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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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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1篇: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结算纠纷,防范对策

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较之于质量、安全等纠纷而言,最易出现而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最终受损的是施工方。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施工中常使用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论述施工中易于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使施工企业能加强合同管理。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两回事。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不完全是这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款,届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文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结算纠纷已经肇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所非议,另外,总会有一些变更会落在进度报表提交之日的14天以前,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论,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施工方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2003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届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届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已确定该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解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3款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后者约定的是贷款利息),而实践中第26.3款的履行有困难,因此,施工方宜于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约定提起。但这里应注意两点。

1、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太短,很容易被建设方以各种措施(比如延长竣工验收时间)消化掉。

2、按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作出放弃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权的承诺有效”,因此,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很可能被解释为对其来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优先受偿权的放弃。

有鉴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1款规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情形,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建设方拒绝接受竣工结算报告所致。在此情况下,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因为建设方可以主张施工方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总的期限(28天+56天)。

应当说明的是,结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应来自当事人的确认。对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而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亦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结算文件为前提,否则,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提起起诉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务须注意,当事人对结算文件的确认,可以依据:

1、法律规定的规则,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包方在收到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或者依据: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在此即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2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施工方还须注意,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建设方如对结算文件有异议,可与施工方在约定期限内或28天内协商,协商不成,则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28天内完成造价鉴定。该时间是很容易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规定的56天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拟同意协商,则应当注意同时协商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顺延。

以上所述结算中易引起的纠纷,实是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管理中应该竭力避免的。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应得利益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菲迪克合同条件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监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北京环境项目监理部,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编,中国计划出版社1993年版。

第2篇: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前言:

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的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社会发展迅速,合同已经进入到各个领域,只有充分重视合同以及合同的管理工作才能有效降低企业施工的风险,才能增加企业的利润。合同的管理不能仅仅注重合同的签订前管理,更要注重签订后的管理,要及时对合同进行补充,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1.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合同签订的主题不当。合同中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合同的主题都要有所标注。

1.2合同文字描述不严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使用准确的文字,不得使用容易产生误解的文字,避免签订合同后造成争议。

1.3标准合同文本。要使用标准格式的合同,可以参考合同的示范文本。

1.4合同应及时进行完善。合同在最初制定时难免有不合理额地方,要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变更。

1.5重视合同资料的法律效力。改正或者签名的资料原件一定要保留好,这是最有法律效益的文件。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征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唯一性、单件性、建设周期长、施工生产和技术复杂、工程认证多、价款支付繁杂、施工期间受外界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因此,也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自身的特征:合同的“标的物”数额较大,内容条款较多,履行期间较长,合同的涉及面较广等等。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包扩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以及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施工企业来说,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密切相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3.1积极开拓市场,做好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

目前,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转为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获得施工任务也从靠政府计划安排变成了通过招投标去获得取。市场竞争的机制的逐步完善,必将引来企业竞争的加剧,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立足市场,通过投标来获取施工任务。

3.1.1.组建强有力的投标团队。聘请业务精练、具有招投标实战经验、了解建筑市场的人员组成投标团队,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还应成立攻关队伍。

3.1.2.熟悉招标文件并编制切合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不仅要完全符合所投项目的施工要求,而且还要在节省费用、缩短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体现出企业的特色和优势。

3.1.3.合理报价。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企业实际和工程特点,合理地、实事求是地确定报价。

3.2推行项目经理管理模式以项目经理部为单位,科学合理的明确责、权、利,充分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全面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4.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签订合同和加强合同管理

4.1建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合同管理必须要有一套协调、务实、科学的制度体系,从而使合同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首先,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办法,主要明确各部门职责、管理原则、工作流程以及罚则等,切实解决“合同多头管理,实际无人管理”的问题;同时,有必要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单位一些重要合同管理措施,比如重大合同的标准、签约权限及程序等;其次,要根据合同管理的各环节,制定操作性强且切合企业管理实际的管理细则,如合同评审管理办法、合同履约监控管理办法、合同印章管理办法、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合同档案管理办法、合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管理办法、合同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制定上述细则主要把握两点:一是要注意与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各个细则之间的衔接对应;二是程序要具有可操作性,既要满足防范风险的需要,又要尽量简洁明快;还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现场项目管理需要,制定有关操作指引和指导意见,比如制定调价索赔操作指引,制定加强合同档案资料保管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指引、意见和上述管理办法、细则,共同组成了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另外,为了让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对合同管理制度有比较直观的了解,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管理办法、细则指引、意见等,制定流程图,使工作程序更加直观、清晰,便于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4.2树立合同观念,增强合同意识

