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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在会计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也引发了很多讨论。怎样看待两者的关系,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毋庸质疑,正确的认识和把握两者的关系,无论对于会计研究还是对于会计实务操作,都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两者的关系不是分离的,而是并存的,从发展的角度看,两者最终会实现统一。
考察两者的关系,首先要了解两者的结构。我国的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是指1993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是指从1997年5月至今财政部陆续的16个准则和一个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基本准则对会计核算作出了完整的、一般性的规定,而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基础上对具体业务作出的规定。两者是纲领和分项的关系。我国的会计制度包括先后出台的行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不同的会计制度于不同的时期,适应于不同时期的会计核算工作需要。现阶段,《企业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核心,下文中主要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例分析会计制度。
在了解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对比两者在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制定背景、适用范围、规范内容等方面的异同就可以分析出两者之间的关系。
1.制定目的。会计准则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的提供会计信息”。从内容上看两者的制定目的并无实质上的差别,都是着眼于会计核算信息的质量。可见两者目的一致。
2.制定依据。会计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会计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法律和法规制定的,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从依据上看,两者同受会计法的约束,都是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的规定。同时会计准则又是会计制度制定的一个内容依据,可见两者不是分离的,而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具有并存的必然性。
3.制定背景。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适应企业会计核算发生根本变化的要求,1993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为新的会计改革指明了方向,为以后会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我国会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1997年以后陆续出台的具体准则则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上不断出现新的问题,迫切的需要用准则加以规范和指导的背景下制定的。当然具体准则的制定也充分考虑了与国际接轨,适应加入wto后的要求等因素。我国会计制度制定与会计准则出台具有配套性。可以说准则的出台是制度制定的主要背景。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使基本准则在各行业得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使股份公司更好的执行已实施的具体会计准则。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背景上具有共性——满足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会计核算的要求;同时会计制度又是对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贯彻,使会计准则得以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这使得两者不可分离,具有并存的基础和可能。
4.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具体准则中除《现金流量表》等8个准则在所有企业施行外,其余部分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待条件成熟时,再推广到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制度》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执行。可以预见,《企业会计制度》将逐渐适用于所有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范)。可见,在使用范围上,准则和制度具有一致性。
5.规范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以及会计报表编报的一般要求。具体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就会计核算业务作出的具体规定。因此,会计准则具有概括性强、理论性强、指导性强的特点。《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各会计要素和特殊业务的核算,以及会计报表的编报。各会计要素和特殊业务的规范是对已公布实施具体准则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进一步解释。因此会计制度具有深化准则、密切联系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可见两者规范的内容是一致的,差别在于准则规范的更理论化,而制度规范的更实务化。因此两者不是分离的,而是密切联系、互为补充的。在实际应用中不能顾此失彼,在深入掌握准则的基础上,更严格执行制度的要求,这样反映会计信息才能符合要求。可见两者在内容上、在实务中都具有并存的必要性。
此外,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很完善。同样,准则的制定受市场经济制约,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短时间内全部完善。因此,准则的制定是一项逐步的长期的工作,而制度的制定相对简单,二者是在时间上有差别,在内容上也必然有差异。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并无分部报告的规定,企业编制分部报告就不能仅看《企业会计制度》,而要依据会计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准则和制度也必须共存。
(一)《企业会计制度》等对土地权属制度与核算的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规定两种方法,一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二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作为两种不同种类资产核算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首先,两者核算的对象都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属其核算对象;其次两者核算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因为不论是划拨土地或是出让土地,其所有权皆属国家,企业拥有的只是使用权。两者的区别,则可按以下原则厘清:一是企业占用的通过征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类型”注明为“划拨”,在单独估价入账时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明细科目称为“土地”,按照其估价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为取得划拨土地而支付的征地费用等计入占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的购置成本,不计入土地价值;划拨土地无使用年限限制,核算时不计提折旧;划拨土地如果需要转让财产权(使用权),应先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在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前,除国家另有专门规定外,都不得转移过户。二是企业通过有偿方式即交纳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从其他土地占有者通过转让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注明为“出让”;出让土地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明细科目称为“土地使用权”,按取得时支付的全部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出让土地取得时应由国土部门核定使用权的截止日,企业应在取得日至截止日的核定年限或剩余年限内,计提土地使用权摊销(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成本的除外,下同);出让土地可以在原核定用途的范围内直接进入市场,自由转让。
(二)《企业会计制度》等对土地出让的核算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计入无形资产,待土地开发利用即建造地上建筑物时再分摊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样,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最终将转入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并计提折旧,开始这一规范曾因地上建筑物折旧年限与土地使用权规定使用年限有较大差异而难于操作,为此财政部专门规定在预计建筑物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地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作为净残值预留。但随后2002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时,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地上建筑物与其占用的土地适用不同的折旧率,应分别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各自按照其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出让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在固定资产的相关建筑物中单设明细项目核算。
二、新准则下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一)新准则下土地使用权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仍沿袭以往规定将划拨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出让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规定。无形资产准则没有直接提到土地使用权核算,但该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其规范如下:(1)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其用途、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2)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时,其价值应计入所建造房屋的建筑成本。企业外购的房屋等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摊;难以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从上述规定可知:(1)企业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正常情况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只有在用于出租或自己未使用而用于增值目的时,才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2)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价值无须分摊到地上建造物的工程成本中,应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计提摊销和折旧。(3)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计入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4)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合并作价的,应当将总价款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只有在难于分配的情况下,才能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将外购房地产价款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笔者认为应采用“建筑物先行确认法”处理。即按照同类建筑物正常造价加上相关税费,再加上适当销售利润,作为地上建筑物入账价值,再以总购入价减去地上建筑物价值后的余额,确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将总购入价统一确认为固定资产原价的方法,容易导致房产税的税负不合理,笔者认为应避免使用。
