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企业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

企业会计新收入准则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企业会计新收入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企业会计新收入准则

第1篇:企业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企业;税会差异

1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与意义

收入对于企业而言就如同人体中的心脏,没有了收入,企业就不能继续生存。而且收入也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比较看重的一项财务指标,它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正是由于收入对企业如此重要,所以收入准则必须严格规范收入的确认时点,避免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肆意操纵收入的确认,对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企业的交易形式逐渐多元化。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收入确认行为,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以及适应我国企业业务模式的变更,财政部于2017年对我国收入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规定了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时间,以留给企业足够的缓冲空间,使新收入准则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规范了收入确认的步骤,企业所有的业务类型都应按照此项模型进行收入确认。二是变更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由“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变更为“控制权的转移”。从而使收入确认更符合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降低了企业的收入确认风险。三是收入确认金额由合同金额变为实际成交金额。新收入准则在收入计量方面,考虑了可变对价,体现了收入计量的稳健性原则,也使企业确认的收入金额更加贴合实际。新收入准则的以上变化,使其相比于以往的收入准则而言,更加契合企业的业务实际,也能够有效满足现代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总体而言,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意义表现为:第一,统一收入确认模型,提高了收入准则的适用性。如前所述,旧的收入准则仅适用于商品交易,而对于建造业务则是由专门的建造合同准则予以规范,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下,无论是商品交易业务还是建造业务都适用一套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极大地增强了收入准则的适用性。第二,文字表述更加贴合业务实质,提高了收入准则的应用性。无论是收入确认原则的变更还是收入计量原则的改变,都使得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性更强,更能反映企业的业务实质,从而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新收入准则的基本特征

新收入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收入确认模型的建立、收入确认基本原则的变更和收入计量的改变。这三大变化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与收入确认的基本模型构成了新收入准则的基本特征。以下将对新收入准则的两大基本特征进行详细阐述。

2.1以“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在判断收入实现时应该以“控制权转移”为基础,如果企业的该项业务实现了控制权的交付,则企业应对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旧收入准则中,企业判断收入实现的核心原则是“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实现了转移”。对比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基本原则的表述,可以发现新收入准则的表述更加贴合收入确认的本质,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并不等同于控制权的转移,在有些业务中,企业可能已将与该项业务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到了其他主体,但企业仍然持有该项业务的控制权,此时企业就不能确认该项业务的收入,因为从本质上,企业可以控制与该项业务相关的利益与风险,企业取得的相关现金流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将其作为负债。所以新收入准则更加准确地阐述了收入的本质。与此同时,其也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在实务中,“控制权的转移”相比于“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更加难以判断,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很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

2.2以“五步法”为收入确认的基本模型

在旧收入准则中,并没有对收入确认应遵循的步骤进行明确规定,旧收入准则仅仅阐述了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并且不同性质的业务有着不完全相同的收入确认前提,所以旧收入准则分别对商品收入的确认与建造业务收入的确认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准则。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中,无论是商品销售业务还是施工建造业务,都对应同一个收入确认模型。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主要是指企业在收入确认时,应该遵循五个基本步骤。即按照“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进行收入的账务处理。这是新收入准则的一个最大亮点,它为企业确认收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同时也能够有效防止企业违规确认收入。“五步法模型”是我国收入准则逐渐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它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企业的所有业务都可根据该模型确认收入的实现。

3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3.1一般业务的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实现时点与企业按照税法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实现时点有着较大的差异。以下将举例说明这种差异性在企业一般业务中的体现。企业最常发生的业务类型便是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此种业务类型下,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卖方必须将该商品送达买方,则可能出现企业还未发货之前就已经收到了买法支付的货款,该笔款项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收入,并且此时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该项合同中的履约业务还未完成,此时不应就该笔款项确认收入。若该项业务发生在年末就会直接导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营业收入账户的金额存在差异。除了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外,受市场供需不平衡的影响,很多企业可能都倾向于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此种销售方式下,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或在合同没有确定收款日期条件下货物实际发出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确认收入的核心标准时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企业根据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识别单项履约业务后,根据该单项履约业务的控制权是否转移为条件,及时确认收入。所以很有可能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之前就已经将与该业务相关的控制权转移给了买方,此时企业应进行收入的账务处理,但是并不将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流转税纳税义务也未发生。

3.2特殊业务的税会差异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业务类型逐渐多元化,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的新型业务。例如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合同便是一种新式的销售方式,以下将举例说明此类特殊业务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例如很多企业为了促进客户的再次消费,会采用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方式,一些商场提供的购物积分便属于此类。在这类业务模式下,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税法并没有对这些特殊业务有着明确的税务处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实务中往往按照卖方开具发票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使得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

4实务中的审计重点及应对

针对新会计准则下税会处理的差异性,为了有效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审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利用企业的非财务资料。审计师在审查企业收入确认时,应该注意利用一些非财务资料,主要是指企业的业务合同和一些相关的附属资料,采用文本分析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充分考虑各种重要因素,保持必要的审计怀疑,以保证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二是明确不同业务方式下的税会处理差异,避免陷入发票陷阱。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企业开具了销售发票都应确认收入的实现,承担纳税义务,但是会计准则并不是以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核心准则,审计师一定要清晰地知道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会差异,以免发表不适当的审计意见。三是审计师需要了解收入准则变更的历史,理解财政部修改收入准则的核心目的与意义,从而能够深刻理解新收入准则的核心要点,以便在实施审计程序之前,能够制定有效地审计计划,快速发觉企业收入确认中的错误,及时告知企业进行账务调整,以便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能够获取正确的财务信息,对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能够提高管理人员决策的有效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资金流动的有效性,对资本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现行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企业应该加强对税会差异的管理,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编制收入涉税信息表,使得企业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的差异和来源,以便企业采取更加合理的销售方式,增进企业价值。

5结语

现行收入准则下,企业收入确认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较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遵循的原则不同,会计处理侧重于业务的实质,而税务处理则更加看重业务的程序。所以税会差异是必然存在的,但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现行收入准则,适当调整和增加一些有关收入确认的条款,以减少税会处理差异。

参考文献

第2篇:企业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

2014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该准则以合同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观为基本理念,是首项以原则为导向的综合收入准则。

收入是综合收益表中的一项关键因素,也是衡量经营成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收入确认问题备受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瞩目。然而,国际会计准则(IA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很大分歧。众所周知,IAS中关于收入的两项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 18)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IAS 11)较为简单,特别是对于某些重要议题仅提供极其有限的指引,以致在应用时经常面临无章可循的局面;而GAAP却过于繁琐,针对不同的行业或交易有不同的规定,可能导致对经济实质相似的交易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为了消除现行收入要求的不一致性及不足之处,提供应对收入问题的更健全的框架,提高不同主体、行业、司法管辖区及资本市场的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加强披露以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IASB和FASB于2002年启动了一个联合项目,旨在制定一套统一的、高质量的收入准则。2004年10月,IASB和FASB决定制定联合概念框架,其中包括对收入要素的探讨,以提供收入准则的概念基础。2007年11月,双方创造性地采用“资产负债模型”作为收入准则的基本理念,同时采用脱手价格作为收入准则的计量属性。2008年12月,双方联合了讨论稿“关于客户合同收入确认的初步意见”(Preliminary Views on Revenue Recognition in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在“资产负债模型”基础上提出了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但与之前不同的是,双方此次决定采用交易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在综合了全球对讨论稿的反馈意见后,两委员会于2010年6月征求意见稿“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ED/2010/6)。2011年11月,IASB和FASB再次征求意见稿“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ED/2011/6)”,总体上保留了核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步骤,进一步完善了新收入模型。新的IFRS 15就是以该征求意见稿为雏形。

