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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财富,从建国以来,中央政府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本论文通过对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分析了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灵的原因,提出了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现状反思;重构措施
1.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据的主要标准,明确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即保护耕地以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在保护耕地目标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参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从而进行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防止在农田使用过程中对农田造成损害;关于农田的占用,应按照相应农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据对农田进行占用补偿;就区域性范围内,应保证耕地面积与其他地域面积达到一定的平衡,具体到每个农村时,应保证每户一宅的实施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目标实施阶段,主要通过《土地管理法》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对土地进行管理。即在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可根据管理法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工程,同时农村居民也可进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者公共事业。但是对于一些非农的建设工程,或者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对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向有关部分依法申请土地的使用权。
1.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我国每年耕地面积的减少数量在逐年上升。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的计划指标提前完成。导致中央政府迫于土地使用的形势修订了《1997-2010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其次,虽然中央政府在进行国有土地的管理时,对土地的供应量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形。例如,在占用土地的阶段,占用的土地面积远超于实际所使用的土地面积,并且存在将较好的耕地作为劣质土地征用,甚至出现乱战滥用的问题。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市场进行依法制止。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农民也失去了对自家农地进行自主开发的权利。部分农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只能进行违法出租或者使用其他用地。而对于大部分的农民来说,只能通过外出务工来解决发展的问题。这就造成城市的人口在逐年增加,城市的各种资源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城市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并且房价也越来越高。而相对于城市,农村则逐渐败落,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降低。加大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差距。
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效的原因
2.1政府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存在冲突
尽管在建立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国家耕地面积的数量区域稳定,从而保证国家能够生产出满足全国人口生存的粮食。在此基础上,加强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增强地域性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中的地位。同时建立严格的土地有偿出让管理体系,增加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防止地方政府剥夺土地所有者使用的土地的权利。然而在具体实际执行阶段,通常会由于各种外界因素而对制度进行各种调整。例如,在我国社会经济下滑阶段,地方政府要保障经济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从而稳定经济的发展。而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阶段,则需要不断加强农耕土地的占用情况。整体来说,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现实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
2.2地方官员过分提升自身利益
地方官员为提升自身的发展机会,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官员通常在进行土地占用的招标阶段,会尽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区域的耕地保护指标,同时从各种途径获得建设用地的指标。而对于省级官员来说,只是相对的作为耕地保护责任人,定期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但是只要地方政府能够达到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省级人员没有直接的动力去检测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的具置。
3.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
3.1确定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产权
通过研究表明,只有将耕地的使用权利具体到每个农民,才能避免各种外界权利的侵犯。作为国家的主人,公民只有保证拥有并且能够切实的使用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以及地方政府执行者才不会随意占用自身的财产。
3.2通过比例原则提高土地管理的转变效率
在转变中央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按照具体的比例原则进行具体转变改革。例如,必要性原则。即政府所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用到具体的实施目标这一过程是必要的。同时不允许存在其他各种形式的措施方案进行替代。相称性原则。即政府在保护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使用土地的权利进行制约,同时应保证粮食安全与城市化建设之间的相对平衡。
作者:窦金野 窦国友 单位:辽宁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 辽宁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清河门分局
参考文献:
[1]梁迎修.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江西社会科学,2008,01:217-221.
[2]程雪阳.中国的土地管理出了什么问题[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03:108-122+126.
[3]王万茂.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问题及改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76-82.
