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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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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

第1篇: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

一、《资产减值》新会计准则制定的背景和改革动因

(一)我国资产减值的历史演进

资产减值相关概念的出现是在1992年,我国在颁布的“两则两制”中首次引入了谨慎性原则,但也是仅仅提出了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而且也没有做出强制性要求;1998年初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第一次对资产减值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夯实上市公司的资产基础,要求发行B股、H股的上市公司必须对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但对于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只是要求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1999年第四季度财政部又先后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计提相关资产的损失准备,同时将其他应收款也列入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2000年12月29日我国了《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减值的范围由四项扩大到八项,即在“四项准备金”的基础上又加上了“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8号准则“资产减值”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它资产减值的处理进行了专门规范。至此,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发展进入了一个相对完善的阶段。

(二)资产减值会计准则改革的动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并依托于中国加入WTO这一大背景,我国新会计准则势必要适应国际趋同的需要。其中资产减值准则中对资产组(现金产出单元)、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折现率的选择、商誉减值等一系列问题就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既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也实现了会计准则的趋同。同时,进行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完善、规范资产减值会计来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需要。由于原资产减值准则中的规定十分笼统,令一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在盈余管理方面大打“擦边球”,从不同角度利用漏洞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资产减值确认的时间和考虑的因素比较模糊,缺乏操作的具体要求,使企业在实际确认减值准备时随意性较大,给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比较大的空间。2.资产期末计价的计量模式不尽相同,不易于会计人员把握。现行的会计制度中使用的计量基础包括: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销售净价、市价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多个标准,即使是同一资产,不同企业的计量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例如,2003年南方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接管,但各个投资于南方证券的上市公司对该项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和比例却不尽相同,同样对南方证券投资了3.96亿元,上海汽车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而首创股份则计提了15%的减值。3.资产减值损失的可转回性为企业进行利润操纵创造了条件。旧准则规定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进而实现其再融资或避免退市的目的,而非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调节减值准备的游戏来满足其逃废债务或上市的目的。

二、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减值规定内容的比较

(一)归属范围的不同

旧会计准则中没有设定关于资产减值的专项内容,只是规定了企业可计提的八项减值准备分别涉及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等方面。

新会计准则中专门设定了资产减值准则,但只重点规范长期资产的减值处理问题,集中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对于流动资产及一些特殊资产如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资产等仍由其他具体准则来详细加以规范。

(二)新准则中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

旧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的确认范围,是对单项资产的减值状况进行减值确认。但在实务中,估算某些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新准则中科学地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并指出当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时,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而且,准则对资产组的认定也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方法。这一概念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中“现金产生单元”提出的。

总部资产也是实务中的一个复杂问题,它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新准则对总部资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

(三)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前提是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会计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前提是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这与国际惯例中资产减值的“经济性”确认标准是一致的。同时,新准则对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判断标准更加细化,列举了可能发生减值的七种情形,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判断标准基本相似,使会计人员在实务中更易于操作。

(四)进一步规范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强化了准则的可执行性

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即应确认资产减值,因此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便成为资产减值计量的核心问题。新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这与现行的会计规范是一致的。对于资产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等的具体问题在实务中如何操作,新准则和准则指南也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强化了准则的可执行性。

(五)对于企业合并形成商誉的减值测试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新准则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为按公允价值计价,同时规定对于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因此商誉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即将商誉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六)新准则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新准则改革了旧准则中对资产减值转回的做法,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改革预计会使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缩小,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这一修订也是新准则与我国现行会计规范最显著的差异之一,同时也构成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

(七)资产减值的披露更为充分、全面

旧准则对资产减值的披露较为概括;新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要在附注中披露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及商誉减值信息等的披露,体现了基本准则中的“相关性原则”。

三、对资产减值新会计准则的透视

(一)资产减值准则凸显新的会计理念的建立

1.资产减值准则的颁布体现了新准则体系框架内资产负债理念的建立

在会计上,对会计要素的定义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重要性的认识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所谓资产负债观是指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然后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从本次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来看,新准则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变化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强调在资产不能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要求企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而且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可转回。这就要求企业管理层更加关注企业未来的发展,更加关注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关注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营运效率,否则,资产价值的减少会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造成更多的负面影响。

2.资产减值准则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新准则体系框架内的国际趋同理念

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是我国此次新会计准则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理念。而在资产减值准则中,无论是资产组、总部资产等概念的引入,还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商誉减值等的应用方法都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几乎在所有重大方面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3.资产减值准则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体系框架内的公允价值理念

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此次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是国际会计准则、美国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的普遍做法。资产减值准则在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中也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得到了重点体现。

4.资产减值准则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体系框架内的原则导向理念

虽然本次准则比旧准则在许多方面都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但资产减值的计提时间、计提金额的多少仍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如准则中对资产组的认定、折现率的确定以及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等只是提出了应遵循的原则,并不力图回答问题或对每种可能的情况提供详细的规划,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核算时要充分运用职业判断和会计估计。

