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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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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准则

第1篇:财务会计报告准则范文

一、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

新准则体系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的精神,在框架结构上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类似,其与香港准则趋同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会计要素的计量 新会计准则按国际惯例将“公允价值”概念引入会计体系,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

(二)坏账准备 香港准则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范围比内地广,不仅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债券等一切应收债权。而新会计准则在应用指南中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是核算企业所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的坏账准备。

(三)存货 内地准则原来规定发出存货计价可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香港准则不接受后进先出法,其余方法则与内地准则相同。新的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原先采用的存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从而实现了与香港准则的趋同。

(四)固定资产 内地准则原来主要以资产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同时内地准则将折旧方法的变更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而香港准则允许资产重估时考虑现值,认为折旧方法调整规定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选择未来适用法,而不用进行追溯调整。此次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取得时,如果具有融资性质,要用现值入账;此外。如有弃置义务的,对其费用折现后计入固定资产。可见,新准则在固定资产方面基本与香港准则一致。

(五)借款费用资本化 内地准则原来只允许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的费用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而香港规定凡为购建符合条件的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发生的借款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资本化;内地规定“资本化金额=累计加权平均支出×资本化率”,香港规定“资本化金额=所有借款费用”;内地规定暂时未动用的借款上投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冲减资产成本,香港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必须冲减资产成本。新准则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取消了原来与资产支出累计加权平均数挂钩的方法;并且规定暂时投资收益应从实际利息费用中扣除。

(六)融资租赁 内地准则判断是否为融资租赁的条件之一是最低租赁付款额(对承租人而言)/收款额(对出租人而言)的现值几乎相当于(90%以上)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而香港准则规定的判断标准之一是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准则在此也引入了公允价值。

(七)无形资产 内地原制度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依法申请取得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诸如律师费、注册费等才能资本化。香港规定研究开发支出在发生时费用化,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如技术上可行,有足够资源完成开发项目,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内地准则将士地作为土地使用权列入无形资产,香港则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新准则在该问题上则采取了不同的划分方法,分别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会计报表中须单列“投资性房产”项目,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

(八)长期投资 内地准则规定长期债权投资以“成本一溢价摊销(+折价摊销)-减值”计价,香港规定持有至到期的债务证券的成本以此计价,非持有至到期的证券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计价,且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新准则要求,交易性证券投资期末应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内地规定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金额的部分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摊销。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金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香港规定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不摊销,每年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与香港准则一致。

(九)债务重组 内地规定重组利得不能计入收益,而作为资本公积,香港准则规定重组利得确认为收益;内地规定以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香港规定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新债务重组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引入了公允价值,并将重组利得与损失分别计入当期损益。

(十)合并报表 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二、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环境因素

(一)经济全球化的推动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经济飞速发展,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对于通用商业语言同一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特别是在2005年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财务报告对外报出的标准。全球股票市场、全球商品期货市场的形成,汇率和利率的交换,资金在世界范围的流动,意味着资本市场全球一体化。我国资本市场对于境外投资者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但同时境外投资者对我国有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财务会计体系要求也越来越强烈。

(二)加入WTO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扩大进出口贸易、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了国内经济持续多年高速增长,加入WTO更促使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都将发生影响。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有利于境外投资者了解境内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促进其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尤其是对QFII以及将来更广泛开放市场后进入的国际投资者而言,会计准则趋同带来的透明度提高以及相互理解的增强。可以大大降低境外投资者进入风险,为国内公司吸引外资创造便利。

(三)促进内地企业海外并购的客观要求 在吸引国外企业

来华投资的同时,大量中国企业正通过海外并购谋求扩张机会。但由于以往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对希望到海外上市的公司而言,国内、国际不同的会计准则是这些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大障碍。我国企业境外融资时,需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报表。大大增加了报表转换成本,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将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降低资本进入风险。进一步吸引国际资本。

(四)加快建立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工程,对于提升我国会计、审计质量,促进财政、金融和国企改革,推动资本市场建设,加快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争取国际社会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等有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在国际资本流动过程中,不仅资本供需双方需要了解彼此的财务状况,满足各自需求,而且国际证券监管机构为实施有效监管。也要按照国际标准,严格审核跨国筹资公司的财务报告。这就要求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公司按照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而无须对原有财务报告进行重编或调整。新准则考虑到中国经济目前的特点,针对特殊类别交易(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和特定类型行业(如石油和天然气采掘业等)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具体规定,并保留了一些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不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针对某些政府补助的特殊会计处理和不具有投资关系的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作为关联方交易披露等。

三、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尚存的差异

财务信息披露历来都是发行证券、公司上市的重点和难点。一方面,财务信息是创业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外在体现,是投资者最关心的信息披露内容之一;另一方面,财务信息披露是整个信息披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证券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内容。内地与香港在会计准则方面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一)内地会计准则更加偏重历史成本即强调账面价值,而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香港会计准则在涉及资产计价,特别是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强调资产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地新《企业会计准则》适度引用公允价值,表现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均采用公允价值对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为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准则严格规范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对每一项会计要素,基本准则都无例外地强调只有在能够可靠计量条件下才可确认。

第2篇:财务会计报告准则范文

【关键词】 财务会计 报告 企业 信息

1. 财务会计报告应该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包括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的会计信息,而且包括与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

