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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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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1篇: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提高

文物是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我们应该让文物在社会中更好地流传下去,发挥它的巨大作用,因此我们要建立专门的文物保护部门,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提高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保护祖先留给我们珍贵的遗产。但是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还不到位,还存很多问题,因此增强我国的文物管理工作是提高我国文物保护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式

(一)我国的文物保护受到时代的影响

文物是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财富,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留下的文物种类不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经过积淀,留下的文物形式主要有石器、玉器、铜器,瓷器等,在留下各种各样的文物中比较大的是文物建筑,就如我国北京的四合院就已经成为了我国的文物建筑。无论文物是以何种形式存在这个社会中,它的发展历程都是非常艰难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的一些文物已经在朝代的更替中损毁并丢失。

(二)我国文物保护受到当代社会发展的制约

在今天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中,人们往往追求的是如何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给我国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阻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于经济利益变得越来越重视,当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出现矛盾时,人们会毫不犹豫的选择经济发展,这就给我国文物保护带来了消极影响,给文物留下了不可恢复的损害。

(三)我国的文物被破坏严重

在20世纪初期我国是一个国力衰弱的国家,经常受到外国的欺辱,外国列强入侵后在我国掠夺了大量的文物,导致我国的文物大量的流失海外成为他国财富。之后我国就战争不断,在战火纷飞的年代里,我国的大量文物遭到损坏和流失。我国文物破坏最严重的时期是时期,那时人们最常说的就是破四旧,在时期大量的文物建筑也被破坏,给我国的文物考古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随着时代的发展个别人为了获得高额的经济利润进行疯狂盗墓,这是我国文物损坏和流失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发展的现状

(一)文物建筑的维修困难

现在人们更重视的是经济的发展,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没有太大的关注。虽然我国的小型文物大多已经进入了博物馆进行保存,但是大型的文物建筑还处在风吹雨淋之中,在风雨的侵袭中失去原本的面貌。在我国,由于大型的文物建筑的维修比较困难,导致我国的许多文物建筑都遭到损坏,严重的还面临着倒塌的危险,这都是因为文物建筑维修不及时造成的。还有的地区为了经济的发展,将文物建筑进行迁移,但是无论怎样小心的迁移过程中都会造成文物的损坏,给文物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博物馆的基础设施不健全

博物馆最大的作用是对文物进行保护,博物馆说白了就是一个收藏文物的地方,通过博物馆向人们展示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文物,以及我国博大精深的文化。在我国许多博物馆达不到保护文物的标准,博物馆内的基础设施不完善,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博物馆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但是政府拨给的资金对于博物馆的建设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这就导致我国的文物虽然存放在博物馆中,但是还会出现损坏、丢失的现象,给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国家为了对文物进行保护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法律法规不能对文物保护工作者起到约束的作用,给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消极的影响,甚至有的部门根本不依照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办事,这就使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导致我国的文物遭到破坏。

三、如何提高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

(一)加强文物建筑的维护和维修

文物建筑保护是我国文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建筑在我国众多的文物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加强对文物建筑的维护和维修,要定期的对文物建筑进行维护,对于有问题的文物建筑要及时的进行维修,降低文物的损害程度,提高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文物建筑是经过无数的风吹雨打才得以保留下来的,因此我们更要注重文物的保护,培养文物保护人才,学习文物保护技术,定期的对文物建筑进行维护,保护文物建筑,延长文物建筑的寿命。

(二)完善博物馆的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的博物馆是由国家划拨资金进行建设的,但是由于国家划拨的资金数量有限导致博物馆内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容易造成文物的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吸引文物爱好者给博物馆进行投资,以加强馆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可以对文物保护进行宣传,不仅可以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还可以为博物馆的建设吸引资金。博物馆是文物生存的天堂,如果博物馆的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完善,就会阻碍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文物是我们国家历史不同时期发展的标志,进行文物管理工作要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否则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将越来越艰难,要严格的约束文物保护各部门的工作,严格的遵守管理规定,以减少我国文物的破坏和丢失的数量,保证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好我国的现有文物。

四、结语

文物是一个国家发展的见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留存下了大量的文物,但是在我国文物破坏是相当严重的,文物的保护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大量的文物损坏和流失,给我国文物保护的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更加注重的是经济利益,这就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今天,更要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造福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1]袁铭.论如何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J].大观周刊,2012,(20).