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合同法》、《建筑法》、造价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处处以法律为依据,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3合理规避、转移风险

一般来说,施工过程都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都会不可避免的遇到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必将引起合同变更。出现了合同变更事由,施工企业要及时与监理、甲方进行变更确认,以便获得相应补偿和赔偿。同时,还应通过参加工程保险等社会保险方式把一部分风险合理转嫁出去。再则,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材料价差调整方式和依据、付款方式、合同纠纷的调解方式等都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4.4会签评审合同文本

作为合同管理部门,会签评审合同的重点主要放在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其他方面由合同承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起草、会签评审把关。一是制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评审合同的职责、合同会签评审流程,以及合同评审意见的反馈等。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因此合同评审有必要实行多级会签评审制度,如某项目部要签订合同,首先由该项目部相关部门对该合同进行评审,然后提交项目部的上级管理单位各部门进行评审,通过多级把关,防范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二是认真评审每份合同。要重点审查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主体资格不当则影响合同效力;要防范合同条款挂一漏万,特别是注意防止漏违约责任,实践中许多项目部不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认为合同双方关系很好,不会产生纠纷,一旦发生争议不利于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避免合同文字不严谨、用词不准确,从而产生歧义,不能完全体现双方的真实意志;要关注支付条款,建设工程工期长、金额大,如果付款条件不明确或不严苛,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就很大,甚至不得不垫资施工,因此必须审核付款条件、比例;另外,要关注主合同、从合同关系,原协议和补充协议关系等。合同评审后,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应当督促评审意见的落实,基层项目应当对上级单位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从而保证合同会签评审制度的闭合性。需要强调的是,合同评审切忌流于形式,实践中不少企业的合同评审都存在滞签、倒签现象,甚至会签评审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各种检查,这些都要通过有关罚则给予坚决处理,从而保证管理制度得到严肃执行。

第3篇: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论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护,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城建档案馆(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档案保护装备,保障城建档案事业和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进行收集、鉴定、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业务上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屯溪区所属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形成档案资料的建制镇负责收集,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保管;其它县(区)所属的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形成档案资料的建制镇负责收集,由各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与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

第十条城建档案范围分为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1、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2、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3、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4、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5、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2、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等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3、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5、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6、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8、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三)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

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向城建档案馆(室)捐赠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名人故居保护档案的,应当给予奖励。

(四)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

1、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2、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环境保护、园林、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3、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市建设资料。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十一条实行城建档案无偿移交制度。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建档管理的范围和期限,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无偿移交城建档案:

(一)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定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档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三)工程测量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馆(室)不得出售、转让。

(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五)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三个月后及时移交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材料。

(六)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和材料。

(七)凡是若干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工程,其图纸和文字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移交。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建档案管理纳入建筑市场管理程序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当地城建档案馆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预验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档案的编制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工程竣工档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城建档案馆(室),其它两套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竣工档案的套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有变更的及竣工图变更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报送。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保管,撤消的建设单位,撤消前,其城建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档案经审查、验收后,城建档案馆(室)对报送工程竣工档案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六条所报档案应当线条字迹清楚、纸质优良、一律使用碳素绘图墨水或优质墨水,禁止使用不符合档案书写要求的圆珠笔、铅笔或劣质墨水。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范围及内容,接收城建档案。制定相应标准、规则,确保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报

第十八条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把编制竣工图列入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明确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的责任、要求和编制套数等,待工程结束时提交验收。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验收。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规范的竣工图。

第十九条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做好竣工图补测、补绘工作,确保本单位、本系统城建档案的图物相符、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为了确保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档案的准确性,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在工程竣工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一条凡依据图纸施工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即可做竣工图;变更较小的工程,可用施工图代替竣工图,但必须用碳素墨水笔将变更的情况完整、准确、清淅地画在图纸上,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难以在施工图上修改的,重新绘制竣工图。凡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室)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按照各项建设工程的专业特点,按照科技档案的形成规律,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应采取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管理规定,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可持有效证件或证明查阅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人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利用,其费用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钻研业务,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县以上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程测量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妥善保管城建档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4篇: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实施阶段造价控制材料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建设工程造价的“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是一个普遍存在现象,这也是长期困扰工程投资效益管理工作的问题,这其中固然有一些是由于客观问题,但更多的是由于主观问题,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从起始至结束全过程、动态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变化多端,使工程投资的确定与控制变得更为复杂,这就需要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始终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既要全面又要有侧重点。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是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控制的重点。本文拟从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对造价管理进行探讨。

