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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是我国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省,贵州苗族人口420万,苗族是贵州31个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同时贵州苗族人口也占国内苗族人口的53.47%。一直以来在我国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民族文化对本地区经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针对贵州苗族农村普遍存在经济落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普遍脆弱的现状,探索如何利用苗族特有的民族文化来构建苗族农村地区金融信用体系,并提出利用苗族特有文化构建苗族农村地区金融信用体系的基本设计思路和具体操作步骤,从而推动苗族农村地区金融良性发展,以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带动苗族农村地区城乡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剖析造成贵州广大苗族农村金融信用脆弱的主要原因
从早期的古典经济学算起,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有两种机制作用一直备受关注,一方面是货币影响经济的机制,另一方面是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影响经济增长的机制。根据这两种机制大体上可将金融增长与经济增长观点分为金融无关论、金融促进论与金融从属论。然而对于绝对贫困的贵州,尤其是广大苗族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导致该地区经济的极端落后。长期以来少数民族农村的信用意识淡薄,信用体系缺失,苗族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恶化,从而严重地制约了农村信贷,乡镇乃至县各大商业银行网点纷纷撤离,即使留存下来也变成了纯粹的揽储器和“抽血机”。苗族农村各金融主体经营思想基本上是高揽储低贷放,大部分贷款投放到县城及以上经济,即使乡镇保存下来的邮储银行也完全是只存不贷。不难看出贵州现在的苗族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不但没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相反还使得极度困难的苗族农村地区金融资本更是雪上加霜。可以说苗族农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还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苗族是贵州第一大少数民族,占全国苗族人口的一半多,广大苗族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到贵州“十二五”期间整体发展战略。
贵州广大苗族农村金融信用脆弱的主要原因:首先,贵州苗族农村极端落后的经济基础导致可用于抵押担保的标的物缺失,同时农民资金奇缺无法开展农村互助合作;其次,金融机构人员素质普遍低下,带来对信贷制度的教条和刻板理解;再次,地方政府对金融的支持能力有限;最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信贷成本高,信贷风险大。
二、利用苗族传统文化构建苗族农村地区金融信用体系的思路
(一)利用苗族管理文化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复杂信用关系上的经济。因此,在金融生态建设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极为重要,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金融生态有序进行的前提。社会信用不仅需要道德约束、法律约束,在民族地区更需要民族文化来约束。因此在苗族地区要充分利用苗族村寨特有的民族文化,建立以寨主信用、寨老信用、苗寨委员会信用和苗寨会员信用为一体的金融信用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普遍存在的信用体系中最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苗族村寨特有的民族文化中,寨主是苗族村寨的最高管理者,寨主的形成有世袭制,也有推选产生的。无论哪种方式产生的寨主,必须由德才兼备、热心苗族文化传承的人担任。寨主主要负责牵头管理整个村寨的民族文化、民风民俗、节庆活动,有义务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活动,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带领全村人增收致富;调解村寨纠纷、惩罚等事务主要是寨主召集寨老们聚在一起讨论,对于寨主的决定,寨老的意见起重要作用。而苗族寨老通常由村寨中年高德劭者担任,有公推和自然形成。寨老主要是负责主持制定维护本村寨社会治安、公私财产分配、伦理道德的族约寨规;主持召开村民大会,制裁违背族约寨规的人和事,调处村民内房族之间纠纷;代表本村寨调处与邻村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当村寨邻里之间或房族之间因财产、债务等问题引起矛盾和纠纷时,出面召集当事人双方会议进行调处,按族约寨规裁决和处罚,并负责裁决的执行;活路头是寨中的勤劳致富和养殖种植能手,可以全面指导养殖种植,在村民中通常是致富的榜样。
利用苗族管理文化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本步骤:
1.成立苗寨会。苗族农村根据地域成立苗寨会,苗族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加入苗寨会,成为苗寨会员,与寨会签订族约寨规,接受寨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建立苗寨会委员会管理制度。以寨主、寨老、姓氏家族长、活路头和村民代表组成苗寨会委员会,实行苗寨会委员会管理寨会制度。寨会委员会成员都是有事理事,无事生产,无偿服务,没有奉禄,也没有特权。
3.各苗寨委员会与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签订金融互惠互利信贷协定。约定本寨会员储蓄必须存入该金融机构,而该金融机构则向会员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服务和宽松的信贷额度。
4.寨会会员要从金融机构贷款时,向金融机构贷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金融机构贷审委员会预审通过后,通过苗寨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和信用情况进行咨询审查,苗寨委员会通过表决,签字建议金融机构给以申请人信贷额度和期限。
5.金融机构根据苗寨会委员建议的信贷额度和期限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同时按每笔信贷资金的一定比例(如0.5%)向苗寨会委员会划拨咨询服务费。该费用除极少部分用于苗寨委员会日常会议之外,其余大部分作为本寨会风险信贷基金,存入该金融机构。
借鉴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提出通过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关键词:
农村金融;金融服务体系;美国
1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演变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公布的数据显示,1994~2014年20年的时间里,美国粮食贸易出口份额一直占据世界粮食贸易出口的首位。而美国之所以可以成为全世界最重要的农产品输出国,主要是得益于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第一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萌芽。20世纪以前,美国尚未实现大规模的农场经营,本土农业也不发达,其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并不十分突出,因此这一时期美国没有建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1]。但这一时期美国一些城市的商业银行已经被政府允许向农村发放用于农业发展的信贷资金,这实际上就是早期的农村金融服务,只是这一时期无论是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方面还是在政策支持方面都较为缺乏。第二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进入20世纪后,伴随着农业机械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美国农业生产力发展迅速,直接推动了美国农业市场化的进程。此时仅仅依赖城市商业银行较为分散的信贷资金支持已经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不仅如此,伴随着美国城市工业的迅速发展,城市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的资本,这些资本如何多元化运用也成为当时美国政府必须考虑的难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美国政府开始考虑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这既可化解当时农业发展的资金困境,也可为提高城市资本的利用率开辟新的路径[2]。基于此,美国政府于1916年制定了一系列农业信贷法律,明确提出将在政府主导之下建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并投放专门的农村信贷资金,构建农村金融服务系统,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框架初步形成。第三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成熟。20世纪30年代后,美国政府开始重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服务对象的多元化,开始将农民福利、农业组织发展等项目纳入农村金融资金支持范围,并积极支持专业性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1933年,美国成立了由借款人组成的农业生产信贷协会,主要面向农民提供中短期信贷资金。作为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最为基层的组织,该协会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迈入成熟的阶段[3]。自此,美国形成了以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商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共同支持美国农业的发展。
2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特点
2.1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是金融服务最为重要的组织载体,所有的金融服务活动必须在相关金融机构的支持下才能顺利开展。美国的金融服务机构呈现多元化,主要包括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商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农村金融合作机构主要包括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美国农村合作银行和美国土地银行合作社,其中联邦中期信用银行是美国农业信用合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美国12个信用区组成,该系统主要面向美国农村地区和农业领域提供中短期贷款;美国农村合作银行由美国13家合作银行组成,1988年这13家合作银行共同成立中央合作银行,专门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问题;美国土地银行合作社主要由各地的土地银行合作社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向农场主以及经营农业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商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为农户提供贷款方面的服务;第二类是商业保险公司,美国允许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一定的涉农贷款,贷款多为5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第三类是农村经销商,这是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一大创新,美国允许农村各类经销商向农户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比如预付款、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有效地拓展了农村金融贷款资金的来源[4]。美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农民家计局以及商业信贷公司,由政府主导成立,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2.2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一大特色。早在1916年,美国就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农业信贷的法律。1933年,美国出台《农业信贷法》。作为美国第一部农业金融方面的专门性部门法,该法律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农村金融发展步入法治化时代。同年,美国出台《农业调整法》,其中对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938年,美国出台《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其中对保险资金进入农作物生产领域做出了相应规定。1996年,美国出台《农业完善和改革法》,进一步完善了支持农业发展的信贷政策。经过近100年的发展,目前美国已经有100多个涉及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和法规,这是美国农村金融服务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2.3完善的农村信贷管理机制美国农村信贷管理机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完善的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导致其所面临的金融风险较大,因此美国要求所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在发放信用贷款过程中,必须重点审查农户的人品、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现金流状况等。