第2篇: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保护;技术

前言

我国历史悠久,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产生了不可计数的文物,但是由于天灾人祸,能够幸存下来不及万分之一。我们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为了避免文物的进一步流失,我们采取了许多措施,全国各地都建立了博物馆,专门对文物进行保护。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收集和保护了许多珍贵的文物。但是由于经济水平、技术、管理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我国馆藏文物的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并研究对策。

1.我国馆藏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经费保障不足

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经费,但是,由于文物保护工作本身的性质,使得文物保护难以直接创造显著的经济利润,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往往对文物保护工作不够热心,也不愿意给予很多的财政支持,使得各地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缺少资金。经费短缺使得文物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博物馆的基础设施往往都十分陈旧,有的更是年久失修,达不到防潮、防虫的要求,许多文物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被破坏。另外由于得不到重视,文物管理的工作人员工作起来也缺少积极性。

1.2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文物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大多是很久以前制定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要求,一些组织机构的设置也不合理,责任不明确,在工作中存在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工作效率低下。相关的法律条文也不成体系,难以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1.3人才短缺

馆藏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需要专业人才来进行。而我国博物馆由于不受人们重视,属于“清水衙门”,往往工作环境不好,经费不足,因此很难吸引到优秀人才。专业人才不足的现状严重阻碍了我国王文武保护工作的开展。导致人才不足的另一个方面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问题,目前我国教育体系还很不合理,文物保护专业培养人才往往难以满足现实岗位的要求。

2.完善我国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措施

2.1正确理解文物保护工作的任务

馆藏文物分为多种类型,有重大历史事件中遗留的下来的历史资料,有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有古代碑刻、字画、书籍,还有古代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等,这些文物文物同时具有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科研价值[1]。文物保护工作既要对这些文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破损。除此之外,也要加强对文物进行修复工作,尤其是对那些珍贵的已经受到损害的文物进行抢修,最大程度地保护文物原状。另外,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还要加强对文物的研究工作,文物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文化和历史价值,充分发掘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也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题中之义,不可偏废。

2.2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作,需要各方面密切配合才能达到最终的保护作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因此,文物保护工作中管理工作十分关键。首先要做好文物保护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我国博物馆一般都有相关的文物保护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必须得到认真执行,才能确保文物的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对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防止制度落实过程中打折扣的现象。其次,要做好风险管理,文物面临着来自自然和人为的多方面因素的威胁,因此博物馆文物管理工作存在多种风险,所以必须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要认真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分析,对个各种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另外还要针对不同风险制定预案,平时经常组织管理员工进行演练[2]。从而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再次,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文物管理重在日常,关键在于细节。因此,也要做好细节管理,在日常工作中防微杜渐,注重细节,例如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库藏室的防火、防潮、防虫工作,做好文物的修复和整理工作等等。

2.3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和根本依靠,馆藏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依靠。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应该加大立法力度,制定专门的针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明确文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尽量做到详细具体,使法律能够真正得到落实,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另外还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尤其是提高政府主管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促使政府增加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

2.4加强人才建设

馆藏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具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而随着现代科技学技术的广泛运用,文物保护工作的对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了顺应时展的潮流,必须大力培养专业的文物保护人才。人才建设既需要政府加大投入,支持学校建立相关专业,批量培养专业人才。也需要博物馆自身的努力,因为,依靠学校提供人才往往存在各种问题,尤其当前我国教育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学校一时还难以大量培养符合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高素质人才。因此,博物馆必须探索一条自主培养人才的道路,例如可以选拔馆内年轻工作人员出国深造,可以邀请其它博物馆优秀人才前来培训等等,从而提高自身素质,为博物馆培养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

3.结语

馆藏文物保护工作虽然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加强认识,努力改正,一定能够使我国的文物得到妥善的保护,从而使文物的经济性、文化性、艺术性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

参考文献:

第3篇: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__县是文物大县,历史悠久,文物资源十分丰富,舜文化更是得到了实际的传承和弘扬,据不完全统计,单是文物保护单位有77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8处,市级11处,县级52处,可谓点多面广,遍布城乡,__镇、__镇、__镇等乡镇算得上是文物大镇,保护措施得力,分布地较为密集,保护级别也相对较高;文物市场大致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和可移动文物资源,其根本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文物历史价值。

(一)古玩市场和旧货市场中,大部分从事文物经营的企业(个体)并未获得国家许可,没有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明显存在“马路市场”、流动经营商贩进行地下、私自交易、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问题,蒙骗坑害广大消费者,严重扰乱了文物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文化执法工作虽然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了文化执法机构,但都是以原文化稽查人员为基础,对文物市场接触和了解得甚少,严重缺乏文物鉴定、修复等专业技术人才,文物的识别能力和水平急需加强和提高,办案经验还是较薄弱,不符文物市场的发展需要。