2 加强招标管理,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通过招投标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指出在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除了包括如招标须知、合同条件等外,还必须有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提供工程量清单时。按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方法、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应具有概括性,条目简明,不出现漏项、错项,保证计价项目的正确性。不同等级的工程区别分开,将情况不同、可能要进行不同报价的项目分开。

准确编制标底,合同造价科学合理。在决定工程造价高低的因素中,合同价格是最重要的一环,为达到合同价格的准确合理,把好以下关口。a.制定严密的招标文件。b.编标人员持证上岗,相关专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脱节。c .标底编制人员全过程参与图纸会审,提前熟悉图纸。d.坚持严格的评标制度和评标程序。审查标底时要重点做到“四审四防”。

评标中,审查投标单位报价应做到总报价和单项报价的综合评审。总价符合要求并不说明单项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晟低并不代表单项报价最低。投标人往往在保持总报价不变情况下,将工程量可能变化较小项目的单价降低,将可能变化较大项目单价的增大,以期达到结算时追加工程款目的;也要做到单价和相应工程数量的综合评审。还要做到单价与工作内容、施工方案、技术工艺的综合评审,择优选择承包商。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在施工中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履行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纠纷,维护双方权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做好合同管理,补充协议等作为合同内容的延伸和解释,须妥善保管,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据以采取积极主动应对措施。

3 强化施工管理,控制预算外支出

3.1控制材料用量,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控制是工程造价控制中的重要环节,因其在工程中占比重大,一般占预算费用70%、直接费80%左右。在市场经济下,预算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市场行情,随工程进展掌握第一手信息,为竣工决算提供依据。

3.2严把变更关,将工程预算控制在概算内

在施工中引起变更原因很多,如设计图纸变更、材料代用等,这些问题的产生给工程造价埋下调整因素。施工中,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等。设计变更实行“分级控制、限额签证”制度。对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且应尽量提前实现这类变更,减少损失。因此,造价专业人员应常驻施工现场,掌控工程造价。

3.3 严格现场签证管理

施工中,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督促按图施工,严格控制变更、材料代用、现场签证,额外用工及各种预算外费用,对必要的变更,做到事前算账,随时掌握项目费用额度,对工程造价心中有数。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要督促施工方做好各种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严格现场签证管理,是施工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3.4技术与经济结合,加强投资控制

切实有效的投资控制,必须从组织和技术、经济和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所以建设单位必须强化现场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经济观念,合理投入,满足进度,保证质量。施工中遇有问题及时联系,树立节约观念,负责项目的技术员应与预算人员配合,实行全过程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

3.5抓好买方采购设备、材料管理

买方采购设备、材料也是左右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工程建设中,买方采购设备、材料必须尽可能采取招标方式,合同中要明确质量等级和双方责任义务,以达到保证供货质量、节省设备材料采购成本的目的。

4 严格结算管理,把好审核审计关

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的审核人员应坚持按合同办事,对工程预算外的费用严格控制,对未按图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及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一律核减,凡合同条款明确包含的费用。属于风险费包干的费用,未按合同条款履行的违约等一律减,严把审核关。对工程量的审核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对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还应注意审核项目的单价、结算书中分项的正确性及准确性,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分析计算。

4.1工程建设严格按投资计划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严禁计划外开工项目。对某些有可能引起造价较大的变更,如设计不适合使用要求,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及装修标准有大的变动,需召开联席会议,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论证确定,达成一致意见并备案。

4.2严格设计变更签证审批程序。一般变更由甲方现场代表起草,按程序审批,重大变更,先做概算,按程序报批后实施。要注重变更的合理性,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

4.3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内容的审核监督。对于变更中的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由施工、预算人员进行现场抽查,以保证变更内容的准确性。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提高变更单的内容质量。

4.4抓好项目实施及竣工决算中审计工作。要把好开标前审计,开标评标审计,定标合同审计,以及决算审计。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审计,主要是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竣工决算审计则是最后一道关口,坚持项目全程审计制度,主要目的是促进强化管理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使工程建设投资达到最佳效果。

第5篇: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一、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分类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按照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工程造价。它是表达该工程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

1.竣工结算。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

2.分阶段结算。在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和结算。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阶段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间结算文件。

3.专业分包结算。在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或由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按工程专业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总包人、发包人或有关机构对专业内容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总包人、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分包结算文件。

4.合同中止结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按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经济文件。

这里我们分析的工程结算是工程竣工结算,它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关口,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作为建设单位,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对科学反映工程的实际费用支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结算审核依据

