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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设施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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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设施保护条例

第1篇:水利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一、工作目标

通过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宣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范合法砂石料场装载行为,初步建立砂石料开采、运输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有效联动,完善“一超四究”流程;加大对短途运料车辆避站绕行、闯站、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效,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保护“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二、工作任务

铺镇、宗营、河东店镇、路办事处、七里办事处、北关办事处、龙江办事处沿江沿河采砂场及武乡镇、汉王镇的非煤矿山为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镇、办事处、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交通运输局要以辖区内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和重点建设项目砂石料运输线路为重点开展工作。

(一)由区治超办负责,组织各镇、办事处、工商、国土、水利、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清理整顿辖区内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对未经批准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虽经批准但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其采砂、采石、采矿、取土、爆破作业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以及不履行合法装载义务的予以整顿规范。

(二)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联合路政、运政、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大流动监测和路面打击力度,堵漏防绕,清理整顿所辖各收费站货车包缴行为,并将车辆超限情况及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倒查源头,联合公安机关大力打击闯站等不法行为。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要组织路政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封闭砂石料场在公路上非法开设的平交道口。合法砂石料场申请开设平交道口,应当首先与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合法装载协议并交纳保证金。农村公路继续坚持“以堵为主”,合理设置限宽、限高等限行设施,防止超限运输车辆绕行农村公路。

(三)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砂石料场及非煤矿山政府公示制度,落实保证金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所要进一步落实源头企业装载信息登记报送制度,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纳入行业信誉考核管理,强化源头监管,要根据公安交警、公路部门抄送的超限运输车辆信息,严厉倒查源头装载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责任。安全、交警部门要加大依法打击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黑车等不法行为工作力度。

(四)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十天高速协调办负责,严格按照治超工作相关规定,抓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源尾收料治理。

(五)区治超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一超四究”流程,优化治超网络布局,并及时通报和督办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工作步骤

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从8月中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下旬至8月底)区治超办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紧紧围绕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主题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要在砂石料场、非煤矿山、货运企业、治超站、卸货场、收费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料场,发放《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宣传单》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砂石料超限运输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告知车辆合法装载标准及超限装载、超限运输、闯站或非法改装、黑车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9月30日)。区治超办要组织区水利局、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管理所及公安、交警等部门,采取停、卸、罚、拆等措施,多措并举,对砂石料超限运输的源头和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超限运输源头进行整治。

(三)重点突破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针对集中整治难点较大的砂石料场“钉子户”,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要进行重点整治、重点突破,确保整治成效。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区政府根据辖区砂石料需求及供应情况,对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依法审批的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合理收取治超保证金,纳入常态监管。同时,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要限定砂石料运输车辆行驶区域,划定线路,合法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所要按照辖区治超网络布局情况,合理布置源头监管站和区域,纳入长效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的领导担任,区治超办成员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次行动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日常工作指导、安排和监督检查事务。

(二)强化考核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区治超办将对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凡发现整治不到位或整治以后反弹,被省、市通报两次以上的,将根据治超目标责任,进行考核扣分。

第2篇:水利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钟乳石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钟乳石,是指碳酸盐岩地区洞穴内在漫长地质历史中和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石钟乳、石笋、石柱等不同形态碳酸钙沉淀物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钟乳石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采集、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工商行政、旅游、公安、交通、海关、水利、建设、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六条 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无法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的,勘察设计者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

第七条 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确需采集该洞穴内钟乳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采集人采集。采集人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采集。

第八条 因科学研究确需采集钟乳石样品的,应当持科学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报采集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采集的钟乳石样品,不得出售。

第九条 钟乳石采集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以及采集地点的地理位置图、洞口直角座标和钟乳石洞穴的平、剖面图;

(二)采集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钟乳石采集利用方案;

(四)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有地下河的洞穴内采集钟乳石的,采集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集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钟乳石采集人应当建立钟乳石采集档案,载明采集的钟乳石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一条 钟乳石采集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采集方案采集,禁止使用破坏性的爆破、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

第十二条 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护区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

(二)具备与钟乳石洞穴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护钟乳石资源的具体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由开发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求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钟乳石洞穴开发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兴建洞穴内游览道路、照明灯光等旅游设施时应当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洞穴内钟乳石。