(三)政策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直接涉及到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和部门公信力,虽然文物保护政策由1961年3月4日国务院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到2002年10月28日又重新修改公布《文物保护法》至今, 历经53年,看似已对违法问题做了规定和解释,却在执法实践的现实面前,经不起一再推敲,理论与实践存在很大的分歧,个别文物行政处罚项目(条款)设置的不合理,例如:《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只有“因特殊情况需要”才可以进行建设或作业;而第十八条只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可破坏历史风貌。我们来关注一下十七条中的关键词“保护范围内”和十八条中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具有同一意义和意思呢?什么情况下才确定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呢?不管是“保护范围内”还是在“建设控制地带内”都不应该批准建设施工,如果承建方不慎对文物造成了重大损坏,破坏了历史风貌,难道只是罚款或追究责任了事吗?由此可见,两条规定中的一些问题已暴露无遗,还需亟待解决的。

(四)文化执法监管是否要重视又如何重视民生问题?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有明确的划定标准,例如:古文化遗址位于城镇位置的,保护级别是1—5级,自保护范围向外不少于400米的连线;古建筑属城镇位置的,列入1级保护,保护范围外不少于2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500米范围内等,这些条条框框,对于购地新建住房的市民来说,文化执法部门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控制力;但从60年代直80年代,广大群众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房屋,由此大多数当地居民是依旁而建,因地建房,祖业传承,世世代代生活在此,房屋也多数是砖木结构,并都合法获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面临着政府责令搬迁、有些民房已成危房、群众迫切要进行改造等问题,各级政府要持怎样的态度来面对和解决?有些地方需搬迁的涉及到几十户,甚至几百户,人员之多,搬迁工程浩大;要对危房进行改造,住户又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搬迁难如愿,改造无指望,从感情上和心理上都无法接受事实,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无形中形成“敌我关系”,激发了矛盾。文化执法过程中,往往会碰撞出火花,群众有据理力争的,有撒泼蛮横的,有围堵动粗的,有以死相拼的,有赴省进京上访的,给社会造成了不必的压力和不稳定因素,各级政府又该如何规划安置?

(一)强化理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全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决定性的成功,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毕竟成立不久,还有很多专业知识需要掌握,还有很多新的市场需要开拓和挖掘。文物市场是文化市场执法监管的新市场、新领域,执法人员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钻研熟读法律法规,总结经验;当地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以授课讲解的方式组织大家相互交流沟通,对好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供大家参考讨论;上级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办法律法规学习班,聘请资深律师和专业人士授课,丰富执法人员的知识面,开拓视野,增长见识,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理论技能大比武活动,对取得名次的选手在全省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以此来推动执法人员自觉学习和乐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舆论宣传,增强保护意识。一些当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对文物的保护还不够重视,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对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是必要的手段,各级政府和文化执法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有效开展以“文物保护宣传活动、

文物保护执法职能”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在各文物保护单位、景区、景点设立法律知识专栏,扩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范围,并采取电视媒体、手机报、宣传流动车、印发宣传资料、设立文物保护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促使《文物保护法》普及到千家万户,积极鼓励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到文物保护队伍中,有效增强群众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主动配合文化执法部门打击文物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平安、和谐的的社会宣传氛围,构建行之有效的、群防群控、良好的社会格局。 (三)强化普查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的需要也是执法监管部门的需要,是当前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一要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建普查队伍,制定工作方案,承担文物调查和信息登录等任务,实行台帐式管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不得瞒报、错报、漏报,对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律予以追究责任;其二是落实工作经费,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经费到位是工作抓落实的保障,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将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拖诿和搪塞,影响普查工作的进展和顺利进行;其三是保证普查质量,做好普查宣传。对文物普查工作人员要开展相应的、系统的知识培训,规范普查程序,把好普查信息的第一关,并通过各种手段,大力宣传普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促使社会各界对文物普查工作有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文化执法部门要有“先知先觉”的服务理念和工作态度,就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确保文物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4篇: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文物行政执法;现状;问题;对策

近几年来,七台河茄子河区文物部门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关心下,认真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不断加强文物基层工作,依法保护文物,有效地制止并处理了文物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文物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和遇到一些问题,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落实。下面,笔者就近几年来茄子河区文物行政执法情况作一简要回顾,并对今后文物行政执法思路、执法对策,谈谈自己的几点意见。