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主要内容及评述

IFRS 15规范了报告主体应如何及何时确认收入,并要求主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详实、更相关的披露。准则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新收入模型、额外指引、披露、生效日期与衔接办法等。IFRS 15后,IAS 18、IAS 11及若干解释公告也随即被取代了。

(一)准则适用范围 IFRS 15适用于几乎所有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租赁、金融工具、保险合同以及同一业务的主体之间为促进对客户或潜在客户的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交换。此外,IFRS 15规定当合同包括的履约义务中可能有一部分属于IFRS 15的适用范围而其他部分属于另一准则范围时,主体首先需要应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单独区分及初始计量要求,再将剩余金额归属至属于收入模型的要素。

(二)新收入模型 IFRS 15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

IFRS 15阐述了主体在确认收入时需要遵循的5个步骤,如图1。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IFRS 15提出了收入确认原则的基础是合同,因此应用新收入模型的第一步是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建立可强制执行的权力和义务的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依据主体商业惯例的其他形式,而且合同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以及主体是很可能收回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一般情况下,每一项合同应当单独核算,但如果合同是在单一商业目的下作为一揽子合同议定的,或者其中一项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另一项合同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务,再或者多项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被视为单一的履约义务,那么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一组合同应予合并。此外,修改合同价格、范围的情况比比皆是,如何核算这些变更(将其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或是单独处理)过往也有不少争议。经过多番讨论和修订,IASB和FASB指出:如果修改新增了“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且额外的对价反映了该单独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以及反映特定合同情形的适当的价格调整,则修改应作为一项新的单独合同进行处理。否则,只能当作对原合同的调整进行处理。笔者认为,IFRS 15摒弃“交易”、引入“合同”,将收入确认基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差额,实现了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华丽转身。这样不仅克服了“收入费用观”易产生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递延项目的缺陷,而且更符合财务会计理论发展的趋势。此外,IFRS 15不区分交易的类型为商品或服务,而一律用合同来表示,消除了现行收入准则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确认收入之前,主体必须识别出合同中包含了哪些履约义务。当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且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来时,商品或服务才是“可明确区分”的单独的履约义务(详见图2)。这里,表明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可与其他承诺区分开来的因素包括:主体并未利用该商品或服务作为投入以生产客户所列明的共同产出;该商品或服务不会导致合同所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作出重大修改;该商品或服务与所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并非高度相互依赖或高度关联等。笔者认为,这将是实施IFRS 15的一个重大挑战,尤其是对于拥有大量不同合同的主体。例如,电信运营商通常将手机合同中的手机与后续服务捆绑在一起,根据IFRS 15的要求,首先必须将初始交付手机与提供网络服务等后续服务区分开来。现阶段,电信运营商的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合同纷繁复杂,这就可能导致电信运营商面临巨大的变革。

(3)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主体预计因交付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主体可以运用概率加权法或以最可能产生的单一金额为基础加以估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主体须考虑可变对价(如折扣、回扣、退款、激励措施及业绩奖金等)、货币的时间价值(当有证据表明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时)、非现金对价及任何应付给客户的对价(如礼品券、折扣券等)的影响。此外,主体还应当考虑有效预期的过往商业惯例、已公布政策或特定声明。例如,如果涉及特定客户的过往商业惯例表明主体通常仅要求支付合同列明价格的 90%,对于与同一客户订立的新合同而言,交易价格可确定为合同列明价格的 90%。笔者认为,IFRS 15采用交易价格这一计量属性仍然值得商榷。实际上,IASB和FASB对于收入确认采用何种计量属性的观点经历了重大变化:2005年5月,双方认为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收入涉及的资产和负债;2007年11月,双方认为主体应当按照脱手价格确认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然而由于脱手价格在应用中存在主观判断和不确定性,双方在2008年12月的讨论稿中改用交易价格。但是,交易价格同样存在缺陷,例如,主体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频频发生,而此时还将交易价格作为计量基础显然有失偏颇。众所周知,只有在双方自愿、公平交易的情况下,交易价格才等同于公允价值。因此,现行收入准则中“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的规定有必要在IFRS 15中得以沿用。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在单项合同内识别出多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应当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每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单独售价应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并基于主体在类似情形下向相似客户出售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可观察价格。若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则主体须运用市场评估、预计成本加利润或余值法对其进行估计。

(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主体应在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即当特定履约义务涉及的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控制权转移”的判断是新收入模型应用过程中的另一重大挑战。控制权可在某一时点或一段时间内转移(对于在一段时间内转移控制权的情形,主体应当选择投入法或产出法来计量履约义务的履行进度)。因此,特定项目的收入可能在某一时点确认,也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另外,这里的“控制”是指主导资产的使用及获得资产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当主体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时,可认为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已转移:一是客户拥有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二是客户享有从该商品或服务获利的权利;三是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按客户的具体要求量身定做;四是客户履行无条件支付货款的义务。举例来说,某机械设备制造商A与客户B签订合同:A为其量身定制一款机器,售价500万,为期1年,每个季度按机器完工进度收款,机器完工之后,将所有权交予B。因机器是按客户要求量身定制的,机器在建造过程中由客户B控制,属于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转移的情形,制造商A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但若将“量身定制”改为“标准化产品”,则制造商A只有在交货完成那个时点才能确认收入,因为机器是标准化的,A可以在交货之前将其出售给第三方,以致客户B在此前并未取得该机器的控制权。显而易见,IFRS 15与现行的收入确认方法不同,IAS 18立足于“商品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美国GAAP立足于“已实现(或可实现)”或“已赚取”。笔者认为,基于“控制权转移观”的收入确认方法相比现行准则,一方面达到了收入准则本身确认意义上的统一,另一方面也实现了与合并准则中“控制”概念的统一。换言之,这不仅有利于IFRS整个体系的一致性,亦使整个会计处理上的原则导向更加明确。此外,IFRS 15在未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前提下提供了何时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及何时应在某一时点确认的具体详尽的指引,这也不同于IAS 18中“涉及服务的收入在一段时间内确认,而涉及商品的收入在某一时点确认”的做法。

(三)额外指引 考虑到收入确认问题的复杂性,IFRS 15还提供了与此相关的某些具体指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与合同相关的成本、质量担保、客户未行使的权利、客户针对额外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证、回购协议、客户验收等,详见表1。

(四)披露 为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因与客户订立合同而产生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IFRS 15大幅增加了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据此,主体不应仅通过基于“核对表”的方法来满足披露要求,而应当提供与合同相关的定量和定性披露,并明确说明应用IFRS 15时所进行的任何重大判断,及针对获取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所确认的任何资产。要求提供的关键披露如图3。笔者认为,IFRS 15大幅增加披露要求,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符合目前会计界大力推行的“决策有用观”。

