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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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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规定

第1篇:会计准则规定范文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处理

(一)关于粮油库存成本的核算

设置“储备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临时储存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可按政策性粮油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设置“轮换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设置“定向供应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政府指令,向军队、受灾人员、低收入人员、执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政策的农牧民以及为平抑市场粮价限价销售等供应的粮油商品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可根据不同供应人群类别进行明细核算。设置“商品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自营商品粮油的实际成本。储备粮油和定向供应粮油应按历史成本进价,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国家对政策性粮油成本计价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购粮油存货成本具体包括:购买价款,以及达到入库储存状态前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及入库整理等各项费用。其中,有关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应先将购买粮食所支付的价款通过“储备粮油”科目下设的“待核××粮油价款”明细科目归集,发生的收购、运输等入库前费用通过“待核××粮油费用”明细科目归集;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粮油成本后,将购进粮食价款和费用,转入相应的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企业实际成本支出与政府部门核定成本之间的差额通过“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和“储备粮油结算价差”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二)关于储备粮油轮换

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费用包干方式进行的,企业轮出储备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轮换销售收入”。同时暂按销售价款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轮换销售成本”,贷记“轮换粮油”科目;月末,根据轮入粮油的加权平均价和完成轮换数量的乘积与轮出粮油的加权平权售价和完成轮换数量的乘积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已完成轮换粮油的销售成本,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轮换粮油”科目。

储备粮油轮换采取财政承担价差亏损或盈余、成本重新核定的方式进行的,轮出粮油参照储备粮油销售处理,销售成本按账面库存成本结转,轮入粮油参照储备粮油购进处理。

(三)关于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食移库

政策性粮食移库储存时,调出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直接核减粮油库存和贷款,不作销售处理;调入库点相应增加粮油库存和贷款。调运发生的铁路、水路运费经财政部驻相关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计入调运方粮食库存成本。在税务处理上,政策性粮食移库视同销售处理,调出方应按有关规定向调入企业开具发票。

(四)关于储备粮油、定向供应粮油等政策性粮油销售

粮食企业按政府指令性计划销售储备粮油、定向供应的粮油等政策性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月末按库存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销售成本”,贷记“储备粮油”或“定向供应粮油”等科目。价差盈余上交财政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价差款”科目;价差亏损按财政确定的弥补数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五)关于粮食损失、损耗和溢余

粮食企业收购农民粮食,对农民交售的高水分、高杂质粮食,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扣量,其中弥补烘干入库整理费用等扣量形成的库存按权属记入“政策性粮油”或“商品粮油”科目。

粮食企业在商品粮油验收入库起至出库止的整个储存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等正常损耗,设置“粮油损耗准备”科目核算,于年度终了,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损耗比例按仓(货位)计提粮油损耗准备,借记“销售费用――商品损耗”科目,贷记“粮油损耗准备”科目。一个独立存放单位(如一仓、一个货位)储存的粮油销售完毕后,根据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借记“粮油损耗准备”科目,贷记“商品粮油”等科目,对实际发生损耗与计提数额之间的差额,予以补提或冲回。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粮油在储存和流转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在未经批准处理之前,将损失金额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调查清楚明确责任后,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按应扣除过失人的赔偿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按批准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六)关于粮油品种兑换

粮油品种兑换业务不涉及补价的,换入粮油的成本为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粮油品种兑换业务涉及补价的,支付补价方:换入粮油的成本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确认,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方:换入粮油的成本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确认,不确认损益。借记“商品粮油――××品种”科目,贷记“商品粮油――××品种”科目,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关于粮油代购、代储、代销、代加工的处理

1.关于粮食代购。视同中介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的,企业收到委托代购粮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约定价格收购入库时,借记“受托代购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受托代购商品款”科目。代购粮油出库时,借记“受托代购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购商品”科目。视同购销方式代购的,企业按照粮食购进和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损益。

2.关于粮食代储。粮食企业代农储粮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储粮油时,按照双方协议价格或市价,借记“受托代储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储商品款”科目,代储行为结束,作相反会计分录。

3.关于粮食代销。视同中介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企业收到委托代销粮油,按约定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按约定价格销售代销粮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交付代销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视同购销方式代销的,按实际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约定价格和价款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4.关于粮食代加工。粮食企业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款”科目。加工完成,将加工物资发给委托方作相反分录。

企业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收取的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八)粮食竞价交易

1.关于粮食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和货款可根据核算需要,按客户单位细化核算,也可归类汇总核算。

交易市场向客户收取保证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应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科目。若交易不成功或客户履约结束,交易市场退回客户保证金时做相反会计分录。若客户履行合同违约,交易市场代受损方扣取违约方违约金,借记“应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违约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类科目。交易市场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和违约金,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科目。

交易市场收到买方存入的购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交割款(买方)科目。应买方要求,将未成交部分的保证金转为货款时,借记“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买方)”、“应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买方)”科目,贷记“应付交割款(买方)”科目。履约后,交易市场将买方购货款分解,借记“应付交割款(买方)”科目,贷记“应付交割款(卖方)”、“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差价款”等科目;支付卖方销货款时,借记“应付交割款(卖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关于粮食企业进场交易。粮食企业向交易市场交存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保证金,作相反会计分录。竞价交易成功后,按交易细则履约,买方支付给交易市场结算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验收入库时,按照粮食竞买价款和手续费等支出,借记“商品粮油”或政策性粮油类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卖方收到交易市场转来的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若粮食企业发生违约,交易市场扣交保证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

(九)关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粮食企业对中央或地方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设置“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按照认定金额和挂账类别,借记“政策性财务挂账――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差价亏损挂账、保护价粮差价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以下简称“××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同时,将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挂账贷款”)”科目。

