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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营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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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营管理办法

第1篇: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山西省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商务部令20xx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山西省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四条 山西省商务厅负责对山西省境内特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市经营的向省商务厅备案。特许人需报送如下材料进行备案,并对其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特许人基本情况备案表(附表1)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特许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特许人特许合同样本;

(五)特许经营手册。

第六条 特许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境内的,由被特许人到省商务厅备案。

第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对辖区内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特许人,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下达《特许经营企业准予备案通知书》,并送达特许人。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下达《特许经营企业准予备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特许人基本情况备案表报省商务厅,由商务厅进行汇总存档,并在山西省商务厅网站上定期公布。

第八条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特许人应在30日内,按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补正,再报送备案。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包括被特许人情况备案表[附表2]及相关证明文件)报其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并在厅网站上定期公布。

第十条 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所在地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其中涉及特许经营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变更、商标及专利等内容的,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十三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将对已备案的特许经营当事人进行抽查或集中检查,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特许人,由原审核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取消其备案并及时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在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利用特许经营从事违法活动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山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的特点按我国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

1.个人(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第2篇: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A公司是国外某家具品牌于2008年进驻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家具、家居用品的批发、佣金(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A公司在中国尚未开设直营店,其品牌也正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

201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独家经销合同”(“经销合同”),授权B公司在所在市辖区内开设专卖店,独家经销A公司供货的该品牌家具品,并将其享有专用权的品牌授权B公司使用。同时,合同约定,A公司以优惠价向B公司供货,并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装修方案、经营管理手册和持续的经营指导服务;B公司在A公司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从事经营活动,并按A公司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销售。合同还约定:B公司应在合同签订时向A公司一次纳保证金5万元,每年应完成人民币200万元的经销目标,合同有效期3年。

前述案例涉及到A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A、B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特许经营?A公司是否符合从事特许经营的法定条件?如不符合,A与B签订的“经销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特许经营未备案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这就需要我们从国家对特许经营的外资市场准入、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无效的认定、合同备案效力等问题逐一分析。

目前,国务院通过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中国针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法规体系。

特许经营的外资市场准入

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业指导目录》,特许经营属于中国逐步开放的业,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明确于2004年12月11日后允许外商投资。即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2004年12月11日前,中国内地的商业特许经营市场是封闭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不得投资商业企业(独资或合营)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2004年12月11日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需要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增加特许经营范围。相应地,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从事包括佣金、批发、零售、特许经营四种类型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此,A公司作为2008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申请增加“特许经营”项目。如未增加即开展特许经营,属超范围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家具品并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或者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A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家具品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因此被认定无效。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目前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名称多为协议、授权经营合同书、经销合同等。在认定合同性质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为判断标准。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特许经营需要有四个要素: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二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自己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三是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四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因此,认定合同性质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入手。

本文案例中,A公司将其拥有的标志等企业经营资源许可给B公司使用,B公司必须遵循A公司制定的统一店面设计、统一经营模式、统一零售价格。可见,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独家经销合同”,但从双方约定实质内容看,显然本案符合条例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上述要素特征,是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认定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引起欺诈或纠纷,

为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称“两店一年”)。而实践中,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没有注册商标等成为被特许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常见理由。

关于“两店一年”与合同无效的认定。笔者认为,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上述“两店一年”的条件,是从行政法规对角度特许人的经营资质进行规定,目的是提高商业特许经营准入门槛,规范市场。同时行政机关在对市场主体违反规定从事商业特许活动进行处罚时,有法可依。因此。该条款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并不否认相关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不具备上述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以特许人身份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不必然对合同的履行生障碍,进而导致合同无效。只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其他瑕疵或无效事由,应为有效合同。并且,从目前北京、上海法院审理的特许经营案件来看,大多不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关于“商标未注册”与合同效力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列举了特许人拥有的资源,其中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

利、专有技术等。本文案例中,特许人许可的商标正在申请注册,是否有权许可被特许人使用,是否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从《条例》规定看,注册商标并不是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唯一内容。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但是拥有非注册商标、企业标志、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等经营资源。并且,条例并未否认非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特许人使用的非注册商标完全可以类推为企业标志。一些未注册商标如为驰名商标,较之普通的注册商标,是更为宝贵的经营资源,完全可以实现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的目的。

因此,特许人的商标没有申请注册,或者正在申请注册,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不构成障碍。只要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并符合《条例》的其他条件,仍可以从事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不应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特许经营合同备案的性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对于备案的性质,实践中一些人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即特许人只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同时,通过备案的企业必然符合《条例》规定,其经营行为一定合法。那么,备案的性质到底如何?本文案例中,特许经营未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吗?

对此,首先需要理解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的立法背景与施行初衷。

由于特许经营活动存在复杂性,并且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刚刚起步,需要政府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社会经济行为。备案制度的施行是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同时,备案制度施行的初衷,是为了根本实现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为鼓励特许经营活动的长足发展,加快中小企业、个人走上致富之路,《条例》对于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未实行“审批制”。

备案并不属于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性质仅仅是一种告知性、公示性的事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促使特许人申报备案,将特许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使特许人处于公众及行政机关的监督之下,借以影响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保障特许经营秩序的公平稳定。

其次,特许经营从本质上讲是合同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而达成的民事合同关系,追求意思自治原则。条例并未规定合同需备案才能生效。因此,特许人未将合同备案,可能导致的是行政责任的生,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民事后果。

第3篇: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珠光宝气,极尽奢华。”一位刚刚参观过展览的观众感叹道。

然而,就在不久前,故宫才刚刚因“盗窃门”卷入舆论漩涡,涉及的被盗展品,亦并非文物,而是出自卡地亚、爱马仕等品牌的奢侈之作。

奢侈品何以登堂入室?国家级博物馆又该如何权衡商业化的边界?

市场化的尴尬起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博物馆的经营也不可避免地卷入到市场经济的浪潮之中。

第一个被抛出的疑问就是:财政“养”着的博物馆,为何要去跑经营?

