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筑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 账务处理 方式 后续计量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161-02
我国宪法在第一章第十条中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众所周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也就是说,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可以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问题是,当企业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应该如何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账务处理呢?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对企业造成什么影响呢?我们可从企业执行的两个准则制度中寻找答案。
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类,指出中型企业的上限即为大型企业的下限。这样,就将企业分成了大、中、小、微四种类型。2006年财政部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则执行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废止上述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1.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条第五款,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实际价款列入无形资产。制度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转化为固定资产。《小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资产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入账,包括征地等费用。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又提到,之前列入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待该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制度第四十七条: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小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按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如果取得土地后立即开始建造自用项目的话,则可以在取得时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当该项目完工后,再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形成产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其土地是为了开发产品,即房地产。房地产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土地即土地使用权,房屋即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即:按土地使用权的账面成本,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当工程完工后,再转为开发商品,借记“开发商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笔者的理解是,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原则上是应将土地与其附着物分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则单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如果无法合理分配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成本的,应将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列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据此,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则应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无形资产”等科目。
应用指南中还提到,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处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即将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已经与《企业会计准则》走向一致,它们与刚被取代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同之处,体现在利用土地自行开发项目,或外购土地及建筑物的账务处理上,准则中原则上要求分开核算,分别列入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除非无法合理分配);制度中则要求全部列为固定资产。
四、不同账务处理后续计量的差异
1.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性属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即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摊销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2.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被列入了固定资产,则应按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后续计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除了年限平均法,还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而且,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一般是需要预计净残值的。因此,我们应当根据选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每期折旧额,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另外,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中也曾提到,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价值,如果不再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结合对现行的准则理解,笔者认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当房屋建筑物报废时,无论是否继续在该土地上建造新的房屋建筑物,都只需将原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无形资产并按剩余年限摊销即可。
3.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后续计量模式: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如果列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则应按期(月)摊销其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科目;如果列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则不摊销,而是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即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当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时,按其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4.作为开发商品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土地使用权开发出商品房,由于土地使用权已包含在商品中,未出售前作为存货处理,出售时连同房屋建筑物一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商品”科目。
综上所述,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不同使用方式来确定其入账科目;对土地使用用权的不同入账方式,其后续计量也有所不同,不但体现在使用的会计科目上,还将影响其每期成本的结转数额。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2006
3.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政部,2011
4.《小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2004
5.《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
6.《实施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政部,2001
第一,把握审核关。根据单位资产清查损溢的申报材料,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核查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逐一审核批复,但涉及有关方面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一是单位与财政部门发生的往来。如对行政单位在暂存款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借人款项、其他应付款等中核算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都不应予以批复核销;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也不能批复核销。二是货币资金损失。对有确凿证据证明货币资金发生了损失,如现金被盗、贪污涉案确实无法追回等,可以批复核销外,对因长期白条抵库、不合法的支出发票抵库形成的则不能核销。三是基建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入账形成的固定资产盘盈;建筑承包商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结算统一发票时要交3%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有建筑工程发票的可确认批复,无建筑工程发票的不能确认批复,防止偷税漏税等。
第二,把握调账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近年部门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对于确认批复的资产清查的损溢按下列方法调账: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要相应该增减固定基金,对外投资的增减,调整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于债权债务、货币资金、存货、无形资产等增减,行政单位调整结余,事业单位一般调整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但要确保调整后的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余额不能小于零。当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不够冲减时,不够冲减的部分,卫生院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单位要调整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其他事业单位则调整事业结余。