若政府拨款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根据政府文件和贷款归还手续,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政策性财务挂账――××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挂账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关于粮食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

1.关于政府补助。粮食企业取得各项财政拨款时,应分清款项的性质、种类和规定用途。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无偿拨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日常生产费用开支,支付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或对开展特定的经济活动所给予的专项经费应纳入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如粮油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建仓贷款贴息、运费补助、粮油利息费用补助、价差补贴、专项检查经费、专项活动经费、仓房维修补助、网点改造补助等。对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依据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中所确定的标准和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照配比原则,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包括政府无偿划拨资产或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长期资产等,企业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借记费用类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粮食企业待转拨所属或其他企业的粮油补贴,通过“其他应付款――待拨政策性补贴资金”科目核算。

2.关于政府投资。企业收到政府作为投资人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具有导向性的、专门用于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发挥长期效用、改善基础设施的投资补助,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新建、重建、改扩建投资、粮食产业化投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投资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专项拨款形成的长期资产,文件明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明确归属某个投资者,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支出,直接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关于由企业转付给自然人的财政资金,如种粮农民补贴,分流安置职工款等,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往来核算。

4.关于粮食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所得税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和2013年第11号公告执行。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非公共利益)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5.粮食企业取得的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长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6.粮食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款(不包括增值税出口退税),记入“补贴收入”科目,确认损益。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1.“储备粮油”、“定向供应粮油”、“轮换粮油”、“商品粮油”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及“库存商品”项目内反映。

2.“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受托代购商品”和“受托代购商品款”、“受托代储商品”和“受托代储商品款”、“受托加工物资”和“受托加工物资款”科目,月末余额可借贷相互抵销,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3.“粮油损耗准备”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并入“存货跌价准备”项目内反映。

4.“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反映。

5.“应付保证金”和“应付交割款”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项目内反映。

6.“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累计发生额在利润表的“营业收入”项目内反映。

7.“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累计发生额在利润表的“营业成本”项目内反映。

第2篇:会计准则规定范文

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政策以及目前企业类型多样的实际情况,为规范企业相关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而制定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气息,使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接轨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在本文中,笔者拟主要分析新准则对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同时,简要探讨新准则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影响。

一、新准则对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涉及到职工薪金的内容

1 新准则的目标、依据。新准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2 职工薪酬的定义和范围,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其中,最基础的内容是工资和职工福利费。

(二)新准则关于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的特点

由于职工薪酬准则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新的准则,故没有新旧准则之比较,与以往相关会计处理,新准则有以下特点

1 首次系统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该准则是相关规范内容的首次制定、归纳和颁布。即首次在一个准则中系统地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佣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而以往则是分散在其他准则中,零星地涉及规范。

2 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八项内容,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这也是会计准则中首次如此明确地定义职工薪酬的内容。

二、新准则对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与相关制度法规的比较分析

(一)定义和内涵的变化

新准则中,职工薪酬的定义有别于以往纳狭义范围,是指广义的报酬,是对现行所有职工福利的一个涵盖和总结,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也包括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货币利和各类社会保险,还增加了辞退福利等新的职工薪酬形式,另外,新准则还明确指出,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适用于其他会计准则。

(二)会计处理的变化

1 明确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分情况明确说明了企业应当如何根据职工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各类薪酬记入相对应的负债科目内,旧制度则是除了部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福利费按收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全部计人当期费用。

2 取消了按14%提取福利费的要求,旧制度中,提取福利费的规定是各类企业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有的则按实列支不留余额,新准则取消了14%的提取比例,职工福利费的列支由企业掌握,并按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

3 新增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此外,新准则还规定了辞退福利的确认条件。

三、新会计准则对不同企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原有投资的影响

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后,应对原有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尚未摊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的留存收益将减少,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证券投资时,按照旧准则,只要报告期末没有出售,即使账面实现了盈利也不能体现为当期收益,而新准则将短期证券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按公允价值入账,账面盈利就能直接计入当期收益,反映其“纸上富贵”,增加当期利润。

(二)对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近几年,房地产价格持续走高,对持有土地使用权或拥有并已出租房地产的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后,其投资性房地产可改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巨大增值将调整留存收益,净资产将有大幅度增加。

(三)对固定资产较多的企业产生的固定资产成本的影响

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固定资产预计的弃置费用,如果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如煤炭行业的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应计入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并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增加,折日也将相应地增加,当期利润减少。

新准则修改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执行新准则后,企业在固定资产部件定期更换时,如电脑设备,汽车等固定资产更换内部装置,尽管部件更换未必能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但如果替换部件的成本满足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企业应在其发生时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增加。当期费用会减少,企业的当期利润增加。

(四)对企业债务重组获得利益的影响

新准则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但对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企业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增加当年利润。对那些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可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而通过评估等方式,企业还可人为调高所转让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

第3篇:会计准则规定范文

    费用,有学者从索取权出发进行了分析,本文则从控制权的角度进行了讨论:为了遏制经理的“特定控制权收益”,政府拥有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而经理仅拥有了在会计准则框架内作出会计判断的权力。本文认为控制权角度的解释在以股份公司为主的经济环境中是更加有力的。

    【关键词】会计准则 企业所有权 索取权 控制权 经济解释

    传统观点认为会计准则制定是缘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要求。从内部要求看,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将原始交易数据加工为信息的过程,因此必须为会计信息的取舍建立一整套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准则等。从外部要求看,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机构等对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最终促成了会计准则的建立(Paton&Littleton,1940;Hendriksen,1965;Watts&Zimmerman,1986)。但是这种基于信息经济学的解释缺乏企业行为经济理论的支撑,无法更进一步地分析在制定会计准则的时候所要深入考察的各项与企业行为有关的要素。对于会计准则的深层次理解需要从企业理论人手,这逐渐引起了会计学术界的关注,已经有一些文献对此做了探索(刘峰,1996;葛家澍,刘峰,2003;谢德仁,2001)。本文在回顾并归纳已有观点的前提下,从新制度经济学出发,试图借鉴企业所有权理论,来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的产生及其制定权归属的经济解释。