(五)生效日期与衔接办法 IFRS 15对自201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IFRS 15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以后订立的新合同,并同时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尚未完成的现有合同。在采用IFRS 15的首年报告的本年度数据应视同IFRS 15的要求一直被采用那样进行编制,就比较期间而言,主体在采用IFRS 15时可选择运用追溯调整法或简化过渡法进行调整。

三、对我国完善收入准则的启示

我国关于收入确认会计处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CAS 14)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CAS 15)中,CAS 14和CAS 15充分借鉴了IAS 18和IAS 11,基本实现了持续趋同。准则在实施的几年内,对于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的会计核算,加强企业收入确认相关信息的披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从进一步提高我国收入准则的质量来看,CAS 14和CAS 15仍存在以下不足:(1)“风险与报酬转移法”比较抽象,在应用中存在诸多难度,“风险”与“报酬”转移与否不容易判断;(2)建造合同周期长、变数多,从而导致收入确认最核心的指标“完工进度”无法精确核算;(3)“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完工百分比法”在确认理念上存在重大差异,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4)在实务中,企业经常通过合约安排蓄意满足“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五个条件或随意调节“完工进度”来操纵利润,因而未能充分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5)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新兴产业层出不穷、营销模式日新月异、支付结算方式日益复杂,CAS 14和CAS 15面临着巨大冲击。

近几年来,IASB和FASB对收入确认项目倾注了大量热情,提出了颠覆性和前瞻性的IFRS 15。IFRS 15施行之后,势必会在施工建筑业、大型机械设备业、电信业、软件开发行业等领域掀起轩然大波,也将对独立审计形成新的挑战和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应紧密关注IFRS 15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国情重新审视新收入确认模型的可操作性。就现阶段而言,我国还不宜进行大刀阔斧地全面改革,而应选择“渐进式”的方法进行国际趋同。具体而言,可以先在部分试点企业运行,及时总结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条款加以认可,继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收入准则。待时机成熟之后,再考虑对我国收入准则进行深入改革,最终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只有这样,一方面我国可以降低会计准则的改革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较快顺应时代潮流,更好地融入国际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陈朝琳:《IASB/FASB讨论稿之简介――与现行准则的比较及举例分析》,《财务与会计》2010年第11期。

[2]葛家澍:《收入确认的探讨――兼评IASB/FASB的最新“初步意见”》,《财会学习》2010年第9期。

[3]王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评析与前瞻――以金融工具、合并报表和收入准则为例》,《会计研究》2012年第4期。

[4]王一舒、王卫星:《IASB/FASB收入准则发展新趋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涉外税务》2012年第10期。

第3篇:企业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

【摘要】本文从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特点的角度分析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的手段,提出从“收入确认”、“改革损益表”、“信息披露”等三个方面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盈余管理。

【关键字】盈余管理;房地产;会计核算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尽管国家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特别是在2010年,出台了“史上最严厉房产调控政策”,但房价一直在上涨。房地产公司在获得巨额的利润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威胁了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

1 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研究的意义

房地产行业由于其会计核算特点而存在显著的盈余管理空间。房地产行业的盈余管理不仅误导投资者决策,也影响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决策。过度的盈余管理造成房地产行业欣欣向荣的假象,且有利于房地产商抬高价格。而过高的房价不利于社会稳定。根据国外经典的研究成果,房地产泡沫一旦发生破灭,可能要持续三到五年的时间。

历次会计准则的出台都被认为是救火式出台,证券市场出了问题,会计准则就出来救火。1研究盈余管理,做好事前防范显得格外必要。

因此,研究并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是理论界、事务界和政府部门的重要课题。

2 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特点及其对应的盈余管理手段

2.1 无法统一界定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收入的关键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为,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标准。

房地产开发商品通常是采用预售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进行销售。采用预售形式时,大致需要经过以下环节:签订预售合同及收取部分预售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收取剩余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由于对销售收入的确认——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会计人员可根据公司需要自行选择环节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由此进行盈余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采用预收款的方式收取售房款。相关准则规定,当房屋竣工验收并与房屋购买者办妥了相关的手续后,就应该将预收款项确认为销售收入。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采取措施来拖延“预收账款”转为销售收入的时间,比如拖延所开发的房屋的竣工时间,或者拖延办理相关的手续,从而减少当期的销售收入,减少当期税款的缴纳。

2.2 销售收入的计量模式存在可选择性

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基础的前提下,引入了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和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准则明确规定以成本模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当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计量模式时,公司会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有研究表明经营业绩不理想的上市公司,通过变更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调节业绩、提高净利润,在扭亏、免于退市、摘牌时,公允价值是个救市良方。2

2.3 成本和收入难以配比

配比原则是指以实现的收入与所发生的费用的直接联系为基础,将所有与收入产生有关的成本在同一会计期间转为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到确认收入需要数年时间,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入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3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会同时开发多个楼盘,每个楼盘的开工时间不同,并且时间较长,这样就会有多期楼盘存在于一个会计期间情况的出现。当期完工结转的楼盘的成本,应该按照配比原则记入账面。但是房地产企业通常会根据自身的需要任意的分配当期完工楼盘应当承当的成本,以此来调节当期的利润。

3 如何规范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

3.1 明确收入确认的环节

收入确认环节的不确定性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带来了空间。各公司采取不同的收入确认标准不利于行业内各公司之间的对比。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在建立了收入确认一般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当建立并推广针对特殊业务的会计准则指引,让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统一标准的确认方法,从而使企业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收入信息能反映企业的实际价值。

3.2 更新收益观念,改革传统损益表

在传统损益表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其他全面收益。从金额来讲,全面收益=净收益+其他全面收益。因使用公允价值而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已经确认但未实现的损益,所以可以将这些己确认但未实现的损益应反映在其他全面收益中,这种损益不代表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传统损益表将巨额已确认未实现损益反映在净收益中,但即使企业利用公允价值确认了巨额利润也不能说明这个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确认了巨额亏损也不能说明这个企业面临倒闭。可见,如果采取这种会计方式,那么部分企业将不再热衷于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房地产企业也不会因为利润波动太大而回避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同时,其他全面收益与净收益分开列示,能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一目了然,哪些是已实现损益、哪些是未实现损益,能使损益信息更加全面有用。

3.3 扩大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含量

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必须对房地产行业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改革,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额外披露的各类相关信息的内容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该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等额外信息的披露;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分项目的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增加投资计划及风险的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披露。同时,应在其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揭示其各种风险,而不应仅限于抵押风险,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报表附注中应增加风险披露的内容,就企业尚在开发的土地、工程项目等面临的开发风险、筹资风险、土地风险等进行说明,提高风险的透明度。

注释:

[1]冯昀 郭洪涛,盈余管理问题对新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J】,消费导刊,2007.11

[2]王卓瑛,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动因研究【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9(6)

[3]胡葬在,苏霜,楼学问.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财务与会计.2005年3月

参考文献

[1]陈冬华等,宏观调控、政治成本与盈余管理——基于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2010.7

