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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中政治教学;学生思维能力;培养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培养高能力、高素质的人才成为学校教育工作的终极目标。思维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学生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对于学生的成长和以后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思维能力的培养越来越受到各级学校的重视,政治作为高中阶段的重要学科,通过高中政治教学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值得研究和进一步推广。
一、培养高中学生思维能力的重要性
1.思维能力的高低决定了高中学生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水平
高中学生正处于人生的成长阶段,其人生观和世界观尚处在形成时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在这一阶段着力培养高中学生的思维能力,能够提高他们对事物的辨识能力,帮助他们进一步认清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和规律,正确的看待客观世界;同时,高中学生思维能力的提升也有助于他们发挥创造性思维的作用,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办法。
2.思维能力的培养有助于提高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
从素质教育的角度,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其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精神、传统文化素养、实践能力、身心健康信息、兴趣爱好以及个人特长等方面,其思维能力的培养对其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直接促进的作用。
二、高中政治教学中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思路和方法
1.逻辑性思维能力培养
在高中政治教学中,有意识的引导学生准确理解教材中的术语和概念,把握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运用一些推理方法对这些概念的逻辑性进行论证,可以逐步培养起学生的逻辑性思维能力。逻辑思维的培养对于学生思维的严密性有很大帮助,其推理方法可以帮助学生正确的识别和判断一些事物的真伪。因此,在高中政治教学过程中,应该把学生逻辑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列为重要的教学目标,并在实践中有意识的进行贯彻。例如,在讲解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章节的时候,要引导学生对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模式、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进行思考,分清这些概念各自的内涵和外延,找出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弄清其原理。让学生学会在思考的过程中自学的应用一些逻辑方法,从而提高对于概念或术语的理解程度。
2.辩证性思维能力培养
辩证性思维由于需要考虑的事物更广、更复杂,因此其能力培养与逻辑性思维能力相比,更为困难。但是,从辩证性思维的优点来看,高中学生掌握这一方法对其识别各种社会现象,增强对复杂事物的认知,提高把控能力,是非常有好处的。辩证思维需要高中学生将课堂学习和课后思考进行结合,通过一定时间的总结和摸索,才能成型。根据相关研究,高中阶段是学生辩证思维开展和发展的重要阶段,而政治课教学由于其学科特点,成为培养高中学生辩证思维最重要和最直接的途径。例如,教师在讲解我国经济制度相关内容的时候,可以启发W生积极思考,是什么原因决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不是以私有制为主体?为什么我国公有制经济要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实现共同发展?它的意义在于哪里?我国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对于其它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有利还是有弊?让学生通过正反对比式的辩证性思维找出我国必须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原因,这种思维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养成独立思考、深思熟虑的习惯,有助于提高学生对事物的思考深度。
3.创造性思维能力培养
创造性思维对于高中学生而言,是必须具备的另一种重要的思维能力。其特征是,学生能够独立提出新的看法和观点,建立新的理论体系,寻找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从某种意义上看,创造性思维是在逻辑性思维、辩证性思维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反映出高中学生所具有的思维层次和能力。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不仅能让学习的趣味性得到增强,还可以把学习过程中所得到的思想和方法成果化,促进高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其形成适合自身学习的方式方法。在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上,其核心的要素是教师必须鼓励学生大胆创新,对于学生思考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不仅不要加以批评,而且还要反复启发,鼓励学生求异、求新,找到解决问题的独特方法。学生对于事物的独特看法,教师要鼓励学生勇敢的表达出来,并对其进行充分肯定,久而久之,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就能得到很好的开发。
三、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在高中政治教学中,对于学生在思维能力上的培养必须得到教师的充分重视,其中最为重要的三种思维能力,包括逻辑性思维能力、辩证性思维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三者之间既有层次性的关系,又具有密切的联系,教师要在教学活动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逐步摸索出有效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的办法和途径。
参考文献:
[1]姜惠兵.如何在高中政治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J].中学政史地:教学指导版,2015(2):72-73.
[2]李向京.高中政治如何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J].青少年日记:教育教学研究,2016(2):64-64.
关键词:国有投资企业;财务决策;机制
中图分类号:F24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5-0128-02
一、国有投资企业的形成、发展及其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开始多样化,以产权为纽带的产业型集团成为国有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与此同时,投资型公司经营组织形式以其资本运作的独特优势填补了产业集团在市场中的空白。众所周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在实施国有资产有效监管的同时,开展国有经济营运,以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在这方面,国有投资企业具有独特优势。
一般而言,国有投资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国有投资企业是贯彻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任务的市场“载体”。目前,作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只能从宏观层面实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任务,其亟待寻找和培育一支有别于产业集团而专司资本经营的力量充当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市场“载体”,具体协助国资委从事国有经济营运的宏大任务。而国有投资企业的资本经营功能,使其具备了这一条件。
第二,国有投资企业积极推动了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程。在广大的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框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而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于是,在微观领域通过资本经营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成为一种主要方式。由于国有投资企业专长于资本经营,这就必然要求国有投资企业在推进国有企业中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国有投资企业财务决策形成机制的构成及运行现状
(一)国有投资企业财务决策形成机制的构成
1.投资机会鉴定阶段
国有投资企业在进行财务决策时首先要进行投资机会的鉴定,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和预测,寻找在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范围内的投资机会并估算投资费用。国有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机会的鉴定,可以采取了SWOT分析法,即系统确认整个国有投资企业面临的优势(strength)和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和威胁(threat)。其中,优势是指能使企业获得战略领先并进行有效竞争,从而实现自己目标的某些强大的内部因素和特征,通常表现为企业的一种相对优势;劣势是指给企业带来不利,导致企业无法实现其目标的消极因素和内部的不可能性;机会是那些不断帮助企业实现或超过自身目标的外部因素和状况;威胁是对企业经营不利并导致企业无法实现既定目标的外部因素,是影响企业当前地位或其所希望的未来地位的主要障碍。通过这些分析,列出国有投资企业的SWOT矩阵,并据此提出国有投资企业的投资机会的鉴定。
2.初步可行性论证阶段
国有投资企业在投资机会鉴定的基础上,从经济角度进行分析,从技术层面进行科学试验,以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生命力。首先,国有投资企业应当结合其性质对投资机会进行取舍。国有投资企业的性质,一方面决定了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对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定位,另一方面决定了项目选择必须符合企业追求利润的需要。因此,在对投资机会进行初步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要关注该投资机会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向以及国家战略调整等现实情况是否趋于一致,应该围绕国家重点发展选择投资项目;其次,国有投资企业应在进入产业的成长期选择项目,例如能源、交通、环保、金融证券等领域,这也是由国有投资企业所持资本性质所决定,国有投资企业所持资本与风险投资资金有着显著不同,国有资本的保值特性决定了其必须在相对成熟行业展开。因此,在对投资机会进行取舍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第三,由于国有投资企业为阶段性持股,因此,国有投资企业在对取舍投资机会时,既要考虑进入壁垒,又要考虑退出壁垒;第四,国有投资企业在进行初步可行性论证时还应当强调项目相关性和匹配性,这主要是基于投资风险分散方面考虑的;第五,对于投资机会,国有投资企业要考虑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选择适合的股权比和股权结构,做到投资机会既要进行定性评价论证,还要进行定量评价论证。
3.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研究阶段
主要涉及的工作内容有:调查国有投资企业本身的近期和远期需求,调查资源、能源、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落实情况,研究最佳的产业布局及其相应的配套措施,计算项目投资费用,以及资金来源和偿还办法等。其中更重要的环节是组织管理系统,包括配备素质好、精明强干的人员,同时在管理决策过程中,要依靠科学的决策方法,特别是利用一些数学模型,比如利用线性规划模型,它可以完成成本最小、价格最优、利润最大的测算,结合国有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而用计算机编出程序,为国有投资企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关于可行性方案一般要提出若干个不同的方案,以供决策者选择。国有投资只有重视和完善决策结构,才能得到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才有可能避免决策的失误,此外,还必须有相应的考核和培训制度。
4.做出财务决策
在经过以上三个步骤后,国有投资企业即可据以做出财务决策。财务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融资决策、资金营运决策等。其中,投资决策主要研究长期资本投资的程序与效益评价方法等。长期资本投资的效果将从根本上决定企业发展的态势以及企业价值的大小,因而它是首要的、根本的财务决策;融资决策重要研究企业融资渠道、融资方式以及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并重点分析如何安排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资金营运决策主要是研究国有投资企业在投资后资金管理、回收以及包括投资效果的监督等方面。
(二)财务决策形成机制运行现状分析
1.决策意识薄弱,机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直以来,国有投资企业的建设和改革片面强调了财务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而忽略了最根本、最核心的财务决策形成机制。众所周知,财务机制的改革,也不外乎财务决策形成机制、财务激励机制和财务监督约束机制三方面的内容,如今我们对于年薪制、经营者持股计划、股票期权、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制度等财务激励、财务监督约束机制已经相当熟悉,但对于国有投资企业应当如何进行财务决策的问题却知之甚少。
2.项目可行性论证缺乏科学性
前面提到,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有着比较科学的方法可循,但是在国有投资企业中,由于其国有性质决定了其中“官本位”现象十分突出,无论是在项目初步可行性论证阶段还是在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研究阶段,主要领导“一支笔”现象十分严重,几乎不采用科学的方法来进行,往往是召集一些专家,象征性地提点意见,对于论证结果起不到任何作用,财务决策形成机制形同虚设,这往往会直接导致财务决策的失败。
三、国有投资企业财务决策形成机制相关建议
前面提到,企业财务决策形成机制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企业制度的科学性,因此,在前面对国有投资企业财务决策形成机制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明确相关配套措施是确保财务决策形成机制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一)完善公司治理,构建母子公司型治理结构
国有投资企业的母子公司型治理结构,实质是建立在对子公司控股、参股基础上的资产纽带关系。构筑有效的母子公司治理机制是实现国有投资企业有效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首先,母公司对子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改造,重点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通过理顺产权关系,控制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标分解并落实到子公司。其次,为了保证财务控制落到实处,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控制体系。母公司所属子公司必须按时向母公司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并作出项目经营状况的动态经济分析和相关的财务分析。最后,建立投资企业战略管理控股体系的人力资源监控系统,保证资产控制落到实处。