(二)新准则下土地使用权摊销对于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转入建筑物的做法,实践中也有不少企业因担心加大房产税税负而没有采用;但如果仍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又会导致管理费用加大而产品成本减少,致使产品成本计量不真实。因为新准则以前的各类会计制度,几乎一致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有鉴于此,在原制度基础上坚持将土地使用权作无形资产核算,仍存在较大缺陷。新准则关于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较好地消除了上述缺陷。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一般应计入管理费用,但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可计入产品或其他资产成本。将用于直接生产的厂房占用的土地所计提的摊销金额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一方面可保证产品成本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计入厂房原价而增加房产税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 会计制度 问题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制度也已经出现了新的变化,这样一来,传统的会计制度当中存在的部分问题难以应对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管理需求,需要呼唤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对于当前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政府、企业都需投入精力进行方法探索,力求采取有效措施来规避问题,从而为企业提供正确的会计管理方向,使企业效益最大化。
一、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制度模式问题。
1.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的分设、合设问题
将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分开设立的方法是九十年代推出的会计制度模式,其中会计制度主要负责会计要素的记录,而财务制度则负责对会计要素的计量,两者是和谐共融的。但时至今日,这种带有计划经济特性的会计制度显然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会计要素计量与记录不标准的情况越来越突出,难以为企业的会计管理提供正确指导,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为了改变这一状态,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会计法,将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进行合设,统一到一起,但这种方式依然存在弊端。仅靠会计制度来对财务行为和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取消了财务制度,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可以从自身的情况出发来进行自主调整。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过于重视统一性和原则化,企业在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没有具体的财务制度来对企业的相关财务工作提供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受自身素质的影响,很难为企业提供行之有效的财务制度,使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陷入僵局。因而,采用分设还是合设的制度模式是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的一大问题。
2.会计制度制定模式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有政府制定、市场制定及混合制定三种模式,当前运用的制定模式为混合制定,即由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模式的出具需要通过博弈来发挥优势,规避问题,博弈的次数多少与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呈正比的。但会计制度制定模式的问题在于市场的参与度过低,各企业缺乏参与意识,使模式的完善度受到很大影响。
(二)通用业务与特殊业务的改革问题。
1.通用业务改革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部分会计业务的处理方法尚存在不足,市场经济环境下新出现的会计分支没有被及时纳入到会计制度当中,缺少具体的准则予以规范,使得企业会计制度内容的完整性受到很大影响。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其严肃性也受到挑战。我国当前对企业会计制度的落实状况缺乏必要的监督,很多企业为了获取利益而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财会处理,数据失真、核算不实的情况屡见不鲜。审计部门在发现企业存在的会计问题后,采取的处罚措施也很轻微,缺乏威慑力,使得企业违规情况屡禁不止。
2.特殊业务改革存在的问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属于特殊业务改革的范畴,其制定与改革中也存在部分问题,影响到整体企业会计制度的运行。首先该制度在与相关会计准则的结合上过于粗糙,缺少契合点,追溯调整的力度不足,在实行中采用套用准则的方式,难以收到管理成效,需要进一步修订。另外该制度在处理税务问题时,相关条文过于繁琐,需要进一步简化。
(三)会计信息化问题。
会计信息化是大势所趋,信息技术理应凭借其简便快捷的优势为会计制度的落实提供便利,但我国的会计制度信息化较为滞后,影响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很多企业在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会计信息梳理时目标过于单一,生成的多为静态的事后信息,未产生信息化管理应达到的效果。使用的会计软件种类繁杂,相互之间没有连接,在缺乏标准的情况之下会对会计系统的使用带来阻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涉及的范围及处理的业务量都十分有限,形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会计部门在完成信息处理后不能及时向企业提供有效的信息结果,与企业管理出现脱节,违背了企业会计制度管理的初衷。会计信息的生成无论是在速度方面还是完整性、公开性方面都存在滞后的问题,管理上并不够科学。
二、解决企业会计制度问题的策略
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制度的现实状况,我国的企业制度应该加大对会计制度的重视,亟需完善现有的会计制度。促进现代会计制度的完善,最重要的是加强管理者对会计制度的认识。首先,企业的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进行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企业的管理者应该不断学习关于会计制度的知识,加大管理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在会计制度的改革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以下便是解决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深化会计制度模式。
要正确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分设、合设问题,首先要对会计与财务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了解两者在概念、目的、时间范畴、影响因素等方面的区别,明确它们面向的服务对象的特定性,从而得知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再次基础上要注意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会计制度重在用会计信息来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而财务管理则需要依赖会计信息对财务行为进行约束,两者的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第三点,在完善企业会计制度时不能简单地对现行制度照搬照抄,进行复制,也不能完全脱离现行会计制度,依然要以其中的有效条款为依据来进行调整,只是要格外注重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的不同侧重点。要确保两者在原则上保持一致,在内容上要划分层次,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权限进行规范。着力解决企业经营方与投资方的角色定位问题,使之更加贴合新时期企业经济发展的需求,使企业会计制度实现全面创新。企业管理者在这一方面,可以学习其他优秀企业的管理经验,引进先进的会计制度模式,促进自身企业的完善。
(二)规范通用业务与特殊业务改革。
针对会计制度当中通用业务和特殊业务改革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手段来对改革的推进进行规范。对于通用业务来说,首先要在会计制度理论方面加强研究力度,出具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理论体系,针对当前涌现出的新的经济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其次,要建立起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执行约束机制,对会计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将执行情况纳入考核,确保会计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同时加强外部监督力度,各审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于违章行为要严惩不贷,提升企业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对于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代表的特殊业务来说,在进行改革时首先要对业务的简化问题树立起正确的观念,把握好简化的度,从小企业的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理原则。作为财政部门在改革时要把握灵活性的原则,给制度的变革留出充足的弹性空间。为小企业提供制度落实方面的有效指导,严格进行执法。
(三)加快会计信息化进程。
加快会计信息化进程的第一步就是营造信息化应用的环境,企业领导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中加强落实力度,使各部门都加入到会计信息化的推动工作中。适当加大资金投入,促进企业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此外,要改变传统的会计管理理念,设立专门机构,聘用信息技术水平过硬的会计人员来进行企业内部的会计信息化建设。对于企业内部的会计从业人员则要努力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加强培训力度,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技能。在会计信息化软件的开发上要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与市场经济接轨,研发出适合中国企业的信息化软件,提高会计管理信息化成效。
(四)重视企业会计人才的培养。
针对目前经济制度的新变革以及企业经济的新状况,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了。对此,一方面,要进行企业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转变会计人员的思想观念和提高会计人员的会计技能;另一方面,要适当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应聘门槛,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更应该自觉进行相关会计知识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自我的作用,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此外,企业领导要重视企业的会计工作,对于很多企业中出现的“轻会计工作、重税收工作”的现象要坚决制止。
由于现代经济制度的改革,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完善,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所以,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当中存在的问题是不可忽视的,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自身都应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对问题进行分析,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来予以规避,使企业会计制度尽快走向完善,为企业会计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指导。一方面,需要企业的管理者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对会计人员进行良好的管理;另一方面,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不断进行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实现自身价值,为企业创造经济利润。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得到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晓莉.《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在施工企业应用中有关问题的探讨[J].科技创业月刊,2010,(08).
