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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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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1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阶段,我国对基础建设方面的投资越来越重视,资金投入大幅增长。据统计2015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农户)达55.15万亿,2016年1月-5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农户)已达18.80万亿,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量对社会产生的影响难以估计,如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尤其是项目的资金管理,保证投资对市场产生良性刺激作用,意义重大。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项目,按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投资、企事业单位投资、个人投资,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改建、更新、扩建项目,按审批的程序不同分为备案类、审核类、核准类,按资金来源分为自筹资金、企业折旧基金、贷款、发债劵、国家拨款等。项目具有建设目标体现国家的政策与战略发展意图、立项计划性强、资金投入巨大且建设周期长、建设方案存在不确定性等特点。一般需要经过前期调研、申请立项、批复投资、项目实施、竣工检验、交付运营及后评价等阶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现状

201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提出以有效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服务及审批质量,加强行业项目全程监管的管理模式,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管理办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财政部也先后出台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配套制度,对各类型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流程,以及从初始设计、实施调整、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调整和归位,为投资建设方式、招投标技术监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资金的规范使用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投资结构调整持续优化,工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科教科文卫投资快速增长,高能耗制造业投资不断下降。然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期超概;资金挪作他用;自筹资金难以到位;资金的预算计划与项目实施进度不匹配,国拨资金预算执行率低;为了完成年度资金预算执行计划,在付款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办理支付;结余资金不及时上缴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三、影响项目资金管理质量的因素

1.项目预算的编制不够合理,执行过程不重视(1)预算编制不够准确。在项目立项论证环节考虑不充分,或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由于财务部门与项目管理部门沟通不够,导致财务人员的预算核算科目内容与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实际支出在内容和金额上出现不一致,造成一些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不得不调整概算,甚至在竣工决算审计时进行大量账务调整,国拨资金缴回国库。(2)对预算执行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一些企业“重立项,轻管理”,把主要精力放在跑项目上,在一个项目得到批复后,便又开始其他项目的申报,而对已立项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不够,造成项目进度滞后,资金积压;部分企业未充分考虑自身能力,选择将建设内容全部或部分自营,导致项目实施率低、工程质量差;部分企业预算执行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和奖励制度,缺乏对预算执行的控制,每月的投资进度和会计处理不及时、不匹配、不准确;有些企业的预算执行统计不规范,不精细,不能及时向管理层提示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有一些企业平时疏于管理,为了完成年度资金预算执行率而突击花钱,这些都降低了投资效果。(3)预算调整不及时。项目从申请立项到批准实施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都会影响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如果不能在项目执行之前或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预算及时进行细化、调整和报批,会直接影响预算顺利执行。(4)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目前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求国拨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配套使用,而且自筹资金比例越来越高,如果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财务状况恶化或筹资计划难以落实,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也会直接影响项目的实施。2.项目建设施工中的造价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设施工中的具体项目支用,是资金的主要资金流向,由于涉及专业知识和国家政策要求,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要想做好此项工作,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极强的工作能力,还必须保持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严谨对待每一项管理工作。由于资金支用通常比较分散、跨度也比较长,为了保证资金支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监管人员需对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要保证考察结果的有效性,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实践经验、了解市场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负责具体工作人员的管理理念与意识,是影响国拨资金管理工作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但在现实中,项目造价管理中却经常出现管控不力的情况,造成资金损失,工作成效很不理想。3.项目竣工验收缺乏有效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整个项目工程建设的收关阶段,在这一环节中建设单位的验收人员会根据建设施工的预算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建设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对整体建设施工活动作出评价,并与施工方办理经中介机构审核过的竣工结算。目前我国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竣工验收的规范、流程还在逐步完善,如果验收人员的过程监督、检查力度不足,中介机构的专业审计能力不强都会影响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质量,有可能出现挤占、挪用及超概支付资金的问题。4.对竣工交付后的运营管理、后评价重视不足若没有签订有效的售后服务合同,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的售后服务不及时,质保期未到期产生质量问题,都会造成运营管理成本增加;同时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绩效评价的强制力也需加强。