美国政府要求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在发放信用贷款过程中坚持审慎的原则,以避免信用风险。二是严格的贷款流程。美国政府要求各农村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信用贷款流程,并针对不同的信用贷款客户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流程,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的农村金融机构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三是健全的农村信用查询体系。在信用贷款过程中,信用查询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农村信用贷款市场,贷款客户多为数额较小的短期贷款,如果不能及时查阅到贷款客户的信用信息,就难以推进信用贷款的发放。基于此,美国建立了全世界最为发达的个人信用查询系统,这为农村信用贷款审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3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与美国相比,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较为缺乏。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很多金融机构在农业投资方面的意愿不强,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5]。不仅如此,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真正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信贷资金严重不足,普通农户很难通过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贷款。我们可借鉴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经验,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3.1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我国应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具体说来,一是继续发挥农村商业银行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应进一步优化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调整存贷比结构,扩大其支农资金的投放比例。二是强化各商业银行的支农责任。与美国相比,我国农业生产地域更为广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企业更多,因此其贷款需求更为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仅仅依靠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显然难以满足我国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应强化各类商业银行的支农责任,鼓励其向农村地区投放信用贷款。三是积极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应积极在农村地区培育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3.2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应重视农村金融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我国已出台《商业银行法》,但其中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的事项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不利于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建议《商业银行法》对农村合作金融方面的事项做出补充说明,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立、运行机制、资金来源以及监管模式做出明确规定,以支持和保障农村金融的发展。二是完善农村信用体系立法。我国应尽快完善农村信用体系立法,将农户与农村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之中,严格确定农村各类信用参与主体的标准,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赵海燕.美国的农村金融体制给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提供的借鉴[J].黑龙江金融,2007(5):19-22.
[2]刘姣华.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及其借鉴[J].科技创业月刊,2008(5):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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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海.中外农村金融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70.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326-01
中国是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金融的战略意义尤为突出。如何解决占人口2/3的农民因农村要素市场难以流转、普遍缺乏抵质押条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导致的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是当前破解三农难题、助推农民致富的一个重要命题。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与供给矛盾
在严厉的金融管制和半封闭的金融环境下,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其所有的措施体现金融供给者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制度安排,表现为满足制度生产者和制度供给者本身的需求,而不适应金融需求者的需求,使农村金融的供给严重滞后于需求。农村金融的供给主体是由正规金融组织与非正规金融组织组成的。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字面前望而却步;农业发展银行在经营中还不能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政策性金融支农弱化;改革中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步履维艰;非正规金融目前发展较快,但因其利率较高,监管不善也存在诸多问题,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是农户和农村企业。但是,农户经营规模小,周期长,自身又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获贷机率很小;而农村中小企业由于发育成长的环境较差,加之农村企业“散、小、差”的状况,以及堆积如山的问题贷款。这降低了农村企业的获贷可能性。
2.农村金融体系外部环境的不适宜
首先,政策性约束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仅没有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反而严重削弱了农村金融的实力。例如,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过程中,进行资产剥离时,一部分高风险的贷款强制地划转给了信用社,并有一批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从信用社流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竞争能力受到削弱。其次,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一是没有税率优惠,二是保值贴息的政策性支出没有补贴,三是转存利率倒挂。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不协调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外的经验也表明,许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经营都是采取合作社的形式。政府通过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来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仍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信用社的发展通常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一致的。如果只有信用社,但是没有合作经济组织,就不可能实现农村地区更好的发展成果。如今,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面之所以面临困境,就是因为其在农村地区缺乏经济合作。事实上,现在中国已经没有实际的合作经济了。50年代初,由于当时已经取消了农民对财产的权利和自由身份,所以农业的合作运动在本质上其实是集体运动。随着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建立,集体经济也逐渐消失了,这就失去了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的向导。截至目前,中国已经没有了实际的农村合作经济。
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的策略
1.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
当前,要在稳定和延长现有政策期限的基础上,综合采取一系列扶持政策,引导、激励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对“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服务与支持。一是继续实施财税扶持政策,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二是建立农业风险补偿和化解互动机制。三是进一步出台扶持政策,帮助化解农村金融机构计划经济时期支农形成的不良贷款包袱,尤其是要帮助化解乡村两级集体拖欠农村金融机构的债务。
2.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文化环境
加快农村社会征信制度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农村金融机构深入开展创建“文明信用农户”、“诚信社区”等建设活动。要建立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信用企业等在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并实行优先、优惠政策支持和服务;对金融信用等级度差的,在信贷支持上实行疏远政策,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实施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措施予以制裁。
3.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村金融发展的法治环境
要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步伐;建立完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取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歧视政策;优化农村金融外部法律环境。健全社会信用维护机制和协作机制,加快建立工商、税务、司法、金融等部门共享的公共信息平台,加大司法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行率,联手控制各种形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4.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强化
国外成功的农村金融模式表明,政策性金融组织、商业性金融组织、合作性金融组织必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很好的发挥农村金融体系的作用。政府下一步的工作不仅要在法律制度上对政策性金融进行保障,而且要从农村金融体系的全局出发,合理布局政策性金融组织。同时,政府补贴机制的完善 ,商业银行撤离农村市场、农信社走商业化道路原因在于常规的商业银行运营模式无法克服与农户进行交易时过高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国家对利率实行管制,上下浮动的幅度是一定的。商业银行在既定的价格下要么无法弥补成本,要么利润太低,于是纷纷撤离农村金融市场。尽管现在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门槛低了,但是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决定力量是利润。“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还有赖于利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市场化和自由化,即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自定的价格供给金融产品。”但是短期内我国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没有补贴政策的支持,民营资本将很难在农村扎根。
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使农村金融体系更好的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必须加大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洪银兴.城乡差距和缩小城乡差距的优先次序[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02).
