多样化
常规的环境监测方法主要应用于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环境监测指标,而对于生态环境的调查往往是定性评价。因此应针对竣工验收监测指标体系中的生态环境监测因子,应用遥感调查技术方法,对公路生态环境影响进行验收。遥感调查宏观、客观、动态,可以分析公路建设全过程中生态环境的变化,可以为竣工验收调查提供更全面真实的数据。采用多种验收调查技术方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监测验收环境监测指标体系中的各种指标数值增强验收调查的说服力度,提高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有效性。
4结语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广、影响因素多,致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环境监测指标建立和验收技术方法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指标体系主要是通过指标体系定量地反映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包括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噪声环境方面的监测内容,通过合适的监测因子客观准确地反映公路施工期和营运期影响,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依据。为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效性应加强施工期管理、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采用多种验收调查技术方法,完善营运期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以及协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验收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EB/OL].law-lib.com/law/law view.asp?id=16978,2002-02-01.
[2]艾志敏.非污染型———以生态影响为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生态影响调查[J].云南环境科学,2005(24):163-165.
[3]曹力媛.高速公路建设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对策研究[J].山西交通科技,2002(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