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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不容缓。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在于强化立法,通过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依法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问题,探究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可行性对策,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一、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农村经济和社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农业生态环境问题随之产生,且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农业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农业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程度日益加重。
1.农业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我国的农业资源十分有限,由于人口众多,农业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对农业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农业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是由市场机制来配置。在短时期内,国际贸易自由化政策将对我国一些缺乏比较优势的大宗农产品的生产产生不利影响。而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必然会使那些对自然资源要求高的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导致国外同类农产品的价格优势不断增强。这些国外农产品由于其价格优势,很可能对国内同类农产品的生产和农业带来很大的冲击,使其竞争压力日益增大。E](P23-25)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国内的农业生产者很可能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忽视对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其生产经营行为日益短期化。加上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市场主体的生态环境意识不强、缺乏政府有效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与指导等因素的影响,这一现象日益严重。
2.农业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
由于对农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不仅导致农业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比如过量放牧、毁林、围湖造田、过度轮作等,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加剧、资源枯竭、生态失衡、地力下降,旱涝风险加大等,而且还加剧了农业生态环境退化的速度。以荒漠化、水土流失为例。我国的荒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北纬37度到50度之间的陕西、甘肃、内蒙古、新疆等省份境内。这些地区的耕地和草场资源严重退化,沙尘天气增多,气候恶劣。不仅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后果。到目前为止,我国西北、华北、东北等地区大约有1333.3万公顷农田受到风沙的侵袭,沙尘暴天气导致人和牲畜患病甚至死亡,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2(P11-13)另外,由于对农业生态资源进行掠夺式经营,导致水土流失问题严重,自然灾害不断发生。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占到国土面积的16%,达15300万公顷,每年流失土壤大约为50亿吨,占世界水土流失总量的1/12(世界总流失量为600亿吨),相当于全国耕地被平均剥去1厘米厚的沃土层,上亿吨的氮磷钾养分随之流失掉水力侵蚀面积有185万平方公里,数百万公顷的农田和耕地正在受到荒漠化和盐碱化的威胁。90%的草地不同程度退化,其中中度退化的草地占到半数以上,荒漠化土地每年扩展2460平方公里。[4](39—43)可见,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随着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受灾面积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
3.农业污染不断加剧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经接近极限。为了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化肥、农药的使用成为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化肥、农药使用最大、使用面最广的国家。化肥的使用量从上一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到2000年一直呈增加趋势,在40年的时间内增加了近300倍。20世纪50年代末的使用量为1万吨,70年代上升到110万吨,1995年增加到267万吨,2000年为291万吨。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播种面积计算,化肥的使用量为每公顷0.728吨,远远超过发达国家设定的化肥安全使用量每公顷不超过0.225吨的标准。B](P26-28)另外,在化肥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利用率低等问题。化肥的不合理使用不仅导致农田土壤受到污染,而且还通过地表径流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我国农药的使用量每年大约为130万吨,其中只有1/3能被农作物有效吸收和利用,大部分进入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导致水体、土壤和农产品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并直接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6(P94-96)目前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有五分之一的耕地受到重金属的污染,每年因此而减产的粮食约为1000多万吨。每年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为1200万吨,合计造成经济损失至少有200亿元。&nm-80)2002年全国16个省会城市蔬菜批发市场的监测显示,蔬菜中农药总检出率为20%-60%,总超标率为20%-45%,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规定的农药检出率标准另外,由于大棚农业的快速发展,地膜造成的污染也在不断加剧。近20年来我国地膜的使用量和覆盖面积已经居于世界第一位。2003年以来,我国地膜的使用量超过了60万吨,发达地区的使用量更高。9(P115-121)在许多地区,农药污染和地膜污染还破坏农业伴随型生态系统,并威胁到鱼类、两栖类等动物的生存。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生态环境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农业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农业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农业资源数量锐减、质量下降,水土流失、草场退化、荒漠化等问题还在继续发展;农田、土壤、农产品等农业污染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并呈不断加剧的趋势。10日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影响到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业以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的能否实现,危及到人类的生存环境。
二、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不足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社会化发展过程中,依靠法律手段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我国十分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先后制定了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现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仍然存在不足,严重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1.缺乏一部统一的综合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农业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法》、《森林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但在这一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已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对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都没有体现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征=《环境保护法》虽然对农业环境保护有所规定,但仅仅用了两个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性太强,而且没有把农业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统一起来。《农业法》虽然设专章规定了“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但其内容过于概括,基本上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原则的重申,缺乏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规定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问题。《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只有个别条文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问题作了规忠《水法》、《森林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在各自调整的领域内涉及到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内容,但基本上体现了孤立保护某一环境因素的原则,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可见,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是一种分散的立法模式,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法律规范大多散见于农业、草原、土地、森林等单项的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之中,而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这种立法模式与农业生态环境本身具有的内在统一性和整体性特征不适应,不能有效逼制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整体上继续恶化的趋势和预防潜在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甚至可能加剧对农业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利用,加剧农业生态环境的退化。E2](P31—35)—些地方虽然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但这些地方性法规不仅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其内容往往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的再次罗列,没有体现出地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特殊性,E3](P239)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2.存在立法空白