工程结算审核,主要是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及工程实物量;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单位的审核后,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核结果,是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也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工程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工程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如送审资料不完整、现场签证表述不清及手续不全、高套定额、重复计算工程量、编制假预算等;另一方面是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如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学习不够、缺乏技术专管人员、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知识和道德水准不高,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中不合规的变更签证增多等。就结算审核中遇到的问题,下面谈几点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的工程结算制度。为了加强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在保证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进度的同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在工程建设中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结算管理办法》,《技术经济活动分析管理办法》、《降低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签证和委托、超概算、概算外项目管理办法》、《工程安全、工期、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等,并严格执行,为整个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奠定了基础,也使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准确及时审核验工计价报表。按月审核验工计价报表,保障对各施工单位付出资金符合工程实际进度、不漏计价、不超计价。进度报量审核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完成量报送,监理单位每月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实际进度报表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部、计划物资部对量价逐级审核,最终,由财务部办理付款;结算文件审核过程中,由外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全程参与审核,由专业造价师进行结算审核,注册会计师进行结算审计。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有理有据,以施工合同、图纸和设计变更定额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准确地计算工程量,选择合适的定额子目和清单子目,进行结算审核确定工程总费用。

3.做好合同变更价款的审核。合同变更是指工程变更、材料价差、工程量差、特殊施工措施、签证或委托项目等费用。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设计变更是设计不能满足现行的规定、规范、法规及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不能保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需要而引起的设计修改,或图纸深度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进行补充,或设计出现错、漏、碰等现象而进行的修正和补充,或施工图之间出现矛盾而进行的说明和修正;变更设计是由于非设计原因而引起的对设计的更改和改变,包括设备、材料代换、设计标准调整、生产工艺改进及业主方提出的优化设计方案;委托项目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在施工合同范围以外,由业主确定需要增加的且按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量差指施工图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并根据合同约定需要调整的部分。

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可按常规进行审核,要把设计变更、材料价差、工程量差、特殊施工措施、签证或委托项目作为审核的重点,首先要认真仔细的分析其客观真实性,不能看到变更单、签证单就照套不误。其次要看签认手续是否符合制度程序要求,是否齐备。最后要依据合同要求看是否属于调整范畴,要挤掉结算中的水分,防止工程造价虚增,确实降低工程成本,各种变更单、现场技术签证费用的计算就格外的重要。

四、以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结算审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关系订立的合同。合同内容从双方的责任、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合同价款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到竣工结算都作了明确的约定,是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形式的工程结算审核,都必须以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在时间上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在内容上对于合同中规定的新增部分,对照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做到心中有数、思路清晰、客观公正、有效控制。

五、运用软件进行快捷准确的辅助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

工程量及其单价是影响工程价格的两因素,工程量的准确与否决定了造价的准确与否。同一个项目,工程量应该是常量,但是常出现同一个工程经不同的人计算工程量,结果也不一样,这就是计算上产生了误差,采用软件辅助审核就避免了这类问题。工程预算审核同样可以借助概预算软件的帮助,在确保工程量准确的前提下,套用行业定额子目,选定合理的取费标准,就可以事半功倍,大大提高结算进度和准确度。

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工程结算审核人员能力和素质

工程结算审核是集技术、经济于一体的业务工作,它要求审核人员既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熟悉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采用适当的方法,抓住关键点,把握重要环节。在专业技能方面熟悉变更单价的基本定价方法,准确确定变更类别;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了解材料市场价格;正确选择套用行业定额等。建设单位领导还要高度重视,舍得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大培训力度,给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提供良好条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工作人员不熟悉施工图纸、变更图纸及招投标文件,不了解现场施工工艺、实际工料投入、不经常深入工地,缺乏经验,往往是纸上谈兵,被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从而导致变更不合理、材料价格审定偏高、预算审核不严等情况发生,因此从事工程结算审核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

第6篇: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施工管理;安全第一;难点问题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南瑞实验验证中心项目是南京南瑞集团公司的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是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我集团的产品实验与验证功能的实验室,对国家相关产业产品进行论证,提升南瑞集团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为科研研发提供重要依据.该项目建设位于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7层,总投资1.7亿元人民币.质量目标:江苏省优质工程奖.为优质高效、安全的完成项目的建设,作为建设单位,我们应如何管理好该项目,特别是施工过程的管理是我们这些对建设经验不足的单位首要问题,通过项目的建设,我们认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的管理应从如下方面考虑:

1.建设单位在施工管理中的责任

对于我们来说,建筑工程的安全与质量毋庸置疑,建设单位施工管理,包括对工程技术、质量、工期、安全、造价等各方面的管理。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即通常讲的施工阶段,也是把设计图纸和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是建设项目价值和使用价值实现的主要阶段。在这阶段建设工程管理得好坏,是决定项目成功或失败的重要环节。因此,首先,我们要界定建设单位在具体的施工管理中的职责,以便于确定建设单位在具体施工管理的中的工作、处理办法。

1.1 施工过程建设方应始终贯彻质量为本原则

建设单位怎样进行施工质量管理,我们认为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明确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1.首先制定有关的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各参建方针对本工程的特点与难点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建设方对其进行制度检查.2.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图技术交底,要求设计单位根据交底提出的问题,逐一回答与认真落实,牵涉结构问题要求其重新计算,要求设计单位派有经验的人员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指导与质量检查.3.施工阶段是一个建筑设计付诸实施阶段。施工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建筑工程的质量。按说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的准确性,堵塞一切漏洞,消除一切隐患。但是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常常发生偏离设计、质量不过关的现象。这就需要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谨认真,加强工程监督管理4.设计变更的管理, 项目部编制了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要求参建各方严格执行.

1.2安全第一是施工阶段建设管理方工作的重中之重

怎样界定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就是要搞清楚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法理来源、职责范围和管理依据,以便准确认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管理职能,应达到的管理深度,使管理工作行之有据、处之有度。实践中,因为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的开始而自然地被赋予了施工安全控制与管理的全部责权利,也因与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方签订相关合同而相关的责权利产生转移,但不是全部转移。为此,我国法律法规有许多条文对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和合同范本中的规定我国相关的法律文本中,没有直接规定建设单位(发包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井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我国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的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描述得最为清楚、操作性最强。

2. 施工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的解决

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是比较复杂的过程,由于建设方功能需求的变更,设计的问题,施工队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材料设备供应周期问题等.都将导致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出现一些难点问题需要解决。

2.1管理困难

施工图的各专业设计图纸不够协调一致,图纸“错、漏、碰、缺”较多,达不到规范或业主要求的设计标准,造成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频频发生,导致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却必须返工,使得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造价和工期的索赔要求。针对这些难点文题,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开专题会讨论,有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与审计人员到场进行论证与造价分析,做到有理有据.如在本工程中,由于我方试验室功能改变,设备变更使的大量的电缆要穿楼板,需要在楼板中间打60多个直径100MM左右的孔,这将对楼板结构造成影响,施工单位提出需要加固楼板,这样即增加投资也影响进度.为此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试验室专家进行认真讨论,请设计单位进行重新计算,进过计算确认,原设计楼面承载较大,开孔只要避开主钢筋,完全满足楼面承载要求,不必加固处理,为避开钻空打到钢筋,我们采取了超声波探测,使钻空避免打到钢筋,顺利的解决了难题.。

2.2 投资控制

一般来说,由于建设方功能需求的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够,招标时工作量清单缺项或描述不清,导致工程边施工边修改设计,大量变更出现,最终造成工程结算造价突破预算造价。这种情况引起的投资费用增加普遍存在.在我们这个项目中也出现由于使用功能的改变,造成大量的设计变更,我们的解决方法是:第一变更必须由业主出通知单,第二变更必须有设计单位出变更图或技术核定单,第三施工单位出工作量清单,监理与跟踪审计核量(有必要业主参加),第四,价格核定:投标时有价格直接执行投标价,如没有,参考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再参考投标报价打折.第五,投标漏项,不予签证.当然这需要一个好的施工单位的配合.在本工程中解决过很多这样的问题.

2.3 工程进度控制

由于建设方功能需求的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够 ,施工单位资金不能按计划到位,施工单位人员不足,设计修改可能引起返工,计划编制不合理等,都会导致工程进度计划无法保证,延长建设周期。作为业主方要充分考虑由于以上因素造成工期延误.我们采取的管理办法是:(1)资金保障措施,在工程招标时就注明工程进度款采取设置资金共管帐户(即建设方将进度款打入双方共同管理的银行帐号,双方签字,工程款才能付出),这样保证每项付款都是用在本工程中,不被挪用.(2)严格控制业主方的变更,变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有些个人意愿要求的变更,项目部坚决不予采纳.