第三,督促单位做好批复后的工作。对于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其残值应变现,作为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要认真加强管理,要求单位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债务,经批复核销后,要求单位与对方单位办理必要的手续。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田朝阳
一、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论基础变化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会计制度主要是参照1994年财政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等旧制度来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2007年新准则颁布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规范逐步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资产负债表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旧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新准则中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法取代损益表债务法的原因有两点:(1)收益确认基础的转变。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加额。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准则接轨的过程中也接纳了资产负债观,并以此为原则制定了所得税准则。(2)所得税费用的跨期分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如果以每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则无跨期分摊问题;如果以每期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影响数作为所得税费用,则因会计上的收入可能在其他年度课税,其费用也可能在其他年度抵减应课税利润,即产生跨期分摊问题。此外,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缺乏关联,使所得税费用与产生所得税的项目无法配比,不符合配比原则。所得税跨期分摊时,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列为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并将该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这既体现了配比原则,又公允真实地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二、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的变化
(一)暂时性差异概念引入所得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税法为依据,而会计利润要依据会计标准计算。由于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不一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所得税会计差异。旧制度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而新准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有着明显的区别。(1)确认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而税法对收入费用的核算则强调收付实现制,因此会计上所提供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与税法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不可能完全一致,表现为差异。按照对差异的确认、强调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l生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某一期间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一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如果存在时间性差异,则必然存在暂时性差异。(2)包含的内容不同。时间性差异是由于对收益、费用和损失项目的财务会计确认和税法确认的期间不同造成的,包括同一期间确认金额不同、分布期间长短不同;而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造成的,这使得时间性差异范围小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
(二)所得税账务处理在新准则中规定了较多不同于以往的会计科目,对这些科目的熟悉与掌握将是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前提。这些新科目包括:应交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薄”,详细记录发生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对
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确认之后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转回时应计入相反的方向。
(三)亏损弥补所得税处理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弥补亏损虽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上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四)首次执行新准则处理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活动规范的重点不一致,导致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差异,这也是所得税会计存在原因。
编者按: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新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存在哪些差异?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进行纳税调整?本刊根据中国税务报系列文章整理出一组文章,希望对读者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有所帮助。
一、基本概念比较
新会计准则所定义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专门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从税法上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区分为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筑物归入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通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并扣除;土地使用权应归入无形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通过计算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并扣除。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初始计量与
计税基础
(一)投资性房地产确认和扣除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税务处理上,按新会计准则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区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处理:
1.经会计处理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建筑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不再确认为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即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2.经会计处理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即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计算摊销费用扣除。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即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没有用于经营活动的,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该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可按其计税基础扣除。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在会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谓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除税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区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
1. 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房屋、建筑物,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外购的土地使用权,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该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三、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
(一)成本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如果没有减值迹象,企业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的企业不需要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有减值迹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
(二)公允价值模式
在会计处理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予确认,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税务处理上:(一)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没有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改为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其他方面基本一致。(二)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三)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其计税基础维持不变,按会计处理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无论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当期都要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按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