[2]张宁,历史成本、公允价值计量的利弊及相适应的会计计量模式【J】,魅力中国,2010(3)

第4篇:企业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价值增值;央企;管理会计;财务监控;资金管理

价值增值赋能下的管理会计体系通过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财务会计管理等环节的全面把控以降低央企的业务经营风险以及资金流动性风险,从而促进央企整合业务资源、财务资源以及金融资源以实现业财融合的规模效益。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过程中,财务会计信息是企业实现规模效益的基石,因此实现中央企业内部单一的财务会计处理向综合的管理会计转变显得尤为重要。从本质上来看,预算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内容是管理会计重要分支,其无法脱离管理会计的实践模式而存在。同时管理会计机制的全生命周期运作需要基于健全的业财融合体系。2016年财政部颁布了《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深入解析了业财融合的重要性,并明确提出业财融合是企业建立管理会计体系的前提条件和必备基础。管理会计体系是中央企业业财融合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管理会计体系能够对中央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进行客观地评估以及预警,从而保障中央企业能够稳定地发展。目前我国部分中央企业并没有深入分析管理会计控制机制对于自身风险管理、成本控制以及业务规模化发展的积极作用,并仅仅被动地履行监管部门的内部控制要求,而没有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情况主动地构建价值增值型的管理会计控制机制。中央企业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单一化和静态化,导致了预算松弛问题频发。多数中央企业内部并没有开展科学的前景分析工作,同时中央企业并没有和上级部门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以至于上级部门下发的年度经营目标以及财务收支要求与中央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不符。中央企业在管理会计机制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业财风险防范机制缺失的问题,以至于中央企业无法对流动性风险、财务收支风险、业务经营风险进行事前管控以及事后处理。并且中央企业往往在预算风险事件、流动性风险时间以及业务经营风险事件对公司产生较大的不可逆的损失后才介入风险的处理,这严重影响了中央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中央企业亟需构建价值赋能型的管理会计机制,从战略层面统筹中央企业的业财融合发展以及管理会计工具的应用,进而加强中央企业业财融合的深度、缩小中央企业潜在的业财风险敞口。

一、价值增值视角下央企管理会计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核算和计量制度

会计核算和计量制度是中央企业核算自身拥有的资源的过程以及保障资源配置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结构的科学性的重要基础。我国出于我国企业实务经营过程中收入核算方式有效性的考虑,于2017年正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则以合同收入为核算依据而不是将企业的所有收入都进行分类,因此极大地提高了企业会计核算效率,降低了会计处理风险。新收入准则施行后,企业需要在客户对相关的产品获得控制权后对合同收入进行确定。并且我国企业需要在收入确认的过程中考虑产品法定所有权、资产转移等因素。2019年1月1日中国国家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正式实施。新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契合,新租赁会计准则的实施给中央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了挑战和机遇。新租赁准则对租赁资产的会计计量内容进行了拓展,并明确了租赁的期限、对价等的计量方式,因此解决了租赁相关资产信息不全的问题,提高了中央企业租赁资产以及租赁负债核算的质量。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表内业务采取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相结合的单一计量模式,取缔了旧租赁准则二者分别位列表内和表外的处理模式。新租赁准则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较大转变,承租人不仅要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会计核算,还需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折旧、减值损失,以及对租赁负债所产生的利息按固定利率计算等。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和计量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收入计量、租赁资产和负债核算以及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中央企业需要根据新租赁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并基于全面的、真实的会计数据对合同收入以及租赁资产进行系统性核算,进而保障会计核算和计量结果能够客观反映中央企业的资源配置、成本控制、业务经营以及现金流管理的成果。

(二)预算管理

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中,中央企业各个部门都需要具有财务会计的知识储备的人才以提高业财融合的深度以及预算管理的成效。传统的中央企业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都不需要掌握专业的财务会计知识,所有的财务会计核算处理都在会计部门进行。然而全面预算管理打破了传统的人才需求结构,对中央企业各个部门的管理人员都提出了掌握财务会计知识的要求。这就使得中央企业财务人才需求结构从单一的财务会计人才变为复合型的管理会计人才。全面预算管理是中央企业成本控制机制不可或缺的关键内容。全面预算管理不仅仅在于某一业务环节的收支管理,而在于涉及中央企业业务管理、财务决策以及会计核算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不同与碎片化的成本管理,其将中央企业项目运营、会计核算以及财务决策管理有机结合以平衡中央企业的项目收支,并提高现金流管理能力,促进中央企业实现资源的再分配以及资产增值。预算管理主要包含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预算考核三个方面。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战略的首要内容,主要指中央企业根据业务蓝图、财务战略规划以及历年的业财资源管理成效开展全过程的前景分析工作,从而对中央企业的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管理以及现金流管理的配置情况进行合理预测,最终制定包含资产负债计划、现金流规划、预算成本控制方案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预案在内的资金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是预算编制的进一步衍生内容,中央企业需要基于预算编制下的资金收支阈值、投融资规划开展业务管理和财务控制活动,进而最大化经济资源的使用效益、平衡财务收支。

(三)财务风险识别和控制

财务风险识别和控制是价值增值型管理会计运行机制的关键内容之一。在我国新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财务风险识别和控制体系在中央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愈发凸显。财务风险识别和控制体系作为中央企业风险管理模块的底层基础,是中央企业制定科学的业务发展决策、财务战略的前提条件。财务风险识别和控制体系还能够度对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市场扩张决策进行全面的分析,进而判断企业战略决策的可行性。财务风险识别和控制体系通过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以及盈利指标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因此企业能够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进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中央企业在财务风险识别和预警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基于长效治理原则对成本管理、现金流管理、会计计量以及投融资管理的内容进行全过程的监控,例如评估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相对应的预算目标以及成本控制目标是否符合企业业财战略规划,以及企业各部门的预算执行以及资金收支管理是否和预算编制相契合。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工作的落实能够使得中央企业有效识别潜在的业务经营缺陷以及财务漏洞,但是中央企业需要结合一体化的财务风险识别和控制机制才能够对资金收支风险进行精准处理。中央企业需要建立规范化的财务风险识别和控制机制并对流动性风险、财务收支风险、业务经营风险进行事前管控以及事后处理。

二、价值赋能的管理会计机制对于央企的积极作用

(一)保障业财的深度融合

业财融合是中央企业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业务经营效益的不可或缺的内容。系统性的业财融合体系通过供应链流程管理、财务指标分析、全过程的预算控制以及全生命周期的风险控制等管理会计工具提高中央企业资源配置的效益,统筹中央企业的业财战略发展。中央企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必需依靠管理会计运行机制对缺陷的业务管理以及财务控制环节进行准确的识别和优化,进而促进中央企业达成经营目标。传统单一的财务会计管理模式使得中央企业业务经营、会计核算、资产负债管理、现金流管理等各个重要的公司治理内容分离,以至于中央企业无法有效整合财务信息并制定科学的财务资源配置计划,最终导致中央企业财务资源配置效益不足。管理会计和业财融合机制的结合首先改变单一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模式,依托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管理会计工具对重要企业进行集约化的业财控制管理。