(二)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目前,人力资源已经成为现代企业一项重要的战略资源。国有投资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肩负着其他类型企业不可替代的使命和责任,在明确了其定位和作用后,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投资企业正在由资产经营型向资本经营型转变,通过市场融资,进行对资产和股权进行投资、管理和交易来实现资本的快速流动和增值,这涉及到众多的学科知识,需要复合型的人才,以及实现人尽其才的制度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之外,还要不断完善以岗位责任制和业绩考核为核心的激励机制,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三)全面、有效地落实财务决策形成机制
财务决策形成机制相关内容是科学的、经过实践证实了的一套机制,全面、有效地落实财务决策形成机制对于保证财务决策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有着重要意义。财务决策是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本使用效果的重要决策事项,一旦决策失败,对于国有投资企业的影响十分严重,因此,主要领导对此应当高度重视,不可简单的“一支笔”解决、“拍脑门”了事。
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对此,国有投资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其功能,严格按照投资决策形成机制的具体要求做出相关决策,促进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财务;审计;财务监督
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农村各项经济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对进一步实现农村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农村干部的清正廉洁,可以有效杜绝或避免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集体的财产属于集体成员共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但是,目前农村一部分人尤其是有些村干部,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资产、大吃大喝、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削弱了集体经济力量。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加强农村财务审计,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农村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全面地落实农村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
(2)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程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护和激发广大农民对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目前,仍有一些村的财务公开不及时,或是公开的内容和帐目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开展农村财务管理离任审计工作,对村财务一届来的情况实施审核、检查,并把审核、检查的审计情况向村民公开。这样,有利于村民了解村财务一届来的收支状况,有利于改善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3)有利于端正村干部的经营思想和经营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大部分农村财会人员在实际财务管理操作中仅限于“理理帐”、“报报帐”,对财务处理随意,没有认真地执行农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农村财务审计,帮助农村财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促使其按照《农村财务新会计制度》要求,完善审批程序、监督程序、报账程序、公开程序,确保帐目规范、合法、合规、合理,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新会计制度报帐、建帐和记帐,保证会计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规范性[1,2]。
2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1)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经常化的目标,逐步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覆盖面。随着农村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化,其审计范围由原来的农民负担(一事一议)专项审计、承包合同审计、群众举报审计、重点财务审计拓展到村干部离任审计。各种审计范围是日常业务重点审、农民负担(一事一议)定期审、群众举报专项审、重点问题随时审、班子调整离职审。
(2)农村财务审计的内容共分为6个方面:一审财务收支帐目。查收入是否入账,是否开具统一收据,查是否漏收、少收,开票人是谁,支付是否合理;查凭据的时效性、审批手续、用途说明、经手人;查大额开支是否经集体研究。二审货币资金。查现金、存款情况。三审财产物资,查账、物是否相符。四审债权债务。查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等。五审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情况;查项目的招投标、合同、预决算情况。如是集资项目,还必须查项目集资或收费是否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执行,是否有乱收费、乱集资行为,项目款是否专款专用。六审财务管理制度与村务财务公开执行情况。查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通讯费、干部报酬、招待费等具体规定。财务公开方面,查公开资料是否齐全,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干部误工及招待费是否逐笔公开。同时在各个环节上,力求做到查清、查深、查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进行审计和检查。
3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审计程序。分为3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被审计的村,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组织好村里的相关财务人员,迎接审计人员的审计。二是实施阶段。由审计人员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可采取主地审计或报送审计,重点审查财务收支帐目和经济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实行内查外核。三是终结阶段。由审计人员对被审计村的财务帐目情况撰写审计报告,并由农村财务审计组作出审计处理结论或决定。
(2)审计方法。着重抓住3个重点,把牢4个环节。“三个重点”:一是财务收支帐目,采用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进行顺查与逆查;二是货币资金和有形资产,采用直接盘点现金、存款和实物的方法;三是债权债务,包括承包合同结算兑现,采用核对、复核、查询的方法。“四个环节”:一是把牢各项收入帐的清查,是否有漏收;二是把牢各项费用,尤其是招待费开支的票据,是否有虚假;三是把牢货币资金盘点核对,银行帐户、库存现金是否帐实相符,审计一开始,就立即盘点现金,是否有白条抵库及挪用公款等违纪问题;四是把牢债权债务帐户核对,是否与帐户相一致[3]。
4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农村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财务审计工作,做到亲自参与审计工作。
(2)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和笔录时应有2名以上审计人员在场,所有证明材料必须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或有第三方见证。
(3)坚持审计原则,抓好兑现处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执行;涉及有关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4]。审计结论书送达之后,被审计村应做好兑现处理,争取做到审计质量好、兑现效果好、群众反映好。
5参考文献
[1] 马青,陈刚,张文婕.浅议村级财务审计监督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财务会计,2009(8):51-53.
[2] 车德彬.强化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促进农业经济发展[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6):139-140.
正当全市人民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和谐*的大好形势下,市工商局、市个体私营协会精心组织,在这里召开全市行业协会建设经验交流会议。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市委、市政府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一直关心支持行业协会建设的各位代表表示诚挚的问候!
党的十七大明确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神圣职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实现职能的根本性转变,担当起市场监管的重任,是摆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首要任务,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我认为,市工商局、市个私协会召开的这次行业协会建设经验交流会,就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业自律,建设服务型工商的有益探索,标志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市场运行机制在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全市行业协会的建设,特色明显,成效显著,特别是各级个体私营协会积极协调工商部门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按区域、分行业、跨地域,多层面建设行业协会的做法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目前已形成的三种创建模式为政府转变职能,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行业协会的建设,在规范行业管理,反映行业动态,维护行业利益,提升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市工商局、市个体私营协会在行业协会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市委、市政府充分予以肯定,并应大力扶持和推广。
下面,我就结合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行业协会的建设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建设行业协会的重要意义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了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目标,明确“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同时还明确:“要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水平,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途经,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力保障。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行业协会组织一定要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是要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行业协会是服务政府,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要体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三自”作用,就必须为政府实现经济管理目标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的这种作用,能够及时架起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只有通过行业协会的产业保护、信息反馈、技术交流、纠纷调节、行业诉求,才能沟通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宽松的环境。二是要从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的紧迫性,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国现行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客观必然性,这就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市场新格局。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明确了“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新要求,这为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三是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扎实推进行业协会建设迈上新台阶。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的统一,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就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我认为,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行业协会作为社团组织的表现形式之一,实现其自身的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根本目的,它不仅有维护行业利益,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服务宗旨,而且还具备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不仅是加快自身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需要,而且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行业协会规范健康发展,必将为政府机关实现市场监管职能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应当成为一种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职责。值得肯定的是市工商局、市个体私营协会在行业协会建设上创新思路,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已经走出了行业协会建设的新路子,在全省范围内有很大的反响,明年省工商局、省个私协将在我市召开行业协会建设现场会,推广我市的经验和做法。
