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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会计上的收入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税收上的收入则是税收的税基或税源。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含义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
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投资观念的改变,将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已是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原有会计准则体系并没有针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准则,没有把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个项目来加以处理。2004年5月,财政部的《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九点对房地产企业出租开发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2005年6月,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号为“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10月30日,又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随着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我国会计准则必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企业中的全面推行将成为可能。这对于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使其与国际接轨,对于使我国会计更好地融入世界资本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一、中外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比较分析
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我国会计准则要求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才可以确认,即:(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与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是一致的。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中还有一个关于后续支出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都规定,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我国会计准则在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计入,以及被替换部分的价值如何处理。而这些在国际会计准则中都有明确的说明。
二、中外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的比较分析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的比较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都要求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至于有差异的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中仅规定了构成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成本的项目组成,没有规定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项目。而国际会计准则另外规定了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项目。
三、中外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比较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量模式的转换,二是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类别划分的转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比较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出,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类别划分的转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总体保持一致。同时,对投资性房地产信息披露的规定,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基本一致,只是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披露分类非常详尽,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共同适用的内容、公允价值模式、成本模式划分为三部分单独披露,每部分又包含许多内容。但它和我国会计准则本质上是一致的。
四、结语
通过以上对中外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转换、处置、披露方面的比较,可知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大体保持一致。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向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同时也有利于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开展生产经营,为我国经济更好的融入世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应看到,在我国的会计准则整体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形势之下,由于我国具体国情的差异,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对于完善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问题,应该完善资本市场及发展活跃的市场体系,制定单独的切实可行的公允价值操作规则,制定单独的切实可行的公允价值操作规则等。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134-143.
[2] 李延权.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会计处理案例分析[J].财政监管,2010,(6): 58-59.
[3] 李从峰.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0,(7): 59-60.
[关键词] 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 比较
2006年2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下称新准则)是在原2002年固定资产准则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后制定的。新准则的颁布,对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新固定资产准则首先确定了其适用范围,指出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不适用本准则,然后重点规范以下问题:
1.固定资产确认。企业将一项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需要满足两项标准,一是符合定义,二是符合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定义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确认条件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一项综合性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特点,或不同使用寿命,或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而不应作为一项固定资产确认。
2.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不同取得方式有其实际成本计量的具体标准,固定资产准则涉及以下确认:(1)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置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以一笔款项购人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2)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符合资本化原则的借款费用应计人固定资产成本。(3)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主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支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有关准则执行。
3.弃置费用。针对某些特定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较高,要将其弃置费用折现构支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即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确认时,就把未来处置时的弃量费用计入资产价值,同时确认为一项负债。