[2]张宁,刘磊.中国农村金融的症结与出路[J]经济问题探索,2008(02).
【关键词】农村;金融需求;服务体系创新
通过三十年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政策的推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正逐步形成了一个政策、商业和合作合理分工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是仍然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不断增大的需求。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背景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与创新,尽快形成完善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本文从农户金融需求的角度描述了农户金融需求的特征以及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举措。
1.农村金融需求特征
1.1 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多元化,需求层次多样化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由更多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向更多的满足生产需要转变。其次,农村经济正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和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多元化的经济主体。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多元化,不同经济主体对金融需求的多样化。另外,农村产生了新的金融需求领域,诸如为农民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就业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管理组织协调劳动力输出等,这些均需要信贷资金支持。
1.2 农村信贷资金需求总量逐步扩大
农村产业在不断升级,产业结构不断得到调整,农业生产正从原有的简单再生产向扩大再生产转变,由劳动密集型向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也正由粗放型转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些都对农村信贷资金产生越来越大的需求。
1.3 金融服务种类需求增加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逐步提高,人们对金融知识和产品的认识也逐步增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也促使农村金融服务种类的增加,由过去简单的存款、贷款需求逐渐转变为对于结算、汇兑、金融咨询、租赁、信托、保险、信用卡、有价证券的买卖等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1.4 金融优惠政策的迫切化
首先,广大农户迫切需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各类农业扶贫性贷款和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和帮助。其次,广大中低收入阶层和缺乏担保的农户希望充分发挥小额农户贷款等作用以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再次,广大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希望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及利率的执行和逾期罚息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照顾[1]。另外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农民工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资金需求也急需金融优惠政策。
2.农村金融体系现状
农村金融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如图2.1所示):一是宏观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包括相关法律、规章和监管等。二是中观层次的组织体系与基础设施,即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等一系列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及其配套系统。三是微观层次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即金融服务从业人员和工作者。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改革,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大幅改善,但仍然存在某些薄弱环节。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体系不完备
就目前农村金融法律体系来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退出法律主要是《商业银行法》与《破产法》;而对于在农村金融中起基础作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却没有专门的立法;同时农业保险立法也较落后,《保险法》中仅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从事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方式等仍适用《保险法》中商业保险的规定,而由于农村的特殊情况有时候并不完全适用。
2.2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完善
一个功能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应当是一个既包括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也包括互助合作性金融等多种性质的金融机构,既包括银行业,也包括保险、信托、租赁等多种金融形式,既适应“三农”特点和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符合金融运行规律的一个金融体系[2]。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还不完善。
2.2.1 银行业金融机构缺失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在农村的营业网点,贷款权限进一步上收,支农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减弱。同时,各国有商业银行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利益驱动下,对贷款的选择性增强,准入门槛不断提高,支农贷款逐年减少。作为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虽然仍有涉农贷款,但主要是向农村基础设施及农业龙头企业发放贷款,一般不直接面向个体农户。
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缺位。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职能主要限于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支持农业综合业务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未真正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职能作用。
三是农村信用社力量薄弱。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由于历史性包袱沉重,国家优惠政策落实难;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农贷投放及风险控制难,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四是邮政储蓄功能单一,吸收的存款极少用于支持农村;邮政储蓄银行发展刚起步,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2.2.2 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滞后
由于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了规避不良债务的发生,几乎没有开展此项业务,更没有专门的农业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体系落后。
2.2.3 农村保险体系缺位
农村特别是农业生产不仅面临着市场风险,而且还存在着自然风险。农业保险不仅可以有效地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还可以为潜在的农业投资提供风险保障,降低固有的风险预期,便于其获得信贷资金支持。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特征,加上不可预测因素多,预期收益低,保险公司缺乏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低,贷款风险集中于金融机构。
2.2.4 非正规金融存在着体制
农村金融市场上正规金融的缺位,为非正规金融孳生和发展提供了空间。非正规金融包括民间自由借贷、合会、私人钱庄和新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规金融对推进农村金融建设,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采用较少抵押甚至无抵押的贷款方式,且放贷手续相对简单、灵活、及时,信息发现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内生于小农经济的圈层结构,适应特殊的农村金融需求特别是农户需求的特点,因此在目前的农村信用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常戈,2007)[3]。
然而,这种金融借贷关系单纯依赖社会关系作为其信用的保证,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较大的风险,其运作机制不规范型,非正规金融供给的合法性长期受到质疑,也一直被排除在国家正规法律体系之外,其持续发展自然受到各种限制和阻碍。这大大限制了民间金融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2.2.5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缓慢
2006年,银监会放松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允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合作互助组织等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但从几年来各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置来看,发展还是比较缓慢的。
2.3 基层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
从基层农村金融机构人员素质来看,由于大多数人员是通过内部招工进来的,没有经过正规系统培训,文化和业务素质较低,专业知识贫乏,且知识更新速度慢。基层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比较低,难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3.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影响
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给农村金融需求造成不良的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资金外流严重,导致农村资金供应不足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几乎都存在资金外流的现象。农村资金流失主要有两条渠道。一是基层农村机构吸收的资金通过上存、购买特种存款、国库券等渠道外流。二是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单一金融服务功能,分流了农村闲置资金,使其在农村市场中起着“抽血机”的作用,成为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重要渠道。农村资金的严重外流导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
3.2 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困难
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比较普遍,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农业具有天然弱质性,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和收益低,不良贷款率高,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导致金融机构在农村网点的设置呈收缩态势,金融服务品种单一,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这也是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重要原因。二是由于缺乏农村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信用担保体制,金融机构支农缺乏利益驱动,银行在办理涉农贷款时要承担较大的信用风险,因此缺乏支农贷款的积极性。
3.3 农村金融业务单一、金融品种缺乏
近年来,随着农村工商业的发展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从统计资料看,农村金融业务仍然比较单一,多数地区金融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缺少信贷服务品种创新,新兴的中间业务在农村没有普及,缺少信贷服务品种的创新。此外,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覆盖面太低,大部分村镇的农民无法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贷款的期限、品种、付息方式等难以满足现实农业生产对资金的需求。
4.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举措
针对目前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以及所带来的影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以实现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见图3.1[4])。
4.1 制定法律、法规,严格监管,完善农村金融支撑体系