我国虽然制定了不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农业生态环境领域依然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农业环境标准的制定滞后。《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水污染防治标准》等环境标准规范主要是针对工业污染问题制定的,很难适用于农业环境领域。适用于农业环境领域的环境标准规范仅有霍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其他的环境标准规范基本上没有。第二,缺乏针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别法律规范。农业生态环境要素具有特殊性,需要专门的立法给予特别的保护,但目前我国许多重要的农业生态环境领域缺乏相关的特别法律规范。第三,缺乏公众参与、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机制以及有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机制。我国在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建立适用于农业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行政强制机制、行政指导机制等,还缺乏对从事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由于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使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可依,不能开展,不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3.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利益冲突问题严重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破坏、预防和制止污染事件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赋予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太少,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许多环境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因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而导致执法不力。这一问题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另外,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过程中,还存在利益冲突与失衡问题,比如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排污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M(P31-33)这些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制,是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力的根本原因。
4.制度的配套性比较差,缺乏相应的程序机制
我国虽然建立了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但这些制度的配套性比较差,制度与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同时,就单个的某项制度来看,还缺乏落实该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机制,最终导致制度不能实施或者不能完全实施。例如,生态恢复补偿制度。这一制度要很好的发挥其作用,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予以配合。但是,由于实施该项制度需要的配套性措施一生态环境税制度未能落实,导致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另外,有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因缺乏相应的程序,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例如,限期治理制度。虽然很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这一制度,但由于都没有对实施这一制度的程序作出规定,导致其未能很好地得到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此外,它过于强化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力,缺乏对环境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程序保障机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浓厚的管理色彩,过多地维护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威,强化了环境管理机构与环境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机构很多的权力,但缺乏对其环境管理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相对人赋予很多的义务,却很少规定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权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导致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为环境管理机关滥用职权或不能有效地进行环境执法提供了便利,不利于促进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事业的发展。
5.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
1企业职责
就环境污染及破坏而言,企业无疑是导致环境逐步恶化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政府针对这种现象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与鼓励,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污染严重产业的发展。然而,法律法规的制定终归还是要企业来实施执行,因此企业的自律性显得至关重要。可以说,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的自律性在环境治理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2公众的参与
环境遭受破坏带来的危害主要由居民来承担,可以说,环境破坏在很大程度上给居民的生产及生活活动带来诸多不便。此外,环境质量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到当地居民对当地政府工作的评价。为此,政府应积极引导居民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之中,进而推动社会与经济的和谐有序发展。
二、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1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制中,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建立与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在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我们需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调节在这一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制过程中,我们可以尝试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首先,可以建立相应的环境税,也就是针对一些对环境带来污染及破坏的活动征收的税款,通过环境价格体制的建立及逐步完善,环境资源的成本逐步由外部成本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成本,这无疑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及治理工作。(2)此外,对于一些新型市场,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也应积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及法规制定特点,通过进一步结合我国新型市场自身发展的特点进而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碳排放等新型交易市场规则。尽管目前我国已有相关方案出台,但对于新型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完善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与改进。(3)最后,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进一步注重对环境保护惩罚措施的规范与推行,可以说,刑法惩治措施无疑是进一步确保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而目前尽管我国现有刑法中也存在相关的条款及规定,但其推行及可操作性却相对较差,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及成效。为此,我们应逐步改善环境保护刑法的实施状况,这些惩治措施及手段无疑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及破坏的成本,进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2保障公民的环境保护参与权