第2篇: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

 

关键词:资产减值;确认;计量;账务

1 资产减值的确认

资产减值确认的实质是资产价值的再确认,它是在资产持有过程中进行的,它不局限于过去,而更多地立足于现在、将来。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有减值的迹象;此外,要求在任何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减值的时刻,都应计量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对于因为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1)内部减值迹象主要是: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2)外部迹象主要是: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2 资产减值的计量

新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决定的;然后再比较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当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就发生了减值。

(1)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资产的公允价值主要根据以下三条确定: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指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上述两项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为基础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过程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可靠性较差,因此只有在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时才采用此方法。

(2)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该现值应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乘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①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为基础;而且明确规定了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除非企业管理层能证明更长期间是合理的。因此在对5年以后的现金流量进行估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不应超过企业经营产品的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通常应根据资产未来期间最有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更为合理的,应当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乘以相应的发生概率加总计算。

②折现率的确定。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折现率的确定通常应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无法从市场获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计折现率。替代利率可以根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作适当调整后确定。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应当使用单一的折现率;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未来不同期间的风险差异或者利率的期限结构反应敏感的,应当使用不同的折现率。

③使用期限的确定。准则要求企业管理层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期内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算或预测,要求不考虑未来可能发生、尚未作出的承诺事项(如重组事项、资产改良和筹资活动、所得税的现金流量),进行最佳估计。

(3)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需要将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比较的方法有三种:单项比较法、类别比较法和总体比较法。其中单项比较法比较准确,但操作复杂;总体比较法操作简单,但不准确;类别比较法介于两者之间。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一般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对于数量繁多、单位价值较低的存货(含消耗性生物资产),可按类别计提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目的或用途、且难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跌价准备。 

②单项金额不大或单项金额重大但未发生损失的应收款项,可按期末余额总额或分别不同账龄计提减值损失。 

③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的长期资产,如煤矿建的铁路专运线、某个营业网点等,应按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

3 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1)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只是预计金额,并未实际发生,会计上称为减值准备。根据我国新的会计准则,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外,其余资产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中单设“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提示信息使用者关注企业资产质量及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持有期内不仅核算减值损失,还核算资产升值的利得,在利润表中专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反映(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目的并非赚取差价,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先计入资本公积),这种损益虽不产生现金流,但将其计入利润表符合国际惯例及全面收益报告的发展趋势。

(2)资产组的减值损失,准则规定按以下顺序进行分摊: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其他资产中除商誉外,按各项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第3篇: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核算实务;应用

在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比较严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严重缺失。失真的会计报表,严重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将通过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基本准则的变化以及变化之后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来说明企业应该以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为准绳,进行会计核算。

一、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中的应用

原企业会计准则中后进先出法是发出存货的一种计价方法,企业为了体现谨慎性都曾采用过后进先出法 。这样尽管符合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但企业因为市场变化带来的利润或亏损将影响库存,所以不利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将大打折扣。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终止使用后进先出法,提升了客观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更有利于实现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准确反映,满足了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

具体来说,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在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时,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计提有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原准则中,企业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时可以选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次摊销法。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分次摊销法,不能再通过待摊费用列支以后分期摊入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这样,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改变,多计提或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几率。

二、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中的应用

会计上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很多,一类是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另一类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我国历来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是有严格规定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也应该有相应的调整。如果不做调整,原方法必然不能反映出其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方式,据此提供的会计信息很可能就不够真实、准确。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企业应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利于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信息。

三、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的应用

对于资产减值准备,旧的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一个专门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进行具体规定,而是在各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体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有一个专门的《资产减值》准则主要对长期资产减值进行规范外,对流动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生物资产等则由其他具体准则进行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后,《企业会计制度》不再执行,原会计制度对减值准备的规定将废止。

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对八个资产项目可以计提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资产减值准备。由于会计准则的变化,增减了部分资产项目,计提减值的资产项目名称也就有了相应的变化。上述8项资产减值准备中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因核算科目变化删除外,其他7项减值准备继续保留,新增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或单独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未担保—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另外还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等2项可以核算资产减值的新增科目。新增加的10项资产减值准备或损失核算科目只是因会计核算科目改变从原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中分离变化而来,其实核算内容没有实质的变化。因此新会计准则有了17个科目可以核算资产减值准备或损失,几乎涵盖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非现金类资产。这样,一方面避免了资产虚增,一方面也使财务会计报告能提供更加真实的会计信息,避免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可能。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都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费用减少资产,减少当期利润。如果少计或不计减值准备就会减少当期费用,增加资产,从而虚增当期利润。不同资产项目的减值准备在提取时所计入的损益类科目各不相同。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为例,在过去的会计制度中无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有多高,即使固定资产价值已大幅度下跌,只要固定资产是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并按规定计提折旧,会计报表中反映的固定资产余额远远不同于现在的价值。如果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应预先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出来,计入营业外支出,这样,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的余额更能反映其现在的状况。