四、提高资金管理质量的措施

1.建立精干的管理团队,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计划、决策、投资和执行的角度来看,固定资产投资的全过程是一个复杂和高度技术性的系统工程,有必要建立起一个结构与能力搭配的管理团队,将职能与责任进行分解和明确,按照管理和技术形成行政领导和项目设计负责人组成的双总师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由单位法人亲自担任行政总指挥,加以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团队能力建设和科研任务团队的综合优势。2.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从制度上防控风险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的不断加强,对科学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引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以满足项目管理的质量、工期、投资效益、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与建设单位内部的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纪检监察和审计制度共同构成一整套的制度体系,用制度加以规范,即使在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生变化,也可以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3.建立科学、合理的全过程预算体系“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项目建设的筹划期,建设单位就应建立科学的预算体系,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预算测算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每一阶段都有详细的预算计划,让资金拨付工作有序进行。本着“费用谁使用,预算谁编制”的原则,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财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的沟通并发挥各自在预算中的作用,财务人员需加强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费用分摊的及时性,资金使用部门应按项目建设的总规划细化分解阶段性任务,加强现场管理,并按投资进度的完成情况申请资金;其次,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与预警工作,资金使用部门应严格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按照批准使用的资金额度和支出范围开支,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力度,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的质量和效率,财务部门应按月核算成本费用,统计项目预算执行率,对预算执行进度滞后于项目工程进度的事项进行预警和分析,提请项目管理层进行整改、调整或变更,对偏离项目总目标较大的子项,应及时“叫停”,找到解决措施再行实施;同时,要重视企业自筹资金和国拨资金间的配比关系,制定可行的自筹资金方案,促进国拨资金与自筹部分的合理配置与使用,促进项目的建设实施,降低投资风险。4.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加强过程管控在立项阶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国家的战略规划和项目的建设目标,平衡需求和效益、先进性与实用性的关系;在项目申报审批阶段,重点做好可行性分析,对项目的建设方案、建设周期、经济效益、投资规模等进行充分论证,及时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规范性材料;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减少审批程序的延误;在项目实施阶段,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对超出预算额度和预算外支出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提供书面资金申请资料和原因的说明,由建设方相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审查确认方能支付,对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签证工程量还须有设计方、监理公司的确认,相关资料做好留存备案;同时,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监督,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做好项目总结评价,注重效益分析,系统科学地比较预算和实际支出,对超支原因进行分析,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确保控制投资额,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交付使用后,要加强运营管理,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五、结束语

目前正处于“十三五”战略规划的开篇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三去一补、深化供给侧改革的开局时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国家基础能力建设水平,不仅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影响着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所以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中加强资金的管理活动,提高资金管理质量的意义显得益发重大和必须。

参考文献:

[1]李清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研究.价值工程,2010,29(20):45-46.

[2]潘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有效性的分析.经营者,2014(12)38.

[3]梁家煜.如何切实做好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现代经济信息,2015(10).

第2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范文

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数字的必要性

项目档案的积累、管理以及后期的利用是非常重要的项目管理内容,项目档案的数字化工作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保护档案本身、保障项目档案提供利用、提高项目档案利用效率和提升项目档案信息化水平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

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数字化存在问题分析

(一)项目档案数字化缺乏明确的管理要求

近年来,国家对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日益规范,出台了众多管理制度,文件中在项目管理过程和验收环节对项目档案管理提出了一些宏观的要求,但在项目档案数字化方面却没有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

2015年12月,国防科工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文《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科工办[2015]931号),原科工办[2007]744号文作废。其中第十七条要求建设g位应接照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对项目纸质文件材料进行数字化转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地质勘测文件、质量评定(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等。但相对要求比较宽泛,只列了大类,没有明确数字化的范围,对项目文件数字化的归档格式、像素大小、载体形式等参数也未进行详细要求。

(二)项目档案涉及单位及形式多样,格式不统一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会涉及到一个或多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厂商、监理单位等不同的单位,而建设单位内部会涉及各部门档案的形式有文件、图样、照片、录像片、光盘等各种形式,档案存在形成单位多,形式多样且格式均未统一。导致项目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难度较大。

(三)项目档案数字化的制约手段缺失

在项目档案形成、管理和归档过程中,建设单位一般采用签订合同时要求各参建单位提供纸质文件,但对纸质文件的数字化、电子化的要求却提的不多,不全。比如土建工程参加单位鲜有电子文件光盘移交给建设单位归档,设备仪器供应商或非标设备研制单位对于设备的使用说明、研制总结、验收大纲、培训教材、测试记录、源代码等内容电子版文件提供的不全,这说明建设单位缺乏对参建单位提供资料的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合同制约措施,没有相应的管理要求。

三、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数字化的思考

(一)制度要求明确,职责落实到位

首先,从国家层面,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数字化相应的标准、规章和技术规范,明确要求项目档案数字化范围,应当归档其数字化版本,并对各类数字化档案的归档格式、像素大小、载体形式等参数进行详细明确。其次,从建设单位层面,应当把对项目档案的要求、措施纳入到相应的管理办法,针对项目制定项目档案工作方案,明确项目档案数字化的具体要求。

(二)经费预算与合同制约相结合,实现项目档案数字化统筹管理

对于本单位自身形成的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项目档案工作方案,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并归档。对于其他单位形成的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各阶段明确相应的预算需求,并在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备供应商及非标设备研制单位的合同中明确在支付合同款前,应审查参建单位的项目文件材料数字化情况以及电子文件光盘移交情况,是否按合同(协议)条款履行职责,对未按合同(协议)要求的建设单位可暂停或不予支付合同款。

(三)根据利用原则,明确项目档案数字化范围

笔者认为项目档案文件的数字化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制定项目竣工文件数字化的筛选原则和范围,数字化成果的接收标准和方法,各参建单位根据合同的明确要求,各司其职,按照统一的标准要求,完成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文件的数字化工作。