    一、降低交易费用与会计准则产生——启发与深化

    Coase(1937)提出了交易费用(exchange cost)的概念,他认为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比市场更低,从而开创了企业的契约理论。张五常(Cheung,1983)完整地分析了企业的本质就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

    各个契约签约人在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时候,势必要拟定各项条款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实证研究发现,这些契约条款绝大多数都与会计信息特别是会计盈余信息有关(Chandler,1962;Williamson,1985;Coase,1990)。这样,各个契约签约人关注会计信息生成的相应规则,就成为在订立契约的时候首先需要决定的内容。

    葛家澍、刘峰(2003)认为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中利益各方对于“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关注程度是不一样的。当企业的签约方数量有限,并且所有签约方在企业中的利益份额较大时,签约方会为每个相关的问题(包括制度)进行谈判。对他们来说,是否存在一套既定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不会显着地降低其交易费用。但股份公司的产生及其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的契约关系人(特别是股东)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各契约关系人

    在契约中的利益份额迅速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由成千上万但份额很低的契约关系人在一起讨论并形成约束各自契约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既不经济,也不可能。而没有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契约关系人对自己利益就无法形成合理的预期,将可能退出企业的契约关系,从而降低股份公司以及整个社会的效率。因此,当股份公司出现以后,预先给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可以有效地节约交易费用。这种被普遍公认的会计信息的生成规则就是会计准则,因此,会计准则是一种宏观制度安排。

    这种解释将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企业理论联系了起来,使我们可以更深刻地分析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对于会计准则的影响。但是降低交易费用是一个很大的理论,对会计准则的理解还需要更精细的分析。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由谁来制定会计信息的生成规则更为有效?为什么由这些个体来制定会计信息的生成规则能够更好地降低交易费用?

    二、剩余计量悖论与从剩余索取权出发的解释

    有学者从企业所有权理论对上述关键性问题进行了解答(谢德仁,2001),其思路是从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开始的。经济学上对企业获得的收入的要求权称为“索取权”(claimancy)。而企业所有权理论中更加关心的是“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cy),即对从企业全部收入中扣除生产中固定的支付后的余额(净剩余)的要求权,通俗地说就是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力。

    (一)剩余计量悖论的提出

    谢德仁(2001)认为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契约安排至少包括两份子契约,其一是关于企业剩余分享安排的子契约,其二是关于企业剩余计量规则制定权安排的子契约。前者具体涉及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后者提供了剩余计量规则——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即计算出到底有多少剩余可供分享。不同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足以使剩余分享安排偏离其本来的契约安排,从而彻底改变整个剩余索取权契约安排。有趣的是,在有关的经济理论研究中,人们把重心主要放在剩余分享安排的讨论中,而将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安排视为外生,认为利润的计量自然是准确的。该文将这种现实与理论的背离称为“剩余计量悖论”:经济学家只重视利润怎么分配,但是不重视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制定,这是为什么?是经济学家遗漏了,还是经济学家事实上不用为这个问题而操心?

    (二)从剩余索取权出发的回答

    该文从剩余索取权出发进行了讨论。

    1.为了节省交易费用,应当由政府和经理来享有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在现实世界中,股东、债权人以及政府变成了外部人,而经理和员工则成为内部人。这样,有关企业剩余的原始信息在不同的对象之间分布就极为不对称。会计作为唯一发展得比较成熟的正式信息系统,对缓解这种不对称状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会计信息生成规

    则制定权契约安排能够在企业内部解决吗?显然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契约安排具有公共契约的性质。从交易效率的角度来看,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授予政府或经理远优于另外三类人——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因为后三类人的人数远远超过经理,更加超过政府,从而一方面难以达成一致——协调的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可能因为“搭便车”行为导致会计信息生成规则供给不足——Olson(1965)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因此,应当由人数较少的政府和经理来享有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制定权。

    2.二者的分工:政府享有会计准则制定权,经理享有会计判断权。如果将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制定权由政府和经理承担,二者之间的分工是一目了然的。政府具有暴力比较优势,从而具有规模效益,是最适合的制定者(当然我们这里的政府不一定是政府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政府授权的组织,例如1938年美国SEC授权给美国会计师协会AIA)。但是由于合约固有的不完备性,政府制定的合约虽然具有公共契约的效率优势,但它依然是不完备的,势必存在剩余的特定权力分享问题。由于各个企业具体情形不一,将剩余的特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也安排给政府制定必定是低效率的。因此政府享有的应是“一般通用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制定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会计准则的制定权。经理比政府拥有更多关于企业的信息,决策速度也远快于政府,能够保证剩余的特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及时与准确,比政府的效率更高。因此,经理享有的应是剩余的“特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制定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会计判断的决定权。例如当政府制定的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对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的时候,经理作出具体计提范围和比例的会计判断。

    这样这篇文献就回答了自己提出的剩余计量悖论:经济学家不需要考虑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的问题,这个问题由政府和经理在市场条件下按照最优效率的方式完成——政府制定会计准则,经理作出会计判断。但是从企业剩余索取权出发的讨论对前述的关键性问题进行的回答是否完整呢?在这个讨论过程中是否隐含着一些前提呢?本文将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遏制经理的(特定)控制权收益与来自特定控制权的解释