中国地质调查局日前报告建议,针对我国耕地特点和复杂成因,应加强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另一方面,被称为“土十条”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有望在今年下半年出台。分析人士指出,我国土壤污染日趋严重,国家也日益重视,目前我国土壤修复市场尚处于起步初期,未来空间巨大。
被称为“土十条”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或在下半年出台。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6月3日曾表示,以新环保法为龙头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动“土十条”的制定,此前,其在今年3月份曾透露,“土十条”经过了几十稿的修改完善,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在环保部已经走完相关审批程序,下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提交国务院审议。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刘志全前不久透露,“土十条”已由环保部提交至国务院审核。近日,有参与编制“土十条”的专家向《投资快报》记者透露,己经提交国务院审核的“土十条”, 包括划定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区域、投入治理资金的数量、治理的具体措施等多项内容。预计在今年下半年便会下发。
关键词:国土资源;开发;管理措施
国土资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的全部资源,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部分,国土开发整治的对象,主要是指自然资源。国土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的基础,它的开发利用不仅影响到生产力布局的经济效果,而且影响与其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如果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没有遵循生态经济原理,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顾生态效益,就会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受到破坏和损害,就会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笔者针对目前我国国土资源开发的现状,研究提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国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和管理实践,要加强我国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保住18亿亩耕地
确保18亿亩耕地,是中央的既定方针。但落实这项任务的关键在地方政府。有些省份因违规用地量较大,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部分用于弥补超计划用地,影响了新一轮地方经济建设。此外,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形成的旺盛需求,土地出让带来的巨大收益,政绩与GDP增长挂钩,部门发展规划的用地期望,农民对种地缺乏积极性等,都成为冲击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因素。
因此,我们首先要科学界定耕地概念,以粮食生产恢复能力为标准,将耕地细分为在耕地和宜耕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的农地,必要时可以恢复为耕地。其次是严控耕地流失途径。建设占用、灾毁耕地、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应通盘考虑,预防将耕地报为灾毁,然后再搞建设的现象。再次是继续强化耕地保护问责制。细化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加大行政责任,约束其它规划。最后,要努力形成节约用地倒逼机制。制定集约节约用地标准,将城乡建设用地纳入整体规划,统一管理。
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在资源管理方面,推进节能减排,任务繁重,形势紧迫。2007年以来,有不少地方继续通过减免税收、低价提供土地等方式对高耗能行业招商引资。一季度,钢铁、有色等六个高耗能行业的增加值占全国工业的三分之一,而能耗却占工业能耗的七成。利益驱动是企业不重视节能减排工作的主导因素:盲目强调GDP的增长是地方政府支持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展的直接诱因;技术落后是导致企业能耗较高、废弃物排放量大的主要原因。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要两个轮子一齐转。既要制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发展的强制性政策,也要制定低耗能、低污染企业的鼓励性政策。二是推行项目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在土地审批、采矿权证的发放上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三是增加监管环节。利用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节能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的企业,年检不予通过。四是采用经济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浮动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制度,调整税费、价款收入的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支持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的发展。五是运用关税和计划配额手段调节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三、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
在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是提高我国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本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缓慢,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资源浪费和破坏严重、资源开发对环境影响较大。可以说,在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形势严峻,责任重大。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认为循环经济是后续产业管理的范畴。此外,对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与形式研究得也不够深入。
所以,国土资源系统应把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当作矿政管理的一项重点内容来抓。一是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促进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促进尾矿、废石等的二次资源的开发利用。二是制定导向性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则税政策和技术政策。三是适时启动循环经济试点。选择典型矿山企业,创建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新模式,重点促进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
资源开发秩序问题,经过多方的艰苦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新体制、新机制的任务仍十分艰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与矿业景气周期形成“共振”,强制手段下的“秩序好转”更多地异化为一种政治口号。分税制是造成地方政府亲小矿远大矿的根源,利益驱动因素一日不消除,构建秩序就是一句空话。建议:理顺关系、疏导利益、重视规范、构建秩序。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权力向中央集中,分配向地方倾斜。政府调节经济的重心应由效率目标为主转向公平目标为主。
五、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消费结构逐步升级,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大,瓶颈制约作用显现。从一定程度讲,我国经济社会能否又好又快发展,与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密切。笔者以为,在新一轮经济扩张周期中,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防止国民经济大起大落,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优化产业结构,抑制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土地资源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关键。因此,我建议一是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目标进行调控。既要确保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对土地的合理需求,保障国家既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又要对不合理的需求进行严格限制;既要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更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平衡安排各区域用地。二是把握重点问题进行调控。这些问题包括:部分地区投资过热与少数地区投资不足并存,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缓慢,粗放型增长仍然突出,能耗高、用地多、效率低的项目继续上马,重复建设,以及地方政府通过房地产开发拉动地区和城市经济增长的冲动等。三是以经济手段为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多种调控手段。在行政手段上,“区域限批”、“流域限批”方式,可资借鉴。