由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多元化和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完备的法律体系支撑是非常重要的。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农村金融市场。其次,银监会要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大力推广村镇银行、合作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试点范围和覆盖面。要进一步整合农村金融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民间金融为一体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构建功能齐全、分工协调且竞争合理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5]。最后,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泛,监管的难度大、成本高,为此必须明确银行类机构和保险类机构的监管主体和职责,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彻底消除目前存在的监管真空。
4.2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4.2.1 充分发挥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
首先,应大力加强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应从单纯的“粮食银行”转变为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性银行。
农业银行应利用工行、中行、建行撤消大批农村机构因而竞争较少之机,跨乡镇整合布局机构,定位于工业化及区域经济服务领域。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6]。
其次,加大商业性金融的支农力度。由于商业金融受利益的驱使极少进入天生弱势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可以采取立法形式硬性规定或补偿机制激励商业银行增加农业领域的贷款额度。或是出台鼓励与引导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延伸到农村乡镇并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向农业的相关政策,扭转现行金融政策安排中的“抑农”倾向。
再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首先,要明确信用社的功能性定位。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被视为准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了支持三农的重任。农村信用社应定位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应立足农村,以农村经济成分为业务对象,按择优扶持原则开展业务经营[7]。其次,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最后,积极完善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增加对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
最后,邮政储蓄银行要尽快完成机构设置,加快人才队伍的培养,借助网点广、掌握农业人口资金多的优势,按照经营范围积极开展业务,在信贷投入、支付结算等方面为“三农”发展提供符合地方特色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资金的综合利用。
4.2.2 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
一是鼓励农户资源互助担保,建立专门的担保基金,催生一批专业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从事农业担保服务;二是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农户信用记录;发展农户联户担保,降低信用风险。三是引导商业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四是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贯彻政府分担风险和金融可持续的原则,大力推进以政府引导为主和农户参与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4.2.3 建立农村保险市场体系
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商业性保险不愿涉足,所以应加强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试点品种。其次,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通过政策补贴或委托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第三,应引导建立互助保险组织,尝试建立政府补贴、农户自缴、保险公司承担保费的“三三制“农业保险模式”[8]。
建立农村保险市场体系的最大障碍是经营能否收益的问题。可首先从风险较小的险种做起,逐步积累经验,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其抵抗灾害的能力不断加强,赔付的概率会减少。
4.2.4 充分利用非正规金融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经济主体对信用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而正规金融机构出于信贷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很难满足这类资金需求。非正规金融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制度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魏琳,2007)[9],可以有效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因此,要正确对待和处理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运行中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引导非正规金融合规、有序发展;应通过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上给予民间金融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使其作为农村金融体系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让合理的地下金融“阳光化”,发挥金融服务功能,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4.2.5 加快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促进农村金融竞争,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思。要开放农村市场,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各类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
4.3 建立资金回流机制
一是加快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分支机构的设立步伐,使其成为能够办理综合业务的银行业机构,向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开展存贷款零售业务,以市场化的手段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机制,改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为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拓宽农村资金来源渠道。二是农村信用社要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构筑资金由城市向农村回流的渠道,解决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的问题。三是对国有商业银行,应规定或运用鼓励措施使其当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防止农村资金严重外流。
4.4 创新农村金融业务和产品
随着农村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要满足“三农”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就必须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在观念、产品、服务方式和管理体制上求突破。
金融产品是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农村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开发创新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进一步完善信贷业务,推进农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和外来人员创业、科技发展等贷款种类和助学、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贷款,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同时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积极开发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积极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国际业务、卡业务、基金、保险、资金融通等业务,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10]。
创新贷款方式。金融机构要切实掌握农户的资金需求状况,简化贷款手续,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努力满足农民生产;改革贷款方式,提高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完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扩大担保权适用范围。
4.5 实施农村金融政策优惠机制
实施农村金融政策优惠机制,一是建立农村贷款利率风险补偿机制,在地方财力许可的前提下,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以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减轻农民的利息负担。二是建立完善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金融机构要分行业、分类别测算确定贷款利率浮动,提高金融支农的政策效果。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扩大对农村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抵押担保贷款范围,并结合自身实际开发适合农村居民需要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展农村消费信贷领域[11]。
4.6 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
针对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的情况,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定期考核。对从业人员要从严从紧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素质。
5.结论
农村金融创新的目的是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金融诉求。从本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着体系不健全,资金外流严重,金融产品单一等问题,农村金融体系不能满足农村主体对金融的需求。只有切实地从农村金融需求出发,建立有利于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体系的创新才是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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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纳什均衡
一、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不断加强。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现行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许多缺陷,尚不能有效监控农村金融风险。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风险控制主体缺位,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
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目前这三个体系均存在问题:首先外部监管系统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由于机构、人员、素质有限难以有效监管。由于历史遗留,农村金融机构并不在三会有效监管范围之内。缺少了必要的约束机构,农村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不强;其次被监管农村金融机构,如具有国有商业银行和准集体性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使得内控机制难以有效建立,内部资产结构不合理,资产负债率高,流动性资产比重低,农村信用合作社运作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性。第三社会监督体系发展滞后,外部审计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不诚信,舆论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监管不足因素。
(二)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集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多重职能于一身,在缺乏存款保险制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前提下,监管部门在对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时候,只得以牺牲监管效率、降低监管要求或与监管对象某种程度的妥协来维护社会、金融稳定;同时复杂的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影响,监管权力与责任不对称,给三会对其监管带来了难度;再加上农村金融机构具有很大的扶农性,政策性的特征与商业银行的特性有很大的差异,使得三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在对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时显得不足,金融监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三)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难以形成高效监管合力