二、科学引导,因地制宜,促进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派生出来的社会团体,属于民间组织的管理范畴,就我市目前的情况而言,行业协会仍属新生事物,发展尚在起步阶段。党的十七大首次把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举措,我认为这是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角度来的。因为,行业协会有组织协调职能,属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但行业协会的会员构成无不以盈利为目的,这就需要通过协会自身的职能构筑一个利于行业发展的信用体系。因此,规范发展行业协会,一要注重科学引导,二是注重因地制宜。科学引导就是在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导各类行业集约型、规模型发展,形成具备行业特色的社会团体。只有科学的引导才能创建规范的行业协会,如果离开了科学的引导,行业协会很可能会壁垒自封,行业垄断,操纵物价,攻守同盟,造成信用体系建设的诚信缺失,这一点务必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走特色发展路子,要按照“积极培育,科学引导,成熟发展”的总体思路,建成一个,规范一个,决不搞“一刀切”,也不能搞一个模式,更不能贪多求大,遍地开花。全市行业协会建设要以引领地方特色经济、品牌产业为基础,以行业大户和优质产业为龙头,真正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业协会。对于已建立的各级各类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和规范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解决协会在运行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个体私营协会的工作,转变工作职能,按照“监管就是服务”的执法理念,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各级个体私营协会要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为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创新思路,给予积极的引导和帮助,同时还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政策引导,向政府职能部门客观反映协会的呼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开创我市行业协会建设的新局面
随着我市行业经济的迅速发展,行业协会建设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此,我们要始终不渝地贯彻落实十七大的新要求,继续加大行业协会的建设力度,要以地方特色经济为基础,以行业和产业大户为龙头,在更多更广泛的领域中建立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其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增强服务意识,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行业协会要坚持正确的办会宗旨,在提升服务能力上多下功夫,要想会员之所想,急会员之所急,为会员单位多做好事,多办实事;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助推产业的升级换代,带动行业的发展,为政府分忧解愁,排忧解难,真正发挥社团组织的职能作用。我主张,行业协会不在多,贵在精,要培育、扶持具有市场份额和影响力的行业组建行业协会,协会的会员单位要选配热爱协会工作,具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的中青年企业家、行业能手进入协会领导岗位,确实担当起领导重任,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与此同时,我衷心希望行业协会建设要创新工作机制,突出地方特色,在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开创我市行业协会建设的崭新局面。
1.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1.1有利于农村干部的清正廉洁,可以有效杜绝或避免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集体的财产属于集体成员共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但是,目前农村一部分人尤其是有些村干部,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资产、大吃大喝、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削弱了集体经济力量。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加强农村财务审计,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农村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全面地落实农村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
1.2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程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护和激发广大农民对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目前,仍有一些村的财务公开不及时,或是公开的内容和帐目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开展农村财务管理离任审计工作,对村财务一届来的情况实施审核、检查,并把审核、检查的审计情况向村民公开。这样,有利于村民了解村财务一届来的收支状况,有利于改善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1.3有利于端正村干部的经营思想和经营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大部分农村财会人员在实际财务管理操作中仅限于“理理帐”“、报报帐”,对财务处理随意,没有认真地执行农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农村财务审计,帮助农村财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促使其按照《农村财务新会计制度》要求,完善审批程序、监督程序、报账程序、公开程序,确保帐目规范、合法、合规、合理,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新会计制度报帐、建帐和记帐,保证会计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规范性[1,2]。
2.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2.1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经常化的目标,逐步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覆盖面。随着农村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化,其审计范围由原来的农民负担(一事一议)专项审计、承包合同审计、群众举报审计、重点财务审计拓展到村干部离任审计。各种审计范围是日常业务重点审、农民负担(一事一议)定期审、群众举报专项审、重点问题随时审、班子调整离职审。
2.2农村财务审计的内容共分为6个方面:一审财务收支帐目。查收入是否入账,是否开具统一收据,查是否漏收、少收,开票人是谁,支付是否合理;查凭据的时效性、审批手续、用途说明、经手人;查大额开支是否经集体研究。二审货币资金。查现金、存款情况。三审财产物资,查账、物是否相符。四审债权债务。查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等。五审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情况;查项目的招投标、合同、预决算情况。如是集资项目,还必须查项目集资或收费是否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执行,是否有乱收费、乱集资行为,项目款是否专款专用。六审财务管理制度与村务财务公开执行情况。查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通讯费、干部报酬、招待费等具体规定。财务公开方面,查公开资料是否齐全,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干部误工及招待费是否逐笔公开。同时在各个环节上,力求做到查清、查深、查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进行审计和检查。
3.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3.1审计程序。分为3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被审计的村,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组织好村里的相关财务人员,迎接审计人员的审计。二是实施阶段。由审计人员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可采取主地审计或报送审计,重点审查财务收支帐目和经济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实行内查外核。三是终结阶段。由审计人员对被审计村的财务帐目情况撰写审计报告,并由农村财务审计组作出审计处理结论或决定。
3.2审计方法。着重抓住3个重点,把牢4个环节。“三个重点”:一是财务收支帐目,采用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进行顺查与逆查;二是货币资金和有形资产,采用直接盘点现金、存款和实物的方法;三是债权债务,包括承包合同结算兑现,采用核对、复核、查询的方法。“四个环节”:一是把牢各项收入帐的清查,是否有漏收;二是把牢各项费用,尤其是招待费开支的票据,是否有虚假;三是把牢货币资金盘点核对,银行帐户、库存现金是否帐实相符,审计一开始,就立即盘点现金,是否有白条抵库及挪用公款等违纪问题;四是把牢债权债务帐户核对,是否与帐户相一致[3]。
4.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4.1农村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财务审计工作,做到亲自参与审计工作。
根据《阿姆斯特丹条约》签署后全面修订的欧共体条约第2条,共同体任务是通过建立共同市场和经济与货币联盟以及通过实施一系列共同政策和措施,推动共同体内经济生活的协调和平衡发展,实现持续、稳定和有利于环境的增长,提高经济效益和就业率,发展社会保障,改善生活质量,推动成员国间的经济与社会融合。为实现这些任务,条约第3条提出欧共体活动的21项任务和措施,其中包括取消成员国间的关税、配额限制以及其他贸易障碍,制定共同的贸易政策、农业政策和交通政策,建立保护共同体市场的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协调就业政策,统一社会政策,实行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共同体产业的竞争力,推动研究和技术的发展等。上述任务或者措施可以看出,欧共体的竞争政策只是实现共同体一系列目标的一个措施。除了这个政策,共同体还有着其他方面政策,这从而就产生了欧共体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系问题,特别是与欧共体产业政策的关系。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竞争政策是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禁止企业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控制企业合并,不允许垄断企业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优势。产业政策则是指国家对具体产业实施的政策,目的是加强产业的竞争力。然而,任何产业政策都会导致对市场现存结构的改变,影响市场竞争。特别是欧共体条约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同时在第3条作出规定,使两者不可避免发生冲突。随着欧洲共同体发展成一个经济联盟,欧洲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
产业政策
实践中,欧共体的产业政策主要在煤钢共同体得到实施。1951年4月18日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目的是控制德国的重工业,以避免重演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悲剧。条约第3条规定,共同体机构“在考虑第三国需求的条件下关注共同体市场的有计划供给”,“提供激励企业扩大和改善生产能力的前提条件”,“有计划地扩大生产和实现生产现代化”。此外,条约还规定市场需求减少时采取的措施,这包括“限额生产”、“规定最低限价”、“限制第三国产品的进口”等等。20世纪60年代中期,随着亚洲和拉美国家钢铁业的迅速崛起,欧洲钢铁业陷于严重衰退的境地。一方面,随着竞争者的出现,欧洲钢材的销售市场大大缩小了。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和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随着钢铁替代品的出现以及服务市场的发展,人们对钢铁的需求大大减少。在这个期间,欧共体虽然依照其产业政策作出了许多努力,但是欧洲钢铁市场的不景气状况仍然没有根本变化。其原因可归结为三个方面:
(1)企业失灵。许多学者认为,欧洲钢铁企业曾经是创造性的、有活力的和勇于开拓的企业。但是30多年来,它们渐渐失去这些优点。面对变化了的市场,欧洲企业主要采取防御性措施,实行限制进口和国家补贴的政策。此外,这个行业几十年来还有建立卡特尔和采取其他限制竞争措施的传统。这即是说,这个行业不存在有效竞争。
(2)竞争失灵。欧洲钢铁市场是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在经济繁荣时,一个企业扩大投资会刺激其他企业同时扩大投资,从而极易导致行业生产能力过剩。经济不景气时,这种市场上的企业也不会减少生产能力。因为在产品相同且市场透明度很高的情况下,即便低价倾销也不会将任何企业排挤出市场。在少数寡头垄断的欧洲钢铁市场上,市场机制几乎不发生作用。
(3)政策失灵。共同体机构对钢铁业采取的产业政策不仅没有起到积极作用,相反还导致这个行业严重的结构危机,延缓了行业结构调整。欧共体政策失灵的主要原因是,共同体机构对行业前景的预测过度乐观,特别是为扩大行业生产能力,长期给予财政援助。在市场不景气期间,欧共体机构很早就作出禁止降价、限价和禁止进口的决定。欧共体还形形由国家干预该行业的决定,甚至在共同体内组织超级卡特尔,允许它们依照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市场上合法地进行活动。此外,欧共体机构还不顾欧洲煤钢条约第4条关于禁止国家援助的规定,容忍成员国之间在援助钢铁企业方面的竞争,其结果就是扩大了欧洲钢铁业的生产能力。即欧洲钢铁业的竞争完全被政府的行政干预所取代,这个市场从而长期地缺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欧共体竞争政策有着显著影响。因为这个条约之后,欧共体的产业政策受到了很大重视。条约不仅在其第3条对产业政策作出规定,即欧共体的活动包括“加强共同体产业的竞争力”,而且还通过条约第157条对欧共体产业政策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政策目的,授权欧共体委员会具体执行产业政策。其具体规定有三个条款:
(1)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关注,为提高欧共体产业的竞争力需要必要的前提条件。为实现这一目的,共同体关于建立开放和竞争的市场制度的导向是:便利欧共体产业结构的调整;为欧共体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造和发展提供良好条件;为企业合作提供良好条件;推动在革新、研究和技术发展领域充分利用产业潜力的政策。
(2)在欧共体委员会参与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当相互协商,并在必要情况下协调它们的措施。委员会可以使用所有的便于协调的必要措施。
(3)为实现第1款之目的,欧共体实施依条约规定而提出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理事会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并在听取欧洲议会和经社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意见一致的表决,支持成员国为实现第1款之目的而采取的措施。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目标主要是推动共同体的产业结构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状况,推动高科技和新型产业的发展,消除地区间的经济不平衡状态。因为产业政策强调的不是如何维护现存的市场结构,而是如何推动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以及对社会资源如何进行更好和更合理的配置,欧共体委员会将产业政策常常称为是“积极的竞争政策”。欧共体委员会推动“积极竞争政策”的措施有两个,第一是对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实行豁免,从而使之合法化。比如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规定,对许多限制竞争协议给予集体豁免。第二是在某些经济领域实行财政援助或者批准成员国在某些方面的国家补贴。委员会虽然不允许成员国在国家补贴方面开展竞争,特别是不允许成员国在经济萧条或者高失业率期间开展国家补贴的竞争,认为这种补贴是以牺牲高效率的企业为代价维护低效率企业,从而损害欧共体市场的统一性和企业的效率,但另一方面,委员会又多次从欧共体的角度对国家补贴进行积极的评价,强调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积极作用。
冲突