因兴建洞穴内游览道路、照明灯光等旅游设施确需采集钟乳石的,采集钟乳石的类型、数量、具置应当报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采集。

第十五条 钟乳石洞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洞穴入口处和主要景点设置保护说明和醒目的保护标志牌。

进入洞穴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不得损坏钟乳石。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赋存钟乳石的洞穴,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作出初步评价并建立档案。

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尚未开发进行旅游活动或者未经批准采集钟乳石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封闭洞口,设立地面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利用钟乳石洞穴从事旅游经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钟乳石经营活动,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经营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钟乳石上标明来源、采集的时间、地点和钟乳石类型,并随附该钟乳石的采集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建立钟乳石经营档案,载明经营的钟乳石来源、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采集的钟乳石,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 钟乳石采集者在自治区境内运输钟乳石,应当携带采矿许可证。

购买钟乳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钟乳石合法经营者出具的销售发票携带或者运输。

第二十条 出口钟乳石,必须经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其来源合法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出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或者擅自开采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集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钟乳石;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钟乳石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采集方案采集或者使用破坏性的爆破、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钟乳石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集钟乳石的类型、数量、具置未经核准或者经核准后未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采集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损坏钟乳石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损坏行为;造成钟乳石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钟乳石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未在其经营的钟乳石上标明来源、采集的时间、地点和钟乳石类型、未随附该钟乳石采集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未将本条例施行前已采集的钟乳石的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建立钟乳石采集、经营档案或者未将钟乳石经营档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携带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采矿许可证,逾期未能提供的,没收运输的钟乳石;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负责钟乳石资源保护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开发、采集钟乳石资源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开发、采集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钟乳石资源的形成过程钟乳石由碳酸钙和其他矿物质的沉积形成。石灰石是一种 碳酸钙岩石,被含有二氧化碳的水分解后,生成碳酸氢钙溶液。这个反应的化学方程式为:

[1]

CaCO3(s) + H2O(l) + CO2(aq) Ca(HCO3)2(aq)

水溶液顺岩石而下,直到抵达边缘。如果岩石在洞穴顶部,水将滴下。当溶液和空气接触,产生逆向的化学反应,碳酸钙被沉淀出来。

逆向的化学方程式为:

[1]

Ca(HCO3)2(aq) CaCO3(s) + H2O(l) + CO2(aq)

钟乳石每年平均增长率为0.13毫米。快速增长的钟乳石的水溶液中往往富含碳酸钙和二氧化碳,并且流动很快,这种钟乳石每年可以增长3毫米。

第3篇:水利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xxx市国土资源局xxx区分局:

按照xxx市国土资源局xxx区分局(x区国土资发〔20xx〕661号《关于对xxx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要求,我镇高度重视,立即对辖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土地总面积49529.5亩,其中耕地40015亩。此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涉及我镇12个行政村,90个合作社,16个农场,3734户,图斑1412个,划定面积为29980.99亩(村集体耕地21143.39亩,国有耕地8837.60亩),占辖区总面积的60.53%,占耕地保有量的74.92%。其中,城市规划区涉及3个行政村,12个合作社,图斑133个,划定面积1523.95亩。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1.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卡签订情况。

将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到各村委会责任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要求,镇政府与各村、各农场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与农户签《基本农田保护卡》,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全镇共签订区级责任书2份,与各村签订责任书24份,与各农场签订责任书32份,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卡》7468份。

2.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动态巡查情况。

按照国土资源目标责任书要求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国土所积极开展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定巡查计划,定期进行巡查。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三级保护区不定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有破坏、侵占耕地及基本农田行为,保护碑是否保持完整、整洁。并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台帐、巡查台帐、记录。

3、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保护基本农田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镇严格遵循这一基本国策,同时,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要求,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知识宣传,严禁个人或单位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发生,较好的保障了基本农田质量、数量不减,杜绝了辖区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现象发生。

4. 辖区内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摞荒情况。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规定,我镇对各村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督促各村对农户进行宣传,培肥地力,保证基本农田质量不减,等级不降,严禁触犯18亿耕地红线。