一位财政系统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博物馆进行市场化改革早已不是近几年的事情了,而改革的动力则是源于博物馆自身。“由于长期依赖财政拨款,而与其他强势部委相比,财政在文化、教育方面的支出向来就处于弱势。全国大多数的博物馆普遍存在运营经费不足的问题,更无力筹办高水准的展览。”该人士称,“尽管财政是出钱‘养’着博物馆,但普遍‘营养不良’。”

以政府投资、博物馆进行藏品保护与展示、相对封闭运作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博物馆经营理念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无法和国际上知名的博物馆媲美。本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教育功能的良好愿望,博物馆开始全面“转身”,探索一条开放式经营之路。

一些博物馆率先开始引入市场化机制,寻求多元化的经营收入。例如针对市场需求进行策展,增加门票收入;开发周边产品,进行特许经营;运营餐饮休闲场所、出租场地;转让文物保护技术和科学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等。

市场导向给许多博物馆带来了活力。经营管理的理念被引入,一些博物馆开始面向社会需求,着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影响力。

“商”不起的特展

在众多的商业运作中,最惹人争议的即举办与博物馆传统“身份”不符的奢侈品特展,最近几年颇有愈演愈烈之势。

早在2009年,故宫博物院就在其设施最完善的午门展厅举办了“卡地亚珍宝艺术展”,展品共346件,涉及珠宝、腕表等高档饰品。

两年后,两依藏博物馆的多件分属于卡地亚、爱马仕、蒂凡尼、梵克雅宝等奢侈品牌的现代工艺品又让故宫“开门迎客”。

无独有偶,刚刚修缮一新的中国国家博物馆在开放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就筹展了LV“艺术、时空之旅”,共展出路易威登各类展品近200件,涵盖旅行箱、服饰等。一时舆论哗然。

据该展览策展人介绍,展览展出了路易威登自1854年创建以来,影响旅行历史的代表性原创与体现艺术情感的各种设计,也包含未曾对外展出的文献手稿与名人物件。

据介绍,博物馆对各类展览设定了准入门槛,首先由参展方主动申请举办的展览,另外需要参展方自行支付与展览有关的一切花销。策展人向记者介绍,国博的展览从策划到布展,每一个环节都是上报到文化部的,只有得到文化部批文,海外展品才能入关。

当记者质疑几件现代LV箱包成品时,该策展人略带遗憾地称,“在最初的策划中,所有展品皆是经过时间凝练的古董箱包,但由于部分展品涉及到稀有物种,因此没有得到国土资源部的批文,展品无法通过海关检查,而重新上报国土资源部也为时过晚,所以只得用现代展品作为替代品展览。”

一位故宫前工作人员也向记者透露,文化部有《故宫博物院陈列展览管理办法》,依照办法“引进展览须与故宫博物院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应以展示古代、近代文物为主”;至于现代艺术品,则必须满足“具有极高艺术水准”的条件,才可“适当考虑”。

此前,收藏界对于故宫两依藏展品的艺术价值就颇存异议。在“文物”被盗后,曾有在保险公司负责文物风险精算的人士称,这些展品多数距今不过六七十年,只是一些奢侈品牌的精选品,并非文物,亦谈不上是艺术品,远远无法按文物的标准来衡量其价值。

LV“艺术、时空之旅”策展人向记者讲述道,舆论对这样的展览不理解,认为博物馆是在乱用纳税人的钱,替奢侈品公司办展览,“新闻会当天,第一个记者就质问,‘办这次展览,你们收了多少钱?’。的确,按照规定路易威登公司是承担了全部展览费用,并且向博物馆支付了一笔不小的筹展费。但公众不知道,博物馆如果光靠国家的拨款完全不可能办好,甚至发工资都有困难!”

“这次引进LV展览,使博物馆形象上显得更鲜活、更有时代气息、更有包容性,是艺术与商业的结合。”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在外国博物馆的运营经费来源是多途径的,有国家拨款、基金会资助、企业和个人资助,把所有力量整合在一起做文物保护。“即便是这样,国外的博物馆一样在筹办此类展览,亚历山大・麦昆(Alexander McQueen)精华展也刚刚进入了美国大都会博物馆。”

至于究竟国家博物馆从此次展览中收取了多少筹展费用,该人士表示不方便透露。而对于该笔资金究竟是否全额纳入博物馆预算之列,由博物馆自行安排使用,还是上缴国库,这些公众不得而知,更不要谈监督了。

经营边界何在

以博物馆为代表的文化事业单位进行适度的商业运营,本也无可厚非。但“适度”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在公共文化资产的保护和经营之间、公共性与商业化之间,究竟能否找到一条平衡之道?

在法律上,已经对博物馆等公共设施进行商业运营有着明确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而《博物馆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说明,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博物馆,如卢浮宫、大英博物馆、美国大都会博物馆、等,也都有一定的商业经营,且自身经营获得的收益是博物馆运营资金中很重要的一个来源。

正如国家博物馆的策展人所言,亚历山大・麦昆的展览能够顺顺利利进入大都会博物馆,而未遭任何质疑的原因,正是由于在发达国家,博物馆已经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和完善的管理与监管模式;而在中国,公众、媒体的质疑是由于商业运营规则和收益的分配始终处于监管盲点,从而引发了人们对博物馆是否会为了追逐利益而冷落了其本应承担的文化职能的担忧。

第4篇: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特许经营;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特许经营问题现状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4年5月6日

一、引言

特许经营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美国未来学家奈思比特声称:特许经营将会是21世纪最主要的商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最早出现在美国,20世纪末在中国出现。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如今特许经营在我国已经具备相当大的规模,并且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但是中国的特许经营发展时间较短,特许经营体系发展不完善,因此存在许多问题,制约着中国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文献综述

国外特许经营发展较早,所以对于特许经营的研究比较深入。国外对于特许经营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资本筹集说。这一理论是早期对于特许经营颇为流行的解释,该理论任务筹集资金是企业施行特许经营的原因,特许经营是特许人筹集资金的渠道。

2、搜索成本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实施特许经营是为了降低搜索成本,并把特许经营视为特许人搜寻和利用当地信息的一种方式。

3、风险分担理论。风险分担说是张五常(1969)首先提出来用以解释佃农的分成合约。Martin(1988)用该理论来对特许经营的成因进行解释,其中分成合约对应加盟店,固定收益契约对应直营店,Martin假定总部是风险规避倾向更高的一方,这就意味着总部比分店更倾向于分散化投资,因此总部可通过建立加盟店来分担风险。

4、委托理论。该理论与前三个理论不同,委托理论侧重于特许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及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特许经营问题。这项理论从特许人成本的角度论述了特许经营的优势,说明了特许经营是那些限制了由重要的决策者承担剩余风险的力量的结果。

5、交易成本理论。该理论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维度来刻画一项交易的水平和特征,探讨在不同交易水平和特征下的最有交易的组织形式。

6、单向道德风险理论。结论是特许权使用费的缴纳比例会随着受许人投入的重要程度和对受许人监督成本的增加而降低。同时,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加而增加。