一、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近几年来,茄子河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重点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开展文物调查的过程中积极宣传好《文物法》,同时对文物安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重点检野石刻、古建筑、古墓葬。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了一些不利于文物保护的行为,排除了一些不安全因素。二是配合工程建设,搞好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以避免文物的损失和可能遭到的破坏。自2005年以来,文物部门先后下发了几个加强文物安全和文物行政执法的文件。例如,区文化体育局与建设局、市规划局茄子河区直属分局联合下发了文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中文物保护的通知》。今年来各乡村及各投资开发商在工程选址中,都按照规定申请区文物部门到拟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进行现场文物调查和勘探。三是认真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为确保文物行政执法的顺利实施,文物执法人员依照《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编制符合本区实际的执法文书如《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

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首先,加强文物行政部门法制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文物保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并已经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与执法水平,不但关系到文化、文物事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谐社会的构建以至法治政府的建设。用法制保护和管理好文物,事关大局。

其次,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是提高文物部门地位,扩大文物部门影响的重要手段。切实履行好《文物保护法》赋予我们的行政执法职责,文物行政部门才能有所作为。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有地位才能更有作为。文物行政部门要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形象,就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敢于面对、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棘手的问题,并应努力在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以及权职统一意识。同时,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也是我们向全社会切实地宣传文物保护法的重要手段。这样才能积极争取到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对文物部门依法行政的理解、支持和监督,从而扩大文物部门的影响,为依法保护文物创造良好的环境。

其三,文物法制建设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文物行政部门是代表国家和政府依法管理文物的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者法治意识如何、法律水平高低是关系到文物事业成败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物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广义上说,文物行政管理工作者都是执法者,熟悉文保法规,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程序,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之有规,做到不缺位、不滥用,是对我们工作和素质的起码要求,也是检验文物队伍自身建设好坏的重要标准,更是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我们要按照时代的要求,补好法制这门课,提高我们的能力和水平。

二、存在和遇到的主要问题

据资料显示,从全国来看,文物行政部门任务重、人手少,行政执法和处罚工作在各项工作中普遍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文物行政执法专职机构不健全,执法责任不明确。有的地方文物行政执法信心不足、不敢执法、程序不熟、方法不够,造成执法不力。出现“文物执法难”、“以权压法”、情大于法的现状比较严重。一些地方或者个别单位和群众,不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擅自修缮文物,甚至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违法进行工程建设,对文物本体从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茄子河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同大多地区相比,起步较晚,正式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刚刚两年。文物执法人员没有执法经验,人手少、经费保障不足,也没有专门的执法交通工具,当前和今后文物行政执法任务相当繁重、艰巨。自2005年以来,在文物行政执法中,茄子河区文物部门根据国家文物局三次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指示精神,有些问题得到解决,但有些问题仍然存在;文物安全工作不尽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文物安全隐患的单位整改不到位;还有法人违法现象;某些单位利用文物资源进行旅游开发,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进行。

三、文物行政执法的思路和应采取的对策

我们采取的文物行政执法的思路是:坚持以人为本,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把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视为文物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以推动文物工作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健康发展。把推进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与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从制度和程序上避免涉及文物建设项目违法施工破坏文物行为的发生。切实做好项目建设工程选址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把好行政审批关。从本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目前全区各项基础工作都有明显的进步,文物日常管理有序。回顾前段我们所做的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各项文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熟练掌握行政执法要求和程序,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楚文物执法主体应包括哪些内容、当前的执法重点、目前执法程序需要完善的环节。进一步坚定文物行政执法的信心和决心,提高同文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觉心和积极性。及时总结经验与发现问题,多请示、多汇报,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更多支持。

二要不断加大《文物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基层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协同配合,采取“新闻报道、举办展览、送展下乡、印发传单、制作板报、口头演讲、举办有奖知识竞赛、书写墙壁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还可以利用乡村大集、物资交流会、文艺演出、放映电影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放在基层,放在学校,放在重点文物所在地,把《文物法》纳入到本地区法律、法规的普法活动中,纳入到本地区编制乡土教材中。经过我们的努力,效果较明显。

三要建立完善文物安全月报制度和文物行政执法检查预警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文物安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建立完善《文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区、乡、村、看护员四级文物保护网络,层层签订责任书,各文物所在村都要对文物点安排专职看护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之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文物安全工作。文物部门对各文物点进行定期检查,精心策划,认真制定检查方案,详细列举检查的内容,提出明确目的的及现实要求。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实地察看,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执法检查表,分析野外文物安全保护状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向单位提出整改时限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要求整改的重点项目,有条件而长期拒不执行的必要时将启动司法程序运用法律手段促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工程建设进行依法查处,特别是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参考文献:

第5篇: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文化站、文物保护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九条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门票收入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享有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十三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核定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前,应当先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并公布,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拟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

(二)已作出标志说明;

(三)已建立记录档案;