五、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在会计处理上,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将出售、转让收入并入转让财产收入;同时,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废、毁损,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的问题。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未做出标准规定的小企业是否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仅仅对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小企业规定了标准,对于其他未做出规定的小企业是否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第二,外商投资的小企业、金融行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小企业是否需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准则),于2007年1月1日正式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小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对日后事项期间涉及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按照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对于其他的发生于日后事项期间可能对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仅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要求小企业调整尚未报出的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完善建议及对策
向管理型转变,有利于我国会计制度跟国际接轨,对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小企业会计制度》也存在适用范围不够明确、与税收法律制度的差异等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适用范围
(1)《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对象需要扩大。对于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规模企业,由于权益方面的特殊性,既无法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这类小企业的会计规范目前处于“真空”地带,没有适合自身的会计制度。因此,可以把它们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调整范围,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体系。
(2)明确外商投资的小企业、金融行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小企业是否需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外商投资的小企业、金融行业和股份公司的小企业是否需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强制性执行还是备选性执行等问题,《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都没有明确。《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
(二)尽快明确《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
有关专家指出,新准则所带来的很多理念和做法与中国目前的会计规定和实务有相当大的差异,有的可以说是根本性的改变。如果在小企业中实行新准则,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要上一个新台阶,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所以有些小企业呼吁能够推出适合小企业的简化会计准则体系。小企业究竟是适用通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应独立制定适合小企业的简化会计准则体系?当具体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小企业应以制度优先还是准则优先?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尽早作出明确规定。
(三)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的协同
(1)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由于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密切相关,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相对较少,主要就是税务部门及债权人,这便使小企业会计核算对外报告的职能处于从属地位。另外,税务部门是小企业会计信息最主要的外部使用者,所以,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是符合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目标与特点的,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2)尽可能减少《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的时间性差异。试图找一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相一致的捷径是不现实的,只有尽可能减少时间性差异,并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尽量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
(3)改进《小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利润表的编制要求。《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利润表的编制未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要求,仍然采用通用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所要求提供的数据很少涉及。
(三)进一步改进《小企业会计制度》部分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所存在的脱离小企业的实际或欠妥的部分会计处理方法,应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使得《小企业会计制度》既能简化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又更符合小企业的实际,以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和实施,更好地促进小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 财务报告;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实务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及其他非历史成本的会计计量模式被越来越多地使用。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和计量,因此,我国评估服务领域中新增了一项业务内容,即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及其作用
(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定义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由此可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专业意见。评估对象是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如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涉及会计核算事项的资产,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价值类型是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它对评估技术(评估方法)具有一定的约束。评估技术(评估方法)是确定资产评估值的具体手段与途径,它既受估价标准的制约,又要根据实际可用资料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
由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要求,因此,在遵循评估准则的基础上,还要参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满足财务报告披露的要求。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作用
对于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的计量,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是由评估专业人士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专业意见,保障会计信息的客观和独立,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评估技术能够满足会计计量专业上的需求。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以后,一些资产或负债并无活跃的市场,会计人员无法观察到这种由市场机制决定的金额,从而不能直接用市场价格来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一些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运用很强的专业性理论和评估技术,而外部的专业评估机构能够运用评估技术,为会计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专业支持。
2.评估专业行为能够为会计计量的客观性奠定基础。资产评估是一种专业行为,是建立在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一种专业判断。会计信息的这种客观性要求,能够通过评估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的方法和程序取得充分的依据。
3.评估的独立地位能够强化公允价值的公正性。独立性是资产评估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专业化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评估法规、准则、规范和行业惯例,提供现时的价值尺度,对于政府监管部门、会计信息使用方和社会公众是一种具有较强公信力的信息服务,有利于形成公正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关于公允价值的信息。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适用范围和特点
(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规范体系