7、双向道德风险理论。Rubin(1978)首先提出可以用双向道德风险来解释特许经营该理论是在单向道德风险说的基础上再加一个约束条件,就是特许人的激励相容约束。从目前的理论解释看,双向道德风险模型是对特许经营进行解释而应用最广泛的一个模型框架。

我国特许经营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存在许多问题。我国许多专家针对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以及问题作了许多研究。张晔清在《连锁经营管理原理》一书明确地阐述了我国连锁商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连锁商业企业规模无法与跨国零售企业抗衡;二是直营连锁仍然是国内连锁经营的主要方式。连锁企业资本结构单一,加盟店的运营成本较大;三是连锁企业门店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有待提高;五是连锁企业与供应商保持着不平等的产销关系。信息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袁维海在《商业连锁经营问题及对策探析》一文中也指出我国的连锁商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连锁商家和消费者对连锁经营认识仍有差异;二是很多连锁公司没有完善的专业物流配送中心,不能共享规模效益;三是连锁经营立法滞后,连锁业的服务无章可循;四是连锁企业竞争力不强。武汉商业连锁经营现状调查及对策建议课题组在《武汉商业连锁经营现状调查及对策建议》一文中提出了武汉商业连锁经营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一是内资连锁企业总体规模偏小,缺乏区域影响力;二是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核心竞争力不强;三是网点布局不尽合理,业态发展尚不平衡;四是政府管理尚未到位,市场环境有待改善。

三、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现状

中国的特许经营起步于20世纪末。经过近几年的高速发展,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已越来越受到我国商界的认同,尤其是近几年,发展势头有所加快,发展领域也逐渐扩散至各行各业。特许经营由单一的国有经济、向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在所有制成分上,国有流通企业是连锁经营的主力,集体、私营、股份制、外资等其他资产主体的连锁企业发展速度在加快,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企业为主,集体、民营、外资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格局。特许连锁经营向多业态,多行业领域拓展。从业态看,以超市、便利店为主,发展到专卖店、精品店、货仓式商场,从行业看,从零设行业向餐饮、生产资料扩展,从有形商品经营向服务经营扩展,几乎覆盖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如今,特许经营在我国已经涉足便利店、快餐、服装业、百货零售业以及酒店等领域。但就其发展现状而言,仍处于起步阶段。世界各国的连锁企业的销售额占整个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0%~50%,但我国的连锁销售额只占2%。我国本土的特许经营发展规模较小并且许多企业只在本省甚至本市发展,很少有跨省市的连锁企业。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国外连锁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并迅速扩张,给我国的连锁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但这又给我国企业带来了新的气息和商机。我国特许经营再次进入高速发展那阶段。企业规模逐渐扩大,经营管理水平在逐渐地提升,我国特许经营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四、我国特许经营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市场大,经营方式落后,特许经营起步较晚,发育不成熟,所以我国特许经营存在许多问题。

1、法律规范不完善,存在许多法律漏洞。尽管我国在1997年11月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和2007年5月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管理条例和办法,形成重合同、守信用的法律环境,一定程度上管理单方毁约、抢注商标、泄露商业机密等不良现象,但我国还没有一部正式的专门规范特许经营的法律文献。这导致我国特许经营出现了许多的单反毁约、侵权等不法现象。使知识产权未完全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影响了我国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2、缺少知名的连锁企业和品牌。特许经营对一个企业或品牌的知名度有着较高的要求。现代市场竞争实际上是品牌的竞争,如果特许经营没有一个拥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或产品作支撑,没有消费者对其品牌的认同,特许经营的发展将举步维艰。它许可的就是较高的商誉独特的品牌、服务及技术或者专利,竞争者难以模仿。目前,我国知名的企业和品牌较少,缺乏成熟的技术和优质的商品,这一问题阻碍了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

3、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低。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标准化、规范化的运作体系。无论是“肯德基”还是其他外国连锁企业,它们都有着一套适用于它们自己的标准化、规范化运作体系。每一家连锁店或加盟店都必须严格遵守。但是,国内许多连锁企业一味地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没有制定相关的标准化规定或规定过于简单,造成了连锁店的好坏参差不齐,影响了企业和品牌的形象,对特许经营的发展造成阻碍。

4、认识上存在偏差,经营管理水平低。特许经营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形态,需要成熟而规范的管理模式。但是我国许多特许人和被许人在对特许经营的认识上存在偏差,特许人忽略了对被许人的培训和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一味地追求规模效益。最后导致企业管理不善而倒闭。存活下来的也只能在夹缝中生存无法扩大企业规模。而加盟者错误的认为,特许经营“零风险”、“高回报”,盲目投资,但其本身却没有管理经验不能很好地管理门店,造成亏损,导致自身的投资失败。

五、我国特许经营发展建议

1、政府合理引导。在我国,由于我国市场大,连锁经营刚刚起步,只能说是一种新生事物,许多企业对其了解不深或存在偏见,并且在其发展中出现了畸形发展或盲目发展。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进行合理的引导,对其进行引导和纠正。政府应结合国家或地区特点控制特许经营的规模和数量,进行适当的舆论宣传,使公众特别是企业对其有一个客观的了解,使其逐渐走向良性发展。

2、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法律法规,加强特许经营行为规范。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对于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杜绝单方毁约、抢注商标、泄露商业机密等不良现象,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可以维护加盟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知识产权完全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促进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许多发达国家针对特许经营已经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也应该加快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完善,为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各地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出台相关规定,减少特许经营中出现的违规现象。

3、打破条块分割,杜绝地区保护主义。目前,我国地区保护主义严重,这严重影响了特许经营的发展。特许经营要获得成功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规模经济,而地区保护主义严重限制了特许经营的发展规模,破坏了特许经营的潜力。所以,政府应该积极引导,打破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协调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努力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特许经营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4、加强宣传,为特许经营塑造良好形象。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对于人们来说属于新生事物,许多人对其并不了解。加上特许经营发展初期部分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部分群众对特许经营产生了偏见。所以,政府要加强特许经营的正面宣传,纠正错误观点。让群众了解特许经营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扩大就业的重要性,为特许经营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5、加强规范化运作,制定科学管理体系。企业快速发展最重要的就是功效,而这个功效,不是特许经营怎么安排的,而是后面的管理怎么样有效。规范化运作,是提高规模效益的基本保证。特许人应强化总部职能,建立专业化的职能管理部门,并制定一整套较为成熟的管理制度和调控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使各部门、各环节的活动协调统一。完善配送中心建设,配送系统在连锁经营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完善的配送体系能够充分发挥特许经营的规模效益作用。完善的配送系统能够有效地将统一采购、货物集中管理和各分店的需求连接起来,完善连锁经营体系,促进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6、加快国际化步伐,积极发展对外合作。特许经营在国外已发展百余年,其关于特许经营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较之国内都相对先进很多。而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许多国外连锁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给我国本土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压力。我国特许经营企业在面临挑战的同时也迎来了莫大的机会。我国企业可以积极寻求合作,在合作中汲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不断完善自身促进特许经营向现代化方向发展。也可以利用国外企业成熟的国际销售网络,开拓更广阔的市场,走向世界。

六、总结

现如今特许经营正在我国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其优点也被人们逐渐发现并予以重视。更多的人或企业开始接受特许经营。但我国市场大,特许经营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限制着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如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地区保护主义的阻碍,人们认识上的偏差等。但通过对其不断地研究,特许经营发展的问题会逐渐减少,特许经营在我国也将逐渐进入平稳健康的发展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赵涛主编.特许经营管理[M].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2.