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从目前情况看,生态补偿面临不少问题。生态补偿缺乏公共政策和法律保障,制定各区域生态保护标准比较困难,生态建设资金渠道单一,以及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如何评估,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如何制定,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怎样进行等,都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环境影响;对策
1.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矿企业的大力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大量耕地被征用,我国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在约束建设占用耕地,保护耕地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1]。
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是以土地开发整治、异地“占补平衡”造地为主要业务的大型企业,累计完成土地整治工程实现新增耕地面积约30余万亩,有力地保障了城市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然而,在土地开发整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破坏生态环境,随着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公司业务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一亟待解决的问题。
2.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1对地表植被的影响
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导致自然植被数量减少和覆盖率降低,在播种期、休耕期及撂荒期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同时土地垦殖使植被多样性被单一作物所取代造成空间异质率降低,容易引发病虫害的发生以及野生动物生存空间的减小。
再者,荒地开发整理和筑路修渠对地表景观格局造成很大的改变,例如大量修筑混凝土田间路和水渠会对整体景观线性切割,使景观的破碎化程度加大,破坏原有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切断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威胁生物多样性。
2.2对水环境的影响
土地开发整理需要修建大量的农田水利设施,这些设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大面积的混凝土田间路和水渠会中断与地下水的补给联系,同时也会形成地表径流,对农田形成倒灌,如果排水不及时甚至会造成洪涝灾害。另外大面积的梯田的修建会影响自然排水,同时会增大水需求量,这样对流域水源补给造成影响,破坏原有的水资源平衡。
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会涉及到村镇搬迁合并,工矿企业安置开发等,这些都会加大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对流域水源会造成一定的污染。
2.3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往往在干旱少雨的季节施工,易造成土壤的面蚀和风蚀;施工过程中大规模的重型机械施工碾压,土壤压实度增大,改变了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同时对土壤对地表造成扰动,容易引起山体滑坡和水土流失。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未做表土剥离与覆土,会严重破坏经长期耕作而熟化的土壤层,降低土壤肥力,在短期内很难通过人工恢复。
2.4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施工过程中以及在播种期、休耕期和撂荒期也容易引起扬尘和风沙侵蚀,造成空气中颗粒物浓度增加,对当地的空气质量形成严重的威胁。
3.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土地开发过程中会不可避免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如何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3.1建立健全相应评价机制体系[2]
目前,我国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评价机制尚未健全,相关部门应联合科研院校研究制定合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使之成为行业标准,贯穿于整个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去。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查阶段,把是否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之一,坚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环境评价一票否决制。
3.2规划设计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从生态学角度来讲,土地开发整理是一个生态重建的过程。合理的规划设计可以有效的减小土地开发整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比如,根据地形地貌和土壤性质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方式,坡地整理为梯田,有利于保持水土;盐碱地整理采用台田-排碱沟的利用方式。减少混凝土构筑物大面积使用,田间道路采用砂石路面或者素土路面,减少地表径流。
3.3耕作层保护和土壤改良
在土地平整规划设计时,尽量采用局部平整方案,以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针对不同的地形条件和耕作田块类型,选择合理的平整施工方案,并做好表土剥离和表土回填,以保证熟土在上,生土在下,从而保持农田地力;对于新增耕地,应采取物理、生物和化学措施,进行土壤改良,尽快提高耕地质量。
3.4重视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
因地制宜地采取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持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自然灾害的发生,防止耕地质量下降,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从而达到生态、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如沿道路、河沟植树种草,可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农田小气候;在有风害地区营建农田防风林,可以有效防治风害;在丘陵地区,合理修建截流沟,营建坡面防护林,沿田坎种植灌木、草皮,可以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如在规划设计中,尽量保留原有的零星坑塘、湿地以及河滩,减少沟渠硬化;对于较大的沟道,尽量保持原来多变的断面形状,从而为非目标生物营造良好的栖息环境;通过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措施,最终形成可持续利用的人工-自然复合生态系统。
4.小结
土地整理作为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在实施过程中会给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在制定土地整理规划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并要深入分析和研究土地整理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性质和破坏程度,然后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从而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鹿心社.论中国土地整理的總体方略[J].农业工程学报,2002,18(1):1-5.
关键词:土地整理;耕地保护
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有限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加强,耕地保护正面临着多重压力。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已成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耕地保护的现状与面临形势
(一)耕地保护现状
为保护好耕地,自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耕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土地税费制度等等。其中,最核心的政策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在我国编制的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期为1997―2010年),贯彻落实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期为2006―2020年),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细化了各类土地用途区,并针对各用途区制定了差别化的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现对耕地的保护。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00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及200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先后提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以及“以补定占”,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进一步强化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耕地的保护。