    从剩余索取权角度出发进行讨论的主要局限在于,分析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时候,直接把逻辑起点放在了企业净剩余(净利润)上;那么对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的思考,就必然沿着对参与净剩余分配的诸多个体是否最适合享有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的角度而进行下去,这可能就会过于强调净剩余的分配,而忽视净剩余分配之前的内容。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所

    有权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包括两个大的分支——索取权理论和控制权理论,并且人们愈来愈意识到控制权的重要性。控制权的经济理论就成为了本文讨论的基础。

    (一)索取权理论和控制权理论着眼点的差异

    企业所有权理论沿着两个形式上独立但是内容联系紧密的分支在发展:索取权理论和控制权理论。无论哪个分支,其要解决的内容是一致的:如何更好的让经理为全体分散股东的利益服务,如图1所示。

    索取权理论(Alchian&Demsetz,1972开创)研究的目标是通过设计企业的收入分配契约,吸引经理按照股东和债权人(员工)的利益行事,来保护分散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和债权人(员工)的固定索取权。因此索取权理论研究的可分配资源仅仅包括企业的货币性的增量收入。

    正式的控制权理论(Grossman&Hart,1986;Hart &Moore,1990正式开创)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交易各方无法在事前就各种未来的可能情况下的责权利完全界定清楚,从而导致契约的内容无法完全,但是契约的功能必须是完全的——即当出现了契约中没有规定的情况的时候,契约中至少要规定由谁来解决。此时,控制权就有了意义。

第4篇:会计准则规定范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或者政府会计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会主体取得无形资产之后涉及到后续摊销的账务处理,账务处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会计主体资产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信息质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这三项会计准则的规范各有特色。仔细分析三者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于提高我们的职业判断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三项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要求的相同点

(一)将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分为两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五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同时指出:“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 10年。”由此可见,三项准则实质上都将无形资产分为两类:一类是使用寿命有限或可以确定的无形资产,另一类是使用寿命不可确定或者不能可靠估计其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一般应当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可见,除了政府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以外,三项准则都要求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

(三)摊销金额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三项准则都要求将摊销金额记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二、三项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要求的不同点

(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否摊销的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二十条规定:“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 10年。”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都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不低于十年的期限内摊销。

(二)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由此可知,政府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进行摊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融入更多的职业判断。

(三)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的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规定:“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应摊销金额,但是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核算原则,应该也是按照成本进行摊销。可见,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对复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

第5篇:会计准则规定范文

【关键词】 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比较分析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于2011年10月18日下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同时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废止。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小企业,具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但是,有三类小企业除外:(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

(二)核算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大前提下,在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基础上,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1.统一采用成本计量

小企业的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也就没有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认定标准。

对小企业的短期投资不要求按公允价值核算,而是要求按成本核算。

对小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不要求按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成本入账;对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不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而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

对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要求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基础,而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对小企业的负债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对小企业借款利息不要求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而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

2.债券的溢折价摊销统一采用直线法

在长期债券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债券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3.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小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5.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和摊销期限与税法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里的“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摊销期限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摊销期限均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6.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7.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这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8.取消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因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而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小企业不会产生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减少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工作量。

9.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四个组成部分,小企业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简化,没有补充资料。另外,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也大为减少。

10.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的科目有156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科目只有66个,科目数量大幅度减少。

有些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改变,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相关税费在《企业会计准则》里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在《小企业会计准则》放到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里核算。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3.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二)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立足于我国小企业发展现状,做到了简化核算要求、与我国税法尽量保持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协调,是一部为我国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企业会计标准。它的贯彻实施,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促进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第6篇:会计准则规定范文

一、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

新准则体系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的精神,在框架结构上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类似,其与香港准则趋同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会计要素的计量 新会计准则按国际惯例将“公允价值”概念引入会计体系,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

(二)坏账准备 香港准则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范围比内地广,不仅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债券等一切应收债权。而新会计准则在应用指南中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是核算企业所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的坏账准备。

(三)存货 内地准则原来规定发出存货计价可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香港准则不接受后进先出法,其余方法则与内地准则相同。新的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原先采用的存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从而实现了与香港准则的趋同。

(四)固定资产 内地准则原来主要以资产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同时内地准则将折旧方法的变更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而香港准则允许资产重估时考虑现值,认为折旧方法调整规定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选择未来适用法,而不用进行追溯调整。此次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取得时,如果具有融资性质,要用现值入账;此外。如有弃置义务的,对其费用折现后计入固定资产。可见,新准则在固定资产方面基本与香港准则一致。

(五)借款费用资本化 内地准则原来只允许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的费用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而香港规定凡为购建符合条件的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发生的借款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资本化;内地规定“资本化金额=累计加权平均支出×资本化率”,香港规定“资本化金额=所有借款费用”;内地规定暂时未动用的借款上投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冲减资产成本,香港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必须冲减资产成本。新准则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取消了原来与资产支出累计加权平均数挂钩的方法;并且规定暂时投资收益应从实际利息费用中扣除。

(六)融资租赁 内地准则判断是否为融资租赁的条件之一是最低租赁付款额(对承租人而言)/收款额(对出租人而言)的现值几乎相当于(90%以上)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而香港准则规定的判断标准之一是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准则在此也引入了公允价值。

(七)无形资产 内地原制度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依法申请取得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诸如律师费、注册费等才能资本化。香港规定研究开发支出在发生时费用化,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如技术上可行,有足够资源完成开发项目,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内地准则将士地作为土地使用权列入无形资产,香港则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新准则在该问题上则采取了不同的划分方法,分别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会计报表中须单列“投资性房产”项目,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

(八)长期投资 内地准则规定长期债权投资以“成本一溢价摊销(+折价摊销)-减值”计价,香港规定持有至到期的债务证券的成本以此计价,非持有至到期的证券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计价,且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新准则要求,交易性证券投资期末应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内地规定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金额的部分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摊销。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金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香港规定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不摊销,每年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与香港准则一致。