[2]巩梦圆.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前景分析[J].知识经济,2009.14.

[3]李明武.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怀化学院学报,2002.2.

[4]陈雍.特许经营的品牌战略模式研究[D].天津科技大学,2008.

[5]朱明侠.对中国特许经营者的几点建议[J].连锁与特许(管理工程师),2005.12.

[6]朱明侠,李维华主编.特许经营在中国[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7]赵雪凌,于立敏.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2.4.

第5篇: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特许经营;现状;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特许经营发展现状

特许连锁又称合同连锁或契约连锁。美国商务部将它定义为:主导型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的使用、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加盟店则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承担规定的义务。

虽然特许经营模式进入我国并不久,但是已涉足快餐、方便店、服装业、百货零售业、酒店业、美容业等领域,可以大致归类为三种不同形式,且优劣各异。

(一)我国特许经营发展模式比较

1、产品特许经营权。我国许多企业在需要扩展市场时通过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商品的专利权,授权另一区域的企业(通常是特定区域)生产及销售该种产品。产品特许是特许经营模式的主要形式之一。

2、商标使用权。一些企业作为商标拥有人容许另一家企业作为受许人在一定情况下使用其商标于受许人所生产的商品上。这种模式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产品或技术商标的特许还不普遍,主要表现为明星将其名字、形象特许商家使用。

3、营运模式特许经营。企业作为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个完整的经营模式,其中包括商标的使用、提供销售商品或服务、经营手法、品质控制、市场策划、选择经营地点以及其他必需的服务等。最为常见的是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业。

从三种“特许经营”模式的资金要求来看,前两个所需要的资金较多,非一般以小本创业的个体经营者所能负担,至于第三种“营运模式特许经营”,资金需求相对较少,集中在零售方面,对个体经营者较适合。

(二)我国特许经营的特征

1、发展迅速、规模有所扩大,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根据商贸局的统计,截至2006年上半年,特许连锁经营涉及行业60多个,特许经营商达2,320多个,加盟店数量8万多个,整个市场以40%~50%的惊人速度迅速成长与扩张。连锁经营实现的销售额近几年来每年以40%以上的增长率增长,超过全国社会消费品增长率约30个百分点。

2、新的先进管理技术手段、促销策略、经营方式被特许经营广泛使用。特许经营打破了传统的经营方式和工商、农商、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关系,本着“共学一个技术,共做一个产品,共享一个品牌,共获丰厚利润”的观念使其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尤其是一批品牌专卖店,以厂家为龙头,与商相结合,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在全国已形成连锁经营网络。如上海桑塔纳、一汽大众、李宁体育用品等等,同时还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3、特许经营向多业态、多行业领域拓展。从业态上看,我国的特许经营从以超市、便利店为主,发展到专卖店、精品店、仓储式商场;从行业上看,特许经营从零售行业向餐饮、生产资料生产扩张,从有形商品经营向服务市场经营扩展,几乎覆盖了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目前,我国国内的特许经营已在图书、洗染、冲扩、汽车租赁、维修、家政服务、健身娱乐、美容美发等领域发展。

4、特许连锁经营更多开始向城镇发展。连锁企业在城市市场相对饱和的情况下,通过特许经营开始由城市向周边地区延伸,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胶东半岛等比较发达的地区,一些连锁企业有半数以上的店铺开在县级以下的乡镇,如上海联华超市、广东东莞美佳超市等。这些企业绝大多数通过特许连锁经营方式利用自己的商誉、经营技术及商品采购优势向周边地区扩展。

从这四个特征可以发现,当直营连锁店发展到一定规模,形成自身品牌后,将会转向特许经营为主拓展市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特许经营是在更大范围内吸纳社会资本,实现低成本经营规模的一种方式,尤其对中小企业发展更具吸引力。因此,特许经营必将成为最具增长潜力的连锁经营模式。

二、中国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目前已基本具备了发展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也蕴涵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客观地分析,中国特许经营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其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中国特许经营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特许经营问题。尽管商务部在2004年12月31日颁布了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已于2005年2月1日正式实施,但这还只是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并不是法律条例,因此没有强制性。而且还不够完善,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虽然商务部于2005年3月发出了《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但这只是一个通知性的文件,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2、缺乏对特许经营的了解和认识。如有的企业以为按照总部提供的方案将店面装修一致,店内的商品陈列保持一致就是特许经营,或者以为特许经营就是统一经营商品、统一供货,而没有认识到特许经营更重要的是使用特许人的商标、专利技术等经营资源。又如,有的总部甚至对自己的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有效的商标注册和法律保护,就开始发展加盟店,当加盟出现侵权现象时,总部却无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缺少知名的企业、品牌和成熟的、可转让的技术和管理模式。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需要有知名品牌、专利技术或先进、成熟的管理技术作支撑。如果没有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和产品作支撑,没有消费者对产品以及服务品牌的认同,特许权就毫无使用价值。而在我国,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少;而且很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落后,信息技术、物流技术落后,服务质量、人员素质比较低,特别是缺乏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特许经营人才;并且缺乏有

价值的可转让技术,没有形成经得起市场考验的过硬的管理体系。

4、市场机制不健全。改革以来,我国的市场机制有了很大进步,但仍不健全。目前,我国不仅缺乏对特许经营的政策扶持,而且普遍存在的行政壁垒和市场进入障碍,严重地限制了特许经营的发展。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就是地区封锁,行业条块分割严重,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特许经营规模效益的发挥,使生产要素在市场上的流动存在着各种障碍。