与传统资产评估业务相比,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涉及的评估对象更加多元化并且更加复杂。一般意义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涉及的评估对象不仅有各类单项资产、负债,也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对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分析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表1 为一般常见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所涉及的评估对象。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特点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相对于其他评估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计量提供服务,会计计量模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披露要求影响了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的确定及评估方法的选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理解会计计量模式的概念,知晓企业合并、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会计核算方法,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对象,选择与会计计量模式相符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更有效地服务于会计计量的特定要求。
2.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涉及企业合并、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多项会计核算业务,每项会计核算业务不同,其所对应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均不同。比如固定资产,为资产减值事项提供评估服务时,所涉及的会计计量模式是可回收金额,对应的价值类型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企业合并事项提供评估服务时,所涉及的会计计量模式是公允价值,对应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
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所采用评估方法的多样性。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应用条件,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增量收益折现法、节省许可费折现法、多期超额收益法等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也可以采用以现值为基础的远期定价和互换模型、期权定价模型等对金融工具进行评估,这些评估方法结合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需要,借鉴了国际上目前常用的评估方法。
三、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
(一)投资性房地产与公允价值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所持有的房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范围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
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自用房地产的特征在于服务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价值将随着房地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去,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产生现金流量的过程中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虽然也收取租金,但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因此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又如,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经营者在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餐饮娱乐等服务,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向客户提供服务取得服务收入,因此,企业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是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属于自用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其生产、销售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也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因此,具有存货性质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评估实务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者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专区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如果某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商建造了一栋商住两用楼盘,一层出租给一家大型超市,其余楼层均为普通住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层商铺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应当确认为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其余楼层为甲企业存货,即开发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性房地产通常附带有租约,业主在拥有房地产的同时也拥有该租约的未来收益,因而在进行评估的时侯,评估对象应为附带有租约的房地产。
(三)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收益乘数法及评估参数
在实务中,投资性房地产可采用市场比较法、直接资本化法、收益乘数法、现金流折现法和租期及回收金额折现法。
收益乘数法是房地产的价格除以某种年收益所得的倍数,即收益乘数=价格/年收益
利用收益乘数将年收益转换为价值的直接资本化法公式为:房地产价值=年收益×收益乘数
比较常见的收益乘数有毛租金乘数、潜在毛收入乘数、有效毛收入乘数和净收益乘数。相应地,收益乘数法有毛租金乘数法、潜在毛收入乘数法、有效毛收入乘数法和净收益乘数法。
1.当采用月租金来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时,应采用通过价格除以月租金求得毛租金乘数;当采用年租金来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时,应采用通过价格除以年租金求得毛租金乘数。
2.潜在毛收入是假定房地产在充分利用、无空置(即100%出租)情况下的收入,包括了除租金以外的收入。与毛租金乘数法相比,潜在毛收入乘数法相对全面一些,它考虑了房地产租金以外的收入,但同样没有考虑房地产空置率和运营费用的差异。
3.有效毛收入是由潜在毛收入扣除空置率和收租损失等以后的收入。
4.净收益又称净营运收益,是由有效毛收入扣除相关税费、运营费用后得到的净营运收益归属于房地产的收人。运营费用是指维持房地产正常使用或营业所必须的费用。净收益乘数通常能够提供更可靠的价值计算。由于净收益乘数与前文所属的资本化率互为倒数,通常很少直接采用净收益乘数法的形式,而采用资本化率将净收益转换为价值的形式。
(四)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案例分析
以下用一个案例来说明实务中评估投资性房地产通常所采用的收益乘数法 。
1.基本情况。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于2008年底于中国内地A股市场首发上市。该公司拥有的房地产中,有一项房地产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司管理层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对该类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该投资性房地产位于广东省S市中心城区的某购物广场,建成于2007年3月。该购物中心为地上2层,建筑面积共16 000平方米,目前大部分已出租。根据会计准则,需在2007年12月31日确认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2.评估对象分析。管理层委托了某评估机构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该投资性房地产于200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评估师根据与管理层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在2008年×月5日到×月8日对该房地产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收集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租赁合同等信息;同时还对同一商圈的房地产出租情况,租金水平进行了市场调查。
根据管理层提供的资料,评估师了解到管理层委托某著名中介机构代为招租,并提供房地产管理服务。目前:
第一层4 000平方米和第二层6 000平方米出租给某家电连锁超市,租金为80元/月・平方米,从2009年开始租金每年增长3%,租期为10年,租金按季支付,装修免租期为5个月,假设租期开始日为2007年7月1日。
除租给某家电连锁超市外,其余的6 000平方米分割为50平方米到300平方米不等的单元出租给小商户。第一层其他4 000平方米基准日时点已出租2 000平方米,平均月租金200元/月・平方米,从2009年开始租金每年增长8%,租期为5年,租金按季支付,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假设租期开始日为2007年10月1日。
第二层剩余的2 000平方米的基准日时点已出租1 000平方米,出租部分平均月租金150元/月・平方米,从2009年开始租金每年增长8%,租期为5年,租金按季支付,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假设租期开始日为2007年10月1日。
各商户按20元/月・平方米缴纳房地产管理费,由各商户每月直接支付给房地产管理公司。除非特别说明,案例中所有租金为不含房地产管理等杂费的税前租金。
3.市场信息收集。评估师根据委估房地产的租赁情况,对周边房地产的市场租金售价进行了调查,同时也从公司的数据库中获得了部分市场租金售价信息。评估师根据委估房地产的特征,选取了5项房地产进行了租金售价信息调查,调查结果如下:(1)大面积租赁案例。收集到有三项房地产有部分面积租赁给大中型超市或家电连锁店:第一项房地产于2007年10月15日第一个租期为5年的租约到期,以月租金100元/月・平方米续租,租赁面积为10 000平方米; 第二项于2007年6月建成并开始招租,以月租金75元/月・平方米租赁给一大型超市,租赁面积共15 000平方米;第三项于2005年签订了8年期的租约,每年租金增长2%,2007年的续租租金为96元/月・平方米。(2)小面积租赁案例。收集到大量的租赁案例,底层商铺的租金范围为160元/月・平方米-300元/月・平方米,二层租金范围为120元/月・平方米-240元/月・平方米,租期大多数为3-5年,年租金增长率为4%-10%。
4.评估方法的选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由于该准则并没有对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详细描述,因此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应该投资性房地产交易市场为带租约出售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地产租赁市场。由于S市目前带租约出售的房地产项目较少,尤其是大面积租赁租约的房地产项目几乎没有成交案例;而类似商业房地产租赁市场非常活跃,因此考虑采用收益法来评估该房地产于200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