然而,产业政策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总是积极的竞争政策。欧共体条约第157条就存在着许多与欧共体竞争政策相冲突的地方。例如,根据该条第1款,欧共体的活动应当“便利欧共体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欧共体的实践中,这实际就是政府对某些行业或者个别企业给予补贴或者实施其他优惠制度,这显然与条约第87条第1款存在矛盾。此外,根据这个条款,共同体应当“对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条件”,其措施就是对那些根据条约第81条第1款被禁止了的卡特尔给予豁免。如果欧共体的企业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在高科技领域与美国和日本的企业相竞争,这个政策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加强欧共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种方式则完全可能导致欧共体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这就与欧共体的竞争政策存在着严重的冲突。例如,欧共体推动高科技的产业政策对于其他不被视为高科技或者关键技术的企业就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因为这些企业由此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此外,欧共体委员会推动的企业合作也是与欧共体竞争政策相背离的。因为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很可能就是它们相互在价格、数量等方面限制竞争性的协调。如果欧共体内相互合作的企业受到来自第三国企业足够大的压力,欧共体市场的竞争就会继续存在。然而,这是以欧共体实施自由的对外贸易政策为前提条件。
事实上,因为担心欧共体企业的产品竞争不过第三国产品,欧共体委员会在对外贸易领域常常以反倾销政策为武器,对第三国质量好而价格便宜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保护欧共体市场上生产能力过剩的行业。这种自我封闭不仅降低了欧共体市场的竞争强度,损害了欧共体企业的竞争力,而且还导致欧共体市场的产品价格普遍很高,损害了欧共体消费者的利益。当欧共体的产品不能进入外国市场时,欧共体委员会会更加努力地保护欧共体市场,或者通过出口补贴的方式,推动欧共体的产品出口。
总之,欧共体的产业政策表明,欧共体委员会不相信自由竞争可以推动欧共体企业的技术革新和调整欧共体的产业结构,也不相信自由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因此,许多欧共体学者对欧共体的产业政策提出批评。认为,欧洲不需要新的产业政策,而是需要一个连续的、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秩序政策,这个政策就是共同体内部保护竞争不受歪曲的政策。这个政策不需要给欧共体委员会增加新的权限,也不需要增加共同体的基金。它只是要求实现欧共体条约既定的目的和原则。因此,欧共体对在马斯特里赫特作出的决议应当进行解释,因为这些决议给欧共体带来了危机。如果欧共体真的要通过这个决议执行产业政策,即以国家干预来代替市场机制,欧洲企业的竞争力不仅不会得到改善,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被恶化。此外,批评欧共体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因为这种做法不仅不会提高欧共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相反还会使它们失去竞争力,削弱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欧盟当前亟待消除贸易保护主义,为欧共体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创造条件。
竞争政策优先
尽管欧共体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但欧共体条约第3条提出的在共同体市场建立一个保护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较该条提出的其他任务和措施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即是说,在欧共体其他政策与欧共体竞争政策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欧共体竞争政策。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优先适用地位是由共同体市场经济制度以及共同体市场平等、自由以及共同市场等一系列基本原则决定的。
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欧共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这在欧共体条约的许多条款中都有明确规定。例如条约第4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和共同体在条约第2条意义上的活动包括,根据条约的措施和条约规定的时间表,引入一种与成员国的经济政策紧密协调的,以共同市场和既定的共同目标为基础的,并与自由竞争和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条约第98条规定,“成员国和共同体根据一个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并且由此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遵守条约第4条提出的基本原则。”条约第105条第1款也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制度应当与一个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相一致”。即便涉及共同体产业政策的条约第157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共同体和成员国应确保共同体产业竞争力所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是根据这个条款,这些确保的必要前提条件必须得与“一个开放和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特别重要的是,条约第157条最后还强调指出,欧共体产业的竞争力“不得成为共同体实施任何可能歪曲竞争的措施的基础。”
欧共体条约在如此众多的条款中强调保护欧共体市场有效竞争的重大意义,强调成员国和共同体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与一个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不受限制的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垄断则会窒息和扼杀竞争。因此,维护有效竞争的制度是建立和维护欧共体内部大市场的根本手段。这说明,欧共体条约第3条g项关于欧共体竞争政策的规定同其他非竞争政策规定的区别在于,这个条款不仅是一个纲领性的规定,而且也是维护共同体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手段,直接起着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欧共体大市场所要实现的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不是通过共同体机构对成员国的主权干预实现的,而是通过共同体内的自由和开放的竞争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欧共体的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相比就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
平等、自由和共同市场的原则这里首先应当提出平等的原则。欧共体条约在多处规定禁止歧视原则如第12条和第13条。根据条约第15条的规定,在建立共同体市场的过程中,欧共体委员会虽然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根据欧共体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制定一些例外规则,但这些规则只是临时性的,而且必须尽可能地减少共同体市场被损害的程度。此外,根据条约第87条规定,如果使用国家资金援助个别生产部门或者个别企业,并由此歪曲竞争,这种援助与欧共体市场是不协调的。虽然根据该条第3款,允许在例外的情况下给予国家援助,但这种援助事实上也是非常受限制的,特别是要考虑限制竞争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实践表明,欧共体委员会虽然在其权限范围内批准某些国家援助,但这些批准常常是因为成员国在政治上施加的巨大压力。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是一个根本的原则。平等原则同时也是自由的原则。因为只有实现平等,共同体市场的经济主体才能够充分地发挥它们的作用,真正实现共同体市场内的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欧共体条约关于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的规定,也是从另一个角度确认了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把竞争放在优先和特殊的地位上,确认了竞争原则是欧共体整体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
一、时代的要求 历史的机遇
最近,正当世纪之交,中央高瞻远瞩地提出要不失时机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要求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是中央面对当前国内外新形势,并在总结二十年来改革开放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扩大开放的战略决策。贯彻执行这一决策,是我们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的必由之路,对于我们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更广阔空间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动力和后劲,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国际分工不断深化,经济全球化逐渐加快,各国间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彼此相互促进,互补互利,大大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走出去”,就是我们顺应潮流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世界贸易组织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产物,又是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国际组织。我国参加世贸组织已为期不远。这为我们“走出去”,进一步发展对外经贸关系,提供了有利的国际机遇。如实地说,无论是面对经济全球化,还是参加世贸组织,对我们来讲,都是利弊互见,有利有弊。但只要我们在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中,采取正确的政策,我们就一定能趋利避害,做到利大于弊。再从当前世界经济形势看,总的说已渐趋复苏,全球通货紧缩状况已有所改善;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程度不同地都在增长;东南亚一些国家经济,在经历了严重金融危机之后,现已开始恢复。尽管随着经济的日益全球化,世界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在增加,加上跨国公司在全球的扩张,这些都会给“走出去”带来一定难度和风险,对此我们应有清醒认识。但纵观全局,世界经济形势对我们“走出去”仍然是有利的。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的以来,对外开放突飞猛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要看到,由于条件的限制,过去的对外开放,我们是以引进为主。由于引进了大量资金、先进技术、人才和科学管理经验,弥补了我国资金不足,增强了经济实力,提高了科技和管理水平。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增强了我国经济和科技实力,为“走出去”提供了有利条件,而且也要求我们主动地走出国门,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我国素称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这是从总量说的,如按人均计算则很有限;国内市场潜力虽大,但比起国际市场来就显得小多了。因此,有必要走出去,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今天,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全世界范围内争夺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他们到处伸手,抢占地盘。对此,我们不能无动于衷。为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考虑,更为将来中国长远发展考虑,我们都必须及时主动地“走出去”参与竞争,为中国在国际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这是时代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使命。 “走出去”,不是可以忽视引进来。“走出去”和“引进来”是对外开放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过去的引进来,就没有今天的“走出去”。今后我们仍然要继续引进,在较长时期内,我们的技术进步仍然要靠引进。今天“走出去”,有利于更有效地引进来。走出去,既不能迟疑不决,又不能一哄而起,盲目上马。如同过去引进来一样,“走出去”要循序渐进,逐步发展。思想要积极,行动要稳妥。要注意经济效益,防止资产流失。要抓紧制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过去“引进来”,大大促进了中国面貌的改变。今天“走出去”,必将更大地改变中国的面貌,增强综合国力,更快地把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之中。这是时代的要求,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 二、实行多元化方针,加强管理
“走出去”,我们面对的是既丰富多彩、又复杂多变的世界,我们要作多手准备,全面思考,因此,必须实行多元化方针,而不能单打一。“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任务艰巨,工作繁重,这也要求我们实行多元化方针,以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克服困难,打到国际上去。 一、投资市场要多元化。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其实质是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走出去”到国外投资,有利于加速这一进程。对我们来说,既要开拓欧美日一些发达国家的市场,又要开拓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及“独联体”等国家的市场。它们的经济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投资走向。从发达国家看,美国经济继续增长,欧洲经济略有改善,日本经济开始复苏。由于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存在差距,产品竞争力不强,在同发达国家的市场竞争中,我们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困难较多。面对这种严峻的竞争环境,我们要知难而进,变压力为动力,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敢于同他们竞争,而不能退却。从发展中国家看,亚洲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较为迅速,特别是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等受金融危机冲击最大的国家,经济恢复之快,出人意料。其他国家经济出现稳定或复苏的初步迹象,有的国家经济增长较为缓慢或正在扭转经济下滑局面。到发展中国家投资,相对地说对我们比较有利。这些国家资源较为丰富,市场较为广阔,而技术则相对落后。我们的技术对这些国家较为适用。在这里投资,开展加工贸易,可带动我国技术、设备和产品出口。总的看,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对我们的对外投资较为有利。虽然,不同国家情况有所不同,我们的对策也不能一样,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要抓住机遇,积极对待,不可坐失时机。 二、投资领域要多元化。“走出去”海阔天空,为我们提供了国内难以比拟的投资机遇。我们要根据国际市场需要,并从我国实际出发,发展具有我国比较优势和潜力的产业和部门。我们要投资发展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新兴产业,这是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强大物质技术基础,是我们对外投资的一个重点。但也要重视发展我国具有优势的传统产业,其中包括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传统产业。重要的是,我们要用先进技术对这些传统产业进行改造,使之焕发活力,更加发展壮大。