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难以共享。监管机构基本上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状态,监管的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或退出市场等救助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由于中央银行救助过度,导致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或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能由于救助不足影响整个金融稳定。
(四)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使得监管效率很低
目前世界通行的金融监管理念早已越过行政管理和合规性监管时代,取而代之的是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涵盖从准入到退出的一整套完整的监管内容和体系,即预防性为核心的事前监管、金融稽查或检查、维护性的事后救助监管等完善的监管内容和体系。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还基本上停留在机构、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非常不够。
农村金融中很大一块是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为了更具体更深人地分析农村金融,细化到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这个分枝上,并引入经济学上的博弈论来分析这一问题。希望能通过这深入浅出的分析管中窥豹,对农村金融监管能了解地更好。
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模型分析――农村信用社纳什均衡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的特定主体对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的活动。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及规制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其基本含义是维持农村信用社安全及稳健经营,从而从整体上确保农村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目前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省级联社。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这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现实存在着较大差别,而且中国人民银行身兼两职的职能冲突必然导致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的削弱。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效率不高,难以适应农村金融发展的要求。
具体体现为:人民银行直接行使行业管理职能,集金融监管与行业管理于一身,金融监管定位不准,监管责任不能有效落实,监管责权不对称,监管程序不完善。由于监管和自律相混合导致农村信用社外部约束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社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行为可有两种纯策略选择:即信用社是选择合理经营(可持续方式),还是不合理和违规经营(不可持续方式)。合理经营时信用社的收益为v,不合理和违规经营时收益为u,假定u>v,政府在金融监督方面也有两个可供选择的纯策略:检查与不检查。假设政府检查需耗费一定的费用c,一旦发现信用社进行不合理和违规经营,则处以惩罚f,在这个博弈中,信用社与政府的决策,均由双方独立做出。即一方在做出选择时。不知道另一方的选择。同时假定两局中人对各种情况下各自的得益是清楚的。在此假定前提下。将信用社与政府的博弈作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来考察,二者的博弈矩阵如图1所示。
(一)当v>u时,纳什均衡是(可持续不检查)
(二)当v>u-f时的情况
l、f
2、f≥c时,纳什均衡是(不持续检查)
(三)当u>v>u-f时的情况
1、f
2、f≥c时,纯战略的纳什均衡不存,但存在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
用v代表政府的检查概率,即政府检查的概率为y,不检查的概率为1-y。x代表信用社不可持续的概率,即信用社选择不合理和违规经营的概率为x。合理经营的概率为1-x。给定x时,政府选择检查(y=1)和不检查(y=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πG(1,x)=(f-e)x+(-c)(1-x)=fx-h
πG(1,x)=0x+0(1-x)=0
解πG(1,x)=πG(1,x),得x*=c/f
即如果信用社选择不可持续的概率小于c/f,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如果
信用社选择不可持续的概率大于c/f,政府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如果信用社选择不可持续的概率等于c/f,政府可随机选择检查或不检查。
同理,给定y时,信用社选择不可持续和持续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E(y,1)=(u-f)y+u(1-y)=u-fy
πE(y,0)=vy+v(1-y)=b
解πE(y,1)=πE(y,0),得y*=(u-v)/f
即如果政府检查概率小于(u-b)/f,信用社的最优选择是不可持续方式,如果政府检查概率大于(U-v)/f,信用社的最优选择是可持续方式,如果政府检查概率等于(u-v)/f,信用社可随机选择可持续或不可持续方式。即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c/f,1-e/f),((u-f)/f,1-(u-v)/f)。其意义是在均衡情况下,信用社以h/f的概率选择不合理和违规经营。以1-h/f的概率选择合理经营,政府以(u-v)/f的概率选择检查,以1-(u-v)/f的概率选择不检查。
以上经济博弈分析的启示是:信用社选择不合理和违规经营的概率与政府检查的费用c成正比,即可理解为政府查处的难度越大,检查费用越高或检查效率越低。则信用社违法的行为就越多;但与政府的处罚力度f成反比。而政府检查的概率与信用社不合理和违规经营所得的额外利益u-v的大小成正比,即其利益越大,则违法行为就越多,从而检查也多;而与政府对信用社的惩罚力度f成反比。从中可以得出,整顿农村金融市场秩序,促进信用社进行农村金融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增大实行可持续经营的信用社的经营收益。同时,政府应降低实行不合理和违规经营的信用社的非法所得,加大对信用社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当u-v=0时,信用社就不会有不合理和违规经营的利益冲动了。政府还应多方面多渠道地进行金融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信用社及员工的可持续经营意识,积极引导信用社走上可持续开发的道路。
三、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
(一)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全新的监管思想
我国农村经济的脆弱性。正式金融的高风险性和非正式金融的不规范性,决定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因此,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与创新既要借鉴现代金融监管新思想和成功经验,又要立足我国农村金融实际,实现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的三个转变。一是由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重监管转变。既要加大风险监管力度,完善风险监管方式、方法,防止风险积累扩大,又要加强合规合法经营监管,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和农村金融稳定。
(二)由封闭控制型向开放透明型转变
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监管政策规定、监管程序办法和各类监管信息、报告。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也有利于实现外部监管信息共享,约束监管人和被监管人行为,还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和投资人投资和理财行为。三是由随机粗放监管向制度化、集约化监管转变。切实解决监管制度规定和流程过于原则、监管内容过于粗放、检查监督过于随机等问题,引进国际规范的监管方式、方法。二是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规范监管准则和标准,规范市场准入规则,规范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处理和救助,明确停业整顿、关闭金融机构的标准与程序。以及存款人利益保障措施等,建立起全面、科学、操作性强、约束力大,与国际惯例接轨,又与我国农村金融实际相结合的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关键词:村镇银行;农村金融体系;交易成本;产权改革
从2007年3月1日第一家村镇银行在四川开业拉开村镇银行试点的序幕发展至今,村镇银行体系已初具规模。我国村镇银行是在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伴随农村商业银行,小额农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试点而产生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村镇银行是带着政策的光环诞生的,是政策的产物。
1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现状及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包含两个层次,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各种正规金融组织和民间金融组织。就正规金融体系而言,这样一个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组织为主体的框架,基本涵盖了大部分的农村地区。
1.1 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支农功能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的是总分行制,省以下分支机构的缺位使得它的资产运营目标难以得到至上而下的贯彻,不得不将大量业务委托农业银行,一方面农业银行的营利性特征让它有足够的动力来挪用这部分资金甚至直接占为己有;另一方面,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过分局限于粮棉收购,对于亟待政策资金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近乎漠视。
1.2 农业银行的撤离造成农村商业金融安排空位
自1979年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以后,中国农业银行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核心地位,主导农村金融。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类银行业务的交叉使农业银行不再固守农村金融这一传统领域,而逐步将眼光转向农村金融以外的业务领域。在商业化的思路指引下,农业银行更明显的以一个商业银行的姿态参与同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营利性成为其首要目标,并由此开始了大规模的“洗脚上岸”式的战略调整,大量拆并县及其以下的分支机构,业务中心开始向大中城市转移,农业银行的撤离,必然造成农村金融主体的缺失,直接在原有金融体系中打开缺口,造成商业性金融机构部分产生供给空白。
1.3 农村信用社存在诸多问题
1.3.1 产权归属不清
信用社发展到如今,信用社的产权关系却变得越来越模糊:一些农村信用社的员工并没有将信用社当成是农民的,而把他当成是商业银行看待,为农意识淡薄;一些农民也不把信用社当成是自己的,而是把他当成是国家的或是商业的银行。
1.3.2 不良贷款比重高,资产质量差
农业生产的低效益性和较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农信社的农业贷款面临较大的损失风险。
从上表中可以看到:近些年,农信社的资产质量有所提高,但从绝对比重来看,其比率依然很高。过高的不良资产比率使农信社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而不得不审慎对待农村贷款,限制其农村业务的开展。
2 设立村镇银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2.1 培育了新的农村金融主体,弥补商业性金融机构“空位”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必不可少。所谓“交易成本”是指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即交易成本=签约成本+信息成本+管理成本+成本。
交易方式或交易机构的选择取决于实现交易成本的最低。在交易层次比较低的时候,民间金融和合作金融的优势比较明显,而当交易层次提高以后,伴随资金交易的扩大,商业金融的规模效应就会体现出来。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暴露出来,相应的弥补资金风险的信息成本会增加,这些通过大额资金借贷的高利率体现出来。但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来说,现有的安全评估成本会因为资金规模的增加而降低其单位水平,同时单位签约成本也会因此而降低,如图1所示。
图1
所以为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不同的金融机构应有自己不同的市场定位,民间金融和合作机构应着力于分散性、小额性的资金需求,而对于集中性、大额性和共性化的市场需求,则安排商业性的金融机构能使交易成本最低。 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中本来包含有商业金融的安排,但是,农业银行的“洗脚上岸”已经在事实上打破了原有的“三足鼎立”的局面,直接形成商业金融的缺位,导致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交易成本的非最优化。我国村镇银行是按照公司制新组建起来的企业法人,或是其他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从性质上来说,它属于商业银行,按照商业性的原则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它的设立弥补了农行撤离所留下的农村商业金融空位,也缓和了这种空位下的交易成本问题,从而保持了原有体系的完整。
