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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习目的
1、提高给水污染控制工程,水环境化学基础的感性认识。
2、扩大学生的专业知识范围,加深和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
3、了解和掌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计参数,各构筑物选型依据极其优缺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4、了解和掌握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方面的技能。
5、参加生产劳动,树立热爱劳动的思想,作为未来的一名工程技术人员,通过劳动锻炼,更能体会到在实践中发挥自己所长、服务社会的重要意义。
6、加深对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的认识,树立环保意识。
二、时间安排
XX年年7月23日----XX年年7月31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三、实习内容
1.请污水处理厂技术人员就该厂的设计思想,工艺流程,调试运行和操作管理等方面作报告。
2.了解各个子系统的运行管理情况,操作规程,自动化控制技术及有关指标;
3.跟班参加生产劳动,学会基本的操作技能。
4.了解污水处理厂的用地要求和厂址选择原则。
5.了解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及平面和竖向布置情况。
3.了解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组成及进出水水质,处理能力,处理程度,处理效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的工艺流程以及构筑物选型等情况。
6.熟悉和了解各项构筑物的形式和构筑,基本设计参数,运行方式和运行管理的确各种控制指标。
7.熟悉和了解污水泵房、污泥泵房、空压机房、操作规程,工作情况,自动控制技术及有关指标。
8.熟悉和了解化验室的工作情况、化验项目及方法,各主要项目的分析数据,主要化验设备及化验室的总体布置情况。
9.了解污水处理厂的组织管理及运行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包括人员编制,电耗,污水处理成本等。
四、实习成果
南湖污水处理站是一座中国矿业大学前瞻性的污水处理站,它最大的特点是把学生宿舍、教学楼、行政办公楼、食堂等排出的污水经过生物膜法处理后,产生的中水用于校区的绿化、景观水环境补充以及冲厕。中水的使用不仅创建了良好的校园环境,更是节约了宝贵的水资源,得到了国家环保总局的认可,去年11月被评为江苏省节水型高校。
污水处理站由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设计施工,全部构筑物埋于地下,采用生物膜法处理南湖校区的生活污水。其工艺流程为:污水首先进入水解池预处理,使大分子有机物分解成易降解的小分子物质后进入调节池调节水质水量,提高污水的可生化性,设计停留时间6小时;然后进入好氧生物流化床,采用pe与pp共聚的柱状空心填料,同时进行生物硝化和反硝化过程,设计停留时间5小时,经生化后的出水投加混凝剂后进入平流式沉淀池进行深度处理,经机械过滤,进一步去除悬浮物,采用紫外线消毒后,为确保余氯含量,在供水泵前投加固体氯片,中水经过中水管网系统投入回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重力浓缩后,经污泥离心机进行离心脱水处理。
XX年5月17日投入试运行,在一年的运行过程中,基本满足了学校的中水供应。但随着污水处理量的不断增加,进水水质指标大大超出了原设计标准,致使处理后的水质指标不合格,学生反映出水有味道。特别是9月份开学以来,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和绿化面积的加大,中水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学校各级领导非常重视这一问题,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证了出水水质和正常供应。但由于中水备用水池设计太小,个别高层建筑在用水高峰时仍然达不到要求。
进入XX年年5月份以来,随着绿化用水的加大,中水又出现了满足不了供应的现象,特别是5月15日,在自来水用水2455吨的情况下,中水总计出水4859吨,所有设备全部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随着雨季的来临,设备间的漏雨问题又凸现出来,指挥部每次接到通知后,都立即安排处理,仍存在个别地方渗水现象。
1、水解池预处理
水解池通过厌氧活性污泥床的过滤、沉淀和吸附等物理化学过程,以及水解、酸化等生物化学过程,能去除大部分悬浮物,并可提高污水的生物降解性。在稳定塘中采用多种生态类型的塘的优化组合,形成了水解池—稳定塘污水处理新工艺流程。
2、调节池调节
3、好氧生物流化床处理
在净化构筑物中,填充相当数量的挂膜介质,当有机废水均匀地淋洒在介质表层上时,便沿介质表面向下渗流,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接种的或原存在废水中的微生物就在介质表面增殖。这些微生物吸附废水中的有机物,迅速进行降解有机物的生命活动,逐渐在介质表面形成粘液状的生长有极多的微生物的膜,即为生物膜。
随着微生物的不断繁殖增长,生物膜的厚度不断增加。由于表层膜跟废水接触形成了好氧微生物和兼性微生物组成的好氧层(1~2mm),内部由于养料和溶解氧差形成了厌氧微生物和兼性微生物组成的厌氧层。在处理过程中,生物膜总是在不断增长、更新、脱落的,但是从处理要求上看脱落是完全必要的
原理:生物膜呈蓬松的絮状结构,微孔多表面积大,具有很强的西服能力。生物膜微生物以吸附和沉积于膜上的有机物为养料。增殖后的生物膜脱落后进入废水,在二次沉淀尺中截留下来,成为污泥。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骤然增加,水污染日趋严重,水环境质量日益下降,人民群众要求改善人居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不断改善饮用水质量刻不容缓。以下我就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现状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看法。
一、征收污水处理费过程中遇到主要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地均出台了相应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制度,污水处理费开征已有十多年的历史。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证这项费金的应收尽收,但收到效果却不容乐观。存在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收难度较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偷、逃、漏、抗费的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造成征收难度较大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
一是群众的缴费意识淡薄。看成是游离于价格之外的一种负担,没有缴纳的义务。
二是自备井偷漏费的现象较为普遍。难以实现装表计量,即便是一些有据可查的自备井,也有一些不法用户故意破坏水表,难以实现从量计征。目前我市城区自备井多数取自浅层地下水,深度一般在十几米至60米,外部的污染可以直接影响到水质。由于大多数自备井没有消毒、过滤等水处理设施,不合格井水从地下抽出后直接流进千家万户。更严重的很多单位没有对自备井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甚至不知道水质超标现象的存在长期饮用这样的水势必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另外,许多单位为了降低费用,都是既使用自备井井水又使用自来水,自备井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通,如果水质超标,极易使公共卫生公共管网发生污染。
(二)征收手段弱化。做任何事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也不例外。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征收污水处理费,主要是依靠公共供水公司。
一是公共供水企业在向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收取水费的时候。
二是公共供水企业派专人直接向自备井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于较为分散的自备井用户。所依靠的就是一张嘴两条腿。
(三)征收的覆盖面较窄。就目前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对象和范围来看。无论是使用自来水,还是使用自备井,都应该缴纳污水处理费。而实施执行的结果却并未达到政策的要求。
一是一些地方没有对自备井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是一些公共供水企业即使开征了污水处理费。
三是部分企事业单位漏征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的措施