我们要投资发展农业、制造业和各种服务业,把发展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结合起来。其中发展国际性金融证券业,有利于我国在境外筹集资金。在境外,我们既要投资建立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集团,也要发展高科技型的中小型企业。有实力的优势企业,不仅可以到海外投资建厂,还可通过合资、合作、控股参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加盟店等各种形式走出去;有的还可在境外建立科研开发机构、承包建筑工程、组织劳务输出等等。 三、投资主体要多元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不仅适用于对内发展,也适用于对外发展。就是说,“走出去”,发展对外经济,不仅要发挥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和起着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的作用,而且要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目前,尽管我们要逐步减少一般竞争性产业中的国有企业数量,但对于战略性竞争性产业,国有企业仍将在国际竞争中发挥十分重要作用,这对于提高我国经济整体国际竞争力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在非国有制经济中,各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以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在对外投资和其他对外经贸关系中,都要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它们既要加强管理,又要一视同仁。当我们“走出去”,把我国市场经济汇入世界市场经济之中时,我们要更加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使之成为我们在海外投资的一支“生力军”。 “走出去”,是全国人民的大事,是全国各地、各部门和各个企业都要贯彻执行的战略决策。由于情况不同,条件各异,在如何走出去的问题上,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不能强求一致,应区别对待。具备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先走一步,努力探索,总结经验。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过去在引进工作中发挥了先锋带头作用,今后,要在“走出去”中,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为全国提供新经验。 “走出去”,我们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也面临着充满风险的国际环境。这就必须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否则,就难以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再说,当前,我国许多领域普遍存在的管理松懈、纪律松驰、制度形同虚设等现象,在境外经济工作中同样存在,有的可能更为严重,这就更加要求我们加强管理和监督,有的还要进行整顿。我们要切实改善和加强对境外企业的科学管理,建立一套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国际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分配制度方面,要研究如何把境外企业工作人员的经营绩效与人个利益挂钩,既要有激励机制,又要有约束机制。海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要遵循国际惯例,尊重所在国法律,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了解当地的国情、民情和市场特点,切忌生搬硬套国内企业管理模式。国际市场瞬息万变,许多事情要当机立断,要给派出人员必要经营自主权,不可失之过严,以免贻误商机。要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这是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三、增强综合国力,提高经济国际竞争力
“走出去”,要有依靠,要有支撑。千方百计地增强综合国力,是我们“走出去”最重要的依靠,最有力的支撑。为此,必须大力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这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迫切要求,也是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根本性措施。为促进经济结构改革,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其中心环节是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与此相联系,为适应“走出去”的需要,还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发展高技术产业,从根本上增强综合国力。当今国际经济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我们既要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企业,又要大力向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进军,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占领技术制高点。这对于我们贯彻“走出去”战略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已涌现了一批包括电子信息产业和通信产业在内的高科技产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逐年增加,具有自主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和国企改革息息相关。我国2013年国有法人企业15.5万户,总资产、净资产和国有权益分别为104.1万亿元、37万亿元和29.6万亿元。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支柱性作用,但也存在布局不合理;一股独大、产权不明晰、多元股东制衡机制尚未形成,存在层层委托关系,内部人控制较为普遍;效率低下,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比较低等突出问题。如果不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将日益缺乏活力。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也必须实行产权多元化和完善的治理结构,否则同样不可持续。
在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同时,国有资本应该如何布局;引入民间资本之后,如何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又能保证对重要行业的控制力;国有资本如何进退、以何种方式进行经营;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如何有效分配话语权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深入探讨。
基于此,《会计之友》刊登混合所有制与国企改革系列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序开展。
【摘 要】 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也是我国下一步国有企业改革的热点问题。从文献视角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关于混合所有制的研究文献,从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提出、发展脉络、优势及前景、发展的问题等方面全面介绍了混合所有制研究的最新进展和成果,并认为混合所有制的产生、发展具有必然性,前景十分广阔。最后针对混合所有制发展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对对策执行的必要性作出评价。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 国有企业; 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7-0128-05
一、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提出
混合所有制概念产生于混合经济理论。1936年,由凯恩斯首次提出“混合经济”,指公私混合经济,其主张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让国家的权威与私人的策动力互相合作”。凯恩斯的追随者、美国经济学家汉森和萨缪尔森也对混合经济进行了研究。汉森(1953)更加全面详细地对“混合经济”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其观点是19世纪末期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已经从较为单一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转化到了同时存在着“社会化”的公共经济形式,即公私“混合经济”。萨缪尔森(1961)认为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
新事物的出现,随之出现了新的概念和新的分类,应该说是很自然的事情。晓亮(2004)认为混合所有制的形成是由所有制经济的出现所导致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对于企业而言,类似地也可以通过多种所有制经济融为一体来发展。由此,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其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财产组织的实现形式(张维达,2003)。依据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与完善,为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深度融合提出了一种创新的发展模式。
混合所有制的命题早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被提出并研究。薛暮桥(1987)在讨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不同性质企业合资经营问题时,曾对混合所有制的概念进行了论述。何立胜、管仁勤(2000)概括混合所有制是与社会化生产、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产主体多元化、运行社会化的财产制度。此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相关课题组(1993)系统地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问题。
二、混合所有制的发展
混合所有制问题在国外研究极少,发展并不如中国迅猛。20世纪30年代,混合所有制在西方开始得以关注。以凯恩斯(1936)、汉森(1953)、萨缪尔森(1961)为代表的学者认为,19世纪末期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存在公私“混合经济”,它们组成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机构和私人机构共同对经济实施控制、垄断与竞争并存,将国家的权威与私人的策动力互相合作看作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痼疾的唯一切实办法。Alchian(1965)、科尔奈(1992)认为为使整个经济达到市场化的程度,应该为私有制提供更大的空间,迅速扩展私人部门,而这观点却忽视了国有资本和私有资本在企业中混合之后,资本会作为一个整体在周转和增值。但Boardman & Vining(1989),Shirley & Walsh(2000),Megginson & Netter(2001),Djankov & Murrell(2002)研究表明,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盈利和生产率水平明显不如私有公司。而Mattijs Backs(2001)对全球混合所有制航空企业的研究结果显示,混合所有制航空公司的业绩指标高于国有航空公司而低于私有航空公司。总之,混合所有制在国际上不是一种普遍现象,也无法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研究直接联系起来。
相对国外来说,我国对混合所有制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近些年我国增大了对混合所有制的关注力度。王琪延(1998)将混合所有制的产生归为两权分离。秦斗豆(2011)、张维迎(2014)等国内学者均认为对混合所有制的研究伴随着改革的进程而进行。其在我国的出现和发展主要源于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深入,源于寻找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形式和途径。
最初的混合所有制形式是于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的各式各样的经济联合体。混合所有制企业首先出现在农村经济体制中。但由于改革初期,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受到原生所有制短缺的制约,所以,混合只能在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进行。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商纷纷进入。外资进入后形成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资本与国有企业合作成立“三资”企业,充分利用外方的资金、技术、管理等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快国企机制改革。所以,外商投资经济成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经济成分逐步多样化,这种变化为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在城乡涌现出大量的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特征的股份合作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合作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概念,到90年代初,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才逐渐出现。我国政府在此之后逐步开展了对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开始多元化,多种所有制形式被引入公司。混合所有制的蓬勃兴起预示着所有制之间壁垒的突破(朱光华,2001;晓亮,2004;胡一帆、宋敏、郑红亮,2006)。伴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通过上市实现产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企业比重也呈日益扩大的趋势。
改革开放20年后,一个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基本轮廓已经显现在我们的面前(吴敬琏,2000)。何立胜、管仁勤(2000)分析,由于政策推动及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等原因,混合所有制将会成为我国社会财产关系或所有制社会结构发展的主要形式。在混合所有制发展历程的问题上,秦斗豆(2011)认为体现了自控制权至所有权、自小至大、自下至上的趋势。在新时期,其与黄群慧(2014)等学者均认为未来国有企业改革必然要求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推进混合所有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我国提出混合所有制概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和股份制进行重新定位,会上提出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对我国所有制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重提混合所有制,将混合所有制作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朱光华,2004;郭飞,2014)。我国发改委官员于2014年11月曾表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行业上没有限制。在企业数量占比方面,央企50%以上已经混合,金融企业57%以上已经混合,而未来的占比势必还会更大。”从2005年到2012年,国有上市公司中民间投资数额逐年增加,如其通过股票市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中,民间投资累计额高达15 146亿元之多。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比例也是日益增大,有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央企及其子公司上市公司378家,上述比例已超53%,地方性国企681家,比例更是超过60%。