(二)降低中央企业的业财风险

在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以及业财融合管理的过程中,预算管理以及风险管理作为管理会计的重要工具能够有效推动中央企业实现经营模式以及竞争策略的转型升级,并能够促进中央企业实现规模化的运营管理,实现降本增效。缺乏系统性的预算成本管理工作将直接导致收入、项目建设支出以及利润核算的结果失真,并导致中央企业资源配置效益以及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不佳。管理会计机制的建设不仅能够有效提高中央企业成本控制的能力,还能够缩小中央企业的项目经营风险、资产运营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多元化、多维度以及一体化的管理会计机制还能够从战略层面统筹中央企业项目的经营以及业务竞争版图的优化,并且基于现有的经济资源规模最大化资产管理效益以及股东权益,保障中央企业在业务流程再造以及业务竞争策略落实的过程中有着坚实的财务资源作为支撑,并降低中央企业的业财风险。

三、价值增值视角下央企构建管理会计机制的可行策略

(一)构建全面预算管理机制

2019年9月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完善并强调了资本性预算执行以及费用性预算执行的核算标准,以期提高中央企业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中央资本不合规运作的风险。全面预算管理是国有企业成本控制机制不可或缺的关键内容。全面预算管理不仅仅在于某一业务环节的收支管理,而在于涉及中央企业业务管理、财务决策以及会计核算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中央企业应该将全面预算管理的建设规划内嵌在管理会计机制中,并在存续经营过程中运用专业化的成本管理工具以及流程化的成本管理标准,结合现有的资源禀赋对财务收支以及现金流管理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从而保障项目建设能够稳步推进。中央企业在预算成本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分析现有预算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明确预算管理的优化目标,完善预算管理的内容以及流程,进而平衡财务收支以及实现规模化经营。中央企业应该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业务规划内容以及财务收支规定,保障项目预算执行结果和预算编制相匹配。中央企业还应该在项目成本管理的过程中对项目建设以及业务经营进行全生命周期的预算执行管理,以使得业务模块以及财务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全方位的管控,最终降低项目建设的经营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中央企业应该建立预算成本考核机制、逐步完善预算考核指标,依据预算管理指标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客观的评估,进而提高对项目风险的识别和处理能力。中央企业应该构建以预算委员会为核心的成本考核组织架构,并明确各层级部门的预算管理工作的职责以及义务。中央企业应根据项目成本管理指标以及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周转率等财务分析比率对成本风险实施全面的监控。

(二)构建系统性的财务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

财务风险识别和防控是中央企业业财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中央企业优化业务经营模式以及财务决策的前提内容。中央企业只有将风险防控融入管理会计机制当中才能够推进业财融合的进程,提高市场竞争力并降低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健全的成本评估机制不仅能够优化企业的成本结构,还能够推进中央企业实现成本风险管理的转型升级。中央企业应该基于COSO风险管理框架重点完善成本风险评估模块,基于市场经济环境构建涵盖项目建设成本评估、人力资源成本评估、投融资成本评估以及业务经营成本等成本风险评估机制。图1展示了COSO风险管理框架的主要内容。中央企业还在成本评估机制逐层分解的过程中重视成本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的搭建,建立全面的预算会计指标库并设置指标的风险阈值以对财务会计风险进行精确识别,例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净资产回报率等关键的风险指标。中央企业的财务指标分析更加关注的是财务绩效水平。中央企业可以利用多元化的财务指标分析方法,例如杜邦分析法、趋势分析法以及比率分析法,并将三者有机结合以使得中央企业的财务指标分析更加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进而使中央企业能够准确掌握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情况并制定科学的财务决策。

四、结语

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收紧以及传统行业供需结构的变化,中央企业面临着较大的业务转型压力。在行业进入壁垒逐渐增高、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背景下,中央企业需要通过构建一体化的价值增值型管理会计体系将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有机结合,进而提高财务资源的配置效益、实现业务规模的可持续增长。在中央企业构建管理会计机制的过程中,全面预算管理不仅仅在于某一业务环节或者作业模块的管理,而在于涵盖成本评估和控制、业务版图管理、作业管理、现金流管理以及风险识别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会计核算和计量制度、全面预算管理以及财务风险识别和控制是中央企业优化经营绩效,提高内部控制效益不可或缺的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1]李晓南.企业财务战略风险分析与控制策略探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1(09):61-62.

[2]林高飞,范英杰.和合共赢文化与企业价值创造——基于管理会计应用的中介效应与利益相关者的调节效应[J].财会通讯,2021(24):65-68.

[3]刘洪珍.推进业财一体化落地加快企业财务管理转型[J].财经界,2021(32):127-128.

[4]林高飞,范英杰.和合共赢文化与企业价值创造——基于管理会计应用的中介效应与利益相关者的调节效应[J].财会通讯,2021(24):65-68.

[5]胡瑞英.大数据背景下管理会计工具的应用——成本控制视角[J].财会学习,2021(34):103-105.

[6]李素莲.关于加强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建设的探讨[J].财会学习,2021(33):75-77.

第5篇:企业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 会计准则; 盈余管理; 防范与惩治

一、会计准则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天生”的持久博弈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层为了给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而通过使用会计手段,或通过采取实际行动使企业的账面盈余达到所期望的水平的操控(Schipper,1989)。这些行为既包含合法的操控,也包括非法的或欺诈性的操纵行为,如有意识地“过度”或“不当”使用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来影响账面盈余,有意编造、虚构交易来调整账面盈余的行为等。狭义的盈余管理仅指非法的或欺诈性的盈余操纵行为。一般所说的盈余管理主要是狭义的盈余管理。

会计语言是管理当局与公司外部利益关系人交流的工具(美国财务与会计准则委员会,1984)。会计准则制定者“将会计准则定位为公司提供一种向公司外部的资本提供者和其他利益关系人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和交易经营业绩方面信息的成本相对低廉且可信的手段”(Paul M. Healy & James M. Wahlen,1999)。如果会计准则能够使财务报表以及时可信的方式有效地描述各公司经济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差异,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益关系人的有效决策,则会计准则的价值将增加(add value)。“如果财务报告被用来传递公司管理当局关于公司经营业绩的信息,但由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冲突的存在,会计准则必将允许管理当局在财务报告中采用职业判断,管理当局于是可以凭借其对经济活动及其机会的了解,来选择符合该公司经济情形的会计方法、会计估计和披露方式,这潜在地增加了会计作为一种交流形式的价值。然而,由于审计的缺陷性,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也为‘盈余管理’创造了机会,即管理当局会选择不能准确反映其公司真实经济情形的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管理当局滥用‘巨额冲销’(big bath)的方式来调整费用、提前确认收入、不切实际地计提准备等,这些正威胁着财务报告的可靠性(Paul M. Healy,1999)”,“会计准则毕竟只是一个会计信息的技术规范,它解决的是‘该如何办’的问题。对会计准则的恶意误用属于准则实施中‘人’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讲是上市公司治理生态……(刘泉军和张政伟,2006)”。可见,会计准则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其实是明确的,可以描述为:会计准则天生不是盈余管理的动因,但会计准则天生会成为管理当局用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沈烈;张西萍,2007)。