5.评估参数的确定。(1)房地产客观市场租金确定。1)大面积租赁单元。根据市场信息的收集,了解到第二项以大面积租赁的房地产与委估房地产类似,处于招租阶段,目前以较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出租,以该房地产作为确定委估房地产的市场客观租金的案例不太合适。因此,选取第一项和第三项房地产作为可比案例,以该两项的租金为基础,在分析租约条款、区位因素和个别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师的现场勘察和经验判断,对上述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确定客观市场租金为110元/月・平方米。2)小面积租赁单元。与大面积租赁单元一致,从市场调查信息中选取合适的可比案例,确定地上1层的客观市场租金为250元/月・平方米,地上2层的客观市场租金为190元/月・平方米。(2)空置与收租损失的确定。根据市场调查,同类房地产目前市场平均空置率为7%,根据历史信息,市场平均空置率为5%-12%。因此,取市场平均空置率为8%。同时考虑2%的收租损失,确定空置与收租损失比率为10%。(注:为简便起见,假设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现有租约到期日,该房地产小面积单元出租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同时假设在空置与收租损失比率为10%中已考虑了承租人流动的因素。(3)税费的确定。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营业税及附加适用税率为5.5%。(4)成本费用的确定。1)管理费用。根据历史财务信息和评估师的经验判断,假设该房地产的管理费为年租金的3%。2)重置提拨款。根据评估师的经验判断,假设该房地产的重置提拨款为年租金的2%,主要用于重大机电设施的大修或重置。3)市场推广费。根据市场调查信息和评估师的经验判断,假设市场推广费(含中介费)为年租金的5%。(5)折现率的确定。根据2007年的无风险利率水平,通过风险因素分析,采用风险累加法确定租期内与净营运收益对应的要求回报率(或称折现率)为10%,并确定用于对租期外净营运收益进行资本化的要求回报率(或称资本化率)为7%。(6)收益年限的确定。根据房地产权证,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5年12月30日。因此,剩余收益年限确定为38年。此处假设不考虑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时点建筑物的残值。
6.评定估算过程简单示例(见表2,表3)。
综上所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专业意见。评估对象是财务报告中各类投资性房地产,如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等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类型是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它对房地产评估方法具有一定的约束。评估方法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值的具体手段与途径,它既受估价标准的制约,又要根据实际可用资料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
【参考文献】
[1] 资产评估[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一)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政策的适用范围较狭窄我国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弃置费用会计概念,然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仅仅是将石油天然气和核电站等特殊企业的资产弃置义务纳入弃置费用的计算范围内。美国FASNO.143中对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范围的规定,为全部的会计主体。相比之下,我国准则关于弃置费用规定的范围较狭窄,大部分企业是可以不受该条款约束的,当然也不需要承担恢复环境的相应义务。这明显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冶金矿山与石油天然气等企业存在类似的经济环境特征,当企业对资源开采耗尽时,所废弃的材料设备,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应当承担恢复环境的义务,计算其弃置费用。石油天然气的弃置费用计算有明确的规定,计算依据是非常充分的,但冶金企业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冶金企业来说,无论是从国家规定还是弃置费用确认条件来说,它都应当承担恢复环境的支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将在未来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会存在弃置费用的行业纳入到弃置费用的核算范围内,这样才能够真正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避免短期效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1.确认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确认范围,明确指出只有石油天然气和核电站等化工企业。对于煤炭、矿山等企业是否需要确认,以及需要多大规模,是否无论大小均要确认计提弃置费用,并未明确规定。矿石的开采以及与其相关设施的报废,无疑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造成破坏。是否只要是矿区都应该确认其弃置费用呢?笔者认为,矿区弃置费用与它所处的特定环境相关联。例如,矿区处于铁路、桥梁、公路或者其他的大型建筑附近,随着矿石的不断开采,必然会影响建筑物的稳定性,很可能造成道路凹陷等严重后果。又如,矿区位于大山脚下,矿产资源被采空后,极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恶劣灾害,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再如,矿区位于河床附近,一旦矿产资源被采空,很可能引发决堤、地面裂开等现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我国近年来因此发生的事故数不胜数,迫切需要相关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我国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固定资产》准则中,将弃置费用作为或有事项来处理,利用预计负债科目来核算。同矿区一样,如何确认油气资产弃置费用的范围,也需要政策的明确规定。因为,天然气或石油的开采都需要用到油气井等相关设施,但当油气资源枯竭、油气井遭到破坏而不能修复时,它就是报废资产,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需要确定其弃置费用。根据行业特性,油气井的报废费用基本包括:拆除费、填埋费、清理费、环境治理费等。然而这些费用是否都应计入弃置费用中呢?这是需要我国会计准则作出明确规定的。2.计量问题。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计入到生产成本中,如何准确计量弃置费用的金额,成为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关键因素,一旦被不法企业滥用,将成为操纵企业利润的一种手段。然而新颁布的准则中,对于弃置费用的支出范围、折现率的选择、折旧方法规定不明确。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能够真实地反映它当前资产价值,那我们是否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表中对外披露呢?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核电站的核设施、石油天然气的油气井,它们的报废成本都是相当大的,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超过固定资产本身的成本,并且弃置费用并不是发生在当期,而是若干年以后,通货膨胀、技术革新等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所以弃置费用也具有不确定性特征。如果不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计入到成本中,然后分月计提,那么在资源耗尽后,企业未必有能力承担所有的环境恢复费用。然而,企业又如何准确计量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呢?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特殊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后,将预计负债折算为当前现值,与取得成本同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进行折旧。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弃置费用与现值之间的差异,分期计入财务费用,并调整预计负债的金额。计算每年需提取的利息费用时,用各年年初预计负债的金额与原贴现率相乘计算,最后用利息费用的累加值加上固定资产的初始值即为弃置费用。然而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会有一些因素影响固定资产的价值,那就需要重新计算弃置费用。但如果按照现值重新计算的话,是非常困难的。这就不仅仅是会计问题,更大程度上是技术问题。美国FASNO.143规定,只要资产弃置费用的公允价值能够合理估计,就应当在该费用发生当期按照公允价值作为一项预计负债予以确认。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它明确了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时间是在义务发生时,确认的金额按公允价值计算。而我国新颁布的准则中并未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只是强调使用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来计算。这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实际操作还是具体计算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固定资产属于一项长期资产,我们虽然在当期确认了弃置费用的金额,但这是企业未来对环境恢复义务的支出,在当期并未真实发生。弃置费用的发生是在以后的若干会计期间,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存在很多变化因素。那是否需要我们对它重新估算,又如何估算呢?然而企业将弃置费用列入到成本中,重新估算必然会影响其当期利润,那又怎么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呢?我们是否可以效仿美国,利用公允价值计算弃置费用呢?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解决的。
二、完善我国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政策的建议
新的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进行了阐述,但不管是理论的严谨性还是操作上的实践性都是不够的,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政策。