4.后续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新准则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5.固定资产后续计量。(1) 折旧范围。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2) 折旧及相关概念。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为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3) 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是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即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现值的概念。(4)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即: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5)变更时不需要追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所有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1.固定资产定义中未包括单位价值标准。原准则固定资产定义除“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外,还包括“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新准则没有列示这一标准。
2.强调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价必须公允。在对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上,原准则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应使预计净残值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对当前会计实务影响不大。
4.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较高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5.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一致。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不再像原准则单独表述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发生的后续支出若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两个特征,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这里只是表述方式的改变,对会计处理应该没有实质性影响。
6.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M].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
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
20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颁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其中第14号准则对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以下简称收入准则);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同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企业纳税人正确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一、收入概念的界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
第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会计收入准则只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第二,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因为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所得税的税基应是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而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对这种性质的收入如果征税,会导致无意义地增加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成本。非应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第三,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一)税务方面:875号文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做了如下规定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会计方面
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除包括以上条件外,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否则不应确认为收入。
(三)两者的变化及差异
在此之前,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是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的,税法观点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该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且税法也通常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这些都是原来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875号文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唯一所不同的是只要满足了税法所设定的四个条件,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这是因为税法是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税法也没有条件去进一步判断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是否超过50%。这样规定一方面保证了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税法也保留了最起码的底线。
三、收入的确认时间
无论收入准则还是875号文规定,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均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可以认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收入准则及875号文均已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代销货物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1.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2.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关键词: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计量;预计负债的特征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082-01
一、预计负债的含义和特征
预计负债是指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现实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尽管预计负债在金额上不确定,但可以进行合理的估计。因此,预计负债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二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负债按履行义务的时间和金额确定与否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企业对履行义务的时间和金额能够控制的负债,即确定性负债;第二类是企业对履行义务的时间和金额的控制存在风险的负债,即预计负债;第三类是企业对履行义务的时间和金额不能完全控制的负债,即或有负债。预计负债是介于确定性负债与或有负债之间的一种负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预计负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二是预计负债的结果具有风险性,但可合理估计。一方面,预计负债的结果具有风险性质,这与或有负债有相似之处,有别于确定性负债;另一方面,预计负债的结果能合理估计,这与确定性负债相似,有别于或有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
(一)预计负债的初始计量
1.当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时,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2.当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虽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但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相同时,应分别按下列方法确定:(1)当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预计负债按照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2)当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3.当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不允许直接冲减预计负债。确认的补偿金额也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预计负债的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但属于会计差错的,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进行处理。
三、预计负债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涉及预计负债的会计准则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涉及的预计负债;另一部分是散见于其它具体准则中的预计负债,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涉及的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涉及的预计负债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除了上述几项外,还包括承诺、环境污染治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等形成的预计负债。