三、下一步的保护措施

(一)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中央、省、市、区文件精神,此次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二)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六不批”、“七有”措施等管护制度,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部纳入年度考核评价,镇、村、社及农户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在各村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将耕地保护及基本农田保护列为重点考核项目进行检查评比。同时通过严肃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严厉查处、重点问责。从而保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结合我镇实际,紧抓已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的机遇,在永久性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村社,大力推进高产农田建设,优先争取土地整理项目,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力求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效益。

当前,以城市周边为重点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正在各地全面展开,把握好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时代内涵,经过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特别是随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贯彻执行,XXX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坚持从严保护

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2.坚持底线思维

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充分尊重农民自主经营意愿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3.坚持问题导向

凡是存在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查处不力等问题,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分类处置措施,落实整改、严肃问责,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4.坚持权责一致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监督考核制度,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管控、建设和激励多措并举的保护机制。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太平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13.1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1.24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率85.39%,主要分布在黄宜、杨梅、近潭、江头等村。成立太平镇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在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有牌及规划图,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破坏耕作物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种植建设生态林)。

2.在板料村委进行复垦项目,增加耕地面积420亩;

3.国土部门对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审批办理房产证;近年来在国家卫星的监督下,有效打击各种违建事件。

4.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黄宜、杨梅、近潭、江头等开展农发项目;太平、龙兴、上火等进行耕地治理;水利部门每年进行沟渠的硬化;

5.农业部门号召农户多施农家肥、有机肥、在财政资金的支持冬种绿肥提高耕地质量;

二、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采取的措施: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乡镇国土所积极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制定巡查计划,通过动态巡查和定期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有破坏、占用基本农田行为,保护区碑牌是否完整等。

第4篇:水利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我委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目前,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0人,较大事故0起,重大事故0起,实现了预定目标。现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我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大“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施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一是成立了农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陈海洁主任为组长,全面领导安全生产工作;陈木兴副主任、吴三敏副主任、刘锦棠副主任、吉家川副主任为副组长,分别管理林业、农业、机关、水务等四个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落实,进一步明确了各科室的安全监管职责,做到责任到人,进一步增强了每位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二、完善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农委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一是加强森林防火。深入宣传《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等,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对林区边缘用火全面排查,加强重点区域的巡逻监控。3月份完善《儋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确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培训扑救、火灾指挥、案件处置、安件应急职责等。全市今年未发生森林火灾引起的人员伤亡。二是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1月9日,召开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大会,要求各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是搞好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儋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儋州市农产品行业标准》,全面负责我市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完善执法和对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等等相关职责工作。四是搞好水利建设的安全管理。推行工程项目“四制”管理,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同时,施工人员和监理佩戴袖章坚持24小时旁站制。在切实搞好技术指导的同时,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加强监督检查,每个重点工程都明确了责任领导、驻现场负责人和施工人员,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一)搞好安全生产执法。

一是对全市森林防火情况进行大检查;二是上半年共对全市厂家进行两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落实责任到人。三是农业执法大队对农药生产和经营进行日常检查,每季度一次。四是水政执法大队对沙场、水库、水利渠道等作业工地进行安全检查。

第5篇:水利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河道采砂;政策;分析;意义;

中图分类号:TV1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7-00-01

一、报告编制过程中的重点、难点

基本资料的收集与调查是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工作,也是难点和重点。资料收集的难点是地形图和地质资料的收集。“编制规程”要求使用1:2000~1:5000地形图,包括采砂场范围及其上下游各1000m、左右各200 m范围。因此,要对采砂场河段地形进行补充测量。在没有水利工程的河段,收集河床地质资料比较困难。资料收集的重点是对附近建设物及设施的调查,它是划定禁采区和分析采砂影响的重要依据。调查的重点是跨河和临河的建筑物,包括桥梁、道路、高压线及其等级,还包括村庄、树木、田地、及水利工程情况。