在目前国家、上级没有明确的管理要求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要进行项目档案数字化处理前的鉴定工作,明确项目档案数字化的范围,此工作要遵循以需求导向,以便于利用查考为目的。

根据项目档案形成的不同阶段和内容,对于由建设单位收集、归档的各A段文件,如项目的立项批复,各类合同,项目“三同时”文件,审计、档案、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直至项目竣工验收时经常会使用到这些文件,这些文件可由建设单位自行数字化或由专业档案数字化公司按合同要求完成数字化工作。

基建文件中应该明确竣工图必须进行数字化。竣工图数字化是档案利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所以对竣工图开展数字化,一方面能更有效的保护档案,另一方面也能更好的提供利用服务。

非标设备的电子文件形成于非标设备研制的全过程,是最直接、最原始的记录。为保证及时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及生产过程中的维修利用,明确设备仪器,尤其是非标设备的各类文档及设备图纸的电子版文件要严格按照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要求与纸质文件同时移交。

四、结语

第3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待核销基建支出;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财务处理事项;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4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范文

(一)扎实开展“十七大”主题教育,服务全市加快发展

1.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发改部门的职能优势,创新服务方式和载体,积极开展项目工作业务指导和培训。抽调业务骨干围绕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程序及有关要求,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领域,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精心备课,并分赴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开展上门培训,指导乡镇、部门做好项目谋划、项目前期等工作,帮助乡镇、部门干部提高谋划项目、包装项目等项目前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截止目前,累计为妇联、机关工委、四都等乡镇(街道)、部门培训200余人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扎实开展“五百”实践活动。认真按照深化和拓展领导干部“树新形象、创新业绩”要求,开展以“百村强基、百企提升、百策听证、百项扶持、百难攻坚”为主要内容的“五百”实践活动。局主要领导在结对蹲点服务过程中,积极帮助联系村、企业解决困难,通过上下沟通协调,多次跑部进厅,成功帮助联系企业--三友电子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套T5型节能灯管灯具项目争取国家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国债资金补助960万元,有力地促进了项目的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同时,积极开展结对帮扶低收入农户奔小康活动,全局46位在职工作人员,每人结对一户低收入农户,在按要求完成调查摸底,做好对接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帮扶举措,按照“因户制宜、发挥优势、注重实效”的思路开展结对帮扶,协助低收入农户制定脱贫致富奔小康计划。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计划,认真开展帮扶,切实帮助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奔小康。

3.切实加强“窗口”建设。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减项、放权、授权三管齐下进一步扩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审批职能。精简审批项目,缩短审批时间,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完善高效、快捷的项目审批程序,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今年1至6月,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共审批、核准、备案项目49个,其中审批政府投资项目36个,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13个。窗口在第一季度评比中被评为“五星级”窗口。

4.做好全市作风建设牵头事项。为深化“两年”、推进“两创”活动,打造“四最”投资创业环境,根据《20*年全市作风建设重点工作分工抓落实安排》要求,牵头编制了《推进政府部门内设机构许可职能改革的实施方案》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已上报市政府审批。

5.积极开展抗震救灾捐款。5月12日四川地震灾害发生后,我局迅速行动,组织全局党员、干部为灾区人民献爱心、交纳特殊党费,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和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共捐献善款23950元,充分体现了我局党员干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情怀和精神风貌。

(二)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切实履行参谋职能

1.科学分析,合理制定各项年度计划。科学分析和把握国家宏观政策趋向和我市经济走势,在充分调研和沟通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下达了20*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指导性计划、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等。全社会固定资产计划投资73亿元;政府投资项目安排114个,总投资48.11亿元,今年计划完成投资18.37亿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42个;各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74个。上述计划的下达,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打下了良好基础。

2.加强监测分析,确保经济平稳运行。针对今年宏观经济不确定因素增加的实际,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完善了全市的经济运行监测网络以及以经济运行监测联络员为主体的例会制度和考核制度。召开季度相关部门经济运行监测联络员工作会议,完成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对策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确保全市经济平稳运行。

3.开展重大课题调研,积极建言献策。为了更好地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继续在全局开展调研课题竞赛活动,围绕特色主导产业选择、城市发展定位、工业产业差别化扶持、工业平台建设、加快服务业发展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开展课题调研。目前,所有课题均已开展调研,部分课题已完成调研报告的撰写,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如提出以输配电为主的机电产业、电光源产业、消防器材产业和竹木加工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4+X”工业重点产业培育的建议;针对中部特色工业经济发展区建设,提出建立中部特色工业经济发展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意见建议,均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即将转化为政策意见。