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为加快污水集中处理步伐。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快速发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级地方政府应从强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入手,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营。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解决征收难的问题。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人们环境治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而促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一是确定一个宣传主体。各级政府应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和污水处理的宣传工作。增强人们节约用水意识的同时,提高人们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建立一个宣传阵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内部成立了一个宣传机构。
三是突出一个宣传主题。政府可以每年确定一个宣传主题和宣传重点。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大力宣传。
(二)强化征管手段。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手段弱化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征管体制。
一是适时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是成立由财政、城建、水利、公安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征收办公室。
三是建立征收奖惩机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自觉缴费人和征收功臣进行奖励。
四是研制开发新的征收软件。就近缴费;对居民实行“一费制”征收;新的软件要做到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自动分成,直接入库。
(三)实行全面征收。全面征收是保证应收尽收的前提。这里要重点解决问题。
一是征收对象、范围要全面。全面开征公共供水用户和所有自备井用户。特别是对无证开采的自备井。加倍征收。
一、***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现状
近年来,***市通过生态市建设,工农业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已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问题已提上议事日程,正逐步开展治理。2005年~2007年,全市在39个村或集镇进行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推广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11430立方米,年污水处理能力到达139万吨,为全市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启了个好头。然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仍落后于生态市建设的要求,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仍未被纳入村庄整体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1、污水设施改造标准过低,明污转为暗污。
虽然在新农村建设中,新建了漂亮的公厕,部分农户家中也有了简易的污水处理设施,但由于目前全市农村及集镇大部分没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建后的设施真正达到无害化标准者甚少。所谓的“三格式”,实际为直排式。生活污水绝大部分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了河道或排出室外空地后任意渗入地下,少部分经化粪池简单处理后任意渗入地下,严重污染河水和井水,从明污转为暗污,致使一些河道和水塘成了天然的集污池。
2、少数铺设污水管道的集镇和农村。
一般采用雨污合流的排水体制,污水由明渠或明沟形式任意排放,而且沟渠的排水断面普遍偏小,常被垃圾堵塞,街巷污水漫流,严重影响周围环境。随着***市农村居住人口不断增加,生活污水产生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这已给***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带来严重的危害。“70年代淘米洗菜,80年代洗衣灌溉,90年黑致癌,新千年代熏臭无奈!”这是老百姓对河道水塘水质变化的感官评价,也是河道水塘水质逐年恶化的见证。水体的污染,使富春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雪上加霜,并直接或间接地严重威胁着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与健康。
3、布局不够合理,水资源浪费严重。
目前,在农村由于水资源相对丰富,节约用水的意识相对不强。而且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注重形式、应付检查者居多,治标不治本。各集镇行政村缺乏系统整体的、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设施不到位、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冲洗厕所座便器的水都是自来水,然排出去的水却是污水。特别在一些地区,由于属于砂石土壤,极易污染地下水或下游的河道水。“世界上没有垃圾,它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世界上也没有污水,它是排错方向的财富”。生活污水原本就是最稳定的水资源和最好的有机肥源,当用水和需水量增加时,污水的产生量和可再利用量的潜力也更大。中国有句俗语“肥水不流外人田”。而今,却把这些供应最稳定的宝贵的“肥水”当作“废水”排向了河海,成了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对农村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抓住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契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应用环保节能技术,农村生活污水不仅要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更要资源化利用;不仅要节约处理成本,更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为此对新时期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设镇村污水处理设施
而这已是鹏鹞环保IP0的“二进宫”――2013年该公司曾拟登陆上交所主板,但是其后递交了终止审查申请,主动申请退出主板拟IPO队伍,仅一个月后转战创业板。
招股说明书显示,鹏鹞环保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公司连续数年资产负债率超过50%,同时应收账款高企。此外,由于IPO迟迟未有进展,公司求资若渴,已迫不及待地于2015年初发行短期融资券3亿元,希望借此缓解资金压力。
此外,记者注意到,公司与西宁市水务局、西宁市财政局等旷日持久的仲裁案件仍未解决,公司超过3000万元的污水处理费仍被拖欠,这无疑让公司雪上加霜。
应收账款数据前后不一
招股说明书显示,鹏鹞环保前身为新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亚洲环保”的下属核心公司,公司是中国环保产业的开拓者之一,也是国内环保水处理行业的领军企业,可提供环保水处理相关的研发、咨询与设计、设备生产与销售、工程承包、项目投资和运营等一站式服务,是水处理行业的全产业链综合服务提供商。
本次公司IPO的募集资金拟投向长春市第一净水厂改扩建工程(BT项目)、长春市第三净水厂提标改造工程(BT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合计12.52亿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达到2亿,占募集资金总额的16%。
报告期内,鹏鹞环保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2011年至2013年这一数据分别为:57.72%、58.24%和53.89%,远高于同行业水平。同时记者注意到,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亦居高不下,2011年至2013年这一数据分别为:2.91亿元、2.87亿元和3.05亿元,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92%、28.37%和27.34%。
据了解,公司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及环境工程承包业务需要大量资金,同时该业务建设周期长、投入高、工程款项结算复杂,结算时间不均衡、回款期限相对较长等都导致了公司应收款高企,同时资产负债率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偏低。
本想借IPO缓解资金压力,但是由于进展缓慢,公司已经急不可耐地于2015年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信息显示,鹏鹞环保2015年3月拟发行3亿元短期融资券,期限为366日,招商银行为此次发行主承销商和薄记管理人。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中看到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末(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9月)的应收账款数据,分别为:2.38亿元、2.44亿元、2.45亿元和2.6亿元。这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数据并不一致。究竟哪种数据是准确的,目前尚无法知晓。此外,该说明书中还显示公司长期应收账款分别为O元、2.93亿元、7.76亿元和28.74亿元。长期应收账款激增速度令人咋舌。