(二)其它具体准则涉及的预计负债
1.因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所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2.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产生的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由于这部分支出的发生比较久远,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通常需要计算现值,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
3.辞退职工产生的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4.债务重组产生的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对于债务人而言,因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如果涉及到或有应付金额,同时这种“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5.建造合同产生的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在建造合同未开工时,如果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总收入,则应当确认预计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按预计总成本超过总收入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6.企业合并产生的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7.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产生的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规定: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四、预计负债的确认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预计负债的确认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预计负债在会计核算中,通常作为一项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支出;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计入销售费用;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损失的,企业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均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对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仍然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计入投资收益。由于确认的预计负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当期乃至以后各期的损益及纳税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预计负债的确认对企业资产总额的影响
预计负债在会计核算中,也直接计入相关资产,使相关资产数额增加。如由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计入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据企业合并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计入有关科目。
(三)预计负债的确认对企业负债总额的影响
企业单独设“预计负债”科目确认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产生的预计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确认预计负债时,贷记预计负债科目。企业根据确凿证据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借记预计负债科目。企业实际清偿预计负债时,借记预计负科目。
由于预计负债的确认对企业净利润、资产和负债都产生影响,因此,应防止少数纳税人利用预计负债的确认恶意延期纳税的情况发生,尤其是要杜绝上市公司利用预计负债的确认编造虚假财务数据、人为操纵利润、欺诈广大投资者,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建造合同准则是特殊的会计业务准则,因为建筑企业、民用工程以及工程和制造企业建造的是特殊产品,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并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所以建造合同准则既有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也有成本的会计处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①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②以及美国的《会计公报第45号——长期建造合同》③进行比较,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在某些方面也存有差异。本文只就其差异方面做一探讨,以期从差异中找出我们的不足,对我国建造合同的会计规范起到一定的完善作用。
一、有关建造合同支出确认的比较思考
1.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支出
在合同成本比较中,我国对于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支出,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我国所做的规定在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指南中的解释是:为了简化核算。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费用,在能够单独地加以区分并能可靠计量,同时很可能获得合同的情况下,应作为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但如果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在其发生的当期已被确认为费用,那么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获得该合同时,这些费用就不应再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依笔者所见,为了简化核算,而将其费用不分核算对象,一笔带过地记入当期费用,显然违背了会计核算的质量要求,尤其是违背了实际成本原则的要求。因为,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建造合同有关费用不是偶然的,每一个建造合同本身的诞生,都势必要产生一定的直接费用,有的费用数额甚至比较客观。所以应仿效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客观如实地尽量体现于合同成本中才合理。
虽然将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有关费用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除了简化核算的优点外,它还充分体现了企业谨慎性的会计核算原则,但孰不知,它在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同时,已严重违背了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的规定。
谨慎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相比,一般认为,谨慎性原则反映了会计人员对他所承担的责任所秉持的一种态度。会计人员的谨慎、保守的态度被认为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管理当局通常持有的过于乐观的态度所可能导致的危险。但谨慎性原则的过度使用,会直接与一些会计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例如权责发生制要求以按照权利和责任发生与否来确认收入与费用,配比性原则明确的是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承担某项费用的义务,即当与某项费用相联系的收入已经实现时,企业就具有承担某项费用的义务。而谨慎性原则仅估计费用或损失,而不估计收益,因此导致在企业提供一种会计信息时,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与谨慎性原则的矛盾。
众所周知,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提供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作出决策。会计信息的最高质量是“决策有用性”,如果对决策无所助益,就不值得提供该信息。但决策有用性是一个十分笼统而广泛的概念,在评估信息的效用时,应考察其主要质量。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认为会计信息应具备两项主要质量——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与决策有关,具有改变决策的能力,它主要由三个因素所决定,即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所谓可靠性,是指确保信息能免于错误及偏差,并能忠实反映意欲反映的现象或状态的质量。信息不可靠,不仅无助于决策,而且还可能造成错误的决策。一项信息是否可靠,可就其三个组成因素加以衡量,即反映真实性、可核性和中立性。在相关性与可靠性这两个层次的选择上,人们力求找到可靠性与相关性高而所费成本低的“最佳”结合点。但可靠性与相关性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质量特征。按照理想,人们希望所有的会计信息既具备可靠性又能具备相关性。但理想不是现实,两个质量特征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当可靠性与相关性发生矛盾时,财务会计的基本特点决定了信息必须真实而公允,为广大外部集团所信赖。基于这一前提,确保信息的可靠性显然比强调信息的相关性更为必要。既然将可靠性放在“前沿”,那就要求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达到:表达的应与其现象或状况一致或吻合,并且可以验证,做到不偏不倚。如果要实现这一点,显然对于企业因订立建造合同而发生的直接与合同相关的费用记入合同成本更能反映客观实际状况。所以,如果要在谨慎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之间进行选择的话,应选择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因为谨慎性原则终归只是一种起修正作用的原则。