三、促进特许经营发展的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国家有专门针对特许经营的法律,如韩国1986年颁布的《批发、零售业振兴法》第五章对连锁化事业做了专门规定;美国于1997年7月颁布了《特许经营与创办新企业的公开义务与禁止事项》的法令,已有22个州颁布了公开法,14个州颁布了特许经营登记法。没有专门的特许经营的法律,特许经营的健康成长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法律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刻不容缓,政府部门应该继续努力,争取特许经营法律条例早日出台。

2、加强宣传。创造有利于特许经营发展的良好氛围。特许经营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了解不多,对于特许经营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特许经营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宣传、发展和规范特许经营的重要意义、基本知识,等等。同时,对守法经营的特许企业给予表彰,对违规经营的特许企业及时曝光,创造发展特许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3、政府部门应改变对特许经营的支持方式,并加强对特许加盟的监管。政府对特许经营的支持应从目前的贴息贷款、税收减免转向为市场法规的建立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上。同时,应加强对特许加盟的监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联手对特许加盟进行动态管理,在工商注册、交纳税费时,对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不允许频繁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实力弱、网络稳定性较差的企业采用加盟店经营模式,帮助受许人尽量避免特许加盟的风险。

4、加快发展特许经营协会。国外特许经营协会是加强和约束特许经营道德行为规范的有力组织,只有成为特许经营协会会员的企业才有资格开展特许业务。我们也应学习借鉴美国和欧洲等特许经营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尽可能地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成立自己的特许经营协会,把原来政府的一部分行业管理职能让协会担当起来,使其起到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冯成伟.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发展对策研究[R].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9.16.

[2]王坤良.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经济论坛,2007.15.

[3]张勇.特许连锁经营在我国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

[4]郭淑娟.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池州师专学报,2007.2.

[5]方世建,汤静.我国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7.5.

第6篇: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一、卷烟经营同专卖管理的对立与统一

卷烟的生产经营在社会生产中是一种把商品资本转换为货币资本而从中实现利润的一种商业经营行为。卷烟经营与其他商品销售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居于烟草专卖法确立垄断经营的优势,其守法垄断经营行为受到烟草专卖法的保护;而另一方面其经营者也应该自觉地把自己摆在烟草专卖法制约的位置。2011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烟草行业专卖法保护的同时,更应规范生产经营,严格依法经营。烟草专卖管理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专卖管理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通过这一行政执法行为来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从而实现增加国家收入的目的。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卷烟经营和专卖管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二者有质的区别。从另一角度来看,无论是卷烟经营还是专卖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是一致和统一的,也可称作是二者的同一性,这种工作性质的内在工作最终目的一致即形成二者的对立与统一。

卷烟经营和专卖管理作为一对范畴的对立表现,在经营工作中是经营职能,而专卖管理是一种行政执法职能,二者的职能是截然不同的。依法经营的行为受到专卖管理的保护,专卖工作在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运输和非法经销烟草专卖品,这本身也是对行业守法经营的一种支持保护。特别是在界定市场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行业内所销售的卷烟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就充分体现了专卖对卷烟经营的支持和保护作用。当然,作为经营工作的本身通过努力开展经营工作,提高在有限市场上自己商品所占的比例也是大有作为的,作为卷烟经营不是也不应该把自己放在被动的、消极的被支持和被保护的地位。所以,除了二者目的同一外,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过程中,有很多具体措施、方法也存在着同一性。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从卷烟经营和专卖管理的对立中去把握同一,特别是卷烟经营工作通过经营网点的合理布局、改善服务、合理制定价格、组织适销品种、密切客户关系等一系列经营手段和措施,主动积极地去占领市场,把广大零售户都吸引到主渠道上来,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虽然卷烟是专卖品,但我们不应忘记专卖品的特殊性是寓于市场经济普遍性的大环境之中的。通过经营部门的积极工作,扩大了主渠道卷烟的市场净化率,净化了市场,也是对专卖工作的支持,这就是我们所讲的专卖和经营在措施上的结合,也即是统一。在工作实践中,通常总是讲专卖如何保护和支持经营,而经营如何对专卖的支持及二者的统一往往被忽略了。

二、“内管外打”与“专销结合”存在的问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目前全国烟草市场情况,除了继续保持对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打击的高压态势外,对行业内部的卷烟生产经营进行了全面剖析。今年年初,正式出台了《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对卷烟生产企业超计划生产、无码生产、无码备货、无证运输、无证携带、违规邮寄卷烟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有的卷烟经营单位批发销售卷烟不规范,在正常对业户每周一次订货时,以虚假订单等形式套购倒卖卷烟,虚拟客户套购“中华”、“黄鹤楼”等紧俏畅销卷烟,对一般业户订购则采取用滞销品种捆绑销售,甚至向无零售卷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卷烟等。这些现象和问题尽管没能影响行业内的生产和经营主流,但其危害绝不可低估。应该说,我们行业队伍内在对专卖法认识和理解程度上确实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所谓专卖法的“内管”,我认为是对烟草行业内横向和纵向的全方位的内管。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对本企业管得不力,而对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出现的问题处理较严,“自己的刀不能削自己的把”的现象。如果专卖管不了或不去管烟草内部的违法经营问题,烟草行业内部违法经营问题得不到遏制。内外勾结,卷烟市场秩序就会混乱,长此以往,就会加深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专卖法的尊严。作为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总结烟草行业多年来的实际,《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的下发,对更进一步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意义重大,作用深远。使生产和经营者有章可循,有“红线”警示,对专卖管理者有法可依,尚方宝剑在握。

三、解决“内管外打、守土有责”的具体措施

“内管外打、守土有责”方针的提出,无疑是有针对性和十分正确的。关于“内管”的问题,我们不应专对专卖而言,而应看作是专卖和销售的共同工作内容,尤其是从事经营的各级领导在经营中应该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决不能急功近利,见利忘义,甚至钻现有体制存在的一定问题的空子,持独家经营而无恐。

解决“内管”问题,我认为主要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守法经营,提高思想认识和觉悟是前提。国家局领导提出的在局长兼总经理的企业领导体制下,公司经理和专卖局长首先要当好局长,解决“内管”问题的关键在局长、总经理,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领导班子也要统一认识,牢固树立坚持专卖制度的思想,在思想和行动上和上级局真正地保持高度一致,绝不能阳奉阴违,要真正落到实处。对违反制度的该处分的就处分,不能搞下不为例,保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其二,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烟草行业实行政企合一的体制,在这种情况下,“内管”的工作责任由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来承担,这样在人员配置、工作职责、管理办法配套成龙,实行实实在在的下管一级的“内管”工作思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其三,增强监督制约机制。一切在内部出现的违法经营问题,除了是思想认识和觉悟程度存在的问题外,另一方面就是在企业经营管理上缺乏监督和制约,所以把监督制约具体化,守法经营责任规范化,经营决策民主化。尤其重要的是实行举报有奖,对举报者严格保密的办法,使违法经营活动处在四面楚歌的境地,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内部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7篇: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商铺部分转租合同范本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商铺)用以商业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