通过各项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耕地快速减少的势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1997―2005年间,全国年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05万亩,而同期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数量达到年均379万亩。但从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效果看,各项政策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高力度明显不足,1997―2005年间,全国灌溉水田和水浇地等优质耕地分别减少1397万亩和449万亩,而同期补充的耕地灌排设施的比例不足40%。根据《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于评定》结果,全国耕地质量评定为15个等别,平均等级为9.8等,等级总体偏低,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划分,优、高、中和低等地面积占全国耕地评定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67%、29.98%、50.64%、16.71%。低于平均质量等级的10-15等地占全国耕地评定面积的57%以上,并且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耕地总体质量仍呈下降趋势。
(二)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
1.耕地数量锐减,后备资源日渐匮乏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预计到202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4.5亿,城镇化率将达到58%。这就意味着一方面随着人口的增加,对耕地的需求量也将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还将有大量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用于保障城镇建设的用地需求。据统计,2005年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总潜力不足2亿亩,其中60%以上分布在水源不足和生态脆弱地区,随着近几年的不断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剩余可用于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且开发难度越来越大。
2.耕地总体质量不高,且呈下降趋势
目前,我国中低产田面积已占耕地总面积的70%以上,有效灌溉面积只有48.6%,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比例很低。未来一个阶段,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还将有大量的分布于城镇周边的优质耕地将被占用,而新开发的耕地往往质量相对较低,若不加大对耕地质量提高的力度,耕地总体质量还将继续呈下降趋势。
3.耕地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环境隐患加重
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一直是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每年都有大量的土地退化、沙化、碱化,水土流失情况也愈发严重,仅2005年,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就达53.4亿亩。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每年都有大量的耕地需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这也是近年耕地面积锐减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部分地区产业用地布局混乱,土地污染严重,城市周边和部分主干道以及江河沿岸耕地的重金属与有机物污染严重。这些都对耕地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土地整理的概念及发展情况
(一)土地整理的概念
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和非农地整理。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整理主要为农地整理,整理的主要目标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二)国外土地整理发展情况
土地整理自16世纪中叶起源于欧洲的德国。从国外土地整理的发展历史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6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土地整理是有组织、有规划地归并地块、调整权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其目的主要为改变因土地私有和继承的分割使农用地日渐细碎、零散的现状,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和使管理更加有效;20世纪初至50年代,土地整理主要围绕城市建设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其目的主要是实行新的城市规划、解决城市发展用地,为基建建设提供土地,同时消除工程建设给土地带来的不利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后至今,土地整理主要为综合土地整理,其主要目的为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增加收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居住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土地整理。
以德国为例,土地整理的任务是农村地产的重新调整,目的在于改善农业和林业的生产条件与劳动条件,促进农村和人口密集地区的发展和自然平衡的保护,其具体措施包括田块调整、公路建设、村庄更新、土壤保护、水利经济、景观保护等。德国的土地整理具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联邦德国于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土地整理法》, 1976年修改和颁布了《土地整理法》,为土地整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德国的土地整理还格外的注重土地权属调整,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注重公众的积极参与,重视融资研究和信息技术的应用。
(三)我国土地整理发展情况
我国土地整理概念的正式提出以1998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土地整理逐步得到重视,自1998年以来,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的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土地整理对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在“十一五”时期,我国的土地整理得到了快速发展,从开展初期简单的地块合并、土地平整发展到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在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以及提高耕地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国外土地整理不同,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土地整理是基于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出的,因此,我国的土地整理更加注重对农地的整理,突出其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方面的作用。由于我国土地整理工作开展的相对较晚,在土地整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上,土地整理权属调整、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拓宽融资渠道、吸引公众参与、信息技术采用等诸多方面还需要不断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来不断完善发展。
三、土地整理对耕地保护的意义
(一)稳定耕地数量
在耕地数量锐减,后备资源日渐匮乏的形势下,通过大规模的土地开发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难度将越来越大,而通过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已成为未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个更为有效的措施。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面积为2730万亩,占规划期内补充耕地总面积的49.6%。
(二)提高耕地质量
在耕地数量日趋减少的形势下,如何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已成为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又一个重点。按照《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规划期内,全国将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4亿亩,经整理的基本农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粮食亩产能力增加100公斤以上。未来土地整理将成为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生产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通过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加强农田水利工程中的生态环境建设,营造防风林、生态林,改善生态环境,加强耕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的数量,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四、结语
未来的耕地保护将不再是单一的数量保护,而将是对数量、质量、生态的全面管护。按照这一发展趋势,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将对耕地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为各项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何姣云,贺荣兵,龙振华,余周武.从国外土地整理特点看我国土地整理的意义与原则[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06期:75-76.
[2]胡荣,邱道持.我国耕地保护形势与应对策略[J]. 城市问题,2008,12期:69-72.