二、熟悉法规政策,找准论证依据

在做唐县唐河河道采砂论证过程中,由于砂场采砂专业术语名词定义不清,导致采砂总储量和可采砂量叙述和计算出现错误。跨河建筑物及设施一般是桥梁、管道、和光缆电线等。在砂场禁采区的划定上,不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执行,还要参考最新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范,对砂场范围内的跨河建筑物及设施进行细致的资料收集,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范对跨河建筑物及设施进行细致分析。以确定砂场禁采区的范围。在唐县唐河河道采砂论证过程中,把桥梁大小定义错误,把普通电力线和高压线定义错误,导致禁采区面积的加大。所以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要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条例。多问几个为什么,因果关系要理顺,论述有依据,参数有出处。

三、综合影响评价,增加采砂场进出场道路的考虑

综合影响评价包括采砂对行洪、对跨河临河建筑物及村庄安全、对环境的影响分析。采砂对行洪的影响分析,主要是利用恒定非均匀流计算方法,推求采砂前后水面线的变化。一般来讲,某河段采砂后整个河段的纵坡没有变化,虽然横断面面积略有所增加,河道行洪能力也不会明显提高,只说明按采砂设计要求进行采砂不会影响河道行洪。对跨河、临河建筑物及村庄安全在采砂设计时,留有足够的禁采距离,一般不会危及其安全,但要分析由于采砂可能引起的河道主流摆动或形成串沟、冲坑等对建筑物及村庄安全的影响,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结合唐县采砂可行性论证,除此以外,还应 在砂场交通运输方面的考虑。采砂场一般按照“河内采砂,河外加工”的原则,河外设加工厂和弃料场,所以要结合滩地现有道路来布置采沙场进出道路。还要严格控制车辆载重,以减轻砂料运输对农用道路的损坏。河道内原有阻水车道要结合采砂清除,保证安全生产和河流畅通。

第6篇:水利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 输电线路;通道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1-0186-02

兴化地区,农业发达,线下栽种意杨,鱼塘开挖相当普遍,使得线路通道问题日益突出,并且处理困难。近年来,由于在输电线路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违章建房、违章取土和违章作业现象越来越突出,外力破坏事件逐年增多,对线路的安全运行构成严重的威胁,本文具体讨论了输电线路通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治理的措施。

1 兴化地区输电线路通道安全存在的问题

1.1 违章建筑及违章作业增多

首先,随着兴化地区经济从农业向工业的转型,各乡镇开发区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以及近几年新农村的建设,在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建厂,有的直接在线路下建房,个别乡镇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不考虑电力设施保护实际情况进行违章施工、野蛮作业,外力破坏事件逐年增多,对线路通道的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其次,违章作业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是修建道路、桥梁与电力线路交跨时,施工方不采取预防措施野蛮施工,严重危及线路设施及人身的安全;最后,因兴化是水网地区,农村河沟纵横,近几年政府河道清淤工程在各乡镇开展,特别在电力线路通道下清淤时,抓泥设备对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1.2 树线矛盾越来越突出

因意杨是经济作物,在兴化西北地区农村大面积种植,许多当地老百姓不顾《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之规定,在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线路通道(35 kV-110 kV:10 m;220 kV:15 m;500 kV:20 m)外的小树逐年长大,此树种生长速度非常快,两年时间就能达到15 m-20 m高,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超高树木越来越多。

城镇、村庄周围和道路、河流两侧植树情况尤为突出,政府部门、绿化、水利、交通等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不够了解,经常出现在输电线路下方大面积进行植树,造成有些线路导线对树木距离不满足规定要求,而且将来树木长高后的修剪成为运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1.3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不到位,线路通道附近放风筝、钓鱼现象严重

吊车、挖掘机等特种车操作人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淡薄,对于各种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知道,往往认为只要不碰到导线就行,这些车辆机动性很强,且施工没有预见性,防不胜防。

1.4 工程遗留问题

在一些新建线路施工结束后,遗留了部分的小树苗、坟头树未及时彻底清理,成为线路通道内的障碍,运行单位再次去与群众沟通处理比较困难。

2 输电线路通道安全管理两起典型案例

2.1 110 kV秦化921线

秦化线(全长27.829 km,其中有约22 km在扬州境内),2010年7月31日15:53分,秦化线跳闸,重合未成。接到跳闸情况后,我公司立即组织运行人员对110 kV秦化921线进行了事故巡视,由于兴化变无故障测距,在扬州秦邮变测距未出来之前,我们组织了对线路的全线巡视,后在16:28分,接到通知,C相接地距离一段,零序一段,保护测距23 km,根据这个测距,我们重新进行了人员调配,将巡视重点放在82#杆附近,由于秦化线路径复杂,无道路直通,经过几路巡视人员巡查,发现在84#-85#(砼杆高