4.夯实基础,推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市委交办的任务,认真做好服务业发展的课题调研工作,完成《提升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对策研究》、《优化我市商贸物流业空间布局研究》等两个课题。制定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市委、市政府对部门、乡镇(街道)的综合考核办法,研究制定了《20*年度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工作考核办法》和《*市20*年度乡镇(街道)发展服务业争先考核实施细则》,进一步激发乡镇(街道)、部门做好发展服务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服务业项目库建设。对服务业项目进行筛选论证,在原有《*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重大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调增服务业储备库项目46个,增加投资39.84亿元。截至20*年6月底止,列入《*市服务业发展重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共110个,项目总投资151.74亿元。

(三)加强项目综合管理,着力增强区域发展后劲

1.牵头做好全市规划工作的综合管理。做好规划工作的考核和前置性审查。编制并由市府办下发《*市20*年度规划编制工作考核办法》和《*市20*年度重大规划编制工作计划表》,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等18项规划纳入考核,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要求。截至目前止,18项规划全部开展相应的前期工作,其中,已有3项规划通过会审;4项规划已基本完成初稿,8项规划已进入实质性规划编制阶段。牵头组织市环保局、卫生局等8个部门单位参加、对水利局负责编制的《*市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行规划前置性审查,并与市水利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发改委要求组织规划会审。着手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编制了《*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并以江政办发〔20*〕70号文件下发实施。目前,正按照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和我市的总体安排,积极开展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初步形成了“*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提纲。着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跟踪掌握国家、省、*市关于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的动态信息,并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资料收集等相关前期工作。同时,组织人员到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试点县——开化县调研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学习他们在规划编制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为我市下一步更好地做好规划的编制奠定基础。

2.加强重大前期项目管理。完善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办法。在去年的基础上对年度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将考核结果列入20*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争先考核和市机关部门工作目标争先考核。对接省“三个千亿”工程,在全市深入开展项目谋划活动,并做好谋划项目的收集、整理工作,截止6月底,共收到全市各部门、乡镇(街道)上报的各类前期项目340个。强化前期工作的督查与协调。健全督查通报制度,对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严格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不定期开展督查,跟踪了解前期工作进度,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截止6月底,42个列入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小江郎休闲旅游古镇建设等9个项目进展较快;*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等26个项目进展缓慢;*家具城等6个项目暂无进展。*市废旧物资交易市场项目,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已经调出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加强项目对接,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主动对接上级宏观政策,精心包装上报项目,加强沟通联系,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今年有7个项目被列为省重点实施项目,其中黄衢南高速*互通至*北接线工程、贺村镇农业综合物流中心2个项目被列为20*年新增省重点建设项目,*至广丰公路(浙江段)被列为省重点建设预安排项目。截止目前,共有20个项目通过发改口子争取各类资金补助1481万元,有效缓解了项目建设的资金要素制约。

3.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制定计划。制定下发《*市“20*-310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今年共安排“310工程”及备选项目、*市重点、*市“六大百亿”工程和省重点项目106项,不重复项目74项,总投资654493万元,20*年计划投资327918万元。考核激励。配套出台《*市20*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考核结果列入20*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争先考核和市机关部门工作目标争先考核,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督查服务。计划下达后,我局即组织人员对各个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走访检查,全面了解掌握项目推进情况的第一手材料,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全部项目按进度较快、进度较慢和未开工项目进行分类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编印《重点工程简报》及增刊共6期,及时通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同时,继续推行和完善市级领导挂联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协调办公会议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深入开展项目推进攻坚年活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至6月底,74项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开建61项,开建率82.4%,比去年同期增7.7个百分点;完成投资154022万元,完成当年计划投资47.0%,同比增4.8个百分点。

4.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初稿。认真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会审,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投资更加节约,项目审批程序更加规范。1-6月份,共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会审6个,取得了良好效果。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做好季度投资情况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5.9亿元,完成年计划73亿元的49.2%,同比增长32.0%;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2.0亿元,同比增长35.2%;工业投资完成21.9亿元,同比增长35.1%。

5.加强新墙材管理。召开了全市墙改工作会议,部署20*年度全市墙改工作。制定并下达了《20*年度*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办法》和《*市乡镇、街道墙改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对20*年度墙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积极开展新墙体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资料等媒介开展《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累计发放宣传台历800本,宣传画册1500多份。同时,将《条例》读本发放到各机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砖瓦企业主手中,并组织砖瓦企业负责人学习《条例》,有效地促进了墙改工作的顺利开展。认真做好关停企业的关停拆窑补偿金的兑现工作,全市共兑现关停拆窑补偿金420万元,并积极帮助关停企业协调解决债务、企业转产等实际问题,得到企业主的好评。

(四)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1.做好扩权强县各项准备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完成省发改委扩权强县座谈会材料《关于要求扩大*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建议》。根据省扩权强县专题会议精神,及时召开会议,专题部署扩权强县事项清理上报工作。对照省和金华市下放*市的放权事项,我局会同市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以及相关部门,对我市的扩权事项进行反复的核实清查,确定要求上级部门放权事项600项,研究提出许可事项设定依据、放权理由和放权方式,并及时上报省发改委,为下一步争取列入扩权强县奠定基础。