上述可见,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如火如荼,这意味着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今后将成为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企业改革的宏伟实践,其涉及面之广泛、影响之深远都将是空前的。
三、混合所有制的优势及发展前景
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最具市场兼容力的所有制形式,其产生、发展具有必然性(闻潜,1998;朱光华,2001;刘莲花,2009;谢军、黄建华,2010;李绍荣、周毅,2014)。其产生发展至今,引起了许多学者的重视及肯定。何立胜、管仁勤(2000),宋志平(2014),晓亮(2004)等都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是无限的,并认为其可成为我国经济的主体。混合所有制将成为我国社会财产关系改革、发展的基本趋向及我国社会财产关系或所有制社会结构发展的主要形式。这都标志着我国经济基础的未来发展方向是混合所有制。
众多学者之所以认为混合所有制成为我国经济基础的发展趋势,是由于其本身巨大的优势所在。从企业角度而言,混合所有制可以通过扩大投资来源使企业的规模扩大,风险分散,有效地实现资本的社会化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对资本的所有制关系起到优化作用,从而促进了两权分离并大幅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朱光华,2001;张维达,2003;晓亮,2003;晓亮,2004;周利国、刘军,2005;顾玉民,2006;谢军,2010;黄建华,2012;宋志平,2013;梁法院,2014)。
而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都是显而易见的。张文魁(2010)认为企业从非混合所有制转变为混合所有制有利于其经营绩效的提升。国有企业不同形态资本的所有者单一,因而缺乏相互制约,作为所有者的政府缺乏对利润较强的追逐动机,导致存在弊端,而若引入民营资本的投资者,因其具备较强经营管理才能的企业家、技术专家或拥有更强的追逐利润动机,企业资本的运用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便会提高。民营企业则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克服其自身资本实力有限、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对政府拥有的社会资本的吸附力较低的局限,进而提高企业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并通过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进一步提高企业资本的运用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使各所有制的投资主体将各自在资源、品牌、市场、管理机制和效率等方面的优势有机结合,有利于各种资本的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生共赢。引进民间资本,实现资产重组,既可以使中小企业的资产得到量的增加,又可以在设备与技术更新改造的同时,引进一种全新的经营机制,在这种经营机制引进的过程中,可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跃程度,并大幅提高国有经济的掌控力。对进一步盘活国有中小企业资本存量具有重要意义。
就社会、国家层面而言,朱光华(2001)认为混合所有制在体现资本的流动性和可交易性过程中,会推动整个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较为单一的所有制形式由于会限制不同性质的所有权的融合性,因而其很难对社会性经济资源进行充分的吸收和调动。因此,只有实行混合所有制,才能有效地激发属于不同性质的经济要素的活跃性,使得其在更大的程度和范围内配置和组合,并在持续的运动过程中达到最为理想的状态。不同性质所有制的联合是对生产资料个人占有的一种历史性突破,实现了资本或者财产的社会化。主管部门没有办法做到利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也无法依赖政府的保护,这有助于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实体。同时,多元化的企业产权结构会使企业受到不同性质所有制的投资主体的监督,这会极大限度地避免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并有利于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混合所有制可以迅速把社会闲散资金吸聚为大规模资本,提供充足的资金动力。通过混合所有制的优势互补,可以达到政企分开,最终建成较为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晓亮,2003)。
顾钰民(2006)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的混合所有制发展,得出混合所有制比单一所有制具有更高的制度效率,并通过博弈模型进行了验证。谢军、黄建华(2012)认为它在保持公有制基本属性的基础上,又不排斥其他所有制的特性,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运营,这也正形成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在企业内部的最佳结合。在真正的混合进程中,宋志平(2014)将其称为水煮咖啡,可以实现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真正的有效融合。在融合中,可以增强国有资本的整体实力,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以及民营企业的企业家精神、市场活力、创新精神,借以形成混合所有制独特的竞争优势(张维达,2003;夏秀芳,2014)。混合所有制有利于增强国有资本的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支撑。同时,有利于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目前而言,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比例已经很高,其占到了GDP总量的三分之一,对民营企业来说,在积极参股到公有制经济的过程中,能够极大地突破自身管理模式的限制,并促进民营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
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问题及建议
发展混合所有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为能更好地推行混合所有制,不得不对混合过程中的问题引起重视。经过不断地股份制改造,虽然很多国有企业已经转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占比已较低,但是政府干预仍无处不在,公司治理仍有待提高。行政化垄断体制未真正打破,准入限制未真正实行并完全放开。
除上述问题,还存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因为性质的不同而导致追求目标不尽相同。国有企业在进行决策时更多地体现政府的政策,关注长期回报和社会责任,其主要目标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相比之下,民营企业股东的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如此两者的结合,不同资本所有者代表在事关企业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决策依据、决策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目标追求难以保持一致。因此,如何有效协调公有产权和非公有产权的不同目标就变得非常重要。
企业混合动力不足也是混合所有制面临的问题之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不是仅仅引入非国有股东,而是要寻找真正愿意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的非国有股东,才能解决我国国有企业低效率问题。民营企业希望进入的领域被国有资本控制,尤其是针对垄断行业而言,资本结构单一,生产效率低下,非公有制资本根本无法投入其中。而开放的领域民营资本却面对激烈的竞争,势力单薄,量大个小,资源短缺,缺乏畅通的融资渠道,在实力悬殊的情况下,民营企业担心与国企“混合”后在公司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面失去话语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同时,由于评估机构等各方面的因素导致国有资产的评估出现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此方面问题不解决,也会影响混合所有制进程及效果。
现阶段而言,我国对股份制公司的监控机制不够有力。一是公司内部治理监控机制不完善,例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机构职责划分的界限不够清晰,有形式化的现象,各利益主体之间缺乏相互的制约,同时,控股股东影响力明显大于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对公司管理的参与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董事会议事的公平性。二是外部监控机制同样不够完善,这会导致较多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对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市场体系建设,其远远落后于改革的实践。
除此之外,还存在企业文化缺失的问题,混合所有制公司由各投资方管控,扮演一个“听话的孩子”的角色,没有自己的独立的企业文化和灵魂。在混合过程中,不同性质的企业资本的融合势必会带来不同文化的碰撞,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说,体制形式的不同导致企业经营目标、精神追求和员工行为具有很大的不同,文化的融合进程也是双方博弈的过程,而最终能否在相互渗透中取精华、剔糟粕,重新塑造混合所有制企业文化,培养员工归属感,也是极具挑战性的重任。
针对上述问题,找出一个行之有效的对策并非易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现实生产力是各相关利益者的生产要素综合的结果(李正图,2005),应积极探寻不同所有制的融合共生之路(刘宇春、景维民,2011)。总体来说,重要的是能够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机制。关键点在于改革中要做到去行政化,改变现今的治理模式。为缓解在竞争激烈领域民营企业发展受限的问题,可以放开竞争性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比例,统一国有民营的目标,均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弱化国有企业被政府监管的力度,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转让股份等形式达到。
动力缺乏,一方面导致因素是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国有企业担心削弱对企业的控制权,而民营企业忧心混合后失去话语权。朱光华(2004)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构成了新的产权关系,需要建立新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关注各个相关利益主体,尤其是对公司治理层面上的董事、经理、监事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可以避免双方失去积极性,为混合扫清障碍。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确保非控股投资方的利润分配权。追求回报是资本的本性,非控股股东最关心的就是利润分配问题,混合所有制企业只有切实保障各投资方的利润分配权才能更好地吸引民营和外资资本。所以,实行混合所有制,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国家或政府可以扮演出资人的角色,但是应该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能让政府有超过权限的权力,其应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运作。
国有资产的评估是平衡国有资产买卖双方的重要环节,正确的评估才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谢军、黄建华(2010)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要通过建立一套新的产权管理手段及模式,防止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投资过程中产权关系的模糊化,从而避免国有权益受到侵害。为解决胡舒立(2012)所言的“国有资本具有体制粘性”的问题,要做到规范评估机制和程序,制定统一操作程序,出台配套措施、规范,防止暗箱操作,这主要体现为国家股东应该成为一个透明、可预见、公平和值得信赖的积极所有者。尤其是无形资产评估中,对资产正确定价,进行科学准确量化评估,在考虑到国有资产特殊性的情况下,也能实现与民营资产的对接。
提高非控股股东对公司管理的参与度。“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产权多元化不仅是一种形式,只有提高各投资方对公司管理的参与度,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生共赢,才能真正最大化混合所有制的优势。在这个过程中,不应该采用行政化的“强制”手段,而是应该推行“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如可以采取整合上市、并购重组、股份制等资本运营方式,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工具,这是实现混合所有制的有效途径。
针对文化缺失,可以建立混合所有制公司自有的企业文化。各投资方合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在财务核算上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从长远角度看,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建立自有的企业文化,这就要求混合所有制企业摆脱对投资主体的制度体系的依赖,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在管理运营实际中提炼属于自己的企业文化。
蒲宇飞(2013)认为混合所有制就是继续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共同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要同台共舞,不能非此即彼,厚此薄彼,唱独角戏。统一政策标准,分企审批,只要进入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执行统一标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分别不同企业进行审批。
同时,为了更好地发展混合所有制,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2014)、黄群慧(2014)和黄速建(2014)均认为推进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上下结合、试点先行、协同推进”的改革路径和原则,鼓励民营经济积极参与,引入员工持股,打破垄断、放宽准入。而在这过程中,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应该主要采取两个层面的关键举措:一是统一政策标准,分企审批,;二是统一产权管理,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产权交易市场。
五、评述
纵观国内外混合所有制的发展状况,其与国情的独特性有着必然的联系。于我国而言,混合所有制研究虽起步较晚,但是却发展迅猛。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如火如荼,这将会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宏伟实践,国有企业改革也必然要求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推进混合所有制。
众多学者将混合所有制归为我国经济基础的发展趋势,并认为其产生、发展具有必然性,这与其本身巨大的优势密不可分。从企业角度而言,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都是显而易见的。从社会、国家层面而言,混合所有制能够加速改革开放的进程,真正实现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融合。
与优势相伴,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阻力不可避免。不同性质的企业追求目标不同、混合动力缺乏、股份制公司监控机制不完善、文化缺失等都阻碍了混合所有制的发展。相较问题,找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并非易事。健全的机制必不可少。加快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正确评估国有资产,提高非控股股东对公司管理的参与度,建立混合所有制公司自有的企业文化等都能有效地促进混合所有制发展。