[2]李茂春.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现状及对策[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06).
(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0)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企事业单位等都加强了对会计管理方面的重视程度。在高校的管理中,亦是如此。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了高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不同,并着重分析了企业会计制度对于高校会计制度的启示,指在为了提高我国我国高校中会计管理的水平而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高校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预算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260-02
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会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在当代社会中,会计制度对于各行各业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正是在这一形势下,对于会计的学习、研究、应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从实际的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对于会计制度的研究大多数集中在企业会计方面,而在高校中的会计方面的研究却很少,这一现象对于高校会计制度的应用是十分不利的。因此,通过对高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比,来加强对高校会计制度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高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基础方面的差异
会计基础是每一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工作者必须要牢牢掌握的一门知识。所谓的会计基础指的就是会计事项的记账基础,同时也是单位中涉及到会计事项的如收入、支出等的确认标准。对于会计基础来讲,可能不同的单位会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标准,而对于会计标准不同的选择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单位的业绩结果。然而,无论选择怎样的会计基础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它不能单独的发挥作用,而是要在会计核算制度下才能发挥出其真正的效用。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中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2006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高校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分别选择了两种相互独立,相互区别的收入、费用的计量基础。
由上述可以看出,高校与企业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所谓的权责发生制是以本期为单位来进行确认收入和支出。也就是,企业所经营的项目费用,包括支出和收入,如果在本期内,那么无论费用是企业已经收到或者企业已经支出,都要将其算在本期内;而如果企业经营的费用,不属于本期内的,即便是企业收到了款项还是支出了费用,都不计算在本期内。所以,在企业内的权责发生制度对于是否属于本期的划分是十分严格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使用这种会计核算方式,需要会计在期末的时候,对账簿记录进行仔细、认真的调整,因为只有这样,使用该会计核算方式的主体——也就是企业,才能明确在一段时间内企业的盈利状况或者是亏损状况。
高校在会计核算方式方面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所谓的收付实现制在实质上是一种与上述权责发生制相反会计核算方式。也就是说,收付实现制不是以本期为单位的,而是以实际上企业收到的款项和支出的费用为标准进行计算的。以本期为单位,只要是在本期内收到款项或者是支出的费用,不管其实际上属于哪一期的,都要算入本期内;相反,企业收到款项或者是支出的费用尽管是属于本期的,但在本期内没有实际发生,也不算入本期。所以,收付实现制相对于权责发生制来说,其程序和内容都要简单的多。但是,收付实现制在配比关系上却没有权责发生制完整。
在明确了以上两种会计核算方式后,我们可以很明了的看出,两种会计核算方式各有各的优点,同时也各有各的不足。权责发生制优点在于能够明确本期内会计主体的具体经营状况,有利于会计主体进行业务、项目等的决策。所以,权责发生制以其这一优点在企业当中被广泛的采用。而高校与企业是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单位。由于高校的所需资金来自于国家的财政资金。在国家财政拨款之前,高校就需要编制学校这一年度的预算。国家如果按照高校所提供的预算进行拨款后,学校则需要按照预算来使用国家的拨款。所以,对于高校来说,高校资金如何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限制的。因此,高校会计以及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对预算进行合理的控制。相比之下,高校采用收付实现制是一种十分明确的选择,不仅能够帮助高校更好的控制预算,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高校财务管理的需要。
二、高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要素方面的差异
会计要素是会计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要素主要是指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同会计核算基础一样,不同的单位或者主体,在会计要素方面也是不相同的。从下图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企业会计要素所包含的内容,以及高效会计要素所包含的内容,二者的会计要素既有不同的部分,也有相同的部分。
由上图可以看出,企业的会计要素中,包含所有者权益,而在高校的会计要素中,却是净资产。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高校与企业的投资人是不同的。对于高校来说,高校的资金是由国家投入的,所以不可能像企业的投资人一样向学校索要利润,再加之高校本身就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而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单位。所以,高校的会计要素中不含有所有者权益这一项。同时,高校同企业相比,企业重视的是企业自身的利润,而学校着重是为了培养人才,为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做贡献,因而重视的是社会利益。所以企业的会计要素中,包含利润这一重要要素,而高效中则不保留这一要素。此外,高效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式是收付实现制,所以,支出是其一项重要的会计要素。
三、高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方面的差异
会计科目是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高校会计制度中一级会计科目有38个,企业会计制度一级会计科目有85个(依据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在部分新近文献资料中将企业会计的一级科目增加到了一百多个,见随着会计核算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会计科目也在不断的细分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从科目数量相差悬殊也能看出二者在科目设置上的差异很大,企业会计更加精细和复杂,2009年财政部公布的《高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将高校会计的一级科目增加到56个,其中部分借鉴和引入了企业会计的部分科目,使高校会计核算更加准确和科学。
通过上述两个会计主体在会计科目方面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将高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方面的异同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无论是企业的会计科目,还是高校的会计科目,二者都属于会计体系,因此,二者的会计科目中,肯定会有相同点。通过统计研究,二者在会计科目方面共有七个相同点。第二,会计要素包括会计科目,而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在更详细的一个层次上的划分。所以,由上述高校与企业在会计要素方面的差异来看,二者在会计科目上势必会有很大的区别。然而,虽然二者在会计科目上有很大的区别,但是高校与企业在核算内容上却在一定程度上相似。第三,由于企业的会计科目要比高校的会计科目详细的多,所以,在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会计制度要比高校的会计制度在财务方面的工作上要做得更详细。举个例子我们就可以非常的清晰明了。如,学校与企业同样向银行进行贷款。企业在记录时,则会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以及企业的具体情况,将贷款计入长期贷款、或者是短期贷款,记录的比较明确。而高效向银行贷款后,只是简单的计入贷款科目。以上可见,企业会计科目的详细划分,使得企业的财务记录状况更明确,管理更有效。
以上仅仅只是高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三个主要方面的差异。然而,事实上,仅仅这几方面的差异中,仍旧有很大的研究潜力。此外,会计制度涉及的方面很多,对于高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的研究还可以从其他多个方面进行考虑,从而为会计制度在高校中更好的应用提供一定的基础。
四、企业会计制度对于高校会计制度的启示
虽然企业会计与高校会计分别应用于不同性质的会计核算主体,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企业会计对于高校会计的发展和完善仍具有借鉴意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高校会计制度的改革。2009年8月财政部公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就引入了许多企业会计的方法和原则,例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高等学校会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