自1998年要求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以来,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对与现金流量有关的会计信息越发重视。尤其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由于担心利润纵,逐渐增加了对现金流量相关信息的使用。虽然利润从理论上讲依然是企业价值增值的一个最基本的度量,但是,从长期看,如果没有高质量的现金流与利润相伴随,利润本身的质量就值得怀疑。因此,财务会计报告重视与现金流量有关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根据我国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一 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附注。由此可见,财务会计报告所应提供的信息,不再限于过去所讲的“三大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它还包括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未来还可能根据财务会计博爱高使用者的需要,进一步增加披露内容。

2. 财务会计报告不仅要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且要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的经济决策。

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是会计理论界财务会计报告目标过程中形成的两大理论观点。在受托责任观下,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目标应该是以恰当的方式有效地反映资源手托着的受托经营责任及其履行情况。它强调实物资产的保护和资产价值的完整。按照这种观点,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控制和约束机制,协调着由于“两权分离”而形成的资金提供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决策有用观下,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就是为了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对他们的经济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将财务会计报告的模板表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提供对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做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及类似决策有用的信息;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提供有助于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评估来自销售、偿付、到期证券或借款等的实得收入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的信息;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提供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以及使资源和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发生变动的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会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确定,均采用了决策有用观。

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产生有其各自的社会经济背景。受托责任观产生的基本社会经济背景是,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且资源的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的委托与关系是直接建立的。决策者有用观产生的基本社会经济背景是,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这与前者相同),但资源的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的委托与关系不是直接建立的,而是通过资本市场间接建立。

从我国会计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受托责任观首先得到了强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决策有用观也日益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其中最重要的推动力量就是,伴随上市年公司发展而不断增加的投资者对企业价值评估和证券投资决策分析的需要。可见,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应该同时满足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需要和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正是反映了今年我国社会经济背景的变迁所带来的影响。

3. 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不仅包括传统上强调的股东和债权人,而且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传统上,财务会计包括的使用者,在西方国家主要是指股东和债权人,在我国一项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特别强调企业内部管理者。我国过去之所以一向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因为企业多为国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与企业的关系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

之所以也特别强调企业内部管理者,是因为我国传统上没有独立意义上的管理会计,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会计信息浑然一体,如果不考虑企业内部管理者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财务会计报告就不能支持企业内部的管理决策和控制。但是,时至今日,企业内部管理者的信息需求可以通过管理会计系统提供,故财务会计报告无须专门强调对于企业内部管理的有用性。

无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不再仅仅依赖与股东和债权人等传统意义上的利益主体,而且也离不开诸如政府、员工、客户、供应商及一般社会公众等利益主体。恰当处理与上述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当然需要依靠一定的机制,财务会计报告便是一种重要的机制。例如,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向外界披露企业在环境保护、社会捐助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从而使得那些社会责任履行比较好的企业,能过得到社会公众的更多支持。

4. 会计主体假设,也称会计实体假设,是指核算和报告会计信息的特定单位或组织。

该假设界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一 基本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一规定意味着,就企业而言,某一特定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对象,应该也只能是该企业“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而不应该包含该企业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无论这些组织或个人与该企业有着多么密切的联系。只有这样,该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才是对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恰当表达。

根据会计主体假设,某一特定会计主体与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之见不应该有“模糊边界”,从而某一交易或事项是否属于该特定会计主体的会计所应该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对象,不应该存在模棱两可的现象。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倾斜未必那么简单,也就是说,要准确划分会计主体,为其保持高度独立的会计账簿记录,实践中会遇到许多困难。

结束语

第3篇:财务会计报告准则范文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属于应用会计学

会计学可分为理论会计学和应用会计学,其中理论会计学包括会计理论、会计史等;应用会计学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国际会计、法务会计及成本会计等,可见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与财务会计都属于应用会计学。

(二)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财务会计为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服务,法务会计为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事项服务,因此它们都属于会计服务活动,其最终成果(财务报告与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材料都来自于各项经济活动。但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通常是由会计事项和会计活动组成,而法务会计活动本身是对案件涉及的会计事项或会计活动进行检查、验证和鉴定,并据此作出判断,发表专家意见,通常是在财务会计工作基础上开展的。因此,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二、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财务会计是为某一特定主体(会计实体)服务的,要对特定主体(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的经济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法务会计的主体不是单一主体的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凡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会计事项的认定、判别,均与法务会计有关。法务会计的空间范围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一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二是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三是司法机关(检察、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审计部门、纪检部门。

(二)职能不同

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财务会计有核算、监督两项基本职能。核算职能侧重对事实的描述,主要是对某一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对其结果进行报告。监督职能侧重于纠正偏差,主要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财务会计的这两项基本职能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而会计监督又是会计核算质量的保障。法务会计职能的作用范围则远远超出了财务会计,不仅局限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且在解释财务问题、强化会计的控制职能、收集会计数据以提供诉讼支持、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以及其他有关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三)目的不同

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虽然都有“会计”二字,但二者的目的却有着天壤之别。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着重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对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能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提供信息具有公开性。而法务会计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责任,它是对经济活动(或者经济纠纷)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提出专家性意见,为法庭、仲裁或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证据。会计

(四)内容不同

财务会计的内容是用财务会计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般会计事项,具体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法务会计的内容则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及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都有所不同。我国学者对当前法务会计内容的认识较为统一,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理算会计;(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社会公正会计;(5)物价会计;(6)基金会计;(7)司法会计;(8)海损事故理算会计;(9)社会保障会计。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