巨额费用被拖欠
记者注意到,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向大会提交了4份提案,这4份提案分别是:《关于遏止环保行业恶性竞争的提案》、《关于进一步完善环保领域PPP项目支付机制的提案》、《关于完善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关于加快污染场地修复的提案》。而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环保领域PPP项目支付机制的提案》中,鹏鹞环保与西宁市政府的事件被着重提到。
该提案对我国环保领域PPP项目的收付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讲述,其中在说到部分地方政府缺乏契约精神时指出,“据2011年国家审计署的《9个省市2010年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审计结果》显示,9个省市中有13个单位将污水垃圾处理资金用于出借、股权投资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又如鹏鹞环保运营的西宁市第一和第三两个污水处理厂,因当地政策变更后与已签订合同条款不符,导致了数千万污水处理服务费拖欠。”
记者在鹏鹞环保招股说明书里看到,西宁鹏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鹏鹞环保持有100%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其成立于2008年4月16日,注册资本1.71亿元,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鹏鹞环保表示,西宁鹏鹞的设立是出于西宁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需要,主要负责西宁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及运营。西宁鹏鹞环保旗下拥有西宁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和西宁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其设计规模分别为8.5万吨/日和10万吨/日。
一、领导重视
在接到县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抽出相关人员组织工作组,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工程项目涉及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20xx年至今实施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
二、精心组织
组织干部职工共同学习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县相关方案,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我局水利工作的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共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环保标准,做到科学发展。
三、全面排查
按照县纪委要求,我局对水利各方面工作包括人饮工程、集雨工程、水库工程、绵河续建配套工程、水保工程、水资源监测等进行了全面自查。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制度、开工报告制度。未出现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
2、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认真执行发改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招投标法律法规,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未出现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
3、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明确质量标准,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未出现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1、污水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工程项目立项应在城市排水规划的基础上,按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程序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在此基础上再上报开工报告并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开工建设最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根据城市市政规划或环保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的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1.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针对某一地区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问题提交的建议文件。项目建议书是项目立项阶段的开始,是建设单位对需要建设的污水处理工程的整体构想和设计。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完成,根据具体实测资料进行设计和估算。项目建议书通常包括对建设污水处理工程总体设想,建设污水处理工程的必要性和依据,所计划选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污水处理工程地址的选择,污水处理工程拟处理水规模,建设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资金利用设想和估算,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完成时间,项目效益测算等方面内容。项目建议书是报批文件,应注意建议书要尊重事实,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思想、投资测算和效益分析结果。
1.2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城市规划发展、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认证和分析,并对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进行说明和评价,如污水处理工程的规模、选址、运行管理情况、投资和效益、技术问题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阶段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中起到核心的作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项目立项是否可行,项目立项后具体运作时选择的技术、设备等是否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注意力求客观、真实,认证科学、可靠,尽是避免出现重大决策上的失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立足于项目开展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在获得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准备工作是开展项目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试验和分析,总结以往工程经验,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是否可行,经济是否合理,社会效益是否明显等进行充分认证,必要时需比较不同技术经济方案,从而选取其中最适合实际情况的方案。在收集到所需的准备资料后,开始针对项目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还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情况变化,修改或补充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的立项阶段还要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是:遵守国家相关方针、政策;遵守项目建议书及有关协议合同等的要求;尊重事实,基础资料真实可靠;充分进行技术比较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针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详细认证,尽是使确定的技术、经济方案切实合理,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和要求;对确定的技术、经济方案认真进行项目概算工作。