通过高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比,企业会计制度对于高校会计制度的启示,就笔者看来,首先应该从权责发生制方面来进行思考。从上述的对比分析中,我们知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方法能够帮助会计主体明确在一个期间内,主体的经营、运转状况,从而促进跨会计主体在许多方面的发展。而高等学校一直秉承传统的收入实现制度。在当今社会中,社会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现如今的高校的资金来源也不仅仅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支出,高校的资金来源逐渐趋向于多元化。与此同时,社会对于高校经营效益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如培养一个学生,高校所付出的成本是多少等等类似的问题。所以,对于采用收入实现制度的高校来说,显然是不能很好的处理这些问题的。因而,高校会计领域的相关人士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考虑。
其次,企业会计制度对于高校会计制度的启示还可以从资产折旧的引入来进行考虑。高校的资产折旧问题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方面。按照当下的高校的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是不进行折旧的。然而,对于高校来说,固定资产是学校财务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学校总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对于固定资产不能进行折旧,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真实的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统计,同时也增大了学校的固定资产。所以,对于这一问题,也需要会计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
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比,对于高校会计制度的研究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从高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比中,我们很好的研究高校会计制度中的不足。然而,会计制度本身就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制度,再加之在不同的单位中,会计制度又有着不同的特点。所以,对于二者会计制度的差异的研究具有一定的难度。然而,为了让会计制度能够更好的应用在高校的管理之中,相关领域对于该问题的研究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保险属性; 保险会计; 保险合同; 公认会计准则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关键词:实施;新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Abstract:inFebruary,2006,MinistryofFinancehadissued1itemofbasicaccountingstandardsand38itemofconcreteaccountingstandards,symbolizeadaptsourcountrymarketeconomydevelopmentrequest,hastenswith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withbusinessaccountingthecriterionsystemofficialestablishment.Ourcountrysooncarriesoutwhetherthenewaccountingstandardssystemdoesmeanbusinessaccountingthesystemsooncompletesthehistoricalmission?Thisarticlewillanalyzeourcountrynewaccountingstandardssystemfromseveralaspectsthequestionwhichpossiblymeets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andproposedthatsolvesthequestionmentality.
keyword:Implementation;Newaccountingstandards;Accountingstandards;Accountingsystem
一、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出台的背景介绍
90年代初,财政部提出了建立中国会计准则体系这一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并制定了实现总体目标两步走的战略。1993年7月1日开始,我国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行业会计制度,标志着第一步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具体准则的研究草拟工作也逐步推进。到1996年初,财政部共了30多项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并从1997年开始陆续定稿,截止2001年底,共了具体会计准则16项。2005年,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步入快车道,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或修订工作都在此年内完成。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会,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同时也意味着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有望得以实现。
然而,我国一直是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两个会计核算标准共存的局面,前者以规则为基础,后者以原则为基础。理论界一直存在以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的看法。实际上,两种会计核算标准所规范的内容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会计准则主要规定确认、计量和披露标准,而会计制度则主要提供会计记录指南(陈毓圭,1999)。通常情况下,记录以确认和计量为前提,而披露又以记录为基础。从新颁布的准则内容和形式看,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已尽可能地把制度的优点结合在一起,扬长避短。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地解决好它们。
二、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将给会计工作带来的问题
我国财政部2000年12月的《企业会计制度》,不仅对会计核算做出了总体规定,还就有关会计要素和一些特殊会计领域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2005年在工业企业全面实施。而财政部本次的会计准则,大多是针对《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处理的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范,如企业合并、合并企业报表、企业年金、职工薪酬、保险合同等。因此,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企业会计制度即将完成历史使命?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哪些问题和困难?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新会计准则的运用仍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可能进一步降低
财政部在会上称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换言之,除了上市公司必须执行新会计准则外,对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存在差异的地方,其他企业仍然有较大的选择空间。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的运用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相比较,二者提供的会计信息可能基于不同的核算标准,导致其可比性进一步降低。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1年11月27日,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而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的列报与披露等数项会计准则后,上市金融企业2007年1月1日起必须采用新准则。上市金融企业在采用新准则的同时,非上市金融企业仍然可以沿用原来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样作为指导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标准,二者所导致的会计信息质量与数量差距增大,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可能进一步降低。
(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导致会计的监管成本提高
不难看出,强化和规范企业信息披露是本次会计准则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然而如何强化和规范企业信息披露又是会计工作的难点。目前我国在准则的执行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除了限于本身的专业水准,对准则本身理解不够外,有的是出于自身动机的需要,甚至某些政府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也会指使企业做一些违反会计准则的处理。由于新会计准则赋予企业在会计处理上更多的职业判断,相应地会计监督的水平也必须相应提高,财政部同时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目的不言而喻:为提高事务所审计质量,进一步强化专业监督提供有力支持。然而,由于新会计准则给予企业更多的“会计空间”,提高会计监督水平必然要求更多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监督成本相应也会增加。此外,中国证监会宣称已开始着手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措施,近期将选择部分上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测算实施企业会计和审计准则体系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衔接办法。因此,会计准则的高效运用还必须有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配和,这样一来无疑会进一步提高监管成本。