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而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绝大部分非流动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具体包括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8项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冲回,其他9项资产减值准备或损失可以冲回。这表明,新的资产减值准则通过禁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转回来遏制企业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来调节利润,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企业利用这种手法调节利润将会越来越难。

四、 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中的应用

第4篇: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

一、新会计准则的概念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对旧的准则进行了完善,并与国家会计准则相接轨。新会计准则在企业资产减值计提行为的规定为:企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的会计准则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果以后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则计提的减值可以转回。两者相比,新会计准则更符合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新会计准则一经颁布就得到了广泛关注,其中包括经济学者、管理专家等。他们对于新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出了争议。新会计准则不允许资产减值准备回转,给企业盈利带来了挑战。计提的长期资本不得回转是新会计准则中最为突出的一点,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给予了不同的看法。这种形式对预防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回转隐藏自己的业绩的现象,同时也能够改善企业的会计管理现状。这样就能预防财政危机,降低国库风险,为企业资产减值的核算提供了新的依据,避免其钻法律漏洞而获得利润,转而向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来获得利润。

二、企业资产减值计提行为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准则的提出能够有效的解决企业资产减值计提行为存在的问题,但我国企业资产减值计提行为仍然存在以下几点现状:

1.缺乏可操作性

所谓可操作性,就是新会计准则能够有效的被执行,通过相关工作人员的努力,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新会计准则从提出到全面落实,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行效果不佳,执行力度不够是最主要的问题。主要原因有:(1)操作标准高。所新规定的标准水平较高,执行起来较为困难。企业难以在现有的管理水平下,难以达到预期的要求。新会计准则中将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加入到资产减值的计提行为中,这些理论标准在实际的实践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2)客观因素多。新会计准则的执行还要依靠客观因素,在现实的会计中实现却需要一定的环境。事实上,会计工作受环境因素影响较大,比如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会计工作程序的严谨性等等。实际所审计的金额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不明确性,而且管理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更大。因此,最终影响了资产减值计提行为的精确度,以及新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

2.落实力度不够

新会计准则提出以来,许多企业并未严格其标准进行,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则落实起来就更不到位了。首先,落实力度不够主要是因为了解不够。新会计准则中有关企业资产计提行为的一些政策和规范,管理人员对其认识不够,很多准则和条例未能得到充分的贯彻。比较具有专业性的政策必须被企业会计管理员工认真阅读、理解,执行起来才不会困难。其次,企业的会计管理文化不强。企业对会计管理本身就不重视,特别是新会计规则的提出,管理者忽视了企业计提行为资产减值与新会计准则两者之间的联系。特别是新会计准则落实的实践中,企业会计管理相关文化还停留在过去的思维和观念中,因此也阻碍了其发展。最后,会计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不够。在会计管理的专业素质上,会计人员难以严格按照其标准执行。因为新的会计准则需要学习,需要管理人员的理解,而这些老员工受自己水平的限制,在一些认知上存在一些偏差,特别是关于企业资产减值计提行为的概念理解上,更是存在一些失误。因此,这些因素严重阻碍了其政策的落实和贯彻。

3.存在不符和性

我国企业资产减值计提行为是不能转回的,只能确认,这是一种硬性要求。在这样一种规定之下,企业的资产减值计提行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具有不合理的地方。新会计准则是在国际会计准则的框架下制定出来的,是与国际相接轨,借鉴了其许多合理、科学的地方。但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情不一样,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也不一样。因此,两者会计准则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我国企业在硬件条件下,其资产可回收金额是很难明确的,企业决策不够全面,一些特殊的问题难以解决。例如:资产的账面价值时高时低,给会计审计核算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

三、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减值计提行为的影响

1.加入资产组的概念

所谓资产组,就是指各种单向资产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的资产概念,这个合在一起的资产概念就称为资产组。新会计准则中就明确企业将单项资产组合起来形成资产组的形式,这种整体概念有利于解决单项资产不明确的情况。特别是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明确的时候,用资产组可以确定资产减值。这种以大代小的方式,可以有效的明确资产价值的情况,使企业资产价值更为详尽。资产组的概念提出,还能够增添许多未提出的资产价值,弥补了旧的会计准则中欠缺的部分。同时,新会计准则更有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够按照所属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用来进一步简化企业计量工作,实现企业会计的科学化。

2.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间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间是企业资产减值计提行为科学性、有效性的关键。因此,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间的规定上必须明确、合理。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根据减值迹象做出决策,企业是否应该估计资产可回收金额。企业是否存在减值现象是企业做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行为的前提,如果不存在减值迹象,就不需要进行减值确认。所以,新会计准则必须明确规定时间,企业要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正确的选择。