2.因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支出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中,类似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该方面的不同还体现在,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不计入合同成本,而是作为期间费用。虽然这样做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但不合理。企业执行建造合同的过程是一个要经过漫长的时间、耗用大量资金的过程,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因借款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即财务费用应作为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合同成本,因为建造合同执行企业在建造一项资产中使用了借款资金,而且要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则发生在该资产支出上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构成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而将所有借款费用都费用化,不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因为,为建造资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与其它计入资产成本的购建费用没有什么区别,应该构成资产购建成本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从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来看,这些借款费用将在所建造资产实现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与那时的收入相配比,而非与借款费用发生的当期的收入相配比。
3.因建造合同而发生的保险费用支出
建造合同中的保险费用,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也不尽合理。我国将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将其计入合同成本。笔者认为,保险费的发生与建造合同息息相关,故应计入合同成本。
二、关于合同收入确认及合同损益选择的思考
1.合同收入的确认条件
在合同变更、索赔、奖励收入的确认条件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形成的条件之一时,强调“很可能”,如“客户很可能同意变更并认可由此引发的收入金额”(合同变更收入)、“协商已达到相当阶段,客户很可能同意这项索偿合同进度大大提前”(合同索赔收入)、“很可能达到或超过既定的完工标准”(合同奖励收入)等。而我国准则规定此类收入形成的条件之一时,强调“能够”,如“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根据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等。
以上我国与国际准则不同的关键是确认各自收入条件中是“很可能”与“能够”之争。其实它们都是一个定性概念,完全可以用一个数量范围来表示。例如“很可能”一般指的是发生的概率超过50%的可能性;而“能够”的概率则应更强于“很可能”,也就是说“能够”的概率大于“很可能”。可见,我国对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收入的确认条件上,比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稳健。
收入的时间确认是财务报告系统中最关键的一个,同时又是会计与实务中的难题。一般而言,会计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它要求以权利与义务发生的时间,而不是以款项实际流动的时间作为收入或者费用确认的时间。在收入的确认方面,常识告诉我们,所赚取的收入最好根据将来某个时刻可望收到的现金或货币等价物来计量,这样收入的计量有一个可核实的基础。笔者认为,根据收入的实现原则,考虑到我国不太发达的市场,在价款结算上付款方经常出现的信誉问题,我国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很可能”一词,而是更强调“能够”是很正常的,它既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需要,又体现了会计稳健性原则的要求。
2.合同损益的选择
合同损益问题,从实质上讲,就是合同收入及合同费用的确认方法问题。在对建造合同准则比较时,对于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方法的选择上,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均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而美国的规定是可以选择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合同完成法两种方法的一种。
尽管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观点一致,但笔者认为美国的规定更具合理性,因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业务复杂多样,一种会计信息背后所体现的同一种经济业务情形也不尽完全相同。所以,针对建造合同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也是必然的。而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只规定一种也就是惟一的方法,显得不切实际。对于建造合同应根据具体不同情况,选择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以提供会计上更加准确的会计信息,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的比例,分阶段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报告当期损益。完成合同法下,则是平时只记录工程建造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支出,到整个工程完成后,才将全部成本与全部收入配比,确定工程项目的已实现盈利。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各有其优缺点,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对于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进行重大工程施工的企业,例如建筑工程、大型船舶等,一般是期限长,往往要经过数个会计期间才能完成,如等到完工时才确认营业收入,则实际生产的各个会计期间都没有营业收入,而完工的会计期间却有巨额营业收入,使各会计期间的损益不能正确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这显然不合理。因此,对于长期工程合同可以按工程进度确认工程收入,不必等到完工时才确认。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能及时提供与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信息,按照完工进度比例确认收入和费用,也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收入,是基于下列理由:
(1)工程在承包时,合同价格已经确定,即其营业收入是可以确定的;
(2)随着工程的进行,当期发生的成本和完工百分率是已知或可以合理估计的;
(3)工程总成本是可以合理估计的。
但是当外部环境较为复杂、各种预计因素可能随环境的变化而有较大起伏时,完工百分比法产生的会计信息,可靠性相对较差,存在着估计错误的危险。完成合同法,是建立在合同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时才来确定成果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对不可预见的成本或可能发生的损失需要作相应调整的估计基础上的。因此,确认不能实现的利润的危险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由于各会计期间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所产生的会计信息较为稳健;但采用完成合同法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相关性较差,特别是将利润集中到工程完工时一次确认,使得会计收益在各会计期间波动较大,无法真实反映各期的经营成果。
可见,完工百分比法与完成合同法各有其合理性,为了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就要求企业应根据建造合同所涉及的不同资产和该资产的不同特点,有效地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工程变动,使可收回的成本和收入需要进一步协商,或者由于估计中存在的问题,以致不确定因素太多,特别是在外部环境比较复杂,各种预计因素可能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起伏较大时,承包商就应决定采用完成合同法。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如果合同的财务成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则有些合同就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处理。
总之,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的会计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规定与我国有一定差异,这是客观的一种具体体现。因为会计的完善程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息息相关,但会计的国际距离不是永远的理由,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应将其差距尽量缩短,吸收国外的先进做法,不断完善自身的会计核算,以提供尽量可靠的、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需要的高质量的信息。
注释:
①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出版社,2003.
②财政部会计司。国际会计准则2000[M].北京:财经出版社,2000.
