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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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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石窟艺术是一种宗教文化,取材于佛教故事,兴于魏晋,盛于隋唐。它吸收了印度健陀罗艺术精华,融汇了中国绘画和雕塑的传统技法和审美情趣,反映了佛教思想及其汉化过程,是研究中国社会史、佛教史、艺术史及中外文化交流史的珍贵资料。如果我们不从现在开始去保护它,那么我们将失去这 珍贵的资料。所以,我倡议,让我们一起保护石窟吧!不要等失去了才懂得珍惜。

石窟艺术代表着宗教文化,反映了佛教思想及其汉化过程,是研究中国社会史、佛教史、艺术史及中外文化交流史的珍贵资料。 石窟艺术又是佛教艺术,它反映了佛教思想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曲折地反映了各历史时期、各阶层人物的生活景象。所以,国家号召我们要保护石窟,以免再遭破坏。

关于保护石窟的倡议书

由于人和自因素影响,石窟遭受了严重破坏,我们再加保护,石窟会消失,我们国古代文化枝奇葩会凋落,此,我提出下建议:

1、政府提供充足资金维护保养并且建立支专业化长期负责文物维护队伍;

2、控制参观游客数量轮回开放参观处;

3、采用高科技手段保养石窟造像碑刻、壁画及时探测文物病灶、内伤加修复;

4、采取国际合作借鉴学习西方发达国家文物保养新技术、新方法;

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保护石窟石窟所有文化艺术和研究价值会永远流传。

保护石窟的倡议书

文化遗产是人类千百万年来积累起来的最丰富的连接历史记忆、应对未来挑战的发展资源。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文明作为惟一没有中断、连续50XX年发展至今的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迹,留下了数不清的珍贵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对于这些依附着民族魂魄的珍贵文化遗产,尤其需要我们倍加呵护,依法保护,这样才更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文化的继往开来。

作为长期活跃在文化遗产保护一线的民间志愿者,我们目睹了全国各地在大拆大建中迅速消失的历史文化遗产,深感责任在肩。为了唤起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切实的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作为首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奖和年度贡献奖获得者,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第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克服阻力、排除困难,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呼吁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破坏文物的刑责惩处力度。

第二,停止对历史文化名城核心老城区的大拆大建。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的城市规划中去,对历史城区、街区实施成片保护。设立历史城区、街区保护委员会等机构,以应对非法拆迁对文物的破坏。

第三,对暂时不具备文物身份的历史建筑,采取谨慎处理、保护为主的方针。

第四,加大对文物日常维护的投入。对文物的修复,实行严格监督,杜绝肆意篡改、拆后重建等有悖于文物保护精神行为。

第2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风貌区概况。区有路-路和龙华2处市级历史文化风貌区。在市公布的398处优秀历史建筑中区有90处,总建筑面积37.9万平方米,其中花园住宅52处,公寓17处,新里7处,宗教4处,其他10处;区域内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3处,市级文物保护12处。路-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区段)位于本区湖南、天平街道范围内,占地4.4平方公里。区域内有保护建筑82处(占全区的90%);花园住宅1336栋,建筑面积65.7万平方米;公寓120栋,建筑面积24.1万平方米;新里1147栋,建筑面积50.2万平方米。该风貌区是目前花园洋房数量最多、最集中的区域,其建筑汇聚了世界各国的建筑精华,呈现出不同时期的建筑艺术风格,具有深厚的人文历史底蕴,是人民的宝贵财富。

(二)保护情况。从本区保护建筑的使用、保护现状看,保护得较好的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保护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较为一致,未遭擅自改变(破坏);二是所有人或使用人重视建筑保护,保护规划、日常管理、使用和修缮等工作制度规范;三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独立使用或合理利用保护建筑。保护得较差的主要原因:一是“”中遭受历史性破坏;二是建筑年久失修,维修资金不落实,修缮保护不当导致对保护建筑的结构性破坏;三是多户合用或多次改变建筑用途,导致建筑的使用性质、设计功能性破坏;四是新老建筑混杂、违章搭建等,造成保护建筑的环境景观性破坏;五是在城市大建设、大发展中,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无限制开发,造成风貌区的整体风貌开发性破坏。

(三)主要做的几项工作:

1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风貌区保护与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对风貌区的保护和开发,已启动了路20号项目和建业里保护搬迁工作。2成立了“路—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专项课题组,对条例实施进行立法后的评估,起草了路—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条例等。3积极探索保护建筑使用与利用和保护置换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已完成了风貌区保护性控制和修建性详控规划编制工作。4建立风貌区综合执法队和巡查共管的保护机制。加强了风貌区保护管理和查处的力度,取得了较明显效果。5加强基础资料工作。完成了风貌区房屋类型、保护要求、产权性质的“二表三图”制作,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6加强条例宣传、监督的力度,组织人大代表执法检查和进行专题调研,促进政府实施最严格的保护。

二、条例实施的绩效评估

(一)绩效

《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后,取得了十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果:一是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对风貌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工作,有利于依法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二是使依法保护工作更切合实际,明确了政府和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等各自的权利义务、作用职责,使风貌区和保护建筑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工作有法可依,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三是使得风貌区和一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建筑在近几年的城市大建设、大发展过程中得到“抢救”性保护而免遭随意拆除、毁坏等厄运,其保护作用逐渐凸显。四是使市民对风貌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认知度逐渐提高,使保护工作有了更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

(二)条例中一些条款和程序规定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条例》颁布实施使保护工作有了比较系统全面的法律依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风貌区和优秀建筑的保护需要也逐渐有所变化,《条例》设计上的不足和缺陷在实践中开始显现:

(1)关于保护建筑身份定位和管理体制的问题。《条例》中有关条款的设计和程序规定,在具体的贯彻实施中存在着政府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现象。《条例》第2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8条所规定的保护管理行政主体和适用法律上就出现了混乱,使得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执法中常常陷于“无法可依”和违法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处理的尴尬之中。如淮海中路1285弄7号上方花园受损建筑的处理就是个非常典型案例。因该建筑同时具有保护建筑和文物的双重身份,使得政府主管部门房地局和文化局在执法主体和适用法律法规上无所适从,市、区两级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分析研究、商议处理方案,前后共7个多月时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此案作为市区县文物执法案,其执法中遇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间的矛盾,很值得我们在立法中思考。

(2)关于专项保护资金、修缮费用的问题。《条例》关于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设立和使用、监管,由于缺少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致使资金筹集、使用范围、申请审批和监管等诸多问题难以实际操作,保护管理工作成了“无米之炊”。另外,居住在保护建筑的老干部较多,并享受政府规定的租金减免政策,因专项保护资金未设立、使用,管理部门每年用于保护建筑的维修费用匮乏,使得日常保护管理、修缮工作很难维持。

(3)保护建筑的调整、改变和合理利用、开发难度较大。《条例》规定,因保护需要可以恢复、调整、改变或者承租人搬迁及解除租赁关系。但是在实施中阻力很大,或是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滞后,缺乏可操作性,或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再加上风貌区地处黄金地段,动迁户对补偿安置要价太高,使搬迁及解除租赁关系的工作困难重重。如建国西路建业里等搬迁基地,由于缺少配套性政策,使得原来设计的法律条文很难得到贯彻执行。

(4)保护建筑修缮的资质和专业管理人员问题。《条例》规定保护建筑修缮应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但是条例没有对“相应资质”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合法的依据;保护建筑的日常维修、保养都是由物业公司进行,而物业公司至今没有一家有相应资质,如何申报和评定资质,需要有相关的条文、配套性政策或实施细则;条例实施后,市、区两级房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衔接、分工和职责不够清晰,保护规划、管理与开发利用还缺乏工作协调机制和专业管理人员。

(5)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的情况比较严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但由于多户合用的使用现状,使用人擅自违章搭建或改变保护建筑的使用性质和设计功能,使得保护建筑的损坏情况比较严重。如淮海中路1610弄4号逸村保护建筑被违法拆除毁坏,肇事者事后虽受到罚款210万元和恢复建筑原状的处罚。但是作为真实的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已经不复存在。对此违法行为,条例的处罚标准显得太轻,对处“重置价”一到三倍的处罚,又没有作明确规定和解释,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设定优秀建筑“重置价”。

(6)保护建筑的基础资料工作还不够完善。由于有些保护建筑文史档案资料不全或不正确,出现保护建筑的实际情况与现有档案资料不相吻合的情况,给保护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三、建议

1加快条例的修订、完善和出台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政策规章。《条例》作为第一部风貌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为本市风貌区和优秀建筑的依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但是,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制订都有其相对的局限性,条例也不例外。条例实施中所碰到的问题、难点,是制度本身还是非制度的管理体制、执行中的问题。要从立法后的绩效评估,从法律制度上思考,从而加快条例的修订、完善和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和相配套的政策规章。

2处理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条例》的设计(修订)要充分考虑到上下、左右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如文物、物业、拆迁等法规。另外,与现行的一些规划工程技术标准的衔接配套,如防震防台、消防等。建议保护建筑的身份定位要便于管理执法;保护建筑的交易要有所限制;承租人搬迁及解除租赁关系要有具体明确的可操作的条文;专项保护资金设立、使用要有硬性的规定等。

3积极探索保护建筑的保护利用途径。《条例》应当增加有关保护利用及可操作性的相关条款(原仅有“合理利用”的原则一句话)。没有开发的保护,不会有生命力。要总结吸取前期保护利用的经验教训,如新天地、路等保护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专题研究保护置换工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结合保护建筑类型分布、结构性质、人文历史等特点,提出保护利用的规划方案,使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对一些目前还没有认定的保护利用的规划方案或尚未申报认定的优秀(保留)建筑,不要急于开发利用,要在政府的指导下,有专家把关,让有资质的专门团队来做保护工作。

4多渠道筹集和落实专项保护资金。《条例》应当在原有条文基础上,具体明确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一定比例(按保护建筑面积和财政增幅)的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硬性规定。要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多渠道筹资的途径,发挥外资、社会民间资金参与保护或投资。通过对保护建筑的开发利用,将滚动产生的收益用于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同时,政府在保护工作中要提供财力支撑,合理使用好保护专项资金,对保护工作出色的要给予一定奖励,避免“鞭打快牛”的现象,确保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地进行。

5尽快理顺保护管理执法体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规划、房地、文化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加强对保护建筑的规划、管理及执法工作。风貌区的保护管理执法要有综合、快速执法的措施,对擅自改变保护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的违法装修、违章拆建、破墙开店等行为要有严厉处罚的法律条文,确保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和查处。

第3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新时期;创新;文物管理

文物是鲜活的历史,是对文化的传承,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文物的保护管理,有利于我们认识历史,了解本民族的文化,使我们对当代及未来发展有一个更开阔的认识角度。在2016年4月12日召开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传达了重要指示精神和总理的批示。强调:“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和都强调了文物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均要做好文物的依法管理工作,提高文物的社会文化价值,促使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1 文物管理的内涵、意义及发展历程

1.1 文物管理的内涵

文物管理,指的是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效地行文物管理的职责的行为。文物管理工作必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防止文物的丢失与倒买倒卖现象,保护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避免其沦为一种单纯的交易商品。二是要对文物进行保护,防止文物遭受损害,加强文物抢救与修复,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因此,文物管理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的工程,需求在资金、技术、人才、行政、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紧密配合,才能实现文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真正实现文物应有的价值。