2.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积极牵头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过努力,全市共有143200户农户参加农房保险(其中3246户低保户享受政府全额补贴),全市农房参保面达到100%。全程监督受灾农房的理赔、倒塌鉴定等程序,保障受灾农户利益,截止目前,共有63户受灾户获理赔资金40.6万元,为受灾农户灾后重建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3.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今年是我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最后一年,我市共有能繁母猪、水稻种植、生猪养殖、鸡养殖、林木火灾等5个保险品种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做好今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参保任务,我局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牵头组织召开了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制定出台了《20*年度*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对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该项工作已于6月份全面启动。

4.做好中心镇培育工作。努力推进省“中心镇培育工程”,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3号)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强镇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贺村镇中心镇建设的若干政策》(初稿),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五)加强监测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稳定

1.加大价格监测力度,健全价格预警机制。针对去年以来出现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的连续波动,我局加大价格监测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整和扩充了监测商品品种,建立了本地主要特色商品价格、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重要生产资料价格、重要能源价格等四大类商品(服务)的价格监测体系,监测商品(收费)从106个扩大到144个;调整和优化价格监测点的布局,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大型超市、批发市场和生产企业等监测点;加大各类价格的监测密度,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主要特色商品价格、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周二报制,对重要生产资料、重要能源价格实行月报制等等,并加强了市场巡视,安排专人现场采价,及时掌握市场动态,1-6月份共上报省、市及本地各类监测报表114份。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市场巡视,预警报告、应急值班、跟踪监测等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对价格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密切掌握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编发《价格监测与分析》,不断提高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水平。

2.严格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加强定调价管理。切实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工作,对我市列入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16家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企业经营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肉、鸡蛋、牛奶、水泥、化肥等七大类商品实行调价备案制度,对这些企业执行调价备案的情况实行日跟踪调查、检查制度,严格成本监审,确保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相关商品价格政策的有效落实,促进物价稳定。从严控制政府提价项目出台,对确因价格成本上升,需要调整相关价格的,严格成本审核,根据省局审核的20*年调价目录,按规定程序审批。按照收费标准管理规定和权限,严把收费审批关,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乱收费行为发生。

3.加强专项检查,整顿规范价格秩序。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美容美发业整治等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7件。深化价格举报工作,采取领导带案下访和现场接访等形式,认真组织开展“百名物价局长下访活动”,共走访单位15家,接待群众50余人次,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热线和机关“110--对话平台”的作用,,共受理各类价格投诉举报87起。其中:*市级86起,省局转办件1起,办结率100%,及时疏导了价格矛盾和纠纷,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

第5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秩序,根据原国家计委计建设[]12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151号、陕政办发[]22号;市发改委宝市发改投发[]197号、宝市发改投发[]78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转赠;转让、出售、拍卖国家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灾后重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程序,是对建设项目决策、立项、设计、建设直至交付使用等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全面评估,对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后续项目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积累经验具有十公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验收依据

第五条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及其批复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规划、土地、消防、节能等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现行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三、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简称小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第七条投资100万元到1000万元(含)的项目(简称中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且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已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7、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第八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简称大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且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有关专项验收规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7、建设项目新征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8、试运行各项指标正常。

9、编制完成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情况的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九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的,也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项目全部完工,但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

四、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

1、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2、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局负责。

(2)消防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4)档案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局负责。

3、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对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中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应及时向县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根据县监察局《关于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和表格报县监察局审查备案。

(2)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交竣工资料供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竣工资料包括县监察局审查意见、项目立项、初设、招投标审批文件、招投标资料、勘察、施工、监理、建设工作总结、财务审计报告、初验及专项验收情况、结论等。

(3)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竣工资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决定,并在做出同意竣工验收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同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竣工验收时间并通知建设单位。

(4)进行竣工验收。

4、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小型项目的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当日进行,中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进行,大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进行。

第十二条小型项目的验收程序可简化为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中型项目可简化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各专项验收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中明确各行业验收意见(为了确保项目顺利验收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行业验收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大型项目按照竣工验收程序严格进行。

第十三条设备发放、资金补助等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形式由建设单位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小型项目原则上可按行业打捆组织验收,中型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打捆组织验收。

五、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县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县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环保、国土资源、消防、质监、抗震、档案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发展和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2、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3、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4、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设计质量、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消防、安全、节能、抗震、档案等,并做出评价;

5、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6、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7、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验收会议的主要成果。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及投入试运行日期等。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与结论及现场验收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做出评定结论。

3、环保、安全、消防、节能、抗震、档案等验收结论。

4、试生产、试运行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其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做出结论。

5、竣工决算。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对批准的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做出审核结论。

6、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7、总结讨论意见,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做出结论。

8、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字。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七、附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整改到位前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1、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须报原审批机关调整后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2、凡审计后的决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须报原审批机关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审批环节不到位、资料不齐、财务不清、债务未清理的不验收。