在工作程序上,财务会计有一套比较科学的、统一的、定型的会计处理程序。财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即会计循环可概括为七个环节:(1)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2)过账;(3)结账前账项调整与结账分录;(4)对账;(5)试算平衡;(6)结账;(7)编制财务报告。各环节具有连续性和继起性,且凭证、账簿、报告的格式、内容、编报程序与要求多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法务会计服务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工作程序的特殊性,大多是从接受受托责任到事件结束工作报告的报出,不存在会计期间的连续性,更不需要继起性。一般来说,其工作程序应包括:(1)会见委托人,明确受托责任;(2)初步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受托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3)制定行动计划,包括实施的策略、步骤、方案等;(4)获得证据材料;(5)计算、分析;(6)报告,即将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结果以报告的形式系统表达出来。

在工作方法上,财务会计大量使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复合性学科,不仅使用会计的方法,有时还大量使用审计的方法、统计的方法(如抽样分析法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等。常见的方法有:审阅查验法、关联核对法、座谈询问法、实物勘察法、分析比较法、综合计算法等。

(六)执业规范不同

实现财务会计目标的关键在于保证财务报告的质量,因此需要有专门的会计规范。财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还要受到统一会计规范(如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约束,其中,企业会计准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会计规范形式,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法务会计的执业活动涉及三个规范,即会计准则、法务会计准则和专家证据准则(谭立,2006),前两者为会计行业规范,后者为法律规范,三者关系密切,又相互区别。法务会计工作就是将会计语言记录的财会事实翻译成法律语言表述的案件事实,也就是说财会事实经由法务会计之手以专家意见形式送达法官手中,成为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法务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与法律两个职业的联结纽带,起到了由会计准则通向专家证据规则的桥梁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务会计准则外,许多国家的法务会计业务活动都是参照审计准则执行,但制定统一的法务会计准则仍是必然趋势。只有建立健全法务会计准则,才能使法务会计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保证执业质量,提升职业信誉,才能实现法务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准则和惯例的联系和沟通,指引法务会计健康发展。2006年初,我国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这一准则体系已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了48项审计准则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已基本建设完成,为建立法务会计准则提供了基础性框架。

(七)报告不同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工作者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对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专业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书面结论性文件。法务会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有十分显著的区别:

1.用途和使用者不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用途在于为投资者、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提供经济决策所需的相关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报告适用于诉讼实践,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等提供认定相关财会事实的专家证据。

2.反映的范围不同。依据“会计主体假设”,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事实仅局限于某一会计主体的相关经济业务;而法务会计报告不存在“会计主体”的限制,它是依照法律事项来划定空间活动范围,凡是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都必须查清、核实,并向委托人报告。可见,财务会计报告与法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范围差异较大。

3.内容和格式不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常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以格式报表为主题,表注及相关信息和资料作为辅助,其中每张报表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而法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反映了法律事项所涉及范围的财会事实,通常情况下,法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引言、对财务会计资料的分析论证过程和最终的结论等。如果报告人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也可发表“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报告结果。不同经济纠纷或案件的性质、内容不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完全一致,因此,法务会计报告没有固定格式,通常是根据不同的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按委托人的要求分别采用不同的格式。

4.时间要求不同。依据“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财务会计报告作为对企业不断发生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动的分期综合反映,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而法务会计是在涉及会计领域的经济纠纷和诉讼发生时,对财务事项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与处理,着重于向法庭提供临时的审计证据。

第4篇:财务会计报告准则范文

一、经济环境对财务会计发展的影响

21世纪,是高科技大发展和经济管理水平大提高的时代,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越来越来多的企业认识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化的商务教育、以数据的电子条理和传输为基础,包括了许多不同的活动,它涉及产品和服务,传统活动和新活动。它的实质是企业经营各个环节的信息化过程。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各种新的更加有效的会计模式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可能,同时也给传统的会计带来了许多影响,将会出现一种新型的会计——网络会计,它是指建立在网络环境基础上的会计信息系统,这必然对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个方面都带来很大的影响,网络环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企业外部网络环境,通过外部网络使企业同外界贸易伙伴和消费者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另一方面是指企业内部环境,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网络可实现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和共享。目前我国依然以传统会计作为会计的主要方式,是和现在的环境相适应的,但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这种方式必然会发生改变,网络会计是会计的发展趋势。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发展

(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财务环境的变化,财务会计的目标逐渐由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转变,向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决策提供信息成为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标,鉴于各利益相关者对信息关注的方面不同以及对信息要求越来越来多,财务会计报告除了要提供财务信息以外,还要提供非财务信息;同时随着信息数量的增多,为了能更好的找到与决策有关的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应该向提供多层次信息发展,把信息分为重要、一般和次要信息;现在财务会计报告的计量方式主要是采用货币形式,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力资源、无形资产、数字资产、金融衍生工具变得越来越来重要,这些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这些因素不能用货币的形式表示,所以无法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为了实现财务会计的目标,提高信息决策有用性,需要将这些因素通过非货币的方式来反映,这势必给财务会计报告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目前,我国不少利得项目绕过利润而直接进入资产发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许多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利润,使得业绩报告严重失真。而全面收益总额可以显示一个企业期末的财务状况与档期所进行的全部财务活动之间的钩稽关系,从而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未来的财务报表应该也包括全面收益表,全面收益表突破了利润表的局限,把全部已确认但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纳入财务报表中,突破了传统会计收益的实现原则,引入公允价值,使公允价值成为一种计量属性,既可以通过全面收益全面反映企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业绩又可以提高利润指标的预测价值和质量,这是财务报告发展的方向。