1.2 文物管理的意义

文物管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文物管理是对民族历史文化的传承。文物是历史留下的精华,是一个民族文化发展的见证。通过文物我们可以想象祖先生活的场景,感受祖先的思想与智慧,解开许多历史谜团,还原历史的真想。 从旧石器时代到新石器时代再到现代,从云南的元谋人到山顶洞人再到现代人,一件件文物见证了人类的一步步发展,也使我们对中华民族的融合与发展有了更深的理解。当参观者进入博物馆,面对几百年、几千年、甚至几万年的文物时,如同置身于历史的情境之中,体会到祖先的伟大油然生出一种民族自豪感。第二,文物管理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贡献。文物在经济方面的价值主要表现在文物收藏与旅游。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文物收藏的风潮。在改革开发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的经济价值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如何引导人们从关注文物的经济价值转化为文化价值,成为了文化管理部门思考的命题。在旅游方面,文物无疑发挥它巨大的价值。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着无数的珍贵文物,他们都是宝贵的旅游资源。以古都北京为例,其旅游资源主要就是以故宫、长城、天坛、颐和园等世界文化遗产为主,每年两亿多的旅游人次无疑为北京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1.3 文物管理的发展历程

解放后,我的文物管理总共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至1981年,这一时期被称为传统管理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文物保护领域共颁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70件,包括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由于这一时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所以文物管理缺乏法制化和规范化,大量珍贵文物遭到破坏。第二阶段是1982年至2002年,这一时期被称为过渡时期。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颁发,其中对文物保护的范围、工作主管部门、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随后,《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等相继出台,使我国文物法制建设上升到一个新台阶。第三个阶段是2003年至今。随着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修订,我国相继出台了40余件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对文物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从2008年开始,全国博物馆、纪念馆陆续向社会免费开放,这项政策改善了博物馆基础设施,提升了展示服务水平,更加有效地促进了博物馆服务社会职能的发挥。

2 新时期创新文物管理模式的途径

当前我国文化管理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资金投入较少,基层基础设施落后,人为破坏比较严重,文物管理工作缺乏秩序,损失较大等,而要想充分地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必须创新文物的管理模式,提高文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文化效益。

2.1 文物管理制度创新

文物是一个国家历史文化的重要名片,文物管理的好坏反映了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的程度,所以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执法能力给不法分子造成沉痛的打击。要建立完善的文物管理资金投入制度,加大资金的投入,提高文物管理水平。要建立文物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将文物管理纳入到领导责任制和政府绩效考核当中;要进一步完善文物市场法律制度,明确文化市场、古玩市场等监管品市场的法律地位,规范交易行为,方便文物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文物鉴定行业,明确文物鉴定行业的监管机构,制定相关准入制度,明确鉴宝机构、鉴宝节目、文物鉴定师的准入条件,提升文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要明确文物与旅游业的关系,从制度上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基础上,加强文物的保护工作,使文物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2.2 文物管理科技创新

文物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需求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还需要具有优秀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文物管理的信息化和数字化,这样才能够充分做好文物管理工作。要充分实现文物展示手段的多元化,通过文物数字化的影像采集和数据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技术手段,实现知识扩展、多媒体互动,掌上智慧博物馆等项目。要充分利用智能化监测系统。通过安装的空气检测系统,及时传输文物的数值,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来。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一套完整的监测―评估―预警―调控的预防性保护流程,确保文物的安全。

2.3 文物管理人才创新

文物管理一方面是宣传,另一方面是保护,这两个方面都离不开优秀的文物管理人才。要加强新型人才的培养,创新宣传的方式,利用网络与新媒体,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工作。文物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的教育培训,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国内外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人才的引进,聘用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吸引学历高、综合能力强的年轻人,增加文物保护骨干力量,切实扭转文物管理人才不足的现状。

3 总结

综上所述,文物管理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新时期要想解决我国文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实现文物的创新管理,加强文物管理制度创新、文物管理科技创新和文物管理人才创新,以创新赢发展,实现我国文化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霍海霞.浅析我国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史志,2013(11).

[2] 王同革.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鸭绿江(下半月版),2015,(06):24-26.

[3]周大庆.我国文物管理制度研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2):62-64.

第4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地下空间;开发管理;长沙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前进,长沙市资源和环境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城市交通的发展、各类建筑和管线的布设使得城市表层空间已呈饱和状态。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立低碳、高效、便捷的城市可持续发展空间体系,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

根据国内外城市发展经验,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人均收入达到500美元时,就初步具备了开发地下空间的条件。目前,长沙市区人均GDP达到4400美元,居民人均收入超过2000美元,已经具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经济实力。

1 现状分析

我国各大城市发展水平不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存在较大差异。城市发展越成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系统越完善。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虽然需求大,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缺位,地下空间多头管理,开发利用水平较低。

1.1 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对地下空间权进行规定。《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制度。

目前,国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少,且起步较晚,内容体系不够完善。2001年,国家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标[1997]58号)进行了修订,主要对主管部门、地下空间规划、工程建设作出规定。上海、杭州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针对地下空间的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了规定;深圳、广州、东莞于2009年,起草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针对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确权登记和租售管理、使用管理等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长沙市目前没有相关法规政策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指导。

1.2 缺乏相关规划指导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暂未;发展相对成熟的大城市陆续制定了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并编制了相关规划。上海市2008年制定了《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并完成了《上海市地下空间近期建设规划(2007-2012年)》等总体规划,针对重点地区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天津市2008年了《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2007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长沙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长政办函2007[9]号),启动地下空间开发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但是,目前尚无相关规划出台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指导。

1.3 地下空间开发多头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电信、电力、公用、人防、公安、消防、抗震、绿化、环保、水电、文物保护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行使管理职权。长沙市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地下空间的主管部门,造成日益增多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没有统一登记,缺乏完整的信息数据,对以后地下空间的统一开发利用造成不利影响。

1.4 开发利用不成熟

目前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主要是以下几种形式:1、各类市政管线的埋设;2、地下过街通道;3、对现有建筑物地下空间进行开发,主要是地下停车场;4、地下商业区;5;地下轨道交通,长沙市地下轨道交通正处于建设初期,预计全面完成地铁线路的建设需要到2020年。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分布零散,规模小,发展不够成熟,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尚未规模化。