在环境保护方面,公民参与权的首要前提与基础是公民的知情权。没有环境知情权的保障,就谈不上公民的环境保护参与权,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民的环境权。环境资源本身作为一种公共的资源及财产,其保护与相关工作理应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而目前我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公众参与权并没有诸多的涉及,一些法律法规即使有所涉及,其对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权的规定也相对较模糊。另外,目前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成本也相对较高,在选择公众代表参与到环境保护决策中时的客观性依旧有待考察。而目前对于阻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及行为并没有对应的惩罚机制及措施,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降低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为此,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方面,我们应进一步明确公民的参与权,并切实加强对公民相关环境权利的保障工作及机制。
3进一步发挥媒体的监督权
关键词:韩国环保;法律法规;成效;启示
一、韩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近几十年来,韩国为了拯救破坏的环境以及保护周边环境制定和形成了多级别、多种类的比较完整的以《环境政策基本法》为中心的环境保护法法系。1990年韩国为治理环境颁布了《环境政策基本法》、《水质环境保全法》、《大气环境保护法》等六部法律,现在韩国有关环境保护的一般性法令有14个,包括《环境政策基本法》、《环境保健法》、《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环境可持续发展法》等。
韩国针对环境污染源、污染物的不同,制定了相关主专门的法律、法规,并且明确规定了执行部门以及执行规则。如在自然环境保护方面,有《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环境保全法》等12个法令和执行令,并规定由国土环境政策科、自然资源科等来管理。
二、韩国环境保护政策实施状况
1.政府对环境污染主体的规制
政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各种有害物体的排放标准,并通过给予罚款或停业等处罚的针对污染主体的直接规制的方式。通过强制性的命令和指示的形式禁止特定燃料的使用、排放许可地域等,从而直接影响环境污染主体。
政府对环境污染主体的间接规制,也可称为经济诱引制度。这是韩国政府主要采用的手段,也是环保政策中最显著的特点。该规则指的是政府通过经济性诱引手段使主体达到一定的环境标准,让环境污染主体自己承担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外部效果。
2.企业、民众等污染主体的自律
环境保护不能仅靠政府的而强制力来实现,更需要企业、民众要有自律的观念。环境污染主体通过自律机制有效预防或主动承担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后果。近几十年来,韩国形成了诸多自律规制,如韩国环境工团,韩国国立环境工团等,还包括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这对环境改善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3.韩国环保取得的成效
韩国制定的“垃圾从量制度”,合适利用了当前的市场经济状况下,民众不想浪费钱的想法。这种“垃圾从量制”要求民众要求将不可回收的垃圾放在特定的垃圾袋里,这样的垃圾袋并不是很贵,这样用于垃圾焚烧和填埋的垃圾总量减少,从而也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韩国对普通民众扔垃圾的行为进行强制性地管制,需要购买“准仍证”。也就是普通民众如果要扔家电或者家具,就需要购买“准仍证”,而且这与韩国民众了信用联系到一起。
韩国面积狭小,资源缺乏,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必须节约资源、实现产品绿色改革。因此韩国政府对于废弃物实行严格分类,能回收利用的必须回收利用,并投放在特定的地方,实现资源的循环,1995年实行垃圾计量制以来,韩国济州岛2010年生活垃圾再利用率达到55%。
三、韩国环保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体系、配套政策和实施机构
韩国建立了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体系,这也是韩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成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我国政府也应该在、能源、环保技术、环保产业发展、城市规划、提高国际话语权等多方面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使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更加立体;另外也需要独立健全强大的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及人员队伍,实现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韩国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其形式多样且效果明显。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把主要精力均投入到经济建设中,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不重视,公民的环保意识也十分淡薄。从韩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广泛的公民参与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条件。我国政府应该在尽快制定各个领域环境指标基准的基础上,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并身体力行带头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3.支持和鼓励国民间环保组织发展
加强第三方合作是韩国环保工作的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应该树立环保的国际意识,增强国际环保合作的话语权,积极开展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及时吸取消化国外有效的环保技术,提升环保效率。我国政府应该积极支持和鼓励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在开展活动、吸引人才、筹集资金、招募志愿者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积极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和监督中的有效作用。另外我国应该训,开发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的新的环保技术。
参考文献:
[1]范纯:韩国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研究.J.亚非纵横,2010(5)
[2]金裕景、司林波:韩国环境保护政策实施状况、特征及启示.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4(7)
[3]韩国环境部:环境白皮书,1993-1999
[4]金钟范:韩国亲环境工业发展政策实践与启示.[J].学习与探索,2006(03)
[5]陈英姿:东北亚区域环境合作与东北振兴.J.东北亚论坛,2006(01)
论文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 环境立法 改革完善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的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面对的环境状况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要认清楚自然生态环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推动环境立法的有序进行,做好生态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环境与生物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内涵
生物多样性定义众多,内容广泛,包括了动植物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多个方面。它是地球生物资源丰富性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生物多样性也是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综合构成。其中的物种多样性是指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生物形式多样;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是指生命体内决定性状的遗传因子及其组合的多样性 。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众多的生产和生活原料,维持生物多样性能够保证食品物种的丰富和材料来源的丰富。同时,生物多样性还能保持土壤肥力,保证水质以及调节气候,从而保障和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的维持还有益于保持地球物种的丰富多样,保护地球生命物种的基因库。防止濒危物种带来的生物基因库匮乏。
二、环境恶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一)生态环境退化,物种多样性锐减
由于长期的经济发展 ,不合理过度开发利用引起我国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森林面积减少,草场退化、沙化,湖泊湿地减少,河流干涸以及水体污染等多种原因造成生态环境的整体恶化。同时加上滥捕、滥猎,导致我国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濒危物种逐渐增多。
(二)遗传基因多样性受环境影响而降低
大量的动植物资源丧失,必然会导致遗传基因的减少,从而导致遗传基因多样性降低。长期的保护不利和过度开发,我国众多地区的动植物资源明显减少。以野生水稻为例:早期调查中的野生稻分布点已经由16个减少到现在的3个,分布面积也大幅缩小。
(三)环境恶化造成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丧失
环境恶化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尤为明显。大量的人类活动改变了生存环境,草场变耕地,山林成农田水泊,导致原来的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生态系统的剧烈变化也会导致系统内的生物构成和生存方式发生变化。此外,许多自然生态系统被改造成人工生态系统,造成了生态系统单一,同时在改造过程中也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大量丧失 。
总之,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索取,我国现存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物多样性迅速丧失。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物物种的减少,最终会威胁人类自身的健康和社会发展。由此,我们需要加强环境保护,为生态多样性的丰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环境立法的意义
(一)环境立法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迅速恶化使得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生物物种安全涉及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与环境保护关系紧密。这就使得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成为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 。