从会计准则制定者的本意上讲,设计会计准则是为了追求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反对任意提供甚至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以为公司提供一种生成会计信息的成本相对低廉且可信的手段。但是会计准则和盈余管理“天生”就存在持久博弈关系。自财政部2006年颁布新的会计准则以来,会计界专家学者都不同程度地对新会计准则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但是大都是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的遏制。本文从新会计准则可能会进一步促进盈余管理的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防范管理层盈余操作有所裨益。

二、新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留下的可能空间

(一)负债计量与确认的新变化,为企业盈余管理增加了余地

1.预计负债计量的新规定。新《或有事项准则》对预计负债的初始计量增加了“……如果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同时还增加了后续计量的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作相应的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些新规定也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增加了余地。

2.新债务重组的三大变化。一是债务重组利得的会计处理由“资本公积”科目回归到“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且由此增加的利润只需在附注中披露,勿需在计算每股收益指标时扣除;二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既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又确认转让非现金资产损益,而且用以抵债的资产的转让损益应根据资产的性质确认为正常情形下的出售损益,如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投资收益等;三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未来应收金额或应付金额由过去以协议中规定的未来的本利确定,改为按未来现金流量的公允价值确定。新债务重组准则的这三大重要变化也给企业盈余管理留有一定空间。

(二)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不同处理的确认,导致新的盈余管理的出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无形资产》第7、8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进行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这个规定在准则一出来就被理论界认为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地方,给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留下了很大空间。如果企业要做大盈余,很显然是要增加开发阶段的支出,进行资本化,从而降低费用;如果要做小盈余,就必须缩小开发阶段的支出,从而相应地加大研究阶段的支出,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新准则为了防止企业采用这种做法进行过度的盈余管理,规定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现实中,多数企业能符合上述五点要求,并可以根据新准则的要求进行合理划分。从这个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可以知道,财政部制定的新准则允许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初衷是为了鼓励企业大胆地进行经营管理创新,创出更多的品牌、名牌,但企业在这一点上就可以大胆地运用会计职业判断进行适度的盈余管理。

(三)《资产减值》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备》第十六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现以固定资产为例进行说明。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内,无论是减值损失的计提还是折旧的计提对利润的影响都是确定的,但是损失和费用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分布是不同的。因此会影响不同会计期间的净利润,产生了盈余管理的空间。在新准则的规定范围内,企业可能通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来降低某一会计年度,利润甚至出现巨额亏损。由于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并且在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要重新调整折旧的计提数额,在随后的年度内折旧额将大幅度减少,利润将大幅度增加。这种可能对亏损公司特别有利。

验证盈余管理是否存在,在固定资产总额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可考察几个年度内折旧占固定资产的比率来推测。构造如下模型:

R=D/A。其中:R是比率,D是年折旧额,A是固定资产总额。

用R的变化可以发现同一公司在不同年份中折旧的变化;可以对样本进行适当的分组后,用R考察不同公司在同一年度内折旧的变化;也可以考察同一组内的样本公司在不同年度内折旧的变化。如此一来,则可以更好地揭示盈余管理是否存在以及盈余管理的程度。这样的分析要结合其他数据来进行,如固定资产原值和减值准备计提的证据等等。具体检验时可以根据净资产收益率(ROA)对上市公司进行分组,如分为-10%

新准则的实施对盈余管理必将产生新的影响,盈余管理的手段也必将层出不穷。本文只是对可能利用新准则进行盈余管理的部分现象进行了预测,未知的盈余管理手段还可能存在。新准则不断深入地实施和会计实践的不断丰富一定会为盈余管理的研究提供更新的研究素材和研究领域,而这样的研究也一定会为我国证券法规的建设提供科学的建议和对策。

三、政策建议:在会计准则与盈余管理间争取博弈的主动权

(一)树立新收益观,加强企业盈余核算和企业评价及其信息运用

1.企业盈余核算层面。传统盈余核算是先利润表后资产负债表,新思维是先资产负债表后利润表。传统思维易于以利润为核心,放大盈余的作用,为核算利润而核算利润,易于基于不同目的操纵利润;而新思维追求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和负债是否符合其定义和确认的条件,追求企业真实资产、负债条件下的净资产的增加,体现综合收益理念。

2.就企业评价及其信息运用层面而言,就是在分析、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考核企业业绩时,应侧重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资产的规模、结构、质量和未来潜力,负债的规模、结构和弹性的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净资产增加和利润表的利润大小客观地判断企业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在运用企业财务信息时,应改变过去资本市场IPO、增配股和债券融资的“门槛”设定、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定价、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条件设立、企业一系列“契约”的签订与履约评价等过度倚重企业利润表利润的状况,而应转向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实现挂钩指标和收益指标的多元化。

(二)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

针对盈余管理时空性突出的特点,必须改变目前监管“季节性”强、时松时紧的局面,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证券监管机构、审计监督部门和机构等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进行机制创新。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利用业已建立和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税控系统和社会、举报渠道等,重构会计信息监控网络体系,提高监管频度、效率和效果。

(三)于惩治与教育间达到均衡。惩治会计舞弊,加大法律惩处力度是国际上实务界和理论界传统的做法。但是法律惩治,将增大企业盈余管理成本。在惩治方法中一般是:增加监管机构、充实监管队伍、健全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加重惩办力度等。无疑,这些主张和建议是很好的,尤其是在企业盈余管理较为普遍的今天,加大惩办力度肯定会对遏制其上升势头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也应该注意到,惩办也有其局限性,其一,罚不责众,这是被历史反复检验的古训;其二,惩办力度的加大毕竟有度;其三,公正公平的惩办要受时间、成本等的制约,受其制约的结果是只有极少数的受到处罚和制裁,更多的成了“漏网之鱼”;其四,惩办毕竟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的手段,担当起震慑和治标之责尚可,负起治本之任很难。从古代和现代的治理理念来看,“防患于未然”、“不战而屈人之兵”方为上上之策。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企业盈余管理的标本兼治,一味依靠惩办恐难奏效,还需要从现在着手、从长远着眼,重视德治。所谓德治,就是从盈余管理的行为主体(企业管理层、财会人员等)入手,注重对其正、侧面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其自我约束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长远看,德治既是盈余管理治理的根本之道,也是治理其他会计造假的根本之道。

【参考文献】

[1] 王奔.审视新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J].会计之友(上),2006(10).

[2] 赵春光.资产减值与盈余管理[J].会计研究,2006.3.