第6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范文

一、加强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预算内投资是各级人民政府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为了充分发挥预算内投资项目效益,有效解决一些地方、部门和项目单位实际存在的对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认识不到位,管理不科学,执行不严肃,从而造成项目规模和内容变化、工期拖长、概算投资增加、效益低下等问题,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和财经纪律,切实规范和加强概算投资管理。

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程序之一,是对建设项目从决策、立项、设计、建设直至交付使用进行全面评估,考核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提高后续项目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积累经验提供依据。目前,我市预算内投资项目存在建成后不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主体不明确,工作范围、内容和深度不够,责任不清楚等问题,严重影响项目的正常使用和科学管理以及后评价工作,扰乱基本建设程序。

当前,在全市上下以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实现“三个千亿”目标的关键时期,加强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关键环节的管理,对于规范建设秩序,严格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拉动作用,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规范和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一)预算内投资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得到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指导施工设计、工程建设、计划安排、投资控制和开展项目审计、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各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批复的内容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对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指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地质勘察所揭示的地质条件差异)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按照初步设计报批的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二)项目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必须具有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2.原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4.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支持资料,以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文件。

5.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对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应先商请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四)对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与人为因素对调整概算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经审计机关审计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先组织专家和评审机构对调整概算进行评审后再予以核定批准。

1.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未调整的部分,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行消化。

2.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单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商请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3.对由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投资需求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设计单位失职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通报全省,此后一年内不得参与预算内项目设计招标。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全面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规划、土地、环保、消防、节能等批复或审核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现行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

总体要求:项目规模、土地使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结构形式、技术装备、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节能、抗震等与各种批准文件内容和合同文本相一致。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394号)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3.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节能、抗震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规定。

5.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6.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竣工验收准备。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图。

2.工程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和审计。

3.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项目,要办理核销手续。

4.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5.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土地使用及工程档案、节能、抗震等按照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和时限,在竣工验收前向各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6.重点编制以下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四)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

1.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2.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消防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档案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

(5)节能、抗震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项目满足节能和抗震要求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节能、抗震验收由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原则上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机关确因计划无法安排的,经审计机关同意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但审查结果

必须报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生效。

3.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4.移交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接受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

(五)竣工验收组织和结论。

1.竣工验收的组织。

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或专项竣工验收工作。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下一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成员单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国土资源、档案、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主任委员负终审责任,各委员均要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2.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2)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3)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4)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第7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范文

一、新升本科院校基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基建投资决策欠严谨,财务管理重视不足 高校的主要功能和任务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对于不是长期性任务的基本建设项目往往容易被忽视。新升本科院校急于提升办学层次、扩大办学规模,纷纷建设新校区或对老校区进行改扩建。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多为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主要靠国家财政无偿投入,因此,资金相对来说较有保障。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单位常常急于求成,加之高校领导普遍缺乏基本建设的管理经验,往往在总体规划和决策上欠严谨,从而造成多数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边建边改,边建边停,严重脱离建设投资计划和突破工程概算。另一方面,新升本科院校部分领导在基建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认识不到位,以为只要抓好基建部门的管理工作,基本建设就能上一个新台阶。许多工程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基建财务人员通常都没有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的决策、招标以及合同的签订、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对基建中的违规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与控制。由于财务部门介入基建管理相对较少,财务管理人员只是照章办事,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对于违反项目决策程序、合同不合理变更,甚至随意挪用基建资金等不合理现象,财务监督实施乏力,从而发生“重工程管理,轻财务管理”现象,使得基建的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相脱节,严重影响了基建资金的使用效益,致使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投资超概算资金不到位等造成的延期完工、甚至烂尾工程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基建财务管理人才缺乏 高校基建财务管理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系统工程,要求财务管理人员既要懂得基本建设的基本知识,又要熟悉财会知识。但在实际工作中,既懂财务又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在一些新升本科院校,专业化的基建财务管理人员缺乏,甚至没有专职的基建财务管理人员,由其他不懂财务的人员兼职管理,严重制约了高校基建工程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存贷利息账务处理存在固定产资严重失真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5]45号)和“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规定,建设期间项目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理办法进行处理,即冲减工程成本。然而在高校飞速发展今天,新升本科院校对工程项目资金的需求已远远超过财政资金拨付的数额。近年来95%的高校都通过银行贷款来满足资金的需要,高校贷款的金额都很大,多的上亿元,少的也是几千万元,很多高校每年的贷款利息从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大多数高校项目贷款都是中长期贷款,一个项目的贷款利息就是上千万元,如果财政的贴息资金直接冲减工程成本,那么每一个工程的实际支出就少了上千万元,这样处理一是减少了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造成固定资产严重失真;二是不能反映本期实际取得的建设资金实际来源,不利于进行成本效益的分析和财务管理。因此,高校基建账务处理存在基建账户的存款利息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处理不恰当问题。