3. 建设单位在施工管理中执行力的加强

所谓执行力,通常是指企业内部员工贯彻经营者战略思路、方针政策和方案计划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制定规范的操作方法,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并将其规范、规章落到实处,是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3.1 认真做好整体进度计划

制定一个好的计划,就等于项目成功了一半。工程质量的好坏与计划密不可分,要在最有利的季节进行相关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制定整体施工计划时应抓住几个关键工序或分部工程的控制时间。在施工实施过程中,尽最大努力确保计划的实施,以此来保证整体工程的质量和工程整体进度。

3.2积极发挥建设单位的监督作用

我们国家建设工程实行的是工程监理管理制,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监理的管理作用,鼓励监理人员大胆管理.而业主也应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理活动、试验室的试验及监理人员的旁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直至清除出场,防止部分监理人员滥竽充数,留下质量隐患。在这方面我们制定了定期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对监理的要求逐条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不足之出,及时要求其整改,并做闭环处理.

第7篇: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2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房地产企业要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一定要注重投资决策设计阶段、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阶段、施工过程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的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以全面提高业主的工程投资效益。

一、投资决策设计阶段造价控制

1.投资决策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影响的重要性。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决策阶段对项目工程造价影响重大,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水平确定、建设地点选择、工艺评选及设备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项目建设各大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程度最高,达到80%-90%,决策阶段项目决策内容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直接影响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否科学、合理。设计阶段是房地产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与重点,尽管设计费在建设工程全过程费用中比例不大,一般只占建设工程成本的2%-3%,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可达75%以上。设计的优劣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费用和建设工期长短,直接决定着投入人力物力的多少。因此,须对投资决策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研究和论证,认真选择设计方案,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健全设计经济责任制,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和优化,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作出较为准确的工程概预算,保证投资限额不突破。房地产企业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设计部门,及时提供可靠的工程基础资料,最大限度地控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2.努力提高设计图纸质量。通过《规划设计招标》,选择资质、能力、口碑较好的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对设计进行审查跟踪,及早发现设计错误、图纸的错漏碰缺、不明确不完善之处、设计不合理的地方,努力提高图纸设计质量和深度。设计图纸是咨询单位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直接依据,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产生重大的影响。实践证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许多设计变更是由于图纸设计存在的问题引起的,设计错误、图纸的错漏碰缺、不明确不完善等问题是甲乙双方施工过程中产生扯皮、造成设计变更及签证的根源,因此要努力提高设计水平,提高设计图纸质量,把好图纸设计质量关,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以及工程招投标打好基础。

二、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阶段造价控制

1.选择较优咨询单位,跟踪工程量清单编制。保证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减少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项,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关键一步,它是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减少施工索赔及签证的重要保证。目前许多房地产企业采用“双标底控制”法,即委托两家咨询单位同时计算工程量,再组织进行工程量核对,这样能及时发现工程量计算的正误,对图纸设计存在的问题,通过招标答疑环节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形式给予规定或明确,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在截标前先行发出设计变更,以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造成损失;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对计算采取的方法给予必要明确说明,使施工过程中技术管理人员心中有数,减少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扯皮现象。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特殊地位,它确定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期和质量等目标,规定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核心。工程合同周期长,工程价值量大,工程变更、干扰时间多,合同管理更是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的关键。合同管理工作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合同应在双方诚实信用基础上签订,兼顾双方利益,公平合理,并依靠双方真诚合作来实现合同管理目标。在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需要用经济、法律形式来给予保障。如银行保函、保证金和担保措施,以及违约责任赔偿、索赔、直至仲裁、诉讼等。因此,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要认真对待合同的签订,逐条推敲合同条款,必要时请律师配合,合同条款中语言要周密详实,不能给予模棱两可的解释,否则可能给双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一份质量好的施工合同,是工程顺利施工的保证。

三、施工过程阶段造价控制

1.先估价后变更,做好工程签证工作。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情况,对工程造价变化做到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设计变更先进行估价,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在确认本变更合理且不会引起概预算突破前提下,签字确认后发施工单位执行,防止因意外变更引起投资增加,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程造价控制得到主动控制。对施工阶段现场隐蔽工程、变更签证要及时确认,严格核实,并规范签证,避免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产生许多不规范、不完整的经济签证,杜绝事后给予随意签证的现象。

2.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拨付。在工程进度款拨付方面,往往会出现两个极端:一是超付工程进度款,占用业主资金,降低投资效益,甚至有的工程进度款超过竣工结算款,施工单位不愿返还超付额,引起业主的经济损失甚至坏账损失;二是工程款支付不足或拖欠,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影响施工企业的效益,这两个极端都会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进度拔款控制是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重要内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拔款,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要深入现场一一核实,在确定了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后,根据确认的各项工程量进行造价核算,确定已完工程实际造价,据此作为拨付进度工程款的依据,这样可有理有据地拒绝施工单位不合理要求,避免工程款超付情况发生。