2.2 创造竞争环境,推动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不应该只单纯依靠设立几家新的金融机构,对原有金融机构组织的改革同样重要,对于农信社来说,改革的核心在于重塑合作制。
另一个关键在于竞争机制的培养。村镇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入住农村,从业务来看,它和农信社存在很大的交叉领域;从水平上来看,农信社属土生的金融,管理技术和水平远不如下乡的这些村镇银行。
2.3 带来协整效应,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供给
农村金融服务“点多面广”,一般而言,衡量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的指标包括: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农业贷款数量、农村地区小额贷款情况、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性、农村政策性金融等多个方面。农户(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农村金融支农服务弱化等问题也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近年来,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和农村金融固有的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和从业人员减少,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部分农村地区仍然存在金融服务空白。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末,全国仍有1696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农村人均金融网点的资源占有率低,平均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为2.99个,平均每1万农民拥有的金融机构是1.56个,每5.77个行政村分布1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从青海省情况来看,截至2011年末,青海省尚有133个乡(镇)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全省373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分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1.63个,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99个/乡镇);全省4163个行政村,每6.86个行政村才分布1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个网点/5.77个行政村);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1.33个,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6个网点/每万名农民)。实践表明,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不具备比较优势,其业务活动往往无法适应小农经济,也无法解决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高风险和巨额成本等问题。中国并不缺少大银行,但缺少贴近基层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缺少根植农村、贴近农户、符合农村基本需要的微型金融组织。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出现既有正规金融渠道有效供给不足的原因,也有因法律地位不明确、政策风险大导致的非正规金融等民间资金被压抑,以及政府职能发挥不充分、财政资金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家,但资金实力雄厚且具有一定支农条件的农业银行,大多将资金投入到县域的大型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上,很少直接服务于农户;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存款占比高而贷款服务较少、从农村虹吸资金回流城市的现象依然存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主要投放于粮棉油收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企业,直接投放农村企业较少。农村信用社实际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唯一金融机构,但“一社难支‘三农’”。农村金融市场“批发+零售”的资金融通渠道有待发展,大型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尚未建立。截至2012年6月末,青海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868.5亿元,其中:全省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达145.68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16.77%;邮政储蓄银行各项存款余额141.23亿元,其中县域存款余额69.56亿元,占比达49%,各项贷款余额为31.37亿元,其中三农贷款余额仅为3.65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1.6%;农业发展银行各项贷款余额163.47亿元,粮油收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占了近60%。目前,我国推动和建设的小额贷款组织主要是商业性的小额贷款组织,它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设立的,以自负盈亏、财务上可持续为原则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2000年,农信社根据央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以农信社存款和央行支农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到2006年底,农户小额信贷余额占到农信社农户贷款余额的近30%,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小额信贷的覆盖面。但随着农信社的商业化改革,农户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面临巨大挑战。2006年底,银监会宣布在青海等6个省区选择36个试点区域,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鼓励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以完全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理念和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但这一制度创新的预期金融服务改善效应还没有充分显现,影响面很小,相关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提出较严格的要求,使得部分新型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受到限制。截至2011年末,青海省仅有的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均设在县级及以下地区,存款余额仅为2.1亿元,贷款余额2.97亿元。近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了大量金融需求,其中有部分农村金融需求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金融性质,但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政策性金融服务职能的发挥。作为主要支持农业经济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作用仅局限于粮棉油收购;国家开发银行对于急需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等,缺乏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以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为例,截至2012年6月末,累计发放各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贷款90.7亿元,其中很大部分用于省、市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项目,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较少。同时,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以银行类信贷为主,保险、证券等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农业保险体系。由于缺乏公共资金支持,西部农业保险市场显现出明显的供求“双冷”局面。现行公共财政制度安排,使得西部农村信贷资源的相当一部分被用于治病救人等本应由公共财政资金承担的投入上,金融财政化现象非常严重。此外,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的金融产品严重不足,信贷、证券、保险没有形成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发展局面。农村金融服务手段滞后,金融业务科技化程度不高。截至2012年6月底,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在全省布设ATM机171台,平均每两个乡镇还不到1台,并且已布设ATM机的网点又不具备自动存款功能,农牧民群众在信用社非营业时间无法正常办理存取款业务和刷卡消费,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不便。同时,由于人才、资源、风险评估等条件的制约,一些涉农金融机构在涉农产品创新上很难有独创性,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不足,贷款难、部分涉农金融产品供求脱节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贷款担保方式仍不够灵活。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对大部分农村种养大户来说,根本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和收入稳定的担保人做担保。而对贷款额度也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控制在10万元以内,不足部分只能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解决。二是贷款手续繁琐。涉农机构由于审批权限上收、风险控制等原因,在实际贷款过程中,根据额度的不同,需要不同级别的机构进行审批,越往上,需要的贷款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就越多,通常需要两周甚至一个月以上的时间,大大超过了客户的期望值。三是贷款期限难以满足农业生产周期性的需求。目前涉农机构虽改变了“一年一贷、春放秋收”的传统方式,但受信贷规模限制及对资金流动性的考虑,近9成的贷款期限约定为1-2年。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特别是缺乏资产评估、担保公司、征信登记等金融中介机构,金融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金融的认识和自身金融意识还比较薄弱。一是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体系尚未建立和健全。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环境、政策因素影响大,贷款风险大,抵押担保品有限,使用现代金融产品定价机制在农村地区开展评估、担保、信用评级等的成本较大,导致在农村开展金融中介业务难度较大,农村金融中介发展滞后,尚有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少,资本金少,风险化解能力和代偿能力很低,不能适应农村需要。二是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对金融知识的认识有限,加之农村地区金融教育发展不足和相对落后,导致农村地区整体金融生态环境较差,使得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吸引力不足,各金融机构不愿主动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三是农村征信系统建立不完整。农村个人基本信息与信用记录不完整,而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的贷款多数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信用贷款风险大,随着各银行机构风险防范的强化,致使部分涉农金融机构对“三农”的信贷投入积极性不高,存在“慎贷”、“惧贷”和减少授权授信额度等现象。从法制环境来看,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未对我国农村金融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随着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农村地区抵押担保物缺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信贷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形成了障碍。此外,部分农村地区宗土观念比较浓厚,执法环境有待改善,对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待加强。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经验借鉴