③田明,艾宝君主编。企业会计准则培训教程[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
:
[1]赵西卜。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与审计应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W.A.佩顿,A.C.利特尔顿。公司会计准则导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刘燕。会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庄恩岳。中外会计准则比较[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关键词]固定资产,准则,差距,国际会计准则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快地与国际会计接轨,我国自2001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简称为新会计准则)对2001年颁布的会计准则(简称为原会计准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减少了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时的选择余地,缩小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将对我国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就新固定资产准则的优点和不足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
一、新固定资产准则的优点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与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相比,具有较大的优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例结构更加简洁
旧准则分为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折旧、后续支出、减值、处置、披露等。新准则将定义与确认合并为确认,折旧和后续支出合并为后续计量,取消减值,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予以规定,调整为总则、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披露等。通过调整,使新准则在结构上更加简洁。
(二)、重新确定了固定资产的概念和范围
在固定资产的概念上,取消了定义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说法,基本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相关定义,认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明确固定资产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并且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范围上,将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排除在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之外。企业的这两类资产将不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而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从以上有关固定资产界定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范围方面,由过去以国家硬性规定为主逐步向企业依据一定标准自主确定转变。并且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硬性限制,使得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进行分类,确定固定资产的目录,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且提出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对于抑制投资各方,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投资的恶意操纵和利润转移具有重要意义。并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况的计量依据: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并且明确规定,对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规定企业在确定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预计弃置费用。
例如某核电站购入价值为200万元的设备,预计该设备在最终处置时所需要费用达到60万元,那么该设备入账时价格就为260万元。
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设备260
贷:银行存款200
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60
新准则对于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规定要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新准则认为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并且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四)、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更加具有指导性
在后续支出方面,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发生的后续支出只要符合以上两个特征,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并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规定,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界定。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意味着固定资产减值一旦确认为损失即不能再转回了。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且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即这些改变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但是,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时,使用寿命预计数、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调整预计净残值,不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五)、增加了固定资产处置的新规定
新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一是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二是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调整。
(六)、减少了固定资产披露方面的规定
旧准则规定对于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披露。新准则未作上述披露要求。
二、新准则的不足之处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无疑对我国会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根据会计理论和实际工作来看,新固定资产准则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将制约会计理论和实际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本文的研究,这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距
1、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固定资产,而是将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视为固定资产,认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是指企业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并且预期能在不止一个的期间内使用的有形资产。
2、范围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既包括价值大、多次使用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包括企业期望在不止一个的期间内使用的主要配件和备用设备。而在我国是将这些主要配件和备用设备列作“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核算的。
3、固定资产减值的差异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就不得转回。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即为资产减值损失。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我国会计准则明显与国际惯例相背,将不利于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
4、折旧方面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固定资产的每一重要组成部分都要单独计提折旧,我国新的准则中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在折旧范围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土地不计提折旧,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范围规定。在折旧方法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提出了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我国新准则规定了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
5、关于披露方面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披露要求比较详尽,我国新的准则对固定资产要求披露的内容有六项。
(二)、给会计实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强制性减缓,指导性、灵活性增强,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这些指导性、灵活性,将会导致会计人员对固定资产业务准确不够判断,再加上若企业有不良意图,新准则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损益的工具。
1、在固定资产的定义上,新准则只给出两条判断标准,取消了价值判断标准。强调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情况来确认固定资产,充分利用市场达到优化配置资源的目的。表面上看,给企业判断固定资产以更大的灵活性,但是如果会计人员难以判断准确,特别容易将“固定资产”和“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混淆,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
2、在折旧方面,新准则未规定对取得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使得会计工作人员无法确定对新增固定资产和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时间,
3、关于后续支出的判断问题。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新准则规定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划分清楚,从而导致利润不实。
4、关于折现率的确定。新准则从三个方面涉及到折现的问题: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弃置费用和预计净残值。这就需要确定折现率,让会计人员难于把握确定一个合适的折现率。
5、新准则没有涉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使得会计人员遇到企业接受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时无法确定其账面价值。
三、几点建议
我国会计准则的修改演进,标志着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接轨的重大突破。虽然当前执行的新固定资产准则在指导性、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仍然存在着以上不足。本文认为固定资产准则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以便更好地适合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好地服务。