3.加大了范围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减值计提行为的影响还体现在适用范围上,其范围更广泛,程度更深刻。新会计准则中转变了传统的“资产减值”准则,将旧的不适合企业发展现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剔除了,加入了许多适应我国会计行业发展以及法律上的准则。新会计准则使企业会计工作有了全新的依据和标准,并不断的优化和扩展。在法律的保护下,企业会计工作才能更加科学和有效。同时,新会计准则的范围扩展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等,是符合我国企业的发展需要的。

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丰富度

新会计准则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丰富度,对企业的计提金额、累计影响、计提原因等都有全新的规定。传统的资产减值计提标准十分单一,缺乏弹性,实现起来比较死板。而新的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上内容更加多样化,对计提的条件作出了新的要求:例如计提方式、计提标准、计提比例等。这些全新的标准或者修订完善的条例影响着企业资产减值计提行为,使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新会计准则作出更加正确的选择和制定出更加科学的决策。

第5篇: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损失

一、概述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第5号一《生物资产》、第15号一《建筑合同》等章节都有规定相关资产减值适用的准则,特别规定的资产减值具体准则主要包含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于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则等。由此可见,新资产减值准则所规定的资产的范围相比较于旧准则而言更为广泛和合理。另外,新准则在计提减值准备的确认时间、计提范围、计提金额的计算以及核算等方面都比旧准则有比较新的变化,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探讨。

二、新旧准则中对于资产减值损失处理的相关规定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我国2006年以前的会计准则没有单独的资产减值准则,只是在相关会计准则中体现资产减值的内容。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单独的资产减值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

1 旧会计准则对于资产减值损失处理的相关规定

我国在2001年的旧《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且当企业计算的当期应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小于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时,可以按照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 新会计准则对于资产减值损失处理的相关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还对资产减值迹象的几种情形做出了详细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3)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4)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7种情形。

根据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者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当企业确定资产发生了减值后,应当根据所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在期末,企业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当没有余额。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累积每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直至相关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

三、新旧准则中资产减值损失处理的比较分析

1 新准则在资产减值损失的适用范围规定上更加广泛

我国2006年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只是提出了对于八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企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确认和计量的原则。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有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第8号有关资产减值的准则明确了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范围,包括除了消耗性生物资产、存货、建造合同资产和金融资产等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外,其他的资产都要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定。而且在具体实务操作中,新准则也比旧准则规定了更加详尽的指导性内容。

2 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中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新资产减值准则相比较于旧准则来说新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根据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企业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是,在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在认定资产组时,企业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企业资产组一旦确定,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在附注中详细说明。

3 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中引入了总资产的概念

新资产减值准则相比较于旧准则来说新引入了总资产的概念,根据规定,企业总部资产主要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迹象表明企业总部某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并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进而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如果需要确认减值损失,则企业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资产,进而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原则将总部资产分摊至每一资产组。

4 新准则在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时间规定上比较明确

根据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们知道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期间定期或者至少在每一会计年度期末时检查各项资产,并且企业要结合实际资产使用情况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要发生的减值损失,对于可能要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相应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发现旧的会计准则并没有强制企业在规定一个时间点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的测试,这样企业往往可以在操作时任意规定一个时间点,并且在需要的时候对企业的利润进行调控,这样的规定也使得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然而,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对企业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时间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当天判断资产的减值迹象,并且计提相应的减值损失。新准则对于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时间规定相比较于旧准则来说更加明确。

5 新准则中对于已经计提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8号17条规定,企业的资产减值损失一旦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这项规定遏制了以前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进行调控利润和逃避税收的可能性,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制定准则上的规则导向性。然而,该项规定有利也有弊,根据第8号准则,企业相当一部分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一经确认即不得转回,即使以后年度这些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资产负债表上也只能按照账面价值反映,这种操作方式的确立一方面会造成企业部分资产的价值被低估,另一方面也牺牲了企业报表信息的相关准确性。所以,可以说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的只是企业通过长期资产进行利润操纵的大门,但企业依然可选择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则进行盈余管理。

四、新旧准则中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处理的举例分析

综合上面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新的资产减值准则体现的是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与计量的关键是确定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由于涉及到大量对未来的预测,其计量与计算很大程度上可能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因而,减值准则往往在实务中成为很多管理者操纵利润的工具,虽然公允价值的引入、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但是新的准则在这方面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

【例】:翔鹭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以32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另外一个企业(大海)80%的股权。在购买日,大海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没有负债。假定大海公司所有资产被认定为一个资产组,且该资产组包括商誉。需要至少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大海公司2008年年末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500万元。资产组(大海公司)在2008年末的可收回金额为2000万元。假定大海公司2008年年末可辨认资产包括一项固定资产和一项无形资产,其账面价值分别为1500万元和1000万元。要求:(1)确认翔鹭公司在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商誉和少数股东权益;(2)计算资产组(大海公司)在2008年末资产组账面价值(包括完全商誉);(3)计算资产组(大海公司)减值损失并确认每一项资产减值损失;(4)编制相应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分录。