三、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随着国际经济的全球化,国际交往与跨国经济质量的增加,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会计作为商业交易的共同语言,已经跨越了国界,并对国际间的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在更广阔的时空中提供信息,由于各国会计的差异与跨国公司交易要求的共同作用下,也必然要求产生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模式。中国目前应经成为世界上吸引国外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中国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到境外发行股票或债券,兼并收购,投资设厂等,所以不仅是经济的全球化需要一个全球公认的会计准则,中国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也需要一个全球公认的易于操作的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也符合中国的利益。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的会计准则,是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新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了我国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更加真实,更加符合实际需要。使得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迈出了一大步,但是由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加以制定的,其依据的经济背景也主要是以西方国家较发达的经济环境作为基础,这与我国的会计环境存在着差异,使得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仍存在差异,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差异会不断地缩小,国际趋同是大的趋势,它将有利于提高会计报表的可比性,降低资本成本,促进国际资本的健康流动和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不仅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益而且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及其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很有帮助,同时为了提高我国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影响力,我国应积极主动地推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四、财务会计学科的变化

经济的发展在带来会计领域扩大的同时,也深化了会计内容,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建立一套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能够满足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管理需要的会计分支学科。会计内容的深化,既是适应客观需要的过程也是人们对会计内容提高认识的过程,只有将这两者相结合才能形成专门的会计分支学科。理论的发展往往是和实践中发生的事务相联系的,不断新型的事务的出现必然要求更完善的理论作为指导,出现了对某些专门或特殊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这就使得会计学科变得更加专门化和学科的细分。财务会计学的细化,体现在对某方面进行专门核算的需要,如《人力资源会计》《物价变动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质量会计》《租赁会计》《破产会计》《物价变动会计》和各种部门会计。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财务会计学肯定还会出现更多的学科,这些都为提高我国财务会计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第5篇:财务会计报告准则范文

综述

PCAOB多次强调有效的内部控制结构的重要性。委员会还特别说明,“有效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管理其事务,尽到其对投资者的责任至关重要。公司管理当局、公司所有者-投资公众-和其他相关方都需依赖公司呈报的财务信息来制定决策。”

委员会在其宣布采用第二号准则的公告中还指明,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是一个牵涉面很广的程序,维持有效内部控制,包括定期评估都是有成本的。然而委员会强调开发、维护和提高内部控制系统所带来的利益是多样的,同时,“主要的利益……是给公司、公司管理当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所有者和其他利益关联方提供了一个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基础。”与准则草案相比,新准则在成本效益原则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管理当局的责任

准则指出了审计师执行一项符合要求的内部控制审计的必要条件。正如SEC在实施萨班斯法案404节的规定中所要求的,管理当局必须: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使用适当的控制标准(如COSO标准),评价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提供足够的证据,包括记录编制来支持评价,以及

-在公司最近的财年末,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价。

审计师如果得出管理当局没有履行上面提到的责任,不能完成对内部控制的审计,就应当拒绝表示意见。

管理当局的评价程序

一个严格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程序应该提供信息帮助审计师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及规划完成内部控制审计的必要工作。根据第二号准则的条款,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程序应包括:

-确定需要测试的控制措施,包括所有与主要账户和财务报表披露相关的控制措施;

-评价控制失败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可能性、错报的重要程度、以及其它控制措施可能达成相同控制目标的程度;

-决定评价中应包括的特定地区或经营单位(适用于那些多场所或经营单位的公司);

-评价控制措施的设计和实施有效性;

-确定已识别的内部控制的缺失是否构成了重要缺失或实质性薄弱;

-将发现传达给相关方;

-对发现是否支持其评价进行评估。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管理当局不能使用审计师的程序或相关发现来支持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管理当局的记录编制

管理当局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记录的深度和广度是管理当局、审计师和内部控制顾问需要深思熟虑的一个日常主题。全面且清晰的记录编制有利于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评价和评估,同时为审计师发起审计程序提供一个坚实的平台。在确定管理当局的记录编制是否支持其评价时,审计师应评估记录编制的,包括:

-控制措施的设计,这些控制措施应覆盖所有与关键性账目和财务报表披露相关的管理当局声明;

-关于重要交易如何发起、授权、记录、处理和报告的信息;

-关于交易过程的足够充分的信息,足够充分指的是能够识别因错误或欺诈导致的实质性错报的发生;

-为预防和侦查欺诈而设计的控制措施;

-期末会计报告过程的控制措施;

-资产保全的控制措施;以及

-管理当局测试和评估的结果;

二号准则指出,管理当局的记录编制可以是纸质、格式或其它形式;记录编制的信息也可以是多样的,包括政策指南、流程模型、流程图、职位描述等。准则没有提供客观的来确定管理当局记录编制的充分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记录编制的缺乏被认为是控制措施的缺失,审计师应就其严重程度和对审计师报告的可能进行讨论。

通过实际演练理解控制措施

二号准则要求审计师询问、观察执行控制措施的员工,检查实施控制措施的文档或实施后的文档记录,并且将这些文档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通过这些方式审计师能够理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部控制。准则还进一步指出,“审计师达成这一目标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对公司的关键流程进行实际演练。”