第6篇:企业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

现有会计模式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因此,会计理论界必须尽快研究新的会计模式。新型会计模式的建立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要求按照知识经济全球化、网络化的客观规律,对会计模式的各个组成要素赋予新的含义。要建立统一的以会计准则为核心内容的会计规范体系。在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的进程中,应全面分析中国与西方国家会计环境的差异,特别是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向WTO规则看齐,充分参考和借鉴国际会计组织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有关内容,使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并且,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滞后于实践的现状,应该分轻重缓急。

二、更新会计原则

更新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历史成本因其客观、可验证、易取得的特性,在传统会计中长期处于一统天下”的局面。但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为主要资源,依靠发达的科学技术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决定条件,如按历史成本计价,往往会低估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在市场瞬息万变,风险和收益都呈极大化趋势下,将历史性会计信息用于决策时,往往有时过境迀”之感。历史成本虽存在较大的缺陷,但并不是说在知识经济时代应放弃历史成本计价,而是应根据未来会计中的决策需要,采取多重计量手段。

更新收入确认原则。传统的收入确认原则是营业收人或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其弊端在于:收益揭示不完整,影响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真实盈利能力的判断。企业收益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资产置存效益。是指由于置存资产尚未实现的收益;第二类为营业收益,是指销售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传统会计不承认未实现的置存收益。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生产的产品是知识密集型产品,知识产品相对于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品具有更高的增值性,忽略其置存收益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整体评价。因而,在知识经济下,收入确认不仅应包括营业收入的确认,还应包括资产置存收益的确认。

更新费用配比原则。配比概念是传统会计理论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配比要求在收人和费用之间能有一种合理的关系,但是很多费用和收入之间却很难找到这样的关系,通常只能是依据一种假定的关系而进行的,结果会丧失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在配比原则下,费用是在其支出的效用真正发挥作用时而非相关现金的支出时予以确认的,这会使计算出来的净收益与企业实际资金运动过程不尽相同,不利于信息使用者预计、比较和评估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信息技术用于会计后,由于计算机的快速、高效、计算成本低等特点,通过提供多元化会计信息,原有缺陷则可弥补。会计系统可以同时提供并分别采用各种费用分配方法的会计信息,以便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费用与收入配比已不是确认费用的唯一标准,费用确认标准将趋向多元化。

更新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受到挑战。主要表现在:首先,权责发生制不利于反映企业本期现金流量信息,而现金流量是现代企业非常重要的一项财务数据。其次,权责发生制下所确定的会计收益中包括许多非现金的应计和递延因素,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依赖于人们未经证明的假定,不能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一样,在知识经济时代,权责发生制也不会消失,而与现金收付制同时存在于知识经济会计模式中。

更新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原则是指企业在公布主要会计报表、补充报表、附注,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对未来营业状况的预测时,必须全面、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有意忽略或隐瞒重要的财务数据。在传统会计下,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充分披露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经济环境的复杂化和经济风险的加剧,充分披露将成为未来会计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现代信息技术的强大功能和低廉成本,使会计可以既有货币性计量,又有非货币性计量;既有定期报告,又有实时报告。通过多元化信息的提供,可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需要。

三、应尽快将人力资源会计纳入财务会计系统

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已有30多年,由于涉及到经济理论、会计理论以及计量等一些禁区”问题,它仍然未纳入财务会计大堂。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劳动主体是智力劳动,智力劳动的知识价值如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应是该时代财务会计的重要内容。此外,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知识资本的时间、空间范围将比财务资本宽广得多,财务会计要跟上这种要求,就必须拓宽自己的视野,把知识资本延伸到企业外部范围的内容都纳入核算的范围(如环境报告等),才符合知识经济的要求。

1. 人力资源应纳入现代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人力资源从本质上看,它是企业的资产,从会计对象上看,资金运动过程包括资金的投入、耗费、收回、退出。企业必须投入一定数量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人力资源才能使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所以它应作为企业一项长期资产,成为现代企业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

2. 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的核算方法。目前,虽然有一些诸如人力资产”人力资源摊销”人力资本”等帐户,但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正式运行,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帐户体系。

3. 确定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计量模式。人力资产与其他资产相比有其特殊性,很难将其确定在某种计量模式上,而应该是多种计量模式的有机结合,即应是精确性计量(历史成本模式)和模糊性计量(经济价值法)的结合。

四、修改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

1.灵活界定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的比例。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这是现代企业的通常做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是允许用无形资产投资的。但我国1992年底颁布的、1993年7月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对企业吸收无形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企业吸收无形资产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如果技术含量较高超过20%的,要经审批部门批准,最高不超过30%。而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知识经济在资源配置上以智力资源——无形资产为第一要素,企业别是高科技企业,仍然维持20%?30%的无形资产比例已不能满足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2.拓展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传统会计核算中,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着作权、商誉。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要求我们充分认识知识成为生产力要素的主要成分后所引发的一系列新概念、新法律、新变革,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拓展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把人的智力、知识作为一项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因为人的智力、知识符合无形资产的概念要求:不存在物质实体;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所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拓展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对于我们转变观念、重视科学知识、重视人的智力要素,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有重大意义的。

五、研究和引入新的计量手段

知识经济时代会计计量重心要从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从财务资源转向知识资源,其中最大障碍就是会计计量问题。传统的计量手段已不适应知识经济要求,因而在计量手段上需要革命性的变化,在会计系统中引入多种计量手段,因不同会计事项性质而选择不同计量手段,应是一条可取之道。多元化的社会由五彩缤纷的事物组成,强调独一无二的计量手段只能使会计陷入困境。

六、变革财务报告,增强及时性与充分性

第7篇:企业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2006年修订.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年修订.

[3] 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操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 阎静.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

第8篇:企业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

【关键词】旅行社;应收账款;收账;管理

旅游业是一个集食、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综合性经济产业,为了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求,客观上要求有饮食、住宿、交通、文化娱乐、景点以及旅游纪念品和其它日用商品的生产与销售等综合性设施来保证,即必须组成一个综合性的旅游服务系统。这一个综合性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旅行社的应收帐款具有多方面性。其一,旅行社除了在营业厅接收散客出游之外,一般情况下需要开拓一些大型企业客户,这些大型企业为了给员工提供较好的福利政策,以体现企业的凝聚力,一般都会定期组织员工外出疗养,而旅行社为获得客源,同时也为了体现自己的实力和信誉,往往会采取先旅游,后收款——“君子游”,或先预收部分款,待旅游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再结清尾款的办法,从而形成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二,外地旅行社(简称组团社)组团到本地来旅游,交本地旅行社(简称地接社)接待,组团社往往让导游带部分备用金,先预付一些门票费、住宿费及交通费,余款待旅游行程结束后,再结清。有的时候组团社会借用各种理由,比如住宿不达标,餐饮不卫生,旅游车不够档次等,拒绝全部付款。地接旅行社为了稳定客源,增加市场份额,也只能“不得已而为之”,形成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的应收账款。据统计,这部分应收账款占旅行社应收账款总量的80%以上。

可见,旅行社的应收账款是旅游市场竞争的产物,是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竞争压力所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旅游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应收账款做为一种商业信用和促销手段,被旅行社广泛采用。但是,应收账款在收回之前的持有时间内,不但不会增值,相反,还会丧失部分时间价值;如果应收帐款不能及时收回,企业资金就无法继续周转,正常的营运活动就会被梗阻,旅行社之间还可能引发相互拖欠,从而形成严重的三角债,造成“甩团”现象,甚至有的地接旅行社,为了收款而把游客当作“人质”,扣留在机场、火车站或旅游车上,严重损害了组团旅行社的信誉和形象。可见,应收帐款对旅行社具有一些不利影响,其影响程度取决于应收帐款的规模大小和应收帐款的帐龄长短。因此,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加速它的周转,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更好地发挥应收帐款的商业信用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预防和解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制定应收账款的信用标准