【解析】:(1)翔鹭公司在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商誉=3200-3000×80%=800万,少数股东权益=3000×20%=600万;(2)合并报表反映的账面价值=2500+800=3300(万),计算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3200/80%-3000)×20%=200(万),资产组账面价值(包括完全商誉)=3300+200=3500(万);(3)资产组(大海公司)减值损失=3500-2000=1500(万),公司应当首先将1500万元减值损失,分摊到商誉减值损失,其中分摊到少数股东权益的为200万元,剩余的1300万元应当在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和大海公司可辨认资产之间进行分摊。应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为8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应分摊的减值损失=(1300―800)×1500/(1500+1000)=300万,无形资产应分摊的减值损失=(1300-800)×1000/(1500+1000)=300万。(4)相应商誉减值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800

贷:商誉减值准备8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0

第6篇: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

[关键词]资产减值;会计政策选择;现状;分析

新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资产减值会计政策选择呈现出新的特征。2007年是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的第一年,会计政策选择特征呈现最为显著,因此本文研究对象限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有效样本共计1461个。本文的研究数据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的官方网站公布的各上市公司2007年度的年报,结合新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减值会计政策选择的主要变化,采集以下信息:股票代码、证券简称、净利润、存货跌价准备转回、坏账准备转回、其他短期资产减值转回等项目。

从表1可以看出,坏账准备转回的上市公司有480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32.85%,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仍然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段之一。从表2可以看出,在坏账准备转回的480家公司里,坏账准备转回金额占剔除坏账准备转回影响后的净利润百分比绝对值高于5%的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7.18%,其中实现扭亏为盈的比例为0.89%。坏账准备的转回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有较大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下,应收款项减值金额的确定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即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额非常重大的应收款项,一般先按类似信用风险的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然后计算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余额。并确定每项应收款项组合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下应收款项减值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再是具体计提方法的选择,而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需要考虑重要性、现金流量现值、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会计准则下,会计政策的选择更具有隐蔽性。

(二)存货跌价准备

从表1可以看出,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上市公司有255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17.45%,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利用存货跌价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比例较高。从表3可以看出,在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255家公司中,存货跌价准备转回金额占剔除存货跌价准备转回影响后的净利润百分比绝对值高于5%的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61%,其中实现扭亏为盈的比例为0.07%。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影响比较大。

(三)其他短期资产减值准备

其他短期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是贷款减值准备,主要集中在银行业。从表1可以看出,其他短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上市公司共18家,比例较低,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1.23%。这是因为需要计提其他短期资产减值准备的企业本身较少。从表4可以看出。在其他短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18家公司里,其他短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额占剔除其他短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影响后的净利润百分比绝对值高于5%的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0.14%,其中实现扭亏为盈的比例为0%,对上市公司的总体影响不大。但具体到某一上市公司,其他短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影响则较大。从表5可以看出,在其他短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18家上市公司里,转回金额达到100万以上的上市公司数占公司总数的比例高达55.55%。

二、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选择现状及其分析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非流动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以及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这种计量以理性人假设为前提,同时还需要获取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这两个会计变量如何取值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允价值的取得仍需要主观判断。如通常情况下公允价值只能按第8号准则第8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何为最佳信息,不同的人会有不同判断。现值同样需要很多估计和判断,如折现率的确定涉及对特定资产风险的判断和风险溢价的估计。这些量的估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客观性标准相对很少。

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包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金融资产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的存货类资产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的各种资产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准则的生物资产减值等。现行会计准则除按第8号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外,其他资产减值准备均可以在产生资产减值的因素消失后转回。从表面看,由于对部分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进行了禁止性规定,资产减值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受到了限制,但这部分资产在确定资产减值的金额时,需要过多的主观判断与主观估计。由此可见,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一方面为反映公司真实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了原则性指导,为反映上市公司真实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提供了可能。新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部分的变化限制了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同时也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机会。上市公司在实际选择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职业判断,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利用资产减值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更具有隐蔽性。

[参考文献]

[1]田昆儒.姚会娟,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08(8)

第7篇: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会计实务;资产减值准备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135-02

1 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变化概述

则政部于2006年了39项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现行17项会计准则相比,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其规范的交易和事项的内容比较全面。在38项具体准则中,包括22项新推出的会计准则和16项原有会计准则的修订,这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原有的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利润短期内也将发生剧烈变化,从而带来投资机遇。因此,新会计准则中出现的一些主要变化,值得报表使用者和投资者的密切关注。

2 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与会计准则变化

2.1 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及其意义

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于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进行确认的理由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在会计核算中,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即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的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少计负债和费用,确保资产的真实,使其符合资产定义的要求。

2.2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及难度

2.2.1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

我国目前的确认标准包括: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时,要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指对期末按照成本与市价两者之中较低者进行计价的方法)计量,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坏账准备。企业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3)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时,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长期投资减值。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