在实际演练中,审计师可以从发起点跟踪交易和事项直到财务报表,这个过程就包括公司的会计程序。准则要求审计师每年必须就每一关键交易类别执行至少一次实际演练,审计师应独立完成此项演练。准则中定义的关键交易类为那些能够给公司财务报表带来显著影响的业务。准则指出实体的期末财务报告程序就是一个关键性程序。

评价审计委员会监管的有效性

准则也强调了审计委员会在帮助制定“高层基调”时所起的关键性作用。审计师应评价发行人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作为其对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的理解和评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审计委员会对外部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无效/低效的监管被认为是一个明显的缺失或内部控制实质性薄弱的标示。另外,准则要求将审计委员会监管无效的实例直接呈报给公司的董事会。

影响审计委员会监管有效性的因素包括管理当局成员的独立性,委员会责任的清晰表述,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对责任的理解程度以及独立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交流程度。

测试操作有效性

准则要求审计师获得控制措施关于操作有效性的证据。为了遵守准则的规定,审计师就需要测试这些控制措施的操作有效性。

在确定一项控制措施是否具备操作有效性时,审计师不仅应评价控制措施是否依照设计操作,还应该评价执行控制措施的个人具备必要的授权和资格。另外,在第二号准则下,审计师应在足够长的时期里获取控制有效性的证据。期间执行的任何测试都应及时更新以确保所测试的控制措施在年末仍然具备操作有效性。

利用他人的工作

发行人和审计师最为关注的另一个领域是审计师被允许使用他人工作的程度。在这点上,二号准则与准则草案保持了一致,准则要求在总体上,审计师自身的工作应为审计意见提供首要证据。准则定义的其他方工作包括内部审计师、公司其他个人和在管理当局或审计委员会授权下的第三方的工作。

准则指出,审计师不应使用其他人的工作来测试与控制环境相关的控制措施,包括为了预防和侦查欺诈制定的控制措施和应执行的实际演练。但准则允许审计师使用其他方提供的信息技术一般性控制措施和期末财务报告程序的相关控制措施。而在准则草案中则要求这些方面的审计工作均要由审计师执行。

准则草案中定义了三类控制措施和审计师被允许使用其他方工作来形成结论的程度。而第二号准则以一个概念框架取而代之。这一框架重点在于控制措施的性质和执行程序个人的能力和客观性。二号准则明确指出,如果管理当局在测试操作有效性时使用自我评价程序,则执行评价的个人不应视为客观,因此,独立审计师不能使用其工作。

评估测试结果

准则要求审计师评价所识别的控制措施缺失的严重程度,这点与准则草案保持了一致。实际上,在2003年10月准则草案以来,委员会就何谓“显著的缺失”展开了多次讨论。委员会指出,在反对草案“显著缺失”之定义的反馈意见中,多数认为该定义的起点过低,如果依照草案规定,大多数内部控制的缺失将被确认为“显著的缺失”。

二号准则保留了草案中对“显著缺失”和实质性薄弱的定义。在解释其定义这些项目的用意时,委员会指出,控制的缺失不应被孤立地评价,特定缺失的严重程度应同时考虑补救措施的。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草案的反馈意见,但在确定构成“显著缺失”或实质性薄弱的控制缺失时还需要职业判断。

依照二号准则的规定,以下方面的缺失通常被认为是“显著的缺失”:

-对政策选择和的控制措施;

-反欺诈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非常规和非系统化交易的控制措施;

-对期末财务会计报告程序的控制措施;

另外,以下情况属于“显著缺失”以及实质性薄弱存在的明显标示:

-为纠正错报项目,对以前所财务报表进行重述;

-审计师在当年审计中发现公司没有识别的实质性错报;

-审计委员会的监管无效;

-内部审计或风险评估机制的无效,如果这些职能对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程序非常关键的话;

-在受监管程度较高的公司,遵守法规的机制的无效。这一项只适用于守法机制的无效给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性带来实质性影响的情况;

-发现任何程度上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欺诈;

-以前所发现的缺失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仍然没有被纠正;

-控制环境的无效;

控制缺失与审计师意见

准则要求审计师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后两类意见,一、关于管理当局的评价;二、关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这一方面准则与草案有别。准则提供了实例来解释两类意见的区别。

当发现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实质性薄弱时,准则要求审计师出具控制有效性的否定意见。

生效日期

如前所述,二号准则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最后审批后生效。审计师随后应依照准则审计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就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评价。SEC近期推迟了对交易法12b-2下所定义“加速备案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要求。原定的6月15日被推迟到2004年11月15日。非“加速备案公司”,包括小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在2004年7月15日后开始应用相关规定。

第6篇:财务会计报告准则范文

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税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税务核算方法日趋复杂,使得财务会计已经不能够满足税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这时税务核算就会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科为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源于税务核算,它独立出来后,是介于税收学与会计学之间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是融国家税收法令和会计处理为一体的一种特种专业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盖地在税务会计研究中认为,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和缴纳,即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资料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会计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报告之中。税务会计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将税务会计独立为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并驾齐驱的第三个会计专门领域,还是在财务会计领域内一种被称为税务核算的特殊业务。