信用标准是旅游客户获得商业信用所具备的最低条件,通常以预期的坏账损失率表示。如果旅行社制定的信用标准过高,将使许多客户因信用品质达不到所设的标准而被拒之门外,其结果有利于降低违约风险及收帐费用,但也会影响旅行社的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和旅游收入的扩大。相反,如果采取较低的信用标准,虽然有利于企业扩大销售,提高旅游市场的占有率,但同时也会导致坏账损失风险加大和收账费用的增加。

(一)定性分析信用标准的影响因素

旅游企业在制定或选择信用标准时,应考虑:1.同行业竞争对手的情况。面对竞争对手,企业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保持并不断扩大旅游市场占有率。如果对手实力很强,企业欲取得或保持优势地位,就需采取较低的信用标准;反之,可以相应严格一些。2.企业承担违约风险的能力。当企业资金雄厚,违约风险承担能力强时,就可以以较低的信用标准提高竞争力,争取客户,扩大销售;反之,如果企业承担违约风险的能力较弱时,只能选择严格的信用标准,以尽可能降低违约风险的程度。3.客户的资信程度。企业在制定信用标准时,必须对客户的资信程度进行调查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判断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决定是否给予客户信用优惠。客户的信用资信程度的高低通常决定于五个方面,即客户的信用品质(首要因素)、偿付能力、资本、抵押品、经济状况等,财产管理上简称为“5C”系统。这些方面的信息主要通过下列渠道取得:(1)商业机构或资信调查机构所提供的客户信息资料及信用等级标准资料;

(2)委托往来银行信用部门向与客户有关联业务的银行索取资料;(3)与同一客户有信用关系的其他企业相互交换该客户的信用资料;(4)客户的财务报告资料;(5)企业自身的经验等。

(二)定量分析信用标准的确立

对信用标准进行定量分析,旨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定旅游客户拒付账款的风险,即坏帐损失率;二是具体确定旅游客户的信用等级,以作为给予或拒绝信用的依据。具体步骤为:(1)设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即根据对客户信用资料的调查分析,确定评价信用优劣的数量标准,以一组具有代表性,能够说明付款能力和财务状况的若干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产

权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作为信用风险指标,根据数年内最坏年景情况,分别找出信用好和信用坏两类客户的上述比率平均值,依次作为比较其它客户的信用标准。(2)利用现有的或潜在的客户财务报表数据,计算各自的指标值,并与标准值比较。(3)进行风险排队。确定各有关客户的信用等级,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分别采取不同的信用对策,包括拒绝或接收客户信用定单,以及给予不同的信用优惠条件或附加某些限制条款等。

信用标准是旅行社评价旅游客户标准,决定给予或拒绝客户的依据,但由于实际情况错综复杂,不同企业的同一指标往往存在着很大差异,要求财务决策者必须结合以往经验,对各项指标具体分析、判断,不能机械遵循。

二、规定应收账款的信用条件

所谓信用条件是指旅行社接受客户信用定单时所提出的付款要求,在财务管理上基本表现方式如“2/10”,“N/45”。意思是:若客户能够在发票开出后的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2℅的现金折扣,如果放弃折扣,则全部款项必须在45日内付清。在此,45天为信用期限,10天为折扣期限,2℅为现金折扣率。但由于旅游线路的长短不一,旅游毛利多少也不等,旅行社不可能也不会向毛利只有几百元的零星客户,提供商业信用的。因此,实际工作中,旅行社很难采取统一的信用条件应用于不同的客户。

三、制定应收账款的收帐政策

收账政策,是指客户违反信用条件,拖欠甚至拒付账款时,所采取的收账策略与措施。从理论上讲,履约付款是客户不容质疑的责任和义务,是旅行社合法权益要求所在。但如果旅行社对所有客户拖欠或拒付账款的行为都付诸法律解决,往往不是最有效的办法,因为解决与客户账款纠纷的目的,主要不是争论孰是孰非,而在于怎样最有效地将账款收回,通过法院强行收回账款不仅需要花费相当数额的诉讼费,而且还要支付大量的差旅费、通讯费。基于这种考虑,旅行社如果能够同客户商量个折衷的方案,也许能够将大部分账款收回。通常的步骤是:当账款被拖欠或拒付时,企业应当首先分析现有的信用标准及信用审批制度是否存在纰漏;然后重新对违约客户的资信等级进行调查、评价,对于信用品质恶劣的客户,应当从信用名单中删除,对其所拖欠的款项可以通过信函、电讯或者派员前往等方式进行催收,态度可以渐加强硬,并提出警告;最后向对方发出律师信。当这些措施无效时,可以通过法院裁决;对于信用记录一向正常的客户,在去电,去函的基础上,不妨派人与客户进行协商,沟通意见,达成谅解妥协,既可密切相互间的关系,不伤颜面,又有助于较为理想地解决账款拖欠问题。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旅行社应特别注意欠款方出现的下列现象:1.办公地点由高档向低档搬迁;2.财务人员经常性的回避;3.经常找不到单位负责人;4.不正常的不回复电话;5.频繁转换管理层、业务人员,单位员工跳槽增加;6.决策层存在严重的内部矛盾;7.受到其它公司的法律诉讼。

四、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

旅行社的应收账款时间长短不一,有的未超过信用期,有的则已逾期拖欠,一般来讲,逾期拖欠时间越长,账款催收的难度越大,成为坏账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因此,进行账龄分析,密切注意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是提高应收账款收现效益的重要环节。账龄分析是对应收账款账龄的结构分析,它是一种筛选活动,用以确定应收账款管理的重点。财务人员应当经常核对账目,确定超过合同或信用政策规定的应收账款所超出时间有多长,其原因何在,并编制应收账款催收计划;对账龄时间长、金额比较大的,财务人员应提请单位领导安排时间或组织人员催收;对尚未过期的应收账款,也不能放松管理、监督,以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五、建立坏账准备制度

无论旅行社采取怎样严格的信用政策,只要存在着商业信用行为,坏账损失的发生总是不可避免的。既然无法避免,对坏账损失的可能性预先估计,建立弥补坏账损失的坏账准备,即提取坏账准备就显得极为必要。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旅行社在具体确定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信用程度和经营情况予以合理的估计;应该指出,旅行社与欠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企业已作为坏账处理而解除。旅行社仍然有追款权,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旅行社要做大做强,必须要扩大旅游市场份额,增加销售,也就必然会产生应收账款;这是因为,债务方在归还应付账款之前,无偿占用着这笔资金,相当于在使用无息贷款,因而从主观上不愿归还。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增加了债权方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和回收成本,虚增了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夸大了经营成果,降低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笔者以为,如果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间的应收账款,除了债权方主动放弃权利外,债务方应作为一项借款,按一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给债权方。这样,债务方占用这笔资金就无利可图,从而从整体上减少资金占压,解开困扰企业的债务链,使得企业在公平、平等、诚信的基础上正常运营,显得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财务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