(四)已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自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当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组织评审并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与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签订保护协议,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利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不得从事可能危及文物安全及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同意,提出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管理人应当将所得收益用于文物保护。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物所有人将文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文物,其修缮、修复、保养和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二)擅自从事采石、采矿、取土;

(三)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资料记录并报原登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迁移前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复建期限、地址和经费,报原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工程竣工后,由原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需要变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变更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变更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报告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不可移动文物严重损毁、灭失,丧失保护价值的,应当予以撤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经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经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撤销。

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由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水下文物遗存,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以公布。

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危及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下文物或者疑似水下文物时,应当维持现场完整,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勘查工作的管理。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历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经组织勘查核实后,将地下文物埋藏比较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报省、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征集文物或者受赠文物必须经过鉴定确认。

征集或者受赠的文物拟确定为珍贵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拟确定为一般文物的,由文物收藏单位组织专家鉴定确认。

第三十一条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条件,依法签订文物藏品借用协议,并按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批准。

文物藏品借用协议应当包括借用馆藏文物藏品的名称、等级、借用期限、无偿或者有偿方式、保护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文物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涉案文物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鉴定条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三名以上专家鉴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及古人类化石、古生物化石,应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定期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人为破坏、火灾、倒塌的;

(二)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大范围人为破坏、重大火灾、大面积倒塌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考古工地发生一级文物或者两件以上二级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或者十五件以上一般文物损坏或者被盗的;

(四)未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发掘,对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造成重大破坏或者大量文物流失的;

(五)工程建设前未按规定进行考古勘探,或者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后不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或者文物被哄抢、私分、藏匿,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

(六)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严重毁损的;

(七)擅自修缮、装饰、装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后果严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避免事态的扩大和发展,并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抢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而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6篇: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保护;措施

一、引言

文物是前人给我们留下的珍贵的遗迹,具有很大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如何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这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那么作为我国应当如何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呢? 笔者基于多年的工作经验,从以下几点展开论述。

二、做好文物保护的措施

(一)政府支持,加大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

文物的珍贵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的难度,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国家政府不仅要从政策上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还要在行动上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即为文化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当前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不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收益,认为大量的投入是浪费,认识不到文物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导致了当地的文物保护工作开展的困难。笔者认为文物的保护工作意义十分重大,首先具有极大的文化、艺术和历史价值,能够推进我国社会的精神文化建设。其次,随着当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加注重生活质量的提高,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可以带动旅游业地发展,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作为博物馆,应当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大资金的投入,加强文物的保护工作。

(二)以人为本,提高藏品科学保护水平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文物保护问题可以借助现代科学和传统工艺来解决。新时期,我们要积极开展馆藏文物的保护研究工作,针对不同类别的文物开展不同的技术性保护,以提高馆藏文物的保护水平。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关键在于人,因为技术和设备都需要人这个主体来进行使用和操作,所以我们要善于开发现有的人才资源,要通过学习和各种专业技能培训强化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及热爱博物馆事业的道德情感。其次,要以事业留人。博物馆的发展离不开专业人才,要为藏品保护专业人才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为其在学习深造、工资福利方面敞开绿灯,以事业留人。最后,要吸引外来技术和人才。在文物保护方面,我们要放大视野,充分借鉴国内、国外专业同行的技术,可以聘用一些专家、学者担任顾问,走出去学,请进来学,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三)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为此,要实现藏品的科学化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科学管理步骤。严格按照藏品接收、鉴定、登帐、分类、编目、定级、建档、入库、排架、提用、注销和统计等程序进行管理。二是,要拥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只有制度健全,程序合理,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藏品保护工作。这些制度应包括藏品征集、鉴定、分类、消毒、修复、复制制度和出入库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守则、设备设施的检修制度等。同时要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日益完善。三是,要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法规来指导自己的业务工作,对文物、博物馆的法律法规要熟悉掌握和运用。四是,要积极借鉴现代化的管理经验。五是,要充分发挥藏品管理信息化系统的作用,利用计算机技术科学管理藏品,逐步实现文物藏品的信息化管理

(四)处理好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当前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尚不足,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对文物造成一定的损坏。当前许多建设工程没有依照法律审批的程序建设,文物保护的措施没有得到落实,常常导致文物遭到破坏,这不仅影响到了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还对文物造成了损坏,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政府应当加强基础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制定相关的文物管理条例,解决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建设工程在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以后,应当严格的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建设。博物馆管理者应当积极的和政府相关部门联系,保证博物馆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文物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