(九)债务重组 内地规定重组利得不能计入收益,而作为资本公积,香港准则规定重组利得确认为收益;内地规定以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香港规定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新债务重组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引入了公允价值,并将重组利得与损失分别计入当期损益。

(十)合并报表 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二、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环境因素

(一)经济全球化的推动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经济飞速发展,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对于通用商业语言同一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特别是在2005年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财务报告对外报出的标准。全球股票市场、全球商品期货市场的形成,汇率和利率的交换,资金在世界范围的流动,意味着资本市场全球一体化。我国资本市场对于境外投资者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但同时境外投资者对我国有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财务会计体系要求也越来越强烈。

(二)加入WTO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扩大进出口贸易、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了国内经济持续多年高速增长,加入WTO更促使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都将发生影响。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有利于境外投资者了解境内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促进其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尤其是对QFII以及将来更广泛开放市场后进入的国际投资者而言,会计准则趋同带来的透明度提高以及相互理解的增强。可以大大降低境外投资者进入风险,为国内公司吸引外资创造便利。

(三)促进内地企业海外并购的客观要求 在吸引国外企业

来华投资的同时,大量中国企业正通过海外并购谋求扩张机会。但由于以往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对希望到海外上市的公司而言,国内、国际不同的会计准则是这些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大障碍。我国企业境外融资时,需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报表。大大增加了报表转换成本,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将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降低资本进入风险。进一步吸引国际资本。

(四)加快建立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工程,对于提升我国会计、审计质量,促进财政、金融和国企改革,推动资本市场建设,加快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争取国际社会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等有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在国际资本流动过程中,不仅资本供需双方需要了解彼此的财务状况,满足各自需求,而且国际证券监管机构为实施有效监管。也要按照国际标准,严格审核跨国筹资公司的财务报告。这就要求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公司按照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而无须对原有财务报告进行重编或调整。新准则考虑到中国经济目前的特点,针对特殊类别交易(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和特定类型行业(如石油和天然气采掘业等)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具体规定,并保留了一些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不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针对某些政府补助的特殊会计处理和不具有投资关系的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作为关联方交易披露等。

三、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尚存的差异

财务信息披露历来都是发行证券、公司上市的重点和难点。一方面,财务信息是创业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外在体现,是投资者最关心的信息披露内容之一;另一方面,财务信息披露是整个信息披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证券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内容。内地与香港在会计准则方面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一)内地会计准则更加偏重历史成本即强调账面价值,而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香港会计准则在涉及资产计价,特别是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强调资产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地新《企业会计准则》适度引用公允价值,表现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均采用公允价值对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为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准则严格规范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对每一项会计要素,基本准则都无例外地强调只有在能够可靠计量条件下才可确认。

第7篇:会计准则规定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一、固定资产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

《中国会计准则-固定资产》(CAS-4)对固定资产规范的范围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动产、产房及设备》(IAS-16)规范的范围基本相同。我国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准则适用对象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对象不包括:(1)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5)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2)森林及类似的自然性自然资源;(3)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但对于在发展或保持第(2)、(3)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而使用且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固定资产准则。比较两个准则所规范的对象,我国会计准则对适用对象的界定比较笼统和概括,而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具体,指向性更强。

二、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满足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定义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形资产:(1)企业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目的而持有的;(2)预期能在不止一个会计期间内使用。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两项准则对“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定义大致相同,但我国会计准则提到“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而IAS-16中的提法为“预期能在不止一个会计期间内使用”。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倾向于清晰明确,而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侧重特性和实质。

三、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比较

1.外购固定资产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该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对于外购固定资产,在其成本构成上IAS-16比我国会计准则增加了对折扣的规定。IAS-16明确指出在购买固定资产时,任何与其有关的商业折扣和回扣都应属于固定资产成本的抵减项。

对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的情况,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都对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该项金额与付款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支出,二者在处理上可谓一致。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我国会计准则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界定为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IAS-16规定,企业自建资产的成本与生产待售资产资产的成本相同。

需要指出,对于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及报废毁损的会计处理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异。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待完工后再计入营业外支出;IAS-16规定,由报废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资源引起的异常金额的成本不包括在资产的成本中。国际会计准则的作法从更真实的角度反映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有利于消除影响内部利润的因素,方便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成本计量,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可以借鉴之处。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参照《中国会计准则-租赁》(CAS-21)的通用作法,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最低付款额现值二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

4.非货币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7)的规定,我国以非货币易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账面价值计量两种情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以非货币换资产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且不确认损益。IAS-16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交换时具有商业实质的,项目成本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并且细化了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以更加清晰准确的专业语言阐述了处理方法,更具有规范化效益。

四、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比较

(一)折旧

1.折旧范围

在折旧范围方面,IAS-16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明确规定“除一下情况之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在折旧方法方面,IAS-16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而我国准则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较多,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可以看出,我国准则更具人性化,有利于企业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3.固定资产折旧时间

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而我国会计准则延伸了此项内容。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要求: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不计提折旧。相较而言,我国固定资产折旧准则更有利于折旧的计算和实际操作。

(二)期末计量比较

由于国情和市场发展状况不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在固定资产期末计量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成本的计量以历史成本为主,注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IAS-16规定,企业应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其中,成本模式是指固定资产成本减去任何累计折旧的金额入账;公允价值模式是指按照价值重估后的金额予以入账,即按其在重估日公允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入账。相比之下,我国会计准则禁止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期末计量是基于避免公允价值计量对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的不利影响,因此严格循谨慎性原则,而国际会计准则则更加注重真实性。