(三)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将面临极大挑战
由于社会发展的大量需要,我国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培养了数量众多的会计人员,目前全国有1000万会计人员。新会计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楼继伟,2006),然而我国会计人员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对准则和制度理解上的差异以及不同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准则的运用效果。一个广为流传的例子是对南方证券的投资,首创股份提取了15%的减值准备,邯郸钢铁提取的比例为62%,路桥建设提取的比例是20%,上海汽车则提取了100%。如果不计提该项减值准备,上海汽车的利润增长率将从该年的42%提高到79%,同样是职业判断,究竟哪一个企业计提的比例是适当的呢?每个企业都会找出理由来论证自己的职业判断是正确的(聂兴凯;高永国,2004)。但是,计提比例的差别竟有如此之大,也会令人对会计准则能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产生疑虑。
因此,会计人员是否具有较高水平的职业操守和恰当的职业判断成为企业和会计信息使用者极为关心的问题。因为会计目标的实质就是要客观地反映经济现实,会计准则本身不可能提供具体答案,对于如何确认、计量、会计信息是否披露等问题都需要会计师自己进行职业判断,这使得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面临极大挑战。
(四)会计准则的学习成本增加,会计教育的浪费与不足并存
我国会计准则自90年布以来,已经成为会计专业学生的必修内容,此次发行新准则,学生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学习,会计的学习成本明显增加。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会计人员占了绝大多数。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3%,我国GDP的55.6%、工业新增产值的74.7%、社会销售额的58.9%、税收的46.2%以及出口总额的62.3%均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而且,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也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5年中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由于新会计准则并非面向全部企业,中小企业仍然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4月27日,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因此,一方面绝大多数会计人员在进行业务处理时不需要使用新准则,工作一段时间之后,所学知识大多被遗忘,造成会计教育的浪费;另一方面,现有的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后续教育,对于一部分想要提高专业水准的会计人员来说,如果无法系统学习新会计准则,很难提升他们的会计专业水平,也无法适应未来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虽已出台,但在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困难。同时也并不意味着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完成历史使命,企业会计制度仍将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
三、有效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对策思考
一个制定得再完美的会计标准,如果难以执行或者得不到有效执行,那就是形同虚设。因此,我们要积极做好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有关配套和完善工作。
(一)完善新会计准则的各项配套
1、准则与制度的配套
据介绍,新会计准则体系主要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准则的配套不仅仅是足够的会计准则,还必须对准则有权威的解释。2006年8月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相关解释即是新会计准则运用最好的注解。此外,从现阶段来看,我国暂时还无法取消企业会计制度,绝大多数的企业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会计制度。为了避免准则与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还应加快修订《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使之部分内容与会计准则尽可能匹配。
2、法律配套
我国当前尚缺乏有效地使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氛围,更加不能奢望会计准则可从技术上彻底禁绝各类舞弊造假行为。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的治理与整顿,既保持会计准则良好的灵活性,又防止会计政策被滥用。相关的法律配套可使我国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更高层次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会计专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1、会计人员的后续专业技能教育
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不仅仅依靠在学校的专业学习,更多的是在实际工作中逐步确立起来的。因此,需要建立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素质和后续专业技能教育机制,并使这一机制更加有效地运行。如针对上市公司、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会计的不同核算要求,提供相应对口的后续教育,并将后续教育成为一种职业的终身化教育,使得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水平能够持续有效地提高。
2、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尽管专业技能教育是对会计准则高效率实施的有力保证,但是职业道德教育同样不容忽视。由于我国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相对较低,导致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也较低。因此需要强化职业道德观念和行业自律意识,严格执行与遵守有关规范。职业道德教育应尽早开始,并和专业教育同时开展。
总之,颁布新的准则体系只是会计改革重要的一步,如果仅仅片面追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出现与我国会计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的混乱或失控,由此产生的成本和风险都是巨大的。目前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切实理解新会计准则的内涵,发挥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作用,进而提高会计职业界的整体实务水平,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加快建设运用会计准则的内外部环境
1、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是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遏制企业会计造假的最好办法。加强企业的内部监控主要包括:加快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优化的组织结构和高效的运作程序;建立先进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使获取实时信息成为可能,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审,确保内控制度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的效果良好。
2、加强企业外部监管
企业行为的不规范,市场交易的不真实,都给会计信息失真创造生存的土壤。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有一部分是由于外部监管不力造成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如加强证券监管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化,对企业信息披露加强管理与监督;加强外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对于企业不轨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要让任何人都清楚地意识到被惩罚的后果将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
参考文献
[1]陈毓圭.论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诸关系[J].会计研究,1999,(2)
[2]陈毓圭.原则导向还是规则导向—关于会计准则制定方法的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6)
[3]聂兴凯,高永国.对执行具体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的探讨[J].财会月刊(A会计),2004,(12)