(二)环境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是社会长远发展的必需要素。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产需求,对环境的破坏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加剧,导致濒危物种灭绝的速度加快。长期偏重于经济发展,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要求。只有通过相关的环境立法,保持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而为众多的生物存在创造条件,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生物资源,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环境立法是健全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需要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建立一个健全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能够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同时使具体的保护工作能够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填补了法律空白,也提高了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立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思想。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和发展预期,需要有符合发展规律的发展思想科学合理地进行指导。
(二)环境立法坚持物种平等原则
任何物种在自然生态环境中欧冠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无论物种的生命形式和功能大小,都应该得到尊重。人类与其他物种在生态环境中应该是互相平等相互联系依赖的关系,我们要尊重其他物种存在的合理性和平等性,不能自居高等,要通过科学细致的环境立法,保护物种共同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物种间的平等协调发展。
(三)环境立法要结合地区实际状况
自然生态环境是个复杂的系统,在不同的地理条件下呈现出多样的地域特点,衍生的生物链、生物物种也各不相同。例如我国高原地区存在其他地形下没有的独特动植物资源,沙漠环境中的生物物种和生态链也与平原地区差别很大 。因此,要针对各地区的独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研究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四)环境立法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可参与性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作用很大,从而显著改变了环境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因此,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主要就是控制好人类活动的不良影响以避免产生生态破坏。在制定环境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特性,以明确地法规制度控制当前活动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同时,从方便居民活动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地区居民发展特点的环境保护法律,从而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地开展日常活动达到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如果制定的法律与当地的实际状况不符,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都会降低,限制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五)环境立法要注意吸收借鉴先进成果
相较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存在很多不足。对于国际上已经取得的环境立法工作成果,我们应该积极引进运用以完善自身的立法工作;对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教训也要相应地吸收借鉴,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此外,引进相关人才,促进经验技术交流也是加强工作中切实可行的方法。但是在吸收借鉴当中,我们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不能盲目照搬,要重视理解消化 。
五、环境立法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环境立法存在的相关问题
1.环境立法目的不明确难以适应发展需要。现行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注重对于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忽视了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立法目的不明确造成了后续的环境法律制定工作重心偏离,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效果,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不力。以往法律片面注重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而不是以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这样的认识需要改变,要从宏观上树立系统保护、全面保护的长远保护思想。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现行的法律条款制定的时间较长,已经落后于现实发展需要。陈旧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当前的工作条件和实际状况;部分法律只有大略的规范,缺乏明确可依的具体条文规定,造成具体实施困难。此外,一些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法规与国家性的法律不协调一致,甚至产生矛盾。这就造成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难以开展,取得的保护效果不明显。
3.环境立法在多领域存在法律缺位问题。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个别的环境问题进行法律规定,没有系统性地对整个生态环境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整体协调规划,造成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比如对进来突显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和基因库保护问题都缺少系统合理的法律规定,导致相关工作不到位。
4.法律执行机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我国的法律执行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而且相关检查部门、执法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协调管理不善,权责划分不清晰且缺少必要的执法条件,这些问题共同作用导致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难以实现,对产生的有关问题找不到责任人或者处罚不当,妨碍了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改进环境立法工作的措施
1.纠正环境立法的目标偏离,完善法律规定 。从环境立法目标认识上,加强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视,制定全面规范的法律条文切实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行。对不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的陈旧条文及时修订,使得制定的法律条款能顺应自然生态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法律以指导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2.制定明确清晰的法律条款,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粗略笼统的法律规定严重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使得环境保护法律执行困难,影响了法律规范纠正作用的实现。规定清晰、权责明确地法律法规,能够提高实际运用中的执行效率和实际效果,更好地促进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3.健全法律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执行落实。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需要健全的管理执行机制来落实施行。因此,环境立法工作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使得制定的法律能够有效执行、违法者得到追究惩罚,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保护生物多样性。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海南农村;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103-02
由于独特自然条件和国家政策鼓励的影响,海南农村经济在海南经济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海南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制约因素,这就导致了海南农村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对于海南农村的生态发展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坚持海南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推动海南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
一、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比如农村经济结构上的问题等,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导致了能够直接开采的资源正在急速减少,并且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恶化。从地理条件和历史条件上来说,海南处于“南荒地带”,和大陆的长时间脱离,导致了其余大陆其他地区相比,生态环境系统更加的脆弱,经济发展也长期处于发展不快的情况。而且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其文化传播和大陆其他省份有着较大的差距,导致了海南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不当,目前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乱开乱采的现象,也就致使海南部分农村的自然资源损耗严重,生态环境恶化速度较快。
第二,由于海南农村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经济建设的步伐,也就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缓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南农村发展的脚步,同时也造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缓慢。由于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所以道路、水利等设施都不达标,在台风和暴雨天气的侵袭之后,土路被冲毁,田地受到侵害。