(三)减值转回处理比较

在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处理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商誉以外的资产减值损失转会而增加的资产账面金额,不因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未确认减值损失的账面金额,但对是否能够将减值金额转回没有做出限制。我国会计准则增加了对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限制,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已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种规定比国际会计准则更显严谨,确保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加真实可靠,规避了利用资产减值进行操纵利润的现象,有效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四)后续支出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和IAS-16都要求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满足“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特别是在后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会计处理中实现了中外会计准则的趋同。我国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处理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修理有关的后续支出,应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IAS-16要求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的后续支出,用确认为费用;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相关(下转第181页)(上接第179页)的更新改造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比较

IAS-16规定: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永久性不再使用并且预期从它的处置中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需要处置时,应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这与我国固定资产准则的要求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两项准则均要求将固定资产处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但是IAS-16要求计入经营活动损益当中,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却是作为营业外收支列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整体上遵循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在具体处理方式上也反映了一定的创新性和灵活性。

六、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主体披露的固定资产信息包括:(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2)各类固定资产的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现率;(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金额;(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5)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和预计处置费用等。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固定资产信息的披露内容除了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全部内容外,还增加了两项内容。具体内容为:(1)如果按重估金额列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还应披露有效重估价值相关的信息及其会计报表的影响;(2)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如果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差较大的话,还应披露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并鼓励主体披露这些金额等。从对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看,IAS-16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详细、全面,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只对基本的固定资产信息要求予以披露,缺乏一定的深度,这也是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可以引用和借鉴的地方。

七、综合比较

通过上述六个方面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除去几个实质性差异外,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已经逐步趋同。我国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虽然在某些方面和IAS-16存在着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落后于IAS-16,不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会计准则今后的发展不能完全照搬国际会计准则,而是要分析差别,采纳合理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本国的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刘总理.我国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之比较[J].会计之友,2007(8).

[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翻译.国际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刑琳华.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研究[M].山东农业大学,2005-5-20.

第8篇:会计准则规定范文

关键词: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差异;财务报告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37-02

香港作为自由贸易港,素来有着“投资者乐园”的美誉。如今越来越多的内地上市企业选择同时赴香港上市,以便更好地开展进出口以及国际投融资活动。截至2015年底,A股2 818家上市公司中,共有82家上市公司同时在香港发行了H股。这些公司除了按企业会计准则在A股市场披露年报外,同时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还需要在H股市场对年报进行披露。通过对这些企业H股市场年报和A股市场年报的比较,笔者发现,因为两地会计准则的差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也有一定的影响。

一、香港会计准则体系

2005年1月1日起,香港并行两套会计准则,一套是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另一套是中小企业会计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一词是指已颁布的香港会计准则(HKAS)、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及香港会计师公会的指南。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提供的准则手册,截至2006年6月,共有生效的会计准则31个、财务报告准则7个,此外,还有若干准则的解释性公告。这些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无论是在准则名称和编号,或是其准则内容,还是在其后的准则指南都与国际会计几乎相同。在每个准则后都带有附注,说明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之处。可见,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已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高度趋同,实现了国际化。因此有人说“香港会计准则就是国际会计准则”,这是一点也不夸张的。

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正式,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目前,实施效果良好,实施范围也逐步扩大到所有金融企业、中央大中型企业及部分地方企业。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四部分内容构成:一是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等。基本准则的作用是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和为尚未有具体准则规范的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二是具体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三是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相关条款的细化和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供操作性规定,它还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财务处理等。四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主要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作出解释。这四项内容既相对独立,又互为关联,构成统一整体。

三、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

(一)关联方的认定

香港会计准则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均视为关联方,所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方交易,在财务报表中要求披露。这一规定不符合中国内地的实际,因为中国内地的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实际上均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如果没有投资等纽带关系不构成关联企业。因此,内地的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仅仅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从而限定了国家控制企业关联方的范围,大大降低了企业披露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

1.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香港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合并对价”进行初始计量;内地会计准则要求,母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账面价值的份额进行初始计量。

2.对于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香港会计准则要求,在个别报表中需要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在合并报表中才按照权益法核算;内地会计准则要求,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中均按照权益法核算。

3.对于对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香港会计准则要求,在个别报表中需要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内地会计准则要求,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中均按照权益法核算。

4.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处置后采用权益法核算(成本法转权益)。对于剩余股权,香港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剩余股权的初始计量值(假设上述交易发生在当年,且公允价值的调整为增加的影响);内地会计准则要求,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要求:

a.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b.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A)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单位可辨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B),若出现 A

c.视同剩余股权自始采用益法核算,其他综合收入和资本公积。

5.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香港会计准则要求,并未规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一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值(非企业合并时还包括直接相关费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规定计入投资成本;内地会计准则要求,应当于发生时计入期损益。

(三)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香港和内地会计准则都要求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相同的计后续量模式;另外,目前尚不存在约束性条款要求必须采用相同的后续计量模式,因此,若选用不同后续计量模式也将出现准则差异。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允许在整体选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情况下,对个别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成本计量;内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存在个别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则整体必须选用成本模式计量。

2.存货转换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香港会计准则要求,不做上述区分,直接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确认为损益;内地会计准则要求,仅将公允价值小于账面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的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利润表项目差异。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若原自用房地产已计提减值准备,且转换日该资产公允价值上升,香港会计准则要求,允许先转回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此后还有差额的才计入所者权益;内地会计准则要求,不允许将原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直接将账面价值与公允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后,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香港会计准则要求,直接转入留存收益;内地会计准则要求,将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对于完工前的自建投资性房地产,香港会计准则要求,按照整体投资性房地产选用的模式计量,即若整体投资性房地产选用公允价值模式,则完工前的自建投资性房地产也需要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内地会计准则要求,按照成本模式计量。