从美国、印度、孟加拉等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看,它们都建立与其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金融制度,主要包括由合作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所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以及相应的财税、监管、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上述国家都制订了专门的农村金融方面的法案,以法律的形式作为制度保障和支撑,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从国外经验来看,农村金融服务不是由单一的某类型或某一家银行机构来承担,而是由政府主导扶持的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多类型、多层次发展,分工合理明确,优势互补。以上国家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政府通过出资组建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对农村金融机构在税收、利差补贴等方面实施各种优惠政策,进行了大力扶持。美国鼓励在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可进行各种可能的尝试和创新,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实行差异化的服务策略;孟加拉的格莱珉银行对贫困人口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小组联保贷款制度。美国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具体业务则由私营保险公司开展,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大力支持;印度推行的“自助团体联系计划”就是采用团体担保代替抵押,从而有效地分散了信用风险。(1)财税政策,包括:通过出台支持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发展农村金融业务;对涉农贷款、保险进行财政补贴。(2)金融货币政策,包括:对涉农金融机构降低或免收存款准备金,以保证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充足;给予涉农金融机构金融优惠政策,以解决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在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时遇到的资金问题。(3)监管政策。如印度政府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就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机构,并且把信贷投放的18%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
构建普惠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键词:农村金融;融资;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2-0208-02
一、研究背景分析
2013年3月5日出台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毫不放松地抓好“三农”工作,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其别强调,要大力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结构的调整,特别是“三农”的金融支持,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支持、保护和促进农业发展,关键是增加信贷投入,提高融资效率。2011年,全国财政支出109 987.78亿元,三农支出9 937.55亿元,约占总支出的9%,所占比重仍然较低。当前,低下的融资效率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农村资金大规模流向城市。其次,农村信贷机构对农村本身的信贷支持力度不够。一是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二是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不明确。三是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在农收缩。四是正规金融机构对农风险控制相对过度。五是国家政策优势不明显导致掌握大规模资金的农村信用社呈现出非农化、城市化的倾向。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金融市场论(Rural Financial Systems Paradigm)逐渐替代了农业信贷补贴论(Subsidized Credit Paradigm)(主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介入农村金融市场,将大量低息贷款和政策性资金注入农村,存在资金回收率低的缺陷),强调市场的作用。该理论认为,为了有效提高农村储蓄动力、维持农村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利率必须由市场来决定。
以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Stiglitz为首的对不完全竞争市场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成果,构成了农村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论的基础。尽管农村金融市场固有的市场缺陷要求政府介入其中,但前提是必须具有完善的体制结构。Ghatk(2000)、Laffont & N’Guessan(2000)等的研究表明,小组贷款能够提高信贷市场的效率同时,强调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和高交易成本问题。
(二)国内研究现状
1.农村金融市场均衡理论的研究和应用
在完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高成本要求有高利率予以覆盖、农村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农村金融市场普遍缺乏抵押担保等因素形成了农村金融业务的高风险和高成本。何广文(2005)等认为,避免农村金融机构危机和农村金融组织系统重组的高成本,需要构建需求型导向的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体系。
2.政府在农村金融中的角色和定位的研究
政府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一是过高的市场化均衡利率对农村信贷资金的需求造成影响;二是目前主流的经济学家研究政府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如何进行补贴最为有效。三是垄断条件下的农村金融市场价格自由决定现象带来的是农村金融效率与社会福利的极大损失。
三、我国农村金融融资效率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现状
截至2012年末,我国主要金融机构及主要农村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农村贷款余额14.54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3.62万亿元,农业贷款余额2.73万亿元,分别占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23.1%、5.8%和4.3%。近年,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成绩显著。一是建成了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体系,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的政策性农村金融、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性金融、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合作金融、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二是建立了农村金融创新机制,出现了林权抵押贷款以及多户联保等多种新型的贷款模式。
但是,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严重不足,正规金融机构目前仍然单一,而四大国有银行逐步撤销农村营业网点。而且,农村地区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脱农倾向,再加之农村基本金融服务发展滞后,更增加了农村信贷的风险。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现状
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摇会等;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等。其中尤以第三种最为典型。现在的私人钱庄多是一些私人资金中介组织,它以经营者的自有资金作为担保,低息借入,高息贷出,赚取借贷利差。
根据学者们迄今为止所做的统计推断,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其资金范围在2 000亿―14 000亿元之间,较为可信的范围为8 000亿―14 000亿元。这表明,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有强大的金融支持作用。但是,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仅是依靠“信用”这一道德范围的约束,有时甚至要依靠暴力手段来维持资金链的循环,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的正规化。
四、我国农村金融融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脱农倾向,农村资金外流情况严重
2007年,农行、农发行、信用社、邮政储蓄四类机构在县域吸收的储蓄存款总额大约在12万亿以上,当年全部涉农贷款大约在5万亿左右。按此估算,农村资金外流大约在7万亿左右。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不仅导致农村资金大规模流向城市,还造成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地域范围向外拓延。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减少、信贷资金短缺的局面。
(二)农村信用环境制约农村金融发展
在农村,农民所拥有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为集体所有性质,无法形成金融机构能普遍接受的抵押物。随着城镇化的脚步加快,缺乏资金的农户只能进行简单的农业再生产,无法提高生产效率和扩大生产规模。而那些有能力从金融机构贷款的人,往往会将这部分贷款以较高的利率贷给真正需要资金的农户和中小企业,这样就形成了隐名贷款,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所以,农村金融机构越来越频繁的出现“慎贷”的情况。
(三)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
一方面,随着国有银行的不断撤出,农村的金融供给日益下降;另一方面,农民很难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生产急需的资金。在现行的信贷政策下,农民和中小企业难以得到需要的贷款,只能维持简单的生产,使得收入提高速度放缓,进一步造成存款增长缓慢,形成了农村金融的恶性循环。
(四)农村基本金融服务发展落后
受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约束,农村金融服务网点设备陈旧,且覆盖面小,难以满足农民对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需求,更谈不上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较为偏远的山区,金融服务至今仍是一片空白。农民参与金融活动成本较高,而且,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单一,主要是存贷款和简单的中间业务,无法满足农村地区日渐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五、提高我国农村金融融资效率的建议
(一)加强农村基本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体系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农民对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需求,只有满足了最基本的需求,农村资金才有可能留在农村金融机构。首先,必须积极发展现代支付工具,在具备条件的场所广泛布设ATM机和POS机,积极发展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金融业务,扩大网点的覆盖面。其次,应增加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和范围,加快金融服务功能转变,大力发展多元化中间业务而不是简单停留在存贷款业务。对金融空白的乡镇加强督促,努力使偏远农村地区农民受益。
(二)构建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
以重庆农商行的成功为例,建立农村金融体系尤为重要。在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首先必须坚持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这一基本方向。其次,要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但并不降低准入门槛。同时,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作用,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不可唯利是图盲目撤并农村网点。
(三)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长生于农村,发展于农村,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其深远的影响。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增强“三农”服务的功能。据此,首先,地方政府要制订、实施因地制宜的发展规划,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其次,政府要坚持“政企分开”的政府职能改革要求,不直接参与到农村信用社的日常业务活动中来。
(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
第一,加大农村地区信用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信用及金融知识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第二,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农户档案建设,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第三,建设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数据共享平台,保证信用信息在金融机构之间通畅传递,提高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服务水平。第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降低信贷记录较好利息的,严查隐名贷款,提高对记录不良者放贷门槛。
参考文献:
[1] 郭峰.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运作管理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1).