(五)鼓励全民参与到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去

作为博物馆首先在本馆内向工作人员灌输文物的保护的重要意义,在政府的帮助下进行工作的安排与部署,将文物进行合理的分配,保护工作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切实的做到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另外通过各种途径向民众宣传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在现代信息社会,文化遗产地不应将自己封闭起来,孤立于社会之外,而要让其历史气息、文化氛围为人们带来愉快、熏陶和启迪。我们要广泛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让更多的人分享文化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所有这些,对于增强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完善文化遗产的社会监督机制,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结语

文物作为历史中人类活动的宝贵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博物馆的管理者,应当在政府的支持下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向社会民众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同时作为一种旅游资源,对我国教育发展和传统文化的弘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能够提高旅游业的发展,获得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第7篇: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文物管理;施甸县;对策

文物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行使对文物资源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位属我国云南省的施甸县,拥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同时,施甸县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聚集、共同生活之地,民族文化也相当丰富,流传下来大量的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总之,这对施甸县的文物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基于本人在施甸县文物保护管理所的多年工作经验和观察考证,对当前施甸县文物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思,并提出了若干对策意见,希望能给文物工作者们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思考。若有不足之处,还望同行指正。

一、施甸县文物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悠久的历史、多元的民族文化、以及抗战文化形成了施甸县较为丰富的文物,包括远古人类文化遗址、近古建筑遗迹群、以及遗迹群等。在施甸县的文物保护管理所内藏有文物一千三百六十七件,其中包括了1987年出土的旧石器时代遗址中最完整的人类头骨化石――“姚关人头骨”,以及2003年发掘的距今三万年历史的远古人类牙齿化石。此外还有众多的少数民族文物和石碑等。

为了加强文物管理和保护,施甸县县委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同时,笔者认为施甸县当前的文物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文物管理的总体绩效不高

对于施甸县政府来讲,工作的重心在于经济发展,而文物管理和文物保护则属于公益性投入,并没有得到政府有力的支持,这成为制约文物管理事业的瓶颈。近年来,对于施甸文管所的政府财政拨款并不充足,文物抢修、保护的经费更是匮乏,导致了文物流失现象严重,许多损毁的文物未能得到及时的抢修。如施甸县文管所的硬件设施也较为落后,文物存放的库房并不规范,导致部分文物只能露天保存,对文物的管理、保护无法落到实处。

(二)文物管理与城市建设相矛盾

自改革开放以来,施甸县加快了经济建设、城市发展,这导致了其与文物管理、文物保护不可避免的冲突。一些不可移动的文物由于开发、拓建的需要,被无情地毁坏或是掩埋。一部分文化遗址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在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出现了许多文物消失的现象。与城建、旅游等部门的工作相比,文物管理部门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三)文物保护的群众自觉意识不高

受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施甸县的大部分群众对文物管理、保护的认知水平较低,无法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性,一旦文物保护与经济利益相悖,文物保护便被忽略甚至舍弃。比如木老元乡的布朗族村落就因为被忽视而逐渐消失了。而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力度也有不足。部分宣传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被群众所真正接受。

二、提高施甸县文物管理水平的对策

文物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文物的遗失、损毁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通过上文分析,我们认为,施甸县的文物管理、文物保护工作依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需要政府部门给予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文物管理。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作为参考: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施甸县政府应该在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增加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具体状况适当调整。而政府投入的资金,不仅要重点保护大型文物、遗址,还要兼顾市县级文物的保护工作。除此之外,田野文物的保护、博物馆的发展等也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支持。

具体而言,施甸县政府应该将“文物管理与文物保护”的专项经费预算纳入政府全年的财政预算中,并根据每年的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保证经济发展水平与文物管理、保护水平呈正比。此外,施甸县政府应定期拨款对损毁文物进行修缮和保护,如对古建筑遗址群进行加固,对少数民族的石碑进行维护等。再者,施甸县政府应该鼓励社会力量、个人、企业对文物管理进行正规的投资活动,比如利用某文物打造企业的宣传品牌、进行企业文化塑造,并从中获取利润,反用在文物管理上,形成“投资―保护”的良性循环。并以此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群众公共参与文物管理、保护的新格局。

(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施甸县的文物保护,不仅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主要准则,还应该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比如在施甸县城乡建设中设立“文物保护优先”的制度,规定在涉及到文物的建设工程中,由文物管理部门介入,督促建设施工中对文物的保护。具体而言,施甸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应该制定文物管理、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章程,如《施甸县文物管理条例》、《施甸县文物保护相关办法》等,并督促施甸县政府颁布、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在文物保护管理所内部,也应制定更为科学的单位管理章程,如《文管所安全保卫制度》、《文管所值班制度》、《文管所文物库房管理、使用制度》等,并在单位内严格执行,执行情况纳入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与奖惩制度挂钩,以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所内部的规章化、专业化。