2 内涵分析

要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首先必须对地下空间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出鉴定。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及地下空间开发走在前列的几个大城市出台的管理办法,笔者提出如下定义。

2.1 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主要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仓储设施、民防设施、地下交通场站等等。

2.2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目前地下空间开发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相对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笔者认为应定义应为: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含,地下停车库净高度可适当放宽)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3 管理对策

在明确了地下空间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内涵的基础上,结合上述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的现状,对大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管理进行了大量研究。笔者认为应从开发原则、开发利用主管部门、用地管理及规划许可等方面来规范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的管理,为以后开发形成完善成熟的地下空间系统打好基础。

3.1 开发原则

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3.2 主管部门

长沙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用地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3.3 用地管理

用地管理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前提和重点。只有在明确了权属和开发权限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做好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利用。

(1)使用权的取得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新设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以不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为前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地下空间的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等的设置须取得所需利用地表的土地使用权,或取得地表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作为一个开发整体,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①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2)出让金和使用年限

地下空间用于商业、旅游、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目前长沙市尚处于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阶段,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地面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50%收取;鉴于开发利用价值逐层递减的规律,地下二层土地出让金可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此类推。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开发的地下停车位,用于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有经营性收入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用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使用年限,例如住宅用地使用权为70年,商业用地使用权为40年。

(3)历史地下空间补办手续

在长沙市的相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经批准建成的地下空间项目,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提供权属来源证明后,可以协议方式补办有偿使用手续。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项目,发生用途变更或转让的,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方式,其经营性用途部分或转让部分应补办出让手续,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3.4 规划许可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尤其是对于结建地下空间的用地权属范围,应当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结建地下空间地下建(构)筑物外墙不得超出地表建设用地权属界线,且建(构)筑物边线退让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距离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如确需超出地表建设用地界线的,超出部分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结建地下空间的垂直用地范围最深处一般不得超过-20米。

对于地下空间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分情况处理:结建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筑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而单建地下空间应单独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4 结论

总之,长沙市在逐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过程中,同样应当重视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管理,避免开发先行、管理滞后的状况出现。本文对地下空间开发管理的研究,主要是以地表建设用地管理为参考,结合地下空间的特殊性质,从用地管理和规划许可两个最重要的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长沙市地下空间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丁瑾.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基于苏州等城市调查基础上的研究 [J].福建建筑.2012(8).

第5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当市场失灵时,必须借助政府干预才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同时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我国旅游市场恰恰存在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完全等特征,各利益主体想方设法突破政府旅游价格规制,导致规制流于形式,进而伤害公众权益,影响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主要表现

 

(一)旅游价格规制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

 

旅游价格规制领域存在大量的政府规制"越位"、"错位"、"缺位"情况.[2]一是"越位".主要是指政府规制权力缺乏合理界定以及程序性限制不健全,使得政府权力在旅游经济领域被过度使用,出现了一系列的"出租"与"寻租"行为.二是"错位".主要是指旅游经济规制权不明确,政府既是规制的主体, 同时又是行业经营的主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导致旅游价格领域规制职能无法得到正常行使.三是"缺位".主要是指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在旅游经济领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政府规制过于集中在价格听证等环节,在后续的监督与管理环节没有更多作为.

 

(二)旅游价格规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政府对旅游价格的规制与干预主要通过政府出台的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规来实现.当政府出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大多数经营者利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而出台某项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时,可能会对某个具体旅游企业产生不利,此时,旅游企业从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中寻找规制上的漏洞就不言而喻.在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实践中,时常因为在出台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前调研不充分,导致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监管不力,使旅游价格规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三)旅游价格规制的部门利益争夺

 

我国旅游相关产业、相关部门往往归口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如旅游饭店管理归口城市管理局,旅游价格管理归口价格主管部门,旅游景区管理因为其性质、类型不同而分属于文物、交通、旅游和林业等多个主管部门.一些旅游规制主管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来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实践中的规制相互冲突.以景区门票价格为例,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在目前景区门票价格制定没有一个比较客观、特定的质和量的标准前提下,参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制定景区(点)的门票价格,是各地的通行做法.[3]

 

但事实上,有资格成为评级主体的部门包括多个,如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定,国家林业部门负责国家森林公园的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地质公园的评定等,各个部门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之间展开了激烈争夺.

 

(四)政府旅游价格规制成本过高

 

旅游价格规制成本过高主要表现为:(1)由于缺乏健全的旅游信息系统平台,价格主管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加之旅游、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信息真实性的掌控不到位,导致旅游价格规制决策失灵,影响了规制效果.(2)虽然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在旅游价格规制上有所作为,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加上执法力量不足,往往使旅游价格规制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从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中经常采用的"应当"、"适当"、"相应"、"其他"等不确定字语中可见一斑.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最终导致旅游价格规制失灵.

 

二、导致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主要原因

 

(一)旅游信息不对称

 

旅游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旅游价格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仍然有很多旅游消费者作出了非理性决策.如旅游消费者参与"零团费" 旅游,实际上对该旅游产品的价格组成等信息根本不了解,这也是"零团费"旅游得以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等各领域畅行无阻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旅游信息不对称给旅游企业品牌建设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面对因旅游信息不对称而获得的短期利益,一些旅游企业放弃了对企业品牌的维护,频繁利用规制漏洞,采取不合理的措施,严重破坏了旅游价格规制制度,侵害了广大旅游消费者的权益.

 

(二)市场机制的局限性

 

市场价格机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我国很多旅游景区如张家界、九寨沟、黄山等,其旅游资源是独一无二的,旅游价格一旦以"市场形成",会造成事实上的价格垄断.[4]

 

这些景区旅游产品定价再高,仍然会有众多的旅游消费者前往游览.因此,国内旅游市场失灵是显而易见的,有必要通过政府规制来规范其价格.