第三,主人翁意识的缺失。在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当中,海南农村群众没有认识到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着总人口约四分之三的比例,农村的群众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直接的关系到了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对于海南来说,农村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其素质水平直接的关系到了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海南的独特地理环境,再加上城乡之间的差距,海南人口的教育水平较为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就更加低了。
二、当前海南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治分析
(一)缺乏农村环境立法理念
当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是以城市为主,也就是说环境立法首先应该将目光聚焦在工业污染的治理上,而后再去考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所以城市和农村的立法存在着二元结构问题,因为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导致环境立法在农村中比较缺失。由于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方面,所以没有体现城市和农村的平等重视,经常是在牺牲农村的生态环境基础上来改善城市的环境问题,也导致了农村无法得到生态效益的有效补偿,最终使得农村环境更加恶化。在生态环境的相关立法当中,缺乏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对我国的农村环境改善不利,而且也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对农村环境保护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令。在2007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之前,我国没有过任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任何政策。在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当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规是缺乏原则和系统性的,也对农村的实践情况有所脱离,导致了法律法规没有可行性。例如在《环境保护法》的第三十三条中提到了保护农村环境,要推动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第五十五条当中虽然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对农村饮用水和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农村生活污染垃圾的防止具体方法有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但是海南省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在农业法的第八章当中对农村环境保护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进行具体的配套措施规定。可以说当前我国环境法大多都是针对城市制定的,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
(三)农村环境执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海南省的农村环境问题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海南省的环保部门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前海南的环保部门设置只达到了县区级,而没有覆盖乡镇级,而县区级的环保部门重点是城市环境问题和工业污染,农村环境问题变成了环保工作的盲区。第二,当前我国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和分部门合作的方式,除了环保部门,水利、农业等部门掌握了农村环境的执法权,由于执法主体多,导致了权责不明,权利分散的问题,这样就会使得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第三,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环保评价不过关的项目进行批准,法律的执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环境污染严重、但是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政府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这样做的后果严重的损害了环境保护。
(四)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
2009年设立农村环保专项基金前,我国的环保投资几乎只用于城市环境和工业污染的治理过程,而且一般只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的排污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当中,忽视了农村的治理,治理城市的过程是以牺牲农村为代价的。由于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农村环保设施落后,在海南,很多农村没有建立起排污系统,产生的污水何垃圾等没有经过处理就被排放到了环境中,严重的破坏了农村环境。
另外,由于农村的检测站设备落后,设施不完善,导致了农村环境的情况无法被真实的反应,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十分困难。
(五)农村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当前收到了经济和生活习惯的限制,海南的农村群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当前海南的农业技术并不发达,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群众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落后生产行为会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此外,由于农村的法律教育比较落后,导致了农民的法律观念不强,维权意识也比较差,在环境污染行为的面前,鲜少有人会进行法律维权。在环保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认识到,农民才是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对于农村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必须要提升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三、生态文明建设下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起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推动相关立法
要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持,完善立法是建设生态文明新农村的必要条件。但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只重视城市环境的保护,忽视了农村。就我国目前农村环境十分恶劣的现状,必须要加强农村环保立法,改变立法过程当中边缘化农村立法的现状。以《立法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应当是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的基础。《环境法》提出了以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在农村环保立法的过程当汇总,要以环境法确立的原则和理念为基础,摒弃立法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老旧观念,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提升到城市环保立法的同等地位,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和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工业环保的要求的,并不能够适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由于农村的环境保护油这独特的生活背景,因此,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上给予农村特别的关注。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环保立法的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农村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吧农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染等问题作为重点的防范对象。并且将《农村环境保护法》提上日程,将其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可以说,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壤污染十分严重,但是当前海南对于土壤污染的相关防治条例却稀缺。当前应当转进对土壤和畜禽养殖污染进行保护立法,才能够弥补空白。
(三)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农村环保执法,首先要建立起农村环保执法的机构。根据当前海南盛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笔者认为应当在乡镇设置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派遣专门的环保人员,依法对农村的环保行为进行管理。此外,在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在日常食物的管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给予这些组织一定的管理权限,协同管理。其次,要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明确在工作过程当中的分工。在环保的过程当汇总,应当以环保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同时,也要明确环保法执法的程序和责任,加大执法的力度。最后,要完善政府在环保过程当中的责任。由于环保法当中对于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的十分笼统,没有具体的规定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现阶段,海南的农村环保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以来政府的行政力量,因此,要对环保考核体系加以重视,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环保考核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引导全体农民对于环保的重视。对于由于政府不作为导致的环保问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总结