(一)扩大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政策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仅将油气和核电站等特殊资产列入弃置费用的核算范围内,而其他也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却未列入其中,这显然是不够的。例如,煤炭开采、金属冶炼、造纸、制药等活动,都会不可避免地污染空气和水。同时我国是煤炭消耗大国,用煤炭作为燃料进行生产活动的化工企业、烟草公司、供暖企业等,都会制造大量的工业废气和废物,破坏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因此,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涉及面是非常广的。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应充分考虑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对在未来固定资产弃置时可能属于需要承担环境恢复义务的企业资产加以规定和界定。只有不断完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政策,扩大其适用范围,才能引导企业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企业追求短期效益,促使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相处,保护和爱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关于弃置费用金额的计算是通过现值实现的;而美国则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算。笔者认为,利用现值计算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易事,因为弃置费用是一项未来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计算时我们需要考虑通货膨胀、新的法律政策的出台、技术进步等外界因素。这些因素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对原估计数产生影响。若不进行调整,将会使变化后的弃置费用与原估计的弃置费用产生差额,使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公允价值不同于现值,它的计算考虑了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因素,对未来弃置费用的履行方式是建立在由第三方承担恢复义务上,而不是企业自行承担的假设上。这就更具有真实性,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因此,我国可以在未来市场机制建立完善的基础上,借鉴美国FASNO.143中关于弃置费用的规定,用公允价值作为唯一目标的期望现值来对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进行计量。
关键词:视同销售;实务;应用
视同销售行为即视同销售商品的行为,在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核算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在会计处理中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纳税申报时符合税收相关法规规定,且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扣除数的基数。
本文所指非现金资产通常是指存货类资产,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的相关行为视为转让(处置)财产,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实务中,视同销售行为是非常常见,却又在会计、税务处理上往往得不到准确掌握。结合工作实践,在如下方面值得大家掌握与重视。
一、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均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
将外购、委托加工或自产的非现金资产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含对外投资和换取其他资产)、债务重组、分配给股东、作为样品送给他人,以及将委托加工或自产的非现金资产分配给职工等行为,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均作为视同销售。
账务处理时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同时按账面价值结转销售成本。
1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含对外投资和换取其他资产)
[实例1]甲公司2009年8月将一批原材料用于对外投资,其账面价值为RMB1000万元,市场价值为RMB15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17,5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0
(2)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10,0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0
2 用于债务重组
[实例2]甲公司由于发生财务困难,经与债权人乙公司协商,乙公司同意其以一批原材料抵偿到期债务,原材料账面价值为RMB1000万元,市场价值为RMB1500万元,到期债务的账面价值为RMB20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确认收入
借:应付账款2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5,0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0
营业外收入2,450,000
(2)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0
其中,视同销售收入1500万元构成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扣除数的基数,债务重组利得245万元不计入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赞当年扣除数的基数,但应计缴所得税。
3 分配给股东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货类科目
4 作为样品免费送给客户
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 将委托加工或自产的非现金资产分配给职工
[实例3]某公司有职工1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80名,管理人员20名。2009年2月,该公司决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1000元,单位市价为14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决议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80×1400×(1+17%)=131,040(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20×1400×(1+17%)=32,760(元)
借:生产成本
131,040
管理费用
32,76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63,800
(2)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163,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注意:外购的非现金资产作为职工福利分配给职工,会计准则和所得税作为视同销售,而增值税不作为视同销售,需将进项税额转出。
二、仅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
将外购、委托加工和自产的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会计准则不将其作为视同销售,但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将其作为视同销售。
会计账务处理时,不确认销售收入,按账面价值结转,同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销项税。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外捐赠需作为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填入纳税申报表,捐赠成本能否税前扣除需视对外捐赠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且扣除金额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
[实例4]:甲日用品生产企业,2008年6月通过国家慈善总会捐赠自产产品1000件,单位实际成本1000元,单位售价14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消费税。
借:营业外支出
1,238,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00
对外捐赠,在会计上不作为视同销售,按实际成本100万元结转;增值税法规作为视同销售,按售价计算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3.8万元;所得税法规作为视同销售,所得税汇算时应按售价140万元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并作为计算广告费等的扣除数的基数,同时增加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即视同销售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另外捐赠支出亦调整为售价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即163.8万元,支出金额增加40万元。仪当会计利润总额大于等于1365万元时,捐赠支出金额163.8万元可全额扣除,此时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为零。
三、仅增值税法规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非现金资产用于管理部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各营业机构之间的转移等行为,因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会计和所得税不作为视同销售,但增值税需将其作为视同销售。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视同销售,作为收入处理。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实例5]甲水泥生产企业将自产的水泥用于自营建筑工程,2009年8月工程领用水泥100吨,单位成本300元/吨,单位售价350元/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借:在建工程 35,95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四、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均不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
将外购的非现金资产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企业内部使用行为,因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规均不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增值税法规亦不将其作为视同销售,但账务处理时需将所购非现金资产发生的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实例6]甲生产企业在建工程领用库存的外购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借:在建工程 1,170,000
(一)基于财务会计背景的公允价值定义
1.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随着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导致的技术经济合作、跨国融资和投资活动、跨国公司的经营及兼并,市场风险日益加大。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很好地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不但能增强企业的风险意识还能为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然而,伴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公允价值从被寄予很大希望到被冠以“金融危机的帮凶”,公允价值饱受质疑,由此对其定义的表述也各有不同:①公允价值在SFACNO.7中被定义为“在自愿各方之间进行的现行交易(即非被迫或清算交易)中,购买(或发生)或出售(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金额”。②公允价值在SFASNO.157中又被重新定义为“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有序交易中,销售资产所收到的或转让负债所付出的价格”。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08年12月30日向国会提出了关于公允价值的研究报告,反对废止157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并提出改进现行准则的应用。2009年5月,IASB了《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同年10月,IASB和FASB就共同制定公允价值计量指南达成一致意见,公允价值项目成为两者的联合项目,并建立定期会晤制。2010年IASB了《公允价值计量的计量不确定性分析披露》征求意见稿。2011年5月,IASB了最终的《公允价值计量》(IFRS13)准则,于2013年生效。IFRS13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即资产、负债的脱手价或退出价)”。其主要特点是以“退出价”为计量目标,强调交易主体的“市场参与性”及主市场的基础地位,从而增强计量结果的可比性。