[关键词]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purpose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ofStandardAccountingPractice,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ofRecommendedPractice,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 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差别财务报告
随着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抵御和化解金融危机、扩大就业、解决失业、增加税源、保护环境、提升技术创新水平等积极作用认识的进一步加深,扶持和促进其发展的重要意义逐步深入人心,关注其成长并通过制定各种扶持政策促进其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表现在信息披露方面,各国普遍倾向于,在中小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方式、报送对象等方面做出有别于大企业的规定,采用内容简略、重点突出、侧重纳税和内部经营管理的差别财务报告模式(Differential Financial Reporting),以减轻其信息披露负担,保护其利益,为之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时至今日,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已专门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美国在部分准则中考虑了差别财务报告问题;澳大利亚、德国等国的商法特别要求实施差别财务报告;欧盟、联合国“国际会计准则与报告政府间专家组”就中小企业差别报告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令或指南;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致力于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旨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关于小企业财务报告标准的国际指南。大致的备选路径有三条:(1)免于审计 ①;(2)在编制财务报告和公开信息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些豁免条款 ②;(3)考虑采用一套适合于中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程序、手段和方法。
一、国际组织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
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EEC)《公司法》第1号指令允许中小企业以简略财务报表存档;第4号指令“公司年度决算报告”规定,小公司可编制简化资产负债表和简要报表注释,可不披露损益表和营业状况报告,并可免除审计义务;对于中型公司,可编制简易损益表、简易资产负债表和报表注释并向公众披露。EEC的继任者欧盟(EU)规定,中小企业可编制简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提供了简缩报表的模板;小企业只需提供报表汇总科目和一级科目,不必列示明细科目。
1979年成立的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赞助下的“会计和报告国际准则特设政府间专家工作组”,在第17次(2000年7月)和第18次(2001年9月)会议上,专门研究了中小企业会计与差别报告问题,了《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草案),认为“指南”应当:(1)简单、易懂,便于使用;(2)能够提供管理信息;(3)尽可能标准化;(4) 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5)兼顾纳税目的;(6) 足够灵活、能够适应企业的成长,并能提升其随业务扩张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潜能。《指南》(草案)根据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将中小企业细分为:(1)公开发行证券或关乎公众利益的大的中小企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全面遵守国际会计准则;(2)不公开发行证券或不必向公众提供财务报告的实体,往往有不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的股东(或非执行董事),通常有足以跟踪交易和监督信贷的内部会计专门知识,而雇员也较多,可采用简化的国际会计准则;(3)小型企业,指业主从事管理工作,只有少数雇员,规模很小,采用简化的权责发生制甚至现金制进行核算。其中,“简化的国际会计准则”应遵循与大中型企业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概念框架,尽可能保留国际会计准则的确认和计量原则,适当删减披露要求(陈毓圭、应唯,2001)。采用适当简化列报与披露原则,旨在“提高能使中小企业更好管理、更易筹资并更准确计算税收的会计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也专门就中小企业(SMEs)会计准则制定问题了“初步意见”。国际会计界对IASB规范中小企业(SME/SMB)财务报告的努力给予了极大关注与高度评价。如德勤会计公司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于2004年9月10日致国际会计准则IASB主席David Tweedie的函“德勤对国际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初步意见的讨论”,建议IASB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基金会(IASCF)组建专门的SMEs会计委员会,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认为理事会应对“中小企业”作出有效界定 ③,IASB的角色应当是起草制定SMEs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报告管理层的受托责任,SMEs会计准则的最后实施应当由各国政府的监管部门与准则制定机构负责;不赞成“应强制依赖完整的IFRS解决所有未在中小企业准则中所涉及的问题”的观点,因为这只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主张由企业自行运用判断来选用合适的会计政策;认为如选择采用SMEs准则就应完全采用,除非采用其有悖于真实与公允原则;应鼓励SMEs选择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更多的信息。
二、欧洲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
(一)英国专门制定了《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aller Entities, FRSSE)
英国是世界上率先实行差别财务报告的国家之一。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会计准则理事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ASB)的财务报告准则(FRSs)及其前身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SSAPs),所有报表均须符合真实与公允(true & fair)原则。为减轻小企业的财务报告负担、建立一套针对小企业 ④的会计准则, 根据ASB的要求,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CCAB) 于1994年3月设立工作组,专门研究小企业与不涉及公众利益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进行财务报告应遵循财务会计准则的豁免标准问题。1994年11月,工作组的咨询报告建议: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小企业只需遵循5项会计准则和一份紧急事务工作组意见摘要 ⑤。1995年12月,CCAB工作组了题为《量身定制》(Designed to fit)的研究报告,建议ASB为小企业制定特别的财务报告准则,并附了一份“草案”。因获广泛支持,工作组正式建议ASB制定FRSSE。ASB于1996年12月了《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于1997年11月由ASB正式。ASB先后于1998年12月和2002年对该准则进行修订。FRSSE遵循与大中型企业相一致的概念框架,对列报和披露原则进行了适当简化,“适用于一般的小企业……同样适用于被其他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企业或简化要求”。准则共分为报告目标、正文、定义和自愿披露四部分。规定其中没有涵盖的内容,仍应遵循一般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未被列作强制披露要求而是作为自愿披露信息、鼓励中小企业自愿提供。
(二)其他欧洲国家的努力概览
1.德国依据法律和惯例编制的财务报表体现了著名的国家性特征:正确性和对法律绝对地服从。德国公司法将企业分为大中小三类,财务报告内容的详细程度与企业规模有密切的关系,中小企业则可以采用简略式报告;中型公司须将其已审报表在企业注册管理机构存档,小型公司则可存档其未经审计的报表;除应公开人工成本之类的信息外,小型企业可省略大部分附注说明,不需要提供管理者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2.素有“小企业王国”美誉的意大利,《1991年法案》主导了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报表必须附法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国内法令》规定,小公司 ⑥可提供简略会计报表、简要的附注,不要求提供董事会报告。意大利未对中型公司做出豁免规定。
3.法国具有类似于我国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其会计原则主要通过《商法》、《公司法》和官方团体的正式公告《总会计计划》加以规范。除允许小型企业编制简化的报表附注以外,法国法律也为其提供了特别的规范。
4.爱尔兰要求所有公司都为其在企业注册管理机构存档的法定年度报告附上财务报表。在1986年《公司法》中,小型私人企业可利用免除条款来降低存档的简要报表规定的披露水平;小型和中型公司 ⑦可编制简式利润表,可只作较少的附注披露,不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公司的注册会计师须对简式报表是否遵循“呈报真实与公允的表述”的规定单独提供一份审计报告;小型公司不必编制现金流量表。
5.比利时差别财务报告模式表明,公司规模决定了财务报表的详细程度,允许没有被归类为大企业的公司编制详细程度较低的财务报表,所有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没有多少自。
6.荷兰的企业依所属大中小类别分别提供差别信息:中型企业需提供主要财务报表、相关信息和董事会报告;小企业仅需提交简要资产负债表和有限的解释性附注,无需提供管理者报告和期货信息;非营利组织目标的小型法人,没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小企业法人的财务报表免于审计。