[2] 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分析[J].财经研究,2006,(4).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系统性考察
一、引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为三农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三农发展都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可以说,农村金融的发展,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条件。为此国家十分重视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从资金、体制、政策等多方面进行扶持,以期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出了质和量的要求。一方面新农村建设将需要巨大的资金量。而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社会资金、信贷资金。即使考虑财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从经验角度来看,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将由金融机构来满足。其中,农村金融将是其中的主力。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方式更加多样化,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化。新农村建设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又有产业化企业的全方面的金融需求,还有结算理财等需求。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产品、服务方式、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多样化。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状况
(一)农村金融总量稳步增加,但供给缺口巨大。截至2007年底,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7.7万亿元,增长16.6%,约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7.8%。但是服务覆盖率只有56%,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难以满足广大农户、农企的日益庞大的金融需求。
(二)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另一方面是结构上不平衡。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主要指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供给大大多于不发达地区。在我国体现在东部地区金融资源供给相对充足,而中西部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结构上的不平衡主要指金融资源集中于优质客户,而中低收入农户、小型农企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
(三)农村金融竞争不充分。分布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只设有一家银行网点的乡镇全国还有8231个,甚至还有3302个乡(镇)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所以农村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设置有减少的趋势,并且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整体上讲,农村地区涵盖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其中,有代表政策性金融的农业发展银行;代表商业性金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代表合作性金融的农村信用社;还有邮政储蓄银行也遍布城乡。同时,保险、证券机构也将办事处设置到县。而事实上,从平均角度考虑,金融机构的覆盖率是相当低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而且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缺陷并呈现出逐渐减少的倾向。
商业性金融撤并分支机构,农村业务萎缩,支农作用大大下降。首先,为应对日益加剧的竞争,商业银行推行集约化经营和商业化运作。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全力加强城市布局,从而使农村业务趋向委缩。其次,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转变,基本放弃收益低、风险大的涉农贷款,反而将从农村吸存的资金投入城市市场中收益高,见效快的项目,造成农村资金的外流,严重影响了支农作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无法满足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三农”有一定的联系。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而不能在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农,严重制约了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合作性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缺陷,难以承担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任。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农村、农民的关系最密切,本应是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但是目前来讲,由于其自身问题较多严重限制了支农能力。(1)资金来源狭窄缺乏,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信用社主要是吸存农村地区的资金,又由于在和商行、邮储竞争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缺乏。(2)深化改革尚未完成,还存在不确定性。截止07年底,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经营机制、组织形式等方面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但是深化改革工作只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未完全完成,未来还需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3)历史遗留问题未完全清理,负担较重,对新农村建设有心乏力。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经营状况不佳,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累积了较大的风险,这将限制其支农的能力和水平。(4)人才和技术的相对落后。农村合作社长期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吸引人才和技术升级更新的能力较差,造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其前身是邮政储蓄系统-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元凶,拥有营业网点超过36000个,其中三分之二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是我国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邮政储蓄银行具有无历史包袱,网络强大,资金充沛等明显优势,必会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才,使其前景不甚明朗,制约了支农能力。
其他金融机构市场份额较小,影响甚微。农村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信托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等。其中,落户农村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和信托机构其经营行为也只是城市业务的延伸,没有结合农村实际、真正服务农村经济社会的业务。诸如农业保险,由于赔付率过高,各大保险机构不断压缩农险的份额和品种。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由于非正规金融市场发育层次低,运作极不规范,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农村金融产品种类较少,难以满足农民、农村企业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以基本的存、贷、汇服务为主。中间业务产品服务较少,只有结算、代收代付等少量银行中间业务。城市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票据业务在农村很少运用,至于投资顾问、金融咨询、评估、项目理财、网上银行等业务则更为缺乏。证券、信托、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还有保险基本属于空白。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转向农业之外,如外出就业、经营企业等,农户的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其金融需求亦日趋复杂。不仅有存贷款需求,也产生了对包括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保险、信托、租赁、信用卡、保管箱、有价证券买卖等在内的金融服务的需求。所以如何使农村群众充分享受到先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带来的各种实惠和便利,满足农村农民和企业的需求,是当前农村金融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弱化。一是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低下,不能适应新情况、新需求。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仍以农户小额信贷为主。随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个体生产规模逐渐扩大,生产形式的产生变化,生产周期也加长,对资金的需求量加大。这也是农业发展的趋势。由于小额农贷具有还款期限短,与生产周期不配套,资金额度小等缺点,所以对这部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二是金融服务出现缺位。随着国有商行纷纷撤并机构、收缩战线、权限上移,导致一些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出现了断层现象。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网点撤销后,其业务一般移交给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的电子联行结算系统覆盖面有限,不能满足全国性通存通兑以及网上支付等市场需要。这对企业交易结算、资金周转和农户汇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造成了一定的金融服务缺位现象。三是金融服务方向偏差。当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主要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但对于农业综合开发、市场体系建设、产业化经营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影响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建设投入的支持力度不够,对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的发展构成了不利的影响。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加剧农村金融风险。表现在:(1)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了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并且缺乏违信处罚机制,对拖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到实处,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挫伤农村机构的服务热情。(2)农村信用环境不如人意。由于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又不注重信用培养,缺乏信用意识、农村信用咨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甚至有部分债务人恶意赖帐等都造成了农村信用环境较差。(3)农村金融中介环境较差。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并且有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的中介环境。(4)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从而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不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的投资欲望,不利于吸引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进行。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