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场地位于市区街号公司内之层号铺位。

2、租赁商铺面积:租赁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数据为准)。

3、乙方将在租赁商铺内按照甲方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经营范围为:,乙方不得更改经营范围及项目。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相关费用的缴纳

1、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及费用包括:

(1)本商铺实行日租制,每日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为元,承租期租金合计元,大写。租金每月缴纳一次,租金以预缴方式收取,乙方须在每期租金支付前15日内,将下期租金支付甲方。

(2)综合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元(包括管理费、公共区域能源综合管理费),大写,缴纳时间同第(1)条。

2、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

租赁保证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合同终止后,甲方在扣除乙方应缴纳的各项相关费用后,于90日内无客户投诉,赔偿等问题无息退还余额予乙方。

3、乙方进入场地后,如需对商铺进行装修,将按照《商场经营管理公约》向甲方缴纳装修抵押金,装修抵押金为XX元(大写:贰仟元整)。装修完成后,经甲方确认无损坏、破坏商铺环境、设施设备等条件后,一个月后无息退还装修抵押金。

第四条乙方对租赁场地的改造

1、乙方如需对承租商铺进行装修改造,须将装修方案报经甲方审核。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书面批准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2、乙方对租赁场地的装修改造均不应对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消防、电路和其它各种管线的使用安全及整体美观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得影响甲方或第三方的正常经营,否则,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如需对商铺的电力系统进行改造,或增加照明设施等,须报经甲方审核,并经书面回复后严格按照《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地区电气安装标准》进行施工。增加后的用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尊重乙方的经营权,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2、租赁期间,甲乙方共同保障商场的共用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日期交付租赁场地,在甲方不按时交付商铺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顺延租赁日期。

2、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综合管理费及其它所有费用。

3、乙方应遵守《商场经营管理公约》及商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商场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

4、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保证商品及服务质量,明码标价,并应对所售商品实行“三包”。

5、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返还租赁商铺。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应检查商铺内设备、设施,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转并归还甲方,如有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该场地恢复原样,逾期搬迁的,应向甲方支付占有期间的租金及产生的各种费用。

4、同等条件下,乙方在合同期满后,有优先续租权。

第七条违约金及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乙方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甲方违约金元。

3、若乙方将商铺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4、若乙方不按期支付甲方租金及各项费用情况下,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商铺,甲方从乙方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缴纳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后,将余额无息退予乙方,若乙方风险抵押金总额不足以支付甲方租金及各项费用,乙方应在2日内将余额补交甲方。

5、乙方如果严重违反《商场经营管理公约》以及商场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甲方视其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商铺,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免责条件

若租赁商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商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附件

(1)甲方产权证明文件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3)商场结算方式:

①商场采取统一收费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商场财务部以

天为一个周期进行结算。

②商场统一办理结算银行卡,此卡由财务部发给方,由甲乙双方自行商定。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身份证号:

电话: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编号:

商铺租赁合同

商铺号:

经营者:

签订日期:年月日

商铺部分转租合同范本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_______路____号___间门面(m2)承租给乙方经营,为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门面出租协议:

一、乙方承租甲方门面前,必须取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符合经工商部门审验的经营项目,非本地常住人口同时应具有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流动人口证等有效证件,并将所有证件的复印件交于甲方。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元的门面押金,该押金不得用来抵减门面租金,乙方如能在合同期内全面履行本合同,到期后甲方全额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息)。

三、合同签定后,中途不允许将门面退还甲方,否则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私自将门面转让他方经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门面,必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每次收取____元的转让管理费。如私自转让,则对乙方处以____元的罚款(在押金中扣除),并对新承租户主处以____元的罚款后,提高房屋租金的____%,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四、门面租金为每月_______元,乙方必须先交钱后租房,月底时先将次月的门面租金交清,决不允许拖欠,如有拖欠,第一次给予____元的罚款在押金中扣除(不抵减租金),再有发生则甲方有权收回门面另行出租,并没收押金。

五、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法令和政策,搞好综合治理,服从各管理部门的管理,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如违法乱纪,不服从管理,所造成的后果一概由乙方自负,后果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押金。

六、乙方在承租期内,其工商管理费、税金、水电费、设施维修费、卫生费(如到收费厕所大小便)等费用一律自理。从事餐饮业的业主,应注意搞好环境卫生,特别是要保证下水道的畅通,如下水道堵塞则由对该下水道堵塞有影响的餐饮业主共同出资疏通。

七、乙方在承租期内要搞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等各项工作,如因乙方“门前三包”不合格导致甲方受到管理部门处罚,甲方对乙方处以____元的罚款,在押金中扣除。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自身和他方损失的概由乙方负责,后果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乙方在承租期限内要妥善保管好甲方的各种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在押金中扣除),不允许对门面的整体结构进行改造(如打墙、开门、开窗等),如需对门面进行外观装修,则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门面,没收押金。

九、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原则上保证乙方的经营期限,如若在此期间国家宏观政策上有重大变化、当地政府对城区重新规划、甲方在经营上有重大举措需提前收回门面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终止后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到期后,甲方对门面招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甲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部分转租合同范本三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顶让方(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房东(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合同顺延 年,并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金为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_______月,剩余租金_______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三、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四、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元。

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丙方按照转让费用标准补偿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第8篇: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场外交易市场 融资 内因 外因

1.引言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有近5000万家,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另据统计: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全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中小微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等方面担当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2.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原因及现状

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很多,资金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制约因素,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中小微企业内在自身客观情况和外部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占据主要地位的。

2.1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内因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发展理论:企业生命周期一般分为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中小微企业是普遍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的企业,这个阶段企业的平均年限据统计为三年,此时企业具有的内部特点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商业经营模式粗放,财务管理水平和企业信用等级偏低;显现在外部的特点是:企业的低盈利能力和轻资产状况。由于这一阶段企业收人来源的不稳定性及未来成长不确定性因素,导致企业投资风险高,外来资金介入意愿不强烈,企业主要靠自有资金维持生存和发展。