 

(三)部分旅游产品价格形成具有外部性特征

 

不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竞争是实现市场帕累托效率最优的唯一途径;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企业决策和经营行为并不能导致资源最优配置.如当一个旅游企业花费一定成本开发出新的旅游产品后,其他旅游企业会进行无成本复制,并以更低价格展开竞争.如此一来,旅游企业的创新精神将受到抑制,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也会进一步加剧,最终导致社会总收益减少.外部性的存在不仅会降低市场效率和资源有效配置,而且会影响政府规制,破坏旅游价格规制制度.

 

(四)部分旅游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特征

 

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匡林(2001)认为,旅游资源和景区产品是一个公共产品.在西方发达国家,旅游价格对社会效益的体现更加充分,经济效益明显淡化,以突出旅游产品的公共物品特征.旅游消费者付费进入旅游景区后,其消费变得具有非排他性,由于存在服务"搭便车" 现象,经营者往往对观光服务与接入服务进行捆绑消费,旅游产品的价格除了反映景区维护与保护成本外,还将旅游景区自然折旧与资源占用等成本计算在内. [5]

 

根据法律规定,风景区资源属于全民所有,从公平角度分析,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多余收费理应上缴财政,而不是留给地方财政或经营者.正是这种矛盾的存在, 促使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各个旅游景区以及旅游实体往往从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角度有选择地执行相关政策,造成旅游价格规制失灵.

 

三、消除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制度创新举措

 

(一)积极开展旅游目的地整体营销

 

旅游信息传递主要包括了旅行社自身市场信息传递、目的地旅游产品供应商市场信息传递和旅游消费者市场信息传递,其中旅游社自身市场信息传递在其中占据了主导权.旅行社会利用这种信息传递优势,放大其市场利益,从而形成劣质旅行社市场.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开展旅游目的地整体营销,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形成更加完善、更加对称的信息传递格局,以推动旅游市场秩序优化.[6]

 

一方面,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可以使其单独完成旅游信息公开,第一时间掌握旅游消费者信息,提升旅游企业经济效益.如此,旅游企业利益得到保障,旅游目的地涨价动力被削弱,进而从客观上维护政府旅游价格规制的严肃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可以将那些依赖信息不透明"吃完原告(游客)吃被告"的旅行社剔除出旅游市场,促使旅游服务企业更加注重自身服务质量提升,切实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稳定.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旅游主管部门也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全面的市场信息,从而提高其规制制度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间接保障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性, 避免出现规制失灵现象.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因市场垄断带来的规制失灵现象.一是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应在《反垄断法》基础上,对行政垄断进行明确规范,避免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乱设市场准入门槛.[7]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应彻底改变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对国有垄断旅游企业经营主体实行政企分离,使国有旅游企业、旅游景区成为不再享有市场特权的市场主体,促进旅游行业自由竞争.

 

(三)建立合理的税收及收费制度

 

为了限制旅游景区外部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由政府代表公众利益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对旅游经营者征税.这是外部性内在化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对旅游经营者产生负外部性的部分征税或收费,可以很好地规制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减少其对短期经济利益的追求,降低其在政府有关旅游价格规制上寻找漏洞的动力.二是改革旅游消费者收费制度.当前的收费制度并没有充分考虑旅游景区的承载能力,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开发的旅游景区中,往往是旅游消费者越多越好,根本不考虑旅游消费者的体验质量.可以通过实行押金退款制度和季节差价方式,调节旅游消费者流量,促使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别定价制度

 

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实践中,如果景区定价制度不合理,不仅会破坏旅游价格规制,也会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应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别定价制度,消除因旅游自身公共性带来的失灵.[8]

 

一方面,实施不同旅游景区差别定价模式.旅游景区可以分为世界遗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风景区、公园等五类.越是基层的景区、公园, 其收费应越低,可以弥补运营成本即可;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可以考虑溢出效应和拥挤效应.应在考虑旅游企业合理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拥挤成本,同时明确旅游景区成本核算体系,包括资源使用补偿费、环保费、硬件(包括游览参观点基础设施建设)折旧、职工工资及其它福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要避免将其他成本搭车折算进景区运营成本,提高价格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切实保护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应加强对听证会的细节审核,包括制定严格的听证会程序,严格审核听证代表资格、科学确定各类听证代表占比,确立听证主持人资格等,严格审核旅游企业运营成本及其价格调整的理由,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维护旅游价格规制的严肃性与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陈卫华.机制、体制与规制---我国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性分析[J].海峡科学,2010(3):32-33.

 

[2]陈卫华.我国旅游价格规制模式演变与制度创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9):51-52.

 

[3]栗超.国内旅游产业规制研究综述[J].东方企业文化,2010(14):62.

 

[4]宋波,徐飞.不同需求状态下公私合作制项目的定价机制[J].管理科学学报,2011(8):63.

 

[5]张海霞.国家公园的旅游规制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54.

 

[6]刘宇.风景名胜区规制失灵研究--激励性规制理论的一个应用[C].中国旅游研究年会,2011.

 

[7]王魁.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政府规制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7-28.