关键词:施肥;丹东;平衡;中微量元素
中图分类号:S-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532043
平衡配套施肥是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协调作物吸收、土壤肥力、肥料效应3个方面的作用,以必需的投入获得最好的产出为目标而进行的用肥方法。简单的说平衡施肥就是按当年作物的目标产量,结合耕地土壤的基本条件来决定施什么肥、施多少肥、什么时候施肥。
通过丹东市测土配方施肥土壤养份抽测化验结果看,丹东市耕地土壤在缺磷、缺氮、缺钾基础上又出现缺锌、锰等微量元素及钙、镁等中量元素问题。而农民在化肥应用上往往只侧重施用氮肥(如尿素、氢铵、氯化铵、硫铵等)和磷肥(如美国产磷酸二铵、国产的磷酸铵和少量的过磷磷酸钙)很少向土壤中投入钾肥(硫酸钾、氯化钾),微量元素向耕地中投入的就更少。而每年耕地产出的产品从土壤中带走的氮、磷、钾、钙、镁及锌、锰等一样不少。这就破牧送寥赖难份平衡。特别是暖棚作物每年多茬作物的产出,使耕地土壤中很多微量元素基本被掏空,造成大棚病害越来越严重,产出越来越低,收益越来越差。
以现在的经济条件和测试手段,对丹东市每一块耕地进行测土化验精确地做到土壤缺什么肥施什么肥,缺多少补多少还办不到。只能依据点上试验田土壤测试情况及施肥情况得出试验结果结合多年累计的施肥经验来指导面上平衡施肥工作。
根据近几年的田间试验结果提出了以下几点平衡施肥建议。
1 施肥量
旱田以玉米中等肥力地块为例要达到500kg以上的每667m2产量的施肥量,氮肥如用普通碳酸氢铵每667m2用量不应低于50kg(长碳不应低于40kg) 磷肥如用磷酸二铵每667m2不应低于6~8kg,钾肥每667m2用量如果用硫酸钾不应低于5kg。氯化钾(红色钾肥)不应低于3.5kg。如果应用氮、磷、钾(15:15:15或15:15:10)复合肥就方便多了。每667m2用复合肥量在15kg左右,再配合施用15kg尿素或40kg长碳氢铵。
水田中等肥力地块要达到500kg以上的产量,氮肥如施普通碳酸氢铵不应低于60kg,长效碳酸氢铵不应低于50kg,磷肥如用磷酸二铵不应低于10kg,钾肥如用硫酸钾不应低于7.5kg,选用氯化钾不能低于5kg。每667m2施硫酸锌1kg左右。
对保护地大棚作物叶菜类可多施氮肥、瓜果类应少施氮肥、多施磷钾肥和适当增施锌、锰、硼等微量元素。近几年由于“二铵”用量较大,过磷酸钙很少应用,通过大棚土壤化验表明大多数大棚土壤缺钙、镁中量元素使西红{、草莓、黄瓜等作物发病提高。所以提醒农民保护地暖棚在磷肥使用上应选择钙镁磷肥每667m2用量50~80kg,2a使用1次即可。
2 施肥方法
不同种类的化肥应用的方法不同。磷肥(如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只能做底肥。“二铵”以做底肥为主尽量少做追肥。因为“二铵”肥效时间长、磷移动性又差等原因,做追肥肥料利用率较差。钾肥以做底肥为主,按比例计算可以60%做底肥,40%做追肥,氮肥即可做底肥又可做追肥。尿素、长效碳酸氢铵最好做底肥。追肥应选用价格便宜、肥效快的普通碳酸氢铵。特别是大棚施用碳酸氢铵在给作物提供了氮肥同时还提供了二氧化碳气体肥。硫酸铵做追肥较好,因为它不伤苗、不烧种是一种安全肥料。微量元素类肥料一般用做底肥。一些液体微量元素肥料也可做叶面喷施。
具体施肥方法:在此向农民推荐一次性施肥技术也简称“傻瓜施肥”。如:玉米每667m2施2000~2500kg农家肥基础上将每667m2 40kg长效碳氢铵撒在垅沟的农家肥上面合垅后,再将15kg复合肥(15:15:15或15:15:10)欠施在离玉米种子3~5cm地方复土即可,一直到秋天无需再追肥。
水田在耙地前,将每667m250kg长效碳酸氢铵,20kg复合肥(15:15:15或15:15:10),1kg硫酸锌均匀地撒在土表,然后耙地将肥混于土中,第2天插秧。一直到秋天不需追肥。这种施肥方法经本站2a在东港、宽甸玉米、水稻上多点试验证明不但省工省时,而且产量不减。
【关键词】乡镇规划;白马寺;可操作;探讨
1 前言
公众参与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在要求,是通过规划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迅速发展,耕地持续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受到威胁,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不合理等问题日益突出,上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要求。对于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的地位与作用应该予以区别,乡镇规划是土地规划规划体系中最基层的规划,这一层面的规划应更多地吸收基层百姓参与,落实到具体的地块,这样才能从本质上提高乡镇规划的可操作性与现实性,使得乡镇规划方案能够真正实施。因此,本文结合荆州市江陵县白马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践,探讨了如何提高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操作性与现实性。
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
我国到目前为止开展了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研究状况而言,由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刚刚起步,与国家,地市,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比,具有难度大、工作量大、定性、定位、定量要求高,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等特点,很多地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
3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任务与内容
4 荆州市江陵县白马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情况
4.1 研究区概况
白马寺镇地处江陵县东北部,距荆州市市中心40公里,东与沙岗镇相邻,南抵普济镇,西邻熊河镇,北邻六合垸农场。
2005年全镇36个行政村,276个村民小组,2005年末人47449人,其中农业人口38601人,农业劳动力15366人,城镇人口8848人,城镇化水平18.65%,土地总面积14942.95公顷,其中耕地10156.68公顷。
4.2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4.2.1 建设用地空间布镇矛盾较为突出
由于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矛盾较为突出,建设用地实际需求与规划布局错位,造成镇部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给规划实施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导致规划随项目而不断调整。
未来规划期内,新的城镇化发展战略要求城镇发展重新定位和设计,空间布局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需要高度重视区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不同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布局对城镇及各类建设的集聚导向作用,科学、合理确定布局和分区方案,使规划更加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
4.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水平不高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上,目前还没有一套成熟完善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效率较低。尚需积极探索运用现代高科技成果在土地规划实施管理中的应用,不断提高土地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4.2.3 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用地保障程度较低
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周边县市城市整体水平的提高,白马寺镇经济发展的速度加快,工业集中发展区对用地的需求十分迫切。规划实施几年来,由于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用地保障程度较低,其发展建设的速度较慢。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企业及产业的格镇与周边城市总体发展矛盾越来越突出。