海南是我国的“四季生态花园岛”,并且可以向世界亮出中国的生态名片。海南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赋予了海南十分重要的使命。所以当前海南农村环保建设迫在眉睫,我们要不断的进行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建设,推动海南新农村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的改善海南的生态环境,推动海南经济持续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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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在环保管理上面存在的问题
(一)环保意识较为薄弱
近几年随着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环保这一词经常出现在各大媒体报道之中,大众对环保也不在陌生,但是对于我国大部分的企业而言,虽然我国政府要求我们的企业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区来的,我国的企业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过程中只注重经济效益,根本就没有考虑环境保护这一问题,环保意识比较薄弱,由于长期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即使目前我国政府要求我国企业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还是有很多企业的发展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过来,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再加上现如今企业间的竞争愈加激烈,部分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取得发展,在经济利益为的驱使下,把企业的利润看成是企业的全部,全然不顾企业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将环境保护搁置一旁,忽视企业应尽的环境责任,更有甚者,甚至都不知道企业还有环境责任,环境保护意识相对的薄弱。例如,新安股份2013年被爆出涉嫌严重污染京杭大运河,造成这一事件爆发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某些高层管理人员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最终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二)企业环境责任的缺失
2015年1月我国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新的环境保护法给相关的执法部门提供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用于改变目前企业环境保护现状的执法利器。即使在这种严峻的外部环境下,依然有不少企业跟环境保护法玩起了游击战,钻法律的空子。就拿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被视为污染高发区的化工业来说,如果我们按照最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来对我国的化工行业进行考核的话,那么能够达标的实际化工行业的数量只有不到总数的30%[1]。但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大多的化工企业都逃过了监测,由于化工企业主要的污染就是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三废(即废水、废气与废渣),通常一些大型的化工企业由于三废的排放量较大,他们往往是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监测的重点对象,因此他们通常会建立一些专门处理三废的净化车间。但是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化工企业,由于其排放量相对较小,我们的相关政府部门往往都会忽视对他们的监测,由于忽略对他们的监测,导致这些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三废没有经过出口就直接进行排放。另外,部分企业在环保监管的重压之下,进行了“环保迁移”,且目前这种环保迁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就是南区北移,主要是之前在苏浙地带的化工企业向北迁移;第二就是东区西移,主要就是之前位于华东地区的化工企业目前纷纷在我国西部投资建厂;第三就是高区低移,主要就是企业在生产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所需环保成本较高的产品转移为所需成本较低的产品。
(三)社会评价体系及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构建企业履行环保责任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且已经逐渐开始着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评价体系,但是经过多年的建设,目前我国运行的评价体系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评价过程不均衡,评价信息不对称,评价体系运行机制不健全等。由于评价体系的不健全,从而就却弱了其应用的约束及激励作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面影响了我国化工企业履行自身环境保护的责任的效率。此外,再加上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督机制还是不很健全,即使相关企业没有履行自身应尽的社会责任,但是也没有遭到社会各方面的指责,特别是其生产的相关产品,我们的消费者也没有做到自觉去进行抵制。同时,具有市场监督功能的相关政府部门及我国各大社会媒体机构通常也没有能及时公正的对具体的情况予以通报,这就进一步纵容了这部分企业肆意逃避自身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对策
(一)企业内部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首先,就是我们需要加强培养我们企业决策者的环保意识。我国各地区相关政府部门要经常组织一些关于环保主题的培训,同时要明确规定我国各地区各企业管理者要积极参加培训,从而增加他们的环保意识。其次,我国各大企业的管理者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环保意识的培训,要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尤其是在我国在出台新的环保政策之后,我国的各大企业更要积极举办关于新《环境保护法》的专题培训及专题讲座,同时,在相关的培训及讲座结束之后,企业的管理者要加强对培训人员的考核,考核不能走形式,要贯彻落实,要确保参加培训的各员工学习好与掌握好新《环境保护法》的各方面内容及细节,从而做到知法守法,自觉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及义务,从而从根源上面有效的降低企业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为实现企业的达标排放贡献出自己的全部力量。最后就是我国的政府部门要及相关的新闻媒介要积极组织关于宣传环保的活动,例如各地区环保部门、社区及相关的媒体机构应该在有些特殊的日子(例如世界环保日与植树周等)联合主办一些关于环保的活动,对一些违法的企业要进行及时的曝光,通过一些具体案例的曝光,可以使我们的群众加深对这些不好企业的印象,自觉抵制购买其生产的产品,最终达到让相关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履行他们应尽的环保责任,促进其自身更好的发展。例如大北农集团相关部门领导经常会组织召开关于环境保护的会议,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这同时也是大北农集团可以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之一。
(二)加强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
首先就是我国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从而促进我国企业自身自觉履行其应尽的环境责任。健全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可以促使我国的企业更好的履行自身应尽的环境责任,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规制成本。第一,我国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建立适应我国目前国情的法律体系。第二,我国的相关部门要完善各项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例如环境保护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及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制度等其他的基本规章制度[2]。第三,我根据我国实际的发展情况,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更新,同时要对那些过时的没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法律法规要进行及时的修改及废除,从而保障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其次,企业自身应该要大力发展高科技,逐渐淘汰一些高耗能及高污染的设施设备。我们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解决我国目前社会上的一切矛盾只能依靠大力发展经济,因此,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是以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为主,在这一背景下面,我们的部分企业的根本就没有考虑环境保护这一问题,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廉价的生产工艺及设备,虽然企业的利润及我国的经济水平提高了,但同时我们的环境也同时被污染了。因此,我们的企业要优化工艺流程,更新老化的设施设备,从而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企业自身也应该通过科技创新,开发一些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加大对污染物的处理程度。此外,企业还应该加大对环境保护方面人才的招聘力度,积极引进一些国外相关方面的人才,同时,我们的企业还应该与本地区各大高校进行深入的合作,联合培养环境保护方面的人才。
(三)加大社会相关组织的监督力度
作者:赵婕冰 马晔 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研究生院
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立法现状分析
(一)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专项的《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从宏观层面进行限制,抽象性规定较多,原则性较强,执法上缺乏可操作性。近年来,相继出台的一些“方法”、“规则”、“草案”等,立法位阶低,法规内容重复,没有形成系统协调的管理体系,无法应对当下电子废弃物污染引起的一系列环境与资源的问题。(二)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困境1.相关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鉴于电子废弃物的管理现状,主要是一些电子废弃物的相关规定零星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之中。这些规定只涉及到电子废弃物管理的宏观方面,立法位阶低且分散,缺乏可操作性。2.管理主体不明晰,权责不明确我国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模式采取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主管部门不明晰,各部门采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重点各有侧重,导致在面对具体问题上存在职能交叉、部门的管理措施相互矛盾现象。3.多鼓励选择性条款,缺乏强制性在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法规中,存在较多的鼓励选择性条款,多次出现“鼓励”“支持”“奖励”“倡导”等词汇。现阶段我国公民环保意识薄弱,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无法单纯寄希望于依靠行为主体的自觉行为来维护生态环境。因此,立法中除应重视采用鼓励选择性条款之外,更应当强调强制性规范的作用,明确责任承担体制,否则法律则如一纸空文。