4.对于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土地使用权”,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为“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权益”确认为“投资性房产”时,必须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否则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需要作为“预付租赁款”;内地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成本模式计量,也可以选择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四)固定资产

1.对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香港会计准则要求,对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后续计量,可以选择使用成本模式或重估价模式;内地会计准则要求,只能采用成本模式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2.对于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及终止经营,香港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时,综合收益表和现金流量需要单独列示“终止经营部分产生的净利润和各项现金流量”;内地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不单独体现“终止经营”的税后利润和各项现金流量,仅在附注中披露。

(五)无形资产

1.对于无形资产后续计量,香港会计准则要求,对于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选择使用成本模式或重估价成本模式;内地会计准则要求,只能采用成本模式对无形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2.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香港会计准则要求,将其作为一项“经营租赁合约”计入“预付租赁款”或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内地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在中国内地取得的“土使用权”,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六)资产减值

对于减值损失转回,香港会计准则只禁止转回商誉减值损失;内地会计准则不允许转回所有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七)借款费用

对于借款费用确认,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只有作为外币借款利息费用的汇兑差额,才作为借款费用;内地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包括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所有汇兑差额。

(八)政府补助

1.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允许将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作为递延收益,并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确认为收益(总额法),或者将政府补助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净额法);内地会计准则规定,仅允许使用总额法,将其作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

2.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允许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益表上单列(总额法),或者从拟补偿的费用扣除(净额法),内地会计准则规定,允许使用总额法,即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利润表上单列。

3.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香港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或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内地会计准则规定,只容许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可对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九)所有者权益

安全生产费用等类似性质费用处理,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将其作为一般的利润分配行为处理;内地会计准则规定,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号》对“安全生产费用”及类似性质的费用处理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十)收入

将因采用“建造合同”准则而产生的“已完工未结算款”,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将其作为一项应收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内地会计准则规定,作为一项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四、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差异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

2015年是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第八年。通过对上市公司公布的2015年年报进行全面深入分析表明,香港会计准则与内地会计准则基本趋同。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香港和内地披露的年报差异非常小。

(一)A+H股上市公司年报净利润比较

82家A+H股上市公司2015年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10 493.37亿元,按内地会计准则的净利润为10 323.15亿元,差额170.22亿元,净利润差异率为1.62%。其中,净利润完全无差异的有7家上市公司,分别为招商银行、创业环保、中海油服、青岛啤酒、建设银行、中兴通讯和经纬纺机。

(二)A+H股上市公司年报净资产比较

82家A+H股上市公司2015年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66 869.31亿元,按内地会计准则的净资产为66 488.01亿元,差额381.3亿元,净资产差异率为0.57%。其中,净资产无差异的有10家上市公司,分别为中海发展、招商银行、青岛啤酒、广船国际、创业环保、中(下转160页)(上接138页)国铁建、中海油服、建设银行、中兴通讯和经纬纺机。

(三)82家A+H股上市公司现存差异分析

根据82家A+H股上市公司的年报显示,导致A+H股上市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现存差异的主要因素如下。

1.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生的差异。涉及36家上市公司。按照内地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公司制改制时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认为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认定成本;在H股报告中,有的调整为改制前原账面价值,有的按照重估价报告。由此形成两地市场财务报告中净资产差异合计为54.62亿元,占差异总额的14.32%。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差异。涉及15家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选择采用购买法。公司在两地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由此形成两地市场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差异合计为4.38亿元,占差异总额的1.14%。

第9篇:会计准则规定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 盈余管理 变化

一、新会计准则之“新”

新会计准则于2006年正式颁布,上市公司从2007年开始实行。新会计准则较之旧会计准则所呈现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公司税前利润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债务重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资产减值准备、开发费用资本化、报表合并范围等都成为影响利润变化的主要项目。

第二, “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资产负债表观”理念的实质是,在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考核业绩时,着重看净资产是否增加,即股东的财富是否增加。在资产负债表观下,利润代表的是净资产的增加,亏损代表的是净资产的减少。“资产负债表观”,其根本的理念不是追求虚假利润,而是将企业的发展落在实处,即企业净资产的增加。[1]

二、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新会计准则在新的经济市场背景下呈现着新的特点:

首先,新会计准则制定的时机是我国经济趋于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全球市场格局的形成促使我国企业必须具备与世界经济体相一致的发展步伐,新会计准则的制定便是迎合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向,优化我国企业的会计服务质量以更好地与世界经济接轨。

再者,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是为了使我国会计服务更加系统化和科学规范化。新的会计准则在新的经济时代背景下承载的不仅仅是服务会计工作,更多的是对会计工作的体统的规范标准。会计是和经济息息相关的,是为经济提供便利的。

另外,有一个方面是重中之重,就是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体现和实现了会计法规体系的一致性与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首先,法规体系一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下,与另外的会计标准细则相对于会计的日常操作的要求保持类似,这也全面的更改完善了自从1993年7月实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后,各种实行的各种细化的会计标准规则使得不同的会计都争相去争取的尴尬场面。曾经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公司应该制作出资产承担债务报表、损失利益报表和财务情况变化报表,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要公司必须制作出先进流通量的报表等等,这样就让会计标准细则中的每个会计标准细则都可以按照同一个标准去实施。其次,会计解决的方式要大体相同。举个例子来说:货币以外的交换结果的除现金外的财产和负债的数目重新组合就形成了除了现金以外的财产都使用国家允许的价值计算,会计标准细则没有规定必须要根据替换财产的表面上的账目来进行价钱计算;有关借款的资本化的现象,可以不采取强制的只针对一家的借款,仅仅是非短期的资本财产就可以。打个比方说:给制造大型机器装备、工程等制造时间很长的资本财产的价款等所产生的利息就可以都资本化,记录到响应的存货价值,不再去写入损失效益。