2.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次引入了公允价值。在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定义如下:“在公允价值计量中,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当时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中,38个具体准则至少有17个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其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企业影响最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如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交易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合同、金融期货、期权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1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在39号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表述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根据该定义,衡量公允价值的关键在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而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
(二)基于税务会计背景的公允价值定义
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市场价格就是买卖双方在熟悉市场和自愿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公平交易而达成的价格。市场价格的特点决定公允价值以其作为确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当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时,有别于货币性收入的固定性和确定性,因此,其金额的确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也使得税法进一步与会计准则相衔接。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公允价值定义的界定,基本上相当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的“市场法”。市场法是市场的价格信息,即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格。如果在活跃市场及其他相关市场上能够观察到这类信息,应尽可能用它来进行估计。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开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公允的、可接受的,因此市场价格被认为是公允价值的最好反映。
二、公允价值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运用中的相同之处及原因分析
(一)公允价值在两者中的适度采用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主要特点在于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公允价值的运用上都是基于自愿、对等、公平的基础上,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虽然是适度、谨慎和有条件的引入和运用,但是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具体内容分析可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于资产、负债同样适用。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无需附加任何条件;但是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等,只有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如公允价值在能够取得的情况下还要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在税务会计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就是所得税会计,所得税会计中的收入有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出于公平征税的考虑,规定企业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具体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不同条款中有所体现。从规定的具体内容上看,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采用是“适度从紧”的态度。除此之外,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中,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二)公允价值在两者中的表现形式非特指一种计量属性
由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的相关定义可知,公允价值强调的是公平交易,是在双方或多方熟悉、自愿情况下的“脱手价格”,并非关联交易、强制、清算而产生的关联交易价、迫售价和清算价。也就是说,公允价值是买卖双方意欲成交的现行交易达成的价格,应该说是一种估计价格。从公允价值的运用和表现形式来看,它并非特指某一种计量属性,而是涵盖了市价、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等多种计量属性。依照税务会计中公允价值的含义,它涵盖的计量属性是现行市价。所谓现行市价是指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买卖双方都能接受的成交价格。如在增值税会计的视同销售行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中,由于不是以货币资金结算,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除此之外,税务会计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同时也接受重置成本计量属性。比如在所得税会计中,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为计税基础;在土地增值税会计中,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为: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其中重置成本是对旧房及建筑物,按照转让时所耗用的料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也可以理解为企业所购置的与原资产相似和相同的资产,此类资产的价值应与市场价值相等。由此可见,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财务会计及税务会计的应用中既包含市价又包含重置成本,但从税务会计所包含的具体税种来看,它不接受财务会计中的可变现净值和现值,其原因是税务会计一般情况下不承认各种减值准备,这也是税务会计信息强调可靠性、确定性,而不接受不确定性要求所决定的。
三、公允价值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运用中的不同之处及原因分析
(一)运用范围上的差异
从公允价值在财务会计中的应用来看,经济实体和资本市场都有所涉及,因此,对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等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税务会计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时,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不予确认的,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此类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只有在历史成本和现行市价均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况下,税务会计才不得不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仅体现在资产方面。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通过捐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这些资产的计税基础都是由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组成的。
(二)采用目的上的差异
财务会计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等相关信息的途径是财务报告,并且通过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可知,其相比其他计量属性而言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价等方面更具相关性。因此,为了规范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性,我国也适时地推出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旨在扩展和强化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财务报告中的具体应用和所体现的重要作用。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遵守税法或不违反税法,对于其要素之一的计税依据更加注重确定性与可查核性,为的是在实际运用中尽可能地排除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从而降低税法遵从成本,因此,可以认为公允价值是税务会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的一种计量属性,并且出于计算应纳税额的需要,其运用公允价值时只涉及初始计量。
(三)确定方法上的差异
在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的确定被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用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公允价值的一种方法,即市场法;第二,参考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价格来确定公允价值的一种方法,即类似市场法;第三,在活跃市场上没有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则采用多种估价技术估计公允价值,即估值法。在税务会计中,虽然适当地借鉴了财务会计的确定方法,但对公允价值的估价方法仅限于前两个层次,即市价法和类似市价法,这是由税务会计的“税法导向原则”决定的。因此,即使是前两个层次也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而不能像财务会计那样来自行选择、判断。如前所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的销售额的确认顺序,以及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的调整方法等,税务机关都按照不同的方法来确定其类似的公允价值。