(四)一个单位两份报表,增加了基建财务管理与对外融资的难度 目前,大部分高校事业财务和基建财务是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的,按财政的要求,每年年终都要上报部门决算报表和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这两份报表分别报送两个不同的部门,报送的口径和指标不一样,其中部门决算报表中的基本建设项目反映的是本年度用无偿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没有反映高校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而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反映的是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两套决算报表都不能完全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因而任何一份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都不完整,都不能真实反映高校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在向银行融资时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例如,向银行融资时银行无法凭借某一份报表做出决定,这就需要将两份报表进行合并,而合并两份报表并非将相关数据直接相加,还需要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这直接影响报表的使用效率,给高校的基建财务管理和融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 由于新升本科院校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基建项目的投资日益增加,按照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基建工程项目在完工后应立即组织竣工验收,并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然而,一些新升本科院校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致使在建工程的规模逐年增加,而早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却游离于学校事业财务账面,无法纳入资产管理。例如,一些工程可能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多年,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等情况时有发生。这样不但造成了高校资产账实不符等问题,还给高校的资产管理造成很大的困惑与忧患。

(六)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无章可循 新升本科院校正处于转型时期,基建管理内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实践中可操作性差,不能适应于基本建设的发展和要求,或者对制度的落实缺乏监督力度。在新的基本建设制度尚未出台,旧的制度又不适应新升本科院校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基建财务管理经常出现无章可循的被动局面,使基建管理工作出现许多漏洞。例如,由于基建工程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奖惩措施。有些事务明显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但又找不到合理的处理方法,只能凭财务管理人员的经验和理解来做。因而,制度上的不完善,容易造成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成本控制积极性不高等结果。

二、新升本科院校基建财务管理加强对策

(一)加强基建财会队伍的建设 高校基建财务人员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需要既懂财会专业知识,又要熟悉基建管理基本知识。在基建工程管理实践中,财务管理人员只有懂得基建管理的基础知识,才能够准确地掌握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把握工程进度,合理调配项目资金,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工期。因此,新升本科院校应重视抓好基建财会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和配备专业功底深厚、有高度责任心和工作使命感的财务人员作为基建财务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他们参加有关的专业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廉政教育,让他们掌握财会和基建的最新法律法规,参与基建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并在管理工作中不断更新管理手段,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基建财务人员的管理功能,使新升本科院校的基建财务管理人员能迅速适应新形势下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良好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内部制度控制体系 强化内部审计制度,对每个工程项目都应做到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评价。主管基建的领导和经办人员要与财务人员多沟通,支持财务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基建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及相关管理制度。因此,新升本科院校应成立以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的基建领导小组,建立良好的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经济责任追究制度,以资金管理为重点,以工程项目为主线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对基建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逐步实现基建财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每一个工程都应做到立项有概算,拨款有进度,竣工有决算,杜绝“三超”工程。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并敦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如果问题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升本科院校基建工程内部审计力度 内部审计是高校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内部监督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经费活动有序地开展不可缺的机构,高校的内部审计不仅要实施财务审计,而且还要开展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审计的目的是提高高校的财务信息质量,保证高校经济活动健康运行,其关键是要保持独立公正,克服人情关,真正发挥其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新升本科院校应加强基建工程内部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审计在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监督与评价作用。

(四)实行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的合并 高校基建财务并入事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是财政改革的需要,也是高校快速发展的需要。只有将高校的基建财务并入事业财务,高校的基建财务报表和事业报表才能合并,提供的财务报表才能真实、完整的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高校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预算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拨款也由财政部门直接下拨,从会计主体和核算拨款的角度来看,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合并是可行的。从理论上讲高校基建财务和事业财务合并也是具有可行性的,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只需要调整现有会计科目,在事业会计中增加“基本建设拨款”、“基建借款”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四个科目,并在这四个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对基建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即可。

(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 学校应成立相关的基建工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基建部门应收集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对其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归档,为竣工决算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资料,对存在争议问题及时与施工方沟通,协商解决,确保竣工决算能及时顺利的开展。

总之,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基建财务管理活动影响着高校发展的各个环节,这种影响不仅影响高校资金的周转与流动,还影响高校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鉴于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在高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有效地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工作,高校才能逐步走上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道路。

参考文献:

[1]陈宜高、陈东:《略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会计师》2011年第4期。

[2]王复英:《新形势下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探讨》,《青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年第1期。

[3]杨秀梅:《试论如何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切实提高办学投资效益》,《经济师》2009年第1期。

[4]刘玉祥:《简析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审计月刊》2007年第12期。

[5]王宁郎:《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困境与完善会计制度研究》,《发展》2009年第4期。

[6]朱雨:《浅议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济师》2011年第8期。

[7]王向华:《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济视角(中旬)》2011年第8期

[8]赵磊:《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东纺织经济》2011年第9期。

第8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范文

福建省代建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三)监狱、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实施代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

代建单位依代建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范本。项目业主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组织招标,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 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等工作,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六)负责项目征迁工作;

(七)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八)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

(九)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按规定做好项目业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房地产开发、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或者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

(三)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

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十年以上的本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两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近三年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签订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四)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业主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其需要;