3.加强制度与信息管理。根据项目成本控制要求,加强全过程的成本控制,企业必须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与方法,如《规划设计招标实施细则》、《工程邀请招标管理制度与办法》、《图纸自审和会审管理制度与办法》、《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与办法》、《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核审批工作规定》等,使工程管理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规范造价控制行为,提高造价控制水平。目前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投资控制信息管理方面仍然较为落后,存在动态成本管理的信息失真等问题:如变更签证信息滞后,信息录入缺陷等,应完善岗位设置,运用专用软件工具解决;相关部门没有积极参与造价控制管理,企业应完善公司考核的内容与方法,使工程造价控制成为全公司全员管理,使房地产企业项目投资得到更有效的控制。

四、竣工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1.确保竣工结算资料齐全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各种材料合格证及单价等。工程竣工图是工程竣工资料的纲领性总图,一定要如实反映工程实况。设计变更单必须是由原设计单位下达的,且有设计人员签名和设计单位印章。由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发出的不影响工程结构、优化使用功能与造型观感的小变动也属于变更之列,但必须要有合同授权的建设单位甲方代表的签字并征得设计人员认可及签字方可生效。各种现场签证包括施工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反映工程承包形式、工期及质量奖罚以及一些预算外用工用料或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返工费等。其中主体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及时签证尤为重要,这种工程事后根本无法核对其工程量,所以必须在施工的同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再请设计、监理、业主方等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收签字,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工程签证最好是在施工的同时计算实际金额,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事后纠纷。对于主要建筑材料规格、质量与价格的签证,因为设计图纸对一些装饰材料只能指定规格与品种,而不能指定生产厂家,目前市场上材料参差不齐,伪劣产品较多,就是同一种合格或优等品,不同的厂家和型号,价格差异也比较大,对一些高级装饰材料,进货前样品必须征得业主同意,其价格必须经业主确认。另外,对于一些涉及工期较长的工程,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需要分期分批进行确认或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价差调整办法进行处理。签证是工程结算的计算依据,数据必须准确。

2.讲究职业道德,做好竣工结算工作。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做为造价管理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严格把关,否则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工程结算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多算、不漏算错算、不高估冒算,不存侥幸心理。在编制工程结算时,不能依编制对象与自己亲熟好坏而因人而异,要服从道理,不固执己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保证工程量价准确合理,促使工程竣工结算顺利完成。

总之,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实质就是运用技术、经济、组织、合同及法律等手段,解决工程造价的实际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各个阶段造价控制措施管理,实现对建设工程投资的全过程控制,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徐蓉,王旭峰,主编.工程造价管理[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2.

第8篇: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投资控制;管理制度;专利产品

油田工程建设作为石油企业的重要经营项目,其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由于油田工程建设的投资大、时间长,因而如何在油田工程建设中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石油企业进行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的目的就是使投资控制更加合理、有效,并将投资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目前,油田工程建设的投资管控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项目建设的投资失控。因此,以采油厂污水处理系统扩容改造工程为典型,分析投资控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投资项目进行规范化的精细管理,总结出有效的投资管控经验,为企业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一、油田工程在各阶段的投资管控措施

1.项目建设前期:设计阶段是项目即将实施而未实施的阶段,为避免施工阶段不必要的修改,减少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增加,需要设计做细、做深,设计院提出的设计方案经过充分的经济分析和成本核算,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起到总控作用。

(1)设计阶段进行控制造价充分体现事前控制的思想:加强对设计阶段可研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审查。要求设计院在可研设计阶段提高估算精度,初步设计阶段把概算做全,施工图设计阶段把预算做准。

以采油厂污水处理系统扩容改造工程为例:可研于2013年1月完成,可研批复意见:污水处理规模3400m3/d,处理工艺采用压力式处理工艺,来水经调储罐、反应提升泵、压力式反应罐、双滤料过滤器、纤维束过滤器等处理达标后,合格水外输至注水系统回注。其中经济部分意见:投资估算根据集团公司可研编制和投资估算编制有关规定,规范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内容,完善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设计院2013年5月提交调整的可研估算4173万元,依据投资批复,我厂要求设计院进行限额设计,2013年10月提交初设概算3636万元(不含设备增值税),经审核发现推荐的专利产品价格偏高,没有市值参考,其余国产设备价格相对指导价偏低,要求设计院按照图纸工作量重新核算,2013年12月设计院提交调整概算3861万元(不含设备增值税)。2014年4月初设批复下达投资3672万元。