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运行管理等所需费用以及项目收益等进行核算,做到全面、准确、可行;对项目实施预想、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合理规划,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因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办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原则及编制范围,项目总体规划,城市排水规划;项目建设重要性、必要性及意义;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选址,用地规划情况,地址条件,污水处理工程水、电、交通等现状及规划;污水处理工程处理水质、水量及出水标准,污水排放情况,污水回用规划;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工艺比较分析,方案选择和评价;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方案设计,主要建(构)筑物设计,土建、电气、仪表及自控部分的设计,消防、采暖通风设计,道路、绿化设计,污水处理工程总平面布置;污水处理工程经排水管网的设计、施工计划,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机构组织及定员;污水处理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项目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结论及建议;有关文件、协议等。
2、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阶段管理
某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为一个大规模综合性建筑,包括地下 3 层,占地面积为 41 520 m2,总投资为 6 547万元。主要对来自各处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设计依据为:GB8978—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主要构筑物设计。构筑物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除二沉池采用预制壁板,装配式结构和污泥消化池采用无黏结预应力工艺外,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
(2)建筑物主面和外装修釉面砖,结构形式采用架式或砖结构。
(3)采暖。采暖热煤为 70~90℃热水,由锅炉层供给。全厂总热负荷量为 1.67 MJ(40 万大卡)。采暖系统为上行下给式或下行下给式。
(4)空调。控制室采用分体柜式空调机,温度控制在 24 ~28℃。
(5)通风。变压器室、高低压变配电室采用轴流通风机,通风量按 6 次/h 计算。砂水分离间、鼓风机房、管廊、脱水机房、沼气收电机房,采用屋项风机。
3、污水处理工程工艺流程控制
生活污水因其可生化性较好,BOD5/COD=0.45 左右,通常均采用生化法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的 COD约在 400~600 mg/L 之间,经过一级生化处理即可达到排放要求,因此,一般均采用好氧生化法进行处理。传统的活性污泥法(完全混合曝气法)已使用多年,应用面较广,具有较成熟的设计参数和运行管理经验,但完全混合曝气法生物负荷率较低,曝气时间长,污泥量高,易产生污泥膨胀,占地面积较大。延时曝气法、深井曝气法和纯氧曝气法都是传统活性污泥法的改进,通过改变曝气方式提高生物负荷率,减少剩余污泥产量。但延时曝气法曝气时间长,占地面积大;深井曝气法施工困难,动力消耗较大;纯氧曝气法以纯氧作为气源,运行费用高,一般很难被用户接受。
转贴于
近年来新研制开发的序批式活性污泥法( SBR 法)和 ICEAS 工艺从一个新的角度去考察污水处理工艺,它提供了时间程序的污水处理,而不是连续流提供的空间程序的污水处理,具有运行管理简单,占地面积小,耐冲击负荷,可脱氮除磷等特点,适用于工业废水的处理。由于 SBR 和 ICEAS 工艺自动化程度高,对电磁阀、气动阀、液位传感器、定时钟等的精密度和灵敏度要求较高,其应用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对于生活污水,由于脱氮除磷的要求不高,基本没有除磷的要求,一般生化法已能满足脱氮的要求,因此,用 SBR 或 ICEAS 似有“大材小用”之嫌。
当前我国生活污水多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进行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法在反应器内装有填料,使反应器内污泥浓度大大高于传统的活性污泥法。MLSS=10 g/L 左右(而普通活性污泥法 MLSS=2~3 g/L),因而,污泥负荷大大提高,可达 0.5 kgBOD5/ (m3.d),具有承受较高有机负荷和冲击负荷的能力,曝气时间的缩短使占地面积大大降低。由于生物膜法不存在污泥膨胀之忧,操作管理方便,因而在国外得到广泛应用和开发研究。填料的发展推陈出新,使生物接触氧化法得到完善,使其应用更加简单、方便、可靠和高效。
上述各种生化处理方法各有优缺点,但对于小水量的生活污水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法有其独特的优势。为节约土地资源,处理工艺以生物接触氧化法为主工艺,并将处理装置埋于地下,以节省占地和建筑面积。
4、污水处理工程施工阶段组织与管理
为有力有序地完成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任务,该工程设置项目工程经理部,并由该项经理全面负责指挥该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与管理工作。施工前将所有的设计详细计算、设计图、施工图、工程所有选用的喉管、潜水泵、鼓风机、控制屏等所有材料及设备送给施工单位及当地所有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动工。组织各有关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工艺标准、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提前做好图纸会审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备现场平面布置,落实好三通一平工作。组织落实好相关机械、设备、材料、工具及相关人员的进场及安置工作。
材料人员要根据设计要求落实好货源,联系取样、检验等程序工作,避免出现停工待料、待验等误工现象,做到有备无患。验收有关工艺标准和技术要求制造、购置设备后,首先进行自检,合格后通知入厂验收,对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产品达到使用地点后,负责派技术人员与使用单位共同进行质量、的落地验收。
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做好工程质量通病预防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目标。每道工序、每个分项设备安装前应由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明确工艺要求、施工工序、具体步骤、关键及重要部位的施工要点、操作要领和技术措施,做到交清、交全。在主要工序和关键环节上实施重点预防,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按照安装手册安装,推行三检制度,依据国家质量验评标准、制造规范、操作规程做好各分项工程的评定、验收、交接,对不合格的处、点及工序坚决返工,杜绝质弱隐患,确保工程的优良品。
工期保证措施:根据工期总体要求进行整个设备的单车和清水联动。编制和实施“工程网络计划”按网络计划要求,保证机械、设备、料具和人员的投入量,科学、周密地调试,合理地调配劳动力,保质保量地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
回访保修措施:交付使用投产一周专题回访,广泛地征求意见。保修期间走访、询访,保修期满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回访。对问题如实答复,对出现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方案并组织专业人员妥善处理。
参考文献:
[1] 杨南方, 尹 辉。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措施[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 崔玉川, 刘振江。 城市污水厂施工设计[M]. 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3] 李培红, 李克锋。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实施方法
前言; 新时期可持续发展观成为了社会的指导思想,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实现经济持续运作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水资源污染的加重已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可持续生存。 近年国家意识到保护环境是实施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并将防治水污染作为全国性重点。所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已是刻不容缓的事。
一、污水处理厂建设质量的指标
污水处理厂是解决水污染的关键设施,处理厂内配备了专用的处理设备及配套设施,使污水资源在短时间内得到净化处理,满足了城市污水、废水净化后循环利用的要求。新时期科学发展观对城市环保工程提出了先进的指导,环境改造项目作业流程有了更多的指导方向。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水处理的主要设施,其在建设期间也要注重工程质量的控制。笔者认为,污水处理厂建设指标应包括:
1、功能指标。衡量污水处理厂建设质量的高低,主要体现于厂内设施运行后的功能价值,功能指标是建设期间应当重点控制的标准。当前,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需考察这一过程污水处理厂除污功能的好坏。如: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需考察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的功能特性。
2、工艺指标。施工工艺方案是指导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总指导,通过检查污水处理厂工艺标准也可反映项目的建造质量。行业标准规定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是有各种常用的或特殊的水处理方法优化组合而成的,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2]。为了更好地发挥出污水处理工艺标准,工艺指标要求处理厂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费用最省等指标,以判断厂内设施的应用价值。
3、处理指标。城市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后,应按照不同级别要求对污水实施净化处理,实际建设环节要考虑厂内处理指标的控制,从局部上把握处理厂的作业质量。污水处理厂建设指标要求设计时必须贯彻当前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和政策,结合城市地区污水现状的特点执行标准规定,保障水资污水资源的有效处理。因此,从处理深度上,污水处理厂可能是一级、二级、三级或深度处理。
4、建筑指标。污水处理厂建造对象包括各种不同处理的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等,并进行道路、绿化、管道综合、厂区给排水、污泥处置及处理系统管理自动化等改造,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达到处理效果稳定[3]。建筑指标要求污水处理厂固有设施能满足实际除污操作的要求,该标准的具体内容:设计方案切实可行,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投资运行费用省等。
二。 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实施方法
只有在项目启动前期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才能把控污水厂的规模、投资成本,选定优秀的设计工艺、合适的机电设备,保证项目工程施工质量。
1.立项前要做充分调研。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城市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恰当地选择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进行合理的规划,关系到城市排水系统的总投资,关系到城市环境保护、水源保护、再生水的利用以及整个排水系统的经营维护和管理费用。一般情况下需要对城市排水管网现状、厂址选择、结合投资能力、投资效益、近期实现的可能性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通盘考虑。
2.重视环境评价报告。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现在的环评企业良莠不齐。为了节省监测成本,往往一个地区一份多年前的监测数据被该地区数十个项目环评报告引用,甚至为了迎合立项需求而凭空捏造数据等情况比比皆是。如广东某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的环评报告中,为了迎合其生态工业园的定位,把工业污水设定为一般生活污水标准,其后果是设计出来的工程项目不符合实际,污水处理厂实际满足不了现实的负荷,严重影响运营。为了真实反映当地环境质量现状,为了项目设计提供真实依据,也为了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正常,保证环境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及合理性非常必要。
3设备订货与初步设计。城市污水处理厂其设备投资约占投资的25%~45%,由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自控设备投资及安装工程费组成。污水处理设备的质量是污水处理厂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据有关报告指出:“近20年来,国家仅对石油、化工、冶金、造纸、机械、染料等几个待业废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就超过了20亿元人民币,建立处理装置5000多套。根据调查结果表明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率不到30%。”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市政工程往往一旦立项,急于建成,设备尚未落实,土建就先开工,以应付上级要求,这样情况为数不少。实际程序是,主要设备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订货,以要求施工图设计按所订设备进行设计,避免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所订购的主要设备与设计不符,造成土建设计(尤其是预留、预埋设计)、设备安装设计乃至电气与自控设计的大量返工。此类变更设计极易影响设计质量,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避免。
4.管网与厂区建设
污水处理工程所需要的资金可分为2个方面:一是污水处理厂的费用,这部分资金比较容易获得外国政府的贷款、民间资本和采用BOT等形式。二是污水收集系统,即污水管道与污水泵站的建设费用,这部分基本都在地下进行,工程面积达到城市的各个角落,而且有可能会破坏道路,干扰交通的正常进行,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企业的营运,而且地下管线较多还会起冲突,还会影响城市行道树绿化。大部分管线需要埋深,定会影响附近建筑物和大型建筑物的基础,沿河道的管线极有可能影响防洪设施的安全,给附近居民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管线不仅量大而广,工期持续很长,耗资巨大,工程完成后不仅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合理的形象,政绩也难以显现,而且不被重视。因此,污水管道工程往往比污水处理厂的工程要慢、要难。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最大的发挥其应有的效益。所以,污水管网应与厂区建设同步进行,特别是各个城市的新区开发中。在实际工程的安排中,应当先地下后地上,与道路工程同步进行,尽量避免影响交通、环境的现象,减少不必要的额外投资。因此,在工程建设技术政策中提出“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环境,解决居民用水问题,创建美丽城市。
5.污水处理厂的运行
建设污水处理厂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环境,解决部分居民的用水问题。因此,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不能只考虑建设资金的来源,同时要关注运行费用的来源。比如,建设一座处理量为10×104m3/d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其投资大约为1.0亿元,而且每年的运行经费大约需要1500万元,所以要确保污水处理厂的财务承受能力,即便污水处理厂不是以盈利为目标,但也必须保证有一定的利润,只有有利可图,污水处理工程才能进入市场化运作,才能使污水工程朝气蓬勃,蒸蒸日上。
参考文献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矿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第六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传,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保护城市水环境的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排水设施保护。
支持环保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建设标准。已建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排水。
第九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维护运营单位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排放未达标污水。
(三)安全处理处置污泥,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检修等原因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告,并按照预案采取排涝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一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三米以内。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时,或者铺设其他管线与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重叠、交叉时,施工单位应当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的意见,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浆、泔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蚀性液体;