三、上市公司为迎合新会计准则而相对于对盈利管理方法的实施

1、针对企业的盈利所进行的管理

在会计学方面的盈余管理一共有两个概念:首先,盈余管理的是由公司的管理部门所担任的,这也包涵了上层的经理和董事会议。纵使上层的经理和董事会议人员去完全的启动盈余管理的目的不是一样的,但是这些人对于公司会计的政治策略和外带外部汇报的盈余都有很大的作用,公司的所有盈余资料的公布都是通过这些人每个个体的意志所决定的。其次,盈余管理所针对的对象是公司对待外部回报的盈余资料(即会计收入)。再次,盈余管理的方法是在GAAP(“公认会计原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在能够按照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各方面来适用会计和不包括会计的方式来达到对会计的收入的调控的目的,这样就包涵了会计策略的选择和应用,应用流程的管理,转变交易的时间,交易的新建等等。最后,这种管理方式的最后的目标就是管理组织者的自己的收益达到顶点。在这里包涵了管理基层自己的收益的顶点和董事会议人员可以代表的股权东家利益的最大点。

2、在会计标准细则的前提下,进行盈余的管理方式对于即将上市的企业价值

第一,这种管理方式能够协助会计标准细则的实施。会计准则的不完善给公司盈余管理手段创造了发展空间,反言之就是说,公司盈余管理手段的产生和发展有利于发现会计准则的不足之处,从而有利于会计准则的完善。

第二,公司盈余管理手段挖掘着会计准则在公司管理中存在的缺陷。上市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效用,在经济发展和交易方式日新月异的浪潮中,为了应对市场发展的需要,选择迎合自己公司发展目标的会计政策,便是盈余管理手段的进行[5]。

3、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手段的调整

上市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的各种规定,对自身盈余管理手段必须做出相应调整。针对新的会计准则,对于约束性的条款,上市公司应该规范自身会计行为,形成规范化的会计处理程序。针对新会计准则中可以调节盈余管理手段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该适当运用这些条款以达到合理化管理公司的目的。

四、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手段产生的影响分析

新会计准则是在经济发展和会计服务都要求甚高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实施和颁布的, 对于作为市场经济下重要衍生体的上市公司而言,更具有较大的影响。当然,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手段的影响包括政府两方面。

一方面,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手段的负面影响。新会计准则是一项函待继续完善的会计处理标准,其在服务于上市公司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某些漏洞。上市公司在自身发展、谋取利润和应对市场监督及审计的过程中,容易使部分会计处理人员在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采用盈余管理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并过分依赖盈余管理手段。

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正面影响,包括约束性的和调节性的。

新会计准则的约束性,是指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限制。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中国的特殊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较大程度缩小了企业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项目、限定了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范围,规范和抑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对盈余管理手段的滥用行为,将有力地规范会计工作程序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玩不宾西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手段的约束主要包括: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动对盈余管理的限制,资产减值对盈余管理的限制和合并报表准则对盈余管理的限制。由于我国企业合并大多为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在并账时参杂过多的人为因素导致公允价值无法实现。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于企业合并以计价账面价值为基础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程度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现状,有利于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和提高利润可信度。

新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但同时其他一些方面的规定又给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操作空间。新的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借款费用和金融工具等八项可用来调节盈余:

(1)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从关联企业以低价购入土地使用权等房地性资产,然后利用价值重估增值的方式进行盈余管理,从而增加利润。在过去的会计制度下,房地产只能在卖出后才能确认收益。而新准则规定下,进行价值重估后的房地产便可确认收益。这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路径。

(2)固定资产的复核在以往的制度下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在新固定资产准则中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每年年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方法以及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当使用寿命与技术及预计净残值与原先估数有差异时,应当予以调整。公司要想通过会计估计变更改变各期折旧费用,就必须找到证据证明其使用寿命与原估数有差异,从而对利润进行调整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3)对于新无形资产准则的理解,上市公司应该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或摊销方法的调节来实现对盈余的管理。

(4)在新会计准则中对于费货币性资金交换的规定,着重要强调的是,上市公司不能为了得到自身想要的价格而买通评估机构,这样的方式来满足盈余管理的需要是不符合法律和市场规范的[6]。

(5)债务重组也是新会计准则中着重界定的内容。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在“公平”和“自愿”的基础上,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有交易双方的沟通和市场的认定,这就给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新标准还明确强调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获得的债务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6)新会计准则中明确了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可以更好的防范企业利用政府补助进行盈余管理。但由于政府补助披露的不够清楚,导致上市公司将原本优化资源配置、扶持和激励企业发展的政府补助用于扭亏为盈、保壳、满足配股条件的盈余管理工具。

(7)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也由原来的专门借款扩为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上市公司为了增加盈余,扩大利息资本化,就通过一定的手段将一些存货的利息支出和专项借款外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计入资产范围,也可能将已完工的固定资产长期作为在建工程核算,不仅延长了利息支出计入资产的时间,还减少了这就的集体,从而扩大费用资本化,调高上市公司利润。

(8)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包含了旧准则中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产生的收益和风险。换言之,该部分损益计入表中就必然对上市公司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产生影响。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金融资产进行了划分,如果上市公司进行了其他必要的区分,那就将导致当期利润的变化。加之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本身固有的缺陷,将使金融类的上市公司以操纵金融工具的手段进行盈余管理。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有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在迎合新准则时,要注重自身会计、审计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培训,以达到会计信息更好的服务经济的目的。另外,上市公司在新会计准则下,要合理规范盈余管理手段的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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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亚琴.浅谈我国会计准则的完善和发展[J].科技创新导报,2012(03):33

[3]徐熙.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盈余能力分析[J].现代商报,2012(27):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