(三)完善文物管理的人才队伍

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施甸县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与文物管理方面的高校、科研所进行合作,一方面,打破繁复死板的招聘方式,为相关人才提供“绿色通道”,大力引进优秀人才,并承诺为其提供良好的待遇。另一方面,加强对现有的文物管理班子的专业知识培训,鼓励工作人员到高校进修,并提供政策上的优待。再者,以“老”带“新”,为新引进的工作人员配备“导师”,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一对一”式的带领。总之,要做到引进新人才和提高现有人才水平二者相结合,切实改善施甸县文物管理中“人”的问题。

(四)加强群众宣传教育

施甸县相关部门要搭建合理的平台,引导民众参与到文物管理、文物保护的工作中来,通过多种渠道的宣传教育,提高整个县区群众对文物的认知水平、自觉保护意识。具体来说,在宣传方面,既要利用当地报纸、宣传栏、电视等旧媒体手段,也要利用政府网络门户、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对于年轻人而言,新媒体的宣传更容易被他们所接受并产生影响。此外,新媒体比旧媒体具有更高的公共参与程度,政府宣传部门可以定期微博话题、论坛话题等方式,促进群众对文物管理的交流讨论,使文物管理和文物保护进入一个“公众共同参与的时代”。

(五)推进文物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在文物管理方面,施甸县也应建立相关的数据库,进行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文物管理。借助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平台,整合施甸县所有的文物管理、文物保护信息。比如对施甸县馆藏文物建立电子档案,包括图片档案、文字档案、视频档案等,把所有馆藏文物以电子数据库的形式记录在案,实现文物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文物档案的流失现象。又如,为第三次文物普查情况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制作相关的网站、视频、影像资料,方便群众在网上进行浏览。对于施甸县有名的文化遗迹,如狮子山新时期遗址、抗日战场遗址等,建立数字地图,对其地理位置进行精确定位和描状,让人们即使在网上浏览也能仿佛身临其境。

三、结束语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逐步提高,施甸县的文物管理工作逐渐得到重视,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施甸县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物管理、保护,甚至产生不合调和的矛盾。文物管理的工作依然面临严峻的挑战,这要求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更有效、更坚定的政策措施,刻不容缓地对施甸县的文化遗产施以保护,将人类文明的宝藏代代相传,真正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的长远道路。

参考文献:

[1] 杨升义(著):《施甸史探》,云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版

[2] 周大庆:《我国文物管理制度研究》,《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3] 葛俊杰:《文物管理体制改革探析》,《黑龙江史志》,2010年第11期

第8篇: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众所周知,文物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其具有着较高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以及科学价值,人们通过文物可以了解历史文明的魅力,而博物馆对于文物而言,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博物馆能够有效保护与管理文物,使得文物的存在价值得到不断地增长,并且有效延长了文物的存在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博物馆对文物保护与管理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博物馆在保护文物与管理文物过程中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问题,现本文以下将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现状以及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介绍:

(一)相关法律以及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针对博物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而对其文物保护与管理而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针等,从而为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而提供有力支持,然而实践生活中,博物馆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并没有重视保护、管理文物的必要性以及意义,以至于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针来执行对文物的保护、管理,致使博物馆中的文物屡次遭到了破坏。

(二)博物馆文物遭到破坏且未按相关文件标准来对其进行维修

根据目前博物馆文物现存情况来看,有不少文物处于常年失修的状态,以至于文物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致使整个博物馆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自然环境的侵蚀,以至于有关文物会遭到破坏而逐渐失去其历史文化价值。

(三)关于博物馆建设力度不够问题的分析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重视程度的加深,逐渐加强了对博物馆的建设,但是博物馆的建设水平以及其力度较西方先进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以至于博物馆难以发挥保护、管理文物的作用,甚至在对博物馆建设时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致使地方相关政府渐渐忽视博物馆的建设。

二、探讨改进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有效措施以及建议

由于博物馆对文物起到保护与管理的作用,则需要不断地提高其保护、管理水平,从而有效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执行,本文以下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几点相关有效建议以及改进措施,从而提高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价值。

(一)科学制定相关文物保护方案

博物馆保护与管理文物的前提工作,是需要搜集文物相关信息与资料,并且根据文物自身特点而制定相关保护方案,从而有效、顺利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进而充分发挥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搜集文物相关信息资料对博物馆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文物相关信息资料的采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并且对其信息资料的搜寻力求做到全面与具体,例如:文物的照片、其价值评估、历史信息等资料,同时,还需要对文物进行检测,以了解文物的材质、工艺以及其病害机制等信息,从而为制定文物保护方案而提供有力依据。