2.2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外因及融资现状

2.2.1银行借贷难

目前,银行依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银行作为市场化运作机构,以追逐利润为立行宗旨,以回避、控制风险为经营手段,在我国目前贷款政策和条件下,指望银行抛开利润指标、不顾自身风险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大力支持是不切实际的,银行没有责任和义务也没有动力和能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发展报告2013》表明银行有两项所谓的“创新业务”不但没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相反地还显著增加了企业负担:一是存贷挂钩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比如,一家企业贷款1000万元,但必须将500万元回存银行,企业实际使用的贷款只有500万元,但要支付1000万元的利息。另一项是承兑汇票赚取贴现手续费用。银行贷款给企业不是给现金而是承兑汇票,中小企业结算难,汇票背书由原来的不超过3次,层层背书多达100多次,不但积累层层背书的三角债风险,最后垫底出不了手的企业也就只好多掏贴现手续费用将票据贴现,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和运营风险①。

2.2.2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民间资金融资贵

担保公司以政府财政出资为主,吸收部分社会资本组织成立的,根据设立之初国家对担保公司定位,担保公司应该主要是服务中小微企业,但大银行都不愿意承担的风险,指望小机构承担风险和成本不切实际,也不符合市场运行的经济规律,而从担保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看,担保公司为了控制风险,经营上也是侧重服务大企业,大客户,大项目,并未起到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信用担保支持的初衷和效果;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大都呈现出要么都去垒大户,要么就是按照以前“放水”的粗放式经营路子,做过桥贷款、大额贷款,变相将“高利贷”合法化运营,这些都增加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没有实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在目前经济整体下行时期,大量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求助于“影子银行”、民间借贷,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均大幅上升,客观上也累积巨大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目前,许多中小企业都面临着危局---它们的生产仅仅是在“为能还上银行利息而奋斗”②。

2.2.3场内资本市场融资有限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场内资本市场取得积极成就,建立了包括沪深主板、深中小板、创业板在内的资本市场,从股权融资角度来说,目前主板规定的企业上市条件严格,上市门槛高,绝大多数初创期和发展期的中小企业达不到《证劵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也就根本无法通过沪、深主板上市方式解决企业急需资金,中小板、创业板的推出降低了企业的上市门槛,但也仅能解决部分处于高速成长期、成熟期并且规范的企业的融资问题,对于数以万计的中小微企业而言功能和作用依旧不大。

2.2.4债券市场发展欠发达

从债券融资来说,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远远落后于股票市场和银行信贷市场,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对于企业债券发行执行的是“累计债权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很难达到目前已有的债券品种发行额度要求,因此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获得融资是有限的。

3.发展场外交易市场

3.1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

场外交易市场(0TC),又称店头市场,柜台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为满足特定融资主体的融资需求和投资主体的流动性需求,根据一定的制度安排进行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买卖活动的所有证券交易市场的统称③,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是为中小企业标准化程度不高的股份流通提供服务的资本市场④。

3.2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

在1998年清理整顿场外交易市场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经历发展的高峰,扶持了不少中小企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劵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和证劵法规的不断完善,在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整体规划下,具备了恢复场外交易市场条件,为此,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北京、天津、重庆等地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2012年2月15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在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指导下,在上海成立,上海股交中心成立后,在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作出了创新性的尝试。

4.依托场外交易市场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4.1场外交易市场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具体做法

4.1.1挂牌条件宽松,行业不限,扩大挂牌企业的数量和范围

上海股交中心以广大中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企业挂牌准入条件宽松,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挂牌条件看,这一挂牌条件尽可能地扩大行业覆盖面和企业范围,确保行业不同、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同的各类企业都能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融资,从已挂牌和拟挂牌的公司来看,行业既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新生物医药,现代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也有采矿业、土木工程建筑业、渔业、住宿业等传统业态,更有基于传统产业之上的创新业态,如提供老年公寓经营管理服务、社区养老整体解决方案和居家养老服务产业;从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来看,挂牌企业中既有具备上市规模的企业,也有刚刚成立一、两年,企业尚未盈利,但未来成长性极佳的企业⑤。

4.1.2完善公司治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提高各类机构及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内因是占据主导地位。中小微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过程是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及协议所规定的权力、义务与责任的过程;是企业对战略变革风险、市场操作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全面风险的检视过程;是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建立运作发挥作用的过程;是完善公司治理、财务内控制度得到加强,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得以避免减少、经营管理水平得以提升的过程,是企业商业信用建立和加强的过程。上海股交中心数据显示“企业通过挂牌后获得银行授信额度30亿元,落地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1.96亿”。融资难是个伪问题,问题的结症要回到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问题上,解决这两个问题,所谓的融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中小企业的发展一定会迎来美好的春天。

4.1.3股份转让,定向增发,退出渠道畅通,消除了风险资本投资的后顾之忧

新兴行业和高科技行业在发展初期尤其需要风险资本的支持,风险资本追求的是创新企业高速成长后所带来的高额利润,必须有多层次的资本退出渠道以适应不同风险爱好的投资者进入和退出的选择,规避流动性风险。上海股交中心专为各类中小企业的挂牌和融资提供服务,挂牌的中小企业中不乏风险投资机构的身影,股份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方式既能够吸纳各类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促使资金转换为资本沉淀于中小企业,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为企业发展积累后劲,也是为各类风险资本开拓了新的退出渠道,消除了风险资本投资中小微企业的后顾之忧。

4.1.4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实现信息充分交流,提高各项资源配置效率

资本市场的信息交流是实现资本交易的前提,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非上市公司挂牌前应披露中小企业的股份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风险资本,银行资金,个人投资者等各类资金主体可以直接根据中小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的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充分了解,对企业价值进行估值,确定投资资金,持股比例等。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对各项资源进行有效的再配置。

4.2场外交易市场与中小微企业融资形成良性互动

如前文所述,中小微企业一般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但如果中小微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在挂牌时候通过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清产核资,明晰产权,规范企业运作及纳税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围绕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规则,企业进行持续性改进,并通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和备案,加之挂牌中各级政府的扶持和支持,大大提高了企业的信用等级及品牌形象,企业的股权具有可以衡量的价值,融资变得不再那么难,如此一来,形成场外交易市场、中小微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个主体的良性互赢局面。截至2013年4月,上海股交易中心各项数据显示出:挂牌公司53家,实现股权融资8.52亿元,银行授信额度30亿元,已落地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1.96亿;挂牌企业总股本11.45亿股,其中22家挂牌企业股份可交易,累计成交4684.64万股,企业股权融资加上债权融资(不包括抵押贷款)平均每家可达到1659万元良好局面⑥。

5.结语

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制度体系”填补了我国场外市场制度体系的空白,具有大量突破传统的创新理念并在实践中得到市场验证,因此,丰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层次,运作良好的场外交易市场,创新的金融理念,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发展报告2013》

②南方周末,5月23日,温州僵局

③李学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涵与其信号传递和信息显示,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3)

④刘文国,中小企业融资与场外交易市场,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7,(3)13页

⑤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网站

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网站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发展报告2013》

[2]李学峰、刘洋,场外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与中小企业融资---基于博弈论分析,南方金融,2009,(3)

[3]李学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涵与其信号传递和信息显示,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3)

[4]南方周末,5月23日,温州僵局

[5]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网站资料

第9篇: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理的具体控制措施。

关键词:城市噪声;控制;措施

Abstract: based on the nature of the noise pollution and noise pollution sources and the city characteristics are analyzed, and the strengthen urban noise pipe

The rationale of specific control measures.