第6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必要性

环境评价、环境治理及环境保护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的工作和实施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项目评估时期,所采用的表决制是一票否决制,这种否决形式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的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技术评审意见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已经非常明确环境治理工作内容、工作经费和技术措施等。

1环境保护监理的必要性

1.1环境保护监理是项目实施阶段环保监督的需要

水利水电工程在施工阶段必然会产生污染废弃物的排放,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源污染、自然景观的破坏、人文景观的破坏以及环境卫生质量下降等。所以对于这些不利因素要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理,这样才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同时也是项目开展应该考虑的重点内容。在过去的一些环境管理方式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相关监督体制落实不到位,责任认定不清楚,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做到监督、检查和治理的作用,这导致环境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为后续工作带来麻烦,同时也让环境不断恶化,威胁人类的生存和生活环境[1]。实践证明,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利用环境保护监理机制,不仅可以减轻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压力,还能够使环境管理更加规范,并可以融入到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之中,这也使环境保护由被动向主动自主治理改变。

1.2工程建设需要环境保护监理机制

在施工区域实行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作,通过制定监理管理措施、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制度等,由监理人员和施工管理单位共同进行管理;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教育,并采取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开展施工区域环境保护监理,不仅可以防止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是对环境保护的需要[2]。同时,可以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矛盾,同样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需要。

1.3环境保护监理是施工环保措施的重要保证

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阶段前,需要对该区域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中对区域的环境评估是报告书的重要内容之一。环境治理工作的内容、环境的治理措施以及开展工程所需要的费用都是通过对环境的评估来进行最终确定。这就体现了环境监理的重要性和其存在的价值。

1.4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实施环境保护监理机制

在水利水电工程的可研究阶段审批和项目核准文件中,环境治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经费均以简洁费用形式计入合同价中,并明确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的环境治理内容和工作经费具体落实同时,环境治理体现的主要是和会效益和公益事业为主,在实施过程中,应按审批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中。

2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内容

2.1大气污染治理

大气污染已经引起我国乃至世界的重视,它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威胁到人类的健康。所以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对污染物的处理。监理方要对大气的污染进行有效监督,施工方所产生的废气和粉尘要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对于石料、百汇、沙石及水泥等进行防尘处理,防治粉尘进入大气中,造成空气污染[3]。

2.2噪声污染监理

噪声污染也不容小觑,它所造成的危害也逐渐呈现出来。所以在施工过程虫,监理方要对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或者振动进行管理,采用降噪设备或者工艺,让造成降到最低,让危害降到最低,让施工噪声达到国家要求标准。监理方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工作,如果没有按照要求进行降噪,那么就按照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严格处理。

2.3固体废弃物监理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所颁布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把固体废弃物运送到指定位置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堆放或者随意丢弃。对于固体废弃物要进行分类,杜绝统一管理统一处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2.4生态保护监理

随着生态环境逐渐恶化,人们意识到生态环境对人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了对了生态的关注程度。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也要重要对生态的保护,提高保护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意识。施工过程中或者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应该有意识的避开对环境生态的破坏,如果难以避免,尽量减少危害。监理方要将该部分作为重点监督,一旦发现没有按照要求对生态进行破坏的,已经查明严惩不贷。

2.5水污染监理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水源遭到污染,那么对人类也是一种危害。工程建设中所排放的污水、生活废水要进行严格处理,不能对周边的水域产生危害,不降低接纳污水的原油水体的水质等级,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方的生产、生活污水进行监管。

2.6文物保护监理

文物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历史研究价值。文物的价值是客观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总体来说,文物主要有历史价值、张宏《击缶图》(明)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文物的作用,是文物价值的具体体现。文物对社会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借鉴作用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的作用。所以监理方必须要求施工方加强会文物的保护,并且加大宣传教育,让他们意识到文物的重要价值,提高对文物的保护的自觉性。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领土范围内的无论地上以及底下文物均归国家所有,其他任何人或任何单位、任何机构均无权进行收藏,对于文物窃取者将依法受到制裁。当施工方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一定要小心处理,及时上报,不得破坏文物。

参考文献

[1]黄永振.简述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监理工作认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12).

[2]甘植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探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2(14).

第7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文物;保护和利用;解决矛盾;执法管理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5)06-185-001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损害的措施,这个过程叫做文物保护。目前,县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滞后,现状不容乐观。

一、县区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文物保护现状堪忧,文物管理和利用水平低

1.历史遗存自然损坏严重。由于文物保护经费不足,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短缺,我区一些珍贵历史文化遗存处在自然损坏的状况中,尤其是多数未定级的文化遗存自然损毁现象严重。不少古遗址、古墓葬、石碑等地面文物,由于长时间处在自然界的风雨浸蚀之中,加之未能给予定级,没有纳入保护范围,变得面目全非,极不利于文物保护。

2.库房文物自然毁损不容乐观。由于库房条件差,没有调湿调温设备,使得收藏于其中的古籍字画、古代文书等纸质文物霉变、虫蛀、酸化脆变严重;出土的铁器、青铜器等金属文物出现锈蚀、朽烂现象。没有合适的陈列柜,许多珍贵文物要么简单地挤放在木架上,要么堆积在铁柜里。如果这些情况不尽快改变,祖宗留下的部分珍贵文物将会从我们这一代人手里永远消失。

(二)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文物保护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

一是各级领导重视不够。尽管各级领导都认同“文化是一个城市(地区)的灵魂”、“文物是有形的历史文化载体,是物化的历史,具象的教科书”等观点,但对如何加大对文物遗产的保护力度往往只停留在口头上,文物工作的“五纳入”也只是写在文件上,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实施。各级党委、政府没有形成文物工作的议事机制,只是在遇到文物突发事件后临时开个紧急碰头会,进行一事一议。

二是人民群众认识不深。从1982年10月旧《文物法》颁布实施,到2002年10月新《文物法》颁布实施,直到现在已三十三年之久,但由于宣传的不够,导致广大群众,甚至许多国家工作人员也不甚了解,认识不深,甚而出现盗掘墓葬、破坏古文化遗址、隐匿私藏文物等违反《文物法》规定的事件发生。更为甚者,少数群众对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进行阻挠、刁难,影响文物工作进度。

(三)文物保护工作体制不健全,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突出

《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事先报请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调查、勘探。然而,实际操作中,许多规划、建设项目,不通知文物部门参加,文物部门甚至连每年有哪些建设项目都不知道。往往只是在建设过程中文物被破坏后,接到群众举报后才知道哪里在进行工程建设。纵然如此,涉及到抢救性发掘经费问题,时常是磨破嘴皮,也很难争取到相关费用,极大地挫伤了文保干部的积极性。