(二)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三)损毁、盗窃、拆除、迁改、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排水管网内穿管或者穿线;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检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开雨污水井盖、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不得建设用户排水设施。在建筑物与建筑控制线之间敞开式区域必需建设用户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单位代管,所需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量超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迁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意见后制定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迁改或者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设施及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连接工程应当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指导和监督下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从事建筑、钢铁、纺织印染、电镀、电力、餐饮、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气等排放污水浓度相对较高、含杂物和易燃易爆液体较多的重点排水户,除采取前款措施外还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水量进行检查和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除采取前两款措施外还应当建设医疗废水预处理消毒设施,对产生的医疗废水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与
维修及其相关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维护单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开工之日起道路红线范围内已有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保护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禁止无证排水或者不按许可规定排水。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在发票上单独列明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数额,与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收集、处理及其配套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管,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排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排)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
第二十条 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取水量数据。
代征污水处理费的部门或者单
位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用水量和收费数据。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新建城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二条 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二)钢铁、电力、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
(三)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产生活非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水管网、泵站、河渠水系、新开河道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排放出路畅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采取透水铺装、建设下凹式绿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住宅小区可以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管、水利、气象、公安交警、建设、电力等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会商、联动机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制度,在城市广场、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出现内涝,立即强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内涝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排水户应当服从防涝指挥机构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条 承担城市排水防涝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确保城市景观和汛期排沥需要。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抢修和巡查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工程救险车的,应当喷涂统一颜色,安装警示标志,并在明显位置设
置排水抢修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规划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规划及其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拖延、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
(三)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用水量数据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技术标准维护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
(五)对城市内涝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不及时修补破损、被盗雨污水井盖的;
(七)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催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年欠缴污水处理费数额确定处罚倍数并进行相应罚款:
欠缴数额不足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足六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应缴数额三倍罚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这次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会议,主要是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任务。上午,我们进行了现场观摩,这些观摩点既有县区的,还有农村社区的,都各有特点、各具特色,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值得大家认真学习借鉴。刚才,同志传达了全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会议精神,同志就做好城镇污水处理督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大家务必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建设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截至4月底,全市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7座,处理规模达到91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居全省第三位,污水处理工艺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实现了一县(区)一厂或两厂的建设目标,污水处理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为2010年我市代表省接受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核查取得第一名做出了突出贡献。2011年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了92%,比2005年提高60多个百分点。今年1-4月份,全市处理城镇污水8224.6万吨、COD减排2.3万吨,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2.8%、10.8%。工作中,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领导推进力度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住建委、监察局把城镇污水处理作为重中之重来抓,领导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到位,监管措施有力。各县区主管部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开拓创新,精心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工作健康发展。其中,罗庄区、临沭县、沂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全了污水处理监管机制,工作扎实细致,较好地完成了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污水处理建设目标任务。