国企改革以发展混合所有制为基础,认真研究发展中的问题并找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尤为重要。这需要的不仅是政府、学者的智慧,更需要的是对政策的支持和强大的执行力,才能更快地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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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竞争法;私法;行政垄断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制度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而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着尤其重要的地位。我们在讨论竞争法的地位的时候,虽然不是要给竞争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制度订立排行榜,但从理论上对竞争法的突出地位予以理性分析,这对竞争法的制定还是实施,或是加强对竞争法理论的研究,无疑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根据德国著名法学家梅斯特梅克的观点,经济法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国家的经济秩序则取决于制定经济计划的方法。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中央集权体制下,由于企业没有经营自,国家的经济秩序就是国家的计划,因此经济法就成了制定、执行和修改国家计划的法律。然而,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经济主体独立自主地制定其生产经营计划为特征,这种分散订立的经济计划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的成为经济法的核心[1](86)。哈耶克也曾论述过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区别。他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是组织法或者授权法,因为这些法律规则的前提条件是",每个人在一定组织中的地位是由命令规定的,每个人遵循的规则取决于其地位和目的,而这些目的也是由命令的权威事先规定的。"[1](87)相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它们可以适用于不确定的人或者事件,它们的适用不取决于任何共同的目的,甚至个人也不需要知道这些共同的目的。因此,市场经济的秩序是本能的秩序,从而也是有秩序的制度[1](87)。
竞争法之所以被视为经济法的核心,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市场经济与竞争的关系。市场经济必须与竞争相联系,即要运用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淘汰低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要通过价格机制,改善市场的供求关系,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运用竞争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总之,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场经济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不具备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例如,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频频出现,如企业联合限价、限制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以及生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而且,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成为妨碍我国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由于这种限制竞争会直接影响市场结构,它们对竞争的不利影响是长期性的。而且,由于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能够摆脱竞争的压力,也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这说明,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就应当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环境,为此就必须建立一个保护竞争不受扭曲的法律制度,特别是需要建立反垄断法。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除了采取限制竞争的方式,也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如假冒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不合理地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也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不仅要反对限制竞争,保护自由竞争;而且必须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公平竞争。什么是公平竞争?简单地说,公平竞争就是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如生产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比价格、比质量或者比售后服务,等等。只有这种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才能激励企业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改善售后服务,其结果就是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满足了市场需求,提高了消费者福利和合理配置了社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越过了私法范畴,体现了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保障市场机制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
以上说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反映了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这些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表明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制度。因为竞争法的作用是保护竞争,保障市场机制或者竞争机制能够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就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在德国,它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它被称为是"经济法的核心"。欧共体竞争法在欧洲大市场内也有着极高的地位,欧共体竞争法不仅是提高欧共体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共同体大市场的重要法律措施,而且也是体现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志,因此,欧共体竞争法被称为是欧共体的经济宪法,或者共同体的基石。[2]竞争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取决于我国经济制度的走向。由于它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而市场竞争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手段,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各种法律制度中,竞争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
二、竞争法与私法
竞争自由制度、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由制度被视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但是,这三种制度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关系说明,竞争法所保护的自由竞争不仅是国家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从而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外在的东西;而且也是市场经济的内涵、本质、基本原则或者基本属性。
(一)竞争法与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制度。如果没有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国家可以随意没收私人财产,或者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遭他人抢劫,那么任何人都不会去创造财富,国家和社会就不会得到发展。这即是说,市场经济体制保护私人所有权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产的欲望,二是激励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然而,市场经济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如果一种所有权长期导致垄断性的经营活动,并由此导致社会经济效益低下,这种所有权就不会得到保护。例如美国历史上曾拆散过很多大的垄断企业。在美国法院1982年对电信垄断企业AT&T的判决中,强迫该企业向竞争者开放电信网络,这实际就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3]而1997年美国政府诉微软公司一案中,美国地方法院也曾考虑过拆散微软公司。德国梅斯特梅克教授就此指出反垄断法对私人所有权的重要意义。他说,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制度不足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为私人所有权可以随着市场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市场竞争效力的变化,不断地改变其功能。而在这个方面,竞争法是避免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导致经济和社会不良状态的一个重要手段[4]。
(二)竞争法与合同自由
竞争制度不仅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从而可以保障这种制度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而且也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保障这个原则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同私人所有权制度一样,合同自由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合同自由,人们就不可能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易,也不可能自由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社会肯定不能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可以概括为是短缺经济,几乎所有的产品都不能满足市场上的需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者没有自,没有合同自由。
很多市场经济国家在宪法中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这里所指的合同自由是指企业在决定其产品的价格、种类以及经营方式等方面,不仅相对于国家是自由的,而且相对于其他企业也是自由的,只要它们还没有因为与其他人订立了合同从而受到了约束。《欧共体条约》以另一种方式表达了欧共体大市场上的合同自由原则,这即是在很多条款中规定的商品、人员、服务以及资金在欧共体市场上自由流动的原则。在1995年的Bosmann一案中,欧共体法院判定一个体育协会的章程违反了欧共体条约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原则,因为该章程规定,职业球员如果与他所在球队的合同到期之前转到其他球队,必须缴纳一笔转会费[5]。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市场上没有竞争,也没有保护竞争的制度,合同自由原则就不可能得以实现。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必须要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保障。在这个方面,欧共体不仅消除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各种非关税如配额限制,而且通过欧共体竞争法力求消除政府的以及企业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可以说,欧共体竞争法是保障共同体大市场内自由经济制度的基本条件。
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是有很多条款明确了企业的自。例如,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而,要保障这些企业的经营自,其前提条件也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自由。如果市场上到处是地方割据、封锁以及其他各种对竞争的人为限制,企业的经营自或者合同自由原则就是一句空话。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历程,事实上就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不断打破垄断的过程。我国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真正实现经营自,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形形的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保障。
另一方面,竞争法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因为竞争法的基本内容是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合并,以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些法律规定都是针对滥用合同自由行为的。例如,根据禁止卡特尔的规定,如果竞争者之间订立固定价格、限制生产或者分割市场的协议,这种协议是违法的。这即是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自由不是给与合同当事人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事实上,世界上就没有绝对的自由。比如,职业自由是一般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这个自由并不是保证人们择业时可以不受竞争的压力,也不是保证人们择业时不受国家的干预。言论自由也是一般宪法规定的一个基本权利,而且也适用于广告。但在事实上,任何言论自由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禁止虚假广告的规定。因此,言论自由实际上是言论自由权利与各种限制性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与此相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自由也受到了反垄断法的限制。反垄断法禁止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特别是禁止竞争者之间订立卡特尔,禁止导致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以及禁止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会损害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它们不能适用合同自由原则。由此反垄断法就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规范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并且通过禁止性的规定为企业的合同自由划定了一个可以发展的范围。