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存在不少的差别,其中最主要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上。由于要考虑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税收制度是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这与财务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是相矛盾的。当财务和税务两者的处理和要求不一致并且影响到当期损益时,就会考虑财税是要合一还是要分离。但是如今对通过财务会计来反映的税务业务,是属于财务会计核算的特殊领域,还是单独成科的税务会计,仍然没有明确,而且税务会计的理论尚未形成,就更谈不上税务会计模式了。因此本文认为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中的一种特殊业务,目前尚不具备独立出来的条件。

二、财税合一与财税分离

财税合一,意味着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收入确认是一致的,这样税务会计可以以财务会计的相关资料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依据。如果财税合一,其中一个很明显的地方,就表现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应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如果建立了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专门领域,则财税分离是必然的结果。

在国际上,英国、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会计准则由民间组织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实行财税分离的模式;法国、意大利、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由国家立法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采取财税并轨的模式。虽然一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的是财税分离的核算模式,但在一些方面上仍在进行财税合一的努力。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国家立法确定,但是采取的是财税分离的模式。我国从1994年开始进行财税分离的改革探索。

虽然目前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将税务会计界定为独立于财务会计的会计专门领域,但由于与税务会计相关的理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对此大多数税务会计教材中讨论的主要问题仍是税务核算业务,具体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具体纳税核算事项。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现在能够使得当期损益产生差异的税种,只有所得税。所得税作为费用,会使财务和税务在确定当期损益时出现差异,这时就会产生财税分离的现象。因此财税分离主要是针对所得税核算而言,其他的小税种不存在财税分离之说。由于目前企业的税务核算尚未与财务核算完全分离,对此在实务中一般采取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并按照税法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来计算并作为确认应纳税额的依据。

可以认为,税务会计起源于税务核算的需要。税务会计(或税务核算)本属于财务会计的一部分。当随着税制不断改革与完善对税务会计核算的提出更高的要求、税务会计核算方法日趋复杂而使得财务会计无法满足税务核算需要时,税务会计就有必要逐步与财务会计分离,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专业领域。

三、税务会计体系

参照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税务会计体系主要有税务会计目标、税务会计对象、税务会计主体、税务会计基本假设、税务会计基础、税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报告。

(一)税务会计目标 参照财务会计目标,税务会计目标是向税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谁是税务报告使用者;第二,税务报告中信息的内容。税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为税务部门,其他利益相关者本身并不会对税务信息特别关注。既然使用者为税务部门,那么税务会计报告应该反映的信息为涉税业务和纳税义务。

(二)税务会计对象 对象一般反映为某行为的客体。税务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因纳税而引起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补退、罚款、减免等经济活动,,以货币表现的税收资金运动,但是税务会计并不核算和监督纳税主体的全部资金运动,而只核算和监督纳税主体有关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缴纳及其有关的财务活动。因此,税务会计对象是税务会计目标的具体化,其具体到税务实务中的内容涉及到计税基础和计税依据、税款的计算与核算、税款的缴纳、退补和减免以及税收滞纳金与罚款、罚金。税务会计的对象主要有如下七个内容:

第一,应税收入。纳税主体取得的应税收入不仅是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款以及资源税、房产税等其它相关税款的基础,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款的基础。财税分流模式下,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营业收入。

第二,税款减免。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特殊需要,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扣除项目。纳税主体可依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各项支出,一般类似于纳税主体在生产经营工程中为取得经营收入发生的各项经营成本与费用,包括产品与劳务成本和期间费用。财税分流模式下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第四,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主体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基础。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企业税前利润。

第五,其他计税基础。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计税基础。如,车船税的计税基础是纳税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辆、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是契税的计税基础等。

第六,税款的缴纳。由于各税种的计税基础和征收方法不同,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对同一种税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因此,反映各种税款的缴纳方法也不尽一致。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确认、税款的缴纳、减免税等税务活动,都会引起纳税主体拥有的资金或者债券债务发生相应的增减变动,因而都是纳税主体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也属于税务会计的内容,并需要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第七,确认纳税义务的依据(计税依据)。确认纳税义务需要有相应的依据。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其他计税依据。我国的税务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了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进一步完善了税务发票管理体系。

(三)税务会计主体 2010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印发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征求意见稿)中对报告主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IASB认为,报告主体是现有及潜在权益投资者、贷款人及其他资源提供者所关注的经济活动的特定领域,而且这些资源提供者不能直接获得是否需要向企业提供资源和这些资源是否被管理层有效利用的决策有用的信息。对于税务会计主体而言,税务会计主体更倾向于采用“纳税主体”的表述。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又不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典型的会计主体就是企业;而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例如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主体是个人,而单位是作为代扣代缴的会计主体。这样,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比较特殊的主体类型也纳入了税务会计主体中。

(四)税务会计基本假设 参照I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2010》,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只有持续经营一个。那么税务会计是否也只有持续经营一个基本假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四个基本假设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按照财务会计基本假设的界定,2008年盖地在《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四版)中把在2005年提出的税务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货币计量、纳税会计期间、年度会计核算、财务会计资料正确和货币时间价值等七项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调整为纳税主体、持续经营、货币时间价值、纳税会计期间和年度会计核算等五项。在此当中,中国现行的税收并没有表现出货币时间价值的特征,而且年度会计核算都是由税法规定的,没有必要做出假设。