(二)规划引领作用强。按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流域分段处理,大村、农村社区分散处理,偏远农村生态处理”的指导思想,编制了《市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并通过了省专家评审。该规划是我省地级市中第一个全市域污水处理规划。为加快宜居城市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编制了《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该规划得到评审专家高度评价,认为前瞻性强、针对性强、可实施性强,走在了全省前列。
(三)监督管理措施严。一是建立了市级在线视频监控平台。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口、出水口、曝气池、沉淀池统一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对关键部位实行24小时不间断全流程视频监控,并与环保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了市级在线视频监控中心,实现了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出水水质的全面监控。二是率先配备了出水自动采样器。在全省率先配备了出水自动采样器,绝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在出水口安装了污水自动等比例采样器,确保了出水采样的准确、及时。三是统一安装了特征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在18座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统一安装了特征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对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有毒物质实施监测监控,为出水达标排放、污泥处置利用提供了可靠保证。四是建立健全了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年度绩效考核评比制度、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在2011年度绩效考评中,运行1年以上的19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有18座被评定为良好,1座被评定为合格。五是大力推广了先进污水处理工艺。2009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均采用了国内先进的工艺、技术。同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在重点镇和农村社区开展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推广应用工作,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四)资金筹措办法多。“十一五”期间,我市共争取国家补助资金3亿多元。2011年,全市上报重点流域县和重点镇污水管网“十二五”建设任务669.9公里,计划总投资8亿元;按照沂蒙老区享受国家中部地区政策规定,预计可争取中央专项资金4.82亿元,目前已拨付到位1亿元。今年,我们筛选上报了3个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计划总投资1.7亿元,已拨付到位专项资金2650万元。积极推广BOT、TOT等市场化建设运营方式,选择信誉高、实力强、管理好的大企业参与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目前,全市有17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BOT、TOT运作,使用社会资金达到10亿多元,有效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
虽然我市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仍然严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重视程度有待提高。个别县区、乡镇认为污水处理是公益事业,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反而需要大量投入,加之地方财力薄弱,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和“等、拖”思想。二是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不快。我市大多数乡镇财力紧张,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加之缺乏对市场资金的有效引进,导致污水处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村镇污水随意排放现象比较突出。省委、省政府对“十二五”期间村镇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目标,要求70%的建制镇驻地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三是运行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县区以水质、水量考核为核心的污水处理监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个别污水处理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四是城镇污水处理费收取不到位。据调查,附加在自来水上的污水处理费收缴率达到80%以上,但占供水总量30-40%的自备水,其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一般只有30%左右。2011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2.4亿吨,需运行经费2.2亿元,实际收取污水处理费约为1.1亿元,缺口1亿多元。目前,大部分建制镇还未开征污水处理费。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不少河流、流域、汪塘等水体出现污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繁重。据测算:到2020年全市需新建、扩建生活污水处理厂162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7万吨/日,概算投资约20亿元。明年,国家五部委将来考核南水北调和淮河、海河流域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今年,市委市政府把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列入2012年“二十件为民实事”,要求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8.15万吨/日。根据“十二五”规划,全市需配套建设污水管网916.9公里,其中国家给予集中支持的淮河和南水北调流域9个县及12个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任务量669.9公里。这次会议上,已将省、市确定的“十二五”时期及2012年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县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把城镇污水处理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