(四)谨慎性内涵的差异
在许多国家,税法有效地决定着会计准则,因为企业必须根据纳税的要求,记录和申报它们的收入和费用。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但对于财务会计,会计准则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即为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国际会计准则强调财务报告的“真实与公允”,因此我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也具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偏好——财务报告的“真实与公允”。对于税务会计,税法有效决定着它的确认、计量与报告,税法的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税务会计的稳健性,在实际操作上,税务会计不能像财务会计那样自行选择或判断,因此税务会计理所当然比财务会计更加谨慎,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上。
在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既可以用于资产也可以用于负债;在税务会计中,公允价值只能用于资产。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既可以用于初始计量也可以用于后续计量;税务会计中,公允价值只涉及初始计量。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主要用于计量金融工具,且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唯一相关计量属性。这是因为公允价值能真实和迅速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在金融产品价值持续上升时,能为财务报表迅速带来利好状况;而在经济低迷股价下跌时,公允价值又能使金融产品巨额减计,“放大”危机。这种因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不谨慎”,遭到一些学者和经济学家的质疑,但公允价值的确更真实地反映了财务状况,这为广大公众投资者做出决策提供了有用的信息。许多学者和经济学家认为,公允价值的准则制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问题出在执行上。由此可见,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允性和可靠性,取决于在不活跃市场下如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是否可靠。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就《在不活跃市场下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开征集意见,并正式该准则修订稿(FAS157-3)。“该文件中仍然坚持公允价值定义,认为即使市场活动较少,也不应改变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但公允价值应当反映正常交易。当相关市场可观察数据无法获得时,可以使用管理层关于未来现金流和折现率风险调整的假设。”
(2)在公允价值的使用目的上。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同时增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性;税务会计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公允价值,如接受捐赠收入为非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法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处理;通过非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这些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因为它们没有历史成本作为凭据,只能选择历史成本以外的其他计量属性,即公允价值是为当期计税服务的。
(3)在公允价值的估计方法中。
财务会计的估计方法被分为三个层次,前两个层次属于“市场法”,第三个层次属于“估值法”;税务会计中,公允价值的估价方法仅限于前两个层次,即“市场法”。“市场法”比“估值法”估计的公允价值更为可靠,而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也正是它是否能全面引入准则的关键。因此,从估值技术上来看,公允价值的运用在税务会计中更谨慎,这与税务会计的性质相关,尽可能的不包括主观判断。
四、结语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其初始计量方法也各不相同,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购买、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本文仅以外购、自行建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为例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在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均规定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支出计价。
(二)超出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成本小于计税基础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因其具有融资性质,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法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计价。由此可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按现值计价,不对支付价款折现。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所得税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虽然暂估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但最终还是以竣工决算的成本进行计量。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与税法的差异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与税收规定就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的提取等处理的不同,可能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确定每一纳税年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有:折旧范围、折旧基数、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会计估计变更等。由于会计目标和税收职能的不同,致使上述因素均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折旧范围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所得税法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和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二)估价入账固定资产调整原价的差异 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在会计和税法中分别指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折旧基数扣除净残值后的差额为折旧总额。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但是有些情况下也会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因此必须准确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期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应当计算应补交或者应退的税款。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导致以前年度少计折旧的,应相应调减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导致以前年度多计折旧的,应相应调增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四)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即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会计准则没有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具体规定,只是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其使用寿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得税法虽然也没有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具体规定,但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纳税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关于预计净残值,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规定是相同的,均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且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折旧方法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得税法规定:除特别规定允许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折旧的固定资产外,一律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加速折旧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采取加速折旧计算方法的企业不得缩短折旧年限。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下发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会计变更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如果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的改变,均按照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论会计方法如何改变,计算所得税时仍应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折旧扣除。申报所得税时,只需将本期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额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七)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税法变更的差异 税法变更是指税收政策的调整。依据实体从旧原则,从新税法实施之日起,改按新的方法计算折旧,不调整以前年度的折旧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只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仍适用两税合并前的折旧政策。企业应按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申报所得税时只需要对本年度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额,做纳税调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