(五)税务会计基础 在财务会计中,会计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在我国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采用哪种会计基础,直接关系到会计事项的确认。由于要考虑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税收制度是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这会与财务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产生一定的差异。如果税务会计应当依据税法的规定核算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应纳税收入等,则税务会计基础也许应当取决于税法的规定。

(六)税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采取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的表述来代替曾经使用“会计基本原则”的说法,但盖地在2008年曾坚持采取“税务会计原则”的表述,并将其概括为税法导向、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应计制和实现制、历史(实际)成本计价、相关性、配比、确定性、合理性、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税款支付能力和筹划性等11个原则。

这里的以税法为导向存在一个问题,税收和法律本身就具有导向作用。如果税法规定的税与损益无关,或者影响不到当期损益,那么就不存在财税分离,税务会计也无从谈起。

(七)税务会计要素 税务会计要素是对税务会计对象的进一步分类,其分类既要服从于税务会计目标,又受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税务会计环境决定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和特点。按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既是税务会计要素,同时也是税务会计报告要素。税务会计要素主要有计税依据、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或亏损)和应纳税额。

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同,纳税人的各种应缴税款是根据各个税种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相乘之积。

第一,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与财务会计收入有关系,但是不等同。确认应税收入的原则有两项:一是,与应税行为相联系,即发生应税行为才能产生应税收入;二是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

第二,扣除费用。这里的扣除费用即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属于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是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要求进行确认。

第三,应税所得(或亏损)。应税所得(或亏损)中的所得,与财务会计的账面利润或者会计利润不同,这里指的是应税所得,它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扣除费用)的差额,也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是计税依据与其适用税率或(和)单位税额的乘积。税务会计要素是税制构成要素在税务会计中的具体体现,它们之间也有两个会计等式:

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

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应纳税额

前者仅适用于所得税,后者适用于所有税种。

此外,免退税、退补税、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可以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会计要素,但不是主要会计要素。

(八)税务会计报告 税务会计报告涉及到两个问题:税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范围和税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内容。税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主要就是针对税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范围类别做出判断,即税务会计报告是一种对内报告还是对外报告。在现有的会计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对外强调客观,管理会计报告对内强调有用。税务会计报告对内而言并不是特别关注,只有对外的税务部门才会对税务会计报告直接相关。因此,税务会计报告属于一种对外报告,主要强调信息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税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内容需要由具体的税务内容决定,并涉及到使用哪种方式编制税务会计报告,采用分税种编制税务会计报告的形式还是将所有的税种合并到一个税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税务内容选择编制税务会计报告的方式,如某些企业只需要缴纳个别几个税种,就可以采取将这几个税种合并到一个税务会计报告的方式。

四、我国现行体制下的税务会计

虽然财税分离是一种大趋势,税务核算最终也会独立出来成为第三个会计专门领域,即税务会计。但是在现行体制下,税务会计还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条件,理论上没有理论体系,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现行体制下,税务会计还没有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仍是财务会计核算中的特殊业务,即税务核算。

对于税务会计而言,税务会计报告既然作为对外报告,其客观性必须需要相关税务会计资料的支撑,最重要的就是对计税依据的证明,其中计税依据主要包括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其他计税依据。

财务会计有会计原始凭证、会计记账凭证以及各种会计账簿,但是最原始的数据来源和有效证明源于原始凭证。确认纳税义务需要相应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其他计税依据。独立成科的税务会计最终生成的对外报告,就需要税务会计原始凭证的支撑。税务会计原始凭证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业务时开具的,载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证明是进行纳税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那么税务会计的原始凭证是什么?需要两套账目的话,就意味着需要两张原始凭证,分别作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业务确认和核算的依据,但是这样又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说明在现行体制下,实行完全独立的税务会计是不符合实际的,只能在财务会计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的是财税分离的核算模式,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在进行财税合一的努力。在现行体制条件下,虽然不能够建立两套账目,但是可以利用财务会计的有关税务核算的原始凭证,编制税务会计报告。如果企业相关的税务业务比较繁杂,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可以先根据原始凭证设立税务会计账簿,之后再生成税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对外公布时,税务会计报告附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为对外报送的报告内容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第7篇:财务会计报告准则范文

关键词:财务会计报告知识经济发展

财务会计报告变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 财务会计报告变革的必要性

会计的发展与企业的财务环境息息相关,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会计环境更是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的市场将更加开放,企业将面临更加残酷的国际竞争,我们已无法背离会计国际化这一趋势,如果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在国际大环境中趋同,一方面不利于中国吸收国际资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中国企业到国外资本市场融资,这势必影响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进而影响中国经济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实现会计国际化,就必须进行财务会计报告的变革以利于财务信息在国际上具有可比性、可行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同时新的39项会计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另外在新会计制度下由于一些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和表外项目不断增加,人们纷纷指出,传统的财务会计报表已不能充分披露有用的会计信息了,现有财务会计报告的缺陷与不足越来越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 财务会计报表变革的可行性 

知识经济的兴起,网络的出现同时也为财务会计报告的发展变革提供了技术支持,表现在:

(1)会计数据的载体由纸张变为磁介质和光电介质载体。

(2)会计数据处理工具由算盘、草稿纸变为高速运算的计算机,并且可以进行远程计算。

(3)会计信息输入输出模式由慢速、单向向高速、双向转变。

第8篇:财务会计报告准则范文

一、影响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因素

1、会计自身特点制约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学的本质是以精确的数字运算形式计算来源于估计和判断的数据。首先,会计对经济活动的反映,是通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来实现的。会计所运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肯定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如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是以实现原则、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这就使会计反映的当期利润与当期实际现金净流入可能不一致;其次,对相同的会计事项,往往可以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这种可选择性虽然也有一定原则以供遵循,但由于选择何种会计处理方法才最合适完全取决于客观环境的要求和当事人对其合理性的判断,因而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再次,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参数需要估计和预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或有事项等,这种预计带有很大的主观成分,预计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吻合,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的局限影响信息的有用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这种以会计报表为主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面向过去的历史信息,并且统一运用货币计量,一些目前无法确认和不能通过货币计量但是能反映企业未来前景,对使用者未来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如预测信息、人力资源价值、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等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财务会计报告之外,这些非货币性信息的短缺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3、会计人员素质影响信息的准确性。在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人为的主观判断和估计是必不可少的。如何在会计处理的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最好的一个,如何把握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如何对一些新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这些问题都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经验、知识水平和实际驾驭能力,不同阅历、知识背景的会计人员对同一经济事项的判断往往是不同的,其结果也就必然不同。如果判断和估计不正确,或者是掺杂了个人偏见,会使财务会计报告大打折扣,甚至于对信息使用者来说毫无价值可言。

二、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分析方法

1、识别关键会计政策。一个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必须在该行业的关键成功因素方面取得竞争优势。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主要是为对企业未来情况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而企业未来发展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在关键成功因素方面的表现,比如银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是利息和信贷风险管理,零售业成功的关键因素是库存管理。分析人员应从动态角度来评价企业在关键成功因素方面的表现及其蕴含的风险,找出哪些会计政策和估计是计量和反映这些关键成功因素的,并对这些会计政策和估计进行评价,以分析它们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

2、判断企业会计政策的灵活性。由于会计政策具有较大的可选择性,可选择性的会计政策增大了会计实务处理的灵活性,几乎在所有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收入和费用项目中,都存在着可供会计人员选择的惯例和原则,如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这种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企业财务报告有很大的影响,从而为管理者操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了较多的机会,因此作为财务报告分析者来讲,必须做到心中有数,要对同一个企业不同时点或不同企业之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比较,必须分析其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评价企业会计政策的适当性。对某一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根据现有会计准则有很多种备选的方法,这时企业往往会借助于会计政策选择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后果。比如,变更折旧政策、存货计价方法、坏账计提政策等,是企业盈亏管理过程中常采用的手段;再有,从分析者的角度看,谨慎的会计政策不等于“好”的会计政策,过于“谨慎”和过于“激进”一样会产生误导。因此,在进行财务报告分析中,应就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适当性做评价,进而明确管理者选择会计政策的意图。

4、评价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由于会计信息存在不均等或不对称性,管理者可以利用披露的信息来影响分析人员评价会计质量和使用会计信息理解企业经济实绩的难易程度,会计准则对披露的最低要求进行限定,而管理者在最低要求以外是否进行自愿披露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因此披露质量是体现企业会计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信息使用者在取得相关信息进行决策时,应注意评价企业会计信息是否被充分披露。

第9篇:财务会计报告准则范文

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经转移;二是该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因此,传统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而股指期货在签约时只是一份待执行的合约,未来交易事项发生与否很难确定,并且股票指数的变化频繁,未来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向在时间和数量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就难以确认,对股指期货的确认也就无法沿用传统会计理论的标准。国际上通常依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期货和余额会计》的规定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参考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IASC对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我们可以把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归纳为以下两个条件:其一,由股指期货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其二,由股指期货交易所获得的资产或承担的金融债务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因此,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已基本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在合约开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时,应根据合约价值入账,而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应将合约价值冲销。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我国对股指期货的会计规定与国际通用的有关会计惯例应该是一致的。

二、股指期货对会计计量的影响

货币计量是现行会计的一个基本前提。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原则是从货币计价这一前提派生出来的。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事项在计量时普遍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上,要求一切资产的计价、负债的承诺、费用的计量、损益的计算均以交易发生时的原始成本作为会计计量的原则。历史成本是交易时的实际成本,具有客观性、可计量性和可验证性。一旦形成,入账后一般不再变动,一直到相应的资产已销售、耗用或负债已得到清偿为止。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的规定,对股指期货的计量应有以下具体情况:

1.在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时,应该以取得合约的历史成本进行计量。一般情况下,历史成本正好是当时的实际成交价格和保证金。

2.在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对持有股指期货合约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由于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因而对公允价值变动产生损益的处理也就有所不同。

(1)对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其意图在于避免或冲销被保值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会计上应重点反映其避险的效果,所以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都应该归入被保值项目,计入当期损益。被保值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与被保值项目的价值变动就能够相互匹配。

(2)对于用于投机套利的股指期货合约,其目的是获取差价利润,会计上应当重点反映其获利的情况,所以要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在当期予以确认。

三、股指期货对会计报告的影响

会计确认、计量的最终目的是向外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为使用者决策提供相关的全部信息,但是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却存在着以下缺陷:1.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固定的格式、固定的填列方式及项目,对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业务往往无法客观反映。2.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提供信息,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激烈的交易难以准确、及时披露。3.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仅记录可以用货币予以量化的信息,股指期货交易由于其本身特征,往往不能准确估计未来金额,故难以在传统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