(四)文物保护工作科技含量低,专业干部素质普遍不高

文物保护工作一直停留在七八十年代的水平,工具是探铲、铁锹、傻瓜照相机等原始工具。出土的器物用水洗、纸包来进行处理。干部职工很少有机会接受专业培训。工作水平仍停留在经验层面上,缺乏科学依据。理论知识的欠缺导致考古行业的勘探证、发掘证等资质证拥有为零,许多岗位,如鉴定、修复等工作无人能开展。

二、建议及对策

当前县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所面临和存在的问题,保护意识不强是根本原因。当代人不能以积极的态度进行传承保护,更有甚者以自身利益为目的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破坏。作为文物工作者应正视现实、冷静应对。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是加强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的背景支撑。通过党委和政府组织的力量,通过对城市化有效的宏观引导和政策支持,动员并实现多种形式广泛的政治参与,不断完善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发展规划体系。二是加大文物保护相关资金投入。三是提高文物管理工作者自身的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四是加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重要意义的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文物保护及重要性的认识。

2.文物部门适时应变。文物管理和执法部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指导下,做到“主动配合、提前介入、有理有度、争取两利”。“主动配合”要求文物部门应该积极主动把工作做到前头,主动配合城建有关部门把好基建审批关,不要等到出了问题,木已成舟时才去干预。“提前介入”要求文物部门要有一种责任在身、当仁不让的责任感。要针对有些部门对文物法规的不甚了解,自己“提前介入”,将本地的文物分布情况提供给规划部门,以便他们掌握文物资源状况,在审批基建项目时,避免矛盾的产生。

第8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 档案管理

1.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现状

1.1文物保护工程档案不同于现代建设工程档案,工程实施的目的是保护历史遗产,保护原有历史痕迹使其延年益寿,因此文物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与审批程序、工程招标程序、施工验收合格标准、竣工专家验收程序等主要内容都与现代建设工程都有较大不同,在这期间形成的档案很难和建设工程档案达到统一。

1.2文物工程施工过程中档案资料形成及收集问题

由于施工单位对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重视不够,施工期间有关单位只重视实体的施工过程,就忽略了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修复过程的重要历史信息收集不够及时,而造成在过程中该收集的资料没有收集到,给工程留下遗憾。还有的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没有文物方面的档案专业人员,使文物工程档案完全按现代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管理。

2.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重要性

建立完备、规范和统一的文物保护工程档案,是文物保护工程的工作内容之一,也是文物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的共同要求,文物保护工程产生于文物保护工程的全过程,需要本着“对历史负责,为后人着想”的态度,将修缮项目的过程真实地记录并保存下来,为日后查考及其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翔实可靠的记录。文物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与审批程序、工程招标程序、施工验收合格标准、竣工专家验收程序等主要内容都与现代建设工程有较大不同,这使得文物保护工程与现代建筑工程或一般的房屋维修工程有着本质的差别。因此,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在内容、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性。

3.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践经验,归纳出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主要内容为:立项申报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资料5个方面。

3.1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拟立项名称和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和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公布与执行情况、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技术文件、录像或照片等形象资料,经费估算与来源、工作计划、拟聘请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及资信情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等。

3.2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建筑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3.3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设计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预算、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3.4施工技术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人员进场前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培训的记录、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施工过程中收集的有关文物资料、质量自检报告、隐蔽工程办法验收记录。

3.5竣工资料。包括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因此,在文物建设修缮过程中还应注意收集技术报告,编写相关档案资料。

4.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建议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紧密联系实际,合理有效地管理好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应有的作用,为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服务。根据本人多年来的实践,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管理。

4.1完善管理制度建设。首先建立文物保护工程档案验收制度。基层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编制文物保护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制度,使该行业档案验收程序化、制度化,从制度上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质量。其次建立文物工程档案移交制度。文物管理部门应制定文物修复工程档案移交管理制度,规定业主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移交管理,规定业主单位留存档案资料内容、套数、时间;规定移交手续办理程序;规定移交有关各方责任;规定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接受的资料内容、套数、时间以及质量要求等内容。

4.2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文物保护工程涉及建设单位、文物和建设部门以及考古、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部门或单位,仅靠一个部门或单位来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的建档工作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参与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这就需要做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

4.3提高人员综合素质。档案工作者在收集、整理、鉴定、提供利用等过程中是通过文字及语言与人进行沟通的,要使利用者明白想表达的意思,就应掌握相当的文史知识、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一定的写作水平,既要熟悉档案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又要了解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技术和文物知识,这些都要求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责任心和较高的专业管理技能水平。要做到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因而也要求文物管理部门应长远规划,建立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文物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培训,同时还应保持档案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各地文管所要重视文物档案工作。在管好文物、用好文物、完善档案、提高文物档案质量上下好功夫、下足功夫,把文物档案的建立与完善作为一项经常性业务开展,使文物档案在文物研究、陈列展览、社会宣传等方面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努力做好文物档案的管理工作,不仅是文博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文博事业与国际接轨、全世界文化共享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写组.建设工程信息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第9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研究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南京老城南的明清建筑连同古老的生活记忆将成为一张二维的老照片。在南京老城南古建筑被拆迁的同时,仿古建筑和新楼正在建起。“我们政府的很多文件之间互相矛盾,一方面要文物保护,一方面要拉动内需,那么多钱一旦下来,规划就不管用了。”“规划者只是建议者,没权没责任。”――南京老城南改造的总规划师南京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赵辰的在早报记者的采访中如是说。从赵辰的话中,我们看到了当前中国在经济迅猛发展下同样迅猛的城市建设,看出了当前中国城市建设的无理无序,同时,也看出了当前中国城市规划师的无奈。