Key words: the city noise;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17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特别是对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的要求,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商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日趋严重,噪声污染投诉案件也日益增多,市民苦不堪言,已经成为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一大公害。

一、噪声污染的性质

(一)、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噪声污染是声音能量在环境中的过量释放而造成的,其污染的范围与噪声声能所能波及的范围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关系,噪声源强,则污染重;噪声源弱,则污染轻;噪声源消失,则污染停止。

(二)、 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噪声污染只有当噪声声源通过传播媒介与人的听觉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危害。而且对同一强度的噪声,由于人们的身体素质差异、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以及人们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三)、 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噪声污染随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随噪声声能的消失而消失。虽然噪声也能随声音能量的传递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传播,但绝不会像其他污染物一样在环境体中积累、遗留和迁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一旦时空发生转移、变化,则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消失。

二、城市噪声源及其特征

城市环境噪声从产生噪声的行业性质和来源上讲,可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其噪声来源及污染特征见下表。

城市环境噪声分类统计表

噪声分类 噪声来源 声源性质 污染特征

工业生产噪声 生产设备、辅助设备 固定源 时空分布稳定、源强稳定

建筑施工噪声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

搅拌机、振动棒、电锯

打桩机

吊车、升降机 固定源 瞬态无规则、源强变化较大

交通噪声 机动车、铁路机车、机动船舶鸣笛

三轮车、摩托车排气

特种车辆警报器 流动源 时空分布不均、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源强不稳定

社会生活噪声 音像门店音响设备

机械门店加工设备

学校广播

文化娱乐场所音响设备

商业宣传活动

家庭装修、音响 固定源 时空分布较为稳定、周期性起伏较为明显、声源复杂、源强变化较大

三、 城市噪声控制对策

从声源的性质及污染特征可以看出,噪声的控制应从源强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受声点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城市噪声的具体控制对策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类噪声源的日常管理

1、工业噪声

坚持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同时,要求工业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选择低噪声设备。

2、建筑施工噪声

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如居住文化区、疗养区,禁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特别是在中、高招期间,考场周围白天也要禁止施工。

3、交通噪声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对整车噪声超标的,不得发给行车证。对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所配备的警报器要严肃安装使用制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公安部门应根据市区内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行和禁鸣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4、社会生活噪声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各音响门店及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区域的控制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隔声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位于居民区内的采暖或洗浴锅炉风机噪声和管道振动产生的噪声必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一类区标准。

(二)、编制噪声功能区划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是依法保护和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强化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创建“安定小区”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1、根据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确定城市噪声污染等级。污染等级可以用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指数PN来衡量。

2、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使用区域的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范围和各噪声区划单元。

3、在征求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实施方案。

区划方案一定要结合城市的声环境特点及城市总体规划,既要注重城市现状的主导功能,又要结合城市的近远期规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与长远性。这样可以使区划在具体执行当中,不会因城市发展而变化很大,维护各标准适用区域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各区划单元应充分以街道、河流、绿地等自然地貌为边界,界限分明,便于今后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三)、依法治理老污染源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声源普查结果,对于固定源中源强较大的设备,应根据《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由当地环保部门起草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可以采取安装减震基座、消声器、隔声门、吸声材料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值,实现达标排放。如果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或经环保部门验收不达标者,应当依法进行关停或限期搬迁。

如果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害个人或单位达成协议,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四)、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

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保护人群为目的,优先选择环境噪声污染重、人口相对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做为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经过强化噪声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对区域内各噪声污染源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达标区建设的程序为:

1、按照优先选择的原则,选取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

2、绘制“达标区”地形图,对区域内的人口、建筑物及所在单位等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为建

设达标区提供科学依据;

3、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区域内的各类噪声源进行调查与测量,提交调查测量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

4、根据“达标区”要求和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对高噪声源进行限期治理;

5、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管理措施;

6、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建设后的环境噪声状况进行重新测量,并提交准确无误的监测报告;

7、建立健全“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档案和监测资料;

8、对“达标区”建设的组织工作、监测方法、管理和治理措施及各项要求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建设报告;

9、上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10、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并公布于众。

(五)、结合城市绿化,扩展降噪措施

试验表明,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通过高于声线1米以上的密集植物丛时,即会因植物阻挡而产生衰减。一般情况下,针叶林带能使频率为1000Hz的声音衰减2.8~3.5dB/10m;高30cm的草地为0.7dB/10m;阔叶林带的声衰减值对于不同的声频率在1~5dB/10m。因此,在城市绿化中多种植树木,提高城市绿化率,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植物减弱噪声的效果与防声林带的宽度、高度、位置、配置方式以及树木种类等由密切关系。

林带宽度:城市中最好6―15m,郊区可以更宽一些,最好15―30m。如能建立多条窄林带,

效果会更好。

2、林带高度:林带中心的树行高度最好在10m以上。

3、林带长度:防声林带的长度大致应为声源至受声区距离的两倍。

4、防声林与声源的距离:防声林应尽量靠近声源而不要靠近受声区,一般林带边沿至声源的距

离应在6―15m之间。

林带的结构和配置:林带以乔木、灌木和草地相结合,形成一个连续、密集的障碍带。树种

应选择较高大的,树叶密集的,叶片垂直分布均匀的乔木。也可以以小乔木、矮灌木与草地

配合使用。城市住宅区可以用一排茂密的灌木,其后加一排高大乔木来隔离噪声;工厂应结

合厂区绿化栽植防声林,以保护生活区与办公区。

树木种类:乔木类比较好的隔声树种有雪松、桧柏、龙柏、水杉、悬铃木、梧桐、垂柳、云

杉、臭椿、樟树、榕树、柳杉等;小乔木及小灌木类比较好的隔声树种有珊瑚树、海桐、桂

花、女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