总之,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权和竞争自由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以及这种经济制度下市场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它们相互间不是独立的,而且这些权利也不是绝对的。事实上,人们通常感兴趣的问题只是,出于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经济制度,人们希望什么样的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权以及竞争自由。具体到竞争自由这个问题来说,人们关注的是如何才能保护竞争。
三、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
竞争法是国家依据竞争政策制定的。竞争政策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经济政策,其目的是保护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然而,任何国家的经济政策都不仅仅是竞争政策,它还包括其他的一系列政策,如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货币稳定政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政策、提高就业率的政策、推动社会保障的政策、推动地区间经济协调和融合的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等,此外国家在外贸、农业、能源、旅游等各个领域还有各种各样的政策。这就出现了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系,特别是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竞争政策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不允许企业相互订立妨碍竞争的协议,不允许企业间进行过大规模的合并,不允许有着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它们的市场优势地位。产业政策则是指国家对具体产业实施的政策,其目的是加强产业的竞争力。因为任何产业政策都会导致对市场现存结构的改变,影响市场竞争,特别是在欧盟,欧共体条约第3条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同时做出了规定,这两者不可避免地就会发生冲突。那么,在这两种政策的冲突和矛盾中,哪一种政策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因为这个问题在欧共体讨论得最多,这里主要谈谈欧共体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欧共体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特别重视,为此进行过激烈的讨论。而且,欧共体很早就推行产业政策,例如曾对纺织业和钢铁业进行过结构调整,对不景气的船舶制造业曾给与国家援助,此外还提出加强欧洲的航天和飞机制造业以及信息技术产业的竞争力。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欧共体产业政策也给与了极大的重视。修改后的欧共体条约不仅在第3条m项下对产业政策作了规定,即欧共体活动包括"加强共同体产业的竞争力",而且通过条约第157条对产业政策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目的,授权欧共体委员会具体执行产业政策。在实践中,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目标主要是推动欧共体产业结构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状况,推动高科技和新型产业的发展,以及消除地区间经济不平衡的状态等等。因为这些产业政策强调的不是如何维护现存的市场结构,而是推动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目的是对社会资源进行更好和更合理的配置,欧共体委员会常常将这个产业政策称为是"积极的竞争政策"[6]。
然而,欧共体的产业政策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总是积极的竞争政策。事实上,欧共体条约第157条本身就存在着很多与欧共体竞争政策相冲突的地方。该条第1款指出,欧共体的活动应当"便利欧共体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实践中,这就是政府对某些行业或者个别企业的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制度。此外,根据这个条款,共同体应当"对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条件",而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那些根据条约第81条第1款被禁止了的卡特尔给与豁免。因为欧共体的产业政策都是以援助某个产业或者某个企业为目的,这种政策与欧共体竞争政策不可避免就会存在着冲突。例如,欧共体推动高科技的产业政策对于那些不被视为高科技的企业就是不公平的待遇。此外,欧共体的技术政策也主要使欧共体大企业得到了好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就是不公平竞争。
尽管欧共体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经常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是在这个冲突中,欧共体竞争政策明显占有优先适用的地位。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是由欧共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决定的。欧共体条约中的许多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共同体市场内实行与自由竞争相联系的市场经济制度。例如条约第4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和共同体的活动包括,"根据条约规定的措施和时间表,引入一种与成员国的经济政策相协调的,以共同市场和既定的共同目标为基础的,并与自由竞争和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条约第98条规定,"成员国和共同体根据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并由此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遵守条约第4条提出的基本原则。"而且,即便关于共同体产业政策的第157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体和成员国应确保共同体产业竞争力所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是根据该条款,确保的必要条件必须得与"开放和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特别重要的是,条约第157条还强调指出,欧共体产业的竞争力"不得成为共同体实施任何可能歪曲竞争的措施的基础。"
欧共体条约在如此众多的条款中强调保护欧共体市场有效竞争的重大意义,强调成员国和共同体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与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这说明,欧共体条约中关于竞争政策的规定不仅是一个纲领性的规定,而且也是维护共同体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手段,直接起着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也就是说,欧共体大市场所要实现的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不是通过共同体机构对成员国的干预实现的,而是通过共同体内的自由和开放的竞争实现的。因此,欧共体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相比就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7]。这个结论与欧共体法院的判决也是一致的。欧共体法院在一个涉及欧共体煤钢条约第3条的判决中指出,条约中的政策和任务对共同体机构具有约束力;然而,这些机构应注意"协调这些政策,如果它们之间出现了冲突,那就应当承认,一个政策或者另一个政策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这种优先地位应当根据经济情况来决定,这种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欧共体法院的这个判决指出,在衡量这些政策的时候,欧共体机构应当有自由裁量权[8]。然而,在1973年关于大陆罐一案的判决中,欧共体法院否定了欧共体机构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判决指出,"如果条约第3条g规定,要在欧共体内建立一种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那么它首先要求不得窒息竞争。这个要求非常重要。如果没有这个要求,条约中的其他规定就是无的放矢。此外,这个要求还涉及条约第2条,即共同体的任务是’推动共同体经济生活的协调发展’。尽管出于对各种目的进行协调之必要,条约指出一定条件下的限制竞争是被允许的,但是,出于条约第2条和第3条之需要,这些限制竞争必须得有一个界限。一旦超过界限,这些限制竞争就会与共同体市场的目标背道而驰。"[9]这些判决说明,共同体的目标是建立一种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共同体的其他目标只能在这个目标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因此,在欧共体,竞争政策较其他政策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四、竞争法中的政府
竞争法中的政府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对象。这不仅因为绝大多数竞争法的主管机关是政府部门,如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另一方面,政府的行为同样也受到竞争法的制约,这即是竞争法中禁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定。如欧共体条约第86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对其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享有特权或者专有权的企业采取背离欧共体条约特别是背离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任何措施;第87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利用国家财源优待个别企业或者个别生产部门,损害共同体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这些规定说明,竞争法在欧共体大市场起着基石的作用,以致任何人、任何企业、任何政府部门以及任何成员国都没有权利限制竞争。欧共体竞争法由此被称为欧共体大市场的经济宪法,是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标志。
俄罗斯、乌克兰、匈牙利等经济体制转轨国家的反垄断法中也大多有制止行政垄断的内容。如乌克兰共和国1992年颁布的《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构和行政机关对个别企业采取的歧视行为包括:①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禁止某个经济领域建立新企业或企业的其他组织形式,以及限制某种活动或者某种产品的生产。②强迫企业加入某联合体、康采恩、跨行业跨地区以及其他的企业集团,或者强迫企业订立优惠合同,承担向某些消费集团提供价格便宜的商品。③作出可导致市场垄断地位的由中央分配商品的决议。④禁止在共和国某地区销售来自其他地区商品的命令。⑤向个别企业提供税收或其他方面的减免,由此使它们相对其他企业取得优势地位,导致一定商品市场的垄断化。⑥限制企业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的权利。⑦对个别企业或企业集团禁令或者限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也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它指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此外,国务院2001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也有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禁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维护国家市场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
竞争法之所以需要规范政府的行为,这是因为政府常常会越过它的权限范围,以不合理的方式影响市场竞争。如政府因和某个企业有着特殊的经济利益,从而限制其他企业与这个企业开展竞争。我国市场上的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垄断大多属于这种情况。鉴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状况,反垄断法如何规范政府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
有人说,我国当前突出的问题虽然是行政垄断,但行政垄断不是通过反垄断法就能彻底解决的,因此,中国反垄断法可以不必规定禁止行政垄断。不可否认,解决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不仅要求政府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而且要求政府实行经济民主,即经济权力不要过度地集中在政府手中,而是应当在企业和政府间适当分配,实现政企分开。因此,解决行政垄断问题的确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奏效的。但是,反垄断法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辩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有利于他们提高反垄断意识,自觉抵制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没有反对行政垄断的立法,我国就不可能制止行政垄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不仅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而且也是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注释】
[1]E.-J.梅斯特梅克:《经济法》,载于《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2]参见E.-J.梅斯特梅克为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所作序言。
[3]C.ChristianvonWettbewerbinNetzen,WuW7u.8/1997,S.576ff.
[4]E.2J.梅斯特梅克,见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开幕词。
[5]MeinradDreher,DiebeitriispartnerschaftzwischenderRepublikPolenunddenEuropaeischenGemeinschaftenundderStanddeseuropaeischenWirtschaftsrechts,inOsreuropaRecht,1999,S.38.
[6]欧共体委员会从竞争法的角度推动"积极竞争政策"的措施有两个,一是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实行豁免,使之合法化。这特别表现在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规定,对许多限制竞争协议给予集体豁免。二是对共同体某些经济领域实行财政援助或者批准成员国在某些方面的国家补贴。欧共体委员会在这个方面再三强调不允许成员国在国家补贴方面开展竞争,特别不允许成员国在经济萧条或者高失业率期间开展国家补贴竞争,认为这种补贴是以牺牲高效率的企业为代价而维护低效率企业的生存,从而损害欧共体市场的统一和企业的效率。但另一方面,委员会在其关于欧共体竞争政策的年度报告中,又多次从欧共体的角度对国家补贴进行了积极评价,强调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积极作用。见IngoSchmidt/AndreSchmidt,EuropaeischeWettbewerbspoli2tik,VerlagVahlen,1997,S.8.
[7]欧共体竞争政策在欧共体各项政策中的优先地位,见JuergenBasedow:ZielkonflikteundZielhierarchienimVertragueberdieEuropaeischeGemeinschaft,FestschriftfuerUlrichEverling,Ba2den-Baden,1995;MeinradDreher:DerRangdesWettbewerbsimeuropaeischenGemeinschaftsrecht,WuW7.u.8/1998.