7.丹麦的私有小公司可只公布简式财务报告;对于满足一定条件或已按期用法定替代方法处理的小企业,可选择是否将管理者报告报送给有关企业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8.俄罗斯规定,小企业应得到税务局的核准。满足下述条件的小企业可获得豁免:平均雇员数为15~200人(依业务而定);不符合小型企业限定标准的公司股东持股数额不应超过全部注册资本的25%。依据《联邦法》,从1995年12月起,小企业允许保留记录经济业务的简单复式账簿,只呈送简化的利润表。
三、加拿大、美国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
加拿大有一个强有力并且独立的会计职业界来发展自己的道德、培训和技术规则。1999年,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 (AcSB)成立的专门研究小组(SBEAC)了题为“小企业财务报告 (Financial Reporting by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s,简称FRSBEs)”的研究报告 ⑧。该报告认为小企业(SBE)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数量较少,主要是银行、业主/经理、税务当局(tax authorities),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风险资本家 (Venture capital providers)。被咨询的会计专业人士(practitioners)清晰地表示,GAAP要求提供的一些信息与小企业几乎不相关:小企业按照GAAP编制财务报表原来主要为了满足银行的需要,然而近年来银行的信贷决策对财务信息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小企业不是金融市场上的积极参与者,应采取措施减轻其财务报告负担。通过对各种可选方案进行测评,结果发现得到普遍认可的方案是:在GAAP框架内采用差别报告的方式,而非专门制定一份小企业会计准则。2000年3月AcSB在SBEAC的基础上设立了差别报告咨询委员会(DRAC),作为一个常设机构负责制定SBE会计准则。2001年7月,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AcSB)了《差别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加拿大会计准则六个领域中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予以豁免。2001年12月,AcSB批准了以此为基础的新会计准则,并于2002年2月了针对小企业的第1300号《会计准则:差别报告》。准则规定,满足条件的非公开企业(Nonpublic accountable enterprises) ⑨ 可在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时选择使用一些特定条款。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完备详细的会计准则,但时至今日却无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准则。197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下属的Werner委员会(the Werner Committee)了“中小企业和/或紧密控股企业GAAP报告”。报告指出,为大型实体设计的准则不能满足小企业(常常是紧密控股企业)的需要,GAAP对非上市的、在一定规模下的小企业有些“过度”。某些报告准则对小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的价值有限,却易给小型企业据之编制报表增加难度和费用。受其影响,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开始对小企业进行部分豁免 ⑩,规定小企业可只提供简单报表,或是延迟规定实施的日期。在美国,非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使用其他综合会计基础的越来越多(通常是税收或调整后现金基础),这常常被理解为是对GAAP“简化”的备选方案。
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
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财务报告框架,尚未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会计准则。公司被分为大型公司和小型公司两类。小公司通常不需编制法定财务报表。除了小型控股公司外,所有公司的财务报表都须经审计;除非股东或澳大利亚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小型私有企业 {11} (外资控股除外)一般不提供财务报告。一般而言,非报告主体主要有以下特征:管理者和业主为同一个人;贷款人或债权人无须分析财务报告即可获得财务信息;属于私有(非上市或非涉及公众利益)企业。其财务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由业主和编报者决定。当小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时,需遵循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
新西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NZ)于1994年了“差别报告框架”(Framework For Differential Reporting),并于1997年3月修订。允许具备资格的会计主体 {12}完全或部分免除对特殊财务报告准则(FRSs,确认、计量和披露等)和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s)的遵守。符合差别报告的会计主体全部免除下列报告准则:现金流量表(FRS10);所得税会计(SSAP12);研究与开发活动会计(SSAP13);分部财务报告(SSAP23);财务票据信息的披露(FRS31);可豁免部分其他报告准则。会计主体利用差别报告豁免时,必须披露相关的豁免事实。差别报告框架已于1997年4月得到1994年6月成立的、旨在协调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会计准则的新西兰会计准则评审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Review Board,ASRB)的默许。随着差别报告制度的引入,新西兰中小企业日渐从过多的财务报告准则中得到解脱。
五、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规范中小企业财务报告行为的努力
日本没有为小企业制定特殊的会计准则,但依公司规模和地位不同,作出了不同的审计要求;小企业采用现金制会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师协会(HKSA)制定的会计准则规定,私营公司 {13}必须提交其年度报告,但不必提交已审财务报表。公司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法令和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s)规定,如未遵守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披露。除了根据SSAP 15免除每年营业额或总收入少于2000万港币的会计主体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义务外,对小型会计主体无其他差别规定。
六、我国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小企业会计制度》简评
我国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称“该制度”) {14}。该制度仅适用于单一主体的个别报表,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介机构(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小企业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不能再转回该制度;如转为上市公司或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应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能再转回。该制度借鉴国际会计界规范小企业的成功经验,对相同的交易事项尽可能采用与《企业会计制度》相一致的政策;本着“减轻小企业负担、方便其在不同准则体系的转换、满足其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充分体现其自身特点”和适度谨慎原则,仅要求对流动资产计提跌价准备;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而不单独核算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部分实现了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采用简便核算方法;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采取备选政策,允许小企业自行选择是否编制现金流量表。笔者认为,(1)小企业随时可能发生规模变化,对转回该制度的限制、强调规范对象“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及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等不尽科学、合理,对于原为大中型企业、因“缩水”而预期不再能“壮大”的小企业而言,显失公平。(2)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不够充分,未对财务报告侧重纳税目的的小规模纳税企业或微型企业作出具体规范,降低了可操作性。(3)对于非货币易、债务重组等非日常业务的规范不明确,仅要求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不利于不同规模企业会计信息相互比较。(4)岂能一个“简”字了之?小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以及操纵盈余的路径、目标和做法都与大中型企业有着显著的区别,不应只是简单地将其简化处置,现金流量表更是不应简化到“可以没有”的地步。
七、小结与启示