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造价控制的目标,做到目标值与实际值不能相差太远。体现出初设概算与可研估算的协调性,初设概算与图纸工作量的一致性。(如见表1)

(2)项目汇编管理制度,明确建设程序。由厂负责基建管理的领导主抓,各科室在结合生产实际的前提下,从自身负责的业务范围出发,修订、编写并出台了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一系列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办法(暂行)》《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流程》和《工程自购材料市场询价工作规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法》等系列规章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二、项目建设中期:跟踪项目进展状况,识别项目进度、成本、范围、质量等方面的偏差,并针对偏差采取措施

1.避免独家专有、倚重公开招标。尽量避免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及采购,并非彻底而武断的拒绝使用新产品、新技术,而是要在达到同样使用目的的前提下,尽量采用具备多方供货渠道、技术成熟、价格低廉的产品。如两项主要设备涉及到专利产品的采购,这就导致两个问题:

(1)2014年新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得专利产品难以得到公司物资采购部门独家谈判的批准,造成设备购置周期一再拖延。专利产品由于其独特性带来的生产厂商的唯一性,导致设备采购价格居高不下。如污水系统扩容改造项目中2台卧式压力反应罐,属于设计院的专利技术,该院下属的公司报价为352万元,为降低投资成本,我厂经过多方咨询和联系,邀请到具有竞争力的另外两家公司一同参与竞标,最终仍是设计院下属的公司中标,但其中标价已降为212万元。同样是专利产品的储罐玻璃钢内构件的采购,由于无法找到同时具备设计及制造资质的厂家,只能通过与设计院下属的公司独家谈判,结果是在原报价的基础上下浮20万元完成该设备的招标。

从以上两项专利产品不同的采购方式导致采购价和预算价差别巨大的情况看,设备公开招标不仅能大幅降低设备采购成本而且还能保证设备供货周期。(如见表2)

2.将技术和经济进行很好的结合,以降低成本和最大获利为目标。设计中原定迁建的轻烃罐区工艺配套设施部分,因该工艺设备2014年10月到报废期而取消迁建,主要是剩余5个进口电控紧急切断阀未进行采购,节约费用近150万元。

3.项目分级管理,落实例会制度。再次编撰、修订并出台《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了更为细致、深入、全面的概括。

严格按照采油厂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属地单位全过程管理,专业科室与相关科室协管的管理模式。同时为保证项目施工进度如期推进,不仅要求在施工组设中明确整体工期计划,而且在月度例会中严格落实项目进度情况,如出现窝工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整体来讲,就是将项目过程控制“化整为零”。通过对每一个小阶段的有效、及时控制,最终使得项目如期完工变得“水到渠成”。

4.项目建设后期:项目范围的核实。检验设计图纸与投资决策中相关内容的吻合。

要求设计院依据项目概算,现场审查项目建设全过程,从技术构造与概算标准两个方面确认工程决算是否合理。在竣工验收阶段,相关科室全面汇集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对项目的可用度和费用作权衡和决策。

范围核实的最终结果是业主对项目可交付成果和工作结果的正式接受。

项目投资控制对比情况见表2,可研批复3758万元,下达初设批复为3672万元,2015年完工结算资金2619万元,节约投资1053万元,占投资的28.68%。(如见表3)

三、结语

现阶段,油田工程建设的各阶段都普遍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因此要对油田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不仅仅在于对某一阶段的控制,而是应该在调研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阶段进行综合的控制。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容忽视,只有对油田工程建设的投资进行精细规范化的管控,才能降低投资成本,实现油田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9篇: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切实预防和遏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二、严格项目审批、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拖欠建设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建设工程立项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筹措方式进行严格审查。凡政府投资和按程序应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除应提供原定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该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资信证明等文件。凡资料不全或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报建和批准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帐户;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供原定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交工程备料预付款的有关证明,以及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入帐书面证明。凡未达到法定施工条件和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对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及抽逃资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依法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就价款和支付方式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并认真履行。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施工单位也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它协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日后变更合同内容也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或其它原因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并明确由此增加费用的承担方。

四、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已经实行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否则,视为不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提供公正、科学的咨询报告。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据实出具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报告和虚假资信证明文件。

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拖欠或拒不支付建设工程款的,记入建设部企业信用档案和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予以披露。在其工程款支付前,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中止办理该建设单位的其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五、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承包履约担保制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要求建设单位的支付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施工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兑现承诺的,也应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建设单位的损失予以支付赔偿。

六、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即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以前,按照工程年度预算款的一定比例逐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欠薪保障金,用于垫付发生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并支付分包价款。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兑付劳动者工资。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