(5)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并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同上)进行估计,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同上)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2.2 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在实务操作中面临的困境

要想恰当地计量资产减值准备,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计量标准的选择,这会直接影响资产减值会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这两者并非是相统一的,如果选择应同时考虑理论和实务的需要。但理论上的合理性并不代表实际上的可操作性,因为正确地估计和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往往是困难的,而目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所以,在实务中还需要采用其他标准,如未来现金流量的计量标准、在用价值、公允价值、销售净值、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等。

2.3 会计准则变化对会计实务中资产减值准备处理的影响

相对于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准则变动对资产减值准备实务处理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①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给出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方法;②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使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好操作性;③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难以估计可收回金额的中一项资产应当并入所属资产组确定可收回金额;④明确商誊应该进行减值测试,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总的来说, 完整地给出了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时间与计量方法,具有较好的操作性。

3 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实务处理面临的境况

3.1 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的企图将难以得逞

由于规定了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新准则的颁布将大大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减值损失调节利润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将有重大的影响。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的企图将难以得逞。

3.2 执行新准则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由于新准则的规定主要是原则导向,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不少问题:

(1)折现率如何准确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是指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确定折现率时,如何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的风险,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

(2)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确定。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与“资产组组合”等概念,尽管其中规定了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原则,并指出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保持一致性,不应随意变更。但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灵活多变,企业特点各不相同,在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就增加了执行新准则的难度。

(3)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由于资产减值主要适用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些资产计提减值之后,当以后资产价值回升时不得转回,这就改变了原准则可以转回的做法,堵住了有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做法,减少了利润的波动。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已经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的规定不一致,也与市场经济的实际状况不一致。

参考文献

[1]杨东. 新会计准则的内容特点及对会计实务的影响[J]. 现代审计与经济,2006,(06).

[2]黄金燕. 浅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在实务操作中面临的困境[J]. 科技与经济,2006,(19).

[3]刘永泽,傅荣. 高级则务会计[M]. 辽宁: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第8篇: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

【关键词】 谨慎性原则;资产减值;新会计准则

导言

会计核算原则虽然具有很好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经济制度变迁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认知的深化也会发生渐进的变化。我国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就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演变过程。

本文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减值准备规范的变化为线索,论证谨慎性原则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制度变迁、认知深化而不断变化的。

对持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是谨慎性原则的典型体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与具体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经历了四个阶段。(参见表1)

第一阶段特征及分析

贯彻谨慎性原则第一阶段是1985年-1992年,实现了“谨慎性原则”零的突破,主要制度载体――《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

1.首次提出减值准备概念的企业会计制度是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要求:合营企业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应分别不同货币设账登记。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经严格审查,按董事会规定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不提“坏账准备” 。该制度在我国首次提出了“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虽然没有采用计提减值准备的“谨慎性原则”,却把计提“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理念引入了我国企业会计。

2.第一次正式提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企业会计规范,是1992年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要求:“以应收账款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的,其提取的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

3.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在计提坏账准备的基础上又提出了计提“存货变现损失准备”的要求:“企业的商品、产成品或者可以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如有因残次、陈旧、冷背等原因而造成其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实际成本的,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损失计入本年销售成本,并同时作为存货变现损失准备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的减项反映”。这一会计规范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1项变为2项,即“坏账准备”与“存货变现损失准备”。“谨慎性原则”得到进一步深入。

这些变化主要源于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变。这一阶段,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是“改革开放引进外资”,外商投资企业迅猛发展。与之相适应,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规范中,引入了国际会计确认计量的新理念,即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投资者通过财务报告了解被投资企业真实、潜在的财务经营风险,以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是我国第一部引入“谨慎性”理念的企业会计规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我国企业会计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的前奏。

这一时期还没有将“谨慎性”作为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原则。该时期的会计原则共有11项:分别为真实性、相关性、统一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权责发生制、配比、历史成本计价、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但是,“谨慎性原则”的雏形基本形成。由此看出:我国计提减值准备的实践早于“谨慎性原则”的提出。

第二阶段特征及分析

贯彻谨慎性原则第二阶段是1993年-2000年,进入适度谨慎阶段,制度载体――《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2年)。

1.首次将“谨慎性”作为企业会计核算一般原则提出,是1992年11月30日颁布并于1993年开始执行的我国第一部《企业会计准则》。该原则指出:“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以及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2.对应收账款和存货计提准备账务处理作了论述,并扩大到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也计提减值准备 。这一阶段,我国市场经济进入纵深发展时期,国际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投资业务在企业逐渐增加。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内部环境中的经济活动也变得日益复杂,会计中的不确定性在增加,谨慎性原则此时就显得愈加突出。“两则两制”的和实施,是适应当时环境而产生的,实现了我国会计核算模式向市场经济的转换。会计准则首次明确提出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可以有效地控制企业虚夸资产和收益,防止虚假的会计信息误导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作出错误的判断、决策。