(一)、尽快建立和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固定资产准则
1、在固定资产的定义和范围上,建议将“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项目中的企业期望在不止一个的期间内使用的主要配件和备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项目。事实上,在我国企业中,大部分的低值易耗品使用期限都超过一个期间,其计入损益项目的办法是采用摊销的方法,这既不能确切的确定企业的利润,也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
2、恢复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与国际惯例明显相背,将不利于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和与国际会计的接轨。虽然在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利用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操纵利润的现象,但是只要明确规定计提减值和转回减值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加强审计和监督,一定能够做得更好。
3、改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披露方面的内容
在折旧方法上,要求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提出的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披露上尽量详尽,与国际会计准则吻合。
(二)、制定固定资产准则的实施细则,使得会计实务工作有章可循。
鉴于在会计工作中实施新固定资产准则遇到的新问题,本文建议财政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得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既科学化,又统一化,保证不同企业的固定资产业务具有可比性,从而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提供更为详尽的财务会计信息。
1、根据新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的判断标准,制定详细的划分方法,为确认固定资产提供依据,从而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
2、在计提折旧的时间上,建议按照原准则的规定确定,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或者确定一个其他统一的方法,便于企业统一遵守。
3、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等两类费用,本文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确认为固定资产成本。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两类费用发生后都会使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寿命。当然,如果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失败,则可将其支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4、折现率的确定可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可以采用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来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弃置费用和预计净残值。当然,以这些利率作为折现率的时候,应当注意其公允性。
5、关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本文建议可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计量,按照公允原则确定其成本。固定资产有账面价值的,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没有账面价值的,或按照重置成本计量下,或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或按照现值计量,并充分考虑公允性,使其价值尽量符合实际。
Theadvantageanddeficiencyandmodificationsuggestion
fornewfixedassetsStandard
[Abstract]ThisarticlewasintroducedthechieflyadvantageoffixedassetsStandardwhichourcountryMinistryofFinancepublishedin2006,analysesthedisparitytothe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andtheeffectintherealbusinessworkofaccountancy,proposedmodificationsuggestionforfixedassetsStandard,wishesconducestoourcountryaccountancyworkbettertojointheInternationalAccountingandservingtheaccountingpractice.
[Keywords]fixedassets,Standard,disparity,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3》,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张宁:《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比较》,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
4、吴巧玲:《新旧固定资产准则的差异比较》[J]商业会计,2006年第12期。
一、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处理
(1)委托代销。如果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代销货物,按委托价格代销,并收取代销手续费,委托方应按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而受托方应按代销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如果受托方以自身名义代销货物,受托方应按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并于委托方结算时委托方按结算价格作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受托方按结算价格作货物购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2)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在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只是货物的内部调拨,不作销售处理,也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而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的内部调拨,应视同销售征税。(3)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在内部使用。企业将资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增值应税货物或劳务,不作销售征收增值税。但企业资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本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非应税项目的,应视同销售征增值税。(4)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作其他使用。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捐给他人,均应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正确辨别视同销售行为。对企业发生的非销售行为并不是全部适用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二是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定。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即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确认
由于并不是所有的视同销售行为都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导致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统一法,即与正常的销售核算相同,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记为销售收入,并反映增值税销项税金,期末再按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另一种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法,即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直接按成本结转,同时按公允价值(计税价)反映增值税销项税额。
(1)视同销售行为的“分离法”会计处理。适用“分离法”会计处理的两类视同销售行为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会计不确认收入。原因是不符合确认条件,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且可继续对该商品进行管理和控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第2个条件。
[例1]展华公司将自产的甲产品40件用于本厂第二车间的改建工程,该产品单位售价为200元,单位生产成本为160元。设甲产品为非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规定其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工程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7760
贷:库存商品(40×160) 6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x 200×17%) 1360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种行为从会计角度来说,没有发生经济利益的直接流入,不是销售活动,不能同时满足5个确认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甲公司将其一批库存商品对外无偿捐赠,该批商品的成本3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元,且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则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3850
贷:库存商品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5000×17%)
(2)视同销售行为的“统一法”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除此之外,还包括五类视同销售行为也适用“统一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增值税8类视同销售行为中的第1、2、3、5、6类。
[例3]展华公司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00万元,成本价60万元。假设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关键词】固定资产;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一、固定资产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
《中国会计准则-固定资产》(CAS-4)对固定资产规范的范围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动产、产房及设备》(IAS-16)规范的范围基本相同。我国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准则适用对象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对象不包括:(1)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5)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2)森林及类似的自然性自然资源;(3)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但对于在发展或保持第(2)、(3)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而使用且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固定资产准则。比较两个准则所规范的对象,我国会计准则对适用对象的界定比较笼统和概括,而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具体,指向性更强。