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系统的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日益庞大的电子废弃物所引起的污染现状与滞后的电子废弃物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平衡性,制定专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首先应修订《环境保护法》,将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精神纳入其中定;其次是修订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扩大该法的规制对象,将电子废弃物纳入该法规规制的范畴;再次出台《电子电器产品管理办法》和《电子废弃物回收产业管理条例》,将电子废弃物列为重点管理对象,使之和《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二)明确主管机关,加强政府监管职责为避免“多头管理”的现象发生,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能,从管理组织上来确保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顺利实施。笔者认为应该在国家环保部中专门设立一个监管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机构,其他相关部门予以辅助和配合,这样可以有效得避免出现多部门皆有权责争相管理,出现问题时则互相推诿,导致有权无责的现象发生,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三)促进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产业化目前的立法中,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规定不多,近年来,国家倾向于回收主体逐步由个人、个体户向企业发展。应尽快在相关立法中对电子废弃物企业的回收资质进行限制,严格审核程序。同时国家应鼓励大型回收电子废弃物企业的设立,在经济政策上予以支持,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各种方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四)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国家环保部门做为主管部门要联合其他部门发挥执法监督的职能,严厉查处违反电子废弃物管理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清洁生产审核,做到从源头控制。同时公众参与机制是政府环境法律调控、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形成政府和公众良性互动利益格局的常规机制。
[关键词]新农村 环境 法制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8-0399-01
前言:我国是农业大国,在经济发展中推动农村建设与农业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特别是我国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使得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更上一层楼。但是,与之相对应的,便是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负担越来越大,污染也随之加重。虽然这方面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迫使国家采取了诸多的保护措施,但在环境保护法的建设方面,我国依旧存在巨大的不足。本文就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提出相应的见解,从而促进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更加完善,推动我国农业发展。
1.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
农村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较短,导致对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了解不够深入,可持续发展也没能够成为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另外,立法方面也没有对农村居民的环境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伴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导致出现了许多之前从未遇到过的问题,这就为立法单位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巨大的难题,进而导致其具体的立法项目无法适应农村城镇化的需求,导致在新农村的建设当中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指导。这种立法以及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在进行区域建设时极易出现事故,导致污染情况出现,建筑建设不合理,阻碍我国新农村的发展进程。环境问题与工业化不可分隔,因此,人们往往过分注视城市的环境保护,对于农村建设过程当中的环境污染视而不见。这都是立法区域以及环保局应当注意的问题。
1.2 农村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新农村环境保护当中,不仅在立法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执法力度与执法尺度上,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首先,某些执法部分在进行执法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环保局在进行相关项目的规范性检测以及污染状况评估时,通常是在执法时缺少相应依据导致出现执法不严,执法错误的状况。执法程序的完善也是环保局需要重视的一个方面。往往由于程序不完善,流程繁杂导致环保局执法时容易出现错误。在进行执法时,地方政府部门有时会为了提升自身的政绩从而干扰执法过程。导致执法力度不足,执法程序混乱。进而出现执法力量薄弱的状况。管理制度的不合理导致环保局难以进行合理的环境执法。这方面的缺乏体现在在执法人员与执法手段两方面的缺失。人员素质以及数量的不足导致在进行执法的过程当中缺乏有效的执行人员。而执法手段的缺失使得本就不易管理的农村区域更难执行有效的管理。
1.3 农村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建设推进当中产生环境问题,通常会引起刑事诉讼,在诉讼当中存在的缺陷便是农村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其主要涉及到行政V讼以及民事诉讼这两方面的问题。行政诉讼当中是由于环境问题影响到或侵害到农村居民的正当权益,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诉讼,通过合理判决,维护居民的权益。但是,在当前的司法程序当中,由于环境的问题涉及到的居民人数较多,往往司法程序无法普及到每一个人。且除了直接受益人之外,其他的诉讼。相关人员难以提讼。在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上也常出现意想不到的尴尬。例如,民事法庭具有一定规定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的判定依据很难作为法院的具体参考依据。而如果该情况无法成立的话,会使得诉讼人的相应请求无法得到诉法回应。因此,如何解决司法漏洞也是环保局需要考虑的问题。
2. 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2.1 解决农村执法问题
在解决农村执法问题上,首先需要环保局明确自身的环境执法依据。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管理与执行。对于违法企业与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不得徇私枉法。对于相应的处罚内容也要有所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从基础上保证农村区域的人员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环境问题的执法程序不完善一直是执法问题的巨大漏洞之一。只有将环境问题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单位中,共同形成强有力的执法程序机制,对于环保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批以及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惩罚,将执法过程当中的漏洞尽可能的弥补,减少随意性与的可能性。另外,还要彻底的保证地方的环境问题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企业与人员身上,保证他们不会逃脱法律的惩罚。在现行的管理机制上进行改革,统一管理体系,提升环保局的管理力度与水平,保证各个管理体系与管理部门的统一性与规范性。这样做可以有效的增加农村环境问题的管理力度与执法力度,这些也都是环保局在进行执法过程所需要注意的方面。
2.2 加强农村环境司法
由于农村区域的居民知识水平较低,对于司法工作有一定程度上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因此,首先需要做好环境保护司法的相关解释工作。由国家出台的相关环境司法文件至今有6部,每一部都对特定情况下的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因此,在环保局进行司法工作时,要以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文件作为参考依据,保证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以及准确性,保证居民的自身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要不断的完善,农村区域的违法行为相对较多,部分农民由于自身学历的限制对相关的环境法律不太了解,容易造成环境破坏或者被侵害利益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这都是司法不足的体现,都需要环保部门加强自身的工作能力,
2.3 改善农村环境守法
在依法执法,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再想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便需要改善农村环境的守法能力。由于大部分的农民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相对较弱,所以要进行普法活动,增强农村环境守法意识,对农民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这包括中国现在的基本国情,新农村建设推进的程度等等。对于守法行为进行表扬与奖励,而对于不守法行为则需要进行批评惩罚。环境保护与新农村的建设不可分隔,而在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过程当中大多数人都将两者分离开。因此,建设新农村时注意环境保护,而保护环境的过程中不忘推动建设,这就需要环保局进行实时的监控与推动。对新农村的法律监督,要做到加强内部法律监督,以及加强外部法律监督这两方面。这两过程都离不开环保局的参与与执行。