(二)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签订并监督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

(四)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按月向项目业主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规划报验、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

(七)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八)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业主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九)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为由规避招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和造价咨询。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拟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报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上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代建实施方式(全过程或分阶段代建)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依法可以不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由项目业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选择项目代建单位,应当重点考核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业主应当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可依据代建合同和项目业主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同意,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财政专项投资的,在审批前应商财政部门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项目业主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或交工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报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项目业主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项目业主或养护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业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进度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项目业主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由项目业主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领后根据合同约定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的,由项目业主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业主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通过竞争方式合理确定。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原则上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值的3%。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由项目业主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5%,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单位信用考核办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综合信用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信誉档案。

非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代建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代建的,对违约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代建单位涉及违约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的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项目业主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项目业主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项目业主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

第三十九条 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可由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有投资项目实施代建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实施。《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xx]11号)同时废止。

代建工程应用模式采用设计施工或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优点是: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减少项目的成本和工期。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业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证。其缺点是:业主无法选择设计人员;设计可能会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响,由于主要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因而可能工程的造价较高。

第9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范文

违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它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环节、各步骤之间客观存在的不可破坏的先后顺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制定建设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建筑,直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

在医疗卫生单位建设项目管理中,最突出问题是不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错误的认为,立项部门已经下达基本建设计划,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但没有现实意义,还浪费很多资金。于是放弃了该项工作,盲目进入其他施工准备阶段。孰不知,按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的,不得审批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得不到批准,就不能转入初步设计和图纸设计程序,当然也不具备开工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委托方式,确定有关资质和相应等级的设计或咨询单位承担,医院应全力配合共同进行这项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最后由立项部门审批。

规避招标投标行为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有助于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供投资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费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做出具体规定,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投资额人民币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

某省审计厅审计卫生部门21个工程项目中有16个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违规投标问题,表现在:一是未依法审查投标人的资格、资质、签定无效合同。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办公楼和实验室改造工程,中标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安装和实验室净化工程。二是未依法确定招标方式,有些医院图省事,对适宜公开招标的竞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三是未履行全程招标,把整体工程划整为零,主体工程进行招投标,装修和装饰工程由医院自行确定施工队伍。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工程造价2%-5%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通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合法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通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合法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超概算超规模投资

卫生事业基本建设的任务是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资源的可供应量,正确安排卫生事业基本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医院的发展不能单纯追求数量、规模、速度等外延扩大再生产,而要走提高质量、效益、内涵扩大再生产路子,防止新一轮卫生资源的浪费。目前医院基本建设出现装修越来“豪华”,改扩建规模越来越大的趋势,尤其是超概算、超计划投资有一定的普遍性。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某省审计厅审计该省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工作时,发现某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扩建门诊楼时,批准概算9876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15075万元,超计划投资52%。还有一家医院病房楼扩建工程,批准投资计划3000万元,结果完成投资4943万元,超出批准计划的64%。

1985年7月9日,《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中要求,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进行建设,不得超过。对由于主观原因超过设计概算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工程概算是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并经计划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工程总造价。建设单位必须将投资金额控制在概算范围以内,基本建设资金款要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实施管理。当预计建设项目实际投资要超过概算10%时,建设单位要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部门追加工程总概算。在超概算10%以下范围内,属于正常的投资管理。

违反投资项目规定行为

国务院令47号《财政违法行为罚款处分条例》对违反投资项目规定行为做出具体表述,突出表现在: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包括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日常开支;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将国家建设项目基金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投资的产业。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包括谎报建设项目,编造立项申请报告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以国家建设项目的名义骗取资金,转作他用。将属于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改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包括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定额,扩大建筑项目规模,提高建设项目基础质量标准。

(4)虚列投资完成额,包括虚报材料采购成本,虚列建筑和安装工程成本,虚列设备投资成本,隐匿建设项目资金结余。

违反投资项目规定行为,已经发生的典型案例是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建设基金。在近两年来,国家用国债资金对乡镇卫生院实施改造,有的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面积已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了达到争取国债资金用来购置设备的目的,少报房屋建筑面积,骗取国家资金。因国债资金使用政策性较强,不准许串项,只好硬着头皮扩建、造成房屋的闲置。有的医院领导者和管理者为了得到施工单位的回扣,串通施工单位虚报材料采购成本、虚列建筑安装和设备成本,导致建设项目的超支。对于利用国家资金的建设项目,不属于设计文件规定服务于生产办公和生活需要的各种设备挤进基本建设内容。

违反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对单位处罚是: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处罚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况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建项目总造价中,包含待摊投资,待摊投资中又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费、业务招标费、施工现场津贴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医院在项目建设中,对管理费掌握不严格,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突出表现在:

(1)设计任务书批准前,就支付筹建机构的管理费;

(2)支付在建设单位开支的基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障费用;

(3)业务招待费招标,按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4)擅自提高现场津贴标准,按规定施工现场津贴应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5)扩大劳动保护发放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