减值准备制度在这一阶段有了更明确的规范。上一阶段只有应收账款和存货计提减值,但没有要求企业强制执行,可提可不提,而且对减值事项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等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此阶段,会计制度对上述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减值准备制度作为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

这一阶段,主要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应收账款下方列示科目为坏账准备,存货备抵科目为存货跌价准备,短期和长期投资备抵科目分别对应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报表上列示资产的原值、减值准备和净额,能够使报表阅读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情况;可以反映出公司投资、经营方面的潜在风险;投资者还可通过不同时期的比较,看公司的发展前景,调整投资结构。

由于计提减值准备范围的扩大,导致企业利润表确认的减少。但是在利润表中,没有将资产减值损失单独列示,将其混入一般费用损失。

第三阶段特征及分析

贯彻谨慎性原则的第三阶段是2001年-2006年,进入充分谨慎阶段,制度载体――《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

1.充分强调了谨慎性原则的作用,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2.资产减值的计提增加了更多的资产项目,包括应收账款及其它债权、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在建工程等。

这一阶段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是上一阶段的延伸,是谨慎性原则的全面发展阶段。充分运用谨慎性原则,能提供更加可靠的会计信息,防止投资者盲目乐观。

《企业会计制度》与以往相比,更加全面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减值准备制度得到了充分全面的发展。关于减值准备的会计制度专门增设了一章节用大量篇幅来叙述。从51条到65条,内容更加全面具体。操作更具体,减值准备的计提适用企业扩大。从外商到上市,从上市公司扩大到境内所有企业。扩展了计提的资产项目,从四项到八项。减值准备的内容也更详尽。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有所扩大,在允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外,还包括其他应收债权:原制度规定按照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新制度对于计提比例没有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以往经验、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估计,自定提取比例。

充分的谨慎性原则迫使企业要对外暴露潜在的风险,并把很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前确认,使投资者通过正确的经济决策防范未来可能的不良结果。

第四阶段特征及分析

贯彻谨慎性原则第四阶段是2007年至今。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从现金流角度计量资产的可回收额;在计算资产可回售额时引入了“公允价值”与“折现值”理念,在充分谨慎的基础上提高了合理性;对除债权、生物资产以外的长期资产不允许“减值恢复”。制度载体――《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

1.对“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提法修改为“应当坚持应有的谨慎”。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坚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这是我国首次就谨慎性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之一明确提出的,进一步提升了谨慎性的地位,体现了适度谨慎性的要求。

2.新准则体系中增设《资产减值》具体准则,分七章三十一条,内容更加详尽丰富,规定更加明确。主要变化有:资产减值的对象更加明确,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概念;新准则专门在第三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新准则还对如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预计处置费用、如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等提供了操作指南;对计提时间做了明确说明,即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3.《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规定:“对除债权、生物资产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主要防止企业利用“减值转回”“扭转亏损”虚计利润。

这一阶段,谨慎性原则在充分的基础上得到了合理的运用:专门以资产减值准则的形式出现;在这项新准则中资产减值进一步扩大了运用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成本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在建工程,开发中的无形资产等非存货,非金融资产,由原来的8项扩大到更多项,即除货币资金和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外,其他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后都要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对象上,引入了资产组概念;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更加明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比现行制度更具实务操作性;在资产减值计量方法上,引入了“公允价值”和“现金流量折现值”理念,使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更加合理。

2006年谨慎性原则的变革,主要是因为原有资产减值内容不够完善。我国会计实务中,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操纵,所以对减值准备的转回进行了限制。

这次变革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资产减值损失”,因为这种损失不同于一般损失,是谨慎性原则的产物,是未导致现金流出的持有损失;将资产减值损失全部列入“营业损失”反映经营者在资产投资管理上的决策失误;由于对非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普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再单独列示每一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而是直接按“摊余成本”列示。

结语:从资产减值准备的变迁来看:我国企业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仅用了二十几年的时间,就完成了从无到有,从适度到充分,从充分到合理的主要过程,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S].1985.

[2] 财政部.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S].1992.

[3]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S].1992.

[4]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1992.

[5] 财政部.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S].1998.

[6] 财政部. 企业会计制度[S]. 2000.