结语:我国是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新农村建设也得到了不断的推动。本文就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行研究,首先对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依次提出了农村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农村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农村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之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包括解决农村执法问题,加强农村环境司法以及改善农村环境守法,从而为我国的新农村环境保护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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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 环境 法治
有效治理农村环境问题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法制治理是农村环境治理的基本手段和必由之路。我国在农村环境法治上作了足有成效的努力,无论在立法上或制度安排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面对日趋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我国运用法律手段惩处了一些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对遏制环境恶化、促进我国农村环保起了十分明显的作用。但是农村环境法治工作面临着公众守法意识较差、农村环保执法不力及农村环境治理制度安排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农村环境治理必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一、农村环境问题原因分析
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归咎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观念和策略层面上的原因
这表现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单纯的经济观念,片面理解“发展是硬道理”而一味追逐经济指标,造成环保指标在经济指标面前被不屑一顾,环境被置于牺牲品地位;一些地方秉承“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沾沾自喜于“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选择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掠夺型开发的经济发展模式,置环保于不顾;而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城市化速度,农村环境成为城市化的“嫁妆”,这样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对立起来,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经济发展规律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二)农村特定原因
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可从农村的特点和现状中分析出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农民及农村干部环境意识淡薄,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整体较低,文盲、半文盲造就了法盲、半法盲;二是农民小农意识强,注重即时利益,“天生资源现就取,何管明天与子女”;三是农村干部和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据调查,就全国而言,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或根本不了解,而且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农村干部政策性意识浓厚,法律性意识较淡薄,以政策的原则性、实践性、灵活性代替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造成农村环境法治建设障碍重重。四是农村法制教育与宣传的虚无;由于我国农村环保法整体上仍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宣传力度欠缺,农村环保法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头脑中仍是一个未知数。一些农民缺乏接近环保法、了解环保法的机会,于是也认识不了环保法的内在经济动因。五是农民的相对贫困;相对贫困与农村环境问题相交叉、相重叠,以至造成从相对贫困到农村环境恶化的恶性循环。由于贫困,一些农民只能依靠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慑取维持生计,由此造成该地区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造成农民物质生活基础的进一步薄弱而更加贫困。四是农村自然资源的产权不清;自然资源作为生产和生活资料,而这些资源根据宪法在权利归属上属于国家所有,但其产生的相当部分的利润或产品却直接为私人所有,自然资源的产权不清直接造成了公有资源过度使用和滥用,同时也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三)环境法制层面上的原因
1、环境法律制度的相对落后与弱化严重制约着农村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从我国生态环境现状上来看,环境法制相对落后与弱化,主要表现在:重行政主导、公众参与有限;重立法数量、执法与司法功能偏差;不同部门和层次的环境立法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地方立法特色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重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欠缺;不少法律规范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环保新形势的需要,一些立法空白亟须填补等等。这些相对落后与弱化环境法制严重制约着农村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由于我国许多环保法规存在出台时间早、内容滞后、惩戒力度小等不完善之处,使得环保执法屡屡遭遇“制度的困局”。
2、农村环境立法滞后,指标不一,体系不健全至今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颁布了规章和地方法规660余件,还颁布了300多项环保标准。这些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法律法规体系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从其建立的经济基础与达到的目标上来看,这一法律体系是建立在靠行政指令来实施的人治型的计划经济基础之上,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的是一种法治型经济;其次,从此体系的内容上看,现行体系中有关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不多,民事法律规范性质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更少,以民商法性质为主体的环保法律法规也很少,远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后,此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此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的涉及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业环境与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起来;另外,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程序法方面的有关环境评价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法等。3、执法偏软,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一个统一而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仍是按辅原则为依据的统分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管理体制,这样形成了执法主体势力割据的局面,致使权责不明,权力过于分散,从而使一些省、市级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变成了本地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为了一味提高本地区
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甚至一些县、镇领导认为只要经济上去了,自然一切就都会搞好的,而对环保法置之不理,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极为严重。另外,各环保部门之间为了部门利益而互相扯皮,关键时刻相互推诿责任,形成了一种恶劣的部门保护主义,最终造成执法混乱,法律法规失去法律效力。
正是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监督力度自然也就上不去,对各乡、村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治村工作缺少监督,对于不依法行政、不依法治村而导致的农村不稳定的责任人,很少追究责任或进行必要的惩处。因执法主体繁杂,上下级形不成垂直关系。往往为了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形成了上级有政策,下级有对策的应付局面,使许多监督政策不能得到实施,法律得不到执行,监督变得苍白无力,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二、农村环保法制建设的着力点
综合以上对农村环境问题原因的分析,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关键因素是环境法制层面上的原因,依法治理农村环境问题是根本手段和必由之路,而农村环境立法是关键,本人认为,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当前应抓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立法
1、完善农村环保立法体系
为了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基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的现状,需要构
筑一个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把农村环保这一块从整个环保法中
独立出来,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此体系大致应由下列各部分
构成:一是宪法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二是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
法;三是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四是农村环境标准;五是其他部门法中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