4.2.4 规划编制缺乏公众参与
我国以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行政层次“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办法编制,规划控制指标是自上而下地层层分解下达,这对于处于规划最低层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说非常不利,为了落实上级规划打三制指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很难顾及其他方面,很少考虑农民对农村上地利用的愿望,基本上只是机械性地执行上级规划控制指标,因而使规划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特色性可言。加上长期以来规划走的是封闭性的行政干预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不具开放性,缺少参与度和透明度,农民对乡镇土地规划的具体执行措施也很少有人过问,这样就加大了规划实施的难度。
4.2.5 规划缺乏对土地利用形势变化的适应性
上轮规划在方案编制时以刚性为主,弹性不足。对土地利用变化缺乏适应性,规划的用地位置与实际项目选址要求不符的现象比较常见,线状工程用地和一些工业用地尤其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频繁调整,说明规划对未来土地利用趋势变化预测还不够准确,但在管理上又缺乏相应的调节手段,只有通过规划调整来解决问题。规划调整固然可以解决规划与用地需求不相符的矛盾,但规划调整过于频繁,势必影响规划的严肃性。
4.2.6 规划的现实地位不高
规划的现实地位不高,存在规划跟着项目跑的现象。规划实施的权威性不高,总体控制作用发挥不充分。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时间还不长,社会对规划重要性认识还不深,出现了规划的法律地位虽然很高,但在实施管理中的随意性却相对较大的现象。一些地方的领导对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识较高,但在用地安排时却片面要求规划方案适合用地要求,一味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修改规划以满足用地需求。由于种种原因,违法占地近几年居高不下,有些违反规划的用地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一些行业用地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发展目标、统计口径、基期数据、规划期限等方面不一致,土地利用规模上下协调,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控制作用的发挥。
5 提高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操作性与现实性探讨
5.1 要增强特色分析和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贯穿了规划的全过程。在规划前期研究阶段,规划专班加强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和公众意见,加强论证,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在《大纲》编制阶段,就规划布局方案和规划指标的分解,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外业调查阶段通过召集各村主任,支书把各村情况收集,在实地对照图纸记录签字盖章。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通过听证会再次把规划情况展现公众,收集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5.2 与变更调查工作的衔接
土地变更调查不但是土地规划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总体规划实施的主要手段,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等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都要通过土地变更调查来检验,所以本次规划基础数据应该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结果与“变更调查”结果结合。
本轮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规划基期为2005年,社会经济等基础数据均为2005年统计数据,各级下达指标均以2005年为基期年,因此采用的土地利用规划基数也应该是反映2005年的土地利用状况的数据。由于土地二次调查数据反映的是2009年现状,必须进行基期的调整才能作为本轮规划的规划基数。本次试点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实地调查,切合实际地将2009年数据还原到2005年。数据基期调整主要进行了三大方面的调查,一是2006-2009年新增加的建设用地,二是耕地,三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还原。对于建设用地,在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各类建设用地逐块核查,找出2006-2009年新增建设用地地块,在图上进行标注,并注明发生变化的地块在2005年的利用状况。对于耕地标注出2006-2009年因农业结构调整占用的耕地地块,同可调整地类一并标注在图上。对于开发整理项目,将2006-2009年实施的开发整理项目标注在图上,并注明项目区在2005年的土地利用现状。
5.3 指标图数的一致性
为确保规划基础数据和基础图件一致性,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考虑在“二调”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基数,对“二调”现状图进行相应调整还原,真正做到规划基期年图件与数据一致。
5.4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容易出错的几个问题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调整中有几个特别容易出错的概念与敏感的体系将会影响乡镇总体规划的操作性与现实性,在新一轮乡镇总体规划中要多加注意。
5.4.1 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确定的特殊保护区域。其中绝大部分是耕地也包括耕地间零星分布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基本农田则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其土地类型是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汇总表中的耕地面积就是该乡镇的基本农田面积。因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汇总表中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应大干基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至少等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5.4.2 一般农田与一般农地区
基本农田保护保护面积表内的一般农田面积和土地利用分区类型表内的一般农地区面容易混淆。一般农田是指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后备资源和其他零星非耕地,坡度大干25 但未列人生态退耕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其土地类型是耕地;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域其土地类型主要包括耕地(一般农田),园地,其他农用地。因此从理论上讲两者面积决不可能相等。
5.4.3 基本农田保护率的计算
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除以规划期末的耕地面积,其他的计算方法比如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除以规划目标年的耕地面积,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除以规划基期年的耕地面积,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面积除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除以乡镇域总面积,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面积除以规划基期年的耕地面积等等这些计算方法都是不对的。