第9篇: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

【关键词】 资产减值; 不得转回; 真实性; 稳健性

一、引言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由于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当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需要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允许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减值不得转回的资产通常属于企业非流动资产,具体包括: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的减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计提的减值也不允许转回;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存在计提减值的问题);3.固定资产;4.生产性生物资产;5.无形资产;6.商誉;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资产减值一经确认不得转回的规定主要是为避免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的冲回来操纵利润,它也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的规范内容之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9年7月了第36号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IAS36)。其中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这部分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前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后,只有在计算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必须增加至其可收回价值。这里的增加即为资产减值的冲回。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1年6月颁布的第144号财务会计准则《长期资产减值或处置的会计处理》,其中关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为“确认减值损失后,调整后的长期资产账面价值就是新的成本计量基础……不允许恢复以前确认的减值损失。”目前只有美国和我国规定了资产的减值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其他地区和国际准则对此都没有限定,基本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

二、资产减值不可转回的规定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

(一)与稳健性的关系

稳健性也称“谨慎性”。现行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稳健性规定为: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资产减值不得转回这项规定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稳健性原则。

1.资产减值的不得转回,使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谨慎选用会计方法,因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稳健性。当会计人员面临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由于资产减值不得转回,不得不按不确定性程度大小谨慎地选用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稳健性得到提高。

2.资产减值不得转回,防止高估资产,满足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稳健性要求。企业在计提资产减值后,由于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年度不得转回,这就造成即使以后年度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甚至高于减值前的账面价值,企业也不可将计提的资产减值转回,即账面价值一经调减不得调增。所以资产的账面价值始终小于其成本,避免了资产重估增值,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稳健性原则。

3.资产减值不得转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作用,贯彻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稳健性原则。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禁止资产减值的转回,抑制企业运用非流动资产进行利润操纵,粉饰报表,防止大量计提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后又大量转回而造成价值产生巨大波动的情况发生,保证报表信息不会因此产生巨大变动,同时避免减值转回当年不合理增加了收入,增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稳健性。

(二)与真实性的关系

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也称为“可靠性”、“客观性”,指的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将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如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不得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一经确认不得转回,降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

1.该规定容易造成企业利用折现率、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等因素的不确定性,不合理计提减值,降低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资产减值的不得转回,很可能造成企业走资产减值的极端,利用以上不确定因素,没有根据客观实际,过多运用主观判断,尽量少计提或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少计提或者不计提减值准备,则高估了资产;计提后不得转回,则低估了资产,与真实性不符。

2.长期资产减值的不得转回,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另一种手段,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企业可能在某一年度计提巨额的减值准备,而长期资产是按计提减值后的账面价值进行折旧或者摊销,巨额的减值准备导致资产账面价值减小,由于未来价值回升不用调整,企业在以后年度就可以产生较低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导致利润虚增,真实性受到影响。

3.资产减值不得转回使得企业更倾向于利用短期资产来进行盈余管理,进一步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了长期资产的减值不得转回,但是并没有规定短期资产的减值不得转回。对于流动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当确有证据证明以前减记该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时,可以恢复原来减值的金额,并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内转回,其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充分利用这些资产进行盈余管理,利润操纵,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充分的反映。在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中,非流动资产计提减值损失对利润操纵影响不大,企业大部分是利用可转回资产的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来进行利润调节的。资产减值不得转回的规定本意是为减少企业利用资产减值的冲回来提高利润、平滑经营曲线、粉饰财务报表的可能性,缩小盈余管理的空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实际上却很容易造成企业“减值项目转移”,即更多地使用流动资产,比如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而通过大量计提短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削弱了真实性。企业还可以在经营良好的年份多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而在经营欠佳的年份大量转回短期资产的减值准备,同样是充分利用短期资产来进行盈余管理、粉饰报表的一种方法,外界更加无法得到真实的信息。

4.资产减值不得转回,使得一些价值确实发生回升的资产无法调整为真正的价值,有悖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当资产未来的经济利益增加时,只要转回的价值不超过历史成本,确认减值转回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是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不可转回,意味着即使以后年度这些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恢复或高于其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上也只能按减值后的账面价值反映,这样很可能造成一部分资产的价值长期被低估。此时的账面价值既不等于可收回金额,也不等于历史成本,真实价值和账面价值不符,无法反映资产的真实性。企业的资产不实,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也就不符合真实性的要求。如果是价值变化比较大的资产,形成的差异就会更大,会计信息的偏离程度也会更加严重,造成财务报表不能及时反映企业资产真实状况,这本身也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与此同时,不可转回资产一般是非流动资产,价值高,对企业整体影响大。资产减值的不得转回,造成财务报表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投资者等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无法从报表中得到正确的有助于其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不利于其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同样不满足相关性要求。

三、结论和建议

资产减值不得转回的规定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稳健性,但是却违背了真实性,同时影响了相关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取得;会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不能对可收回金额及资产是否减值作出正确的估计和判断,因此这项规定暂时是合理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发展完善,会计人员从业素质的提高,要适度允许长期资产减值的转回,以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仅仅为了规避某些利用减值来进行盈余管理和利润操纵的现象而不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是不合适的。在转回减值准备的时候,可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限,如果担心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转回进行盈余管理,则可将恢复的资产减值计入其他资本公积,不作当期损益处理,这样既可以防止因价值回升却不得转回而造成企业净资产的虚减,又避免了利润操纵。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徐晓静.禁止资产减回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