从上述国际比较看,国际会计组织和部分发达国家倾向于单独为中小企业制定财务报告准则,在此方面,似乎英联邦国家领先一步,如英国率先了专门的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界普遍倾向于通过简化披露内容、将某些对于大企业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列为自愿提供、采取差别财务报告模式或对小规模企业实施财务报告部分豁免(如免于审计、免于呈报现金流量表)、采用纳税或现金制基础等,来减轻中小企业的报告负担,使“运用于中小企业的报告准则尽可能简明易懂、便于使用、利于标准化,侧重纳税目的,能够提供管理信息,能足够灵活地适应企业的成长与经营环境”,这些思路和做法对于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当然,在借鉴国际上规范中小企业财务报告的经验时,应注意分析各国采取相应措施的特定社会背景,关注制度差异,考虑我们的消化能力,不可盲目“跟风”。笔者不主张对中小企业财务报告一味地简化,否则又会误入“矫枉过正”的老路。在我国高度强调财务信息可靠性质量的“大合奏”中,是不应出现“过分随意的财务报告”的“不和谐音符”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应仅是《企业会计制度》或行业会计制度的简单浓缩版,笔者也不赞同过分地 “关照”中小企业。对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小企业变为小企业、且预期在未来若干年内不能再转回的,笔者建议应允许其选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并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计算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惟其如此,方可解决同一主体业务适用不同会计规范、不便操作等缺憾,也可为其向大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转换提供适当的会计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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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lenn Cheney. Differential Accounting: Problems & Possibilities, Financial Executive, March/April 2004.
刘小明教授简介
刘小明,1956年出生于山西临县;现任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山西财经大学MBA学院副院长;学术职务有中国会计学会会员,山西省会计学会理事,山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改革和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山西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院研究员等。
一、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变迁
1992年之前,我国企业财务包含会计、税收、资产管理等诸多内容。随着改革开放和建立企业制度的需要,财政部出台,《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十大行业财务制度、十三大行业会计制度,并推动了分税制改革。此后财务、会计、税收这三项与企业关系最密切的管理职能逐步分离,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制度体系。特别是2006年财政部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财务制度原有的核算职能完全回归会计制度,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代表的公共财务制度重在调整财政和企业以及企业内部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关系。与财务制度相比,会计制度走的是“国际化趋同”路线,适用范围不限于国有企业,市场化色彩更为强烈,制度体系更为完善,职能定位不断扩充,延伸至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核算以外的管理领域。
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及区别、联系
财务制度:在于价值管理,规范企业投融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全过程涉及的财务主体及财务行为。
会计制度:在于核算管理,规范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解决“如何反映”和“怎么理解”企业财务行为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从财务制度主要还原为税收制度,同时,单一的公有制变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同的定位和作用,决定政府出台的财务制度要在“必要的规范”和“不必要的干预”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经历更多的公众论证和质疑。因此,财务制度无论是在供给数量还是质量上都逊于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制度体系不同.制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和《会计法》,这两部法律在法律门类和具体内容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会计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专门作了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这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公司法》属于民商法范畴,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法律虽然支持公司执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但是并未明确通用财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以《会计法》为基本依据和核心,会计逐步发展成一套适用于各类型企业的制度体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和解释。而财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制定,存在法律依据相对薄弱这一“硬伤”和“软肋”,《企业财务通则》原本属于行政法规,2006年修订时降为部门规章,其强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各类企业缩小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度体系上缺少行政法规。财务职能变弱、导致财务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管理方式和体制不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采取高度集中管理方式,从制度的研究、、解释、执行、监督等管理职能均集中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实践由其他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解释制度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极为罕见。而企业财务制度的管理集中度相对较低,《企业财务通则》等通用的财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颁发。这些规定相对原则化,为提高制度的操作性,常需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细化。通用的财务制度不被重视的结局也在所难免。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者均有很强的外部性,属于规范经济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性公共制度。会计制度的外部性体现在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直接影响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等利益相关方的决策使其获得额外收益或遭受额外损失。财务制度的外部性体现在企业的财务管理直接影响利益相关方的可得利益或承担风险。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者都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尽管我国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趋同,但与国际上普遍由民间团体或专业组织制定准则的做法相比,我国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机制非常独特。而与国际上财务制度安排主要包含公司法、证券法和平等民事主体自行签订的契约相比我国企业财务制度自成体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安排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组织实施。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应当协调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工作。虽然在企业实务工作中,财、会基本不分家,但财务和会计的功能定位有显著区别。财务主要解决财权及其对应的利益和责任在企业股东和管理层、企业和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分配,以及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会计主要是准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经济行为的结果。财务管理内容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会计信息为财务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三、协调推进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设工作的建议
要协调推进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设工作首先摒气“大财务观”或“大会计观”。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应抓紧修订《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财务制度定位,明晰财务管理内涵和边界,创新财政财务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升财政治理能力。
加快健全新时期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借鉴会计准则体系,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专项?务制度―财务管理指南或指引―案例库”的层次,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