二、历史建筑保护方式的选择

“物质性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文化遗产自身维系和发展的一种方式,也是与城乡环境和谐共存的一种传承方式,城乡规划管理是实现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保护城乡文化遗产的实质是为城乡各项资源的配置设定一个前置条件,或是为建设项目的控制与协调增加一个“变量”。赵辰在采访中说“我们政府的很多文件之间互相矛盾,一方面要文物保护,一方面要拉动内需,那么多钱一旦下来,规划就不管用了。”,可见,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城乡规划管理势必“折射”出城乡建设中各方的利益和矛盾。

1、“老建筑”的拆与留

赵辰在采访中说:“我想保留的是有传统尺度的城市肌理,而不是老房子。”“比如说杨桂年故居,在我当时的建议中是完全要保留的,但是却拆掉了。”赵辰显得很无奈,“在国内,大多数情况下,规划就是为了实施。”

“老建筑”的拆与留是物质性文化遗产保护争议的焦点问题,焦点不仅仅是“老建筑”本身的去留问题,而且还涉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问题。在此类争议事件中,“老建筑”的身份――即是否被认定为“文化遗产”而赋予其法定地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保护”的定义

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各界在“如何保护”问题上的理念差异,另一方面则关系到文化遗产的再利用方式问题。例如,在“上海新天地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模式吗?”的争论余波未平的同时,上海“建业里”的保护与改造方式再次受到专家们的质疑――将上海“石库门”住宅改造后作为高级酒店式公寓来使用,究竟是保护还是破坏?

三、保护规划实施的主体

在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保护条例中,对各类建筑遗产的保护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各个层次保护规划中对各类建筑的保护修缮、保留改造等方式都有具体的技术要求和解释,这些都是规划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将受到这些法律规范的拘束。

1、政府与规划师的博弈

赵辰在采访中说:“在国内,大多数情况下,规划就是为了实施。建议者不是决策者,没有权也就没有责任。很多情况下,政府请专家去讨论一个方案,你不同意,下次不请你就是了,总有别的学者或者专家会同意。”

赵辰的这段话表达了我国当前大多数城市规划师的无奈,政府作为城市建设实施的主体,作为权力的拥有者,政府的价值取向很大程度左右的城市规划师的思维判断,城市政府通过规划管理的手段,干预土地使用的一些政策和行为损害了人类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了价值异化。我们是需要进一步提高我们规划师的职业素养,但更重要的是,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否能够得到实施。但委屈是否能求全?如果不全,是否值得?

2、谁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主体

一谈到城市规划管理主体,人们往往自然地肯定是政府和其助手部门,即规划管理部门和规划设计部门及规划师。其实把城市规划管理主体单纯归为政府和其助手部门及规划师,是对城市规划管理本质一种肤浅的、而非本质的认识。

城市的主体是居民,以及按各种不同的目的与规则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组织、文化组织等等各类组织。从实质上讲,如何选择土地,怎样使用土地,来建筑所需要的空间,主体是居民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组织,这是他们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之一。

3、保护主体的异化

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能否分离?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的不足是否要靠市场运作来解决?对地方政府而言,这些都是很让人困惑的问题;尽管有一些大胆的实践和“创新”,但争议和质疑仍不绝于耳。

“谁是保护主体?”问题的根源是文化遗产所涉及的“物权”较为特殊。事实上文化遗产特殊物权的处置已经超越了规划管理部门行政权限的范畴,但这恰恰是规划管理中行政争议的“软肋”所在,文化遗产物权问题的复杂性往往使得行政争议面临窘境。

四、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设计规范、标准等方面的瓶颈

1、相关法律、法规与保护管理实际之间存在许多不适应之处

《国家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历史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附属设施外,均不得进行新建和扩建活动。”这样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强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和风貌区的保护,但是,这往往不适应风貌保护的实际情况。结果,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时往往将保护范围缩小,仅限于建筑的占地范围内。

2、现行工程设计规范、标准难以适应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风貌保护与更新项目难以满足现行的消防、抗震以及建筑间距、退界等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若据此进行保护与更新历史建筑和空间肌理可能会遭到较大破坏。保护与合规、达标有时难以兼顾。一方面,建筑消防、抗震等强制性规范是建筑安全的保证,同时这也是风貌保护的目标之一,但是,由于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主要是针对新建项目而制定的,若照此设计一些历史建筑需要重点保护的空间形态、特色装修等可能会遭受较大的破坏。

五、行政管理和保护模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1、规划编制重程序和形式,轻过程和研究

2008 年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前瞻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规划编制的内容和程序有着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也能较好地执行,而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往往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在当前国内城市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时间关系,对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文化、社会等综合因素研究不足,规划调研和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往往不够,而保护规划又必须加快编制速度,以便和“推土机”抢进度,抢救城市历史遗产。另一方面,风貌区的现状情况相对复杂、保护规划的编制深度和要求比一般的控详规划更高,这就更离不开深入的规划研究和多方论证,而不能简单地照搬技术规范和标准。因此,尽管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序和内容都很到位,但由于规划调研的不充分,为今后规划管理及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2、规划管理重规划指标审核,轻保护措施管控

一般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比较偏重规划指标的审核,如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退界、间距、后退道路红线等。但是,仅仅这些指标对于风貌保护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风貌保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建筑风格、空间肌理、色彩、材质等控制要素进行重点审核。此外,对于保护建筑的重点保护部位,如外立面(墙面、门窗的色彩和材料等)、内部装修等具体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往往也缺乏针对性的审核规范和监管机制。此外,目前风貌保护项目的规划管理仍然采用一般项目“一书两证”的行政许可模式,对风貌区及历史建筑相关项目的特点考虑不够。例如,风貌保护既有较为复杂的新、扩建项目,也有相对简单的保护修缮、改建项目,规划管理侧重点不尽相同,通常,保护修缮项目一般不涉及建筑面积、土地性质、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指标的变更,而重在保护措施和保护重点的审核,目前“一书两证”的管理模式相对繁复,对此,有必要根据项目特点进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