24 m、21 m)下方一小生产河(非通航河流),有一水泥抓泥船,经了解,该船为船主刚刚买的二手抓泥船,船主住在闸口对面的村庄,船行时三角架为倒伏状态,当日船开到靠近闸口位置后船主在停船回家前准备对新买的船进行试抓,在三角架竖立的过程中对导线距离不够,引起放电,且重合闸动作时三角架未及时撤离,引起重合不成,同时因为电击,船上设备损坏,三角架收不回来,因为周围都为低压线以及闸口,三角架不完全收回船无法开走,故障巡视人员到现场后,严格督促船主将船移离线下安全距离外并检查导线并未发生影响运行的缺陷后,汇报调度,恢复秦化线供电。

2.2 110 kV帅南8A4线

帅南线,2011-10-23 09:25距离I段C相动作,重合未成,测距0.1 km。接到巡线通知后我公司立即组织运行人员对110 kV帅南8A4线进行了故障巡视,并重点对0.1 km前后进行了重点巡视,巡

视中发现在1-2#塔线下建房,吊车在对立柱灌浆的过程中吊臂对导线距离不够造成放电。发现该处故障并制止后,立即汇报调度恢复了线路供电。

我单位巡线人员在本月巡视过程中已发现该处准备建厂房,巡视人员对在场施工人员进行了制止(当时未找到建设方老板),发放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并将该线路列入了危险源点进行预控,并计划下周再次到现场联系老板,要求其停工,但是由于该处建设较快,该施工单位在周末违章利用吊车进场施工,我方人员未及及时监控,造成了线路跳闸。

3 做好输电线路通道安全控制工作的几点措施

以上两起典型案例反映了外力破坏事故具有随机性与突发性,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应对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通过近几年线路运行管理和防止外力破坏的工作实践,本人提出加强输电线路通道安全管理的几点措施如下。

3.1 多管齐下制止影响线路通道安全的违章建筑及违章作业

1)积极与市土地、规划、市容等部门配合,出台相关措施,制止在线路保护区内违法施工和建筑。

2)加强与营销部门的沟通,营销部在查勘临时用电时要注意是否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如有隐患应暂缓临时用电的办理,并提交运行部门现场查勘。

3)与公安司法部门配合,对因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的肇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并借助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在社会上营造一个依法护线有利局面,从而降低因此类行为造成的外力破坏事故率,提高供电可靠性。

3.2 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

近几年来,我们公司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护电宣传活动。宣传的形式包括: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巡线工沿途发放电力法宣传手册,出动电力法宣传车在全市35个乡镇巡回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了解、关心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法制氛围。

3.3 加强线路通道竣工验收及日常规范化管理

认真对已竣工的线路通道进行验收,按照输电线路验收规范,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开出通道,防护区内的树木应彻底清理,满足线路运行单位的要求,保护区以外应无危及线路安全的树木。林区需要砍伐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宽度加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2倍。要不断完善输电线路通道的规范化管理,特别在变电所周围杆塔、重要交叉路口、村庄附近的杆塔上安装永久性电力设施宣传警示牌。

3.4 做好输电线路属地化管理工作

目前输电线路运行仅仅依靠输电运行工区,存在人员少、人均管理线路长、与地方沟通困难的问题,采取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属地供电所把辖区内输电线路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利用属地优势,协助运行部门做好护线巡视、制止线下违章、清理线路通道,配合运行部门组织开展属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与运行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通报通道状况,协调与地方政府、企业、群众的关系,处理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的问题,属地供电所与输电线路运行单位承担线路通道管理同等责任,同等进行考核。

3.5 调动各方面护线工作的积极性

鼓励群众发现有对线路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例及时进行举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来有效降低外力破坏。一种是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种就是发现电力设施受到自然破坏的,并主动与电力部门进行联系的,避免供电损失的,应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并及时兑现,以激励广大群众自觉积极地参与到保护电力设施行动中来。同时定期召开群众护线员会议,对护线员进行培训,并发放纪念品,提高护线人员的积极性。

4 结论

输电线路通道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本着专业班组管理与群众护线相结合、依靠属地的原则,还需要坚持不懈去做许多说服、教育和宣传工作,使沿线群众爱线、护线意识得到不断提高,努力营造“破坏电力设施为耻,爱护电力设施为荣”的良好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和限制外界一切损害输电设施的不安全因素,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供电。

参考文献

[1]电力法[M].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J].