(二)重视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工作

文物遭到破坏除了人为因素以外,就是自然环境的因素影响,由于文物在博物馆存放的时间较长,其会受到灯光、空气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腐蚀性破坏现状,因此,博物馆部门需要对其做好相关防护性保护措施,从而使得文物能够有效避免遭到环境病害机制的侵害,进而有效保障文物的自身价值。

(三)进一步规范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程序

由于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较繁琐、系统性较强的过程,为了使得博物馆保护文物、管理文物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则需要不断地规范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工作程序,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实现规划化与科学化,进而有效延长文物的存在时间以及提高其自身价值。另外,还需要不断地对文物自有的材质以及工艺进行反复试验,从而以得到文物材质的性质以及性能,进而为后期修复文物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继而有效提高文物修复水平。

三、探讨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近几年各国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的加深,均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逐渐趋向规范化与科学化:首先,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开展逐渐呈现以人为本的特点;其次,加强对民众宣传文物保护教育工作,使得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呈现全民化趋势;第三,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应用相关计算机技术来实时监控文物,从而保障文物的安全性。

四、结论

第9篇: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文管所,文物保护,文化建设,工作,开展方法,分析

在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中,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一直存在着比较突出的矛盾关系,尤其是在当代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其与文化保护工作的矛盾就更加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一法律的颁布,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文物保护作为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的新形势下,其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与方法措施,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与文化产业建设提升的作用意义尤其突出。县级文管所作为文化产业发展建设以及管理的一个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具有非常重要和关键突出的地位作用。因此,县级文管所就应该在自己的日常工作中,拿起国家赋予自己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1、适应新形势,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开展文物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文化文明建设的提高,文物保护工作在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中越来越被关注和重视,尤其《文物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更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的环境和条件。因此,县级文管所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在这样的新形势与新环境下,更应注意对文物保护新形势新环境的适应,通过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意义的宣传,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进而依据文物保护法的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级文管所通过适应新形势,加强宣传,进而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应注意抓好城市与乡村两条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线路。在城市进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开展中,注意通过多种手段与方式进行丰富多彩的文物保护工作宣传活动。比如,通过媒体或者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比如利用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意义,将文物保护中的革命纪念馆或者是革命旧址作为教育基地,通过发挥革命纪念馆以及革命旧址的旅游功能作用,在旅游观光过程中,同时实现以革命文物为主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以上方式,从而实现对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观念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最终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能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顺利开展。此外,县级文管所还可以通过与文物保护工作开展相关联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这一工作。比如联合文物监管部门做好文物市场的监管工作;联合政法职能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联合广播电视宣传部门通过专题片以及系列剧目制作、专题讲座演出等方式,做好文物保护的教育工作;联合文化职能部门以电影放映或者是演讲、故事会等形式,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等。

2、健全与完善文物保护的各种规章制度

县级文管所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健全与完善文物保护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在规章制度的约束规范下,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和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管理,我国早有相关的明确法律规定与条例,县级文管所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应结合这些文物保护以及馆藏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条例,再根据县级文物保护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现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与制度措施,以实现对于县级文物保护的规范化和全面化保护管理。在进行县级博物馆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中,县级文管所就可以通过健全对于博物馆馆藏文物的接收以及鉴定、登记、档案编目管理、文物出入库、注销、文物保养修复、文物复制等制度,以方便对于文物的安全检查,从而实现对于博物馆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

3、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措施

在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文物价值的重要性与文物数量、种类等的多样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仅仅依靠县级文管所这一部门力量,是明显不够的。因此,县级文管所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时,应注意充分发挥和依靠当地群众与政府的力量。在加大对于县级文物的保护工作力度同时,通过建立与健全相关的文物保护网络,来完善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实现对县级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与健全文物保护网络,通过横向协作实现对文物的保护管理过程中,文物保护与管理部门,应重视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意识,从而为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措施提供人力资源上的支持。

4、加强对文物保护的领导,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对文物保护的领导是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效果好坏的重要保障。县级文管所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要想实现理想的、具有突出效果的文物保护管理成果,离不开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文物保护领导,就是要建立文物保护的专门领导班子与管理部门,明确领导管理职责,提高文物保护领导工作人员的保护管理意识,增强领导层对文物保护价值的认识和对文物保护工作开展的支持,从而实现在统一领导以及运作协调情况下,顺利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而达到文物保护工作预先设定实现的目标。

5、结束语

总之,文物保护是社会经济以及文化产业建设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县级文管所作为文物保护的一级重要职能部门,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就应该在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依靠人民群众,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这几个方面做好功课,只有这样,县级文管所才能顺利开展自己所承担的这项份儿内工作。从而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