二、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满足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定义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形资产:(1)企业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目的而持有的;(2)预期能在不止一个会计期间内使用。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两项准则对“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定义大致相同,但我国会计准则提到“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而IAS-16中的提法为“预期能在不止一个会计期间内使用”。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倾向于清晰明确,而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侧重特性和实质。
三、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比较
1.外购固定资产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该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对于外购固定资产,在其成本构成上IAS-16比我国会计准则增加了对折扣的规定。IAS-16明确指出在购买固定资产时,任何与其有关的商业折扣和回扣都应属于固定资产成本的抵减项。
对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的情况,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都对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该项金额与付款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支出,二者在处理上可谓一致。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我国会计准则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界定为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IAS-16规定,企业自建资产的成本与生产待售资产资产的成本相同。
需要指出,对于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及报废毁损的会计处理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异。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待完工后再计入营业外支出;IAS-16规定,由报废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资源引起的异常金额的成本不包括在资产的成本中。国际会计准则的作法从更真实的角度反映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有利于消除影响内部利润的因素,方便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成本计量,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可以借鉴之处。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参照《中国会计准则-租赁》(CAS-21)的通用作法,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最低付款额现值二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
4.非货币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7)的规定,我国以非货币易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账面价值计量两种情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以非货币换资产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且不确认损益。IAS-16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交换时具有商业实质的,项目成本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并且细化了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以更加清晰准确的专业语言阐述了处理方法,更具有规范化效益。
四、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比较
(一)折旧
1.折旧范围
在折旧范围方面,IAS-16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明确规定“除一下情况之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在折旧方法方面,IAS-16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而我国准则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较多,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可以看出,我国准则更具人性化,有利于企业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3.固定资产折旧时间
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而我国会计准则延伸了此项内容。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要求: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不计提折旧。相较而言,我国固定资产折旧准则更有利于折旧的计算和实际操作。
(二)期末计量比较
由于国情和市场发展状况不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在固定资产期末计量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成本的计量以历史成本为主,注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IAS-16规定,企业应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其中,成本模式是指固定资产成本减去任何累计折旧的金额入账;公允价值模式是指按照价值重估后的金额予以入账,即按其在重估日公允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入账。相比之下,我国会计准则禁止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期末计量是基于避免公允价值计量对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的不利影响,因此严格循谨慎性原则,而国际会计准则则更加注重真实性。
(三)减值转回处理比较
在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处理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商誉以外的资产减值损失转会而增加的资产账面金额,不因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未确认减值损失的账面金额,但对是否能够将减值金额转回没有做出限制。我国会计准则增加了对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限制,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已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种规定比国际会计准则更显严谨,确保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加真实可靠,规避了利用资产减值进行操纵利润的现象,有效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四)后续支出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和IAS-16都要求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满足“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特别是在后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会计处理中实现了中外会计准则的趋同。我国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处理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修理有关的后续支出,应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IAS-16要求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的后续支出,用确认为费用;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相关(下转第181页)(上接第179页)的更新改造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比较
IAS-16规定: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永久性不再使用并且预期从它的处置中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需要处置时,应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这与我国固定资产准则的要求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两项准则均要求将固定资产处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但是IAS-16要求计入经营活动损益当中,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却是作为营业外收支列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整体上遵循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在具体处理方式上也反映了一定的创新性和灵活性。
六、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主体披露的固定资产信息包括:(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2)各类固定资产的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现率;(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金额;(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5)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和预计处置费用等。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固定资产信息的披露内容除了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全部内容外,还增加了两项内容。具体内容为:(1)如果按重估金额列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还应披露有效重估价值相关的信息及其会计报表的影响;(2)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如果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差较大的话,还应披露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并鼓励主体披露这些金额等。从对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看,IAS-16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详细、全面,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只对基本的固定资产信息要求予以披露,缺乏一定的深度,这也是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可以引用和借鉴的地方。
七、综合比较
通过上述六个方面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除去几个实质性差异外,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已经逐步趋同。我国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虽然在某些方面和IAS-16存在着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落后于IAS-16,不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会计准则今后的发展不能完全照搬国际会计准则,而是要分析差别,采纳合理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本国的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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