第7篇:水利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全面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预防保护责任,区政府决定成立*区水土保持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规划分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分局、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纳入任期目标进行严格考核,各乡镇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科学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由区水务局牵头,按照生态区创建规划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生态规划;为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的预防监督

1严把审批许可关。凡在*区内需要扰动地表、破坏地貌植被以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许可建设项目时,凡没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许可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予环评、征地和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经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2加强水土流失监测。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水土流失监测机构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监测单位必须及时掌握水土流失状况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流失情况责令开发建设项目业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严格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限期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否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加强监督检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就审批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四、综合治理水土流失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水土保持生态规划,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实行植物措施、工程措施、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l贯彻“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体系,创新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投资,保障水土流失治理的良性发展。

2贯彻“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凡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五、依法查处水土流失案件

凡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8篇:水利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平安电力创建工作是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根据省和市创建平安电力活动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省电力保护条例》为契机,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供用电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的电力服务。

二、创建目标

(一)不发生因人为责任引起的设备损坏和重大设备事故。

(二)不发生送电、配电线路(设施)外力盗窃破坏而引发的倒塔、倒杆、大面积停电等重、特大案(事)件。

(三)不发生送电、配电线路(设施)因人为过失(放风筝、树竹障碍、违章建房、违章作业、违章开挖取土)等外力危害而引发电网跳闸停电的责任事故。

(四)不发生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发生涉电人身伤亡的责任事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平安电力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平安电力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住建委、经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林局、水利局、安监局、工商局、供电公司、规划局、城管局、综治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对平安电力创建活动的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镇、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提高认识。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促使全社会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平安电力创建活动是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宣传平安电力创建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巡线护线活动,把创建活动变为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行动。

第9篇:水利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而批准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蔬菜基地建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一布局,合理安排,实行长期保护。

第五条市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市区常住人口人均面积不少于零点零二五亩的标准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有关区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建立蔬菜后备基地,用于弥补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长或建设用地征用而造成的面积不足。其面积按不少于蔬菜基地总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

对蔬菜后备基地应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技术的投入,逐步建设成规范化的蔬菜基地。

第七条蔬菜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分别登记造册。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第八条蔬菜基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不得荒芜,不得改变蔬菜基地的使用性质。禁止在蔬菜基地内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地的行为。

第九条蔬菜基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确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或实施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需要,非征用蔬菜基地不可的,必须先补后征,以征一亩补不少于一点五亩的原则,在蔬菜后备基地中补足菜地。符合前款规定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再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条征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缴纳征地费用外,必须事先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全额交纳市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利息纳入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专款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优先用于被征蔬菜基地所在区的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和改造,以及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科学研究等项支出。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或挪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减免。财政、审计部门对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征用蔬菜基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审核报批征地手续。在蔬菜基地内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蔬菜基地水利网络系统整体功能正常发挥,如因施工影响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复。

第十二条禁止向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倾倒、排放有害物质。不得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的周围建设有污染环境,影响蔬菜生产的项目。已经建设的有污染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治,无法治理的,应予以搬迁。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蔬菜基地的生产能力。市、区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等社会化服务,保护菜农利益。

第十四条建立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定期对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检查情况。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

(三)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

第十六条征用蔬菜基地后未动工兴建,致使菜地荒芜的,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菜地连续荒芜满六个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同类菜地年产值一点五倍的标准收取抛荒费;满一年的,按同类菜地年产值3倍的标准收取抛荒费,并可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蔬菜基地使用性质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基地内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非法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内排放、倾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农药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农药或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其他化学物品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所使用的农药或其他化学物品,监督销毁受污染的蔬菜,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截留、挪用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财政、审计部门责令退赔;对主要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