(一)认真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去年8月,根据省里要求,我们对城镇污水处理建设任务进行了逐一落实,各县区、各乡镇对污水处理厂建设作出了书面承诺,共计承诺31个建设项目,其中处理规模在1500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4个,该建设任务已列入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同时,有10个污水处理厂列入市2012年“二十件为民实事”,目前已有莒南县龙王河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临沭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郯城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蒙阴县垛庄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工程、沂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等5个工程开工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规模11万吨/日;临港区污水处理厂、莒南县大店镇污水处理厂已在积极筹备中;其他3个尚未动工的小型污水处理厂也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二十件为民实事”。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加强协调,跟踪服务,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污水处理工作。市里将定期不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不断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步伐。对列入淮河流域重点流域县和优先发展重点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计划的,各县区要及时将专项资金安排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凡是污水处理厂存在管网不配套的,要加快管网建设,尽快形成汇水能力,确保污水处理厂负荷运转率不低于75%。凡是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必须和污水处理厂配套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否则不予竣工验收。
(三)进一步提高乡镇污水处理水平。乡镇污水处理工作滞后是我们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今后的工作重点。乡镇量大面广,污水处理工作同城市相比有不同的特点,在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处理方法的选择上,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靠近城市周边的乡镇,可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厂集中处理;靠近工业园区的乡镇,纳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以工业污水处理带动周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在选择处理工艺时,要按照“投资节省、工艺简便、运行低廉、便于维修”的原则,采用人工湿地、稳定塘、生物滤池、组合式多级生物膜等成熟处理工艺,做到投资少、见效快,因地制宜,便于操作。
(四)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处理工艺,明确项目责任人,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质量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各县区住建局要把工程质量放在突出位置,严格执行国家“两法两条例”,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争创优良工程。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凡是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污水处理项目,所有相关审批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文件、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等要完整保存,以备检查。
(五)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城建资金、地方政府机动财力、土地资产收益等尽量向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倾斜。要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今年,国家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稍高于往年,希望各县区抓住沂蒙老区参照执行国家中部地区政策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资金用于工程建设。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市场化进程,鼓励投资商以合资合作、BOT、TOT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特别是乡镇污水处理厂,解决资金短缺、人才不足等问题。
三、加大力度,规范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设施“三分建、七分管”。污水处理工程建成后,必须正常运行,负荷运转率不得低于75%,发挥应有的投资效益。
(一)科学制定县(区)域污水处理详规。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已经完成,下一步关键是抓好落实。各县区要根据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制定详细、科学的县域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市、县、乡镇三级齐心协力,协调一致,共同把规划任务落到实处。要突出重点,首先抓好重点镇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实现12个镇的污水集中处理,带动全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继续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根据《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绩效考评标准,继续加强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有条件的县区住建局要成立专门的污水处理监管机构,确保有机构、有人员靠上抓这项工作。建立污水监管机构责任制,制定污水处理具体考核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建立配套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对污水处理企业监管到位。加强水质监管,实行月调度、月通报等制度,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停运报告制度和远程监控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实行污水处理厂停运检修报告审批和备案制度。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是遇到设备突然故障、进水水质突然严重超标、停电、污泥处置停止等突发事件,必须有方案、有措施、有办法,积极应对,防止事故的发生。加快建设完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线视频监控尚未接入市级平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抓紧时间接入,“十二五”期间所有污水处理厂包括乡镇污水处理厂都要安装到位。
(四)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二级标准,加上污水管网在内的单纯运行成本一般为0.8元/吨左右,含折旧在内的运行成本一般为1.2元/吨,如果出水水质提高到一级A标准,再加上污泥的厂外处置费用,运行成本肯定还要提高。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特别是加大企业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费,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开征,逐步到位。
四、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任务
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落实责任,加强督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重要责任人。对没有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收费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污染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请省、市政府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与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希望各县区住建局负责人回去后,抓紧向当地主要领导汇报会议精神,继续瞪起眼来抓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不要因为工作不力而被追究责任。
二要进一步加强督导。市住建委、监察局将继续加大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督察力度,继续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重点督察南水北调沿线进展缓慢、设施不配套的项目。各县区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对辖区内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