5.4.4 基本农田保护区位调整
区位调整为主指标调整为辅是本发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各乡镇要在原规划指标体系下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区位,进行乡镇间的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的区位调整,即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村庄间的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的区位调整。不能只针对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基本农田不进行区位调整。例如:有的乡镇虽然布局了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增加,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减少(没有低于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但是基本农田面积并没有相应的有减少,出现了基本农田面积大于耕地保有量的情况。有的乡镇因工矿用地或者居民用地集中到工业园区,或者乡镇有较大的复垦整理潜力,规划期间净增耕地面积较大,但是基本农田并没有增加,出现基本农田面积远远小于区域内耕地面积,导致基本农田率低的情况。这两种情况说明乡镇或村庄没有进行基本农田的区位调整,基本农田保护没有落到实处,导致整个乡镇规划的可操作性与现实性降低。
6 结束语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提高乡镇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操作性与现实性,关系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影响到乡镇经济的发展。未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将有越来越多的公众、团体和政府部门积极加入,如何在公众参与的情况下提高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操作性与现实性需要在规划实践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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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流域;综合治理;相关研究
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问题困扰着社会各界,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根据小流域自然和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区域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为中心,以提高生态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基本农田优化结构和高效利用及植被建设为重点,建立具有水土保持兼高效生态经济功能的小流域综合治理模式;能够有效避免水土流失灾害,降低出现山洪的概率,使民生工程建设水平得到切实提高,因此,很多地区都已经将小流域综合治理作为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重要工作。
1 小流域综合治理需要关注的问题
1.1 结合实际情况,恪守自然规律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对自然河道进行改造,因此,必须秉承自然生态保护的原则对河道实施科学的改造,避免自然环境遭到破坏。首先,要对自然环境进行科学的研究,并根据客观环境的实际特征对综合治理技术进行管理,例如,我国陕西等地区农田道路和河道的搭配比较完善,因此,对这些地区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必须采用较为常用的技术,不能为节约施工成本或缩短施工时间,擅自改动施工方案,尤其是不能对技术标准和相关参数进行过大的改动。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要做好应急准备,不必为自然灾害设置较高的防范标准,避免小流域综合治理的经费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要对需要进行设防的流域和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的严重性进行分析,并在进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之前,对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定,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具体实施,实施过程必须遵循该地区客观条件,并且在保证流域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成本的降低。
1.2 实施多项施工技术搭配
小流域综合治理技术分为很多种类,只有将各项技术和方案进行科学的搭配,才能够实现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平的提高,要将沟道同坡面综合考虑,实现河道治理效率的提升。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还需要将植物栽植作为重要的措施,将施工工程配合植物工程进行实施,在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提升小流域治理水平。如果需要进行治理的流域存在较多耕地或者存在生活密集区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稀土整治等级进行提高,在这一阶段要尽可能高的提升工程资金成本,在工程竣工之后,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可以对周边的耕地进行妥善的维护,避免水土流失灾害影响耕地的质量,并且提升当地居民的安全等级,提升当地自然环境的美观性,促进当地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如果需要对小型沟道进行治理,则需要对周边是否存在居民生活密集区和是否存在大面积耕地进行植物栽植前的调查,使植物可以替代人工工程起到加强沟道坚硬度的目的。植物措施的实施还能够降低小流域综合治理的经济成本,并且植物的生长相比于人工工程有更多的优势,可以从提升植物栽植比例的方面提升植物的栽植率,保证小流域综合治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2 小流域综合治理的预防举措
首先,要将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必要的宣传,使相关人员都能够掌握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要将预防措施制定成视频资料和图片并通过网络媒体的方式扩大宣传范围,要增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周边地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意义的认识,并且对相关管理责任实施科学的配置,要重点保护河道周边的经济作物,并且邀请植物专家对小流域治理工程进行分析,制定保护经济作物的方略。
其次,要制定详细的农田小型灌溉设备管理制度,尤其在降雨量较大的季节,要提高农田小型灌溉系统的质量检查频率,并对存在问题的环节进行及时的修缮,水源区域的保护等级必须随着小流域治理工作的推进而提高,要制定水源地周边地区工程废料处理制度,保证废弃土壤和废弃施工原料不会影响水源质量。
最后,要强化管理,加大投入。要提高小流域的生态质量,维护小流域的生命健康,不仅要治理,更要重视管理,落实以防为主,切实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严禁在河道弃土弃渣和在河道内占地建房,规范河道采砂管理,清理“三无”小水电。切实加强沿溪沿河森林植被保护和培育,引导农民科学山地耕作和营林作业,从源头上减少水土流失,提高森林植被质量。而且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浩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小流域综合治理又是公益性工程,主要体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难以按市场化运作,因此,必须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积极参与的投入机制。例如对接中央国债项目,争取中央国债项目支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对接省市项目,如新农村建设、 “强塘固房”工程、生态林保护工程、山地综合开发、平整土地、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要落实各级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重点用于小流域综合治理。要鼓励群众参与,鼓励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参与建设。要用政策支持对小流域综合治理,如在用地、税收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小流域综合治理投入。
3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的施工措施
3.1 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截排水沟渠施工措施
要根据坡面的长度对截排水沟渠进行处理,不同截排水沟的间距对提升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平至关重要,要将不同截排水沟渠间隔设置为20m-30m之间,要使用沉沙的方式对渠道底部进行处理,并且将比降控制在5%以上,要将U形渠作为重要的排水管线,并且着重在乡村和人员密集区域进行U形渠的设置,保证截排水管线能够在U形渠的控制之下进行水资源的有效控制,要将截排水沟渠的应对暴雨能力作为检验质量的关键因素,必须保证截排水管线的整体控水能力在24h以上,保证流域周边居民的安全。
3.2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建设的具体措施
流域治理工作必须配合道路建设工作进行,在梯田密集的区域和流域所在村庄之间,要进行村庄之间交通路线的设置,要在田地之间进行人行通道的建设,并且保证与灌溉和排水渠道保持联系,管线的宽度要保持在3m以上,并将比降控制在15%以上。要将砂石作为路线的主要施工原料,保证农业生产所需用具可以在砂石路面上通行,农田之间的人行通道宽度要保持在1.5m以上,并且科学的配置路面的砂石和田坎施工所用的浆砌石,如果流域所在的客观条件允许,可以适当使用混凝土材质进行渠道施工,切实保证渠道具备良好的灌溉性能,保证农田之间道路施工的顺利进行。
4 结束语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是避免水土流失灾害,保证流域周边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的重要工作,深入的分析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并制定出治理工作具体实施的策略,对提高流域治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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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粘土砖瓦生产用地是指进行粘土砖瓦生产所使用的土地,包括生产、办公和生活用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粘土砖瓦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地矿、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加强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引导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转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保护耕地做出贡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禁止在耕地上以及山地、丘陵地、涝洼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上新建粘土砖瓦窑场;已建成的不得扩大生产规模。
第七条 已建成的粘土砖瓦窑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在2000年年底以前关停,复垦还耕;
(二)占用其他耕地的,应当在2002年年底以前关停,复垦还耕;
(三)占用山地、丘陵地、涝洼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应当在2005年年底以前关停。
第八条 进行粘土砖瓦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晾坯场、取土区临时用地手续,领取《取土用地许可证》,依法进行使用土地登记,签订土地复垦合同。取土区临时用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最低标准向市土地管理部门预缴耕地造地费。
凡依照土地复垦合同的规定,将所占土地全部复垦并经验收合格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其预缴的耕地造地费;复垦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市土地管理部门酌情退还其预缴的部分耕地造地费;不复垦的,其预缴的耕地造地费不予退还。
未退还的耕地造地费,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用于复垦造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占用耕地进行粘土砖瓦生产的窑场在关停之前,取土深度应当控制在地表以下2米以内。
山地、丘陵地的粘土砖瓦窑场,取土深度应当以挖丘平坡后与周围地片相平为准。严禁在平地上挖坑取土。
第十条 进行粘土砖瓦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地点、范围和取土深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当将取土区表层0.5米的熟土先行剥离,用于复垦还耕。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粘土砖瓦窑场土地使用和复垦利用情况,对因生产规模缩减或者其他原因暂时不使用的土地,责令当事人及时复垦利用。
停产后的废弃窑址及办公、生活用地,经营者应当在停产之日起一年内复垦利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占用耕地新建粘土砖瓦窑场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占用山地、丘陵地、涝洼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新建粘土砖瓦窑场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逾期拒不关停粘土砖瓦窑场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窑场有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利用条件。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不按时办理晾坯场、取土区临时用地手续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继续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擅自更改用地取土地点、扩大取土范围、增加取土深度,以及拒不剥离表层熟土用于复垦还耕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用地,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还耕义务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每平方米每年0.3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挪用耕地造地费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